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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案例(精选)

模拟法庭案例(精选)
模拟法庭案例(精选)

模拟法庭案例(精选)

1.二被告人黄某、王某预谋对张某(女,二十二岁)进行抢劫,二人购买了弹簧刀、胶带、手套、假胸卡等作案工具,并事先对作案地点进行踩点观察。后两人按照事先分工,携带作案工具,假冒维修工进入张某所在公寓欲实施抢劫。因张某对二人行为产生怀疑而有所警惕,二人未敢实施,即逃离,在逃离途中被保安人员抓获。

分歧意见:

(1)二人构成抢劫罪,但系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二被告人系抢劫罪且系犯罪未遂

解析要点:

在犯罪预备阶段,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预备形态;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下一步的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在犯罪实行阶段,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地将行为停止下来,则属于犯罪未遂;如果是自己主动地放弃犯罪行为,则属于犯罪中止。

支持犯罪中止。二被告人行为处于预备阶段,且由于自身原因而非外部原因放弃。

2.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01年4月3日20时许,开着桑塔纳牌出租车刚好到家进屋休息,突然听到有人砸自己家的门窗玻璃,出屋发现四名男子(林某、王某、王某某、冯某某)从自家院旁分乘两辆摩托车逃跑。张某与其妻孙某某,开着自己的出租车紧追。当追至加油站附近时,其中由被害人林某与冯某某骑的一辆摩托车左右摇摆,企图阻止张某超车,张几次试图超车,欲将二人别倒抓获。当被害人林某的摩托车往与右打方向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猛踩油门欲从左侧超车时,将林某、冯某某的摩托车撞倒,致林某当场死亡(致肝破裂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致冯某某轻微伤。犯罪嫌疑人张某将摩托车撞倒后没有踩刹车,继续往前行驶120米自动熄火,张某见二人躺在地上不动,便拨打110报警等待,后民警赶到将两被害人送往医院。

分歧意见:

(1)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2)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解析要点: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即致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损害,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虽然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某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丧失。在法律意义上伤害的结果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三种形态。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普通过失,即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支持故意伤害罪。

3.罗某在明知杜某等三人暴力抢得被害人的信用卡、控制其人身自由、并逼使其说出密码的情况下,仍持该卡分别从中国交通银行某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某分理处、中国建设银行某储蓄所帮杜某等取走人民币

4.5万元,后被查获。

分歧意见:

(1)罗某属抢劫罪的事中共犯,对其应以抢劫罪论处

(2)罗某的行为应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解析要点:

不属于信用卡诈骗的四种行为方式之一,且取得信用卡的方式是暴力行为,又因抢劫罪是行为犯,一经行动即为既遂。

支持观点一,构成抢劫罪且为事中共犯。

4.金某夫妇去上海参加儿子的婚礼,临行前委托其同事李某帮忙照看住宅,李某在金某家书房翻阅杂志时,发现书中夹有现金1万元,于是,李某将这一万元现金拿走,并伪造金某家“被盗”的现场。金某夫妇从上海回家,李某对金某夫妇谎称他们家被盗。金某夫妇发现夹在杂志中现金一万元不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分歧意见:

(1)李某行为应定盗窃罪

(2)李某行为应定侵占罪

(3)李某行为应定诈骗罪

解析要点:

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诈骗罪的最后一个环节是,被害人是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侵占罪与盗窃的区分:侵占是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所有;盗窃是将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的手段变为自己所有。

本案的纠结之处在于帮忙看护的住宅内的隐蔽财物是否属于李某的看护范围。从实际生活体验来看,看房又不是让你搜起房来看,所以支持观点一的盗窃罪。

5.杜某无意间在路上捡到一张医保IC复合卡(具有信用卡功能)。在路过自动取款机时,试着将信用卡插入ATM机中,随意输入6位密码,发现该卡竟然可以使用,卡内余额300多元。杜某将300多元取出后,发现卡内的金额竟然增加了许多,并且越取越多。后杜某在多家银行ATM机上多次取款,并未遇到任何障碍。杜某在几天之内总共取到60多万元。直到9月24日,银行工作人员才发现该卡的交易出现异常,当杜某再次到某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抓获。经调查发现,该卡的原持卡人陈某在一个月前遗失该卡,随后向银行进行了挂失。但因银行的系统出现故障,杜某才可以无限制地取钱。

分歧意见:

(1)杜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杜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杜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解析要点参照三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6.余某在某银行的甲储蓄所取钱时,由于储蓄员的疏忽大意将余某所持的账户余额多输入3.6万元,余某发现后于当日在该银行的乙储蓄所取走其中的3万元。该银行在当晚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次日将余某抓获并追回全部赃款。

分歧意见:

(1)余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2)构成侵占罪

(3)余某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不是刑事犯罪行为

解析要点:

诈骗罪的理由比较牵强,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基本吻合,支持观点二侵占罪。如果将其认定为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势必将银行储蓄员的过失忽略了。

7.徐某与长途客车售票员石某有过节,为报复石某,1999年7月,徐某在公路上将石某乘坐的客车拦下,石某下车后,徐某持一棍棒追打石某,在躲避中,石某跑到公路中央,此时恰有一辆车经过,将石某撞成重伤。

分歧意见:

(1)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2)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析要点:故意伤害罪的支持在于本案石某的重伤与徐某的追打行为之间属于偶然的因果关系。

8.农村妇女薛某计划外怀孕,因患高血压等不宜流产的疾病,只能将孩子生下。因其家境贫寒,且负有许多外债,遂与同村人杨某商议将产后婴儿卖与他人,由杨某联系收养人。同年10月,薛某在医院顺产一男婴,依约定,薛某当日将男婴交与杨某及收养人李某,由李某给付薛某现金6000元。

分歧意见:

(1)薛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2)薛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解析要点:

因属于介绍收养,并没有欺骗之心,且出于双方自愿,并且索取价金较低不属于单存买卖关系。

9.一婴儿出生三天后,因病危被送进某县妇幼保健院监护室的暖箱(塑料制品)中实行特别看护。当晚8时左右,医院突然停电,为了便于观察,当时值班护士就在暖箱的塑料边上粘上两根蜡烛。当天晚上10时50分,护士张某接班后,见蜡烛快烧完了,就在原位置上又续上一根新蜡烛。第二天凌晨5时左右,张某在未告诉任何人的情况下,将婴儿一人独自留下去卫生间,当她返回后,发现蜡烛已经引燃了暖箱,婴儿因为窒息而死亡。

分歧意见:

(1)应定失火罪

(2)应定重大责任事故罪

(3)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解析要点:失火罪的定性较为牵强,过失致人死亡罪通常见于日常普通生活,而本案的张某为特殊身份业务人员,应支持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认定。

10.2009年6月22日,孙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在公路上被王某等四人拦截。王某等对孙某进行殴打,在孙某不敢反抗后胁迫孙某来到一家酒店请客吃饭,花费共计1800元。由于孙某所带现金不够,遂将摩托车抵押在酒店,后赎回。

分歧意见:

(1)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2)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3)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解析要点:

寻衅滋事罪的关键认定在于无事生非。

在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敲诈勒索的情况下,与抢劫罪的最关键在于不具备“两个当场”,即暴力行为与财物交付都在当场实现,本案暴力胁迫与酒店吃喝吻合这两个当场的情形,应支持抢劫罪。

11.2000年2月至2004年5月,李某任某县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并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9万余元。2004年6月,李某以私人名义将所收受的29余万元钱物分别捐献给希望工程和敬老院。2004年10月案发后,李某对其收受钱物的行为供认不讳,并主动上缴了剩余的一万余元财物。

分歧意见:

(1)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只是一种违法乱纪行为

(2)李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构成了受贿罪

解析要点:

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职人员行使国家权力的廉洁性,受贿罪既遂。

12.甲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乙及其亲友提供了帮助。为此,甲收受乙给予的房屋两套(未办理房产证),价值200余万元,其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案发前居住使用长达一年多。

分歧意见:

(1)甲因没有取得两套房产所有权,其受贿行为仍处于未遂状态

(2)甲的受贿行为已既遂

解析要点:

支持受贿罪既遂。

表面分歧在于房产未过户,不能算做受贿金额,其实这是一个误区。

受贿罪的贿赂包括财产和财产性利益,在200多万的房子居住一年以上,基本可以认定大概几万元的财产性利益。

13.甲为报复将丙杀死,在逃离现场的途中,遇到了其兄乙。甲遂将杀丙的事情告诉了乙。此后,甲离家外逃。数日后,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但甲对杀人一事矢口否认。公安机关找到乙询问情况。乙称,不知道甲外出的原因,更不知道甲是否杀人。此后,公安机关经过多方侦查,并收集、提取大量证据后,再次询问乙,乙才如实陈述了案发后甲告诉其杀人经过的事实。

分歧意见:

(1)乙的行为构成包庇罪

(2)乙的行为属于“知情不举”,但不构成犯罪

解析要点:

支持不构成犯罪的观点。

包庇是意图作假证,意图使其不受处罚。甲的杀人行为构成杀人罪势必会受到刑罚处罚,乙的证言只是传来证据而且是言辞证据实质上对甲的定罪并无决定性作用。

14.某市电影公司发行科科长的被告人袁某,在明知广东人吴某提供的《生死抉择》电影拷贝无许可证,系盗版片的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个人名义与吴某约定结算价格,由吴某提供该片拷贝,袁某向河南、安徽等地的电影放映公司、电影院等处以发行盗版拷贝共10部,经营额达人民币30余万元,个人所得人民币三万元。

分歧意见:

(1)应以非法经营罪对袁某定罪

(2)袁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解析要点:

支持观点侵犯著作权罪,属于其第一种行为方式,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非法经营罪的行为方式不够明确,在其他方法中也未能有明确司法解释。

民事模拟法庭实训报告

班级:14商管2班 姓名:余晓纯 学号:1420234 模拟法庭实训报告 一、实训时间:2016年6月20日—6月24日 二、实训地点:教学楼多媒体教室 三、实训目的:通过形式生动的实操演练,提高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兴趣, 进而锻炼处理法律关系中各种冲突的能力,提高自身职场竞争力。 四、实训内容: 第一天,主要先进行分组,经过投票决议,我有幸担任此次实训的组长。紧接着我们对模拟法庭的相关理论知识进行学习以及案例的商选。模拟法庭的相关知识主要有:模拟法庭的目的,模拟法庭的组成,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庭审程序。理论知识的学习之后,我对模拟法庭的相关知识有了较为清楚地了解。 之后,我们小组成员进行任务的讨论、分工,形成工作方案,小组成员查找案件资料,形成素材汇总,最终确定了模拟法庭的剧本为民事经济类纠纷的类型。然后我们进行了角色的分配,以及案例PPT的制作。通过PPT的展示,是我们更加清楚地把握案件的来龙去脉,了解到此案件中的精髓和一些与我们实际切身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有利于接下来模拟法庭的演练。 一)作为组长: 在此次的模拟法庭中,我的角色是审判员,虽然审判员说的话比较少,但作为组长,在这次的演练中我也要起到统筹全局的作用。在多次的剧本彩排中,细心倾听与观察,发现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及时改正,不断完善我们的剧本。一位组织领导者不仅仅需具备更多的时间和空间,更需要一份心态。有幸在担任组长的期间,更多给与其他学员难以深切体会的经历。上下协调工作、庭审准备安排,法庭道具等等,虽然琐碎,但更多的是细心,耐心与责任心。领导并非是高居者,实则是为人服务。 二)个人感想: 通过此次实训,我受益良多。首先,将理论应用于实践是我最大的收获。对于那些诉讼程序:庭审准备、公布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合议庭评议、公布判决,看起来特别抽象,难以理解。但通过这次具体的审判操作后,我比较感性地理解和掌握了这些抽象的程序。并且每个程序中我们遇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一一攻克,我更深刻地了解了诉讼程序在实践中的应用,这是在课堂上学不到的,它是一种经验的积累。其次,我深深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理念和法律上那种坚定的信仰。在法庭上,那种庄重、严肃的气氛告诉了人们法律是公平的,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 三)关于对模拟法庭的建议: 虽然课程为集中面授、分组指导,但是授课教师同学生的学习交流空间受限,时间也紧迫。再次,学员并非乃人人主动、授课老师并未面面俱到,这使得教学和实际也会造成脱轨相离。在这里我提出以下拙见:理论知识的授课比重可增加;教学时间可适当增加。 五、结语: 模拟法庭实训带给自己的太多,言有尽而意无穷。一千个观众就会有一千个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例三 模拟法庭(经济纠纷) 主持人:大家好,欢迎大家来到商学院模拟法庭。原本是你出力我付钱的的和谐的雇佣关系,却因为一次不小心的意外工伤,使原告工人张喜寿失去了宝贵的左臂,而张喜寿也就一张诉纸将被告武汉三兴纺织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原告能否获得被告的赔偿,赔偿的数额又是多少?现在欢迎10级工商一班的同学做精彩的表演。谢谢! 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请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入庭就坐 原被告是否到庭? 原被告:到庭 书记员:原被告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被告诉讼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等通讯工具; 2、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像,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3、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4、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6、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庭案件的审判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想法庭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进入) (四)(走到审判长面前)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现在可以开庭(回到座位)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张喜寿,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吴家田146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周忠平,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全权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民事案例模拟法庭

模拟法庭(民事) 原告:周祖,女,22岁,江苏省南京电视大学教师,住南京市玄武区旭日园。 原告代理人:于晓,女,本市德俊律师事务所;王大,男,本市德俊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钧,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董继,该中心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邹伟,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莉,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案情梗概:原告周祖云因与被告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金公司)、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以下简称苏宁中心)发生消费者权益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法庭准备阶段) 李敏: (一)现在查点当事人,及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请原告、被告、及被告代理人入席(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请主审法官入席.审判员入席。 (四)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徐莉: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周祖,女,22岁,南京电视大学教师,住学院西区9#410。我委托本市德俊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晓。王大考作一般代理人。 原告代理人:我叫于晓,女,本市德俊律师事务所; 原告代理人:我叫王大,男,本市德俊律师事务所 主审法官徐莉: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1宋钧:我叫宋钧,该公司董事长。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伟作一般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我叫邹伟,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2董继:我叫董继,该中心负责人。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我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莉作一般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我叫张莉,女,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

民事案件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民事案件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近期参加的电大模拟法庭让我受益匪浅,学到了很多课堂上无法学到得,让我们重新认识了法律的实际运用,模拟法庭是我们了解和认知法律,体会法律威严,加深法学理论的重要方式,对我们学习和今后参加法律工作有巨大的帮助作用。通过参加这次模拟法庭,使我更加了解了法律的神圣。使原有的理论知识在实践中得到运用,深化了对知识的理解。通过亲身体会法律的运行,使我对整个法律体系有了更加完整的把握,为今后的学习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 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已经结束了,这次的模拟法庭使我对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对于相关的法律知识也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我们组这一次的民事案件是采用的一个借贷纠纷的案件,双方围绕房产及担保问题展开辩论。 有了前几次的模拟训练的经验,在这次的民事案件中相关的庭审程序以及所需要的案件资料等我们能够更加得心应手。因此,民事案件的进行的相对比较的顺利。 认识了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有很大的不同之处,在庭审的质证及辩论阶段双方当事人发挥了很大的积极性,代理人的角色所起的作用并没有那么大。民事案件的庭审程序比较简单、更加注重双方当事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 时间短效率高是我对此次模拟法庭的整体评价。经过紧张的准备,我们组在模拟开庭中双方说情说理, 根据争论焦点,不断挖掘对方的漏洞,完善自己的论证论据。庭审中基本上双方各个代表的积极性都被调动起来。 当然缺点也是免不了的。首先,准备不够充分,对于原告提出的借贷的抵押房产这块没有明确指定,但在判决的时候法院做出了具体判决。再就是庭审中在某些地方衔接上没有那么的自然流畅,语言比较生疏,不能很好的表达自己的意愿,在期准备工作时,我了解法律工作的严谨和辛苦。借贷纠纷案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重大案件,涉及大量证据材料,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在案件的准备过程中,我们首先要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把庞杂的证据材料分类汇总,编写证人证词,

模拟法庭刑事案例.pdf

模拟法庭(刑事) 书记员刘磊: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 现在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请大家坐下。 刘磊:(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张莉:(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宋钧雷、李敏到庭。(待被告人到庭后)被告人宋钧雷的基本情况? 宋钧雷:我叫宋钧雷,男,1987年4月11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张莉:被告人宋钧雷,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宋钧雷:2009年6月5日收到。 张莉:被告人李敏的基本情况? 李敏:我叫李敏,男,1988年7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桐乡市人,大学文化,市理工大学学生,住本市梧桐街道。。 张莉:被告人李敏,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李敏:2009年6月5日收到。 张莉: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宋钧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李敏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张莉、邹伟、于晓磊组成,由张莉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刘磊担任法庭记录;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祖云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宋钧雷委托,浙江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蓝晓芳出庭为被告人宋钧雷辩护,第二被告人李敏自行辩护。 张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法庭案件资料 案件1:公司解散案 原告陈某与被告章某系干姐妹,为共同致富寻求创业之路,二人于2003年12月1日共同出资设立某销售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其中陈某出资20万元,章某出资30万元,章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为公司监事,公司经营期限为5年。起初公司经营得红红火火,盈利颇丰。但是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二人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各自的权益逐渐发生纠纷,直接导致公司于2004年12月停止经营,最终闹上了公堂。2005年1月,销售公司起诉陈某丈夫返还截留的公司资金20余万元;2005年5月,销售公司再次起诉陈某及其丈夫,要求其赔偿侵占公司门面房的损失;2005年6月,陈某以章某及章父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2006年1月16日,在新修订公司法施行后不久,陈某将章某及销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散公司并对公司进行清算。 案件2: "假一罚十"承诺是否有效案 案情介绍 2006年10月12日,王女士在北京公主坟地区买手机时,见某手机超市入口处贴有一张告示"郑重承诺:手机'三包',七天包退、假一罚十"。因为有这个承诺,郭女士便花2310元现金在XX公司购买了一部摩托罗拉A388手机。不久,她将手机送给朋友。在给手机充电时,王女士的朋友发现手机电池鼓起了一块。经摩托罗拉公司鉴定,这个手机不是摩托罗拉公司原装手机。而XX公司只同意双倍赔偿,并称"十一"期间广告已过时。王女士便以对方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 案件3:“兰贵人”商标侵权案 案情介绍 万昌苦丁茶场于1993年开始苦丁茶的规模种植和生产,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兰贵人”商标。2003年5月28日,“兰贵人”商标核准。但是市场上却存在大量将“兰贵人”作为商标和商品装潢的现象。2005年10月,万昌苦丁茶场向海口中院起诉海口松岛名门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茶叶包装上突出使用其茶场的注册商标“兰贵人”的香圣牌兰贵人茶,侵犯了万昌苦丁茶场的商标专用权。万昌茶叶场提出了4项诉讼请求,要求对方立即停止侵犯其“兰贵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调查、取证费80余元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案件4:支票纠纷 钟少强向石鸿江出具一张中国农业银行的支票,支票号码为07035879,出票日期为2004年7月20日,付款行为中国农业银行佛山顺德均安支行,收款人为石鸿江,记载金额为45440元,付款期限为十天,用途为往来款,并加盖有付款人钟少强的印章。石鸿江于2004年7月27日持该支票向付款行请求兑付时,付款行以钟少强的帐户余额不足为由拒付,并出具了退票通知书。石鸿江因支票无兑现,于2004年8月4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钟少

刑事案件-模拟法庭审判程序

关于受贿罪。。。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 1. 宣读法庭纪律 2. 请公诉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原被告双方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座。 3.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座 4. 请坐下,报告审判长,开庭前准备工作已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 河南省中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和77条有关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河南省中原市人民检察院向我院起诉的第一被告人张军辉涉嫌受贿罪,第二被告人刘法林涉嫌行贿罪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①传被告人张军辉、刘法林到庭 ②请执行法警为被告人打开戒具 核实张军辉 审判长:

1. 被告人张军辉,你向合议庭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址 2. 被告人李长庆,你在本案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3. 是否已经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书? 核实刘法林 审判长: 1. 被告人李长庆,你向合议庭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址 2. 被告人李长庆,你在本案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3. 是否已经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书? 审判长:两被告人坐下(别说“请”)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47条和154条有关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晓晨、曹奇星和人民陪审员冷冰组成,李晓晨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书记员贾玉杰担任法庭记录。

【】中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盼、李佳出庭支持公诉: 受第一被告人李长庆的委托,河南精正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张梦星、王玮出庭为其辩护。 受第二被告人李长庆的委托,河南精正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毛宽桥出庭为其辩护。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能公正及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时,你们可以申请回避。 2、被告人有自行辩护权 3、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的权利。 4、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 被告人李长庆,对于以上诉讼权利,你是否听清? 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李长庆,对于以上诉讼权利,你是否听清? 你是否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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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规则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下面核对双方出庭人员的身份。双方将出庭人员的情况向法庭进行说明。 [审判长]:原告:杨信,男,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杨信民族艺术工作室,艺术总监,住址略。 委托代理人:张龙,北京市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建军,男,1956年11月21日出生,北京市丰台区方庄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略。 [审判长]:被告:北京国际饭店,法定代表人陈旭华,总经理,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大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长]:上述情况是否属实? [原告]:属实 [被告]:属实 [审判长]:双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现在宣布开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原告杨信诉被告北京国际饭店公司其他著作权纠纷一案。本案由法官裴桂华担任审判长,与本院法官樊静馨、梁延昊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亓蕾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出上诉,申请执行。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出反诉。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双方当事人是否听清了?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陈述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原告]: 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作品的电视节目的播放。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公正费用和律师费用。 [原告]:事实与理由,杨信系京城著名民俗画家。自1995年开始独立创作大量展现老北京民俗风情的彩铅笔画,并先后出版《捧读胡同儿》、《京城老行当》等美术作品集。 [原告]:2007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同意,擅自在其星光旋转餐厅内使用原告美术作品集中七十余幅作品,制作喷绘壁画作为餐厅墙壁的装饰,用于餐厅的商业推销活动。 [原告]:此外,被告还使用原告的作品制作了电视宣传片,在餐厅内不定时播放。原告认为被告是为营造就餐环境使用原告作品,并且改变了部分作品的颜色、字体以及图案的完整。侵犯了原告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审判长]:原告方,就立即停止侵权这一项诉讼请求,你们对被告现在的侵权状态是否经过确认? [原代]:现在被告方应该是停止侵权了。 [审判长]:那你们是否还坚持第一项诉讼请求? [原代]:不坚持了。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就原告方提出的第二、第三项诉讼请求,以及指控的事实理由进行答辩。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如下,1、对于原告出版过诉状中提到的作品集,我们有异议; [被告]:被告的28层餐厅,在进行装修改造中以老北京为主题的设计时,委托北京北电影视制作中心进行整体设计及装修,同时要求北京

2017年省模拟法庭比赛案例(1)

起诉状 原告: 查良镛,住所地:香港九龙中山道1911号 被告: 杨治,住所地:山东青岛市琴海路1126号 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对小说《此间的少年》的出版、发行和网络传播; 2.被告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查良镛(笔名金庸)发现被告杨治(笔名江南)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在所创作署名江南的小说《此间的少年》中,大量使用了原告创作署名金庸的小说《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神雕侠侣》和《笑傲江湖》中知名人物的姓名,如郭靖、黄蓉、令狐冲、王语嫣、慕容复等。原告认为,《此间的少年》一书不仅主要人物姓名与其小说相同,该书中的人物关系、情节设定也与原告作品存在大量相似之处。该作品作为网络小说发表之后,由西北大学出版社于2002年首次出版,并由其他出版社在其后多次出版。原告查良镛(笔名金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ua告杨治(笔名江南)创作、出版《此间的少年》一书侵犯其对《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神雕侠侣》和《笑傲江湖》等四部作品拥有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XXX市XXXX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查良镛 2017年10月30日 敬礼

答辩状 答辩人:杨治,住所地:山东青岛市琴海路1126号 委托代理人:牛XX,住所地:山东青岛市 被答辩人:查良镛,住所地:香港九龙中山道1911号 答辩人因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1、并不存在侵犯原告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事实; 首先,人物姓名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此间》与金庸作品主题不同、风格不同、故事情节不同,仅在“憨厚”、“聪明”等抽象的人物特征和情侣关系、父子关系等抽象的人物关系有一些相似点,具体表达和阅读体验不同,因此并不构成侵权。其次,我的使用是文学性使用,在著作权法允许范围内使用在先作品的元素,是古往今来文艺创作中的常见现象,关系着创作自由和文化发展,有着积极的社会意义,应该由著作权法专门调整,不应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干预著作权专门立法的法律政策;《此间的少年》没有造成读者对小说的来源发生混淆,没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没有不正当利用原告作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2、基于事实和理由也就不应当存在,在中国青年报、新浪网刊登经法院审核的致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

模拟法庭案例选

模拟法庭案例选 案例1:赵某诉许某离婚案 原告赵某和被告许某从小相识, 1975 年建立恋爱关系, 1978 年 10 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 1980 年 12 月出生,次女 1983 年 5 月出生,幼子 1988 年 1 月出生。结婚后,赵某与许某同心同德,勤俭持家,家境慢慢好转。 1986 年赵某与他人合伙办起了“聚宝修配厂”,经营机械修理业务,许某一人基本上承担了全部家务及农活,有时也抽空到厂里干活挣钱。 1988 年两人拆了老房修建了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5 万元。 1989 年赵某与他人的合伙关系因故解散,赵某与许某夫妻二人单独办起了聚宝机械厂,并贷款添置了设备。 1991 年两人利用现有资金和贷款另建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10 万元,同时还陆续投资扩大再生产。 1993 年赵某在业务往来中认识了个体女业主林某,不久两人即关系密切,许某对此不满,与赵某发生口角,夫妻关系出现裂缝。 1995 年下半年赵某结识了寡妇肖某,两人很快勾当成奸,赵某因此经常深更半夜才回家,许某知道此事后,曾公开责骂赵某与寡妇肖某,赵某不仅没有悔改之意,反生与肖某成婚之念,拒绝与许某同居,公开称肖某为其“爱人”。 1998 年 5 月 25 日原告赵某第一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于 1999 年 6 月 10 日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和好协议,但是,此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仍然分居,原告赵某仍保持与寡妇肖某的关系,原告与被告之间打骂不断,当地乡村领导也多次进行教育,但无济于事。 2011 年 5 月 30 日原告赵某第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查明,赵某与许某的财产有: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50 万元;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 100 万元;微型汽车一辆,折人民币 10.2 万元;现金 80 万元、彩电、冰箱和其他家具等折人民币 16500 元;债权 10 万元。债务有:银行贷款本息共 40.4 万元。被告许某宣称赵某曾为寡妇肖某置办了 2 万余元的金银首饰,此应为其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2 :共同出资购买彩票中大奖奖金分配案 林某、王某、李某、秦某四人是非常要好的朋友。 2002 年国庆节四人相约,每人出资 2000 元外出旅游。旅游归来仅剩 8 元,恰好附近正在销售体育彩券,每张 2 元。秦某建议,这 8 元钱已不值得一分,干脆买 4 张体育彩券,每人一张,说不定还会中大奖,其他三人均表示同意。于是他们买了 4 张体育彩券,每人分了一张。后来,此期体彩揭晓, 4 人发现林某分得的彩券中了 15 万元的大奖,其余 3 人的彩券均未中奖。于是,王某等人要求与林某平分这 15 万元奖金。林某认为,体育彩券已分给个人,谁中奖就归谁所有。 4 人为此争执起来,王某等 3 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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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第六届模拟法庭大赛> 正文 2016年山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案例 2016-07-10 17:34:44 来源:2016年山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组委会评论:0 点击:668 2016年山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模拟法庭比赛案例 <原告:鳄鱼恤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长沙湾道680号丽新商业中心10楼。 法定代表人:林建名,该公司主席兼行政总裁。 被告:烟台侑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福盈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车圭宪,该公司董事长。 案情介绍: 原告鳄鱼恤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246898号“CROCODILE”文字商标,经续展,有效期延长至2016年3月29日。核定使用商标类别为25类,包括衬衫;裤子;汗衫及其它衣服等商品。 鳄鱼国际公司在韩国也注册了相关商标。其中,2005年10月5日注册的0633791号“CROCODILE”文字商标,有效期至2015年10月5日,指定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罩衫、女式衬衫、T恤衫等。 韩国亨籍公司是鳄鱼国际公司在韩国的女装被授权商。2009年11月8日,依据其与鳄鱼国际公司的商标授权合约,亨籍公司与韩国三镇株式会社(以下简8称三镇公司)签订订单订购了只限于在韩国国内市场销售之产品。三镇公司又将上述订单委托烟台侑美服装有限公司在中国生产。2009年11月19日,被告与三镇公司签订来料加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为三镇公司加工涤纶针织女衬衫6200件,交付时间为2010年1月20日。 亨籍公司向被告出具授权书,授权被告在中国境内生产加工鳄鱼牌(Crocodile)女性服装,有效期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 2010年1月26日,威海海关作出《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措施通知书》,告知以涉嫌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将被告申报出口的涤纶针织女衬衫6162件扣留。 2010年9月29日,威海海关向原告发出《知识产权调查结果通知书》,告知对被告于2010年1月14日申报出口的涤纶针织女士衬衫6162件,不能认定侵犯了原告的“CROCODILE”商标,通知原告有权就上述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如在2010年11月3日前,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将放行上述货物。 2010年11月4日,威海海关向被告发出货物放行通知,将扣留被告的涤纶针织女式衬衫6162件予以放行。上述产品已出口到韩国。 涉案女式衬衫的外包装上、衬衫领标上和衬衫吊牌上都有“CROCODILE”文字、鳄鱼图形和“LADIES”文字组成的标识。 原告还提供证据表明,被告侑美公司在接受韩国公司订单的同时,还加工生产同款式鳄鱼牌女装3500件,全部销往日本。原告虽然自1990年起即开始生产鳄鱼牌服饰并大量出口日本,但并未在日本注册鳄鱼文字或图形商标。 原告鳄鱼恤有限公司因被告烟台侑美服装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于2010年12月23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模拟法庭案例 完整程序

[背景说明] 本案以现实中发生的实际案例改写而成。法庭审判模拟真实庭审过程,具体程序根据需要有所简化。 [法庭场景和演员] 审判庭(中间高悬国徽,肃穆) 审判席(3人) 书记员席(1人) 公诉人席(2人) 辩护人席(3人) 法定代理人席(3人,设臵在辩护台靠近旁听区一侧,本案中虚设,不发表意见) 被告人席(上述相关席位上摆放好身份标志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2个、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证人) 法警席(3人) [法庭审理程序开始] 书记员(起立)宣布:“肃静!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依次入庭就座)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 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旁听人员起立,审判长及合议庭人员入庭,就座。

书记员:“请坐下。报告审判长,法庭审判准备就绪。” 审判长:“现在开庭!”(使用法棰) 审判长:“传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到庭!” 三名法警将被告人白宁、李刚、赵楠押解到被告席。法警分别回到自己的位臵立正站好,对面而立。 [法庭调查——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宣读起诉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京海检刑诉[2003]997、1013号 被告人白宁,男,15岁,198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二年级文化程度,北京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幸福小区1号楼1门7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现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刚,男,16岁,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高中一年级文化程度,北京市胜利中学学生,户籍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新华路甲4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押于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楠,男,15岁,198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

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审判程序

关于遗产纠纷的。。。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 1. 宣读法庭纪律 2. 请公诉人、辩护人以及附带民事原被告双方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座。 3.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就座 4. 请坐下,报告审判长,开庭前准备工作已就绪,请开庭。 审判长: 河南省中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和77条有关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河南省中原市人民检察院向我院起诉的第一被告人裴立俊涉嫌受贿罪,第二被告人刘法林涉嫌行贿罪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敲法槌) ①传被告人裴立俊、刘法林到庭 ②请执行法警为被告人打开戒具 核实裴立俊 审判长:

1. 被告人裴立俊,你向合议庭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址 2. 被告人李长庆,你在本案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3. 是否已经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书? 核实刘法林 审判长: 1. 被告人李长庆,你向合议庭陈述一下你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籍贯、职业、住址 2. 被告人李长庆,你在本案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3. 是否已经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状副本诉讼权利书? 审判长:两被告人坐下(别说“请”)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147条和154条有关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晓晨、曹奇星和人民陪审员冷冰组成,李晓晨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书记员贾玉杰担任法庭记录。

【】中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盼、李佳出庭支持公诉: 受第一被告人李长庆的委托,河南精正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张梦星、王玮出庭为其辩护。 受第二被告人李长庆的委托,河南精正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毛宽桥出庭为其辩护。 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上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不能公正及可能影响公正审理本案时,你们可以申请回避。 2、被告人有自行辩护权 3、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的权利。 4、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判长: 被告人李长庆,对于以上诉讼权利,你是否听清? 你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李长庆,对于以上诉讼权利,你是否听清? 你是否申请回避? <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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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原告(被上诉人):甲(男)。 被告(被上诉人):丙(男)。 被告(上诉人):乙(女)。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甲与乙于1995年2月20日登记结婚。1997年2月21日乙产下一女,取名甲某。2004年4月5日,甲与乙经我院调解离婚。(2004)*民初字第7760号调解书载明:甲某由乙负责抚育,甲自2004年4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三百元,至甲某十八周岁止。2008年7月13日,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甲、乙与甲某的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2008年7月24日,北京朝阳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朝阳司鉴所〔2008〕物鉴字第579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不支持甲是甲某的生物学父亲。2008年7月30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甲某与丙、乙的亲权关系进行了鉴定。2008年8月4日,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京正〔2008〕物鉴字第34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在不考虑双胞胎或近亲的前提下,极强烈支持丙、乙是甲某的生物学父母。 经询问,丙称:“我和乙于1988年认识,经过几次接触后,彼此有有好感。在1989年(具体月份已经记不清)发生了性行为。自那一次性行为之后,我就出国了,直至1996年我从国外回来,双方一直没有联系。我从国外回来后,在一次偶然的机会遇到了乙,当时我们又发生了一次关系,也是最后一次。2008年,突然接到乙的电话,她要求我协助做亲子鉴定。我还感到很突然。经过鉴定甲某为我亲生女儿。2009年,甲将我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我支付抚养费。此案已经贵院审理,并进入执行阶段。”

庭审中,甲提供住院病案等材料,以证明甲由于心脏搭支架等身体原因,不再具有生育可能,因此,丙、乙侵犯其生育权。丙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上述材料不能证明该事实,且生育权并不属于人格权的范围。 现甲认为丙、乙的行为不仅剥夺了甲的生育权,而且给其名誉和精神都造成重大损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丙、乙公开给甲道歉;连带赔偿甲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丙辩称认为:首先,甲主张丙侵害人格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甲主张的生育权不属于我国现行法律中人格权的范围。甲主张侵害其名誉权不能成立。丙在与乙进行性行为时并不希望被第三人知晓,是隐蔽行为。丙对甲若干年后名誉权是否会受到侵害并不知道,也不可能预见。丙的行为仅应受道德规范的调整,并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其次,丙实施的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甲不能生育,且也没有给甲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不存在侵犯生育权的事实。甲感到痛苦的根源在于乙婚内不忠,违反夫妻相互忠诚义务,以及乙在有能力有机会告知甲婚内所生孩子甲某非其亲生子女的前提下而故意隐瞒、欺骗甲。因此,乙的行为是甲精神痛苦的根源。综上,不同意甲的诉讼请求。 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主张其因乙、丙的婚外性行为并产下一女而名誉权、生育权受损,产生精神痛苦,其主张在民法上可称为配偶权侵权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本案中,乙在已为甲配偶的情况下,与丙发生婚外性行为并与丙产下一女,该行为明显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构成对甲作为配偶

安乐死——模拟法庭案例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 开庭地点:苏州科技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 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李丹彤、审判员王招盼、李晓晓;书记员:李琳; 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乞国昭、房媛媛; 3.被告人:于文清; 4.辩护人:尹丽莹,助理:邹彤,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5.证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10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10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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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庭准备阶段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得发言、提问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5、将通讯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6、衣着庄重整洁,除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7、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8、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人员和值庭法警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予以训戒,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审判长:谢谢书记员,全体座下。 审判长: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由原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吴天海,男,34 岁,汉族,1969 年 5 月11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住滨海区1 栋15 号 审判长:由原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我叫×××,滨江市里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审判长:由被告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被告:我叫马国栋,男,35 岁,汉族,1968 年1 月2 日出生,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法人代表,住香榭大道8 号。 审判长:由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别向法庭报告你们的姓名,说明你们的工作单位、职务及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我叫××,滨江市查尔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审判长:由第三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民族、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及家庭住址。 第三人:我叫刘玉珏,女,57 岁,汉族,1946 年2 月4 日出生,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住世纪新村23 号楼。审判长:原告,你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告:没有 审判长:第三人,你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第三人:没有审判长:经过审查,上述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及委托权限与庭审前办理的手续一致,当事人之间未提出异议,出庭资格有效,准许参加诉讼,现在开庭。(敲法槌)

模拟法庭案例(1)

本案件所有事实情节均为虚拟,与任何现实政府机构和个人均毫无关系。 案件经过: 2016年1月20日晚,刘明德、赵高德和李华(另案处理)等人在常山县白石镇开发区白石溜冰场溜冰。李华在溜冰时和同在此处溜冰的重庆人徐凯发生碰撞,两人开始争吵纠纷,经他人劝阻后离开。 之后三人即到溜冰场楼下的白石台球室内打球,在台球室又与多名重庆人发生冲突,多名重庆人与李华发生肢体冲突,在警方到场处理后,刘明德、赵高德趁乱离开现场。 郑德容与赵高斌等人在常山球川镇一桩头厂喝酒,赵高德打电话给赵高斌说其在白石镇开发区溜冰场与人打架后,郑德容和赵高斌遂赶至白石镇开发区溜冰场,并与赵高德、刘明德会合后一起步行至该溜冰场东侧的三岔路口,拦住骑自行车正在此路过的颜华、徐凯两人,以两人可能跟先前殴打他们的重庆人是一伙的为由,分别采用树杆、石头等物殴打两人致伤。经法医鉴定认定被害人颜某构成轻伤,被害人徐某构成轻微伤。 常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常检刑诉字(2016)第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德容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证据清单: 1.白石镇开发区溜冰场处溜冰场管理人的证人证言 2.白石镇开发区台球室管理人的证人证言 3.受害人颜华、徐凯的证人证言 4.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 6.郑德容的身份材料 7.郑德容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201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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