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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黑格尔关于婚姻本质的论述

康德黑格尔关于婚姻本质的论述
康德黑格尔关于婚姻本质的论述

康德、黑格尔论婚姻的目的

字体: 小中大| 打印发表于: 2009-2-07 19:39 作者: qualen 来源: 哲学在线:哲学专业网站

德国哲学家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一书、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一书分别谈到了婚姻的目的。部分相关文字如下: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

第一部分私人的权利(私法)

24.婚姻的自然基础

家庭关系由婚姻产生,婚姻由两性间的自然关系或自然的联系而产生。两性间的自然结合体的产生,或者仅仅通过动物的本性,或者依据法律。后一种就是婚姻,婚姻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他们生养和教育孩子的目的可以永久被认为是培植彼此欲望和性爱的自然结果,但是,并不一定要按此来规定婚姻的合理性,即在婚前不能规定务必生养孩子是他们成为结合体的目的,否则,万一不能生养孩子时,该婚姻便会自动瓦解。

尽管可以认为相互利用性官能的欢乐是婚姻的目的,但是,婚约并不能据此成为一种专横意志的契约,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换言之,如果一男一女愿意按照他们的性别特点相互地去享受欢乐,他们必须结婚,这种必须是依据纯粹理性的法律而规定的。

25.婚姻的理性的权利

这种自然的性关系——作为两性间相互利用对方的性官能——是一种享受。为此,他们一方都要委身于对方。在这种关系中,单个的人把自己成为一种“物”,这与他本人的人性权利相矛盾。可是,这种情况只有在一种条件下可以存在,即一个人被另一个人作为“物”来获得,而后一个人也同样对等地获得前一个人。这就恢复并建立了理性的人格。由于这种结合,获得人身的一部分器官,同时就是获得整个人。因为人是一个整体,这种获得发生在彼此性器官的交出和接受后;或者,一个性器官与另一个性器官发生关系,在结婚的条件下,不仅仅是可以允许的,而且在此条件下,进而是唯一真正可能的。可是,这样获得的对人(的)权(利),同时又是“物权性质”的。这种权利的特殊性,可以由下述事例来确定:例如:已结婚的双方,如有一方逃跑或为他人所占有,另一方有资格在任何时候,无需争辩地把此人带回到原来的关系中(带回到自己的权力之内),好像这个人是一件物。

康德主要从人的“两性间的自然关系”和“民事契约”角度定义了“婚姻的目的”,即——“一男一女愿意按照他们的性别特点”,“依据法律”“终身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并“相互利用对方的性官能”“相互地去享受欢乐”。

在康德眼里,“婚姻的目的”非常简单、明确,人是为了“性官能的享受和欢乐”而缔结婚姻的。当然,为了这种实现“性官能的享受和欢乐”,必须“依据法律”通过“婚约”而获得法律上的认可与保障,这样的婚约,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必须通过结婚实现“性官能的享受和欢乐”,这种“必须”,不是外在的要求或约束,乃是出自“纯粹理性”的“法则”,即“这种必须是依据纯粹理性的法律而规定的。”

“生养和教育孩子”乃是婚姻的一种“自然结果”,而不是“婚姻的目的”,婚姻的核心内容乃是“培植彼此欲望和性爱”,这是“相互地去享受欢乐”的根本要素,没有了“彼此欲望和性爱”以及“相互地去享受欢乐”,婚姻就失去了它最内在“目的”,其结果,即便不解体,也是出于义务和脸面而勉强维持下去。

“婚姻的目的”固然非常简单、明确,但为了实现这个“目的”,还需要很多外在的条件和物质基础。比如男女双方的感情基础,双方的年龄、长相、性格、爱好、工作、财富、社会关系等等因素,只有方方面面考虑周全了,“一男一女”才会为了实现“婚姻的目的”而缔结婚约,建立家庭,同时,也承担起由家庭所带来的一切义务。

既然婚姻所保障的“自然的性关系”,“作为两性间相互利用对方的性官能”,乃是“一种享受”,那么,夫妻双方的任何一方“都要委身于对方”,“交出和接受”彼此的“性器官”,“单个的人把自己成为一种…物?”,成为对方能够占有的“物”。在结婚条件下所获得的“人的权利”,具有“物权性质”。

康德的理论遭到了黑格尔的批评。黑格尔在更高的层面上认识了“婚姻的目的”。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161节

婚姻作为直接伦理关系首先包括自然生活的环节。因为伦理关系是实体性的关系,所以包括生活的全部,亦即类及其生命过程的现实。但其次,自然性别的统一只是内在的或自在地存在的,正因为如此,它在它的实存中纯粹是外在的统一,这种统一在自我意识中就转变为精神的统一,自我意识的爱。

补充(婚姻的概念)

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以前,特别是大多数关于自然法的著述,只是从肉体方面,从婚姻的自然属性方面来看待婚姻,因此,它只被看成一种性的关系,而通往婚姻的其他规定的每一条路,一直被堵塞着。至于把婚姻理解为仅仅是民事契约,这种在康德那里也能看到的观念,同样是粗鲁的,因为根据这种观念,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订约的对象,婚姻也就降格为按照契约而相互利用的形式。第三种同样应该受到吐弃的观念,认为婚姻仅仅建立在爱的基础上。爱既是感觉,所以在一切方面都容许偶然性,而这正是伦理性的东西所不应采取的形态。所以,应该对婚姻做更精确的规定如下: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样就可以消除爱中一切倐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的主观

因素。

黑格尔是在更高的伦理层面、精神层面上谈论“婚姻的目的”的。婚姻要实现男女双方的一种“伦理关系”,男女双方“自然性别的统一”乃是“外在的统一”,而“这种统一在自我意识中就转变为精神的统一”,成为“自我意识的爱”,“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

黑格尔批评了在他之前“关于自然法的著述”中论及婚姻的观念。其中也提到了康德的观点,并认为康德的观点同样是粗鲁的,因为康德把婚姻看作男女“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订约的对象”,因而“婚姻也就降格为按照契约而相互利用的形式”。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婚姻仅仅建立在爱的基础上”,也是应该“受到吐弃的观念”。因为,“爱既是感觉”,就要“在一切方面都容许偶然性”,就会有许多“倐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的主观因素”,而这“正是伦理性的东西所不应采取的形态”。

婚姻不排除“爱”,但这是一种“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因而要“消除爱中一切倐忽即逝的、反复无常的和赤裸裸的主观因素”。

《法哲学原理》

第162节

婚姻的主观出发点在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缔结这种关系的当事人双方的特殊爱慕,或者出于父母的事先考虑和安排等等;婚姻的客观出发点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组成一个人,同意为那统一体而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在这一意义上,这种统一乃是作茧自缚,其实这正是他们的解放,因为他们在其中

获得了自己实体性的自我意识。

附释:

因此,我们客观使命和伦理上的义务就在于缔结婚姻。婚姻的外在出发点的性质,按事件本性来说,总是偶然的。而且特别是以反思的发展水平为转移的。这里有两个极端。其中一个是,好心肠的父母为他们做好安排,作了一个开端,然后已被指定在彼此相爱中结合的人,由于他们知道自己的命运,相互熟悉起来,而产生了爱慕。另一种极端则是爱慕首先在当事人即在两个无限特异化的人的心中出现。

可以认为以上第一个极端是一条更合乎伦理的道路,因为在这条道路上,婚姻的决断发生在先,而爱慕发生在后,因而在实际婚姻中,决断和爱慕这两个方面就合二为一。

而上述第二个极端中,无限特殊的独特性依照现代世界的主观原则提出了自己的要求。

婚姻的目的是缔结一种“伦理关系”,实现“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那么从“主观出发”,“缔结这种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可能有“特殊爱慕”为基础,也可能是“出于父母的事先考虑和安排等等”;而从“客观出发点”,婚姻则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组成一个人,同意为那统一体而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这种“统一体”看起来是“作茧自缚”,而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的“解放”,“因为他们在其中获得了自己实体性的自我意识。”

黑格尔强调在婚姻中实现一个“统一体”,男女双方在其中获得“实体性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意识的爱”,完全是从精神层面而言的。由了这种精神层面的要求,那么人在“客观使命和伦理上的义务就在于缔结婚姻”。

“缔结婚姻”必然有它的“外在出发点”,按它本性而言,“总是偶然的”。

一种是“父母包办”——

一对互不相识的男女,由“好心肠的父母为他们做好安排”,糊里糊涂成了“已被指定在彼此相爱中结合的人”,他们必须“知道自己的命运”,必须“相互熟悉起来”,必须相互“产生爱慕”,从而最终能“在彼此相爱中结合”。

一种是“自由恋爱”——即“爱慕首先在当事人即在两个无限特异化的人的心中出现”。

总之,“相互爱慕”、“彼此相爱”乃是“缔结婚姻”的“外在出发点”,因为婚姻乃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在这种“伦理性的爱”之中,男女双方成为一个“统一体”,不仅仅实现了“自然性别的统一”,更重要的是实现“精神的统一”,在这个“统一体”中“获得了自己实体性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意识的爱”。

《法哲学原理》

第163节

婚姻的伦理方面在于双方意识到这个统一是实体性的目的,从而也就在于恩爱、信任和个人整个实存的共同性。在这种情绪和现实中,本性冲动降为自然环节的方式,这个自然环节一旦得到满足就会消灭。至于精神的纽带则被提升为它作为实体性的东西的应有的合法地位,从而超脱了激情和一时特殊偏好等的偶然性,其本身也就成为不可解散的了。

能够在伦理和精神高度认识婚姻目的的人,应该意识到,婚姻所缔结的“伦理性的统一体”,乃是婚姻的“实体性的目的”,这里面有“恩爱、信任和个人整个实存的共同性”。“在这种情绪和现实中”,人的自然的“本性冲动”就要降为“自然环节的方式”,一旦“本性冲动”得到了满足,“这个自然环节”就会“消灭”;而“精神的纽带”在婚姻的伦理关系中“则被提升为它作为实体性的东西的应有的合法地位”,使得婚姻本身“超脱了激情和一时特殊偏好等的偶然性”,因而“其本身也就成为不可解散的了”。

以康德的观点——“一男一女愿意按照他们的性别特点”,“依据法律”“终身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并“相互利用对方的性官能”“相互地去享受欢乐”。在黑格尔看来,这仅仅是婚姻的“自然环节的方式”。婚姻中应该有一种“精神的纽带”,它应该获得“作为实体性的东西的应有的合法地位”,从而保证婚姻实现一种“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这种“爱”,“超脱了激情和一时特殊偏好等的偶然性”,因而婚姻“其本身也就成为不可解散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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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回复

protoss (2009-2-07 21:35:09)

我觉得婚姻应该是为了生孩子。性不是婚姻的目的,相反,婚姻是性的目的。

生孩子,当然也就是为了人类的生存并继续生存的最高准则。至于其中演化而来的伦理道德法律,因社会发展的不同而不同,那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生孩子,然后让孩子继续生孩子。

有某位哲学家是这样说的吗?

?带来洞主(2009-2-08 01:37:24)

哲学再怎么抽象也永远脱离不了生活世界, 脱离不了本源境域的现象.以及直观的把握和体会.

康德终身末婚, 没有对婚姻中爱的切身的体验. 他只能依靠抽象思辨(也就是查资料看书和思想)和他的亲朋好友来理解婚姻.所以最后的结果是婚姻中的人降格为物.

黑格尔多多少少有过家庭的温暖.能够感受到婚姻中超自然的一方面.

现象学的方法, 就是要让我们回到哲学家生活的境域中去.越过概念思辨(或悬搁), 直接领会作者的原意.

从这里就可以理解诠释学了, 要真正理解文本的原意, 就必须超越文本, 回到作者的意向性上(作者写此文的真实目的)

在海德格尔看来, 要做到这一点, 要说出作者所未说, 必须要有"偏见".

?带来洞主(2009-2-08 01:44:04)

所以大家就可以理解, 为什么在海德格尔庄子的比喻"你又不是鱼, 你怎么知道鱼的快乐" 在其思想中的重要性了.

直接关系到了现象学及诠释学的合法性问题.

?qualen (2009-2-08 19:23:05)

康德把“男女双方性官能的相互占有与享受”看作是婚姻的“目的”,看起来很“粗鲁”,思细想想,还是非常有道理的。

但为了实现这个“目的”,需要一定的前提。现代社会讲究“自由恋爱”,男女双方首先是情投意合,以及考虑对方的年龄、相貌、志趣、职业、经济、社会关系等因素,决定向对方“托付终身”,步入婚姻殿堂。就是说,通过契约(婚约)的形式与一种郑重的“仪式(婚礼)”,让“男女双方性官能的相互占有与享受”得到契约上、伦理上的“合法性”。

中国传统社会,官宦人家讲究“门当户对”,不同家庭、家族之间的联姻,考虑的是各自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婚姻是一种“社会关系”的实现的手段。而对于普通大众,似乎仅仅是为了“生儿育女”、“传宗接代”,“居家过日子”。

婚姻的结果自然是“生儿育女”,还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但“生儿育女”与“赡养老人”仅仅是婚姻的“结果”,而不是婚姻的“目的”。

婚姻生活的最重要的成分就是男女双方“培植彼此欲望和性爱”,在此基础上,慢慢提升到“恩爱”高度,把“爱情”提升为“亲情”,从而使家庭成为一个具有精神意义的“伦理性实体”。

但是,即便如此,如果婚姻生活中男女双方失去了“彼此欲望”与“性爱”享受,所谓作为“伦理性实体”的“家庭”,一般就出现了所谓的“婚姻危机”。其结果是,或者“解体”,或者出于“义务”和“责任”继续维持下去。

当然,也有一些人,既保持着现有家庭的“伦理性实体”的虚假完整,又能通过别的途径实现“男女双方性官能的相互占有与享受”。过去,叫“外室”,现在叫“包二奶”。

?大雪冷饮(2009-2-09 18:02:34)

马克思怎么看这个问题?

?qualen (2009-2-09 20:09:08)

QUOTE:

原帖由大雪冷饮于2009-2-9 18:02 发表

马克思怎么看这个问题?

马克思夫人好像是一位贵族小姐吧?

但马克思并不想成为贵族阶层的一份子。

曾看过《莫扎特传》,据称,他的婚姻生活很“和谐”,即“性生活”很和谐,莫扎特夫妇很会享受“性爱”欢乐,其结果就是“多生多育”。18世纪还没有“避孕”技术。马克思生活在19世纪,也没有“避孕”技术。马克思夫妇也生育了一堆孩子,好几个因生活艰辛而夭折。也许马克思夫妇的“性生活”也很和谐吧?

常言道:没有爱情的婚姻是不道德的。

严格地说:没有爱情的“性生活”是不道德的。

康德一生未娶,但不排除康德在其青壮年时,曾与某个或几个婚姻生活很不幸的年轻少妇偷过情,有过“苟且之欢”。康德对“男女双方性官能的相互占有与享受”应该有所体会的。

黑格尔本人,在年轻、未出名的时候,也曾与一个女仆发生“性关系”,生

一个孩子。后来黑格尔成名了,当上了大学教授,便娶了一个贵族小姐做妻子,去实现他的“伦理实体”去了。

?希望之旅途(2009-2-10 10:41:15)

QUOTE:

原帖由protoss于2009-2-7 21:35 发表

我觉得婚姻应该是为了生孩子。性不是婚姻的目的,相反,婚姻是性的目的。

生孩子,当然也就是为了人类的生存并继续生存的最高准则。至于其中演化而来的伦理道德法律,因社会发展的不同而不同,那些都不重要,重要的 ...

不知道有没有人说过,但是很赞同

?良愿(2009-2-11 10:04:44)

婚姻的目的是因人而异的。

人的行为皆有目的,皆因人而异。

作为一种习俗,婚姻纠集了经济基础、性欲、爱情、繁衍、甚至包括社会地位和尊严等等。复杂程度是不可一概而论的。

?qualen (2009-2-11 20:33:20)

QUOTE:

原帖由良愿于2009-2-11 10:04 发表

婚姻的目的是因人而异的。

人的行为皆有目的,皆因人而异。

作为一种习俗,婚姻纠集了经济基础、性欲、爱情、繁衍、甚至包括社会地位和尊严等等。复杂程度是不可一概而论的。

如果把婚姻作为一个“手段”,确实可以达到很多“目的”。但这些“目的”不是婚姻本身的真正“目的”。

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了“永久性地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得到性爱享受”这个目的,而定下婚姻契约,建立家庭。这当然需要很多外在条件、因素,而家庭的建立还带来更多的义务、责任,但这些都不是婚姻的“目的”,仅仅是实现婚姻的前提条件和结果。

?良愿(2009-2-12 08:50:47)

QUOTE:

原帖由qualen于2009-2-11 20:33 发表

如果把婚姻作为一个“手段”,确实可以达到很多“目的”。但这些“目的”不是婚姻本身的真正“目的”。

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为了“”这个目的,而定下婚姻契 ...

我感觉这样说的话就是把许多“婚姻”剔除在整体的婚姻之外。其实或许可以查证一下婚姻的起源。

甚至可以看到,中国最早的婚姻是男性对女性的性爱占有,和女性是无关的。

“永久性地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得到性爱享受”作为一个目的,确实可以成为构建婚姻的一部分理由。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契约,是和爱情、责任等息息相关的。“性爱”并不是人类行为的根本动机。我觉得并不是像弗洛伊德那样把人类行为归结于“性”就是深刻。当然,我可能误解了弗洛伊德的“性”的涵义。

总而言之,我认为去阐述每一种人的行为的动机的理论都是建立在对“人”的认识之上。这个基础的不同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论。

个人意见。

?qualen (2009-2-13 01:27:13)

把“男女双方永久性地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得到性爱享受”看作是婚姻的目的,不代表婚姻生活的全部内容仅仅是“男女双方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得到性爱享受”,它必然带来很多无法逃避的结果和义务。

康德把男女双方“培植彼此欲望与性爱”看作是婚姻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很有道理的,这是维持婚姻生活长久、稳定、幸福的重要因素。婚姻、家庭带来的责任与义务,固然与男女双方“培植彼此欲望与性爱”无关,但如果没有了“男女双方彼此欲望与性爱”,所谓的“责任与义务”必然成为婚姻的枷锁,人们为了这个“责任与义务”不得不勉强维持着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生活。

哲学家仅仅想说出“真理”,并不考察人类的婚姻史。

?良愿(2009-2-13 17:45:54)

QUOTE:

原帖由qualen于2009-2-13 01:27 发表

康德把男 ...

事实上,简洁不一定是真理。性爱也不是婚姻的初衷。哲学可能不需要考察婚姻史,但婚姻作为一种真实的契约,订立的目的其实是更相关于真实的生活。

真理绝对不是凭空而来

?良愿(2009-2-13 17:48:26)

换一种说法,也就是人们在不渴望性爱的时候,也会因为渴望经济基础、繁衍、甚至包括社会地位和尊严等而选择婚姻

?qualen (2009-2-13 20:46:09)

对婚姻的哲学考察不可混同于对婚姻的社会学考察。

相互之间没有明确性爱需求的男女双方,或者并不相爱的男女双方,为了达到种种现实目标而缔结的婚姻,并没有实现婚姻本身所应该实现的“目的”。这种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固然避免不了“交媾行为”,但已经不是“男女双方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得到性爱享受”,仅仅是一方利用另一方的性器官满足一下生理需求而已,尤其表现男性这方面。

“性爱”概念比较宽泛,不仅仅局限于生理性的交媾行为,更多的是男女双方情感、精神层面的依恋、眷爱。

?良愿(2009-2-14 17:24:25)

QUOTE:

原帖由qualen于2009-2-13 20:46 发表

对婚姻的哲学考察不可混同于对婚姻的社会学考察。

……为了达到种种现实目标而缔结的婚姻,并没有实现婚姻本身所应该实现的“目的”。这种婚姻中的男女 ...

首先我认为,社会哲学、社会学、哲学,这样的分类真的很明确吗?

其次,“种种现实目标”难道就不是“目的”?婚姻本身只是一种社会契约,是人类的行为衍生。甚至可以说,它不存在严格理性意义(物质规律)上“应该”的目的。一厢情愿地认为它应该实现什么“目的”只是一个语言游戏而已。只有真实的婚姻史才可说明最初缔结婚姻的动机,也就是目的。

如果说“性爱”概念比较宽泛,不仅仅局限于生理性的交媾行为,更多的是男女双方情感、精神层面的依恋、眷爱。那么其实(男女)这样的词语可以去掉。这也是我更喜欢谈真相,而不是哲学术语的原因。

事实撒谎那个,婚姻只是一个承诺形式,爱情本身就是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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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_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

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 论婚姻在法学上的概念【内容提要】作为婚姻法调整对象、婚姻法学研究对象的“婚姻”,必须有一个明确的法学概念。婚姻的法学概念应当与民法学中的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并能在婚姻法学体系中始终如一。它应涵盖以下三层含义: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具有夫妻身份的公示性。它应包括各种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能将其与婚前性行为、纳妾、姘居、非婚同居等现象区分开来,而应避免和结婚、婚姻关系等法学概念混为一谈。一由于婚姻因自然的、社会的状态不同而形态各异,这使得给婚姻确定法学概念比较困难。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均未明文规定婚姻概念,国外婚姻家庭立法中,明确规定婚姻概念的也不多。就在这少数的立法例中,法律给“婚姻”所下的定义往往失之偏颇。例如,前面所提《葡萄牙民法典》第1577条规定的婚姻概念,显然仅指“合法婚姻”。而美国《“捍卫婚姻法”法案》旨在限制同性恋结婚,它的婚姻概念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的结合”,用这样的概念反对同性结婚是可以的,但要以此作为一个科学的定义,也不妥当,这样的定义过于宽泛。目前我国婚姻法学界对于婚姻尚无统一的概念,学者们给婚姻下的定义不仅在文字表述上差别很大,在内容上也不尽相同。这些定义有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概念,只能说是语文上的或者社会学上的定义。在众多的概念中,大多强调“只有合法才能成为婚姻”,但这无疑将“婚姻”等同于“合法婚姻”,这也是值得商榷的。我认为在确定婚姻概念时应充分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大陆法系国家将调整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编纂在民法典中,绝大多数国家也都认为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婚姻的概念应充分考虑民法学的有关理论。我认为,结婚是一种民事行为,婚姻的概念应当与民法学中的民事行为概念相对应,民事行为可以分为民事法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那么,婚姻概念至少应该涵盖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第二,和大多数法学概念相比,婚姻这一概念有其特殊性。大多数法学概念是法律的伴生词,概念是和法律同时产生的;而婚姻这一名词则是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早期人类社会的婚姻并不需要法律来调整,即使是在阶级社会中,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婚姻仍然是由习惯来调整,或者像我国古代,是由“礼”来调整。由于这一特殊性的存在,确立法学上的婚姻概念就尤为困难。毕竟“婚姻”在社会生活中由来已久,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因此,给婚姻下定义,除了要考虑婚姻的本质外,还要全面考虑现实社会对婚姻的认知,将人们观念中视为婚姻的两性结合框定在婚姻概念之中,将人们观念中视为非婚姻的两性结合排除在婚姻概念之外。比如,婚姻概念应能够有效地将婚姻与婚前性行为、通奸、姘居、非婚同居区分开来。第三,在婚姻法学中,涉及“婚姻”的概念很多,合法婚姻、违法婚姻、无效婚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事实婚姻、单复式婚姻、双复式婚姻,如此等等,举不胜举。这些概念有些出现在著作中,有些则出现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因此婚姻概念应容纳上述种种“婚姻”,这样才能使得婚姻概念在整个婚姻法学体系中始终同一,不至于产生歧义和混淆,保证法律用语逻辑上、法律法规体系上的一致性。二基于以上认识,我认为给婚姻确定一个如下的法学概念是比较适宜的: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这一婚姻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以男女两性结合为基础这是婚姻的自然层次上的含义。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赖以形成的自然因素,也是婚姻固有的自然属性,这种自然属性是婚姻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如果没有上述种种自然因素,人类社会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婚姻。纵观整个婚姻发展史,婚姻都是以男女两性的结合为内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不仅研究了婚姻的起源和发展,而且对未来社会的婚姻进行了推想。蒙昧时代、野蛮时代的群婚制、对偶婚制下的婚姻是异性之间的结合,与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以通奸和卖淫为补充的一夫一妻制,从名称本身就说明了它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从恩格斯对一夫一妻制起源的分析,更可以看出它必然要求异性结为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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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句话悟透爱情婚姻的本质经典语录 引导语:爱情不能勉强,婚姻也无须强求,无论男人女人,对待爱情与婚姻都应慎重,情感婚姻都不能是随意的行为。下面是我总结的50条悟透爱情婚姻的本质;经典哦! 1.什么样的夫妻最幸福?一句话,知道自已幸福的夫妻最幸福--身在福中而知福。最大的不幸是身在福中不知福,身在福中不知福的人,在别人看来再大的幸福他都看不见,因为他不知福,也就永远不幸福,至少不是最幸福;而最大的幸福是身在福中而知福,因为知福才能享福,知福才是有福人。所以,不要放过生活中每一个简单的细节,不要无视婚姻中每一次平凡的感动,做身在福中而知福的人。 2.婚姻就像一个魔盒,它改变着婚姻中的男人和女人,而这种改变倒不是婚姻本身起作用,恰恰是婚姻中夫妻自已在改变自已,也就是说男人女人通过婚姻这根纽带有意或无意地在改变着自已。 3.婚姻必须切实平淡似细水长流,平淡才能长久,细水才能长流,但平淡不等于无味,细水不等于完全波澜不惊,否则就是走入婚姻的另一个极端,也是婚姻的另一个死角,淡而无味毫无新鲜感才是婚姻最大的致命伤。 4.结婚后夫妻最大也是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婚后夫妻不再相互欣赏。具体地说就是,无视对方的优点,没有赞美,没有表扬,更多的是挖苦和讽刺;无视对方为自已所做的一切,认为一切都是理所当然,没有发自内心的感恩。 5.没有不幸的婚姻,只有不幸的夫妻。一对对夫妻怀着对婚姻的无比美好的憧憬走入婚姻的殿堂,可最终他们却失望了,于是他们责怪婚姻,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而其实真正要怪的是他们自已。 6.爱情不能勉强,婚姻也无须强求,无论男人女人,对待爱情与婚姻都应慎重,情感婚姻都不能是随意的行为。 7.面对不幸的婚姻,我们首先要做的事是放弃战争,当然也不奢求马上回归甜蜜,而是要彼此静下心来好好想一想。没有思考就没有行动,也就不可能找到解决具体问题的钥匙,因为自已想要的东西和婚姻的细节永远只有自已最清楚,解决问题的钥匙最终是握在自已手中。 8.沟通是解决婚姻问题的第一把钥匙,也是最重要的钥匙之一,沟通可以解决大多数婚姻问题。 9.忠诚是婚姻关系的底线,一旦冲破,就有可能会打翻婚姻这条船,伤着爱人,伤着儿

黑格尔对于康德物自体问题的解决方案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c17687181.html, 黑格尔对于康德物自体问题的解决方案 作者:谢金鑫 来源:《青年生活》2019年第16期 摘要:黑格尔作为康德哲学的一个批判者,他批判的对象主要是康德哲学领域中的二元论,也就是康德将主体与客体分裂。针对于这个这个问题。他提出康德哲学之所以无法触及本体论知识,是因为康德仅仅将只是看作是有限的认识,将我们所谓的信仰或者是非理性的内容悬置起来,康德无法将现象与本体统一起来,无法通过经验将概念和存在统一起来,也无法实现主客体的统一。那么如何解决康德遗留下的问题?黑格尔凭借自己的实体即主体的道路,实现了对于康德物自体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康德;黑格尔;物自体 一、黑格尔对于物自体问题的解决 实体即主体的问题的实现就是主客体统一的过程,斯宾诺莎的实体表达的是客体的一个观念,而主体则是自身的能动性。翻开《小逻辑》的存在论的第一部分,我们可以看到最先出现的是“纯存在”这个概念,“纯存在”是指没有规定性的,纯粹的“有”,一个没有任何规定性的“有”就意味着纯粹的否定,所以“纯存在”本身就带有“有”和“无”两个性质。“无作为这种直接的、自身等同的东西,反过来说,是与存在相同的东西。因此存在和无的真理是两者的统一;这种统一就是变易。”黑格尔利用“变易”这一范畴统一了“有”与“无”,虽然这在知性逻辑中是完全不可能的。变易自身就是一个矛盾体,当矛盾中的“有”和“无”被扬弃之后,就达到了“定在”。“定在”是为了规定自己与他物的不同,等于是有规定性的“有”,而每个事物作为“定在”都是他自身所是,跟外物有各种各样的联系,是自身的联系,不同环节的统一。自我是定在,把对立的他物做为自己的环节,反归自己,最终成为“自为存在”。“自为存在”是统一性和多样性的统一。在这个统一体中包含矛盾,因为里面有不同环节,包含差别性,包含不同规定性,这个“一”本身是不安定的,自身排斥自己,发展到多。一中的多,过渡到了个体性。多个一,每个一都有区别,所以有排斥,但每个一之间又存在共性,所以又相互吸引,一是假定的规定性,事物之所以成为事物,源于一。而多以一为基础,作为一的持续,多个一的持续就是量。总的来说,他物作为某物的对立面是否定性,某物和他物的统一就是自为存在,自为存在作为一,本身特质作为多,一所贯穿的多就是量,从质过渡到量,量是间断性和连续性的统一,被规定成定量的时候,变化在一定范围之内,和质联系在一起,有质的量就是尺度,超过这个尺度就实现了质的变化,最后质的无穷尽就是本质。我们可以从存在论向本质论的转化中看出,一切概念都不是静止的,是包含着矛盾的,通过矛盾互相转化,产生了一个一直在发展的过程。到最后,黑格尔的学说进展到“绝对理念”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到,其实“绝对理念”通过一层一层的扬弃,最终实现了“纯存在”,但这种实现绝不是简单的重复,而是在不断扬弃自身以后实现的一个更好,更具体的自己。“绝对理念”对于“纯存在”的实现就像是孩子学老人讲宗教的原理,即使孩子会简单的重复或者了解宗教的原理,但是对于老人来讲,这些原理则包含着他全部生活的意义。纯存在体现的是个体天赋的思维能力在其未进行具体的认识活动之前的

上海高院关于婚姻法的指导意见及对司法解释的解答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的 指导意见 一、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中,哪些属于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一)项规定的“应当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投资收益”? 答:由于司法解释(二)对“投资收益”的概念并无明确界定,在诉讼中,对于当事人主张的所谓“投资收益”,应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 1、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4、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具体实践中,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各种形式的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此外,若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行为所产生,证据证明具体比例的,推定为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从心理学角度谈婚姻(一)

从心理学角度谈婚姻(一) 从心理学角度谈婚姻 "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而不幸的家庭有着各自的不幸……"托尔斯泰的一句经典名言已经成为一个难以破解的诅咒!为什么有的人可以拥有幸福的婚姻,而另外一些人却有着各自的不幸呢?那幸福的婚姻和失败的婚姻有什么内在的不同呢?最新的调查数据很惊人,城市的离婚率高达30%以上,很多年轻人甚至为此不敢结婚。 那如何才能拥有一段幸福的婚姻呢?带着这样的疑问,笔者采访了从事心理培训工作十多年的黄启团先生,业界都称他为"团长",我们尝试从心理学的角度寻找婚姻幸福的密码。 净艺:团长,我知道你学过很多流派的心理学,同时,在最近这十多年里你一直都与全球顶级的心理学大师一起工作,能不能从心理学的角度谈谈婚姻? 团长:很好的一个主题,从心理学观点来看,一个人婚姻是否幸福,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一个人的婚姻是否幸福,通常在他成长的家庭和他童年的经历中已埋下了种子。当然,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观点,但从某一个高度来看,本质都是一样的。

爱的缺失 著名家族治疗大师萨提亚女士就认为:一个人的婚姻受到他的原生家庭影响。 一个孩子,如果成长在婚姻不幸福的家庭,那么长大后他会重复这种不幸福的婚姻状态。因为,人是家庭的产物,他对婚姻的态度会受到父母的影响。数据表明,经历过父母离婚的孩子,他将来离婚的几率要比健全家庭里成长起来的人高出好几倍。造成这种情况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他应对婚姻的模式,通常都是从父母那里学来的,父母的婚姻失败,通常是他们的应对模式有问题,儿女用同样的模式去建立自己的婚姻,那当然会重复父母的不幸,所以,你很容易就会从身边的人那里留意到,不幸的婚姻就像传家宝一样,代代相传。

陪伴是最深情的告白 悟透爱情婚姻本质的48个段子

陪伴是最深情的告白悟透爱情婚姻本质的48个 段子 引导语:婚姻有多长?长不过两位数。如果有一天它真的要离去,我们是否还来得及去珍惜!原来,我们挥霍婚姻,只是因为我们认定它会永恒,请不要放过生活中每一个简单的细节,不要无视婚姻中每一次平凡的感动,让你的婚姻充满幸福! 1、什么样的夫妻最幸福?一句话,知道自己幸福的夫妻最幸福—身在福中而知福。最大的不幸是身在福中不知福,身在福中不知福的人,在别人看来再大的幸福他都看不见,因为他不知福,也就永远不幸福,至少不是最幸福;而最大的幸福是身在福中而知福,因为知福才能享福,知福才是有福人。所以,不要放过生活中每一个简单的细节,不要无视婚姻中每一次平凡的感动,做身在福中而知福的人。 2、婚姻就像一个魔盒,它改变着婚姻中的男人和女人,而这种改变倒不是婚姻本身起作用,恰恰是婚姻中夫妻自己在改变自己,也就是说男人女人通过婚姻这根纽带有意或无意地在改变着自己。

3、婚姻必须切实平淡似细水长流,平淡才能长久,细水才能长流,但平淡不等于无味,细水不等于完全波澜不惊,否则就是走入婚姻的另一个极端,也是婚姻的另一个死角,淡而无味毫无新鲜感才是婚姻最大的致命伤。 4、结婚后夫妻最大也是最重要的变化就是婚后夫妻不再相互欣赏。具体地说就是,无视对方的优点,没有赞美,没有表扬,更多的是挖苦和讽刺;无视对方为自己所做的一切,认为一切都是理所当然,没有发自内心的感恩。 5、没有不幸的婚姻,只有不幸的夫妻。一对对夫妻怀着对婚姻的无比美好的憧憬走入婚姻的殿堂,可最终他们却失望了,于是他们责怪婚姻,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而其实真正要怪的是他们自己。 6、爱情不能勉强,婚姻也无须强求,无论男人女人,对待爱情与婚姻都应慎重,情感婚姻都不能是随意的行为。 7、面对不幸的婚姻,我们首先要做的事是放弃战争,当然也不奢求马上回归甜蜜,而是要彼此静下心来好好想一想。没有思考就没有行动,也就不可能找到解决具体问题的钥匙,因为自己想要的东西和婚姻的细节永远只有自己最清楚,解决问题的钥匙最终是握在自己手中。 8、沟通是解决婚姻问题的第一把钥匙,也是最重要的钥匙之一,沟通可以解决大多数婚姻问题。 9、婚姻是夫妻一辈子的事业,要付出努力去经营,婚姻正是在夫妻携手跨越一次又一次的难坎之后才越发丰富有内涵,才越发显现白头到老的弥足珍贵,婚姻也才散发出她真正的魅力。 10、幸福的前提与基础当然是爱与忠诚,而最终能否真正获得幸福则取决于夫妻之间良好的情感习惯。所以说,好习惯成就幸福婚姻。 11、走过爱情,走过激情,走进婚姻,走进平淡,经过七年之痒,迈过十年之坎,婚姻之路是进入死胡同还是越走越宽,全靠我们如何去呵护、如何去经营。 12、相爱是一门艺术,爱是两个人一起成长,这就必须得有交流,有交流才有

黑格尔与康德的哲学思想比较.doc

黑格尔与康德的哲学思想比较 黑格尔与康德的哲学思想异同 黑格尔和康德都是西方的哲学家,具体来说就是德国古典哲学,康德是鼻祖,黑格尔是集大成者。由此来看,他们在思想上是有很多的共性,也就是大家普遍认为的,黑格尔的哲学是康德的思想的发展,但是如果具体且深入的探讨两人的思想,其中还是有很多的矛盾和差别的。 黑格尔和康德的思想的共性有很多,但主要还是两人思想上的差别,比如在美学上的看法,关于法律、婚姻的等等的态度,而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两人对美学的看法,康德的美学的核心内容是美感,也就是对美的认定,怎样才是美,同时他注重情感的判断。再说黑格尔,他是首次将辩证法引入到美学中,从而引发了对美学研究的变革。这也是两人之间最大的区别。他不仅将辩证法引入了美学中,同时还将其形成了一个体系,从辩证的联系和发展的角度出发,从而将美视为辩证法的发展过程。 一方面来说,黑格尔哲学其实是康德的哲学在一定情况下的误解,同时又加入了自我的看法,他实际上是发展了辩证法,他的出发点是以唯心主义的是为和存在同一论,将绝对精神看着世界的本原,也就是我们政治课本中所提到的可知论。而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创始人,康德其思想其实是对辩证法的批判,具体来说他是一个不可知论,他的思想是形而上学的。 关于黑格尔的出生地 公元1770年8月27日黑格尔生在一个官吏家庭中,这使得他在接受教育等方面占据了一定的优势。黑格尔出生地是斯图加特,是其所隶属的州域的政治中心,很多政府机构都设立在这里。也是因为这样的原因使得该地区的经济、文化和政治发展非常迅速,是德国最知名的城市之一。 斯图加特作为黑格尔出生地,并不只是诞生了他一个名人,相反因为经济等的高度发达,使得当地有非常多人们耳熟能详的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二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二章结婚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

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婚姻的本质

论婚姻的伦理本质 婚姻关系是任何类型的人类文明社会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也是任何类型法律所必然调整的对象。正确理解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是运用法律手段调整婚姻关系的逻辑前提,也是使婚姻制度获得职大法律效益的理论基础。 关于婚姻的本质争议很大,众说纷纭,主要有以下观点[1]: 1 制度说 在大陆法系的法国,于1902年,卢斐补主张婚姻并非契约,而为制度之一。认为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故婚姻当事人结婚以后,制度上的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毫无关系。彭努尔也解释结婚行为是使婚姻当事人结合而达成婚姻制度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夫妻不能变更婚姻效果,更不能因解除的合意而将婚姻予以解消。 2 状态说 认为个人欲将自己至于一般的普遍的法律状态而所为意思表示时,当事人应该受一般的普遍的法律所约束。即婚姻虽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合致,但此意思的合致,是以既存的法定婚姻效果使用于婚姻当事人为条件,所以在婚姻缔结后,当事人之间即形成夫妻身份。3契约说 契约说认为,独立的意思主体(即夫妻)立于平等地位,且由于当事人自由互惠,而其意思业已合致者,当即发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据以约束婚姻当事人。故结婚行为实为与财产法上的契约别无异趣。在英美法系中,也采契约说。认为婚姻契约应该具有民事契约的一般性质。如当事人应该有缔结婚姻契约的能力;有缔约意思;并符合一定的程序。但是一般认为婚姻契约具有特殊性:(1)婚姻应该具备一定的方式或者仪式,国家权力一般进行干预;(2)婚姻当事人无法自行变更婚姻效果;即使有当事人的合意,也无法终止婚姻;(3)婚姻可以发生特殊的身份法上的效果;(4)因为欺诈或者误解导致婚姻无效时,需要十分明确的证据;(5)婚姻契约产生的权利义务不得让与;(6)“人法的结合”之当事人,是以创造人法的共同生活体内成员地位和秩序为其目的。 4、合一行为说(2) 在德国,黑格尔在19世纪就认为婚姻行为与契约不同,认为婚姻系伦理关系,为夫妻共同生活体的关系。婚姻的目的是实现统一,将男女合而为一,而扬弃各方的自然的个别的人格,另行成立一个新的人格独立者,即为婚姻。它不同于一般的契约关系,因为一般契约当事人的人格一直是独立的。日本山中康雄博士认为:身份行为与市民社会法上的契约不同,在本质上无法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独立的意思表示行为,所以,身份行为的效果发生的依据并

康德黑格尔讲义

德国古典哲学概论、康德和黑格尔哲学 一、德国古典哲学概论 德国古典哲学从总体上说属于近代认识论哲学,因此与经验论、唯理论有许多共同之处,关注的都是认识主体的地位,但它综合了两者,至少力图克服两者各自的片面性。 其实,德国古典哲学是整个西方哲学的集大成(康德对亚里士多德的范畴论的改造,黑格尔对于赫拉克利特、巴门尼德和柏拉图的继承等)。我们尤其注意到它对十七、十八世纪英国经验论和大陆唯理论哲学,十八世纪法国启蒙运动的批判总结。 经验论强调知识源于后天经验,唯理论主张知识来自天赋能力,德国古典哲学综合两者,这在康德那里尤其明显。康德表示,正是经验论者休谟打破了他的教条主义迷梦。也就是说,他原先完全坚信莱布尼茨等人的理性主义观点,只看到了理性的重要性,但休谟对于因果必然性等观念的怀疑,使他看到了唯理论的问题,同时也注意到经验论走向怀疑论对于哲学的危害。他因此要重新为科学和哲学奠基,这是一种综合两者的努力。 然而,从总体上看,康德和其他德国古典哲学主要坚持的是唯理论进路,一般称为德国唯心论,或德国唯心主义(Germany Idealism)。主要哲学家有康德、费希特、谢林和黑格尔。黑格尔的弟子在其死后分成了青年和老年黑格尔两派,马克思和唯物主义哲学家费尔巴哈费于青年黑格尔派。 德国古典哲学强调认识批判,或者认识能力批判;强调精神对立于物质,且精神才是真正的存在;排斥功利主义的伦理,主张绝对的道德律令;哲学家们都在建立体系,他们都是学院哲学家,代表了学院哲学家的典范;他们的思想中包含着革命性,但他们并不故意地进行颠覆。 就德国古典哲学的社会哲学或政治哲学而言,它主要从法国启蒙运动获得灵感。康德曾经写过一篇名为《何为启蒙?》(实际上为〈何为理性?〉)的论文,他将启蒙运动界定为“人类脱离自己加之于自己的不成熟状态”。 我在这里先简单地介绍一下法国启蒙运动。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正处于资产阶级革命的前夜,资产阶级正在准备一次伟大的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彻底革命。与此相适应,在意识形态领域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启蒙运动,形成了战斗的无神论和唯物主义,为行将到来的革命制造舆论。马、恩说过:“18世纪的法国启蒙运动,特别是法国唯物主义,不仅是反对现存政治制度的斗争,同时是反对现存宗教和神学的斗争,而且还是反对17世纪的形而上学和反对一切形而上学的斗争。”这个时期的法国哲学要求观念在现实中得以实现,因此特别强调物质性因素。甚至提出了人是机器的口号。精神的肉体化。 法国启蒙哲学的革命性与英国哲学的保守性、妥协性是不同的,这与政治力量对比有关。在英国,资产阶级与封建势力达成的是某种妥协,确立的是君主立宪制度;法国则要求通过激进的革命后确立起完全的资产阶级政权。法国革命不再借助于宗教的外衣,许多哲学家都体现出无神论倾向。自然科学在这一阶段取得了更好的发展,对于哲学具有更多的意义。法国启蒙运动主要是唯物主义的,而十八世纪法国唯物主义反映了资产阶级彻底革命的要求,是对当时自然科学成熟的概括总结,是对以往的唯物主义的继承和发展。 法国启蒙运动被视为自文艺文艺复兴运动以来的第二次思想解放运动。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高举理性的旗帜,把理性当作一切现存事物的唯一裁判者。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的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宗教、自然观、社会形式、国家制度等都必须在理性的法庭面前受到最无情的审判。他们认为,过去由于专制制度和宗教窒息了人们的理性,致使人们长期处于愚昧和苦难之中;如今他们恢复了理性的权威,发现了永恒的正义。他们要求建立理性的王国,并热切而真诚地期望共同的繁荣昌盛。他们满怀激情,猛烈抨击封建专制制度和天主教会,因此他们的著作往往不能在本国出版,只能拿到国外去印刷,而他们本人则随时准备进巴士底狱。 在法国启蒙运动中,知识分子的永久形象确立起来了。与现在把知识分子与专家、学者联系在一起不同,那个时候,知识分子是人类普遍命运的代言人。法国启蒙运动的主要代表人物:培尔、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孔狄亚克、拉美利特、爱尔维修、狄德罗、霍尔巴赫等人。他们在许多地方也存在着尖锐的对立和分歧。我们简单地提几个人。 伏尔泰(宇宙是一架巨大的机器,第一推动力来自上帝——上帝发一次命令,宇宙便永远服从。不再干预世界,受机械力学的影响,他的自然观是机械论的。他认为一切观念来自感觉,反对天赋观念论。宗教是理性的大敌。但要求保留宗教。即使上帝是没有的,也必须捏造一个。如果大家都信教,就不会有人行恶,就不会抢窃资产阶级的财产。 孟德斯鸠:批判封建专制制度和天主教会。主张宗教自由,要求改变现存宗教,反对宗教迫害。在世界观方面,他是一个自然神论者。他否定天主教的上帝,但承认作为世界始因的上帝。他说:上帝是宇宙的创造者和保养者;这便是上帝与宇宙的关系。上帝创造时依据的规律,也是保养时的规律。所以他认为上帝无法随便干预宇宙。既然宇宙的一切都受规律的制约,那么社会政治制度也有它自己的规律。 他坚持一种地理环境决定论。在他看来,合适的社会政治制度主要取决于社会赖以存在的地理环境。决定社会政治制度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气候的寒热、土地的肥瘦、面积的大小、人民的生活方式、信仰、人口、风俗、习惯等。其中的气候、土地等地理环境因素起着决定性的影响。比如不同的气候会形成不同的精神气质和内心感情。在寒冷的气候下人们具有充沛的精力,极大的勇气,较为直爽,缺少诡计,在炎热的气候下则相反。前者适合民主制度,后者适合奴隶制度。因为寒冷气候下的人们有勇气、有主动性,会自由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在炎热气候下,人们把懒惰当作幸福,需要惩罚和外在强制才能让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土地的肥沃与贫瘠也决定着社会制度。一个土地肥沃的

婚姻的本质是,夫妻是利益共同体,合作共赢

婚姻的本质是,夫妻是利益共同体,合作共赢 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关系到每个人的幸福。 人们现在越来越清晰的认识到,幸福的婚姻对于生活的重要,不愿意在不幸的婚姻里将就,凑合。 这是时代的进步,人们的自我意识开始觉醒,开始注重到个人幸福快乐才是首要的。 特别是女人开始醒悟了,再也不是男人的附属,牺牲自己,没有自我,委曲求全的维持着所谓幸福和谐的家。 家,应该是男人女人共同经营的结果。以哪一方的委曲求全,都是不道德的。 只有夫妻之间相互合作才能经营出一个和谐的家。 夫妻走到一起就是一个利益共同体,要讲求合作共赢,互惠互利;要讲求利益最大化。在双方合作中成就彼此,愉悦彼此,相伴一生。

既然是利益共同体,那就应该考虑匹配的问题。不匹配的婚姻,合作是不会愉快的,更不会共赢,婚姻解体也就不足为奇。 婚姻的将来也会是一种市场化的结果,好男配好女,渣男渣女无人要。 这样的婚姻才会更合理,更人性化。 美好和谐的婚姻给夫妻两人带来的共赢不言而喻,最大的受益者还是夫妻孕育的下一代。 有什么样的家庭就会孕育出什么样的孩子,而且一代一代的传承下去。 往大里说,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每一个细胞健康了,社会才能健康,家庭好了,社会才能好。 往小里说,夫妻和谐,家庭才能和谐,孩子才能在家庭中健康快乐的成长。孩子在良好的家庭氛围里成长起来,再去影响他的下一代,好的传承就这样形成了。 优胜劣汰是自然界的生存法则,是人与人合作的准则,也适合婚

姻里的夫妻关系。 想在婚姻里找到幸福,那就先提升自己。先从人渣提升到正常人,再从正常人提升到一个优秀的人,你自己是什么层次就会遇到什么层次的人。 时代的进步让人们更理智的去看待婚姻,从以前的要求别人提升到要求自己,只有先做好自己,你才配拥有婚姻。 两个优秀的灵魂,才能碰撞出和谐的音符,共同谱写出和谐的婚姻。

开端之论康德与黑格尔的对话

江西社会科学 “开端”之论:康德与黑格尔的对话 ■肖三蓉许媛媛马荣王挺 开端问题就是所谓的哲学“本体论”问题。康德对纯粹理性的批判就是为寻找一个哲学的“开端”,他把哲学的开端奠定在先验理性的层面,为德国古典精神哲学开了先河。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则是要消解开端和自在之物之间的紧张关系,他的辩证法是要把开端和结果统一起来。黑格尔主张开端一定是与人的精神,人的可经验的世界相关的。 [关键词]康德;黑格尔;开端之论;认识论 [中图分类号]B51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518X(2011)05-0036-06 肖三蓉(1977—),女,海南医学院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心理咨询技术、西方现当代哲学;(海南海口571101)许媛媛(1981—),女,大连汇文中学教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辽宁大连116033)马荣(1981—),男,复旦大学哲学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西方现当代哲学;(上海200433)王挺(1974—),男,华东师范大学心理与认知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临床心理学、道德心理学。(上海200062) “开端”是哲学关注的重要问题,可以说,所有的哲学问题都是从开端问题开始的。世界的开端问题也就是哲学的开端问题。古希腊早期的自然哲学家探求世界的“起源”,他们把这个起源称作“始基”,称作万物的“本质”、“材料”。当亚里士多德说,哲学起源于惊奇时,这个惊奇就是对“开端”的惊奇。一开始只是对某时某处某物的开端的惊奇,而后来则是对整个世界的惊奇,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是对“存在者之所以存在”的惊奇。《圣经》中开篇就谈世界的开端问题,也就是上帝创造世界的问题,这一开端处充满了玄妙不可测的事件,但正是这一开端启动了整个世界的运行与发展。即使到了已转向认识论的近代哲学,开端的意识仍然历久弥新。近代的哲学家或者把先天的东西或者把经验的东西当做开端,知识的一切部分只有和这个开端相连才能具有意义,正如基督教认为的只有把历史和人生与那个作为开端的上帝相连,历史和人生才有意义一样。 然而,西方哲学在康德那里发生了重要的转向,用康德自己的话来说就是发生了“哥白尼革命”。简单地说,传统的哲学追问的是,知识如何符合对象?而康德的问题是:对象如何符合知识?康德的追问开启了一个新的思考方式。这种新的思考方式当然也就影响到对“开端”的思考,使这一重要的哲学问题呈现出新的面貌。黑格尔和康德尽管在从事哲学研究中用语和思路有很大的不同,但黑格尔秉承了康德开创的批判哲学的精神。简单地说,开端不能到与人的精神无关的和人的不可经验的世界中去寻找,开端一定是与人的精神,人的可经 JIANGXI 江西社会科学 36JXSHKX

从心理学角度谈婚姻

从心理学角度谈婚姻 “幸福的家庭都是一样的,而不幸的家庭有着各自的不幸……”托尔斯泰的一句经典名言已经成为一个难以破解的诅咒!为什么有的人可以拥有幸福的婚姻,而另外一些人却有着各自的不幸呢?那幸福的婚姻和失败的婚姻有什么内在的不同呢?最新的调查数据很惊人,城市的离婚率高达30%以上,很多年轻人甚至为此不敢结婚。 那如何才能拥有一段幸福的婚姻呢?带着这样的疑问,笔者采访了从事心理培训工作十多年的黄启团先生,业界都称他为“团长”,我们尝试从心理学的角度寻找婚姻幸福的密码。 净艺:团长,我知道你学过很多流派的心理学,同时,在最近这十多年里你一直都与全球顶级的心理学大师一起工作,能不能从心理学的角度谈谈婚姻? 团长:很好的一个主题,从心理学观点来看,一个人婚姻是否幸福,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一个人的婚姻是否幸福,通常在他成长的家庭和他童年的经历中已埋下了种子。当然,不同的学派有不同的观点,但从某一个高度来看,本质都是一样的。 爱的缺失 著名家族治疗大师萨提亚女士就认为:一个人的婚姻受到他的原生家庭影响。 一个孩子,如果成长在婚姻不幸福的家庭,那么长大后他会重复这种不幸福的婚姻状态。因为,人是家庭的产物,他对婚姻的态度会受到父母的影响。数据表明,经历过父母离婚的孩子,他将来离婚的几率要比健全家庭里成长起来的人高出好几倍。造成这种情况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他应对婚姻的模式,通常都是从父母那里学来的,父母的婚姻失败,通常是他们的应对模式有问题,儿女用同样的模式去建立自己的婚姻,那当然会重复父母的不幸,所以,你很容易就会从身边的人那里留意到,不幸的婚姻就像传家宝一样,代代相传。 这是我们表面看到的现像,那为什么会这样呢? 婚姻的幸福与否,爱是个重要的衡量标准。一个小孩在充满爱的家庭中长大,那么他得到的爱就满满的,爱的含义是很广泛的,肯定、宽容、关怀、欣赏、接纳都是爱的体现,一个孩子从小就没得到过这些爱,那么他自身就是缺乏爱的。成年后,他就很渴望别人的爱,特别是来自于伴侣的爱。可是,奇妙的是,根据萨提亚女士的研究发现,人因为相同而联结。所以一个缺乏爱的人,通常都会找到一位同样缺乏爱的伴侣,本身就缺失爱的人用什么去爱别人呢?这样婚姻的结局可想而知。 爱的缺失会导致他婚姻的失败。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萨提亚女士为此做了大量的研究,她独创的家族治疗流派为此提供了很多疗愈的方法,比如“家庭重塑”就是一个非常好的方法,在导师的带领下,让当事人回到成长不良的童年,重塑那段成长不良的经验,为自己的成长重新注入营养,让自己的人生再次充满爱。这样,就能从父母的模式中穿越,为自己开创幸福婚姻新模式。 没被满足的期待 一个人从小就有一些期待要被满足,如果在他的童年时期没有被满足,那么她就会一辈子追寻这份需求。 有个案例能说明这个问题:一个经历了三次婚姻的女性,她的每一任丈夫都会对她实施家庭暴力。为什么会这样?原来,这位女性的父亲就是个严重的家庭暴力施暴者。她从小看到自己的母亲被父亲打骂,那么在她的内心潜意识里就想改变这种暴力的男人,来拯救自己的母亲。于是成年后,她会在潜意识的带领下“我要拯救这种人!”,而自动搜寻有暴力倾向的男性为伴。最后不断的重复她父母的婚姻模式。 也许这个案例比较极端。但如果一个孩子很渴望父母的肯定,但从未得到过。那么成年

婚姻和恋爱的本质区别是……

这个世界上,无论有多少爱你的异性,他们都在你的家门之外,只能遥望,关注,祝福。只有一个人,他和你在同一个屋檐之下,相争相爱,相爱相争,吵吵和和,和和吵吵,岁岁年年,反反复复,却始终相守如一。 婚姻和恋爱的本质区别是…… 婚姻和恋爱有着本质的区别。 看懂了,看透了,幸福才会长久。 01 恋爱可以任性,但婚姻不能再以自我为中心任性妄为,要以家庭为重,顾全大局。 恋爱可以理想化,但婚姻是世上最现实的修炼道场,谁也得热爱柴米油盐。 恋爱可以轻易分手,可以重来多次,但婚姻一旦形成,信任、包容、忍耐是稳定的根基,除非你极端不幸福,不然不要轻易离婚,谁也经不起折腾。因为,和谁结婚都有不如意之处。 恋爱可以追求山盟海誓,惊天动地,但婚姻需要的是平实的幸福,细水长流的爱。 02 尤其,恋爱中的吵架和婚姻中的吵架,处理方式不能同样对待。 恋爱中吵架,如果是俩人因为原则问题、人生观世界观等大角度有巨大分歧,你要重视,可以考虑分手,寻找更合适的。 这年代几乎不会有不吵架的婚姻了。 吵架,是婚姻中的两个人必然要修炼的课题。 如果是因为小事情吵架,能沟通就多沟通,能磨合就磨合,能包容就包容。

任何陌生的两个人相处,必然会有一个磨合的有程。 这个过程,谁也逃避不了,跨越不了,都要勇敢面对。 磨合得好,修成正果可以平稳过渡到婚姻中。 03 婚姻的本质就是:有一个人,看得到你最好看的一面,也看得到你最难看的一面。 看得到你最善良最美好的一面,也看得到你最刻薄恶毒的一面。 看得到你最理解包容体贴的一面,也看得到你最狭隘小气无理取闹的一面。 看得到你最无私付出的一面,也看得到你最斤斤计较的一面..... 这个世界上,无论有多少爱你的异性,他们都在你的家门之外,只能遥望,关注,祝福。 只有一个人,他和你在同一个屋檐之下,相争相爱,相爱相争,吵吵和和,和和吵吵,岁岁年年,反反复复,却始终相守如一。 ——他就是你的爱人,他是世上唯一的人,是你生命的另一半,是你婚姻宿命里的修炼对象! 于是,和这样的一个人,也许,避免不了不吵,但可以尽量让自己别把吵架当回事,降低、忽略吵架对自己的影响。转移下注意力,多想想对方好的时候。 只要你能肯定——他仍是爱你的。 这就够了——谁的婚姻没有磕磕碰碰小吵小闹呢! 一念迷即是地狱,一念悟即是天堂。

哲理法学派(康德和新康德主义)

哲理法学派 第一节哲理法学派概述 一、哲理法学的特点及其在西方法学中的定位 哲理法学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是由德国古典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04)开创的一支法学流派。 哲理法学的特点是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去研究法学课题,在哲学体系之下对法学课题予以重新考察,从而得出了一些哲学化的法学观点,使其更接近“法”这一事物的本质。这是哲理法学的最大特色。此外,它在论述其法哲学思想时,又贯穿着人本主义和主体性哲学思想,提出“人是目的”的主张,体现了启蒙思想和古典自然法思想的精神。 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西方的法学流派划分为两大类。一是研究对象侧重实然法、研究方法侧重经验主义的实证法学;一是研究对象侧重应然法、研究方法侧重理性主义的非实证法学。依此标准,哲理法学则归属于非实证法学,其在西方法学流派中的定位可见下图:实证主义法学 自然法学 非实证主义法学 哲理法学 哲理法学派的发展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早期哲理法学和晚期哲理法学。二者在时间上间断了近一个世纪,但其哲学基础、研究方法是一脉相承的。由此也可以看出哲理法学生命力的强大。 二、早期哲理法学 早期哲理法学的代表人物主要有康德、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762-1814)、弗里德里希·威廉·约瑟夫·冯·谢林(Friedrich Wilhelm Joseph von Schelling,1775-1854)、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W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和路德维希·安德列斯·费尔巴哈(Ludwig Andreas Feuerbach,1804-1872)。早期的哲理法学派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学流派。其代表人物都首先是哲学家,而后才是法学家。他们的哲学观自成体系,而其法学观点又是建立在各自的哲学体系之上的,故而有很大的差异性。如“康德哲学的基本特征是调和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使二者妥协,使各种相互对立的哲学派

婚姻法期末复习试题及答案

《婚姻家庭法》期末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第小题1分,共15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加以肯定的婚姻家庭进化模式,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A.血缘群婚? ?B.对偶婚 C.乱婚? ?D.普那路亚群婚 2.下列不属于婚姻家庭社会功能的是() A.实现人口再生产? ?B.组织经济生活 C.维护社会治安? ?D.文化教育 3.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A.互相爱护? ?B.互敬互爱 C.互相尊重? ?D.互相敬重 4.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 A、遗产分割的时间 B、遗产保管的时间 C、继承开始的时间 D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时间 5.按照姻亲的分类,妯娌、连襟属于() A.血亲的配偶? ?B.配偶的血亲 C.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D.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6.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定的期限内提出,这个期限是() A.二年? ?B.一年 C.六个月? ?D.三个月 7.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男女结婚的() A.最理想的年龄? ?B.最适宜的年龄 C.最高年龄? ?D.最低年龄 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规定体现了(? ) A.男女平等原则? ?B.一夫一妻原则 C.保护妇女利益原则? ?D.婚姻自由原则 9.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A.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第三顺序法定继承人? ?D.代位继承人 10.根据《收养法》规定,成立收养的唯一必经程序是() A.向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 ?B.向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登记 C.向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登记? ?D.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11.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 A.20周岁以上? ?B.30周岁以上 C.40周岁以上? ?D.50周岁以上 12.收养关系解除后,未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 A.由双方协商处理? ?B.自行恢复 C.由法院判决是否恢复? ?D.永不恢复 13.我国诉讼离婚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 A.夫妻感情不和? ?B.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C.夫妻感情基础丧失? ?D.对子女和财产已妥善处理 1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 A.不予受理? ?B.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C.应进行调解? ?D.不予支持 15.离婚时,一方隐藏、转变、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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