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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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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知识点纲要——

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1刑法概念----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

1.2刑法的基本原则

1.2.1罪刑法定原则

1.2.2罪刑相适应原则

1.2.3适用刑法一律平等原则

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2.1犯罪的概念

2.2犯罪的特征

2.2.1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2.2.2行为的刑事违法性

2.2.3受刑罚处罚性

三、犯罪的构成

3.1犯罪主体

3.1.1刑事责任年龄

注:如何理解和计算周岁

刑事责任年龄划分的意义

3.1.2刑事责任能力

3.2犯罪主观方面

3.2.1犯罪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3.2.2犯罪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3.3犯罪客体

3.3.1犯罪客体概念

3.3.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区别

3.4犯罪客观方面

3.4.1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

3.4.2犯罪行为——作为与不作为

3.4.3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故意犯罪形态

4.1、故意犯罪形态概念

4.2、犯罪预备

4.3、犯罪未遂

4.4、犯罪中止

4.5、犯罪既遂

五、排除犯罪的事由

5.1、排除犯罪的事由概念

5.2、正当防卫

5.3、紧急避险

六、共同犯罪

6.1、概念

6.2、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七、刑罚的裁量

7.1、刑罚概念

7.2 刑罚的特征

7.3刑罚的体系

7.3.1主 刑

7.3.2附加刑

7.4刑罚的裁量

一、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1刑法概念:简单说,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具体说,刑法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对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处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这里我们要区分两个概念:违法和犯罪。

常常有很多人认为违法就一定是犯罪,也就是违法=犯罪,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违法和犯罪是有区别的。 违法是个外延很大的概念,违法并非犯罪,但犯罪必然是违法。

两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和主观恶性程度不同。1.2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在立法、解释和适用的过程中必须普遍遵循的一些全局性、根本性准则,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1.2.1罪刑法定原则

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构成什么罪以及对这种罪处何种处罚,均须由刑法明文规定。刑法里如果没有明文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的,即使这种行为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得定罪处罚。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

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目前,我们国家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有十种,十宗罪。我们来看一下这10宗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这10大类罪里面还有很多具体的罪名。

一个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必须是在这10类犯罪范围之内,如果不在这十宗罪内就不属于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1.2.2是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也就是说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是成正比的,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罪刑相当。

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2.1犯罪的概念——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在这个概念里,包含了犯罪的三个特征。

2.2犯罪的特征

2.2.1第一个特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对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是违法和犯罪的重要区别。

2.2.2第二个特征,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一切犯罪行为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并非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是危害社会行为的同时又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才是犯罪。

2.2.3第三个特征,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受刑罚处罚性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在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犯罪的构成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

3.1犯罪主体: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法人(单位组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重点讲解犯罪主体当中的自然人犯罪。

自然人成为犯罪主体,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二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三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想当犯罪主体也不容易,必须具备这三个方面的要求。

这里需要重点解释的是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3.1.1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在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中都有所规定,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 对自己的犯罪行为 应负刑事责任 必须达到的年龄。

多数国家刑法中的刑事责任年龄都采用三分制或四分制。我国刑法

根据 对少年儿童的危害行为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为指导,在刑法典第17条里对责任年龄作了较为集中的规定,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与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三个年龄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小于14周岁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是完全 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就是说,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做了多么严重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事情,都不负刑事责任。

但家长或监护人必须对小孩子加以管教,由政府收容教养。并且会留下违法犯罪的记录,其监护人(小孩父母)负有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要求他们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哪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犯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一共8种罪,要负刑事责任。除了这8种罪之外,犯其他的罪一律不负刑事责任。

一个知识点, “周岁”的理解和计算问题:

首先,法律上所指的周岁是用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出来的行为人的实足年龄,而不是根据民间的农历或其它历计算出来的“虚岁”。其次,刑法中的年龄计算,只有分别过了14、16、18周岁的生日,从生日的 第二天 开始,才认为是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

比如,某人于1986年1月1日出生,2000年1月1日是他的14周岁生日, 2000年1月2日为已满14周岁。

同样,至2002年1月2日为已满16周岁,至2004年1月2日为已满18周岁。已满多少多少周岁,是从一个人过完周岁生日后的第2天算起。

因此,一个人即使是14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也不能视为已满14周岁,仍然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按照我国刑法典第17条第1款的明文规定,满16周岁的人属于完全负刑事责任人,只要犯罪,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刑罚处罚。

3.1.2刑事责任能力

我们知道,正常情况下,一个人的智力水平和精神水平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步提高,但也有个别。一个人如果智力发育缓慢,或者精神

有问题,对其行为及其后果难以充分认识,在触犯刑法时应区别对待。

为此,法律又从智力和精神状况方面,对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所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所具备的 刑法意义上的 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在民法上,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的精神病人是无行为能力人;在刑法上,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被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由于他们无法正确认知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注: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 负刑事责任。

因此,判断一个人是否成为犯罪主体,要从这三个方面来加以衡量:首先看是否实施了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二行为人的年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三行为人的智力和精神状况方面是否正常和成熟,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只有这三方面都达到了,才成为一个合格的犯罪主体。

3.2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有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目的与动机等因素。

3.2.1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凡是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就是直接故意;

凡是放任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的,就是间接故意。

对于一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量刑,要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主观恶性不同,施予的刑罚也不同。

3.2.2犯罪过失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称为疏忽大意的过失;

已经预见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但轻信自己的行为不会发生危害后果,却发生了危害后果的,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3.3犯罪客体

3.3.1犯罪客体概念: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但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有很多种,但是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不是一般的社会关系,像友谊关系、借贷关系等这些关系都是一般的社会关系,不在刑法保护之列,不能成为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第13条有明确的表述: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国有财产或者集体所有的财产权,公民私人的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等。

3.3.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我们经常容易将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混淆,我们来看一下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是抽象,它是一种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如公民的人身权,公民私人的财产所有权,社会主义制度等等。犯罪对象是具体的,它是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的人或物。

(2)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伤害,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伤害。

案例:小偷宋某,男,20周岁,潜入某大学校园内进行盗窃。一天,学生李某(18周岁)在宿舍睡觉,没有锁门,宋某于是趁李某熟睡之际入室盗窃,窃取李某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一部。

思考:此案中,犯罪主体是谁?犯罪客体是什么?犯罪对象是什么?

A犯罪主体是小偷宋某B犯罪主体是学生李某

C犯罪客体是学生李某D犯罪客体是学生李某的笔记本电脑,手机

E犯罪客体是学生李某的私人财产所有权。

F犯罪对象是学生李某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

分析:犯罪主体是小偷宋某。答案:AEF

3.4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方法、犯罪的时间、地点等。

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是任何犯罪不可缺少的,没有危害行为也就没有犯罪。

3.4.1犯罪行为:是指犯罪主体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它包括作为和不作两种基本形式。

<1>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这个很好理解了,比如说抢劫,偷盗,杀人等等,这都是作为犯罪,必须采取某种积极的行为去做。再比如说,某人要去杀人,没有刀或枪,你帮忙买刀或借枪,协助别人杀人,同样是积极的作为犯罪,属于故意杀人。

<2>不作为

作为可以犯罪,有的时候一个人不作为,不采取行动也可以构成犯罪。

比如:警察甲与乞丐乙同时在路边看两人打架,一人将另一人打死。虽然同样是袖手旁观,警察甲和乞丐乙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乞丐乙的看热闹不违反法律,但警察甲的行为就属于违反法律,属于不作为犯罪。因为作为人民警察,他有义务制止他人的打架行为,但是他没有制止。不作为犯罪,就是法律要求一个人有做某种行为的义务,但如果没有做,就是不作为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作为犯罪的大致有3种情形(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不作为犯罪的 作为义务 大致有3种),

(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2)职务及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四、故意犯罪形态

4.1、犯罪形态概念:是指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由于主观或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犯罪状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和犯罪既遂。

4.2、犯罪预备: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的特征:主观上为了犯罪,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即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和制造条件;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我国《刑法》第22条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3、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犯罪未遂的特征: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犯罪行为进入了施行阶段,如盗窃者已经打开门锁、投毒者已经开始放置毒物。

(2)、犯罪未得逞。通常表现为没有发生犯罪结果。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等。

我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4、犯罪中止: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能达目的而不欲”。

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4.5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犯罪构成的

全部要件,也就是完整的实施了危害行为,犯罪处于完成完成形态。

对于既遂犯,按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

注: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包括完成形态和未完成形态。完成形态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的,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形态,是犯罪的一般形态。未完成形态是不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是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修正,是犯罪的特殊形态,它包括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未完成形态也有其犯罪构成,它是一种具备修正的构成要件的犯罪未完成形态,这是追究犯罪预备行为的刑事责任的法理根据。同犯罪既遂相比,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犯罪预备行为同样具有可罚性,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

五、排除犯罪的事由

5.1、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虽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构成犯罪的事由。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两种排除犯罪的事由,一种是正当防卫,一种是紧急避险。

5.2、正当防卫: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本人所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虽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但如果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其目的就在于鼓励和支持广大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及时有效地制止各种不法侵害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社会秩序。

案例:河南省邓州市陶营乡吴岗村青年民兵吴海占深夜回家,发现一名盗贼正在偷盗自己的农用车,遂与盗贼撕打起来。盗贼用铁棍向吴打来,吴带伤夺过铁棍反击砸中窃贼,将其擒获。因为盗贼负伤,将其送往医院。

不久,吴海占收到法院传票。原来,盗贼赖某盗窃未遂被砸伤后住院近一个月,花费5000余元,出院后,被确定为7级伤残。其亲属聘请律师,以吴海占“侵犯其生命健康权”为由,要求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此案经法院调查庭审作出判决:吴海占勇夺铁棍击伤盗贼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正当防卫是同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是我们所应当提倡的。只有同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的人多起来,犯罪分子才不会有恃无恐,才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大家想想,现在的犯罪分子为什么这么猖獗啊?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很多人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从这一点上来说,正当防卫更是我们应该提倡的,这更是一个民族

所应该具有的血性。

5.2.1正当防卫必需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⑴ 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是针对不法的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⑵ 防卫的时间条件: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实际存在的侵害行为。

⑶ 防卫的主观条件:具备正当的防卫意图,目的是为了为了保护公共、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是故意挑逗、引诱别人侵犯以图恶意报复。防卫挑拨是指行为人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衅、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而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4) 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而不能针对无辜的第三者。

(5) 防卫的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伤害。防卫的手段与强度应该与不法侵害行为相当。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则是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2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因紧急避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中的危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⑴ 人的生理、病理原因所引起的危险;

⑵ 人的不法侵害所引起的危险;

⑶ 自然灾害所引起的危险;

⑷ 动物侵袭所引起的危险。 

5.2.1紧急避险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①起因条件:有危险发生,也就是有某种可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危害。

采取紧急避险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如果是非法权益,不属于实行紧急避险。

比如,一个公民受到一个劫匪的跟踪,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非法侵入他人的民宅以躲避劫匪的跟踪,这种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相反,如果小偷为了逃避公安人员的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则不能视为紧急避险。因为,在公安人员追捕小偷的事件里,小偷保护的不是自己的合法公益。

②时间条件:必须是为了避免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才能实行紧急

避险。

尚未发生的危险或者已经结束的危险,以及主观假想的危险或者推测的危险,都不能采取紧急避险行为。

③对象条件:为避免危险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害而采取的是牺牲无辜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但作为紧急避险对象的、牺牲的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比所保全的合法权益要次要,而且它的牺牲确实可以换来较大权益的保全。

如果是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合法权益而牺牲了很多人的合法权益,那就是得不偿失的违法行为,也违背了紧急避险的立法意义。

④限制条件:行为人只能在迫不得已情况下实施。

⑤主观条件:具备正当的避险意图,即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过错,是一种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

5.2.2紧急避险赔偿损失

其实这涉及的是由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

在这里,我们首先明确,由于紧急避险所造成危害后果的,不属于犯罪,因此,不属于刑法所调整的范围。由于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失赔偿问题,由民法调整。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六、共同犯罪

6.1、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行为。

①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②共同的犯罪故意。也就是犯罪共同人都知道自己在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认识到其他犯罪人在与他一起共同实施某一犯罪活动,对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后果,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

③共同的犯罪行为。即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个犯罪目标,互相配合,互为条件,都是为了完成同一个犯罪。

案例:一正常成年男子指使一名精神病患者打死了自己的仇人。精神病患者与这名男子构不构成共同犯罪?

分析:不构成。精神病患者不是犯罪主体,只是这名男子借刀杀人

的工具。这名男子独自构成故意杀人罪。(成年人指使小孩子偷东西)案例:借刀给劫匪使用 河南一大学生"零"抢劫仍获刑

17岁的郭某于2007年高考后来到河南某工业技师学院求学。2007年9月5日下午,郭某的老乡戚某(未满18周岁)来找郭某借钱。因郭某没钱,戚某就让郭某去借把刀使使,并告诉郭某是抢钱用的。郭某在明知戚某要去抢劫的情况下,出于义气,仍将一把砍刀和一把匕首交给二人使用。

拿到刀后,戚某于2007年9月5日对正打电话的赵某进行抢劫。经郑州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1393元。经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所受伤为轻微伤。2007年9月6日凌晨1时许,公安民警在案发现场附近将戚某抓获。当天上午,在河南某工业技师学校将郭某抓获。

郭某被抓时,觉得自己实在冤枉。认为借刀给老乡不是犯罪。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郭某在明知戚某向其要刀是去抢劫的情况下,仍为戚某等人提供刀具,应认定是抢劫犯罪的共犯。但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戚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是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对被告人戚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郭某予以减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河南某大学学生郭某,被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另一被告人戚某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上述案例说明,“共谋而未共行”的行为也构成共同犯罪。

6.2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我国刑法根据共同犯罪人的作用并考虑犯罪人的分工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并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原则。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主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也就是帮助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 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对于胁从犯,应当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七、刑罚的裁量

7.1刑罚: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制度。犯罪是刑罚的根据,刑罚是犯罪的结果。刑法的作用只有通过刑罚对犯罪分子给予处罚才能实现。

7.2 刑罚的特征: 刑罚是所有制裁方法中最最严厉的、最具强制性的制裁方法;刑罚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适用于犯罪分子;我国刑罚的执行机关有法院、监狱、公安机关。

7.3、刑罚的体系

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刑罚体系由主刑和附加刑构成。

7.3.1主 刑: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于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共5种。

①管制:管制是主刑里面最轻的,它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只是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和并由人民群众监督改造。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3年。

②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就地实行劳动改造的方法。适用于罪行较轻,但需要短期关押的犯罪分子。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并对受刑人进行劳动改造。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个月可回家1——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发给劳动报酬。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

③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时期的人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改造,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刑方法。这是我国适用最广泛的一种刑罚方法。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20年。

④无期徒刑:⑤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刑法中最严厉的刑罚。它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社会危害特别大的犯罪分子,只有中级人民法院才能做出死刑的判决且应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于死刑。

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共同构成死刑这一刑罚方法,而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对应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若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缓期2年执行,若两年内没有故意犯罪行为可改为无期徒刑。缓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死缓期间又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应执行死刑。

缓刑与死缓的区别?

⑴ 适用前提不同。缓刑以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以判处死刑为前提。

⑵ 执行方法不同。缓刑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死缓将犯罪分子监禁,强制改造,以观后效。

⑶ 期限不同。缓刑考验期限,受原判刑期限制而有不同的法定期限;死缓的期限,明确规定为2年。

⑷ 法律后果不同。经过缓刑考验,对犯罪分子或者不执行原判刑罚,或者撤销缓刑;死缓期满后,或者减刑,或者执行死刑,而且死缓执行期间亦可执行死刑。

7.3.2附加型: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它的特点是既可以配合主刑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

①罚金:②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⑴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是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⑵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⑶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⑷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③没收财产:犯罪分子的所有或一部分财产强制无偿地收归国家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只限于没收犯罪分子的个人所有的财产,对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财产不得没收。

④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7.4刑罚的裁量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犯罪分子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具体的量刑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数罪并罚、缓刑。

①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对于累犯,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除外。

②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③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④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人同时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具体的标准,应该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期限以上,酌情决定。

注: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20年,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管制最高不超过3年。

⑤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拘役的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 犯罪分子 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原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循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⑥减刑:是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注: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的,不能少于10年。

⑦假 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总结:以上我们从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犯罪的构成 ,故意犯罪形态,排除犯罪的事由,共同犯罪,刑罚制度七个方面对刑法进行了学习。

虽然我们学习的时候是以问题为单位,但实际上这几个方面是有机统一整体,在遇到具体的法律问题时应该从这几个方面有一个整体的考量,而不应该加以认为的割裂,否则就会造成事件定性上的偏颇。

附:常见罪名

1、故意杀人罪: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杀人的方法和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在我国,安乐死仍然被认定为杀人行为;胎儿和尸体均不作为杀人罪的行为对象,所以堕胎不是犯罪,毁坏尸体也不以杀人罪论处。

2、污辱和诽谤罪

侮辱的具体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归类以下两种:一是暴力侮辱,即用强力的方法使他人的名誉、人格受到损害,如强行往被害人嘴

里身上塞抹污秽物,强行扒下他人衣服当众羞辱等;二是其他方法的侮辱,是指除暴力以外的其他各种侮辱方法,主要有言词侮辱、文字侮辱、肖像侮辱等。不管用什么方式,必须是公然进行的。这里的公然侮辱,是指用可以使第三者看到或听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至于被侮辱的“他人”当时是否在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诽谤罪表现为捏造虚假事实并公然散布,足以损害他人人格或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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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规定一切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刑法的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3.立法解释: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包括3种情况A.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做的解释 B.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做的解释 C.刑法在施行过程中,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做的解释 4.司法解释: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的阐明(z最高法和最高检 5.扩张解释: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比其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二、简答题: 刑法的渊源: 1、刑法典: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单行刑法(规定、决定、条例、补充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3、附属刑法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二、简答题: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和精髓,不仅体现刑法的根本精神,还能指导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适用。 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含义包括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并给以什么样的刑罚处罚,必须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前提。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即使行为危害很大,也不认定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和给以刑罚处罚。也即刑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原则。 2、平等适用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当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或罪刑均衡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即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程度,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依据,犯多大的罪处多重的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行相当,罪当其罚。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或生效范围,刑法对什么人,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有约束力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2、刑法的溯及力:即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适用即有溯及力,不适用即没有溯及力。 第四章犯罪概述 一、名词解释: 1、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安全与完整,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也即一种危害社会已经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并且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简答题: ﹡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首要特征,也

2018年事业单位备考:刑法易错点整理

2018年事业单位备考:刑法易错点整理2018年事业单位考试大战在即,每年有关刑法分则内容的题肯定会考,并且属于易错点。 华图教育特别选取了几种不容易搞清的罪名给大家做最后一击! (一)一般主体犯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作虚假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罪: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终极练习】 1.甲向乙索要赌债未果,于是纠集亲友把乙挟持到自己家中,然后给乙的妻子去电话说,如果不马上还钱,就打断乙的腿。甲的行为构成()。 A.绑架罪 B.敲诈勒索罪 C.非法拘禁罪 D.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 【答案】A。 2.李某在封闭的小区内练车,因技术不熟,撞死了散步的刘某。请问,李某的行为构成()。 A.故意伤害罪 B.交通肇事罪 C.危险驾驶罪 D.过失致人死亡罪 【答案】D。 (二)特殊主体犯罪 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终极练习】

刑法学知识点归纳

刑法学知识点归纳 一、总则部分 1、刑法的概念、分类、性质、任务和功能 2、刑法的解释 3、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复习) 4、刑法的适用范围(重点复习) 5、犯罪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6、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分类(重点复习) 7、犯罪课题与犯罪对象 8、危害行为的概念 9、不属于危害行为的几种情况 10、不作为犯罪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11、不作为的分类 12、危害结果的概念、分类 1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14、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重点复习) 15、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规定(重点复习) 16、论单位犯罪(重点复习) 17、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18、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19、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20、简述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21、正当防卫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2、紧急避险的概念、成立要件 23、无防卫动机的情况(重点复习) 24、防卫过当的成立要件及处罚原则(重点 25、特殊防卫的概念与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6、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的概念、法律规定、成立要件、处罚原则 27、犯罪未遂的分类(问答或名词辨析) 28、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29、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各自的特征、处罚原则(重点复习) 30、共同犯罪的形式(问答或名词辨析) 31、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各自包括?32、继续犯的概念、特征以及与状态犯、即成犯、接续犯的区别(重点复习) 33、想象竞合犯的概念、特征及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34、结合犯与集合犯(重点复习) 35、惯犯与连续犯(重点复习) 36、连续犯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37、连续犯与继续犯(重点复习) 38、牵连犯、吸收犯的概念、特征(重点复习) 39、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问答或辨析) 40、刑事责任的根据(问答) 41、刑罚的目的(重点复习) 42、罚金的执行与缴纳(问答) 43、剥夺政治权力刑(问答) 44、没收财产与罚金 45、非刑罚处理方法(问答) 46、量刑的原则(问答) 47、量刑情节与定罪情节 48、累犯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49、自首的成立条件(重点复习) 50、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重点复习) 51、缓刑的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52、假释的成立条件(重点复习) 53、追诉时效的延长(问答) 54、我国特赦制度的特点(问答) 55、法定刑与宣告刑 二、分则部分(主要以罪名的比较为主) 1、罪状的概念、分类 2、事后抢劫的概念、成立要件(重点复习) 3、斡旋受贿概念、成立条件(问答) 4、如何理解公共安全?(重点复习) 5、法条竞合的概念、特征、处罚原则 6、间接走私的类别(重点复习) 温馨提示: 1、考试中往往会出现诸如比较两个相近的罪名的比较题或论述题,但两个罪名之比较未必各项均有不同,故我们应当按顺序逐一比较,相同点亦需做出说明,不同点则是重点比较之处。

(完整版)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

刑法分则复习资料汇总注意: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已满161 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2、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周岁的人不犯16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14周岁的人,3、不满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 1.罪状和法定刑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罪行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中的种类和幅度 2.分裂国家罪概念和特征 概念:指抗拒中央统一领导,割据一方或制造民族

矛盾,破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国家安全-国家的统一。○2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有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故意○3.间谍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即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参加间谍

○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形: 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2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3、3○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法人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4.投放危险物质罪概念、特征 概念: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

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易错知识点-01

1.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 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3.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投资于业绩优良、成长性高、流动性强的股票等权 益类证券以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20%,并应当遵循分散投资风险的原则 4.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①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②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③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④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⑥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5.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1条的规定,发行人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①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③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6.根据《公司法》第45条的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7.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于本息支付日前10日内.就有关事宜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3次。 8.主办券商的主办业务发布的关于所推荐股份转让公司的分析报告,包括在挂牌前发布推荐报告.在公 司披露定期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布对定期报告的分析报告.以及在董事会就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布分析报告.客观地向投资者揭示公司存在的风险9.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依照《证券法》第205条的规定处罚,即 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并处以非法融资融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

刑法必背五大知识点

1、罪名问题。 分则条文的理想结构包括罪状、法定刑以及罪名三部分,但我国刑法分则基本上没有显示出罪名(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所确定的,见后附表格),鉴于这些罪名的表述又具有法定性和统一性,所以大家要注意具体罪名的准确表述,不能按照分则条文的意思自己总结,建议大家一边对照分则条文,一边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作出的《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法定的罪名标注在所对应的条款前,这样在以后翻看刑法条文时,这一条到底规定了什么罪名、有几个罪名、是否为选择性罪名等就一目了然了。 2、法定刑问题。 我国刑法对法定刑的设置采取的是相对确定法定刑主义,那么作为刑事责任具体体现的法定刑是否需要记忆也是大家关心的问题,一般而言是不需要记忆的而且你也不可能完全记忆,司法考试也没有直接考察法定刑的先例,但对于某些非常重要的罪名之法定刑如抢劫罪、盗窃罪、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贪污受贿罪等法定刑记忆一下还是有必要的,可以帮助你界定这些常见案件的追诉时效是多少、有助于你搞清楚是否为加重构成、有助于你在分析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时明确何者为重罪等等。 3、刑法修正案问题。 自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刑法典先后作出六次修改,有个六单行法律文件(一个补充规定和六个修正案):1998年12月29日《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主要内容是修改了刑法第190条、增加了“骗购外汇罪”;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正案(一)》的主要内容是对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和第八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进行了修正;2001年8月31日《刑法修正案(二)》是对刑法第342条“非法占用耕地罪”的修正,将其修订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即刑法保护的对象由原来的耕地扩大至耕地、林地等农用地;2001年12月29日《刑法修正案(三)》是以修改和规定恐怖性犯罪行为为主要内容的:增加了“资助恐怖活动罪”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这两个新罪名,扩大了第191条洗钱罪的对象(增加了恐怖犯罪活动)。2002年12月28日《刑法修正案(四)》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将第145条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罪的犯罪形态由原来的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明确了走私废物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幅度、增加了“非法雇用童工罪”和“枉法执行裁判罪”。2005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五)》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信用卡犯罪,增加了第177条之一,同时修改了第196条。此外,关于军人犯罪,第369条增加了一款。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更是作了大幅度的修改,增加了多个罪名,主要涉及妨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方面的一些个罪及渎职罪方面的内容。这是在08年刑法中应当高度注意的一个变化。 4、关于刑事立法解释的掌握。 刑事立法解释同样是由最高立法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同刑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已经有9个立法解释:如对93条第2款“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内容的解释;对228条等土地犯罪解释;对294条“黑

2017刑法知识点总结(简洁版)

刑法考点总结(简略版) 总则部分: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 ①国内犯:属地管辖; ②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2)时间效力:溯及力:禁止溯及既往(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论 1.刑法概说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分类 2.犯罪构成 (1)违法性: ①危害行为: A.刑法禁止的行为不是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任何身体动作,而是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危害行为; C.持有行为 ②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组织 ③危害后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A.分为:侵害犯与危险犯 B.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a.意义:影响罪数的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 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b.特点: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特殊性: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都具有特殊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 c.认定:合法则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④特定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 ⑤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都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2)责任性: ①故意/过失: A.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

中考《道德与法治》易混易错点归类整理

中考《道德与法治》易混易错点归类整理 易混知识点 人民当家作主 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公民。× 人民 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大代表。× 人民 全国人大代表有立法权、人事任免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权力机关。×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 我国公民有直接参加国家管理的民主权利。× “直接”删去 社会主义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社会主义民主本质 (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我国的经济成分 国有经济是我国经济的主体。× 公有制经济 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经济的主导。× 国有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公有制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控制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 国有经济 中国走向世界 改革开放是我国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对处开放 中国是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决定力量(领导力量、主宰力量、控制力量)。×重要力量(、坚定力量、中坚力量) 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决定力量(领导力量、主宰力量、控制力量)。× 重要力量(坚定力量、中坚力量)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人口多、底子薄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国的立国之本。× 四项基本原则 对外开放是强国之路,是社会主义建设的活力源泉、不竭动力。× 改革开放 党和国家始终把民生问题、人民的切身利益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首要工作、中心工作、工作中心、工作重心、工作重点)。× 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 我国的根本任务是实现共同富裕。× 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和根本原则,不是根本任务) 解决我国所有问题的关键(最重要、最根本的)是共同富裕。× 发展(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 共同富裕、公平正义、科技成就、人与自然 党和国家的各种措施有利于实现各族人民的同步富裕(同等富裕、同时富裕)。× 共同富裕

刑法分论重点罪名知识点总结

危害国家安全罪 提示:本章犯罪均应剥夺政治权利(死刑,无期,危害国家) 可以附加没收财产 死刑七罪,无死刑五罪,(其中叛逃罪最高刑10年,其余四个最高刑15年) 危害国家安全罪: 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构成要件行为的提前性,错综性 犯罪行为阶段的混合性 具有勾结外国,境外背景的从严处罚 处罚比一般的严厉 构成要件:侵犯客体:国家安全(主权,领空,政权,制度) 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犯罪主体:多数一般主体,少数特殊主体,无单位犯罪 主观方面:故意,绝大多数直接故意 102-113 ,12条文,12罪名 背叛国家罪: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客观:勾结外国,危害主权领土完整安全 主体:我国公民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的行为 特征:客观上实施了以上行为 本罪属行为犯 分裂国家:抗拒中央统一领导管辖,将我国领土割裂出去,破坏国家统一,制造民族分裂,将某一民族从统一的民族分裂出去。 武装叛乱罪:勾结外国,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行为。 武装暴乱罪:国内人员独立组织策划实施武装暴乱行为。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主体:窃取党和国家重要权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影响的野心家阴谋家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罪:境内外组织,机构或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前六罪的行为 犯罪是特定的,帮助行为独立成罪 特征:客观方面,资助行为,仅限于提供经费场所物质,如果参加具体犯罪以共犯论处。 主体:境内外组织机构直接负责人或个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叛逃罪 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密秘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 履行公务期间:从任职起到解职止的期间 叛逃境外:通过非法途径出境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在境外叛逃:不同于滞留不归,行为人属合法出境在境外投奔境外组织机构。 间谍罪 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任务, 为敌人指示轰炸目标 国家机关人员叛逃后又参加间谍组织或任务的,数罪并罚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非法提供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

学刑理整点识知法.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 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 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 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 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3(.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刑法重点难点易错点

刑法学考试中重点难点易出错点 复习是应试的基础,是考研成功的根本保障。一切应试技巧都是建立在认真复习、全面掌握有关知识的基础之上的、离开全面、认真、深入、细致的复习,一切应试技巧都是无水 之源、无本之木,可以说扎实复习,吃透教材是最根本的应试技巧。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考生必须明确这一点,踏踏实实搞好复习,不可怀有侥幸心里,到考场上去碰运气,这是我 们要特别强调的一点。但是在复习时也应当掌握必要的复习技巧,这可以帮助考生少走弯路。尤其法律硕士应试的考生在本科阶段都不是学习法学专业的,因此好的技巧及其方法可以帮 助解决长时间复习不能吃透的问题。当然,复习方法是因人而异的,不管哪种学习方法,只 要符合自己口味并能提高学习的质量和效率,就是正确的方法。综合课可以单独复习,也可以和专业课穿插复习,这样能够保证知识不会因时过境迁而遗忘。一个好的学习方法会事半 功倍。此外,学习是没有时间限制的,正所谓“活到老,学到老”,此其之谓也。所以,该 努力时就应当努力,在努力学习上,没有一个完整的时间表。 在备考复习业务课时,不能偏废外语的复习。由于复习方法是因人而异的,没有一个具体的模式,因此如果考生的外语水平较高,可能就会把时间较少的用在外语上,否则就会花很长的时间,这是不言而喻的。外语十分重要,尤其是英语,即便是考上法律硕士,在就业 时大部分用人单位都要看你的英语水平。我认为,把三分之一的时间花费在外语上是值得的, 当然,如果你的英语水平较好,可以适当缩短,但是必须给外语一定的复习时间。一般来说,应当把一天中记忆最好的时光给外语。总之,复习时正确处理外语和业务课的关系,有利于确定正确的发展方向。 一、刑法学复习的重点 刑法学课程复习重点根据刑法学科自身的特有规律,可以简要地分为总则方面的复习重 点和分则方面的复习重点。现依据《考试大纳》,简要说明与分析如下: (一)刑法总则部分 刑法总则部分的复习重点较多,是全部刑法学复习重点最为集中的地方。主要包括: 1.刑法基本原则。作为刑事实体法所特有的并贯穿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之中的基本准 则,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广大考生应该深入理解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三 项基本原则的具体含义,各自在刑事立法中和刑事司法中的体现,并能在分析案例与学习知 识时自觉贯彻。 2.刑法的效力范围。要求考生能从空间方面和时间方面来全面完整地理解我国刑法对其 适用效力范围的规定。空间效力问题实际上是解决刑事管辖权的问题,应当明确其所采取的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的各自含义,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属地管 辖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及普遍原则的基本内容,各原则适用的条件和例外等。 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突出表现在刑法溯及力上,领会关于刑法溯及力上的四种理论主张含 义,尤其是我国《刑法》第12条规定的刑法溯及力内容。 3.犯罪构成。犯罪构成理论可谓是整个刑法学的核心内容。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构成的概 念及其与犯罪的概念的联系与区别,掌握犯罪构成的必备共同要件和犯罪构成的重要分类,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大红本) 第一章刑法概说(非重点)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第二节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非重点)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单位犯罪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犯罪故意

第三节犯罪过失 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认识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非重点) 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刑罚的目的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非重点)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刑法难点与易错点总结

一、重点难点 1.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仅限于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方法(一次造成大规模损害的行为),而对那些与放火、爆炸等危险方法不相当的行为,即使危害公共安全,也不宜认定为本罪。 2. 非法将公务用枪赠与他人,可评价为永久性无偿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出借枪支;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的,成立非法出借枪支罪;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枪支实施杀人、伤害、抢劫、绑架等行为,而出租、出借枪支给他人的,成立本罪与相应的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 3. 非法持有枪支罪:“持有”解释为行为人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至于形成占有或控制枪支的原因不限,既可以是以作为的方式(如非法制造枪支后)实际占有,也可以是以不作为的方式实际咱有或控制(如明知他人将枪支藏在自己的信箱里,却置之不理) 4. 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是生产作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5.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抽象的危险犯【记忆口诀:食品假药不卫生】:①生产销售假药罪不要求数额和实害;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不要求数额和实害;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要求数额和实害;④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不要求数额和实害 6.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具体的危险犯: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数额要求; ②生产销售劣药罪要害结果;③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要害结果;④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要害结果;⑤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要害结果; 7.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客观行为表现三种类型:①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亦即,利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造食品;②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包括在非食品原料中掺入食品);③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销售,亦即,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或直接将含有非食品原料的有毒、有害的物质当做食品销售

龙图教育:刑法重要知识点背诵材料

刑法学重要知识点111条 1、刑法的任务和机能(选择) 1)刑法的任务包含两方面内容:(1)惩罚任务,即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2)保护人民、社会和国家 2)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一般来说,刑法具有三种机能: (1)规制机能(行为规制机能),即刑法通过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发挥维持社会秩序的作用; (2)保护机能(法益保护机能),即刑法通过惩罚侵害法益的犯罪,从而发挥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作用; (3)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即指依据刑法的规定惩罚犯了罪的人,而不能对未犯罪的人动用刑罚以及犯罪人施以不恰当的刑罚,从而发挥刑法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和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作用。 口诀:保护智障(保护/规制/保障) 2、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条文7-11背诵) 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3个层次) 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对2类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及对那个原则的体现?对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的3个条件?对国际犯罪的效力?如果按照传统的属地、属人、保护管辖原则中的任意原则能确立刑法的效力,则不需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答案】 1)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领土、领水、领空)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管辖原则处于基础性的地位,适用上具有优先性;)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不包括火车)。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择一说”,即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我国领域(包括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2)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无三年限制)。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3)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对国外判决的承认: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知识点整理

刑法 知识点整理 政 法 大 学 苏 惠 渔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概述: 研究对象: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广义刑法学: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的原因与刑事对策、形式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等; 狭义刑法学:研究实体性法规范的学科。 我国刑法学研究对象: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刑法的基本原理和有关论述; 2、我国刑法的本质、任务、制定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3、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各种犯罪形态以及定罪原则与方法; 4、刑事责任尤其是刑罚的本质、功能、种类、适用原则与方法; 5、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刑事责任; 6、有关刑法的立法与司法解释、执行刑法的实践经验与问题以及刑法的适用规律; 刑法学与临近学科: 刑事诉讼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劳动改造学中国刑法史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 研究刑法学的意义: 1、对刑事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2、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作用; 3、对繁荣法学具有促进作用; 刑法学的体系: 刑法学体系的概念与建立依据: 概念:研究犯罪与刑事责任的理论学说体系(刑法学体系与刑法体系基本相同); 建立依据: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 2、以中国实际为依据; 3、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主线; 4、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为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根本方法: 1、阶级分析的方法; 2、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研究刑法; 3、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刑法; 具体方法: 1、注释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逐句分析、解释使刑法的意义得以明确的方法。也成分析 研究法; 2、历史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历史的分析与未来的展望,弄清刑法的来龙去脉,了解刑 法的动向的方法;

刑法48讲——刑法学易错知识点

刑法学易错知识点 1.罪刑法定只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2.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3.刑罚法规的适当——确定的罪刑法定 4.领域的含义,既包括领土,也包括领水与领空,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 ——悬挂我国国旗的航空器与船舶(租用的也在内),交通工具没有包括汽车和火车(如国际列车),不属于自然延伸 5.中国法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对劫持航空器的丙行使管辖权时,定罪量刑的依 据是国内刑事法律。 6.根据共同犯罪原理,只要部分共犯人的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我 国刑法就可对全案行使属地管辖权 7.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包括对一审裁判的上 诉和抗诉案件。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 8.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原则上追溯至其所解释的具体法律所实施的期间。 9.虽然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即危害结果并非 由于不作为而产生,即使作为也不会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P31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10.虽然先行行为一般不包括犯罪行为,但是这个原则也不是绝对的,即犯罪行 为也可能引起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这主要是因为某些犯罪没有结果加重犯的规定或者不符合结果加重犯的规定。 11.危害结果:广义上的危害结果,既包括损害结果也包括危险结果,既包括直 接结果也包括间接结果。对于所有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犯罪而言,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成立与否,此时危害结果属于此类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必备要素。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结果犯而言,(法定的)危害结果决定犯罪既遂与否。 对于直接故意犯罪中的危险犯、行为犯和举动犯而言,危害结果并不能影响犯罪成立或犯罪既遂与否,但影响量刑的轻重。 12.在存在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被中断 或切断而导致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介入因素的性质以及同先行行为之间关系,即介入因素本身的出现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介入因素是独立于还是从属于先行行为。 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时异常的而且本身独立于先行行为,则先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被切断而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13.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并非指生活中的因果关系,“因”指的是“危害行为”,如 追赶小偷致其被撞,不存在因果关系。 1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以外的行为, 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如15岁的人拐卖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强奸被害人的,应对强奸罪负刑事责任。 15.已满13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法定的几种故意犯罪负刑事责任,而对任 何过失犯罪,无论危害结果如何都不负刑事责任。 1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 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不对转化型抢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点

公共基础知识刑法的知识要点: 第一节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性质 刑法就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与统治秩序,以国家的名义制定的有关什么行为就是犯罪与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刑法鲜明地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就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二、我国刑法的任务 我国刑法的任务就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什么行为就是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与应科处的刑罚,以及各个刑种如何具体适用等,都必须由刑法明文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于一切人的犯罪行为都应平等的适用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三)罪刑相当原则 罪刑相当原则,又称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指主要根据罪行危害性的大小决定处刑的轻重。这一原则具体要求:(1)有罪当罚,无罪不罚;(2)轻罪轻罚,重罪重罚;(3)同罪同罚,罪刑相当;(4)刑罚的性质与犯罪的性质相适应。 第二节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一、犯罪的概念与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与其她权利,以及其她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就是犯罪,但就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就是犯罪。这一定义不仅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与法律特征,也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二、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就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总与。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四个方面的共同要件,即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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