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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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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刑法就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立法解释: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作的刑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第一,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用语所作的解释。第二,在刑法文件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第三,刑法施行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对发生歧义的刑法规定所作的解释。)

3、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做的说明。

4、扩张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窄时,扩张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5、限制解释:即刑法规定的字面通常含义较其真实含义广时,限制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

6、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和事物属性的逻辑推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刑法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

7、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

8、补正解释: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

9、体系解释: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合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0、历史解释:根据刑法制定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发展源流,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11、比较解释:参考国外立法与判例,借以阐明刑法规范含义。

二、重点知识

1、刑法的历史:原始社会的惩罚、古代外国刑法、欧洲各国刑法发展史、我国古代刑法及其制度。(我国先秦时期有所谓的刑名法术之学)

2、刑法学派:古典学派的诞生、新派的形成、新派和旧派的争议、折中主义的刑法。

3、刑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理论刑法学与应用刑法学、刑法哲学与注释刑法学、注释刑法学与刑事法学。

4、在我国,刑法的渊源主要有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刑法典是指冠以刑法名称而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刑法修正案是指通过直接在现行刑法典框架内对罪行规范进行修改补充的方式所形成的刑法文件。

单行刑法是指以通令、办法、调理、决定或者补充规定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或者刑法某一事项的刑事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立法机关在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附带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5、刑法的分类: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

广义刑法是指所有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等。狭义刑法则仅指刑法典及刑法修正案,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使用的性质与效力的刑法。一般而言,其主要表现形式为刑法典及刑法修正案。特别刑法是指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者特别事(犯罪)的刑法。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通常被认为是特别刑法。当某种行为同时符合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的规定时,通常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仅使用特别刑法。

形式刑法是指从外形上或名称上一看便知其为刑法的法律,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及单行刑法均属形式刑法。实质刑法是指从外形上或名称上看不是刑法,但其内容里却规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或者刑法处罚的法律条款,例如附属刑法。

伦理刑法,又称固有刑法(司法刑法),是指规定以违反基本的伦理道德为前提的犯罪的刑法。我国刑法典中规定放火、杀人、强奸、抢劫、诈骗等犯罪的条文,都属于伦理刑法的类型。行政刑法则是指规定对严重违反行政法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即给与刑事制裁的法律条款。

广义的行政刑法指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加以控制的法律。狭义的行政刑法指规定某些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使人负刑事责任,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行政刑法应被视为刑法的组成部分,而不属于行政法的范畴。

6、刑法的法律性质:内容上的特定性,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

例: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调整和维护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处罚方法的严厉性。(法律都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刑法调整和维护社会关系的广泛性。)

7、刑法的根据:

刑法的基本法依据:制定我国刑法的基本法根据是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具体而言:刑法的制定和修订必须以宪法为指导;刑法必须具体体现宪法的精神和原则;刑法的规定和解释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刑法的制定与修订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进行。

刑法的实践依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是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精髓,也应当成为我们制定刑法的根据。

8、刑法的任务包括四个方面: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9、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的说明。刑法解释的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刑法的解释有助于对刑法规定的含义和精神的正确把握,有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的缺陷,有利于刑法的发展和完善。

10、刑法理论上一般根据解释主体的不同从效力上将刑法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前两种解释又被称作正式的刑法解释。

11、常见的刑法解释有两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最常见的论理解释是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和当然解释。

12、剥削阶级国家刑法是指地主阶级刑法。

13、我国现行刑法是由八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其公布和开始施行的时间分别是1997年3月14日,1997年10月1日。

14、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

15、刑法是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法律。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直接体现一个国家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根本准则。

2、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刑法分则(广义)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认定为犯罪和给与刑法处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刑罚的处罚方法,不能当成刑罚来使用。(指犯罪要有法律规定,刑罚也要由法律规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适用刑法平等原则: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都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数额、政治面貌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定罪处罚,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刑法立法人人平等,刑事司法人人平等,任何人在法律上没有特权。)

4、罪责罚相适应原则:刑罚应与实际犯罪行为相适应,刑罚应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行相当。)

二、重点知识

1、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刑法基本原则必须贯串刑法始终;刑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即必须得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以及相关活动的普遍遵循;刑法基本原则必须直接体现一国刑事法治基本精神,即体现宪法对刑法提出的要求,而不能与这种精神相背离。

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为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刑法基本原则必将促进我国刑事立法更加完善、科学,刑事司法更加公正、文明,从而使我国刑法能更好地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与建立和谐社会目标的真正实现。

4、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⑴《刑法》进一步加强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法的法定化,并尽可能作到详细、完备,从而排除了使用习惯法处理刑事案件的可能性。⑵《刑法》重申了1979年《刑法》为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而确定的从旧兼从轻规则,纠正了过去的一些单行刑法中所出现的对这一规则的偏离倾向,杜绝了根据事后法作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处理决定的现象。⑶《刑法》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79条关于刑事类推的规定,废止了这一和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相冲突的具体制度。⑷《刑法》在法定性的设置上进一步细化量刑幅度以降低刑罚的不确定性,这在我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无疑是具体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的有力举措。⑸《刑法》在罪行规范的表述方面力求尽可能的清楚、确切,以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⑹《刑法》进一步强调刑法规定的适当性,很好地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这一实质要求。

5、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严格依法认定犯罪;准确裁量、执行刑罚;正确进行刑事司法解释。

6、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在认定犯罪上应一律平等;在刑罚裁量方面应一律平等;在刑罚执行上应一律平等。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确定了区别对待的量刑原则;规定了宽严有度的刑罚制度;设置了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克服重刑主义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意识;改变片面注重惩罚的思路,树立宽严相济的刑罚理念。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具有效力,由对地域的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两部分内容所组成。

3、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刑法生效即刑法开始发生效力,刑法失效即刑法对新发生的犯罪不再具有效力。

4、刑法溯及力:也称为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5、从旧兼从轻原则:新刑法在原则上不溯及既往,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般应适用旧刑法,但是如果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时,则适用新刑法。

二、重点知识

1、刑法处理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属地原则(主义),或称领土原则;属人原则(主义),也称国籍原则;保护原则(主义),也称自卫原则;世界原则(主义),也称普遍管辖原则。现代世界各国大都采用折中(综合)原则,即在属地原则的基础上,兼采其他原则,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在一定条件下适用本国刑法。我国刑法也是采用这种折中的原则。

2、刑法立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立法解释何时生效、何时失效及其立法解释的溯及力。刑法立法解释的生效时间,以其发布或者规定的日期为准。

3、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第四章犯罪与刑事责任

一、名词解释

1、犯罪:是指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的形势在法律上规定的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这是犯罪的一般概念。

2、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也称刑事犯,是指行为本身由于明显违反公共善良风俗和人类伦理而自然蕴含着罪恶性,因此直接由刑法典和单行刑法所规定的传统型犯罪,如放火罪、强奸罪、抢劫罪等。法定犯又称行政烦,是指行为本身并无罪恶性,而是由于违反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并由行政法规中的刑事罚则即附属刑法予以规定的现代型犯罪,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4、隔离犯与非隔离犯:隔离犯是指在犯罪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上或者地域上的间隔的犯罪。其中,存在时间上间隔的为隔时犯,存在地域上间隔的称隔地犯。非隔离犯则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地域间隔的犯罪。

5、国事犯与普通犯:国事犯又称政治犯,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犯罪。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即属于国事犯。普通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

6、身份犯与非身份犯:身份犯是指刑法规定以特定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非身份犯是指不以特殊身份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如破坏交通工具罪、故意杀人罪等。

7、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亲告罪即刑法明文规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刑法没有规定为亲告罪的为非亲告罪,即不问被害人是否告诉、是否同意起诉,人民检察院均应提起公诉的犯罪。

8、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烦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减轻犯是指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

9、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其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本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10、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反映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二、重点知识

1、犯罪概念的类型:⑴形式的犯罪概念。其特点是仅仅依据犯罪的法律特征来定义犯罪。

⑵实质的犯罪概念,即仅仅着眼于解释犯罪的反社会性实质。⑶形式与实质相统一的犯罪概念,即将犯罪的法律属性和实质特征结合起来作为犯罪的定义。

2、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⑴犯罪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⑵犯罪是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⑶犯罪是应收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刑罚当罚性。

3、犯罪的理论分类:自然犯与法定犯(分类标准:犯罪行为是否违反普通伦理道德观念);隔离犯与非隔离犯(分类标准:行为实际的地点或时间与结果发生的地点或时间是否有间隔)。

4、犯罪的法定分类:国事犯与普通犯(分类标准:犯罪性质的差异);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分类标准:犯罪主体是否限于特定身份);亲告罪与非亲告罪(分类标准:是否以被害人的告诉为处理条件);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分类标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轻重程度)。

5、一般认为,法定刑最低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为重罪,其他为轻罪。

6、犯罪分为犯罪事实(行为事实、心理事实)和辩护事由(正当事由、宽恕事由)。

7、德日犯罪构成模式:构成要件的复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英美犯罪构成模式:犯罪的行为事实;犯罪的心理事实;辩护事由。

8、根据犯罪构成的形态将犯罪构成分类:基本的犯罪构成: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完成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适应故意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或者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加以修正变更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条文是否完结将犯罪构成分类:叙述的犯罪构成(封闭的犯罪构成):又称为完结的犯罪构成,是由于刑法条文完整规定了犯罪构成要件,不需要法官予以补充的犯罪构成;空白的犯罪构成(开放的犯罪构成):又称为待补充的犯罪构成,是由于刑法条文仅规定了部分的构成要件,适用时需要法官予以补充的犯罪构成。

根据社会危害性程度将犯罪构成分类:普通的犯罪构成: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以普通犯罪构成为基础,由于具有严重或者较轻的社会危害程度情节,而从普通犯罪构成中分化出来的犯罪构成。包括加重犯罪构成和减轻犯罪构成。

(分为简单的犯罪构成与复杂的犯罪构成)

9、犯罪构成的体系:是指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按照一定顺序和层次组成的有机整体。确立犯罪构成的体系,首先,必须设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个数;其次,要决定构成要件的排列顺序;再次,还要确定犯罪构成要件的层次结构。

发现论体系——犯罪的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发生论体系——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体。

10、犯罪构成的特征: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构成是由能够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要素组成的;犯罪构成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

11、犯罪构成的意义: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的意义;对刑事司法实践的意义;对发展和完善刑法理论的意义。(为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依据,称为区分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为区分罪与罪之间的界限提供了明确标准,成为区分具体个罪的尺度;为划清重罪与轻罪的标准提供了合法依据,称为量刑轻重的标准;为刑事科学的发展提供了研究的基础,称为刑法学的重要研究课题。)

12、犯罪构成的要素:是指犯罪构成的内容的成分。相当于德日的构成要件要素。

分类:构成要件是主观还是客观(标准),分为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

要件是否需要经过价值判断(标准),分为记述的要素和规范的要素。

要件是否为每个犯罪所必须(标准),分为共同要素和选择要素。

要件是否为任何犯罪所必须(标准),分为共同要素和非共同要素。

要素对于犯罪成立的意义(标准),分为积极的要素和消极的要素。

13、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有通过给与刑罚处罚,通过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通过公开作有罪宣告。

14、非刑罚处罚方法有:训诫或者责令其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15、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为: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

16、大陆法系国家中,成立犯罪的要件是:构成要件复合性,违法性,有责性。

17、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

18、刑罚是实现刑事责任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

19、刑事责任的特点:刑事责任包含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和对犯罪人的谴责性;刑事责任具有法律性与社会性;刑事责任具有必然性与平等性;刑事责任具有严厉性和专属性。

20、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是确定犯罪的总标准,是犯罪特征的高度概括,犯罪构成解决犯罪的形成及法定条件问题,因而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反应犯罪的基本特征,揭示犯罪的阶级属性和法律性质,从而为犯罪构成的立法规定提供了具体的界定尺度。所以它们相互作用,密切关系。但是,就说明犯罪问题的功能作用来看,两者又有一定的差别,表现为具体与抽象、微观与宏观的关系。

第五章犯罪的客体要件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并且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要件:指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2、犯罪的一般客体:又称为犯罪的共同客体,是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整体。

3、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或者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个方面。

4、犯罪的直接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某一特定犯罪所直接侵害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5、简单客体:又称单一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仅仅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即只有一个直接客体。

6、复杂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具体的社会关系,即有多个直接客体。

二、重点知识

1、犯罪客体要件的法律特征:犯罪客体是刑法规定的;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体的意义: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有助于认定犯罪性质,科学区分此罪与彼罪;犯罪客体是法定刑和裁量刑的确定根据。

3、犯罪客体要件的分类:从不同的功能出发,犯罪客体表现为三类形式:从犯罪客体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集中体现和犯罪构成要件的基础看,犯罪客体表现为一般客体;从犯错客体是建立刑法分则体系的依据看,犯罪客体表现为同类客体;从犯罪客体是区分具体犯罪类型的标准看,犯罪客体表现为直接客体。这三类犯罪客体同时又分属于三个不同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抽象与具体、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4、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整体;犯罪的同类客体,是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或者说是某一类犯罪共同侵犯的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或者某一部分;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关系。

5、根据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的单复性而将犯罪的直接客体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的受危害程度以及受刑法保护的情况,可以将复杂客体再分为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

简单客体也称单一客体,是为某一个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而唯一受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复杂客体,是指为某一个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而共同受刑法保护的多个社会关系。

6、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特征主要有:犯罪对象是人或物;犯罪对象是实行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7、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存在的区别:犯罪对象不能决定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客体决定着犯罪的性质;特定的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而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的共同构成要件;犯罪对象在犯罪中并不一定都受到了损害,而犯罪客体在一切犯罪中都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犯罪对象相同,其犯罪客体未必相同,而在犯罪客体相同的情况下,犯罪对象也未必相同。

8、刑事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9、我国刑法通常研究被害人的情况:认定正当防卫;被害人表明犯罪对象特征;被害人的受损害情况对量刑也有重要的意义。

10、刑事被害人与犯罪客体的区别:犯罪客体是犯罪的构成要件,而刑事被害人则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所有的犯罪均须具备犯罪客体,而刑事被害人则未必;两者的内容、表现形式均存在较大的区别。

11、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十类,其划分的根据是同类客体。

12、以具体社会关系是否受到犯罪行为的实际侵害为标准,可以把犯罪客体分为可能客体和现实客体。

13、对犯罪客体进行理论分类的意义:犯罪客体的理论分类,揭示了犯罪危害社会的本质,也为刑事立法犯罪体系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在我国刑法中,正是主要根据了犯罪同类客体的理论,才对不同性质的犯罪客体的内容进行了分类。犯罪客体的立法分类,使犯罪客体的内容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从而为刑事司法准确认定犯罪的性质,区分罪与罪之间的界限,以及科学地量定刑罚的轻重,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第六章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一、名词解释

1、犯罪客观方面:是由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2、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3、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

4、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行为,而消极地不去实施自己应履行的义务的行为。

5、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体现一定社会关系的具体的人或物。

6、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危害对象施加作用之后已经造成的具体人身伤亡或物质的减少、毁损或者其他合法状态的改变的实施情况及其是在可能状态。(是指危害行为侵犯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而引起的损害。)

7、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刑法上规定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它是认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二、重点知识

1、犯罪的客观方面具有的特征:以客观事实为内容;具有刑法规定性;说明犯罪客体遭受侵害的事实特征;是确认犯罪的必要客观因素;以危害行为为犯罪构成的核心要素。

2、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分类: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也称为犯罪客观要件,它是刑法分则中各种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的总和。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危害行为是所有犯罪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所要求的客观要件,而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或手段,是一些犯罪成立时所要求具备的客观要件。根据刑法分则对各种客观要件的不同要求,我们可以将犯罪客观要件分为必要的客观要件和选择的客观要件。(必要的客观要件,是指每一个具体犯罪都必须具备的客观内容。选择的客观要件,是指并非为每一个具体犯罪所具备、但为部分具体犯罪所要求的客观要件,如危害结果、特定的手段、特定的时间和特定的地点等。)

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是正确认识犯罪的基础,它具有的意义是:

⑴定罪意义。表现为区分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区分基本形态的犯罪和修正形态的犯罪。⑵量刑意义。⑶犯罪心理的表征。

4、危害行为是每一个具体犯罪构成的基础,在犯罪论中居于核心的地位。此处危害行为专职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行为,即基于人的意识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立法上行为的外延:最广义—罪与非罪;广义—犯罪;狭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要素的行为。

5、危害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有体性,即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表现出的动静(消极活动和积极活动,危害行为的客观要素—有体性);有意性,即危害行为是受行为人意志支配的行为(危害行为是基于人的意识实施的,或者说是意识的外在表现,这是危害行为的主观要素—有意性);有害性,即人的行为必须给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危害行为必然是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行为,即客观上有害于社会。这是危害行为的实质要素—有害性)。注意:有时人的行为不受自己的意志支配,这类无意识或者无意志的行为,主要包括四类:一是人在睡梦中的行为;二是人在精神混乱下的行为(与精神受强制的行为的区别);三是人在不可抗力影响下的行为;四是人在身体收到强制时的行为。

6、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我们可以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管罪过,将其分为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也可根据危害行为是否属于具体犯罪构成的要件,将其分为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还可以根据行为违反规范的形势,将其分为作为和不作为。

7、作为: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除了要具备危害行为的三个特征之外,还必须表现为身体活动的积极举动,身体的静止不可能实施作为犯罪。(特征:表现形式——积极的身体活动;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直接违反了禁止性刑法规范——不应为而为。)作为的方式主要以下几类:利用自己身体的作为;利用物质性工具的作为;利用自然力的作为;利用动物的作为;利用他人行为的作为。

8、不作为:是危害行为中与作为相对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所谓不作为,是指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违反的是命令规范,作为违反的是禁止规范。不作为除了具备危害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还有三个特殊的构成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义务;行为人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的现实条件。(不作为的表现形式: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不仅违反了禁止性罪刑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应为而不为。)

9、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义务,是构成不作为的前提条件。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所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一般认为,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主要是由合同所引起的义务。)

10、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即作为可能性—结合行为人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进行判断;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即结果回避可能性。

11、注意:行为符合了成立不作为的客观条件,不等于行为就成立了不作为犯罪。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构成何种犯罪,还需要进一步的犯罪构成判断。作为不等于故意犯罪,不作为不等于过失犯罪。不作为犯罪危害性不一定小于作为犯罪。

12、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根据危害行为实施的不同形式,犯罪可以分为作为犯和不作为犯。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犯罪。理论上将不作为犯分为真正的不作为犯和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所谓真正的不作为犯,又称为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根据刑法的规定,只能单纯以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才能构成的犯罪。所谓不真正的不作为犯,又称为不纯正的不作为犯,是指以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施行刑法中规定的、以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13、持有的性质:持有是以行为人对物的实力支配关系为内容的行为。关于持有的性质,我国刑法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作为说;不作为说;独立行为说。

14、危害结果的特征:客观具体性;实在性;因果性;多样性。

15、危害结果的种类:分类很多,如构成结果和非构成结果、无执行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普通结果和加重结果、单一结果和复杂结果等。

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分类标准:危害结果是否属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要件的结果,也被称为定罪结果,是指根据刑法分则条文的规定,构成某种基本形态的犯罪必须具备的危害结果。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可分为故意犯和过失犯,故意犯又可以分为直接故意犯和间接故意犯,其中过失犯和间接故意犯都是要求特定的危害结果出现,才成立犯罪。非构成要件的结果,也被称为量刑结果,是指一切危害行为引起的对于确定基本构成要件安没有影响、但是影响量刑的危害结果。在犯罪中,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性的直接反映,而且通过危害结果可以表征行为人在人身方面的危险性,所以它不仅在有的犯罪中直接被用于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且更多的是用来作为量刑的参考情节。这类结果可以分为:未完成形态的结果;加重的结果。

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分类标准: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对危害对象造成的实际损害还是危险状态):实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物质减少、毁损或者其他合法状态的改变的事实情况。实害结果是一种已经现实发生的、不可避免的危害事实。危险结果是指危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或物质减少、毁损或者其他合法状态改变的是在可能状态。危险结果中所蕴含的人身伤亡或物质减少、毁损或者其他合法状态改变这些事实情况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没有发生的原因是特定的时机不具备。

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分类标准:危害结果的表现形态):无执行结果,是指以物质性变化为表现形态的危害结果。物质性的结果一般是直接具体的,也可以说是有形的,它可以通过人的感官直接感知,或者通过数学、物理、医学等方法进行具体确定。所谓非物质性结果,是指以非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危害结果。这种危害结果也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只是不像无执行结果那样具有直观性。但是它绝非不能为人们所认知,二十可以作出适当的估价。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分类标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联系形式):直接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危害对象后,对危害对象直接引起的危害结果。直接结果只能发生与具体的危害对象本身,且是危害对象自身在危害行为直接作用下出现的变化情况。直接结果既可以是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可以是非构成要件的结果既可以表现为物质性的结果,也可以表现为非物质性结果。间接结果,是指危害行为作用于危害对象之后,对危害对象或者相关因素间接导致的危害结果。间接结果可以发生与具体的危害对象本身,也可以发生于与危害对象相关的人或物上,它必须是危害行为间接导致的结果。间接结果通常是非构成要件的结果,即

对于定罪的意义不打,但是对于量刑很重要。(由于一种现象总是必然导致另外一种现象,所以犯罪的行为总是必然产生间接结果,一个直接结果可能导致另外一个间接结果,这个间接结果还可能诱发另外一个间接结果。)

16、危害结果的作用:危害结果对定罪的影响——区分罪与非罪:危害结果包括构成要件的结果和非构成要件的结果,有无构成要件的结果,对于是否存在犯罪的行为是有影响的;区分此罪与彼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实施某些基本的犯罪行为,但造成犯罪构成之外的结果的,则根据故意实施该结果的行为定罪,而不作为基本犯罪处理;区分犯罪的完成形态:在以特定的犯罪结果为基本构成要件的犯罪中,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发生特定的结果,并非说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说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基本形态的犯罪,但可以构成修正状态的犯罪。危害结果对量刑的影响——危害结果的形态和程度,反映了行为人的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和行为人的危险性。

17、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和哲学上的那个因果关系是个别与普通的关系,在研究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时,不能脱离哲学因果关系的知道,但是犯罪是一个社会现象,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五个方面的特征: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果多因和一因多果);不排除偶然性。

18、除了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外,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还包括犯罪时间、地点和方法。

刑法学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下列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请选出并填在答题框1、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A.不认为是犯罪B.也应当以犯罪论处C.可以认定是犯罪也可以不认为是犯罪D.可以认定是犯罪 2、狭义上的刑法是指()。 A.刑法典B.单行刑事法律C.附属刑事法规D.单行刑事法律和附属刑事法规 3、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国际机场,则对其适用()刑法。 A.中国B.某外国C.甲国D.中国或者甲国 4、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经过外国审判后()。 A.我国刑法不予追究B.仍可以以我国刑法追究C.特殊情况才追究D.一般情况不追究 5、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D.自救行为 6、精神病人在()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A.无意识或者无法控制B.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C.不能辨认或者能控制D.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 7、我国《刑法》规定,犯罪的时候()的人不适用死刑。 A.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C.不满16周岁D.不满18周岁 8、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9、王某毒杀其父,其父服毒尚未死亡,王某急送其父到医院抢救,但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的行为属于()。 A.故意杀人未遂B.犯罪中止C.故意杀人既遂D.意外事件 10、梁某与程某共同盗窃了某一珍贵文物“铜鼎”之后,二人又用斧子将铜鼎砍碎,目的是便于销赃。那么,梁某和程某的行为属于()。 继续犯B.想象竞合犯C.牵连犯D.吸收犯 11、夫妻甲、乙有嫌隙,甲欲毒死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乙的食物中,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B.属意外事件C.故意杀人预备D.故意杀人未遂 12、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 A.犯罪行为的个数B.犯罪构成的个数C.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个数D.犯罪结果的个数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整理

《刑法总论》复习知识点 第1——2章刑法概述 一、刑法概念: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分类:广义刑法/狭义刑法、普通刑法/特别刑法 三、渊源: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四、特征:调整对象不特定性、最后手段性、最严厉的强制性 五、机能:规制机能(评价机能+导向机能)、保护机能、保障机能 第3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二、主要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 (1)定义: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定义理解:“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3)罪刑法定的理论基础:传统理论基础(自然法、三权分立、心理强制)、现代理论基础(民主主义、尊重人权) (4)罪刑法定的派生原则: 形式侧面:排斥习惯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定期刑 实质侧面:明确性原则;刑罚内容适当原则;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残虐、不均衡的刑罚 2、罪刑相适应原则 (1)定义: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2)定义理解: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责相称,罚当其罪。 (3)罪刑均衡的理论演进 旧派:同态复仇,等量报复;新派:刑罚个别化;折中:罪责刑相适应 (4)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1)定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内容:定罪平等;量刑平等;行刑平等 第4章刑法效力论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2019年电大刑法学考试必备重要知识点

刑法学(1) 填空题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 理解释)。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 解决。 4.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5.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负完全刑事责任;(年 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8.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 轻处罚)。 10.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12.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社会行为)。 13.(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1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1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1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19.王某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 5万元。决定执行刑罚时,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20.犯罪行为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 刑事责任)相适应。 22.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熟人原则)、 (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23.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4.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有通谋)和(事 前无通谋)。 25.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6.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原则。 27.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28.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9.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0.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 人员”。这种情况属于(立法解释)。 31.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 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2.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 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 33.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4.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5.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决定罚金数额。 36.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 37.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为(15年)。 38.在我国,有权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9.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抢劫、放 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2.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 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成为意外事件。 43.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失), 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4.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5.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46.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 和(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47.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8.管制的最低期限是(3个月)。 49.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 缓刑不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 名词解释: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反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 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10.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 1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 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1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 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 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19.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按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 2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 22.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 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 25.犯罪对象:指犯罪待业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6.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27.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8.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 29.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30.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 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指用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31.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2.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 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 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4.犯罪特殊主体: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 35.单位犯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围。 36.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7.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 38.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39.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 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 避免的心理态度。 41.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 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2.疏忽大意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3.意外事件:行为然在客观是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44.犯罪目的: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 45.犯罪动机: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46.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7.防卫过当: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48.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 不负刑事责任。 49.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 .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2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2

课程 刑法总论 专业 年级 本试卷共 8 页,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分考 试方闭卷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1.我国刑法分则对犯罪进行分类的主要依据是( A )。 A.犯罪的同类客体 B.危害行为的形式 C.犯罪对象的特点 D.行为人的主观心态 2.以下是所有犯罪均需要的构成要件(D ) A 故意 B 犯罪目的 C 精神智力完全正常 D 主观具有罪过

3.在下列说明犯罪客观方面的事实特征中,属于所有犯罪构成必要要件的是( A ) 。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D.危害行为和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4.甲在15周岁时盗窃他人2万元人民币,但在其17周岁时案件被侦破,对甲应( D )。 A按盗窃罪从轻处罚B按盗窃罪减轻处罚 C构成盗窃罪但免除处罚D不负刑事责任 5、对于单位犯罪,我国刑法规定( A )。 A以双罚制为主,以单罚制为辅B以单罚制为主,双罚制为辅 C一律实行双罚制D一律实行单罚制 6、.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故意杀人的,( D )。 A构成故意犯罪但应当从轻处罚B构成过失犯罪 C不构成犯罪D构成犯罪,与普通人犯罪一样处罚7.甲带邻居家5岁的小孩乙去河里游泳,小孩遇到危险,甲(会游泳)怕连累自己未救,致使乙在河里溺水死亡。甲应负不作为犯罪的刑事责任。甲不作为犯罪中的义务来源是( D )。 A.法律的直接规定 B.职业上或业务上的要求 C.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D.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8、.按《刑法》规定,以下不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D )。 A.犯罪的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 B.犯罪的预备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C.犯罪实行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 D.行驶在外国的我国国际列车上的犯罪 9.以下判断正确的是(c ) A《刑法》第14、15条规定的结果是物质实害结果 B故意犯罪均要有结果才是既遂 C司法实践需认定危害行为与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的结果指物质性结果 D过失犯罪的结果均是物质实害结果 10、周某14岁生日那天,邀集几个朋友到一饭馆吃饭庆贺生日。饭后约晚上10点回家途中,周某看到一行人手拿一个提包,即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持包人刺伤把装有数千元钱的包抢走。周某( c )。 A.构成抢劫罪B.如被害人重伤则构成犯罪 C.不构成犯罪D.构成犯罪,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1.关于因果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 A.甲将被害人衣服点燃,被害人跳河灭火而溺亡。甲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B.乙在被害人住宅放火,被害人为救婴儿冲入宅内被烧死。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C.丙在高速路将被害人推下车,被害人被后面来不及停车的车辆轧死。丙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刑法总论讲义02_刑法适用范围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概述 1、概念: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2、原则: (1)属地原则(领土原则):单纯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单纯以国籍为标准,要求凡是本国人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安全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要求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4)世界原则(普遍原则,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凡侵害由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都适用本国刑法 (5)永久居所或营业地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刑法第6条第1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1)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 A、领陆; B、领水: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 C、领空 (2)拟制领土:刑法第6条第2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是相互让渡主权的体现 (3)驻外使领馆: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外交人员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也就是说各国驻外领使馆也是本国领土的延伸。 (4)刑法第6条第2款:“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A、在我国境内实施犯罪行为,但犯罪结果发生在国外;B、在国外实施犯罪行为,但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C、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 其一、隔地犯1: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彼此脱离 其二、关于网络空间的问题(犯罪行为地问题)2 1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张子强案):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 2屈学武:“因特网上的犯罪及其遏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犯罪应 运而生。网络犯罪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犯罪的所谓数字化犯罪。网络犯罪同时也带来了刑事管辖权问题。刑法理论认为网络空间是领陆、领水、领空、浮动领土以外的第五空间——虚拟空间。对于第五空间犯罪,以属地原则为主、以属人原则或保护原则为辅的传统刑法管辖权显然难覆盖。随着信息世纪的到来,刑法的领域宜于有所限制地扩大到第五空间。限制的内容,可设定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刑法领域可扩大到第五空间:(1)网上作案的终端设备地、服务器设立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2)网上作案所侵入的系统局域网或侵入的终端设备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3)行为人获取、显示网上作案结果的信息终端所在地在本国第一二三四空间范围内。这是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的理论思考,网络空间是否可以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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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2、刑法的分类?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伦理刑法与行政刑法、国内刑法与国际刑法。 (具体概念) 3、刑法的创制根据? (1)上位法根据:宪法 (2)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 4、刑法立法的目的、任务及功能? (1)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惩罚是手段,保护各种法益是目的 (3)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定的生活局面。 (4)行为规制功能、法益保护功能、自由保障功能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基本原则:(1)指贯穿整个刑法、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

刑法总论试题2

刑法学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每小题1分,共20分) 1. 我国刑法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D )。 A.可以从轻处罚 B.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C.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的某种犯罪,犯罪分子却自认为能够完成而自动停止犯罪的,(D A.应认为是犯罪未遂 B.也应以犯罪未遂论 C.不认为是犯罪中止 D.应认为是犯罪中止 3. 犯罪分子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重大立功的是( B ) A. 协助司法机关捕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B. 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 C.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D. 揭发他人犯罪,查证属实的 4.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无论犯了多么严重的罪,最高可以判处(C )。 A.死刑立即执行 B.死刑缓期二年执行C.无期徒刑 D.有期徒刑15年 5. 缓刑的适用对象只限于( D ) A.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 C.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6. 在追诉期间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C ) A.时效继续 B.时效中止C.时效中断 D.时效延长 7. 行为人在实施背叛国家罪的过程中,其行为方法或行为结果又触犯了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其犯罪形态属于( C ) A. 想象竞合犯 B. 结合犯 C. 牵连犯 D. 吸收犯 8. 我国刑法规定的附加刑( C ) A.只能附加适用 B.只能独立适用C.可以独立适用 D.不能独立适用 9. 疏忽大意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相区别的关键是( D ) A.犯罪的主体不同 B.侵犯的客体不同C.行为的方式不同D.对他人死亡的结果能否预见不同 10. 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及刑法规定的是(D) A. 所有不作为均是过失犯罪 B. 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C. 对单位犯罪一律采用双罚制处罚 D. 对想像竞合犯按一重罪处罚 11. 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A ) A.有影响 B.没有影响C.有的有影响有的无影响 D.一般的影响是从宽处理 12. 我国刑法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采取和数罪并罚原则是( A ) A.吸收原则 B.并科原则C.估堆原则 D.限制加重原则 13.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 C ) A.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B.犯罪原因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 C.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 D.犯罪行为与犯罪对象之间的联系 14. 下列行为中,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C ) A. 甲乙互不相识,共同在一仓库内行窃 B. 甲在境外购毒品,乙在境外购淫秽物品,二人共谋共雇一走私船回国,后被查获。 C. 甲乙共谋共同杀丙,但最终乙因病未去犯罪地,甲一人杀死丙。 D. 甲乙同时基于过失构成犯罪 15. 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处罚原则是( C )

刑法学知识点整理讲解学习

学刑理整点识知法.刑法学 导论 一、名词解释 1、刑法学:广义上,是指以刑法的规范与实务为研究对象,研究刑法所规定的 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及其适用中的问题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 应用法学的范畴。 狭义上,是指以实体刑法规范为研究对象,对现行刑法进行解释,并阐述其哲学 基础,研究其发展历史与立法根据,比较不同刑法的学科。(刑法解释学、刑法 哲学或理论刑法学、刑法史学、比较刑法学)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知识原理、原则,将刑法学的具体研究 对象加以排列组合,形成有机统一的理论结构形式。

二、简答题 1、刑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 2、具体研究方法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名词解释 1、刑法:(1)指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在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对犯罪人予以何种刑罚制裁的法律。(内涵) (2)广义上,指所以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等;狭义上,仅指刑法典和刑法修正案。(含义) 2、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3、刑法体系:(1)广义上,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 (2)狭义上,指刑法典的体系,即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刑法典的体系,编、章、节、条、款、项、段、但书3(. 4、刑法解释:(1)指对刑法规定含义的说明。对象是刑法规定,目的是为了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概念) (2)文字具有多义性和发展性、法律具有抽象性、立法者的思维局限造成的法律缺陷、刑法具有相对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为了使刑法规定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形势,需要对刑法法条进行规范化解释。(必要性) (3)是连接立法与司法的桥梁纽带,有助于正确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实施,有助于克服刑法自身存在的缺陷促进其发展完善。(重要性) 5、刑法解释: (1)根据效力: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2)根据方法: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 【各解释的相关概念】 二、简答题 1、刑法的性质? (1)阶级性质: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存在。 (2)法律性质:规定内容的特定性、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处罚范围的不完备性、部门法律的谦抑性。

刑法总论试题和答案

课程刑法总论专业法学年级2013 级本试卷共 8 页,满分 100 分;考试时间: 180 分钟;考试方式:闭卷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 2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以下正确的是( c ): A.不明知所犯罪客观要件内容就不构成故意犯罪 B.错把乙当甲杀害是犯罪对象认识错误 C.错将100克面粉当毒品海洛因贩卖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 D.非法拘禁他人两天后出于良心发现自动中止放出被害人构成犯罪中止 2.甲乙丙三人共同去盗窃。甲负责望风,乙入室行窃,丙负责接应转运赃物,甲、乙、丙三人的共同犯罪属于( B )。 A.简单的共同犯罪 B.复杂的共同犯罪 C.必要的共同犯罪 D.有组织的共同犯罪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下( D )情况成立共同犯罪。 A.一方为故意而另一方为过失 B.缺乏共同意思联络和共同行为的的同时犯 C.共同过失行为 D.事前通谋的事后窝藏、包庇行为4.甲遭乙追杀,情急之下夺过丙的摩托车骑上就跑,丙被摔骨折。乙开车继续追杀,甲为逃命飞身跳下疾驶的摩托车奔入树林,丙一万元的摩托车被毁。关于甲行为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 )A.属于正当防卫B.属于紧急避险 C.构成抢夺罪D.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5.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一军人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B )。 A.结合犯 B.牵连犯 C.连续犯 D.想象竞合犯 6.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

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C ) A.刑事拘留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刑事拘留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7.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D )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8.关于累犯,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B ) A.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甲在附加刑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之内又犯罪。甲成立累犯 B.甲犯抢夺罪于2005年3月假释出狱,考验期为剩余的二年刑期。甲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故意犯重罪。甲成立累犯 C.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五年徒刑期满,期满六年后又犯故意杀人罪。甲成立累犯 D.对累犯可以从重处罚 9.甲女因抢劫杀人被逮捕,羁押期间不慎摔伤流产。一月后,甲被提起公诉。对甲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 A.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B.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可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C.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被强制流产 D.不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因甲并非在审判时摔伤流产 10.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 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 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 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 D.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但判前先行关押时间不算在内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 10小题,每小题 2 分,共10 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 悉乙家的丙为自己能盗窃成功标别墅图。甲入室后未使用丙提供的图纸就找到乙

刑法总论重点知识梳理

刑法总论重点知识梳理 ·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 行为无价值论:旧规范违反说、新规范违反说、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 旧规范违反说:行为是对社会伦理规范的违反 新规范违反说:规范是行为规范、刑法对人所发出的规范呼吁 周:行为无价值论需要尽可能告别道德主义的影响,并同时考虑新规范违反说和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而且将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置于优先考虑的地位。这是有别于传统观点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不过,这一意义上的行为无价值论,其实与结果无价值论相比,除了方法论上的差异以外,其他方面的差异已经很小。承认新规范违反说: 一方面,是认可刑法规范是行为规范(其本质是命令规范)。因为刑法规范是专门为人所设计的,人的行为是规范意欲调控的唯一对象。如果不用规范来调控人的行为,法益保护就会经常落空。 另一方面,是肯定违法性判断对于社会一般人将来确立行为基准有帮助,使其在未来可能处于行为人的地位时,不会实施类似行为。 承认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说: 是充分肯定法益侵害对于违法性判断的关键作用。 如果重视行为的法益指向性,传统上用社会相当性理论否认违法性的主张,也可以用全新的、接近于纯粹的法益侵害说的行为无价值论进行解释。基于行为的法益侵害导向性的违法论认为:行为只有在制造并实现了不被规范允许的法益风险时,才是处罚的对象。 新行为无价值论在很多问题上都基本得出与结果无价值论相同的结论。有所不同的是:行为无价值论为了更好地保护法益,凸显行为规范的特殊价值以及对公众的指引功能,重视对行为本身不妥当性、法益指向性的评价,因而在具体思考方法、思考问题的出发点上会与结果无价值论有所不同,进而导致在少数犯罪认定上的差异。 ·不作为犯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义务而不履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缺乏可以观察的身体动作;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违反了特定的命令规范。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处罚与罪刑法定原则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构成要件规定只能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例如,遗弃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都是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刑法分则原本以作为形式设定的犯罪,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的情形。例如故意杀人罪、爆炸罪都是以作为犯为原型设置的罪名,但是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时,构成不作为犯。 (P85)处罚不纯正不作为犯,并不是类推适用刑法,自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从表面上看,不作为没有身体动作,行为人什么都没有做,不作为既没有因果性,也没有目的性,缺乏行为要素。但是,这一观点并不正确。不作为具有明显的实行行为性,因而值得动用刑罚进行处罚:(1)从刑法分则关于作为犯的规定来看,其表面上是禁止规范,但为全面保护法益,在该禁止规范中实质地内含了命令规范,所以作为犯的规范具有“复合性格”,或者说禁止规范的反面就是命令规范。

刑法总论习题集及答案

刑法学总论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就刑法修改所作的说明,属于( A )。 A、立法解释 B、司法解释 C、学理解释 D、论理解释 2、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取( D )。 A、从新原则 B、从旧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3、孙某1985年5月生,1998年6月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80余元;1999年8月抢劫他人手机一部和现金1200余元;2001年10月实施绑架行为时,被抓获。孙某应对( B )负刑事责任。 A、盗窃、抢劫和绑架行为 B、抢劫和绑架行为 C、盗窃和绑架行为 D、绑架行为 4、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刑法理论上对其称之为( B )。 A、结果犯 B、行为犯 C、危险犯 D、举动犯 5、刘某意图杀死范某。一天,持刀潜伏在范某院落的大门外,等候范某的出现,后因久等未果,又惧怕法律,遂打消杀人恶念,持刀返家。对刘某的行为应定为( B )。 A、犯罪预备 B、预备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 6、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有( A )。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无期徒刑 7、( A )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A、犯罪的时候 B、侦查的时候 C、起诉的时候 D、审判的时候 8、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4年时,因犯脱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末,人民法院对其应在( D )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罪:先减后并) A、10年以上15年以下 B、5年以上15年以下 C、5年以上11年以下 D、6年以上11年以下 9、下列情节中,属于量刑酌定情节的有(D )。 A、累犯 B、未成年人犯罪 C、立功 D、犯罪动机 10、防卫过当是指( C )。 A、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 B、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一般损害的 C、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 D、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择项中,有2——4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选出后,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1、5分,共15分)。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BCD )。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B、犯罪的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外 C、犯罪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外,而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D、犯罪行为和结果都发生在我国船舶内 2、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有:(BCD)。 A、危害行为B、犯罪的时间C、犯罪地点D、犯罪方法 3、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概括起来,表现为以下形式:(CD)。 A、故意形式B、过失形式C、作为形式D、不作为形式 4、不作为形式犯罪的义务来源有:(ACD)。 A、法定的义务 B、道义上的义务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

刑法学1知识点总结(大红本) 第一章刑法概说(非重点)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适用刑罚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犯罪概念 第二节犯罪构成 第五章犯罪客体(非重点) 第一节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危害行为 第三节危害结果 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犯罪主体 第一节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第四节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单位犯罪 第八章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犯罪故意

第三节犯罪过失 第四节与罪过相关的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认识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正当防卫 第三节紧急避险 第十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犯罪中止形态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 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罪数形态 第一节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数罪的类型 第十三章刑事责任(非重点) 第一节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第十四章刑罚概说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刑罚的目的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非重点) 第一节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主刑 第三节附加刑

国家开放大学 刑法学(1) 2018年7月-2019年7月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8 年秋季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刑法学(1) 试题2018年7月 一、选择题 1、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AC)。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B、犯罪人和受害人均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 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 D、犯罪人或者受害人有一方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 2、我国刑法分则中侵犯财产罪一章规定有13种具体犯罪,这些犯罪所共同侵害具体属于(B)。 A、一般客体 B、同类客体 C、直接客体 D、复杂客体 3、犯罪既遂的类型有(ABCD)。 A、行为犯 B、危险犯 C、结果犯 D、举动犯 4、管制的执行机关是(D) A、人民法院的执行部门 B、人民检察院的监所检察部门 C、公安机关的看守所 D、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 5、某甲已经是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对其所犯抢劫罪量刑的时候,应当(B)处罚。 A、从轻 B、从轻或者减轻 C、减轻 D、免除 6、死刑不适用于(ABD) 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B、审判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C、犯罪时候怀孕的妇女 D、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7、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最低为(C)。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二年 8、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D)之日起计算。 A、犯罪 B、犯罪行为停止 C、犯罪结果发生 D、犯罪行为终了 二、填空题 9、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0、我国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行相适应原则)。 11、犯罪构成就是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2、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13、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14、犯罪过失有两种类型,也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15、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犯罪客体可以分为三种,也就是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 16、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17、对犯罪行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18、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三、名词解释

刑法知识点整理

刑法 知识点整理 政 法 大 学 苏 惠 渔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概述: 研究对象:刑法学是以现行刑法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广义刑法学:研究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切问题的学科,其研究对象包括实体的刑法规范、犯罪的原因与刑事对策、形式诉讼程序、刑罚执行等等; 狭义刑法学:研究实体性法规范的学科。 我国刑法学研究对象: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关于刑法的基本原理和有关论述; 2、我国刑法的本质、任务、制定依据、基本原则、适用范围; 3、犯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各种犯罪形态以及定罪原则与方法; 4、刑事责任尤其是刑罚的本质、功能、种类、适用原则与方法; 5、各种具体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刑事责任; 6、有关刑法的立法与司法解释、执行刑法的实践经验与问题以及刑法的适用规律; 刑法学与临近学科: 刑事诉讼学刑事侦查学犯罪学劳动改造学中国刑法史学外国刑法学国际刑法学 研究刑法学的意义: 1、对刑事立法具有指导作用; 2、对刑事司法具有指导作用; 3、对繁荣法学具有促进作用; 刑法学的体系: 刑法学体系的概念与建立依据: 概念:研究犯罪与刑事责任的理论学说体系(刑法学体系与刑法体系基本相同); 建立依据: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 2、以中国实际为依据; 3、以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为主线; 4、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为原则; 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根本方法: 1、阶级分析的方法; 2、历史的、发展的观点研究刑法; 3、运用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研究刑法; 具体方法: 1、注释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逐句分析、解释使刑法的意义得以明确的方法。也成分析 研究法; 2、历史研究法:对刑法条文进行历史的分析与未来的展望,弄清刑法的来龙去脉,了解刑 法的动向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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