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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民航飞行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试行办法

飞院发[1996]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步人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根据国家人事部、四川省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学院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和任期,并需要具备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技术能力才能担负,在任期内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是指在学院管理活动中,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任职资格、业绩考核、及其工作变动后的专业技术职务等工作环节实施计划、控制、激励的一系列综合管理活动。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是学院人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强,并与专业技术人员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单位应予以充分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是学院实施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设置与评聘范围

第六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按需设岗的原则;高效益的原则;统筹兼顾保重点的原则。

第七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设立:飞行技术(教师)、高等学校教师、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卫生技术、图书资料专业、档案专业、出版专业、经济专业、统计专业、会计专业、审计专业、翻译专业、中学教师、小学教师等十五个系列,其中主体系列是:飞行技术4教

师1、高等学校教师、工程技术(指飞机维护维修、通信导航;气象、航行管制、机场修建、航空油料)系列。

第八条 各系列所设置职务一般分为员级、助师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等档次(具体划分见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

第九条 在学院设置的职务系列岗位上工作的在职干部均可申请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评聘。

第十条 未参加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视本人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资历、业绩贡献和现工作岗位的需要直接申报、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童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是根据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的需要,由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制定的,对其政治、业务条件和学历、资历、外语、身体状况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克思列宁主义、认真贯彻党的方针、努力学习马义的理论。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关于

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

(二)热爱民航教育事业,积极参与学院建设和改革,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从需要。积极承担工作任务,作风正派,品行端正,言传身教,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

(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

(四)顾全大局。团结协作,热爱集体,能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业务条件

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掌握上应注意以下基本原则;

(一)专业基础理论水平主要看应用;

(二)学术及技术水平主要看价值;

(三)工作成绩主要看贡献。

第十四条 学历条件

担任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分别具备大学本科、专科和中专毕业的规定学历。规定学历是指国家教委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第十五条 资历条件

(一)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并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员级职务;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二年,可聘任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可聘任助师级职务;硕士学

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中级职务。

(二)聘用制干部初评专业技术职务规定为:具有中专、大专学历者可评审员级职务;具有大学本科学历者可评审助师级职务。

(三)晋升高一级职务规定为;

(1)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年限应从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开始计算,其中对于受聘后取得较高学历、学位并按该学历、学位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其任职年限只能从取得该学历、学位后开始计算。

(2)中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四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小学二级教师三年以上;大专毕业,担任员级职务二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助师级职务。

(3)担任助师级职务四年以上者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中级职务。

(4)担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及获得博士学位担任中级职务二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副高级职务。

(5)担任副高级职务五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正高级职务。

第十六条 外语条件

(一)凡有外语要求的系列和职务档次,不符合免试条件(见本条

(二)款)并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其外语考试成绩必须合格:

(1)恢复高考制度以来入学的大中专毕业生;

(2)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3)岗等学校教师;

(4)未满五十周岁的专业技术

人员;

(5)未满四十周岁的飞行教师。

(二)经学院职改办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其外语可以免试:

(1)任现职以来有正式发表的译著、译文达五万(高级)、三万(中

级)以上汉字者;

(2)任现职以来经组织批准出国留学或进修一年以上者;

(3)任现职以来参加民航出国人员外语考试取得合格者;

(4)任现职以来参加“EPT”考试达到出国分数线者;

(5)取得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者;

(6)取得硕士、博士学位考核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7)取得博士学位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三)不属于本条第(一)、(二)款范围规定者,其外语考试成绩可不

作推荐评审否决条件,但必须达到当年民航总局评审相应职务规定购

最低分数线。

第十七条 身体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应达到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身体条件,其中飞行教师必须达到飞行教师健康标准。

第十八条 任职条件应全面掌握。

第十九条 对虽不具备规定学历和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有关部门制定的破格条件破格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仅表明专业技术人员具有担任

某一专业技术职务的能力和水平,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前提,任职资格的取得途径是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或相应评委会评审确认。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中的经济、统计、会计、审计、计算机软件(专业属于工程技术系列)等专业的中级(含)以下职务,其任职资格由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确认,其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应评委会评审确认。

第二十二条 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起算时间,凡经评审的以相应评委会通过的时间为准,几经资格考试的以职改部门批准接予《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报考人员的报考资格须经学院职改办审核。

第二十四条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经济、统计、会计、审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职务,必须经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中级职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否则不得申报。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荐)工作由人事职改部门负责。

第二十六 条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人员情况摸底。各单位根据任职条件的相应规定。向学院职改办填报《拟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摸底表》。凡未列入摸底表的人员,一律不得参加

当年的评审。

(二)确定评审限额。学院职改办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方案,拟定评审限额,报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三)单位推荐。各单位根据学院分配的评审限额,在符合基本任职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推荐,并负责有关评审材料的呈报。

(四)职能部门审核。学院党委有关部门、业务主管部门、人事职改部门分别对各单位的推荐人选的政治思想、工作业绩、评审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五)学科评议组评议。学科评议组是评审委员会下设的评审机构,负责对被评审人员的学术水平进行评议,并向评委会推荐。学科评议组具有推荐评审的终审权。

(六)评审委员会评审(推荐)。

(七)学院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学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生效。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的略任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限,各级行政领导根据岗位需要,在具备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八条 虽已取得任职资格,但不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聘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

第三十条 受聘期内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解聘或低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无正当理由,拒绝完成本岗位规定职责者;

(二)由于技术水平,业务能力、身体等原因,不能继续正常屉行职责者;

(三)因失职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者;

(四)因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者;

(五)因当年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者

(六)任期届满考核为不称职者;

(七)达到退(离)休年龄已办理退(离)休手续者。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者,可以续J

第六章 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 凡在职的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必须参加考核。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考核工作,按照学院考核要求,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具体考核实施办法。

第三十四条 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德才兼备、注重实线、分系列、按级别考核的原则,并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平时考核与任期届满考核、领导(专家)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十五条 考核结果应与本人见面。

第三十六条 考核类型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届满考核和晋职考核。

第三十七条 平时考核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经常性地观察、了解其活动的全过程及其作用的一种考核。各单位要注意记

录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工作、学习、成果、政治表现以及学历、资历变化等情况,尤其对专业技术人员在工作中的突出表现及失误要及时记载。

第三十八条 年度考核。是在乎时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全面了解、分析和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在年度内作出的成绩和所起的作用,考察其是否称职的一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

第三十九条 任期届满考核p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聘期届满,对其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实绩进行的综合考核。

任期届满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以是否屉行岗位职责为标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突出,取得显著业绩者可考核为优秀。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考核为优秀: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在任期内正式或公开发表的论文(著作、教学科研成果不足两项者;

(2)任期内的年度考核结论中,不足两项“优秀”者;

(3)任期内因年度考核结论有一次(含)以上为“基本称职”者;

(4)任期内因违法违纪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称职。政治思想表现较好,能履行本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者可考核为称职。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能考核为称职;

(1)任期内年度考核结论中,不足两次“称职”(及以上)者;仍任期内因违法违纪受到通报批评及党政处分者。

曰基本称职。政治思想表现一般,基本能履行本岗位职责,基本能完成工作任务者可考核为基本称职。

(四)不称职。政治思想表现差,不能履行职责者,可考核为不称职。

第四十条 晋职考核,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否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一种考核。晋职考核以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为依据,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列人晋升范围:

(—)最近一次任期届满考核结论“优秀”;

(二)现任期内年度考核结论均在“称职”(含)以上,其中至少有

一次为“优秀”。

第七章 变动工作职务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变动工作是指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变更岗位。

第四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变动工作后原聘专业技术职务自动解除。

‘ 第四十三条 为保持专业技术队伍的稳定,加强专业技术队伍的建设,对下列两种变动工作情形,须报学院职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变动工作后从事非专业技术工作;

(二)变动工作后改行从事工作性质不同的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工作。

第四十四条 变动工作

前后的岗位后同一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亦属同一职改部门审批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半年的试用期,期满考核合格者,可按聘任权限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五条 变动工作员下列情形者,须重新确认其任职资格,方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一)变动工作前后的岗位后同一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其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属不同职改部门审批者;

(二)变动工作前后的岗位虽属不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但所用专业知识相同或工作性质相近者。

第四十六条 确认

(一)确认须经一年以上试用期;

(二)试用期满应进行考核;

(三)由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审批权限的职改部门确认;

(四)办理确认手续须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一份);

(2)《企事业单位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三份);

(3)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复印件一份)。

第四十七条 变动工作后改行从事工作性质不同的其它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一年以上试用,并按新岗位所属系列规定的条件重新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变动,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试用期内可保留原职务工资待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试行办法由学院职改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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