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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的完备性名词解释

法律规范的完备性名词解释

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础,起着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作用。其中,法

律规范的完备性是指法律条文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是否能够覆盖到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和行为,以达到全面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法律规范的完备性进行探讨。

1. 法律规范的内涵和意义

法律规范是指法律中所包含的各种规则、原则、条文等,用于引导社会成员的

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法律规范的完备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能否准确地适用于各种不同的情况和行为。

法律规范的完备性意味着法律应该尽可能详尽地规定各种行为和情况,以免产

生模糊性或提供可供利用的漏洞,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如果法律规范不完备,就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甚至给人们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2. 法律规范的层次和分类

法律规范可以从不同层次进行分类,包括宪法规范、法律规范、行政法规范、

法律法规范、行业规范等。这些规范在不同层次上,对不同范围的社会行为进行了规范。

对于一个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来说,各层次的法律规范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协

调统一,而不应出现冲突或遗漏。只有在各层次的法律规范之间形成良好的衔接和协调,才能保证法律的运行有效性和公正性。

3. 法律规范的完备性与适用性

法律规范的完备性和适用性是紧密相关的。完备性能够提供详尽的规范内容,

而适用性则是指法律规范能够准确地适用于不同情况和行为。

对于一个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来说,它应当能够预见和适用于各种可能发生的

情况和行为,包括新兴的社会问题和技术进步带来的法律挑战。法律规范的适用性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过于死板和僵硬,否则会导致法律的僵化性和不合理性。

4. 法律规范的空白与法律解释

法律规范的完备性往往难以做到百分之百的覆盖。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一些

行为和情况未被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法律解释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解释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针对具体案件和问题进行解释

和裁决。通过法律解释,司法机关可以填补法律规范的空白,为各种未明确规定的情况提供具体的指导。

然而,对于法律解释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也是需要重视的。合理的法律解释应

当符合法律原则和价值观,遵循宪法的精神,兼顾公正和公平,以保证社会公众的权益。

5. 法律规范的不完备性风险

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备性,往往会产生一些风险和挑战。一方面,法律规范的

不完备性容易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恶意行为。另一方面,法律规范的不完备性也会给合法行为带来不确定性和风险,使人们难以预测和应对。

为了防范法律规范不完备性带来的风险,需要不断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及时跟

进社会发展和变化,弥补法律规范的缺漏。同时,也需要加强司法解释和法院裁判的统一性和及时性,保证对具体案件的公正裁决。

总结:

法律规范的完备性是确保法律能够准确及时适用于各种情况和行为,保护公民

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通过完善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司法解释的准确性,

可以弥补法律规范的不完备性,提高法律规范的适用性和公正性,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平、稳定的法治环境。

(完整版)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 名词解释 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 (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5、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概括来说,即“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典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典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9、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是涉

宪法学第二章名词解释及简单答案

三、名词解释。题干 司法审查制度所谓司法审查制度,就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司法审查,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侵害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题干 宪法规范的完备性(一)根本性 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也就是说,尽管宪法的内容涉及面很广,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宪法在具体规范这些方面的内容时,主要涉及的是最根本性的问题,而不是事无巨细,都加以规定。 (二)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因而宪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同时,虽然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而且在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所有行为规范中,宪法规范是最根本性的行为规范。 (三)原则性 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如前所述,宪法是根本法,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个方面。对如此广泛而复杂的问题,宪法规范当然不能规定得非常具体,而只能作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将统治阶级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方面的意志和利益,以最基本的原则的形式确认下来。而且在文字表述方面,宪法规范也非常简明概括、简洁明了。 (四)纲领性 宪法规范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虽然宪法规范主要针对宪法主体的现实社会生活,因而是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根本活动准则,但宪法本身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宪法不仅应该确认统治阶级的治国思想和建国方案,而且应该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因此,宪法规范既要规范现实,也要规划未来,必然带有纲领性的特点。 (五)相对稳定性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变化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而且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宪法能否保持应有的权威和尊严。因此,宪法规范必须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稳定性,也就是说,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于一定的历史时期和一定的历史条件;随着社会历史时期的不断向前推进,社会历史条件的不断变化发展,宪法规范也要相应地变化发展。 题干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1.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理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它一头与哲学相连,另一头与具体法学部门接壤, 是把部门法学与哲学结合起来的一座桥梁。 3.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4.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 法。 5.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 值或理想的方法。 6.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 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7.语义分析法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语境来揭示词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 8.法理学是法学世界观和法学方法论的统一,它既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提供一 系列关于法的基本思想、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法论,提供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9.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的和行 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10.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1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 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未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积极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2.法的一般作用是对法的各种具体作用所作的最抽象的概括,主要是指法通过确定一定的 权利义务并保障其实现,来建立,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 13.整体作用是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14.局部作用是指法律体系中某一子系统或构成要素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15.预期作用是立法者立法时设想法律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 16.实际作用则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时实际起到的作用。 17.法的渊源意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发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 18.法的历史渊源是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文献渊源专指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 编,文化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参考材料,效力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19.规范性法律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以权 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0.习惯法是不成文法中常见的一种,指那些被国家机关认可的并具有法律效力和习惯规范 的总称。 21.行政法规是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22.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了完成一定时期的任务而制定的活动准则。 23.国内法是指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4.国际法是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法规 的总称。 25.公法是为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私法是保护个人利益。

法律基础名词解释

法律基础 1.法律的一般含义:1.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2.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3.法律 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2.法律的定义: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 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 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 4.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制定(立法)、法律遵守(守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 5.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完善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提高党依法执政的水平;3、建立社会主义法 治政府;4、健全司法体制与制度;5、完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6、培植社会主义新型法律文化。 6.依法治国的定义: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 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 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7.新的国家安全观:国家安全不仅仅是传统的政治安全和国防安全,还包括经济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 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等。 8.如何履行国家安全义务: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保守国家秘密、提供便利条件和其他协助、如实 提供证据、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 9.法律思维方式------含义: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于取向。 特征: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 10.宪法-----基本特征:内容上,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方面;在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 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基本原则: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公民权利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11.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12.国家制度(国体):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通过宪法、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总称。 13.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4.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 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社会经济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教育权,特定主体权利(特定主体指妇女、离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老人、青少年和华侨等)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其他义务。 15.我国的国家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决定国家重大事 项,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 动,行使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组成人员等重要职权,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 国务院(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各部委及地 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实行总理负责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6.民法---概念:是调整平等之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合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和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 17.民事行为能力----含义:是民事主体独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

法理学名词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我们认为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它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法律现象:所谓法律现象是指法律以及由法律引起的相关的各种社会现象。 3.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一般的法律和法律现象之规律和原理的理论学科。是关于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4. 法的作用:是法律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是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 现,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5. 法的规范作用:所谓法的规范作用,简而言之,就是法对于人的行为所起的作用。 6. 法的社会作用:所谓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它是经过法律 的规范作用而产生的。 7. 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体 系,它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正义的工具。 8.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根据一定的标准与原则对法律的字义与 目的所进行的阐释。 9. 法律后果:法律后果也是法律规则的必要成分之一,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规则或违反规则的行为予以肯 定或否定的规定。有些学者也称为“后果归结” 或“法律后果归结” 10. 权利规则:又称授权性规则,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 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则。 11. 委任性规则:是没有明确地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授权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则。 12. 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 13.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要素之一,指的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 权威性范畴。 14.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 、或“法律渊源” ,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 外在表现形式,因此也叫法的形式。 15. 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 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16. 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权限

最新宪法规范的完备性名词解释

宪法规范的完备性名词解释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受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其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具有一般法律规范不具备的特点,主要有: (一)根本性 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也就是说,尽管宪法的内容涉及面很广,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宪法在具体规范这些方面的内容时,主要涉及的是最根本性的问题,而不是事无巨细,都加以规定。 (二)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因而宪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同时,虽然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而且在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所有行为规范中,宪法规范是最根本性的行为规范。 (三)原则性 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如前所述,宪法是根本法,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个方面。对如此广泛而复杂的问题,宪法规范当然不能规定得非常具体,而只能作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将统治阶级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方面的意志和利益,以最基本的原则的形式确认下来。而且在文字表述方面,宪法规范也非常简明概括、简洁明了。 (四)纲领性

宪法规范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虽然宪法规范主要针对宪法主体的现实社会生活,因而是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根本活动准则,但宪法本身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宪法不仅应该确认统治阶级的治国思想和建国方案,而且应该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因此,宪法规范既要规范现实,也要规划未来,必然带有纲领性的特点。 (五)相对稳定性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变化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而且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宪法能否保持应有的权威和尊严。因此,宪法规范必须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稳定性,也就是说,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于一定的历史时期和一定的历史条件;随着社会历史时期的不断向前推进,社会历史条件的不断变化发展,宪法规范也要相应地变化发展。 区域经济学 第一二章 ● 1.基本概念:区域、区域经济、区域经济学 ●区域:区域经济学的研究对象 ?区域是区域经济学研究的起点。它是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概念,对其进行界定或定义,需要从地理学、政治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角度出发。 ?地理学的区域概念:地理学时最早提出区域概念的学科。为了便于考查,地理学把地球空间按照其相互关系进行分类,或者是区分,并用一定的事先设定的法则,将其划分为各种区域,诸如海洋区、陆地区、高原区,平原区、丘陵区等等。由于每一类区域不同的特征以及温度、降雨和生物物种分布等的巨大差异,使每一个区域的内容更加丰富和更多样化。 ?地理学对区域研究的贡献,是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一个地域单元。 ?政治学的区域概念:政治学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不同的地点,根据人口居民点和社会经济活动的位置及分布状况,划分系统的地方单元。政治学中的区域不但表示地理区域的概念,而且还包含地方公民间的文化联结、惯例认同、心理归属、民族历史、社会经济关系等意义。?政治学对区域研究的贡献,是把区域定义为行政管理的一个地方单元。 ?社会、文化区域:根据人类社会活动的特征,在人口、民族、宗教、语言、政治等因素交互影响下而产生的附加在自然景观上的“人类活动形态” ——文化景观特定性质的相似性和差异性而划分出来的地域单元,如华人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 1、宪法规范:宪法规范是宪法最基本的要素和最基本的构成单位。如果说宪法的基本范畴、基本理论主要处于观念形态,因而并不直接表现为宪政实践的话,那么宪法规范则是将宪法基本范畴和基本理论与宪政实践直接联系起来的桥梁。这不仅因为宪法规范是人们有关宪法的理性认识与客观现实生活需求相结合的产物,而且还因为宪法规范只有切实调整国家和社会基本的社会关系,从而形成稳定的宪政秩序才有真正的意义。 2、柔性宪法:柔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与一般的普通法律一样,由此产生的宪法在法律效力上与普通的法律的效力是一样的。 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是英国学者詹姆斯·布赖斯(James Bryce)于1901年提出的。这种区分的标准是要考察创制宪法与创制普通法律的形式和程序上的差别,突出强调创制宪法活动的特殊性和重要性。美国属于典型的刚性宪法,而英国的宪法属于典型的柔性宪法。 3、民定宪法:民定宪法是由人民直接投票(公决)或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组成的机关(如制宪会议、代议机构)制定和通过的宪法。就内容而言,民定宪法一般奉行主权在民的的宪法原则,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都属于这一类。 4、不成文宪法:不成文宪法是宪法的一类,与成文宪法相对。 不成文宪法是不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并未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 5、成文宪法:是指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成文宪法:凡将国家基本组织、人民权利义务以一套法律文书形式表达的宪法,如中国、美国等绝大多数国家。

法学名词解释

95: 1.法的概括性:即法的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古典自然法学说 3.对抗制程序 4.义务性规范 5.法人 96: 1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 2法律文化:是指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作用下,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或者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学说理论的复合有机体。法律文化含有内在的结构,一是物质性的法律文化,如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二是精神性法律文化,如法律学说、法律心理等。如果说前者旨在建构一定的法律调整机制,那么,后者则是展示人类关于法和法律的精神世界的活动。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的概念,法律意识、法律制度、法律实践都体现一定的法律文化。 3法的价值: 4法律调整机制 5.调整性法律关系 97 1.一般法 2.法的渊源:法的渊源的基本涵义主要是指法的来源或法之栖身之所或者法之产生的原因和途径,故又简称为法源。法的渊源作为法学的基本范畴,它表明一国的法可以或可能基于何种途径产生,是一国的法和法律规范的预备库或半成品。法的渊源分类有四:实质渊源、效力渊源、形式渊源和历史渊源。 3.法的社会性 4.法律心理 5法的继承 6.法的现代化 7.法律规范的结构 8.法的部门 9.法的适用 10.法律规范的溯及力 98 1.立法体制:是指由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立法体制一般分为单一制、复合制和制衡制。中国的立法体制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体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的权力,是其突出的特征。 2.法的实现 3.法的历史类型 4.特别法 5.法的概括性 6.(法律文化)的结构 7.法系:又称法律家族,是指对各国法律制度的现状和历史渊源进行比较研究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概念。它是依据法律的历史渊源和传统以及由此形成的不同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而对现存的和历史上存在过的各种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所以,凡具有相同的历史渊源和传统,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存在样式和运行方式的法律制度,便视为属于同一个法系。西方存在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此外,世界上还有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等。 99: 1.法律草案 2.无效解释

法律名词解释

国体: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关键),违法必究(保障)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特点:1、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 2、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一个中心,两个中心点。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 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原则性:指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工作必须坚持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邓小平立法思想为指针。灵活性:就是要结合实际情况,找到实现原则所必需、许可的各种具体形式、方法和步骤。严肃性:指法律必须具有权威,“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

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稳定性:是指法律一经制定、生效,就应当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的不变,决不能朝令夕改。连续性:是指创制、修改、补充法律时应当保持与原有法律在内容和效力等方面的衔接,法律应当吸收或保留原法律中那些合理有用的成分。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阶段:准备阶段,确立阶段,完备阶段。准备(起草)阶段:包括立法动议的形成、草拟法律草案条文,修改、补充法律条文,征徇有关单位和个人意见等。确立(形成)阶段:包括法律议案的提出和审议;法律审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通过;法律的公布。完备阶段:包括法的解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等。系统化: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归类、整理或加工,使其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以便于使用的活动。法律(规)整理: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法律汇编:指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如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类别或问题的性质,按照效力层级、时间顺序,作出系统排列,汇编成册。法律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的

法学概论名词解释题

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是每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 物质帮助权: 物质帮助权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背书: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诉权: 诉权是当事人所享有的向人民法院提出通过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请求的权利。 判例法: 判例法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的或具有新意的判决中包含的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以不特定的社会事实为对象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即行政立法行为。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这种资格,就是有法律上的人格,可以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并受

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指原告和被告,也包括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 法律制裁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而应负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行为。 犯罪是由于侵犯国家的统治秩序,按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发生行政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单方行为。 不当得利是指凡无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此种得利,即为不当得利,从而构成债权债务关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权益的行为。 国际法即国际公法,旧称“万国公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即以国家之间的关系(包括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在人民监督下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

法律规范的完备性名词解释

法律规范的完备性名词解释 法律作为社会秩序的基础,起着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的作用。其中,法 律规范的完备性是指法律条文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是否能够覆盖到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和行为,以达到全面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对法律规范的完备性进行探讨。 1. 法律规范的内涵和意义 法律规范是指法律中所包含的各种规则、原则、条文等,用于引导社会成员的 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法律规范的完备性是指法律规范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能否准确地适用于各种不同的情况和行为。 法律规范的完备性意味着法律应该尽可能详尽地规定各种行为和情况,以免产 生模糊性或提供可供利用的漏洞,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如果法律规范不完备,就会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甚至给人们的合法权益带来损害。 2. 法律规范的层次和分类 法律规范可以从不同层次进行分类,包括宪法规范、法律规范、行政法规范、 法律法规范、行业规范等。这些规范在不同层次上,对不同范围的社会行为进行了规范。 对于一个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来说,各层次的法律规范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协 调统一,而不应出现冲突或遗漏。只有在各层次的法律规范之间形成良好的衔接和协调,才能保证法律的运行有效性和公正性。 3. 法律规范的完备性与适用性 法律规范的完备性和适用性是紧密相关的。完备性能够提供详尽的规范内容, 而适用性则是指法律规范能够准确地适用于不同情况和行为。

对于一个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来说,它应当能够预见和适用于各种可能发生的 情况和行为,包括新兴的社会问题和技术进步带来的法律挑战。法律规范的适用性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不能过于死板和僵硬,否则会导致法律的僵化性和不合理性。 4. 法律规范的空白与法律解释 法律规范的完备性往往难以做到百分之百的覆盖。在现实生活中,总会有一些 行为和情况未被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下,法律解释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解释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针对具体案件和问题进行解释 和裁决。通过法律解释,司法机关可以填补法律规范的空白,为各种未明确规定的情况提供具体的指导。 然而,对于法律解释的合理性和准确性,也是需要重视的。合理的法律解释应 当符合法律原则和价值观,遵循宪法的精神,兼顾公正和公平,以保证社会公众的权益。 5. 法律规范的不完备性风险 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备性,往往会产生一些风险和挑战。一方面,法律规范的 不完备性容易给不法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利用法律的漏洞进行恶意行为。另一方面,法律规范的不完备性也会给合法行为带来不确定性和风险,使人们难以预测和应对。 为了防范法律规范不完备性带来的风险,需要不断完善法律规范体系,及时跟 进社会发展和变化,弥补法律规范的缺漏。同时,也需要加强司法解释和法院裁判的统一性和及时性,保证对具体案件的公正裁决。 总结: 法律规范的完备性是确保法律能够准确及时适用于各种情况和行为,保护公民 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因素。通过完善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司法解释的准确性,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第一编法理学 1. 制定: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 2. 认可:指有关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是不成文法。 3. 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4. 法律规范作用: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5. 法律的社会作用: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6. 法律价值:亦称法的价值,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 7. 民法法系: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8. 普通法法系: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9. 政策:指一定的社会集团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的目的,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10.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 11. 立法: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12. 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与制度。它包括哪些国家机关享有哪些范围的立法权,不同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如何。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13. 立法程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4. 法律解释:指在一定的法律适用场合,有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法律文本所进行的阐释。 15. 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6. 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17. 执法主体:指具备法律所赋予的执法资格,能独立实施执法权利、承担执法责任的行政机关。 18. 执法的基本原则: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遵循的一定准则和要求。 19. 依法行政原则:亦称执法合法性原则,指一切执法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越权无效、违法要承担责任。

自考法学概论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氏族习惯:原始社会中自发形成并世代相袭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国家意志:通过法律形式而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法律是国家意志的基本表现形式。 3.法律的工具价值:指人利用法律的功能与作用来实现一定目的的价值。 4.法律的要素:是指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或基本成分。 5.法律规范:即法律规则,是每一个单一的法定行为模式。 6.法律原则:指在一定层次的法律体系中,对法律规范具有指导意义且比较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7.法律的渊源: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8.法律概念:指对同法律相关的各种事实加以概括而抽象出其共同特征所形成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用语。 9.判例法: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的或具有新意的判决中包含的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10.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社会主义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 11.法律的遵守: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12.法律的效力:指法律在什么地方,什么时间内,对什么人有约束力。 13.法律的解释:法律的解释,是指对法律条文的含义和适用条件所作的理解和说明。 14.法律制裁: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罚措施。 15.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16.社会主义法律关系:受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7.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18.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19.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资格。 20.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1.公民:通常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一个人具有哪个国家的国籍,就是哪个国家的公民,就要受那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即依据那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22.人身自由:我国宪法规定的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拘捕、限制、搜查、审问和侵害;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公民的人身相联系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以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23.人格、人格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是指公民作为权利和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公民依法享有这种资格的权利就是人格权。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即公民的人格不受侵犯。 24 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机关或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强行进入或者搜查公民的住宅,更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加以强占。 25.行政:即国家事务的管理。在我国,行政活动(亦称行政管理活动)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做出的决定、批准的计划的执行活动。

法律规范名词解释

法律规范名词解释 法律规范是指对社会行为进行规定和约束的一种规范性要求。它以法律形式存在,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旨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 在法律规范中,有一些常见的名词需要解释,包括: 1.法律: 法律是由国家依照宪法制定并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是社会生活中一种最为重要的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 2.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个人或组织因违反法律规范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可以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3.法律效力: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社会行为产生的约束力和约束效果。法律效力可以是直接效力,也可以是间接效力,通过其他法律规范进行执行。 4.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是指对具体案件或事实进行法律规范的适用和解释。法律适用需要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和相关事实进行判断和决定。 5.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6.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是指法律规范的实施过程和方式,包括立法程序、执法程序、审判程序等。法律程序的规定是保障公

正和合法的重要手段。 7.法律权益: 法律权益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法律规范下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法律权益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合同权益等。 8.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产生、变更或消灭权利和义务的行为,包括订立合同、立遗嘱、制定遗嘱等。 9.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对法律规范的认识、理解和遵守的观念和态度。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10.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是指在社会各个领域中,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社会形态。法治社会的建设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 这些名词的解释有助于我们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应用。法律规范是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的存在和实施保证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正,规范了人们的行为,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 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 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 合,是法这种现象中 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 定的,深藏于其内部 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 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的,反映着统治 阶级(即掌握国家政 权的阶级)意志的规 范体系。这一意志的 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 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的,它通过规定人们 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 和义务,确认、保护 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 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 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 (即法本身的作用) 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 想的影响,实现对人 们行为的评价、指引、 预测,实现对合法行 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 为的谴责、制裁、警 戒和预防作用。法是 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 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 (或专门法律职能) 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 的行为,都有确认、 建立、发展一定社会 关系,并运用法律手 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 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 即运用法律手段确 认、建立、发展一定 社会关系,使一定社 会关系具有法律关系 的性质,从而确立一 定的法律秩序的职 能。 10、法的保护性职 能:即运用法律手段 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 律关系、法律秩序使 之不受侵犯或恢复, 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 利的职能。 11、分配的正义:就 是对不同的人给予相 同的对待,根据人的 功绩、出身等的不同 来分配财富、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 称“改正的正义”)指 不管什么人,只要损 害了别人的财产、权 利,都要给予同等的 补偿,适用等价交换

最新宪法规范的完备性名词解释

宪法规范的完备性名 词解释

宪法规范的完备性名词解释 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受宪法规范的地位及其内容所决定,宪法规范具有一般法律规范不具备的特点,主要有: (一)根本性 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只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性问题。也就是说,尽管宪法的内容涉及面很广,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宪法在具体规范这些方面的内容时,主要涉及的是最根本性的问题,而不是事无巨细,都加以规定。(二)最高权威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权威性是指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因而宪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同时,虽然所有的法律都有法律效力,但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而且在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所有行为规范中,宪法规范是最根本性的行为规范。 (三)原则性 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如前所述,宪法是根本法,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其

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个方面。对如此广泛而复杂的问题,宪法规范当然不能规定得非常具体,而只能作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将统治阶级在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等各方面的意志和利益,以最基本的原则的形式确认下来。而且在文字表述方面,宪法规范也非常简明概括、简洁明了。 (四)纲领性 宪法规范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虽然宪法规范主要针对宪法主体的现实社会生活,因而是现实社会中人们的根本活动准则,但宪法本身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宪法不仅应该确认统治阶级的治国思想和建国方案,而且应该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因此,宪法规范既要规范现实,也要规划未来,必然带有纲领性的特点。 (五)相对稳定性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的变化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而且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宪法能否保持应有的权威和尊严。因此,宪法规范必须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稳定性,也就是说,这种稳定性只是相对于一定的历史时期和一定的历史条件;随着社会历史时期的不断向前推进,社会历史条件的不断变化发展,宪法规范也要相应地变化发展。

2023年法理学形成性考核作业参考答案完全版

2023最新法理学形成性考核作业参照答案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1、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旳学科旳总称。 2、法学体系:法学是一种由各个互不相似、但有联络旳分支学科构成旳知识系统。 3、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在基础理论地位旳理论学科,它是系统论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旳一般规律,研究法旳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旳创制和实行旳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旳基本理论问题旳理论学科。 4、法:是由国家制定或承认,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行旳,

反应着统治阶级意志旳规范体系,这一意志旳内容是有统治阶级旳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旳,它通过规定人们旳互相关系中旳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旳生活关系和生活秩序。 5、法律: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旳体现,是统治者制定给被统治者以及统治者自身必须遵守旳规定规章、命令条例。由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旳行为规则旳总和。 6、法旳历史类型:法旳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赖以建立旳经济基础及其体现旳阶级意志对法所作旳基本分类。 7、法系:按照法旳历史老式和法旳外部特性对法进行旳分类。 8、法旳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制度化旳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旳积极意义。 二、论述题 1、马克思主义法学旳重要特点有哪些?

(1)以马克思主义旳世界观、措施论研究法律现象(2)具有鲜明旳阶级性 (3)科学性与服务旳倾向性是统一旳。 2、怎样理解法旳外部特性?(1)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承认旳 (3)法律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保障旳规范。 (4)法律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与者旳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旳社会关系(5)法是由专门机构和程序实行旳规范 3、法旳历史类型有哪些? 答:人类历史上先后出现四种不一样类型旳法,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前三种类型旳法都建立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关键旳生产关系基础上,体现了剥削阶级旳意志。 4、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旳重要区别有哪些?法律思维方式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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