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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

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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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的公开范围

作者:五莲县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5年10月31日

一、应当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包括:

(一)、各类一审、二审、再审案件判决书,刑事二审维持裁定书;

(二)、管辖权异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案件的民事、行政裁定书;

(三)、发回重审裁定书;

(四)、各类补正裁判文书笔误的裁定书;

(五)、执行异议、复议的裁定书;

(六)执行案件中具有实体内容的裁定书。

二、下列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死刑判决(含死缓);

(三)、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

(四)、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五)、准予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

(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上公布裁判文书并有正当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

(七)、其他不宜上网公布的。

查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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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省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 第一条各类一、二、再审判决书全部上网,但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裁定书原则上不上网,但下列七类裁定书需要上网: 1.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2.不予受理的裁定; 3.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 4.驳回起诉、申诉的裁定; 5.发回重审的裁定; 6.执行异议的裁定; 7.执行复议的裁定和决定。 第三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案件的裁判文书一律不上网。 第四条调解书不上网。 第五条两种特殊情况:①敏感性、群体性案件或其他社会影响较大案件的裁判文书,主管副庭长认为有必要推迟上网公布的,经主管副院长审批,可以推迟上网;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明确要求不上网公布其裁判文书,确有正当理由的,由承办人层报主管副

院长审核批准,经主管副院长审核,可以不上网。 第六条裁判文书上网以裁判文书送达为准。省法院制作的2008年10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各中级法院制作的2009年1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各基层法院制作的2009年7月1日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属于上网公布裁判文书范围的,均应当上网公布。 二、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格式 第七条承办人应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认真书写,仔细校对,规范裁判文书格式,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第八条承办人应确保上网裁判文书电子文本与正本内容的一致性。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擅自对上网裁判文书的电子文本进行任何改动。 第九条对于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承办人应当删除电子文本中当事人、证人的相关涉密信息。 第十条当事人为自然人的,一般应保留当事人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但暴力犯罪被害人的姓名以“张××”、“王××”等代替。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其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和年龄,其余信息删除。 第十一条证人的姓名以“张××”、“王

裁判文书上网操作手册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省高院信息办编制 目录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目录 一、裁判文书上网的操作流程 二、裁判文书不上网操作流程 三、审判流程系统中【裁判文书库】菜单使用说明 四、执行文书的上传操作说明

五、裁判文书不上网的审批操作说明 六、不上网裁判文书的统计 七、已公开裁判文书及案件信息撤回操作 八、办案法院及法官如何查询文书上网情况 九、中国裁判文书网系统操作部分 十、中国裁判文书网平台对裁判文书上网的校验规则十一、裁判文书上网注意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6〕19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2016年7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9次 会议通过,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

接。 第三条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备注:所有的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都要上网。其中除行政调解书和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书需要上网外,其他一律走不上网审批。 第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

2018年高考政治试题海南卷及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本题共22小题,每小题2分,共44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现阶段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①企业里工人的工资收入属于按劳分配所得 ②公有制经济中职工的收入属于按劳分配所得 ③工程师提供新技术获得的收入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得 ④农民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的收入属于按生产要素分配所得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2.甲是市场上的一种畅销品。随着技术发展,作为甲的替代品且性价比更高的乙商品面世。若其他条件不变,下列图示中正确反映甲的价格变动的的: 3.我国某制鞋企业在意大利设立设计中心,负责设计鞋型;在西班牙设立采购中心,负责采购皮革:在柬埔寨设立生产基地,负责制作鞋底;在广州总部加工后,经香港配送世界各地。该经营方式反映的理念是: A.整合全球资源,充分利用各地的比较优势 B.通过产业转移,带动其他国家的技术升级 C.以国内市场换取海外经销渠道和先进技术 D.与国外企业联手经营,快速扩大市场份额 4.2007~2017年,金砖国家经济总量占全球的比重从12%上升到23%,贸易总额比重从1 1%上升到16%,对外投资比重从7%上升到12%,对世界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0%。这表明: ①金砖国家是全球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 ②金砖国家与世界各国经济联系日益紧密 ③区域经济一体化成为经济全球化的主流形式 ④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正逐步转向由金砖国家主导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定制生产被广泛应用于服装、制药、家电和工程等领域,越来越多的传统制造企业重视定制生产。据此完成5~6题。 5.下图反映某服装生产企业基于“互联网+”的智能定制生产模式。与传统“设计—生产一门店销售”的模式相比,该生产模式的优势在于: ①减少从生产到消费的环节,加速商品流通 ②以线上替代门店,提升消费者的消费体验 ③既有批量生产的规模效应,又能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④促进企业生产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变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6.个性化定制生产蕴含的哲学道理是: ①只要分析矛盾的特殊性就能把握矛盾的普遍性 ②只有具体地解决特殊的矛盾才能推动事物的发展 ③矛盾的普遍性是稳定不变的,而矛盾的特殊性是不断变化的 ④认识矛盾的特殊性,才能把握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本质 A.①③ B.①④ C.②③ D.②④ 7.欧佩克(OPEC)是石油输出国组织的简称,其原油产量约占世界原油产量的1/3.2016 年末,欧佩克与包括俄罗斯在内的其他一些产油国达成限产协议,协议有效期至2018年末。不考虑其它因素,由此可能带来的影响是: A.国际原油价格下跌 B.国际原油消费增加 C.原油替代品的消费减少 D.主要原油进口国的工业品价格上涨 8.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在财力紧张情况下,持续加大民生投入,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下列可直接改善民生的财政举措是: ①全面实施企业“营业业税改增值税”的结构性减税政策 ②设立国家专项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公共服务领域

最高法发布:最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及样式(权威解读+ 规范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 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 全国法院目前适用的主要诉讼文书样式颁布于24 年前。1992 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包括刑事、 民事、行政诉讼文书在内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实现了诉讼文书规范化、统一化。此后,又相继出台民事诉讼证据、简易程序、申请再审、执行以及破产、涉外海事诉讼等其他民事类诉讼文书样式。92 年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颁布,对人民法院规范裁判文书制作,引导当事人制作民事诉讼文书,规范人民法院、当事人、诉讼参加人的诉讼行为,促进公正司法,提高审判效率,维护当事人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次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修订具有重要意义。诉讼文书包括法院制作和当事人参考使用两大类。民事裁判文书是人民法院执行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统一法律适用,规范诉讼活动,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反映诉讼结果的最重要载体; 是法官公正审理案件、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体现; 是展示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弘扬法治精神、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司法产品。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作裁判文书样式,为全国四级法院和广大法官提供一体遵行的标准化文本,既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活动、司法行为规范化、公开化的最好体现。当事人参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行使或处分民事实体权利、程序权利以及认可、负担或履行民事义务的重要凭证。法院提供给当事人参考诉讼文书样式,帮助当事人解决了制作诉讼文书困难,是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而且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选择并适用诉讼过程中所需文书,客观上起到释明作用,有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为民事诉讼程序依法、有序、规范进行创造良好条件。 二民事裁判文书样式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就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和定位而言,它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回应,对诉讼争议作出判断并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进行分配,为当事人实现其实体利益提供依据,是法官对民事案件审判的最终结论。法官通过在裁判文书中分析说理,向当事人和社会展示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合法性、公正性、终局性。裁判文书不是对诉讼全部活动的完整展现,而是司法过程的提炼和总结,是审判成果的结晶,是司法公正重要的载体和最终体现。基于以上定位,民事裁判文书样式主要突出以下特点和内容: 第一,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突出不同审级特点。诉讼文书样式修订,遵循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精神,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明确要求判决书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争议焦点,说明法庭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的理由。强调裁判文书制作要从完善审级制度出发,明确一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认定案件事实和确定法律适用上,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二审判决书应当 把重点放在解决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的说理上,实现二审终审; 再审判决书应当把重点放在依法纠错、维护司法裁判权威上。

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济民一初字第03871号原告杨丁军,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淑宾,济源市北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济源石油分公司。代表人韩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东波,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源市中亿石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天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欧胜宏,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丁军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济源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济源石油分公司)、被告济源市中亿石油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亿石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丁军的委托代理人任淑宾、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东波、被告中亿石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欧胜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为了响应《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改制分流实施意见》,于2004年6月1日与其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同时,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又委托被告中亿石油公司与其签订了为期三年的代管《劳动合同协议书》,其到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处工作,期间的人员管理、

考勤、业绩评定、工资、社会保险及福利等全部是由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进行管理和支付;三年代管《劳动合同协议书》等同虚设,为此,其多次向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提出废除三年代管《劳动合同协议书》的要求,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答复:只不过是为了应付上级,你们仍是公司的人员,工资、社会保险以及福利待遇仍由公司按照原来的标准不变由公 司支付,委托中亿石油公司只不过是让中亿石油公司代发工资、跑腿代缴社会保险费而已,不会影响你们的实体权益,再废除三年代管《劳动合同协议书》没有必要。就这样拖至委托三年的代管《劳动合同协议书》期间届满,其未再续签委托代管《劳动合同协议书》,至今其仍留在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工作,其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及福利还由该公司支付。由于成绩突出,其多次被评为先进个人。为切实保护其今后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其才申请确认2007年6月1日之后与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其的申诉请求。其认为裁决是错误的,理由为:一、其虽然曾与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签订过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并不排除签订过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以后不能再与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形成新的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以其在2004年4月1日曾与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签订过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而认定2007年6月1日以后其与被告济源石油分公司再次形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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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一中民终字第68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 区高新技术工业村W2A栋3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文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石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仰坤,男,北京劳尔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主任,住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17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5号。 法定代表人黄小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晖春,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建序,男,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24楼1206号。 原审被告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2号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杨荣香。 上诉人深圳市凯立德计算机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凯立德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 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8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 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凯立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石磊、侯仰坤; 被上诉人北京长地万方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地万方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晖春、杨建序到庭参加诉 讼,北京中微恒业商贸中心(简称中微恒业中心)书面表示不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长地万方公司对自己制作完成的《“道道通”导航电子地图》(简称《道图》)享有著作权,在他人侵害其权利时有权请求给予著作权保护。现其主张凯立德公司的《凯立德全国导航电 子地图(335城市)》(简称《335图》)抄袭其《道图》,凯立德公司予以否认,法院将根据查明的事 实作出判断,经将《道图》与《335图》比对可见,《335图》中至少99处错误与不规范之处与《道图》 相同,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允许作品的雷同,但前提是需经作者各自创作完成,而不是基于未经许可对他 人作品的使用。就涉案导航电子地图而言,虽然相关的道路、结点、行政区划、地物要素、道路名称等 信息要素是客观的,属于公共资源,但对同一地理信息的筛选、取舍以及如何表达等具有创作的属性, 受著作权法保护。有关导航电子地图的信息采集和注记国家没有明确规范,企业据自己作业情况制作完 成,即会体现出企业自己的制作风格、特色。外业采集中因不同人对相关信息感受不同,决定了对同一 区域采集、选取信息和注记的不同,不同的企业不可能存在大量基本信息之外的雷同,如在信息筛选取 舍数量、内容、表达方面,特别是在错误及不规范方面的雷同。由于当事人双方属于国内为数不多几家 从事电子导航的企业,企业间相关的产品信息在主管部门网站上均有公示,凯立德公司有能力接触并了 解到长地万方公司的《道图》作品,对于上述雷同事实是否源于创作,其有责任提供证据给予证明。凯

裁判文书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平衡 [摘要]一般而言,基于司法审判权的本质要求,法院的裁判文书应该公开。在新媒体技术环境下,裁判文书上网已经日渐成为主导趋势和时代需求。但是另一方面,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的过度传播,并给当事人带来诸多负面影响。实践中,我国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做法不尽一致。有鉴于此,应当探寻一种统一的制度路径,为上网裁判文书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平衡依据。 [关键词]新媒体;个人信息保护;裁判文书公开;知情权 最高人民法院近几年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审判和执行公开的规定和意见,对公开的基本原则、具体范围和程序以及制度保障提出要求,各级法院也纷纷推行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以提高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并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裁判文书公开带来的诸多益处毋庸多言,下面先来讨论一下公开的依据有哪些。 一、裁判文书公开之依据 首先,从司法民主层面分析,公开裁判文书是实现公民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有效方式。知情权,又称获知权、知晓权、知悉权等,是公民获取有关社会公众领域信息以及与本人相关信息的权利,具体包括政府知情权、司法知情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知情权。[1]通过公开裁判文书,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可以知晓国家司法机关如何行使司法权,有助于实现司法民主的价值。孟德斯鸠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司法权也不例外。公开裁判文书可以让公众对司法权进行监督。此种监督可以预防并遏制司法腐败,促使司法官员依法公正地处理所有案件,进而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其次,从法律层面分析,公开裁判文书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我国1954年《宪法》在最高规范层面上对司法公开作了原则规定,即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现行《宪法》第125条保留了该规定。司法公开包括审判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的重要形式之一,从这个层面分析,裁判文书公开是实施宪法的方式之一。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都对审判公开原则予以“法律化”,如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等。 再次,从实践层面分析,公开裁判文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庭前公告、立案、开庭、庭审质证、编写裁判文书、宣告判决结果等司法活动的记录和反映,公开裁判文书会促使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严格规范其司法行为,让其不断提升自身的司法能力并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是实现公众相

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海民初字第21789号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永丰高新技术产业基地IV区4号永丰商业中心2号楼B座。负责人吕国清,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彬,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王育新,男,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职员。被告徐倩,女,1985 年1月6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石铁成,男,1977年5月10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石英男(系北京市友四方浴池业主),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淀新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与被告徐倩、石铁成、石英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被告石铁成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有管辖权的民事裁定。经公告送达,该裁定已于2014年1月8日生效。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依法组成由法官柏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闫少梅、祖砚铭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陈建彬、王育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倩、石铁成、石英男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农

商行海淀新区支行起诉称,2008年3月17日,徐倩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借00070《借款合同》,向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借款102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08年3月19日至2011年3月18日;月利率为6.93‰,按季付息,到期还本;借款逾期后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实际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30%的逾期罚息;未按合同约定清偿的借款利息按逾期罚息率计收复利。同日,石铁成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抵00070《抵押合同》,以其个人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三区15号楼1318、1011房产(京房权证丰私字第68070号)作为抵押物,为徐倩的上述借款提供房产抵押担保。同日,石英男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北京市友四方浴池(以下简称友四方浴池)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签订2008海淀新区个保00070《保证合同》,为徐倩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依约向徐倩发放借款102万元。2011年3月18日借款到期后,徐倩未依约偿还借款,石铁成、石英男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会计核算系统扣收1元,徐倩尚欠借款本金1019999元以及相应利息至今未还。现农商行海淀新区支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徐倩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19999元及暂计算至2013年7月11日的利息247410.40元,以及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日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石铁成以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丰台

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杭下商初字第1329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张长弓。委托代理人:张震宇。被告: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江亮。被告: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喜。被告: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江亮。被告:浙江珍琪电器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江亮。被告:童江亮。被告:龚凤梅。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下称兴业银行杭州分行)为与被告杭州珍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珍琪公司)、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誉公司)、浙江珍琪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珍琪公司)、童江亮、龚凤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3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业银行杭州分行的委托代理人张震宇,孙晓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珍琪公司、东方公司、中誉公司、浙江珍琪公司、童江亮、龚凤梅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起诉称:2010年6月23日,原告兴业银行杭州分

行与被告东方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东方公司所有的台州市太阳谷小区·曼哈顿广场1-5幢裙楼105号、106号、107号至109号、8幢1层、9幢1层房产作抵押,为抵押权人原告与债务人被告杭州珍琪公司的债务的清偿提供担保。有效期自2010年6月23日至2014年6月22日止,担保范围:最高本金限额587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并领取他项权利证书(他项权证号:台房他证台字第 T0017447-T0017451号)。2011年6月22日,原告兴业银行与被告东方公司另外签订《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一份,约定以东方公司所有的台州市太阳谷小区·太阳谷花园48幢的在建工程作抵押,为原告给予债务人被告杭州珍琪公司在2011年6月22日至2014年6月21日的抵押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在抵押最高债权额12265300元内的债权(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担保。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并领取台房建台字第J0000039号在建工程抵押权证书。同日,原告兴业银行分别与被告中誉公司、被告浙江珍琪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各一份,约定上述被告为原告与债务人被告杭州珍琪公司的债务的清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11年6月22日至2012年6月21日止,担保范围:最高本金限额3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

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可以公开吗 题要 法律规定无论任何案件的宣判必须一律公开。判决书的内容本来就是公开的,不构成侵权。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可能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审判都都不公开,证据材料也不公开。但不涉及宣判。 法官经过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最后都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判决,同时制作民事判决书,然后当庭向当事人宣判。那么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可以公开吗?如果是涉及到当事人隐私的内容呢?此时是否也要公开?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 进行了解。 ▲一、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可以公开吗 法律规定无论任何案件的宣判必须一律公开。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可能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开庭审判都都不公开,证据材料也不公开。但不涉及宣判。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任何案件的宣判,都一律公开进行。也就是说,判决书的内容,严格按程序要求,任何公民都是有机会旁听宣判的,也就是一律公开的。早在几年前,很多地方法院就开始试点公民可以按照规定到法院档案部门阅

卷。法院案件卷宗的正卷部分一般可以供公民查阅(副卷一律保密),只有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部分文件不能查阅,比如加密的证据材料。但判决书都可以查阅得到。现在针对法院的审判腐败问题,很多人提出法院判决书应该全部“上网”供查阅,但是全国法院还没有全面施行,但有有些比较发达地方的法院把判决书都是全部公开挂上网了的。还有比如“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全国各地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都是集中上网了的。 所以,判决书的内容本来就是公开的,不构成侵权。只有极少数情况例外,比如: 某强奸幼女案中,按照保护个人隐私的规定,判决书中应当使用被害人的化名而禁止使用其真名,但由于法院的疏忽,使用了被害人真名,导致当事人隐私泄露,这个是法院的过错造成隐私侵权。明知这种情况,侵权人还故意把判决书的内容到处公开宣扬的人,具有明显恶意,构成侵权。 ▲二、民事判决书的生效时间是多久 在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15天后生效。如果是二审判决的话,那么送达当事人就会立即生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民申字第594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亚庆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秦安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谢元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继军,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雷鸣,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可口可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特拉华州纽卡斯尔县奥雷吉街1209号公司信托中心。 法定代表人:William D. Hawkins,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桂桥路539号。 法定代表人:翁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剑国,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亚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庆公司)与可口可乐公司、上海申美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美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8日作出(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年7月21日,亚庆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09年2月18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听证,现已审查完毕。 亚庆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认定“酷孩”与“酷儿”有明显区别缺乏证据证明。就文字本身进行比较,两者是极为近似的。其文字结构相同,均以“酷”来修饰其后的名词,“酷”字是最能引起相关公众注意的。尽管“孩”和“儿”在字音和字形上有区别,但“酷孩”与“酷儿”的含义均为“时尚的小孩儿”,含义一致。二者仅在商标较不重要的部分有所区别,且已经造成混淆,故应为近似商标。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未依法保护“酷孩”注册商标的权利,原审法院仅考虑“酷孩”与“酷儿”两个商标表面的音形义的区别而不考虑“足以混淆”的结果。可口可乐公司无视“酷孩”在先注册商标的权利,大规模使用与其近似的“酷儿”商标,使公众足以认为使用“酷孩”商标的产品来自于“酷儿”商标的权利人,或者在某种程度上与其有关,从而贬损了“酷孩”商标的显著性,致使使用“酷孩”商标的产品失去进入市场的能力。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可口可乐公司、申美公司停止在第32类商品上使用“酷儿”文字商标标识,销毁相关商标标识,在全国性媒体上向亚庆公司赔礼道歉。 可口可乐公司答辩称:1、“酷儿”已获国家商标局核准成为注册商标,其与“酷孩”商标不构成近似,

法律人常用信息查询网站汇总 转自公众号:法边社“专业视角、客观态度、通俗语言,解析事件的法理和社会意义” 一、主体信息查询 1、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e518444253.html,/ 2014年3月1日正式运行,目前已经能查询全部范围内任一家企业的工商登记基本信息,具体包括公司注册号、法定代表人、类型、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地、营业期限、经营范围、登记机关、经营状态、投资人信息、公司主要备案的高管人员名单、分支机构、清算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目前企业公示信息尚未开放查询。 2、各省、市级工商局网站 这些地方性的网站在国家工商总局“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上线之前,可以说曾发挥巨大的查询作用,这些网站以前提供过信息公示系统所查询的主要信息,如果各位实在在国家级的网站上查不到,说不定到这些地方性的查查也会有所发现。 3、各省、市级信用网 这些网站是地方性主导的,一般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办为主,如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e518444253.html,/、浙江

企业信用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e518444253.html,/等,基本信息都有,但如需要更全面的如年检信息、对外投资信息、商标、变更、劳保等信息,则可能需注册会员资格等。本人在实务执业中,发现基本上各个地方都有类似的网站。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e518444253.html,/ 该网可以查询全国范围内所有领取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信息,显示与实体组织机构代码证完全一致。这个网站居然可以打印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扫描件。 5、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e518444253.html,/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e518444253.html,/仅适用于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公众公司 该网站无需注册,可查询内容十分丰富,包括该公司就各重大事项发布的公告、分红情况、财务指标、公司年报等。6、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e518444253.html,/ 该等网站与巨潮资讯网信息有所交叉,但侧重点略有不同。 7、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e518444253.html,/ 该等网站与巨潮资讯网信息有所交叉,但侧重点略有不同。 二、涉诉信息查询

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杭下民初字第372号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德森。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徐一雯。 被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庆周。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9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幼戎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不能就诉争房屋价值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申请对诉争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出具后,本院又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4年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德森、徐一雯,被告委托代理人赵庆周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争吵,感情逐渐冷淡,2013年7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由于原告明确表示婚前购买的现代景苑属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于是被告方提议婚姻与财产问题分开处理。

原告与被告的财产问题主要有三点:第一,现登记于原、被告两人名下的现代景苑X幢XXXX室房产实际是原告的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该房产实际系原告婚前独自购买,早在2008年10月原告就与开发商订立了购房合同并在当时支付了85万元的定金及首付款,剩余35万元每月2775.08元的按揭款项也一直是原告归还。只因2011年颁发产权证时按当时的政策发证部门对买房者已婚的要求必须将配偶 名字一并登记在产权证上,所以产权证上会有被告的名字,但实际被告由始至终未对该房产出资过,房产非原被告的共同财产。第二,为装修现代景苑房屋,原告通过家人借款15万元,该笔款项全部在被告手中,但装修初期被告就因一些琐事与原告争吵后撒手不管装修事宜,最终装修只得由原告的家人另行再筹措资金帮助处理,但这15万元装修款被告至今未归还。第三,两人曾一起以被告名义购买过一款20万元的理财产品,该20万元中有5万元是原告的个人存款,要求被告一并归还。综上所述,诉请判令:1、杭州市下城区现代景苑X幢XXXX室房产归原告所有;2、被告向原告返还装修款15万元;3、被告向原告返还存款5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乙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逐渐冷淡症结在于原告父母对儿子婚姻干预过多,尤其是涉案房屋装修好之后,被告因无力承担房租几度要求搬进去居住却遭到了原告父母

判决书与裁判文书的区别 一、判决书 判决书,法律术语,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法院生效的判决书从2014年1月1日起在互联网全面公布,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以及不宜“晒”的4类判决书外,公众均可随时查阅。 判决书的制作,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特点。 (一)规范性。为了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最高法院制订了规范、标准且实用的各类司法判决的文书样式。因此,各类判决书的写作程式,应当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制作判决书的规范要求。简言之,司法判决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印制规范。 在技术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字体规范,即法院名称应用2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用1号宋体字,案号及正文应用3号仿宋体字。 二是要求标点符号规范,即遵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三是要求数字规范,即按照《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司法文书的特点,正确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 在印制规范上,一是要求文书用纸规范,即司法判决应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

二是要求文书版式规范,即文书每页一般应为23-24行,每行28-30字,页边距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在页脚居中或靠右位置标注页码。 三是要求装订规范,即司法判决正文为两页以上的,应使用在左空处粘贴的方法,不能用订书机装订。规范严谨的司法判决必须符合上述标准。 (二)创新性。各类案件之间、相同种类的具体案件之间千差万别,因此判决书不能拘泥习惯格式,不能千案一面,而应在规范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所谓创新,指的是适应案件变化的特点,为强化司法判决的理性含量而在文书制作方法上所做的变革。创新并不是对技术规范或印制规范的改变,也无现成的公式可以遵循。当前司法判决的常见病是囿于官式的呆板格式,由于欠缺对具体案件特点的考量,对千差万别的案件套用固定的制作模式,固守传统的写作方法,使得本应无可非议的“查明”、“依据”、“裁决”的司法判决三段论模式,给当事人或公众留下了法院判决不讲理的印象。产生这种不良印象的根源,在于千篇一律的司法判决制作方法割裂了具体案件的裁决文书中各构成部分之间的有机联系,具体表现为引述证据的缺失、认定事实的突兀、说理的贫乏、前后表述的矛盾、作出结论的武断、援用法律的随意等。这种缺乏创新性的司法判决严重损害了法院裁决的权威性,也对法官公正司法的形象造成了负面的影响。 行政和民商案件常见的创新体例是: 1、在当事人诉辩称之前,简要叙述争议事项;

裁判文书公开研究 著作权人:Apple-iPhone4 摘要: 裁判文书的公开对增加司法透明、司法公开等方面意义重大, 但目前我国裁判文书的公开存在诸多问题, 需要全面、理性地予以审视, 也需要不断地予以规范和引导。 关键词: 裁判文书公开完善 裁判文书公开是指法院通过一定的途径将自己作出的各类法律文书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公开。①它是宪法及各个诉讼法所规定的审判公开的应有之义。它有利于增加司法透明, 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宣传法制;有利于实现对司法行为及公众行为的正确引导;有利于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提高审判水平。 然而,目前我国在裁判文书公开方面还存在许多不足:一是立法上,对裁判文书公开没有作明确规定;二是许多法院错误理解当庭宣判的含义,往往事先写好判决书,后开庭审理,不顾当庭质证、认证的情况,径行宣判;三是很多裁判文书中不说明或不正确说明诉讼各方对事实、证据的主张,不提或不详细说明诉讼各方在审判阶段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对证据采信与否的原因、证据证明的事实内容不作说明;四是为公众查阅裁判

文书设置种种障碍,大多数法院都不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外的人员或组织查阅裁判文书,即使是该案或与之有关联案件中的律师也要有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律师证才能查阅。对此,本文将尝试作如下分析,以期与读者探讨。 一、裁判文书公开的法律依据和精神内涵 1.裁判文书公开的法律依据。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 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理论界一 般认为审判公开要求之一即为裁判文书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 《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规定人民法院将逐步建立裁判文 书、诉讼档案的查询制度。 2.裁判文书公开的精神内涵。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 裁判文书公开则 蕴涵着以下精神:防止国家权力滥用—主要是司法权的行使,将其 规范在法律范围内;彰显了人道主义和人人平等思想,尊重当事人 的人格和尊严,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 利。今天,人类日渐走向更加法治、更加民主、资讯更加公开的信 息时代, 裁判文书公开更被赋予了新的时代精神:以公开作为实现 司法民主的手段之一,保证公众行使对社会事务(包括司法事务)的 知情权;确保国家权力—司法权行使的正当化和合理化。 二、裁判文书公开与审判公开的关系 审判公开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制度,也是我国诉讼制度的基石。 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为落实这一制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

中国裁判文书网简易使用指南 中国裁判文书网,除拥有检索查看收藏分享下载的主体功能外,同时提供用户注册登录,建议,留言等附加功能,满足用户对裁判文书网多样的使用需求 1快捷检索框 快捷检索通过在快捷检索文本框输入关键词即可实现 (1)快捷检索支持关键词联想推荐在快捷检索框中输入关键词后,联想推荐案由关键词审理法院当事人审理人员律师律所法律依据八个类型的信息 (2)快捷检索支持拼音检索,包括全拼和简拼 (3)裁判文书网支持检索记录自动保存裁判文书网可以保存最近五条检索记录 2高级检索窗口 高级检索通过在高级检索窗口中填写多个信息项来实现 高级检索可以实现多个信息项组合检索裁判文书网的高级检索中提供全文案由案件名称案号法院名称法院层级案件类型审判程序文书类型裁判日期审判人员当事人律所律师法律依据等共计15个信息项的检索,从而实现多信息项组合检索功能 3在结果中检索 裁判文书网支持在结果中无限次检索在列表页检索框中输入或选择新的检索条件,默认在当前检索结果的基础上检索裁判文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结果会展示哪些内容?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结果分别在列表页和全文页展现 1在裁判文书列表中,除展现符合检索条件的裁判文书外,还有关联文书以及分类引导树的显示 (1)关联文书 关联文书通过文书案号,将一二审文书关联在一起显示,客观完整的展现案件的最终结果关联文书会显示文书的审理程序审理法院案号裁判日期结案方式五项信息 (2)分裂引导树

列表页左侧,分为关键词案由法院层级地域及法院裁判年份审理程序文书种类七种分类引导 2在裁判文书网全文页,除展示裁判文书的具体内容,还有裁判文书关联文书目录概要的展示 (1)关联文书 全文页的关联文书展示与列表页关联文书相同的内容 (2)目录 用户点击全文页的目录图标,会展开当前裁判文书的目录;点击目录中的段落名称,会自动定位到裁判文书的相应位置 (3)概要 用户点击全文页的概要图标,会展开当前裁判文书的基本信息和法律依据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收藏功能如何实现? 在用户登录状态下,中国裁判文书网可以将检索条件收藏为查询模板将裁判文书的收藏至案例包以及对查询模板和案例包的增加删除查询名称修改 1查询模板 在登录状态下,在列表页中点击收藏检索条件按钮,可以将当前检索条件收藏至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查询模板 登录用户可以在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查询模板中可以实现对查询模板的查询删除名称修改;点击模板名称链接,可以跳转到以该查询模板为检索条件的列表页;点击个人中心-我的 收藏-查询模板中的查询模板列表中的查看信息,可以查看用户从上次登录到此次登录期间,该查询模板条件下,新增加的文书数量 在登录状态下,在列表页中点击收藏,或批量收藏按钮,弹出选择案例包窗口用户选择或新增案例包,可以将文书收藏至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案例包 登录用户可以在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案例包中可以实现对案例包的查询删除名称修改 登录点击个人中心-我的收藏-案例包中的案例包名称,进入收藏文书列表页,可以查看下 载收藏的文书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文书下载功能有哪些实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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