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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Statistic method for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1998-11-16发布 199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目次

前言

1范围 (1)

2 引用标准 (1)

3定义 (1)

4计算方法 (2)

5统计程序 (4)

附录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 (6)

附录B(标准的附录)财产折旧年限表 (7)

附录C(标准的附录)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及取值 (9)

附录D(标准的附录)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10)

附录E(标准的附录) 火灾直接损失申报表 (13)

附录F(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核定表 (14)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颁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价浮动因素和采用了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重置折旧计算方法的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过去由公安部颁布的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的行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辽宁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敬承、贾宜普、石万明、赵馥森、张玉贤、杨凯生、

梁兴甲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了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

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例 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

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3.2 重置价值the total cost for re-building or re-purchasing

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3.3 烧损率 fare damage rate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3.4残值 residual value

财产烧损后的残存价值。

3.5 低值易耗品 goods which is of value and easy to be damaged

价值低易损耗,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3.6 经济林木 economic forest

果、茶、桑、竹、橡胶树等树木。

3.7 古树名木 ancient and rare trees,

古树指百年以上(含100年)树龄的树木:名木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3.8 文物建筑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被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含县市级)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古建筑组群,纪念建筑如石窟寺。

3.9 文物建筑重建费 cost for re-building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es

文物建筑遭受火灾后在遵守“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下进行重建时所需的费用。

“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是指:保持原来的建筑结构:保持原来的建筑材料:保持

原来的工艺技术。

3.10 文物建筑典型实物 typical object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由许多相同古建筑中挑选出的概括性强、设计完善、规划完备、保存完整的古建筑实物;对尚有不多或仅存一座的古建筑,即使残缺也按典型实物对待。

4 计算方法

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在具体统计时,应按本标准逐项计算财产损失。

4.1 损失额计算单位

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4.2 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4.2.1 在用房、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已使用时间(年)]*烧损率(%)

(1)

式中:重置价值——按附录A确定;

折旧年限——按附录B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确定。

4.2.2 在建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在建工程造价(元/平方米)*受灾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平方米)

*烧损率(%) (2)

式中:在建工程造价(元/平方米)——依据在建工程受灾时已投入资金确定。

烧损率——按照附录C确定。

4.2.3 房屋装修财产损失计算

A)烧损后能够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计算。

B)烧损后不能够修复的,按全部烧损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已使用时间(年)]

4.2.4 文物建筑财产损失按附录D计算。

4.3 设备(含房屋、构筑物内配套设备及施工设备)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同式(1)。

4.4 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类财产的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折旧年限80%,但仍有使用价值,其财产损失按下式计算: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20%*烧损率(%)

(4)

4.5 其它财产损失计算

4.5.1 商品、原材料、燃料财产损失计算

按烧损前购进价格加上税金、运输、仓贮等费用扣除残值计算。

4.5.2 在产品、半成品、成品、协作产品财产损失计算;

按成本价格扣除残值计算。

4.5.3 低值易耗品财产损失计算

按烧损前财产总量价值的20%计算。

4.5.4 城乡居民财产损失计算

A) 家电、家具、文体用品等财产按当地当时重置价值,以折旧年限10年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10*已使用时间(年)]

(5)

其中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8年,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财产损失按重置价值的20%计算。

B)衣物、日常生活用品等财产损失按其烧损前财产总量价值的30%计算。

C)金银饰品等财产损失按当地当时的加工费计算。

4.5.5 图书资料财产损失计算

图书、期刊等资料按上年度的分类平均书价计算;缩微胶片(卷)、磁带、光盘等非图书馆资料按购进价格计算。

4.5.6 古董、字画、古籍善本、美术工艺品、珠宝、金银制口

及收藏品等可移动文物财产损失计算进行市场的按商品计算,其他按文物部门评估价格计算或按其名称、数址、文物级别、烧损程度以文字表述。

4.5.7 牲畜、家禽、粮、棉、油、养殖业、农作物及经济林木等财产损失计算

按当地当时市场价格扣除残值计算

4.5.8 城市园林财产损失计算

A)苗圃、草圃、花圃等苗木及公园、道路绿化用树木财产损失,按当地当时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每平方米(株)价格计算。

B)古树名木财产损失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谰估价格计算,或按其名称、数量、保护类别、烧损程序以文字表述。

4.5.9 草原(草山、草地)财产损失计算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例》规定计算。

4.5.10 国家重点保护珍稀动物财产损失计算

按其烧损动物的名称、保护类别、数量和烧损程序以文字表述。

4.6 本标准未列入财产,其财产损失可参照上述有关条款计算。

5 统计程序

5.1 火灾发生后,受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本标准附录E,向公安消防机构填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表》,提供有关原始票据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真实情况。

5.2 市、县级公安消防机构依照本标准附录F,填写《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表》,对火

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统计、核定,并逐级上报。

5.3 对情况复杂或初步断定为重、特大火灾的,市、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可邀请其他部门有

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统计、核定。

5.4 受灾单位或个人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提请上一级公安消防机

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附录A(标准的附录)

重置价值的确定

A1 房屋、构筑物置价值(不含土地购置费)的确定

计算公式:

重置价值=失火时该类房屋、构筑物工程造价(元/米2)*受灾房屋、构筑物建筑

面积(米2)。。。。。。。。。。。。。。。。。。。。。。。。。。(A1)

式中;失火房屋、构筑物的工程造价,按当地建委建成设工程定额管理站或房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A2 房屋装修重置价值的确定

按当地失火时实际投工投料的现行市场价格计算。

A3 设备重置价值的确定

A3.1 直接方法

在市场上可以找到与烧损设备相同的产品,直接以其市场价格作为重置价值:

市场上找不到机同或相似的产品,以原值作为重置价值。

A3.2 类比方法

在市场上找不到与烧损设备相同产品,但可以找到与之相类似的产品,参照其

市场价格作为重置价值。

附录B(标准的附录)

表B1 财产折旧年限表

房屋折旧年限(年)

1 生产、经营用房

钢结构 40

钢筋混凝土结构 35

砖混结构、砖木结构 30

受腐蚀生产用房、危险品专用仓库 25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5

仓库 35

2 非生产、经营用房 45

3 简易用房 8

4 居民住宅

钢筋混凝土结构 70

砖混结构 50

砖木结构 40

简易结构 15

蒙古包、藏包等帐篷类住房 7

5 房屋装修

办公、居民用房装修 10

宾馆、饭店、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他场所装修 5

构筑物

1 水电站大坝、水库 50

2 铁路线路上部建成筑和铁路线上的桥梁、涵洞、隧道 40

3 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码头基础设施 35

4 其它构筑物 20

设备

1 动力设备、传导设备、非生产设备及器具设备工具 18

2 复印机、文字处理机、打字设备、电视机、电子计算机

及系统设备传真机、电话机、移动无线电话机 5

3 运输设备、机械设备,自动化控制及仪器表自动化、半自动化

控制设备通用测试仪器设备,工业炉窖,工具及其他生产用具等

通用设备 10

4 电力工业专用输电线路 32

5 电力工业专用配电线路 15

6 电力工业专用发电及供热设备、变电配电设备 20

7 造般工业专用设备 18

8 核工业专用设备、核能发电设备 22

9 公用事业企业专用自来水、燃气设备 20

10 机械工业、石油工业、化学工业、医药工业、电子仪表电讯工业

治金工业、矿山、煤炭及森林工业、建材工业、纺织工业、轻

工业等专用设备 10

11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载货汽车

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 8

12 轻型载货汽车、大型客车、其它机动车辆 10

13 运输用飞机 10

14 专用运钞车 7

15 摩托车 5

16 电气化铁路供电系统 10 17港口装卸机械及设备、运输般舶及辅助般舶、铁路机车车辆和

通讯线路 16 18铁路通信信号设备、通信导航设备、邮电通信电信机械及电源设备 7

19 邮电通信线路、邮政机械设备 10

20 集装箱 7

21 供电系统设备、供热系统设备、中央空调设备 18

22 电梯、自动扶梯 10

23 消防安全设施 6

24 经营柜台、货架 4 25酱醋类腐蚀性严重的加工设备及器具、粮油原料整理筛选设备

烘干设备、油池、油罐 8

26 音响设备、电冰箱、空调器 5

27 化纤地毯、混织地毯 3

28 纯毛地毯 8

29 办公用家具设备 15

30 洗涤设备、厨房用具设备、营业用家具设备、游乐场设备、

健身设备 8

31拖拉机、机引农具及渔业、牧业机械 6

32农用飞机及作业设备、谷物联合收获机、排灌机械及大型喷灌机

粮食处理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农机修理专及设备及测试设备 12

33 起重机械、挖掘机械、基础及凿井机械、皮带螺旋运输机械、土方铲

运机械、钢筋及混凝土机械 10

34 单转电动起重机、内燃凿岩机、风动凿岩机、电动凿岩机

等离子切割机、磁力氧气切割机、混凝土输送泵 5

35 材料试验设备、测定仪器、计量仪器、探伤仪器、测绘仪器 8

36编采设备、专业用录音设备、组合音像设备、盒式音带加工设备

录像设备、生产用复印设备、激光照排设备、远程数据传输设备 6

37唱机生产设备、电子分色设备、电影制片设备、电影放映机、幻灯机

照相机、相片冲印设备、闭路电视播放设备、安全监控设备 10

38 唱片加工设备、印刷设备 12

39乐器

钢琴 16

电子乐器 7

其他乐器 8

40 其它设备 10

附录C(标准的附录)

C1 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与取值(此页不清楚)

烧损率

分类评价方法烧损率 %

房屋、构筑物设备

轻微烧损

——墙、板等承重构件及非承重构件的护支,外观受损或局部稍有剥落,—体结构保持完好。少量—窗,装修及室内水卫、电照、暖气—气具与特种设备(消火栓和避雷装置公共设施)稍有变形或局部烧损。—修工程修复,即可恢复正常使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仅外观受损,使用功能和精确度未受影响,通过一般的维护、保养,即可修复。

2)少量零部件、附属件受损,使用功能和精确度基本未受影响,通过小修、进行简单的修理或更换,即可修复。 10

一般烧损

—墙、板等承重构件及非承重构件的护层,局部剥落或碳化,个别主体出现小裂缝或烧损。木结构门、-窗局部变形、翘曲。室内水卫、电气、暖气、煤气具与特种设备(消火栓防雷装置等公共设施)局部变形或烧—修缮时需牵动或拆除少量主体结构用中修工程修复,方能恢复正常使用性能。

符合下列条件:

部分零部件、附近属件损坏,导致部分使用功能和精确度降低或丧失,需通过项修,部分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烧损件,才能修复。 40

严重烧损

——墙、板等承重构件及非承重构件的护支,部分严重剥落,局部露筋或——,个别主体结构倾斜或塌落,木结构—、窗、装修大部分严重碳经或烧捐赠

——结构门、窗大部分严重变形,部分服务。室内水卫、电照暖气、煤气具—种设备(消火栓和避雷装置等公共设施)大部分严重变形或烧损,修缮时—或拆除部分主体结构,采用大修缮工程修复,方能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部分零部件、附属件或关键零部件损坏,导致大部分使用功能和精确度降低或丧失,必须通过大修,全部拆卸分解,修理或更换烧损件,才能修复。

2)部分使用功能或精确度虽不能修复到火灾前的使用状态,但能满足使用要求,尚可使用。 70

全部烧损

——柱、墙、板等承重构件及非承重构件保护层,大部分或全部严重剥落、-筋或断裂,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门、窗、装修及室内水卫、电照、暖气、煤气具与牿设备(消火栓和避装置装置等公共设施)大部分或全部烧毁脱落,已元修复价值,需采用翻修工程,拆除重建。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烧损后无法修复使用。

2)大部分零部件、附属件或关键零部件损坏,失去了原有的全部使用价值。

3)修复费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废标准。

4)经过鉴定,大修后虽能修复,但不如更新经济的;或大修后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100

注:

1)房屋、构筑物烧损率评价单位:幛、间。

2)设备烧损率评价单位:台、套、只、个、座、条、节、辆等。

附录D(标准的附录)

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D1 计算公式:

D1.1 单座文物建筑

HS=C*(XB+XBT)*S ………………(D1)式中: HS——文物建筑火灾损失额。元;

C ——文物建筑重建费。元;

XB ——文物建筑保护级别系数;

XBT ——文物建筑保护组织别调节系数;

S ——烧损率(%)。

D1.2 文物建筑组、群

n

Hsz=Σ Hsi(I=1,2,3……n)…………………………(D2)

i=1

式中: Hsz——文物建筑组、群火灾损失额,元;

His——组成文物建筑组、群的各单座文物建筑的火灾损失,元;

n ——文物建筑组、群中发生火灾的单座文物建筑数。

D2 文物建筑重建费C

由文物部门参照当地有关部门颁布的古建筑修缮概(预)算定额,依据发生火灾时的实际修缮费用提出。

D3 XB、XBT系数的取值

D3.1 XBT 的取值按表D1

表D1

文物建筑保护级别 XB值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4.0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3.0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2.0

特定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为2.0,特殊情况为3.0或4.0

D3.2 XBT的取值

D3.2.1 单座文物建筑XBT 的取值按表D2。

表D2

文物建筑保护

级别一般情况增值情况

XBT XBT 取值说明

全国重点文物

保护单位 0 0.5,1.0,

1.5,

2.0 依其文物价值高、低取值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XBT 值不得小于1.0

A)在国际、国内仅有,有极高文物价值的;

B)有极高文物价值的典型实物;

C)有极高文物价值,在建筑史上有创造发明的;

D)有极高文物价值并与重大科学发明或与重大科学成就有关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和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0 0.5,1.0 依其文物价值高、低取值。

D3.2.2 文物建筑组、群中的单座文物建筑XBT的取值按表D3。

表D3

文物建筑保护级别一般情况增值情况减值情况

XBT XBT 取值说明 XBT 取值说明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0 0.5,1.0,

1.5,

2.0 依其文物价值及主、附建筑的关系取值。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XBT值不得小于1.0

A)文物建筑组、群中的单座文物建筑属于表D2中取值说明的A、B、C、D四种情况之一者;

B)有极高文物价值的主体建筑;

C)有特殊文物价值的附属建筑。 -1.0,-0.5 文物建筑组、群中单座文物建筑有下列情况之一者,XBT取负值:

A)次要的附属建筑;

B)现代重建的文物建筑或现代经过重大维修的文物建筑,北处的重建或重大维修指采用新构件占70%以上者。

C)文物价值明显低于该文物建筑组,群中其他文物建筑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0 0.5,1.0 依其文物价值及主、附建筑的关系取值。 -1.0,-0.5

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0 0.5,1.0 依其文物价值及主、附建筑的关系取值。-0.5

D3.2.3 文物建筑中的现代纪念建筑

XBT=0

D3.2.4 XBT值的确认

由消防机构会同文物部门及古建筑专家共同确认.

D4 烧损率S

D4.1 文物建筑烧损率评定原则

A) 烧损部分的文物价值;

B)文物建筑的结构及构件烧损情况;

C)在灭火过程中造成的一切损坏;

D)除了在重建时涉及的地基部分应列入外,通常不包括地面以下的基础部分.

D4.2 评定单位

单座文物建筑以座为单位进行评定。

文物建筑组、群、以构成该组、群的各单座文物建筑逐座进行评定。

D4.3烧损率分类与取值

D4.3.1 文物建筑中古建筑,古建筑组、群,石窟寺的烧损率分类及取值按表D4确定。

表 D4

烧损率分类评价方法烧损率%

轻微烧损修复费占重建费的20%(含20%)以下:

建筑的主体结构未烧损,建筑的次要结构、构件仅有轻度烧损或有烟熏、火烤痕迹。 20

局部烧损修复费占重建费的20%以上—40%以下:

建筑结构、构件有部分烧损,但不必落架即可修复。 40

大部烧损修复费占生建费的40%以上—60%以下;

建筑结构、构件大部分烧损,需经部分落架才能修复。 60

基本烧损修复费占重建费的60%以上—80%以下;

建筑结构、构件绝大部分烧损,需经全部落架才能修复。 80

全部烧损修复费占重建费的80%以上;

建筑结构、构件全部烧损,需经重建才能复原。 100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Statistic method for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3.2 重置价值the total cost for re-building or re-purchasing 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3.3 烧损率fare damage rate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3.4 残值residual value 财产烧损后的残存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8-11-16批准发布1999-01-01实施

3.5 低值易耗品goods which is of low value and easy to be damaged 价值低、易损耗,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3.6 经济林木economic forest 果、茶、桑、竹、橡胶树等林木。 3.7 古树名木ancient and rare trees 古树指百年以上(含100年)树龄的树木;名木指树种稀有、珍贵或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 3.8 文物建筑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被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含县、市)列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湖建筑,古建筑组、群,纪念建筑,石窟寺。 3.9 文物建筑重建费cost for re-building the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文物建筑遭受火灾后在遵守“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下进行重建时所需的费用。 “不改变火灾前原状”的原则是指:保持原来建筑的形制;保持原来的建筑结构;保持原来的建筑材料;保持原来的工艺技术。 3.10 文物建筑典型实物typical object of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relics 由许多相同古建筑中挑选出的概括性强、设计完善、规划完备、保存完整的古建筑实物;对尚存不多或仅存一座的古建筑,即使残值也按典型实物对待。 4计算方法 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在具体统计时,应按本标准逐项计算财产损失。 4.1 损失额计算单位 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4.2 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4.2.1 在用房屋、构筑屋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已使用时间(年)/折旧年限(年)]×烧损率(%) (1) 式中:重置价值——按附录A确定; 折旧年限——按附录B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确定。 4.2.2 在建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公安部关于试行《火灾间接损失额计算方法》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试行《火灾间接损失额计算方法》的通知 发文部门:发文时间:1992-11-06 法规类型:公安法规发文文号:公通字[1992]151号实施时间:所属行业: 阅读次数:301 失效时间:所属区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我部制度了《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现印发给你们,从1993年1月1日起试行。 把火灾间接经济损失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是火灾统计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全面掌握火灾情况,准确反映火灾危害,提高社会消防意识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全面理解其精神实质,熟悉掌握火灾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法和具体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要广泛开展对《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和《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的宣传教育,使有关单位和人员正确对待火灾统计法规,如实地提供情况和有关资料。火灾统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认真核实每起火灾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实统计填报,坚决防止少报、漏报的现象,维护火灾统计工作的严肃性。 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我部消防局。 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方法 为了做好火灾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工作,根据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方法。 1火灾间接经济损失额计算范围 1.1因火灾停工、停产、停业(以下简称三停)造成的经济损失 1.1.1发生火灾单位造成的三停经济损失。 1.1.2由于使用发生火灾单位所供给的能源、原材料、中间产品等造成的相关单位三停经济损失。 1.1.3为扑救火灾所采取的停水、停电、停气(汽)及其它所必要的紧急措施而在直接造成有关单位的三停经济损失。 1.1.4其它损失。 1.2因火灾致人伤亡造成的经济损失

火灾财产损失鉴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火灾财产损失鉴定 篇一: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财物已被损毁,无评估依据,实践中消防部门往往要出具一个火灾原因、责任及财产损失的结论报告,其对损失的评判主要是通过现场勘测清点和 当事人自述,审判中,能否以报告中注明的损失作为判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说明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发生后,有权核定火灾损失。《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火灾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火灾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火灾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火灾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

资料,实行统计监督。”从上述相关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损失的核定只是一种国家的宏观统计行为。公安消防机构对财产损失的核定是依据当事人的申报针对统计需要而核定的,不是对财产损失的鉴定。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并不等同于火灾实际的损失。《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等,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不可能像鉴定那样将烧毁程度等数据精确量化计算价值(例如名人字画),只能依据《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作出,其性质是一种统计数据,其作用是用于宏观的火灾统计,作为国家消防宏观指导、决策的依据。所以,核定 的结论不是火灾财产的实际损失,不能作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赔偿的依据。当事人寻求救济时,可以委托财产评估或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价格鉴定,评估或鉴定结论可以作为火灾实际财产损失的依据。 但如果当事人未委托评估机构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仅以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损失核定表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其他证据对当事人的损失综合认定。 篇二:火灾损失评估说明 烧损物资及烧损房屋现在价值评估技术说明 一、评估对象

【精编_推荐】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办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Statisticmethodforthefiredirectpropertyloss 1998-11-16发布199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目次 前言 1范围 (1) 2引用标准 (1) 3定义 (1) 4计算方法 (2) 5统计程序 (4) 附录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 (6) 附录B(标准的附录)财产折旧年限表 (7) 附录C(标准的附录)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及取值 (9) 附录D(标准的附录)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10) 附录E(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申报表 (13) 附录F(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核定表 (14)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颁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价浮动因素和采用了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重置折旧计算方法的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过去由公安部颁布的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的行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辽宁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敬承、贾宜普、石万明、赵馥森、张玉贤、杨凯生、 梁兴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了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火灾直接财产损失thefiredirectpropertyloss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 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3.2重置价值thetotalcostforre-buildingorre-purchasing 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3.3烧损率faredamagerate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 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3.4残值residualvalue 财产烧损后的残存价值。 3.5低值易耗品goodswhichisofvalueandeasytobedamaged 价值低易损耗,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3.6经济林木economicforest 果、茶、桑、竹、橡胶树等树木。 3.7古树名木ancientandraretrees,

如何计算本案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

如何计算本案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 基本案情: 原告系广东省生产腊肠的知名食品企业,为扩大生产借资建设新厂房。该工程内容分为保温材料组装、土建工程和钢结构工程。分别由海口新华、南昌滕玉和广州天架公司施工,由城乡建设工程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预计于2004年12月10日竣工投产。不幸的是,新华公司在施工中严重违章作业,导致火灾,大火将新建厂房严重焚毁。主要生产车间均须重建方可使用。 经市公安局东黎分局消防处调查,认定起火原因系用于保温施工的高温卤钨灯铐燃地面上的聚氨酯泡沫填缝剂起火所致。市公安局东黎分局消防处于2005年5月9日作出广公消(东黎)责(2005)第003号火灾事故责任书,该责任书认定: 海口新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施工单位,没有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消防工作职责,未落实消防责任,未严格火源、电源和易燃物可燃物管理,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相应种类消防器材,违反了《市消防条例》第22条第1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致使施工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高温灯具进行作业引起火灾,并导致火灾蔓延、扩大。海口新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作为直接引起火灾事故的单位,负有直接责任。 广东省万得圆食品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建设单位,没有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消防工作职责,未落实消防责任,未严格火源、电源和易燃物可燃物管理,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配备相应种类消防器材,违反了《市消防条例》第22条第1款、第二款的有关规定,致使施工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高温灯具进行作业引起火灾,并导致火灾蔓延、扩大。广东省万得圆食品有限公司负有间接责任。南昌滕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施工单位,未认真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没有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明确消防工作职责,未落实消防责任,未严格火源、电源管理,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违反了《市消防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南昌滕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有间接责任。 广州天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在建联合加工厂房工程保温材料施工单位,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1条第1款的规定,造成火灾蔓延、扩大。广州天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有间接责任。 该火灾事故责任书同时认定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为4724704元。 火灾发生后,原告为重建厂房,尽快投产,减少损失,积极派人与四被告协商,但没有结果。于是,原告以侵权为由将四被告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要求四被告赔偿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厂房恢复原状的费用、火灾造成的经营损失等。 原告委托市房屋鉴定勘测设计院和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因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确定原告厂房毁损部分的财产损失为6920700元。 原告认为:应该以上述鉴定为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依据。 四被告认为:火灾事故责任书系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作出的合法有效的认定,因此,应以市公安局东黎分局消防处在火灾事故责任书当中陈述的直接损失4724704元为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依据。 法院认为: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法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预防,消灭火

储罐池火灾计算法

可燃性液体泄漏后流到地面形成液池,或流到水面并覆盖水面,遇到引火源燃烧形成池火。 该厂储罐区的10000m 3乙二醇、1000m 3甲醇储罐为重大危险源,本章假设储罐发生泄漏起火事故,利用池火灾计算模型对事故的后果进行计算分析。 5.3.1燃烧速度的确定 当液池的可燃物的沸点高于周围环境温度时,液池表面上单位面积燃烧速 度 dt dm 为: H T T C H dt dm b p c +-=)(001.00――――――――① 式中: dt dm ——单位表面积燃烧速度,kg/m 2?s ; c H ——液体燃烧热,J/kg ; p C ——液体的比定压热容,J/kg ·K ; b T ——液体沸点,K ; 0T ——环境温度,K ; H ——液体蒸发热,J/kg 。 当液池中液体的沸点低于环境温度时,如加压液化或冷冻液化气,液池表面 上单位面积的燃烧速度dt dm 为 H H dt dm c 001.0= ―――――――――② 式中符号意义同前。 乙二醇液池的沸点高于周围环境温度,故使用式①进行计算。 查得各个数据c H =281.9 kJ/mol =4.54×106 J/kg p C =2.35×103J/kg ·K b T =470.65K 0T =279.15K H =799.14×103 J/kg

燃烧速度可算得 dt dm =0.00363kg ·m 2 /s 同时,燃烧速度也可手册查得,下表5-8列出了一些可燃液体的燃烧速度。 表5-8 查表1-1可知甲醇的燃烧速度 dt =0.0576kg ·m 2/s 5.3.2火焰高度的计算 设池火为一半径为r 的圆池子,其火焰高度可按下式计算: 6 .02/10)2(/84? ? ????=gr dt dm r h ρ―――――――③ 式中:h ——火焰高度,m ; r ——液池半径,m ; 0ρ——周围空气密度,0ρ=2.93 kg/m 3; g ——重力加速度,g =9.8m/s 2 ; dt dm ——燃烧速度,kg/m 2 .s 。 乙二醇池面积=4850 m 2,折算半径=39.3 m 甲醇池面积=2150 m 2,折算半径=26.2 m 将已知数据代入公式得: 乙二醇火焰高度h =8.0879m 甲醇火焰高度 h =32.029m 。 5.3.3热辐射通量 当液池燃烧时放出得总热辐射通量为: ]172 [)2(61 .02 ++=dt dm H dt dm rh r Q c ηππ――――④ Q ——总热辐射通量。W ; η——效率因子,可取0.13~0.35。其它符号意义同前。 η取决于物质的饱和蒸汽压,

火灾损失计算方法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指固定资产的价值分摊入到生产成本中的价值年限。 前言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计算方法 5 统计程序附录 A 附录 B 附录 C 附录D 附录E 附录F 4 计算方法 每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应包括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损失。在具体统计时,应按本标准逐项计算财产损失。 损失额计算单位 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4.2 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 4.2.1 在用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已使用时间(年) ]×烧损率(%) …(1)式中: 重置价值——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确定; 折旧年限——按附录B(标准的附录)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标准的附录)确定。 4.2.2 在建房屋、构筑物财产损失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在建工程造价(元/m2)×受灾房屋、构筑物建筑面积(m2)×烧损率(%) (2) 式中:在建工程造价——依据在建工程受灾时已投入资金确定; 烧损率——按附录C 确定。 4.2.3 房屋装修财产损失计算: a) 烧损后能够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计算。 b) 烧损后不能够修复的,按全部烧损计算。 计算公式: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1-1/折旧年限(年)×已使用时间(年) ] (3) 4.2.4 文物建筑财产损失按附录D(标准的附录)计算。 4.3 设备(含房屋、构筑物内配套设备及施工设备)财产损失计算 计算公式同式(1)。 4.4 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类财产的使用时间达到或超过规定折旧年限80%,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其财产损 失按下式计算: 损失额(元)=重置价值(元)×20%×烧损率(%) (4) 4.5 其他财产损失计算 4.5.1 商品、原材料、燃料财产损失计算 按烧损前购进价格加上税金、运输、仓贮等费用扣除残值计算。

涉案火灾责任事故财产损失价格鉴定刍议

涉案火灾责任事故财产损失价格 鉴定刍议 容我国是世界上火灾事故率较高的国家之一。近年来,火灾事故频频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比如:胶州路教师公寓大楼“11·15”火灾、石桥铺赛博数码广场“4·24”火灾、天堂音像俱乐部“3·29”火灾事故等等,这些重特大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及财产损失数额让人触目惊心。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有时会委托价格认证机构对火灾财产损失进行价格鉴定。与其他省市比较,价格认证系统开展火灾财产损失鉴定业务起步较晚,去年市价格认证中心受理了“11·15”特别重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价格鉴定,可谓在本市系统开创了先河。随着国家进一步加大火灾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作为一项新的业务将成为今后价格鉴定日常工作之一。鉴于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与事故的类型性质、法律责任、鉴定目的等紧密相关,其工作复杂疑难程度甚于日常涉案价格鉴定业务。因此,价格认证机构要开展好这项工作,鉴证人员应对火灾相关知识及调查处理程序有所了解,对火灾财产损失价格鉴定的容要求及工作思路应有清晰的认识。本人结合学习和工作实践就火灾性质、法律责任、鉴定目的、操作口径等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观点。 一、火灾事故的类型性质、调查处理及法律责任 1、火灾类型及事故性质 火灾类型众多,根据不同的需要,通常按照火灾的燃烧物、起火原因、损失程度、发生的地点场所等不同情况进行分类。 按照燃烧对象分类。火灾分为: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B类火灾—液体或可熔化的固体物质火灾;C 类火灾—气体火灾;D类火灾—金属火灾;E类火灾—带电火灾;F类火灾—烹饪器具的烹饪物火灾。按照起火原因分类。火灾分为:①放火;②违反电气安装及使用安全规定;③违反安全操作规定;④生活用火不慎;⑤吸烟;⑥玩火;⑦自燃;⑧自然灾害;⑨其他原因。 按照损失程度分类。火灾分为:①特别重大火灾;②重大火灾;③较大火灾;④一般火灾。…………… 火灾事故性质即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从起火原因分类中可以判定,除了自然灾害、自燃等非人为因素引起之外,其余火灾均是人为事故,是行为人基于过错而实施的行为造成的。无论是主观故意纵火的放火案还是非故意的过失引起的失火案,其行为一旦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侵犯了国家、集体及个人所有的财产权利,且其危害程度及情节达到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就符合了或者犯法行为的成立条件,构成了不同的行为名称或者犯罪罪名,同时具有了相应的或者犯法的性质,本文把这类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事故称之为火灾责任事故。 2、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08号令),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同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其主要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处理事故、总结火灾教训等。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一般包括勘验现场、检验鉴定、查明原因、确定责任、统计损失、追究责任等容。 火灾事故调查程序中,检验鉴定、统计损失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主要工作。检验鉴定任务是进行勘验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及尸体检验,通过技术鉴定以此确定火灾起因和人员死因,检验鉴定结论是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统计损失是按照规定的行业标准和统计方法,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如实统计,以此确定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危害程度。通常方法是由受损单位和个人在规定时限向消防机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消防机构如实统计。 根据火灾事故的不同类型、性质责任等情况,不同的办案机关在火灾处理中有各自的分工职责。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明确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下列情况的调查处理:①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立案侦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办理。②涉嫌消防安全行为的,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调查处

(财务知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最全版

(财务知识)火灾直接财产 损失统计方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85—1998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Statisticmethodforthefiredirectpropertyloss 1998-11-16发布1999-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目次 前言 1范围 (1) 2引用标准 (1) 3定义 (1) 4计算方法 (2) 5统计程序 (4) 附录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 (6) 附录B(标准的附录)财产折旧年限表 (7) 附录C(标准的附录)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及取值 (9) 附录D(标准的附录)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10) 附录E(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申报表 (13) 附录F(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核定表 (14)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颁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价浮动因素和采用了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重置折旧计算方法的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过去由公安部颁布的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的行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和《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壹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上海市消防局、辽宁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敬承、贾宜普、石万明、赵馥森、张玉贤、杨凯生、 梁兴甲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了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

论火灾损失统计之法律效力

论火灾损失统计之法律效力 黄剑锋1张华2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梅州支队,广东梅州 514011) 摘要:从法律层面对火灾损失统计进行剖析确有必要。“核定”与“统计”法律用词存在差异性, 而火灾损失统计属于内部性统计行为,不具有可诉性。火灾损失统计在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中具有 证据能力,在民事诉讼中不具有证据能力。在刑事诉讼领域,火灾损失统计仅作为其主体进行立案 追诉的最初判断与辅助性书证,而在行政诉讼领域,则仅在被告作为书证提出时具有证据能力。 关键词:消防;火灾损失统计;可诉性;证据能力 1 前言 火灾损失统计作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一项法定职责,自始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研判火灾形势提供了可参考性数据,推动了火灾科学理论的发展。“宝贵的统计数据对发展理论是必不可少,同样对发展技术非常重要。”[1]9然而,火灾损失统计工作在其主体履行相应职责的同时,亦给其带来了不少困扰,导致火灾损失统计纠纷案件、涉诉案件屡见不鲜。究其根源,在于各方主体对火灾损失统计存在理解性误差,未能真正从法律层面对火灾损失统计之法律效力作深刻剖析、论断,这也就难改火灾损失统计纠纷案件层出不穷之局面。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损失统计法律效力进行剖析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正基于此特对其作如下分析。 2 火灾损失统计行为之法律定性 2.1 “核定”与“统计”之比较分析 对比新旧《消防法》,不难发现,对于火灾损失统计工作,新旧两法法律用语具有较大出入。旧《消防法》第39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新《消防法》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核定(check and ratify),意为核查确定,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定,而统计(ststistics),意为合计、总计,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损失有关数据进行归类、计算、整理、合计的活动。立法者一改“核定”一词为“统计”,正是基于“核定”一词带来种种弊端的考虑。一方面,较之“统计”,“核定”一词具有行政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核定,而忽略间接损失,若以此核定结果作为诉讼案件中援引的一项证据,则难免偏于客观、有失公正。“统计”一词则削弱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损失核定中的主体权力属性,强化了火灾损失统计在火灾原因认定之外的附 属性法定职责,但未免有“规避”或减弱责任之嫌疑,即便如此,立法者最终在权衡利弊基础上作出了法律用语选择。 2.2 火灾损失统计行为之可诉性分析 行政诉讼成立的对象条件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判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损失统计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可从火灾损失统计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属性方面加以分析。具体行政行为成立需具备四个要素:主体要素(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由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构成要素(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对象要素(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内容要素(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火灾财产损失评估与MPL的应用

火灾财产损失评估与MPL的应用 摘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火灾财产损失评估现状进行研究,介绍了火灾财产损失评估的方法及其对于保险的重要性,同时提出最大可能损失(MPL)作为火灾财产损失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实例验证得到某企业的最大可能损失(MPL)。 关键词火灾;财产损失;评估;MPL 0 引言 火的使用是人类文明发展进程中最为重要的标志之一。然而,在各类灾害中,火灾仍是最经常、最普遍的危害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主要灾害之一。火灾背后人的因素远超于自然原因。近几十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科技的进步,各种新颖建筑物不断涌现,增加了火灾发生频率,同时也增加了预防和控制火灾的难度。1666年的一场持续五天的大火,几乎摧毁了整个伦敦城,13200户住宅毁于一旦,20多万人流离失所、无家可归。这场大火促进了火灾保险的产生。经历了四百多年的发展,火灾保险已经发展的比较完善,火灾财产损失评估方法也在不断完善。 1 火灾事故统计 我国是一个火灾多发国家,2010年,全国共接报火灾132497起(不含森林、草原、军队、矿井地下部分及港澳台地区火灾,下同),死亡1205人,受伤624人,直接财产损失19.6亿元,与2009年相比,起数、损失分别上升2.4%、20.7%,死亡、受伤人数分别下降 2.5%、4.1%。下图1给出了2000年~2009年我国发生火灾次数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图2给出了期间火灾死亡和受伤人数的趋势图。 图1 2000年-2009年我国发生火灾次数及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图2 2000年-2009年我国火灾死亡和受伤人数情况 2010年11月15日下午,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的一栋28层民宅发生严重火灾,造成58人死亡和多人受伤,大部分房屋被毁,居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此次事件影响巨大,造成的损失无法估量;2010年11月14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清华学堂发生火灾,损失的文化价值难以估量等等。 2 火灾财产损失评估 2.1 火灾财产损失评估对于保险的目的和意义 众所周知,火灾风险评估的两大核心内容就是对人员有效避难的评估以及火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编制说明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大小是衡量火灾严重程度的主要标志之一。科学的统计方法是准确地计算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重要保证。 自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于1989年11月联合颁布《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以来,公安部又相继制定下发了“房屋、建筑物烧损率评价方法”、“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和“文物建筑火灾损失计算法”等三个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计算方法,这些行政管理方法的实施,对推动我国火灾统计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做出了贡献。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以上这些现行分散的计算方法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适应现实火灾统计的需要。为了建立健全火灾统计制度,全面掌握火灾发生情况,科学研究火灾规律,加强火灾统计工作科学化、标准化和法制化管理,使我国火灾统计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自1996年4月至1997年4月,公安部相继下达了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方法两项行业标准编制任务,而后又下达“文物建筑火灾财产损失计算方法”行业标准的编制任务。1997年5月,公安部消防局在吉林省长春市组织召开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方法”标准课题研讨会。经与会11个省、市消防机构代表的充分研讨,认为把三个标准统一合并为一个标准,更便于执行和宣贯,也更为科学、

实用。会后,公安部消防局经过慎重考虑,正式决定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方法三个拟编行业标准合并为一个“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行业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颁布实施。并于1997年6月,向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正式下达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行业标准编制任务。 二、编制依据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是全国火灾统计工作的行动准则,是编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行业标准的出发点和依据。自1990年以来,公安部根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要求,先后制定和颁布了与火灾损失计算方法相关的“房屋、建筑物烧损率评价方法”、“设备固定资产烧损率评价方法”和“文物建筑火灾损失计算方法”等三个行政管理方法,为具体落实和贯彻《火灾统计管理规定》,计算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方法,经实践证明基本可行,为合并编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行业标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针对上述行政管理方法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不足以及公安部消防局对编制标准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对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消防总队、支队和大队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实地调研。各地消防机构提出了不少的宝贵建议,为标准的编制开阔了思路。 为了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标准编制组将

火灾损失评估说明

烧损物资及烧损房屋现在价值评估技术说明 一、评估对象 xxxxxxx需对原告火灾被烧毁财产损失进行鉴定,特委托我所对被烧毁财产损失的价值进行评估 二、评估烧毁财产损失费用主要依据 (1)《资产评估业务手册》、《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 (2)《2011中国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3)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4)《xxxx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直接损失申报统计表》相关资料; (5)烧损现场勘查记录与照片。 (6)评估人员市场调查相关资料与记录。 三、评估方法 根据本次资产评估的目的为火灾财产损失价值鉴定评估的实际情况,我们确定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四、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次评估自2011年5月31日接受委托至2011年7月7日提出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包括: 1、本所接受委托后,我所评估人员听取委托方情况介绍,会同委托方人员对申报评估火灾财产损失项目进行了核对。此外,我所评估人员在火灾所在地现场会同xxxxx对委估火灾财产损失情况进行了核查及详细查勘,根据火灾发生的情况,了解到烧损的财产受损状况,勘查统计完全烧损的物资,被烧损房屋部位的轻重程度并进行了测量。 2、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及《xxxxxx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直接损失申报统计表》资料确定烧损的财产数量。在xx市的家电市场百货商场以及在互联网上对与烧损物资相关价格进行咨询。对上述物资报价作为本次评估重置完全价值参考,根据物品的具体使用年限计算其成新率,最后确定烧损物资的损失价值。 3、评估人员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对被烧损房屋的面积、烧损程度进行区

分确定烧损率。又根据房屋的结构与修建年限了解并计算其重置完全价值,最后计算烧损损失费用。 五、评估举例 案例:烧损房屋的评估 ㈠委估烧损房屋概述 委估房屋于2001年5月建成(房产证在火灾中烧毁),据了解该房屋的产权面积为104平方米(仅为一二层楼),一、二层为砖混结构,第三层为原房主在八年前搭建的砖木结构。据现场勘查与了解,本次火灾是从二楼的后半部分引起的,二楼与三楼的后两间房屋的火灾情况最为严重。三楼的石棉瓦在消防队灭火时拆除,二楼的顶部与地面预制板烧损严重,部分预制板已经露出钢筋,部分预制板变现弯曲,人在上面行走有晃动的感觉。墙面龟裂部分已经脱落。由此引起一楼后面二房间的顶部预制板产生裂纹,墙面龟裂。本次评估仅以烧损的房屋应予拆修或维修的部分进行估价,经测量一楼需要维修的建筑面积为26.8平方米,二楼需要拆修的建筑面积为26.8平方米,三楼需要拆修的建筑面积为26.8平方米。 ㈡评估计算过程: 本次评估运用重置成本法原理进行评估, 成本法原理:成本法是以重建该房地产所需的各项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和应交纳的税费来确定估价对象价格的估价方法。 具体做法介绍如下: 1、确定烧损建筑物的重置价值; 2、确定烧损建筑物的烧损率=房屋正常使用成新率—房屋烧损剩余价值成新率(含拆除费用的比率); 3、计算烧损建筑物评估价值=重置价值x折旧额 ㈢委估烧损房屋评估价值的计算 1、一二楼烧损房屋的评估价值 ①建筑物重置价格的确定 (1)建筑物的建安造价 根据xx市建筑行业平均水平,参照《xx省装饰程计价定额》SGD2-2000、《xx省装饰程计价定额》SGD2-2000、《xx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SGD7-2000,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doc18)(1)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Statistic method for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GA185——1998 前言 本标准是依据公安部、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及公安部颁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了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物价浮动因素和采用了国有资产评估基本方法-----资产重置折旧计算方法的同时,借鉴美国、日本等工业发达国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的。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过去由公安部颁布的有关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计算的行政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出现与《火灾统计管理规定》中有关条款相抵触的,以本标准规定为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委托公安部消防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消防科学研究所、市消防局、省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侯敬承、贾宜普、石万明、馥森、玉贤、凯生、梁兴华 目次 1、围 2、引用标准 3、定义 4、计算方法 5、统计程序 附录A(标准的附录)重置价值的确定 附录B(标准的附录)财产折旧年限表 附录C(标准的附录)房屋、构筑物及设备烧损率分类与取值 附录D(标准的附录)文物建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附录E(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申报表 附录F(标准的附录)火灾直接损失核定表 1、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它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例 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薰、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3.2 重置价值 the total cost for re-building or re-purchasing 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3.3 烧损率 fare damage rate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薰、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3.4 残值 residual value 财产烧损后的残存价值。 3.5 低值易耗品 goods which is of low value and easy to be damaged 价值低、易损耗、不列入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 3.6 经济林木 economic forest 果、茶、桑、竹、橡胶树等林木。 3.7 古树名木 ancient and rare trees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 法 Final approval draft on November 22, 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185—1998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Statistic method for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的定义、计算方法、统计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房屋、构筑物、设备和其他财产的火灾损失统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货币及有价证券(卡)等的火灾损失统计。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130号令草原防火条例 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the fire direct property loss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损失。 重置价值 the total cost for re-building or re-purchasing 重新建造或重新购置财产时所需的全部费用。 烧损率 fare damage rate 财产直接被烧毁、烧损、烟熏、辐射和在灭火中破拆、碰撞、水渍以及因火灾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外观、结构、使用功能、精确度的损坏程度,用百分比表示。 残值 residual value 财产烧损后的残存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98-11-16批准发布 1999-01-01实施

火灾风险评估

第一章火灾风险评估 本节主要介绍了火灾风险评估、可接受风险、消防安全、火灾隐患、火灾风险、火灾危险源等相关概念和火灾风险评估的主要作用,并根据系统所处状态,从定性、定量的角度对火灾风险评估进行了分类。 一、火灾风险评估的相关概念 火灾风险评估以及评估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概念主要有: 1)火灾风险评估:对目标对象可能面临的火灾危险、被保护对象的脆弱性、控制风险措施的有效性、风险后果的严重度以及上述各因素综合作用下的消防安全性能进行评估的过程。 2)可接受风险:在当前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下,组织或公众所能接受的风险水平。 3)消防安全:发生火灾时,可将对人身安全、财产和环境等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可接受风险以下的状态。 4)火灾危险:引发潜在火灾的可能性,针对的是作为客体的火灾危险源引发火灾的状况。 5)火灾隐患:由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引起、可能导致火灾发生或发生火灾后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损害或社会影响的不安全因素。? 6)火灾风险:对潜在火灾的发生概率及火灾事件所产生后果的综合度量。常可用:火灾风险=概率X后果表达。其中“X”为数学算子,不同的方法“X”的表达会所不同。 7)火灾危险源:可能引起目标遭受火灾影响的所有来源。 8)火灾风险源:能够对目标发生火灾的几率及其后果产生影响的所有来源。 9)火灾危险性:物质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及火灾在不受外力影响下所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强调的是物质固有的物理属性。 二、火灾风险评估的分类 (一)按建筑所处状态 根据建筑所处的不同状态,可以将火灾风险评估分为预先评估和现状评估。 1.预先评估 它是在建设工程的开发、设计阶段所进行的风险评估,用于指导建设工程的开发和设计,以在建设工程的基础阶段最大限度地降低建设工程的火灾风险。 2.现状评估 它是在建筑(区域)建设工程已经竣工,即将投入运行前或已经投入运行时所处的阶段进行的风险评估,用于了解建筑(区域)的现实风险,以采取降低风险的措施。由于在建筑(区域)的运行阶段,对建筑(区域)的风险已有一定了解,因而与预先评估相比,现状评估更接近于现实情况。当前的火灾风险评估大多数属于现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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