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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城市消防行业标准)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城市消防行业标准)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城市消防行业标准)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3.2重置价值 the total cost for re-building or re-purchasing

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3.3烧损率 fare damage rate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3.4残值 residual value

财产烧损后的残存价值。

3.5低值易耗品 goods which is of low value and easy to be damaged

价值低、易损耗、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3.6 经济林木 economic forest

果、茶、桑、竹、橡胶树等林木。

3.7 古树名木 ancient and rare trees

古树指百年以上(含100年)树龄的树木:名木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3.8文物建筑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被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含县、市级)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古建筑组、群,纪念建筑,石窟寺。

3.9文物建筑重建费 cost for re-building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文物建筑遭受火灾后在遵守“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下进行重建时所需的费用。

“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是指:保持原来建筑的形制;保持原来的建筑结构;保持原来的建筑材料;保持原来的工艺技术。

3.10文物建筑典型实物 typical object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由许多相同古建筑中挑选出的概括性强、设计完善、规划完备、保存完整的古建筑实物;对尚存不多或仅存一座的古建筑,即使残缺也按典型实物对待。

4 计算方法

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在具体统计时,应按本标准逐项计算财产损失。

4.1损失额计算单位

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4.2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4.2.1在用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已使用时间(年)]×烧损率(%) (1)

式中:重置价值——按附录A确定;

折旧年限——按附录B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确定。

4.2.2 在建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在建工程造价(元/平方米)×受灾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平方米)×烧损率(%) (2)

式中:在建工程造价(元/平方米)——依据在建工程受灾时已投入资金确定。

烧损率——按照附录C确定。

4.2.3房屋装修财产损失计算

a)烧损后能够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计算。

b)烧损后不能够修复的,按全部烧损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已使用时间(年)] (3)

4.2.4文物建筑财产损失按附录D计算。

4.3设备(含房屋、构筑物内配套设备及施工设备)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同式(1)。

4.4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类财产的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折旧年限80%,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财产损失按下式计算: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20%×烧损率(%) (4)

4.5 其他财产损失计算

4.5.1商品、原材料、燃料财产损失计算

按烧损前购进价格加上税金、运输、仓储等费用扣除残值计算。

4.5.2 在产品,半成品,成品,协作产品财产损失计算

按成本价格扣除残值计算。

4.5.3低值易耗品财产损失计算

按烧损前财产总量价值的20%计算。

4.5.4城乡居民财产损失计算

a)家电,家具,文体用品等财产按当地当时重置价值,以折旧年限10年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10)×已使用时间(年)] (5)

其中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8年,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财产损失按重置价值的20%计算。

b)衣物,日常生活用品等财产损失按其烧损前财产总量价值的30%计算。

c)金银饰品等财产损失按当地当时的加工费计算。

4.5.5图书资料财产损失计算

图书,期刊等资料按上年度的分类平均书价计算;缩微胶片(卷),磁带,光盘等非图书资料按购进价格计算。

4.5.6 古董,字画,古籍善本,美术工艺品,珠宝,金银制品及收藏品等可移动文物财产损失计算进入市场的按商品计算,其他按文物部门评估价格计算或按其名称,数量,文物级别.烧损程度以文字表述。

4.5.7 牲畜,家禽,粮,棉,油,养殖业,农作物及经济林木等财产损失计算

按当地当时市场价格扣除残值计算。

4.5.8城市园林财产损失计算

a)苗圃,草圃,花圃等苗木及公园,道路绿化用树木财产损失,按当地当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每平方米(株)价格计算。

b)古树名木财产损失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评估价格计算,可按其名称,数量,保护类别,烧损程度以文字表述。

4.5.9草原状(草山,草地)财产损失计算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全例》规定计算。

4.5.10国家重点保护珍稀动物财产损失计算

按其烧损动物的名称,保护类别,数量和烧损程度以文字表述。

4.6本标准未列入财产,其财产损失可参照上述有关条款计算。

5 统计程序

5.1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本标准附录E 向公安消防机构填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提供有关原始票据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真实情况。

5.2市,县级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标准附录F,填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统计、核定,并逐级上报。

5.3对情况复杂或初步断定为重、特大火灾的,市,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可邀请其他部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统计,核定。

5.4受灾单位或个人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附录A 重置价值的确定

A.1房屋、构筑物重置价值(不含土地购置费)的确定

计算公式:

重置价值=失火时该房屋、构筑物工程造价(元/平方米)×受灾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平方米)………………………A1

式中:失火房屋、构筑物的工程造价,按当地建委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站或房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A.2房屋装修重置价值的确定。

按当地失火时实际投工投料的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A.3 设备重置价值的确定

A.3.1直接方法

在市场上可以找到与烧损设备相同的产品,直接以其市场价格作为重置价值;在市场上找不到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以原值作为重置价值。

A.3.2 类比方法

在市场上找不到与烧损设备相同产品,但可以找到与之相类似的产品,参照其市场价格作为重置价值。

附录B

表B1 财产折旧年限表

附录C

表C1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与取值

注: 1.房屋、构筑物烧损率评价单位:幢、间。

2.设备烧损率评价单位:台、套、只、个、座、条、节、辆等。

附录D 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D.1 计算公式:

D.1.1 单座文物建筑

HS=C×(XB+XBT)×S …………………………………………………………………(D1)

式中: HS——文物建筑火灾损失额,元;

C——文物建筑重建费,元;

XB——文物建筑保护级别系数;

XBT——文物建筑保护级别调节系数;

S——烧损率(%)。

D.1.2 文物建筑组、群n

HSZ=ΣHSi(I=1,2,3,……n)………………………………………………(D2)I=1………

式中:HSZ——文物建筑组、群火灾损失额,元;

His——组成文物建筑组、群的各单座文物建筑的火灾损失,元;

n——文物建筑组、群中发生火灾的单座文物建筑数。

D.2 文物建筑重建费C

由文物部门参照当地有关部门颁布的古建筑修缮概(预)算定额,依据发生火灾时的实际修缮费用提出。

D.3 XB、XBT系数的取值

D.3.1 XB的取值按表D1

表 D1

D.3.2.2文物建筑组、群中的单座文物建筑XBT的取值按表D3。

事故损失统计及计算方法

计算 编辑 伤亡事故统计计算方法伤亡事故统计计算有如下几种方法: (1)千人死亡率: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因工伤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其计算公式: 千人死亡率=死亡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00 (2)千人重伤率:表示某时间内,平均每千名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的重伤人数。其计算公式: 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00 (3)工伤事故严重率:表示某时期内,每人次受伤害的平均损失工作日数。其计算公式: 工伤事故严重率=总损失工作日/伤害人次 (4)工伤事故频率:表示某时期内,平均每千名职工中发生事故的次数。其计算公式: 工伤事故频率=事故次数/平均职工人数×1000 (5)百万吨死亡率:表示每生产一百万吨物质如煤、钢平均死亡人数。其计算公式: 百万吨死亡率=死亡人数/实际产量(吨)×1000000 7损失 编辑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 是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所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其计算范围包括: ①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②丧葬费及抚恤费; ③补助及救济费用; ④歇工工资; ⑤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⑥现场抢救费用; ⑦清理现场费用; ⑧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⑨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⑩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2)间接经济损失。 是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其计算范围包括: 产、减产损失价值; ②工作损失价值; 源损失价值; ④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⑤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及其他损失费用。 损失工作日:指被伤害者失能的工作时间。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规定,按伤害程度分类为: (1)轻伤,指损失1个工作日至105个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个工作日的失能伤害,重伤的损失工作日最多不超过6000工作日; (3)死亡,指损失工作日超过6000工日。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Statistic method for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3.2 重置价值the total cost for re-building or re-purchasing 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3.3 烧损率fare damage rate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3.4 残值residual value 财产烧损后的残存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8-11-16批准发布1999-01-01实施

3.5 低值易耗品goods which is of low value and easy to be damaged 价值低、易损耗,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3.6 经济林木economic forest 果、茶、桑、竹、橡胶树等林木。 3.7 古树名木ancient and rare trees 古树指百年以上(含100年)树龄的树木;名木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3.8 文物建筑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被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含县、市)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湖建筑,古建筑组、群,纪念建筑,石窟寺。 3.9 文物建筑重建费cost for re-building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文物建筑遭受火灾后在遵守“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下进行重建时所需的费用。 “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是指:保持原来建筑的形制;保持原来的建筑结构;保持原来的建筑材料;保持原来的工艺技术。 3.10 文物建筑典型实物typical object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由许多相同古建筑中挑选出的概括性强、设计完善、规划完备、保存完整的古建筑实物;对尚存不多或仅存一座的古建筑,即使残值也按典型实物对待。 4计算方法 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在具体统计时,应按本标准逐项计算财产损失。 4.1 损失额计算单位 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4.2 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4.2.1 在用房屋、构筑屋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已使用时间(年)/折旧年限(年)]×烧损率(%) (1) 式中:重置价值——按附录A确定; 折旧年限——按附录B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确定。 4.2.2 在建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渔业资源及损失量计算

日照港岚山港区北作业区一期码头(围填海)工程 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 补充资料: 一、渔业资源现状 资料来源于山东省海洋水产研究所于2009年5月进行的30个站位(见表1、图1)的取样调查。

图1 渔业资源、鱼卵仔鱼调查站位 因RS11站底质为石块,导致拖网时网破,调查未能完成,实际完成站位23个。 (1)种类组成 本次调查共出现渔业资源种类58种,其中鱼类37种,占总种类数的63.8%;虾类14种,占24.1%;蟹类3种,占5.2%;头足类4种,占6.9%(见图2)。

图2 渔业资源种类组成 表2 渔业资源种类名录 种类序号名称拉丁名

(2)资源量组成及平面分布状况 调查海域渔业资源平均渔获量为53.6kg/h,平均资源密度为22816.4尾/h,平均资源量为402.2kg/km2。其中,渔获量大于100kg/h的站位2个,分别为RS22站和RS23站,渔获量分别为148.9kg/h和145.9kg/h;渔获量在50~100kg/h的站位8个,分别是RS25、RS24、RS08、RS20、RS07、RS13、RS09和RS10站,渔获量分别为96.0kg/h、84.2kg/h、78.3kg/h、78.1 kg/h、76.9 kg/h、66.7 kg/h、65.4 kg/h和59.0kg/h;渔获量在25~50kg/h的站位6个,分别为RS12、RS18、RS15、RS14和RS28站,

渔获量分别为48.6kg/h、47.6kg/h、45.9kg/h、34.3kg/h和32.3kg/h;其余站位渔获量在10~25 kg/h,渔获量最低的站位为RS19站,仅10.8 kg/h(表3)。 表3 各站位资源分布一览表 23个站位中,资源密度超过1×105尾/h的站位1站,为RS23站,资源密度为170703尾/h,资源密度在1×104尾/h以上的站位有15个,分别为RS09、RS20、RS22、RS25、RS28、RS07、RS10、RS15、RS12、RS08、RS14、RS16、RS30、RS21和RS24站;资源密度在5000~10000尾/h的站位有RS13、RS17、RS26和RS18站;资源密度在3000~5000尾/h的站位有3个,RS29、RS19和RS27站,其中资源密度最低站位为RS27站,仅为3680尾/h。 (3)资源结构及优势种类

公安部关于试行《火灾间接损失额计算方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试行《火灾间接损失额计算方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发文时间:1992-11-06 法规类型:公安法规发文文号:公通字[1992]151号实施时间:所属行业: 阅读次数:301 失效时间:所属区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我部制度了《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现印发给你们,从1993年1月1日起试行。 把火灾间接经济损失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是火灾统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全面掌握火灾情况,准确反映火灾危害,提高社会消防意识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全面理解其精神实质,熟悉掌握火灾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法和具体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要广泛开展对《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和《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的宣传教育,使有关单位和人员正确对待火灾统计法规,如实地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火灾统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认真核实每起火灾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实统计填报,坚决防止少报、漏报的现象,维护火灾统计工作的严肃性。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我部消防局。 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 为了做好火灾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工作,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法。 1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范围 1.1因火灾停工、停产、停业(以下简称三停)造成的经济损失 1.1.1发生火灾单位造成的三停经济损失。 1.1.2由于使用发生火灾单位所供给的能源、原材料、中间产品等造成的相关单位三停经济损失。 1.1.3为扑救火灾所采取的停水、停电、停气(汽)及其它所必要的紧急措施而在直接造成有关单位的三停经济损失。 1.1.4其它损失。 1.2因火灾致人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何计算本案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

如何计算本案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 基本案情: 原告系广东省生产腊肠的知名食品企业,为扩大生产借资建设新厂房。该工程内容分为保温材料组装、土建工程和钢结构工程。分别由海口新华、南昌滕玉和广州天架公司施工,由城乡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预计于2004年12月10日竣工投产。不幸的是,新华公司在施工中严重违章作业,导致火灾,大火将新建厂房严重焚毁。主要生产车间均须重建方可使用。 经市公安局东黎分局消防处调查,认定起火原因系用于保温施工的高温卤钨灯铐燃地面上的聚氨酯泡沫填缝剂起火所致。市公安局东黎分局消防处于2005年5月9日作出广公消(东黎)责(2005)第003号火灾事故责任书,该责任书认定: 海口新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施工单位,没有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消防工作职责,未落实消防责任,未严格火源、电源和易燃物可燃物管理,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相应种类消防器材,违反了《市消防条例》第22条第1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致使施工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高温灯具进行作业引起火灾,并导致火灾蔓延、扩大。海口新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作为直接引起火灾事故的单位,负有直接责任。 广东省万得圆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建设单位,没有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消防工作职责,未落实消防责任,未严格火源、电源和易燃物可燃物管理,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相应种类消防器材,违反了《市消防条例》第22条第1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致使施工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高温灯具进行作业引起火灾,并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广东省万得圆食品有限公司负有间接责任。南昌滕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施工单位,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没有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消防工作职责,未落实消防责任,未严格火源、电源管理,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违反了《市消防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南昌滕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有间接责任。 广州天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施工单位,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广州天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有间接责任。 该火灾事故责任书同时认定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4724704元。 火灾发生后,原告为重建厂房,尽快投产,减少损失,积极派人与四被告协商,但没有结果。于是,原告以侵权为由将四被告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要求四被告赔偿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厂房恢复原状的费用、火灾造成的经营损失等。 原告委托市房屋鉴定勘测设计院和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因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确定原告厂房毁损部分的财产损失为6920700元。 原告认为:应该以上述鉴定为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依据。 四被告认为:火灾事故责任书系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作出的合法有效的认定,因此,应以市公安局东黎分局消防处在火灾事故责任书当中陈述的直接损失4724704元为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依据。 法院认为: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法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预防,消灭火

储罐呼吸损耗计算方法

诸位: 这是一篇关于固定顶储罐储存有机液体时所产生的呼吸损耗的计算方法(依据美国的研究成果),特提供给大家参考,如有做化工类的或加油站(库)项目环评时可套用. 1、储存有机液体的基本罐型有固定顶罐、浮顶罐、可变蒸气空间罐和压力罐等五种,而固定顶罐是一种最普通的罐型,在国内最常被使用,是储存有机液体的普通罐型,一般认为是最低的接受水平,特别是在加油站和石油库用于储存汽油和柴油。 典型的固定顶罐由带有永久性附加罐顶的园筒钢壳组成,其罐顶可以有锥形、园拱顶形到平顶的不同设计。固定顶罐一般装有压力和排气口,它使储罐能在极低或真空下操作,压力和真空阀仅在温度、压力或液面变化微小的情况下阻止蒸气释放。固定顶罐的主要是呼吸排放和工作排放等两种排放方式。 2.排放量计算 2.1呼吸排放 呼吸排放是由于温度和大气压力的变化引起蒸气的膨胀和收缩而产生的蒸气排出,它出现在罐内液面无任何变化的情况,是非人为干扰的自然排放方式。 固定顶罐的呼吸排放可用下式估算其污染物的排放量: LB=0.191×M(P/(100910-P))^0.68×D^1.73×H^0.51×△T^0.45×FP×C×KC 式中: LB—固定顶罐的呼吸排放量(Kg/a); M—储罐内蒸气的分子量; P—在大量液体状态下,真实的蒸气压力(Pa); D—罐的直径(m);

H—平均蒸气空间高度(m); △T—一天之内的平均温度差(℃); FP—涂层因子(无量纲),根据油漆状况取值在1~1.5之间; C—用于小直径罐的调节因子(无量纲);直径在0~9m之间的罐体,C=1-0.0123(D-9)^2 ;罐径大于9m的C=1; KC—产品因子(石油原油KC取0.65,其他的有机液体取1.0) 2.2工作排放 工作排放是由于人为的装料与卸料而产生的损失。因装料的结果,罐内压力超过释放压力时,蒸气从罐内压出;而卸料损失发生于液面排出,空气被抽入罐体内,因空气变成有机蒸气饱和的气体而膨胀,因而超过蒸气空间容纳的能力。 可由下式估算固定顶罐的工作排放 LW=4.188×10^-7×M×P×KN×KC 式中: LW—固定顶罐的工作损失(Kg/m3投入量) KN—周转因子(无量纲),取值按年周转次数(K)确定。 K36,KN=1 36<K≤220, K>220,KN=0.26 其他的同 (1)式。 转EIA-3一个贴子:

【精编_推荐】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办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Statisticmethodforthefiredirectpropertyloss 1998-11-16发布199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目次 前言 1范围 (1) 2引用标准 (1) 3定义 (1) 4计算方法 (2) 5统计程序 (4) 附录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 (6) 附录B(标准的附录)财产折旧年限表 (7) 附录C(标准的附录)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及取值 (9) 附录D(标准的附录)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10) 附录E(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申报表 (13) 附录F(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核定表 (14)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颁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价浮动因素和采用了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重置折旧计算方法的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过去由公安部颁布的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的行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辽宁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敬承、贾宜普、石万明、赵馥森、张玉贤、杨凯生、 梁兴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了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火灾直接财产损失thefiredirectpropertyloss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 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3.2重置价值thetotalcostforre-buildingorre-purchasing 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3.3烧损率faredamagerate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 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3.4残值residualvalue 财产烧损后的残存价值。 3.5低值易耗品goodswhichisofvalueandeasytobedamaged 价值低易损耗,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3.6经济林木economicforest 果、茶、桑、竹、橡胶树等树木。 3.7古树名木ancientandraretrees,

火灾损失计算方法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指固定资产的价值分摊入到生产成本中的价值年限。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计算方法 5 统计程序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4 计算方法 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在具体统计时,应按本标准逐项计算财产损失。 损失额计算单位 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4.2 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4.2.1 在用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已使用时间(年) ]×烧损率(%) …(1)式中: 重置价值——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确定; 折旧年限——按附录B(标准的附录)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标准的附录)确定。 4.2.2 在建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在建工程造价(元/m2)×受灾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m2)×烧损率(%) (2) 式中:在建工程造价——依据在建工程受灾时已投入资金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 确定。 4.2.3 房屋装修财产损失计算: a) 烧损后能够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计算。 b) 烧损后不能够修复的,按全部烧损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已使用时间(年) ] (3) 4.2.4 文物建筑财产损失按附录D(标准的附录)计算。 4.3 设备(含房屋、构筑物内配套设备及施工设备)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同式(1)。 4.4 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类财产的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折旧年限80%,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财产损 失按下式计算: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20%×烧损率(%) (4) 4.5 其他财产损失计算 4.5.1 商品、原材料、燃料财产损失计算 按烧损前购进价格加上税金、运输、仓贮等费用扣除残值计算。

热能损耗量计算讲解

热能损耗量计算 一、工作时热损耗计逄 公式:Q=K(Q1+Q2+Q3+Q4+Q5) 式中:Q——工作时总的热损耗(J/H) Q1——通过烘干室外壁散失的热损耗量(J/H) Q2——加热工件及输送机移动部分的热损耗量(J/H) Q3——加热涂料(或水份)和涂料中溶剂(或水份)气化潜热损耗量(J/H) Q4——加热新鲜空气的损耗量(J/H) Q5——通过烘室门洞散失的热量损耗(J/H) K——考虑至其它未估计至的热量损耗储蓄备系数一般耳K=1.1~1.3 通过烘干室外壁热量损耗Q1计公式 Q=KF(t-t。) K——(保温板传热系数,单位J/m2·h·℃) 烘干室保温层厚150mm,取系数3500焦耳每平方米每小时每摄氏度 F——壁板面积(H2.45m+W2m)×2×38m=338m2 风道及燃烧表面积26m2 合计364m2 t400℃-t。30℃=370° Q1=3500J×364m2×370℃=471380000J/H =471380000÷4.1868=11258.178752kal≈11.26万大卡 2台炉——11.26×2=22.52万大卡 二、加热工件及输送机移动部分的热量耗量 Q2=G×C×(t-t。) 式中:G——工件质量克 C——工件的比热容[J/(kg·℃)] 工件:铁板输入速度80m/min ,W1.25m,厚1mm 铁密度为7.85g/cm3 铁比热为0.120卡/克℃ G=125cm×8000cm×0.1cm×7.85g/cm3×60min=47100000g 底漆炉 Q2=47100000克×0.120卡/克℃×230℃=129996000kal=129.996×104kal/h 面漆炉 Q2=47100000克×0.120卡/克℃×200℃=11304000kal=113.04×104kal/h 三、加热涂料及溶剂蒸发热量耗量 Q3=G×C×(t-t。)+r G——每小时进入烘干室最大涂料消耗量 C——涂料比热量容 r——溶剂的气化潜热

冷却塔损失量计算

冷却塔的工作原理: 冷却塔是利用水和空气的接触,通过蒸发作用来散去工业上或制冷空调中产生的废热的一种设备。基本原理是:干燥(低焓值)的空气经过风机的抽动后,自进风网处进入冷却塔内;饱和蒸汽分压力大的高温水分子向压力低的空气流动,湿热(高焓值)的水自播水系统洒入塔内。当水滴和空气接触时,一方面由于空气与水的直接传热,另一方面由于水蒸汽表面和空气之间存在压力差,在压力的作用下产生蒸发现象,带到目前为走蒸发潜热,将水中的热量带走即蒸发传热,从而达到降温之目的。 冷却塔的工作过程: 圆形逆流式冷却塔的工作过程为例:热水自主机房通过水泵以一定的压力经过管道、横喉、曲喉、中心喉将循环水压至冷却塔的播水系统内,通过播水管上的小孔将水均匀地播洒在填料上面;干燥的低晗值的空气在风机的作用下由底部入风网进入塔内,热水流经填料表面时形成水膜和空气进行热交换,高湿度高晗值的热风从顶部抽出,冷却水滴入底盆内,经出水管流入主机。一般情况下,进入塔内的空气、是干燥低湿球温度的空气,水和空气之间明显存在着水分子的浓度差和动能压力差,当风机运行时,在塔内静压的作用下,水分子不断地向空气中蒸发,成为水蒸气分子,剩余的水分子的平均动能便会降低,从而使循环水的温度下降。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蒸发降温与空气的温度(通常说的干球温度)低于或高于水温无关,只要水分子能不断地向空气中蒸发,水温就会降低。但是,水向空气中的蒸发不会无休止地进行下去。当与水接触的空气不饱和时,水分子不断地向空气中蒸发,但当水气接触面上的空气达到饱和时,水分子就蒸发不出去,而是处于一种动平衡状态。蒸发出去的水分子数量等于从空气中返回到水中的水分子的数量,水温保持不变。由此可以看出,与水接触的空气越干燥,蒸发就越容易进行,水温就容易降低。 冷却塔的分类: 一、按通风方式分有自然通风冷却塔、机械通风冷却塔、混合通风冷却塔。 二、按热水和空气的接触方式分有湿式冷却塔、干式冷却塔、干湿式冷却塔。 三、按热水和空气的流动方向分有逆流式冷却塔、横流(交流)式冷却塔、混流式冷却塔。 四、按形状分有圆形冷却塔、方形冷却塔、矩形冷却塔。 五、按冷却温度分有标准型冷却塔、中温型冷却塔、高温型冷却塔。 六、按噪声级别分为普通型冷却塔、低噪型冷却塔、超低噪型冷却塔、超静音型冷却塔。 七、按用途分有塑机专用冷却塔、发电机专用冷却塔、中频炉专用冷却塔、中央空调冷却塔、电厂冷却塔。 八、其他有喷流式冷却塔、无风机冷却塔、双曲线冷却塔等。 冷却水的补水问题 冷却塔水量损失,包括三部分 :蒸发损失,风吹损失和排污损失,即: Qm=Qe+ Qw+Qb

(财务知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最全版

(财务知识)火灾直接财产 损失统计方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Statisticmethodforthefiredirectpropertyloss 1998-11-16发布199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目次 前言 1范围 (1) 2引用标准 (1) 3定义 (1) 4计算方法 (2) 5统计程序 (4) 附录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 (6) 附录B(标准的附录)财产折旧年限表 (7) 附录C(标准的附录)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及取值 (9) 附录D(标准的附录)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10) 附录E(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申报表 (13) 附录F(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核定表 (14)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颁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价浮动因素和采用了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重置折旧计算方法的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过去由公安部颁布的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的行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和《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壹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辽宁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敬承、贾宜普、石万明、赵馥森、张玉贤、杨凯生、 梁兴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了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

火灾财产损失鉴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火灾财产损失鉴定 篇一: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财物已被损毁,无评估依据,实践中消防部门往往要出具一个火灾原因、责任及财产损失的结论报告,其对损失的评判主要是通过现场勘测清点和 当事人自述,审判中,能否以报告中注明的损失作为判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说明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发生后,有权核定火灾损失。《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火灾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火灾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

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损失的核定只是一种国家的宏观统计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对财产损失的核定是依据当事人的申报针对统计需要而核定的,不是对财产损失的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并不等同于火灾实际的损失。《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等,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不可能像鉴定那样将烧毁程度等数据精确量化计算价值(例如名人字画),只能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作出,其性质是一种统计数据,其作用是用于宏观的火灾统计,作为国家消防宏观指导、决策的依据。所以,核定 的结论不是火灾财产的实际损失,不能作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的依据。当事人寻求救济时,可以委托财产评估或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评估或鉴定结论可以作为火灾实际财产损失的依据。 但如果当事人未委托评估机构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仅以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损失核定表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对当事人的损失综合认定。 篇二:火灾损失评估说明 烧损物资及烧损房屋现在价值评估技术说明 一、评估对象

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

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 1.背景和依据 为推动和规范环境污染损害的鉴定评估工作,定量化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与国家生态环境资源在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中遭受损害的赔偿与司法判决提供技术支持,依据《宪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提出本《方法》。 2.定义 2.1 环境污染损害 指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造成的各类损害,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污染修复和/或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期间损害。 2.2 生态环境服务功能 指某种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对其他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公众利益所发挥的作用。 2.3 防止污染扩大 指当污染物等有害物质向环境排放,为防止污染扩散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2.4 基线 指污染物泄漏或有害物质向环境排放没有发生时,评估区域的生态环境状态。 2.5 污染修复 指出现污染物泄漏或有害物质向环境排放产生风险时采取的降低环境中污染物浓度、稳定或固定环境中污染物质、或对污染区域实施隔离措施,将污染引发的风险降至可接受水平,恢复或部分恢复受污染区域环境功能的人工措施。 2.6 生态恢复 指使受损害的生态环境恢复到或好于基线状态所采取的人工恢复措施。 2.7 期间损害 指从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发生到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和/或服务恢复到基线状态期间,受影响区域不能完全发挥其生态功能,或为其他自然资源或公众提供服务而引起的损害。

3.环境污染损害范围认定 3.1 损害范围的认定原则 (1)科学性原则 环境污染损害范围的认定借鉴参考了美国、欧盟等国外相关法律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范围的定义以及农业部等国内相关部门和行业制定的事故损害评估范围,力争反映环境污染损害的客观实际和内在属性。 (2)简明性原则 针对环境污染损害范围广、影响链长的特点,本《方法》对各类损害进行了有选择的综合归并,以全面合理、重点突出、简明扼要为目标确定损害的范围边界。 (3)可操作原则 确定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范围经过了充分的案例试点验证以及国家和地方专家的反复论证,拟列入评估范围的损害易于评价,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4)循序渐进原则 从保证评估范围架构的完整性和评估方法的成熟性两方面考虑,提出全面完整和近期可操作两套损害评估范围,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将环境污染可能造成的损害逐步纳入评估范围。 3.2 环境污染损害范围 全面完整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生态环境资源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污染修复费用、事故影响损害和其他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损害。 近期可操作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和污染修复费用,此五类损害的评估适用本《方法》。 (1)人身损害 人身损害包括因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而支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一般性医疗支出费用、造成人身伤残的特别损害、造成死亡的特别损害等费用。 (2)财产损害 财产损害包括因环境污染事故和事件直接造成的资产性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本

损失量的计算方法

填写植保专业统计报表时损失量的计算方法 一、在计算前,首先要掌握几个概念: 1、自然损失量又叫不防总损失,作物受有害生物危害后在不防治的情况下的自然损失量。 2、挽回损失量通过防治有害生物后挽回的损失。 3、实际损失量通过防治后因残存有害生物为害造成的损失。 三者的关系可以表达为:挽回损失量=自然损失量—实际损失量 二、病虫草害大发生时的综合产量损失率 病虫草害的发生程度,按照全国统一的分级方法分为五级:1级轻发生,2级中等偏轻发生,3级中等发生,4级中等偏重发生,5级大发生。一种作物不止发生单一的病虫草,而是多种病虫草综合发生危害造成产量损失。现在通用的病虫害大发生时的综合损失率为:粮食作物25%,油料作物30%,棉花50%,果树、蔬菜40%,烟麻25%;农田杂草大发生时的综合损失率为:麦田15%,杂食(玉米、谷物)10.4%,大豆19.4%,花生9%,棉花14.8%,果树40%,蔬菜19.5%。 不同发生程度对应的损失率为:(大发生时的综合损失率/5)×发生程度。如小麦纹枯病发生程度为3级,则其损失率为(25%/5)×3=15%。 三、损失量的计算公式 (一)在计算一种病虫的损失量之前,还要知道作物的种植面积、亩产、该病虫的发生面积、防治面积和发生程度,才可进行计算。 每亩损失=亩产×发生程度×大发生时的综合损失率/5 不防总损失=每亩损失×种植面积 单病虫发生比= (单病虫发生面积×发生程度)/(总发生面积×发生程度)

单病虫不防损失=不防总损失×单病虫发生比 单病虫挽回损失=单病虫不防损失×(防治面积/发生面积)×90% 单病虫实际损失=单病虫不防损失-单病虫挽回损失 把这几个公式融合在一个公式里,就是下面这个: 单病虫挽回损失= 亩产×大发生时的综合损失率/5×种植面积×单病虫发生程度×单病虫防治面积 ————————————————————————————×0.9 总发生面积 单病虫不防总损失= 亩产×大发生时的综合损失率/5×种植面积×单病虫发生面积×单病虫发生程度 ———————————————————————————— 总发生面积 单病虫实际损失=单病虫不防总损失-单病虫挽回损失 例如:2008年肥城市小麦种植面积为57.8万亩,亩产418公斤,小麦病虫害总发生面积304.5万亩次,防治面积255万亩次,其中小麦纹枯病发生面积50万亩,防治面积35万亩,发生程度为2级,那么防治小麦纹枯病挽回的产量损失和实际损失为: 挽回损失=(0.418×0.05×57.8万×2×35×0.9)÷304.5=2499.35(吨)不防损失=(0.418×0.05×57.8万×50×2)÷304.5=3967.22(吨)实际损失=3967.22-2499.35=1467.87(吨) (二)农田草害的危害损失参考前述病虫害计算的损失量的办法,计算各种作物田杂草的挽回损失和实际损失。 例如:2007年肥城市玉米田杂草发生面积52万亩,防治面积50万亩,发生程度为3级,玉米种植面积56.8万亩,亩产509公斤,那么杂草防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精)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 2.3.1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2.3.2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3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3.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3.2工作损失价值 3.3资源损失价值 3.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3.5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见附录A 3.6其他损失费用

4计算方法 4.1经济损失计算见公式(1: …………………………………………(1 式中:E--经济损失,万元; Ed--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Ei--间接经济损失,万元。 4.2工作损失价值计算见公式(2: ……………………………………(2 式中:VW--工作损失价值,万元; DL--一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数,死亡一名职工按6000个工作日计算,受伤职工视伤害情况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附表确定,日; M--企业上年税利(税金加利润,万元; S--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 D--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日。 4.3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4.3.1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4.3.2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

4.4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4.4.1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帐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4.4.2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5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医疗费、歇工工资等,采用测算方法计算(见附录A 。 4.6对分期支付的抚恤、补助等费用,按审定支出的费用,从开始支付日期累计到停发日期,见附录A 。 4.7停产、减产损失, 按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水平时止,计算其损失的价值。 5经济损失的评价指标和程度分级 5.1经济损失评价指标 5.1.1千人经济损失率 计算按公式(3: ……………………………………(3 式中Rs-- 千人经济损失率; 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 S--企业平均职工人数,人。

论火灾损失统计之法律效力

论火灾损失统计之法律效力 黄剑锋1张华2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梅州支队,广东梅州 514011) 摘要:从法律层面对火灾损失统计进行剖析确有必要。“核定”与“统计”法律用词存在差异性, 而火灾损失统计属于内部性统计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火灾损失统计在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具有 证据能力,在民事诉讼中不具有证据能力。在刑事诉讼领域,火灾损失统计仅作为其主体进行立案 追诉的最初判断与辅助性书证,而在行政诉讼领域,则仅在被告作为书证提出时具有证据能力。 关键词:消防;火灾损失统计;可诉性;证据能力 1 前言 火灾损失统计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自始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研判火灾形势提供了可参考性数据,推动了火灾科学理论的发展。“宝贵的统计数据对发展理论是必不可少,同样对发展技术非常重要。”[1]9然而,火灾损失统计工作在其主体履行相应职责的同时,亦给其带来了不少困扰,导致火灾损失统计纠纷案件、涉诉案件屡见不鲜。究其根源,在于各方主体对火灾损失统计存在理解性误差,未能真正从法律层面对火灾损失统计之法律效力作深刻剖析、论断,这也就难改火灾损失统计纠纷案件层出不穷之局面。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损失统计法律效力进行剖析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正基于此特对其作如下分析。 2 火灾损失统计行为之法律定性 2.1 “核定”与“统计”之比较分析 对比新旧《消防法》,不难发现,对于火灾损失统计工作,新旧两法法律用语具有较大出入。旧《消防法》第39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新《消防法》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核定(check and ratify),意为核查确定,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而统计(ststistics),意为合计、总计,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损失有关数据进行归类、计算、整理、合计的活动。立法者一改“核定”一词为“统计”,正是基于“核定”一词带来种种弊端的考虑。一方面,较之“统计”,“核定”一词具有行政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核定,而忽略间接损失,若以此核定结果作为诉讼案件中援引的一项证据,则难免偏于客观、有失公正。“统计”一词则削弱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损失核定中的主体权力属性,强化了火灾损失统计在火灾原因认定之外的附 属性法定职责,但未免有“规避”或减弱责任之嫌疑,即便如此,立法者最终在权衡利弊基础上作出了法律用语选择。 2.2 火灾损失统计行为之可诉性分析 行政诉讼成立的对象条件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判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损失统计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可从火灾损失统计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性方面加以分析。具体行政行为成立需具备四个要素:主体要素(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由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构成要素(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对象要素(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内容要素(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置换过程气量损失量计算

置换供气过程中燃气损失量的计算方法 1.置换供气过程中损失的液化气量,是指燃气管道在安装或检修后,使用气化后的液化气或液化气混空气,将燃气管道中的空气置换出去的过程中,排出管道的液化气数量。 2.此计算方法为总公司核算气站置换供气过程中损失的液化气量的依据。 3.置换供气过程中损失的液化气量计算方法 置换过程中损失燃气体积=置换燃气管道的容积×2倍 3.1当使用液化气置换时,置换供气过程中损失的液化气量W: W=置换管道容积(米3)×2倍×2.5公斤/米3 3.2当使用液化气混空气置换时,置换供气过程中损失的液化气量W: W=置换管道容积(米3)×2倍×0.45×2.5公斤/米3 3.3置换管道容积=0.25×3.14×(DN)2×置换管道长度(米)。 式中:DN-置换管道内径(米) 3.4在计算置换供气过程中损失的液化气量时,室内燃气管道和室外管径小于D63的PE管道及管径小于DN50的钢管道忽略不计。 3.4各种管径燃气管道置换供气过程中损失的液化气量列表如下。 管道种类(PE 管SDR17.6)管道内径 (㎜) 单位管长容积 (m3/m) 单位管长损失液化气量(㎏/m) 纯液化气置换混空液化气置换 De63 55.8 2.44×10-3 1.22×10-2 5.49×10-3 D90 79.6 4.97×10-3 2.49×10-2 1.12×10-2 De110 97.4 7.45×10-3 3.73×10-2 1.68×10-2 De160 141.8 1.58×10-27.9×10-2 3.56×10-2 De200 177.2 2.46×10-2 1.23×10-1 5.54×10-2钢管DN50 50 1.96×10-39.8×10-3 4.41×10-3钢管DN65 65 3.32×10-3 1.66×10-27.47×10-3钢管DN80 80 5.02×10-3 2.51×10-2 1.23×10-2钢管DN100 100 7.85×10-3 3.93×10-2 1.7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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