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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谏官制度对专制皇权的制约作用

古代谏官制度对专制皇权的制约作用
古代谏官制度对专制皇权的制约作用

谈谈你对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认识

谈谈你对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认识 科举制度是指朝廷允许普通人士和官员自愿向官府报名,然后经过分科考试,依照成绩从中选取人才和授给官职的一种制度。中国古代科举制度从隋朝起到清朝为止共经历了1300多年,对于科举制度的功过是非,后人评价历来都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先生说:“(科举考试)虽然试科目不合时用,制度则昭若明。”他这番话正是因为科举考试有公平竞争,广泛参与,唯才是举这一现代性的特点而言的。先生肯定科举制度是“世界各国中所用以拔取真才之最古最好的制度”。但同样也有人形容科举是“中国一千三百多年的人间炼狱”。对于中国的古代科举制度我觉得是利弊共存,利大于弊。从制度最初创立的初衷来看,科举制度是为了选拔官员而设立的。科举制度是以考试为选拔人才的方式,因此颇有考试面前人人平等的感觉,且为了防止考官偏见以及受托、作弊等,各朝又有复试、誊录、糊名、磨堪等规定,以确保选官不受干扰。这样的一种选官模式,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任用官员的主观作用,体现出了任人唯才、唯贤,淡化了世族、门第的影响。形式上给几乎每一个人提供了可以进入仕途的均等机会,而且确实使大批中小地主及知识分子进入到封建国家统治机构中来,为封建统治阶级拓宽了政治基础。科举选官制度与封建社会其他选官制度相比,要进步得多,合理得多。科举作为社会上入仕为官的唯一重要途径,很大程度上激发了人们的求知欲望。科举制度使得中国的文化精华得到传承,作为考试容,读书人最重要的就是学习知识,而在当时最重要的就是学习古代文化知识。一个书生没有饱读文化思想的精华所在何谈治国之道。这样一来,中国文化就延绵不绝的传承下去。科举也不断发展和丰富着中国文化,可以说如果没有科举制度也就没有,中国古

烧埋银与中国古代生命权侵害赔偿制度

一、引言唐宋律对于杀人犯罪仅有刑罚的规定,而无民事赔偿责任的内容。[1] 对伤害案件,有保辜制度,但仅作为科罪量刑的准则,而不是对民事责任的规定。直到元代,才第一次在法律中作出了杀死人命应兼负民事责任的规定,也就是我们这里要研究的烧埋银。 [2] 烧埋银(又称烧埋钱,明、清称埋葬银)的具体内容是:不法致人死亡的,行凶者在接受刑罚之外,还须赔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丧葬费。也就是说,杀人者在负刑事责任之外,还须负民事赔偿责任。[3] 这是此前的中国法律里所没有的内容。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烧埋银既是对犯罪分子的附加刑罚,更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损害补偿。这是我们考察烧埋银的时候首先需要注意的地方,也是其研究的重要性所在。因为从烧埋银的名称看,很容易让人误以为仅仅是赔偿丧葬费。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简单。首先,征收烧埋银的充分必要条件是被害人的生命权遭到了侵害。其征收与否跟杀人是故意还是过失、刑罚是轻还是重,均没有关系。只要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就征收烧埋银。反之,如果杀人未遂,或者并非对生命的非法剥夺,杀死的是"应捕杀恶逆之人",[4] 则不征烧埋银。其次,元朝的烧埋银脱胎自命价银,它的数量是比照命价银(也就是人命的价格)的标准来确定的。反映在数量上,元朝起初规定"烧埋银五十两",就颇为沉重。这甚至造成了实施上的困难。明朝定为十两,虽然远少于元朝的五十两。但根据当时的物价,十两的数额,安葬死者足够敷用。[5] 据《明实录》记载,当时阵亡官军,明朝政府人给埋葬银不过二两。[6] 国子监生病故,顺天府给银也仅三两。[7]这些都说明:赔偿烧埋银的用意绝非限于支付烧埋费用,而是有很重的人命赔偿和安慰苦主的因素。当然,也含有对杀人者加重惩罚的意思。但前者应该是主要用意所在。[8] 因此,在烧埋银制度下,苦主不必以放弃复仇或诉讼为交换条件,即可以得到适当的补偿,以弥补其因为亲人死亡或受伤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这对苦主来说是很大的安慰。相比命价银、[9]私和银、[10] 还有赎罪银,[11] 其进步性是很明显的。即使与现代法律"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的规定相比,烧埋银也不为逊色。[12] 事实上,烧埋银制度对近代以来的法制和社会仍旧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对烧埋银制度的研究,不仅便于我们把握元、明、清时期人命赔偿法制的特点,对我们考察整个中国古代人命赔偿法制的特点,以及当代有关法制的特点也有窥一斑而见全豹的作用。[13] 关于烧埋银的起源问题,因为作者已经有专文发表,在此不再赘述。[14] 本文主要就烧埋银制度的演进(主要是在元、明、清三朝)、具体内容、实施情况、历史地位、局限性及其对近代法制和社会的影响做一简要论述,希望对这一制度之所以长久存在的历史原因有所揭示。二、演变和内容(一)元代烧埋银创自元朝,明、清均承袭元制。对元朝烧埋银的研究不仅是烧埋银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研究明、清烧埋银的基础。元朝关于烧埋银的立法很多。《元史·刑法志》记载的相关律文达五十余条。而《元典章》卷四十三则专门收录了十来则征收烧埋银的案例。[15] 关于烧埋银制度创立的时间,《元典章》卷四三有明确记载:至元二年(1265年)二月,忽必烈下令:"凡杀人者虽偿命讫,仍征烧埋银五十两。若经赦原罪者,倍之。"《元史·刑法志》也有类似记载可为印证:"诸杀人者死,仍于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给被害人,无银者征钞一十锭,会赦免罪者倍之"。但是关于其后的演变,没有更多的资料可为印证。下文以《元典章》和《元史·刑法志》的有关记载为基础,着重论述烧埋银制度的具体内容。[16] 一是征收范围,即对哪些杀人犯罪征收,二是征收程序,即怎样征收。 1、征收范围。按照忽必烈时期的规定,一切杀人犯罪均须赔偿烧埋银。但这个"一刀切"的规定必然是不妥的。虽然一直没有明令废止,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入,这一规定即得到了细化和修正。(1)区分犯罪的具体情况,分别规定是否征收烧埋银。如"误杀"属于征烧埋银的犯罪,《元典章》列举了"牛驾车碾死人"、"车误碾死人"、"因公惊死人"、"急走车两碾死人"、"月黑走马撞死人"、"走马误撞死人"、"因斗误杀旁人"、"持刃误杀旁人"等八种情况。又如"杀死奸夫奸妇",有征与不征两种情况,《元典章》分别列举如下:"旁人杀死奸夫"、"夫非奸所杀死奸人"、"夫打死强奸未成人",杖一百七,不征烧埋银;"夫奸所杀死奸夫或奸妇",无罪,但须征烧埋银。

古代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 【察举】汉代选拔官吏制度的一种形式。又叫荐举。由侯国、州郡的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推荐给朝廷,经过考核试用,再任命官职。察举的主要科目有孝廉、 贤良、文学、茂才(汉代避刘秀讳,称秀才为茂才)等。如《张衡传》:“永元中,举孝廉不行。”《陈情表》:“前太守臣逵察臣孝廉;后刺史臣荣举臣秀才。” 【征辟】汉代选拔官吏制度的一种形式。征,是皇帝征聘社会知名人士到朝廷充任要职。 辟,是中央官署的高级官僚或地方政府的官吏聘用属吏。如《张衡传》:“连辟公府,不就。”“安帝雅闻衡善术学,公车特征,拜郎中。” 【孝廉】汉代察举制的科目之一。孝是孝顺父母、廉是办事廉正。察举实行之初,选拔人才颇有成效,但沿用既久,弊病日生。东汉后期,察举为世族大家所掌握,弄虚作假,浮 夸勾连,当时有童谣讽刺:“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 【科举】古代通过分科考试来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从隋代至明清,科举制实行了1300多年。到明朝,科举考试从地方到中央形成了完备的制度,共分四级:院试、乡试、会试和殿试,考试内容主要是儒家经义,以“五经”或“四书”文句为题,阐释义理。“五经”题须依据宋元人的注疏,“四书”题则以朱熹《四书集注》为准。并规定文章格式为八股文。 【童生试】也叫“童试”;明代由提学官主持、清代由各省学政主持的地方科举考试,包括县试、府试和院试三试合格后,取得生员(秀才)资格,方能进入府、州、县学学习,所 以又叫入学考试。应试者不分年龄大小都称童生。如《促织》:“邑有成名者,操童子业。”“操 童子业”是说正在准备参加童生试。 【乡试】明清两代每三年一次在各省省城(包括京城)举行的考试,主考官由皇帝委派。因在秋八月举行,故又称秋闱(闱,考场)。考后发布正、副榜,正榜所取的叫举人,第一名叫解元。 【会试】明清两代每三年一次在京城举行的考试,会试在春季举行,故又称春闱。考试由礼部主持,皇帝任命正、副总裁,各省的举人及国子监监生皆可应考,录取三百名为贡士,第一名叫会元。 【殿试】科举制最高级别的考试,皇帝在殿廷上,对会试录取的贡士亲自策问,以定甲第,不再黜落。实际上皇帝常委派大臣主管殿试,并不亲自策问。录取分为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的称号,第一名称状元(鼎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的称号;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的称号。二、三甲第一名皆称传胪,一、二、三甲统称进士。据统计,在我国1300多年的科举制度史上,考中进士的总数至少是98749人。古代许多著名作家都是进士出身,如唐代的贺知章、王勃、宋之问、王昌龄、王维、岑参、韩愈、刘禹锡、白居易、柳宗元、杜牧等,宋代的范仲淹、欧阳修、司马光、王安石、苏轼等。考中进士,一甲即授官职,二甲、三甲参加翰林院考试,学习三年再授官职。 【及第】指科举考试应试中选,应试未中的叫落第、下第。如《祭妹文》:“逾三年,予

专题中国古代各种制度

专题:中国古代政治制度 一、中央官制的演变: 1、秦朝: (1)、皇帝制度的确立: ①由来:三皇五帝的传说。秦王嬴政将三皇五帝名称合为“皇帝”,自称始皇帝。 ②基本特征:皇位世袭;皇帝独尊;皇权至上; ③本质:君主专制 (2)三公九卿制 ①三公:丞相——辅佐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太尉——协助皇帝管理全国军务 御史大夫——负责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并负责监察百官 ②九卿:丞相之下设九卿,分管各项具体政务,是中央政府的职能部门,即奉常、郎中令、卫尉、宗正、太仆、廷尉、典客、治粟内史、少府。 2、汉朝 ①沿袭秦朝皇帝制度、三公九卿制;②汉武帝频繁更换丞相; ③设中朝(内朝),由皇帝亲信近臣(侍从、秘书)构成(这些人身份低微,被皇帝破格使用担任尚书令、侍中等),参与国家政治中枢的决策,导致由丞相、御史大夫为首所构成的官僚机构成了“外朝”,被拒于政治决策之外,相权削弱,君权加强。 2、隋唐:实行三省六部制。 ①中央的中书、门下和尚书三省,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相权一分为三,三省之间既合作,又互相牵制和监督,削弱了相权,保证了君权的独尊,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大创造。 ②尚书省之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 3、北宋 ①设立中书门下作为最高行政机构,行使宰相职权,长官称“同中书门下平章事”; ②增设“参知政事”,作为副宰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权;③设三司使管理财政,分割宰相财权;④设枢密院掌军政,长官枢密使分割宰相军权。 4、元朝: ①在中央设中书省作为最高行政机关,替代三省,直接领六部,行使宰相职权; ②枢密院:最高军事机关③宣政院:统领宗教及西藏事务 5、明朝 (1)丞相制度的废除:明太祖朱元璋鉴于历史上丞相“专权乱政”、妨碍皇帝行使权力的教训,正式下令罢除丞相职位,使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直接隶属于皇帝,并且明确宣布成为定制。丞相制度被永远废弃。 (2)设内阁: ①背景:朱元璋废除丞相职位,达到了高度集权的目的,却导致丛杂的政务集于皇帝一身的弊端。 ②过程:明成祖朱棣设立内阁制,以内阁作为皇帝处理国政的助理机构。内阁起初以官位较低的官员入午门内的文渊阁当值,后来入阁官员的权势和地位逐渐提高。 ③地位:内阁是皇帝为加强专制而建立的政治机构,然而职权范围始终不明朗,不能正式统率六部百司。(明朝内阁始终不是法定的中央一级的行政机构或决策机构。内阁是君主专制强化的产物,不可能对皇权起到制约作用。) ④影响:皇帝虽然离不开内阁,但是仍然担心内阁地位的上升可能威胁皇权,于是以司礼监的太监予以牵制。宦官参政,妨碍阁权,甚至控制内阁,是导致明代政治日益黑暗的重要原因。 6、清朝: (1)皇太极:议政王大臣会议(皇权受到限制)(2)康熙:南书房(皇权得到扩大)(3)雍正:军机处(皇权到达顶峰) ①目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 ②内容:清朝雍正年间,为适应西北军务的需要,始设军机房,不久改名军机处,选亲重大臣协办军务,后来又由单纯处理军务逐步扩大到处理其他政务。 ③特点:军机处是辅助皇帝处理政务的最重要的中枢机构。军机大臣均由钦定,只能秉承皇帝旨意办事,因而军政大权进一步集中到皇帝手中。军机处机构简单,人员精干,有官而无吏,又因地处内廷,外界干扰少,办事效率较高。 ④影响:军机处的设立,导致军政大权进一步集中到皇帝手中,进一步加强了君主专制制度。 二、地方行政机构的演变: 1、秦朝:郡县制 ①由来:商鞅变法时,废分封,行县制。秦统一后,秦始皇采纳了李斯的建议在全国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 ②内容: 郡:最高的地方行政机构,设郡守、郡尉和监御史,分管行政、军事和监察 县:设县令、县丞、县尉,分管行政、司法和治安。郡、县长官全部都由皇帝任免调动,不得世袭。 乡、里、亭:县以下还有“乡”、“里”两级地方行政机构及负责地方治安的“亭” ③作用:与分封制相比较,最主要的差别在于形成了中央垂直管理地方的形式。郡县长官一概由皇帝任免调动,不得世袭。 2、汉朝: ①汉初:郡国并行制 ②汉武帝:采用推恩令削藩,实行郡、县两级制 ③东汉:州“刺史”改为“州牧”,转变为州、郡、县三级 2、隋唐:道、州、县 3、北宋:“路”、州、县 4、元朝:实行行省制(中国省制的开端),形成省、路、府、州、县级制 5、明朝: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行省)、府、县 6、清朝:省、道、府、县

浅谈科举考试对当今人才选拔制度的启示

浅谈科举考试对当今人才选拔制度的启示 我看了侯力教授主讲的人文社科类巡讲视频后对其中的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深有感触。科举制度作为中国历史上通过考试选拔官员的一种基本制度,从隋朝大业元年(605年)的进土科算起,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正式废除,整整延续了1300年。在这1300中,科举制度不断完善,作弊与反作弊现象层出不穷。在科举的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它极大的促进了中国国学文化的发展,为中国文化注入了新鲜血液,同时科举取士保证了官员的质量,它适合封建统治阶级的要求,已成为其进行统治的一种有力工具。它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教育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利地推动教育大众化的普及;同时,它又是一种选拔官吏的制度,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制度。科举的历史变迁,以及在此过程中现出的优劣,对当今世界人才选拔制度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带给我们一种新的启示——选拔人才要公正,教育要创新并适应社会。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得失,历史的经验教训值得注意。存在千年的科举制的最终衰亡,为当今中国人才的选拔,为深化和逐步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的创新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科举制度是中国历史上,也是世界历史上最具开创性的公开而公平的官吏选拔制度。在当今社会,选拔人才也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制度中,尤其应该借鉴过去科举考试制度“自由报名,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取仕,公开张榜”的原则。 第二、科举后期昧于世界发展的大势,对自身所处国内国际形势的巨大变化一无所知。仍把防弊和强化思想控制作为完善科举制的主要甚至全部任务。这一教训昭示我们:人才选拔制度建设不应仅仅追求程序和方式的客观与公正,还应保证所有程序和方式的设计都要始终围绕既定目标的实现来进行,达到手段和目的的有机统一;而所定目标又必须务实和符合时代潮流。 第三、科举虽然都是文、武并设,但一直是“文强武弱”,有限的武举人才 难以得到及时任用。因此在当今的教育和人才选拔需文理兼备,又要使人们丰富的知识和身体的健康相和谐。 第四、科举制度有其自身的缺陷,尤其是单凭文化考试而不通过试用即为官实践,来考核其到底能否胜任其职,就直接加以任用,甚至委以重任,是不可取的。在当今社会历史条件与古代已经发生根本变化的今天,就更不能简单地照搬科举制度的模式。而要将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 第五、科举制度保证了官员的质量,避免了大多数选官制度所具有的流弊——世袭官员熟悉政务,但作为既得利益机群,拒绝一切变化;上级选官容易滋生腐败;民选官算是好主意,但不能保证被推举者的质量。所以,今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选择用考试选拔行政官。促进了当代人才选拔制度的变革,同时也告诉我们当代的教育和人才选拔制度也是需要不断改革的,从而使之不断完善。 第六、唐代科举考试须经地方州县审核身份并初试合格的乡贡(审核身份是为了杜绝工商等“杂色”,也就是贱民)。这说明唐朝是选拔人才还是不太公平的,没有面向所有的社会群体,科举制度是不断完善不断公平的,这说明当代的考试也会不断完善,我们不能操之过急,需要一步一步走向成熟。 第七、宋代的科举放宽了录取和作用的范围,当代大学生扩招是有历史根据的,因此学校扩招有助于普及文化,有助于提高人文素养,学校适当扩招我认为是很合理的。 第八、清朝在科举制度方面禁锢了思想,所以我们当今的考试和人才选拔应该以创新与解放思想为目标,以利于人才的成长,选拔真正的人才。 第九、科举对今天的人才选拔制度的意义更在于选拔真正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人才,使有

古代科举制度范文

古代科举制度范文 第一篇:古代科举制度基本常识第二篇: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第三篇:浅谈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第四篇:论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第五篇:论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更多相关范文 古代科举制度基本常识 xx-05-30 作者::化成天下 中国古代的考试制度。也是政府选拔官吏的一种方式。开始于隋朝(公元518年——公元618年),一直到清朝(公元1644年——公元1911年),共延续了1000多年。 读书人要先参加“童试”,参加的人不论年龄多大都叫“儒童”或“童生”,考试合格被录取“入学”后称为“生员”,俗称“秀才”。 秀才分三等,成绩最好的称“禀生”,由国家按月发给粮食;二等的叫“增生”不供给粮食,“禀生”和“增生”是有一定名额的;三等是“附生”,即才入学的附学生员。取得秀才资格的人,才可参加正式科举。 正式科举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乡试:每三年在省城举行一次,称“大比”。考上的叫“举人”。考试第一名称为“解元”,第二名称为“亚元”。 会试:在乡试后的第二年春天在首都的“礼部”(政府的一个管理机构)举行,考上的叫“贡士”,第一名称“会元”。 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只有“贡士”才有资格参加,分“三甲”录取。

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称“状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合称“三鼎甲”; 二甲赐“进土出身”,第一名称“传胪”。 三甲赐“同进士出身”。 一、古代考试内容 在古代中国两千多年的考试史中,古人几乎尝试过各种可能想到的考试内容。 从西汉到南北朝的察举时代,以推荐为主,考试还只是一种辅助手段。那时的考试内容有两项:读书人考试经学,在朝官吏考试章奏。此后荐选时代的考试内容变化不多。 到了以考选为主的科举时代,旧的考试内容被逐渐丰富。唐朝进士录取以诗赋为重,从而促成了唐诗的空前繁荣。到了宋元两朝,经义逐渐取代诗赋成为一种主要的考试内容。明、清科举考试分量和难度都有所增加,八股文作为一种考试的文体格式逐渐发展定型。 总之,中国古代选举考试的主要内容不外乎经学(家法、帖经墨义,经疑、经义)与文学(诗赋)。在察举时代,经学、文学分途;科举时代,两者渐渐合一。 二、八股文 是中国明朝(公元1368年——公元1644年)和清朝(公元1644年——公元1911年)时期,科举考试时所采用的专门文体。因为它要求文章中应有四段对偶排比的文字,一共八部分,所以叫八股文。“股”是对偶的意思。

【管理-制度】专题一_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 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1.含义: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包括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制度两个概念。前者是指中央的决策方式,即皇帝个人专断独裁。后者是指全国各种军政财大权归属中央,地方完全由中央管理和控制。 2.形成原因: ①经济根源:由封建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封建的个体小农经济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维护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保证生产发展。封建地主阶级也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权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镇压农民的反抗。 ②政治根源:适应地主阶级建立和巩固政权,完成和巩固统一,加强对人民控制的需要。 ③理论来源:法家“集权”理论。 3.发展过程: 形成:战国。①韩非子“集权”思想;②秦国商鞅变法,建立县制。 确立:秦朝。①政治上:确立皇权至高无上;中央设三公九卿,地方实行郡县制;颁布秦律。②经济上:确立土地私有;统一货币、度量衡;车同轨,修驰道。③思想上:推行“焚书坑儒”,实行思想专制。④文化上:书同文、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巩固:西汉。政治上:①汉初实行郡国并行制;②汉武帝推行封建大一统的措施:在政治上主要有改革官制,设内外朝,加强皇权;推行察举制,以扩大统治基础;建立刺史制度,以监督诸侯王和地方高官;实行“推恩令”、“附益之法”解决王国问题,加强中央权力;强化完善封建法制,打击豪强地主势力。在

军事上主要有北击匈奴,南攻越族。在思想上:“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崇尚法制。 完善:隋唐。①实行三省六部制;②科举制 加强:北宋。①集中军权:.解除朝中大将兵权,削减节度使实权;禁军统领权一分为三;置枢密院与将帅互相牵制;行更戍法;精编禁军,且分住两地,形成“强干弱枝”,“内外相制”局面。②集中行政权。在中央增设参知政事、枢密使和三司使,分宰相行政权、军权和财权。便于皇帝总揽大权。在地方:文臣知州,设立通判。二者互相牵制,加强中央对地方控制。③集中财权。设转运使管赋税运输,以削除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④集中司法权。中央派文官管地方司法,把司法权收归中央。 发展:元朝。①在中央设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分管行政、军政和监察,设宣政院管理宗教和西藏。②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由中央委派官员管理。 强化:明清。明朝:①在中央,废丞相权分六部,皇权空前加强;在地方,实行三司分权,大权统归中央。②颁布《大明律》,维护封建特权,加强对人民的镇压。③设锦衣卫和厂、卫等特务机构,以保卫皇权。④实行八股取士,以加强对人民的思想控制。清朝:①清初,沿用明制,设内阁、六部。但议政王大臣会议使皇权受到限制。②康熙设南书房,以加强皇权。③雍正设军机处,标志着我国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发展到顶峰。④大兴文字狱,实行文化专制,造成社会恐怖。 结束:辛亥革命推翻了清王朝,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

对古代科举制的认识

对古代科举制的认识 对我国古代的科举制,中外学者历来有较为精辟的评价。近年来更受到学术界的重视,有关的论著纷纷问世。这些论著大致有以下四方面的研究成果: 第一,指出我国科举制在世界文明史上的重要地位。许多学者列举包括欧洲文艺复兴思想家、西方传教士、当代西方学者和英国大百科全书对科举制的评价。如明朝来华的著名传教士利玛窦赞扬中国科举制说:“他们(指中国)全国都是由知识阶层,即一般称为儒生的人来治理的,井然有序地管理着整个国家。”18世纪西方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伏尔泰、狄德罗等也都肯定中国科举制,称这个制度防止了权力的世袭化,保证了知识阶层的合法对流。法国重农学派奎纳,更主张在西方仿行中国的文官考试制度。因此,1791年起,法国率先实行了文官考试,接着1853年后英国也推广文官考试。正如《英国大百科全书》所说的,“我们所知道的最早的考试制度,是中国所采用的选举制度。”我国民主主义革命家孙中山在《五权宪法·民权初步》里也说:“现在各国的考试制度,差不多都是学英国的。穷流溯源,英国的考试制度,原来是从我们中国学过去的。” 第二,肯定唐朝实行科举制对社会发展的进步意义,认为科举考试的形式是封建时代所可能采取的最公平的人才选拔形式,它扩展了封建国家引进人才的社会层面,显示出生气勃勃的进步性。它不仅扩大了唐朝以后封建统治的阶级基础,而且促进了社会上努力读书求学的风气。 第三,肯定唐代的科举制尤其是进士科的诗赋取士,促进了唐诗和唐朝文化的发展。它不仅造就了一批诗人,而且推动了古文运动的勃兴和传奇小说的发展,使唐代的文学水平达到一个很高的层次。 第四,在肯定隋唐科举制度的进步作用的同时,也指出其隐含的弊端。一是科举制度的施行为士子敞开宦门,使大批知识分子醉心于举业,不愿从事冷静的学术研究和深入的思考,不愿从事对国计民生有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研究;二是推动知识分子与统治者合流,削弱其独立意识与批判精神,逐渐沦为封建统治者的附庸。

古代科举制度基本常识资料讲解

古代科举制度基本常识 2013-05-30 作者:编辑:化成天下 中国古代的考试制度。也是政府选拔官吏的一种方式。开始于隋朝(公元518年——公元618年),一直到清朝(公元1644年——公元1911年),共延续了1000多年。 读书人要先参加“童试”,参加的人不论年龄多大都叫“儒童”或“童生”,考试合格被录取“入学”后称为“生员”,俗称“秀才”。 秀才分三等,成绩最好的称“禀生”,由国家按月发给粮食;二等的叫“增生”不供给粮食,“禀生”和“增生”是有一定名额的;三等是“附生”,即才入学的附学生员。取得秀才资格的人,才可参加正式科举。 正式科举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 乡试:每三年在省城举行一次,称“大比”。考上的叫“举人”。考试第一名称为“解元”,第二名称为“亚元”。 会试:在乡试后的第二年春天在首都的“礼部”(政府的一个管理机构)举行,考上的叫“贡士”,第一名称“会元”。 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只有“贡士”才有资格参加,分“三甲”录取。 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第一名称“状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合称“三鼎甲”; 二甲赐“进土出身”,第一名称“传胪”。 三甲赐“同进士出身”。 一、古代考试内容 在古代中国两千多年的考试史中,古人几乎尝试过各种可能想到的考试内容。 从西汉到南北朝的察举时代,以推荐为主,考试还只是一种辅助手段。那时的考试内容有两项:读书人考试经学,在朝官吏考试章奏。此后荐选时代的考试内容变化不多。 到了以考选为主的科举时代,旧的考试内容被逐渐丰富。唐朝进士录取以诗赋为重,从而促成了唐诗的空前繁荣。到了宋元两朝,经义逐渐取代诗赋成为一种主要的考试内容。明、清科举考试分量和难度都有所增加,八股文作为一种考试的文体格式逐渐发展定型。 总之,中国古代选举考试的主要内容不外乎经学(家法、帖经墨义,经疑、经义)与文学(诗赋)。在察举时代,经学、文学分途;科举时代,两者渐渐合一。

华成法硕网法制史讲义

2011年华成法硕网法制史讲义 中国法制史命题趋势图 ★《唐律疏议》 ★皇权的极端化 一、法律思想 1、夏商的神权法思想 2、西周“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 3、西汉中期以后“德主刑辅,礼刑并用”(董仲舒)。 4、宋代以后“明刑弼教”(朱熹)。 5、清末“中体西用”。 二、中国古代重要的民事立法 (一)周礼 1、基本精神:“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 2、五礼:吉礼(祭祀)、凶礼(丧葬)、军礼、宾礼、嘉礼(冠婚)。 3、礼刑关系:“出礼入刑”;“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含义。 4、结婚: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六礼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5、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6、继承:身份(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7、契约:买卖契约:质(长券)、剂(短券);借贷契约:傅别;质人是专门管理契约的机构。 (二)宋代 1、婚姻:婚龄的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例外);原则上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允许妻子在一定条件下离婚改嫁。 2、继承: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继承权,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南宋绝户立继

承人分为立继(夫亡妻在从妻)和命继(夫妻俱亡从其尊长亲属)。 3、契约: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赊卖;租、赁、借(对房宅的租赁)、庸、雇(对人畜 车马的租赁);负债(不付息的使用借贷)、出举(付息的消费借贷)。 三、中国古代重要法典的演变及其特色 1、“铸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铸刑鼎”:公元前513年;晋国;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法经》:李悝制定;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盗、贼、网、捕、杂 (淫、狡、城、嬉、徒、金六禁)、具(总则部分)。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思想。 4、《曹魏律》: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 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5、《晋律》:20篇;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准五服以制罪”(服制愈近,以尊犯卑, 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张斐、杜预为之作注。 6、《北魏律》、《南陈律》:正式规定了“官当”制度,以官职折抵徒刑。 7、《北齐律》:12篇;将“刑名”、“法例”合并为“名例”,置于律首;规定“重罪十条”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影响最深远的法典。 8、《开皇律》:隋文帝;规定了“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 孝、不睦、不义、内乱),注意与“重罪十条”区别:去掉“降”,多了“不睦”,强调“谋”; 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以劳役刑为主。 9、《武德律》:唐高祖;唐代首部法典。 10、《贞观律》:确立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增设了加役流制度。 11、《唐律疏议》:《永徽律》与《律疏》,元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 的最高水平,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最大特点为“礼法合一”。 12、《唐六典》:首次规定法官回避制度。 13、《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内容沿袭唐律,但篇下分门。宋 代还有编敕:始于宋太祖,仁宗之前“律敕并行”,神宗以后“以敕代律”,神宗时设有“编敕所”。 14、《大明律》:洪武二十二年形成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洪武三十年 最后定型。 15、《明大诰》:与《大明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重典治吏。 16、《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颁布后,律文不再变化,乾隆十一 年定制: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 17、大清会典:清朝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朝会典”;从《乾隆会典》开始, 典、例分编。 四、中国古代重要的司法原则 1、西周: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 总称);三刺(群臣、群吏、万民);五听(辞、色、气、耳、目)。 2、秦:(1)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甲小未及六尺,有马一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 食人稼一石,问当论不当?不当论及赏(偿)稼”——《法律答问》;(2)公室告(贼杀伤、盗,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及其演变

中囯古代土地制度概论 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随着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土地制度也开始发生了变化,由原始社会的氏族、村社公有转为奴隶主国家所有。夏朝的建立是我国奴隶社会的开端,经过商、周的进一步发展,土地成为以井田制为标志的奴隶主国家所有。随着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奴隶制的逐渐解体,社会各阶层对土地私有的要求日趋强烈,进入春秋战国之时,土地私有战胜土地国有而蓬勃发展起来了。 我国封建土地私有制产生于春秋战国,到秦汉最后形成,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的早期阶段。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由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三种形式组成,并在不同的历史时一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阶级斗争的涨落,在比重上迭有升降,然而地主土地所有制总是占着支配地位。 春秋时期,社会生产力有了重大发展,铁器得到广泛使用,逃往的平民和奴隶纷纷开垦荒地,这些新垦之地,为开荒者隐瞒下来,成了私田。私田的产生,土地国有观念动摇了。春秋中期,私田土地急剧增长,到末期出现土地买卖,此时奴隶主也更热心于私田的扩大和经营,各国先后进行了税制改革,放弃土地国有的井田制,承认了土地私有制。 战国时期各国都实行改革和变法,商缺两次变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它标志着占统治地位的井田制宣告结束,土地私有制已经形成。这一时期,地主阶级虽已形成,但人数还不是很多,所占土地数量也不大。 秦汉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充分发展。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颁布命令:“使黔首自实田”,私有土地得到了封建政权的确认和保护。秦灭六国后,对于地主占有大量土地没有干预,虽下令迁徙各国旧贵族和豪富,但他们占有的土地状况并未改变,到秦末依然是“官者田连降陌,贫者亡立锥之地”。秦末农民大起义推翻了秦王朝,给地主阶级以沉重打击。 西汉政权建立后,采取一系列与民休息的政策,使农民占有少量土地。但封建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土地兼并,至西汉末年土地终于引发了绿林、赤眉大起义,颠覆了西汉政权。东汉政权建立后,为了限制豪强大族兼并土地,公元三十九年下令度田,地方豪强竟发生武装暴动,度田不了了之。以后东汉政府再也没有推行干预地主私有制的政策,东汉的封建大土地所有制在不断发展,出现了战国秦汉时期又一次土地兼并高潮。 魏晋南北朝至隋、唐前期为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的中期阶段。这一时期是历代封建王朝对土地所有制关系进行国家千预极为频繁时期,然而地主大土地所有制仍在向前发展,土地日益集中。 三国长期战乱,中原地区出现了大量“既不在官,亦不在民”的无主荒地,曹操为了解决急需的军粮和普遍存在的饥荒间题,将这些无主荒地转化成国有土地,实行屯田。西晋建立后,屯田制罢废,贵族官僚争相侵占官田,豪强地主兼并土地益盛,国有土地在削弱,私有土地在发展。十六国时期,使北部中国遭受严贡破坏,豪门大族趁机大量占有土地和人口,规模庞大的田庄,这不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和皇权的集中。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下令均田,试图将所有权不同的各类官私土地最大限度地纳入国家统一分配的轨道,但却没有撼动地主土地,魏末年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受到破坏。后来北齐、北周虽重新颁布了均田令也多流于形式了。 随唐两朝基于建国之初荒闲土地大量存在,为使流亡的农民回到土地上进行生产,实行赋役制度,继续推行了均田制。随唐两朝的均田制对于地主的土地兼并多少给予限制,农民也得到了一点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不合理的土地占有情况,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始于太和九年的均田制,随着土地兼并的愈演愈烈,至唐中叶彻底崩溃。总之,魏至唐前期土地制度有着与过去明显不同的特点,这一时期政局变动大,土地制度随着也几次变动,可以说是秦汉至明清土地制度变动最大的时期,也是国家对土地占有进行干预最频繁的时期。从唐后期至明清(1840年前)为封建上地所有制的后期阶段。这一时期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步摆脱国家法权的强力扭曲,土地自由买卖已冲破了汉唐间政治上的干预和社会传统的制约;:仁地兼并由非法到合法,由隐蔽到公开,以更大的势头向前发展着。均田制弛坏后,封建国家采取“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的政策,以庄田制经济为特点的大土地所有制得到普遍发展,并且延续到明清。两税法的实行,标志着均田制为庄田制所代替,这是地主土地所有制发展中又一转扳点。北宋建立之初,自耕农有所发展。但赵宋政权认为“富室连我汗陌,为国守财尔……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因而采取“不抑兼并”的政策,土地买卖无任何限制。土地兼并较之前朝有过之而无不及,地主田庄迅速发展,土地迅速集中。北宋以来长期积累的土地兼并和集中的问题,经过元末农民大起义得到了调整和缓和。但明中叶后“毋许兼并”又变成一纸空文。土地兼并产生的流民问题,最终引发了明末农民大起义。清统治者鉴于明朝灭亡的教训,对官僚地主的特权加以限制,除了用暴力手段在华北大规模圈地外,更多的用经济手段通过买卖占有土地。 综上所述,中唐以降,“两税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这一变化,不但彻底结束了长达三百牟之久的均田制,而且标志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已摆脱“三代之制”田土的授受、买卖、转移、继承的法杖限制,以一种较为自由发展的形式进入新的里程。在“田制不立”、“不抑兼并”的新时期,地主阶级千方百计购置田产,形成了累千上万亩的大地主,实通绝了地主阶级独占夭下田土的愿望。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方式上,几随着唐宋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自由买卖渐成地权流动的主要方式。虽曹一度以圈占、

对科举制度的认识

科举制度在中国存在了一千三百年,对中国古代的政治、经济、文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积极影响: 1.科举制度为国家选官用人提供了一个相对公开、公平、公正的平台。他 打破了贵族世袭和门阀的现象,改善了用人制度,相对于世袭、举荐等选材制度,科考选人无疑是历史的巨大进步,因此科举制的存在和发展,既是历史的进步,也是历史的必然选择。 2、科举制度人才流动提供了一条有效的途径,使成百上千的寒门士人能 够有机会有入到参政治国的行列。从宋代开始,科举不论出身、贫富皆可参加。这样不但大为扩宽了政府选拔人材的基础,还让处于社会中下阶层的知识份子,有机会透过科考向社会上层流动。科举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平衡了封建社会各阶层人们的心理,有利于天下士人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的调整,自然也就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也是科举制得以延续千年的根本原因。 3科举制度确实为历代的封建王朝选拔了一批又一批的人才。科举考试产生的进士、举人、秀才中,有很多有识之士成为国家的栋梁。宋、明两代以及清朝汉人的名臣能相、国家栋梁之中,进士出身的占了绝大多数。总体来讲,来自社会各个层面的读书人,有的入仕参政,通过科场走向官场,成为维持和支撑国家机器的栋梁,更多的则仍滞留于社会中下层,成为儒家思想文化的传播者,这些人都可称得上是国家通过科考选拔出来的人才。 4、科举对于知识的普及和民间的读书风气,起了相当的推动作用。虽 然不是对知识的真正渴望,但是客观上对功名的追求是中国的文风普遍得到了提高,儒家思想得到了管饭的传播,增强了中国各地文化及思想的统一和向心力。 5、科举制度对西方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朝鲜越南仿照中国的科举制度 进行科考。欧美各国在近代推行的学士、硕士、博士这一学位等级体系,恰是中国科举制中所实行的秀才、举人、进士那套三级科考取士的做法。消极影响: 1由于统治者改变考试内容,八股取士使科举成为束缚知识分子思想的枷锁。固定的格式,陈腐的内容和的僵化方法,压抑了学子们的思想,也使一些知识分子,无法在学术上、思想上进行创新。从而导致了思想上的落后,使科学技术的发展也停滞不前。甚至产生像孔乙己那样的科举牺牲者。 2、科举制度也产生了家庭悲剧。由于科举制度及第者享有丰富的优待的 荣誉,而且科举也是普通人出头的重要途径,因此经常会有贫士高中之后抛妻弃子的悲剧发生。当然这也是跟个人的道德问题有关,但是科举制度给了它这样一块生存的土壤。 3科举制度导致官场腐败。科举制度的政治化造成了严重的师门裙带关系现象,他们互相拉帮结派,官官相护。还有的利用科举考试收受贿赂,这样不利于考试的公平性,还造成了官场更加混乱和黑暗。 4、科举制度阻碍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明清科举的八股文之风,加上中 国传统不重技术,重视人文科学轻自然科学的传统,导致了明清以后科学技落后。

浅谈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及其影响

浅谈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及其影响 摘要:科举制是中国封建社会通过分科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考试制度。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最早起源于隋代。作为中国历史特定时期的产物,其产生对中国封建社会发展演变、政治稳定以及中华文明和儒家文化的传播继承等,都产生过不可低估的作用,推动了中国古代教育的发展。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科举制自身的自局限和弊端日益暴露出来,严重阻碍了教育和社会的发展,最终被社会淘汰。 关键词:科举制内容形式积极历史影响 引言:在奔腾的历史长河中,影响其流向的往往只是为数不多的关键时段,而某些特殊日子发生的重大事件,有可能成为社会历史进程的转折点。100多年前发生的废止科举制,便是影响中国社会发展至深且巨的重大历史事件。 一、科举制度概述 所谓科举制度,就是中国古代设科考试、选才任官的制度。科举,就是分科选举的意思。科举制度的基本特征是通过逐级的考试来选拔人才。科举制从隋朝大业元年(605年)开始实行,完善于唐代,再经宋、元、明三代而定型,直到清朝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举行最后一科进士考试为止,共历时一千三百多年。这项制度对于封建社会的中国政治、社会、学术、文化和教育等方面都产生了十分重大的影响。1864年,在狄更斯主编的英文周刊中刊载了一篇题为《中国的科举考试》[1]的文章,指出科举的独一无二之处在于:“科举这个教育机器几乎是从不间断地实施其功能:它是唯一没有被动摇过基础的制度,是在权威一再崩溃和颠覆中唯一能维持全面而广泛的影响的制度,当其他帝国统治的代表一次又一次被推翻并被践踏为尘土时,它在全民族的眼中却是神圣的唯一避难所。” 1.科举制度的演变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最早起源于隋代。隋朝统一全国后,隋文帝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为了扩大封建统治阶级参与政权的要求,加强中央集权,于是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员。隋朝灭亡后,唐朝的帝王承袭了隋朝传下来的人才选拔制度,并做了进一步的完善。由此,科举制度逐渐完备起来。宋代的科举,大体同唐代一样,有常科、制科和武举。明朝建立后,科举制进入了它的鼎盛时期。明代统治者对科举高度重视,科举方法之严密也超过了以往历代。清代的科举制度与明代基本相同,但它贯

浅说唐朝保辜制度

浅说中国古代的保辜制度 保辜制度是我国古代刑法中为处理伤害案件而创立的一项较具特色的法律制度,该制度是儒家注重教化思想在刑事司法方面的体现,是宽缓慎刑司法原则的制度化,在维护封建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关系和谐发展方面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保辜制度的内涵 何谓保辜?《清律·刑律·斗殴》上关于保辜的解注是:“保,养也;辜,罪也。保辜谓殴伤人未至死,当官立限以保之。保人之伤,正所以保己之罪也。”1一般认为,保辜制度是封建刑法处理伤害罪的一种特殊制度。其基本内容是欧人致伤后,规定一定期限,视其最后结果再行定罪量刑。2详言之,即是指对于造成他人伤害的案件,法律规定一定的期限(即保辜期限),被害人若在该期限内死亡,则以杀人罪论处,若在保辜期限之外死亡或虽在期内但因他故死亡的,则以伤害罪论处的制度。 由于当时的医学条件的限制,伤害行为发生后被害人的伤势很难确定,有可能很快痊愈,有可能因伤而致死亡。过早地对该伤害行为定罪量刑,就可能会造成罪刑判定不准确从而导致罪刑不相适应的结果。此外,中国古代法律的特质就是礼刑结合,德主刑辅,即法律的泛道德化,受儒家的注重教化和民本思想的影响,保辜制度应运而生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二、保辜制度的历史演变 保辜制度由来已久,但是具体的创立时间我们现在也无从考证。《春秋公羊襄公七年传》记载:“郑伯髡原何以名?伤而反,未至乎舍而卒。”《春秋》的作者将此事断定为郑伯髠被他的臣子杀害。《公羊传》何休注即用保辜来解释《春秋》作者所持的观点,认为“古者保辜??辜内当以弑君论之,辜外当以伤君论之”。3蔡枢衡先生认为,“古者保辜”当必有所本,并推测保辜制度可能首创于西周,很可能是成康时代的新猷。从这个层面上讲,又可以把保辜制度看作是西周“保民”思想的司法实践。 到汉代,保辜制度虽不见于汉正律《九章律》,但史书已记载有保辜之案例,《汉书·功臣表》载:“嗣昌武侯单德,元朔三年坐伤人,二旬内死,弃市。”《急就篇》也载:“保辜者,各随其状轻重,令弑者以日数保之。限内至死,则坐重辜也。”另据居延出土汉简载:“??所持铍即以疑所持胡桐木杖从后默击意三下,以辜一旬死??”,及“以兵刃、绳索、它物可以自杀者,予囚,囚以自杀、杀人;若自伤、伤人而以辜二旬内死,予者,髡为城旦舂,及有??。”我们从中不难看出汉代是确有保辜制度的,而且它的保辜期限一般为20天。 发展至唐朝,作为中国法系规范的唐律吸收了前朝的规定,又进一步完善了保辜制度,使其趋于完备。《唐律疏义·斗讼》第六条对保辜作了专条规定:“诸保辜者,手足欧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欧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欧、伤不相须。余条欧伤及杀伤,各准此)。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它故死者,各依本欧伤法(它故,谓别增余患而死者)。”规定主要强调伤害发生后根据不同的伤害方式确定不同的保辜期限,以时限结束时受害人的身体状况作为对伤害人定罪量刑的依据。同时规定由于“他故”的发生可中断伤害行为与致死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显得更加完备,具有一定的思想进步性。 随后,宋、元、明、清基本沿袭了唐朝的保辜制度,实质上未有大的变动,但也有增加少数规定,从而进一步丰富了保辜制度。 三、保辜制度的分类 由于保辜制度在唐朝才趋于完善,所以在此的分类也是建立在唐朝以后的保辜制度上而 1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精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26 2阎晓君.秦汉时期的损伤检验[J].长安大学学报,2002,(1) 3蔡枢衡.中国法制史[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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