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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我国高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

解析我国高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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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叫唐琳琳,今天由我来代表第十三小组对我国高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这一问题进行解析。那么,在进入主要内容之前,我们先一起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司法解释,这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回复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德阳验资案的回函,那么我们就要了解几个问题,什么是司法解释?为什么有司法解释而不在法律条文里直接规范呢?我在这里进行简要的解释,顾名思义,司法解释即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但不能简单的归结为对法律条文的文字解释,其中还包括解释者根据立法目的以及自己对正义价值的认识而对法条内容作出的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补充,以满足法院现实裁判的需要,而概念对这部分解释予以回避,实质是回避法律适用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法律规则存在着“漏洞”。司法解释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后授权给最高人民法院的,所以司法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接下来我们就要进入主体了。首先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具有民事责任,主要是侵权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执业、撤销等,以及刑事责任,如《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关于法律规则这部分内容将由十四组的同学进行细讲,我们今天要讲的内容主要是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司法解释这部分。虽然《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以及《证券法》对民事责任已有规定,但这些规定相对比较原则,这也是我前面说的为什么会存在“漏洞”的原因,以致法院在审理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案件时,根据这些规定对判决同类案件作出的判决结果差异较大。因此,为了正确界定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结合审批实践,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这六个司法解释,其中前三个主要是针对验资,2002年和2003年的是关于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的若干规定,而2007年的《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13条,是在梳理以往发布的五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讨论和反复论证,将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出符合法律精神并切合实际的规定,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我们主要是从这六个司法解释中提炼出关键的要点,以2007年的司法解释13条为准,同时特别关注虚假报告、审计准则的地位、责任分摊以及免责等相关规定的变化,并结合案例进行简要分析。

(一)虚假报告

注册会计师验资民事责任的承担的一个关键前提就是虚假验资报告,是事务所侵权责任产生的事由,出具了虚假报告,就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2007年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而虚假验资报告的涵义,在我国会计界和法律界存在严重分歧。会计界认为判断验资报告真实与虚假应以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了验资程序为标准,只要遵守了职业准则和规则,就是真实的审计报告,即程序上的真实,而法律界及社会公众认为验资报告的真实与虚假当然应针对验资报告的内容而言,应当确保鉴证对象信息与客观事实相符,审计报告的真实就是客观上的真实,而不是遵守了职业准则要求的程序上的真实。

以下是相关准则、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在验资工作中,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并对提出的验资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试行)(1991)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验资》(1995)(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一件。)

宋念语:此公告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界定存在缺陷,与现代审计的目的并不吻合。这里的“真实性”是对过程的表述,即验资报告的“真实”是向报告的使用人或信赖者体现过程的真实,而现代审计的一般目的在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落实到验资业务,就可解释为:如为设立验资其主要目的则是为了审验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投资者是否按照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出资;如为变更验资其主要目的则是验证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通过验资的目的来看, 其目的还在于验证“实体上”的一些问题, 而非为了走走“过程”。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验资》(2001)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职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2006)

1996年的56号是我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会计界关于“真实性”的抗争,在该复函最后的解释说明, 使该复函对大量的验资纠纷产生了普遍的指导意义,该部内容如下:“此外, 即使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无特别注明, 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亦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缺乏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特点的了解,而导致地方法院的不当司法,使一些判决中变成只要验资报告虚假, 注册会计师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实际上是无过错责任。因此, 对于会计界来讲,弄清验资报告的“真实”与“虚假”问题, 显得尤为重要。而其证明验资报告真实与虚假的依据就是“2001年验资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即注册会计师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

2007年12号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对“不实报告”做了界定,即“会计师事事务所违反法律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心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二)审计准则的地位

在1994年的四川德阳验资案例中以及随后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的一场“验资诉讼浪潮”中,有些事务所以严格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为由提出抗辩,但一些法官认为独立审计准则只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己制定的准则,是行业内部标准,不能成为事务所抗辩的理由,也不能作为法官审判案件的依据,因此在会计界和法律界间引发了关于审计报告真实性之争与执业准则法律地位之争。如果独立审计准则得不到法官的认同,会计事务所的抗辩,它就是一堆废纸。

在前三个关于虚假验资的司法解释中,均没有承认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法律

地位,对于注册会计师依据遵守职业准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也没有做出免责的条款。

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规定对审计报告虚假陈述的界定是以“客观事实”作为衡量标准,即只要会计信息对重大事件的披露违背“事实真相”,就认为存在虚假陈述,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现实中,客观真实标准在理论上具有抽象性,在实践上具有笼统性、操作性差的缺陷。尤其针对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仅仅是对过去事实的记载,而不可能是过去事实的真实再现。

高法院法释[2007]12号文件界定审计报告真实性不能是“客观真实性”,而应当是

“法律真实性”,即“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是衡量审计报告真实性的直接依据,而客观真实作为会计审计标准的直接参照体系,只

有当会计审计标准缺失、滞后或者严重脱离现实时,才允许直接引用客观事实标准。

对此,《司法解释》([2007]12号)以鲜明的立场结束了会计界与法律界的多年纷争,《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七条等规定,明确将执业准则纳入法律程序范围,将事务所是否遵循了职业准则的要求作为其判断有无过失和故意的重要证据。

(三)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原则

归责原则是民事责任制度的核心。归责原则一般分为两种,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举证责任分配是证明制度的核心,一般分为谁主张谁举证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司法解释》(2007年12号)第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对外出具不实报告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事务所只有存在过错时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但是事务所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又会计师事务所自己来证明。根据《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事务所可以通过提交相关执业准则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另外,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在确定事务所侵权赔偿责任时,除非是无所能够证明原告利害关系人的损失是由于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因素引起,否则就可以推定不是报告与损失的因果关系存在。

(四)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了事务所在故意的情况下,应当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了事务所在过失的情况下,根据过失的大小承担责任,能够较好的实现公平分配厉害关系人以及过错与责任相适的指导思想。

(五)事务所的过失责任和过失认定标准

《司法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过程中因过失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厉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过失责任大小确定其赔偿责任。”明确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事务所过失出具不实报告不承

担连带责任;而是事务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与其过失程度相适应的。结合《司法解释》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事务所出具不实报告承担的是一种既不同于连带责任也不同于按份责任的补充责任,事务所的过失赔偿责任,是在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时,事务所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后利害关系人的损失全部得以赔偿,那么,事务所就不用赔偿责任。

(六)事务所免除和减轻责任的事

综合前面讲的,如果事务所出具了不实报告,利害关系人因为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事务所出具的不是报告,与本身即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就要相应的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如果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在特定方面不符合构成要件,那么事务所就可以提出抗辩。(行为人主观过错、实际损失的发生、过错与损失之间的英国关系以及行为人违法)

《司法解释》第七条主要从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因果关系两个方面规定了五种事务所免责的情形。其中“(四)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计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出逃资金;(五)位登记时为出资或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已经不足资金。”(没有因果关系)

《司法解释》第八条还规定了一中事务所减轻责任的情形。该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明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为不实报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第九条“会计师事事务所在报告中注明”本报告仅供年检使用“、”本报告仅供工商登记使用“等类似的类容,不能做免责的事由。”

变化:2003年司法解释第十九条(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二十四条。

(七)事务所的赔偿顺位和赔偿责任范围

1.关于事务所侵权赔偿顺位

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十条第一款)

2.关于事务所侵权赔偿责任范围

第十条(二)对被审计单位、出资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不实审计金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会计师事务所对一个或者多个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不实审计金额为限。

(八)其他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与其分支机构作为共同被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涉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纠纷未经审判,人民法院不得将会计师事务所追加为被执行人。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院过去发布的有关会计师事务所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不再适用。

最新005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1

005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1

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本章考情分析 2010年教材主要变化 讲义提纲本章重难点精讲 跨章节知识点提示 本章考情分析 2011年教材第二、四节已删除,其他内容不变。 本章重难点精讲 注册会计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的 法律环境法律责任 第一节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 一、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二、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认定 二、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因为违约、过失或欺诈,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一、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事由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三、诉讼当事人的列置 ◆四、执业准则的法律地位 ◆五、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 ◆六、会计师事务所的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七、会计师事务所过失责任和过失认定标准 ◆八、会计师事务所免除责任的事由 ◆九、会计师事务所减责事由 ◆十、无效免责 ◆十一、赔偿顺位 ◆十二、侵权赔偿责任范围 ◆十三、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连带责任 一、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的事由(第一条) 1.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2.对“不实报告”的界定 1.注册会计师的法定业务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以下四类审计业务,即: (1)企业财务报表审计; (2)企业验资; (3)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中的审计;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对不实报告的界定(第二条第二款) (1)不实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2)在界定不实报告时,关键依据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行为过程中是否违反了下列法律法规: ①法律法规,比如《注册会计师法》; ②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是一个完整的体系; ③诚信公允原则,具体内容与教材第三、四章有关。 (3)在界定不实报告时,主要看审计业务报告是否存在以下“瑕疵”: ①虚假记载;②误导性陈述;③重大遗漏。 【例题1·多选题】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中,如果违反 (ABCD )并且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这样的审计业务报告可能被界定为不实报告。 A.《注册会计师法》 B.审计准则 C.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 D.独立性原则 【答案】ABCD 【解析】《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选项A、B、C、D均为不可违反。 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第二条) 1.利害关系人的含义(第二条第一款,重点掌握)

浅谈会计的法律责任 毕业设计(论文)定稿(可编辑)

浅谈会计的法律责任毕业设计 (论文)定稿 摘要:在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化时,我国传统的会计工作受到了方方面面的挑战,会计改革也就势在必行。在我国的会计改革中,不论是会计理论工作者,还是会计的主管部门,都对我国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以及相关的技术等作出了极为有益的探讨,并制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会计改革措施,同时应更重视会计法律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会计法会计行为人

目录 引言 1 1.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以及产生会计法律问题的根本原因 2 1.1.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 2 1.2.会计法律责任规定的特点 2 1.3.产生会计法律问题的根本原因 3 2.会计法律责任体系 5 2.1.会计法律责任的成因界定 5 2.2.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及责任承担着5 2.3.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存在的问题 6 3.对会计法律责任的一些认识误区 7 3.1.单位负责人对其所负会计责任的认识误区7 3.2.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7 3.3.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7 3.4.会计人员法律意识的欠缺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解7 4.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前提8 4.1.会计违法行为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8 4.2.行为人实施了违反会计法律规定的行为8 4.3.违法行为是在行为人主观意志支配下做出的 8 4.4.单位违法主体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8 5.会计法律责任现行规定中存在的缺陷9 5.1.对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界定不严密9

5.2.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性质没有可操作的法律解释,不利于实务操作9 5.3.对各种违法行为的成因界定不严密9 5.4.法律责任体系不健全,缺少对民事责任的法律界定9 5.5.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不协调的矛盾10 6.落实会计法律责任的建议10 6.1.制度完善10 6.2.立法完善10 结束语12 参考文献13 英文摘要14 引言 目前,世界各国对会计法律责任的研究大多处于探索阶段,研究如何将会计法律责任相关理论与各国实际相结合,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企事业单位的相关经济部门和有关行为人受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驱动,违法违纪,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资财流失,严重影响了投资人、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也可能造成国家税收和国有资产流失。这些问题如不解决,势必会对企事业单位自身和外部相关利益人的经济安全和经济效益产生严重的损害。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可见,会计法制化已经成为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深化会计制度改革的一个主要课题,会计法律责任问题也是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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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1]

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摘要:所谓法律责任, 是指由于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它是一种通过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来实施法律规则的要求。会计中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主要见于《会计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规定, 构成了我国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体系。本文分三部分来写。第一部分陈述法律责任的概念。第二部分主要写我国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是结尾篇,关于我们会计法律问题的若干设想。 关键字: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 是指由于违法行为, 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对违法者的制裁。 (一)、从承担责任的主体来看, 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 从产生法律责任的行为的性质来看, 则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类。 1、行政责任 《会计法》的不少规定涉及对会计行为的行政管理,属于行政法律规范。《会计法》对违反这些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法律责任。 2、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两类问题:一是犯罪;二是刑罚 (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1、违反会计制度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反《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给予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包括:通报、罚款、行政处分、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依照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让他人编造假会计资料或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的法律责任.情节较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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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5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当能够: 1.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的内容; 2.了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3. 理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类型; 4. 了解审计期望差距形成的原因; 5. 理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措施。 二、主要内容 1.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 (1)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然后通过签署审计报告确认其责任。 (2)发现错误与舞弊的责任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按照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获取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该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导致。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按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合理保证能够发现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错误和舞弊。 (3)关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的目的并不是专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是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及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重大影响。如果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该行为的性质及发生的环境,并获取其他适当信息,以评价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从大量的审计诉讼案件来看,导致注册会计师面临法律责任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环境的变化 ①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大量增加。近十年来,企业经营失败或者因管理层舞弊造成破产倒闭的事件剧增,投资者和贷款人蒙受重大损失,受害人往往将

单位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单位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为加强财务人员管理,规范财务人员业务行为,完善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出纳人员岗位职责。制定了岗位责任制度。 一、会计岗位责任制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暂行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法》,遵守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严格按照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三、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实际情况,负责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和财务决算, 并按时送审上报, 做到部门预算和财务决算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四、掌握各项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负责学校日常财务核算工作,认真报账、记账、结账,做到手续不完备不报账, 内容不真实不报账,数字不准确不报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负责学校在职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用的计缴报销工作;负责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出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六、定期分析、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掌握学校预算执行情况, 主动向领导汇报财务执行情况, 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七、掌握人员工资变动情况和相关政策,负责编制工资及其它发放现金表册。 (八、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它有关会计档案,按规定装订,并按要求及时归档。 (九、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十、积极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保守财务秘密。 二、出纳岗位职责 (一、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行政事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暂行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法》,遵守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二、严格遵守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制度, 负责办理学校银行结算和现金收付业务。 (三、根据会计填制的记账凭证,办理款项收付。收付款后及时签章,并将凭证移交会计保管。 (四、根据需要及时提取备用金, 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 定期盘点, 做到账款相符, 库内不准代保管私人或未做凭证的现金。 (五、准确办理银行各项结算业务,收取银行结算凭证, 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对未到账款要及时查询, 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不得将银行账户出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六、建立支票使用登记薄。出具支票要求做到手续齐全, 去向明确。 (七、负责学校工资、福利等发放工作。 (八、妥善保管现金、支票、收据、重要的空白凭证,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盗窃、失火事故的发生。 (九、积极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保守财务秘密。

会计毕业论文论会计法律法规

会计毕业论文 Coca-cola standardization office【ZZ5AB-ZZSYT-ZZ2C-ZZ682T-ZZT18】

论文题目:论会计法律法规一、会计法立法宗旨? (一)会计行为 (二)会计资料及其质量特征 1.会计资料的真实性 2.会计资料的完整性 二、会计的法律责任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含义 (二)会计法律责任主体 1.单位负责人 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3.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会计法律责任的类型? (四)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1.行政责任 2.民事责任 3.刑事责任 (五)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意义? (六)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的误区? 1.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区 2.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的认识误区 3.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的认识误区 4.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的认识误区 三、我国会计法律责任现状? (一)以行政责任为主的会计法律体系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二)会计民事责任的法律真空带不利于建立防治会计舞弊行为的长效机制

(三)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界定不明确? (四)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分担界限模糊 四、建议 (一)实现各种法律之间的对接? (二)完善我国的会计司法鉴定制度? (三)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可操作性 1.加大处罚力度 2.将民事赔偿责任写进法律? 五、会计法律责任的规避? (一)建立健全以《会计法》为主的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常效学习机制 (二)明确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法律责任人 (三)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是明确会计责任的最好办法 论会计法律责任 【摘要】会计信息失真造成经济秩序混乱,不但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而且损害了国家和投资者的根本利益。大量事实表明,会计信息生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释义 第二十六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本条是关于合同履行中有关情势变更的解释。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涵义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如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形下,会造成一方当事人的重大损害,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就应重新协商,如果达不成协议,受损害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变更合同。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灾难、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客观事实的发生要与合同有关,与合同无关或对合同影响甚微,就不属于情势。所谓变更,是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这种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基础的变动有可能导致合同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从而使原先的合同失去其本来的意义。情势变更原则的法理基础是法律的公平原则,如果说在合同订立时是公平的,在合同生效后由于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使一方当事人遭受重大的损害,造成双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此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就是借助法院来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者解除合同,以此来平衡由于社会异常变动所引起的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失衡。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在确认时应该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态度。梁慧星教授提出就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效力 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1、应有情势变更的事实;2、情势变更须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3、情势变更必须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4、情势变更原则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5、如果继续维持合同,则会对当事人显失公平。 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对于当事人来讲两个效力:一是变更合同,通过合同变更可以使合同双方权利义务重新达到平衡,要注意《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体现了当事人自治的当事人主义,虽然情势变更规定是对

解析我国高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同名20780

解析我国高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同名20780

解析我国高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的司法解释同名20780

以下是相关准则、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在验资工作中,必须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并对提出的验资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注册会计师验资规则》(试行)(1991)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验资》(1995)(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一件。) 宋念语:此公告对验资报告的“真实性”界定存在缺陷,与现代审计的目的并不吻合。这里的“真实性”是对过程的表述,即验资报告的“真实”是向报告的使用人或信赖者体现过程的真实,而现代审计的一般目的在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意见。落实到验资业务,就可解 释为:如为设立验资其主要目的则是为了审验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投资者是否按照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出资;如为变更验资其主要目的则是验证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变更事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通过验资的目的来看, 其目的还在于验证“实体上”的一些问题, 而非为了走走“过程”。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1号—验资》(2001)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执行验资业务,应当遵守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职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2006) 1996年的56号是我司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会计界关于“真实性”的抗争,在该复函最后的解释说明, 使该复函对大量的验资纠纷产生了普遍的指导意义,该部内容如下:“此外, 即使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无特别注明, 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亦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缺乏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特点的了解,而导致地方法院的不当司法,使一些判决中变成只要验资报告虚假, 注册会计师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样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实际上是无过错责任。因此, 对于会计界来讲,弄清验资报告的“真实”与“虚假”问题, 显得尤为重要。而其证明验资报告真实与虚假的依据就是“2001年验资公告”第六条的规定,即注册会计师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 2007年12号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款对“不实报告”做了界定,即“会计师事事务所违反法律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订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

第三章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第三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例题1-1·单选题】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法律责任,关键看其执业中是否(C)。 A.查出财务报表所有重大错报 B.查出财务报表所有重大错误、舞弊和违反法律法规 C.按照执业准则的要求执业 D.有过失或欺诈行为 【例题1-2·单选题】以下关于注册会计师过失的说法,不正确的是(D)。 A.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有的合理谨慎 B.普通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 C.重大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D.注册会计师一旦出现过失就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损失 【例题1-3·多选题】注册会计师因为以下(ABD)原因可能导致承担法律责任。 A.重大过失 B.欺诈 C.行政责任 D.违约 【例题2-1·多选题】根据《司法解释》,利害关系人是指同时具备以下( ABC )特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A.合理信赖或使用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 B.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了交易或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相关交易活动 C.在交易或交易活动中遭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D.与被审计单位签订了相关交易协议、合同 【例题2-2·多选题】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违反了( BD ),同时出具的审计业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时,该审计业务报告将会被认定为不实报告。 A.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B.审计准则 C.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D.诚信原则 【例题2-3·单选题】以下事项中,属于界定注册会计师是否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最关键因素的是(D )。 A.利害关系人起诉了有过失的合伙人 B.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不实的报告 C.利害关系人遭受了重大的投资损失 D.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利害关系人遭受的损失是因为信赖了注册会计师的不实报告引起的 【例题2-4·单选题】下列情形中,即使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不实报告也可能不会被认定为与被审计单位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是(A)。(第五条) A.已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B.被审计单位示意注册会计师做出不实报告却不予拒绝 C.明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内容却不予指明 D.明知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却不予指明 【例题2-5·多选题】会计师事务所即使出具了不实报告,但如果能够证明其行为属于下列(ABCD)情形之一时,则很可能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七条)

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的现状及建议

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的现状及建议摘要: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从事财务工作的相关单位或者自然人,因违反有关会计法律规范所承担的必要义务,它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类型。在会计法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会计资料不完整,法律规范不健全”,会计主体难以落实。在会计工作人员普遍对会计法律责任存在认识误区的情况下,主要应从职业道德及法律规范两方面规范会计人员行为,规避会计法律责任风险。关键词: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加强规范会计工作就是切合实际的记录经济活动更加真实的反映经济信息。会计行为的实质可以表现为规则的经济。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投资者和管理者因其各自的利益不同,对会计主体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会计工作更加的规范化和法制化。这便要求对会计人员需要加大培训力度。 一、我国会计法规的内涵会计部门法规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法律体系”是我国部门法律构成的一个整体,即部门法体系,而会计法规则是根据一定标准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会计法》在会计法律体系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是其他会计法规制定的依据。会计法律责任是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工作时所严格遵守的职业道德底线。广义上的会计法律责任是会计主体在进行会计工作时,所有违背会计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狭义上的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企业的财务工作人员违背了企业内部范围内相关的会计法规,这里的会计法规不得违法国家《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二、我国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的现状

(一)我国会计法规存在的不足 我国的会计法规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例如在相关责任承担的主体上规定不是非常明确,对会计虚假信息的认定标准也不是非常明确,同时会计法中的民事责任的规定不足等等。 (二)我国的会计体制不完善,监督机制不健全 会计涉及到国家的各个领域,由于国家、企业、社会所追求的最终目标不同,使其相关的各个部门很难做到监督与配合。从而很难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很难达成监管目标。同时多头监管并不能达成很好的效果,企业承担多重监管中的责任。 (三)会计的工作环境不理想 当前我国的会计工作环境可以用一个“差”字来形容,我国的企业对财务规范认识不到位,很多财务中的违反会计法的行为都是由企业的负责人蓄意指使,强制会计人员做违反法规的业务,而企业的财务人员虽然知道是违法的,但又不得不按照企业负责人的意愿去做。单位负责人不仅要对企业的重大事项做出决策,同时也要对企业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现实中企业负责人往往重视企业的重大事项的决策,而忽略对会计人员和会计工作的监督作用。这直接影响了企业会计工作法律责任的缺失。 (四)会计从业人员对会计法律法规认识不全面 会计的两大基本职能是会计的核算与监督。但是在企业的实际操作中所有的财务人员与企业负责人都会更加重视会计的核算职能,并非监督。因为企业财务的核算可以更好的给企业带来更直观的数据,

试论会计法律责任

试论会计法律责任 一.会计法律责任概念及形成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如果我们要细分会计法律的责任,大致含有两种含义,分别是狭义和广义。会计法律责任是指企业单位或个人在制造和提供会计信息的时候违背了会计法律法规就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狭义的会计法律责任仅仅是指《会计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内容:①在账簿设置、账目登记、凭证编制、会计政策的选择上、会计资料的保管、会计人员的聘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运作等会计工作环节上存有的不规范行为。②伪造、变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唆使、指示、强行命令会计人员从事上述行为。③相关财政部门和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出卖国家机密给私人企业的行为。 (二)会计法律责任规定的特点 为了会计人员更加遵守《会计法》,《会计法》规定了违反《会计法》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修订后的《会计法》,在法律责任的规定有以下特点:首先,具体定义了什么是违反法律的行为,便于确定侵权行为,以及违反后即时查处在。其次,是要增大惩罚对象的范围,主要是针对一些新的规定增加了相对应的法律责任,使相关规定更加严格,更加完美。再者,对各种违法行为加重了罪行,特别是增加了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所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其他会计资料等行为增大惩治力度,有助于确保一个真实的、完整的会计信息。最后增加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无论是直接负责人员还是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必须受到适当的制裁。 (三)法律责任的形成 就我国法律规范体系对会计法律责任规定来说,其构成主要囊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中国会计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囊括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从本国《会计法》的发展过程看,行政责任形式经历了一期从以行政处分为主向以行政责罚为主的转变。在《会计法》领域,行政责罚包括警告、罚款、取消会计专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目录 1简介 2界定 3成因 4问题 1简介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者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出于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应该承担责任的内容不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三种责任可以同时追究,也可以单独追究。 2界定 (一)注册会计师过错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执行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责任人的过错,而是根据损害的客观存在、行为人的活动以及行为人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而

特别加重其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是不管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他侵权条件成立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无过错即无责任,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行为,只要当事人没有过错就不必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过错推定原则。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同:在一般的过错原则下,举证责任在原告一方,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过错推定原则下,举证责任倒置给被告,若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被法律推定其有过错。 (二)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的理由 1.有利于维护注册会计师的生存空间。从我国《民通则》的规定和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来看,无过错责任仅在环境污染、高危作业、产品责任等少数几个领域之中,而且背后通常有着强大的责任保险来做支撑,即透过保险制度将责任分散到大众之中。尽管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和执业风险基金在我国已经出现,但其发展时间较短、制度又未完善,如果贸然对注册会计师适用无过错责任,势必将会导致该行业成为“高危行业”,大量的业界人才纷纷逃离,造成行业萎缩,而留下来的少量注册会计师出于竞争减少和审计风险的考虑,自然会大幅提高审计费用,这样将变相增加上市公司乃至整个社会的成本负担,因此无过错责任不可取。

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研究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 新疆广播电视大学本科毕业论文 关于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研究 作者:葛鹏 学校:伊犁州广播电视大学 专业:会计本科 年级:2013秋 学号:1365001259056 指导教师:陈奇佳 2015年11月 目录

前言 0 一、会计的本质 0 (一)会计关系的契约本质 0 (二)会计法律的博弈性质 (1) (三)会计结构的耗散特质 (1) 二、体系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善 (1) (一)内部监督机制不健全 (1) (二)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不到位 (2) 三、会计工作与环境之间的问题 (2) (一)社会现实环境和国家相关法律的逐步确立的差距太大 (2) (二)单位负责人只对单位重大决策负责 (2) (三)会计人员只对其会计核算行为负责 (2) (四)对虚假会计信息认定存在误区 (3) (五)会计人员缺乏相应的法律观念和对法律本身认识上的误解 (3) 四、会计法律责任 (3) (一)假账的治理 (3) (二)假账司法与行政治理 (4) (三)重构会计职业自律机制 (4) (四)假账的预防 (4) (五)虚假会计信息的危害 (4) (六)责任类型与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5) (七)民事责任的分担 (6) (八)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 (6) 五、虚假会计信息的表现形式与危害 (7) (一)虚假会计信息的表现形式 (8) (二)虚假会计信息的危害 (8) 六、针对会计工作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采取的对策 (8) (一)继续加大《会计法》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8) (二)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 (8)

(三)加大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罚力度 (9) (四)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实行岗位轮换制 (9) (五)积极利用舆论工具 (9) 总结 (9) 参考文献 (10)

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一)

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与法律责任(一) 美国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福勒在讨论法律的道德性问题时提出了一时值得注意的范畴,即向往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他认为,向往的道德是我们应当追求的道德,义务的道德是我们必须遵守的道德。义务的道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向往的道德的标准。换用通俗的伦理学术语,福勒所说的“向往的道德”就是“道德理想”,“义务的道德”就是“道德义务”。对于一个社会职业而言,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于它的行为应当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与此相适应,一套职业的行为标准实际上渊源于公众对其义务道德的合理预期,而不是任何出于减少风险或者保护其自身利益的行业考虑。同时,应当注意到,由于行业的特点以及社会作用的差异,每一社会职业的义务道德是有所区别的。值得关注的是这样一些职业,它们或者提供具有公共性的产品或服务,或者其行为本身就具有不容忽视的公共影响。它们所承担的义务道德虽然也可以与社会常识相容,但其层次往往较其他职业高。注册会计师行业就当属其列。注册会计师是社会公众的普遍信任所派生出来的公共代理性质的职业。它使公众可以利用注册会计师的技能和知识来参与经济活动,从而使他们从事经济决策活动的能力得到了极大的加强。毫无疑问,注册会计师职业也是基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社会分工的必要而产生,它可弥补社会公众精力、知识的不足,拓展其活动空间,提高其办事效率,并且极大地降低其交易成本。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职业,注册会计师与信息使用人的利益高度相关。公众投资人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来源于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后才披露的财务信息。因此,我们不难理解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职业的社会期望较高的现象。可以说,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性质以及职业意义自然决定了其职业义务道德的较高水准,它并不是直接渊源于社会期望的压力。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义务的道德和法律最接近。义务的道德所谴责的行为一般说来就是法律所禁止或应当禁止的行为。因此,我们如果要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进行客观的描述,首先有必要对注册会计师职业的义务道德加以界定。为什么公众期待注册会计师发挥的作用(即义务道德)是“独立、客观、公正地执行审计业务”,而在一系列的国内外审计诉讼案例中,人们却仅仅关注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对公众投资者造成的损害?因为,如果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报告与真实状况不相符合,公众投资人的利益必然受到损害。不论导致注册会计师报告失真的原因是什么,对于公众投资人都没有意义,因为他们并不关注,也没有能力来关注注册会计师审计、查验的过程,只能被动地接受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结论。令会计职业界深感不安的是,法官的观点几乎总是倾向于对受到伤害的公众投资者进行救济和补偿,各国公司法、证券法的最根本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股东及其大众投资人的利益。法院认为,出具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审计报告本身就意味着与注册会计师的义务道德和公众期望发生了背离,法律有责任禁止这种行为的产生。同时,法院也应适当关注某些可以为人所理解或接受的情况,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一种理性的公平发展环境并适当保护其利益。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坚决认为:在审计诉讼中,注册会计师所举列的必要而合理的证据是其得以免除法律责任的基础,而对于这些证据的有效性的认定权力只能归属于法院。另外,对于是非的裁定,法院可以在其认为必要时求助于原则,而并不拘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字面意义。脆弱的“保护伞”独立审计准则受到指责的注册会计师往往会以自己“严格遵守审计准则”为由进行辩解,而会计职业界也强烈要求法院在审理有关审计诉讼时认真考虑独立审计准则的影响。毫无疑问,注册会计师可用于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唯一现实的法律依据就只有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在使注册会计师解脱法律责任方面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成功地证明自己已经“严格遵守了审计准则”的注册会计师仍然极有可能被法院裁定有罪。问题出在何处?首先,法院冷漠地意识到“严格遵守了审计准则”这一表述的空洞性。由于不具备任何道德上的含义,它并不足以成为免除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有效根据。法院清楚,对于审计准则的遵守实际上包括了两重含义,即“程序性的遵守”和“实质性的遵守”两个层次。“程序性的遵守”在财政部颁布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的第4条第2款中就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现。可以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共计五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 文件的决定 (2012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 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6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0次会议、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79年底以前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13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 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自1993年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对1979年至1993年两院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的第一批予以废止的司法解释目录印发给你们。这批予以废止的4件司法解释从本通知发 布之日起不再适用(有的早已自行失效)。在此之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不再变动。清理司法解释工作尚在进行中,应当废止的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今后还将陆续分批通知你们。有些司法解释只有部分内容不适应当前实践需要的,我们将在全面清理的基础的研究修改,各地有什么意见请及时报告我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联合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序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日期、文号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90年7月6日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 关于办理淫秽物品刑事案件具体法(研)发〔1990〕11号通过《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应用法律的规定秽物品犯罪分子的决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解释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与法律责任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与法律责 一、案例简介: 绿大地于 2007 年 12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达3.46 亿元。。绿大地的招股说明书包含了下述虚假内容。虚增一:2004 年2 月,绿大地购买马龙县旧县村委会土地 960 亩,金额为 955.20 万元,虚增土地成本 900.20 万元。虚增二:2005 年4 月,绿大地购买马龙县马鸣土地四宗,共计 3500 亩,金额为 3360.00 万元,虚增土地成本3190.00 万元。虚增三:截至 2007 年6 月30 日,绿大地在马龙县马鸣基地灌溉系统、灌溉管网等项目上价值虚增 797.20 万元。虚增四: 2007 年1 至3 月,绿大地对马鸣乡基地土壤改良价值虚增 2124.00 万元。虚增五:绿大地在招股说明书披露 2004 年至 2007 年 1-6 月累计收入为 62629.51 万元,虚增收入 29610.29 万元。 在绿大地一案中被一同推上被告席的,还有涉嫌与绿大地合谋造假的四川华源会计所所长庞明星。 二、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责任分析 审计责任是相对会计责任而言的。它是指审计人员应履行的职业责任和未履行职业责任或因失职触犯法律而应负的法律责任。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审计人员份内应做的事,二是审计人员没有做好份内应做的事,应该承担的责任。 该案例中,“绿大地”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是毋庸置疑的,那负责提供审计业务的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呢?从考虑顾客的诚信方面来说,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5010 号—业务质量控制》的有关规定,事务所在承接业务的时候应该对客户的诚信水平予以充分的考虑。绿大地在 2006 年 11 月首度闯关 IPO,由于业绩遭到怀疑,被证监会发审委否决。2006 年其披露的负债为1.04 亿元,实际负债则是 1 亿元。有许多迹象表明绿大地可能存在欺诈和舞弊行为,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本应根据这些迹象,对绿大地是否存在不诚信的情况予以充分关注,按照绿大地此前的表现,鹏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对绿大地诚信的考虑,是不应该接受这一风险极大的客户的委托。但是,在本案中鹏城所与绿大地合作七年之久,业务人员长期接触被审单位,使其可能与客户形成亲密关系,并对熟悉的事物失去警觉和敏感力,没有对其诚信度予以充分考虑,本文由论文联盟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3636650.html, 收集整理故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没有达到接受客户关系与具体业务的要求。 三、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法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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