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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篇一:学生模拟法庭案例】

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偷窃

[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

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1:黄河路第二小学五六班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

人韩流到庭。(法警带被告人韩流到被告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家庭

住址?

被:韩流。97年9月21日。汉。广东深圳。在读小学六年级。xx。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十月十日。

审:何时被逮捕?

被:十月三十日。

审:深圳市罗芳小学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深圳市罗芳小学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深圳市

罗芳小学韩流偷窃一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

审中享有以下权利:

1.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可以请求换人。2.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

深圳市罗芳小学检察院起诉书

被告人韩流,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在读深圳市罗芳

小学六年级,广东深圳人。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韩流伙同其他班学生张三(已另案处理),于2008年10月

8日下午5时许在罗芳小学快乐园地处,趁原告韩流不注意,将其放在地上的书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钢笔一支和人民币现金50元后,将

书包扔到三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韩

流处,已追缴现金50元和钢笔(均暂存本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流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

已构成盗窃罪。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

依法惩处。

审: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被告人韩流,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明白了没有?

答:听明白了。

审:是否修改陈述?

答:不修改。

公:你是什么时间到学校快乐园地的?

被:放学后,大概4点50分。

公:来干什么?

被:玩。

公:到快乐园地后怎么想起来去偷钱?

被:因为看到地上的书包旁边没有人,只是想看看里面有什么东西,并没想要偷。

公:谁想起去把书包里的钱和钢笔拿走的?

被:我。

公:偷走后打算干什么?

被:没想好。

公:那张三(同伙)呢?

被:他在旁边看着是否有人来。

公:你们偷到了什么?

被:现金50元和一支钢笔。

公:谁拿钱物的?

被:我。

公:讯问完毕。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向被告辩护律师问道。)

辩:有。

审: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向被告讯问了。

辨:你是否平时放学后按时回家?

被:是的。

辨:你以前有没有私自拿过别人东西的行为?

被:从来没有。

辨:你平时学习成绩如何?

被:平均成绩b+。

辨:你经常去网吧玩吗?

被:从来没有。

辨:讯问完毕。

审:原、被告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原、被: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xxx到庭。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xxx到庭。(法警带证人到证人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证:xxx。

审:年龄?

证:9岁。

审:班级?

证:四年级三班。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xxx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陪审员一拿出保证书让证人签字。)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

证:2008年10月8日下午5点20分左右,我在快乐园地玩,看见两个人身上都背着书包,却突然从地上抓其另一个书包飞快地跑向

教学楼。我一直跟他们到了三楼厕所,躲在一旁,看见他们把书包里的东西都倒在地上,拿了一支笔和一张钱就跑了。

公:你当时看到的两个人,有没有在现场?

证:有。就是他。(证人手指向被告人。)

公: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证人xxx退庭。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现在宣读原告证言:(原告宣读)

证人证言

2008年10月8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快乐园地玩,准备离开时,才发现我的书包不见了。我马上报告了大队部,经大队部的搜查,在三楼厕所内发现了散落一地的书,经我一清点,发现丢了一只派克钢笔和准备叫杂志费的50元钱。

原告人:汤灏

2000年11月20日

审: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辩:没有.

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现在向法庭提交追缴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闭在塑料袋内的派克钢笔和50元人民币。)

审:被告人、辩护人对该物证有何异议?

被、辩:没有。

审: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没有。

审: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作为公诉人,就韩流偷窃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被告人还很年轻,理应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幸福美好

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为教育犯人,为

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最后要求陪审团给以被告

人处罚4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两周。

被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罗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韩流的委托,担任

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

的认识。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

澄清。

第一,我的当事人在学校,他的表现一向良好,学习成绩比较优异;第二,他从来没有偷窃的行为;

第三,他诚实善良,孝顺父母,从来不去网吧;第四,他曾因拾金

不昧受到过学校嘉奖。第五,我的当事人目前只是小学生,所受的

法制纪律教育还比较少,法制观念比较淡薄。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

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但是如果他懂法,结果可能不是这样。我的

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请法庭

基于以上各点考虑,给予从轻量刑。

原辨:被告人律师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该给以法

律制裁。

被辩: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

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原辨:我们的确对被告人怀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正教育被告人,才能

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偷窃行为在青少年中时有发生,虚荣心、

贪小便宜、社会不良影响、家庭管教不严都会使他们沾染上不良恶习,如不及时予以教育纠正,会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这次

不对被告加以严惩,那么,将会有更多的韩流(被告名字)出现!

被辨:处理学生偷窃事件,不能简单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

办法解决。对有偷窃行为的学生,应从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诱,

因势利导,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给予改错的机会,自我纠正。只要其主动退赃,都应给予从轻量刑。

原辨:校园中的偷窃问题日趋严重,呈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

们的重视,偷窃行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会,如不及时发现制止,今日校园中的小偷就可能成为明日社会上的大盗!

被辨:原告律师说得很对。但是,关键是偷窃事件发生后,我们采

取什么样的态度处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如上面这个案例,设想案

件发生以后,如果我们简单省事,那么结果是当事人就会因触犯法

律而被校方开除,那么这个同学就可能被推向社会,沦为社会青年

而无法继续读书。所以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攻心”的处理方法,动之

以情,晓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学心灵上受到震撼,感到内疚,

主动退出赃物,交还失主。这样,就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让他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使他继续完成学业,以后一样会成为国

家的栋梁之才。

原辨:(沉默,无语)

审:(问原辨)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原辨:没有。

审:法庭辩论终结。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

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被:我当时只是想去快乐园地玩,并不是打算去偷东西的。后来发

现地上有个书包比较漂亮,出于好奇,才走过去看看。这时,(同伙)张三说干脆把书包拿走。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

人造成危害。我请求要求法庭从轻处罚。(发挥)

审: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判长左右分别跟两个陪审员商议一会儿)

审:现在继续开庭。现在进行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流偷窃他

人财物,已构成偷窃罪。被告人韩流犯偷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中的被告人毕竟还是未

成年人,思想幼稚单纯,有时受虚荣心或利益驱动,难免会有贪心,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们教育方法得当,是可以挽救的。鉴于

被告人韩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站)

审:一、被告人韩流犯偷窃罪,判罚3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

本班教室卫生一周,当庭退还偷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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