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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自由贸易政策

中国香港自由贸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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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自由贸易政策

[摘要]自由贸易是未来的贸易趋势。解读自由贸易政策可以了解自贸协定的制定思想,更重要的是可以给贸易者以指导。本文是对中国香港自由贸易政策做了一个总结与梳理。首先对自贸区的发展、定义、分类做了简单的概况。然后总结中古自贸区的发展现状,从时间与空间的维度分析了中国自贸区的发展特定于未来趋势。最后对中国香港的自由贸易政策做了总结,从政策的目标、内容、附件三个维度结构化了中港自贸区政策。以期为了解中港自贸政策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字]自由贸易政策中国香港总结概括

1自由贸易区定义与概况

20世纪50年代初,美国提出了“自贸区”的概念。1973年国际海关理事会根据《京都公约》给出了自由贸易区的正式定义。

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通常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相互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绝大多数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限制,开放投资,从而促进商品、服务和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

自由贸易区一方面因取消关税和贸易数量限制措施可以直接对各成员贸易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区域内生产效率提高和资本积累增加,导致各成员经济增长加快的间接效果。

自由贸易区分为广义的自由贸易区和狭义的自由贸易区。广义的自由贸易区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自由贸易区,如中日韩自由贸易区(中国、日本、韩国)、如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自由贸易区等。狭义的自由贸易区是指地方政府建立的自贸区。如:如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德国汉堡自由贸易区、美国纽约1号对外贸易区,以及上海自由贸易区等。截止2013年全球已有1200多个自由贸易区,其中15个发达国家设立了425个,占35.4%;67个发展中国家共设立775个,占65.6%。

2我国自由贸易区的发展概况

我国的自贸区包括广义自贸区和狭义自贸区。

中国在建广义自贸区18个,涉及31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已签署自贸协定12个,涉及20个国家和地区,分别是中国与东盟、新加坡、巴基斯坦、新西兰、智利、秘鲁、哥斯达黎加、冰岛和瑞士的自贸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的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除了与冰岛和瑞士的自贸协定还未生效外,其余均已实施;正在谈判的自贸协定6个,涉及22个国家,分别是中国与韩国、海湾合作委员会(GCC)、澳大利亚和挪威的自贸谈判,以及中日韩自贸区和《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RCEP)协定谈判。如图1所示。

图1 中国广义自贸区发展概况

从图1中可以看出我国广义自贸区的发展存在以下四个特点:(1)自由贸易区范围未延伸至北美洲。从图1可以看出已与我国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国家包括欧洲、亚洲、南美洲、非洲,并没有北美洲国家。(2)主要和发展中国家构建自由贸易关系。主要和发展中国家构建自由贸易关系。已签署的12个自贸协定中有7个是发展中国家。(3)与发达国家建立自贸区是趋势。从08年开始签订的自贸协定主要是北欧的发达国家(4)签订一揽子协议是发展趋势。最开始签订协议只是关于某一方面的,通过多次签订涉及到多个贸易领域。08年之后则签订一揽子协定,则包括多个贸易领域。

中国已经建成的狭义自贸区目前仅有上海自贸区。多个省市申报自贸区,2014年1月22日,已经有12个地方自贸区获得国务院批复,进入到多部委联合调研的阶段。

上海自贸区的任务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以及完善法制。从以上任务可以看出,狭义是对广义自贸区的深化,能够更加释放自贸协定的能力。

3中国与香港自由贸易政策相关内容

3.1 中国香港自由贸易政策概述

2003年,内地与香港政府签署《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2004年、2005年、2006年又分别签署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和《补充协议三》。

《安排》的目标主要有三个:1.逐步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货物贸易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2. 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减少或取消双方之间实质上所有歧视性措施。3. 贸易投资便利化。

针对目标1,《安排》通过关税、关税配额/非关税措施、反倾销、补贴/反补贴以及保障措施这几个方面制定自贸协定。在关税方面要求,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对开具原产地证书的香港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关税配额/非关税措施方面,一方将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采取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符的非关税措施;内地将不对原产香港的进口货物实行关税配额。反倾销方面,双方承诺一方将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采取反倾销措施。

补贴/反补贴方面,双方重申关于世贸组织的相关规定,并承诺一方将不对原产于另一方的进口货物采取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方面,因零关税而进口激增导致同类产品产业竞争损失,可临时中止进口优惠,并可进行磋商达成协议。

针对目标2,《安排》通过市场准入、服务提供者、金融合作、旅游合作、专业人员资格认证这几个方面制定自贸协定。在市场准入方面,一方按照附件4中规定的时间和内容对另一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逐步减少或取消限制;双方可通过协商进一步实现贸易自由化。服务提供者方面,附件5规定服务提供者;世贸组织成员并享有法人地位,符合附件5“实质性商业经营”享受提供者优惠。金融合作方面,七项措施加强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的合作。旅游合作方面,允许广东居民赴港澳旅游;加强宣传合作。专业人员资格认证方面,鼓励专业人员资格的相互承认,并制定相应方法;推动技术人才的交流。

针对目标3,主要定义了合作领域,包括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食品安全、电子商务、中小企业合作。同时,双方通过提高透明度、标准一致化和加强信息交流等措施与合作,推动贸易投资便利化。

3.2中国香港自由贸易政策附件内容

《安排》中的具体内容全部以附件的形式呈现。本部分对附件内容做一个总结与梳理。安排中总共有6个附件。分别是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附件3:《关于原产地签发和核查程序》;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附件6:《关于贸易投资便利化》。

附件1中的内容分为两部分,一是对2004年对开具香港原产地证的货物免进口关税的决

定;二是对2006扩大免进口关税的步骤。第一部分涉及到附件2—货物的原产地规则说明;附件3—原产地签发和核查程序。附件2内容为,根据十一款规定,对完全在一方获得的货物或者在一方实质加工的货物认定为原产地。其中每一款下有若干条条款对完全一方以及实质加工做了规定。附件3则详细规定了原产地证书的格式要求、管理方法、报关程序的内容。附件4对商业类服务、金融类服务、娱乐文化类等11个服务领域给出了具体的开放承诺。附件5对服务提供者做了定义。服务提供者指自然人和法人,其中对法人形式提供服务给出具体标准。以及获得香港服务提供者待遇资格所需文件以及审批过程。附件6双方在贸易投资促进,通关便利化,商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透明度,中小企业合作,中医药产业合作,知识产权保护8个领域展开。每个领域包括合作机制和合作内容两个方面。

参考资料

[1] 新宇. 新上海新视野——新机遇——析上海本地股投资机会[J]. 现代工商, 2002 (9): 4-6.

[2] 内陆开放新机遇——自由贸易园区.新华网[引用日期2013-11-7].

[3] 自由贸易区综合保税区知识解读.陕西省财务厅[引用日期2014-01-12].

[4] 上海自贸区的“法律尺度”.法制网[引用日期2014-01-12].

[5] 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简介.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引用日期2014-02-11]

[6] 《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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