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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预售商品房的阶段性担保责任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13预售商品房的阶段性担保责任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13预售商品房的阶段性担保责任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问题】预售商品房的阶段性担保责任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法律解析】

在目前的预售商品房销售中,按揭购买时一种常见交易方式,而在按揭购买模式中银行贷款时常常要求开发商承担阶段担保责任。在担保阶段如果购房人断供,同时房屋被第三方债权人查封,银行选择放弃抵押/预抵押权,直接向开发商主张担保权利,开发商被迫代购房人还款,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分配拍卖款。根据《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项“下列房屋虽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而在目前经济形势下,购房者断供现象也已经出现,有的还出现购房者被刑事拘留且断供的情形,因此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的阶段担保中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法务建议】

1、及时解除担保责任。开发商在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协议中,尽量争取对己方有利的担保责任解除条款,在担保责任解除条件成就时应当积极解除担保责任。

2、与银行签订补充协议。尽量争取与银行签署补充协议,保护开发商权益,要求银行不得放弃预抵押/抵押权利,避免在在担保阶段果购房人断供,同时房屋被第三方债权人查封的情形下,银行要求开发商直接代购房人还款。

3、与银行建立信息沟通。与银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如果出现购房者经济能力恶化断供,及时解除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解除手续。

4、要求购房人提供反担保。在预售商品房销售时,对于资金流不是很稳定的客户,可以视情形要求其提供反担保,即在我司代为向银行还款后,我司可向其追偿或向其反担保人追偿相应款项。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控体系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控体系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现代企业在经济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将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市场竞争在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风险。这些风险中有自然风险、销售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等之分,商业类风险随机多变,具有不可预期性和防控性,而法律风险则是可防控的,如果未正确对待法律风险,将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的后果。所以,防控企业法律风险需要企业建立健全一系列的体系和制度,采取积极的措施,从而能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带来的损耗,节约经营成本,使得企业在危机四伏 的经济战场中能稳健前进。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所谓风险就是预期结果与实际出现的结果之间发生差异所带来的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对于企业而言,如果企业预期结果与实际出现的结果可能发生差异,而这种差异又将给企业带来损失或损害,这就是风险。《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所谓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带来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及特点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 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因素来源,可以分为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和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所谓企业外部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以外的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外在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包括立法不完备,法律变迁,执法不公正,竞争对手或合同相对人的人为因素及不可抗力等。由于引发因素不是企业所能够控制的,因而企业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的发生。所谓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内

部管理、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表现为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违法经营等。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企业法律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风险的可预期性。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及了法律风险的可预期性,也正是基于法律风险的此特点,我们才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应对。而产生这一特点的基础则是法律法规的指导性。法律风险的可预期性也是企业整个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价值所在。 2、法律风险的普遍性。现代市场经济下导致的激烈竞争,市场经济行为的频繁和企业管理机制的复杂必然给企业带来相当普遍的法律风险。 3、法律风险的多样性。企业法律风险的多种表现形式导致了法律风险的多样性特征,在解决和应对这些多样化的法律问题时所涉及的将分别是不同部门的法律,这本身也就是企业法律风险的复杂多样化。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 企业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企业设立的法律风险 企业设立是企业产生的起始,在此过程中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果没有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那么必会在企业设立之后长期存在并影响企业,成为潜在的法律风险。设立阶段常见的法律风险有企业形态选择的法律风险、出资的法律风险、股东资格的法律风险、行为限制的法律风险等。其中最大的风险就是企业设立不成功,究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设立登记及设立必备条件上的生疏。

境外企业担保业务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境外企业担保业务的法律 风险与防范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境外企业担保特点 境外企业与境内企业的区别在于企业的成立地(即注册地)不同,以我国大陆法律规范为依据设立的即成立地在我国大陆地区的是境内企业,否则为境外企业。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担保是指由境外企业以其保证或特定资产为基础,为境内企业客户的债务提供担保。境外企业担保要求担保企业信誉好、经济实力强,并具备提供担保的实力,同时也要求境外企业所在国允许此类担保,且其所在国的法律规定与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冲突,具备提供担保的可行性。 与境内担保一样,境外企业担保也包括保证担保和物权担保,但相较于一般的境内担保而言,境外企业担保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涉外性。境外企业担保较之境内担保,其主要特点就在于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涉外因素,即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一方是境外企业。二是跨地域性。即担保合同权利义务内容的发生或者履行可能在境外。不论是保证担保还是物权担保,担保的资金或者担保物的资产权属于境外企业,其物理位置大多也在国外,担保合同一旦涉及履约,则需要从一个国家或地区交付到另一国家或地区。三是法律差异性。在此种担保模式下,一旦发生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或纠纷,对于“究竟适用何种法律”、“以何种方式解决和处理纷争”等问题,都可能会因各国法律的不同要求和规定出现法律上的冲突。 境外企业担保风险分析 正是由于境外企业担保的上述特点,在境内融资业务中接受境外担保时,存在着不少操作上的难度与法律上的风险,银行也因此面临着境外企业担保的风险防范与控制问题。 例如,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我国与境外企业所在国之间会产生法律上的冲突或障碍,最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此时银行无法获得担保的保障。此外,由于境外企业所在区域在境外,给银行经办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带来了困难,银行往往无法获得境外企业实际的财务能力和信用的真实信息,从而给境外企业担保能力的核实带来困难;同样,由于境外企业担保的担保资金或担保物一般也处于境外,给担保资金的划转、担保物的递送及处置带了诸多不便,甚至有时还不仅仅涉及境外企业所在国一国,还可能涉及第三国,执行手续多、执行费用高、执行时间长、执行程序相对复杂等情况都在所难免。更为极端的情况是,如果提供担保的境外企业所在国发生战争、动乱等情况,则可能造成银行担保追偿无法实现。 鉴于境外企业担保除了担保的常规风险外,还存在上述特有的风险,银行在实践中应本着审慎周密的原则严格进行审查,并确保担保手续真实完备,以求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 境外企业担保审查 境外企业担保合同的效力与担保执行的可行性,是关系债权银行能否充分保障债权、实现自身权益的关键,也是法律审查的关键。 显然,境外担保企业的担保行为,除了要符合中国法律,也要符合担保企业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银行在接受境外企业担保之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慎、有效地审查,避免法律风险。 第一,必须进行担保资格的核实。担保主体适格,担保行为才能有效。由于企业是否具备从事某项民事活动的资格通常是适用企业成立地即注册地的法律,因此境外企业担保的效力要求担保企业的资格符合所在国的法律要求,也符合中国的法律要求。

融资性担保公司反担保环节法律风险防控

融资性担保公司反担保环节法律风险防控 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在降低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推动国民经济增长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律风险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存在于担保业务的各个环节,一旦发生,会给融资性担保公司带来极大困扰甚至致命打击。 一、反担保的概念和反担保方式的种类 1、反担保的概念 反担保的概念,在古代罗马法、近现代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的担保立法制度中都没有记载,唯有我国首次直接以《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形式明确界定了反担保的概念。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承诺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代为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受到损失时,向担保人进行清偿的民事行为。 2、反担保方式的种类 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规定,反担保方式的种类可以为:债务人以外第三人的保证、债务人或第三人的抵押和质押。反担保方式选择中,融资性担保公司(下称“担保公司”)往往会综合担保金额、担保期限、项目风险度及反担保人的资信等因素,单独或组合选用。 二、反担保合同订立法律风险与防控措施 《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权合同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反担保合同是担保公司和反担保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载体,是担保公司启动追偿程序的必备材料和重要证据。加强对反担保合同签订条件、主体、内容和签章的审查,是担保公司防控反担保合同订立阶段法律风险的关键。 1、签约条件方面 对于反担保人是公司的反担保合同,若签约条件不符合《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强制性规定,可能有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部分第15条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合同效力。《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性质,目前学说研究和审判实务中有认为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也有认为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笔者亦认同此观点并认为 腹有诗书气自华

关于保函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近年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作为保函受益人的业主正日益处于优势地位保函的应用范围从国际延伸到国内,并从工程建设承包扩展到投融资、商业借贷、招投标、债券发行、技术合作等经济领域。由于上述合同期限长、金额大、风险高,一方在基础合同中所作的承诺已不足以防范风险,更加需要第三方出具保函对合同价款的支付和合同的履行等事项提供担保。 本文比下所说的保函均指见索即付的保函,非常遗憾的是,不仅我国现有成文法律至今仍未对见索即付保函作出明确规定,而且司法机关对于见索即付保函的态度也仍不明朗,见索即付保函屡见不鲜却又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使得我国见索即付保函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扑朔迷离。 一、我国立法和司法机关对于见索即付保函的现有态度 见索即付保函也称独立担保,是指担保人对受益人作出的保证当受益人提交符合保函条款规定的附有其他单据文件的索赔请求时,即向其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书面承诺。与传统意义上的从属性担保相比,独立保函与产生主债权的基础合同在发生、变更和消灭上没有从属关系,并且独立担保人不能享有和行使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抗辩权以及担保人特有的先诉抗辩权,担保人只有对索赔文件及所附单据进行形式审查的权利,当受益人的索赔要求符合保函规定的条件时,担保人必须承担替代给付的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1998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在对外担保上也作出了“另有约定,按照约定”的规定。上述条文通常被认为是允许独立保函存在的法律依据。尽管如此,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机械进出口公司、海南国际租赁公司与宁波东方投资公司代理进口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海南公司的担保函中虽然有“本担保函不因委托人的原因导致代理进口协议书无效而失去担保责任”的约定,但在国内民事活动中不应采取此种独立担保方式,因此该约定无效。可以看出,当时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国际间是当事人自治领域,承认国际贸易中独立担保的法律效力,而对国内企业、银行之间的独立担保则采取否定态度,理由是防止独立担保存在欺诈和滥用的弊病。虽然上述案例距今已有十多年的时间,关于见索即付保函的社会实践和理论认识都已发生重大变化,但至今仍未出现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态度转变的案例或司法解释。 二、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风险 鉴于见索即付保函多用于工程建设领域,大多数受益人对于担保机构直接开具的保函并不认可,实践中担保机构多以作为反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开具银行保函提供担保的方式开展此类业务。故下文以工程建设领域见索即付保函为例,分析担保机构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防范策略。 1、建筑行业法律风险 由于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发包方(甲方)在合同谈判中占据优势,往往利用不公平

(法律法规)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法律法规)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法律法规)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国际经济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时,这个地区就产生了境外投资扩张的内驱力。2006年,我国人均GDP超过了2000美元,有些发达地区更是超过了4000美元,经多年外商资本的大量引进和积累,我国在纺织、轻工、化工、机械等传统产业已经有了相当规模的技术和水准,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关注到境外投资。然而,在降低成本、追求利润和布局网点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对海外投资的投资环境和法律风险没有充足的认识。 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法律风险 保障跨国成功投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安全和成本,因此,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要获益,离不开对国外实体法律的了解和投资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保护外国来华投资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已与112个国家签订115个双边投资协定,不仅为国外企业到中国投资,为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提供了基本的保障。然而,由于面临着完全不同的政治、文化环境,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经营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仍是极高的。 并购风险。企业并购一般不外乎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提高利润率、分散投资风险、购买品牌等等。对于中国企业来讲,有获取现成的销售渠道、规避欧美反倾销、配额限制等贸易壁垒以及利用国外高水平劳动力等目的更明确。 并购的法律风险以财务风险、汇率风险和融资风险为主。中、外财务系统不匹配、税收漏洞和其它未登记风险、有形与无形资产的定价等都会造成并购项目实现不了预定的盈利目标。另外,投资者多数需要通过贷款筹集资金,融资及偿还币种的选择就存在极大的风险,如果选择不当,在还款期内汇率大幅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极大损失。对国外的经济体制不了解,还有可能被认为触犯了反垄断法和危及其经济安全等等。 并购中要有明确的战略规划,有吸收并购项目的技术能力和融资能力。必须与并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手册推荐word范文

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手册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指引是指对公司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进而提出的针对性预防措施。公司常见法律风险如下: 一、公司治理方面的注意事项 1、公司与他人共同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时,请核实合作方是否履行了投资义务。如果合作方没有履行投资义务,在企业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我司将会因合作方的过错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2、如果公司收购其他公司股权,收购合同生效后请尽快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否则将面临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 3、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法院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公司在参与制定、修改公司章程时请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4、公司的投资者之间产生分歧十分正常,请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决争议。召开股东会前,需要按照企业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与内容通知股东,如果我方没有妥当地履行通知义务,所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能将被法院撤销。 二、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

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以防范少数企业因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 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避免纷争,请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3、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 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公司权益。 4、公司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应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5、公司业务人员离开公司后,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 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需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务必注明“定金”字样。因为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7、如果公司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

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经济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GDP 超过2000美元时,这个地区就产生了境外投资扩张的内驱力。,我国人均GDP超过了2000美元,有些发达地区更是超过了4000美元,经多年外商资本的大量引进和积累,我国在纺织、轻工、化工、机械等传统产业已经有了相当规模的技术和水准,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关注到境外投资。然而,在降低成本、追求利润和布局网点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对海外投资的投资环境和法律风险没有充足的认识。 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法律风险 保障跨国成功投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安全和成本,因此,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要获益,离不开对国外实体法律的了解和投资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保护外国来华投资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已与112个国家签订115个双边投资协定,不仅为国外企业到中国投资,为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提供了基本的保障。然而,由于面临着完全不同的政治、文化环境,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经营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仍是极高的。 并购风险。企业并购一般不外乎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提高利润率、分散投资风险、购买品牌等等。对于中国企业来讲,有获取现成的销售渠道、规避欧美反倾销、配额限制等贸易壁垒以及利用国外高水平劳动力等目的更明确。 并购的法律风险以财务风险、汇率风险和融资风险为主。中、外财务系统不匹配、税收漏洞和其它未登记风险、有形与无形资产的定价等都会造成并购项目实现不了预定的盈利目标。另外,投资者多数需要通过贷款筹集资金,融资及偿还币种的选 择就存在极大的风险,如果选择不当,在还款期内汇率大幅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极大损失。对国外的经济体制不了解,还有可能被认

建设项目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建设项目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我国建筑业经历了二十余年的风雨洗礼,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当年的建筑队如今大多实现了质的蜕变,迅速成长为新一代的建筑集团企业。 在诸多光环的背后我们也看到了建筑业庞大的黑洞,从烂尾楼到豆腐渣工程,从偷税漏税到行贿受贿,从项目经理频繁出事到现今的建筑企业频繁涉讼。究其本质原因大致有以下五方面:一是法律、法规的滞后性。规范建筑业的法律、法规跟不上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部门规章与规范性文件虽有二千多个,但由于其本身立法技术的落后及法条冲突导致不能有效解决建设工程领域实际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二是建筑行业内部的恶性竞争,催生了大量潜规则。三是建筑施工企业处在房地产产业链的夹缝之中,极易引发法律纠纷。一旦放松管理则发生不可预见的经营风险实在难免。四是银根紧缩、名目繁多的保证金和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现象普遍,导致目前建筑施工企业运营的资金链面临到处拆借资金的困扰。五是一些施工企业内部管理混乱、管理技术落后、法律意识淡薄导致非规范操作下更加雪上加霜! 当前对建设项目风险管理的研究,已进入经验总结阶段。谁先总结,谁总结透彻,谁就能占领建筑市场发展的制高点,从而规避法律风险并取得规范市场状态下的长治久安。基于此,本体系从建筑行业宏观管理和微观控制的角度,立足于建设项目的风险分析、以责任人为主体的管理理念、合同管理的整体控制体系和其他法律风险监测体系四个角度全面分析当前

建筑领域的现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引导建筑企业关注行业今后的发展方向。本体系力图为我国建筑业今后健康、规范的发展和促进我国建筑领域法律法规的完善作出微薄的贡献! 谨献给为我国建筑业发展孜孜不倦而努力奋斗的建筑企业家! (摘要)建筑工程项目部是建筑企业对单项工程建筑项目进行施工管理的临设机构,是承包方在工地现场的代表机构,代理施工企业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项目部自施工合同签订时成立,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时终止。对项目部的法律风险防控,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效益和形象。本体系基于认识项目风险的本质,管好项目责任人主体、完善项目整体风险防控、监控相关项目法律风险四个角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案。以期帮助建筑施工企业加强项目管理能力和提高管理技术并引导企业从宏观角度重新认识项目经理责任制,愿本体系的抛砖引玉能为建筑企业的美好明天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建设项目风险分析责任人主体合同控制其他法律风险 一、建设项目法律风险分析 1、建设项目风险的定义: 建设项目风险(projectrisk)是指由于项目所处的环境和条件本身的不确定性,和项目业主、客户、项目组织或项目的某个当事者主观上不能准确预见或控制的因素影响,使项目的最终结果与当事者的期望产生背离,并存在给当事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国际上把风险管理看作是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把风险管理和目标控制视为项目管理的两大基础。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的构建

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的构建 一、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 以美国次贷危机为标志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宣告了一个风险时代的到来,媒体上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的报道正在逐步增多。 2008年,一份由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Lovells编写的“中国100强企业法律风险环境排名分析报告”中指出:法律风险最高的企业分别是联想、TCL、海尔。根据该报告,中国100强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不仅相对较高,而且跨度很大。与此对应的是:中国企业对预防法律风险的投入严重不足,中国企业法律事务费用只花费了应支出费用的5%,企业法律顾问的数量也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美国企业支出的平均法律风险费用占企业总收入的1%,与分值相对应,中国企业应该投入0.5%,但实际投入只有0.02%,美国企业投入是中国的50倍。这意味着大多数中国企业的法律风险防御能力很弱,因法律风险而遭受损失的风险更高。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公司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会带来相当严重的法律后果,有时甚至是颠覆性的灾难。近年以来,我国公司遭遇一系列重大事件,如中航油亏损、长虹被拖欠巨额货款、中国人寿被海外起诉、海信商标被抢注、中国银行系列案件等等,不胜枚举。这些事件的共同点是因遭遇法律风险而经历了严重问题。由此看来,企业的竞争力包含有抗大风险的能力,核心就是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美国通用电气公司(GE)原总裁杰克.韦尔奇在回答别人问他最担心什么问题时,他说:“其实并不是GE的业务使我担心,而是有什么人做了从法律上看非常愚蠢的事而给公司的声誉带来污点,并使公司毁于一旦”。 我国政府现在已经高度重视中央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为指导中央企业开展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增强企业竞争力,提高投资回报,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于二○○六年六月六日印发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着重强调的企业风险有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以

投资担保公司风险防范措施

投资担保公司如何应对风险 投资担保公司对中小微企业融资起着积极的作用,但对于投资担保公司自身而言,无论什么时候,应对风险是投资担保公司的一个永恒话题。那么投资担保公司应对风险的措施有哪些?益安捷高级投资顾问张和军先生给出以下四点建议: 1、不做人情担保 投资担保公司应按照市场化的原则严格操作规避风险,人情担保历来为公司业务操作所禁止,因为我们深知,如果掺杂人情因素,必然会疏于风险控制,必然会降低风险意识,为项目埋下风险隐患。 2、注重实际调查 注重实际调查,确保项目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将风险控制前移。对客户的经营业绩及还款能力提供评价。对企业贷款期的经营预测、按期还贷仅提供参考和借鉴作用。在符合公司融资担保的硬性条件下,调查中发现的一些风险,可结合企业贷款期经营预测、反担保措施等得以规避。调查的目的主要是:(1)调查被担保企业资产、债务的真实情况,核实企业净资产状况,是否符合公司的担保硬性标准条件;(2)调查分析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以前年度的经营情况,为分析借款期内企业经营情况、现金流量情况提供基础:(3)根据企业以前年度偿还贷款情况

以及银行信用情况等资料,评价企业资信能力;(4)分析担保的风险所在,并提出控制担保风险的具体可行措施。 3、独立灵活风险控制 投资担保公司的作用就是用自身的信用化解中小企企业不确定的信用,从而促使银行或民间资本实现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支持。投资担保公司必须客观地、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并对公司及公司的业务有个准确的定位。投资担保公司在设定审查标准时,绝对不能比照银行的信贷标准,而必须有自己独立的控制标准。这个标准的独立性,标志是区别于银行的,符合担保公司属性的,投资担保公司特有的。这个标准不是要它低于银行的标准,而是通过自己这个独立的标准,能够找到比银行更多的、更现实的、更灵活可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手段,通过各种措施甚至是各种措施的组合,使在银行看来企业不确定的信用,在投资担保公司这里是能够判断为确定的信用。这就需要投资担保公司具有更高的智慧,以自己更高的智慧和能力制定出独立于银行系统的、符合投资担保公司业务特质的风险控制标准。 4、全方位、全过程的业务操作风险控制 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针对担保中即时的风险问题,评估风险状态与风险程度,分析风险来源和影响,并提供解决方案,最大限度的降低业务操作流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

担保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担保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 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为保证债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所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首先受作为特别法的担保法的调整,对于担保法没有规定的,则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严格来说,由于担保形式实行法定主义,因此,只有设定这五种形式担保的合同,方可称为担保合同。由于担保合同签订后,担保人担保责任的实际履行是或有事项,即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担保人才履行担保责任。故担保合同的法律风险很容易被担保人忽视而对企业经营产生损失。而对债权人而言,如果担保合同约定不当违反了担保法的强制性规定,则又会导致担保合同的不生效或者无效后果的发生。因此,担保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应当引起债权人和担保人的足够重视。此外,目前的经济活动中一些新的非典型担保方式的出现,不仅提出了理论上的新课题,也促使债权人和担保人应了解非典型担保合同的基本法理。 《担保法》出台以前,由于担保合同及相关程序不规范导致大量担保合同无效,1995年《担保法》和2000年《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后,有关担保的形式、合同效力等问题更加明确,因担保产生的纠纷相对减少。因此,今天主要就担保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大家进行探讨。 案例一:抵押合同 主要法律问题: (1)、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2)、流质契约禁止 (3)、让与担保问题 基本案情:本所在代理某上市公司诉某集团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出售合同纠纷一案中,集团公司提出用其名下的价值1100余元的十套房屋偿抵所欠上市公司的1125万元的债务。经调查集团公司已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考虑到此因素,双方于2005年1月6日签署了关于以房抵债的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经法院出具调解书予以确认而结案后。集团公司迟迟不履行债务。上市公司遂于2005年3月12日向法院申请对集团公司强制执行,并申请对集团公司名下的十套房产进行了查封。此时,集团公司才透露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主要原因是房产已于2004年10月抵押给了某建设银行。而建设银行也在房产查封后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并向法院提交了其与集团公司签署的抵押合同和公证书。该抵押合同约定,集团公司为其向建设银行的800万元一年期借款提供十套房屋的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的本息、罚金、逾期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双方还约定,抵押合同经办理公证后生效。具体抵押方式为,抵押合同办理公证后,集团公司将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建行,建行享有对该十套房屋的所有权,如果集团公司在借款到期后6个月仍不能归还全部欠款,则其愿将房屋产权永属建行所有。一件顺理成章的执行案件由于建行的异议突然风生水起,陡填变数,

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企业海外投资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国际经济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当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人均GDP超过2000美元时,这个地区就产生了境外投资扩张的内驱力。2006年,我国人均GDP超过了2000美元,有些发达地区更是超过了4000美元,经多年外商资本的大量引进和积累,我国在纺织、轻工、化工、机械等传统产业已经有了相当规模的技术和水准,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关注到境外投资。然而,在降低成本、追求利润和布局网点的过程中,中国企业对海外投资的投资环境和法律风险没有充足的认识。 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法律风险 保障跨国成功投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安全和成本,因此,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要获益,离不开对国外实体法律的了解和投资发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保护外国来华投资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已与112个国家签订115个双边投资协定,不仅为国外企业到中国投资,为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提供了基本的保障。然而,由于面临着完全不同的政治、文化环境,我国企业在海外并购、经营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仍是极高的。 并购风险。企业并购一般不外乎扩大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提高利润率、分散投资风险、购买品牌等等。对于中国企业来讲,有获取现成的销售渠道、规避欧美反倾销、配额限制等贸易壁垒以及利用国外高水平劳动力等目的更明确。 并购的法律风险以财务风险、汇率风险和融资风险为主。中、外财务系统不匹配、税收漏洞和其它未登记风险、有形与无形资产的定价等都会造成并购项目实现不了预定的盈利目标。另外,投资者多数需要通过贷款筹集资金,融资及偿还币种的选

择就存在极大的风险,如果选择不当,在还款期内汇率大幅变化,可能给企业带来极大损失。对国外的经济体制不了解,还有可能被认为触犯了反垄断法和危及其经济安全等等。 并购中要有明确的战略规划,有吸收并购项目的技术能力和融资能力。必须与并购规划相匹配。足以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韩国的大宇公司的海外并购就是前车之鉴,当年的扩张成主要是关注企业海外市场规模,但终因资金链的断裂而未能续写神话。一些著名国际咨询公司的数据显示,中国企业60%-70%的合并案例是失败的。其中,3/4收购企业的股价下降20%以上,36%的企业能维持其收入增长,67%的中国企业无法获得交易时承诺的效益。 经营风险。经营阶段的法律风险有环保风险、知识产权、劳务、合同管理、公司治理以及母公司责任等等。不同的国际环境、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文化,任何一个小的问题都有可能酿成巨大的危机。1989年埃克森公司瓦尔德茨油轮发生石油泄漏,因为违反被收购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被控要求40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江苏中江公司在“走出去”之初,曾经因为承建一条1800万美元的公路,而亏损2900万美元。 东道国法律、财税制度的变化也可能影响企业的经营。当前,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国外企业,必须执行《萨班斯》法案,美国一些州已根据《萨班斯法》出台了州法律,中国公司需要付出高昂的成本代价。统计显示,大型美国公司履行《萨班斯》法中的有关“完善内部控制”的条款,第一年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的平均成本就高达430万美元,而在美的中国企业了解这些州法律非常重要。 跨国产权风险。

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与思考

摘要::中国经济的迅速崛起是近年来颇为引人注目的一个现象,这与我国企业的迅速发展是分不开的。但是我国企业在快速发展中也普遍存在问题,那就是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普遍较差。企业法律风险由不规范行为所引起,有企业内部和外部环境之分。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自身发展壮大、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和保障,必须强化法律风险意识。企业在运营中应当注重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根据实际抓重点、提高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重视人才培养、加强内部监督与考核、进行“法律诊断”、加强合同、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管理,一旦卷入法律纠纷,就应当应当及时、优化、全面地处理法律纠纷。 关键词:企业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尤其是现代化的大型企业,作为一定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的“宠儿们”,自它们诞生之日起,像宇宙中存在的任何事物一样,它们中每一个独立个体都面临着随时夭亡的危险。所以,如何更加尽心地去呵护它们,让它们在经历一切风险和磨难之后仍能健康地成长便成为我们人类社会所普遍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企业法制建设虽然有了长足发展,但发展仍然很不平衡,特别是国有企业和外贸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还存在着许多法律漏洞和法律风险,引起的法律纠纷不断。这些法律纠纷案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意识淡薄等,反映出企业在依法经营观念、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制度控制等方面普遍存在较大差距。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法律服务水平,最大可能地防范、化解企业经营风险,促进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一、现代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在一个法治的国度里,现代企业所存在的决策、人事、财务、商业等管理和运营方面的风险最终都可归结到法律上的风险。因为产生企业运营风险的深层次原因都离不开最终通过国家法律予以调整的企业运营不可避免的涉及国家、社会、企业自身和个人等方方面面利益冲突。而这些利益和矛盾冲突就是产生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一系列原因或条件。对此关乎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原因或条件问题,我们不妨从企业内外两方面做一些更为具体的分析。 (一)企业自身内部存在的风险因素。 企业作为一种社会存在的组织形式,其的运营首先体现为人的因素,其运营的风险也必然首先是人的风险。人,在企业中可大致分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两类。当然,这一分类又具有极大的相对性,因为在一个企业中总有相当比重的人对下是管理者同时对上又是被管理者。企业经营好坏,归根结底,人的因素是最重要的,尤其是企业的管理者们基本可以控制并决定着企业的生死存亡。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企业在选择用人时,本身就存在着对所用人员道德的一种赌博,而这种赌博本身就是一种风险。 其次,从制度层面上讲,企业自身制度存在的缺陷也是导致或产生企业运营法律风险的内在潜因。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组织管理企业,不能光靠企业领导个人的权威和能力,科学的管理其实最主要是指先进的企业管理制度。正

公司担保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公司担保存在的法律风险及对策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不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银行作为法人,在现代经济中同样面临着担保的问题。由于《公司法》的模糊规定,在处理日常担保业务时,法律依据不足,操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使银行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现就相关风险和对策浅析如下。 二.风险分析 1.非章程规定的机关对外担保风险。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 对外担保有且仅有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可以作为 有权机关决定公司的对外担保,其他人和法人机关诸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等均无权作出。即非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的担保为无效担保。 2.章程规定股东会(董事会),但实际乃董事会(股东会) 签订担保的风险。章程作为公司内部决议的书面载体,第三人如果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超越职权的,担保合同无 效。在实际判例中,法律的判决几乎毫不犹豫的将之认 定为无效。

3.章程记载缺位时对待担保的风险。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奉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在公司权力的构架上,董 事会的权力局限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范围内,其他权 力均由股东(大)会享有。这时,合同的生效应视第三 人的主观状态而定。而第三人无义务查询公司的经营范 围,所以存在一定的风险。 4.超过担保数额的风险。一旦担保的数额恰恰超过了公司 章程所定限额,合同的有效与否目前尚无统一定论。对 超额部分,法院可判合同无效,存在一定的风险。三.管理对策 1.董事,经理个人是不能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的,银行 在同他们签订担保合同时,应该要求其出示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的决议书。 2.第三人(银行)对公司的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但为了 谨慎起见,在同公司签订合同时,应了解其章程所规定,注意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的对外担保的法人机构,注意规 定的最高担保数额。避免后续不必要的纠纷。

企业在投资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投资中的法律风险 第一章概述 1 企业投资的概念、分类及渠道 1.1 企业投资的概念 企业投资是指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以获得未来货币增值或收益为目的,预先垫付一定量的货币与实物,经营某项事业的经济行为。 1.2 企业投资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企业投资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最常见最主要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按照企业投入行为的直接程度,企业投资可以分为企业直接投资和企业间接投资。 企业直接投资是指企业将货币资金直接投入到投资项目,形成实物资产或者购买现有企业的投资。通过直接投资,企业便可以拥有全部或一定数量的企业资产及经营的所有权,直接进行或参与投资的经营管理,从而对投资企业具有全部或较大的控制力。企业直接投资包括对现金、厂房、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等各种有形资产的投资和对专利、商标、技术秘诀、咨询服务等无形资产的投资。 企业间接投资是指企业以其资本购买公债、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或公司股票等,以预期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由于间接投资形式主要是购买各种各样的有价证券因此也被称为证券投资。与直接投资相比,间接投资的投资者除股票投资外,一般只享受有定期获得一定收益的权利,而无权干预被投资对象对这部分投资的具体运用及其经营

管理决策;间接投资的资本运用比较灵活,可以随时调用或转卖,更换其他资产,谋求更大的收益;可以减少同政治经济形势变化而承担的投资损失的风险;也可以作为中央银行为平衡银行松紧而采取公开市场业务时收买或抛售的筹码。 另一种是按照投资来源的不同,企业投资可分为企业国内投资和企业国外投资。企业国内投资是指本国企业在本国境内所进行的投资。企业国外投资是指本国企业在外国境内所进行的投资。它包括本国企业资本以各种形式直接进入外国境内投资和本国筹资者到境外发行债券和股票筹集资本带回本国境内使用两大类型。企业国外投资的实质,就是利用国际经济资源,发展壮大本国企业,让国内产品和服务迈向世界市场,赚取更多外币。 1.3 企业投资的渠道 企业投资渠道是指企业投资所采取的方式、途径。目前,我国企业的投资渠道主要有新设公司、证券投资、海外投资、风险投资等。 2 企业投资法律风险概述 企业投资法律风险是指企业在投资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根据企业的主要投资渠道,通常有企业在投资设立公司中的法律风险、企业在证券投资中的法律风险、企业在国外投资中的法律风险及企业在风险投资中的法律风险等;根据导致企业投资法律风险的原因不同,通常有直接的企业投资法律风险和间接的企业投资法律风险,直接的企业投资法律风险是直接因为企业在投资中缺乏法务支持、欠缺法律意识而导致的非经营性投资法律风险,间接的企业投资法律风险是指由非

企业法律风险及防控体系

[法学]企业法律风险及防控体系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现代企业在经济迅猛发展得背景下将面临更多得机遇与挑战,市场竞争在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得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得风险。这些风险中有自然风险、销售风险、投资风险、财务风险与法律风险等等之分,商业类风险随机多变,具有不可预期性与防控性,而法律风险则就是可防控得,如果未正确对待法律风险,将给企业带来相当严重得后果.所以,防控企业法律风险需要企业建立健全一系列得体系与制度,采取积极得措施,从而能尽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带来得损耗,节约经营成本,使得企业在危机四伏得经济战场中能稳健前进。 一、企业法律风险得概念 所谓风险就就是预期结果与实际出现得结果之间发生差异所带来得损失或损害得可能性。对于企业而言,如果企业预期结果与实际出现得结果可能发生差异,而这种差异又将给企业带来损失或损害,这就就是风险。《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第一次正式提出了企业法律风险得概念。所谓企业法律风险,就是指企业预期与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带来负面影响得可能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得成因及特点 (一)企业法律风险得成因 法律风险产生得原因有很多,根据引发法律风险得因素来源,可以分为企业外部法律风险与企业内部法律风险。所谓企业外部法律风险,就是指由于企业以外得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等外在因素引发得法律风险。包括立法不完备,法律变迁,执法不公正,竞争对手或合同相对人得人为因素及不可抗力等。由于引发因素不就是企业所能够控制得,因而企业不能从根本上杜绝外部环境法律风险得发生。所谓企业内部法律风险,就是指企业内部管理、经营行为、经营决策等因素引发得法律风险。表现为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违法经营等。 (二)企业法律风险得特点 企业法律风险具有以下特点: 1、法律风险得可预期性.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及了法律风险得可预期性,也正就是基于法律风险得此特点,我们才能采取积极有效得措施应对.而产生这一特点得基础则就是法律法规得指导性。法律风险得可预期性也就是企业整个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得价值所在. 2、法律风险得普遍性。现代市场经济下导致得激烈竞争,市场经济行为得频繁与企业管理机制得复杂必然给企业带来相当普遍得法律风险。 3、法律风险得多样性。企业法律风险得多种表现形式导致了法律风险得多样性特征,在解决与应对这些多样化得法律问题时所涉及得将分别就是不同部门得法律,这本身也就就是企业法律风险得复杂多样化。 三、企业法律风险得表现形式 企业法律风险得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企业设立得法律风险 企业设立就是企业产生得起始,在此过程中会涉及到一系列得法律问题,如果没有对涉及到得法律问题进行及时得解决,那么必会在企业设立之后长期存在并影响企业,成为潜在得法律风险。设立阶段常见得法律风险有企业形态选择得法律风险、出资得法律风险、股东资格得法律风险、行为限制得法律风险等。其中最大得风险就就是企业设立不成功,究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设立登记及设立必备条件上得生疏。 (二)企业治理结构得法律风险 ”治理机构”一词就是由美国经济理论界提出得,我国公司法关于治理结构确立了公司组织机构由从事公司经营活动得决策、执行与监督机构为公司最高领导机构。公司通过股东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的60项重要提示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经营法律风险防范的60项重要提示 水滴徐州市工商联e娘家今天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企业防范经营法律风险的六十项提示一、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经济形势变化导致部分企业不能正常履约,少数企业会利用企业之间合同手续上的欠缺逃避违约责任。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建议您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 2、受经济形势变化影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变更合同内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现象较多,但为避免纷争,建议您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 3、建议您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4、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需要授权。建议您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范围,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 5、企业业务人员离开您的企业后,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6、如果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您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但是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7、您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为了确保合同履行而要求对方交付定金,由于“定金”具有特定法律含义,请您务必注明“定金”字样。您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8、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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