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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选举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论选举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论选举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3卷

为基本特征的组织。它同其他组织一样,也有自己特定的目标、结构、功能和产出,形成特定类型和程度的能力。为了使各级学习型党组织能保持生机活力,应当从自身的情况和特点出发,创新学习形式和学习方法,提高学习的实效;营造崇尚学习、平等交流的浓厚氛围,积极向书本学习、向实践学习、向群众学习,优化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创新能力;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学习制度,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保证学习活动持续、健康地开展。

2 坚持和发扬优良学风。学风问题我们党讲了几十年,形成了一套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学以致用、学用结合的优良传统,极大推进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然而当下学风状况就总体而言不容乐观,搞形式主义、花架子、热热闹闹走过场,不愿学、不勤学、不深学、不善学的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在建设学习型政党、学习型党组织过程中,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不良学风。在这个方面,各级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至关重要。党员、群众总是要听其言、观其行的。领导干部不做出好样子,就带不出全党全社会的良好学风。从某种意义上说,领导干部的榜样作用是建设学习型政党、学习型党组织,进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关键。

3 建立健全学习机制。建设学习型政党必须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组织的主体作用。从一些地方的经验看,要做到这一点,除了通过教育启发自觉,重点在于建立和完善促进学习、保障学习的长效机制。譬如,建立、健全和落实常态化、多样化的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培训制度,切实加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了实现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 把理论素养、学习能力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重要依据 的目标,必须着力加强学习考勤、档案、通报、督查等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促进学习、保障学习的竞争机制、激励机制、创新机制和考核机制。总之,通过一系列制度建设,培养造就更多的学习型党员和学习型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永葆党的先进性。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09-09-28(1).

[2]习近平.关于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几点学

习体会和认识[N].学习时报,2009-11-12(1).

[3]李忠杰.如何提高学习水平[D B/OL].人民论坛

网,(2010-03-01).http://www.r m lt.co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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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春贵.建设学习型政党要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思

想方法[N].光明日报,2009-12-30(1). [5]张志明.长春市纪委创造 学习型组织 的启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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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选举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郭红军

(贵州大学马列部,贵州贵阳550025)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闭幕会上,与会的人大代表表决通过了修改选举法的决定。这一重要举措,受到了举国人民的高度关注。的确,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全国人民的殷切期盼。而要切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离开了选举是无从谈起的。从一定意义上讲,选举是民主的起点。因此,这次对选举法的修改,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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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科规划项目(09CKS024)

第3期郭红军:论选举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一、选举法修改的理论意义

1 有助于拓展民主的广度。民主的广度如何,直接影响着民主的发展水平。不断拓展民主的广度,是民主发展的应有趋势。这次对选举法的修改,可以使我国民主的广度得到进一步拓展。

一方面,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选举法修正案 ,就人大代表的广泛性问题,增加了相关规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1]85这样的规定,可以使不同的阶层尤其是相对弱势的阶层均能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拥有自己的代表,这在人大代表所代表的阶层方面扩大了民主的广度;另一方面,修改后的选举法还规定: 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1]84这一规定,对于扩大各地区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定然会起到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在地域方面扩大了民主的广度。此外,为了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修改后的选举法还补充了 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 的相应内容,从而体现了民主在民族方面的广泛性。

2 有助于挖掘民主的深度。一般来说,民主的深度对民主的质量有重要的制约作用。这次对选举法的修改,使我国的民主深度得到了新的挖掘。(1)新修改的选举法明确规定: 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2]这一规定,为选民选举时排除外界的不良干扰,自由而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提供了必不可少的条件,也使我国民主的深度得到了进一步挖掘。(2)新的选举法特别规定: 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而此前只是规定 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 。[2]将先前的 可以 改为现在的 应当 ,尽管只是个别字眼的差别,却赋予了广大选民必要的而非可有可无的知情权,这充分体现了对广大选民的尊重,从而使民主的深度得到了较好的发掘。(3)新的选举法加大了对 贿选 的查处力度,并对此做出了相应的严格规定,即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选举破坏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2]这一规定,对于保证选举的公正性、选举的有序进行及保障选举人的真实意愿,均有不可低估的重要作用,这亦使民主的深度得到了新的凸显。

3 有助于增强民主的效度。民主的效度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便捷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增强民主吸引力的内在因素。这次对选举法的修改,增强了我国民主的效度。

为了使选民更好地行使选举权利,新的选举法增设了 选举机构 一章,对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要求等作了详细规定。[2]作此规定,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选举委员会在选举中的重要作用,使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更为清晰、分工更加明确,而且也有利于继续提高选民选举的效率,使选举变得更加便捷。无形之中,也使民主的效度得到了增强。同时,新的选举法对代表辞职的程序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即 常委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2]这一规定,为代表不能履职时提供了必要的退出机制,也使民主的效度得到了相应的增强。此外,新的选举法取消了城乡的选举差别,首次实现了同票同权,体现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从而增强了民主的效度。

二、选举法修改的现实意义

1 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 以人为本 ,即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本。人民群众的利益尽管是多方面的,但其政治利益却是必不可少的重要内容。同时,政治利益的实现,也会促进其他利益(如经济利益和文化利益)的实现。在此意义上,充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利益,是科学发展观 以人为本 核心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而实现人民的政治利益,绝不是一句空话,必须通过具体的措施加以落实。这次对选举法的修改,将 以人为本 的核心理念具体化,可以进一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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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3卷

现人民群众的政治利益。

再者,这次对选举法的修改也体现了科学发展观 五个统筹 的相关要求,尤其是取消城乡选举差别,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一规定本身,也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有力举措。的确,只有实现城乡 同票同权 ,才能使农民的意愿得到更多的表达,最终才能使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真正得到落实。因而,这次对选举法的修改,既体现了 以人为本 的核心理念,又体现了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基本要求,必将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2 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当前,我国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所谓的和谐,从总体上来讲,可以分为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人与自身的和谐等几个方面。由此,构建和谐社会,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就是使以上的诸种和谐关系得到实现。这次对选举法的修改,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具有积极作用。

一方面,确保基层代表的数量,解决 官多民少 的选举弊病,不仅可以使代表进一步为弱势群体代言,而且也可以使官民关系和谐化。官民关系是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重要表现。通过选举,群众的意愿在人代会上得到了表达,就可以减少群众上访特别是非法上访等有碍于社会和谐的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身兼两地人大代表现象的消除,既可以促进社会和谐,也可以促进人与自身关系的和谐。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这一重要修改,意味着身兼两地代表这一现象的终结。事实证明,身兼两地代表,代表难以充分表达广大选民的意愿,既容易伤害广大选民的感情,也不利于发挥代表的作用。而修改后的选举法,恰好将这一不合理现象消除,这不仅会增加选民的信任感,也会增强代表的责任感,从而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得到进一步改善,进而也有助于人与自身关系的和谐。

3 有利于发展政治文明。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基本思路。这次对选举法所做的修改,充分体现了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

(1)这次对选举法的修改,是根据党的十七大的相关要求进行的。十七大指出: 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3]这一论述,不仅为这次选举法的适时修改提供了契机,也表现了党的领导在政治文明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2)这次对选举法的修改,可以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仔细审视这次选举法修改的内容,就会发现,无论是 三大平等 的亮点,还是增设选举机构的举措,均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实质,而这恰好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3)这次对选举法的修改,是依法治国的具体体现。不用讲别的,仅仅是修改选举法这一举措,就足以说明依法治国在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所以,这次对选举法的修改,十分有利于政治文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全国两会文件学习问答 2010[M].北京:人民

出版社,2010:85.

[2]选举法修改的八大亮点[J].半月谈,2010(6):

17-18.

[3]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28.

(选题策划 陈蒙腰 责任编辑 陈蒙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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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以来,颁布了两部选举法(1953年与1979年),作过五次修改(含1979年对1953年选举法的修改以及1982年、1986年、1995年、2004年对第二部选举法的修改)、一次补充(1983年)。经过“二”、“五”、“一”变迁,中国的选举制度在民主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方面逐步有了发展,从而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充分行使国家权力。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中,规定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并规定选举各级人大代表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与此同时,在修改1953年《选举法》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选举法》,即当代中国的第二部《选举法》。 ? ?与1953年的《选举法》相比,新《选举法》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的变化: ?①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级; ?②规定一律实行差额选举; ?③将原规定的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改为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 ?④将原规定的按选民居住情况划分选区,改为可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 ?⑤将原规定的只有不属于党派、闭体的选民或代表才能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改为任何选民或代表只要1人提出,3人以上附议,都可推荐代表候选人;?⑥规定如果所提候选人名额过多,难以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可以进行预选; ?⑦将原规定的候选人以获得出席选民或代表的过半数票始得当选,改为须获全体选民或全体代表的过半数票始得当选; ?⑧规定每个少数民族至少要有1名全国人大代表; ?1982年:《选举法》第一次修改1982年12月10日,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对1979年《选举法》进行了较小的修改。修改后的选举法将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方式改为“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党派、团体或者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还增加了对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补选代表的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1986年:《选举法》第二次修改1986年12月2日,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 会议重新修改和补充了1979年《选举法》的规定,但不涉及《选举法》的基本原则部分。修改后的一些规定,是为了便于1987年底以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地方政权机构建设。修改稿集中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主要包括: 简化选民登记手续,确立一次登记、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办法,而之前的规定是每次选举都普遍进行选民登记,耗时耗力;“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而修改前的规定为“三人以上附议”;缩小了直接选举的差额幅度,规定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间接选举的差额幅度仍为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而修改前的直接选举差额幅度为二分之一至一倍。有关直接选举的这些修改,来自地方人大常委会提议,其后果在于控制产生更多的直接选举人大代表候选人,使直接选举的组织者、管理者“便于” 进行选举,但它也有另一个显而易见的后果,就是削弱了选民政治参与的力度,降低了直接选举的民主性、竞争性。 ?⑨规定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等等。预选的规定也是一例,在确定直

宪法知识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的社会主义国家。 3、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 4、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5、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 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的原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7、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 抵触。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的特权。 9、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10、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 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11、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12、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13、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 14、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 15、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16、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 的。 17、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是。 18、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以法律规定。19、任何公民,非经决定,并由 执行,不受逮捕。 20、禁止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公民的身体。 21、我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公民的住宅。 22、除因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3、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权利。 24、我国妇女在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6、是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7、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 28、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在我国,宪法的修改,由 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30、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通过。 31、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3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的职务。3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34、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 3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开会期间,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 的质询案。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 37、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3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的决定和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3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缺位的时候,由继任主席的职位。 40、审计机关在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判断题 1.中国宪法属于柔性宪法。()

《宪法学》试卷与答案 一、单选题(在本题的每一小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答案是正确的,请把你认为正确答案的题号,填入题干的括号内。多选不给分。每题1分,共30分) 1.宪法的内容同其他法律一样,主要取决于社会的 A.阶级力量对比B.物质生活条件C.精神文明建设D.经济制度的改革 2.在宪法中体现分权、制衡原则的典型国家是 A.英国B.法国C.美国D.瑞士 3.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该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的合宪性所进行的审查,叫作 A.事后审查B.预防性审查C.附带性审查 D.事先审查 4.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是 A.1689年的《权利法案》B.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 C.1777年的《邦联条例》D.1787年的《美国宪法》 5. .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 () A.到会代表的1/2以上的多数通过 B.到会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C.全体代表的1/2以上的多数通过 D.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6.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是 A.工人阶级对国家的领导 B.工农联盟为基础 C.生产资料公有制 D.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7.现行宪法序言指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 A.即无产阶级专政B.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C.形式上接近无产阶级专政D.等同于无产阶级专政 8.现行宪法规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 A.全民所有制B.集体所有制 C.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D.国家所有制 9.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统一战线称为 A.爱国统一战线B.全体劳动者统一战线 C.人民民主统一战线D.社会主义统一战线

人大换届选举法律常识 人大换届选举法律常识 1. 怎么换届选举人大代表? 《选举法》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书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民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能超过3人。 2. 我国的哪些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什么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怎么进行选民登记? 《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年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4. 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如何领取选票?各选区应怎样进行选举?《选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 5. 怎样确定选举或选票是否有效? 《选举法》第四十条规定: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选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选举有效。 6. 破坏选举行为主要有哪些表现? 按照选举法所列,破坏选举行为主要表现为:(1)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4)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的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 7. 对于有破坏选举行为的人员应当如何予以制裁? 有选举法所列破坏选举行为的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人员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以选举法所列破坏选举行为应选代表的,其当选无效,由选举委员会宣布。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复习提示】 此模块需要重点掌握的考点是:政治权利与义务、人身权利与义务、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依法行使权利、依法救济权利。 一、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理解;易考选择题) 1.政治权利与义务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统称。它的行使主要表现为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的活动。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表达的自由、民主管理权、监督权等。【考点:政治权利的内容】 (1)选举权利与义务 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广狭两义之分。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指人们参加创设或组织国家权力机关、代表机关所必需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的选举理论认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统一的,公民有选举权就有被选举权,二者不可分离。【考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关系】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权利功能有所不同。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行使原则、方式和程序是法定的。 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是选民或代表机关对不称职的代表或者其他公职人员,在其任期届满前用投票的方式决定其是否继续任职或立即免职的权利。 选举义务是指公民在选举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②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③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④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因上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2)表达权利与义务 表达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典型的表达方式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表达权利的前提是思想自由。 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通过各种语言形式表达、传播自己的思想和观点的自由。言论自由对于一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具有以下作用:第一,言论自由可促成个人自我价值、成就的实现;第二,言论自由可增进知识及追求真理,从而增强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第三,保障公民自由且公开发表意见,可凝聚民意,形成舆论,以监督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考点:言论自由的作用】从内容上看,言论中包括政治言论、商业言论、学术言论、艺术言论、宗教言论等多种具体类型。【考点:言论自由的内容】言论自由,不仅是指一个人有“说”的权利,同时指其他人有“听”的权利,所以言论自由不是一种纯个人的权利,而是一切人的权利。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根据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权时必须遵守以下义务:①不得以造谣、徘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

第23卷第4期2010年10月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 rna l of Y an ta iU n i v ersity (Ph ilosophy and So cia l Science)V o.l 23 N o .4O ct .,2010 选举法修改的成果与缺憾 从王春立案件和梁广镇事件谈起 [收稿日期]2010-07-15 [作者简介]秦奥蕾(1977-),女,山东潍坊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宪法学基本理论、基本权利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秦奥蕾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 王春立等诉民族饭店案 与 梁广镇身兼两地人大代表事件 是有关我国选举制度与选举法适用的比较典型的案件。两起案件明显反映出在救济公民政治权利、选举中的选民登记程序、对人大代表提名候选人的监督方面,原选举法的规定存在不足。本次选举法修改回应社会现实问题,在选举服务机构、禁止人大代表两地兼职、代表身份的真实公开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部分解决了两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但在如何救济公民政治权利等方面未作改善,解决这些问题应成为未来选举法修改的方向。 [关键词]选举法修改;公民政治权利;选举服务机构;王春立案;梁广镇事件[中图分类号]D 9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 3194(2010)04 0041 06 王春立等诉北京民族饭店 案件(以下简称王春立案)与 梁广镇身兼两地人大代表 事件(以下简称梁广镇事件)是有关我国选举制度与选举法适用的比较典型的案件(事件),后者更被评选为 2008年中国十大宪法事件 。对于这两起案件,学界与实务界给予了充分的关注,并将其视为考察我国选举制度设计及实践操作的代表性案件。最新的选举法修改对上述两案所反映出的法律问题有所回应,但仍然留有缺憾。本文拟以对实际案例解决的能力及不足为视角来分析本次选举法修改的意义,并进一步探讨选举法再次修改的可能与空间。 一、王春立案件与梁广镇事件的回顾及分析 (一)王春立案件的简单回顾与分析1、基本案情 王春立等16人原系北京民族饭店员工。1998年10月,北京市民族饭店为王春立等16名员工进行选民登记。11月20日,选区核发了选民证。11 月30日,民族饭店与16名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在12月15日举行的西城区人大代表的选举投票日,这16名人员没有获得选民证,也没有接到参加选举的通知,因此未能参加选举。1999年1月11日,王春立等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原单位民族饭店,认为被告侵犯了他们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政治权利即选举权,要求法院判令民族饭店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春立等16人关于被告北京民族饭店对其未能参加选举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依法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相关规定裁定:对王春立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王春立等其中的15人不服一审裁定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围绕王春立案件产生的法律问题 第一,该案的侵权内容 政治权利还是民事权利?

《选举法》修正后的有关规定 2004年修正的《选举法》是11章53条,今年全国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3月14日修正后的《选举法》是12章57条,现行的《选举法》从1979年制定到现在已经进行了五次修正,这次修改主要是从以下12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1、充分体现平等原则。 过去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农村人口4倍于城镇人口。而修改后的选举法,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修改后的选举法第十四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2、增强代表的广泛性,确保“一线”代表数量,解决“官民比例”失衡。 此次的选举法修正案增加了保证“一线”代表的规定

(选举法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 这次修改选举法则从制度上保证了一线的工人、农民的代表比例,其目的是扩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民主基础,强化人大的监督权,扩大群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途径,是对人大制度发展的新探索。 这样规定有利于在国家、地方和基层重大事务决策过程中,更充分地听取来自基层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反映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 3、对选举机构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对其产生、回避、职责进行了明确。 修改后的选举法增加了一章就是增加了“选举机构”专章为第二章,进一步细化了选举委员会的六大职责(选举法第十条):一是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是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是确定选举日期;四是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是主持投票选举;六

《选举法》历次修改情况 《选举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开始,我国的选举法律制度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进行规范。半个多世纪以来,《选举法》历经多次修改,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逐步得到发展,规范化程度逐步提高。 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的支柱,选举权是公民政治权利的基础。我国目前的选举法律不涵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选举,也不包括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选举,前者主要由政府组织法(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规定,后者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调整。因此,我国目前还缺乏规范各种不同类型选举的统一的选举法。 现行《选举法》的核心是规范人大代表的选举,对《选举法》的回顾介绍也将以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为核心。 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 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此次制定通过《选举法》,是在普选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在普选产生正式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前,由政协会议代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地方人民代表会议代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政协会议和地方人民代表会议由邀请、推选、协商等方式产生的人士组成。 实行普选的方式产生基层人大代表、召开正式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的提议,始于1952年底。1953年1月13

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1953年召开普选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大,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大;同时决议成立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进行选举法起草事宜。1953年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通过了《选举法》,确认了建国初期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为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普选、逐级召开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提供了法律基础。 第一部《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如下: 1、选举权的普遍性。如《选举法》第一条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由各民族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第四、五条规定,除依法尚未改变成份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精神病患者之外,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妇女有与男子同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1953年《选举法》体现“投票权平等”,如第四十三条规定,每一选民只得进行一次登记;第六条规定,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 但是该法分两章详细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农村与城市、汉族与少数民族每一代表代表不同的人口比例,因而也开创了“不平等投票”但在当时是“很合理、完全必需、完全正确”的立法先例,如第二十条规定,各省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八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中央直辖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省辖工业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人口每十万人选代表一人。以此计算的全国人大

最新修订的选举法学习材料 ①拟实行城乡平等选举权 审议中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对现行法律相关条款作出修改,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草案也作了类似规定。 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作了不同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每96万农村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每24万城市人口选举1名全国人大代表,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为4∶1。 ②确保应有适量基层代表 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进一步强调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强调应有适量的基层代表。 一些地方也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来自一线的工人和农民代表有一定的数量。 近几届全国人大代表构成中,工人和农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趋势,尤其是一线的工人、农民代表人数偏少,这一现象已引起中共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省级政府组成部门领导干部代表大幅缩减,同时一线工人和基层农民代表大幅增加。其中,一线工人代表比上届增加了一倍以上,基层农民代表比上届增加了70%以上。 ③增设“选举机构”专章规定 鉴于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重要作用,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设“选举机构”专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分别作出规定。 草案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

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是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二是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三是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四是确定选举日期;五是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机构,在直接选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些地方建议,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作出规定。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选举机构”一章。 ④乡镇代表总名额上限增加 根据现行选举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总名额最多不超过130名。 但近些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乡镇合并,乡镇人口增加较多,有的人口多达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在这样的情况下,现有规定的乡镇人大代表总名额上限显得偏少,一些地方建议提高规定的上限。 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关规定,明确乡镇“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60名”。 ⑤禁止同时两地担任代表 一个公民是否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地方的人大代表?对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予以明确,“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互不隶属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同时,草案还增加一项规定,明确,“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情况”。 根据一些地方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关部门建议,应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填报是否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国籍等情况,以便组织上掌握情况,依法处理。据此,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上述规定。 ⑥增强候选人“透明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选举机构 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六章选区划分 第七章选民登记 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章选举程序 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选举法最新修改全文 来源:作者:日期:10-03-16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10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六、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七、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的规定移至第十六条,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

专家修改选举法打破城乡选举权不平等现状 □目前农村选民实际选举权为城市选民的四分之一□等量人口产生等量代表是选举权平等原则直接体现□条件成熟时不能对某一公民群体有任何歧视性规定针对党的七大报告中提到的“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有相关学者立即作出回应,建议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修改选举法的形式,将党的这一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学者还乐观预计,在不久的将来,选举法“有望作出修改”。 1953年我国第一部选举法规定,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1995年我国第三次修改选举法时,农村选民的选举权被统一规定为城市选民的四分之一。 专家认为,在选举上城乡不同的规定,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但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近三年来,各方面的情况尤其是城乡人口比例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是到考虑逐步采取措施,确保每一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都能享有和实现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平等权利的时候了”。 胡锦涛同志代表六届中央委员会在党的七大上作的报告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短短的一句话,却在社会各界中引起强烈反响。

“这一建议如能实现,将取消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中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比例差别,保证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合理平衡和相对稳定。这顺应了社会变革和发展的潮流,同时也是实现等量人口产生等量代表的选举平等原则的直接表现。”南京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系长期关注我国人大制度建设的杨连强看到这一消息后,分兴奋。 就在前不久,杨连强还专门撰文提出这方面的建议。 回溯历史城乡不同规定有深刻时代背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人大代表选举中一直实行的是按比例原则配置选举权制度,这与我国的基本国情紧密相关。 1953年2月11日,我国第一部选举法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一法律明确规定,城乡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不同的选民人数。在选举全国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8倍,也就是说,农村每一选民的实际选举权是城市每一选民的八分之一;在选举省、县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选民的选举权则分别是城市每一选民选举权的五分之一和四分之一。 这些在选举上城乡不同的规定,就某种方面来说,是不完全平等的。 而当时的背景是,我国人口构成的工农比例相差非常悬殊,如果按照统一标准分配代表名额,农民代表所占的比例就会大大

选举法练习题 1、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D) A、1/2至1倍 B、1倍 C、2倍 D、1/3至1倍 2、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正在监狱服刑期间,有关其选举权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 A、可以行使选举权 B、不能行使选举权 C、没有选举权 D、经监狱批准可以行使选举权 3、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有关规定,如果选举进行前,选民名单出现纠纷,则此类案件由哪个法院审理? (B) A、选民户籍所在地法院 B、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C、选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D、选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4、某选区选民为1200人,实际参加选举的为1000人,甲候选人至少获多少票才能当选? (C) A、600 B、601 C、501 D、500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的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有的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下列选项中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D ) A、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B、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C、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D、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6、某省新源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人大代表,该县人大代表350人,该次开会时有320人到会,张三作为该次选举的候选人,在对其投票时20人投弃权票,那么至少应当获得多少票同意方能当选?(B) A、175 B、176 C、161 D、150 7、某选区共有选民8679人,张先生是数位候选人之一。请问根据现行宪法和选举法律,在下列那些情况下,张先生可以当选(D)? A、参加投票的人数为8681人,张先生获得选票4800张 B、参加投票的人数为4339人,张先生获得选票4000张 C、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01人,张先生获得选票3400张 D、参加投票的人数为6801人,张先生获得选票3411张 8、某县一选区在举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应参加选举的登记选民为35301人,实际参加选举的选民17602人,该选区3位候选人赵某、钱某和孙某最后实际获得选票依次为9250票、8500票和7600票。依照我国选举法的规定,谁能当选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D) A、赵某 B、钱某 C、孙某 D、3人均不得当选 9、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C)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a18115170.html, 选举法修改的重要意义 作者:杨在平 来源:《理论探索》2010年第05期 〔摘要〕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选举法的修改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这次选举法修改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和人权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为我国公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更加切实的制度保障。 〔关键词〕选举法修改,民主政治,和谐社会,人权,制度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0)05-0131-03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1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将现行选举法规定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修改为1:1,对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也作了同样规定。同时,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选举法的其他规定也进行了必要修改。〔2 〕选举法的修改,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为我国公民充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供了更切实的制度保障。 一、选举法的修改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但现实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条件决定了全体人民不可能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而必须委托自己的代表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在我国,人民通过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当家作主、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根本制度。 选举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关键环节,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相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制度更直接地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性质和要求。从更根本、更深层的方面讲,完善选举制度,就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向前进。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决定了我国公民必须真实、广泛、平等地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利,这样,人民代表大会才能切实代表人民,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才有坚实的制度基础。人民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现实的,其内涵在不断地发生变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我国社会结构相对简单,对人民的理解和把握相对比较容易,在改革开放和

2018年宪法知识竞赛试题(单项选择题) 单项选择题 1.现行宪法是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D)次会议通过的。 A.一 B.三 C.四 D.五 2.迄今为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现行宪法共进行了(C)次修改。 A.三 B.四 C.五 D.六 3.我国一共设有(C)级人民代表大会。 A.三 B.四 C.五 D.六 4.迄今为止,现行宪法计有(D )条修正案条文。 A.21 B.31 C.37 D.52 5.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文件是(A)。 A.钦定宪法大纲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D.重大信条十九条 6.将“生态文明”写入我国宪法的是(D)。 A.1993年宪法修正案 B. 1999年宪法修正案 C.2004年宪法修正案 D.2018年宪法修正案 7.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B)。 A.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 B.在我国,任何法律规范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 C.宪法的相对人主要是公民 D.宪法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8.关于现行宪法结构的表述正确的是(C)。 A.序言;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B.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C.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D.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附录 9.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B)”。 A.工人阶级 B.人民 C.全体公民 D.执政党 10.“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的时间是(C)。 A.1982年 B.1993年 C.2004年 D.2018年 11.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C)所有。 A.村委会 B.个人 C.集体 D.全民 12.国家(A)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A.保障、鼓励和支持 B.鼓励、支持和引导 C.引导、支持和保障 D.鼓励、引导和帮助 1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现行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B)。 A.宗教信仰自由 B.罢工权 C.结社自由 D.受教育权

2010年选举法修改内容列举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五、将第九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人口不足二千的,代表总名额可以少于四十名。” 六、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七、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名额的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况决定”的规定移至第十六条,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八、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1.现行宪法是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通过的。 A.一 B.三 C.四 D.五 2.迄今为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现行宪法共进行了( )次修改。 A.三 B.四 C.五 D.六 3.我国一共设有()级人民代表大会。 A.三 B.四 C.五 D.六 4.迄今为止,现行宪法计有( )条修正案条文。 5.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性文件是()。 A.钦定宪法大纲 B.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D.重大信条十九条 6.将“生态文明”写入我国宪法的是( )。 A.1993年宪法修正案 B. 1999年宪法修正案 C.2004年宪法修正案 D.2018年宪法修正案 7.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在不成文宪法国家中,宪法法律效力高于其他法律

B.在我国,任何法律规范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 C.宪法的相对人主要是公民 D.宪法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 8.关于现行宪法结构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序言;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B.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C.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D.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附录 9.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 A.工人阶级 B.人民 C.全体公民 D.执政党 10.“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的时间是()。 A.1982年 B.1993年

C.2004年 D.2018年 11.农村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所有。 A.村委会 B.个人 C.集体 D.全民 12.国家( )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A.保障、鼓励和支持 B.鼓励、支持和引导 C.引导、支持和保障 D.鼓励、引导和帮助 1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现行宪法明文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A.宗教信仰自由 B.罢工权 C.结社自由 D.受教育权 14.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年满( )的中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A.18周岁 B.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C.20周岁 D.22周岁 15.在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中,最基本的一项是( )。 A.受教育权 B.人身自由权 C.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D.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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