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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研究(48)

非婚同居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研究(48)
非婚同居关系中的法律问题研究(48)

摘要

摘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非婚同居现象在全世界范围内日益增加,成为现代人的一种新的生活模式,传统婚姻模式正在受到冲击,由非婚同居引发的种种社会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和法学界的关注,西方国家对非婚同居采取了各种法律对策,规范非婚同居,以稳定社会秩序"但是,由于受传统的道德观念、婚姻价值取向的影响,我国没有系统的立法对非婚同居采取行之有效地规范,而是采取一种回避的态度。然而,非婚同居现象并不会因为法律的回避而减少,只会使非婚同居引起的相关纠纷无法得到有效、合理的解决。因此,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我国也应当建立有关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保障非婚同居者的权利。非婚同居与合法婚姻生活的主要区别在于非婚同居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因此不具有夫妻的名义。我们不能将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适用到非婚同居者身上,然而非婚同居引发的法律问题又越来越突出,我们不能视而不见。比如:对非婚同居的子女的利益保护问题、非婚同居财产的分割问题、非婚同居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正是由于实践中越来越多的问题的出现,本文才选此题目进行研究和讨论。

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章提出了本文研究的问题,主要包括非婚同居基本问题阐释以及对非婚同居现象考察。

通过评析我国学者对非婚同居的不同定义,提出非婚同居的定义。通过阐述非婚同居关系的构成要件,辨析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非法同居等相关概念,给非婚同居予以界定。非婚同居现象考察这一部分介绍非婚同居在欧美等国的变化发展,和我国无婚或不婚人日增加等情况以及人们对非婚同居的认同和宽容,然后对该现象的成因和利弊进行分析,指出非婚同居现象是经济、文化、人日等多种社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非婚同居比之婚姻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感情追求和自由度、满足人们对于共同生活方式的不同层次的要求,并有助于当事人获得照护、缓解生活压力、降低生活费用等。与此同时,非婚同居作为婚恋关系上的一种短期行为,明显存在不负责任的因素,当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时常常无法获得足够的法律救济,非婚同居也可能成为社会稳定的潜在隐患。

第二章是分析问题部分,分析两大法系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本部分分别介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英美法系国家有关非婚同居的立法和司法状况,以及瑞典、德国和荷兰、法国、埃塞俄比亚等大陆法系国家的非婚同居制度,并对两大法系非婚同居的立法模式进行综合述评。尽管各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不

尽相同,但上述国家的法律都一致选择给予非婚同居一定的保护。

第三章给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对我国非婚同居的规范体系构建进行了构想。本部分在回顾和总结我国有关无配偶男女非婚同居的法律状况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存在构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社会基础, 并着重针对现行法对非婚同居保障缺位的问题,提出对我国立法规制非婚同居的原则及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提出若干设想。

关键词:非婚同居;社会基础;理论基础;法律规制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society,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is increasing worldwide, to become a new mode of life of the modern and traditional patterns of marriage is under attack, the more social problems caused by the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by social and legal circles increasingly concerned about "Western countries, the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taken various legal countermeasures to regulate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in order to stabilize the social order." However, due to traditional moral values marriage value orientation of our country does not system of legislation on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to take effective regulation, but to take an evasive attitude "However,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does not reduce legal avoidance, the only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caused disputes cannot be effective and reasonable solution. starting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China should establish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legal system to protect the rights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a balance of interests between the parties,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with legitimate the main difference is that marriage to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is not marriage registration, and therefore does not have the name of husband and wife cannot be applicable to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couples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provisions of the Marriage Law, however, the legal problems caused by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we cannot turn a blind eye to such as: the interests of the children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protection,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division of property,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so on. Precisely because more and more practice the emergence of the problem, this paper was selected this topic for research and discussion.

In addition to the introduction and conclusion, the text is divided into three parts.

The first chapter (questions),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interpretation of the basic issues and examines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Analysis of Chinese scholars of the different definitions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the definition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The constituent elements of the relationship by addressing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Analysis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with the fact that marriage, illegal cohabitation, and other related concepts,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are defined.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to examine this part of the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no marriage or not marrying man-days

increased and our country, as well as the recognition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and tolerance, then the causes of the phenomenon and the pros and cons of change and development in Europe and the United States and other countries, The analysis pointed out that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is a result of the role of economic, cultural, and man-days and other social factors,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than marriage better reflect the feelings of the parties to pursue and degrees of freedom, meet people for a common way of life different level requirements, and help the parties access to care, to ease the pressure of life, lower cost of living. At the same time,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as a short-term behavior in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obviously irresponsible factors are often unable to obtain adequate legal remedies when a dispute between the parties,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may become social stability of the potential hazard.

The second chapter (analysis of the problem), Two Schools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law regulation. The sections describe each of the relevant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status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as well as civil law countries of Denmark, Norway, Sweden and the Netherlands, Belgium, France, Ethiopia, 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United Kingdom, Australia and other common law countries,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system , and two law systems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legislative model comprehensive Commentary. Countries in political, economic and social systems are different, but the laws of these countries agreed to give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protection.

The third chapter (solve the problem), the idea of building the system of norms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Part in the review and summarize our relevant based on the spouses of men and women of the legal status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that exists in our country to build a society based on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legal system and focus for the problems of the current law on the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absence of protection on the proposed The basic content of the principle of Legislation of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and non-marital cohabitation legal system put forward a number of scenarios.

KEYWORDS:Non-marital cohabitation; social basis; theoretical foundation; Legal Regulation

目录

第一章问题的提出 (1)

第一节论文研究背景及意义 (1)

一、研究背景 (1)

二、研究意义 (1)

三、研究现状 (2)

四、研究方法 (4)

第二节理论综述 (2)

一、非婚同居的界定 (2)

二、非法同居构成的条件 (4)

第三节非婚同居的现状考察 (5)

第四节非婚同居现象的成因利弊分析 (7)

一、非婚同居现象的成因分析 (7)

二、非婚同居现象的利弊分析 (8)

第二章国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10)

第一节国外关于非婚同居的现行立法 (10)

一、英美法系国家关于非婚同居的现行立法 (10)

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非婚同居的现行立法 (12)

第二节非婚同居的立法模式 (15)

一、事实同居模式 (15)

二、登记同居模式 (24)

第三章构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思考 (32)

第一节构建我国非法同居制度的原则 (32)

第二节我国非法同居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 (33)

第四章结论 (39)

参考文献 (40)

致谢 (42)

第一章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论文研究背景及意义

一、研究背景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存在已由来已久,即使受到道德和法律的排斥,也一直有人选择非婚同居这种生活方式。笔者认为非婚同居关系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两性双方,基于双方合意,在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建立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生活模式,而双方是否具有结婚的意愿在所不问。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非婚同居现象逐渐增多,并且日益被人们所认可和接受,但是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增多,其引发的社会问题也随之显性化。而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现象的态度却显得比较消极,这表现之一在于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调整力度不够,因此,对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构建已是法学界和司法界研究的热点。笔者在此国情之下,选择对非婚同居现象的浅显研究并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对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研究及构建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二、研究意义

现今,我国包括事实婚姻在内的非婚同居问题已十分突出。尽管学界否定与责难的态度己有所转变,但较之西方各国,针对非婚同居的理论研究仍十分薄弱,制度建设更为滞后。相关法律规范的缺位、越位、错位并存凸显了权利救济的困难与尴尬,本文的选题也正是基于这种现实的考虑。对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如下意义:

第一,正视非婚同居的现实问题,延伸婚姻家庭法的调整范围,引导人们在多元的家庭生活模式中做出理性的选择。不论是传统的“事实婚姻”,还是“试婚”、“离异同居”或是“搭伴养老”等新兴起的生活方式,非婚同居都不属于由“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构成的家庭,因而难以归属于传统亲属法的调整范畴。然而,由非婚同居现象所引发的各类纠纷却从未因法律规范的缺位而式微,弱势方的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规避法律等现象日渐普遍和严重,给个人带来痛苦和损害,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非婚同居这一共同生活体践行着家庭的实际职能,运用婚姻家庭法对其进行规范是对传统法律调整范围的突破。对非婚同居中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正是试图以法律规范来调整这些社会关系,解决日益严峻的现实问题,引导人们理性地选择家庭生活模式。

第二,考察域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明晰家庭法的未来走向,弥补我国在此领域研究的不足。“比较研究是法律借鉴、移植的前提,法律借鉴、移植则应当是比较法研究的结果。只有在对作为借鉴、移植对象的外国法制度进行准确、全面、深入的研究,对外国法制度的发展演变、社会经济背景、隐藏在制度背后的精神理念和运作机制等充分把握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移植”。西方各国在非婚同居问题上的立法探索和尝试对于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阐释和分析国外非婚同居制度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的介入时机、调整范围、规制程度以及立法重点等问题,并以此为基础稳步推进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设与衔接。

第三,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寻找我国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构建制度破解之法,实现亲属法的时代发展。目前我国有关非婚同居的司法解释己不适应时代的变迁,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和局限性。如何立足本国国情,借鉴有益经验,设计出一套具有可行性和前瞻性的法律制度来调整非婚同居关系,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函待解决的问题。研究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既是摆脱法律适用的现实困境和完善相关立法的迫切需要,也是构建现代亲属法体系的必要准备。只有准确界定非婚同居这一家庭形式的法律地位,明确该共同生活体的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合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才能在传统与现代、理想与现实之间构筑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发展之路。

三、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国内有关非婚同居的开山之作是1994年张民安先生的硕士学位论文《非婚同居一一比较家庭法上的一个重要课题》。而后,我国学者夏吟兰在其1999年出版的《美国现代婚姻家庭制度》中,专章介绍了包括非婚同居在内的美国的弹性婚姻制度。王洪先生在2000年出版的《婚姻家庭热点问题研究》中指出,“目前在我国十分突出的事实婚姻现象,终将逐渐被非婚同居或实验同居所取代”。12001年以后,国内有关非婚同居的法学研究逐渐增多,几乎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硕士论文和学术期刊文章出现,一些婚姻家庭法学教材己经开始将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作为独立章节予以介绍。在随后的相关学术会议和婚姻家庭法论文集中,非婚同居这一议题常以“婚约”、“事实婚姻”、“准婚姻”、“非正式家庭”等形式为学者所关注和探讨。例如,杨立新教授在其文章《论准婚姻关系》指出,非婚同居作为一种“准婚姻”形式应该被立法机关所关注,婚

1王洪.婚姻家庭热点问题研究[M] .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97页.

姻家庭立法应将这种社会现象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以定纷争,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006年以后,更有了诸如《英国家庭法历史研究》、《外国婚姻家庭法比较研究》、《亲子法研究》、《比较家庭法》、《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等专著问世,分别在各自的交叉领域里将外国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介绍到国内。同时,社会学、医学、心理学等学术期刊上也陆续出现了针对这一领域中某个具体问题或现象的社会调查报告与文章。可以说,上述研究为我们理性、客观地对待非婚同居现象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这是颇为令人欣喜的。然而,也有众多学者对此问题讳莫如深。例如,巫昌祯教授认为,尽管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客观存在,但还没到就此制定法律之时。尤其是在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了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原则后,如果立法规范非婚同居关系将造成法律规定的自相矛盾,而且也有鼓励同居之嫌。还有学者对行为的内在动机和外在表现不加区分,认为非婚同居就是为了规避婚姻的义务与责任。更有甚者,有些学者因混淆了“非婚同居”与“婚外同居”的概念而对此横加指责,认为这是公然为“包二奶”等不良社会现象摇旗呐喊。当前法律学者参与该议题的讨论主要是出于学术良知和社会责任感,这是应予充分肯定的。与此同时,也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之进行道德批判,从而迷失在激情之中。目前,我国专门研究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学专著甚少,尽管不少司法实践界的人士从现实问题出发,做出了一些有意义的探讨,但总体来说,针对非婚同居的法学理论研究还很薄弱。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将研究的对象锁定于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

(二)国外研究现状

西方国家对非婚同居的研究起步较早、观念新颖、视野宽广。在上世纪60年代,尽管这种生活方式的初见端倪起初并没有在制度和理论上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但由社会现实的发展而引发的冲突最终还是扮演了一个促使建立新规则的激发器的角色。司法的立场最先开始松动,各国法院通过不断创设各种信托工具和合同理论的方式,试图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终止时的某些法律后果。随着同居者队伍的日趋壮大,越来越多的纠纷呈现在法院面前,这些矛盾的现实存在强化了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参与。

2000年以来,西方法学界有关非婚同居的著述开始大量问世。自英国人口学家Kiernan提出了著名的非婚同居发展之“四阶段理论”后,针对非婚同居的法学研究曾一度活跃。《法律、政策与家庭国际杂志》以2001年第1期全刊用来专门探讨非婚同居问题。学者们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双方关系结束后的财产处置以及非婚同居与婚姻的关系等方面。随着欧洲各国与北美的许多地区开始颁布

实施一系列的规制同性同居关系的单项法规,法律该如何规范异性同居关系的问题再次被推置风口浪尖。在随后的几年里,各国的学术会议上开始出现“同居与婚姻”的主题,立法机构频繁发起针对同居者某一项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的立法动议,法院不断做出某种突破传统的判决,政府开始推行将特定福利拓展适用于非婚同居者的政策。至今为止,非婚同居己是家庭类期刊的常驻话题。总体来说,很多国家都已经认可非婚同居是个人对生活方式的自主选择,法律调整体系,“事实模式”将这一新型共同生活关系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并建立起相关的法从调整模式上看,与“登记模式”并举的进路为家庭法的发展增添了前所未有的多样性,“等同于婚姻”与“区别于婚姻”的效力组合也可以灵活地适应不同层次、不同群体的需求。从具体的权利义务设置上看,淡化非婚同居的人身关系,主要关注同居关系解体后的财产分配,加强对子女和弱势方的特别保护成为各国同居立法的共同特征。与此同时,现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也随着非婚同居实践的不断扩展而逐渐显现出来,进一步的法律改革势在必行。如何在婚姻制度之外有效地维护非婚同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之既符合公平正义的立法理念,同时又保持双方当事人的相对独立性,防止国家对私人生活进行过度干涉,己经成为多数国家所面临的实际问题。其中所涉及的争议焦点是传统与现代、保守与激进等各种力量的博弈和对决,西方各国要在本民族的文化背景下做出立法选择,改革的推进同样举步维艰。

四、研究方法

第一,法社会学的方法。研究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不仅需要对亲属法基本理论有较深的造诣,对物权法、侵权法等相关领域的知识有着体系性的把握,也需要深入地了解与掌握包括社会学在内的多种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研究视角,并将上述成果有机结合。除了各国的专项立法,国外关于本课题的研究成果还集中于来自社会学、人口学的实证考察。因此,本文需要对这些研究成果做出归纳与总结,并以问卷调查、个体访谈等形式予以信息采集,以图表统计、成因分析等形式在第一章的写作中予以直观展示。只有灵活运用相关领域的研究方法,才能正确的将跨学科的成果积淀应用于非婚同居的法学研究。

第二,比较研究的方法。本文第三章主要介绍外法域的非婚同居立法趋势、立法模式以及立法内容,梳理非婚同居的发展脉络,探求其发展规律,并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利弊和互补形式进行评析。由于我国民法学的发展很大程度上类属于继受型的法律发展模式,具体的制度设计需要参考、借鉴境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因此,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在充分明晰法律政策与社会现实如何协调运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社会与法律的发展现状,才能提出具有实际

价值和现实操作性的立法建议。

第三,法解释学的方法。准确界定非婚同居的概念,客观全面地阐释相关法律政策的演进与法律适用的困境是破解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的基础。本文第二章与第四章以法解释学的方法为分析工具,从既往法律政策的演进与现行法律规定之中探寻可供发掘的突破点,进而,再从立法模式的选择以及具体制度的建构等方面来讨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问题的制度破解之法,以使本研究对法学理论及法学实践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和意义。

第二节理论综述

一、非婚同居的界定

(一)理论界对此问题的争议

非婚同居的不断增加,以及由非婚同居引发的社会问题的不断涌现,使得许多西方国家进行立法改革,对非婚同居问题进行法律上的规制。在我国,非婚同居也越来越受到学界的关注。然而,至今对于非婚同居的定义理论界并没有达成一致。本文的宗旨不是呼吁非婚同居在立法方面的改革,在研究修订婚姻法时,我国著名学者杨立新即提出为了更好地维护民事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应将非婚同居问题纳入立法进行规范。然而,立法者解释,在修订《婚姻法》中之所以没有确认这种准婚姻关系,主要理由是对这种逃避《婚姻法》规范的行为不能予以法律上的承认,否则会有更多的人不登记而同居,使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严重冲击;同时,对以这种形式同居的男女之间的关系还没有调查研究清楚,不能提出准确的规范意见,因此不急于做出规定。2

杨立新教授在其《论准婚姻关系》一文中将非婚同居定义为准婚姻关系,所谓的准婚姻关系又称亚婚姻关系,是指未婚男女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的两性结合关系的事实状态。3除了杨立新教授之外,有的学者将非婚同居等同于婚前同居,有的将其等同于事实婚姻等等。纵观学界对非婚同居的各种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述:第一、认为非婚同居包括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试婚和娇居,还包括符合事实婚姻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和不符合事实婚姻实质要件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第二、认为非婚同居即是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共同生活,包括各种形式的同居,如未婚男女的同居、婚外同居、事实婚姻中的同居等等;第三、认为非婚同居即是男女双方无婚意的共同生活在一起,他们以共同生活为目的,他们自愿组成生活共同体,而不愿以婚姻的形式将自己束缚。如张民安先生认为“所谓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在法律规定的时期内建立起共同生活体而又无婚意的一种同居”,“双方当事人虽然建立了包括性生活在内的生活共同体,但并无成为夫妻或婚姻配偶的主观意愿”;4第四、认为非婚同居是指没有法律障碍的男女双方基于双方的合意而建立的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生活模式,双方是否具

2张丽莉.论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7

3杨立新.论准婚姻关系[J].中州学刊,2007(11)

4张民安.非婚同居在同居配偶间的法律效力[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有结婚的意图在所不问;5第五、认为非婚同居是不符合传统婚姻要求但具有相对稳定性的自愿组成的共同生活伴侣关系,强调非婚同居是一男一女自由联盟地共同生活,但不构成婚姻,因而不同于事实婚;6第六、认为非婚同居是指具备婚姻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不愿进行结婚登记,而持续公开地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此种共同生活持续一定的时间,即所谓的非婚同居。

(二)本文对非婚同居的界定

纵观学界关于非婚同居的理解和定义,有的学者将其等同于婚前同居,有的将其等同于事实婚姻,有的将其理解为是无婚意的同居,有的还认为包括婚外同居等等。各种定义均有一定的独到之处。本文认为,对非婚同居的理解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非婚和同居。所谓非婚即没有婚姻关系,按照我国现行的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的成立以登记为必要程序,所谓没有婚姻关系即没有履行婚姻登记的手续,因此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男女之间即是非婚的关系。从汉语词典上来理解同居的含义,包括婚姻关系内夫妻共同居住生活和男女双方共同居住、相互照顾,前者便被排除在非婚同居的范围之外。于是,只剩下男女双方共同居住、相互照顾,组成生活上的共同体这种情形属于非婚同居。

然而,看似简单的男女共同生活实质包含十分复杂的内容,并不是所有一男一女的同居都属于本文所讲的非婚同居呢。首先,这种同居关系不能违反法律,比如婚外同居。按照理论界的观点,婚外同居即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进行同居生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维护合法配偶的利益。如若允许此种同居的广泛存在,岂不是给本身就违反道德的行为加上了一层法律保护的外衣,势必滋长这种行为的蔓延之势。因此,婚外同居被排除在非婚同居之外。其次,社会上现在出现越来越多的同性恋的现象,这种现象随之而来的便是同性同居的问题。同性恋问题现在在我国并不被法律所承认,它是社会中出现的一种异常的事实状态。本文讨论的内容是希望对立法实践有所帮助,解决实践中的常态法律问题。对于这种非常态的问题,本文不予讨论。再者,婚姻关系及非婚关系的主体指的是一男一女之间的关系,由此,同性同居被排除在非婚同居之外。此外,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患者之间的同居或者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人之间的同居是否属于本文所说的非婚同居一直存在争议。本文认为,这种同居关系不属于本文所讲的非婚同居的范畴。本文只想通过分析非婚同

5秦志远.非婚同居之实质初探[C].陈苇.家事法研究(2006年卷).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 262-263 6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居的含义,分析非婚同居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方式,以为实践中的问题得以妥善处理提供一些参考。婚姻法之所以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或者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人之间不得结婚,完全是出于婚姻家庭稳定以及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考虑。我认为婚姻法对此项问题的禁止规定完全是合乎情理的,因此,如若支持这类人群可以进行非婚同居,那么实质上就是允许了他们拥有夫妻一样的生活,这样下去,婚姻法的此项禁止规定对他们来说就是形同虚设,当初婚姻法禁止他们结婚所顾虑的原因同样会因为他们的同居而出现。因此,不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人之间的同居也不属于本文所讲的非婚同居的范畴。

二、非法同居构成的条件

(一)非婚同居的主体是一男一女且无配偶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非法行为,婚姻法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维护合法配偶的权益。我们所讨论的非婚同居虽然并未纳入法律规定的范围,但至少它不是违反法律的,我们不能将违法的内容融入到非婚同居中来,因此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无配偶。这一构成要件也是非婚同居与非法同居的主要区别。

此外,非婚同居的主体还必须是一男一女,因为同性恋问题现在在我国并不被法律所承认,它是社会中出现的一种异常的事实状态。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明确告诉我们同性恋的行为在我们国家现阶段是不被认可的,既然同性恋行为不被法律认可,我们也就没有必要将同性同居纳入非婚同居中来讨论和研究。因此,非婚同居的主体必须是无配偶的一男一女。

(二)非婚同居的官方具备结婚的实质条件

除了上面所讲的有配偶者禁止与他人结婚之外,未达到法定婚龄者、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人也被禁止结婚,以上几种情形即属于结婚的实质要件。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如果结婚,生育不健康的子女的几率将大大增加,不利于优生政策的贯彻实施。同理,基于下一代的利益和优生的考虑,非婚同居的主体之间也不得存在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关系。婚姻法规定患有不适宜结婚的疾病的人不得结婚,主要是出于配偶健康和子女健康的考虑。之所以说这类人也不能成为非婚同居的主体,主要是防止这类人利用同居的方式规避法律的禁

止性规定,以使婚姻法的立法目的无法实现。非婚同居的主体还应当达到法定婚龄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能力还很低,他们意识不到同居的严重后果,而且他们的同居还会危害身体的健康,影响身体和精神方面的正常生长。此外,非婚同居行为的发生与结婚一样必须以男女双方的自愿为前提,双方可以自愿选择同居的方式和同居生活的内容,他们有权对自己的私权利进行处分。平等自愿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若非婚同居的发生是由于一方的强迫所致,势必违反了平等自愿原则,使得非婚同居的发生失去了合法的来源。

(三)同居生活与夫妻生活的内容相同

非婚同居的双方同夫妻一样在日常生活中相互照顾,在精神上互相扶持,共同组成一个家庭联盟。他们虽然没有夫妻的名分,但却具备夫妻的实质,他们的衣食住行相伴而行。非婚同居的目的是共同生活,同居双方是否具有婚意在所不问。从生活层面上来说,非婚同居与婚姻没有实质的差别,非婚同居所追求的理想境界也正是婚姻生活所追求的价值理念。精神上的慰藉让同居的双方感受到了生活的乐趣,物质上的相互扶持不仅可以增加同居双方的感情,还可以实现和维持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物质方面的相互扶持和精神层面的相互慰藉不仅是婚姻生活的主要内容,也是非婚同居生活的重要内容。

(四)非婚同居的目的是共同生活

与事实婚姻大不相同,非婚同居的目的仅仅是共同生活,同居双方是否具有婚意在所不论。以老年人的同居生活为例,现实社会中出现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同居生活的现象。老年人通常渴望给自己找一个晚年生活的伴侣,又迫于儿女反对的压力及财产问题的考虑,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往往成为老年人共同生活的最佳选择。他们的目的就是共同生活在一起,而放弃了结婚的想法。许多年轻人也一样,迫于经济上的压力,他们选择以同居的方式代替婚姻。这与现在被我们所熟知的试婚不同,试婚的目的不是共同生活而是对男女双方的性格进行磨合,考验双方是否适合拥有配偶一样的生活。而我们所说的非婚同居一般是在磨合之后形成的一种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双方是否具有婚意在所不问。

第三节非婚同居的现状考察

(一)非婚同居现象在西方国家的发展变化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特别是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

体制的进一步发展和社会福利制度以及男女平等、保障人权等原则的推行,进入了所谓后现代时代的西方国家,在婚姻家庭生活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的突出表现之一,就是非婚同居现象的出现和大量增加。非婚同居现象的存在以及随之而来的同居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的增多,给传统的婚姻家庭法带来了冲击,引发了法律是否应该承认或者保护同居关系、如何保护同居者及其子女的权益等一系列问题。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非婚同居在英国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现象,并且可以预计的是,这种情形在未来会更加普遍。统计调查显示,英国同居者的数量呈现显著增加的态势:1988年到1999年之间,在所有配对者中,异性的未婚同居者从5%增加到了15%;更加近期的数字显示,在2001年与2002年之间,60岁以下的没有结婚的女性中有29%的人与人同居,几乎是1986年的3倍。可以肯定的是,婚前同居已是常态,80%的伴侣在结婚之前已经同居。伴随着非婚同居的增加,生活在同居者家庭的孩子也不断增加。在1970年,只有不到10%的孩子出生在非婚同居者家庭;到21世纪之初的2004年,则有42%的孩子出生在非婚同居者家庭。已缔结了婚姻关系。

与非婚同居大量增加的情况相反的是,婚姻数量持续下降和离婚率的迅速增加。在过去的三十年中,英国每年的婚姻数量已从1970年的480000下降到20世纪末的300000,虽然近几年有小幅增加,即使在2004年也只有311000宗婚姻被缔结。在1979年到1995年之间,英国人日中结婚的妇女的比例从74%下降到了56%。与结婚者数量上的下降相随的是离婚者的增多。据估计,有大约40%的婚姻在世纪之交会因离婚而终止。同时,结婚也被推迟,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男性的平均结婚年龄从1971年的25岁被推迟到2003年的31岁,同期女性的平均结婚年龄则从23岁被推迟到29岁。

(二)我国非婚同居的现状

目前来讲,我国没有关于非婚同居的系统性调查研究,没有社会学研究成果的强力支持,纯理论性的分析难免会缺乏说服力。为此,我们只能利用一些零散的资料来描述当前我国的非婚同居现象。

1.非婚同居现象日益剧增

2002年9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公布统计数字,2002年上半年,北京市法院共审理解除非婚同居案件238起,比前一年同期大幅增长。大多数同居纠纷都是通过非诉讼的方式私下解决,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只占很小一部分,这个数字的增加,足以说明实际存在的非婚同居现象也大量增加。据广东省民政厅有关部门2003年的调查,在全省1976万多个家庭中,近1/10的家庭即200万

个家庭,是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伴侣组建的。总体来说,在我国,婚姻外的同居现象逐渐增多,同居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

2.非婚同居人群比较集中

从非婚同居人群的特点来说,两大类的人比较突出:一是适婚年龄的青年人,二是老年人。根据崔小波教授2001年的调查,20-29岁年龄组同居者占全部同居人日的14.3% ,45-54岁年龄组占全部同居人口的31.7% 。2001年上海市5个区的20-30岁青年中,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者占19. 8%,达1460对,在上海100对具有大专文化程度的新婚夫妇中,有30%曾有婚前同居生活。高等教育的普及,很多适婚年龄阶段的青年正处于大学阶段,所以大学生非婚同居现象突出,大学生非婚同居现象倍受关注。非婚同居人群集中的另一个年龄段是60岁以上的老年人。城市中老人同居已相当普遍,个别城市的老年人非婚同居占老年人再婚比例的50%。非婚同居以“搭伴养老”的形式满足了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和心理需求。

3.对非婚同居的宽容度增大

2011年华东师范大学进行了一项针对大学生婚前同居观念的随机抽样调查(样本600人)。19-25周岁的受访大学生中,半数以上(71. 4%)的人否认了“非婚同居是不道德”的判断,同样比例的人否认“婚前同居是非法的”。绝大多数(90.5%)认可“婚前同居是个人对生活方式的自由选择”,近半数(男生60.0%,女生45. 50%)的人认为“同居是人达到一定年龄的生理、心理需要”。2012年一项对上海18所高校2063名大学生的调查,涉及到对“未婚同居”的看法。认为“只要是缘于爱情,可以理解、宽容”和“不应当过问别人私事”的两种人共占9. 5%,而认为是“道德上的堕落”的仅占9. 2% 。调查结果显示,28. 6%的大学生较认同婚前同居,仅14. 3%反对。

第四节非婚同居现象的成因利弊分析

一、非婚同居现象的成因分析

有学者指出,“金钱的因素在讨论长期关系时成为主导因素。正是从这种意义上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法院的审判更注重财产问题而不是感情问题”。7学者Sarandakos在澳大利亚的研究结果表明,82%的被访者视非婚同居为获得同伴关系和便宜的社会、经济或个人利益的手段,特别是对于低收入者、教育程度较低

7[英]安东尼·W·丹尼斯,罗伯特·罗森.结婚与离婚的法经济学分析[C].王世贤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47页.

者、离异者等群体来说尤其如此。8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工具理性的不断扩张,经济人的趋利本性越来越暴露无遗,每个人都想凭借最少的交换代价获得最大的社会报酬。9同居中的精神利益与婚姻相差无几,都是爱情价值的体现,但两者在物质利益上的分野使彼此的存在价值都得到了充分的展现。

首先,在双方都缺乏一定经济实力的情况下,共同居住不仅可以缓解住房危机、节省日常开支,还可以压缩彼此考验的时间,甚至是共同分担某种人生风险,以谋求“1+1>2”的经济效果。学者们早己指出,在人生的某些特定阶段,非婚同居可能比婚姻更具有吸引力。结婚过早可能意味着“在组建家庭时个体的特点仍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也可能暗示双方进行婚姻探索的时间如此之短,以至于对配偶特征的信息知之甚少”。然而,“同居使年轻人摆脱了社会不成熟时期寻找配偶所带来的高昂成本,幸免于性别隔离或性乱行为的惩罚,它还带来了许多婚姻收益,包括资源整合和由共同生活带来的规模经济等。此外,同居促进了一方同其潜在婚姻伴侣之间的相互交流,并使得双方彼此做出调整以适应对方,而这对保持婚姻的长久和稳固至关重要”。

如今,人们越来越意识到长相厮守是很困难的,短暂易逝的浪漫爱情和稳定长久的财产因素很难调和相容。无论如何,许多人似乎开始深信非婚同居是应对这些婚姻困难的必要准备,没有法律的联结纽带可以使他们更容易地逃脱某种不愉快的关系。

在一个物质充盈、人们越发关注身外财物的时代,无视非婚同居是非常不明智的。当然,我们也不否认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与金钱无关的同居家庭,像恩格斯与白恩士、乔治桑与萧邦以及萨特和波伏娃等这些著名人物的非婚同居故事都为人们所津津乐道,世人甚至对他们抛开世俗栓桔、勇于追求真爱的举动广为赞颂。而他们对彼此关系的承诺也不逊色于已婚夫妇。但是,此类经典毕竟是凤毛麟角,作为凡夫俗子的劳苦大众难免会从现实出发来选择自我的生活方式。正如买房前“得先进去看一看”,结婚前也需要共同经历一个过渡阶段,正是这种讲求实际的做法使非婚同居获得了发展的动力。

二、非婚同居现象的利弊分析

研究表明非婚同居比之婚姻更能体现当事人的感情追求和自由度、满足人们对于共同生活方式的不同层次的要求,并有助于当事人获得照护、缓解生活压力、

8Sarandakos, "Living Together in Australia"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1984.转引自秦志远.非婚同居法律规制比较研究[D].2008年.第9页.

9[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 [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5960页.

降低生活费用等。但在这场没有规则的“游戏”中,它的弊端却是客观存在的。有研究指出,婚姻在身体健康、日常生活规律、死亡率、工作收入以及外部影响力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的影响都要优于非婚同居。同居伴侣获得的是比婚姻配偶更低的生活满足感、性关系专属度、行为监督以及对彼此关系发展前景的确信。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无论是婚姻还是非婚同居,当双方之间的关系破裂时,当事人都要面对财产分割、身份确认、子女抚养、损害救济等一系列争端纠葛。换言之,同居容易,但分手并不容易,非婚同居中的现实问题函待为法律所关注。

同居财产是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尤其是房屋等大额财产更是构成私人财富的主体部分,如何妥善地进行分割是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现实问题。在“婚姻法执行中的问题”调查中,哈尔滨市中院的33例非婚同居上诉案件全部涉及住房,其中,住房与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是26例案件的争执焦点,占全部案件的78%;在北京市二中院的26例非婚同居上诉案件中,只有3例案件不涉及住房。福建省两中院的统计数据显示,因财产纠纷而诉请解除同居关系的占受调查案件总数的35%。

从分割财产的结果看,各调查结果均显示平分财产的比例居首位。但因没有明确规定相关的分割原则,对于何种情形下应该多分、房屋估价应否考虑住房商品化后的实际市场价值、是否要保护女性等问题,各法官的理解显然有别,这就造就了在相似案情下的不同处理结果。还有的案件运用了一般合伙关系的处理规则,即将共同生活的情感成分剔除,简化为单纯的财产关系,把双方对共同财产的“贡献”理解为“共同出资、共同投入、共同经营”,以贡献的大小为主要原则来对同居财产进行分割。且不说这样一种“见物不见人”的处理原则会伤害到当事人的感情,仅凭常识而论,家庭领域里的共有财产具有其独特的形成模式,决非“多劳多得”就能清算。但苦于处理依据的缺乏,很多司法人员只能借助此种处理方式来践行一种别样的公平观念,并以此区别于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此外,调研数据显示,绝大多数非婚同居者都没有就财产问题做过约定。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及知识、嫌一时麻烦等原因都可以对此做出解释,但最主要的原因仍是观念上的,即大多数人都认为既然在一起同居生活,财产方面就不该再分彼此,否则就是双方的感情和彼此的人品最无情的否定。据北京调查中仅有的一例立有财产约定的案件卷宗显示,双方也不是在感情较好的情况下缔结协议的。这种不分彼此的经济保证源于对生活的美好预期,它在同居早期尚且可对感情巩固起到一定的作用,一旦同居关系破裂,双方便会对事关切自身利益的财产分割斤斤计较。双方若无法达成共识,就很容易演化为激烈的矛盾冲突。由这些极端案例所反映出的制度缺陷不得不让人对此深省、反思。

第二章国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

第一节国外关于非婚同居的现行立法

一、英美法系国家关于非婚同居的现行立法

(一)英国

早在20世纪初,面对不可回避的非婚同居问题,英国立法者力图消除或者抑制同居行为。在这一时期,法律始终坚持漠视的态度。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社会上渐渐地出现了对非婚同居者的认可和宽容。与非婚同居的普遍化向呼应,20世纪70年代,法律开始对同居者表现出肯定的态度,做出保护性的规定。

就目前而言,英国对非婚同居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十分分散复杂,缺乏一致性。英国法律对待非婚同居的问题,实质上采取的是法院裁量处理、当事人协商约定处理和法律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在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对同居双方之间财产关系的处理适用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规则,而同居双方之间却不像夫妻之间那样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但他们作为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在处理非婚同居双方的财产问题时,英国充分尊重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法院在考虑双方同居时间的长短、对家庭贡献的大小、有无子女等各种要素的情况下,对非婚同居双方的财产进行公正的分配。对于租赁住房的家庭来说,如果非婚同居的伴侣中一人死亡了,另一人可以享有对该租赁住宅的继续承租权。然而对于非婚同居一方的遗产,另一方是不能像合法配偶那样享有继承权的,除非死者留有遗嘱。英国2005年颁布的《民事伴侣关系法》使得同性同居者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取得了与婚姻同样的法律地位,根据该法,同性同居伴侣提出申请并经过两个星期的等待期后,即可正式登记成立民事伴侣关系,取得与己婚配偶相同的权利义务。然而,对于未进行结婚登记的或者未取得伴侣关系的非婚同居者则不享有与夫妻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英国有关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的总体特征表现在以下两大方面:第一,英国没有指定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系统性的规范,一直采取就事论事零散立法的方式,没有从整体上对此问题进行规制。英国调整非婚同居相关法律问题的法律主要有《继承法》、《法律改革法》、《住房条例》以及《家庭法》等。第二,既然没有统一的制定法,就事论事的依据一定是各种判例。在处理具体纠纷时,如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纠纷问题,法院及法官常常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对个案进行处理,使得判例法也缺乏统一性,个案与个案的判决结果可能

会差别很大。

(二)美国

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国家的很多州对待非婚同居常常采取歧视的待遇或者进行惩罚。美国至今仍有8个州的刑法将“无婚姻关系的男女同居”作为犯罪行为。20世纪60年代之后,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日益显性化,美国的法学界开始研究制定非婚同居方面的保护制度。先后通过普通法婚姻制度和衡平法原则对非婚同居者进行保护,然而其保护力度仍然很有限。例如:极为相似的两个案例可能因为法院及法官的思维方式的不同而获得不同的判决结果;能够真正符合普通法婚姻构成要件的非婚同居者很少。

近些年来,美国的许多州针对以前的法律对非婚同居保护不力的问题,通过制定法或者判例法为非婚同居者提供更多的保护机制。在21世纪以后,美国各个州的法律制度开始采取不同的理论探索路线,各个州之间的法律制度差别很大。有的州对非婚同居采取完全否认的态度,如路易斯安那州、佐治亚州。在这种法律制度下,通常是男性收益而女性受到伤害。有的州根据同居者的身份对同居者予以保护,例如华盛顿州。华盛顿州的法律将类似于婚姻的那种稳定的关系称作是“一般性关系”,华盛顿州把广泛的权利赋予那些具有“一般性关系”的非婚同居伴侣。所谓“一般性关系”是指“一种类似婚姻的稳定关系,在此关系中的同居双方明知他们之间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在处理同居关系解除后的相关纠纷时,华盛顿州法院更看重的不是同居者之间是否存在同居协议,他们更看重的是同居者之间是否符合同居的要件。有的州以合同作为依据赋予同居者权利,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当出现同居一方死亡的情况时,除了新罕布夏州之外,非婚同居的另一方在其他州均没有无遗嘱继承权。除此之外,美国的一些市、县、州还制定了非婚同居伴侣登记制度,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非婚同居伴侣即可获得法定婚姻者的权利义务。美国的大多数州为了更好地保护非婚同居者的权利和义务,都要求制定和强制实行非婚同居合同的规定。

综上所述,美国关于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总体特征表现为:第一、各个州规定差别较大,有的承认非婚同居并予以保护,有的州根本对非婚同居完全予以否认,有的州只对同性同居进行保护。第二、关于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纷繁复杂、多种多样。就非婚同居的效力而言,有的州规定非婚同居可产生于与婚姻相同的效力,有的州规定只对同居双方内部产生效力。

(三)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是采取区别于婚姻的事实同居模式并对此进行统一立法的国家,自1984年新南威尔士州的《事实伴侣关系法》颁布并实施后,截止到2002年,

国外关于非婚同居财产分配的研究及其经验借鉴

国外关于非婚同居财产分配的研究及其经验借鉴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人们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发生了普遍的改变,对于家庭的功能的观念也在悄然改变。非婚同居的现象普遍的增加,从而随着两性关系的破裂导致的财产分割等纠纷也有普遍的上升。 在很多国家都对非婚同居用成文法或者判例法加以规制和保护,以保护弱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的稳定。我国的法律制度在这方面却是缺乏完善的立法体制的,笔者立足于我国非婚同居的现状对非婚同居财产分配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能为其的立法问题提供参考建议和价值。 二、非婚同居问题的争议和立法现状 ( 一) 非婚同居财产分割问题的提出 首先对于非婚同居及其财产纠纷的争议是普遍存在的,也是大家热议的一个话题。一方面人们认为我国的《婚姻法》不承认非婚同居,也不鼓励非婚同居,并且中国非婚同居的人数远远没有达到国外那么大的规模。但是,随着人们的社会观念的变化和思想的开放和包容性,使得非婚同居现象渐趋普遍,法律应该与时俱进,对此加以规制,避免滞后性。杨立新教授认为,立法机关应关注非婚同居这一社会现象,并加以规制,在婚姻立法中规定“准婚姻”的形式,将这种社会现象纳入法律的轨道,防止在发生争议的时候出现的各种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非婚同居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①中山大学张民安曾对非婚同居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比较系统的阐述,重点论述了同居配偶间的财产关系和遗产继承权。他认为,对非婚同居配偶间的财产关系,应以协议制为原则,婚姻财产制为补充; 非婚同居配偶间应该设立有条件的遗产继承权。 ②中国人民大学的高留志博士提出非婚同居立法规制原则,即区分对待原则和价值中立原则,他认为不能赋予非婚同居以婚姻的效力,否则婚姻法的价值追求将会受到冲击; 法律在对非婚同居进行规制的时候,应该持一种中立态度,对非婚同居现象不加倡导,但也不加贬斥,仅将其作为一种事实存在而给进行调整。 ( 二) 我国关于非婚同居财产制度的立法现状 首先要明确的是非婚同居制度的法律地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被认为是非婚同居。我国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改变了以前认为非婚同居为非法的立场如果双方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就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并没有认定其为非法行为。并且,同居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法院可以判决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随后。

对于非婚同居的见解

非婚同居的构成条件:第一,同居主体双方应为男女两性,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情况下还应当具有婚姻能力。因此,排除“同性恋”同居。第二,当事人自愿建立包括性生活在内的生活共同体,但并无结成夫妻的主观意愿。第三,有同居事实,其同居行为可能是公开的,也可能为秘密的。第四,同居通常具有相对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非婚同居现象存在的社会原因 第一,观念的改变。在我国,受儒家思想及道德的束缚,男女两性之间除了建立婚姻家庭关系,就只能建立起纯粹的且有限度的友谊关系;否则,就会招致人们的非议。同时由于法律的约束,婚姻是通往家庭和性生活的唯一合法途径,当事人如果要想建立家庭和保持性生活,就必须通过缔结婚姻的方式才能实现。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外国婚姻观念的巨大冲击,使人们对待婚姻家庭的观念正在悄然发生着变化。“门当户对”已转变为“爱情至上”;“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越来越受到冷落。“默契”和“缘份”成为缔结婚姻的首要前提,维系婚姻的主要纽带正从责任转向爱情。同时,男女两性之间除了爱情和友谊这两种关系以外,还有“红粉知己”、“第四种友谊”等等各种新型关系。性开放也从表层走向深层,婚前性交往呈现出全方位的快速上升态势;青年对婚外性关系持一定程度的宽容态度,对婚外恋表示有条件的同情或认可。 第二,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使得人们越来越重视生活质量,婚姻的内涵已大大超越了基本的物质层面。在组建家庭的各种条件中,收入、社会地位、学历、家庭背景等已与“爱情”并驾齐驱,甚至超过了“爱情”这一砝码。许多青年男女对婚姻采取理性地选择,他们“宁缺勿滥”,选择以非婚同居这种方式进行“试婚”。另一方面,组建家庭的经济成本也在不断地攀升,沉重的经济负担成为很多人组建美满婚姻的巨大障碍。人口的大量流动,又使得维系婚姻家庭稳定性的环境因素处在不断的变化之中。非婚同居的低成本性和同居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松散性恰恰解决了这些问题。 第三,非婚同居是当事人理智的选择。在处理男女关系上,选择婚姻家庭、非婚同居,乃至独身,是人们理智和审慎处理自己事务的表现。 第四,非婚同居有其存在的法理基础。《婚姻法》为私法范畴。从法理上讲,法律未明文禁止的,就是非禁止的、不违反法律的。我国现行《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并未对此种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当这种关系发生时,只要它不违反法律、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法律就不应该对其进行干涉。它属于人们的“私生活”,别人没有太多的权利过问或干涉,不发生纠纷,法律也不会主动干预。因此,对非婚同居一概说“非法”是不妥的,因为“非法”含有否定即禁止的法律价值判断。 (一)非婚同居双方的人身关系 非婚同居双方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是非婚同居与合法婚姻在法律上最关键的区别。非婚同居欠缺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因此当事人之间不被法律承认为夫妻关系,不产生任何配偶间的人身关系,也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地转化为配偶关系。同样的,一方与对方的亲属间也不产生任何姻亲关系。具体表现为:1、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并且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成为配偶关系。2、双方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应遵循《婚姻法》及相关法规中“非婚生子女”的规定。3、双方当事人之间无继承权。4、双方之间无抚养关系。 (二)亲子关系 男女双方非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应属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我国《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可见,非婚同居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当适用亲属继承法关于亲子关系和继承的一切规定,具有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构建

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构建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并不是现代社会特有的,然而,不同时期人们对其态度却有所不同。传统社会中,非婚同居者不仅会遭受社会道德的严厉谴责,而且还可能面临法律的惩罚。 如今,随着非传统家庭的数量与日俱增,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共同生活的社会现象在许多国家大量存在,一些国家开始改变其传统的态度,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调整,从单一调整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转向全面调整非婚同居的社会关系上来,并将某些婚姻领域内适用的法律规范延伸到非婚同居的领域内。例如,美国社会只有大约30%的家庭是传统家庭,其他70%都是非传统家庭,其中就包括了非婚同居家庭。 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1997年以来美国已经有许多城市(如旧金山、纽约、西雅图、华盛顿等)制定了“同居伴侣关系法令”,对非婚同居者有条件地给予保护;法国政府对此现象的积极回应是于2000年1月颁布了《民事团结契约》,规定同居伴侣可以登记一种新型的家庭关系,允许同居伴侣享受异性夫妻所拥有的一些权益和责任;在德国,不仅异性非婚同居是合法的,而且德国联邦议会2000 年11月10日通过了“同性婚姻法”,承认了同性恋者作为生活伙伴的法律地位。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我国在2001年颁布的婚姻法中,只字未提非婚同居,对其采取了回避的态度。 然而,现实是,我国非婚同居现象广泛存在,且发生在社会各个阶层之中。同居不登记不仅仅在受传统婚俗文化影响较深、缺少法治观念的农村大量存在,在城市中一些受过良好教育,甚至是深谙法律的男女也自愿作出如此选择。 尽管我国的传统伦理道德和文化背景并未提供适宜的社会环境,但是人们还

是给予了非婚同居越来越多的宽容。非婚同居已经成为我国目前一个无法回避而又难以禁止的社会现实。 同时,非婚同居现象的大量存在也给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因同居引起的人身关系矛盾和财产关系纠纷更为突出,而这些已明显是超出道德评价能力的矛盾和纠纷。法律的变革源自社会现实的变化,在文明社会中,男女关系的每一次变革,都需要用制度和法律将其固定下来。 我国应该对非婚同居现象及时作出回应,用法律方式来规范和调整非婚同居关系。本文分析论证了构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构建我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为目标,对主要国家非婚同居制度作了介绍,重点探讨了非婚同居制度所应规范的主要问题。 论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构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主要包括三部分。首先,分析了非婚同居现象的合理性。 从社会学角度上看,性个人主义(或者说是性权利主义)、道德无涉理论、家庭功能浓缩理论给非婚同居者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从经济学角度上看,道德成本和经济成本的降低也为非婚同居找到了合理性;从法理学角度看,权利本位理念(法律未禁止即自由)给了非婚同居者的自由。其次,分析了非婚同居现象的现实性,非婚同居一方面有婚姻所不及的优势,另一方面它也有其危害性,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和家庭的稳定,并指出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权益,稳定社会关系,应当将非婚同居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中来。 再次,分析了我国相关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规定及其不足,指出了现行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有效解决非婚同居问题,因此应当立法调整非婚同居。第二章构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分析,本章分为两部分。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

目录 引言 (1) 一、非婚同居概述 (1) (一)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 (1) (二)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认定 (2) 二、域外非婚同居立法考察 (3) (一)零星式立法模式 (3) (二)家庭伙伴立法模式 (4) (三)登记伙伴立法模式 (4) 三、我国非婚同居相关规定及其缺陷 (5) (一)非婚同居的相关法律规定 (5) 1.非婚同居双方的人身关系 (5) 2. 非婚同居双方的财产关系 (5) 3.非婚同居的亲子关系 (7) 4.非婚同居的继承权的问题 (7) 5.非婚同居的扶养问题 (7) (四)我国非婚同居相关规定的缺陷 (9) 四、我国非婚同居相关问题的完善 (10) (一)非婚同居的立法规制原则 (10) (二)对非婚同居的立法建议 (11) 结束语 (12) 注释 (13) 参考文献 (13) 【论文摘要】 (14) 【论文关键词】 (14)

引言 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繁荣,人们的生活多元化发展,当今社会不断扩大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与宽容,现代人对婚姻家庭这一传统概念的认识正经历着诸如“新同居时代”等新名词的强烈冲击,许多人选择了非婚同居这一游走于法律门外的“新婚姻”方式。然而,由于传统道德与新观念的较量难分高下,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矛盾长期存在,导致法律对 《中非婚同居这种普遍社会现象的规制仍有待完善。由非婚同居引发的各种纠纷时有发生, 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仅有的几个零散的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婚姻法应立足于社会现实,正视非婚同居现象,从保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制定规范非婚同居行为的法律法规。 一、非婚同居概述 (一)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 非婚同居的概念最早可追溯到罗马法的姘合制度。姘合制度( (concubinatus)即男女以同居为目的的结合,缺少婚姻的意思(affectio maritalis)。产生这种姘合的原因是市民法正式婚限制很严,高级官员等的结婚受到限制,而正式婚的嫁资与婚资对于贫困者也常是不易克服的困难。当时,符合姘合制度规定的结合不是非法的,被社会所接受。非婚同居在罗马法后,曾一度被人们所排斥,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都无法容忍。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情感与生活方式自由选择的追求,非婚同居被多数人所重新接受,许多国家法律设立了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制度,并发展了非婚同居关系的内涵。我国对非婚同居关系并没有法律明确的定义,这对于调整非婚同居的现状是不利的。 对于现今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种观点认为,"非婚同居是一男一女在未缔结婚姻的情况下,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此概念将已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同居等非法同居的关系包涵在了非婚同居关系中。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非婚同居关系

论涉外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 副本

论涉外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刘卫国① 【摘要】:非婚同居家庭与传统婚姻家庭相比,男女双方相互依赖和约束较少成为其突出的特征。涉外非婚同居家庭是市场经济和劳动力市场国际化不可避免的现象,涉外非婚同居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国家至少应当对因非婚同居引发的纠纷作出法律规定。在涉外非婚同居的法律适用上,以同居地法为一般原则,以当事人共同的属人法为补充原则,并与法院地法重叠适用的冲突法规则;有关国家应当承认涉外非婚同居契约的民事法律效力。 【关键词】:涉外非婚同居冲突规则同居地法非婚同居契约 随着国家对国际经济关系依赖的不断加深和涉外民商事交往的频繁发生,自然人的跨国流动,涉外非婚同居已经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同居或者涉外同居对法律所规制的传统两性婚姻家庭关系发起了挑战。虽然绝大多数国家未将非婚同居作为普遍的两性家庭模式和法律所倡导的两性生活方式。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国际经济民事交往的便捷,劳动力市场国际化,自然人国际流动受到的障碍日益减少,这种特定的经济特征和社会基础催生了涉外非婚同居现象的产生和蔓延。尽管法律对涉外非婚同居现象并不提倡,各国对此也有意不作法律上的规范,以避免非婚同居现象的合法化和普遍化,但对于因涉外同居而发生的各种纠纷,尤其是涉及的财产纠纷却是各国司法不能不给予解决的。本文将从涉外非婚同居产生的社会背景、法律性质、财产争议的法律适用以及涉外同居契约等方面作以研究,并就我国对涉外非婚同居的法律态度提出相关建议。 一、涉外非婚同居产生的社会背景及法律政策 国际经贸关系传统上是以货物贸易为先导的,然而20世纪中期以来国际投资关系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同时,20世纪中期以后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迅速发展,另外,在知识经济时代以个人技能为特点的文艺、体育、科学交流活动的自然人跨国流动异常活跃,国际劳动力市场也逐渐形成。伴随着国际经贸、跨国人员流动而产生的涉外非婚同居现象成为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 在劳动力市场国际化的过程中,自然人的跨国流动必然有两性和情感、生活的需要和寻求,而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劳动方式和场所的经常变动,以及人们社会观念的多

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权益保护研究

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权益保护研究 “弱者,你的名字是女人”。莎士比亚的这句名言似乎昭示出了几千年来女性的命途多舛。 随着非婚同居现象的日益发展,由非婚同居带来的纠纷日渐增多,在这些纠纷中,往往都是女性权益受到侵害。由于现行法律规定的缺失,使得女性权益被侵害时往往得不到相应的救济,女性为非婚同居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承担着非婚同居带来的不幸,但是男性在非婚关系解除时,几乎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种男女权益失衡的现象正是促成笔者思考本文的出发点。 从国外立法来看,《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的非婚同居制度中确立了对女性权益独具特色的保护制度,英国政府也在其拟建立的统一的非婚同居法中,将注重对女性权益的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拟在非婚同居制度设计中赋予女性更多的权利,保障女性合法权益。因此,构建我国的非婚同居制度,并注重对女性权益进行保护,无疑也是符合国外立法趋势的。 全文除引言外,分四个部分,共计三万余字。第一部分介绍了非婚同居的概念,根据本文的研究内容,基于法律应当对非婚同居关系给予适当的调整和保护的初衷,笔者对非婚同居的概念界定为:非婚同居,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婚男女之间持续、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是家庭组成形式的一种。 第二部分从三个方面介绍非婚同居制度构建中保护女性权益的必要性:第一,现实原因,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权益易受到侵害;第二,理论原因,对女性特殊权益的肯定和弱势地位的保护;第三,法律原因,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建设的需要。第三部分笔者考察了国外规制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 总的来说,当前国外规制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有三种,一种是同居合同制度,

一种是事实婚姻制度,一种是非婚同居身份关系制度,从女性权益保护角度出发,笔者比较了上述三种模式的优劣,认为非婚同居身份关系模式对女性权益保护更优。目前国外对非婚同居进行规制大多也采用这种制度。 第四部分笔者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在非婚同居制度构建中,在参考其他学者研究成果和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注重保护女性权益的要求出发,设计了一些具体的权利制度和原则,如应当承认非婚同居合同的效力,确立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财产问题的处理规则,明确非婚同居期间侵权行为的可诉性,建立非婚同居遗产继承权制度等。

关于一起非婚同居案件的分析

大学社会实践报告 实践课题关于非婚同居的案例分析 关于一起非婚同居案件的分析 我是XX县广播电视大学的一名学生,在学习法学这门专业期间对各类案件有关注,在这里我来分析一下非婚同居案件。同样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经常碰到。非婚同居,在时下已成为了一种时髦的生活组合方式。同居群体现在已经打破了地域、年龄和职业的限制:农村有,城市更多;年轻人多,老年人的“夕阳红同居”也存在;从农民、打工仔到学生、白领都有。这么一种普通的社会现象,在我们今天的生活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了。既然存在了这么一种家庭外的生活方式,我们就应该正视它,承认它。虽然我们现行的法律还没有对此作出比较完善的规定,但非婚同居关系作为一种既定的社会关系,我们的法律就应该规范它、完善它。非婚同居关系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它又到底能引起那些法律问题呢 一、案情: 赵洁(女)与赵力(男)两位恋人是同乡中学同学,家境都十分贫寒。两人同时参加高考,都没考中,想第二年再考。当时虽然赵洁的成绩比赵力好,但为了使赵力专心应考,两人协商赵力先复考。为了照顾赵力的生活,两人在县城借了一间房子同居。第二年,赵力如愿考上了某财经学院。为了资助赵力上学,赵洁放弃了参加高考,在县城打工挣钱供养赵力上学,赵力后来又考上了研究生。两人同居8年,赵洁曾经3次人工流产,导致丧失生育能力。赵力却在读书期间与另一女生关系暧昧,并提出与赵洁终止同居关系。赵洁无奈,四处请求法院和各级政府以及妇联组织保护,得到的答复却是依法她得不到任何赔偿。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她选择了一个晴朗的早上,到某政府机关楼上跳楼自杀。 二、争议问题 依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你认为赵洁能否获得赔偿,可以获得哪些赔偿?从以下几项赔偿费用考虑:(1)几次人工流产的费用,营养费,误工费(2)她在赵力读书期间给予的生活费(3)因与赵力同居导致丧失生育能力要求补偿(4)因赵力移情别恋,导致其精神上受到的巨大创伤和痛苦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三、针对以上案例,我认为我国立法应进一步完善。 (一)如何避免发生非婚同居的纠纷 男女在恋爱期间或者同居期间由于人身关系的不稳定,也并不是只有自由没有负担。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作为婚姻之外的另一种二人亲密共同生活方式,非婚同居日益盛行并广为接受。许多国家随之形成了一套与婚姻制度并行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这些制度倾向于承认和保护非婚同居关系,并将家庭法的调整方式延伸至非婚同居关系。本文主要采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进行阐释、梳理和比较分析。 笔者从自由、人权等基本理论出发,立足于我国社会现实和法律状况,尝试性地提出了我国构建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立法构想。本文除导论和结束语外,正文分八章,共约27万字。 第一章:非婚同居基本问题阐释。本章主要对非婚同居进行概念解读和辨析。 在探讨“同居”和“非婚同居”的含义之后,笔者把本文讨论的非婚同居界定为:均无配偶的双方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像夫妻一样持续公开共同生活达一定期间。其前提是不违反一夫一妻制和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实质是以非婚姻的方式在感情、经济和性等方面形成了相互依赖的生活共同体;其表现形态和形成原因多种多样。 在此基础上,笔者质疑“非法同居”概念,阐明非婚同居与非法同居的区别;简析事实婚姻概念,澄清非婚同居与事实婚姻的关系:并区分非婚同居与通奸、姘居等概念。第二章:非婚同居社会现象考察。 本章通过大量统计数据和社会学研究资料,考察非婚同居现象在国内外的发展状况。一方面,非婚同居对传统婚姻家庭造成冲击,表现为离婚率和结婚率的变化、初婚年龄的提高;另一方面,非婚同居本身呈现普遍化趋势,表现为非婚同居人数的增加、非婚同居人群的普遍性,以及非婚生育的增多。

在欧美国家,以非婚同居为突出表现的“去婚姻化”和“家庭革命”呈愈演愈烈之势。在我国,发展态势虽不及欧美国家迅猛,但非婚同居现象也趋于扩大化,社会对非婚同居的宽容度增大。 本章进而探究非婚同居现象背后的经济因素、文化因素、环境因素,分析非婚同居的利弊,并探讨有关非婚同居现象的“阶段化理论”。笔者根据阶段化理论对非婚同居现象发展趋势的预测,指出该理论与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关系,从而引出对各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研究。 第三章:美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本章首先论述美国法律对待非婚同居关系的传统态度。 笔者考察了美国历史上惩罚和歧视非婚同居者的法律规定,以及否定非婚同居伴侣财产权的司法判例,阐述了普通法婚姻理论和衡平法原则作为非婚同居者权利救济途径的局限性。本章重点研究现代美国一些州对非婚同居关系所采取的多样的法律对策。 伊利诺伊等州完全否认非婚同居者的权利:加利福尼亚州Marvin案之后大多数州都以合同为依据调整非婚同居关系;许多州还基于同居伴侣的特殊身份给予法律保护。如盛顿州的“一般性关系身份”、佛蒙特州的“民事结合”,以及市、县或州的家庭伴侣关系立法赋予的“家庭伴侣”等身份。 本章分别评析了美国各种法律对策的利弊,指出美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多样性和保守性的总体特征,并大胆预测其分裂与巨变的趋势。第四章:英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研究。 本章首先探寻英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历史嬗变。笔者揭示了20世纪70年代前英国有关非婚同居法律的微妙变化,介绍了70年代后英国朝着肯定和保

非婚同居立法的法理探析

非婚同居立法的法理探析 □汪火良 (湖北师范学院,湖北黄石435002) 摘要: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谐社会关系出发,我国非婚同居立法应植根于社会生活,遵循一定的法理,积极、有效、稳妥的推进。笔者认为,从法理上厘清并确立非婚同居立法的原则和调整范围是推进这一工程之首要。 关键词:非婚同居;立法;适度保护;调整范围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0)01-0067-04 收稿日期:2009-08-17 作者简介:汪火良(1972—),男,湖北黄梅人,湖北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法理学硕士,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现实中,非婚同居现象因缺少法律制约导致的尖锐矛盾冲突和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正日益凸显。当今各国纷纷立法对其进行规制,而我国对此却采取立法回避的态度。法律根植于现实生活的土壤中,既然非婚同居在现实生活中已成为不争之事实,法律就应该给予其理性的认识。因此,从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谐社会关系出发,我国通过非婚同居立法,对非婚同居关系予以规制实有必要。 首先,本文对非婚同居采取狭义的定义,因为已有配偶者与他人的同居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其次,我国尚未承认同性恋的合法性,同性结合的家庭在社会公众中还没有获得普遍认可,暂不宜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狭义的非婚同居的构成要件包括:⑴主体要件。同居主体为异性,达到法定婚龄,且双方均无配偶,无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亲属关系等;⑵主观要件。同居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明示或默示一致的同居意思表示,威胁、欺诈、趁人之危等单方意思表示不构成同居身份关系的主观特征,[1]至于双方是否具有结婚目的在所不论;⑶客观要件。在一定期间内公开、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对外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在所不论;⑷形式要件。不具备法定婚姻的形式要件,即未履行婚姻登记。 一、非婚同居立法原则:必要、适度保护 (一)给予必要保护 我国法律一直回避非婚同居立法,不承认非婚同居的效力,对其可能产生或已产生的不良后果放任自流。任何事物都有一个发展过程,影响事物发展的各种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我们的认识也要随之改变。在过去,由于社会人口流动性小,女性经济独立性差,对男性及家庭依赖性强,加之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及忠贞观念束缚,非婚同居很难得到社会认可。因此,人们认为:既然同居男女选择非婚同居的行为,就要承担法律保护不利,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得不到法律救济的后果。简单地说,就是自食其果。这种逻辑的前提是非婚同居行为不合情理也不合法,同居双方自身有过错,而这种不利后果是当事人能预期到并为社会一般人可以接受和理解的。在现在看来,这种前提显然是不成立的,非婚同居行为发展到现在,完全是合情合理且合乎法理的,当事人双方即使预期到不利后果也是出于无奈,并不能接受和理解这种不利后果。社会公众对非婚同居的认可和宽容也使他们不能接受法律对违反公平公正的不利后果置之不理,故非婚同居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干预和保护,法律不调整只是说明其存在滞后性,并不意味着法律应当保持这种态度。 给予非婚同居必要保护就是说人们选择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受到法律认可,任何人不得侵犯和干涉他们的自由。当一方或双方受到严重不公平待遇时,法律就会矫正这种行为,并遵循公平的原则重新分配当事人的利益,维持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给予必要保护不意味鼓励或提倡这种行为,非婚同居行为本身是法律既不责难也不鼓励的,法律对其只是尊重和认可,非婚同居双方在法律认可的不危害他人利益的自由范围内活动时,法律并不干预。 (二)给予适度保护 适度保护就是不过多干预非婚同居当事人的私生活,其保护要与婚姻中的配偶保护程度相区别。适度保护的最终目标就是让非婚同居的立法既满足大多数同居双方的需要和正当利益,又能矫正非婚同居引起的不公平,同时消解对现有的婚姻家庭制度产生的负面影响。 从满足双方需要来说,对非婚同居当事人不宜保护过多,过多保护即意味着过多干预,意味着对当事人 探索与争鸣

非婚同居法律问题浅析

错误!未找到目录项。 浅析非婚同居的法律问题 贾磊 摘要:近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环境日益宽容,现代人对婚姻家庭的传统思想观念正在经历着前所未有的改变,非婚同居现象的增多是主要表现之一。现阶段,非婚同居在我国尚未有体系化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以致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对此,应当从维护合法婚姻的权威和保护相关当事人正当权益出发,理性分析非婚同居的实质,明确界定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参照和借鉴国外有关立法,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关键词:非婚同居非法同居事实婚姻法律规制 随着商品经济的日益繁荣,人们的生活多元化发展,当今社会不断扩大对个人自由的尊重与宽容,现代人对婚姻家庭这一传统概念的认识正经历着诸如“新同居时代” [1]等新名词的强烈冲击,许多人选择了非婚同居这一游走于法律门外的“新婚姻”方式。然而,由于传统道德与新观念的较量难分高下,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矛盾长期存在,导致法律对非婚同居这种普遍社会现象的规制仍有待完善。由非婚同居引发的各种纠纷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仅有的几个零散的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婚姻法应立足于社会现实,正视非婚同居现象,从保护有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制定规范非婚同居行为的法律法规。 一、非婚同居含义分析 1、非婚同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同居”,现代汉语词典这样解释:(1)同在一处居住;(2)指夫妻共同生活,也指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生活。[2]显然,婚姻家庭法规范的“同居”行为排除了纯粹为了节约住房开支或结交一般朋友的“合租合住”行为,那么,从语义上讲,就应当采用第二种释义,即男女双方没有结婚而共同居住。在法学理论界,大多都认为广义上的非婚同居是指男女双方公开共同居住生活,但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两性结合。其外延非常广阔,一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同居关系都包含其中,包括事实婚姻、非法同居、未婚同居以及被宣告无效 [1]参见2003年2月28日新浪观察“新同居时代”。https://www.wendangku.net/doc/e21670207.html,/view/tongju/ [2]《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367页 和被撤销的婚姻等情况。从狭义上来说,非婚同居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无配偶的男女双方自愿、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但又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的方式。简单地说,即是无配偶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以夫妻名义或不以夫妻名义的同居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令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由此可看出,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无论是否以夫妻名义,不仅为社会主义道德所谴责,也是我国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其中,构成重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此类行为不列入本文的讨论范围。本文仅是从狭义上来讨论非婚同居法律问题。其构成要件有: (1)非婚同居的双方必须是无配偶男女两性。同性恋者不能构成非婚同居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是违反婚姻法规定的非法行为,不能构成非婚同居。 (2)双方自愿建立像夫妻一样的生活共同体,但并不具备构成合法婚姻的形式要件。非婚同居的双方应该像夫妻一样共同生活,建立包括性生活、平常必要的共同的政治经济生活等为主要内容的共同体,但是,没有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构成婚姻关系。 (3)同居行为必须是公开的。同居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相称不影响非婚同居行为的认定,只要同居行为是公开的,不为刻意隐藏的,就能成为非婚同居行为的构成要件。 (4)同居行为应当持续一定期间。之所以需要非婚同居行为持续一定的时间,是因为这种结合只有持续存在,才能证明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和“一夜情”

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权益保障问题探索

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权益保障问题探索 现实生活中伴随着结婚的高成本、择偶的高标准以及越来越高的离婚率,使得通过缔结婚姻的方式组成家庭似乎已经不再具有吸引力,越来越多的单身男女患上“恐婚症”。另一方面,随着社会观念的更新以及年轻男女对个性自由的追求,传统道德观念对人们的影响和约束作用逐渐式微,外界对于同居关系的态度也由过去的较多非议和歧视转变为宽容和接纳。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非婚同居现象应运而生。西方国家的非婚同居现象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风靡,面对该社会现象,西方国家及时对非婚同居者权益的保障途径进行探索,并逐步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规制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 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虽然我国的非婚同居现象日益普遍,但是法律并没有对非婚同居进行规制,而是采取了“不制裁、不保护、不干预”的政策,使得非婚同居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极易受到权利侵害。因此,本文在参考国外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国内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权益易受侵害的情况,对构建注重女性权益保障的中国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提出立法建议,力求改善我国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性权益易受侵害的不利局面。 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研究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现状;第二部分,首先解释非婚同居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其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非婚同居的概念及其界定为: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基于情感形成一定时期、持续的生活状态且不属于合法婚姻的结合。其实质是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前提下,形成以情感为基础的生活共同体;第三部分,从两个方面分别介绍非婚同居制度构建中保护女性权益的必要性。 第一,现实原因:同居伴侣的暴力对女性身心的损害、人工流产对女性身心健

法学毕业论文非婚同居现象及立法解决思路

非婚同居现象及立法解决思路 面对现实生活中大量、复杂的非婚同居现象及由此而产 生的诸多问题,立法必须作出回应,廓清非婚同居的内涵,使之与合 法的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区别开来;下面是搜集整理的相关内 容的论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摘要:随着人权主义思想潮流的发展,人们对自由平等 的含义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变化,当代 人对于婚姻和家庭有了新的认识。自上世纪60年代中后期非婚同 居现象出现,并且这一现象在90年代数量迅速增加,美国、英国 等国家对这一现象的态度已经从禁止、限制到现在的承认、规范,而我国早期对非婚同居采取禁止的态度(作非法同居处理),近 年来对《婚姻法》的修改并未提及对非婚同居现象的规制,仍采 取回避的态度,相关立法工作滞后于社会的发展,需要完善这一 方面的立法工作。文章从非婚同居中女性权益的保护这一角度出发,对非婚同居现象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解决思路,以 期对我国立法工作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非婚同居;财产分配;女性权益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中外交流程度的加深, 思想的碰撞使得原本桎梏着女性的枷锁崩溃,女权主义运动的兴 起更是引发了女性追求自由平等的热潮。而自由的定义是宽泛的,性自由权便是其中的一方面,由此产生了非婚同居这样的家庭生 活方式。 一、非婚同居的定义及构成要件

非婚同居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本文主要研究狭义 上的非婚同居,即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未婚异性,基于双方自愿,达成长期、公开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共识,但双方均无共同结 婚的意愿,且未进行结婚登记手续的一种两性结合方式。早期有 学者将“非婚同居”归于“非法同居”,但笔者认为这是两个不 同的概念,不是相互包含的。非法同居与非婚同居之间的区别就 在于非法同居中的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这种行为不仅会受到 道德的谴责,而且也不被法律所允许。本文对非婚同居现象进行 研究分析并主张完善这一方面的立法工作并不是要支持或者鼓励 这种生活方式,毕竟目前唯一合法的家庭组成方仍然是婚姻。但 是由于非婚同居现象的增加,其所引起的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 系等在内的各方面的问题广泛存在,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会造成司 法实践中的无法可依,问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进一步成为影 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也不利于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有法可依”是我们依法治国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 二、女性在非婚同居生活中受到的伤害 由于生理方面的差别,女性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在 非婚同居中更容易受到伤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对家庭成员或共同居住人实施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 精神等侵害行为,其中最常见的是以武力方式实施的伤害。一方面,由于男女之间体力方面有较大的差异,男性在体力上占有绝 对的优势,因此男性对女性实施家庭暴力占有更高的比例。另一 方面,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遭受家庭暴力伤害的女性会 选择忍气吞声,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不自知,不懂得维权,加剧了 两者关系的不平等。虽然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防家庭暴力法》,

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规制 摘要:改革开放之后,随着西方思想的输入,自由,人权等观念深入民心,人们受到国外同居浪潮的影响,也在国内兴起了同居风。虽然我国法律对于这种同居关系不予保护,但是还是有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这种生活方式,非婚同居关系已成为婚姻家庭领域的一种重要法律关系。要想把这种趋势压制下来是不太可能的,同居不可能代替婚姻,但是却肯定会慢慢成为一种稳定的婚姻的补充。不久前杨立新教授在检查日报发文强调“未婚男女同居,包括老年人的同居,不是对现行婚姻制度的冲击,而是人们选择自己认为更为适当的方式,解决男女之间结合关系的形式。这样,更能够体现现代社会男女关系的多样性,满足人们对婚姻生活的不同层次的需求。”对于同居是否会对婚姻制度带来冲击,我们现在还不好说,但是杨教授对于同居的看法代表了一些法学家的观点。“我们对于同居的态度应该是宽容的,只要同居双方不违背善良风俗,不妨碍其他人和公众,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法律地位就应该得到承认。”对于单身的异性恋人未婚同居我们不应该限制和谴责,应该尊重他们的个人选择,私人生活方式。从法律层次来讲,只要不妨碍他人自由,不损害公共利益,法律就不应该取缔或者漠视,不应该置之不理。未婚同居的单身男女,是社会的成员,是国家法律应该予以保障的对象。 关键词:非婚同居;同居关系;法律规制 近些年来,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改变,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正呈蔓延趋势,越来越多的人认同非婚同居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是人们理智和审慎地处理男女关系的一种选择。现在许多学者也开始认同同居的现实性和合理性并对此加以论证。然而,我国并没有法律规范对同居关系加以规制。基于同居关系而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因为无法可依而长时间的得不到解决;同居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而产生的纠纷;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救济。因此,在法律上对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与他人的关系进行规制势在必行,这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在非婚同居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也可以增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一、非婚同居概念的法律界定 非婚同居,顾名思义,既非婚姻关系的双方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目前学者对非婚同居的定义存在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上的非婚同居包括的范围相当广泛,诸如姘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性恋同居、变性同居都属此类。狭义上的非婚同居仅指无配偶的双方基于合意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模式,双方是否有结婚目的在所不论。目前,现代婚姻家庭法领域的非婚同居都更倾向于采取狭义的概念,主张由此来构筑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的逻辑体系。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同居,如"包二奶"、"包二爷"、养情人等,既是婚姻法所禁止

非婚同居的法律制度

结课论文 专业年级: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2014年12月5日

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世界文化的交融,人口的流动,观念的转变,家庭生活模式多元化倾向日趋明显,非婚同居正被人们普遍的接受和迅猛的发展着。这一主张自由、突破传统道德禁锢的新型家庭模式正悄然的在中国崛起。而目前法律上对非婚同居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如何规制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立法上将非婚同居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给以一定程度上的法律规制,是完善我国民事立法进程中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非婚同居法律规制价值主要体现在:更新立法思想、保障公民人权、深化公平理念、重塑婚姻道德、彰显法律之美。 【关键词】:非婚同居;法律规制;权利义务 一、非婚同居的界定 非婚同居顾名思义是指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这是广义的非婚同居概念。本文要论述的非婚同居是不为法律所禁止的,均无配偶的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长期、持续、公开共同生活的居住方式。双方是否具有结婚的意图在所不论。即狭义上的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的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单一的两性结合 两性关系的个体性,是男女两性和谐生存的必要。法律规制的非婚同居,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存在既存的婚姻关系,也不存在其他的较为稳定两性同居关系。因此只有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才能成为非婚同居的主体。 (二)无同居障碍 非婚同居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识别其同居的法律后果。未婚同居者一方或双方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亦属于法律调控的非婚同居范围。同时,由于非婚同居期间可能生育子女,从优生学和

伦理学出发,当事人还必须不患有医学上严重传染性、遗传性的疾病,不属于一定范围的近亲属,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三)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 非婚同居与婚姻的实质内容有诸多相似之处,但最关键的区别之一就是非婚同居欠缺结婚的形式要件,是同居生活来得更随意,更自由的同时,也将同居置于不确定、暧昧不明的法律状态,但结婚必须经过登记并履行相应的结婚手续受法律认可并为法律所保护。 (四)充分的意思自由表示 非婚同居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共同生活关系,必须是基于双方完全真实的共同的意思表示,主观上拥有持续同居的意思,反对任何一方欺诈胁迫等不真实合意的非婚同居。在同居期间双方无法相互协调和适应,无法合意继续存在该同居关系时,同居关系破裂,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同居关系。 (五)持续公开的共同生活 持续公开共同生活是非婚同居的必要公示过程也是非婚同居的形式要件,只有具备这一要件才能形成双方之间的紧密连结,从而获得法律调整的必要性! 二、非婚同居的原因 (一)经济方面 与婚姻相比,非婚同居不仅能轻易地满足人民希望通过结婚而达到的目的而且能付出更少的成本,非婚同居实现了双方既可以生活在一起又不必付出婚姻成本的美梦。另外,也有很多人因为住房、户口等问题延迟婚期而选择非婚同居。 (二)文化因素 非婚同居的兴起与自由与女权主义思潮的兴起密切相关。在我国,传统道德与非婚同居是水火不容的,然而改革开放后,随着女性经济的独立与社会地位的提高,贞操己不再是换取对男人经济依赖的一种重要筹码,性完全是人们的一项人身权利和自由。在非婚同居日益普遍的今天,尽管其未被大多数人们所践行,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在无形中已为人们所接受或认可。 (三)社会因素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非婚同居,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自古有之,但由于伦理和道德的束缚而长期受到社会的抑制和法律的约束。在世界范围内,自二战以来非婚同居呈现出与日俱增的态势。在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非婚同居也日益递增并逐渐成为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欧美国家对非婚同居已经进行的立法探索和司法实践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试以总结规律性或共性的规制体系和规制特点,探究共性背后的原因,吸收和借鉴其中有益之处。 标签:非婚同居;法律规制;比较研究 在现代社会中,非婚同居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对此制度有所涉及,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较为简单,对一些问题尚缺乏细致的规定,从而影响了该制度应有作用的发挥。因此如何吸收和借鉴国外非婚同居制度的有益之处就成为当务之急。 1 国外非婚同居制度的立法概况 1.1 大陆法系国家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1)德国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德国在非婚同居法律制度的介入规制时机、立法规制模式以及内容方面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德国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的介入主要是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开始。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中确定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处理有关儿童事务所必须遵守的原则。德国认为,从这个原则出发,国家应该赋予正在抚育子女的同居者以权益。在立法规制模式方面,德国规定非婚同居适用一般的法律条款。这样的规定既是民法规则的普遍性的具体体现,又是德国政府对同居关系的关注态度的立法体现。当然,德国非婚同居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同居协议来处理其非婚同居关系。这是德国在保护同居者利益方面的重要法律制度。 (2)法国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 历史上,法国立法几乎没有任何有利于非婚同居伴侣的规定。但自20世纪下半叶起,司法和行政方面开始突破立法对非婚同居关系的强硬态度。法国议会于1999年11月15日通过了关于“紧密关系民事协议与同居”(简称PACS)的法令,并于2000年1月生效实施。现行《法国民法典》第515-1条规定,PACS是指两个异性,甚至两个同性的成年自然人之间为组织共同生活而订立的协议。

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21670207.html, 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思考 作者:贾颜如 来源:《学理论·下》2013年第08期 摘要:非婚同居是我国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我国未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导致了 诸多社会问题的产生。我国应立法对非婚同居的概念进行严格界定,并对同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财产归属和争议解决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将非婚同居关系进行法律规制。 关键词:非婚同居;合法权利;立法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123-02 随着我国经济文化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解放,两性关系呈现多元化,婚姻不再是两性关系唯一的结合方式,非婚同居已成为两性结合的重要方式之一。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没有规制,在现实中非婚同居关系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产生了诸多社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非婚同居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将其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一、非婚同居的法律界定 我国法律规制的非婚同居,应指无同居障碍的男女双方,未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而自愿地、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并且事实上成为亲密的生活共同体的一种两性关系。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无同居障碍 无同居障碍,主要包括:第一,非婚同居双方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识别同居的法律后果,非婚同居者一方或双方已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亦属于法律调控的非婚同居范围;第二,双方均无两性结合的状态,即非婚同居任何一方都无配偶,也不存在其他的较为稳定两性同居关系;第三,从优生学和伦理学出发,当事人还必须不患有医学上严重传染性、遗传性的疾病,不属于一定范围的近亲属,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因双方非婚同居期间可能生育子女;第四,非婚同居当事人必须为异性,同性同居的情形不应受法律的保护。 (二)非婚同居双方应完全自愿 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应完全自愿地建立同居关系,完全自愿既包括建立同居关系的自愿,也包括解除同居关系的自愿。双方建立同居关系,必须是基于双方完全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任何一方不得以欺诈、胁迫等手段,在违背另一方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建立非婚同居关系。在双方无法合意继续存在该同居关系时,同居关系破裂,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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