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编写模板

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编写模板

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编写模板
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编写模板

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书编写模板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于××××年×月×日就××号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

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修改了的独立权利要求1,。。。增加了必要技术特征××××,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满足《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删除了原权利要求中的×××,使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满足《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关于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的规定。该技术方案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段、第××段及附图×。

2、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调整为引用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使其满足《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要求,。。。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段、第××段

3、增加了从属权利要求3,。。。由于该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包含在原权利

要求×和×中,所以该修改符合《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该

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第××段。

4、修改了原独立权利要求2,将其序号调整为×,增加了区别技术特征。。。。以使其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中关于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的规定,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段、第××段。

5、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申请人同意审查员关于该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的审查意见,并删除原权利要求4.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新颖性(答复新颖性的模块)

第1步: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而言,权利要求1-3无新颖性;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而言,权利要求4没有创造性。

第2步:针对上述审查意见,申请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在原权利要求中增加了在对比文件1 和2中都没有公开过的技术特征:“××××”。相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或2(现有技术)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理由如下:

第3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不论是在对比文件1的文字还是附图

中都没有披露××××技术特征(本申请发明点),因此本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

对比文件1相比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中新颖性的规定。

第4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不论是在对比文件2的文字还是附图中都没有披露××××技术特征(本申请发明点),因此本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中新颖性的规定。

第5步:权利要求2-×和新增的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其从属权利要求2-×因而也具有新颖性。

如果还有独立权利要求则需要再论述2

三、关于修改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答复创造性的模块)

第1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或2(现有技术)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第2步: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对比文件1、2都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效果与本发明更为接近,公开的技术特征也最多,所以可认为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第3步: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在于××××。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于存在上述区别特征解决了如下实际技术问题:××××。

第4步

:对比文件1既没有披露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2也没有披露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可分别具体介绍对比文件1、2的技术特征××××)。

第5步:而且这样的区别特征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现有技术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起来也不能得到将此区别特征用来解决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第6步: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由于本发明采用××××(再介绍区别特征),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具有显著的进步。

第7步: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创造性。

第8步:在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从属权利要求2

-×也必然具有创造性。

如果还有独立权利要求×,则需要再判断一下重复一下上面的步骤。

四、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书通常有一个或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对于本技术领域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形是应当允许权利要求保护覆盖的。而且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不能仅看几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应该从说明书的全部内容来判断。

五、分案申请

1、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可写在前面权利要求书后面)

2、分案申请的理由

3、分案申请权利要求的新颖性与创造性的说明

综上所述,申请人相信,经过修改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各种缺陷,并克服了其他一些形式上的缺陷,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希望审查员在考虑上述意见后,能早日批准本申请为发明专利。

专利代理人:×××

(电话:×××××××××)

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审查员: 感谢您为审查本案所付出的辛勤工作。 申请人针对审查员于2016年5月4日发出的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做出以下答复。 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并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克服了审查员所指出的创造性缺陷,从而认为修改后的全部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具体答复如下: 一、权利要求的修改说明 1. 权利要求1的修改 申请人将原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纳入权利要求1中,根据说明书第【0007段、0013段】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限定,根据说明书附图1直接毫无疑义地得出“非直角靠山(3)”并对权利要求1中的“靠山(3)”进行限定。修改后的新权利要求1如下所示(其中以下划线示出新增内容,以删除线示出删除内容): 【新权利要求1】 1. 一种变压器铁芯V型冲装置的操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变压器铁芯V型冲装置包括冲切平台(1)、V 型冲模(2)和非直角靠山(3)和铁轭片(4),冲切平台(1)上安装有两个非直角靠山(3),V型冲模(2)固定在V 型冲机器上,铁轭片(4)与非直角靠山(3)相配合,通过将铁芯上铁轭的下边和下铁轭的上边为基准面并依在非直角靠山(3)上来进行冲切,以减小“V”型缺口的误差,降低空载损耗; 其中,具体的铁芯V型冲操作步骤为: (A)、将冲切平台(1)上安装两个非直角靠山(3); (B)、将V型冲模(2)固定在V型冲机器上; (C)、再将铁轭片(4)的上铁轭的下边或下铁轭的上边为基准面依在非直角靠山(3)上; (D)、最后,将铁轭片4贴着冲切平台移动向V型冲模(2),通过V型冲模(2)将铁轭片(4)冲切成型。 申请人认为,新权利要求1的上述修改并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二、意见陈述 1. 新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审查员引用对比文件1(CN201596706U)结合对比文件2(CN103084467A)来驳斥本申请原权利要求1-2的创造性。对此,申请人不能认同。申请人认为,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具

审查意见答复模板

尊敬的审查员: 针对专利局于年月日就题述专利申请发出的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申请人现陈述意见如下: 一、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申请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二、关于权利要求2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关于修改: 申请人将权利要求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该修改仅仅是权利要求的合并,并未涉及到实质内容的修改,因此该修改是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且申请人认为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是具有创造性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申请人将附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诊断策略包含从诊断模块运行的程序组合”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 在本申请说明书中的第4页倒数第5段记载了“诊断策略包含从诊断模块运行的程序组合”,因此,上述修改是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且申请人认为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关于修改2: 申请人将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确定所述第一时偏值或所述第二时偏值作为所述初始测距的时偏”修改为“根据时偏值和/或符号的峰值功率,确定所述第一时偏值或所述第二时偏值作为所述初始测距的时偏”添加到权利要求1中,在本申请说明书第9页中记载了时偏处理方法的几个公式,从这几个公式中可以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是在确定第一时偏值或第二时偏值作为初始测距的时偏时,是根据时偏值和/或符号的峰值功率所确定的,因此,上述修改是能够从说明记载的内容中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因此,该修改是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并且,申请人认为,修改之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具备创造性的,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理由如下:

意见陈述书

意见陈述书 100012 2010.2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 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四、本表第③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五、本表第②、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六、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 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有多个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修改替换的格式要求: 对权利要求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权利要求替换项,涉及权利要求引用关系时,则需要将相应权项一起替换。如果申请人需要删除部分权项,申请人应该提交整理后连续编号的部分权利要求书。 对说明书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替换段,不得增加和删除段号,仅只能对有修改部分段进行整段替换。如果要增加内容,则只能增加在某一段中;如果需要删除一个整段内容,应该保留该段号,并在此段号后注明:“此段删除”字样。段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回传的或公布/授权公告的说明书段号为准。 对说明书附图修改的应当以图为单位提交相应的替换附图。 对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替换页。 同时,申请人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写明修改涉及的权项、段号、图、页。 100012 2010.2

意见陈述书范文

意见陈述书范文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有1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2项。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删除了技术特征“例如马铃薯薄片”、“例如油炸马铃薯薄片”,从而克服了在一项权利要求中出现两个不同保护范围的缺陷。增加了技术特征“对所述经过油炸的食品进行离心处理的步骤”以及“所述离心处理步骤也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12段和13段。 2.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2~12,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10-14段。 3.增加了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3,以保护与独立权利要求1对应的设备权利要求,即“一种用于制作油炸食品的设备”。该修改依据来自于说明书第16段。 4.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14-15,该修改依据来自说明书第16段。 5.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所述方法获得的马铃薯薄片,该薄片不仅表面具有较大鼓泡,而且含油量较低,约为13-18%。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与本申请原权利要求4相同的技术方案,使得其不具备新颖性,因此删除该权利要求。 6.将原权利要求书中出现的不一致的术语“马龄薯”和“马铃薯”统一修改为“马铃薯”。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申请人不同审查员所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和3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本申请的说明书第6段中明确记载,本发明所述方法和设备适用于除马铃薯薄片以外的油炸玉米饼薄片、油炸春卷、油炸排叉等油炸食品。说明书第13段记载了真空离心具有防止破碎、进一步降低含油量的技术效果,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该技术效果同样适用于除马铃薯之外的其它油炸食品。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申请的方法和设备适用于除马铃薯之外的其油炸食品,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 三、关于新颖性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新颖性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油炸薯片的方法,包括将马铃薯片送入真空油炸装置内进行油炸,油炸完毕后使油炸装置内恢复大气压,再将油炸后的薯片送入脱油机进行脱油,然后排出。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以看出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离心处理步骤也是在真空条件下进行的”这一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备新颖性。

答复审查意见案例分享

本文分享了本公司处理的答复意见,希望与大家一起学习。相关材料可在国知局网站检索到,在此不再添加原始文件。第二次审查意见发出后,客户改变了之前的意见,决定努力尝试,通过与客户沟通并且集合公司的电气工程师的才智做出了第二次审查意见的回复,并获得了授权。有材有料、有理有据、清楚明了,是本公司答复审查意见的原则,在此跟大家分享。根据原始记载(有材有料)说明本案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结合技术特征和相关法条(有理有据)逐一答复审查意见中的问题,将问题和原理解释清楚,还是可以获得了审查员认可的。以下为答复意见的原文,供参考: 第一次审查意见的意见陈述 尊敬的审查员: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所作的认真而细致的审查,以及您在审查过程中所付出的辛勤劳动!申请人认真阅读了您的第一次审查意见,申请号为201610345579.4,名称为一种局域用电网络在线相位调制数字通信控制系统,审查员认为本申请存在以下问题: 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三款的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以上问题,本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陈述意见如下: 审查员认为在对比文件一中,“电流传感器、两路过零比较器接微控制器的捕获中断引脚”的功能和本发明“电网同步信号提取电路”的功能相同。但是本发明的电网同步信号提取电路比对比文件一中的相关电路有更好的效果。并且在对比文件一中,说明书并没有具体说明其功能及其工作原理。 由说明书附图可知,本发明的电网同步提取电路的并接于控制开关的前端,对比文件一中的电流传感器、两路过零比较器位于控制开关的后端。 其有益效果为: 本发明可以通过供电线路接收上一级的信号,主控制器不仅作为主控终端可以作为从终端接收上级的信息。 本发明的电网同步信号提取电路由于位于控制开关的前端,因此在接收上级的信号时不会对从网络控制器产生影响。而对比文件一无法避免该情况的发生。 因此本发明相对于对比文件一具有实质性的进步和创造性。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已经克服了审查意见所记载的缺陷。 以上意见陈述希望得到审查员的认同,若仍有不足之处,申请人非常愿意对文件进行再次修改,并希望本申请早日获得专利权。

意见陈述书(审查意见)

意见陈述书(审查意见) 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意见陈述是针对×年×月×日发出的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作出的,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全文、说明书相应替换页以及说明书摘要。 (一)修改说明 申请人在仔细研究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以及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后,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修改。 1.针对通知书中所指出的原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的缺陷,对原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补充了使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记载在原说明书第×段中,因此为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此外,在作上述修改的同时,在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中,将原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写入到新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因而相对于审查通知书中所引用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相对于对比文件1划清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的界限。 2.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原权利要求3和4未清楚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审查意见,对权利要求3和4的引用部分作了改写,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和4的引用部分… 3.针对通知书中指出的原权利要求6与权力要求1之间缺乏单一性的审查意见,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删去了原独立权利要求6,并将其改写成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2~4中任一项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中仅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包含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为消除了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本专利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此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体现在原说明书第…段中,因为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 4.在修改权利要求书后,对说明书的名称和技术领域、发明内容部分中药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以及说明书摘要进行了相适应的修改。 以上修改均为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权利要求书所作修改都是针对第×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或申请文件所存在的缺陷进行

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意见通知书 篇一: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用格式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尊敬的审查员先生/女士: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简述审查员的意见,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查员的建议,)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1.修改说明 (针对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逐一分析,说明出处。)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1.本发明涉及…… 2.关于新颖性 对比文件1涉及(简述对比文件1的发明要点)。 (与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对比,阐明不同,可用例句如下: (1)对比文件1披露了新修改独立权利要求1前叙部分的内容,但未披露“本发明区别技术特征”; (2)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发明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

所以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文件1对比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和《审查指南》规定的新颖性的要求。 对本文件2涉及(简述对比文件2的发明要点)。 (与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对比,阐明不同)所以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文件2相比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和《审查指南》规定的新颖性的要求。 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 3.关于创造性(“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指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相同,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所以,确定对比文件*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第二步: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 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相比,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与它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论述区别技术特征)。由此可知,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并没有给出解决此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没有给出解决此问题的相关启示。

意见陈述书

一、意见陈述书,主要格式 作为一名合格的专利代理人,为了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谋求尽可能有利的审查结果,在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同时,还应当充分地阐述所作修改能够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实质性缺陷的现由。在撰写意见陈述书过程中,应试者应当对修改后的各项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进行分析阐述,需要注意的是:应遵循“单独对比原则”来就新颖性问题进行意见陈述;应当在创造性评述过程中,运用“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技术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问题->指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在内的判断基准来就创造性问题进行阐述,而且应当能够正确合理地对事实及技术效果进行分析阐述。 一通或二通…致终通审查意见陈述书,这部分有相对固定的格式,记住以下格式在答题时使用。 正文格式: 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审查员: 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或者是第几次通知),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在其特征部分加入了以下技术特征:(抄主权利要求特征部分内容 ),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

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位置或实施例)。 2、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几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相一致。 (下面分别对从属权利要求分别依次说明)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新颖性 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简写审查员提出的意见,主要是与对文件文件而言)。针对上述审查意见,申请人通过(修改独权利内容),使得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了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判断新颖性应与对比文件一一对比) 具体地说,(说明原有什么问题,对比文件还没有解决),但是,申请人有什么特点,并且与对文件1不同。。 对比文件2(解决了什么问题,还有什么问题),申请人的文件可见,其构思与本发明的构思并不相同。 (答完主权利不要记对从属权利也简写一下) 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 三、关于创造性 (答发明,先确定最新近的现有技术)

所有专利都会有审查意见通知书吗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b7877124.html, 所有专利都会有审查意见通知书吗 申请人申请专利后,国务院专利管理部门会对专利进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专利只有通过实质审查,并且进行公示后没有异议的,专利申请才能通知,那么所有专利都会有审查意见通知书吗?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是不是所有专利都会有审查意见通知书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无论是发明专利、实用型专利还是外观设计专利,专利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后,都会将审查意见的结果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申请人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自行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中文字和符号的明显错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行修改的,应当通知申请人。 二、怎么答复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 1、答复的方式 对于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采用专利局规定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的方式,在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提交的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也是申请人的正式答复,对此审查员可理

解为申请人未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提出具体反对意见,也未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申请文件中存在的缺陷。 申请人的答复应当提交给专利局受理部门。直接提交给审查员的答复文件或征询意见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不具备法律效力。 2、答复的签署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或者补正书,应当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加盖公章;申请人有两个以上的,可以由其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其答复应当由其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并由委托书中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专利代理人变更之后,由变更后的专利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 申请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申请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当申请人有两个以上时,必须有全部申请人的签字或盖章,或者至少有其代表人的签字或盖章),审查员应当将该答复退回初步审查部门处理。 申请人委托了专利代理机构的,如果其答复没有专利代理机构盖章,

意见陈述书范本2

意见陈述书正文 发明人和代理人认真研究了审查员的审查意见,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和背景技术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审查意见主要根据发明人发表的一篇论文对比文件1和李喜波等发表的一篇论文对比文件2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行质疑,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所有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进行质疑。发明人对审查员提出的有关问题陈述意见如下: 1、对比文件1中的金掺杂泡沫材料在结构和形成原理上与本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有机物单层保护金团簇泡沫材料有本质的区别。 对比文件1采用了一种常用的泡沫制备方法—冷冻干燥法,制备了一种常见的泡沫材料—琼脂-明胶泡沫,并在其中掺杂了金纳米粒子。其特色在于由于金纳米粒子外面保护了有机单分子层,所以金在泡沫中的分散比较均匀,没有出现轴向密度梯度。然而,这种泡沫的骨架材料是琼脂-明胶高分子材料,金纳米粒子本身并未成为骨架材料,而是以粒子掺杂的形式物理分散在泡沫中,这与其它常见的粒子掺杂有机泡沫在结构和制备方法上都没有本质的不同,而只是有掺杂均匀的优点。 本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有机物单层保护金团簇泡沫材料与对比文件1中的金掺杂泡沫材料在结构和形成原理上有本质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在结构上有本质的不同。本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有机物单层保护金团簇泡沫材料,其骨架材料既包括外层的有机保护层(水溶性巯基化合物),也包括金团簇,其中金团簇起着重要的连接有机小分子的作用(这是通过形成一种化学键的连接),同时有机小分子之间再通过自组装作用将金团簇连接起来,二者共同构成了泡沫材料的骨架,这与对比文件1中金团簇只是在已经成型的高分子泡沫骨架中物理分散、而未与骨架材料形成任何化学键是完全不同的。 (二)、在形成原理上有本质的不同。虽然都采用冷冻干燥法制备泡沫,但本发明专利申请有机物单层保护金团簇泡沫材料采用的泡沫形成原理与对比文件1却有本质不同。对比文件1与其它冷冻干燥法制备泡沫材料所采用的形成原理相同,即高分子材料在溶剂中溶解,分子链舒展并互相贯穿或者缠结,冷冻后这种网络结构被固定下来,移除溶剂后留下孔洞,形成由高分子化合物作为骨架的泡沫材料。金团簇在泡沫中只是物理分散,不参与骨架的构成。本发明专利申

答复审查员意见通知书格式

尊敬的审查员: 本答复意见是关于专利申请号CN××,审查员第一次答复意见通知书做出的具体答复。申请人认真阅读了审查意见通知书,同意审查员的意见,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说明:同意与否要经过对比文件的分析,切记也有可能审查员给出的对比文件不符合抵触申请情况,抵触申请不能用来评价创造性,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如果不同意,直接说明不同意,而后剔除第一部分,不过这种情况很难存在。 如果对比文件不能采纳,在这部分要增加说明情况,为什么不对。 一、修改说明 (1)修改了权利要求1,引入了技术特征,把原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作为新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把引入的技术特征作为特征部分。使该修改的权利要求符合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该在修改的依据来源于说明书第四页倒数第一行。 说明:有可能是从属权利要求上升,比如权利要求2上升,也有可能是全部权利要求确实无创造性,得从说明书根据对比文件对比找到有创造性的技术特征补充到独立权利要求。 (2)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 引用部分,只引用权利要求,克服了审查员在通知书指出的该权利要求不清楚的情况,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3)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4的主题名称,使其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一致。 除此之外,对说明书进行了适应性修改,由于上述修改未超出发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此,符合专利法三十三条修改的规定,申请人认为这样的修改是允许的。 说明:还有可能标记,部件不准确,出现不确定性用语等情况。 答题时,修改说明一定要有! 还要注意审题:新审查指南规定答复审查意见时不允许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但是在考试中,如果考题有说明,如有必要可以增加权利要求,有必要的就写,因为有分值的!!! 二、新颖性论述 审查员的意见是……. 针对审查意见,申请人通过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的技术特征….,使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

意见陈述书(16版本)

100012 2016.10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如果该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四、本表第③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五、本表第②、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六、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 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修改替换的格式要求: 对权利要求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权利要求替换项,涉及权利要求引用关系时,则需要将相应权项一起替换。如果申请人需要删除部分权项,申请人应该提交整理后连续编号的部分权利要求书。 对说明书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替换段,不得增加和删除段号,仅只能对有修改部分段进行整段替换。如果要增加内容,则只能增加在某一段中;如果需要删除一个整段内容,应该保留该段号,并在此段号后注明:“此段删除” 字样。段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回传的或公布/授权公告的说明书段号为准。 对说明书附图修改的应当以图为单位提交相应的替换附图。 对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替换页。 同时,申请人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写明修改涉及的权项、段号、图、页。 100012 2016.10

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部分)

第三节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对于绝大多数发明专利申请,审查员都要采用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方式将实质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如果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能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撰写出令人信服的意见陈述书,并修改出合格的申请文件,则申请就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被授权,大大缩短了实质常查程序;相反,提交的意见陈述书未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作出满意的答复,就势必加长实质审查程序,甚至会使有可能取得专利的申请导致驳回的结果。因此,知何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是专利代理人的一项基本功,对于专利代理人和申请人来说应当通过实践积累经验。加以提高。 一、审查意见通知书简介 实质审查意见通知书分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和中间通知书。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是审查员经过实质审查后首次发出的通知书,除了极少数可直接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外,专利局都必须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通常对于有授权前景的发明专利中请,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全面审查基础上指出专利申请文件存在的

所有缺陷;而对于无授权前景的专利申请,第一次审查意见陈述书将充分论述该专牙」中请不能授予专利授权的理由。由此可知,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通常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最重要且内容最多。中问通知书是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书及新修改的专利申清文件所作的进一步实质审查后发出的,往往是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补充,由中间通知书可以更清楚地得知该专矛门申请的前景。 审查意见通知书由专用表格(通常又称作通知书扉页)和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两部分组成.在专用表格中给出实质审查所依据的文本、引用的对比文件、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结论性意见、实质审查的倾向性结论意见、答复期限等,其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专用表格中还给出专利申请的基本情况,如有无优先权要求、有无主动修改等。在通知书正文部分主要指出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的实质性缺陷,有授权前景时还指出专利申请文件所存在的其他问题,必要时还给出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建议。 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对申请文件的总体倾向性意见来看。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专利申请文件仅存在形式缺陷,这类专利申请明显有授权前景,通常只要按审查意见通知书对权利要求书和/或说明书进行修改就可授予专利权,以下简称肯定性结论意见.第二类是专利申请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实质性缺陷,这类专利申请无授权前景,如果意见陈述书没有足够理由来改变审查员的观点,该专利中请将被

如何有效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

如何有效答复发明专利审 查意见通知书 Revised by Jack on December 14,2020

如何有效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 在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审查员将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其目的主要是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发现存在可以补正的缺陷时,审查员通知申请人以补正的方式消除缺陷,使其符合公布的条件;在发现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时,审查员作出审查意见书,指明缺陷的性质,并通过驳回的方式尽早结束审批程序,另外还要确定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应当授予专利权,特别是确定其是否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在这个必经过程中,申请人可能会多次收到审查意见书,对审查意见书的答复将直接影响到专利申请的过程及结果。为了使申请人早日顺利取得发明专利权,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 先看一个例子:在申请号为xxxxxxxxxxxx的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在一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步骤存在不清楚的问题。申请人在一通答复时,在说明书中添加了一些说明性的文字,而这些并不能从原始文件中直接推导出来,因此导致修改超出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二通中,审查员指出超范围的问题,要求申请人删除超出范围的内容。结果,在答复二通时,申请人仅仅在意见陈述书中说明将所修改的一部分说明书内容还原为原说明书内容,而未提交替换页。审查员只有发了三通,发明人的申请才最终得以授权。 我们来分析一下本案审查过程中都存在哪些问题:首先是,申请人在一通中没有更好地理解审查员的意图。审查员指出权利要求中存在不清楚的问题,申请人只要针对问题所在修改权利要求很容易就可以克服该缺陷,而申请人却以为是说明书中描述不清楚,因此对说明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解释,而未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因而不仅没有克服权利要求的缺陷,致使修改超范围。 在二通答复中,申请人虽然认为应该删除超出范围的内容,却没有提交替换页,而只是将说明书内容还原为原说明书内容。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除审查员依职权修改明显错误的情况外,不论采用什么方式提出修改意见,都必须以申请人正式提交的书面修改文件为依据。只在意见陈述中说明是不行的。 从上面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答复审查意见陈述和修改时会时常出现一些问题,了解在答复审查意见的注意事项十分必要。 第一,针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问题的答复:该问题主要包括权利要求概括范围过宽、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与说明书中记载的不一致。 对于概括范围过宽的问题,往往出现在说明书中只有一个实施实例,而在权利要求中却使用上位、功能性或概括性的语言概括了一个比较宽的保护范围。如果申请人能够提出证据,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说明书给出情报的基础上,能够容易地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扩展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是可以的。否则就不会被审查员接受。 对于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以及与说明书不一致的情况,在产品权利要求中尤其容易出现这样的问题,经常是权利要求中的一个部件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或者权利要求中是一个部件而说明书中是多个部件,或者权利要求中是两个部件而说明书中只有一个部件与之对

专利审查意见陈述书

第二次审查意见回执说明——一种防撞式自动上管方法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自动化的上管方法,能自动的将灯管上到圆形排气分解机排气头上,并实现上管防撞保护功能。要解决该技术问题,本发明的主要技术方案是采用自动化的机械装置,如提升机构、水平移动机构、防撞保护机构等各机构间的位移来实现自动上管。 根据权利要求1所描述的一种上管方法,其主要特征是:上管夹夹住节能灯管排气杆,紧接着上管夹夹持排气杆进行上管动作,其夹持作用点是排气杆,其夹持上管动作有且只有上管夹来完成;对比文件(GB718939)公开的一种灯管传输装置,其主要特征是:在提升装置轴68,轴74的作用下灯抓握部15夹紧灯管,轴74托住灯管一端(托点76),灯抓握部15夹持灯管上升上管,其夹持作用点是灯管及辅助作用点管端(托点76),其夹持上管动作是由灯抓握部15和轴74共同来完成。显然,本上管技术的机械运动方式及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上管中所描述的存在很大差异,且夹具夹灯管与夹具夹灯管的排气杆并非为相同的工艺要求和技术特点。直管型节能灯管因管径粗,受撞击承受能力强,且不易破损,故在国际上常采用夹持灯管管身上管的方法,该技术(对比文件所述的上管方法)为一项很成熟的技术。随着照明行业的发展,紧凑型节能灯管逐步代替了长直型荧光灯管,如果要生产管长极短的U型或管脚很短的螺旋形状的紧凑型节能灯管,则夹持灯管上管技术(对比文件中的上管方法)便无法适用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曾想到用节能灯管排气杆作为夹持点来上管,并做过多次试验,且开发出多种夹排气杆上管机构,但都因排气杆管径过细、上管定位困难、且排气杆能承受住上管撞击及灯管重量的能力极其有限等问题而以失败告终。并一致认为:采用夹持灯管排气杆上管的方法是不可行的。而本自动上管技术的特点是:不仅能实现上管防撞功能,且能适用于多种形状、多型号灯管生产工序的需要,更重要的是本上管方法打破了“采用夹灯管排气杆上管的方法是不可行的”技术论点。因此,本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中的传输装置相比。具有突破性地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则本权利要求1具备有创造性。 国际上常用的机械运动方式均是由直线运动,曲线运动及圆周运动等来实现,把这三种运动方式单一的或相互结合后,能根据要求设计出各种各样的机械装置或机构,其生产用途、功能和作用以及工艺要求便完全不同了,本技术权利要求2所述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2(CN2562354)所述的接管动作其功能与作用是大不相同。首先,本技术所涉及的是一种圆排车排气上管方法,而对比文件中所涉及的是一种接管机的接管方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意见陈述书模板

100012 2010.2

注意事项 一、本表应当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当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当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其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为第一署名申 请人或专利权人。如果该申请或者专利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②栏中的“发文序号”位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地址栏下方。 四、本表第③栏,填写不下时,应当使用规定格式的附页续写。 五、本表第②、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情况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六、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 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有多个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由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修改替换的格式要求: 对权利要求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权利要求替换项,涉及权利要求引用关系时,则需要将相应权项一起替换。如果申请人需要删除部分权项,申请人应该提交整理后连续编号的部分权利要求书。 对说明书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替换段,不得增加和删除段号,仅只能对有修改部分段进行整段替换。如果要增加内容,则只能增加在某一段中;如果需要删除一个整段内容,应该保留该段号,并在此段号后注明:“此段删除”字样。段号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回传的或公布/授权公告的说明书段号为准。 对说明书附图修改的应当以图为单位提交相应的替换附图。 对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修改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替换页。 同时,申请人应当在意见陈述书中写明修改涉及的权项、段号、图、页。 100012 2010.2

【知识产权课堂】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模板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模板 尊敬的审查员: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就申请号为:____________的发明专利申请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答复。申请人仔细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该审查意见指出的问题,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说明 (针对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逐一分析,说明出处。) 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将原权利要求1的___________修改为_________,修改的依据来自于_____________。 2.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2,将原权利要求2的___________修改为_________,修改的依据来自于_____________。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并且上述修改也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内容请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二.关于新颖性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_________________,针对于上述审查意见,申请人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的技术特征_________,使得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__________(详细说明,并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一一比对),但是没公开独立要求1中的__________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__________(详细说明,并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一一比对),但是没公开独立要求1中的__________技术特征,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专利申请意见陈述书

专利申请意见陈述书 专利申请-意见陈述书2010-04-15 22:13两年前申的发明又给我驳回了,郁闷,悔啊!当初啥都不懂,傻啦吧唧的要求这么多权利要求。待会还要写意见陈述书陈述一下,先转载一篇文章放着。 一、意见陈述书,主要格式作为一名合格的专利代理人,为了充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谋求尽可能有利的审查结果,在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同时,还应当充分地阐述所作修改能够克服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指出的实质性缺陷的现由。在撰写意见陈述书过程中,应试者应当对修改后的各项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进行分析阐述,需要注意的是:应遵循"单独对比原则"来就新颖性问题进行意见陈述;应当在创造性评述过程中,运用"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技术特征-发明实际解决的问题-指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在内的判断基准来就创造性问题进行阐述,而且应当能够正确合理地对事实及技术效果进行分析阐述。一通或二通…致终通审查意见陈述书,这部分有相对固定的格式,记住以下格式在答题时使用。正文格式: 意见陈述书 尊敬的审查员: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您对本案的审查意见(或者是第几次通知),针对该审查意见所指出的问题,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作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一、修改说明1、修改了独立权利要求1,在其特征部分加入了以下技术特征:(抄主权利要求特征部分内容),以使该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说明书(位置或实施例)。2、修改了从属权利要求几的主题名称,使其与所引用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相一致。(下面分别对从属权利要求分别依次说明)以上

修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具体修改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二、关于新颖性审查员的审查意见是:(简写审查员提出的意见,主要是与对文件文件而言)。针对上述审查意见,申请人通过(修改独权利内容),使得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了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判断新颖性应与对比文件一一对比)具体地说,(说明原有什么问题,对比文件还没有解决),但是,申请人有什么特点,并且与对文件1不同。对比文件2(解决了什么问题,还有什么问题),申请人的文件可见,其构思与本发明的构思并不相同。答完主权利不要记对从属权利也简写一下)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三、关于创造性答发明,先确定最新近的现有技术)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申请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说明:三步法第一步】。将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相比较可知,(本发明有什么)区别【说明:三步法第二步之一】,(解决了什么问题,有什么优点等等)。由上述各方面技术效果可以确定本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说明:三步法第二步之二】,(达到了什么效果)。【说明:三步法第三步】(新接近)对比文件?没有解决上述技术问题,也没有对这一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事实上,对比文件?仅解决了什么问题。(第二对比文件也要简要写一下)另一对比文件2也不存在应用本发明所述技术手段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任何启示,相反地,它教导人们采用什么方面解决问题。(分析完对比文件一或二,做一个小结)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本发明应用简单易行的技术手段,(独立权利特征部分),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者对比文件2或

专利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尊敬的审查员先生/女士: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地审查。申请人仔细研读您的意见,同意您在意见中提出的有关的审查意见;但对于查员意见,申请人持不同观点。针对您的意见,申请人重新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并陈述了意见,随此意见陈述书附上权利要求书替换页。 *************************修改说明******************************* 一、修改说明(要有单独的修改说明部分) 解析:这部分主要是针对“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的说明。重点针对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进行说明,修改了形式缺陷(使之满足实施细则第20——“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重新补充了**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记载于说明书**处,因此修改没有超出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规定。 注意在说明中掌握技巧,分部分说明: 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主题名称和共同的必要技术特征)+特征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引用部分(引用的编号和主题名称)+限定部分(附加技术特征)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关于公开不充分的反驳******************** 二、关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符合专利法第26第4款——“全权利要求应当以书明书为依据,说明请求保护的范围”。) 解析:具体说明,在具体实施方式中虽然仅仅描述了A,但是在说明书中记载了B、C、D,又A、B、C、D同属于一类,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可以推知将B、C、D同样依照A的实施方式,解决同样**问题,取得同样**效果。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定本申请给出的技术方案同样适用于B、C、D,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