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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市新会

第一条为加强镇村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明确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辖区内的镇村渡口、渡船及其渡运的乘客。

第三条我区渡口渡船和镇村船舶安全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各镇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格局,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镇村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避免重大、特大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

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机构,指定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人员、职责和经费;

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各镇街的管理责任,与各镇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健全和层级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渡口渡船管理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

渡口的设置及撤销,由区人民政府审批。要严把渡口审批关,规范渡口渡船的承包经营市场,建立承包经营风险金制度,充分运用经济杠杆,从源头上整治渡船违章渡运行为;

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小组,确保险情发生时能够快速反应。在重大节假日及重大水上活动期间,落实必要的现场监管、监护措施,防止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

搞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镇村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的工作力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全区镇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上新水平。

第五条海事处的管理职责:

督促、指导渡船进行船舶登记和船员考试、发证。加强现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渡口渡船的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协助政府部门落实各项整治措施;

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执法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强化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镇村渡口渡船违法违章行为;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必须依法采取责令临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对发现有违章渡运行为的渡船,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可采取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制止和取缔“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从事载客、载车渡运;

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展开事故调查处理,协助政府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积极受理各级政府部门及群众反映投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违章行为,并坚决依法查处,确保水上交通违章必究;

负责渡船的检验发证工作,加强对各镇街修造船厂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严禁修造低标准渡船;

调查处理渡船水上交通事故;

协助镇人民政府建立渡船的台账。

第六条区安全生产监督局职责:

积极参与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镇人民政府反映,协助当

地镇人民政府消除安全隐患;

召集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大检查和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分析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查出事故隐患和落实整改措施。

在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加强对乘客上落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镇村船舶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七条区交通局的管理职责:

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镇村渡口渡船实施行业管理。指导镇人民政府制定、完善本镇街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制定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和规划,指导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贯彻落实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指导和帮助镇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组织协调辖区的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总结推广交通安全管理先进经验;

结合农村公路网建设,大力推进撤渡建桥工程,以进一步改善渡运条件,保障渡运安全;将渡口改造纳入公路建设

计划,改善渡口设施,使渡口与公路技术状况相适应;积极争取上级支持,筹集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推广渡船标准船型和新技术,按照通渡道路硬底化、码头适于船舶靠泊、乘客上落、简单适用的原则,加快镇村渡口渡船改造更新;

在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期,组织安全大检查,加强对乘客上落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协助各镇街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港航管理分局职责:

监督检查渡口渡船所有人、经营人或者承包人执行国家渡船渡工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纠正渡船渡工的违章行为,督促渡船所有人、经营人和渡工,按规定办理有关证照;

对镇村渡口渡船依法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渡船证照是否齐全有效,码头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好;

协助镇人民政府建立渡口码头的台账,维护乘客上落码头秩序。

第九条公安部门应协助有关部门维护渡口秩序和治安管理。

第十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

制定、完善本镇街的渡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镇街行政村委会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与

村委会签订镇村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书,建立渡口渡船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

落实渡口船舶、渡工、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洪水期、重大节假日或者重大水上活动等渡运繁忙时间,应增派人员维护渡运秩序;

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1—2名安全管理人员;督促村委会落实1名以上的镇村渡口管理的专门人员,监督渡口经营行为;

建立针对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沉船或人员伤亡事故,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赶赴现场指挥抢救,协助海事、安监等有关部门展开调查、处理,负责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负责向群众、学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宣传水上交通安全法规,督促他们遵守内河交通安全等法律、法规;

积极筹措资金开展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工作,并按照“三个一点”的办法及时向交通局提出资金补助计划。上级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按基建程序,做好镇村渡口、渡船的更新改造工作;

规范、监督村委会与渡口承包者的承包行为。

第十一条村委会的管理职责:

与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负责组织人员在墟日、节假日到渡口、码头现场维护渡运秩序,经常教育群众和渡工遵守渡口守则和渡运安全规定,制止和纠正“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从事载客;严禁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镇村渡口渡船超载、违规载车渡运行为。

负责渡船操作人员的管理,配合镇人民政府建立渡口渡船台账,至少配备1名镇村渡口专门管理人员。组织渡工接受培训,镇村渡口管理员要参加业务培训,持证上岗;

组织村民制订“村民安全公约”,加强对本村渡口及其渡船的安全管理;

实行“以渡养渡”政策,营业渡口要从收取的投标金额中提取30%以上,用于码头及渡船的更新改造及管理资金,此项管理资金要专款专用;

依法规与渡口承包者签订渡口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必须与村委会签订安全责任书,对渡口和渡船的交通安全负直接责任,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配备必需的安全设备;

必须按规定申请办理渡船、渡工证照,并按规定交纳渡船检验、渡工考试费用。严禁不具备条件的渡船和渡工参加渡运;

必须亲自或督促渡工每天记录《**市镇村客渡船、车渡船航行记录簿》;

严禁非法载客、渡运汽车或超航区渡运;

必须在明显的位置标明船名、载重线和乘客定额,严禁超载航行;

不准在恶劣天气和洪水期间冒险渡运;未经批准,严禁不具备夜航条件的船舶航行。

第十三条渡口管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参照《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

第十四条设置或撤销镇村渡口必须由渡口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经辖区镇人民政府和海事处加具意见后,送区交通局审核,跨市经营的渡口须经区交通局同意,涉及堤防安全的还须经区水利局同意,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按照“建桥撤渡”的原则,逐步减少渡口数量,提高渡运安全系数。

第十六条渡口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必须经过区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并且渡口证照齐全;

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

具备码头或台阶、缆桩、跳板、照明等便于货物装卸、旅客上落的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

渡口设置候船室或候船亭,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渡口竖立有明显的“渡口安全管理制度”、“十不准开航”、“渡口守则”和“乘客守则”牌,设置的标志应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等;

配备1名以上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并持证上岗的镇村船舶安全管理员;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渡船应办理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保险。

第十七条渡口承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渡口承包以船公司经营为主,个体经营为次,逐步向全面实行船公司经营的方式转变,规范经营行为;

渡口承包期不少于3年,承包单位必须具备合法的渡口经营资质和2名以上持证渡工;

渡口承包招标应向镇人民政府申请,招标时镇人民政府应派出工作人员到场监督。中标的单位由镇人民政府审批;

渡口承包合同应以渡口承包人为安全生产主体,突出安全违章处罚条款,违章渡运与经济处罚挂钩;

渡口承包者应向镇人民政府缴交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金,金额应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10%;

渡运承包价、过渡收费标准应在承包前由物价部审核,区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

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并领取工商执照;

配备其他的必要的航行资料;

配备足够数量、完备、有效的消防、救生、信号等必要的航行设施。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

超客额或超重的;

船体有裂缝或有漏水的;

天气恶劣、对航行安全有危险;

船舶证书超期或渡工无证的;

载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

其它有碍渡船安全航行的。

第二十条渡工必须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掌握驾

驶渡船技能,会游泳,并经海事部门考试合格领有合格证书;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渡工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渡工应保持相对稳定。

渡工必须做好渡船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工作,每天记录《**市镇村客渡船、车渡船航行记录簿》;必须自觉维持乘客上落船秩序,不得随意停航罢渡,不得刁难乘客。当渡船在航行中发生危险或乘客落水时,渡船人员必须积极抢救。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应及时拔打12395水上求救电话。

第二十一条乘客应遵守如下规定:

渡船停稳后,依次序上落船,不得争先恐后,上船后按指定位置坐好或站好,不得坐在或蹲在渡船的左右两舷侧板上;

自行车、摩托车、其它物品必须按渡工指定位置放好。一辆自行车或摩托车或50公斤物品按一个乘客额计算;

船满载时,应立即停止乘客上船;船超载时,后上者应自觉离船,渡工有权责令后上者离船;

听从渡工指挥,在渡运遇到危险时应配合渡工保持船身平稳,不得惊扰骚动;

应自觉交纳过渡费。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渡运汽车、证照不全或失

效的渡船擅自航行的,一律由海事部门予以强制滞留,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镇村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渡工,由海事、交通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村委会干部、镇村船舶安全管理员未按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或徇私舞弊,发生镇村船舶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开通社会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接到镇村船舶安全管理隐患举报后应立即安排有关人员核实情况,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新会区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通 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内渡

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渡运水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私设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乘客、车辆上下和货物装卸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码头、通道、安全候渡区域等安全设施;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4.06.18 【实施日期】201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9号)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4年6月18日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四川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65号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渡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渡口管理,维护渡运秩序,方便公众出行,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渡口的建设、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 前款所称渡口,是指连接河流、湖泊、水库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园林内的水域两岸,运送人员、货物、车辆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水域、码头、渡船以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三条渡口管理遵循安全第一、服务民生、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减少总量,提升质量,鼓励撤渡建桥,推进

公益性渡口建设。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航务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履行渡口监督管理职责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监管、水务、住房城乡建设、财政、教育、公安、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渡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负责渡口的规划和审批,制定公益性渡口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渡口管理责任制度并督促落实,组织开展渡口安全监督检查; (三)加大渡口建设投入,为渡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将公益性渡口码头的建设及维护、渡船的更新改造及维护、船员补助、渡船保险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潮州市水上交通安全规定

潮州市水上交通安全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渡口渡船、自用船舶、游艇管理 第四章通航安全保障 第五章水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潮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潮州市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以下简称潮州市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搜救)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以及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应急救援机制,协调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人员、装备,安排相应经费,保障应急救援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健全所管辖区域内行政村(社区)和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的安全责任制;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第四条潮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所辖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渔业 船舶、渔业养殖水域和渔港水域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运动船艇、水上赛事等的安全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城市综合管理、旅游、航道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机构),依法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

消防安全知识和夏季安全知识讲座

201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为贯彻太原市建委和上级主管部门精神,开展好2011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结合本公司施工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突出“治隐患、保安全”的指导思想,与百日督查、隐患治理紧密结合,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普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推动隐患治理各项措施的落实,达到以活动促工作、以月促年的目的,确保公司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活动主题: 治理隐患,防范事故 三、活动时间: 6月1日至6月30日 四、重点活动安排 1、搞好宣传发动,积极参加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 公司6月初召开“安全生产月”活动专题会议,传达上级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部署精神,对活动开展进行全面宣传和发动。开展安全宣传咨询,现场解答群众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装饰装修、安全常识等方面的问题。 2、组织建筑施工安全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宣传 在全公司范围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论坛、知识竞赛、读书演讲活动

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加强安全生产理论研究,积极营造“治理隐患、防范事故”的舆论氛围。公司要悬挂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标语和条幅,要充分利用宣传栏等对安全生产基本知识进行宣传。 3、在建工程的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治理 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将重点对在建工程安全设施到位情况、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整改到位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土石方开挖、模板和脚手架搭设、高处坠落、塔吊拆装和使用等内容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情况,治理和整改安全隐患,以促进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工程部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4、完善各类预警、预报、预防和应急救援制度 针对夏雨季施工特点,制定夏雨季安全监管措施。作好现场大风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的预防工作,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系统和应急预案,完善各类预警、预报、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检修、补充救援力量,提高企业的应对能力以及职工和民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5、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竞赛活动 积极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大力推广以临时设施标准化、安全防护定型化、安全管理人性化、安全技术科学化为主要内容的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大力改善农民工生产和生活环境,不断丰富安全文明工地内涵,从制度、设施、技术层面消除建筑施工安全隐患。

船舶管理制度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严格安全管理职责,狠抓责任制落实,严厉打击违章、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常规管理 一、沙船、渔船业主要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1000-20000元/年,如遇到船上工作人员、船舶业主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从安全风险保证金里扣除。 二、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方能履行年审、检验相关手续。 三、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客渡船义工、渡工方能到财政办办理油料补贴。 会议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领导组成员会议,专题研究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分析形势、制定措施、安排部署重大安全活动。 二、不定期召开船舶业主例会,镇安监办主持召开,全体船舶业主参加,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总结本季度工作,通报各类违法、违章情况,安排布置下季度工作。 三、船舶业主必须严格会议要求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请假报镇安监办。 四、船舶业主认真遵守会议规则,如有违反者将扣安全保证金50元/次。

检查制度 一、镇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不低于四次,镇安监办开展不定期的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每月不低于五天,逢场天、重大节假日值班人员深入码头检查,遇到汛期、雨雾恶劣天气等不利通航条件及其解除时,船舶管理员利用电话、短信等有效手段及时发布禁航、通航信息。检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深入到各渡口、码头,抓好现场监管,不得走形式、走过场。 二、检查对象:镇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捕捞作业等的各类船舶。 三、检查重点:鱼鳞嘴、盐渠、黄堆码头的客渡船、在河上作业的采砂船舶以及辖区水域上的自用船和渔船。 四、检查内容:各类船舶的证书、证件、签单放行落实情况,违章违法情况,船舶的检验及年审情况,救生衣配备及穿戴情况。 五、对检查出的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查出违章、违法的事件,应及时办理,根据情节进行查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9号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4年6月18日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夏季防火安全知识宣传

夏季防火安全知识宣传 夏季气候炎热、雷雨较多、空气湿度大,是各类火灾事故的高发期。所以,我们要根据夏季火灾特点,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狠抓防高温、防自燃、防爆炸、防电火、防雷电等工作,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有效保障生产装置和广大员工及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现介绍一些夏季防火安全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夏季火灾的特点 1、高温炎热,易引发火灾。随着高温天气的到来,空调、冰箱、电风扇等用电设备大量增加,电气设备线路超负荷运转,电源绝缘皮损坏造成短路打火,或电器的电动机进水受潮,使绝缘强度降低,发生短路烧毁电机着火,还有生产设备升温等。进入夏季也是汽车火灾的多发期,另外,在炎热的气温条件下,化学危险物品在生产、运 输、储存过程中稍有疏忽就会酿成火灾。 2、温度高,蔓延快,易形成立体或大面积燃烧。炎热天气易形成强烈的对流天气,增大了火灾发展蔓延的速度。夏季日照时间长,高温炎热,降水少、蒸发大,天干物燥,燃点降低,遇明火易发生燃烧,在辐射热的作用下火势会向相邻建筑蔓延,形成立体或大面积火灾。 3、易发生雷击火灾。 炎热季节雷雨天气增多,打雷产生的强雷电易引发建筑物、可燃气体、森林等火灾的发生。 4、是扑救困难,易造人员伤亡。 天气炎热,被救人员易产生烦躁不安的情绪,在得不到及时救助的情况下易发生跳楼等,造成人员伤亡。

二、工作内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1、检修或做卫生用的抹布及易燃物品要及时进行回收、处理,如果随意搁放在高温条件下极易发生火灾。 2、危险性高的物品要根据安全规范予以保存和储藏,并且要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理,以断绝火源,并按照要求及时进行通风。 3、对老化的电线、电缆及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机械要按时进行安全检查,要更换设备的要坚决更换,不能因小失大,易燃品要远离电线电缆处。 4、加强对消防设施的安全管理,完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巡回检查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5、及时对办公区域、装置区域、物品储存区等开展夏季专项防火安全检查。 6、严格落实动火安全管理程序。 7、夏季雷电活动频繁,定期做好防雷专项活动检查,确保重大危险源、设备和建筑物导地接零设施的完备,有效防止雷电的影响。 三、工作外防火注意事项 (一)、家庭防火措施 1、教育孩子不玩火,不玩弄电器设备。 2、不乱丢烟头,不躺在床上吸烟。 3、不乱接乱拉电线,电路熔断器切勿用铜、铁丝代替。 4、明火照明时不离人,不要用明火照明寻找物品。 5、离家或睡觉前要检查电器具是否断电,燃气阀门是否关闭,明火是否熄 6、发现燃气泄漏,要迅速关闭气源阀门,打开门窗通风,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 火,并迅速通知专业维修部门来处理。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减少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8年第10号令)、《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交公路发〔2008〕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经营汽车客运站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站经营的营运客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汽车客运站(包括乡、镇、苏木汽车客运站)必须建立安全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检查。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客运站安全检查机构应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配足安全管理需要的人员和设施设备,明确各个环节、各个岗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并严格考核。 第三章安全保障基础 第五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第六条汽车客运站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三品”核查,报班、售票、检票、乘车、出站检查、站场消防、安保以及安全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第七条汽车客运站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通信联络、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遇有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准确地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要接受20小时以上培训,以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应与运输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运输经营者应按规定做好车辆的维护工作,确保营运客车在进站应班时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车载安全器材齐全有效,并保证提供符合要求的驾乘人员。对因运输经营者未能向汽车客运站提供合格营运客车和驾乘人员而导致误班、脱班运输的,运输经营者应承担责任。 第十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当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严格按照交通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要求投入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得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 %,专款专用,并设立独立的帐户。 第十二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要适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及时立档保存,并根据评价报告,对安全生产隐患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第四章安全例检 第十三条汽车客运站负责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检。新建、改建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必须将简易安检站列为建设项目,否则不予验收;已建成的一、二级汽车客运站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简易安检站的建设,否则予以降级。简易安检站必须配备能够检测营运客车制动、轴重、侧滑和灯光的设备、厂房和安全例检必备的手工检查设备。三级以下(含三级)汽车客运站必须配备安全例检地沟和安全例检必备的手工检测设备。

三汇车渡应急预案

达州市公路管理局 渠县三汇车辆渡口紧急情况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切实做好车辆渡口安全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渠县三汇车渡口紧急情况应急抢险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做好水上安全工作。 二、目标任务 立足于建立健全车辆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 制度,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千方百计保障水上车渡的顺利进行和各项安全工作。 三、防汛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防汛组织机构 主任:渠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副主任:渠县交通运输局安全分管领导、渠县财政局长、三汇镇镇长 成员:三汇车渡所所长、三汇车渡所安全分管所长及安全股长

(二)职责: 具体做好三汇车渡水上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加强对车渡口、渡运安全监管,开展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落实日常安全监管。防汛抢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一旦遇到汛情,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市交通运输局的统一领导下,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同心协力共同完成防汛任务。 (三)部门职责分工 三汇镇政府:切实配合镇水上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做好辖区居民宣传工作。 渠县财政局:三汇车渡所安全工作经费纳入财政全额预算,并对经费开支实施监督。 渠县交通局:负责渡口、渡船紧急情况抢险所需车辆征用和调度及后勤服务工作。 三汇派出所:负责渡口、渡船紧急情况期间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 三汇卫生院:负责医疗救护工作,及时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对伤病员抢救。 四、防范工作 (一)坚持值班制度 1、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为汛期,为事故多发期,实行24小时值班,应急办公室电话:2399830。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渡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特制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本责任书由仙桥街道办事处与淇美社区签订: 1、认真贯彻落实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辖区内渡口渡船不发生重大事故; 2、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船员的安全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的安全知识学习,宣传安全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 3、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4、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和台账档案; 5、督促渡口渡船建立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和开航条件等内容,并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6、督促下属单位建立健全和船主的渡船安全责任制; 7、督促落实渡口渡船、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8、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9、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维护安全秩序。督促渡口渡船安全隐患的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10、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

习; 11、因责任人违反责任内容和有关管理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固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2、本责任书签订人因工作变动由继任人继续承担责任; 13、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仙桥街道办事处、淇美社区各执一份。街道办事处(盖章)社区(盖章) 安全生产责任人(签名):安全生产责任人(签名): 2015年1月12日

夏季高温安全生产培训课件知识

夏季高温安全生产培训课件知识 一、夏季安全生产得特点: 1、夏季高温、潮湿,容易中暑。夏季天气比较炎热,同时雷雨天气多,生产现场存在高温、潮湿环境,极大得增加了中暑得风险。 2、天气炎热,心情容易烦躁,违章操作现象普遍增加。长期处于炎热环境中时,容易使人心情烦躁,表现在作业现场中就就是违章作业现象普遍增多。员工心情烦躁时,往往会精力不集中,作业时容易走神,极易引发工伤事故。 3、夏季天气炎热,劳动保护相对薄弱。夏季气温高,液体化工品极易挥发,天气炎热或因出汗等诸多原因,员工作业期间往往不规范穿戴长袖工作服、安全帽、防护手套、劳保鞋、防护面罩、呼吸器防护用品,而这些防护用品都就是员工人身安全防护得一道屏障,一旦缺失,刮伤、碰伤、灼伤、呼吸不适等轻微事故就不可避免了。 4、雷雨天气多发,雷击、火灾事故增多。雷电天气往往伴随着强放电现象,因雷电放电电压极高,极易造成人身触电与火灾事故。 5、台风多发,雨水较多,易生涝情水患。本地区就是台风得频繁光顾地区,夏季就是大风、大雨多发季节,设备设施极易被风吹倒造成碰撞,设备损伤。 二、夏季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1、合理安排上班时间,确保员工精神饱满,务必确保员工充分休息,并错开极易疲劳、高温已中暑得时段,同时要求站内人员加强对员工作业时精神状态得检查,发现精神不好或状态不佳得员工

时,必须及时制止。 2、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及时为生产现场提供清凉饮料。营造舒适环境,对不可避免得恶劣环境下作业合理布置与分批、分时替换进行。 3、加强员工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劳保意识。针对生产现场危险因素,强制要求所有员工规范穿戴劳保防护用品,加强劳动保护安全意识教育与对现场员工佩带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 4、广泛开展员工安全教育活动,丰富员工安全知识。 (1)加强员工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安全得教育与培训,针对全体员工进行夏季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注意事项与防范措施普及宣传。 (2)树立员工“自我安全管理意识”,坚决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她人、保护自己不被她人伤害、保护她人不被伤害。 (3)要求所有作业人员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操作与不违反劳动纪律。 三、夏季夏季安全生产重点防范措施: 1、防触电 在雨季,极容易发生漏电、触电事故。由于雨水浸湿得导线及各种电气设备其绝缘性受到影响,加之高温,容易导致老化、破损,极易使电气设备外壳带电,潮湿得物体、空气也容易导电,若有一处漏电就可能造成触电事故。 防范措施:

渡口管理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446 渡口管理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精品制度范本 编号:YTO-FS-PD446 2 / 2 渡口管理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一、镇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除应征求当地海事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实行“谁所有、谁经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机制。跨县(市、区)渡口,由相邻政府间统一协调,防止重复设渡; 二、渡口两岸要设置明显的《渡口牌》,注明《渡口守则》,维护好安全渡运秩序; 三、乡镇领导、安监员和村委会在重大节假日、赶场日等重大群众性活动日,必须加强渡口码头的现场监管,纠正违章,确保渡运安全; 四、渡口实行“五定”: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责任、定载客定额; 五、严禁渡船擅离渡口从事其他运输。 六、严禁不符合适航条件的渡船和不适任的渡工参运。 该位置可输入公司/组织对应的名字地址 The Name Of The Organization Can Be Entered In This Location

渡口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20978 渡口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渡口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镇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除应征求当地海事机构和交通主管部门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实行“谁所有、谁经营、谁负责”的安全管理机制。跨县(市、区)渡口,由相邻政府间统一协调,防止重复设渡; 二、渡口两岸要设置明显的《渡口牌》,注明《渡口守则》,维护好安全渡运秩序; 三、乡镇领导、安监员和村委会在重大节假日、赶场日等重大群众性活动日,必须加强渡口码头的现场监管,纠正违章,确保渡运安全; 四、渡口实行“五定”:定渡口、定渡船、定渡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监 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内渡船 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 第 2 页共 2 页

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渡运水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私设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乘客、车辆上下和货物装卸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码头、通道、安全候渡区域等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和通讯设施,以及专门管理人员。 第七条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等设施。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乡镇渡口应当有可供旅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乡镇渡口应当建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渡口渡运危险品车辆的,应当设置危险品车辆专用通道。 严禁在通航水域内设置使用缆渡。非通航水域内设置缆渡,其缆渡 第 2 页共 2 页

县交通局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县交通局防汛抗旱应急预 案 **县交通局20XX年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根据上级会议精神,结合我县所处地理环境实际情况,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救”的方针,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切实抓好防汛抗旱工作,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如下: 一、建立组织,加强领导。 防汛抗旱工作,事关大局,本系统各单位都要建立以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部门共同参与,明确具体责任人员,层层落实责任的防汛抗旱组织机构,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县交通局成立“**县交通局20XX年防汛抗旱领导小组”,组长:姚民,副组长:郑兰斌、黄士友、张勇;成员:郭靖宇、牛海峰、冯照文、王玉国、朱军、刘从海、

常颍、陈相波、朱波、李新全、王旭、蒋传俊、黄辉、牛学俊、唐心初。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交通局办公室,黄士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朱波、蒋传俊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措施到位,保障有力。 1、加大防汛基础设施检查力度,确保汛期公路、水路交通运输安全畅通。本系统各单位要对运输车辆、船只、公路、桥涵、渡口、渡船、港口等进行全面检查,切实保障技术状况良好,拉得出,打得赢。并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对一些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基础设施(公路、桥涵、码头等)进行抢修加固,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特事特办”的原则,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及时排险除患,一时难以根治的,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加强现场监控,为取得防汛抗旱工作的胜利创造良好条件。 2、对防汛抗旱物资、器材、设备等紧急运输实行“三优先”,即:优先计划、优先装卸、优先运输。南照淮河公路大桥管理处和s102线**段收费站对防汛抗旱、抢险救灾运输车辆设置绿色通道,要保证优先放行,凭防汛抗旱指挥部颁发的“防汛抗旱运输车辆通行证”,免收通行费。 3、配备紧急灾民疏散运输及道路物资运输应急运力,

夏季防火安全知识培训

夏季防火安全知识培训 夏季气候炎热、雷雨较多、空气湿度大,是各类火灾事故的高发期。所以,我们要根据夏季火灾特点,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狠抓防高温、防自燃、防爆炸、防电火、防雷电等工作,杜绝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有效保障生产装置和广大员工及家属的生命财产安全,现介绍一些夏季防火安全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夏季火灾的特点 1、高温炎热,易引发火灾。 随着高温天气的到来,空调、冰箱、电风扇等用电设备大量增加,电气设备线路超负荷运转,电源绝缘 皮损坏造成短路打火,或电器的电动机进水受潮,使绝缘强度降低,发生短路烧毁电机着火,还有生产设备升温等。进入夏季也是汽车火灾的多发期,另外,在炎热的气温条件下,化学危险物品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稍有疏忽就会酿成火灾。 2、温度高,蔓延快,易形成立体或大面积燃烧。 炎热天气易形成强烈的对流天气,增大了火灾发展蔓延的速度。夏季日照时间长,高温炎热,降水少、蒸发大,天干物燥,燃点降低,遇明火易发生燃烧,在辐射热的作用下火势会向相邻建筑蔓延,形成立体或大面积火灾。 3、易发生雷击火灾。 炎热季节雷雨天气增多,打雷产生的 强雷电易引发建筑物、可燃气体、森林 等火灾的发生。 4、是扑救困难,易造人员伤亡。 天气炎热,被救人员易产生烦躁不安的

情绪,在得不到及时救助的情况下易发生跳楼等,造成人员伤亡。 二、工作内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1、做好夏季设备的防暑降温,及时补充润滑油,严禁设备空转,严格监控设备升温现象。 2、密切关注油罐区、生产区周边农 田、沟渠、树林等区域,防止因燃烧杂物 以及自然风引发火灾事故。 3、对办公楼、装置区、储油罐及重 要生产区域附近的荒草、易燃物、堆积物 进行清理并加强罐区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检修或做卫生用的抹布及易燃物品要及时进行回收、处理禁止搁放在高温设备的管道、阀门上。 5、危险性高的物品要根据安全规范 予以保存和储藏,并且要定期进行检查 和清理,以断绝火源,并按照要求及时 进行通风。 6、对老化的电线、电缆及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机械要按时进行安全检查,要更换设备的要坚决更换,不能因小失大,易燃品要远离电线电缆处。 7、加强对消防设施的安全管理,完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巡回 检查制度,确保消防设施完好。 8、做好应急管理,针对夏季气候特点 开展消防演练。 9、及时对办公区域、装置区域、物品 储存区等开展夏季专项防火安全检查。 10、严格落实动火安全管理程序,检修 作业工艺交出要彻底,并做好现场安全监护,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

渡口船只安全管理规则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渡口渡船平安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航区水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靖宇县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渡口是指经批准设置在本航区水域内。包括渡运所需场地、码头、渡船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第四条渡口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平安管理责任的通知》规定。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需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 第五条渡口渡船平安管理由县政府统一领导。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为安全格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二章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设置迁移或撤销渡口应当符合交通建设规划和村镇规划并征求交通部门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八条渡口以必需设置为前提。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 2 页共 10 页

(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堤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平安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管理人员。 (四)有合格的渡船和相应资格的船员。 (五)有符合要求的码头和候船室或候船亭。 (六)公路渡口应当有与公路相连接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规范要求的满足渡运量需要的道路。 (七)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平安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处置预案。 (八)渡口两岸应当设置“渡口守则”和“乘客守则”标牌。以告示过往旅客、车辆。 第三章渡船 第九条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十条渡船应当坚持良好技术状况。并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 第十一条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核定乘额、载重线、抗风等级及有关平安注意事项。 第 3 页共 10 页

最新《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最新《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制定了《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最新《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

渡口管理制度

伍佑交管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所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域内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渡口是指渡口水域两岸、起讫点固定,专门供运送客货(主要为客)的渡船停靠的人工构造物及相关设施,包括码头、踏步、候渡棚、及安全设施等服务的相关设施. 第四条渡口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 第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镇政府统一领导,以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渡口村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交管所参与监督, 第二章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严禁私设渡口。 第七条设置、迁移、撤销渡口必须由渡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街)人民政府和县海事处加具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渡口以必须设置为前提,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 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乘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责任人、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经营人、监督电话等; (五)有合格的渡船和相应资格的船员; (六)有符合要求的码头和候船室或候船亭; (七)公路渡口应当有与公路相连接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满足渡运量需要的道路; (八)建立了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第九条渡口必须配备至少1名安全管理员,渡口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三章渡船 第十条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十一条渡船应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稳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 第十二条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额定乘额、载重线、抗风等级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其位置应放在易取处;汽车渡船所配消防设备应当有足够的能力,其安装位置应当能使灭火剂射及所有装载车辆。 第十四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和无线电设备,并按规定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油污、垃圾接收装置,严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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