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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企业改制上市流程

中小型企业改制上市流程
中小型企业改制上市流程

企业境内上市操作程序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公司在我国境内公开发行并上市A、B股票,至少应当经过向证监会提交申请、经证监会核准以及证交所安排上市这三个阶段。不过,公司想要成为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不仅要遵守《证券法》,还需符合《公司法》、证监会的有关监管法规以及两大交易所的自律规则。比如,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规定公司在向证监会提出申请前,还必须经过至少为期一年的上市辅导期。另外,根据《公司法》,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发行股票,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先将其改制成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这样,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可能总共要经历五个阶段:改制重组、上市辅导、提交申请、证监会核准、交易所安排上市这五个阶段。

一、改制重组

企业改制重组的目的是要成立一个符合规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以该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基础申请上市,这项工作通常应在改制企业的内部领导下,由专业中介机构组建的上市工作团队完成。这个上市团队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资产评估机构等。改制重组工作从拟改制企业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开始,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改制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为止。

证券公司在本阶段的主要工作:(1)设计改制方案;(2)对资产重组、股本总额、股权结构、筹资用途、发行方案等进行指导;(3)协调各方的业务关系、工作步骤及工作结果,充当公司改制及股票发行上市全过程总策划与总协调人;(4)起草、汇总、报送全套申报材料。

律师事务所在本阶段的主要工作:(1)协助公司编写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及重要合同,准备与公司设立登记有关的法律文件;(2)协助企业召开创立大会,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机构;(3)负责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4)为企业改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在本阶段的主要工作:(1)对各发起人的出资及实际到位情况进行检验,出具验资报告;(2)负责协助公司进行有关帐目调整,使公司的账务处理符合规定:(3)协助公司建立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帐务管理制度;(4)对公司前三年经营业绩进行审计,以及审核公司的盈利预测。(5)对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检查,出具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报告。

资产评估事务所的主要工作:在需要的情况下对各发起人投入的资产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

需要指出的是:2005年修订前的老《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采取许可制,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而根据新的《公司法》,成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无需行政许可,而是实行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的登记制。除非改制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许可经营项目的,在向工商局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之前,还应当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许可。另外,改制企业为国企或主要资产为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还需经国资委审批。

二、上市辅导

根据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2001年10月16日证监发〔2001〕125号)、《关于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10日证监发〔2001〕111号),对申请上市的股份公司在公开上市之前须由专业的证券辅导机构进行上市辅导,辅导期限至少为一年。这个辅导机构为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机构。实践中,企业从节约成本以及保证上市工作的连贯性来考虑,企业所聘请的证券公司不仅仅负责上市辅导,还包括前期参与改制重组以及后期发行上市阶段负责保荐承销等多项工作。

对拟上市企业进行辅导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

的基本条件。

负责辅导工作的证券机构应当与受辅导企业签订辅导协议,并在辅导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的证监会派出机构作辅导备案登记,备案后还需定期报送辅导工作报告,接受证监会及派出结构的监管。

三、提交申请

辅导完成后,经中国证监会地方派出机构验收上市辅导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内部经董事会作出股票发行决议、股东大会批准后可以正式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发行申请文件。发行申请文件主要包括: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招股说明书;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如果发行人属于特定行业的,应当提供管理部门的相关意见。

上述申请材料由保荐机构与各中介机构分工制作,最后由保荐机构汇总完成后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核。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发行人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四、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时,《证券法》对证监会核准的时限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证监会负责发行审核工作的部门是发行审核委员会。

根据证监会2006年5月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作出是否核准申请人发行股票的主要依据是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这里的法定发行条件主要包括五大方面:

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流程

企业改制为股份公司流程 一、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其中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折价出资金额所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过20%)。对于发起人出资的资产应当进行评估作价、资产核实,折合为股份,并应及时办理财产权的移转手续。所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必不可少的步骤。它既能够确定各出资人的权利义务,也有助于保护国有资产不致流失。 二、达成设立协议,进行申请准备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订立发起人协议,进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备工作。发起人之间订立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个法律文件,发起人和其他当事人不得随意更改。 发起人达成设立协议后,可以委托发起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或者由第三人作为代理人办理公司设立申请。受托发起人或发起人的代理人应当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拟定设立公司的申请书; 2.拟定设立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拟定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公司组织的根本大纲。制定公司章程的目的在于使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者和与公司有业务联系的第三人能够了解公司名称、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公司宗旨、公司资本、目的权限等;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处理公司内部事务的依据和最重要的文件; 4.拟定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备的文件之一。当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公告其招股说明书。该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改制流程(全面)

企业改制流程 一.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工作程序 (一)尽职调查 对于改制项目,主要是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的合法性、企业业务状况和发展前景,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股本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从有限公司设立开始,需要关注设立时出资方式(系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除以现金出资外,实物资产出资的需要进行审计、评估等相关手续;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要履行相关手续,如技术认定、评估,以土地出资的需要经过土地评估机构的评估,并需要经国土管理部门的确认(现阶段拟上市公司已不允许以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出资) 在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增资扩股、股权转让等,每一次股权变动时的法律文件(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工商变更登记等)是否齐备,行为是否合法。 2、资产形成过程的合法性 有限公司持续经营过程中,主要的经营性资产的形成过程。 3、经营状况 1)经营业绩的真实性

2)关联交易情况 3)财务制度状况 4)财务数据的真实性 有限公司情况下,由于监管相对较弱、管理者的管理水平、财务人员的水平等原因,不可避免存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问题,如民营企业大部分或多或少存在漏税现象,对此只能从大的方面去把握,具体问题必须聘请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进行审计后才能知道。 5)特定行业经营的合法性。如医药行业,是否具备药品生产许可证书、药品批准文号等;房地产行业是否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工程建筑企业是否具备工程建筑资质;通信设备制造企业是否具备入网许可证是否等等。 6)公司研究开发能力和核心技术情况 7)业务发展前景 需要调阅的资料须为原始资料 (二)进行企业规范工作 (三)企业聘请中介机构 企业需要聘请财务顾问,负责改制方案的拟定、法律法规咨询、上市前的辅导、中介机构关系的协调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制作等等。同时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评估师和律师协助改制工作。 (四)确定改制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操作规范

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操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的操作,确保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根据《律师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结合本所有关规章和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实践,制定本操作规范。 本所律师承办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的,必须按照本操作规范执行。 第二条本操作规范所称国有企业改制,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的,以公司制改建为主要形式,通过资产出售、产权转让、资产重组、依法破产等方法,对国有企业进行的旨在实现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的一系列改革行为。 本操作规范所称专项法律业务,特指本所律师围绕国有企业改制,向参与改制的各方当事人提供的各项专业法律服务业务;主要包括进行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的法律事实调查、提供债权债务的法律定性分析以及处置方案、出具产权转让法律意见书、拟定资产处置重组方案、指导改制操作程序、出具改制方案法律意见书、规范和调整企业与职工劳动关系、企业公司制改建等业务。 第三条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应当围绕改制方案可行、操作程序合法、改制成本合理、职工安置得当等四个关键问题,坚持依法维护国企改制参与主体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坚持确保国有资产保殖增殖的原则,坚持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的原则,认真作好每项服务业务。 第四条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应当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尽职尽责,确保改制成果依法受到保护。 第五条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应当坚持保密原则,对国有企业改制业务中所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向外界泄露。 第二章业务受理 第六条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实行统一收案制度,严格按照本所收案制度执行,本所律师不得私自收案或变相私自收案。 第七条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实行集体受理制度,一般的单项的业务采取主协办律师形式,多项的复杂的业务采取律师团形式;本所律师不得个人独自承办此类业务。 第八条主协办律师以及律师团成员的确定,坚持尊重委托人意愿的原则,委托人有指定的,根据该指定确定;委托人没有指定的,由主办律师或律师团首席律师从本所国有企业改制专项业务律师名单中选择确定。 第九条受理国有企业改制专项法律业务,应与聘请纺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合同应明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和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一般操作规范 第一节接受委托,尽职调查 第十条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后,主办律师应当首先主持对与业务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主要包括: (一)拟改制企业基本状况调查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流程指引 企业集团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产优化、整合,不可避免的需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重组。作为国有资产的整合,整合的法律依据及程序合法性应给予特别关注。 一、法律依据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人大常委会制定, 2009年5月1日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人大常委会制定,2006年1月1日生效; (二)、国务院部门规章: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3年11月30日生效;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令),国务院财政部、国资委制定,2004年2月1日生效; 3、《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文件),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5年4月1日生效; 4、《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2005年12月19日生效; 5、《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6]131号文件),国务院国资委制定,2006年7月21日生效。

二、“改制”的内涵与外延 现有法律、法规对国有企业改制的内涵并无明确界定。就其外延而言,国办发[2003] 9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应采取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转让国有产权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企业改制是指: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据此,广义的国有企业改制应包括: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如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资产重组、增资、股权转让、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合资等等;其实质是企业组织形式及国有成份的变更。 凡在前述外延内的“改制”行为均应受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法律依据之约束。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最常见的是清产核资、资产剥离、优化重组后,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此过程中,可以不引入第三方,原股东不变,直接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引入民间或其他国有股东,改变原企业的股权结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资本效率。依据本文第一部分所提法律规定,一般而言,无论采取何种改制方式,均应遵循以下程序: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步骤概述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步骤概述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及步骤概述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此拉开了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的序幕。作为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如何响应党中央的决定精神,为国有企业改制提供法律服务便成了一个应当积极思考的课题, 目前在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完整的法律或者法规对企业改制的各种形为进行规范。有关企业改制的规定除了较多运用《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是散见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更多的则是在党中央的有关决定、精神、会议纪要、讲话中体现。而在实际操作中,从政府、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各方均是处于一种“摸着石头过河”的境地。因此,笔者认为在企业改制的法律服务领域,不应当考虑依据某一法律的规定进行改制,而应当以“没有重大法律障碍”作为制定和实施改制方案的指导思想。 在此,笔者从律师实务的角度通过研究分析并结合先行者的经验对国有企业改制的方案、步骤作了简要评述。 改制方案是企业进行改造的前提和指导原则,企业首先应当制订改制方案,然后有步骤地进行实施。以下简单介绍几种可行的改制方案。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主要适用于将非公司制的原国家控制支配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公司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发行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国有独资公司。其中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的只能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主要适用于城乡集体企业和处于竞争性领域的国有小型企业改制时对公司形式的选择。这一方式既有人合又有资合,所有权与经营权结合在一起,股权可以是员工个人股、员工集体股和法人股等多种形式,比较灵活。经营方式与分配方式也较易于为员工等各方接受。但不利于规模化、现代化经营。 三、企业分立改造。主要适用于企业存在多种互不关联或者能够互相独立的经营项目,整体效益较差,分开经营竞争力较强而又为各方普遍接受的情况。此时可将一个企业分立成几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主要适用于企业负债严重,没有现实偿还能力但又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情况下,经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将全部或部分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转成股权,从而债权人变成股东的情况。这一改造方式,可以降低改制企业的负债率,降低改制企业的财务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

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操作流程

企业改制通用操作流程 我司参与国企和集体企业改制基本步骤及内容 1.向上级单位提出改制申请 与被改制单位沟通,以合理的缘由及初步设想以该公司名义向其上级单位提出改制申请。 2.获得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 3.改制单位与合作企业签署保密协议,成立工作小组,提供资料,清产核资,对改制企业做预评估。 3.1.被改制单位在应在有了改制设想后着手进行清产核资工作,摸清企业经营具体状态及资产权属状态。 3.2.我司在向被改制公司索要资料之前,应准备并签署保密协议,将改制工作有关信息控制在双方工作组范围之内。 3.3.向被改制单位索取有关资料(见资料清单) 3.4.我公司根据被改制公司所供材料对该公司进行评估,包括经营,产品,业务,费用,人员,资产等状况作初步评估。 4.根据预评估结果做出《企业改制发展规划草案》,包括资产处置,职工安置,新公司架构,发展规划等上报上级单位同时做职工宣传。 4.1.我公司将评估结果进行研究,开项目专题会讨论商定该企业现状,投资规划,发展方向。 4.2.根据被改制公司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得出该企业净资产预估值。 4.3.从该公司财务数据汇总中总结出需要剥离的资产。 4.4.根据该企业职工结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出在职职工安置补偿费用以及离退休职工安置费用预提,制订职工安置规划方案。 4.5.以企业剥离后的净资产扣除改制成本后的结余资本为参考,制订相应的资产收购方案。 4.6.编辑改制发展规划草案交于被改制公司领导班子讨论,修改后报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时,被改制企业领导班子应开始在职工中作宣传工作。 5.上级批复后,设定评估基准日进行整体资产评估(含负债); 6。按评估结果做出《企业改制规划发展预案》交职工代表大会暨上级单位讨论通过后最终形成《企业改制规划发展方案》交主管部门备案。 6.1 根据评估公司所出结果为依据,以规划草案为参考,将规划草案丰富成规划预案,若被改制单位为国有企业,须将职工处置方案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全会通过,资产处置方案提交上级单位报批。集体企业资产处置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均须经职代会或职工全会批准。 6.2 将经过审批通过及经职代会批准的最终改制发展方案交有关部门备案。 7.改制企业主办单位与合作企业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发起人框架协议》,成立公司筹备组。8.名称预先核准;将货币出资存入指定专用帐户、验资;公司章程,填写工商改制登记表式文件; 9。报改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10。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016年《企业改制上市的流程及方法》继续教育答案

2016年《企业改制上市的流程及方法》 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共30分。单项选择题(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请选择正确选项。) 1.2.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应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 A.一个月内 B.二个月内 C.三个月内 D.半年内 A B C D 2.1.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审核人员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引发的后果是()。1.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后,审核人员发现发行人申请材料中记载的信息自相矛盾、或就同一事实前后存在不同表述且有实质性差异的,引发的后果是()。A.中国证监会将终止审核 B.12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推荐的发行申请 C.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D.暂停受理相关中介机构推荐的发行申请 A B C D 3.1.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情况的,下列条件中不能视为发行人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是()。

A.被重组方自报告期期初起即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权人控制 B.被重组方是在报告期内新设立的 C.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属于相同、类似行业。 D.被重组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重组前的业务属于同一产业链的上下游。 A B C D 4.2.保荐机构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所进行的持续督导的期限是()。 A.上市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 B.上市当年及其后二个年度 C.上市当年及其后三个年度 D.上市当年及其后四个年度 A B C D 5.2.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应关注重组对发行人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影响情况,按照要求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两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B.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100%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 C.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过程中的会计处理 企业改制完成并领取营业执照后,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文件、制度、规定等进行正确的帐务处理。虽然有关部门规定了改制企业的帐务处理程序,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企业与企业之间所表现的问题不同及财会人员的素质差异,各改制企业之间的帐务处理千差万别,甚至有些改制企业的帐务处理不完全符合有关制度的规定,本文就改制完成企业的帐务处理提出一些实际处理做法。 一、改制完成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相关联的几个事项 1、自改制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实现利润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 2、改制企业改制完成的标志,应是企业领取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所确定的企业设立登记日。 3、资产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在会计制度中是允许,而且也是必须的,但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抵扣,即应做纳税调整或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4、新改制的公司制企业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改制方案的要求做相应的帐务处理。如:改制后的公司承继原企业的全部债权、原企业职工劳动的解除等。

5、资产评估结果是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有效。 6、自2003年1月1日新成立企业应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原企业清产核资的报告和新公司成立时的验资报告; 8、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有关部门的备案表。 二、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到帐务调整的几个阶段及相应会计处理 改制企业的帐务调整主要在如下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改制企业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阶段的会计处理。 部财企[2002]313号文规定:改建企业应当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对各类资产以及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对查实,编制改建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资产清查的结果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资产清查的结果连同审计报告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管理的规定确认处理。 在该阶段,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以及按国家规定统一清理挂帐而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产成品清查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后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企业应作如下会计调整分录; 借: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 贷:各项损失的资产类或负债类科目 第二阶段: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由于该部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问题,即资产评估增值部分

《IPO项目改制上市程序及审核要点》

《IPO项目改制上市程序及审核要点》 第一部分IPO 项目改制上市程序 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就是将非股份制企业改造成为符合法律要求的股份XX并第一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企业IPO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机构包括保荐人(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自股份XX成立后,持续经营3年以上,方可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XX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XX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XX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企业从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改制到上市成功是一个较长的流程。

第一章IPO项目流程框架图 注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取消了辅导期限一年的要求,但明确仍需履行辅导义务,一般不少于3个月。

各阶段的主要任务及工作内容如下: 前期准备阶段:定班子(确定内部协调机构、聘请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从财务经营业绩、规X运作、发展战略等方面就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初步评估、确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初步解决思路);确定发行上市方案;改制前运作(股权结构调整、业务及组织架构整合、财务规X)。 设立股份公司阶段:进行审计、评估及验资;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创立大会及准备各项法律文件;办理工商登记。 规X运行及辅导阶段:与券商签订辅导协议并报当地证监局备案;完善改制时未彻底规X的事项;明确募集资金投向;证监局辅导验收。 申报与核准阶段:准备和制作申报材料;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发行方案;向证监会申报,证监会进行初审,根据初审反馈意见进行完善和补充申报材料;进行预披露、发审会审核、核准。 发行与上市阶段:刊登招股意向书等发行材料;路演、询价和定价;股票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上市流通。 第二章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一、股份公司申报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目录(本文只列示了实务中出现较多的改制方式审批程序 及申报材料目录) (一)内资企业设立(改建)股份XX(以下简称:设立公司)申报审批程序及申报材料目录 1.申报审批程序 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取消了股份XX设立需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前置审批程序。若公司存在主管部门,则申报审批程序

企业改制流程及所需文件

总体方案一般包括以下事项: 1.发起人企业概况 (1)历史沿革(含控股、参股企业概况)。 (2)经营范围。 (3)资产规模。 (4)经营业绩。 (5)组织机构(附图) 2.资产重组方案 (1)重组目的及原则 (2)重组的具体方案(包括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的重组安排) (3)新的组织机构安排(附图) 3.改制后企业的管理与运作 (1)拟上市公司的管理与运作:a组织结构(附母公司结构图及股份公司结构图);b管理体制。 (2)非上市部分的管理与运作:a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范围、机构及归属);b剥离的经营性业务(范围、机构及归属);c剥离的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安置情况。 (3)改制后上市部分与非上市部分的关系:a同业竞争及处理;b关联交易及处理 4.拟上市公司的筹资计划 5.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工商申报程序——注册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 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 第四步:准备材料,涉及国有股权设置的报财政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上市公司须报市政府和证监会审批); 第五步: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 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 第六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 第七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 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申报文件要求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投资者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 2、董事会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指定(委托)书》; 3、《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表》; 4

企业改制基本流程 (14)

(二)国有法人控股的界定标准 国资委2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859号文件规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是指国有法人绝对控股,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法人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但国有法人持股比例一般不得超过75%的上限。 制定这项规定主要是考虑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既是为了精干主业,也是为了有利于辅业更好地发展。实践已经证明,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企业,国有独资不利于企业转化经营机制,参与市场竞争。为了使辅业在改革上迈出更大的步伐,建立新的经营机制,国有主体企业对改制企业能不控股的不控股,能不参股的不参股,放开搞活。如果改制企业中国有法人所持股份比例过高,仍然“一股独大”,不利于国有资本的退出,也不利于改制企业彻底转变经营机制。因此,政策鼓励有条件的辅业单位,可以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公司制企业或其他非国有的企业形式:对于一些暂时还不完全具备条件,或者干部职工在观念上还难以承受的改制单位,第一步可以先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经过一段时间发展,待条件具备后再进一步改制为非国有的形式。 (三)经营者持股 根据859号文件的规定,原主体企业在改制企业设立过程中,有责任帮助推荐考核经营者人选并监督其产生程序的合法性。防止恶意侵犯投资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改制企业经营者产生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由改制企业向全社会或一定X围内招聘,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投票决定企业经营者; 二是由原主体企业推荐,改制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投票决定企业经营者。 改制企业的经营者可以在原经营者中产生,也可以从外部社会或原主体氽业的其他单位进入,但前提都必须是有经营才能和经验,能承担相应风险,得到大多数改制职工的认可。为了做好辅业改制企业经营者的选聘工作,对拟改制的辅业单位领导班子力量薄弱、不能胜任改制工作需要的,原主体企业在改制前要及时调整、充实企业领导班子,以便与改制后的经营者选聘工作顺利衔接,保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经营者持股是改制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实践证明,一个好的企业经营者是企业发展的关键。适当地让企业经营者持有改制企业较大比例的股权,能够增加经营者的责任和风险意识,是对经营者实施长期激励的有效手段。 但在改制过程中,要注意经营者持股的规X操作,经营者持有较大比例股权,必须实实在在出资购买,不能简单地通过赠送持有大量股权,更不能无偿量化国有资产。经营者个人出资可以一次性购买国有资产或改制企业的股份,也可以采用分期购买、分期付款等多种形式持股。改制企业经营者持股主要应注意以下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改制程序 1、成立改制工作组织并进行前期准备活动; 2、产权界定、核销和财务审计; 3、明确资产边界、剥离资产范围、三类人员计提费用并进行资产评估; 4、在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以改制方案(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制订改制方案,但向改制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不得委托改制企业制订)为核心的改制文件并取得包括银行在内的主要债权人的支持和同意。 5、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并取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职工安置方案的预先审核同意; 6、律师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7、向集团公司上报改制方案、职代会审议通过材料等并获得批准;控股公司依法决定或批准直接出资企业、各子集团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及控股公司所属企业中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合并、分立、增减资本、股权重组、股份制改造、注销和破产等改革改制方案(其中,如国资委认定某子企业为重要子企业,应由控股公司报国资委批准);除应由控股公司决定或审核批准的改革改制事项外,控股公司各子集团依法决定或审核批准其所属企业(直接或间接出资)的其它改制事项,并报控股公司备案;改制中涉及财政、劳动保障事项的,须预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国资委协调审批;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部门审批事项的,报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8、进行新公司的名称变更登记或预核准,并开设临时银行账户(如需); 9、弥补注册资本缺口资金并验资; 10、批准新公司章程,选举董事、监事,聘任经理班子; 11、进行公司登记(变更登记或新设登记)和税务登记; 12、国有资产产权、土地和房产权属等相关权属登记,以及资质变更登记或转移; 13、完善职工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的接续、改制前后债权、债务承继、业务合同以及其他需要变更或处理的善后事宜

企业改制基本流程

企业改制基本流程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二)国有法人控股的界定标准 国资委21号文件中明确规定,859号文件规定的国有大中 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后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是指国有法人 绝对控股,即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法人资本(股本)所占 比例大于50%的企业,但国有法人持股比例一般不得超过75% 的上限。 制定这项规定主要是考虑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既是为了 精干主业,也是为了有利于辅业更好地发展。实践已经证明,对 于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企业,国有独资不利于企业转化经营机制, 参与市场竞争。为了使辅业在改革上迈出更大的步伐,建立新的 经营机制,国有主体企业对改制企业能不控股的不控股,能不参 股的不参股,放开搞活。如果改制企业中国有法人所持股份比例 过高,仍然“一股独大”,不利于国有资本的退出,也不利于改 制企业彻底转变经营机制。因此,政策鼓励有条件的辅业单位, 可以直接改制为非国有控股公司制企业或其他非国有的企业形 式:对于一些暂时还不完全具备条件,或者干部职工在观念上还 难以承受的改制单位,第一步可以先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 经过一段时间发展,待条件具备后再进一步改制为非国有的形 式。 (三)经营者持股 根据859号文件的规定,原主体企业在改制企业设立过程 中,有责任帮助推荐考核经营者人选并监督其产生程序的合法 性。防止恶意侵犯投资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般情况下, 改制企业经营者产生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由改制企业向全社会或一定范围内招聘,股东大会(股 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投票决定企业经营者; 二是由原主体企业推荐,改制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 会)或董事会投票决定企业经营者。 改制企业的经营者可以在原经营者中产生,也可以从外部社 会或原主体氽业的其他单位进入,但前提都必须是有经营才能和 经验,能承担相应风险,得到大多数改制职工的认可。为了做好 辅业改制企业经营者的选聘工作,对拟改制的辅业单位领导班子 力量薄弱、不能胜任改制工作需要的,原主体企业在改制前要及 时调整、充实企业领导班子,以便与改制后的经营者选聘工作顺 利衔接,保证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 经营者持股是改制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实 践证明,一个好的企业经营者是企业发展的关键。适当地让企业 经营者持有改制企业较大比例的股权,能够增加经营者的责任和 风险意识,是对经营者实施长期激励的有效手段。 但在改制过程中,要注意经营者持股的规范操作,经营者持 有较大比例股权,必须实实在在出资购买,不能简单地通过赠送 持有大量股权,更不能无偿量化国有资产。经营者个人出资可以

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企业改制上市流程表

企业改制上市流程 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企业改制上市流程表 工作阶段 工作内容 时间 改制与设立股份公司 ⊙企业拟定改制重组方案,聘请证券中介机构对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 ⊙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 ⊙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视实际 情况 尽职调查与辅导 ⊙向当地证监局申报辅导备案; ⊙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 ⊙完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 ⊙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当地证监局对辅导情况进行验收。 视实际 情况 申请文件的申报 ⊙企业和证券中介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保荐机构进行内核并向证监会尽职推荐; ⊙符合申报条件的,证监会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文件。 2-3月 申请文件的审核 ⊙证监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如申报中小板还需征求发行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如申报创业板无需征求意见; ⊙证监会向保荐机构反馈意见,保荐机构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对审

核意见进行回复; ⊙证监会根据反馈回复继续审核,预披露申请文件,召开初审会,形成初审报告; ⊙证监会发审委召开会议对申请文件和初审报告进行审核,对是否同意发行人上市投票表决; ⊙依据发审委审核意见,证监会对发行人申请作出决定。 3-9月 路演、询价与定价 ⊙发行人在指定报刊、网站全文披露招股说明书及发行公告等信息; ⊙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组织路演,向投资者推介和询价,并确定发行价格。 3-4周 发行 与上市 ⊙根据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方式公开发行股票; ⊙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 ⊙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 ⊙在深交所挂牌上市。

企业改制流程图

企业改制流程图

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流程 (一)制定改制预案 改制预案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并经企业党政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应积极帮助、指导企业制定改制预案。 改制预案主要包括:改制形式和内容,企业资产、债务、人员基本情况,受让方的基本情况,职工安置的基本思路等. 制订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和职工转让国有产(股)权改制的方案,按市政发〔2005〕43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征求主要金融债权机构意见 金融债权机构对企业改制债务保全,原则上应出具书面意见。若企业已就金融债务的处置与主要金融债权机构达成共识,须在改制方案中说明。 (三)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对改制预案进行批复 改制预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并予以批复。预案涉及专项试点工作、专项资金补助的,批复前要征得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的同意。 (四)企业成立改制工作机构 改制预案经批复后,企业应及时组建改制工作机构。改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原则上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成员包括企业党、政、工及财务、劳资等方面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有条件的可选择职工代表参加。 (五)全面进行清产核资 改制预案批准后,企业要开展全面的清产核资工作。该项工作从资产清查、财务清理等方面开始,达到全面彻底、不重补漏、账实相符。企业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六)开展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 企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市国资委《聘用中介机构的暂行工作办法》选择和聘用中介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为了充分体现职工对企业资产、债务、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完成后要将结果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企业纪检部门出具公示情况说明. (七)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对审计、评估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国资委核准(备案) 办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应报送的相关资料: 1 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审查同意转报市国资委予以核准(备案)文件; 2 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备案表)一式四份; 3 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或有效资料; 4 企业改制预案,发起人协议等其它资料; 5 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6 涉及土地资产评估的,应附送土地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7 其它相关资料。 (八)制定职工安置方案 企业要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拟定职工安置方案(草案),由企业党政工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企业主管部门(公司)初审后,报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预审,提出意见。

军工企业改制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军工企业改制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题要 1、产权界定 2、资产评估 3、产权登记 4、人员安置 5、财务处理 6、组建新实体通过准备阶段,选举、决定公司的组织机构,变更组织形式,重新拟定公司的章程,开始新实体的运作。 军工企业一般也属于国家直接管辖的国有企业,企业具体的工作任务主要是承担我国在国防科研方面的生产工作,国家各种先进的武器装备都有军工企业制造。国防力量的发展是需要依托于高科技以及先进的内部管理制度措施的,所以军工企业改制自然就和国防力量的发展是相得益彰的。小编下面要给大家介绍的是,军工企业改制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军工企业改制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1、产权界定 产权界定即界定财产的归属关系,判定归某个民事主体所有或控制。产权界定的过程就是确定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收益权、处分权以及经营权等权利的归属,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与责任的过程。 ▲2、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由具有专门技术和法定资格的评估人员,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要求评估的一方提供的数据资料,

按照特定的投资目的,遵循评估原则、程序与计价标准,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模拟市场对一定时间点时的企业资产的价格进行评估和判断,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表现出来。对于国有企业而言,资产评估结果需要获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认可。 ▲3、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主要适用于国有资产。为了保障国有资产不流失,有关法律规定,国有资产入股的,应当予以登记。主要包括开办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等四项内容。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负责办理,并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企业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经营等的权利。产权登记由申请受理、填报审查、审核认定、核发证书等四个阶段组成。 ▲4、人员安置 经济体转型期的企业,具有社会保险、医疗、福利、教育、就业等综合功能,承担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许多职能,其企业经营管理职能反而隐而不彰。这也是国有企业作为政府附属机构的主要表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必然涉及原有的人员安置问题,其主要内容是裁减冗余人员。 ▲5、财务处理 企业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后,即进入财务处理阶段。清

企业改制基本流程

二、营利资产与暂不营利资产 一个处于发展期的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其经营性资产还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已形成生产规模正在产生利润的资产;尚未形成生产规模,不产生利润的在建性资产。通常为保证改制目标以最合理的成本顺利完成,对于营利资产,除了某些企业可能将非主营部分的资产划出外,一般是要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但对暂不营利的在建性资产是否进入股份公司,却有两种不同的选择:一种是进入股份公司,另一种是不进入股份公司。当然也可选择中间道路,即一部分进入,一部分不进入。那么,在建性资产进入股份公司与否的依据是什么呢?一是利润趋向,二是利益趋向。 1.利润趋向。从企业发展的要求看,在建性资产进入股份有限公司对企业的发展是有利的,但能否进入要根据企业的利润水平。因为在建性资产进入股份公司的直接结果,就是增加股本总额,在利润总额一定的前提下,股本越大,股本的利润率越低。如果企业利润水平较高,在在建性资产进入股份公司后.股本利润率仍能达到一定的水平,比如10%以上,企业改制可能 成功,这样的企业在改建为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时,可以考虑将在建性资产进入股份公司。如果企业利润水平较低,预计在建性资产进入股份公司后,股本利润率达不到一定的水平,比如低于10%,企业发行股票难于成功,这样的企业在改建设立股份公 司时,就应考虑在建性资产不进入股份公司。 2.利益趋向。从企业资产所有者的角度出发,在建性资产不进入股份有限公司对所有者来说是合算的,但这笔资产是否进入股份公司还要依据企业包装后的形象是否能吸引投资者而定。一般说来,在建性资产进入股份公司,表现了企业的潜在生产能力,预示着企业的光明前景,对投资者具有较大的吸引力,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信心和募股的成功率。但是,在建性资产进人股份公司无疑是增加了发起人的投资量,而募集的资金量主要是与原企业前三年的利润量和后一年的利润预测量有关,而和投资量的大小关系甚微,因此在利润额一定的前提下,能募到的资金量也就定了,增加投资量等于增加募股成本,这对企业的所有者是不合算的。所以,在建性资产是否进入股份公司的选择,实际上是降低成本与增加资金募集量之矛盾的处置,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第六节净资产的折股 企业在改建设立股份公司时,为创造较好的企业形象,往往倾向于将企业净资产折价入股。这种做法是否可以呢?《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严禁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这是不是说不许折股呢?在执行中的解释为不是的。严禁低价折股不是不允许折股,而是不能低价折股。所谓低价是《公司法》第八十条所述不得低估作价。因此,只要不是低估作价折股,就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资产在折股时,折股比率(国有

企业改制上市的流程及方法

企业改制上市的流程及方法 章节目录 第一讲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及改制流程 第二讲国内上市基本流程和相关安排 第三讲首发上市关注的主要问题 第四讲财务与会计 第五讲企业改制重组达到的标准及方案的核心内容 第六讲历史上二次过会通过率分析 第七讲私募关注的领域 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及改制流程 二、上市条件及上市前的关键问题处理(A板、中小板、创业板) 三、发审上市被否决情况案例分析 四、Pre-IPO改制方案要点 ·改制目标与利益相关者模型 ·改制的核心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改制 –外资公司改制 五、是否引入私募及私募投资者的作用? 一、新股发行制度改革 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资本市场的指导意见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 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1.1 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现状(截止12月31日) 项目单位沪市深市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新三板 综合指数点2115 1057 4979 1304 上市公司家953 480 701 355 356 总股本亿元 25751 4490 2818 761 96 总市值亿元 151165 35656 37163 15091 415 平均市盈率倍10.99 19.60 34.07 55.21 1.2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关于“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要求,为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奠定良好基础。 改革的总体原则是: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综合施策、标本兼治,进一步理顺发行、定价、配售等环节的运行机制,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公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注册制改革时间表:2014年《证券法》修改完成,2015年开始实施。 核准制与注册制的区别 核准制: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中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有权否决不符合实质条件的证券发行申请。代表性地区:英国、德国、中国香港 ·注册制:发行人申请发行股票时,必须依法将公开的各种资料完全准确地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的职责是对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做合规性的形式审查,而将发行公司的质量留给证券中介机构来判断和决定。代表性地区:美国、日本、中国台湾。 1.3 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 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 新三板: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及证监会发布的7项配套规则,标志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扩大至全国工作正式启动,凡是在境内注册的、符合挂牌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不再受高新园区的地域范围限制。 ·地方股权交易中心 PE VC 1.4 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 中国证监会: 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债券 成立债券管理办公室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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