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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版权登记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在美国版权登记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在美国版权登记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在美国版权登记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亚马逊新规出台后,美国商标注册一跃成为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签单热榜。作为致力于知识产权的热心网友,面对美国商标注册量猛增的事实,汇桔小编自然也不曾懈怠,喜大普奔地协助粉丝们一一提交了美国商标申请,着实元气满满!

所以,我们今天暂且不聊美国商标,决定带着大家了解美国版权!

何为美国版权?

1. 首先在美国境内出版的作品:在美国享有著作权。

2. 在美国境外出版的作品: 根据其所属国与美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亦受美国法律保护。

美国版权应递交何处? 目前,美国版权局是美国唯一的版权登记机构,因此,美国版权申请应递交至美国版权局。

美国版权登记类型?

1、文字

2、口述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

5、摄影作品

6、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和模型

8、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美国版权登记方式?

美国版权有两种登记方式-网上登记和纸质登记,除某些必须通过传统纸质登记的作品,网上登记为首选!

基础信息分享至此后,接下来就有必要告诉大家申请美国版权的作用啦!

版权登记无非在于自身防护和打击侵权,汇桔小编在此将其具体作用罗列如下:

1、版权登记证书是对版权权属、效力及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据。根据美国版权法第4章第1条的规定,在美国任何司法程序中,在作品发表前或发表后5年内签发的登记证书,将构成司法上的初步证据。如无相反证据,登记证书中的所述内容一般会被法院推定为真实有效。

2、版权登记是某些版权侵权诉讼的前提条件。美国版权法规定,对于美国作品(特指首次发表地是美国以及作者是美国公民的作品)和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作品,版权登记是当事人在美国提起诉讼的唯一前提。换言之,对上述作品如果没有来做登记,即使被侵犯了版权也不能提起诉讼,只能通过其他途径来寻求保护。

3、版权登记是民事诉讼中主张法定赔偿和律师费的前提条件。根据美国版权法的规定,法定赔偿的主张和律师费的主张必须以版权登记为前提,并且需要在版权侵权行为发生前或发生后3个月内提出登记申请。

4、版权登记是美国海关及边境保卫服务局查处境外盗版侵权的前提条件。根据《海关职责》相关规定,只有按照美国版权法进行了有效登记,才可申请海关备案。备案后的作品可以受到海关的保护,包括禁止相似侵权作品入境、扣押销毁侵权作品等。

5、版权登记是保障预登记中所列权益的唯一途径。在美国,在版权所有人创作完成一部作品之前,如果未完成的作品遭受侵权,可向美国版权局申请预登记,以便提起侵权诉讼。而预登记的作品只有在正式登记后,方可享有获得诉讼中的赔偿权或支付律师费的权利。

6、版权登记是进入美国作品数据库的唯一途径。美国版权局的登记系统与美国官方的美国作品数据库是绑定关系,只有进行登记,作品信息才会被录入美国作品数据库,既方便公众检索,也方便版权交易。

在此提醒大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完善之时,商标、版权和专利最好还是全面保护吧!

美国法律中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导言 n在理论上,可以从各个侧面研究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法,但从诉讼实务出发,最好采用诉讼流程式的思路。 n诉讼是一种攻防战。知识产权诉讼亦不例外.一切诉讼理由可以视为发动进攻的武器与攻势;辩护理由则可以视为若干道防线与防御武器。作为攻击方,你希望一切武器该用时都可以用得上;也希望了解对方的防御系统;作为防守方,你也希望了解对方手中的武器与战略。 n从防守方的角度来看,你不愿轻易放弃任何一道防线,也不愿将赌注都下在第一道防线上,也不愿让敌人长驱直入,兵临城下。 n在诉讼中,原告律师接受一桩案件以后,必然会首先考虑提出起诉有多少种诉讼理由,其次要考虑对方可能会提出哪些积极抗辩的理由;被告律师则首先要考虑对方的诉讼理由是否站得住脚,其次要考虑我方有哪些积极抗辩的理由 n自我介绍:林晓云,纽约市立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美国纽约与新泽西州执业律师, 美中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候任副会长、《美国法通讯》总编,《牛津美国法律词典》中文版总编,先后毕业于美国威廉姆斯学院,美国路易斯克拉克学院,美国耶希瓦大学卡多佐法学院,分别获历史学士学位,行政管理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 1 / 40

n目前为全美律师协会(ABA)知识产权分会会员, 美国知识产权协会(AIPLA)会员,持有纽约、新泽西州律师执照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第二巡回庭,纽约南区、东区及新泽西联邦地方法院庭辩资格. n主要著述有: ?《美国货物买卖法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 ?《静悄悄的革命- 中国的司法改革》, 夏威夷大学法学院亚太地区法律与政策论丛》 ?《“彼得兔”商标究竟保护什么》, 中国专利季刊 ?《外国专利申请与本国专利申请的同步性》、《通过CHEMNET应诉WIPO仲裁案看网络域名争端在中国的发生于解决》,美国马歇尔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NEWS》季刊 n另在《法制日报》、《二十一世纪经济报道》、《环球杂志》》、《中国日报》》、《侨报》》、《世界日报》等报刊上发表多篇法律时论文章。 内容提要 n I. 侵权认定的第一个步骤:原告是否对作品拥有有效的著作权 ?如何认定原告是否为著作权的适当主体 ?如何认定诉讼标的是否为适当的著作权客体(工业品外观) 2 / 40

2010年美国值得关注的5大知识产权案

2010年美国值得关注的5大知识产权案 2010年对于美国知识产权法律来说是重要的一年。法院正在审理的5起案件,将有可能造成美国的专利和商标法的重大变化,其涉及到数千亿美元,并且有可能引起互联网新用途革命。 一、Bilski诉Kappos案 在Bilski诉Kappos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正考察可授予专利主题的范围,该案的结果有可能成为里程碑似的裁决。 根据法官在口头辩论阶段的问题,很多专家相信法院将会判决Bernard Bilski的发明——在商品交易中使用保值合同以限制价格波动的方法——不具有可专利性。虽然还不清楚法院会在何种程度上判决。 法院有可能狭隘的认定Bilski的发明只是一个抽象的想法,因此在长久以来制定的法律标准下是不具备可专利性的。或者法院可以解释的更为宽泛,审查发明是否需要满足“machine or transformation test”(机器-或-转变)的检验。这一判断方法近期被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通常称为专利法院)在Bilski案中所重新引用。根据此检验,过程或方法如果能获得专利则它或能捆绑于特定的设备或器械,或能将某一特定的对象转换为另一不同的状态或东西。 如果最高法院支持“机器-或-转变”检验,对于这一检验的解释将改变专利法。依据过程或者方法“捆绑于特定的设备或器械”的严格程度,则会有一大部分的发明被认定为不可专利。很多现存的商业方法专利、医学诊断专利、法律方法专利,甚至软件专利都将被推翻。 一位芝加哥的专利诉讼律师Jeffrey H. Dean说:“大家都急切等待着最高法院对Bilski案的判决,因为它将影响到很多专利,包括国内很大数量的专利。” 二、Ariad Pharmaceuticals公司诉礼来公司(Eli Lilly)案 Ariad Pharmaceuticals公司诉礼来公司(Eli Lilly)案中的问题看上去相当的复杂。为获得专利,是否必须由发明家提供一份令人满意的有关其发明的“书面描述”?一些专家认为,如果联邦巡回法院对此做肯定回答,这将极大的伤害那些有重要新发现的发明家。 美国专利法第112节规定,为了获得专利,申请者必须披露如何制作和使用这一发明。但是法院还未将这一规定解释为需强加一项单独的“书面描述”。 一些专家认为,提供“书面描述”这一新的非固定的标准会使很多发明家无法完全达到此要求。尤其是那些创造突破性发明的大学、刚成立的公司和小发明家都将处于困境中。这些主体缺乏资金搜索和描述发明潜在的用途,因此,要求他们符合独立的“书面描述”标准将缩小他们本应获得的专利保护。 相反,很多大公司——尤其是大型制药公司——会从这一条款中获益。这将使他们能自由地开发他人重要发明中的很多部分。 2009年4月,美国联邦巡回法院3人审判组认定需出具一份单独的书面描述。这一问题在2009年12月提交给全席审判庭前被重新讨论。很多观察家希望法院在现任首席法官Paul R. Michel5月底退休前对这一案件作出裁决。 三、Costco Wholesale公司诉欧米茄公司(Omega SA)案

软件著作权登记公示查询

软件著作权登记公示查询 软件著作权查询有两种方式:1、查询人可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进行线下查询;2、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官方网站进行自主查询。网上查询不用缴纳费用,?如果申请查询人线下到版权保护中心查询的需要缴纳一定的查询费用。 软件著作权查询有两种方式: 1、查询人可以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进行线下查询; 2、申请人可以通过登录官方网站进行自主查询。 网上查询不用缴纳费用,如果申请查询人线下到版权保护中心查询的需要缴纳一定的查询费用。 软件完成版权登记以后,申请人如果要查询软件著作权的公示信息,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向版权保护中心提交填写好的确认无误的查询申请表,查询申请人不能私自改动申请表的格式,

2、软件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如果是个人申请软件查询还需要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的单位查询需要提交执照的副本复印件,附加单位给出的介绍信,最后还要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线下查询一般的收费标准是: 一次一件产品缴费一百元的查询费。对于已经国家版权保护中心受理的查询申请;相关的工作人员要在是个工作日之内向查询申请人出示书面的查询结果。 如果查询申请人想要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自主 查询,查询人在登录官网以后,点击进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公告,最后输入软件的名称,软件的登记号或者是著作版权人的姓名,如果显示著作权登记信息,说明该项软件版权登记成功,如果没有显示则说明没有成功,或者该项著作在申请版权保护的时候不是在国家版权保护中心申请登记的。 著作权登记的目的主要在于,如果如果发生纠纷并向法院提出诉讼时,著作权的登记可以作为初步的证据证明版权的归属问题,但是有著作权登记以后并不是说所登记的软件就一定是你的,因为有可能登记会被相反的证据推翻。

版权侵权认定原则是什么

版权侵权,即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如果我们在生活中,没有保护版权的意识,那么很可能就会遭遇到别人对你的作品的抄袭。作品一旦完成,我们首先就应该申请版权保护,进行版权登记。 需要清楚版权侵权是通过什么方式去认定为侵权。如果发现别人有侵权的行为,那么我们就需要采取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哪些标准可以判定为版权侵权?下面来看看版权侵权认定的一些规定。 1、著作权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2、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成立应无须损害事实这一要件,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侵害了著作人的权利或者可能多著作权人的权利造成重大威胁 3、对侵犯著作权的构成来说,应对具备违法性要件,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有一个不同的地方,只要行为人在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就必须构成侵权。

如果行为人在行为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构成重大危险,在将来必然危机权利人,危机权利人则也构成知识产权侵权。 如果发现别人侵权,就一定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拥有版权即是拥有自己的财富,所以我们也需要随时进行版权登记。保护作品,保护他人原创,提高每个人的版权保护意识,让侵权行为无处遁形。 如果您有版权登记需求,可以上汇桔网,汇聚全国各地的版权登记服务商,一对一服务,选您喜欢的版权登记服务代理商。告别代理机构鱼龙混杂,严选优质商机,交易托管,实时监控服务流程,对每一步服务进度负责,汇桔网平台权威有保障,值得信任。

美国版权战略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启示

2009年2月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26卷第1期Feb.2009Journal of Chongqing Technol 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 on)Vol126 NO.1 美国版权战略对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启示3 韩 洁,谭予涵,谭 霞,王 芳,王 敏 (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67) [摘要]美国实施版权战略促进了版权产业的快速发展,为美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我国应借鉴美国实施版权战略的成功经验,在文化产业立法、文化产业的科技投入和创新、文化产业的产业化以及国家在政策上的扶持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版权战略;文化产业;美国 [中图分类号]D97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598(2009)01-0104-05 一、美国版权产业发展现状 1.美国的版权产业 在美国,人们主要采用“版权产业”来表述商业的和法律的意义上的文化产业。广义的版权产业,是指与创作、传播、复制和发行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行业和收集、储存与提供信息的信息行业,主要包括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业,广播、电影、电视业、音乐、戏剧、舞蹈等艺术表演与其他娱乐业,工艺美术、建筑艺术、园艺设计业,电脑程序设计与软件开发业,信息网络传播业、广告业等等。简单地说,版权产业就是使用智力作品并依靠版权保护进行经营和持续发展的产业。版权产业是知识经济的重要支柱和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出版产业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版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产业,美国在1977年就确立了。为了加强版权保护制度的建设,美国在1976年修订了历经半个多世纪的版权法。自此,美国经济结构发生了战略性的转变,由过去以农业、重工业为主转变为优先发展信息业和服务业为主的产业结构。 版权产业是当今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产业之一,是文化产业的核心和基础因素,其发展水平被国际社会认为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的基本标尺。依照国际知识产权联盟的标准,版权产业可分为四类。第一、“核心版权产业”,主要包括广播影视业、录音录像业、图书、报刊出版业、戏剧创作业、广告业、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处理业等,其基本特征是研制、生产和传播享有版权的作品或受版权保护的产品。第二、“部分产权产业”,产业内的部分物品享有版权保护,较典型的如纺织、玩具制造和建筑业等。第三、“发行类版权产业”,主要是以批发和零售方式向消费者传输和发行有版权的作品,如书店、音像制品连锁店、图书馆、电影院线和相关的运输服务业等。第四、“版权关联产业”,其所生产和发行的产品完全或主要与版权物品配合使用,如计算机、收音机、电视机、录像机、游戏机和音响设备等产业。[1] 2.美国版权产业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 版权产业与美国的经济发展、外汇收入、文化扩张息息相关。版权产业对美国经济做出了重大贡献。在美国,版权产业尤其是“核心版权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美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因,是美国“知识经济”的驱动力。根据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发表的《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2002年度报告》,版权产业对美经济的作出了重大贡献。 (1)美国版权产业带动经济增长 根据有关的报告显示,自1977至2001的24年里,美国G DP中版权产业一直保持稳定增长势头,其中“核心版权产业”的年增长率平均为7101%,超过同期其他非版权类经济部门增长率(310%)和美国经济总增长率(312%)的两倍多。24年中,其产值已从1977年的434亿美元上升到 4013[收稿日期]2008-10-28 [基金项目]重庆工商大学学生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中国文化产业发展与版权战略研究———美国实施版权战略对我国的启示》阶段性成果,指导教师华鹰教授。 [作者简介]韩洁(1985-),女,河北唐山市人,重庆工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民商法。

美国版权法关于网络传播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法定强制许可

美国版权法关于网络传播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法 定强制许可(一) (2007-07-11 14:57:12) 转载 分类:著作权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第三条曾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是,2006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06次会议《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二)》,删除了原司法解释的第三条。个中原因究竟是因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的规定,还是因为不符合WCT的规定,不详。请大家指点。 我去年曾花了九牛二虎之力看了点美国版权法中关于法定许可(强制许可)的规定,其中也涉及网络环境下使用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一些强制许可问题。因为看得吃力,理解得也不透彻,这里贴出来,一个是求得大家指正,另一个是想说明网络环境下对某些使用作品的方式规定强制许可,似乎并不见得就不符合“国际惯例”。 (一)美国录音制品数字传播的强制许可 为了制止对录音制品的盗版,1971年的美国《录音制品法案》给予录音制品以版权保护,但是录音制品的版权人(录制者)并没有获得完整的版权,只享有复制(reproduction)、发行(distribution)、改编(adaptation)的权利,并没有获得公开表演(public performance)的权利。[1] 随着数字传播(digital-audio transmission)[2]录音制品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对传统的音乐录音制品的销售构成了威胁,美国国会于1995年制定了《录音制品数字表演权法案》,授予录音制作者有限的“向公众表演权”,即通过数

美术作品如何进行版权登记

版权又称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最佳最经济的选择就是版权登记,美术作品作为版权保护对象之一,想要获得法律的保护也需要进行版权登记。通常美术作品包括书法绘画作品、LOGO商标图案、纺织花样设计、卡通动漫设计、产品外包装设计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成为人们表达和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而这些都离不开美术作品。不论线上还是线下,美术作品都是不可或缺的,美术作品的价值日益凸显,美术作品版权的保护成为必然。而美术作品被大量使用,著作权人却收不到相应的回报。这一现象背后所代表的是人们对于美术作品版权的意识淡薄以及美术版权作品侵权的严重。 美术作品与视频、音乐等版权的保护相比,人们的版权意识也相对薄弱。一方面有些美术作品作者的版权意识淡薄,意识不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另一方面使用者从网络中选取来源不明的美术作品,擅自修改使用,甚至用于商业活动中。互联网平台的传播范围广,往往会造成著作者被侵权也浑然不知的情况。当权利人完成某一美术作品时,不仅要注意保留作品的设计原稿、委托设计合同及其他公开发表的证据材料,还应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减轻后续著作权纠纷中的举证难度。著作权可以使你在别人对你的作品进行侵权时,采取有利的保护措施,制止别人的侵权行为。 (一)申请美术作品登记人 1、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转让、承受、继承等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权利人。

(二)美术作品版权申请材料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美术作品版权登记办理步骤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四)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美术作品版权作者都希望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笑赢知产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

标准的著作权

标准著作权法律适用性问题 问题:《著作权法》是否适用于由行政部门制定的国家、行业、地方的推荐性标准? 答: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国家标准著作权纠纷的司法解释称: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不属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其理由是:推荐性标准由于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备法规性质。同时,推荐性标准在制定过程中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属性,如果符合作品的其他条件,参考国外的做法,应当确认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上述解释中将标准中的推荐性标准纳入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主要基于4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标准是否具有法规性;二是在制定中是否因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具有作品性;三是国际上是否有先例;四是是否符合谁投资谁受益原则。 1、对于标准的法规性问题。按照《著作权法》第5条第1款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不适用于本法。从目前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看,均为国务院或地方政府各行政部门或其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这些部门是行使国家权力的部门,当属国家机关。从推荐性标准的具体内容看,有名词、术语、定义等基础性标准,如GB/T 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GB/T 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有产品的检验检测方法类标准。如GB/T 22338-2008《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还有使用技术规范类标准,如GB/T 8321.4-2006《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四)》等。这些标准在制定发布上同强制性标准一样,需要经过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发布等程序,而且在最终发布时要经行政首长签署,以行政公告的形式予以发布。 虽然推荐性标准不要求必须执行,也没有违规处罚要求,但从推荐性标准的技术内容看,同强制性标准一样,也是对活动或活动结果的规定和约束。比如执法部门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食品中氯霉素含量是否超标,需要各个检测机构依据GB/T 22338-2008《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对食品进行检测,尽管该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但通过这个行政文件,各检测机构的检测行为得到了统一、规范和约束,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和重复性就得到了保证。再如GB/T 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本身是推荐性标准,但《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经审批、发布的标准,在送交出版单位出版时,需附有标准审批部门的正式批文或发布文。出版稿的内容应当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的规定。”这样一来,本来是推荐性的标准就成了强制性的,标准的出版活动就必须遵守这项推荐性标准的约束。因此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同样具有普遍约束力,当属行政性质的文件。 从著作权的立法理念看,要不要给予标准以著作权保护,一定要联系著作权立法的基本宗旨。《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其实质是通过对作者私有权利的保护,进而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因此,著作权的保护具有独占、专有、垄断和排他性。而标准特别是政府制定的标准需要推广,是开放的,需要更多的人使用才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它属于公共领域,与著作权法中的作品在本质上是对立的,不能由某个组织

美国版权政策的特点及启示.docx

美国版权政策的特点及启示 一、符合本国利益需求的动态的版权政策 (一)低水平的版权保护政策 在17世纪早期的英属北美殖民地,印刷技术的出现打破了靠手工抄写图书的局面,随着印刷出版业的逐渐发展,图书出版商需要一个维护版权贸易的制度,马塞诸塞湾殖民地议会于1672年颁布一项法令,授予图书出版商对所出版的图书享有7年的印刷和销售特权,该法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古老的《版权法》[1]。 1790年的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8项规定:为促进科学和技术的进步,国会有权保障作者和发明者享有对作品和发明一定期限的专有权。从《宪法》版权条款的表述来看,当时美国的版权政策更加偏向于维护公共利益。维护期限的专有权利由于这一时期美国国内文学作品数量较少,主要是复制欧洲的作品,美国《版权法》规定了较低水平的版权保护[2]。19世纪中期,整个欧洲大陆都建立了版权保护网络。在国际文学艺术协会的推动下,1886年,12个国家签署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条约―《伯尔尼公约》,但是美国为了促进本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一直没有加入《伯尔尼公约》,而是与其他国家通过签订双边协定来获取本国作品在国外的版权保护,比如,1878年,美国与美洲的一些国家签订《泛美公约》,采取了低于《伯尔尼公约》的版权保护标准;1891年,美国制定《蔡斯法》,开始为外国公民的作品提供版权保护,但是规定了印制条款,即外国公民的作品必须在美国印刷,并且在出版之前必须在美国登记,同时必须递送两份复制件到美国国会图书馆,其作品才能获得美国《版权法》的保护[3]。印制条款使外国公民和美国公民享有不一致的差别待遇,客观上给外国公民在美国获得版权保护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是美国保护本国印刷业和版权的一种特殊措施,体现了美国政府以保护本国利益为目的的版权政策。 其后长达100年的时间里,美国一直没有加入《伯尔尼公约》,一直维持在较低的版权保护水平,游离在《伯尔尼公约》之外长达100多年。美国采取低水平的版权保护政策遭到很多欧洲国家的指责,但低水

浅谈美国临时专利申请

浅谈美国临时专利申请 中美作为两个专利申请大国,由于其发展历史的不同,两国专利制度存在许多不同。在美国专利文件中,总是会看到“本申请要求某美国临时申请的优先权”的类似描述,而在我国专利制度中,并不存在任何“临时申请”的概念。那么,究竟什么是“美国临时申请”呢?这里,呱呱知道网小编为您简单分析一下美国临时申请的问题。 美国专利法第119条(e)款指出临时专利申请为申请人确立了一个优先权,其保护期限是一年,在此期限和保护范围内,只有该“临时专利”的持有人可以提出有关专利申请。但是,专利申请案以临时申请的方式提出后,必须在1年内正式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转换请求书,将“临时专利申请”转为正规申请,否则此“临时专利申请”在1年后自动失效。正式申请的内容应包含临时专利申请的内容和经修改后的内容。 浅谈美国临时专利申请 根据法条的描述,美国临时专利申请似乎对应于我国的本国优先权,但是二者之间存在区别。 首先,美国临时专利申请是简化的申请,不需撰写完整的详细说明书,不必办理完整的申请文件,只需满足最低的形式要求即可递交申请,审批简单,费用比正式申请低,因此,其并不是真正意

义上的专利申请,不予以审查,不被授予专利权,而本国优先权作为单独的专利申请可以进行一系列相应流程并最终获得专利权。 其次,美国临时专利申请规定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已经脱离基础理论阶段、具有应用前景和潜在商业价值,但还不能申请专利的成果,例如,如果一项成果的应用前景还不明朗,可以先申请临时专利,待进一步研究后再申请正式专利,而本国优先权的客体严格限定为发明和实用新型,也就是说,本国优先权所针对的对象是符合我国专利法规定的新的技术方案。 美国临时专利申请与我国的本国优先权本质上极为相似,二者具有相似的积极意义,例如,均可以避免申请人在未获得专利权的同时遭遇技术秘密公开,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利益,避免侵权纠纷等。此外,二者的优先权期限均不计入专利权期限,也就是说,1年的未决时间不包括在20年的专利(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和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10年)保护期限内,该期限从正式专利申请提交之日起算,因此,均给申请人提供了12个月的额外的专利保护“宽限期”。 然而,美国临时专利申请可能更多考虑的是美国的先发明制的影响,对于我国申请人到美国申请专利的情形,由于大多数申请都是利用巴黎公约或PCT途径进入美国,而很少直接在美国进行首次申请,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的临时专利申请制度的影响似乎就不那么重要了。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规范.doc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审查规范-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审查规范 一、本规范的依据和审查的一般原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是审查软件著作权登记的依据。; ; (二)审查是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登记要求进行查验核对。不对申请者提供的形式上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涉及的事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将其申请文件中的主要事项,如软件名称、著作权人、权利取得的方式、权利范围、开发完成日期或首次发表日期等,予以登记。; ; (三)审查前核实申请人是否严格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 ; 二、申请文件的格式审查要求。; ; (一)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表,使用中文填写。; ; (二)提供的外文证明文件附中文译本。; ; (三)续写材料、提交的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格式是否规范。; ; 三、文件内容的审查要求。; ; 审查的主要内容为对软件登记的申请文件,包括申请表、证明文件和鉴别材料三部分进行核查。; ;

基本要求为:申请表各栏目是否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准确、规范地填写;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相应的证明文件,同时证明文件证明的事项是否与表格内容相一致;是否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提供了与交存方式相符的鉴别材料,鉴别材料表明的是否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文档,鉴别材料中软件名称和权利人署名是否与申请表和证明文件一致。; ; 四、具体内容审查要求: (一)软件名称栏: 1.全称:要求是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全称。除有明显的法律禁止的问题,审查不对软件名称做强制性要求。但应注意各种申请文件中的软件名称应填写一致。如发现不一致,应要求申请者提供说明文件。; ; 2.简称(没有简称可以不填此栏)。要求为对登记软件全称进行简化的名称。对此不做强制性要求。; ; 3.分类号:应要求按照国家标准GB/T13702和GB/4754中的代码确定的分类编号。; ; 4.版本号:应要求填写申请著作权登记的软件的版本号。; ; (二)开发完成日期栏: 要求填写软件开发者将该软件全部固定在某种物质载体上的日期。不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 (三)首次发表日期栏: 要求填写著作权人首次将该软件公之于众的日期。不要求提供证明文件。未发表的软件不要求填写此栏。; ; (四)软件开发情况栏: 此栏由申请者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 1、独立开发:

论国家标准的版权和出版权

论国家标准的版权和出版权 摘要:国家标准的版权特征不同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版权,国家标准虽有文本,但通常缺乏明确的著作权主体,对国家标准的版权认定应该首先明确其作者主体。《著作权法》保护的版权是私权、私利,而国家标准在更大程度体现的是公权、公利。国家标准的出版权主要来自出版资格和作者授权两个方面,因而国家标准不存在所谓的“专有出版权”。 关键词:国家标准版权出版权 标准是经济社会对其发展运行中的一系列产品和行为进行技术管理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对于保障经济社会安全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保护环境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标准就其实施的意愿来说,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就其实施的范围来说,可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关于标准的版权与出版权问题,无论在国外,还是在国内,都存在着一些具体复杂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关于国家标准的版权与出版权问题,当前在业界表现得尤为突出。本文试就这一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国家标准有没有版权 版权即著作权,国家标准有没有版权这个问题,实际也就是国家标准有没有著作权、受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目前无论在出版界,还是在法学界,都没有一个统一的结论。其主要意见分为两类: 一种意见认为国家标准没有版权。主要理由是:《著作权法》规定,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以及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等,这些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和通用性的法律文本、行政文件、时事新闻以及常用数表,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国家标准是国家标准化管理机关依法组织制定的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无论是强制性的还是推荐性的,它的适用对象都是全社会所有的相关组织或企业,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因此,国家标准是社会公共产品,它的提供者是政府或公益组织,知道和执行国家标准的人越多,对社会公共利益越能发挥正面促进作用,国家标准不能也不宜以私人产品的方式向社会提供。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国家标准应该有版权。主要理由是:

版权法判例

判例一,“尼科尔诉环球电影公司”在此案中,上诉人(一审原告)尼科尔是戏剧《阿比的爱尔兰玫瑰》(Abie’sIrishRose)的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环球电影公司公开制作了一部电影,名为《科恩一家与凯利一家》(TheCohensandTheKellys)。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电影作品抄袭自她的戏剧。在联邦地区法院判决环球电影公司不构成侵权后,尼科尔向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的戏剧《阿比的爱尔兰玫瑰》描写了一个生活在纽约富人区的只有父子俩的犹太人家庭。父亲固执地坚持他的儿子必须娶正统的犹太女子为妻。儿子违背父亲的意志,与一个爱尔兰的天主教女子秘密结婚。为了减轻此事对父亲的打击,儿子向父亲隐瞒了他的新娘的信仰和种族以及他们的婚姻,并告诉父亲对方是一位犹太姑娘。父亲请来了拉比,按照犹太教的仪式准备婚礼。与犹太人父亲一样,爱尔兰人父亲也固守其宗教信仰,拒斥其他教派。他认为,自己的女儿将要嫁的是一位爱尔兰的天主教男子。真相大白之后,两位父亲都因其孩子与异教徒结合而怒不可扼,都在寻求解除他们的孩子之间的婚姻的办法。一年以后,两位父亲都宣布放弃这一努力。这对年轻夫妇有了一对双胞胎。他们的父亲各自来到这对年轻人的家,并在那儿相遇。当他们得知各有一个孩子用了自己的教名时,两人和解了。被上诉人的电影《科恩一家与凯利一家》描写了两个生活于纽约穷人区、长期以来互相憎恨的犹太人和爱尔兰人家庭。犹太人家庭有一个女儿,爱尔兰人家庭有一个儿子。两家的孩子相爱并秘密结婚。一位想娶犹太人女儿的律师告诉犹太人,他将继承一大笔财产。爱尔兰男子来寻找他的犹太新娘,被愤怒的犹太人父亲赶走。当他得知女儿与仇敌的儿子早已秘密结婚的真相后,对此无比愤怒。这对年轻夫妇有了一个孩子。一直被禁止去看望新生儿的爱尔兰人一家到犹太人家中,两位父亲发生了剧烈冲突。女儿被父亲赶走,她带着孩子回到了她丈夫那贫寒的家中。此时,那位实现不了目的的律师向犹太父亲披露,其所继承的财产实际上属于爱尔兰人。如果他愿意与之分享,该律师将保守秘密。但被犹太人父亲拒绝。他冒雨去仇敌的家中告诉真相,返还财产。当犹太人父亲即将离去时,爱尔兰人父亲同意与他平等的地分享这些财产。至此,双方和解。上诉法院认为,上诉人的戏剧《阿比的爱尔兰玫瑰》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被上诉人的作品与上诉人的截然不同。所以,被上诉人未侵犯上诉人的著作权。维持地区法院的判决。 判例二,“谢尔登诉米特罗-高德温电影公司”在此案中,上诉人(一审原告)谢尔登是戏剧《丧失名誉的女士》(DishonoredLady)的作者,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米特罗-高德温电影公司制作了影片《莱蒂林顿》(LettyLynton)。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的影片侵犯了自己的受著作权保护的戏剧。一审法院认定影片《莱蒂林顿》只是使用了戏剧《丧失名誉的女士》中不受著作权保护的一般性的主题、动机或者思想,因而对谢尔登提出的禁止该影片的放映的请求不予支持。谢尔登遂向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本案涉及的戏剧及影片均取材于1857 年发生于苏格兰的一起真实的案件。1927 年,这一真实案件被编辑成书出版。该书所描述的故事轮廓成为本案所涉作品的素材。上诉人戏剧中的女主人公——聪明、放荡而堕落的马德琳凯利——成长于纽约一个优裕的家庭,她有一个以在夜总会跳舞为业的南美情人,后者阻挠其与另一体面男子之间的婚姻。凯利在答应再次与其情人见面之后将其毒死,因而被审问。最终却被宣告无罪。被上诉人的影片中的故事也发生于纽约,女主人公莱蒂林顿任性、放荡,生活于一个富裕但是毫无温情的家庭,同样有一位南美情人。在她与一美国上流社会的男子订婚后,其情人威胁要对其未婚夫披露他们之间的关系。她准备了毒药,企图在与其情人见面时自杀,但却使后者误服毒药致死。经检察官的讯问,因有不在现场的证明而被释放。在死亡一幕中,两部作品有一系列类似的细节刻画:受害人服毒后的电话呼救;女主人公的辱骂、消除痕迹、在现场遗留小物件等。上诉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影片在许多细节的描写上与上诉人的戏剧的完全相同,侵犯了上诉人的著作权,因此撤消地区法院的一审判决,禁止被上诉人继续放映侵权影片,并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的损失。两个判例的案情相似而判决相反。主审的Hand 法官在尼科尔案中确立了区分作品中的思想与表达的抽象检验法,这对此后相关案件的判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Hand 法官对这两个类似案件的相反的判决更引起许多人去评说、探究。

版权(著作权)登记流程及细节

版权(著作权)登记流程及细节版权,即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版权登记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等。 版权登记流程 提交作品——版权委托书——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交费——受理——审查——证书(大概30个工作日) 需要的材料: 1、作品登记表(一式两份) 2、作品登记申请书 3、版权代理委托书 4、权利保证书 5、作品创作说明书 6、法人作品:①营业执照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非法人单位:身份证复印件。 7、登记作品复印件、权利归属证明(或协议书)。 8、美术作品登记应提交155*115mm作品复印件一式二份。 9、计算机软件登记材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转让、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

作品登记 作品登记不是获得著作权的必要手续,即可登记也可以不登记,并不影响作者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著作权。但登记作品有助于解决著作权纠纷,能作为解决著作权纠纷的证据。作品登记可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登记,国家版权局负责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作者或其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 登记方式 可选择个人去到版权局登记或者委托相关的代理机构办理登记。作者条件 必须具有创作能力,进行了创作活动且有了创作出的作品。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1.文字作品:小说、散文、杂文、诗歌、剧本、学术论文、著作、期刊、教材、书信、日记、报纸、广告词。并非所有以文字作品形式出现的作品都是文字作品如书法作品,它是美术作品的一种。 2.口述作品: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3.音乐作品: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不带词的作品。 4.戏剧作品: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为舞台演出而创作的作品,如剧本(戏曲剧本、话剧剧本、歌剧剧本、舞剧剧本)。 5.曲艺作品:相声、单弦、评书、笑话、快板书、山东快书、京韵大鼓、京东大鼓、西河大鼓、河南坠子等形式的说唱脚本。

我国的软件著作权在哪里申请

我国的软件著作权在哪里申请 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的开发者或者其他权利人依据有关著作权法律的规定,对于软件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就权利的性质而言,它属于一种民事权利,具备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中的例外,因为著作权的取得无须经过个别确认。 我国的软件著作权在哪里申请 软件著作权申请要分两步走: 步骤一: 准备材料: 1、软件申请表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方网站注册一个新用户名,登记并在线打印,并在申请人处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说明文档(最多60页,标明页码)

4、程序(也就是源代码的打印,最多60页,标明页码) 材料要求: 程序和文档的鉴别材料应当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种文档前面 连续30页、后面连续30页组成,不得多于或少于60页。 整个程序和文档不到60页的,应当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特定情况外,程序每页不少于50行,文档每页不少于30行。 备注: 1、所需要的4种材料,按照上述1234的顺序排列,不要装订,用夹子夹好,即可送去版权登记大厅办理。 材料初审不通过,会被打回,红字是说明,请务必按照红字的规定来准备。 2、文档中要保持软件名称统一 步骤二: 大厅办理步骤: 1、取号-初审-初审通过(通过后,会给一张缴费通知书) 2、取缴费号-13号窗口排队缴费(每份¥300,会一张收据) 3、缴费完毕-12号窗口扫描(扫描缴费通知书收据)

4、收据自己保留,缴费通知书给5号窗口换取受理通知书 所需时间: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可在官网查询结果。 公告通过,3个工作日后带着受理通知书前往办理证书。 备注: 初审每次最多审6份,超过6份需要取两次号分两次办理 办理方式: 办理软件著作权转让或专有合同登记可到登记大厅现场办理,也可使用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邮寄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登记部。 软件著作权申请登记的程序: 1、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发布以后(1991年5月24日)发表的。 2、软件著作权人申请登记时,应先到省版权局购买规定填写的各种登记表,并按要求填写表格。 3、按要求提供符合规定的原件鉴别材料。 4、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关于标准的著作权

关于标准的著作权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权司[1999]50号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 收到你庭关于标准著作权纠纷的函。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标准的性质 关于标准的性质,我们同意你庭的意见: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二、标准著作权的归属 根据来函中A出版社提供的情况,本案诉争图书涉及的标准均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包括提出计划、批准起草计划、组织起草工作、组织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审定草案、审查批准报批稿、正式发布实施、实施监督检查等。制定标准的费用也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支付。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关于法人作品规定的精神,从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出发,如果A出版社的上述介绍属实,应认为上述标准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的著作权属于国家技术监督局。 三、著作权与行政特许 正如你庭认为的,标准由国家指定的出版部门出版,"是一种经营资格的确认,排除了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资格。"我们理解,这种出版资格是一种类似特许性质的行政权,是权力,而不是著作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出版社基于这种行政特许开展出版业务并取得经济利益,并不等于说,出版社的经济利益来自于行政权。带给出版社经济利益的是出版社从作者取得的出版权,即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一部分。国家授予出版社行政特许是为了国家便于领导、监督出版事业,并不是让出版社将行政特许直接转化为经济利益。这是我国的特有情况,严格地说,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不可缺少的制度。如果不是这样,就等于承认,权力转化为金钱是合法的,卖书号是受法律保护的。这样的结论显然是荒唐的。行政权产生的基础必然是行政法,例如出版管理条例,而不是著作权法一类的民事法律。行政法的执法部门也不同于著作权法的执法部门,两者是有区别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来函 国家版权局: X X市高级人民法院就X X市X X区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A出版社诉B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向我院请示。 该案的基本情况是:1984年11月5日,文化部、国家标准局发布了《关于出版发行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凡属国家标准局审批发布的国家标准,均由A出版社统一出版"。1989年3月3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出的《关于当前标准制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标准从4月1日起,由A出版社印刷、出版"。1991年11月7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国家标准,由A出版社出版","出版单位出版标准汇编时,应当先征得享有专有出版权单位的同意"。1997年8月1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标准出版管

美国版权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美国版权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美利坚合众国(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简称美国,是一个联邦共和立宪制国家,由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50个州和关岛等众多海外领土组成。美国主体部分位于北美洲中部,是一个移民国家。 亚马逊新规出台后,美国商标注册一跃成为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的签单热榜。作为致力于知识产权的热心小编,面对美国商标注册量猛增的事实,鬼点子小编自然也不曾懈怠,喜大普奔地协助粉丝们一一提交了美国商标申请,着实元气满满! 所以,我们今天暂且不聊美国商标,决定带着大家了解美国版权!何为美国版权? 1.首先在美国境内出版的作品:在美国享有著作权。

2.在美国境外出版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美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亦受美国法律保护。 美国版权应递交何处?目前,美国版权局是美国唯一的版权登记机构,因此,美国版权申请应递交至美国版权局。 美国版权登记类型? 1、文字 2、口述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 5、摄影作品 6、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和模型 8、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美国版权登记方式? 美国版权有两种登记方式-网上登记和纸质登记,除某些必须通过传统纸质登记的作品,网上登记为首选!

基础信息分享至此后,接下来就有必要告诉大家申请美国版权的作用啦! 版权登记无非在于自身防护和打击侵权,鬼点子小编在此将其具体作用罗列如下: 1、版权登记证书是对版权权属、效力及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据。根据美国版权法第4章第1条的规定,在美国任何司法程序中,在作品发表前或发表后5年内签发的登记证书,将构成司法上的初步证据。如无相反证据,登记证书中的所述内容一般会被法院推定为真实有效。 2、版权登记是某些版权侵权诉讼的前提条件。美国版权法规定,对于美国作品(特指首次发表地是美国以及作者是美国公民的作品)和非《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作品,版权登记是当事人在美国提起诉讼的唯一前提。换言之,对上述作品如果没有来做登记,即使被侵犯了版权也不能提起诉讼,只能通过其他途径来寻求保护。 3、版权登记是民事诉讼中主张法定赔偿和律师费的前提条件。根据美国版权法的规定,法定赔偿的主张和律师费的主张必须以版权登记为前提,并且需要在版权侵权行为发生前或发生后3个月内提出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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