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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论述

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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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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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为确保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49号),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手续

(一)参保人(包括新参保、续缴保费人员)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同时,签署<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

<银行代扣代缴协议书>一式三份,参保人一份,银行一份,区县经办机构一份。协议书只在开立银行专用存折时签署一次。

(二)参保人到银行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10日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参保人员信息表>,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三)村委会在每月13日前将新参保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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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信息表>及续保人员<缴费确认表>交至乡镇社会保障事

务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在每月16日前将<参保人员信息表>和<缴费确认表>内容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四)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8日前将全区汇总的电子预缴费数据交至银行扣款。并在每月20日前将银行交来的电子扣款成功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将电子扣款失败信息导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预缴费信息系统。

(五)社保所根据电子扣款失败信息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根据电子扣款成功信息为缴费成功人员开具<北京市社会保险专用基金票据>,并于次年的3月底前为缴费人员打印<缴费对账单>。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

月1日至12月10日。

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最低缴费标准为北京市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9%。参保人员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提高缴费标准,最高缴费不得超过北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北京市上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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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调研报告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调研报告 XXX部门: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统筹城乡发展、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的惠民工程。我市在“新农保”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基础上,于2011年7月开始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截止2012年10月,全市居民应保人数为136万人(其中“新农保”应保人数为132.6万人,“城居保”应保人数为3.4万人),已参保129.3万人(其中“新农保”127.3万人,“城居保”2万人),参保率达95%,为32万60周岁以上参保对象发放养老金,发放率达100%。经过努力我市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已从“养儿防老”时代进入到制度养老时代。但跟一些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高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市政协组成课题组深入有关县(市、区)和市直部门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主要做法 (一)精心组织,形成合力。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它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来抓,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直23个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相应成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态势。

(二)主动作为,增强保障。 各县(市、区)主动作为,基本实现了机构、人员、经费、设施四个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省各级农保经办机构编制问题的补充通知》(闽委编办[2010]16号)精神,普遍增加县、乡农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长汀、武平、漳平、永定等县市特事特办,缩短招聘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目前,全市县级“新农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新增编制45人,新增乡镇“新农保”经办人员133人。同时,确保农保经办工作经费和必要条件,为“新农保”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人、财、物保障。 (三)加强培训,优化服务。 为了提高新增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市农保中心及时组织业务统计和信息系统软件应用、档案管理培训。各县(市、区)经办机构一方面选派业务骨干参加省、市举办的业务培训,另一方面对县、乡、村三级经办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培训了一批懂政策会办事的工作人员,真正做到“送政策上门,送服务到家”。 (四)注重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市、区)都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宣传新农保政策。利用户外大型广告牌、宣传栏、横幅标语进行宣传;印制宣传材料、宣传年画、发送短信息;在节假日期间开展咨询活动,摆摊设点、编排文艺节目;通过电视滚动播放相关政策;发挥村干部、党员示范作用,带头参保,利用党员远程教育平台进行政策宣传;各地举办基础养老金发放仪式,让居民感受到实惠;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组织

(员工福利待遇)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表说明精编

(员工福利待遇)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 表说明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填表说明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是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经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退休核准部门退休核准通过的退休人员的退休凭证。 壹、《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分类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按照不同的退休人群分别使用不同的表式在付标题注明,共分为五种:壹次性:适用于不满足按月支付条件的,壹次性支付养老补偿金和个人帐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人参加了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转制单位:适用于事业单位转制进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117号:适用于1998年1月1日后由机关事业单位转入企业的人员。 普通:适用于非上述四类以外的人员(含1998原行业移交人员)。 二、填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具体要求 由申报单位填写《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根据申报退休人员的职工档案、《个人缴费情况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如实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的项目逐项填写清楚。

申报单位在申报职工退休时,《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作为申报退休的凭证,申报单位在填写好该表后,须签署申报意见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有上级主管单位,也须有主管单位签署申报意见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经劳动保障退休核准部门退休核准通过后,劳动保障退休核准部门在《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上签署核准意见且加盖公章生效。成为职工退休的最终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壹式六份分别留存在:退休核准部门、社保经(代)办部门、医保经办部门、申报单位(俩分,其中壹份须装入退休人员本人的档案)、退休人员本人。 对退休核准结果不服的可在退休核准之日60天内,向核准部门的上壹级行政部门或同级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核准部门所在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各栏目的填写 1、“单位名称”填写申报退休单位全称。 2、“姓名”应和居民身份证壹致。 3、“社会保险号”应和居民身份证号壹致。 4、“年龄”申报退休时的实际年龄。 5、“性别”如实填写 6、“民族”填写全称。 7、“出生年月”应按公历时间填写,不要填农历日期。 8、“户口性质”选择:本市城镇、本市非城镇、外埠城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研究报告读书笔记精编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研究报告读书 笔记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研究报告 ——读书笔记 一、编写背景和目的 背景: 1.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我国正快速进入“未富先老”的困境,而我国现存养老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养老问题严峻。 2.个人账户基金具有个人产权和完全积累的属性,在现阶段面临着难以做实、做实部分也难以实现保值增值的挑战,是改革的重点也是难点。 3.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投资对象仅限于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回报率较低带来很大的基金贬值风险,对制度财务的可持续性构成巨大的挑战。 4.中国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模式和投资管理体制的落后,以及市场化投资的国际趋势。 目的: 希望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为切入点,通过对个人账户投资管理领域进行探索研究,为养老保障制度改革提供一个样例和思考视角。 二、简介

本书由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编写,主编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郑秉文教授和曾担任嘉实基金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张峰,编者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成员和嘉实基金成员组成。(本书共有七章,27节。附录A、B、C+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第一章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发展与改革过程(简介) 首先是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定义、特征和属性的基本阐述,以及结合理论和实际探讨引入个人账户的意义。其次,简单阐述了基本养老个人账户制度的发展历程,以新加坡模式(中央公积金模式)、智利模式(完全积累制模式)和瑞典模式(部分积累制模式)三个经典模式为例介绍了个人账户制的三种不同模式;从参保人数以及各地区所占比例、基金数额以及部分国家占地区全部基金总额等方面介绍了30多个国家和地区引入积累制个人账户制度的现实情况;分析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优劣势以及其发展趋势,并做出判断,部分积累制更为可取。最后,介绍了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实施背景,以及个人账户的建立和实施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的发展前景。同时,从收入分配、资源配

北京少数民族的人口与分布

北京少数民族的人口与分布 北京作为首都,是各民族人民都十分向往的地方。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北京市有关部门不断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维护民族团结、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政策和法规,使居住在北京的少数民族数量持续增长,展现出了一派民族大团结的繁荣景象。 少数民族人口的数量 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资料表明,北京市少数民族人口80.1万,占全市总人口4.1%。千人以上少数民族有21个,其中满族、回族、蒙古族、朝鲜族、土家族、壮族、苗族超过万人。数据显示,从1964年以后,非世居的少数民族的增长速度大于世居的少数民族人口的增长速度。在两次普查期间,在京居住的少数民族人口中增长幅度较大的分别是满族增加了8.57万人;回族增加了1.33万人;蒙古族增加了3.92万人;朝鲜族增加了1.70万人;土家族增加了1.52万人;苗族增加了0.766万人,其中:土家族、苗族、壮族已成为继满族、回族、蒙古族、朝鲜族之后北京市超过万人的少数民族。 少数民族人口的分布 北京市少数民族人口分布仍呈现“大分散、小聚居”的特点,表现在农村相对集中在传统的民族村落,城市主要分布在环城市中心地带。而由于拆迁改造,原有的城市聚居点逐渐分散,农村拆迁后又形成了一些新的民族聚居区,散杂居特征日益明显。全市16个区县都有少数民族居住和生活。普查数据显示,北京市的任意一个区县都至少有30个以上的民族。其中,朝阳区和海淀区有55个少数民族,东

城、西城、丰台、昌平、石景山、房山、通州、顺义、大兴等9个区有40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这在全国其他城市是少见的。城近郊区是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地区。普查数据显示,居住在城六区的少数民族人口为49.1万人,占在京居住少数民族人口总量的61.3%。在全市16个区县中,少数民族人口数量分布最多的四个区县都集中在城近郊区,分别是朝阳区14.03万人、海淀区13.45万人、西城区7.87万人、丰台区7.18万人。 近些年,在城市拆迁改造及城市化进程中,特别是随着各民族间的交往交流,原城区中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聚居规模逐渐缩小,杂居状况日趋突出,民族成分多元化,各少数民族人口绝对数量上升。同时城市化进程中一些原民族乡村转制为城市社区,又形成了规模较大的新的城市民族聚居社区。少数民族人口占比在20~49%的有10个,主要分布在牛街、马甸、上地等地区,以及经历了旧村改造和市政征地的农村地区。

中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意见 新华网2014年02月27日09:21:36 来源 新华网北京2月26日电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到“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居保,形成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四个统一”,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续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统一归并调整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省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的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集体补助方面,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增加了公益慈善组织的资助,以利于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政府补贴方面,《意见》强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并明确规定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进一步强化了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

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x[x]8号)和《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x[x]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有关“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原则。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到“x”末,在全县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制度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x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二、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x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但必须在每年11月底之前一次性缴纳当年的保费。县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文件解析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83号令-文件解析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缴费基数统一为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执行与企业职工相同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 对于缴费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提出书面申请,选择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如果仍然有困难,还可按以下办法选择缴费基数:2007年缴费年度可以选择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08年可以选择45%作为缴费基数。同理,2009年可以选择50%,2010年可以选择55%,2011年缴费年度及以后可选择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十二条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关于调整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办法:为平稳过渡,最低缴费基数的调整实行五年过渡(2007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为一个缴费年度)。2007年至2011年各缴费年度最低缴费基数分别调整为相应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45%、50%、55%、60%。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从事井下、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京劳社养发[2008]9号对于北京市城镇户口,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当其达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0岁),但未达到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北京市规定这些人员在退休后将可自愿把档案转到职介中心或人才中心,由自己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达到缴费年限要求,并享受到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参保人员按照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参保人员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仍不满足规定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也可以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当年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差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按下列方式继续缴费 1、在职介中心、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参保人员,应于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浅谈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及发展趋势 2010-3-31 13:36 任舸【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 摘要:文章简要肯定了近年来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取得成绩,指出了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诸多问题,从全面推进多层次养老制度体系建设、扩大非缴费型和基本养老覆盖范围、重新界定政府在养老保险体制中的职能和建立城乡有别的养老保障模式等方面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趋势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真正发展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近30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制度设计不断完善,管理服务不断细化,对保障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拉大等深层次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伴随市场化、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养老保障的任务越来越重,社会化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政府管理的压力越来越大,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障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 一、目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层次缺失 我国养老金制度模式从1993年提出实施多层次养老保险模式。但作为养老保险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企业年金养老制度推进缓慢,覆盖率小,大部分城镇职工依然仅有基本养老保险。而且,我国政策规定企业只有加入了基本养老保障之后,才允许按政策规定设立企业年金。所以,只有少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能源、金融和通讯的企业设立企业年金,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一般只有基本养老金保障,形成企业年金缺位。 (二)基本养老金制度覆盖率低 2006年我国就业人口为76990万人,其中城市就业人数为28310万人,城市就业人口比例为36.77%.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理论覆盖率从2001年的38.8%增长到2006年的42.8%,覆盖率仍不足50%.显示我国社会养老保障的有效覆盖面较狭窄。 (三)养老保险基金“所有者缺位” 当前,我国个人帐户中的养老基金实质上是缴费人的资本或劳动收入的一部分,所以,从经济学上产权明晰这一原则出发,理应成立一个代表缴费人利益的组织来对这部分基金进行管理。而我国目前的情况却是由政府代管,政府成为养老基金的托管人。所以,我国目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际上就处于“所有者缺位”继而“所有权悬空”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发生融资困难和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亟待健全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乡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经济结构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所以在使我国城市和农村之间形成了不同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社会救助仍是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内容,作为现代社会保障核心

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制度(doc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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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社发〔2011〕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规程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的有关规定,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4号),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

化。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附件: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月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经办规程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1年月日 共印300份附件 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养老保险(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统计、稽核与内控、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省社保机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开展居

2015年北京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

2015年北京市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全文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 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5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 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 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 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退休人员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30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60元;月养老金在3050元及其以上,低于3550元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月养老金在3550元及其以上,低于4550元的,每人每月增 加120元;月养老金在455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按绝对额增加养老金后(不含按本通知第二条增加的调整金额),上一档养老金水平低 于下一档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调整后的上限确定(具体标准见附件)。 四、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 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调整基 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 五、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 三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六、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3355元/月的,补足到3355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 养老保险已经实行多年,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整理的关于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现状及发展,仅供参考! 计划经济时代,中国的养老金制度采用的是“现收现付”的模式。就是用养老基金收上 来的钱付给现在的退休人员。1997年,政府开始进行养老金制度改革,其中一项重要内 容是实行双轨制,在继续推行“现收现付”的同时,建立起个人退休账户。 自养老制度改革伊始,虽起步就明确养老金由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由统筹资金主要是财政补贴、企业年金及个人缴费资金三块构成。但由于综合配套改革迟迟未能启动和到位,同期财政分灶吃饭后客观上加剧了地方与中央之间、地方各级之间的利益博弈,以及受制于片面追求政绩为取向的发展观,导致统筹资金———三大资金板块中最主要的一块资金长期“缺斤少两”,经日积月累,加上“上梁不正下梁歪”———直接和间接造成企 业少缴、赖缴、欠缴风行,致使养老金缺口创下2.5万亿元的天文数字。 对于个人账户这个概念,仅仅是作为一个计发方法,实际上,就只是一个名义账户,无论是在财务上还是在金融体系上,个人账户并不存在。由于个人账户仅仅是一个虚拟账户,所以在对养老基金财务的管理上,实行的是混账管理的办法,即允许统筹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相互调剂使用。这种调剂完全是单行道:个人退休账户里的钱被挪用,填补“现 收现付”制度的窟窿。 养老金巨额缺口原本首先缘于政府没有“身体力行”,而已纳入保障体系内的养老金又 必须月月发放,这又迫使地方政府“刮肉补疮”,挪用个人账户资金用以消解养老金拖欠问题———日积月累,个人账户从此成为“空账”,以每年1000多亿元的规模增加,到2005年末将达到8000多亿元。 照这样下去,政府的养老保险制度未来可能出现严重的支付危机,上亿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退休以后却领不到养老金。为此,政府于2000年开始在东北进行社保改革的试点,明年开始将向全国推广,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做实个人账户。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为保证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好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特制定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下文是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办法最新全文, 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好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根据 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包括以下人员: 1.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2.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3.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4.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 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以 及参保缴费当年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 和散居婴幼儿(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包括以下人员:

1.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 2.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适龄子女; 3.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新疆班和西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 4.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没有参加当地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5.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 6.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考复读生; 7.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学生儿童、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 8.父母一方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 9.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三)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以下简称“无业居民”); (四)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 以上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普通高等院校,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机构(独立学院和分校、大专班)。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 京社保发[2010]48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填报个人信息或扣款账户信息错误、扣款时金额不足等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或虽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但已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本单位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以及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收入凭证,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补缴手续: (一)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当前缴费年度(补缴办理日期所在年度及每年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养老保险费,视为补缴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提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doc

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根据《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 (一)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城乡老年人),以及下列人员: 1.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2.参照本市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政策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3.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且无基本医疗保障,来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 4.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及其配偶; (二)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劳动年龄内居民);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

高校)、科研院所、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本市户籍在校学生,以及非在校的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含在京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且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以及下列无其它基本医疗保障人员: 1.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 2.具有本市户籍的18周岁以下的初中往届生及22周岁以下的高中往届生; 3.父母一方有本市户籍(驻京办户口、学生集体户口等除外)的外埠户籍学生儿童; 4.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内地民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 5.非本市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未成年子女; 6.在京博士后流动站在站研究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持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随往子女; 7.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 2 -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关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其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2011年7月1日开始试点,截 止当年年底已有1902个县开展试点,相继启动了参保登记、缴费和 养老金发放等工作。 然而因该制度较新且运行时间较短,在待遇水平、险种衔接以及资金运作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迫切需要完善相关政策,促 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完成2012年实现全面覆盖的 目标。 由于存在地区经济发展与财政能力的不平衡,中西部地区财政能力有限,这是提高该制度待遇水平的难点。从各级政府一般预算收 入与支出来看,近年来,中央财政在总预算收入中占比高达50%, 但支出占比不到30%.相应的,省及以下层级政府都存在着收支缺口,地方政府都严重依赖转移支付。近年来,地方政府财政支出中,转 移支付的比例高达45%甚至更多。在中西部地区尤其如此。这样, 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中西部地区地方政府就难以支付 必要的保费配套补贴,从而影响该制度的扩展与推进以及待遇水平 的'提高。 为了缓解这样的矛盾,保证贫困地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以及待遇水平的提高,需要重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 财政关系,中央财政按照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同对养老保 险的保费补贴予以分担,以加大对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支持,考虑物 价等影响生活水平的综合因素,科学制定养老金水平,管理制度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此外,经济条件较好地区可提高基础 养老的水平以及保费补贴的力度,以有效提升制度的待遇水平。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与改革现状 1.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1)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期(1950~1957) 标志着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是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此条例对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实施范围、实施内容、待遇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各种具体的规定。 (2)养老保险制度的扩充、发展期(1958~1966) ①国务院在1958年2月9日和3月7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关于工人、职员退职处理的暂行规定》,至此,养老保险从劳动保险条例中脱离出来,成为了独立的、统一的企业、机关的养老保险制度。 ②为了解决城镇集体经济中从业人员及他们的退休养老问题,1966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休统筹暂行办法》和《关于轻、手工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社员退职暂行办法》,建立了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统筹制度。 ③在1958年、1959年,国务院还颁布了有关军人的退休管理的规定,在制度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养老保险体系。 (3)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倒退期(1967~1977) ①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养老保险的组织管理机构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原有的退休、退休制度也近似于瘫痪,造成了实际上的干部、职工的终身制。 ②1969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使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失去了社会统筹的功能,职工的退休养老成了其所在单位内部的事务,使社会保险退化为企业保险、社会保障倒退为企业保障。 (4)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期(1978~1986) 1978年6月2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这标志着养老保险制度从此进入了制度恢复期,但同时也将1958年统一起来的企业和机关退休、退职制度重新分化为两个分离的制度。 (5)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发展期(1986~) ①从体制上对传统养老保险制度革命的标志是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②1991年6月26日,为扩大传统养老保险的缴费基础,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意味着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将从此得以确立。 ③1993年10月1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确立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④1995年3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进一步确立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 ⑤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根据两年来各地方的实践,颁发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了“七统一”。 ⑥1998年3月成立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全国的社会保险体制进行统一的管理。

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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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人社发〔2011〕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经办规程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的有关规定,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4号),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附件: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一年月日 主题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经办规程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月日 共印300份 附件 湖北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关于XX年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汇报,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会议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各项工作和决策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国务院各部门办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相关建议、提案,是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全国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也是政府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XX年,由国务院部门牵头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为6672件和5065件,占建议、提案总数的%和%。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各部门认真负责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截至去年底,所有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均已依法按时答复,涉及的问题大多得到解决。通过办理建议和提案,推动一批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发展改革中一些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力度加大,促进了政府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密切了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但也存在其中一些答复的针对性不强、合理化建议转化为政策措施不够、部门间沟通协调还需加强等问题。 会议强调,今年两会在即,各部门负责人届时要到会认真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要以改革创新精神和法治理念,进一步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把受领、办理建议和提案

作为接受人民监督、回应人民呼声的重要渠道,完善办理工作制度,深入调研,明确按时办复、与代表委员直接沟通等“硬要求”,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建立和完善台账制度,将建议和提案办理纳入国务院及各部门年度督查工作计划,采取抽查、重点督办等形式,督促检查落实,探索逐步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让办理工作成为政府转作风、办实事、解难题的过程,使政府更好服务人民群众。 会议指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全体人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养老保障,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推进“新四化”建设的需要,这既有利于促进人口纵向流动、增强社会安全感,也有利于使群众对民生改善有稳定的预期,对于拉动消费、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决定,在已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的基础上,依法将这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制度模式、筹资方式、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合并前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保持基本一致。基金筹集采取个人缴、集体助、政府补的方式,中央财政按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政府为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鼓励公益慈善等社会组织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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