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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鲁西监狱济宁关押点(原五监区)缝纫车间工程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LYFDZB2010003

项目名称:山东省鲁西监狱济宁关押点(原五监区)缝纫车间工程

山东里彦发电有限公司

二○一○年六月

目录

投标邀请书 (1)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4)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6)

二、投标须知 (8)

第二章合同条款 (21)

一、通用条款(略) (22)

二、专用条款 (25)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34)

一、合同协议书 (36)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38)

第四章场地岩土工程条件 (40)

第五章工程建设标准和要求 (42)

第六章图纸 (47)

第七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48)

第八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56)

第九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72)

第十章资格审查证明资料 (81)

第十一章评标标准和方法 (90)

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

山东里彦发电有限公司为山东省鲁西监狱济宁关押点(原五监区)缝纫车间工程进行邀请招标,选定承包人,现邀请具有资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项目名称:山东省鲁西监狱济宁关押点(原五监区)缝纫车间工程

2、招标编号:LYFDZB2010003

3、招标工程项目概况:

3.1本拟建工程为轻钢结构,双层夹保温彩钢板围护,东西长60米,南北宽58米,檐口高约5米,整体分隔分三等跨布局,各跨间以墙隔离并留门联系。

3.2 资金来源:自筹,已落实。

3.3总工期:合同签订后90天内,尽可能缩短。投标人所报工期为评标的重要条件之一。中标人应承诺在中标后一周内人工、机具到现场,具备开工条件。

3.4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优良标准。

3.5 报价方式:设计和施工总承包,固定总价并提供单项工程施工预算。

可按两种方式总承包,一是搬迁改造,即投标方利用现有轻钢车间,改造为招标方拟建工程;二是拆旧建新(以旧换新),即投标方拆除现有轻钢车间自行回收利用,另给招标方提供全新拟建工程。

投标方可按上述两种方式或选择其一投标。招标范围内容的中标总价一次包死,不因任何因素变化而调整。

4、招标范围内容:

4.1原轻钢车间拆除;

4.2改造或新建车间设计;

4.3改造或新建车间施工。

5、资质条件:轻钢设计甲级资质,钢结构工程施工一级资质。不同时具备者可组建联合体投标。

6、招标文件发放时间、地点:即日起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北京时间)到山东里彦发电有限公司领取招标文件。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须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

7、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10年6月17日下午2:00-2:30

投标地点:山东里彦发电有限公司餐厅二楼会议室(山东省邹城市太平镇)

8、开标时间:2010年6月17日下午2:30(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山东里彦发电有限公司餐厅二楼会议室(山东省邹城市太平镇)

9、开标时须提交的文件原件: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法人代表证书或其授权委托书。

10、联系方式:

招标人:山东里彦发电有限公司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名称:山东里彦发电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邹城市支行

开户帐号:474801040000026

山东里彦发电有限公司

2010年6月日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目录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五)开标

(六)评标

(七)合同的授予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续表

二、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工程说明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

1.2 工程设计由投标人负责,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1.3 资金来源:自筹,已落实。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工程招标范围:详见投标邀请书。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投标邀请书。

3、资金来源及构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 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踏勘现场

5.1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守招标人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5.4 投标人未踏勘现场,而仅根据自己的理解、推论,估计现场有关条件、数据的,对由此给投标结果造成影响的,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不论踏勘与否,招标人均认为投标人已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已获取了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邀请书

第一章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合同条款

第三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场地施工条件

第五章工程建设标准和要求

第六章图纸(投标人自行或外委)

第七章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第八章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九章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十章资格审查证明资料

第十一章评标标准和方法

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天前,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5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于投标截止日期前5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传真或送至山东里彦发电有限公司。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同时将书面澄清文件向所有投标人发送。投标人在收到该

澄清文件后应于1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 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招标人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

9.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投标人,投标人应于收到该修改文件后1_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将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和资格证明资料四部分组成,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与资格证明资料同册装订,技术部分单独装订、密封。

11.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11.2.2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11.2.3投标函;

11.2.4投标函附录;

11.2.5投标保证金;

11.2.6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11.3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3.1开标一览表;

11.3.2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汇总表;

(2)主要材料报价表;

(3)工程报价单;

(4)其他有关投标报价的说明(包括分项工程施工预算)。

11.3.3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2)项目经理简历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资料管理人员配备情况表;

(5)测量人员配备情况表;

(6)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11.4 技术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4.1施工组织设计

(1)工程概述

(2)施工部署

(3)施工方案和主要施工方法

(4)主要技术措施,包括质量、安全、消防、环保、工期保证等措施;

(5)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和进场计划;

(6)劳动力安排计划;

(7)主要材料供应计划;

(8)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9)施工总平面图;

(10)临时用地表;

(11)有必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11.5 资格证明资料

11.5.1资格审查申请书

11.5.2资格证明资料附表:

(1)投标人一般情况;

(2)近三年类似工程营业额数据表;

(3)近三年已完工程及在建工程一览表(提供2~3个有代表性的合同);

(4)财务状况表;

(5)类似工程经验;

(6)其他资料。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总价一次包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设计变更和其他条件变化而引起价格变化在合同总价±1%(含1%)以内,合同价固定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调整。若超过±1%,则依据投标人所报单价对±1%以外的部分进行调整。报价采用现行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山东省建筑工程费用计算规则。投标人在报出总价的同时,应报出固定人工单价。若发生设计变更,人工单价按照所报单价结算;材料价格按济宁市即期价格,若没有的,执行山东省即期价格,再没有的双方协商。

13.2投标人根据自己的技术、经济实力、经验、市场竞争实力以及对本工程的理解自主竞标报价。

13.3要求各投标企业按市场竞争规律,优胜劣汰的原则,加强企业管理,精打细算,降低成本,尽最大可能让利于建设单位。

13.4 投标报价中其总价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中描述范围内工程内容的施工人工费、机械、材料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及风险等所有费用。

13.5其工程量由投标人根据所发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说明列出,由于投标人工程量计算失误,造成的损失,招标人不予支付。

13.6本工程总报价应包含施工降水部分。此部分费用不因降水方案的变更而发生变化。

14、投标货币

14.1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15、投标有效期

15.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6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6、投标担保

16.1投标人应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提交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6.2投标人应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现金;或

2)支票(限济宁市);

16.3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4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5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6条规定签订合同后5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6.6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6.6.1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协议的;

16.6.2投标人在开标后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回投标;

16.6.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16.7保证金退款办法见附件

17、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7.1本工程不接受替代方案。

18、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8.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8.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使用A4幅面纸张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

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3 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无效。

18.4 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9、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9.1投标文件的装订要求: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分别装订。

19.2投标文件的“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以及“资格审查申请书及其附表”同册装订,“技术部分”单独装订。两册文件应分别封在两个内层包封和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层包封上明确标明“投标函、商务及资格审查资料部分”、“技术部分”等字样。外层

19.3封包密封后须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

19.4开标一览表和投标文件电子版各两份,单独密封在同一个包封内,密封和标记方法同投标文件,开标时单独递交。

19.5如果投标文件没有按本须知19.2、19.3、19.4规定密封,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并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20、投标文件的提交

20.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1、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

21.1 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

21.2 招标人可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以修改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

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1.3 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2、迟交的投标文件

22.1 招标人在本须知第21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23、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23.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9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内外层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4 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24、资格证明文件的时效性

24.1 投标人提交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资格证明文件必须是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的,且在投标时仍未超出有效期的;若在投标时正在办理之中(仅指同级别资质文件更换新版本的情况),无法拿到原件的,须有证件颁发部门开具相关证明材料。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条件,在开标时还未正式获得的视为未达到资质要求。

(五)开标

25、开标

25.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以及拟定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持相关证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或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项目经理证、联合体投标协议书(限联合体投标的)等]到场。

25.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a)逾期送达的;

b)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5.3 开标程序:

25.3.1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

25.3.2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25.3.3 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质量等级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5.4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开标后的投标文件概不退回。

25.5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评标

26、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6.1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专家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专家总人数的2/3。

26.2开标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全封闭方式进行。

27、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7.1 评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废标),不得进入详细评标:

27.1.1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9条的要求装订、密封和标记的。

27.1.2 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8.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印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有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7.1.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7.1.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27.1.5联合体投标未交联合体协议的;

27.1.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8、投标文件的澄清

28.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

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30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9、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9.1评委会对投标人的资质等法律文件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进行评审。

29.2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9.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30、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30.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如果总报价和分项报价之和不一致时,应以总报价为准修正分项报价。

30.2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0.3 经修正的总报价只适用于评标,不做为支付依据。

31、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31.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31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31.2 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31.3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31.4 评标方法和标准

本次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即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将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经理部、企业信誉等赋予不同的权重,用打分的方法,评出中标候选人;详见第十章“评标标准和方法”。

31.5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32、评标过程的保密

32.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32.2 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32.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七)合同的授予

33、合同授予标准

33.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31.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34、招标人拒绝投标的权力

34.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35、中标通知书

35.1 中标结果经招标人确认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5.2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6、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6.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

36.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6.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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