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法制、业务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
(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
(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
(三)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
(四)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企业包括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等。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包括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和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本条第二款所称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是指托运人委托检查员对其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装箱过程、标牌标志、积载隔离等是否符合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的现场检查。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
和从业资格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安全生产培训经费,建立培训管理档案。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对辖区内装卸管理人员和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查阅相应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培训档案、年度考核材料等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检查核对相应岗位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管理
第六条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大纲。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考核大纲编制考核题库,制定考核程序。
第八条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的考核题库和制定的考核程序,组织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组织考核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参加考核人员可以向组织考核部门查询考核成绩。
第九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组织
本单位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报名参加考核,并向组织考核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报名申请及以下报名材料:
(一)申请考核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二)能够证明其为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有效文件。
第十条经考核合格的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担任其他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可不再参加考核。
第十一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加强经考核合格的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及时更新法制、安全、业务方面的知识与技能。
第三章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二条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从业条件,取得相应种类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见附件),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
《资格证书》按照危险化学品国际水路运输和国内水路运输类型,细分为包装、散装固体、散装液体等种类,并在证书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资格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式样及编号,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考核大纲。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考核大纲,编制装卸管理人员考核题库,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装卸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考核大纲,编制申报员和检查员的考核题库,制定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考核程序和考核题库,组织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考核程序和编制的考核题库,组织开展辖区内申报员和检查员的从业
资格考核工作。
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制定的考核程序和编制的考核题库,组织开展辖区内仅从事危险化学品国内水路运输的申报员和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决定由下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实施机构的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报名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当向组织考核的机关提交报名申请和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第十六条组织从业资格考核的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参加考核人员可以向组织考核部门查询考核成绩。
第十七条组织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考核的部门,应当在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合格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
装卸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到期需要换发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至90日,由申请人向原发证机关或其从业单位所在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人在证书有效期内的培训经历。
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发证机关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由发证机关重新颁发《资格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证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申请换发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参加考核合格后取得《资格证书》: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未达到16个小时且培训不合格的;
(二)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条经考核合格拟从业申报员和检查员的,应当向组织考
核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申请申报员、检查员从业资格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近2年内的考核合格证明;
(二)首次申请的,应当具有在同1个从业单位连续3个月的相应业务实习经历,提交从业单位的实习证明;
(三)检查员具有正常辨色力,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证明;
(四)无因谎报、瞒报危险化学品违规行为曾被吊销从业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符合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从业资格的决定。同意的,应当签发《资格证书》;不同意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2年内未从事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申报或者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应当重新申请考核和从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需要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应当聘用依照本规定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
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应当按照所取得的《资格证书》注明的类型和种类范围从事相关作业活动。
第二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将本单位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以下信息及时报送具有相应职责的管理部门,装卸管理人员信息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员、检查员信息报送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
(一)被聘用从业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被聘用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编号;
(三)被聘用从业人员的从业区域;
(四)解聘从业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明证号和《资格证书》编号。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水路运输企业的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二十八条聘用装卸管理人员的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或者聘用申报员、检查员的水路运输企业未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报送信息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和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一)将《资格证书》转借他人使用的;
(二)涂改《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从业资格管理等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法制、业务素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 (一)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 (二)危险化学品港口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 (三)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口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 (四)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企业包括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者、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等。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包括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和装卸管理人员、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本条第二款所称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是指托运人委托检查员对其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装箱过程、标牌标志、积载隔离等是否符合国际公约、规则和国内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的现场检查。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
和从业资格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制定培训计划,安排安全生产培训经费,建立培训管理档案。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对辖区内装卸管理人员和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查阅相应岗位人员的劳动合同、培训档案、年度考核材料等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二)检查核对相应岗位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章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管理 第六条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组织制定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大纲。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考核大纲编制考核题库,制定考核程序。 第八条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的考核题库和制定的考核程序,组织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组织考核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参加考核人员可以向组织考核部门查询考核成绩。 第九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储存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组织
枣庄市交通运输局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港口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服务指南 《山东省港口条例》第四十四条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当按规定取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管理和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从业资格证。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港口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考核程序和考核题库,组织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考核工作。 (三)申请主体:自然人 (四)办理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无妨碍从事相应岗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参加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知识培训; 4、参加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且成绩合格。 (五)申请材料名称、来源、数量及介质要求: 1、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与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相关培训证明; 4、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成绩合格证明。 (六)数量信息:无数量限制 (七)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 (八)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无中介机构和特殊环节
(九)办理流程: (一)受理: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窗口。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窗口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审批: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四)办结:根据有关审批资料和决定,制作资格证书,由窗口发放给申请人,资料归档。 (十)办理方式:枣庄市交通运输局港航服务大厅或山东政务服务网办理 (十一)受理窗口:综合业务窗口 (十二)受理窗口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1:50,下午13:30-16:50 (十三)办件类型:即办件 (十四)法定期限:在公布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合格人员颁发《资格证书》。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 第三章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三条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 (三)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第二十四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严禁使用货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五条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牵引车以及其他专用车辆由企业自行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六条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具的技术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七条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2部分:非金属常
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2)等有关技术要求。 使用压力容器运输危险货物的,应当符合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等有关技术要求。 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货物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到具有污染物处理能力的机构对常压罐体进行清洗(置换)作业,将废气、污水等污染物集中收集,消除污染,不得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第四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三十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对托运的危险货物种类、数量和承运人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设置标志,并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按照规定添加,并告知承运人相关注意事项。 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是保障公共安全和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了规范这个行业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本文将从准入条件、从业资格要求、培训与考核、安全意识培养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准入条件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准入条件是确保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以及秉持安全第一的责任感。首先,从业人员应具备达到法定年龄的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该职务所需工作。其次,申请人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且具备良好的驾驶记录,没有严重交通事故记录或违法行为。此外,申请人还需通过相关考试和背景审查,确保其品行端正,没有犯罪记录。 二、从业资格要求 为了提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安全意识,规定了相应的从业资格要求。首先,从业人员需要通过专业知识考试,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品性质、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知识。其次,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良好的仪容仪表和沟通表达能力,能够与客户、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人员有效沟通。同时,还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能够在危险情况下正确判断、快速应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障人员和环境安全。 三、培训与考核
为了确保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达到相应的安全管理水平,规 定了培训与考核制度。从业人员必须参加规定的培训课程,并通过培 训考核,方能取得相关证书。培训内容包括危险品的识别、运输规范、装卸操作技巧等。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核,确保 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危险品运输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四、安全意识培养 安全意识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核心素质之一,规定了相 应的安全意识培养要求。从业人员应接受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了 解最新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此外,要求从业人员参加模 拟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他们在真实危险情况下的应对能力。同时, 加强安全意识培养,通过讲座、培训、宣传等形式,不断强化从业人 员的安全责任感和法律意识。 五、监督管理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是有效落实管理规定的重要 环节。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检查,确保其行为符合 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同时,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推动培训质 量的提升。另外,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对违法违规行为 进行监督和举报,形成合力,净化行业环境。 综上所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是确保行业安全 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准入条件、从业资格要求、培训与考核、安全 意识培养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都有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 正文: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涉及多种化学品和物质的 运输,因此,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十分重要。为了确保运输安全,保护 行车人员、货物和环境的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本文将对 这些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并强调从业人员需遵守的注意事项。 一、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需要持有相应的证书和资质才能从事相 关工作。首先,他们需要通过相关的考试,获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 业资格证书。这个证书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准入证明,证 明其具备了相关的知识和技能。 此外,从业人员还需定期接受培训,掌握最新的运输规定和安全知识。他们需要了解各类危险货物的性质、运输要求和事故处理方法, 以便在发生紧急情况时能够应对。 二、从业人员的健康要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需要身体健康,没有对从业工作产生不 良影响的疾病或行为。他们需要接受定期的体检,确保身体状况良好。在体检中,医生会对其进行全面体检,包括身体健康状况、视力、听 力等方面的检查。 此外,从业人员还需遵守相关的工作纪律,不得饮酒、吸烟等可能 影响工作安全的行为。这些要求的目的是确保从业人员能够始终保持 集中注意力和敏锐的反应能力,确保道路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
三、从业人员的行为要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行为规范,确保安全 运输。首先,他们需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包括限速、禁止超车、禁 止酒驾等规定。他们需要在道路上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保持稳定的 车速,并且注意交通状况。 其次,从业人员需要定期检查和维护运输工具。他们需要确保车辆 和设备的完好性,包括制动系统、安全阀、泄露控制装置等等。对于 出现故障或损坏的部件,必须及时修理或更换,确保车辆在道路上的 安全运行。 此外,从业人员还需要遵守道路危险货物的装卸规程,确保货物的 安全运输。他们需要正确搬运和储存危险货物,确保不会发生泄漏或 其他安全问题。在装卸过程中,他们需要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确保 自身安全。 四、事故应急处理和报告要求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需要具备事故应急处理的能力。在发生 交通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他们需要迅速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和降 低事故后果。他们需要学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泄漏控制设备等应急设备,并且知道如何进行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从业人员需要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并配合事故调查。他们需要提供详细的事故信息和情况描述,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处 理和调查。这有助于改善工作中的不足,并预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1.03.09 •【字号】浙政办发〔2021〕13号 •【施行日期】2021.03.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 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3月9日 浙江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行业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这条红线,聚焦车、路、人、企业、系统、机制等关键要素,构建大数据、网格化、全链条闭环管控机制,解决影响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重大问题,全面提升行业本质安全水平,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二、加强运输企业管理 (一)加强新增企业和运力管理。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初次申请经营许可,或现有企业申请扩大经营范围、新增运力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责任网格长、行业协会代表和专家,根据当地市场需求、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运输业务饱和情况等,对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公示7天,并同时将审核报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细化企业停车场管理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新增自有或租赁停车场(位),应按规定通过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的安全评价。停车场应具备明显的安全标识、运行可靠的视频监控和夜间照明系统、清晰的车道和停车位标识标线、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应急设备等,视频监控系统应接入企业监控平台,实行封闭式管理。车辆应定点定位停放。 (三)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拥有25辆以上专用车辆(不含挂车)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单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25辆车(不足25辆的按照25辆计算)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依法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22年修正版)(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技能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其他实施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优先聘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从业人员从事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工作。
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关于“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危险货物运输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快速。危险货物的运输与普通货物的运输不同,其安全隐患较大,如不加以管理,将会带来严重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为了保障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我国对危险货物运输实行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其中最重要的便是《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标准和管理措施,综合管理和协调运输业务,保障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该规定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车辆管理、驾驶员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均做出了具体细则和要求。 首先,从经营管理方面来看,《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资质,设立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职责清晰的管理岗位,建立健全各级管理档案,保证经营、安全、事故等各项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还应当制定管理程序、职责、制度、规范,并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组织机构,以规范企业的运营管理。 其次,从车辆管理方面来看,《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
用符合规定的适用车型、车长、车宽等车辆,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装备和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并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稳定性。此外,车辆必须持有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和驾驶证,同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性能检测、安全检测等工作,确保车辆符合要求。 再次,从驾驶员管理方面来看,《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选用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和驾驶证的驾驶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和考核,确保驾驶员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能熟练掌握危险货物的装卸和运输,保证驾驶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最后,从安全管理方面来看,《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规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计划,确保车辆安全运行,防范安全事故,及时处置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事故和紧急情况,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此同时,企业应当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培训,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教育宣传活动,提升全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总之,《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作为一项重要的行业管理制度,为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提供了全面的规范管理要求,是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保障。相关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各项责任,加强管理落实,坚持安全第一,确保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运营,促进我国危险货物运输业的可持续发展。
最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6最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第四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是中国政府为了确保道路运输安全和保护公众利益而制定的一项法律法规。该规定详细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的各项管理措施和要求,以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事故防范。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第一章:总则 该规定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的定义和目的,指出危险货物运输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该章节还强调了政府部门的职责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义务。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 该章节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才能从事危险货物运输活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章节还明确了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变更申请的程序。 第三章:车辆安全设备 该章节强调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备,包括车载灭火器、报警装置、防爆装置等。车辆的装载和运输过程中必须保持货物的稳定,防止发生倾倒、泄漏等事故。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 该章节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资质和培训要求。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经过专门的危险货物运
输培训,并定期参加教育和培训课程。同时,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和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章:危险货物分级管理 该章节明确了危险货物的分类和管理要求。危险货物根据其危害程度和风险等级分为不同等级,不同等级的危险货物需要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和防护措施。同时,该章节还对危险货物的包装、标志和标牌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第六章:企业责任和公共安全 该章节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车辆的维护和检修、驾驶员的健康管理、用户咨询和投诉的受理等。同时,该章节还规定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公众的安全和利益。 第七章:监督检查和处罚 该章节规定了监督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监督和检查要求,包括对经营许可证的审核、运输车辆的检查和驾驶员的考核等。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监督部门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扣车辆、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第八章:附则 该章节对规定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如对特殊情况的处理、对外转让经营许可证的限制等。 总结起来,《从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是中国政府为了保障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和维护公众利益的一项重要法规。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是一个关乎公共安全和人民福祉的重要领域。为了保障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护环境并避免事故发生,相关部门制 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以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行为。本 文将对这些管理规定做出介绍。 一、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 1. 依法取得有关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通过相关考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书 方可从事相关工作。该证书是对从业人员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的认可,证明其具备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能力。 2. 具备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 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危险品的特性、装卸操 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同时,他们还应具备良好的职 业道德素养,严守纪律,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 1. 培训内容 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道路危险货物的分类、标志、包装、运输要求等 方面的知识,以及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2. 培训形式
培训可以采取集中培训、现场观摩、模拟操作等多种形式。培训机 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并确保培训的教学质量和效果。 三、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 1. 服从管理 从业人员要服从运输企事业单位的管理,积极履行职责,做好工作 记录和工作报告,如实申报个人信息,并按要求参加各项考试和培训。 2. 守纪律 从业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 禁止酒后驾驶和超速行驶,保持良好驾驶行为,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 顺利。 3. 安全操作 从业人员在运输过程中,应按照运输规定选择合适的车辆和设备, 正确操作和维护。同时,要加强对危险货物的装卸操作,确保安全稳 定的卸货过程。 四、从业人员的安全防护 1. 佩戴防护用品 从业人员在装卸危险货物、搬运等作业时,应佩戴防护用品,如安 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和人身伤害。 2. 安全设施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教材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涉及的危险货物种类、运输环节和法律法规要求繁多,相应的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也就很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掌握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熟悉危险货物的种类和相关特性及包装要求;理解危险货物运输各环节的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是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重要保障. 一、《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一)关于开业的规定 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关于安全生产保障的规定 (1)资金、机构(2)生产、经营、储存设置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3)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4)安全警示标志(5)特种设备的生产、检测(6)废弃物的处置(7)危险源的登记、应急措施的普及(8)安全生产检查(9)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10)必须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 是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质、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一)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1)依照法律法规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考核,取得从业资格。 (3)安全防护措施、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4)托运人:有资质的企业,向承运人说明种类、数量、特性、应急措施。(5)向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6)不得超载,悬挂标志。 (7)配备押运人员。 (8)未经公安部门批准不得进入限制通行区域 (9)应急预案及演练 (10)发生事故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安监、环保、公安、卫生 (二)处罚规定 (1)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超载、安全技术不达标的车辆运输的、未经批准进入限制区域的、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2)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未悬挂标志、不配备押运人员、长时间停车不报告的、化学品丢失、被盗的或泄露等不报告的、发生事故企业不整改的。 (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 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从业人员要求 1 一般要求 1.1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该无犯罪记录,并承诺无酗酒和吸毒历史。 1.2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应接受企业或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 解所运载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熟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积极参加应急演练。 1.3 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认证书。 1.4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应根据运输、装卸危险货物的种类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参见附录A。 2 驾驶人员要求 2.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每车至少配备1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与本企业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驾驶人员。 2.2驾驶人员准驾车型驾龄至少为5年,且五年内无违章记录或交通责任事故,年龄 不超过55周岁。 2.3驾驶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2.4 有酒后驾车违法记录和交通安全违章满12分的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应重新 参加安全考核。 2.5 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危险货物运输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员,不得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3 押运人员要求 3.1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每车至少配备1名具有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与本企业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押运人员。
3.2押运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 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未履行押运监管职责导致危险货物运输责任事故的押运人员,应重新参加安全考核。 3.4 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危险货物运输责任事故的押运人员,不得从事危险货物押运。 4 装卸管理人员要求 4.1 装卸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2 装卸管理人员应对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指挥。 4.3 装卸管理人员应对危险货物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本企业或单位装卸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4 装卸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因装卸现场指挥失职导致危险货物运输责任事故的的装卸管理人员,应重新参 加安全考核。 4.5 装卸管理人员应对装卸设备的维护保养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建立相关记录档案。 4.6 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危险货物运输责任事故的装卸管理人员,不得从事危险货物装卸。 2
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 格考核大纲
1.掌握《安全生产法》; 2.掌握《港口法》; 3.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4.掌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5.掌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6.掌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7.掌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8.熟悉《消防法》; 9.熟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0.熟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1.熟悉《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12.熟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3.熟悉《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14.熟悉《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15.了解《港口设施保安规则》; 16.了解《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知识。 1.掌握危险货物装卸安全及事故应急处置。 2.掌握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与监控方法。 3.掌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原理与方法。 4.熟悉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常识。 5.熟悉作业现场危险货物积载与隔离的管理要求。 6.熟悉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急措施与医疗急救。 7.了解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评价导则。
8.了解危险货物库场管理要求。 9.了解危险货物分类、品名编号和特性。 企业管理基础知识: 1.掌握企业管理的基本原理。 2.掌握员工教育与培训的途径和方法。 3.熟悉企业全面质量管理、质量保证体系。 考核内容及分值分配: 1.《安全生产法》- 3分 2.《港口法》- 2分 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分 4.《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2分 5.《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 2分 6.《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1分 7.《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分 8.《消防法》- 1分 9.《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分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技能水平, 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 ,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包括与水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的港口企业、航运企业、代理企业等)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从业资格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前款所称从业资格包括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装卸管 理人员、申报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从业资格。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指导、监督全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 业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考试大纲和题库、制定考试及继续教育工 作规范和程序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 理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
业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负责水路危 险货物运输企业的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培训、考试和从业资格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实行考培分离、分级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水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安排安全生产培训经费,建立健全培训管理档案和制度,依法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所在岗位的安全生产技能,熟悉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能力,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管理 第六条从事危险货物储存的港口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主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