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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依法依规做好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依法依规做好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依法依规做好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依法依规做好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

发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冀环评函[2017]129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日期】2017.11.21

【实施日期】2017.1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依法依规做好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紧急通知

(冀环评函〔2017〕129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推进排污许可制工作部署,指导全省各级环保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固定源管理,坚守法律、法规红线,坚持依法合规做好排污许可证审核发证工作,助推“2+26”城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控工作目标,协同做好大气污染防控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坚持依法依规发证

各级排污许可证核发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依规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掌握《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4〕第12号)、《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控制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规范审核程序,严把发证关。要杜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放宽条件发证。对于不能满足发证条件的企业和排污单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不予核发的行政许可决定。未持证单位有关信

息要及时传送环境执法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的“持证排污”要求强化后续执法监管,杜绝无证排污。

二、加强焦化等产能过剩行业发证工作

对焦化、水泥、玻璃等现有企业,根据工信部、环保部等16部委印发的《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

排污许可证办理指南 一、排污许可证制度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 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 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二、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 三、受理范围 全县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需提供的材料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建成的企业需提供“重点企业深度治理”的验收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2—3份。 3、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1份。排污许可证监测报告由环境监测站提供。 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份。排污单位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向环保局进行排污申报,方合法有效。 5、企业验收后,一个月内办理排污申请,否则,属于补办。 四、企业提出申请 县属企业直接向县环保局污控科申请,由污控科经审核并出具受理或不受理依

据;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业直接报由县环保局污控科转报,市环保局经审核,出具受理或不受理依据。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对于县属企业,县环保局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企业审核,同意后签字,报主管局长复核签字,发证;对于市、省重点污染企业,县环保局签署转报意见后,由企业报送市、省局审批,并送污控科一份申请表。 六、审批原则 对于企业领取排污许可证时,并征求基层环保意见。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没有办理环保手续的项目、未执行“三同时”的项目、国家严禁建设和明令取缔的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排污许可证。国家和省有淘汰期限和其它要求的项目,按期限要求办理。 七、排污许可证的变更 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必须在变更前15日内向县环境保护局申请更改许可证内容。 2、排污单位因破产、关停等终止排放污染物,必须在7日内交回排污许可证。 八、审批时限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新)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新) 发表时间:2005-4-13 10:06:54 法规处浏览7571次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原则,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并落实环境质量任期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使辖区内的环境质量逐年提高和改善。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 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突出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 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或者修订,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支持、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和循环经济,重视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对环境标志产品的生产、资源及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和公民对污染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 法行为,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信访条例》《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微信等渠道,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线索,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奖励的行为。 举报渠道包括:0311-12369举报电话,“12369”网络举报微信公众号,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河北省生态环境厅举报中心,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的其他举报渠道。 第三条举报奖励工作由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厅机关信访机构组织实施,厅机关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第四条鼓励企业内部知情人员举报。 第五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应为本人真实姓名,有详实准确的通讯联系方式; (二)举报线索须有被举报对象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法情形,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未经新闻媒体曝光。第六条同一案件由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相同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 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交署名第一位的举报人,奖金分配由举报人自行协商。

第七条举报线索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单位再次涉嫌生态环境违法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直接查证属实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再次获得奖励。 第八条根据所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程度、对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设定不同档次的奖励标准,确定发放奖励额度。 (一)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00元奖励: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含)以上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二)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50000元奖励: 1.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吨(含)以上三吨(不含)以下的; 2.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含)以上的; 3.排放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含)以上的; 4.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三)举报下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10000元奖励: 1.排放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不含)以下的;

国家排污许可核发系统市级管理员用户手册

国家排污许可核发系统 市级管理员 用户手册 建设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国家排污许可核发系统-市级管理员用户手册 目录 第1章系统简介 (1) 1.1系统概述 (1) 1.2系统特点 (1) 1.3运行环境 (2) 第2章管理员职能介绍 (3) 第3章基本用户权限分配 (4) 3.1登录 (4) 3.2配置基本用户 (4) 3.2.1新建用户 (4) 3.2.2配置密码 (5) 3.2.3配置权限 (6)

第1章系统简介 1.1系统概述 排污许可证是环境管理部门所颁发的、赋予组织和个人排放污染物权 利的凭证,其目的在于明确排污单位在进行污染物排放活动过程中应 当遵守的规定,以实现排污单位日常生产阶段的排污行为控制。 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通过整合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污染物 总量控制、排污申报、排污权交易等固定源环境管理相关制度,将许 可制度与前置审批、过程监管、违规处罚等相衔接,实现制度关联衔 接,目标措施一企一证、分类管理,强化证后监管与处罚,落实企业 主体责任,实行企业自主申请、举证、监测、公开的管理制度,建设 国家排污许可数据库,构建国家统管四级联网、面向公众、社会公开 的信息平台。 本系统旨在为环境管理部门提供一个排污许可核发及企业产排污信 息数据管理平台。 1.2系统特点 权限控制 通过权限控制机制,权限清晰,用户操作安全。 标准、规范 系统建设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发展的原则,克服无序、无规划的盲目 发展,以及无标准、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在规划的基础上,统一标准 与规范,加强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灵活、完善 系统建设以阶段进行,数据积累、用户需求、功能完善,以及技术进 步都要求系统必须具有扩展的余地。因此系统设计时确保具有充裕的 服务能力,保障用户享有充分的服务,并为业务发展提供足够的系统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

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规则 一、工作流程 企业提交申请表 窗口领取相关表格 返还企业提交申请材料企业补齐 窗口受理材料不齐全有异议 材料齐全 对外公示10日 无异议 移交总量处核发排污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受理和排污许可证送达 受理和送达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

三、申请材料清单 (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排污单位在试生产或试运行阶段申领A类排污许可证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书面申请(见附表1 衢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依法设立文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价及许可文件 4、试生产核准文件 5、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见附表2 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表) 6、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7、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清单 8、三张图纸: (1)生产场地和排污口示意图(要求在环评上的企业平面图上注明排污口的数量、位置、编号),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2)工艺流程图(包括气和水),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3)废水、废气处理流程图,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 9、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凭证 (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在项目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后申请变更A类排污许可证时,需补充以下材料: 1、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2、规范化排污口验收合格材料

(三)申领或申请延续A类排污许可证的已建排污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书面申请(见附表1 衢州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依法设立文件(法人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问价及许可文件 4、排污单位基本信息(见附表2 持证单位基本情况表) 5、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 6、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材料 7、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所需的设施、物资清单 8、三张图纸: (1)生产场地和排污口示意图(要求在环评上的企业平面图上注明排污口的数量、位置、编号),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2)工艺流程图(包括气和水),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3)废水、废气处理流程图,横向打印成A4纸大小 9、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凭证 10、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环境监测报告 11、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12、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见附表3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情况表)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

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49号)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现予公告。 2020年3月27日 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0年3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生态环境协同保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村规民约等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业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气象、海洋、邮政管理、海事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排污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 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3、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1份。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式3份。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6、当地环境监察部门出具的排许许可证监察报告

排污许可证办理程序 一、法律依据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二、受理范围 全县所有排放废水、废气的合法单位。 三、需提供的材 1、有关环保合法的手续。新建企业和有新建项目的企业需提供“三同时”验收报告;2000年以前建成的企业需提供达标证明或达标监测报告。 2、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 3、换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需提供工作总结1份。 4、有效的排污申报登记表1式3份。 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四、企业提出申请 企业将所需申请材料报送县环保局污控科 五、环保部门审核、发证 属市局发证的企业县环保局签署初审意见,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并将初审意见及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报送市环保局;属县环保局发证的,县环保局污控科直接审核监测数据、申报数据,必要时现场核查,签署审核意见,办理时限期15个工作日。 六、审批原则 对于长期认真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治理设施完善,各项污染物排放能够稳定达标,近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和群众举报的企业,年审时换领正式排污许可证。 对排污单位的污水、废气不能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或总量指标)的,提出治理要求,治理期间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

河北省环保电子政务综合办公平台建设和应用

河北省环保电子政务综合办公平台 建设和应用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河北省环保电子政务综合办公平台的建设方案、系统分析与设计、系统结构及系统功能,同时提出了在建设和应用过程中的一些体会。 关键词环保电子政务办公平台建设应用 1 前言 环保电子政务系统是环保信息化建设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也是实现政务和业务工作的电子化,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来改变传统的办事方法、公务处理及事务管理模式的重要手段。环保电子政务的核心就是为环保的各项工作和各部门人员提供信息支持,通过将不同的环境管理业务系统集成在一起,形成统一的应用系统平台,更方便在不同的业务应用系统之间处理和交换信息。 近年来,我省环境信息化经过多年建设,相继建成了一系列环境保护业务系统和相关数据库,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现有的一些业务系统共享程度不高,集成度不够,环境管理业务应用系统建设没有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缺乏统一的集成,因而应用效率低,尚未形成整体的信息服务能力和环境信息的全面资源化。为此,有必要建立一个集各种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平台。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环保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工作的步伐,2006年由省环保局办公室牵头,信息中心承办,开始共同对我省环保电子政务综合办公平台着手进行建设。 2 系统建设方案 2.1 总体目标 在全省环保系统建设省、市、县三级集网络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应用、数据共享于一体河北环保电子政务综合办公平台,形成技术先进、应用广泛、性能完善、安全可靠、运行高效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为政务办公、信息共享、管理决策和政务公开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技术支持。 2.2 建设内容 网络支撑平台:构建支撑综合办公平台的整体网络框架。以全省环保“公务专网”及各级环保局局域网为依托,目前省、市两级环保“公务专网”已建立,各级环保局域网建设已较为完善,需待建县级“环保”公务专网。 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门户,提供统一的信息发布环境、统一的信息接口,统一的用户界面,实现信息发布、视频点播、信息论坛、安全管理、消息发送等功能,支持与外网门户网站协同办公的接口。 应用集成平台:通过公共的集成组件和中间件为应用系统提供统一的集成环境和系统接口。如

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用户手册 企业版

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 用户手册 (企业版) 建设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用户手册 目录 第1章系统简介 (1) 1.1系统概述 (1) 1.2系统特点 (1) 1.3运行环境 (2) 第2章注册登录 (3) 2.1注册 (5) 2.2登录 (7) 2.3系统构成及功能概述 (8) 2.4修改密码 (8) 2.5修改企业基本信息 (8) 2.6查看业务办理流程 (8) 2.7消息中心 (8) 2.8退出 (9) 第3章许可证申请 (10) 3.1申请查看 (10) 3.2许可证申报 (11) 第4章通用操作说明 (22) 4.1表单填报 (22) 4.2列表翻页 (23) 4.3坐标拾取 (23)

第1章系统简介 1.1系统概述 排污许可证是环境管理部门所颁发的、赋予组织和个人排放污染物权 利的凭证,其目的在于明确排污单位在进行污染物排放活动过程中应 当遵守的规定,以实现排污单位日常生产阶段的排污行为控制。 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通过整合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污染物 总量控制、排污申报、排污权交易等固定源环境管理相关制度,将许 可制度与前置审批、过程监管、违规处罚等相衔接,实现制度关联衔 接,目标措施一企一证、分类管理,强化证后监管与处罚,落实企业 主体责任,实行企业自主申请、举证、监测、公开的管理制度,建设 国家排污许可数据库,构建国家统管四级联网、面向公众、社会公开 的信息平台。 1.2系统特点 权限控制 通过权限控制机制,权限清晰,用户操作安全。 标准、规范 系统建设坚持统筹规划、有序发展的原则,克服无序、无规划的盲目 发展,以及无标准、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在规划的基础上,统一标准 与规范,加强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 灵活、完善 系统建设以阶段进行,数据积累、用户需求、功能完善,以及技术进 步都要求系统必须具有扩展的余地。因此系统设计时确保具有充裕的 服务能力,保障用户享有充分的服务,并为业务发展提供足够的系统 容量。根据系统的总体建设目标和业务需求,坚持开放性、标准化原 则,既考虑现有的条件和需要,又兼顾未来技术的发展,使系统有较

新版排污许可证办理技术指南

前言 根据国家顶层设计,我国环保改革的大幕已经全面拉开,其中实行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污染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近期环保改革关键的重头戏之一。为此,国务院、环保部、广东省陆续发布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实施方案》、《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实施计划》等政策文件,要求:从2017年起,所有排污企业需根据各地环保部门制定的时间表,分行业、分批次逐步完成新版排污许可证的申领。 2017年下半年,广东将按照国家要求完成电镀、印染、制革、原料药制造、石化、钢铁、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焦化、氮肥、农药、农副食品等13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一、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需了解的十大问题 1.哪些企业需要申报排污许可证 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包括: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2.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时限是什么时候?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名录”),要求“分步推进”。结合实施方案和名录要求,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将在2017年完成;其他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将在2020年完成。 根据暂行规定第四条和第十四条,对于现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环保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或省级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对于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则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实际产生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3.什么是综合许可管理? 根据暂行规定第六条,环保部门将通过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也就是说,排污单位排放各类污染物的行为都将在一个综合性的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规定,一企一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也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目前,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但是,根据实施方案,随着排污许可制度的深入,排污许可证也将依法逐步纳入固体废弃物、噪声等其他污染物,最终实现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的全覆盖。4.什么是简化管理? 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排污许可应当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于污染物产生量和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20XX年修正)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1994年11月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XX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XX年3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3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环境公害,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环境建设与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原则,实现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环境保护教育。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并落实环境质量任期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使辖区内的环境质量逐年提高和改善。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环境保护规划应当突出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科学技术的研究、应用。环境保护规划的制定或者修订,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调整工业结构和建设布局,支持、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和循环经济,重视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对环境标志产品的生产、资源及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项目实行优惠政策。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和公民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 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参与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开发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拟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三)统一监督管理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四)管理环境监察和环境执法稽查工作;(五)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六)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加强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落实执法责任制。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本省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本省的环境监测网络,并负责组织监测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因监测数据发生争议的,由当地或者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0年本)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目录(2020年本) 一、农业水利 1.水库: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河流上的项目 2.其他水事工程: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 二、能源 3.火电站、热电站项目 4.煤炭开发(生态环境部负责审批的除外) 5.输油、输气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 6.国家原油储存、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项目 三、交通运输 7.新建(含增建)铁路: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的铁路项目 8.公路: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的高速公路及国道主干线项目 9.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设区市、省直管县(市)项目 10.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 四、原材料 11.矿山开发(独立的选矿厂除外)

12.钢铁:烧结、球团、焦化、炼铁(包括直接还原、熔融还原)、炼钢项目(不包括建设脱硫、脱磷等铁水预处理项目,LF、RH、VD、VOD等钢水炉外精炼等不涉及新增钢铁产能的项目) 13.水泥、平板玻璃项目 14.有色冶炼项目 15.化工:对二甲苯(PX)、精对二甲苯(PTA)、电石项目 16.列入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的扩建炼油项目 五、其他项目 17.大型主题公园、特大型主题公园 18.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不含水库的防洪治涝工程,不含水库的灌区工程,研究和试验发展项目,卫生项目 19.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由省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 六、雄安新区和省自贸试验区正定片区、曹妃甸片区、大兴机场片区享有省、市、县三级环评审批权限。张家口市和衡水市享有省、市两级环评审批权限。

企业排污许可证业务办理流程文档

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 ——排污许可业务申报流程 1、排污单位登录“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在申报指南栏目可下载《排 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和《企业守法承诺书》模板文件,线下填写完成后扫描上传系统。 图1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 2、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业务办理 平台页面。 图2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

图3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 3、注册后可进行相关业务的在线申请。请注意,同一法人不同地区的分公司/ 分厂需单独申领排污许可证,注册时“单位名称”为企业总公司/总厂名称,“注册单位名称”为本次申领许可证的企业分公司/分厂名称,若没有分公司/分厂,才可填写总公司/总厂名称。 4、首次在本系统申报排污许可证,请点击“许可证申请”模块进行填报。 5、许可证在线申请业务包括5项:排污许可证新办申请、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排污许可证延续申请、排污许可证补办申请和信息公开。前四项业务的申报流程相同,信息公开用于排污单位发布申请前信息公开内容。 下面以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为例进行说明。

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第一步:排污单位点击“许可证申请”进入许可证申请页面 第二步:在许可证申请页面内点击“我要申报”按钮进入申请资料填写页面 第三步: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一步一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一个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 申请填报包括14个页面的内容,分别为: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产品及产能;排污单位基本情况-主要燃料及原辅材料;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排放信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第三条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坚持环境建设和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环境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发展环境保护产业,重视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对环境标志产品、资源及工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和防治污染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优惠政策。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等有关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畜牧业、水产业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及个人进行检举、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机构建设,使其具有独立执法的资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专职或者兼职环境保护管理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

湖北省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程序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湖北省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二、许可内容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排污许可。 三、办理条件 (一)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二)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等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三)落实了环评和三同时(新建项目); (四)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 (五)涉危企业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六)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七)已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八)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人需提交的资料 (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资料以及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三)按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验收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

(四)新建项目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 (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需要提供的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六)近三年排污费缴费收据。 (七)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营业执照、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等资料。 (八)相关证明材料。 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设施委托运行的,需提交运行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2.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的配备、维护情况。 3.排放污染物达标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 五、许可程序和工作期限 (一)受理 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依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做出处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许可审查 1.经办部门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查,提出许可审查意见,并做好会审材料准备。 2.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情况,定期召开环保部门会审会议。会审会议由分管副局长主持,经办部门、相关业务部门和环保监察部门参加会审,经办人员到会介绍审核情况。会议形成环保部门会审意见。 3.办理时限:环保局在20个工作日完成。 (三)办理结果 许可证批准后,由环保局经办部门通知申请人签收,领取许可证。办理情况在当地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布。

河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加快推进全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和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办法》规定的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编制和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的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二、备案条件 符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意见。符合上述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备案单位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报备单位应补充提交的材料。 三、备案时限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和修订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于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法》规定的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45日内报省环境执法监察局备案。 (三)工程建设、影视拍摄和文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的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三个工作日前报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四、提交材料 (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封面及相关要求和说明见附件1); (二)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文件(附件2); (三)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表(见附件3,4); (四)环境应急预案要素审查表(见附件5); (五)专项环境应急预案要素审查表(见附件6,有专项环境应急预案时提交); (六)现场处置预案要素审查表(见附件7,有现场处置预案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

附件:?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 一、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为规范省环保厅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制定《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办理程序》(以下简称《程序》)。 二、证明材料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根据《程序》附一和附二的要求,提交有关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所规定许可条件的申请和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应当详实充分并合理组织,利于查阅。 三、审批程序 (一)受理

省环保厅收到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后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书面审查,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二)公示 对已受理的申请,由省环保厅在我厅门户网站对该项目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三)专家评审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环保厅依法制作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送达申请人,并负责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材料(包括证明材料)进行评审以及现场核查。 专家组应当提交关于申请材料评审和现场核查的意见;并起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草案或不予颁发许可证的文件。 (四)审批 专家评审意见及初步审查意见,应当提交厅常务会议进行审定。 根据厅常务会议研究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制作颁发许可证

天津排污许可证办理公司

排污许可证是指污染物排放单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污染物排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排污许可证是环境许可证的重要组成部分,被广泛使用。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污水排放许可证的申请,审查,签发,暂停,撤销,监督管理和处罚规则中规定的总则。 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 (二)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三)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天津市君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主要从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管理体系认证、清洁生产、产品认证、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等一系列的前期撰写、申报、培训、咨询等服务,天津ISO9001认证机构进行天津ISO9001认证、天津ISO14001认证、天津HACCP认证、天津OHSMS18001认证,为客户提供企业发展战略和实施方案(模式优化、资源整合)、战略咨询、投资咨询、企业认证咨询、企业改制咨询,为公共机构提供有关战略、组织、运营和技术方面咨询等服务,根据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需求提供配套服务,帮助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价值发现和提升。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河北环保厅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ICS Z 备案号: DB □□/□□□-2015 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Industrial Enterprises (征求意见稿) 2015-□□-□□发布 2016-□□-□□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9 附录A(规范性附录) 11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河北省工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各行业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印刷及其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新建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起,本标准中已规定的项目,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也可根据地方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或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国家针对各行业发布有专项排放标准的(如《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应首先满足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未做规定的项目及要求,执行国家专项排放标准的规定。 本标准未列出的污染控制项目执行国家及河北省相关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河北环境工程技术中心、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邢书彬、倪爽英、赵树慈、王洪华、曹鹏、雷永从、鲍晓磊、张焕坤、陆雅静、赵卫凤、周琳、李媚、成国庆。 本标准由河北省人民政府2015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6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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