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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某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某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管理办法

目录

1 第一章总则 .................................................................................................

1 第二章营业机构行为准则 ............................................................................

2 第三章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 第四章责任追究.............................................................................................

4

6 第五章附则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机构和人员的销售行为,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促进代理保险业务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

保险业务管理办法》(邮银发〔2010〕855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邮银发〔2012〕2503号)及相关监管规定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规范实施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营业机构和

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营业机构,指实施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营

业机构,包括XX银行二级支行(含一类支行和二类支行)和代理营业

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指实施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工

作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XX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

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营业机构行为准则

第六条营业机构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应满足以下准入标准:

(一)具备有效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监管部门批准开展

代理保险业务的相关文件;

(二)具备联入代理保险系统的各项硬件条件;

(三)至少配备一名持有有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销售

人员;

(四)保险单证管理能力符合XX银行总行及合作保险公司的要求。

第七条营业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金融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和代销产品清单。

第八条营业机构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

第九条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

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营业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理

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

第十条营业机构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

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代销产

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第十一条营业机构应加强销售人员管理,确保业务的合规性,避

免出现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等情况。

第三章销售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二条销售人员应当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按时参加培训。

第十三条销售人员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将合适的产品推荐

给合适的人。

第十四条销售人员应当使用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

保险公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不得擅自印制代

销产品的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第十五条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

提供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保险条款、投保提示书和产品说明书,应当引

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并在人身保险新型产品

投保书上抄录有关声明,不得代抄录有关声明、代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名。

第十六条销售人员应确保将完整准确的客户信息录入代理保险

大集中系统,不得篡改客户投保信息,不得以网点电话、销售及相关人

员电话冒充客户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销售人员负责在销售过程中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

当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

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

第十八条销售人员不得进行误导销售或错误销售。在销售过程中

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使用“银行和

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

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第十九条销售人员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

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售。

第二十条销售人员应当按照授权销售保险产品,不得私自销售非

本行准入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一条销售人员应当通过代理保险大集中系统销售保险产品,

不得通过非法手段套取客户保费。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经营代理保险业务的营业机构不符合代理保险业务准

入标准的,给予关停保险业务的处罚。待营业机构符合代理保险业务准

入标准后,重新进行准入申请。

第二十三条经营代理保险业务的营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

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

(一)未在显著位置公示《金融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和代销产品清单;

(二)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

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营业机构未积极开拓理财服

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或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

第二十四条经营代理保险业务的营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

限期整改并暂停保险业务3个月的处罚:

(一)营业机构允许保险公司人员驻点销售;

(二)营业机构使用非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总公司授权的保险公

司一级分支机构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或擅自印制代销产品的

宣传资料或变更产品宣传资料的内容;

(三)营业机构发生媒体负面报道且情况属实且情节严重的;

(四)销售人员存在误导销售和错误销售等行为,受到监管处罚或

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保险销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告诫或通报批评

处理,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分:

(一)未根据监管部门要求按时参加培训;

(二)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未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保险监管部

门要求的投保提示书;

(三)在销售过程中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

淆,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

同的收益,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四)未对客户或代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的,未按要求对客

户进行风险揭示的;

(五)在销售过程中未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未按保险条款将保

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

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代替客户在投保单、投保提示书或风险评估报告

等风险揭示说明上抄录有关声明,或代替客户签名的;

(六)以中奖、抽奖、送实物和搭售产品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销

售产品的;

(七)擅自设计、印制产品宣传资料或变更资料内容的。

(八)未持有效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保险销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至降级处

分,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给予撤职至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一)指导或代替客户在投保时留存非真实的联系电话;

(二)在系统中录入非投保人真实联系电话;

(三)代替客户接受保险公司电话回访。

第二十七条保险销售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

处分,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一)私自代理销售非本行准入产品的;

(二)未通过代理保险大集中系统办理保险产品销售的;

(三)通过非法手段套取客户保费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上述销售行为涉及责任追究的,由邮银双方共同研究协

商确定,并由邮银双方分别承担责任追究职能。各XX银行一级分行商同级邮政公司后,可制定本办法实施细则,并组织规范辖内代理保险业

务销售行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由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44、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 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级信用联社: 近年来,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不断加强,在拓宽保险服务领域、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满足社会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也影响了各自业务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将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其一级分行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三)每个兼业代理机构可以与多家保险公司建立代理关系。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和风险管控能力确定合作的保险公司数量。 二、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 (一)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银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登记簿,成立专门的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银行保险业务,加强内部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商业银行应由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保险代理业务,加强相关内控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对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检查。 (三)各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均应按照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建立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档案,逐笔记录有关要素和信息。 (四)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加大电子化建设力度,完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电子化操作系统和账务系统,减少手工操作。 三、规范手续费管理 (一)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开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在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着眼长远的基础上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财务制度据实列支向商业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三)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进行单独核算,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收入要全额入账,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

浅析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浅析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费用的一种经营活动。该业务是经过国家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批准的一项合法银行业经营业务,是银行中间业务产品的一种。 (银行保险则是指保险公司和银行采用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需求。) (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我感觉目前的状况用“混乱”一词不算过分。银代销售环节存在很多问题,诸如骗保、误导销售等,将五年的产品说成两年、三年都可以,向存款一样可以随时支取,收益比同期银行存款还高......,这不是骗吗?银行管理层也有问题,尽管提示不能骗保误导销售,但谁会去认真检查监督呢,出了事又由谁负责呢?为了业绩、为了政绩,说白了也是受利益熏陶,什么有证无证销售,一切皆可抛啦。真的令人担心,常此以往,人们除了要记住“防火、防盗、防保险”的三防之外,还要记住防“银行”。) 一、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现状: 目前,欧洲是世界上银行保险发展最快的地区,而法国尤为突出。经过30多年的发展,法国无论在经验、管理、技术还是银行保险的市场成熟度上都处于领先地位。有统计数字表明,1997年银行保险占欧洲寿险市场的22%;在欧洲银行保险寿险市场中,法国占46%. 与国外银行保险相比,我国的银行保险业务仍处于国外80年代以前的初级阶段。除少部分业务外,银行仅仅是简单的兼业代理人,其所代售的产品也是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可以销售的;还未达到保险公司根据不同的代理单位所面对的不同顾客,设计有针对性的产品,也就是那种在国外被称为“因人而异”的产品的阶段。另外,由于我国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宏观政策,更没有形成银行下设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下设银行,同时提供保险和银行的产品的模式。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和十几家银行签订了保险代理协议,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从各国银行保险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法国银行保险的成功开展,最主要得益于一些特定保险产品的税收优惠和国家的大力支持。如美国受本国立法的限制,银行保险业务发展比较有限,而法国1988年“资本化契约”的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其银行保险的增长率便迅速下降了。由此可见,银行保险与各

银行代理保险先进材料

银行代理保险先进材料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建立新型银保合作关系 努力做大做强保险代理业务 **银行**分行 **分行按照省行党委的部署,一直坚持把做大做强中间业务作为发展的重中之重,尤其在代理保险业务方面,围绕如何提升银保合作质量、提升网均单产水平、提升我行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份额等课题,通过建章立制、强化考核、加强营销、业务培训等项措施,确保了我行代理保险业务近年来持续、健康、有序地发展。 07年实现代理保险保费**万元,08年实现**万元,较07年增幅达到**%;09年,已实现代理保险保费**万元,超过去年全年销售水平。截止09年末实现保险手续费收入**万元,完成计划的**%,实现网均产能**万元,手续费收入及计划完成率、网均产能均列全省第一位。 2009年**分行代理保险业务主要采取了以下几项工作措施: 一、分行党委高度重视,激励措施及时有效 今年年初,**分行党委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个人中间业务,提高中间业务收入对利润指标贡献度的工作要求,要求全辖把代理保险业务当作加强客户群基础建设和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有效途径来抓实抓好。为此,我行多次召集各支行行长和网点主任对保险代理业务发展现状和突破点进行调度分析,要求全辖统一认识,坚定信心,强化产品销售,全面提升网均产能。同时分行个人金融部认真分析行业和当地银保市场规模的现状,以及我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管理办法和激励措施。年初我行制定下发了《**分行2009年保险专项奖励办法》,分行个金部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业务调度,定期公布全辖网点销售业绩,对业绩突出的网点及时提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营保理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 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保理业务应当妥善处理业务发展与风 险管理的关系。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定义和分类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 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

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向 其提供下列服务中至少一项的,即为保理业务: (一)应收账款催收:商业银行根据应收账款账期,主动 或 应债权人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等方式或运用法律手段等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二)应收账款管理:商业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对账单等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 (三)坏账担保:商业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协议后,为债务人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债权人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付款担保。 (四)保理融资:以应收账款合法、有效转让为前提的银行融资服务。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清晰确定、历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无争议。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

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办法 为规范公司保险业务收付费的管理,明确收款与付款的职责与流程,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收费,包括首期保费收费、续期保费收费、保全补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收费等;本办法所指的付费,包括各类理赔款、保全给付及新契约退费、营销员单证抵押金付费等。第三条收付费方式分为批量转账方式与其他方式。其中批量转账方式指从业务系统生成报盘文件传递给银行进行代收付操作,并往业务系统回盘确认收付结果的收付费方式;其他方式包括现金、POS、支票和银行代理代收,银行代理代收方式限用于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能够采用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的业务,公司尽可能采用批量转账收付费方式处理。第四条各网点业服柜面只能处理POS、支票收费。客户服务中心柜面可处理现金收费及所有付费。银行代理代收的录入在网点业服柜面、客户服务中心柜面都可以进行。第五条单笔付费金额较大的业务,应向财务部预约资金。批量转账方式付费在承诺到账时间时,应考虑资金预约、转账不成功等因素。关于资金预约的金额与时间标准,由各分公司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明确。第六条保险业务收付费涉及的流程、制度,均依本办法执行。如客户与公司签有特约或批注,从其特约或批注规定。第二章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有关操作规定第七条 批量转账方式实行报盘人员与回盘人员分离。报盘由业务人员或

财务人员统一操作,回盘由财务人员统一操作。第八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银行账号由预收录入员、客服柜面人员维护。第九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一般为当天报盘当天回盘,或当天报盘次日回盘。具体转账操作的频率与时间,根据业务需要和银行转账代收付协议由各机构确定。第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必须进行账号校验,即银行要对报盘文件中的姓名、证件号、账号等要素之间对应关系的正确性进行检查,对校验通过的数据进行收付操作,校验不通过的数据不进行收付操作。要求至少校验各要素中的一种对应关系。第一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操作时,报盘人员应对报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报盘笔数、报盘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报盘操作数据记录后应传递至转账回盘人员核对。回盘人员应对回盘操作的时间、银行、业务类型、成功笔数、成功金额、失败笔数、失败金额等进行记录并存档。第二条批量转账收付费回盘时,回盘人员应对数据进行核对,应保证报盘、回盘的笔数和金额等数据一致。如核对有误,应及时查找错误原因,与银行联系确认解决;若核对无误,将银行回盘数据在业务系统做回盘确认。第三条批量转账操作时应持谨慎态度,注意各种异常情况。例如在报盘数据笔数较多而回盘为全部不成功或全部成功时,应判断并了解是否有误。第四条批量转账方式收付费报盘与回盘电子数据应定期整理存档,报盘与回盘电子数据分开存档或一起存档均可。第三章批量转账方式收费第五条投保人第一次缴费,在填写投保单的同时,除主险是短期险的情况外,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商业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第三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四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合作,应当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共同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充分发挥销售渠道优势,保险公司应当充分发挥长期资产负债匹配管理和风险保障的核心技术优势,在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中大力发展长期储蓄型和风险保障型保险产品,持续调整和优化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结构,为消费者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中国银保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业务准入 第八条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主业经营情况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并经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三)已建立符合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力; (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管控保险产品销售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 (二)与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对接; (三)实现对其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 (四)能够提供电子版合同材料,包括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现金价值表等文件; (五)记录各项承保所需信息,并对各项信息的逻辑关系及真实性进行校对;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中国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法人机构向中国

银行代理保险销售话术

保险销售话术 一、接触 1.降息周期,我行代理一款“年年返钱”的保险产品,既可为自己准备丰厚的养老金、旅游金,也可用于子女创业金、婚嫁金,一举多得! 2.目前我行代理了一款新型保险产品,缴费期越长,收益比例越高,非常划算,给您介绍一下? 3.如果您家里每年投入三、五千块钱不成问题的话,我给您介绍一款“年年返钱”的保险理财产品,现在办理的人可多了! 4.这笔钱您如果不急用,我行代理了一款保险产品挺好的,给您介绍一下? 5.您今年多大年纪了?孩子成家了吗?这个钱是养老用的吗?你现在还没有退休吧?每年投入5,000元,应该不成问题吧? 6.目前我行代理最新的银保产品,回报快,带分红,在降息周期里可以保值增值,在升息周期里还可以水涨船高,另外还有保障,您可以了解了解。 7.我行代理了一款保险产品既有攒钱的功能,还可以选择大病保障、住院医疗报销、住院津贴和意外保障,您可以了解一下。 二、产品说明 1.我们现在新开展了“健康理财”业务,每年存5000元,每年就有固定收益500元,每年你就可以拿一次,它打到你的存折上,是可以拿出来用的,随交随领。而且拿500元的同时,你每年还有分红,利滚利,复利计息,抵御通货膨胀,到期拿的时候还要翻10倍给你;另有终了红利。 相当于零存整取,你只要存10次,就可以拿15个500元,交的少领的多,加10元就享有双倍15年的大病保障。 您只需要每月攒几百元,就能给自己强制储蓄,也可做一份养老储备(教育金储备),还有健康保障呢。 您是办理5千元还是1万元? 身份证给我,我帮您办理! 2. 师傅,您要是这些钱暂时不用,我给您推荐一款理财产品。存10000元按11500起息,最长存10年给您11次利息,还是复利计息,时间越长收益越高。 给孩子攒教育金、婚嫁金,或者给自己攒点养老金,这款产品最适合了。您再多交100元,就能给自己加一份健康保障,谁都不想得病,但谁都不敢保证10年不得病。再说了,一天也就两毛多,给自己一份安心,多好! 万一中途需要用钱,您还可以选择部提或保单质押贷款,很方便又不影响分红。中途全额取按您经过年度数加一年分红给您。 既然是理财,长线是金短线是银,肯定是时间越长收益越高,最重要我们的产品是复利计息利滚利还有保障。 您看您办理3万还是5万?身份证给我我帮您填单,您只要签个字就好了! 身份证给我,我帮您填单,您只要签个字就好了。 3.我们银行最近推出一款收益非常高的理财产品,我给您介绍一下。 每年存10000的话,每年返还1000元,类似于零存整取。一年存一次,连续存10次,固定收益可领15次,除了固定收益,每年还有分红,分红是复利计息的,满期返还本金+10倍的累积年度红利+终了红利。 每年多加10元,保您15年的18种重大疾病,低费用,高保障。 另赠送三倍的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障。 这是一款保本、保息加保障的理财产品,相当于一份投资,三重收益,双重保障,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规定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购货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销货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销

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单保理是指销货方开户行独立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双保理是指购货方开户行为销货方开户行提供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无权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

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 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 的保理业务。 第四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 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须扣减销货方的授信 额度;对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但购货方开户行须扣减购货方的授信 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可办理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范围: (一)因向企业法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 款; (二)由地市级(含)以上政府的采购部门统一组织的政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 (二具有合理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在具备下列条件的互联网站上开展保险业务: (一依法取得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完成网站备案; (二网站接入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有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适应的电子商务系统,能实现投保人的全部投保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的实时对接; (四具备健全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技术,具有防火墙、入侵检测、加密、第三方电子认证、数据备份等功能;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保险代理、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站开展保险业务的,应当自业务开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一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报告,包括业务操作规程、运营模式、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名单、从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内容; (二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管理体系、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等; (三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网址、接入地、依法经营资质的证明材料等; (四开展业务的互联网站的电子商务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基本架构、运营基础设施、安全技术及保障措施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将前款规定材料同时报送注册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一份。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自收到保险代理、经纪公司提交的互联网保险业务报告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报告材料不完整的,通知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在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 (二报告材料完整齐备或者经补正后材料完整齐备的,中国保监会应当在备案报告上加盖印章,一份存档,一份退还保险代理、经纪公司。 第六条开展保险业务的互联网站名称、网址变更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终止某互联网站上的保险业务的,应当自决定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及注册地所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合作协议(展业参考版)..

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合作协议 编号:【】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 乙方:【】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 为推进甲、乙双方关于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业务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在乙方授权范围内,代理乙方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本协议是在双方于20【】年【】月【】日签署的《全面业务合作协议》 框架内,就甲方代理销售乙方保险产品并提供相关服务有关事宜的具体约定。 二、甲、乙双方可书面授权各自的一级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分公司,此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授权一级分支机构以下的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就合作事宜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洽谈,并签订分对分代理协议,并在代理协议签订后及时向甲方和乙方进行备案。 三、甲方保证其代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并严格遵守双方关于代理权限的约定;乙方保证由甲方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

理委员批准或备案,并承诺做到及时理赔和提供与办理理赔手续等有关的其他售后服务。 第二条代理范围 、甲方从事兼业保险代理业务的地域范围不得超出监管机构核准的甲方及乙方的 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开展下列第1、4 项业务: 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甲方作为乙方代理机构,利用自身营业网点及其它业务渠道 代理销售乙方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在客户授权的前提下,乙方委托甲方通过营业柜台、账户转账、 信用卡、电子银行等方式,代为收取各类保险费; 3、代理支付保险金:乙方委托甲方通过柜面支付、账户转账等方式,代为支付各项 保险金及相关项目支出; 4、代理保全业务:乙方委托甲方代理保单退保、保单质押贷款、变更联络方式或关 联银行账户等保全业务。 未经乙方书面委托,甲方对所代理的保险业务无理赔权,亦不得代理乙方签订任何赔付协议或做出任何形式的赔付承诺。 如客户要求办理其它售后服务,甲方有义务告知客户乙方的联系方式。 第三条代理产品种类 、乙方委托甲方销售的保险产品,应当是按照保监会保险产品管理的有关规 险业务,不得在营业场所外另设代理网点,不得超出监管机构核定的经营区域,甲方超出上述范围从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 阅读次数:141作者:时间:2015-11-27|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范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根据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内保理业务是指境内销货方(债权人)将其向境内购货方(债务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其他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及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根据购货方开户行是否承担担保付款责任,国内保理可分为双保理和单保理;根据销货方开户行是否保留对销货方的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按是否向购货方公开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事实,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蔽保理。 单保理是指销货方开户行独立为销货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服务。双保理是指购货方开户行为销货方开户行提供购货方资信调查、应收账款催收或代收等金融服务,并在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拒付的情况下,承担担保付款责任。 有追索权(回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

融资后,若购货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无追索权(买断型)保理是指我行向销货方提供保理项下融资后,若购货方因财务或资信原因在约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偿付应收账款,我行无权向销货方追索未偿融资款。 公开保理是指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及时通知购货方的保理业务。隐蔽保理是指根据销货方与我行的约定,不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但在销货方与我行约定的条件发生或我行认为必要时,向购货方通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实的保理业务。 第四条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遵循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保理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对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须扣减销货方的授信额度;对无追索权双保理业务,销货方开户行比照风险系数为0的低风险信贷业务办理,但购货方开户行须扣减购货方的授信额度。 第二章应收账款的范围和条件

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范本

中国建设银行国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2008年修订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 第三章业务种类与服务 第四章保理条件 第五章额度管理 第六章业务申报与审批 第七章应收账款转让 第八章保理预付款支用 第九章应收账款回收 第十章争议及处理 第十一章应收账款回购 第十二章费用 第十三章保理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章岗位设置与专业化管理 第十五章附则 附录:国保理业务绿色通道实施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中国建设银行国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由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国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境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贸易的境客户提供的保理业务。 除本办法规定的方式之外,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办理国保理业务无需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围开展国保理业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对本办法中有关国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 (一)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卖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而产生的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

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在本办法中是指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并作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卖方对买方(债务人)的该债权下的全部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二)公开保理,是指卖方按照银行认可的方式向买方发送书面通知,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预先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不预先通知买方,但卖方向银行提交有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且银行有权随时向买方发出该通知的保理业务。 (三)卖方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因向卖方提供国保理服务,依照本办法及保理合同约定应当或可能发生的与卖方有关的业务。 卖方保理经办行,是指办理卖方保理业务的中国建设银行国分支机构。在本办法中,一般是指有国保理业务经营权限的二级分行,或者是指一级分行中的城市分行。 (四)买方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因向卖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依照本办法及保理合同约定应当或可能发生的与买方有关的业务。在无追索权单保理业务中,买方保理业务由卖方保理经办行一并办理。 买方保理经办行,是指在无追索权行双保理业务中,根据卖方保理经办行的申请,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通过卖方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销售与风险管理的通知 银监发[2010]90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代理保险业务规范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丙部操作流程。 二、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保护客户利益。 产品销售活动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保险产品特点、属性和风险,不得对客户进行误导。 三、商业银行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基金、银行理财产品等产品混淆销售,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上述产品简单类比,不得夸大保险产品收益。 (二)向客户说明保险产品的经营主体是保险公司,如实提示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 (三)如实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犹像期、保险责任、电话回户访、费用扣除、退保费用等重要事项。 (四)不得以中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等方式进行误导销售。 (五)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测评和适合度评估制度,防止错误销售。 商业银行应当在营业网点理财服务区、理财室或理财专柜等专属区域对客户进行评估,根据产品风险等级提高销售门槛,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并妥善保管客户评估的相关资料。 五、对于通过风险测评表明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向其提供完整的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提示客户认真阅读,阅读后应当由客户亲自抄录下列语句并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险利益的不确定性”。 对于未经过风险测评或风险测评结果表明不适合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建议客户不购买,不得主动对其进行后续的产品推介和营销。 六、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向客户推介和营销投资连结保险等复杂保险产品时,应当向其出具投保提示书,要求客户仔细阅读并理解。投保提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购买的是保险产品。 (二)提示客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和产品说明书,尤其是保险责任、犹豫期和退保事项、利益演示、费用扣除等内容。 (三)提示客户应当由投保人亲自抄录、签名。 (四)客户向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咨询及投诉渠道。 (五)监管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时,应当遵守监管机构关于投保提示、禁止代客户抄录、禁止代客户签宇确认等方面的规定,指导客户如实、正确地填写投保单,不得代替客户抄录语句、签名。 商业银行应当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客户满期给付和期缴续费等客户信息,做好对客户的后续服务。 八、商业银行应当审慎选择代销保险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应当符合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对于客户投诉多、设计上存在缺陷的问题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当主动停止销售,与保险公司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九、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告知客户代理保险业务中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法律责任的界定,尤

让银行代理保险更规范

让银行代理保险更规范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办法》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业务准入、经营规划、业务退出、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引发市场关注。 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通过银行销售渠道代理销售保险公司产品,以一体化经营形式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需求。这既丰富了保险公司的销售渠道,又为银行带来了代理保险佣金和手续费收入,对提升金融服务质效有积极意义。 但是,随着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规模越来越大,主要参与主体,即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银行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产品消费者之间的利益不一致问题显得愈加突出,暴露出诸多法律合规风险,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银行希望获得更高代理保险佣金和手续费收入,对本行代理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考核激励;保险公司希望本公司产品能够在银行代理渠道中获得更高份额,为提升竞争力,除了给予银行正常的代理费用和激励外,甚至直接对银行代理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给予奖励。 银行代理保险从业人员在银行和保险公司激励导向下,往往以个人奖励最大化为目标,倾向于更多向消费者销售奖励水平更高,而非更适合消费者的保险产品,这就与消费者购买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初衷不一致。 《办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健全规范代理激励制度。对银行机构,要求对取得的佣金必须全额入账,加强佣金集中管理,合理列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佣金,严禁账外核算和经营;对从业人员,要求外部机构与人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银行及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支付协议规定之外的任何利益。以规范化、透明化的激励机制,促各方利益更趋一致。 除了规范激励机制,《办法》还通过明确销售环节具体要求,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比如,对于产品宣传,明确了投保提示摆放;对于产品销售,要求银行做好投保人需求分析与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向投保人提供完整合同材料、出具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2010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促进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总行相关规章制度,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国内保理业务适用于以赊销(O/A)为付款方式且付款期限不超过180天(含)的国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 第三条本规定是我行制订国内保理业务其他相关规定和操作规程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能分工 第四条总行公司金融总部(国际结算)是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经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研究制订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的发展规划,组织新产品开发与推广,进行市场拓展与客户营销。 二、建立健全国内保理业务规章制度,实施业务授权,审批超权限业务。 三、考核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指标和工作实绩,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制订和调整国内保理业务的各项收费标准。 五、制订国内保理业务信息科技支持方案,提出应用系统需求。 六、开展对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七、承担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FAC)主任单位的职责。 八、与国内保理业务的有关监管机构沟通、联络、配合工作。 九、汇总分析国内保理业务的统计数据。 十、承担总行本级国内保理业务的营销、授信发起和业务操作。 第五条总行直属分行是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一、根据总行各项规章制度制订有关实施细则,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二、组织辖属分支机构贯彻实施总行制订的国内保理业务发展规划。 三、管理、指导、检查、考核辖属分支机构的国内保理业务。 四、开展对辖属分支机构国内保理业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 五、汇总并上报辖内国内保理业务数据及相关业务信息。 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授权管理 第六条我行国内保理业务采取总行授权制,未经总行授权,任何分支机构不得办理国内保理业务。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代理保险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系指本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各级机构对代理保险业务的管理。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总行零售业务管理部为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牵头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行代理保险业务经营; (二)负责制定全行保险代理业务的制度、流 程; (三)负责按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有关报告、报表等; (四)负责组织市场调研,选择合作伙伴,与保险公司省级(含)以上机构签订《代理保险合作协议》;

(五)负责制定代理保险业务营销方案、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申领及换证等事宜; (七)负责具体管理个人寿险业务。 第五条总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具体管理财险业务和寿险的团险业务。 第六条分行零售业务管理部应设置代理保险业务管理专岗,牵头管理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具体职责为:(一)负责管理本级行个人寿险业务; (二)负责对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台账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及上报等; (三)负责制定本级行代理保险业务营销方案、业务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级行各营业网点和人员的代理资格管理工作; (五)负责处理本级行保险消费者投诉、退保和其它突发事件。 第七条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协助零售业务管理部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管理本级行财险业务和寿险的团险业务; (二)负责协助零售业务管理部做好台账管理、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I)

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代理关系 第一节合作对象 第二节代理资格 第三节代理协议 第三章经营规则 第一节保险产品 第二节代理费用 第三节销售模式 第四节销售行为 第五节财务核算 第六节应急机制 第七节同业交流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代理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双方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实现双方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为保险消费者创造价值。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根据《保险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国务院授权,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代理关系 第一节合作对象 第五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结合自身及对方的资本状况、资产规模、管控能力等因素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合理确定合作对象的范围和数量。 第六条保险公司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风险管控能力、营业场所、代理保险业务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七条商业银行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应当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风险管控能力、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近两年受监管部门处罚情况等。 第八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选择和评价合作对象,应当参考监管部门、外部审计、评级机构以及行业协会披露的信息,确保获取的有关信息真实可靠。 第九条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应当保持合作关系和客户服务的稳定性。单一商业银行代理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合作期间内,如果一方出现对双方合作关系有实质影响的不利情形,另一方可以提前中止合作。对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网点已经中止合作的情况,商业银行应配合保险公司做好满期给付、退保、投诉处理等保单后续服务。 第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保险代理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节代理资格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网点代理保险业务实施资格管理。

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修订版) 目录 总则 定义 第三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种类和服务 第四章保理条件 第五章费用 额度核定、变更或到期 应收账款转让、保理预付款 应收账款回收、担保付款和贷项通知 争议及处理 应收账款的回购 保理合同的签订、生效和解除 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 责任追究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加强业务管理,根据《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理即保付代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根据契约关系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由中国建设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保理预付款、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中的特定的两项或两项以上(隐蔽保理除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境内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内贸易的境内客户提供的人民币保理业务。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范围内开展国内保理业务。 第四条在国内保理业务中,如果卖方向中国建设银行提出由保险公司为国内保理业务提供信用保险,中国建设银行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国内保理业务。 第二章定义 第五条对本办法中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 (一)应收账款,系指卖方依据商务合同约定向买方销售货物后应向买方收取而尚未收取的款项。该款项为扣除中国建设银行受让(购买)应收账款时买方按照商务合同向卖方已支付的预付款、已付款、佣金等款项后的余额。 (二)卖方保理商,系指在国内与卖方签订保理合同、提供保理合同约定的国内保理服务的保理商。一般情况下,卖方所在地所属的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为卖方保理商。 (三)买方保理商,系指在国内依据其与卖方保理商之间的协议,提供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销售控制和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保理商。一般情况下,买方所在地所属的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为买方保理商。 (四)双保理,系指由卖方保理商和买方保理商分工合作共同完成国内保理业务。 (五)有追索权保理,系指中国建设银行受让(购买)应收账款,如果买方到期未付款或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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