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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预案

1.目的

加强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开发项目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工作。

3.职责

工程部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实施。

造价员对变更及签证进行费用核算。

工程主管对变更及签证实施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及说明原因。

项目部经理负责变更及签证工程量、费用的审查。

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变更及签证的最后审批。

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变更及签证费用调整财务概预算。

4.方法与过程控制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要严格执行以下原则:

4.1.权力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

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如对公司造成损失,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

4.2.时间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不得

事后补办,如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追究办事人的责任

4.3.完工确认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工作内容完工后,现场工程师及监理总监必

须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4.4.原件结算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

算的依据。

4.5.多级审核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结算至少要经过二级以上的审核。4.6.法律约束原则:工程合同应有符合本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

4.7.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

4.8.组织处理原则:工程部对施工图纸中存在的较大设计问题及现场签证,及时上报

项目部经理,由项目部经理召集设计、工程、造价、财务等人员,分析问题原因并确定变更措施,第一时间解决问题。在公司规定的费用以内,对一般性问题,工程部可以直接确定变更措施。

5.设计变更内容、格式要求及流程

5.1.设计变更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5.1.1.设计变更是指设计部门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

改变和修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凡属设计变更的范畴,必须按设计变更处理,而不能以现场签证处理。设计变更费用一般应控制在建安工程总造价的5%以内。

5.1.2.设计变更的主要类型

◆由于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出现错、漏、碰、缺等情况,而导致做法变动、

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建设单位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而

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

施等,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工程地质勘察不准确,而导致的基础处理变动等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销售部门、客户服务中心、业主要求提出变更,而导致做法变更、

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5.1.3.所有设计变更审批表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并明确以下内容:编

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5.1.4.同设计院对接的经办人员应要求设计院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设计变更单,

如设计院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另有附图,经办人员应另行按规定格式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作内部审批、结算用,同时设计院的文件作为附件。

5.1.5.所有设计变更只有由项目部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5.1.

6.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均应对设计变更单进行编号(可按归属合同连续编号,总

承包合同还应分专业连续编号),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双方都应设置设计

变更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即交付对方单据时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5.2.设计变更办理一般流程

5.2.1.经办人在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时,应根据事件的重要性由经办部门负责人或

其授权人签署。非设计院提出的重大设计要求应按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由设计院发出。设计变更若涉及到需要重新报建的需知会相关部门;如涉及到对客户销售承诺的改变需知会营销策划部。

5.2.2.经办人在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时,若因本专业变更导致其它专业需要一同变

更的,应与相关人员知会。(如因墙体位置改变导致水电管线移位)

5.2.3.项目部管理人员在对变更费用进行估算时,应对措词不清,结算时易引起分

歧、纠纷的变更单退回,要求提出人表达清楚,不致引起歧义。

5.2.4.一般来说,工程师确认时只需要按照相应的设计变更文件确认完成或未完成

的事实,而不需要确认具体的工程量。但当无法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直接计算出工程量,或者相应设计变更文件的某条或某几条只完成一部分时,监理工程师及项目部现场工程师应直接在设计变更单中确认相应的工程量。

5.2.5.对于造价调减的设计变更,现场工程师要及时跟踪、落实、核定减少的具体

数额,并与承包单位形成书面记录,防止因漏报而给公司造成损失。

5.2.

6.项目部应严格按变更金额签发的权限报批,为提高效率,公司领导可根据实

际需要,在自身职能范围内,对下属职员作书面授权,但授权人仍为责任

人。

5.2.7.工程部委托设计院出设计变更或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5.2.8.项目部经理审核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指令,并下发给工程部。

5.3.在变更审查时应遵循原则

5.3.1.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

法施工非改不可。

5.3.2.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要求可能在技术经济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将

变更以后所产生的效益(质量、工期、造价、产品品质)与现场变更往往会引

起施工单位的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做出决定。

5.3.3.变更后的施工工艺不宜复杂,且对总工期不产生影响。设计变更要尽量提

前,最好在开工之前就发出。认真地搞好图纸会审,尽量减少设计变更的发

生,确需在施工中发生变更的,也要赶在施工前变更。在施工试车或验收过程中,一般不再进行变更要求。

5.3.4.对设计变更应详细记录,详细说明原设计情况、设计变更原因、内容及对其

它专业的影响,包括变更产生的提出单位、主要参与人员、时间等,如工艺改变、工艺要求、设备选型不当,设计者考虑需提高或降低标准、设计漏

项、设计失误或其它原因。

5.3.5.施工中发生的材料代用,办理材料代用单。变更后的项目不得降低使用标

准。

5.3.

6.要坚决杜绝内容不明确的,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增加材料用量

的变更。

5.4.设计变更的实施与费用结算注意点

5.4.1.设计变更在实施时,监理要签注实施意见,如:本变更是否已全部实施,若

原设计图已实施后,才发变更,则应注明,因牵扯到原图制作加工、安装、材料费以及拆除费。若原设计图没有实施,则要扣除变更前部分内容的费

用。

5.4.2.若发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设备、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

均应由监理人员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回收。

5.4.3.由于施工不当,或施工错误造成的,正常程序相同,但造价管理人员应注明

原因,此变更费用不予处理,由施工单位自负,若对工期、质量、投资效益造成影响的,还应进行反索赔。

5.4.4.由设计院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

固、拆除所生的费用,由项目部经理与设计院协商是否索赔。

5.4.5.由于监理人员责任造成损失的,应扣减监理费用。

5.4.

6.设计变更应视作原施工图纸的一部分内容,所发生的费用计算应保持一致,

并根据合同条款按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费用调整。

5.4.7.材料的供应及自购范围也应同原合同内容相一致。

5.4.8.属变更削减的内容,也应按上述程序办理费用削减,若施工单位拖延,造价

管理人员可督促其执行或采取措施直接发出的削减费用结算单。

5.4.9.合理化建议也按照上面的程序办理,奖励、提成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5.4.10.由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或延期,则总工程师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现场签证的内容、格式要求及流程

6.1.现场签证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6.1.1.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

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

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遇见的情况所引

起工程量的变化。

6.1.2.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

◆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注明设计变更编号);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

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决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

错误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具的

调迁等损失。

◆在施工过程中因现场施工环境恶劣等原因不能进行正常施工,而由施工

企业提出的措施方案,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的实施费用。

◆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零星工程,及对于大检修工程、零

星维修项目大都没有任何正规的施工图纸,往往在检修前由施工企业提

出一套检修方案,检修完毕后办理的工程签证,然后依据工程签证办理

的工程结算。

6.1.3.所有的现场签证审批表都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并明确以下内容:

编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签证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6.1.4.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洽商确定以下问题:工作

内容及工作量、工日。

6.1.5.所有现场签证单只有加盖项目部专用章或公司公章才能生效,承包单位和监

理单位也应加盖有效印章。签证单一式五份由监理、工程主管及项目部经理三人共同签认。

6.1.6.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均应对现场签证单进行编号(可按归属合同连续编号,总

承包合同还应分专业连续编号),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双方都应设置现场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即交付对方单据时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6.2.现场签证的一般办理流程

6.2.1.事件已经发生;

6.2.2.工程承包商填写并申请办理经济补偿;

6.2.3.施工监理审核并签署意见;

6.2.4.公司组织内部审核同意;

6.2.5.甲方代表编号、签署后加盖项目部专用章;留原件一份由工程部保管,一份

由档案管理人员备案。

6.2.6.对工程承包商进行经济惩罚的工程签证(工程经济反索赔文件)一般由工程

部或监理提出,其它相关部门根据工程承包商违约情况也可提出。

6.3.现场签证注意事项

6.3.1.监理工程师及项目部工程师在签证前必须认真核对签证工程的施工时间、工

作内容、发生原因、发生工程量、工日数、机械台班数以及签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何方负担等。特别是对发生原因的交代应详细、明了。

6.3.2.对于措词含糊容易引起纠纷的签证,现场工程师在签署时应征求造价人员意

见,造价人员审核重大签证费用也应避免用词不准在结算时造成经济纠纷。

6.3.3.签证内容完成后,工程师应避免签署类似“情况属实”或“工程量属实”等

模糊性内容,而必须确定实量后签字确认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实或者工程量、材料材质和规格、工日数、机械台班等。原则上监理工程师不应直接在签证上签认有关单价或总价。所有的确认和签证单都需经项目部经理核准后方为有效。

6.3.4.如果签证单附有交工图纸,则监理及项目部工程师应审核图纸是否与实际施

工结果相符,并在图纸上签字确认,此时可以不对工程量进行确认,由造价人员按照图纸核算工程量。

6.3.5.工程签证由造价管理人员与工程师共同办理。造价管理人员负责鉴定发生事

件的合同风险分属,并计价;工程师负责鉴定事件的真实性,并计量。

6.3.6.如签证单涉及到隐蔽施工、金额及其它事后不可复核的项目时,则应由项目

部工程师及造价工程师共同现场认定。

6.3.

7.在工程签证中原则上不以点工形式出现。如有特殊原因需发生点工且数量较

大时,必须由项目部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点工计价参照当时当地定额人工计价规定,若按定额站规定进行施工有难度,经项目部经理认可,以书面形式在签证单上写明原因、工作内容,由造价员、工程部主管及施工方三方人员共同商定单价。

6.3.8.大型土方工程不得有土方签证单,零星土方由监理,工程主管和项目部门经

理认真核实后签认工程量。

6.3.9.应在合同中约定的,不能以签证形式出现:如人工浮动工资、材料价格涨

跌、议价项目等。没有合同约定的,应以补充协议的形式取代。

6.3.10.对于施工标段较多,工期紧迫,出现许多交叉施工而所发生的费用,及可能

受拆迁工作的影响干扰,或赶工期而需要增加的费用,若在招标文件中若已明确规定此项费用应在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时就充分考虑,则不得签证。

6.3.11.凡涉及现场经济费用支出的停工、窝工、停水、停电、机械台班签证及甲供

材供应不及时等造成的签证经认真核实后签认工程量。已纳入施工组织设计和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措施,不能作签证处理,如:临设的措施、塔吊台数、机械数量、挖土方式、钢筋搭接方式、混凝土搅拌方式、脚手悬挑方式等。

对周转性材料一般只签认摊销费或租赁费,不认材料费。

6.3.12.材料价格确认要分清采购价和预算价,避免保管费的重复计取。

7.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办理时间的规定

7.3.正常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单,应由有效签字人共同签署完成,并由造价人员做

出估价并获得审批后,才通知承包单位开始实施。特急类(指如果不立即实施将造成更大损失的签证)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可以先实施再由造价人员做出估价;如属隐蔽工程及事后不可复核的工程,则必须要求承包单位在隐蔽部位覆盖之前或拆毁前提出预算并由项目部工程师会同监理单位对工程量进行核实。

7.4.监理、现场工程师应在变更签证内容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

证单上对完成时间和完成情况进行说明。

7.5.造价管理人员应每月5日前将上月已经核完费用的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单作一份

汇总表,并在每月的动态成本中反映。

8.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补充预算书的格式要求

8.3.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补充预算书应包括:变更或签证单原件以及与变更和签证

相关的所有往来函件、补充预算书、监理审核意见、施工合同中相同工作内容的综合单价、费率合同或合同缺项时应附取费表、材料调差依据、不执行定额的应附工料分析表、其他需要说明的与造价有关的问题等。

8.4.项目造价人员内部审核不得少于两级审核。

8.5.变更和签证补充预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并可以制定防止承包单位高估预

算的约束措施,如在合同中约定:变更补充预算书报价超过最终审定价10%,将把最终审定价降低一定比例。

9.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的办理权限

9.3.单项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总金额在二万元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批准办理。

9.4.单项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总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报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公

司分管领导批准办理。

9.5.因事件发生突然,须紧急处理,且单项工程签证总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工程签证

办理人可口头请示项目负责人同意,事后补办审批手续,暂由项目工程师及造价人员签字办理。

10.支持文件

10.1.设计变更审批单

10.2.工程现场签证审批单

设计变更审批表

1、初步估算投资小于2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发。

2、初步估算投资大于2万元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3、变更依据的工作传签单等资料应作为审批附件。

现场签证审批表

项目名称:

1、初步估算投资小于2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发。

2、初步估算投资大于2万元的,由公司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3、施工方现场签证单等资料应作为审批附件。

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的区别

工程签证与设计变更的区别 工程签证是按照施工发承包合同约定,由发承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条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 一、正确认识和理解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含义及内容 (一)设计变更的含义及内容 设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包括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它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一般主要形式有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设计文件一经审查通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由于项目建设条件的改变或施工实际需要更改原设计,必须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充分论证, 还必须遵守项目合同中的全部规定。业主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主要涉及到:已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主要技术标准、主要功能体系、主要部位,对外部群体景观、主要使用功能和主要施工方案有重大影响,如建筑物整体布局,道路、河涌、管线总体走向或高程,大面积地基处理,大面积路基路面结构,群体建筑立面效果,房屋建筑、桥涵的主要基础型式,设备系统主要工艺及主要参数,主要材料和设备等。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应本着对工程技术、工期、投资等三大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对设计过程中的错、漏及优化问题,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对变更理由、内容及相关专业影响等,应从全局考虑并详细说明,按程序报批。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主要是在施

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图纸不符合,或为了减少投资,缩短工期,确保质量和安全生产,更好地推进工程建设,根据规范合理提出变更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处理而发生的设计变更。如工程管道安装过程中遇到未考虑到的设备和管墩在原设计标高处无安装位置,或是由于资源市场的原因,如材料供应或施工条件不成熟需改用其它材料代替等。(二)工程签证的涵义及内容 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就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施工图预算或预算定额取费中未含有而施工中又实际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如由于施工条件的变化或无法遇见的情况所引起工程量的变化。 1、由于建设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材料、场地、设备资料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损失。 2、由于建设单位原因决定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等造成施工企业的停工、窝工、返工而发生的倒运、人员和机具的调迁等损失。 3、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由建设单位造成的停水停电,造成工程不能顺利进行,且时间较长,施工企业又无法安排停工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4、在技措技改工程中,常遇到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作面过于狭小、作业超过一定高度,造成需要使用大型机具方可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施工企业在发生时应及时将现场实际条件和施工方案通告建设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建设项目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试行) 二0一一年一月 目录 1.总则 (2) 2.工程签证内容 (3) 3.工程签证管理职责 (4) 3.1承包单位职责 (4) 3.2监理单位职责 (4) 3.3指挥部各职能部门职责 (5) 4.工程签证申请与审批流程 (6) 5.工程签证资料规定 (9) 6.附表及附图 (12)

1总则 1.1为加强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规范工程签证申请、审批流程及费用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建设的所有工程项目。 1.3参与工程签证的人员须遵守“守法、公正、科学”的准则,签证内容必须真实反映事实,工程签证的计量计价须严格按合同及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1.4工程签证的支持材料必须合法有效、内容完整、记录真实、说明详尽、文字表述无异议、图示尺寸准确。 1.5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审批通过的工程签证费用,可作为办理工程进度款计量支付的依据,具体计量支付还须符合相关合同规定;只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程签证费用才能纳入工程结算内容。工程签证费用的最终审定以政府广发行结算审核终审部门审定为准。 1.6工程变更: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工程变更的内容包括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和其他变更。 1.7工程签证:在工程变更执行过程中,由于非承包单位原因引起费用增减而

发生的,且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经监理单位和指挥部确认的工程(作)量,按规定办理的凭证。 1.8工程签证必须要“一事一签、随发生随签”,承包单位须在本办法规定时间内报送工程签证,逾期报送的,指挥部有权不予受理。 1.9指挥部工程管理部是工程签证的归口管理部门,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未尽之处,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处理。 2工程签证内容 2.1可办理工程签证的内容 2.1.1因施工现场条件与合同条款及招标文件的约定不符,或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必须由承包单位承担的费用(风险)以外而发生的工作内容。 2.1.2承包单位已按原施工图纸施工,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拆除、返工、修改的工程(作)量,且在竣工图中无法反映原施工情况的工作内容。对设计变更中属于新增且又能在竣工图中反映的项目,则不属于签证范围。 2.1.3指挥部指令承包单位实施且属于合同及招标文件约定必须由承包单位承担的费用(风险)以外而发生的临时工程(作)量。 2.1.4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环境及条件限制,或指挥部施工总体部署要求等原因,其他承包单位在严格按照经指挥部、监理单位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时,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 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制定本办法。 一、职责 (一)审核部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监督检查。 (二)总师办负责本办法的执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项目公司各部门、人员(包括经办、审批、资料管理等)负责贯彻执行本办法。 (四)财务部负责监督。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的工程变更一般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图纸 本身差错,设计图纸与实际情况不符,施工条件变化,原材料的规格、品种、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投标工作缺陷引起等原因,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在工程施工合同基础上发生的工程变更(资金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地质条件变化 变更、材料变更、施工条件变更、政策调整变更及其它变更等。 工程变更一般须经过技术评审、造价评审,通过技术及造价 评审的变更,项目才能实施,技术评审是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建设标准等要素调整进行评审、论证。 三、工程变更基本分类 达到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约土地的。 达到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投资增加不多,能够解

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的。 设计虽然可行但明显欠合理的。 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便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标准,提高工效和促进技术进步的。 不增加投资或投资增加不多,有利于改善使用条件、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或便于日后改造和扩建的。 置业公司因工程使用目的、结构形式、功能调整或质量要求发生变化的。 其它特殊情况。 四、方法与过程控制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要严格执行以下原则: 权力限制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有严格的权力限制,不在权限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如对公司造成损失,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权限金额按单张签证划分,但是如果性质相同变更造成多个标段同时变更的,金额按所有标段发生总额确定权限;签证内容如与合同内容相违背的,无论金额大小,必须报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时间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必须做到事前办理,禁止事后补办。 完工确认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完工后,项目公司现场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完工后3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 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并留有相关的签证影像资料和工程量签复意见,表格参见《工程量现场计量表》(附录九)。 原件结算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 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算的依据。 多级审核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结算至少要经过

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及施工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 一、目的 规范我司与承包单位工程施工合同及对已建、在建工程、后续工程预(结)算的管理,结合我司建安工程造价特点,有效地控制建安工程造价,提高项目工程的利润,促进我司的快速发展。 1.施工签证范围: 凡工程承包合同内、外需要通过甲乙双方共同在现场测量,才能计算出实际工程量(或工作量、材料量、人工量、机械量和价等,下同)的工程内容,以及设计修改、技术变更核定(洽商)等工程内容的实施情况,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施工签证管理,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2.工程修改(技术变更)办理程序 工程变更包括设计院和公司开发部、营销部、工程部出具的设计修改单;承包商、监理单位、提出的技术变更(洽商)。 2.1由设计院出具的设计修改,必须有设计人员签字并应加盖设计院公章; 2.2 由公司开发部、营销部、工程部出具的设计修改,必须经相关专业工程师和技术主管(或负责人)签字。 2.3 技术变更核定(洽商): 技术变更核定(洽商):由承包商、监理单位提出,经工程部工程师确认,工程部经理审核。 2.4其办理流程预决算部工程师估价→工程部工程师→工程部经理→咨询单位→工程部经理→〔0.5万元-2万元(含)〕预决算部经理→(大于2-5万元)总经理→〔5-10万元(含)〕执行总裁→〔大于10万元(含)〕董事长→工程部内业→咨询单位→预决算部和施工单位执行→工程管理部备案;所有的设计修改(变更)、技术变更核定(洽商)审批完成后,不盖章但由工程部内业登记发放实施。 所有的技术变更核定(洽商)和设计变更均应到公司和现场工程部备案,并在变更实施完毕后14个工作日内由工程部现场工程师组织预决算部工程师、(咨询单位)、公司临时指派工程相关人员、承包人现场工程师对实施结果进行核查。能够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将工程量直接填写在附表1的实施结果核查记录中;不能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应进行现场收方,并按规定办理收方签证手续,并将收方单编号填写在相应附表中。实施结果核查完毕后,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将审批完毕的技术变更或设计变更以及核查的结果加盖公章后发给施工单位。 2.5 对于同一施工部位,相同的工作内容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工程修改,应在设计变更或技术变更核定(洽商)单上注明更改原因,并由预决算部计

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关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 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一、目的 1.1 加强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的管理,规范管理流程; 1.2 有效控制项目实施阶段成本,确保工程质量、进度、成本的平衡。 二、适用范围:全部项目。 三、职责范围 3.1 造价采购部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及监督检查; 3.2 造价采购部、工程部、研发部等部门及相关人员负责本管理办法的贯彻执行; 3.3 造价采购部根据公司项目的运营情况,原则上每年年中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办法在各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并根据回顾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四、管理原则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要严格执行以下原则: 4.1 权限原则:对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的签字确认有严格的权限规定,越权签 字一律无效,由越权签字造成的公司损失由越权签字的人员承担责任。 4.2 时限原则:设计变更、技术核定、现场签证的办理及结算均具有严格的时限要求,禁止 超过时限办理相关事宜。 4.3 一单一结原则:一份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单须对应编制一份结算。 4.4 一月一清原则:每月 25 日前,施工单位须按照“一单一结”的原则就上上月 25 日至 上月 25 日前已实施完毕且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所涉及的费用向我公司进行申报后,由我公司根据需要,外委或自行审核造价并签字确认,根据确认金额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相关款项,并按照确认金额进入相关工程结算中。 4.5 完工确认原则: 4.5.1 每月 10日前,项目部须完成对上月所发设计变更、技术核定(详见样表)中“施工 后会签栏”中内容的填写 4.5.2 项目部须在现场签证中涉及的工作内容完工后5 日内进行签字确认,如涉及到隐蔽工程, 必须在覆盖隐蔽工程之前进行签字确认。 4.6 原件结算原则:办理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结算时须有手续完备的、有效的原 件作为结算资料。 4.7 多级审核原则: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及现场签证的结算审核工作须符合《工程预(结)算

工程现场签证流程

工程现场签证流程 一、现场签证的概念 现场签证是指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的确认。例如:地下障碍的清除迁移、销售通道的搭建、临时用工、各种非正常情况下技术措施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奖励和索赔问题、发包单位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零星工程(在施工合同之外)以及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等。 特急签证是指必须立即执行而且延缓实施会造成更大损失的签证。 二、施工现场各岗位关于工程现场签证的职责 1.项目部专业工程师 1.1.负责填写现场签证单的工程量内容,并监督承包商的执行情况; 1.2.负责给签证单编号,并下发承包商和监理公司; 1.3.负责签证量的审核。

1.作为现场签证的主办人,负责跟踪签证的审批过程。 2.现场成本管理员 2.1.负责初步审核签证工程造价金额; 2.2.负责签证后工程造价的审核。 3.项目部经理 3.1.负责审核签证; 4.工程总监 1.负责签证技术方面的审核。 5.成本管理部 5.1.负责签证的审核; 6.成本分管副总

6.1.负责5000元以下签证单的审批; 6.2.负责5000元及以上签证的审核。 7.总经理 7.1.负责5000元及以上的签证的审批。 三、工程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程序 1.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 1.1.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 1.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1.3.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1.4.发包单位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单位施工的1万元以内的零星工程; 1.5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制度编号:110W902201制度页数:共7页 《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编制人:盛亚杰审核人:李家东批准人:兰国军 主办单位:设备处发布日期:2008年5月9日生效日期:2008年5月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唐山建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保证变更及签证的合理性、真实性,避免因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变更是指因施工条件改变、甲方要求或设计原因使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或数量发生变更。 第三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原因,出现了与合同约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甲方与施工单位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工程及零星工程。 第二章工程变更 第五条工程变更的范围: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和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的项目(即新增工程)。 1、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的文件。设计变更必须经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后报项目部和设备处审核、编号并加盖项目

部和设备处公章后下发。(其中分部工程变更大于50000元的需经相关部门论证后方可实施) (1)设计变更必须以“设计变更通知单”为标题,并且载明变更的原因、工程部位、施工要求、日期等。 2、在合同范围内,根据甲方要求取消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施工项目或外委其他单位施工的项目可做工程变更。 3、施工条件的变更按现场签证处理。新增工程另签补充协议。 第六条工程变更(除设计变更)的审批 施工员填写工程变更单→项目经理审核→预算员复核→设备处主管领导审批→返项目部或设备处存档、编号、下发。 第七条发生工程变更填写工程变更通知单(见附件一),内容要求必须用电脑打印。 第八条工程变更必须在签字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返到设备处预算室,否则不予结算。 第九条工程变更归档 1、工程变更份数和发放方法,同图纸的份数和发放方法。 2、项目主管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将工程变更资料归入竣工资料中交由行政管理处档案室存档。 第三章现场签证 第十条现场签证的范围 1、根据甲方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可做现场签证。 2、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措施及施工方案,在合同中无明确规定时,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示范文本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协议 发包人: 承包人: 双方经过协商于年月日签订了合同,为了规范与该合同有关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以下简称“变更”、“签证”)的管理工作,分清责任,提高结算效率,保护双方的利益,特签订以下协议: 1. 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正式发出的变更、签证,应及时、完整地执行,并保证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要求;发包人应按照变更、签证的内容及其完成情况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地支付承包人变更签证的价款。 2. 关于变更、签证办理的约定 发包人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加盖发包人指定的印章,否则承包人可以不接受;承包人出具的(要求发包人结算价款)变更、签证单,如果没有发包人指定的印章,发包人将不予认可。 双方指定的有效印章式样如下: (发包人印章式样)(承包人印章式样) 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填制的变更、签证通知单都应使用本协议后附的标准表格,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计取相关费用,承包人可以不予接受。 3.关于变更、签证计价的约定 双方核对变更、签证的价款时,承包人负责事先就每张变更、签证通知单做一份完整预(结)算书,提交发包人;发包人不接受承包人以汇总方式编制的多项变更、签证事项的预(结)算书。 当变更、签证的工作内容完成之后,承包人要及时督促监理和发包人签字确认,对于隐蔽工程的签证,必须在覆盖前完成验收手续、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

的报送,否则发包人可以不计价款,对于其他签证,监理和发包人必须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否则发包人可以不予审核费用。 发包人对工程进行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联系单、设计变更单或签证单15天内编制补充预算并报监理及发包人(补充预算必须含详细工程量计算书及价款,否则视为无效),如导致合同价款调增,逾期上报视为承包人放弃补偿要求;如导致合同价款调减,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相应调减价款。 发包人一般应在变更工程施工完成后30天内或接到补充预算15天内将上报的补充预算审核完毕。所有补充预算均纳入工程结算。 补充预算的计价原则:按照合同报价清单的单价和定额规定的工程量有关的计算规则计算,缺项部分套用相应定额计算(取费标准及材料设备价格按照合同规定执行),没有相应定额的双方协商确定。 预算书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承包人上报的补充预算额,不得高出发包人审定后额度的5%,否则,发包人收取超出部分的 20%的违约金,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并降低承包人在发包人承建商评估体系的排名。 发包人核定变更、签证事项的价格后,应在预算书上注明最终审定价格结算时不再调整;承包人如有争议按照主合同处理争议的原则执行,但不得以此理由拒不执行有关的设计变更,否则视为违约。 关于临时用工的签证事项,双方应在签证通知单上协商确定以下内容: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工作时间、工作人数、取定的人工单价按合同规定(是综合单价,已含管理费和利润)。 每月10日前,双方应就截止上月末尚未确定最终审定价的变更、签证的费用预算书,进行综合性核对和价格商谈,并形成核对与商谈记录清单。 现场签证单统一使用维科置业的《工程联系单》标准格式并根据所属合同统一编号,此单由发包人工程部代表根据相关流程发起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工程部负责填写并分发;施工单位申报的签证单可作为附件随附。 办理签证时,承包人应提供经发包人确认的有关方案或数据原件,签证单原件一式贰份,双方各持壹份。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行为,保证国有或集体资产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杜绝或减少因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随意性而引起的工程造价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由本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并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执行本办法,否则,不能作为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其它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必须遵循合法性、真实性、科学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建设单位应保存完整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原件,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设计变更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需要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计文件资料时,由设计单位做出的修改设计文件或补充设计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现场签证,是指由于施工现场的各种原因,出现了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和事实不符的事件,需要明确并作为继续工程其他有关程序的依据和前提条件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的行为。现场签证必须同时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等有关单位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签名。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工程师”是指,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

合同的代表、或者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前述两者的统称。 第七条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必须明确“现场工程师”的具体人选、职权及行使职权的期限,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与项目总监的职权不应相互交叉。更换“现场工程师”或者变更其职权时,发包人或(和)监理单位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八条设计变更的程序: (一)设计变更的提出。设计单位、承包人、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书面的设计变更申请和建议书时,应填写《工程变更申请表》,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变更的原因或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的增减; (4)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 (5)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二)设计变更的审查和实施。参与工程建设任何一方提出设计变更申请后,监理单位应根据设计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价等要素进行审查后,提出书面设计变更方案意见交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发包人交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及估算,然后由发包人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管理,明 确管理责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由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承接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项目部与其分包商所发生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 3.1设计变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经协商一致须变更原有施工图等设 计文件资料,由设计单位发出由前述四方共同签字确认的设计文件。 3.2工程洽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经协商一致调整原施工合同中的非 设计文件事项,在无需另签订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根据 建设单位的书面指示,由施工单位发出由前述四方共同签字确认的 备忘文件。 3.3现场签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已按施工图纸完 成了施工内容,且工程质量合格,但建设单位又发生了设计变更,

导致实际施工现场已完工程拆除,根据设计变更或建设单位的书面指示,由施工单位发出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核实现场后共同签字确认的备忘文件。 3.4提出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劳务单位必须填报《工作联系单》,各方达成一致意见,重要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必须附有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文件。建设单位发出的《工作联系单》是办理有关工程洽商、现场签证的依据之一。 3.5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工艺、材料、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3.6办理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必须依据合同约定、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节约能源、提高工程质量、方便施工、节约造价、加快工程进度的原则,依据规定的程序和形式办理。 第二章 第四条职责与分工 建设部:专业工程师初审,项目技术负责人复审,项目经理审批后报公司; 技术部:分析签证、洽商的技术可行性,审核技术要求和工程量; 计划部:评审费用的合理性,对签证、洽商编制估算费用,调控预算; 采购部:审查工程量,确定施工单价和总价; 风控法务部:监督全过程; 主管副总:主管工程、采购副总审核; 总经理审批 第五条管理程序和方法 专业分包队的变更、签证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业主经济签证为依据,根据工程现场情况,专业分包编制、提交经济技术签证单先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预案 1.目的 加强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开发项目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工作。 3.职责 工程部负责本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实施。 造价员对变更及签证进行费用核算。 工程主管对变更及签证实施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及说明原因。 项目部经理负责变更及签证工程量、费用的审查。 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变更及签证的最后审批。 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变更及签证费用调整财务概预算。 4.方法与过程控制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要严格执行以下原则: 4.1.权力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权限规定,不在权限 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如对公司造成损失,追究越权签字人的责任。 4.2.时间限制原则:公司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及其结算实行严格的时间限制,不得 事后补办,如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追究办事人的责任 4.3.完工确认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工作内容完工后,现场工程师及监理总监必 须在完工后5日内签字确认,如属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签字确认。 4.4.原件结算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结算必须要有齐备的、有效的原件作为结 算的依据。 4.5.多级审核原则: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造价结算至少要经过二级以上的审核。4.6.法律约束原则:工程合同应有符合本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 4.7.标准表格原则:所有的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规定的标准表格。 1

4.8.组织处理原则:工程部对施工图纸中存在的较大设计问题及现场签证,及时上报 项目部经理,由项目部经理召集设计、工程、造价、财务等人员,分析问题原因并确定变更措施,第一时间解决问题。在公司规定的费用以内,对一般性问题,工程部可以直接确定变更措施。 5.设计变更内容、格式要求及流程 5.1.设计变更的内容及格式要求 5.1.1.设计变更是指设计部门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 改变和修改。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两者的性质截然不同,凡属设计变更的范畴,必须按设计变更处理,而不能以现场签证处理。设计变更费用一般应控制在建安工程总造价的5%以内。 5.1.2.设计变更的主要类型 ◆由于设计单位的施工图出现错、漏、碰、缺等情况,而导致做法变动、 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建设单位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而 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他技术措 施等,而导致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工程地质勘察不准确,而导致的基础处理变动等或其他变更事项。 ◆由于销售部门、客户服务中心、业主要求提出变更,而导致做法变更、 材料代换或其他变更事项。 5.1.3.所有设计变更审批表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并明确以下内容:编 号、工程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 5.1.4.同设计院对接的经办人员应要求设计院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设计变更单, 如设计院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另有附图,经办人员应另行按规定格式填写设计变更审批表作内部审批、结算用,同时设计院的文件作为附件。 5.1.5.所有设计变更只有由项目部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 5.1. 6.监理单位、承包单位均应对设计变更单进行编号(可按归属合同连续编号,总 承包合同还应分专业连续编号),并整理归档、妥善保存;双方都应设臵设计 2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流程

工程现场签证管理流程

1目的 1.1加强现场变更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指引,有效地控制成本,提高变更签证审批效率。在施工过程中, 对超出合同范围或超出施工图纸外的工程量或工作量增减进行记录、确认、审核,形成书面记录,为办理补充预算、工程付款、工程结算提供依据。 2术语和定义 2.1现场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对施工管理中发生的零星事件的确认,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表 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在这里特指除设计变更及工期延期、停工窝工索赔(非施工方原因)引起的经济签证外,所有与施工现场有关的工程经济签证。 2.2现场签证结算:凡是以《签证申请单》或《工程指令单》进行的结算均属于现场签证结算。 2.3重大施工方案:是指具有危险性较大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1)挖深度>5M的土方开挖工程以及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 2)模板支撑高度≥8M或跨度>18M或施工总荷载>15KN/M2的高大模板工程; 3)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幕墙安装工程; 4)30M以上高空作业。 3适用范围 3.1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现场签证发起、审批、施工后现场确认的管理。 4关键活动描述 4.1现场签证和类型 4.1.1现场签证的主要类型: 1)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注明设计变更编号)。 2)现场需要: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合同补充 及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红线外施工道路的修补(红线内的施工道路修补宜在合同中包干)等。 3)材料设备品牌变更。 4)营销需要:配合策划和销售要求或赶工措施导致的工程量增减。 5)甲方要求:由公司提出,或因工程管理失误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6)施工合同外的零星工程的确认。 7)其它:政府要求以及其它原因。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办法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规范工程变更及现场签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公司工程管理办法及项目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嵌入式”廉洁风险防控相关精神与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办公室(以下简称“**”)所管理的所有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核完成后的设计变更和施工过程的现场签证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计变更 第三条设计变更定义:指施工图正式审定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原设计进行的修改或调整。 第四条设计变更分类: (一)需求类变更: 1、建设单位因功能需要调整或其它需要而主动要求设计单位进行的变更; 2、根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理建议,进行调整的变更; 3、因政府政策、法规、气候、地质条件、环境等因素引发的变更。

(二)技术类变更:因相关专业配合、结构安全、设计失误、设计缺失等原因进行的设计补充或优化而产生的设计变更。 第五条需求类变更处理办法及流程 (一)需求:需求部门提出变更意向后,出具初步变更方案,并编制初步预算; (二)决策:依据出具的初步变更方案和初步预算提交建设单位决策审批; (三)设计变更:依据建设单位决策审批意见,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署设计变更单; (四)预算: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变更洽商单编制预算、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同意后作为结算、审计依据进行资料归档。 第六条技术类变更处理办法及流程 (一)设计单位根据需要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二)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单位发送的设计变更通知单编制变更预算,经监理单位审核后、上报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实施,并作为结算、审计依据进行资料归档; (三)每月底前对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单汇总汇报。 第三章现场签证 第七条现场签证是指设计图纸及变更以外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在提交签证前应按合同相关要求,慎重考虑,周密调研,详细分析说明原因,并附预算书及相关资料。 第八条施工单位依据工程内容编制初步预算提出签证申

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完整版 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为了明确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的权益,减少施工、结算中因变更、签证不规范引起的纠纷和争议,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共同执行: 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施工图纸的补充部分,与正式施工图纸一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一经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 1、设计变更的确认: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其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院签发,格式执行建委规定的表格。 2、现场签证的确认: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由于图纸错误或工艺、标准等原因引起的变更,应由承包人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填写现场签证单,签字盖章后交监理公司,由监理工程师、甲方专业工程师签字确认后生效。手续不全者则视为无效签证。 3、施工中的隐蔽工程验收证明、施工会议记录、纪要、施工日志等均不能作为变更、签证的依据,更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二、执行变更、签证的程序和责任: 1、承包人在接到被确认的变更、签证后应根据变更、签证的具体要求执行。 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执行经确认后的变更、签证而导致合同价款的变更及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与顺延。若造成质量问题或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并接受甲方按该部分工程造价30%的违约处罚。 4、对于减少合同价款的变更,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做出相应工程变更价款的报告提交发包人,否则因此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三、变更、签证价款的确认: 1、承包人在接到确认后工程变更、签证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承包人因执行变更、签证而要求发包人补偿经济损失、增加工期的,应当在工程变更价款报告中一并提出。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的14内不向发包人提交工程变更价款报告,则认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经济补偿和工期增加。 2、发包人应该在收到工程造价变更报告之日起14日予以确认,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工程造价变更报告自送到之日起第15日,则认为生效。 3、确定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执行: (1)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已有的价格确定价款。(2)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没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的,按本合同附加条款中的第3.2条执行。 (3)按本条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变更价款的,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4、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和顺延工期。 5、无效变更、签证不予结算,工期不予顺延。

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规范

起草 成本管理部 审核 毛永平 批准 周俊庭 最后修改日期 2001年6月1日 第 1 页 共 3 页 文件编号: GDCB -09 发文日期: 年6月1日 文件类别: 规定 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规范 第一条 目的 1. 规范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工作程序 2. 加强工程造价的事中控制 3. 完工后及时处理发生费用,减少了事后结算的扯皮现象,并能动态反映当前 工程造价 第二条 范围 1. 设计变更 1.1 由于设计院设计图纸错、漏、碰、缺,导致发生做法变动、材料代换、纠 正施工图中的失误或其它变更事项。 1.2 由于设计部改变建设标准、结构功能、使用功能、增减工程内容,导致发 生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它变更事项。 1.3 由于工程管理部、项目部、监理、施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或其它技 术措施等,导致发生做法变动、材料代换或其它变更事项。 1.4 由于销售部、客户服务中心及业主要求提出变更,导致发生做法变更、材 料代换或其它变更事项。 2. 现场签证 2.1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措施处理。 2.2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 管线)变化,导致发生增减工程量,材料代换或其它变更事项。 2.3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奖励和索赔问题。 第三条 设计变更的操作程序 上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

1. 设计变更发生前,设计部主办人对变更进行立项,并填报《设计变更单》, 明确工作内容后下发至项目经理部,同时抄送成本管理部。 2. 成本管理部根据变更内容,按施工单位及工程类别统一工程类编号。 3. 项目经理部主办工程师签收《设计变更单》并下发至施工单位。 4. 施工单位收到设计变更单后五天内完成设计变更的估价,并报甲方成本管理 部主办人。 5. 项目经理部主办工程师及现场监理监督设计变更的实际执行情况。 6. 设计变更完成施工后,项目主办人5天内在《设计变更单》上填写变更的实 施及完成情况,并与监理、施工单位三方会签。 7. 施工单位每月25日汇总上月20日至本月20日的已完工并确认的设计变 更,并按“一单一价”原则完成费用结算。汇总表每月25日送甲方成本管理部。 8. 成本管理部按月及时完成设计变更费用的审核,并建立相关台帐。 第四条现场签证的操作程序 1. 现场签证发生前,项目经理部主办人对现场签证进行立项,并填报《现场签 证单》,明确工作内容,统一编号后下发至施工单位,同时报送成本管理部主办人。 2. 施工单位收到现场签证后五天内完成估价,并报甲方成本管理部主办人。 3. 原则上不允许发生人工签证。除了配合四大公司发生的零星人工外(人工单 价必须与成本管理部洽谈后而定),若现场要发生人工签证,则必须先以书面报告通过项目经理的审批,人工单价以定额单价或定额站公布的市场人工单价为标准。 4. 项目经理部主办工程师及现场监理监督现场签证的实际执行情况。 5. 现场签证完成施工后,项目主办人在《现场签证单》上填写施工现场的实际 情况,并与监理、施工单位三方会签。 6. 施工单位每月25日汇总上月20日至本月20日的已完工并确认的现场签 证,并按“一单一价”原则完成费用结算。汇总表每月25日送甲方成本管 起草成本管理部审核毛永平批准周俊庭 最后修改日期2001年6月1日第 2 页共 3 页

_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工程签证管理办法 一、工程签证界定: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对超出合同范围或超出施工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及工作量增减进行现场记录、确认、审核、形成书面记录,为办理补充预算、工程付款、工程结算提供依据。 工程签证包括现场签证、设计变更、特急零星项目。 二、现场签证流程: 1、施工单位(或甲方工程部)书面申报工程签证附件。 2、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三方现场审核、确认增减工程量,在附件上三方签字。 3、由工程部专业主管工程师填报工程签证会签单。 4、预算部复核。 5、总工及分管副总审批。并在附件上签署最终审定意见。 6、将签署最终审定意见的附件返回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预算部,作为结算及付款依据。由预算部将签证纳入项目成本预警系统。 7、工程签证会签单原件留预算部,复印件留工程部备查。 三、签证权限: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加盖公章。

2、监理单位:总监(或总监代表),加盖公章。 3、工程部:专业主管工程师,工程部经理。 4、预算部:主管工程师,预算部经理。 5、高管:总工、分管副总审批。 非以上人员签字均为无效签证。签证流程经办人为工程部专业主管工程师。在签证过程中实行量价分离原则,工程部确认发生的工程量,预算部负责工程量的计算和套价。 四、签证时效: 工程签证严禁事后补办,施工单位必须在隐蔽工程隐蔽之前提交签证附件,非隐蔽工程完成3日内提交签证附件,监理单位和工程部接到签证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预算部接到签证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公司高管3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若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的时间提交签证单视为放弃签证,逾期不予办理。 五、设计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纸有问题,必须上报公司分管副总,并会同设计院研究,由设计院出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施工前经四级审核:监理、工程部、预算部、公司高管。最后由公司副总在设计变更上签署意见,下发实施。 若由施工单位或甲方提出设计变更,均由提出方出方案,按以上流程审核。 六、特急零星项目:

设计变更、签证、工程量签证的区别与使用

一、设计变更 (一)设计变更是工程施工过程中保证设计和施工质量,完善工程设计。 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中所表达的设计标准状态的改变和修改。由此可见,设计变更仅包含由于设计工作本身的漏项、错误等原因而修改、补充原设计的技术资料。设计变更费用一般应控制在建安工程总造价的5%以内,由设计变更产生的新增投资不得超过基本预备费的1/3。纠正设计错误以及满足现场条件变化而进行的设计修改工作。一般包括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由施工单位征得由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络单两种。 1、在建设单位组织的有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参加的设计交底会上,经施工企业和建设单位提出,各方研究同意而改变施工图的做法,都属于设计变更,为此而增加新的图纸或设计变更说明都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 2、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一些原设计未预料到的具体情况,需要进行处理;因而发生的设计变更。如工程的管道安装过程中遇到原设计未考虑到的设备和管墩、在原设计标高处无安装位置等等,需改变原设计管道的走向或标高,经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同意,办理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联络单。这类设计变更应注明工程项目、位置、变更的原因、做法、规格和数量,以及变更后的施工图,经方签字确认后即为设计变更。 3、工程开工后,由于某些方面的需要,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改变某些施工方法,或增减某些具体工程项目等,如在一些工程中由于建设 单位要求增加的管线,再征得设计单位的同意后出设计变更。 4、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方面、资源市场的原因,如材料供应或者施工条件不成熟,认为需改用其他材料代替,或者需要改变某些工程项目的具体设计等引起的设计变更,经双方或三方签字同意可作为设计变更。 (二)设计变更的签发原则 设计变更无论由哪方提出,均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但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质量、设计遗漏和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的,应按设计变更程序进行。 ②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要求可能在技术经济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以后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作决定。

设计变更与工程签证的区别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确认单、工程洽商、联系单、会签的区别,你都知道吗?

设计变更无论由哪方提出,均应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部门发出相应图纸或说明,并办理签发手续,下发到有关部门付诸实施。 但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质量、设计遗漏和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的,应按设计变更程序进行。 ②一般情况下,即使变更要求可能在技术经济上是合理的,也应全面考虑,将变更以后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引起施工单位的索赔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作决定。 ③工程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若确需变更而有可能超预算时,更要慎重。 ④施工中发生的材料代用应办理材料代用单,要坚决杜绝内容不明确的、没有详图或具体使用部位,而只是纯材料用量的变更。 ⑤设计变更要尽量提前,最好在开工之前就发现,为了更好地指导施工,在开工前组织图纸会审,尽量减少设计变更的发生,确需在施工中发生变更的,也要在施工之前变更,防止拆除造成的浪费,也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⑥设计变更应记录详细,简要说明变更产生的原因、背景、变更产生的时间,参与人、工程部位、提出单位都应记录。 (三)设计变更的实施与费用结算 设计变更实施后,应注意以下两点: ①本变更是否已全部实施,若在设计图已实施后,才发生变更,则应注意因牵扯到按原图施工的人工、材料费及拆除费。若原设计图没有实施,则要扣除变更前部分内容的费用。 ②若发生拆除,已拆除的材料、设备或已加工好但未安装的成品、半成品均由监理人员负责组织建设单位回收。 ③调减或取消项目也要签署设计变更,以便在结算时扣除。 (四)分析设计变更,追究责任方的责任 ①若由于设计部门的错误或缺陷造成的变更费用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如返修、加固、拆除等费用,由造价工程师协同业主与设计单位协商是否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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