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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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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讲法律方法论

第一节法律方法的用语和概念

一﹑对“法律方法”用语的考察

(一)国外

关于“法律方法”之用语,各国的使用习惯并不一致。英美法系通常采用“法律方法” (legal method 或method of the law),来指称法官在裁判过程中的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方法和技术。另外出于不同的侧重,也有使用“司法方法” (judicial method)、“法律方法论” (legal ethodology)这样的措词。法律方法也是美国法学教育中的一门课程,20世纪以来,美国曾推出一些以“法律方法”为名的案例教科书( case-book)。法律方法的课程设置的目的是,给初学法律的学生理解法律家在其各种各样的职业工作中确定或决定法律的各种方法;并培养学生运用这些方法来完成各项职业任务。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存在关于法律方法的理论学说。但是从用语上,“法学方法论”似乎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更为常见;“法律(学)方法论”则是日本学者的相应用语;而在判例法传统的英美国家,尤其是实用主义哲学传统浓厚的美国,无论是在其制度性实践中还是在法学家的论述中,“法律方法”的运用极其普遍,但是“法律(学)方法论”这一概念难觅踪迹。不过,可以见到法律方法论(legal methodology)一词,如《牛津法律大辞典》对legal methodology的界定是"在某个特定法律制度之内可用来发现于解决具体问题或具体争议有关的原则和规则的方法之总和。法律方法论的适用首先取决于确定引起问题的事实,并认定问题的真实所在。……一旦事实被认定,则必须对其进行分类或识别,以确定应当调查何种法理问题或法律点。"相比之下,德国关于法律方法的理论即通常人们所谓的"法学方法论"则涵盖了十分广泛的内容:除了考察和研究法律适用和解释的技术以外,同时还研究这些具有技术性的法律方法背后的相关的法哲学问题,如法律适用的一般结构、超越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个案裁判的正当性以及怎样通过法律方法实现正义的问题等等。

(二)国内

对法律方法用语的使用,国内学界意见迄今依然并不一致。如人民法院出版社推出的“法律方法与应用法学文库”为了突出研究视角的实用性,使用了“法律方法”一词。林来梵和郑磊主张采用法律学方法论“的提法。郑永流认为,假如可寻找得到一个百分之百恰当的关于法律应用的方法的提法,那便需加括号,即法律(学)方法、法律(学)方法论。就此而言,”法律学方法论“这一概念最为准确。另外,还有学者主张使用“法律技术”这一用语。这个用语和法律方法虽然有诸多相近之处,但还是使用“法律方法”这个称谓较为合适。理由是,“法律方法”毕竟是学界通用的用语。在西方法学史上,这个用语相沿成习,已有特定的内涵,即被作为法官裁判的一个专门研究领亮。因此没有必要另辟蹊径,转而使用别的名称。总之,在我国,采用“法律方法”这个用语,来指称法律应用的方法,似乎更为妥当。然而,德语传统中的“法学方法论”一语则往往使人不易将其跟“法学研究的方法”相区分,故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用“法律方法论”指称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学界关于法律解释、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等法律应用方面的研究旨趣,这样既可以避免如上其跟"法学研究的方法"难以区分的局面,同才也能够充分顾及"法律方法"这一学名在国外学界相应的研究旨趣和内涵。

二.“法律方法”的概念:学界的探讨

今日德国法学家所理解的法律方法乃是一种关于如何形成司法裁判的方法论(legal method as a methodical decision)。凡是关于一起法律案件的正确解决方案,关于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关于论辩的理论,关于利益的衡估,关于司法裁判,均可在题为“法律方法”的书中找到关于这一切的指导。而关注的核心则是司法裁判。德国拉伦茨以为,"法学方法,确切地说也就是在私法领域将法律规范适用于需要裁判的…案件'的方法、适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方法以及法院发展法律的方法。"拉伦茨的这种界定突出了欧陆法学,尤其是德国法学传统中,法律方法发端于私法的事实。不过,现今的法律方法已经不仅限于私法的范围。德国法学家诺伊曼把法律方法做了狭义与广义的区分。狭义的法律方法是指法律家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认识法律和解释法律的方法。

狭义的法律方法的几个预设前提是:存在一种逻辑上体系自足的封闭的成文法体系;法官在司法过程中仅仅是在机械地适用法律,如"自动售货机"那样无须发挥任何主观性;提供形式逻辑的推理方式,可以获得唯一正确裁判结果。上述观点到后来遭到了诸多理论批判和挑战,而逐渐被人放弃。广义的法律方法观点认为:"应用法律不(仅)是一个将事实与规范对接的法律推论活动,毋宁说,它(还〉是一个续造既有法律或发现新法律的过程。"美国法学家萨默斯则认为:法律方法(legal method)问题产生于法的创制、解释、适用以及与此相伴的有效法的修改。无论是法官还是其他法律官员,无论是律师为客户提供咨询还是在法庭展开论辩,无论是法学教育者还是学者,均需面临并处理方法论方面的问题。

近年来,国内学者对法律方法的概念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

梁慧星以为,方法不限于裁判的方法,包括庭审的方法,裁判文书的写作方法。裁判的方法,实际上就是一个事实认定的方法和一个解释适用法律的方法。裁判的方法就是帮助我们法官进行正确的法律思维,最后得出公正的裁决的一套规则、技巧、方法和理论。法官掌握了裁判的方法,就可以正确地进行法律思维,保证裁判的公正。

陈金钊认为,法律方法一般是指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根据法律分析事实,解决纠纷的方法。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思维方式;二是法律运用的各种技巧;三是一般的法律方法,其中主要包括法律发现、法律推理、法律解释、价值衡量、漏洞补充以及法律论证方法。

葛洪义认为法律方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法律方法是得到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的方法;广义地说,法律人解决法律问题的独特的方法就是法律方法。法律方法包括法律思维、法律技术、法庭设置、法律程序设计等,其中法律思维是法律方法的核心内容。

刘治斌对"法律方法"的界定:是联结法律实务与法律理论的桥梁和纽带,是法律职业者在特定

法律制度内适用及发现有关法律规则和原则,并据此解决具体纠纷或争议问题的方法之总和。孔祥俊法官以为,法律方法是寻求法律答案的技术、程序和途径。它告诉我们获取法律答案的一般途径和路线,而不是告诉我们获取法律答案的具体细节。

蒋惠岭法官以为,法律方法是法律职业者在研究、制定、适用、解释法律过程中运用的各种专门方法的泛称,是把一些法律学或法律职业中所特有的体系、逻辑、方法、观念、制度、规则等集中在一起,为法律职业者理解、实施和适用法律提供一系列动态指导。它是法律职业者工作的手段和武器。

严存生也区分了狭义与广义的法律方法。认为广义的法律方法包括立法的方法(如法律移植的方法、法规清理的方法、法典编篡的方法等)、司法的方法和关于法律教学研究的方法,即法学方法。而狭义的法律方法仅指的是司法方法。可以说,法律方法论代表着一种运用多种学科知识、方法和研究路径来寻求解决法律实践问题的探索和努力。但是当今一些后现代法学则对此提出批判,认为法律方法论并不能保障运用法律方法的人做出正确的判断,即使是运用了正确的法律方法也不能保障判决的正确。

跟当前诸多后现代法学思潮的批判、颠覆与解构的理论旨趣相比,法律方法论体现了一种建设性的研究方向。法律方法的研究乃基于以下基本立场与视角:

(一)以法律适用为中心

法律方法乃着眼于具体个案,以法律适用为中心的法律活动。广义上,如法官、行政执法官员、律师、公证员等具体适用法律的法律职业者,均为应用法律方法的主体。而以司法定向的法官裁判活动,则是应用法律方法的最典型表现,法官即是狭义上的法律方法主体。因此,有学者将法律方法概括为"以司法为中心"或"司法定向的法学理论"。不过这种观点无法兼顾上述司法以外的法律适用活动,所以还是将法律方法概括为"个案法律适用"比较恰当。

(二)微观视角

法律方法的研究采取了一种微观的研究视角,着眼于实际问题并且力图解决实际问题。而我国传统法学研究往往采取比较宏观且容易跨出纯法理学的角度,即“见林不见树”的研究取向(宏观的法理学研究)。法律方法的研究本身则要求集中焦点在一个较小的题目上作研究,采取一种"见树不见林"的研究方式(微观的法理学研究)。这同时亦可避免国内学界既有研究基于宏大叙事所带来的空泛、抽象等弊端。

(三)致力于构造法律“自身的" (of law)知识

既有的法理学研究议题往往容易完全超越了法理学的领域而进入法律社会学、法律文化、法律史与司法改革的各个领域,不但有强烈的科际整合性质,而且有明显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考虑。而法律方法的研究则秉持法教义学之理念,致力于狭义的,也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知识,进入到法律规范和制度内部,谋求法律自身知识体系的构造,而不越界涉入"关于法律的"之领域。法律方法的概念应当具备几点基本理论要素:

1.法律方法是法律共同体的职业性思维与技术。近代以来,法律职业逐渐摆脱了传统社会中政治、宗教、道德的束缚,而成为一种专门化的职业。司法职业很大程度上成为被法律精英所掌控的专门领域。法律职业者需要具备很强的智慧、审慎及理性思维能力。法学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是被作为一门“技艺”而非单纯的学术。法律方法不属于“大众化”方法,而是一种专业的、需要专门训练才能掌握的职业方法。近代法治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而这个共同体分享了共同的法律知识、思维方法、职业技术和职业伦理。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一套精致的法律技术或艺术,使得法律共同体成功地捍卫了现代法律的自主性。法律方法已经融入法官职业当中。近代以来,法官裁判的方法论已成为法官职业自治乃至于整个法治的基本前提之一。职业主义要求法官“像法律家那样思维” ,但是按照民主主义的要求,法官应该像民众那样思维,判决应当符合民意。在中国,传统法官采用平民化、大众式的思维方式,力求判决能够体现民众的意愿。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现代中国。因此,在我国当代法学语境中,应当协调好职业主义与平民主义之间的关系:既顾及我国的法律传统,又满足现今的法治需求;既满足裁判的合法性,又要充分顾及裁判的可接受性。

2.法律方法所要处理的是事实与规范对立与紧张的难题,架通由此达彼的桥梁。从某种意义上,事实与规范之间的不同关系便生成不同的法律方法。具体说来,在极少数情况下,事实与规范关系相适应,通过简单的演绎推理即可裁判案件。但是大多数情形下,事实与规范关系并不完全对称,如事实与规范关系相对适应、事实与规范关系不相适应、事实缺乏规范标准、事实与规范关系形式相适应,实质不适应等。由此,便需要进行法律发现或者续造等法律方法。事实与规范(价值)在法哲学上的观念演变,也促使了法律方法的发展。近代以来哲学上是与应当、事实与价值的知识传统的法律适用模式中,法官只需严格以法律要件涵摄案件事实。然而在当今的法律方法论视域中,三段论的大前提和小前提往往并不表现为既定的因素,而是需要人们去认真探索、发现的。在司法中,法官的目光将在事实与法律秩序的相关部分之间“来回穿梭”。这构成了当今法律适用观念的普遍特征。有学者认为,法律方法是把成文法向个案判决转换的方法,从法律事实出发认识法律方法,实际上把一般方法的阐释与个案独特性的理解结合起来,方法与事实之间是互动的。事实与规范的"来回穿梭"这个法律方法观念的转变对20世纪后期出现的法律论证理论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它凸显出法律决定是一个双向而非单向运行的过程。

3.逻辑与经验、理论与实践构成法律方法的基本维度

逻辑与经验、理论与实践分别指示着法律方法的不同知识向度。西方理性主义者提出了两种知识的区分,即技术的知识和实践的知识或传统的知识。前者是可以通过学习规则、公式、条例或其他书本上的东西掌握的;而后者则是类似于亚里士多德的睿智,或波兰尼讲的“默会之知”,无法像学交通规则和数学公式那样把它学会,而只能通过长期的实践达到心领神会,运用自如。逻辑与经验即分别代表着这两种知识。逻辑与经验又可能是相互的,逻辑往往是经验的总结,经验又可以检验逻辑的效果,“逻辑中充满着经验,而经验又要受逻辑的检验。无论是逻辑还是经验,都是保障法律正确适用的方式。无论是逻辑还是经验,都不要将其绝对化,因为二者都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逻辑固然不能自我封闭和绝对灵验,经验也不可能屡试不爽。由于受到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不同的国家地区、不同的法系、不同的法律传统中,逻辑和经验在各国的法律方法中所起的作用并不尽一致。比如我国古代司法官断案的非逻辑倾向是比较明显和普遍的,这一点可以从许多戏剧、小说、民间传说等记载当中体现出来。司法官往往并不是按照严格的形式逻辑规则来认定案件事实和分析法律。有时候,司法官甚至根本无视案件本身事实与法律之间业已存在的较为明显的逻辑关系,而这种“无视”的确又不是出自司法官自身的疏忽,

而实际上是出于司法官的一种经验推理。相比之下,古希腊哲学和中世纪经院辩证法为哲学方法基础的西方法学,则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独立的法学概念体系和法律方法体系,由此形成了西方理性化程度极高自法律传统。

逻辑是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的重要工具。其作用尤其体现在法律推理和论证的过程中。遵循一定的逻辑规则,人们可以便捷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而且,逻辑规则同样可以保证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确定性、一致性和有效性,从而保障法官公正执法。在法学史上,概念法学与法律形主义将逻辑的方法(尤其是三段论逻辑)推向极致的同时,也将逻辑方法在法律过程中的局限性暴露无遗:逻辑只能保证法律推理过程的有效性,但是无法保证结论的正确性;逻辑往往在处理简易案时作用比较明显,但是在疑难案件中,逻辑并不能决定法官应当如何选择,此时法官的经验往往起重要作用。霍姆斯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是一种流传颇广的说法。霍姆斯批判了在他之前法学中的“逻辑形式的谬误”,亦即认为在法律发展中唯一发挥作用的力量是逻辑。美国法学家布鲁尔,认为霍姆斯所批评的对象并不是演绎推理本身。由于霍姆斯不恰当地把…经验放在…逻辑?的对立面,使得好几代的律师、法官和法学教授(不管是否沿着霍姆斯的道路)事实上没有把严格的逻辑形式放在法律课程中的适当位置。结果美国的法律文化普遍地缺乏清晰的司法论证,没有能够达到更高的理性的水平。卢埃林曾说,每一个判决都要“根据生活智慧检验。”法律方法中的经验方法又称经验法则,或经验规则。英语中的common sense 一词与其意义最为接近。它强调人类在认知过程中,基于常识所形成的判断力。经验方法一般系指人类以经验归纳所获得的事物因果关系性质状态之法则或知识。其范围既包括属于日常生活上一般人之常识,也包括属于科学、技术、艺,等专门学问方面之知识。

一般而言,各国并不在立法上明确规定法官应采用经验法则以及适用何种经验法则判案,而是借助经验法则的有关知识和内容,在立法上设置推定规则、允许法官采用司法认知以及授予法官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凡此种种,均与生活经验或通常习惯有关,并以此作为基础。如我国《合同法》在许多条文中使用了诸如“合理期限”、“合理期间”、“合理分担”等,这就要求法官在准确把握立法精神的基础上,运用司法经验和生活经验,做出合理的裁量。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2002年7月《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先后以日常生活经验、生活经验这些中国化的术语确定了经验方法在事实认定中的地位。《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该规定将日常生活经验规定为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之一。这既对法官对日常生活经验认知程度提出了要求,也是我国首次对经验法则做出的明确规定。

可以说,经验规则不仅客观存在于每一个常人的认知范围中,更影响到法官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全过程。在适用法律的活动中,经验方法具有范围的广泛性与数量无限性、结论的或然性和性质的一般性与客观性等特征。经验方法的运用贯穿于司法的全过程,在事实认知和适用法律中被广为运用,对于有效及时地解决纠纷大有禅益。经验方法的易出错、易受裁判者擅断和主观情感影响等局限亦应予以克服。司法中,适用法律的方法具有多样性,具体方法的选择,应能够保障不同部门法规范特定目的及其调整方式在当下的实现。裁判者本身的生活阅历、教育背景和其他方面知识不同,如何确保裁判者在判断时所遵循的是一般的知识而不是完全凭借其本人的主观判断,就成了经验方法在运用中必须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法官审判的经验并不简单地等同于法官个人的经验,而往往是法官集体经验的结合体,集体价值观和集体经验在制约的个人经验和个案裁判中具有重要意义。

4.法律方法的具体构成要素包括法律知识、法律技能、职业伦理等方面

近代以来,法官裁判的方法论已成为法官职业自治乃至于整个法治的基本前提之一。法律方法论不能以单一特质来加描述,它是逻辑、经验、技艺、哲学和艺术五大要素的复合体,这些特质的整合与统一可以造就出理想的法官,塑造法官职业的辉煌。王泽鉴认为,一个人经由学习法律,通常可以获得以下能力:①法律知识:明了现行法治的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②法律思维: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

③解决争议: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规划,预防争议发生于先,处理已发生的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另有学者认为,法官职业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素质:系统的法律知识与适用法律的基本技能一一诀窍、经验以及“聪明能干”。缺乏其中的任何一个方面,都不能真正满足法律职业的要求。近年来推出的“法官审判技能培训丛书”包括三大模块的课程体系:一是法官基本职业素养方面。这部分课程设计的目的是使法官在掌握和熟悉法律条文和知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掌握和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意识、精神和价值。二是职业思维训练方面的课程,其目的是使法官通过专门的职业思维方式训练,形成良好的法律思维模式来进行审判。第三部分是司法技能方面的课程,其目的在于使法官掌握司法的专门技术与技巧,以保持良好的司法传统的继承。因此,不能因为专注于“知识”的培训,而忽略了技能、思维、心理素养(指公正、独立精神,对社会背景的认识,对人类社会的了解等)方面的培训。就此而言,经过法学院的学历教育,完成的只是法律知识的系统传授。如果不经过长期审理案件的经验积累,还是难以适应法官职业的要求。

5.法律方法所要追求的是个案中法律决定与法律判断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价值与文化的多元化是当代社会的一个主要特征。社会秩序的维持越来越维系于法的安定性、可预见性和公正性。在司法层面,法的安定性与可预见性要求法官充分依据普遍化的规则进行裁判;而法的公正性则要求针对不同的情形做出不同的反应。西方近代的启蒙意识形态即曾设想,在现代的三权分立的体制下,民主与法治、正当与合法之间时常存在着一种内在的紧密联系。这种内在于现代性法律中的深刻矛盾成为当今法哲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难题。同时,这也成为法律方法论研究的主要目标和任务:通过法律方法,人们希望兼顾法律判断或决定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可是这样的矛盾始终存在,比如法律解释个案的妥当性和法的安定性之间即存在一定的矛盾,除了简单的文义解释之外,大部分的法律解释都存在合法性问题,像德国民法典有一条规定:如果标的物不具有出卖人所保证的品质的话,买受人可以直接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要求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出卖人故意陈述标的物不具有的品质时是否适用这一条?尽管存在一些理论上的困难,当今法学家在此方面还是做出了不少探索。典型者如法律论证理论,即力图在新的哲学社会思想背景下,更好地处置正当与合法的二元对立,实现法的确定性、可预见性与公正性、可接受性的统一。

第二节法律方法的自足性及其特征

一、法律方法的自足性或自主性问题。

在法学史上,人们对于法律方法自身性质的认识还存在不少争议:是否存在某种为法律人所独有的法律方法?若有,其存在依据又是什么?不同的法学流派和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其中,较为极端的有两种观点:一是方法万能主义,历史上德国概念法学即曾以为,法官通过简单的逻辑操作,即可获知裁判的法律答案;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批判法学的方法虚无主义。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律方法是有一定贡献的,只是夸大了其中经验的一面,而忽略了其中应有的逻辑这个方面。法律方法的存在属性问题,同样在近年国内法律方法研究中备受争议。肯定论者以为存在一套独立的法律方法知识体系。法律方法的研究是以司法适用为中心,采取一种微观的视角,旨在谋求法律自身的一套学问。否定论者则反对这种方法体系的存在,甚至认为法律方法完全是人为虚构出来的,人们无法完全根据法律方法来处理案件。

近年来,国内学界出现了一些否定法律方法自足性的论调。其主要表现为:

(1)否定法律方法存在的一个重要理据是:不存在一套固定的排序,如由于法律解释规则的缺位,法律解释学很难具有方法论的意义。

(2)人们无法在逻辑层面或分析层面上提出一种完美的法律文本的解释方法,无法用一种没有内在矛盾和冲突的语言文字表述出来。因而也无法构建成一种"客观的"、统一有效的、程序化的并因此大致可以重复的、可以传授的作为方法的解释学。

(3)司法裁判与其说是追求法律真理,追求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不如说是法官根据特定场域的权力话语所作的策略选择和使选择的权力话语合法化的法律技术。法律解释只是法官解决

问题的一种策略。

(4)任何认为只要法律人学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就掌握了裁判案件的秘诀的想法,都未免过于幼稚。法官判决案件,从来不是依照这种法律方法论所提供的操作规程来操作。从思维上讲,恰恰相反,总是先有了结论,然后再寻找理由。因此,不能对法律方法抱有过高的期待。法律方法论尽管给我们提供许多有用的方法,但是很难使得法官仅凭法律方法就足以找到现成的答案。这种观点也被称为"颠倒论法"。颠倒论法是先决定结果而后选择方法,方法在此只不过具有纯粹的工具性意义,而结果具有某种适当性。

其实,法律解释规则的缺位并不足以成为否定法律方法存在的理由。有德国学者以为,“…方法论?并不能预先确定那些解释者为了正确地组织思维过程而必须事先确定的步骤。因此,遵循方法论上的规则既不是保证法律发现的正确性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所以,法官的任务在于通过理性的论证来证明其具体的裁判的正当性。”更何况,法律方法的肯定论者并未试图通过提供一套元规则来将各种解释方法绝对化,而是对各种解释方法给出一个大体上的适用步骤。而这往往也是从法官裁判实践中逐步总结出来的,并非完全出自于研究者个人的主观臆造。德国学者芮(rui)沐博士即曾提到,“作为各种解释方法的运用,存在着一个大致的适用顺序问题,首先是文义解释,其次是体系解释,再次是历史解释,最后是才用到目的解释,在所有的解释方法用尽之后,才存在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的运用问题。”其实就这样的解释方法的排列顺序,就蕴涵着对法官在法律解释时任意性的限制。这种大致的法律解释步骤,往往会被法律解释共同体所接受并受其拘束。美国法学家Owen Fiss主张,大法官在做宪法解释时还是要受到拘束,其乃是来自解释社群(interpretive community,解释共同体)的拘束,亦即法律圈对解释操作方法的拘束。可见,法律方法具有限制法官怒意的功能。其次,是否有一套可以重复的、可以传授的法律方法?这涉及对法律方法的功能和目的的理解。实际上,法律方法的研究并不以谋求一套可传授的法律技术为目的。批判论者所描述的没有内在矛盾和冲突的客观的、统一有效的、大致可以重复的作为方法的解释学,实际上也隐含着对法律逻辑的规定和理解:即法律逻辑是一种形式逻辑。问题是,对法律逻辑的这一狭义理解并不准确。在恩吉施看来“法律逻辑是一种实义逻辑(materiale logik),它应一方面以形式逻辑为基础并在其框架中,另一方面在与特殊的法律方法论协同一致中显示出,人们如何获得…真实的?或…正确的?或至少是…有理的?对法律事务的判断。一种如此来理解的法律逻辑和方法论,不是传授诀窍的…技术?,借助此诀窍,人们可能容易掌握向对法律有兴趣者提出的思维任务。“可见,法律方法与法律逻辑并未被提升到甚至像数学那样可以是统一有效的"、"大致可以重复的"地步,以至于"可以传授"。何况法律方法与技能的培养,可能更多的还有赖于个人对司法活动的亲身经验和实践。

站在维护法治的立场上,强调一套相对独立和统一的法律方法的存在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什么需要一套统一的法律方法论?雷盖伯·芮姆博士认为这是出于尊重法律和确保法律确定性的考虑。把方法论和保护法律的稳定性和确定性联系在一起来进行综合考虑:德国法律方法论的研究价值就在于它在长期的讨论过程中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方式,对法律方法论的讨论,已经成为一个开放性的议题,而这些方法规则也为实务工作中的律师所支持和同意,而这正是德国民法典长期以来如此具有活力的原因之一,也是德国民法典经历了这么长时间,还可以跟得上社会时代发展的原因。可见,从发生学角度看,法律方法作为一个知识类型的出现,与对法律的客观性、确定性的认识是分不开的。因此,跟坚持法律的确定性、维护法治信仰的立场相一致,多数人还是认为存在法律家独有的法律方法。上述第三种否定法律方法的观点,更是赤裸裸地将司法裁判理解为“法官根据特定场域的权力话语所作的策略选择”、“权力话语合法化的法律技术”,而非追求对法律的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一颇具后现代主义韵味的批判,使得裁判中的法律方法没有丝毫规范性可言,裁判活动的神圣性亦荡然无存。这种对法律方法的单纯描述的社会学的理解除了将裁判活动所可能具有的最后一层神圣外衣剥去以外,似乎并无其他任何意义。实际上,这一看待问题的视角是极其单一和片面的。法律方法并不能单纯(甚至是无法)从这种描述社会学的角度去理解,如恩吉施之见,法律方法"也不是法律发现的心理学或社会学,

后者要考察,在实践性的日常生活中,在获取法律见解过程中,人们如何对待事实。毋宁说,法律逻辑和方法论是对不易看清的、实质正义的法律认识程序的反思。"所以,法律方法带有很强的评价性与规范性。

上述第四种否定法律方法的观点认为,法官判决案件,从来不是依照法律方法论所提供的操作规程来操作。法律方法论很难提供一种“尺牍范本大全”之类的东西。从裁判的思维程序上,总是先有了结论,然后再寻找理由,并由此吁求人们不要对法律方法抱有过高的期待。这种对法律方法的误见,明显是在继续重复20世纪上半期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观点。"采取这种法律适用方式的原因、目的或基础通常都是具有实现或维护重大的国家利益或社会利益,如支持重大的社会变革,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重大的社会价值或公共政策。它表现了司法的责任感和现实性。"不过,"颠倒论法毕竟不是法律适用的常态,而是一种特例或者变通适用,在适用时必须慎重其事。如果随意运用这种方法,则会破坏法律适用的常态,使法律或为法官手中的玩物。“更何况,"先有了结论,然后再寻找理由"的法律适用模式,即使在当今西方法律方法论,尤其是法律论证理论视域中,也已微不足道。在法官对具体裁判的正当性进行论证的过程中,"说明理由的过程的作用并不在于事后为已经被认为是正确的、纯粹根据正义感而得出的解决方法寻找规范上的理由。因此,制作裁判和证明裁判的正当性是一个逐渐形成有关正确性的心证的复杂过程的组成部分。“另外,关于法律方法的任务,并不像这种批判所预设或假定的那样,法官在裁判中,可以像自动售货机那样导出具体法律答案。法律方法毋宁在于为人们如何寻找法律答案(或者说是最佳答案)提供一种思考的路径。法律方法只是对于获取具体结果给出指引,具体结果的内容则取决于法律规范的具体情况及寻找者所进行的选择。

法律方法可能告诉寻找者两个以上的路径,至于在这些路径之间如何选择,则取决于执法者的逻辑推理、价值判断、政策考虑还有其他相关因素。“当今社会中,法律方法具有开放性。大法官在做实际决策时,真正的决定因素是多元化的,包括诸如法官个人意识形态和出身背景、大法官内部互动、政治部门与大法官的互动、利益团体的影响、法律学界的影响等。

研究美国大法官对文本与原意的关联的学者Robert M. Howard和Jeffrey A. Segal,透过大量的数据回归分析,综合比较文本、原意与意识形态对大法官的影响,结果发现,文本与原意对其所研究的大法官的影响,均不显著,相对来说,意识形态对大法官的影响是显著的。

多种因素在裁判中起作用,表明了法律方法具有开放性,而这明显仍然是以法律方法本身的存在为前提。

另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方法论的问题相当于语言学当中的语法。语法非常重要,但语法不是目的,语言才是我们的目的。说话、写文章都是对语言的运用,一些没有学过语法的人也可以是演说家,甚至于成为作家。如果就此认为法律方法无关紧要、可有可无,同样是对法律方法的一种误见。原因在于,如果对于语言的规则仅仅是一个感性认识没有上升为理性、从来不知道语法的话,语言表达的准确度、影响力方面肯定会受到非常大的影响。所以,学习语法是必要的。从法官的裁判实践来看,寻求法律答案过程中的争议恰恰多是方法论上的争议。研究的法律问题愈高深,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愈疑难,法律方法的运用愈是重要。可见一套相对独立自足的法律方法是存在的。这不仅具有充分的学理根据,而且,各国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也从经验上确证了法律方法自身的客观存在。因此,问题并不在于法律方法是否存在,而在于如何存在,以什么方式存在。

二﹑法律方法的一般特征

(一)怯律方法体现了一种规范性的研究方法

法学是以研究法规范为主要任务的一门学科。法学的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门规范性学科。

这有两重含义:

它一方面以规范和价值为对象,在此它是一种理解性的社会科学。

另一方面,它是一个有关规范的实用学科,也就是说,它致力于规范的有效适用。它的表述不仅要真实,而且需要正确。

因此,以探讨规范的意义为本旨的法学不同于自然科学处理问题的方式,也不同于纯粹描述性与经验性的社会科学。

规范性的研究以寻求问题解决的妥当性与否,合法与否,而不是追求真。

在法学史上,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知识,即法律自身的知识,很大程度上是由强调规范分析的实证主义法学所提供的。分析法学主张,法律研究应注重从逻辑和形式上分析实在的法律概念和规范,并形成了一套以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为基础的系统而精密的法律分析方法。它通过概念的分析与建构形成规则,通过极高的逻辑系统性形成超越具体问题的形式合理性。作为法学者和立法者,尽可能地将纷繁芫杂的社会现实概括至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系统之中,这是他们的天职,也是法治的要求。

20世纪以来,各派法学逐渐将研究的视角从立法转向司法,均甚关注司法裁判或法律适用方面问题的研究。英美法系自不待言,即便是大陆法系法学家的作品,也不再拘泥于单纯的法条的抽象研究,而更多是从具体的裁判个案入手探讨相对抽象的学理问题。如20世纪后半期的新分析法学即对司法程序进行了更严密和更详尽的调查研究。

而法律方法就是以司法裁判为主要研究对象。从研究方法上看,法律方法具有重要的规范性指向。

从基本思维取向上,法律方法表现为,首先必须从既有规范出发,严格依法办事。比如,法律解释即必须以规范性的法律文本为对象。

就法律论证而言,比利时法学家Hoecke认为,法律论证当然是规范性的。法律家并不意图对某一具体行为给出因果说明。他们是将此行为和在法律中所找到的规范模式相比较。他们是从具体案件特征的角度来分析法律规则,并且从这种规则当中推出人们应当遵循的行为。

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运用经验的、实证的和跨学科的方法,推动以中国问题为中心的研究,尤其是对中国基层司法的实际状况予以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希望以此对中国法官,尤其是基层法官在解决纠纷上所体现出来的知识和智慧予以总结。

跟法律方法研究对象一样,这种研究取向同样着眼于司法,不过所采取的纯粹经验的、社会学的方法则与法律方法所应具有的规范性研究路向有根本的不同。当今社会中,社会学的知识在法律实践、法律改革、法学研究领域、社会政策方面都有应用。

尽管如此,在法律方法研究中,规范性的趋向依然不容易被纯粹描述性的社会学方法所完全取代。但是这并不排除,一些社会学的研究成果与方法可被引入到法律方法的研究中。比如法律方法中的社会学解释方法、利益衡量、经验的法律论证理论,都体现出社会学方法的某种运用。

(二)从知识属性上,法律方法具有非常典型的教义学属性

在法律方法论研究中,法教义学的确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狭义的法律方法也是传统的法律教义学力倡的方法。在法学史上,概念法学不仅在当时主导了德国私法领域的法学思想与方法,同时也影响并形塑了公法上法律方法论的发展方向。如法学家拉班德即着重对实证法概念的理解和掌握,从而分外强调整个国家实证法体系的"释义学化"对拉班德而言,所有非法学的观察角度,例如历史、政治与哲学等等的思考面,对具体实证法资料的释义学体系建构而言,都是没有意义的。"因此,法教义学对培养法律家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十分重要。法律家思考的特点往往具有教义学的性质。因此,法教义学和法律家思维方式之间存在较为密切的关联。日本学者田中成明将法律思维形式首先即概括为教义学的性质。季卫东同样把法律家的思考方式概括为“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纯粹的法律问题自然如此,连政治经济问题乃至日常的社会问题也都尽量按照法律的普遍性和形式性的规则和程序使之转化为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来加以调整处理。法治理论框架内的法律解释具有"教义学"特征。"教义学属性则体现法治理论对法律解释的一种原则要求,这就是法官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这是一种带有应然属性的判断。“当然,在培养法律家的法律思维方面,法哲学的修养亦同样重要。如考夫曼所言"每位法律人并不需要都成为专业的法律哲学家,但每位法律人至少应一度有法律哲学的品味,借以扩大他的…难题意识。”长期以来,国内部门法学界由于研究方法和水平的局限性,往往被人批判为所谓“注释法

学”或“法条主义”。我国法学研究在对过去几十年法学“注释”倾向作否定之后又走向另一个极端一一冷落甚至否定了对法律进行实证地规范分析,这是不应该的。因此,重新审视和慎重看待中国法学的“法条主义”是当前我国法学上的一个重要问题。法律方法论的一般理论和原理必须结合部门法自身的具体制度与规范展开研究,才会更为有效。以法官裁判为研究中心的法律方法论,不是表现为一些抽象的理论教条,而是天然地需要跟部门法的具体规范分析相结合。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学研究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尤其是近年来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影响,国内部门法学研究当中,出现了方法论意识上的明显的觉醒。

(三)法律方法的实践性、应用性

实践性构成了包括法律方法论研究在内的整个法学学科本身最为显明的品格。法律方法的研究本身即构成狭义的法学,而且其所研究的对象又是和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司法裁判活动,因此法律方法的实践性可谓不言自明。关于法律方法的问题首先涉及在实践中怎样以及应当怎样适用法律规范,因此,"从方法思考的首要目的看来,这里涉及的不是…法学方法论',而是真正相互竞争的法律实践的方法。法律方法是具体的法律职业者在法律实务活动中,依据特定的实践评价标准,对实际生活中发生的各种具体法律问题,做出实际的决定或安排,因而具有明显的实践性与应用性。不过,长期以来国内法学往往忽略了这一点。近年来,有学者对国内长期以来盛行的将法学知识视为“科学知识”的观点进行了批判。从而彰显出法学原本具有的实践品格,将法学知识视为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有学者寻求回归到"内在观点之法学"而不是专业法学以外的思想者的法学("法学外的法学")。这一"内在观点之法学"运用一套法律家创制的法律语言来完成法律实务之问题解答,以追求实践一技术的知识之旨趣。跟批判法学等后现代法学的理论旨趣截然相反,法律方法的研究明显体现了一种建设性路向。作为一个植入法律的国家,继受法如何在本土当前的司法实践中生根、运用,实在是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法律方法所具有的发现与整合法律、说理与正当化等功能,应当在当前我国法治转型过程中得到肯定,并进而体现到制度运作中。2001年的10月,台湾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在参加大陆学术会议时曾谈到,他希望大陆的民法典能尽快出台,他说,有总比没有好,不用担心民法典制定得不好,因为人们完全可以通过民法解释学对它矫正,使它具有非常强的适应性。可见,国内法律学者需要认真对待法律方法。

推荐阅读:

孔祥俊:《司法理念与裁判方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法学名言

过于确定就会破坏确定性本生。

Too great certainty destroys certainty itself.

法学方法论复习题

法学方法论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法源最常见的形式是( A ) A、制定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惯例 2、在普通法系国家,正式法源最主要的形式是( B ) A、制定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惯例 3、法学方法论属于法理学体系中的(B ) A、存在论 B、认识论 C、价值论 D、社会结构论 4、正当性理由对应的是法的理念中的(A ) A、正义性 B、合目的性 C、安定性 D、合理性 5、法官在审判案件中认识到的事实是(D ) A、客观的事实 B、真实存在的事实 C、虚构的事实 D、被证据证明的事实 6、权威性理由对应的是法的理念中的(C ) A、正义性 B、合目的性 C、安定性 D、合理性 7、在MacCormick和Summers的制定法解释模式中(1)体系解释(2)目的--评价解释(3)语法解释、这三者的先后顺序是( B ) A、(1)(2)(3) B、(3)(2)(1) C、(2)(3)(1) D、(2)(1)(3) 8、裁判事实属于司法三段论中的那一种( B ) A、大前提 B、小前提 C、结论 D、逻辑过程 9、下列各项、不属于法律渊源的是( C ) A、国际条约 B、宪法 C、政策 D、行政法规 10、原初事实被重述为基本事实的重要要求中除了相关性要求之外还有( C ) A、相关性要求 B、客观性要求 C、合法性要求 D、合理性要求 11、下列不属于内部体系特征的有( D ) A、位阶性 B、开放性 C、演变性 D、统一性 12、由于规范本身的不完整导致的法律漏洞属于(A ) A、规范的漏洞 B、规整的漏洞 C、解释的漏洞 D、判断的漏洞 13、法律原则具有何种功能( B ) A、预测功能 B、裁判功能 C、定义功能 D、执行功能 14、下列关于裁判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关系,说法正确的是(A ) A、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 B、在空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立的 C、在时间维度上、裁判事实和客观事件是分离的 D、裁判事实必然真实地反映客观事件 15、我国的80年代制定的《民法通则》中并未明确规定隐私权,但是现在有关隐私权的纠纷日益突出,这种情况属于需要法律解释的那种原因(B ) A、概念的不确定性 B、立法的滞后性 C、法律价值的隐藏 D、法律规范的庞杂导致 16、在裁判事实的形成过程中需要价值判断的理由是(A ) A、客观事实的抽象性 B、法律规范的真实性 C、事实范型的真实性C、事实范型的抽象性 17、哪种解释方式可以作为制定法解释的出发点(A )

2021现行法律法规清单(429条)

? ? ? 2018现行法律法规清单(429条) 2018-06-23 11:39 序 号 文件名称效力级别发文字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年 修订】 国家法律主席令第63号 3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 例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99号 4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45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 规定 行政法规中国民航局令第29号 6中央救灾委员会组织简则行政法规

7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 修正】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8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2011年修正】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9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11年 修正】 行政法规国务院令第588号 10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发[2006]24号 11国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 行政法规国办函[2015]32号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应急产业发展 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办发[2014]63号

1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 修订】 行政法规国办函[2014]119号 1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行政法规国办发[2013]101号 1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 建设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办发[2009]59号 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 工作de意见 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52号 1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 门关于加强企业应急管理工作意见 de通知 行政法规国办发[2007]13号 18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 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9号 19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 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行政法规国办函[2004]33号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考点一教育政策 考点预测 ( )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A.教育政策 B.教育法规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答案:A 考点归纳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教育政策的类型包括:(1)根据制定政策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2)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3)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4)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 考点二教育法规 考点预测 ( )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B.《未成年人保护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答案:C 考点归纳 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规的类型包括: (1)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 (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考点三教育法律救济

法律方法论课程小论文

论立法目的对法律解释的指引作用 ——以《民通意见》第25条为例 一、背景: 1、案情介绍: 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案(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6年)。申请人曹甲和被申请人乙系父女关系。1991年曹乙与张某结婚,之后生育一女,1994年双方补办结婚等级手续。后夫妻感情不和,曹乙与1996年1月离家出走,经多方查找未有任何线索。2005年4月12日,申请人曹甲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曹乙死亡。法院受理后征求了配偶张某的意见,张某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之后,法院于2005年5月23日发出寻找曹乙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期间届满后,曹乙仍下落不明。法院认为,作为有权申请宣告曹乙死亡的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张某明确表示既不愿意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也不反对曹甲申请宣告曹乙死亡,且曹乙下落不明已满4年,其父曹甲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67条、第168条和《民法通则》第23条之规定,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曹乙死亡。 2、矛盾焦点: 此案矛盾在于: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25条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该条

规定尽管列出了申请人的顺序,但没有明确这一顺序的限制作用,即没有明确回答“如果第一顺位的利害关系人不申请宣告死亡,后一顺位的申请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请”的问题。 3、各方争议: 目前学界存在的不同观点都采取了从立法目的的角度来解释,都承认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不是保护被申请死亡宣告人的利益。肯定方认为,只有先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才有申请的权利;否定方认为,如果先顺位的利害关系人放弃该权利,后位的利害关系人则可以申请。因此,探究合适的立法目的,是解决该争议的有效途径。 二、概念释义: 1、立法目的: 立法是人们的一项有自觉目的的活动,立法目的始终贯穿在立法过程中,这一过程就在于使主观形态的立法目的体现为客观形态中的法律文字。没有立法目的的立法活动是无指向、无意义的,也是根本不可能取得任何成果的。 立法目的是立法者进行具体立法活动的依据,是评判立法质量的标准,同时也为解读法律文字提供了指南。立法目的不是由立法制定者主观臆造,而是直接渊源于人的法律需要。 2、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源自于西方主要的哲学思潮——解释学。解释学认为,研究历史和社会与研究自然现象的方法不同,对历史和社会的研究方

法律法规大全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二、国家机构组织法 三、选举法 四、特别法 五、专门法 六、权益保护法 七、立法及其他 第二部分行政法编 一、内务行政、司法 二、监察、人事 三、民政 四、宗教 五、档案、保密 六、教育 七、科学技术 八、文化、传播 九、医药、卫生 十、工商行政管理 十一、国有资产 十二、物价 十三、交通、通讯 十四、电力、机电 十五、计量、标准 十六、海关 十七、出入境进出口管理 第三部分经济法编 一、公司、企业 二、财政、税收 三、统计、会计、审计 四、金融、证券 五、土地管理、城建工程 六、农林、自然资源、环境保护 七、对外贸易 八、反不当竞争法、反倾销、反补贴 九、法律责任 十、劳动 一、综合

二、合同 三、婚烟、家庭 四、收养、扶养、抚养 五、继承 六、房地产 七、债务 八、名誉权、肖像权 九、知识产权 十、损害赔偿 十一、民事责任 十二、法律适用 第五部分刑法编 一、总类 二、刑事责任的适用 三、刑罚的适用 四、赃款赃物处理 第六部分程序法编 一、总类 二、行政诉讼程序 三、民事诉讼程序 四、海事诉讼程序[1] 编辑本段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

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者) 出版社: 中国方正出版社; 第15版 (2011年4月1日) 精装: 7128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16 ISBN: 9787801071187 条形码: 9787801071187 产品尺寸及重量: 37.4 x 26.8 x 19.2 cm ; 13 Kg 内容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大全(2011年全新经典汇编版)(套装共12册)》主要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等。 目录 第一部分宪法国家法编 一、宪法及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 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法学方法论要点整理

■法学方法论含义:法律人将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适用于个案纠纷解决获得一个正当法律决定的过程中所遵循使用的方法。 ■法律事实含义: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失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法律判断含义:是一种归类活动,将特定的法律事实归之于某一规范的活动。 ■等置模式含义:法律判断的形成是被确认的法律事实与被发现的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法律事实的一种契合和等置。 ■法律解释含义;就是解释者将自己对法律文本意思的理解通过某种方式展示出来。 ■法律推理含义:是指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选择分析法律规范,从而将确认的案件事实归属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援引相关的法律条款而导出判决结论的思维活动。 ■推理概念: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导出一个位置的结论的思维过程。 ■法律推理的概念: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适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所适用。 ■形式法律推理概念: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根据确认的案件事实,直接援引相关法律条文,严格按照法律条款的形式结构所进行的推理。 ■实质法律推理概念:又叫辩证推理,是对法律规定的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价值评价的推理。他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根本目的是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法律论证概念:就是通过一定的理由来为某种法律主张、陈述和判断的正确性和正当性进行辩护。(特征;本质上是一种似真论证;结论具有可废止型) ■法律漏洞概念:法律体系中存在着违反立法计划的不圆满状况,换言之,关于某一个法律问题,法律依其内在目的及规范计划,应有所规定却未设规定的现象。特征是(1.与立法目的相悖性2.内容上的欠缺性3.适用上的困惑性) ■法律补充概念:对法律漏洞无完全规定或规定有矛盾的事项,采取狭义的法律解释方法予以填补,即狭义的法律解释活动的继续。 ■法律拟制概念:为实现法的价值,往往通过决断性的虚构事实,运用类比推理,将不同事物同等对待,以实现相同法律效果,或将相同事物不同对待以实现不同法律效果的法律方法。 法学方法与其他方法相比所具有的特征:1.具有法律性特点2.带有程序性和规范性特点 3.具有鲜明的实践性特点4.具有共性与个性统一特点。 ■法学的历史和法律方法:(1).古罗马时期,(2).中世纪,1.注释法学派(主要是对《国法大全》进行说明解释和阐述,2.评论法学派(引入辩证法的方法,即逻辑推理的方法,来解决注释罗马古典法律文献中及社会实践中的问题)(3).法典化时期的概念法学,概念法学基于法典化这样一个特殊时期而产生。4.自由法运动及以后,19世纪,强调国家成文法不是唯一法律渊源,法律实践必须重视活跃在社会群体的活的法律,倡导法官对法律的自由发现。■法律方法的发生机理:事实与规范不对称。一,体现:1.事实与规范相对适应,规范总体明确,但存在一定扩张或缩小以及自由裁量的例外,例如仿真枪是否属于持枪抢劫?2.事实与规范不相适应,法律有规定,但存在较大扩张或缩小以及自由裁量的空间,比如公序良俗,诚实信用,显失公平。3.事实缺乏规范标准,比如器官移植、代孕。4.事实与规范在形式上相适应,但实质上不适应,是指应用形式合理的法律的结果会达到不能容忍的实质的程度。二,原因:1.客观不能。理性有限,词不达意。2.主观故意。避免法律停滞不前,含义不明确但有必要规定,比如公共利益、国家安全。3.立法技术缺失。 ■法律方法的中国问题:1.法律推理倒置。2.泛道德化倾向3.缺乏法律论证。 ■法律上的演绎推理:大前提—法律规范(事实构成于法律的结果),小前提—法律事实,

各项法律法规

各项法律法规 幼儿园各项法律、法规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4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56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6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79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5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权利和义务 一、单项选择题 1.D【解析】教师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2.A【解析】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教育教学权。 3.A【解析】该校长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4.A【解析】教师有参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列入计划的各种形式的进修和其他培训的权利。 5.C【解析】教师具有培训的权利,同时也有培训、终身学习的义务,但这应该是教师自主选择的,不应该在暑假期间强制执行。 6.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士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A【解析】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是教师的工作职责,也是教师的法定义务。题干中没有涉及教师的权利问题。 8.B【解析】根据我国《宪法》《教育法》等教育法律的精神以及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教师应公平对待每位学生,无论其外在条件如何,都应予以关心、爱护与尊重。 9.D【解析】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是教师应享有的基本物质利益权利。 10.D【解析】A、B、C项的内容只属于教师义务,D项内容既是教师的权利,又是教师的义务。 11.C【解析】《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12.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此可见,只有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才可以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学校不能以“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为由,强迫教师进行其义务之外的工作或解聘教师。 13.D【解析】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4.C【解析】依法执教是对教师的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因而主体是教师。 15.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具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而“私拆学生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罚学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进行有偿家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做禁止性规定,主要是职业道德问题。 16.D【解析】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17.B【解析】依法执教的要求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执政

建设法律法规试题答案2

1工程建设法除具有一般法律的基本特征之外,还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特征如:政策性、经济性以及(A) A 行政隶属性 B 客观性 C 复杂性 D 时效性 2下列不属于建设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是( C ) A律关系的主体 B 法律关系的客体 C 法律关系的形式 D 法律关系的内容 3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中,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只能是(B ) A公民 B法人 C个体工商户 D其他社会组织 4.参加或者管理、监督建设活动,受建设工程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人组织是( A ) A法律关系主体 B法律关系客体 C法律关系内容 D法律关系标的 5、下列属于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是( ABD ) A 法律关系的主体 B 法律关系的客体 C 法律关系的形式 D 法律关系的内容 6、法人存在应具备如下要件( ABCD ) A依法成立 B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下列属于法人的是( ACD ) A施工单位 B个体工商户 C工会 D法院 8、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有(ABD ) A主体变更 B客体变更 C形式变更 D内容变更 9.民事行为能力是指(A )。 A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B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的法律资格 C可以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D能够做出真实意思表示的资格 10.下列施工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是( D )。 A.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B.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建设项目 C.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 D.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专利的建设项目 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规定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D )万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A.20 B.50 C.150 D.100 12.《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 A )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 A.国家指定 B.业主指定 C.当地政府指定 D.监理机构指定 13.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是( D ) A.施工企业在其施工资质许可范围内自建自用的工程 B.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工程

读法律方法论感想心得体会范文

读法律方法论感想心得体会范文 读法律方法论感想心得体会范文 法律是什么?法律应当是什么?这些都是非常深奥的法哲学命题,凡俗吾辈岂能一眼望穿?法律的本来面目是什么?法律实际是什么?带着这种困惑我阅读了大量的法理学论著,但依然是一知半解,甚至是加深了对法律的困惑和迷茫。但《法律方法论》耳目一新的观点给了我更多关于法律的启迪和提示。诚如苏力所言,阅读法律就是阅读秩序,阅读经历自然流变与人为建构的人间秩序。法律方法论无法也不可能对法律是什么作出一个真理性的解释或者答案。对法律是什么的探索是永无止尽的,只能说《法律方法论》对法律是什么做了一个学理上的探讨和制度建构上的努力。虽然也许我们人类有限的理性无法获得关于法律的真谛,法律精神的风骨,但这并不能成为阻碍我们关于法律是什么的探索。 《法律方法论》一书从技术层面上进行了对法律进行的微观细致的考察与工具理性上的深度挖掘。该书博采众长,纵横古今,吸取西方法理学之精华,

继承了自古希腊罗马关于法律的知识传统,为我们了解西方贤哲关于“法律是什么”打开了一扇明亮的窗。读完全书,鄙人对关于“法律是什么”的宏伟而又深奥的命题的感悟是:法律是一种理念和信仰,法律是一种知识和技术,法律是一种立场和态度。 法律是一种理念和信仰。信仰更多是哲学与宗教意义上的内容,法律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也不亚于一种宗教和依托。所以在西方古希腊罗马的传统以降,法律与宗教结下了难分难解的情缘。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法律只有获得信仰的内涵与宗教式的虔诚才能获得民众对其的信任与信赖,直至内心与灵魂深处的归宿与依托。因为法律的设计初衷本是为了对人们纠纷的一种事前约定,对人类兽性与弱点的提前制度规制。正因为有了法律,人们才会在与自己的同类、同伴发生纠纷与矛盾有了一个合适的出口,在人们面临失业、残疾等困难时有了来者基于人类同情心、怜悯心而通过法律的形式制度化的救助与保护。人们拥有对法律的理念,进而形成对法律的信赖与信仰是因为他们相信法律能够带来方便,降低生活成本,便利生产与生活,是因为他们坚信法律所秉持的公

教资法律法规二-义务教育法

二义务教育法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颁布(特殊)、人大常委修订 时间: 1985 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的决定》,提出义务教育。 1986 年颁布实行《义务教育法》。 2006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修订。(06 年义务教育农村免费,08 年城市免费) 2015 年第二次修订。 适用范围:小学、初中九年义务教育阶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 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免费)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各地不同)。(作业本收费) 国家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全面

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 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素质教育:93 年提出,99 年实施,06 年义务教育法,写进成为国家意志。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 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 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困难 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 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工作;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 实施工作。 教育的管理原则: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教两分)

法律、法规与国家标准(二)

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之二 《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

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同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筑物,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AQ3009—2007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分区 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出现的频率和持续时间把危险场所分为0区、1区和2区三个区域等级。 0区:爆炸性气体环境连续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 1区: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环境的场所。

法学方法论试题(二)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5题,记30分) 1、《合同法》第125条第1款所规定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那么按照合同的所使用的词句进行解释的方法属于:( ) A、文义解释 B、体系解释 C、目的解释 D、习惯解释 2. 这些豆子是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所有从这个口袋里拿出的豆子都是白色的,因此这些豆子应当是白色的。以上推理过程称为:() A、演绎 B、归纳 C、设证 D、类比 3、辩证推理的法理根据在于:( ) A、不同的情况应做不同的对待 B、同类的情况应做相同的处理 C、规律的普遍性 D、联系的普遍性 4、《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内涵和外延不确定、具有开放性的指导性规定,在法律方法论中属于:( ) A、不确定概念 B、法律原则 C、法律规则 D、一般条款 5、在法律解释的位序中,居于首位的应是:( ) A、合宪性解释 B、文义解释 C、体系解释 D、历史解释 6、《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但在实践中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侵犯肖像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民法通则》第100条已经不能满足公民肖像权保护需要。这时出现了() A、法律规范冲突 B、法律漏洞 C、法外空间 D、法律模糊 7、在大陆法系国家,法源最常见的形式是() A、制定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惯例 8、广东省四会市“莫兆军案件”表明,作为司法三段论中的小前提中的案件事实应当是:() A、生活事实 B、证明事实 C、法律事实 D、客观事实 9、欲知个别得先了解总体,而欲知总体又先要了解个别;欲知局部需要先知整体,欲知整体又先要知局部,这种在个别与总体、局部与整体之间相互对照,从而使认识不断提高的过程叫做:() A、推论 B、推理 C、诠释 D、证明 10、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完全或者部分的)关系的刑法规范,这种现象称为:() A、规范冲突 B、法条竞合 C、法律漏洞 D、法律拟制 11、在法律方法论上,不确定法律概念和一般条款的具体化通常被称为:() A、法律解释 B、法律推理 C、漏洞补充 D、价值补充 12、下列选项中,属于立法解释的选项是:() A、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 B、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解释 C、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 D、司法部的解释 13、《唐律疏义》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这说的是() A.类比方法 B.当然解释方法 C.体系解释方法 D.目的解释方法 14、在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Macpherson v. Birk Motor Corp.)一案中,卡多佐法官在一系列先例中得出了应适用此案的法律规则:具有急迫危险性的产品概念应扩大到对人身有危险性的一切物品,危险品的制造者负有仔细加以制造的义务和责任,这种寻找法律规范

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法律法规 您使用了0时0分24秒的时间做完了所有的题目。 1、甲某到动物园游玩时,越过米高且挂有“禁止攀越”告示牌的隔离防护栏将手伸进观赏狗的笼子打狗,被狗咬伤。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对此损害的民事责任人是()。 A、甲某 B、动物管理员 C、动物园 D、甲某和动物园 您的答案:A 正确答案:A √ 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一定时间后,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这一时间为()。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D × 3、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的行为属于()。 A、给予折扣的正常经济行为 B、支付佣金的正常经济行为 C、行贿行为 D、受贿行为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B × 4、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该法所列举的不正当手段之一是()。 A、以次充好 B、擅自持有知名品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C、生产淘汰产品 D、伪造检疫结果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B ×

5、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 A、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B、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C、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D、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 × 6、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监督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义务如实提供有关不正当经营者情况的主体包括()等。 A、普通消费者 B、利害关系人 C、所有经营者 D、消费者协会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B × 7、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不正当行为的表现之一是( )。 A、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象的公平竞争 B、为清偿债务转产而降低销售 C、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 D、季节性降价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A × 8、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的只能之一是()。 A、参与生产企业的年度生产计划的制定 B、受理经营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C、参与销售企业市场开拓计划的制定 D、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您的答案:正确答案:D × 9、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当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下列选项中消费者可以请求赔偿的对象是()。 A、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

法律法规第二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于( )施行。 A、2002年9月31日 B、2002年10月1日 C、2002年11月1 D、2003年12月1 2、《安全生产法》中所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是指( )。 A、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 B、国家领土范围 C、不包括水域及其下层 D、不包括上空 3、《安全生产法》立法目的是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A、生产安全事故 B、伤亡事故 C、安全生产事故 D、各种事故 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A、主要投资人 B、法人代表 C、主要负责人 D、安全负责人 5、下列(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表述是错误的。 A、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 B、必须是能够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领导责任的决策人 C、必须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投资人 D、必须是实际领导、指挥生产经营单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决策人 6、《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6个方面的职责,下列( )不在6个职责里。 A、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B、组织对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 C、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D、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 A、全面负责 B、负责监督检查 C、负责日常检查 D、负责指挥作业 8、《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能保证安全生产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的罚款。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D、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 )的罚款。

公共基础知识-2法律法规(含答案)

电信法律法规 二、判断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贯彻政企分开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答案:对 2.电信资费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 答案:对 3.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电信资源是无偿使用的。 答案:错(有偿使用) 4.电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调查所得资料中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事项有保密义务。答案:对 5.由于电信业务经营者检修线路、设备搬迁、工程割接、网络及软件升级等可预见的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用户使用的,应提前48小时通告所涉及的用户。 答案:错(72小时) 13.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双倍赔偿的权利。 答案:错(仅有销售者欺诈行为时,消费者才有双倍求偿的权利) 1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只能向产品的生产者索赔。 答案:错(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17.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受到行政处罚,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答案:错(15日) 18.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答案:对 19.试用期并不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答案:错(包含) 23.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答案:错(不可以)

2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不超过3个月的试用期。 答案:错(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 25.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受到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答案:错(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工伤) 57.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员工自己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错(此种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58.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工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答案:错(此种情况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59.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对 60.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对 61.甲向乙转让一房屋,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该房屋的所有权即发生变更。 答案:错(不动产转让以登记为准) 62.动产物权的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答案:对 63.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答案:对 64.抵押权是债权人因担保债权,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财产,并可就其卖得的价金优先接受清偿的权利。 答案:错(此为质权的描述) 65.质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清偿前加以留置作为担保的权利。 答案:错(此为留置权的描述) 66.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被代理人因此而受到损失的,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答案:对

法律方法论的意义

法律方法论的意义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陈金钊( 摘要:本文从正反两个方面研究梳理了法律方法论的功能。作者认为,法律方法论对维护法治、防止专断、正确地应用法律等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作者同时指出,法律方法论不是指纯粹逻辑技巧的综合,而是指从大的方面整合了法律价值、社会关系和法律文本的理解艺术。这种艺术虽然并不能保证判决结论的正确性,但可以提高判决的理性成份。因而,我们既不能轻视法律方法的研究,也不能在实践中把其置于绝对的位置。法治建设需要法律方法论。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治法律方法论的异化 在中国法学界,关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刚刚起步,法律方法论自身的“合法性”问题还没有解决,而它却遇到了“内外交困”的情景。从外部环境来看,西方法学界正在对法律方法论围攻,许多学者提出不存在独立的法律方法命题,认为所谓法律方法并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只不过是一般的方法在法律场景中的应用,如逻辑的方法,经济学的方法或伦理学的方法等,即使是像法律思维这样的概念,许多学者也都认为那不过是日常思维在司法中的应用。甚至有学者还认为,法律方法对法治没有起到正面的作用反而走上了法治的反面,成了破坏和瓦解法治的方法。从内部环境看,在中国的法学界,甚至在中国的律学传统中,法律方法论一直不受重视,很少有著述专门研究法律方法论。在大学的法科教育中,知识和原理的传授构成了法学的主干内容,而司法伦理学、法律方法论这样一些职业必修课至今在绝大多数法学院中还没有一席之地。法律方法论在主流法学中倍受冷落。尽管这几年在许多学者中萌动了法律方法论意识,(如部分 陈金钊(1963.12-),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副校长,法学博士,法理学专业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律解释学。地址:山东省威海市文化西路180号, 邮编:264209; 电话: 0631-5688098; 传真: 0631-5681492; E-mail: jzchen@https://www.wendangku.net/doc/e35116948.html,.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补充一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教学要求: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重点: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分配:本章共用2课时,第一、二节用1课时,第三节用1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新授: 第一节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年1月26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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