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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 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人身伤害   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人身伤害   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案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1款、第180条、第181条、第182条、第187条、第195条规定,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由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一案,现在开庭。(法锤敲响)传被告熊海山到庭(被告人熊海山入座)

法警将被告人熊海山押解到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审判长: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熊海山:熊海山。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出生年月日熊海山:1990年4月20号。

审判长:什么民族?熊海山: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长:出生地为何处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长:什么文化程度?熊海山:高中。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熊海山:学生。

审判长:家庭住址?熊海山: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161号。

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是否被行政处罚?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现因什么犯罪被逮捕?熊海山: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熊海山:2006年12月18 日

审判长: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收到没有?熊海山:收到了。

审判长:何时收到?熊海山:2007年3 月18 日。

审判长:带被告人冯明启出庭(法警带冯明启出庭)

法警将被告人冯明启押解到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冯明启:冯明启

审判长:有无其他姓名?冯明启:没有。

审判长:何时出生的?冯明启:1990年6月8日。

审判长:什么民族冯明启:汉族。

审判长:籍贯何处?冯明启: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长:出生地?冯明启:兰州市安宁区。

审判长:文化程度?冯明启:高中。

审判长:从事何种职业?冯明启:学生。

审判长:家庭详细住址?冯明启: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95号

审判长: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冯明启:没有。

审判长:现因何罪被逮捕?冯明启:故意伤害。

审判长:具体时间?冯明启:2006年12月18日。

审判长: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的起诉书你收到没有?冯明启:收到了。

审判长:收到的时间?冯明启:2007年3月18日。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

张毅:张毅,男,汉族,1991年5月17日,学生,住兰州市安宁区北星花园1号楼1楼1号

审判长: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张赫:张赫,女,汉族,21岁,西北民族大学法学教师,与原告张毅系姐弟关系,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审判长: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1款3款6款,第152条1款,第78条之规,今天公开开庭审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由本院审判员李慧彪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彭真、李鹏组成和议庭,书记员石文君担任法庭记录,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兰军伟、张杙出庭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裴洁为被告人熊海山担任辩护人,竭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王海鹏为被告人冯明启担任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发》第32条、第33条、第77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9条、第160条、第180条、第28条、第29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的权利。

审判员彭真:1、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又为自己辩护的权利。2、原被告有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的权利。3、在法庭取证过程中,原告人、被告人经许可有相互法问、辩论的权力。4、有最后陈述的权力。5、被害人提出附带诉讼的权力。6、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

请补正的权力。7、对审判员、检查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8、如不服一审判决,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有提起上诉的权利;被害人有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以上权利听清楚了没有?熊海山: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熊海山: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以上权利听清了没有?冯明启: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冯明启: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张毅: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张毅: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张赫: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熊海山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裴洁: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冯明启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王海鹏: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5条1款、第155条,当事人及代理人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审判员李鹏:1、应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应当如实陈述,回答发问;3、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应对自己主张的或反驳的事实当庭举证;4、不得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毁灭证据;5、应当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义务。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听清了没有?熊海山: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听清了没有?冯明启:听清了。

审判长:原告听清了没有?张毅:听清了。

<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现有国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城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2007]城检诉字19号

被告人熊海山,男,汉族,生于1990年4月20日,高中文化程度,兰州市人,住在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161号,系兰州市第一中学学生。

被告人冯明启,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8日,高中文化程度,兰州市人,住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95号,系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学生。

上列两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城关区公安局2007年2月24日侦查终结,移送我院起诉,查明:

2006年12月18日晚9时,被告人熊海山,冯明启从城关区东大街爱之心网吧出来时与闫鑫名相撞,发生殴斗,9时30分,两被告买了一把匕首,去报复闫鑫名。在网吧门前找到闫鑫名,被害人张毅阻止两被告行凶时反被被告人持刀刺伤,经鉴定腹腔及脾脏裂伤,属于重伤。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亲属报案,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两被告供述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海山、冯明启为泄私愤,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查员:兰军伟

2007年3月18日

<法庭调查——讯问阶段>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熊海山: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冯明启:听清了

审判长: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张毅:诉状

原告张毅,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17日,学生,兰州市人,住在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北新花园1单元1楼1号

被告人熊海山,男,汉族,生于1990年4月20日,学生,兰州市人,住在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161号

被告人冯明启,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8日,学生,兰州市人,住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95

请求事项:

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16000元,护理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合计22000元。

事实和理由:2006年12月18日晚9时30分,两被告持刀追打闫鑫名,我出面劝阻时被被告用刀刺伤,伤情为腹腔及脾脏裂伤,住院30天,花医疗费16000元,造成很大的精神痛苦,要求赔偿以上几项费用。

此致

城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毅

2007年 1月20 日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原告人宣读的民事诉状听清了没有?熊海山: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原告人宣读的民事诉状听清了没有?冯明启:听清了。

审判长:押被告人冯明启道候审室候审(被告人冯明启被带出)。被告人熊海山,起诉书起诉你的罪行是否属实?熊海山:属实。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公诉人张杙:被告人熊海山,你与冯明启是否认识?熊海山:认识,我们是小学同学。

公诉人张杙:你们是否认识张毅?

熊海山:不认识,那天,闫鑫名打了我们,我们去找闫鑫名算帐,张毅出面阻止,才刺伤了他。

公诉人张杙:刀是谁的?熊海山:是我新买的刀。

公诉人张杙:伤害张毅的意思是谁先提出来的?

熊海山:是我,见我拿出了刀,闫鑫名要跑,我追闫鑫名时,张毅挡我们,说别伤人了,我就喊冯明启:逮住这个小子,给他放血”冯明启撕住了他,我捅了他一刀.

公诉人张杙:张毅是否有伤害你们的表示? 熊海山:没有,他只是阻拦我们追闫鑫名.

公诉人张杙:你捅在了张毅的什么部位? 熊海山:捅在了腹部.

公诉人张杙: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补充发问? 张赫: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裴洁:闫鑫名是否与你发生过厮打,是否将你打伤?

熊海山:发生过,闫鑫名将我们打了一顿,我们想找他算账.

裴洁:你捅了张毅几刀? 熊海山:我只捅了他一刀.

裴洁:报告审判长,询问完毕.

审判员彭真:被告人熊海山,你刺中了张毅的何部位,是谁送他到医院的?

熊海山:刺中了他的腹部,见他流血倒地,我就仍刀跑了,回家价的路上被巡警抓获的,不知道谁送他上医院的.

审判长:押熊海山候审(带熊海山出),提冯明启到庭(带冯明启上),由公诉人向被告人冯明启发问.

公诉人张杙:被告人冯明启,凶器是谁准备的? 冯明启:是熊海山买的.

公诉人张杙:是谁提出伤害张毅的?

冯明启:是熊海山.他喊了一声”逮住那小子,给他放血”我正在撕闫鑫名,张毅一阻拦,闫鑫名跑脱了,我以为他们是一伙帮架的,我就撕住了他,熊海山捅了他一刀,他流血倒地了,熊海山一跑,我也害怕了,我就给网吧老板100元钱,让他送到医院,自己跑回了家,被父母发现身上有血迹,问出了实情,送到了派出所.

公诉人张杙: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向被告人冯明启发问. 张毅: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发问? 张赫: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发问.

王海鹏:被告人冯明启,你撕住被害人张毅是谁让你撕的?冯明启:是熊海山让我撕的。

王海鹏:你撕打被害人了没有?冯明启:没有撕打。

王海鹏:你给网吧老板的100元钱,是否就是让老板将受害人送到医院?冯明启:就是。

王海鹏:报告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熊海山的辩护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裴洁:没有的。

审判员李鹏:被告人冯明启,你到公安机关投案,是你自愿去的吗?

冯明启:我父亲批评教育了我,我想通了,自愿去的。

审判长:请法警把被告人熊海山带进法庭。(法警将被告人熊海山带进法庭)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发问的?公诉人张杙:没有。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无发问的?张毅: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发问的?张赫:没有。

审判长:熊海山的辩护人有无发问的?裴洁:没有。

审判长:冯明启的辩护人有无发问的?王海鹏:没有。

<法庭调查——示证、质证>

审判长:公诉人现在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兰军伟:宣读公安侦察卷1—2页,报案人张赫的报案笔录。

报案时间:2006年12月18日晚10时,报案人:张赫(被害人张毅之姐),我弟弟学校上晚自习回来时,被他人用刀刺伤,由网吧老板送到医院抢救。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毅,你对报案笔录有无意见?张毅: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张赫: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你对报案笔录有无意见?熊海山“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你对报案笔录有无意见?冯明启:没有意见。

审判长:熊海山的辩护人有无意见?裴洁:没有意见。

审判长:冯明启的辩护人有无意见?王海鹏: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兰军伟:宣读侦察卷3—4页投案笔录,时间2006年12月18日晚10时30分,投案人:冯明启。我和熊海山从爱之心网吧出来,与闫鑫名发生纠纷,遭其殴打,我们买了钢刀找他算帐时,将出面阻止的一男学生刺伤,我回到家后在我父亲的教育下,我来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毅,你对投案笔录有无意见?张毅: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张赫: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你对投案笔录有无意见?熊海山: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你对投案笔录有无意见?冯明启:没有意见。

审判长:熊海山的辩护人有无意见?裴洁:没有意见。

审判长:冯明启的辩护人有没有意见?王海鹏: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兰军伟:请法庭传证人米克班到庭。

审判长:传证人米克班

(法警先到书记员处,取证人保证书一份。证人由法警引导走进法庭并坐下)

审判员李鹏(经审判长点头应允后):下面核实证人身份,证人姓名

证人米克班:米克班

审判员李鹏:籍贯

证人米克班:兰州市城关区

审判员李鹏:职业

证人米克班:个体经营,开网吧.

审判员李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52条之规定,公民有根据法庭要求出庭作证的义务,也是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对国家法律的尊重,证人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发问,但应用肯定或否定的方式回答各方发问,如提供虚假证词或有意歪曲事实,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人米克班,你听清了吗?

证人米克班:听清了。

(审判员李鹏向审判长点头示意询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可以询问证人。

公诉人兰军伟:受伤者是你送往医院的吗?

证人米克班:是,我送往医院的,是在我网吧常玩的冯明启给了我100元后我才让送的。

公诉人兰军伟:被害人受伤的经过你是否清楚,如实陈述一下。

证人米克班:冯明启和熊海山出门时与闫鑫名相撞,先争吵后撕打,我上前挡开的,冯明启和熊海山离开约10分钟,熊海山持刀与冯明启打闫鑫名,追上闫鑫名时,张毅出面阻拦,闫鑫名跑脱,熊海山喊了一声让撕住张毅,冯明启撕住,熊海山就刺了一刀,张毅流血倒地后,熊海山扔刀跑了,我从张毅的书包里的课本上知道了他的名字,给他家里打了电话。

公诉人兰军伟:审判长!我的询问完毕。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毅,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张毅: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张赫: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熊海山: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冯明启:没有意见。

审判长:熊海山的辩护人有无意见?裴洁:没有意见。

审判长:冯明启的辩护人有无意见?王海鹏: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兰军伟:宣读证人闫鑫名的证言,(侦查卷5—6页)问:闫鑫名当时你是否与熊海山、冯明启发生了纠纷?答:就是,我们出门时发生相撞,熊海山碎了我一口,我就踢了他一脚,冯明启上来帮架,我又捣了他一拳。问:他们怎么伤害了张毅的?答:约10分钟后,熊海山、冯明启持刀来报复我,冯明启撕住我,熊海山用刀要刺我,张毅出面阻止,我才跑脱,怎么伤了张毅的没有看清楚。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毅,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意见?张毅:没有。

审判长:公诉代理人有无意见?张赫: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你对证人证言又无意见?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你对证人证言又无意见?冯明启:没有。

审判长:熊海山的辩护人又无意间?裴洁:没有意见。

审判长:冯明启的辩护人又无意间?王海鹏: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兰军伟:侦查卷(7—8页)被告人熊海山、冯明启的供述,于当庭供述一致,不再宣读。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毅,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张毅: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张赫: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熊海山: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你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冯明启:没有意见。

审判长:熊海山的辩护人有无意见?裴洁: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兰军伟:宣读审查卷10-12页,被害人张毅的伤情鉴定书。

城关区公安局技术鉴定书

被鉴定人张毅,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17日,学生,兰州市人,住在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北新花园1单元1楼1号

伤情摘要:2006年12月18日晚9时30分,被鉴定人被利器所伤,腹腔裂伤长7厘米,脾脏重度裂伤。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属重伤。

法医__谢运利___

2007年1月18日。

审判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毅,你对鉴定结论有无意见?张毅:没有。

审判长:诉讼代理人有无意见?张赫: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你对鉴定结论有无意见?熊海山: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你对鉴定结论有无意见?冯明启:没有意见。

审判长:熊海山的辩护人有无意见?裴洁: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兰军伟:有公安机关提取的物证,作案用凶器1件,(钢刀一把,叫被告辩认)

审判长:值庭法警交被告辩认。

(法警接过钢刀交两被告分别辨认)

被告人熊海山,有无异议?熊海山:无异议,是我用的那把刀。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有无异议?冯明启:无异议。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兰军伟:举证完毕。

审判长:原告举证。原告代理人张赫:有西北民族大学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张毅16岁,腹腔裂伤,脾脏裂伤。有住院费用结算单1份,金额16000元。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熊海山: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的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裴洁: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冯明启: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辩护人,对以上证据有无异议?王海鹏: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人熊海山及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供?熊海山:没有。

裴洁: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及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供?冯明启:没有。

王海鹏:没有。

<综合法庭辩论>

审判长:以上公诉人,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法庭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庭审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张杙:审判长.、审判员,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我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熊海山、冯明启故意伤害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参加今天的庭审,对该案的公开审理支持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起诉书己做了表述,并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通过询问被告人、宣读证人证言、诊断证明及刑事技术鉴定书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下面,我就本案发表以下公诉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本案以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予以参考,并采纳。

1、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人身健康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损害他人人身健康的行为。所谓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能够应当预见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且为法律所不允许,但其积极实施的伤害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本案是共同故意伤害犯罪,有主犯和从犯之分。两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尤其是冯明启在伤害原告后,有抢救行为,有效地防止了结果恶化,且能主动投案自首,合议可以酌定从轻判处。

2、本案的教训:被告人与他人发生争执,应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解决,不应持刀图谋报复,其报复行为遭到被害人张毅的制止时,又迁怒被害人,刺伤被害人,致其重伤。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引以为

戒。 3、关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请合议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其它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危害程度,给被告人一个公证的判决.

审判长:以上公诉人提出被告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观点,与事实相符,法庭予以采纳。以下被告人和辩护人对其他问题展开辩护。

裴洁:被告人熊海山本没有伤害受害人的意思,他是在被闫鑫名殴打后气愤难平,去找闫鑫名去算帐时伤的受害人张毅。第一,被告是初犯,主观恶性小。第二,认罪态度好,据上,请从轻处罚,对原告的伤情不持异议,但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予赔偿。

王海鹏:第一,受害人的伤并非冯明启的行为直接导致,他是在熊海山的指挥下撕住了受害人,系从犯。第二,他事后积极救助受害人,防止了结果恶化。第三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请法庭从轻处罚。第四,原告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失费不合理,不予承担。

公诉人:被告为达到报复闫鑫名的目的而致伤了劝阻的张毅,明显属于故意。被告人熊海山与冯明启都是积极行为人。

张赫:受害人张毅出于善意的目的,受到了被告的伤害,花费了昂贵的医疗费用,耽误了学业,在身体上承受了痛苦的同时,精神上也承受了很大的痛苦,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合法,应予支持。

<最后陈述>

审判长:对以上提出的两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观点,予以采纳。现在法庭辩论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被告人熊海山作最后陈述。

熊海山:我平时不自觉学法,由于对法律的无知而实施了违法行为,造成了犯罪,现在后悔已经晚了,愿接受法律制裁。

审判长:被告人冯明启最后陈述。

冯明启:无知是犯罪的源泉。我们的行为危害了他人,危害了社会,也危害了自己和自己的家庭,我现在已经觉得后悔莫及。后悔当时的冲动行为,怪我不知法,只是想为朋友伸张正义,谁知道这种正义却恰恰是不正义,给被害人造成了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压力,我希望广大的中学生朋友们以我为戒,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少年。对我犯的罪行我供认不讳。但,请求法庭念在我是初犯,并且能在被害人受到伤害,危及到生命的时候,有积极救助的行为,在案发以后,在家长的劝说下,也能主动的积极的投案自首,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判处。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审判长:现在休庭,合议庭进行合议。(合议庭成员退场----少顷复上)

<宣读判决书>

审判长:全体起立,现在宣判。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7)城刑初字第17号

公诉机关,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毅,男,汉族,生于1991年5月17日,学生,兰州市人,住在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北新花园1单元1楼1号

委托代理人张赫,系原告之姐。

被告人熊海山,男,汉族,生于1990年4月20日,高中文化程度,兰州市人,住在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161号,系兰州市第一中学学生。

辩护人裴洁,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冯明启,男,汉族,生于1990年6月8日,高中文化程度,兰州市人,住在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95号,系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学生。

辩护人王海鹏,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月18日以(2007)城检字第19号起诉指挥被告人熊海山、冯明启犯有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被害人张毅向本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受理后,依法组成合仪庭,公开开庭并进行了审理。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兰军伟、张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熊海山、冯明启及其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法的原告人张毅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2006年12月18日晚9时30分,被告人熊海山、冯明启持刀追打闫鑫名时将劝阻的张毅刺伤,致腹部、脾脏裂伤,法医鉴定系重伤,向法庭移送了书证、物证,建议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熊海山提出自是初犯,辩护人提出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的辩解。

被告人冯明启辩护人提出,系初犯且有自首情况,悔罪表现好,应从轻处罚的辩解。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22000元,并提供了书证。

审理查明,2006年12月18日晚9时许,被告人熊海山、冯明启与闫鑫名发生纠纷后,为报复购买钢刀一把,然后在爱之心网吧门前找到闫鑫名,二人上前撕住准备用刀刺时,遭到受害人张毅的阻拦,闫鑫名逃脱,冯明启撕住张毅,熊海山用刀将其腹部、脾脏刺穿,致成重伤,造成经济损失19000元。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作案工具为证。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核实,可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罪名成立。被告人熊海山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重伤,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系主犯。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冯明启系从犯对受害人有救助行为,且能自首,可酌定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1款,第36条1款,第72条《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海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冯明启犯故意伤害罪,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期四年。

三、两被告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张毅医疗费、护理费19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两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3份。

审判长:李慧彪

审判员:彭真

审判员:李鹏

2007年4月__日

书记员:石文君

刑事案例模拟法庭剧本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刑事模拟法庭剧本--挪用资金罪 模拟法庭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注意:这里不用念出来)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庭前准备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现在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岑明灿到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被:#### 审:被告人你有无其他名字? 被:没有。 审:出生年月? 被:1966年10月17日 审:民族? 被:汉。 审:籍贯? 被:江西景德镇 审:文化程度? 被:大学。 审:有无固定职业? 被:原先担任福兴(江西)科技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审:家庭住址?

被:江西省南昌市福山花园。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6月12日。 审:何时被逮捕? 被:7月6日。 审: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南昌县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岑明灿涉嫌挪用资金一案。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何芳、##、人民陪审员###组成,由何芳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南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朝亚、余松出庭支持公诉,无敌律师事务所律师谢德城、王朝霞出庭为被告人岑明灿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以上各项权利,被告听清了没有? 被:听清楚了, 审: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不需要申请回避。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起诉书内容详见书面材料) 审:本庭现就起诉讼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岑明灿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被告人岑明灿是否需要陈述? 被:不需要。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公诉人,你现在可以讯问了。公:你是什么时候开始担任福兴公司的副董事长的? 被:2004年11月。 公:主要负责公司的什么工作 被:负责公司日常工作 公:请具体介绍下你所指的日常工作 被:也就是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投资和对内管理公司各项事务。 公:那么你动用公司的100万元资金到安义购买土地是否经过了公司股东会的同意

【9A文】医疗纠纷案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医疗纠纷案模拟法庭剧本案例 地点:GR市法院民事审判庭 时间:20RR年11月9日 审判长:石芝勇 审判员:徐丹叶秋怡 书记员:蒙光琼 原告:刘林林,GR市市粮食局下岗职工,住GR市市南明区市东路168号 原告代理人:王金木,GR市市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所地:GR市市南明区市东路888号 被告法定代表人:张继兰,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院长,住GR市市山水黔城七区A幢418号 委托代理人:张文艺,GR市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证人:张光红吕文先 法警:李宏清 案由:医疗纠纷 案情梗概:原告刘林林与被告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医疗纠纷,向GR市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 患者与GR市中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关于患儿双侧睾丸下降固定术后死亡的医疗事故争议 一,医患争议要点: 患方:患儿到医院做侧睾丸下降固定术,术前检查一切正常,手术顺利。术后数小时出现尿多,吐粉红色泡泡,呼吸困难,最后死亡。实施麻醉的医师无麻醉师资格证;患儿是由于麻醉药量大或方法不当,或输液量过大造成死亡,是医疗事故。 医方:该病例手术指征明确,术前准备充分,手术顺利,先使用硬膜外麻醉,效果不满意加用氯胺酮麻醉,在安全剂量内;术后患儿出现抽搐,呕吐,是氯胺酮的副作用,呕吐物进入气搬家窒息死亡。属医疗意外,不是医疗事故。 二,涉及专业:麻醉,儿内,儿外 三,诊治概要:

患儿男性,12岁,体重29公斤。20RR年3月28日因右侧隐睾。左侧睾丸下降不全,入住当事医院。于3月29日上午9:00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双侧睾丸下降固定术。术中因麻醉效果欠佳,加用氯胺酮麻醉,手术顺利,于11:20安返病房,术中输液量660ml,15:30患儿清醒,自排小便一次;16:30患儿出现呕吐胃内容物,较频繁;19:10出现惊厥,表现为全身大发作,经处理(包括肌注安定8mg)于20分钟后惊厥停止;次日凌晨1:10患儿再次出现全身痉挛、紫绀,经处理无效于1:50时死亡。自上午9时许至晚上19:10的10小时内共输液20RRml,平均每小时进液量200ml。 四,鉴定情况: 1,市级鉴定:20RR年元月,GR市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如下L (1)当事医院对患儿的诊断明确,术前准备充分,手术方式正确。 (2)患儿死亡与手术无直接因果关系; (3)患儿死亡原因是:①.氯胺酮麻醉诱发癫痫大发作,持续抽搐造成脑缺氧,脑水肿,最后死于颅内高压。②.呕吐致呼吸道误吸返流,窒息死亡(因未作尸检,不能肯定)。 根据《GZ省省实施(医疗事故办法)细则(试行)》第二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本争议不属于医疗事故。 2,省医学会复写:由GR市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委托,省医学会于20RR年8月组织专家进行了鉴定。意见如下L (1)医方对患儿的麻醉方法,麻醉药剂量正确。在氯胺酮麻醉后苏醒过程中出现较频繁呕吐,继之烦躁,惊厥未能控制导致患儿窒息死亡。 (2)医方对患儿处理中输液速度偏快,单位时间内输液量偏大,但不是导致患儿死亡的直接原因。 (3)医方在患儿出现惊厥后,对病情观察不严密,处理措施不得力,与患儿死亡有因果关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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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人物(出厂顺序): 1、书记员:(); 2、公诉人():(); 3、辩护人():(); 4、审判长: (); 5、被告: (); 6、审判员1:() 7、原告诉讼代理人:();8审判员2:();9、证人:()。 第一幕庭前准备 书记员():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公诉人():均已到庭。 辩护人():均已到庭。 书记员():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发言、提问;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第二幕开庭 书记员():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 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在候审室候审,公诉人、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开庭工作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现在开庭。 审判员1():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回答你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原告诉讼代理人():(),女,汉族,25岁,四川棠湖律师事务所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审判长():双流区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今天公开开庭审判由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故意伤害罪一案,由本院审判员()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84条,由双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进行公诉,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审判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 (三)被告人除委托辩护人辩护外,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审判长():被告人,以上权利听清楚了没有?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诉讼代理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的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第三幕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国家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双流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16〕双检诉字09号 被告人(),男,汉族,生于2000年2月5日,在校学生,四川成都人,住在成都市双流区东升镇,系双流中学学生。 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双流区公安局2016年3月12日侦查终结,移送我院起诉,查明: 2016年3月3日上午,双流中学学生小A在教室与班上同学小B发生争吵,进而发展成打架斗殴。当日事件由其老师()进行调节,但被告于3月3日、3月4日两次对小A 进行怂恿,导致小A用刀具刺伤小B的颈部大动脉被,小B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院认为,()以劝说、怂恿等办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伤害意图的小A,致使其按()的意图实施犯罪,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公诉人():() 2016年5月12日审判长():被告人,国家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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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稿(修) 女大学生杀人案 案情简介:一位天资聪颖、天生丽质的女大学生江心月,在强烈的虚荣心作祟下,为了圆她的出国梦,与大款杨豪发生了一段亦真亦假的恋情。后来她才发现杨豪是有妇之夫,当初他的山盟海誓也只不过是美丽的谎言,而杨豪的妻子也发现了丈夫的不忠,一时间三方的矛盾迅速激化,不久后,杨豪离奇地死亡。案发现场的一封信和两枚指纹使女大学生江心月成了第一犯罪嫌疑人。正气凛然的公诉机关誓言要将凶手绳之以法,慷慨激昂的辩护律师却要维护被告人的清白。案情真相扑朔迷离,是自杀、他杀、还是情杀、更或者仇杀...... 【庭前准备程序】: (法院)书记员查明公诉人、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是否到庭。 【书记员】(站起来):请旁听人员安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成年人及精神病人、醉酒的人不得旁听; (2)不得随意走动及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4)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5)移动电话等一律关闭或静音; (6)不得发言、提问,不得进入审判区; (7)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上述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审理开始】: 【书记员】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依次入座。)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人员入庭。”(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全体坐下。”(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坐下)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已经到庭。被告人王心月已经在羁押室候审。本案证人现已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现在可以开庭。” 【审判长】:(敲法槌)清江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现在开庭审理第[20711]号江心月涉嫌杀害杨豪一案。现在开庭。 【审判长】:请法警带被告人王心月到庭。(两名法警将被告人王心月押解到被告席。被告人低着头入庭,站在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置立正站好,面向审判席而立。)【审判长】:被告人请抬头面对本庭(被告人把头抬起面对审判长) 【审判长】:被告人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 【被告人】:江心月,23岁,1 9 8 7年11月20号出生 【审判长】:被告人民族、职业、住址? 【被告人】:汉族,现为一名在校大学生,住于清江大学。 【审判长】:你曾经是否受到过法律处分及行政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本庭依法公开审理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江心月谋杀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合议庭由清江市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庭长王昆伦担任审判长,并由陈丽善、钟汉栋共同担任审判员,书记员蔡艺枫担任法庭记录,清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律、徐翔出庭支持公诉。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泳滨、孙丽娜出庭为被告人江心月辩护。(被宣布的上述在座人员,应分别举手示意)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请问被告人、公诉人是否申请回避? 【公诉人1】:不需要。(一人回答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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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原告(被上诉人):甲(男)。 被告(被上诉人):丙(男)。 被告(上诉人):乙(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与乙于1995年2月20日登记结婚。1997年2月21日乙产下一女,取名甲某。2004年4月5日,甲与乙经我院调解离婚。(2004)*民初字第7760号调解书载明:甲某由乙负责抚育,甲自2004年4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三百元,至甲某十八周岁止。2008年7月13日,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甲、乙与甲某的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2008年7月24日,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朝阳司鉴所〔2008〕物鉴字第579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不支持甲是甲某的生物学父亲。2008年7月30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甲某与丙、乙的亲权关系进行了鉴定。2008年8月4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京正〔2008〕物鉴字第34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在不考虑双胞胎或近亲的前提下,极强烈支持丙、乙是甲某的生物学父母。 经询问,丙称:“我和乙于1988年认识,经过几次接触后,彼此有有好感。在1989年(具体月份已经记不清)发生了性行为。自那一次性行为之后,我就出国了,直至1996年我从国外回来,双方一直没有联系。我从国外回来后,在一次偶然的机会遇到了乙,当时我们又发生了一次关系,也是最后一次。2008年,突然接到乙的电话,她要求我协助做亲子鉴定。我还感到很突然。经过鉴定甲某为我亲生女儿。2009年,甲将我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我支付抚养费。此案已经贵院审理,并进入执行阶段。”

庭审中,甲提供住院病案等材料,以证明甲由于心脏搭支架等身体原因,不再具有生育可能,因此,丙、乙侵犯其生育权。丙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上述材料不能证明该事实,且生育权并不属于人格权的范围。 现甲认为丙、乙的行为不仅剥夺了甲的生育权,而且给其名誉和精神都造成重大损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丙、乙公开给甲道歉;连带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丙辩称认为:首先,甲主张丙侵害人格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甲主张的生育权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中人格权的范围。甲主张侵害其名誉权不能成立。丙在与乙进行性行为时并不希望被第三人知晓,是隐蔽行为。丙对甲若干年后名誉权是否会受到侵害并不知道,也不可能预见。丙的行为仅应受道德规范的调整,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其次,丙实施的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甲不能生育,且也没有给甲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不存在侵犯生育权的事实。甲感到痛苦的根源在于乙婚内不忠,违反夫妻相互忠诚义务,以及乙在有能力有机会告知甲婚内所生孩子甲某非其亲生子女的前提下而故意隐瞒、欺骗甲。因此,乙的行为是甲精神痛苦的根源。综上,不同意甲的诉讼请求。 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主张其因乙、丙的婚外性行为并产下一女而名誉权、生育权受损,产生精神痛苦,其主张在民法上可称为配偶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本案中,乙在已为甲配偶的情况下,与丙发生婚外性行为并与丙产下一女,该行为明显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构成对甲作为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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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剧本 【开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书记员)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被告人已在羁押室候张、赵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

(审判长):传第一被告人张、第二被告人赵到庭。 (审判长):(待被告人到庭后)第一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张:我叫张,1990 年 4 月 11 日出生,出生于黄石市黄石港区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张:我大学文化、是天津大学仁爱学院学生,住在··· (审判长):有无犯罪前科? 张: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 张: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 2011 年2月 28日被黄石市黄石港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被逮捕的? 张:同年 3 月 1 日被逮捕 (审判长):被告人张,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已经于 2011 年 4 月 1 日收到。 (审判长):第二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赵:我叫赵,1990 年 7 月 18 日出生,出生在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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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8、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训戒,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吴天海,男,34 岁,汉族,1969 年 5 月11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住滨海区1 栋15 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我叫×××,滨江市里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我叫马国栋,男,35 岁,汉族,1968 年1 月2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法人代表,住香榭大道8 号。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我叫××,滨江市查尔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判长:由第三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第三人:我叫刘玉珏,女,57 岁,汉族,1946 年2 月4 日出生,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住世纪新村23 号楼。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第三人,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第三人:没有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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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原告王菲与被告张乐奕、海南天涯在线网络有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即将开始,请肃静! 书记员:传原告、被告到庭就坐。 书记员:请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就坐。 书记员:先查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原告王菲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1:原告委托代理人张雁峰已到庭。 原告代理人2:原告委托代理人董宇琼已到庭。 被告:被告张乐奕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1: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春谊已到庭。 被告代理人2: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诗已到庭。 被告天涯: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明已到庭 被告天涯代理人:被告天涯在线委托代理人蒋桂阳已到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相互间不得进行谩骂、侮辱等人身

攻击。发言、陈述、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诉讼参与人违反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退出法庭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①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②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③不得发言、提问;④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⑤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3)新闻记者旁听,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4)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全体人员坐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法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首先核对原告及代理人身份: 原告:王菲,男,198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公园南路6号。 原告代理人1:张雁峰,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代理人2:董宇琼,男,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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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一案模拟法庭剧本 第一幕庭前准备和正式开庭 书记员1: 请原告、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书记员1: 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的规定,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原告2是否到庭? 原告2: 到庭。 书记员: 原告委托代理人A、B是否到庭? 原告委托代理人A、B: 到庭。 书记员1:被告3是否到庭? 被告3: 到庭。 书记员1: 被告委托代理人C是否到庭? 被告委托代理人C: 到庭。 书记员1:请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和法庭纪律。诉讼参与人应当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法庭许可。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 (五)不得开放传呼机、移动电话机等通讯设备的铃响和接听电话; (六)不得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新闻记者旁听应遵守法庭纪律。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人,法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书记员1:现在请审判人员入庭,全体起立。 审判长4: 请坐下! 书记员1: 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全部到庭,法庭纪律宣布完毕,可以开庭! 审判长4: 首先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原告的基本情况? 原告2:2,罗思琪,女,1974年4月25日生,汉族,毕节市人,七星关区小学教师,住七星关区荷花园小区20栋3单元601室。

民事模拟法庭案例

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角色:审判长(法官) 李舒洁1名 书记员沈倩倩 诉讼代理人(律师)原告:张叶艳被告:刘艳 原告(杨某:方宇媛,小青:江菊阳,的三个叔叔(顾天琪徐旭季晓明))4名被告(吕某)倪云凯 证人(村委会代表)宋悦曹沁 法警刘卫 时间:2010年12月2日 地点:XX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人物:审判员主审法官原告被告当事人 审判员:李舒洁 书记员:沈倩倩 原告:李一,男,1965年2月生,住海平村 李二,男,1968年8月生,住海平村 李三,男,1972年8月生,住海平村 杨某,女,1979年6月生,住湖州市通江路28号 委托代理人:张叶艳 被告:吕某,男,1968年5月生,住海平村 委托代理人:刘艳,男,XX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抚养权纠纷 案情梗概:2000年,有一女婴小青出生在海平村,其母弃子逃离(小青的母亲杨某是被拐骗到海平村嫁给小青的父亲李某),李某为某市的某煤矿的矿工,2002年因煤矿失事李某不幸死亡。小青无人管养,他的三个叔叔都不愿接管她。小青就被姑姑带走,不幸再次发生,姑姑发生意外死亡。这时有位好心的未婚中年男子吕某收养了小青(吕某与小青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一养就是八年。八年后,政府责令补贴2002年煤矿失事受害人家属30万元补贴金。于是,就发生了争夺抚养权大战。小青的生母出现要夺回抚养权,小青的叔叔也说小青的养父没有抚养资格,就和小青的生母将小青的养父吕某告上法庭。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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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模拟法庭 少年模拟法庭剧本--寻衅滋事 洛阳法院少年庭 审判长:1人 审判员:2人 书记员:1人 公诉人:2人 辩护人:2人 被告人:3人 被告人:贾浩,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 被告人:乙然,社会无业青年,曾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包志林,本市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与贾浩同班同学。 被害人:丁新,洛阳市六十五中八年级学生 法警:4人 基本案情:贾浩与丁新同为洛阳市六十五中九年级学生,一天中午两人同在学生食堂排队时,因丁新插队,贾浩与其当场吵架,丁新打了贾浩一拳,两人被在场老师劝阻,贾浩十分气愤,认为在这么多同学面前被欺负,自己太丢脸了,遂怀恨在心,当天贾浩在校外的一间游戏室玩时,遇到了自己在游戏室认识的朋友乙然,贾浩向乙然谈及中午在校发生的事,并对乙然讲想教训教训丁新,乙然当场同意,叫贾浩确定时间后和他电话联络,贾浩回学校后,又请同班同学包志林帮忙,叫包志林和他们一起去教训丁新,包志林心里虽不怎么愿意,但碍于朋友情面,只好点头同意。第二天,贾浩纠约乙然、包志林二人,在丁新放学回家途中等候,丁新出现后,三人上前将丁新拦住,对丁新进行殴打,丁新撒腿就跑,乙然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砍刀向丁新头部砍去,丁新被砍倒在地后,贾浩、乙然又在丁新身上猛踢几脚,丁新大呼“救命”。三人就立即逃窜至校外,贾浩、包志林二人于第二天向学校保卫科投案自首,乙然于当天被公诉人安机关抓获。[书记员] (到庭宣读):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入庭就坐(核对身份)份)。 1、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不得吸烟、随地吐痰; (5)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6)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 (7)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用其他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为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请进入法庭的人员关闭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无线电通讯接收器、 2、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胶卷、录音带、摄影器材和无线电通讯工具,责令退出法庭或请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3、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侮辱、诽谤、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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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剧本 涂雪莉 角色:原告刘佳丽原告代理人1李航原告代理人2张晓 被告王韬被告代理人1郭雨被告代理人2从欢 第三人郝欣欣、牡丹 审判长一名余飞审判员1和审判员2 书记员一名马艳 (共12人) 一、庭审准备 二、开庭准备 书记员:宣读法庭规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法庭内要保持肃静,不得喧哗,禁止吸烟; (2)开庭时不得随便走动,不准进入审判区,非经审判员许可不得发言、提问。如帝听人员对法庭活动有意见,可在闭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 (3)非经法院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4)对违反法庭纪律失,由审判长、值庭人员、司法警察劝告制止,不听劝阻的,视其情况轻重给予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没收胶卷、录音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宣布开庭 审:现在查明原告的要素, 原告刘佳丽委托李航、张晓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为委托代理。 被告的要素 被告曾泽飞委托郭雨、丛欢为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代理人的权限为委托代理。 第三人的要素,第三人郝欣欣、牡丹 审1:原告,你对被告及第三人出庭及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原:没有 审2:被告,你对原告及第三人出庭及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被:没有 审:第三人,你对原告及第三人出庭及出庭应诉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有异议?如有异议,请说明理由。 第三人:没有 审:经审查,上述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与代理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委托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原告刘佳丽诉讼代理人李航出庭参加诉讼。准许被告王韬诉讼代理人郭雨出庭应诉,准许第三人从欢出庭参加诉讼。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法院行政审判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刘佳丽不服被告铁道部春运票价上浮一案。 书记员:现在开庭。 书记员: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曾泽飞担任审判长,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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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大学模拟法庭。 本案是一起民事诉讼案----原告子志与被告潘铭全债务债权纠纷一案。角色出演: 1、书记员一名立志 2、审判长一名潘铭全 3、被告人一名荆德强 4、原告人一名子志 5、证人一名钰昊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先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书记员(立志):下面宣读法庭纪律 1、未以许可,不得记录、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不得发言、提问; 5、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移动、传呼机等通讯工具必须关闭或调到震动位置; 7、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以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8、对违反法庭纪律的审判长和司法警察有权制止,并可以当庭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责令退出法庭,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被告人已在羁押室等候庭审,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报告完毕。 审判长(潘铭全):谢谢书记员,请坐。(待书记员上交材料,归为就座)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原告,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 原告(子志):我叫子志,26 岁,汉族。1993 年 4 月 2 日出生,大学老师,在交通大学德园6栋530居住。 审判长:被告,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及家庭住址。 被告(荆德强):我叫荆德强,45 岁,汉族,1974 年 5 月 2 日出生,运输司机,现在市合川区居住。 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原告:没有。 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被告,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收到,十天前收到。 审判长:某区人民法院审判庭,按民事诉讼法第 54 条的规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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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东(已满18周岁)和李鬼(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均系化名)均是东吴市农机技术学院的学生,两人是老乡,平时总在一起玩,且均喜欢上网,平时没事总泡在网吧里,但是上网需要很多钱。王东和李鬼家庭条件一般,父母靠打工勉强供他们上学,已经拿不出多余的钱供他们玩乐了。 2009年1月20日下午5点左右,王东和李鬼从网吧出来,身上仅有的20块钱只够让他们吃顿晚饭了,接下来的日子该怎么过呢?两人合计了一下,决定铤而走险,找个有钱的同学,抢点钱。当天晚上8点左右,王强和李鬼埋伏在学校附近的一条小路上,外出的同学陆陆续续回学校了。突然隔壁班陈刚引起了他俩的注意,听说陈刚家挺有钱的,开学的时候还是他爸爸开小车把他送到学校的,他俩决定就找陈刚下手。王东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和李鬼一起悄悄地从陈刚后面跟了上去,随后两人互相使了一下眼色,李鬼冲上去一手搂住陈刚的脖子,一手捂住他的嘴巴。陈刚想反抗,王东举起手中的砖块威胁说:不要动,我们是求财的,再动我砸死你!两人把陈刚拖进了边上的树林,逼陈刚把身上的钱拿出来,陈刚不肯,李鬼就随手给了他一个耳光,陈刚还是不肯,王东举起手里的砖头就砸在他头上,流血了,陈刚不敢反抗了,李鬼上去从陈刚的上衣口袋了搜出了50元现金。这时,前面好像有人(注:系附近某电子厂员工杨阳上中班回家路过)经过,王东和李鬼拿着钱赶紧逃走了。陈刚找到同学胡军,把自己被人抢劫的事情告诉了他们,胡军随即拿出自己的手机报警了。民警迅速展开了调查,两个小时后,民警在学校附近的网吧里把正在上网的王东和李鬼抓获,两人对抢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法医鉴定:陈刚头部的损伤已构成人体轻微伤。 [法庭场景和演员] 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 审判席(3人) 书记员席(1人) 公诉人席(2人) 辩护人席(2人) 法定代理人席(1人,设置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 被告人席(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 法警席(2人) 第一阶段: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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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小学活动方案 活动时间:2019年11月28日 活动地点:会议室 活动主题:普及法律知识,树立守法观念,共建法治社会 活动目的: 1、通过“亲身、亲历”参与模拟法庭活动,使学生熟悉司法审判的实际程序、过程; 2、利用身边的人和事的案例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增强学生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锻炼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提高他们分析判断、辨别是非的能力;让更多的学生去关注法律、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做一个真正的法治公民。 3、加强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进而建设和谐平安校园,形成人人知法、懂法、守法的校园氛围。 参加人员:德育处、各班主任老师、各班班干部 承办班级:四、五、六年级 具体方案如下: 一、主要参与人员的公开报名要求. (1)审判长1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男女不限,要求口齿伶俐,普通话标准,应变能力强、表达能力强。 (2)辩护律师2人、公诉人1人,男女不限,要求口才良好,有较强的思辩能力,口齿伶俐,普通话标准,反应敏捷。 (3)法警2名,限男生。

(4)当事人4人(被告1人,原告1人,证人1人),要求有一定的表达能力。 二、模拟法庭简单流程安排: (1)由主持人介绍本次活动目的及简要案情 (2)介绍参加本次活动的嘉宾 (3)模拟法庭开庭审理 庭审部分完全按照我们国家现行法庭审理的正规模式来进行 A、庭前准备 B、法庭调查 C、法庭辩论 D、合议宣判 (5)主持人宣布结束 三、时间安排: (1)筹划准备阶段:(4月21日——4月25日) 开始公开报名,并进行统计人数;确定开庭审理案例;确定参加庭审人员及角色分配 (2)演练阶段:(4月26日——5月10日) 形成模拟法庭的雏形,大家一起排练演习;联系法院领导进行指导,以求进一步完善;在法院法官的指导下对剧本进行修改和完善;参加人员多次组织排练改正,准备正式演出;进行模拟法庭的彩排(3)正式演出阶段:(5月12日) 正式演出时间令行通知。届时将面向全校师生,尽展我校学生的新风采,突显我校法治实践教育特色。 (4)活动总结阶段:(5月13日) 本次活动结束之后,我们将进行全面总结,找出优点与不足,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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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案例(精选) 1.二被告人黄某、王某预谋对张某(女,二十二岁)进行抢劫,二人购买了弹簧刀、胶带、手套、假胸卡等作案工具,并事先对作案地点进行踩点观察。后两人按照事先分工,携带作案工具,假冒维修工进入张某所在公寓欲实施抢劫。因张某对二人行为产生怀疑而有所警惕,二人未敢实施,即逃离,在逃离途中被保安人员抓获。 分歧意见: (1)二人构成抢劫罪,但系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二被告人系抢劫罪且系犯罪未遂 解析要点: 在犯罪预备阶段,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预备形态;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下一步的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在犯罪实行阶段,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未遂;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犯罪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 支持犯罪中止。二被告人行为处于预备阶段,且由于自身原因而非外部原因放弃。 2.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01年4月3日20时许,开着桑塔纳牌出租车刚好到家进屋休息,突然听到有人砸自己家的门窗玻璃,出屋发现四名男子(林某、王某、王某某、冯某某)从自家院旁分乘两辆摩托车逃跑。张某与其妻孙某某,开着自己的出租车紧追。当追至加油站附近时,其中由被害人林某与冯某某骑的一辆摩托车左右摇摆,企图阻止张某超车,张几次试图超车,欲将二人别倒抓获。当被害人林某的摩托车往与右打方向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猛踩油门欲从左侧超车时,将林某、冯某某的摩托车撞倒,致林某当场死亡(致肝破裂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冯某某轻微伤。犯罪嫌疑人张某将摩托车撞倒后没有踩刹车,继续往前行驶120米自动熄火,张某见二人躺在地上不动,便拨打110报警等待,后民警赶到将两被害人送往医院。 分歧意见: (1)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2)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解析要点: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即致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损害,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虽然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丧失。在法律意义上伤害的结果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三种形态。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普通过失,即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支持故意伤害罪。 3.罗某在明知杜某等三人暴力抢得被害人的信用卡、控制其人身自由、并逼使其说出密码的情况下,仍持该卡分别从中国交通银行某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某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某储蓄所帮杜某等取走人民币 4.5万元,后被查获。 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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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书: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全体起立。 书: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书:(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陆一、张二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陆一、张二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陆一的基本情况?

陆:我叫陆一,男,1978年5月19日生,汉族,本市公交公司司机,住本市北京路102号。 审:被告人张二的基本情况? 张:我叫张二,男,1980年4月6日生,汉族,住本市园西路2号。 审:被告人陆一,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陆:属实。 审:被告人张二,你所描述的个人情况是否属实? 张:属实。 审:被告人陆一、张二,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陆:2001年3月21日收到。 张:2001年3月21日收到。 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一、张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合议庭由审判员李玲、潘文洛组成,由张朋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肖娴姗担任法庭记录;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艳、唐恒金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陆一委托,大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仇殊伊出庭为被告人陆一辩护,受被告人张二委托,青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熊亮亮出庭为被告人张二辩护,受刑事附带民事被害人的家属的委托,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冬芳出庭为其辩护。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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