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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

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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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

今天,人民大学的张翔博士来到我们“中国宪法学”的课堂,给我们作了一个题为“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的报告。张博士首先指出,现在我们关于宪法上基本权利的研究进展非常快,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关于基本权利的案子,但是我们的宪法理论却很少能够作出理论上的回应。对于实践中关于基本权利的热点、争议问题,许多的研究文章只是简单地说“对”或者“不对”,却讲不清楚道理。他说,“这种现象促使我去思考个中的原因,为什么?我国过去一二十年对于宪法基本权利的研究注意不够,没有把它作为一个规范体系来研究。”

他同时指出,在我国的宪法文本当中,存在着大量的关于基本权利的纲领性条款,“许多人对于这种原则、抽象的规定持批判、摒弃态度,恨不得重新制定一部宪法”。他说,“我们要面对现实,对于宪法文本的规定,我们应该持一种建构性而非破坏性的思维。他规定得不够好,我们可以把他解释好嘛。对于我国的法学研究而言,实证主义是不可避免的选择。”

张翔博士引入了德国法“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的理论来进行解释,他详细介绍了这个理论。在当代德国宪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基本权利被认为具有“主观权利”和“客观法”的双重性质。在“个人得向国家主张”的意义上,基本权利是一种“主观权利”。同时,基本权利又被认为是德国基本法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公权力必须自觉遵守这一价值秩序,尽一切可能去创造和维持有利于基本权利实现的条件,在这种意义上,基本权利又是直接约束公权力的“客观规范”或者“客观法”。

双重性质理论构成了德国对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的基本框架,对于我国正在建构中的基本权利理论体系有着相当的借鉴意义。对于我国宪法中关于基本权利的纲领性规定,我们完全可以把它看成是一种“客观法”,看成是对于国家积极义务的规定,从而使这些条款得到更加合理的解释。

张博士的报告高屋建瓴,理路清晰,同学们反响热烈。报告结束以后,张博士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并和焦老师作了现场交流。

提问一:(金薇)我们知道客观法是保障基本权利的,您又说客观法是基本权利的一个属性,那不就成了基本权利保障基本权利了吗?您是怎么理解这个逻辑问题的呢?

答:我理解了你所提的问题。我所说的客观法,主要是从基本权利的客观法属性来说的。这个“客观法”跟法院所适用的实实在在的法律规范还是有区别的。我所讲的这个“客观法”,是对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一种解释,是对国家积极履行义务的一种规定,旨在要求国家为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制度性保障和组织、程序保障,我是从这个角度来论述这个问题的。

提问二:(李媛)是不是所有的客观法都可以转化为主观权利?如果有不能转化的,又应该怎么来保护这部分利益?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时候,如果国家履行义务不当,怎么进行监督?

答:你这两个问题提得很好。

先回答你前两个问题。客观法转化为主观权利实际上是一种发展的预期,是一个过程。比方说,公民可能因自身利益被侵害提起100次诉讼,但可能其中大部分都不会被法院确认为一种主观权利而加以保护。通常只有少数几种必须加以保护的利益,法院才会确认其为一种主观权利而予以保护。当然,这当中也掺杂有时代背景的因素,可能有些客观法上之利益现在还不具备保护的条件,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条件具备的时候,这种利益就可以被确认为一种主观权利。

你的第三个问题,我是这样考虑的,国家在履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这样一个义务的时候,如果履行义务不适当,侵犯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那么这些人可以提出违宪审查嘛。

提问三:(高会彬)在宪法学上过去通常把基本权利区分为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现在您提出每一个基本权利都包含有积极方面和消极方面,这种转变的理论渊源是什么?

答:基本权利从消极含义向积极含义的转变,的确有其理论背景。比如福利国家理论,“权利的积极性”理论等等。我认为,所有的积极权利都是从消极权利中导出来的,消极权利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国家的积极履行义务。

权利的观念也在逐渐发生变化。最初的权利大约等同于自由;后来,特别是欧陆的人们认为,权利不仅有消极方面的含义,也有其积极的一面。实际上,权利是不断发展的。比方说,最初意义上的住宅自由,就像刘军宁先生那句很有名的话所讲的那样,“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而现在住宅自由发展到“住宅权”这样一个概念,一个居无其屋的人可以要求国家提供一套住房给他。像这样的变化,就反映了权利从消极自由向积极权利的一个发展。

举个例子,言论自由和知情权的问题。你去找个农民兄弟,说要跟他谈谈林彪出逃的事情,他可能根本就说不上来,评价不了。因为这需要国家对一些资料的披露。因此,言论自由的实现需要国家提供资讯。可以说,每项权利都不单纯是消极权或者积极权。

再比如说,受教育权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积极权。它要求国家提供一定的教育设施、师资力量等。比方说,日本人很重视教育,战后日本在经济凋敝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每天供应全国的中小学生一杯牛奶。但是,我认为,受教育权也有消极内容。比方说,你在一所大学的法律系就读,上了两个月的课以后,你觉得老师讲得不好,学校师资力量不强,想要退学。这个时候就要求国家不要限制你选择学校的自由。如果国家规定,被大学录取以后又退学的,两年内不得参加高考,这实际上就是对受教育权消极方面的一种侵害。国家不应该做这样的限制,它应该保障你选择学校的自由。生存权也一样,它是一种积极权利,但是国家也不能限制你去争取生存的努力。

所以说,任何权利都不要简单地认为它是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基本权利的属性具有相互交叠的性质。

我认为,现在不能简单地以社会权、自由权来对基本权利进行区分,需要一种新的框架。比如说,对言论自由权,我们就可以分解为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等等。

提问四:刚才您讲到基本权利的双重属性,一个是主观权利,一个是客观法。我的问题是,如何区分基本权利和普通法上的权利,是通过“客观法”这样一个属性来进行区分吗?另外,可不可以把“客观法”变成强制性规定?

答:这个问题提得很好。

先回答你第一个问题。我认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法上的权利在“主观权利”这个层面上没有什么区别。那是否可以通过“客观法”这样一个属性来区分基本权利和普通法上的权利呢?我认为是可以的。基本权利一定就是从“客观法”上体现出来。我们所说的基本权利都是一项原则,比方说言论自由、平等权,它同时也是一项原则;而普通法上的权利只是规则。所有的基本权利都有原则属性,因此可以从这个角度来区分基本权利和普通法上的权利。

那基本权利和普通法上的权利是不是一种衍生关系?从历史上或者从发生学的角度来看,基本权利的出现要比普通法上的权利晚得多,比如民法上的私权的产生要远远早于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但是,在逻辑上,宪法是最高法,所有的普通权利都是以基本权利为依据。

民法上的物权是以宪法上的财产权为依据,行政法上的征收征用,也有其宪法背景。

很早的时候,梁彗星先生有一个“民法典草案”,就发表在他主编的《民商法论丛》上。我注意到,这个草案的第一条,并没有“依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样的话,其实是反映了当时宪法中还没有财产权方面的规定。这其实也是一种呼吁,正是这些呼吁,才有了后来私有财产权的入宪,物权法草案的出台。

至于你的第二个问题,“客观法”能不能够具有强制性?当然不能!因为那将彻底破坏分权制衡制度,变成了法官通过判决给当事人发大米,发煤球,司法权就彻底地篡夺了立法权。

大修贺明有一本《生存权论》,他认为所有的社会权都是具体权利,因此他把客观法全都给主观化了。这是很激进的观点。

我在前面讲到的,德国宪法法院1958年的吕特判决,之所以遭到很多人的批评,倒不是因为宪法侵入了私法领域,而是因为很多人觉得,你怎么把客观法都给主观化了?我认为,贸然把客观法主观化,是危险的。

提问五:(李韶雨)“客观法”是不是具有开放性?宪法上尚未规定的权利可不可以纳入?

答:我认为客观法本身具有开放性。一般情况下,法官在进行评价时,只能根据已规定的权利进行评价。但是,德国基本法留了一个口子,就是把尚未规定的权利归结到“人格尊严”上去。因此,法官在评价的时候,并不仅仅是依据宪法典,还可以引用人格尊严条款。

但是在美国法上就有些不同。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九条的表述方式,使新的积极权很难被吸收。它是这样表述的:“所有对基本权利的列举,不得被理解为排除其他权利。”这样一种隐晦的表述方式,反映了制宪者对于国家权力的怀疑态度,但同时也使得新权利的纳入变得比较困难。这么多年来,好像也只有隐私权被纳入了宪法。他就不像德国宪法那样,规定一个“人格尊严”条款那么直接。这也反映了美、德两国权利哲学上的一个差异。

提问六: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宪法基本权利在最初意义上只有防御权,现在对它进行“客观法”这样一个发挥,部门法上的权利被还原到宪法领域,这会不会导致宪法适用的泛化?

第二个问题是,是不是说“客观法”价值的实现需要一个国家强权的保护,像欧盟这样的组织并没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欧洲人权公约》这样的文件又怎么实行呢?

答: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在判决书上,法官通常是把理论阐述一下,大部分的法官都会说,国家应该做什么,但具体怎么做,交给行政机关、立法机关自己去选择。不大可能将宪法随时介入到私法案件。

对于第二个问题,你认为“客观法”价值的实现需要强有力的国家政权,我大体上同意这样一个看法。国际人权法上经常讲国家义务,有学者就把国家义务概括为:尊重、保障、促进、发展这样四个方面。

你可以观察到一个有趣的现象,像欧盟这样一个没有强有力中央的组织,对人权的强调反而非常凶,讲得很大声。因为它比较超脱,没有强制力,什么都敢说。反观国内法院,他们就要考虑其本身作为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如果干预得太多,就会破坏分权制衡体制,所以他们比较谨慎。

提问七:宪法上常有这样的规定,国家可以通过法律来限制基本权利,那这是出于什么考虑呢?

答:德国基本法上规定,公民有迁徙自由,但在战争和传染病爆发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可以限制公民的迁徙自由。对于这样一个规定,我们应该怎么来解读?我们不应该单纯将其看成只是对基本权利自身的限制,而应该看到它也有限制立法者作出限制这样一个作用。宪法不放心立法者,因此在把限制权交给立法者的时候,又规定了一定的条件,未来立法者要对基本权利进行限制的时候,必须要符合这些条件。

在限制基本权利的时候,我们常常要碰到公共利益这样一个问题。如何看待公共利益对于基本权利的限制?对于权利的限制,通常有两种观点:“内部限制说”和“外部限制说”。“内部限制说”主张,基本权利本身即有其固有边界;“外部限制说”认为,基本权利本身是没有边界的,限制来自于外部。

这两种学说各有其利弊。内部限制说可以保证权利的核心内容不被外来限制所压缩,但权利内容被划上一条边界,很难根据需要进行扩展;“外部限制说”虽然没有给权利划上边界,但很可能导致权利被外部限制限缩殆尽。

我个人认为外部限制说更优越。因为它的前提是建立在权利本身无限这样一个基础之上。当然,再怎么限制也不能伤害到权利的实质内容。比如,德国基本法第19条第二项就规定,“任何情况下均不得侵害基本权利的实质内容”。

焦老师提问:

在中国,基本权利的实现,最缺乏的还是一种面对国家权力侵害时的防御制度。现在您的理论把基本权利划分为主观权利和客观法两个方面,引入了强调国家的积极义务这样一个观点。可能原来我们还以为,只有在社会主义国家才有这种国家主义的体制,现在连西方也有这种理论,那么所有关于基本权利的判断(比如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就更应该交给立法机关来进行了。特别是在中国现阶段还没有违宪审查制度的情况下,这种理论会不会造成一种危险呢?

张翔博士:这个问题确实是抓住了我这个理论的要害。这个理论确实是有“国家中心主义”的倾向。我认为,在主观权利和客观法两个属性上,主观权利是核心,也就是说防御权是核心。这个理论的理论前提是基本权利要防御国家公权力的侵害,然后才是国家应该为我们做什么。

德国在二战后,对国家公权力极不信任。因此在制定基本法的时候,接受了美国的自然法观点,排除了“恶法亦法”这样的法律实证主义和立法中心主义。正如我的文章中所提到的那样,在起草基本法的讨论中,有代表声称:“我们认为权利是自然法的一部分,权利比国家更古老,也比国家更重要,它一次次地通过对抗国家而有力地维护自身。尽管愚蠢的人类曾经否定过它,但作为一种高级法,它是有效的。”你看看,这像是德国人说的话吗?完全是美国式的论调嘛。

因此,必须要强调防御权对于基本权利的首要性和极端重要性。“客观法”只有在确立了基本权利的防御性功能和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以后,才是可行的。

焦老师:在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著名的判例“罗伊案”中,最高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妇女堕胎的权利,但是现在看来这样一个权利能否保住还是一个问题。

张翔博士:最近不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出缺嘛,布什总统提名了两个,其中罗伯茨的提名

已经通过,从而顺利地成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现在有人说,最高法院已经完全被保守派所控制了。保守派和别的政治派别还不同,他们认为宪法的制定主要就是依照保守派的观点来的,所以他们常常把他们自己的观点融入宪法。因此,您提到的那个判决,有可能真的会被推翻。

焦老师:所以,我常常在思考,违宪审查究竟是司法性的还是政治性的?还是只是用司法来进行包装,背后还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比如保守派的意志。像“罗伊案”这样的案件,要不要堕胎应该由民意来解决。包括2000年布什诉戈尔那个案子,本来就是一个民主问题。所以,刚开始接触违宪审查的时候,觉得好像思路很顺,但是随着理解的深入,有些问题就越来越无解了。

张翔博士:法官总是有着很强的政治倾向性,他们也受到意识形态的控制。在罗斯福新政时期,最高法院硬是与代表民意的总统对着干,逼得罗斯福只好威胁要改组最高法院来迫使最高法院转变观点。罗斯福下台以后,最高法院又恢复了原状。沃伦上台以后,又有不同。在日本,判决小泉参拜靖国神社违宪的法院也只是地方法院,要是到了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他们是绝对不敢这样判的。越到上层的法官,受政治的控制越强。将来我们中国实行违宪审查以后,同样也会面临这样的问题。

所以,司法最终还是政治,司法只是打扮政治。

焦老师谈的感想:

我一直认为,宪法学的问题,本质上还是解释学的问题。当然,不光是对宪法文本的解释,包括对德国宪法文本的解释,对美国宪法文本的解释,也包括对宪法理论的解释。学习宪法,就是要学习宪法解释的正当性、合理性,学习解释宪法的方法。今天张翔博士的报告,也是一种宪法理论的解释。

认识总是不断深入的。过去我们老想找到一个正确的东西,却又发现做到这一点真的很困难,正如那句话:“我们总想找到一个点固定自己,但这个点总是荡漾着离开了我们。”

最后要感谢张翔博士今天的光临。张博士是韩大元教授的得意弟子,韩教授一直反对学术近亲繁殖,但还是把他留在身边工作,足见他的优秀。不过好在资源是可以共享的,今天张博士为我们作了一个精彩的报告。让我们再次用热烈的掌声感谢他!(掌声)

曾笠宗记录整理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六日

部编版八年级下册道德与法治学案 :1.1《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学习目标】 1、结合案例“小眉的周记”并列举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途径,了解宪法规定的国家性质、经济制度、政治制度。 2、通过探究中学生参与政治生活的作用,了解宪法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方面的作用。 3、结合国家改善公民生存与发展状况等相关事例,了解公民权利、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含义,区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增强公民意识。 自主学习 阅读教材内容,完成下列填空。 1、我国是()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这是我国()的基本原则。 2、宪法确认我国的(),明确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 3、宪法规定社会主义(),奠定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经济基础。 4、宪法规定社会主义(),明确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途径和形式。 5、宪法规定广泛的(),并规定实现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措施。 6、宪法规定国家武装力量属于()。 7、()的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自由、平等地生存和发展。 【互动探究】 任务一、结合案例“小眉的周记”并列举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途径,了解宪法规定的国家性质、经济制度、政治制度。 探究活动一 运用你的经验

在周记中,小眉提出了以下三个问题。你对这三个问题怎么回答? ①除了这三个国家机关外,还有哪些国家机关和场所悬挂国徽? ②为什么这些国家机关和场所要悬挂国徽? ③为什么我国很多国家机关的名称里有“人民”二字? 探究活动二 上图中,公民在通过哪些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任务二、探究中学生参与政治生活的作用,了解宪法在明确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方面的作用。 探究活动三 在第二届全国青少年模拟政协活动中,中学生扮演政协委员,通过实地调研撰写了大量提案。其中《关于进一步开展中小学节俭教育的提案》《关于完善学

权力的定义性质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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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就是必须掌握的基本资料。 二、编写要旨 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认识,我们希望编写一套《德国宪法案例选释》丛书,尝试以不同的专题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裁判进行选择性的译介。丛书计划编写若干专辑,第一辑以“基本权利总论”为主题,其编写要旨有以下几点: 1. 选择德国基本权利教义学体系建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案例 本书并不以译介最新的判决为目标,而是强调理论体系和案例脉络,所重视的是历史上具有开创性、拓展性和奠基性意义的经典案例。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宪法裁判,至今已有煌煌124卷,但在此浩繁卷帙当中,有一些案例对于基本权利基础理论的构建与发展具有特别的重要意义。这些重要案例往往具有开创性作用,例如,吕特判决提出基本权利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理论,开创了以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来阐释基本权利规范内涵的基本框架;艾尔弗斯案则将“一般行为自由‘解释为’兜底基本权利”,为基本权利体系设置了一个概括性条款。这些重要案例因其奠基性意义,在后来的判决往往被反复援引重申;宪法学理论的完善发展,也往往以这些重要案例为起点。因此,这些案例可作为掌握基本权利理论体系的一个整体性的纲要。 2. 翻译判决要点、描述论证过程、突出重要理论 我们希望避免过于简略和过于繁冗两种极端。有些案例译介仅截取基本案情和判决结果,对作为裁判精髓的说理部分展开不足,因而往往显得逻辑跳脱、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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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 陈浩 09929202一、署名权的含义 根据我国《着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署名权就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我认为,这一规定过于笼统,易生歧义,用“表明”一词,言外之意似乎将“匿名”排除在外,因为当“匿名”时就不能表明作者身份,只是作者有权随时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而以。故我认为该项最好改为:“署名权,即要求确认作者身份,并在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在所有保护作者精神权利的国家,署名权都是其中一项最基本的精神权利,因为它关系到对作者身份的确认。 在这儿有个相关的问题就是“署名权”和“作者身份权”的关系。我认为这两者本质意义相同,国内外许多着名学者也都持这一观点。例如,郑成思先生认为:有相当一部分国家的版权法,把这两者分为两项,其实这二者讲的是同一个意思,即作者有权在发表了的作品上署名,以昭示自己“作者”的身份①。法国佛朗松认为:作者身份权即作品传播时,决定是否将自己的名字公布于众的权利②。不过我认为严格的说,这两者也不能绝对等同,因为署名权是确认作者身份的重要途径,但并非是表明作者身份的惟一途径。下面是署名权的几点含义(但不限于): 1.作者有权要求确认其作者身份; 2.作者有权选择其作品被使用时的署名方式,包括真名、假名(笔名、别名、艺名、雅号等)、不署名等,且作者选定的方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只有作者才可以。 3.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这是署名权引申出来的必然结果–––禁止权。根据WIPO编写的《伯尔尼公约指南》,署名权的禁止权包括:①非作者不能在作品上署名;②不是作者的作品不能署作者之名。但经作者同意而署名(未参加实质性创作活动)该怎么看呢我认为这时是权利滥用。例如作者报答辛勤校对书稿的妻子,因而署上她的名字。这会产生不公的后果,因为事实上作者在欺骗读者,而不管作者是否是善意的。这种情况下,以“诚信原则”、“公序良俗”来判断和衡量,我认为这种行为是与公共秩序相悖的。当然更多理性的作者还是把对这类人的感激写在致谢栏里。 另外有一点是否属署名权范围,还存在着争议,即自己的作品署上他人之名发表是侵犯他人署名权还是姓名权。我认为虽然此种假冒行为发生在着作权领域,但并非表明着作权受到了侵犯。因为,被他人冒用姓名的人并非该作品的作者,而署名权必须以一定的作品为客体,故这些人不享有该作品的署名权,自然也就谈不上其署名权遭到侵害的问题。所以,假冒他人姓名发表作品,我认为是对他人姓名权的侵害,应按民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理。但也有不少学者认为这的确是侵犯了署名权③。因为在作品上假冒他人署名,直接损害了被假冒者的人身利益,损害了被假冒者的声誉,导致其在其真正作品上的权益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到经济利益,版权法应该禁止这种“搭便车”的行为。 二、署名权的行使 ①郑成思《版权法》人大出版社1997年第二版,P145 ②弗朗松《罗马法系与盎格鲁、萨克逊法系国家的版权制度》,载国家版权局《版权讲义》,P8 ③江建名《着作权法导论》中科大出版社1994年版,P164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教程》人大出版社1995年版,P56 韦之《论署名权》,载《着作权》1992年第3期,P26 王利明、杨立新《人格权与新闻权》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P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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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不是政府的组成部分,但是它们的活动指向是政府——政党的目标是通过定期的竞争性选举获得政权,利益集团的目标是通过游说等各种方式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非政府政治观的产生在于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以及不断出现的经济危机和日益深化的社会矛盾使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大大增强了,而且其干预的范围也逐渐开始扩张;民主化进程尤其是公民权的发展,使传统的干部型政党转化为致力于政治动员的大众性政党。 4.公域与私域 答:(1)公域是指公共选择所形成的权力层级机关和权力行使空间,在这一领域,由于存在权力层级分布,所以必然产生控制与被控制、命令与服从关系。公域必须建立和维护权威,但在法治社会,这种权威是制度化而非人格化的,并且受到严格限制。公域主要涉及公共权力、公共选择与公共政策、公共利益、公共财政与公共品和公共服务。 (2)私域是指平等的、独立的、相互之间不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个体生活和私人关系的自治空间。它包括公民权利、私人利益、个人和家庭生活、私人关系、市场活动、私有财产和私人财务活动等元素。 (3)公域与私域的存在相互关联,没有各自的独立就没有对方的存在。私域是人的充分自由空间,排斥公共权力的不当干预,为人类的生活提供具有人格尊严和选择自由的主体。公域是人作为公共生活一员的活动空间,在这一空间中为维护直接或间接关系到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益而进行商谈,为社会生活立法,为公共事务的管理提供意见,公域的秩序是私域自由存在的保障。 5.政治与行政二分法 答:政治与行政二分法是指将政治从政府行政的日常工作中排除出去,只保留在政治官

第二章浅谈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浅谈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概念 基本权利的概念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不可转让性;具有综合性。 基本义务的概念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公民对于国家的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它构成普通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基础。对国家来讲,公民的基本义务就是国家的权利,国家有权要求公民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作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监督权。我国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和其它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

务的一致性。 公民和人民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他就通常被认为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取得国籍的方式:一种是出生国籍,即因出生而取得国籍;一种是既有国籍,即因加入而取得国籍。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较人民的范围更加广泛。公民中除了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4、一般而言,公民所表达的是个体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概念。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广泛性 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自由,体现着民主的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广大人民享广泛的权利自由,能够通过各种途径"当家作主",享受各项权利自由,行使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本质

知识产权法习题及答案

第一部分总论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就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言,具有法定保护期的限制是其一个基本特征,但并非知识产权中每一项财产权都具有时间限制。根据知识产权法的有关规定,正确的说法是()。 A、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商标权均有法定保护期限 B、厂商名称权、商标权有法定保护期限,商业秘密权无法定保护期限 C、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和商标权均无法定保护期限 D、厂商名称权、商业秘密权无法定保护期限,商标权有法定保护期限 2、以下诸选项中不属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是()。 A.经营权 B.产地标记权; C.商号权 D.商业秘密权。 3、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的特点,但下列各项知识产权中,( )不具有法定的时间限制。 A、著作权 B、商标权 C、专利权 D、商业秘密权 4、关于知识产权,以下不正确的说法是()。 A、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无形的 B、知识产权有人身权与财产权的属性 C、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 D、知识产权仅保护创造性智力成果 二、多项选择题 1、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自然人(包括特殊自然人主体)可以享有的权利有()。 A、著作权 B、原产地名称权 C、专利权 D、动植物品种权 E、商标权 2、知识产权法调整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信息的( ABD)关系。 A、归属 B、利用 C、创造 D、交换 3、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有( )。 A、客体无形性 B、专有性 C、地域性 D、时间性 4、知识产权的范围除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外,还包括( )。 A、商号权 B、商业秘密权 C、产地标记权 D、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E、反不正当竞争权 三、判断改错题 1、所有的信息都能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 2、知识产权都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 四、辨析题 1、创造性智力成果与非创造性智力成果 2、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志

典权的性质

遇到物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ec2877271.html, 典权的性质 典权制度在我国虽然已存在许久,但是典权在法律上的性质,也就是究竟属于何种物权仍有一些不同意见,现分别介绍于下: 1、用益物权说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标的的他物权(又称限制物权、即只能于特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就物的实体,利用其物,以其使用价值取得为目的的权利。主张典权是属于用益物权,所持的理由主要如下: 1)典权的发生是基于典物所有权派生出来的权利,依据典权人与出典人间的典赎协议而确认,即出典人在需用资金时,保留典物的所有权,愿将典物的使用权、收益权移转给典权人,典权人愿获此典期效益向出典人支付相应的典价并依约允诺对方的原价赎回行为。可见典权是用益物权的体现。 2)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就典权所下的定义皆

为: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的权利。及依台湾民法第九百十一条就典权所下的定义为: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条文中已经规定了使用、收益,依文义解释,典权应属于用益物权。 3)典字在法制上本有二种意义,一为典当之典,一为典卖之典。前者具有担保的性质,演进为今日民法上的质权及当铺业(押当营业)的典;后者则有类似于买卖的性质,演化为今日民法(台湾民法第九百十一条)上典权制度。 4)典权为主物权,得为独立设定抵押或让与,并非如担保物权为从物权,不能独立让与或作为担保物权的标的。 5)出典人于典物价格低落时,只需要拋弃回赎权,就可以对不足部分的典价,不负清偿责任,而这显然与担保物权的主债务人在担保物的价值不足清偿债务时,仍负清偿的责任不同。 6)典权并不具有担保物权的属性,亦即典权不具有不可分性、从属性、物上代位性等属性。 2、担保物权说

国际私法模拟题二

一、名词解释 涉外民事关系 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国际私法渊源 国际惯例 国际私法学 Savigny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属人法 外国法错误适用 二、填空题 1.在我国,一般认为国际私法由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规范组成。这四种规范中,最主要的规范是(冲突规范)。 2.用于解决船舶或飞行器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纠纷,悬挂或涂印在船舶或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称之为(器国法) 3.在我国,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如果适用该外国法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则不予适用适用,而应适用(我国(相应的)法律)。 4.在我国,法院处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该外国法的内容首先由(法院)确定。 5.英美法系国家国际私法中的属人法指的是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6.为了协调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之间的属人法冲突,一些国际条约和一些国家的国内立法开始把当事人的(惯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7.用来解决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法人解散等方面问题的法人国籍国法律称之为法人(属人法)。 8.法国的德帕涅与德国的沃尔夫主张识别适用(准据法)。 9.从国际私法的学说史看,公共秩序保留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3世纪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中。 10.瑞士的布鲁歇把公共秩序划分为国内公共秩序和(国际公共秩序)。 三.判断题 1.大陆法系国家认为法律规避无效,这种观点是以“诈欺使一切归于无效”理论为依据的。(对) 2.在我国,应适用的法律为外国法时,如果人民法院不能确定其内容,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亦无法查明外国法 的内容的,驳回当事人的起诉。(错) 3.公元前三世纪罗马出现的万民法是在承认外国人一定的民事法律地位基础上用来调整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以及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对) 4.一国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始于我国的唐朝。(错)。 5.内陆国以外的受惠国无权根据最惠国条款享有给惠国为了内陆第三国出入海洋的方便而给予第三国的权利和方便。(对) 6.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这时是国籍的消极冲突。(错) 7.外国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对) 8.我国的自然人、法人在我国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外国人在我国可以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错) 9.飞机、船舶等运输工具一般都处于运动状态中,所以,飞机、船舶物权关系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适用旗帜国法或登记国法。(对) 10.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主张一国实行国有化要给予“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充分”指的是补偿的货币是可以在世界流通的货币。(错) [答案] 1.2。错3。对4。错5。对6。错7。对8。错9。对10。错 四、单项选择题

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二单元《题理解权利义务》测试题与答案

部编版八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二单元 《题理解权利义务》测试题与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①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②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随时可以对公民通信进行检查③在我国,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范畴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A.①②③ B.②③④ C.①②④ D.①③④ 2.农民老赵买了一台农用车,将其租给邻居老李使用,每年收取租金2000元。不料老李私自将车卖掉,谎称车被人偷走,为此二人争吵不休。下面对此事评价正确的是( ) A.车既然已被偷走,老赵就不再对车拥有所有权 B.老赵将车租给他人使用,收取租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C.老赵可向人民政府起诉,请求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 D.老李侵犯了老赵合法的私人财产所有权,应负法律责任 3.某班同学对社会生活中的事件进行讨论,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①② B.②④ C.③④ D.①③ 4.下列关于受教育权的说法,错误的是( ) A.小华: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B.小亚:受教育是我的权利,不上学是我的自由 C.小琴:国家制定资助政策,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D.小胜:公民有按照其能力平等地从国家获得接受教育的机会,并获得相应物质保障的权利 5.微信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流工具,走进了普通民众的生活,使个人的言论自由得到了很大的发挥。但是微信言论自由的背后是公共责任与法律底线。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 ①在网络空间,言论自由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

版权-署名权应当具备的内容

署名权应当具备的内容 著作权中的署名权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权的各种具体运用的总和,构成署名权的内容。明确署名权的内容,可以更清晰的认识署名权,以有利于署名权的保护。那么署名权包括哪些内容呢? 署名权应当具备包括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署名方式决定权、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署名指示权等内容。 1、署名或不署名的决定权 因为署名权是作者对公开其作者身份与作品关系的权利,所以作者可以选择公开其作者身份或不公开作者身份。决定公开其身份,可以署其本名或其他为公众所知的名字;决定不公开其身分,可以署假名或不署名。 不署名又叫匿名,匿名并不是作者放弃署名权或没有署名权,匿名也是行使署名权的一种方式,或者说是作者对署名权的一种处分行为。 2、署名方式决定权

署名方式决定权即署其本名、笔名、别名或假名的选择决定权。署名方式的选择往往反映作者公开或隐瞒其作者身份及相应程度的选择。 署其本名或笔名,则是将其作者身份公之于众;署其他为人较少知道或不知道的名字,则往往是部分隐瞒或完全隐瞒自己的作者身份。 3、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 署名排列方式决定权主要指在数人作品中,作者姓名如何排列,由作者协商决定。作者排名顺序的不同,往往对作者的影响也很大。 就一般情况而言,排名靠前的作者往往能得到人们较高的评价。如有的单位在评定职称时,对合作作品,只承认排在首位的作者可以作为其著作成果来参评职称。 4、署名指示权 如果作品署名发表,其他人在以后以出版、广播或改编等各种形式公开利用时,应当说明其署名。 从署名权的本质出发,在公开利用其作品时,如事先未经作者特别同意,应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或出处。

宪法学(二版)考前习题

《宪法学(第二版)》2013年1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是()。 A.《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 B.《陕甘宁边区施宪法原则》 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D.《共同纲领》 2.我国宪法修改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经全国人大()以上多数通过。 A.出席代表的1/2 B.出席代表的2/3 C.全体代表的1/2 D.全体代表的2/3 3.在我国,“公民”一词的含义是指()。 A.出生在我国的人 B.具有我国国籍的人 C.享有政治权利的人 D.年满18周岁具有我国国籍的人 4.言论自由属于我国公民的()。 A.政治自由权 B.人身自由权 C.监督权 D.文化活动的自由权 5.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在()。 A.法律上一律平等 B.法律制定上一律平等 C.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D.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 6.在我国,镇的行政地位是()。 A.县、自治县管辖的基层行政区域 B.县、自治县的派出机关 C.区公所管辖的基层行政区域 D.农村的基层行政区域 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 A.人民民主的宪法性文件 B.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 C.新中国成立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宪法性文件 D.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 8.根据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地位是()。 A.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特别行政区域 B.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一级地方政权 C.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一级地方政权 D.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9.在宪法中体现分权制衡原则的典型国家是()。 A.英国 B.法国 C.美国 D.瑞士 10.由专门机关负责保障宪法实施的体制起源于()。 A.美国 B.法国 C.德国 D.奥地利 附:参考答案 二、多项选择题 1.现行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 A.非法搜查公民的住宅 B.进入公民的住宅 C.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D.买卖公民的住宅 E.转让公民住宅 2.国家保护公民的()的所有权。 A.合法的收入 B.储蓄 C.房屋 D.其他合法财产 E.生产资料 3.()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的原则。 A."天赋人权"原则 B."议行合一"原则 C.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 D.分权原则

职务发明设计人的署名权如何界定

通常来说,提起署名权,我们往往想到的是“作品”的著作权,而很少想到“技术”、“科研成果”的发明人也拥有署名权。但实际上这是相关法律所规定的。并且,并不止是“技术成果”,专利虽然本质上与技术成果有所区别,但专利制度里对“署名权”也是有相关规定的。 什么是专利的署名权? 专利发明人署名权即发明人、设计人有权在相关专利的相关文件中,标明自己是发明人、设计人。 这是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还规定: 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职务发明设计人的署名权如何界定?

既然专利法明确规定了发明人或设计人,就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设计人有权要求在专利文件中署名。 那么可以认为,无论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无论该发明创造的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由谁享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都享有署名权。 这种权利是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创造性劳动应有的精神上的奖励。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署名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定享有的权利,而不是专利权人一定享有的权利。 尤其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由于其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单位,因此,对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署名权的保护更为重要。 在我国,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人可以在专利文件上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至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享有。在这种情况应当由申请人写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如果您有专利申请需求,登录汇桔网,为您提供专业、全面的服务。自助专利检索,流程可查,专利工程师为您进行专利检索分析,24小时内实时响应,1V1服务,全程可跟踪

行政管理学(本)习题与解答(第六章)

行政管理学(本)习题与解答(第六章) 2005-04-29 第六章行政领导 综合习题 一、填空题 1、行政领导过程本身是一个社会组织系统,这个系统是由行政领导者、____________和行政领导环境三者有机组成的,缺一不可。 2、按工作内容的不同,行政领导者可分为政治领导者、____________、文化领导者及其它方面的领导者。 3、按工作性质或所处管理层次的不同,行政领导者可以分为高层领导者、____________和基层领导者。 4、从工作性质和职责以及产生方式角度划分,行政领导者的类型划分为政务类行政领导者和 ____________。 5、较为常见的行政领导者产生方式主要有选任制、____________、考任制和聘任制四种。 6、考任制源于我国古代____________,现已被世界各国所采用。 7、从权力的性质上,一般把行政领导权力分为权力性影响力和____________。 8、行政领导责任分为政治责任、____________、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四种。 9、领导特质理论着重研究领导者的____________特质,以便发现、培养和使用合格的领导者。 10、美国学者西拉季和____________提出领导者的六种特质理论,认为领导者应具有身体特点、社会背景、智力、个性、任务定向和社会技能等六个方面的特质。 11、在四分图理论的基础上,布莱克和____________于1964年提出了领导方格图理论。 12、美国学者卡特赖特和詹德在他们的《____________》一书中提出了PM型领导模式。 13、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利克特经长期研究,于1961年提出领导系统模式。这一理论将领导方

从权利的性质上把行政领导权力分为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从权利的性质上把行政领导权力分为 篇一:20xx年4月考试行政领导学第一次作业 20xx年4月考试行政领导学第一次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0分,共20小题,每小题3分) 1.黑堡宣言是指美国维吉尼亚理工学院暨州立大学公 共行政与政策研究中心的五位知名学者,于1983年在该校所在地黑堡发表的()a.《经理工作的性质》b.《公共行政与政策》c.《公共行政与治理过程:转变美国的政治对话》 d.《公共行政学简明教程》 2.影响行政领导环境的关键是()a.行政领导行为是否公平公正b.行政领导行为是否科学c.行政领导行为是否以人为本d.行政领导行为是否有利于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3.真正意义上的领导学诞生的阶段是()。a.经理制的领导体制b.“软专家”式的领导体制c.专家体团式的领导体制d.多级领导体制 4.马里顿在《民主与权威》一书中指出,领导权力是()。 a.决策权 b.一种关系 c.一种支配力量 d.一种能力

5.经理角色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的是()a.明茨伯格b.亨利c.布莱克 d.利克特 6.詹姆斯贝拉斯克和拉尔夫斯德尔提出的领导授权下属的模式是()。a.“渐进道路”式b.“弯曲突进”式c.“指示道路”式d.“指引道路”式 7.()是管理决策的一种。它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国家的行政职能,对所要解决的问题,从实际出发,制定并选择行动方案,作出决定的活动。a.管理决策b.智力决策c.行政决策d.政务决策 8.国家生活民主化的根本问题是()。a.贯彻科学发展观b.以经济建设为中心c.解决民生问题d.解决领导体制问题 9.强者越强,弱者越弱。这是一种()效应。a.晕轮效应b.投射效应c.马太效应d.首因效应 10.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领导目标,通过知人、任人、管人的规范作为,充分发挥人的能动作用,以达到预想的领导结果的领导活动是()a.行政领导任人b.行政领导管人 c.行政领导用人 d.行政领导选人 11.变革型领导理论又称()a.魅力型领导理论b.领导生命周期理论c.领导一参与模型理论d.领导方格理论 12.“先入为主”属于()。a.首因效应b.近因效应c.

2013公务员制度选择题

公务员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国家公务员制度最早形成于:(C)。 A 17世纪中叶 B 18世纪中叶 C 19世纪中叶 D 20世纪中叶 2、封建社会政府给予官吏们的经济报酬是:(B)。 A工资 B俸禄 C奖金 D官位 3、西方文官制度形成于19世纪中叶的:(D )。 A德国 B法国 C美国 D英国 4、科举制创建于:(B)。 A汉初 B隋朝开皇 C唐初 D宋朝 5、下列不属于童试的是:(C)。 A县试 B府试 C殿试 D院试 6、中国规范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最新一部法律是:(C )。 A《国家工作人员法》 B《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C《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D《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7、科举制度被废止是在:(B )。 A 1900年 B 1905年 C 1908年 D 1910年 8、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哪项原则反映了国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如果超出法律的范围或者违反法律的规定,就构成了违法渎职行为而将受到制裁,同时,每个国家公务员都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享受一定的权利和待遇,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A)。 A依法管理原则 B党管干部原则 C功绩制原则 D公平竞争原则 9、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宗旨是:(D)。 A为个人利益B为集体利益C为国奉献 D为人民服务 10、属于中国公务员制度主要特征的是哪一项:(D)。 A坚持“政治中立” B只强调专才 C与党派政治脱钩 D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 11、工业革命完成在:(C)。 A18世纪末期B19世纪早期C19世纪中叶 D19世纪末期 12、官职分赃制度是甚么制度的产物:(A )。 A政党制度B议会制度C竞选制度 D君主制度 13、西方公务员制度哪项原则会稳住常任官员队伍,通过高薪养廉,让他们廉洁奉公,更好地为政府工作:(D)。 A奉行“政治中立”原则B“通才型”与“专才型”用人标准 C实行“两官分途”D较高的工资福利待遇 14、下列哪项对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和提高政府行政效率起到了积极作用:(B )。 A实行“两官分途” B功绩制原则 C奉行“政治中立”原则 D公务员利益集团的形成 15、为保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各国对公务员都坚持哪项原则:(A )。 A奉行“政治中立”原则B“通才型”与“专才型”用人标准 C实行“两官分途” D功绩制原则 16、引起公务员权利义务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

署名权的权利性质

署名权的权利性质 署名权是一项重要的著作权,它与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共同构成了著作权中的著作人身权。在伯尔尼公约中,署名权被表述为“表明作者身份权”(the right of claim authorship)。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它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内容: 其一,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以及以何种方式署名。作者在作品上署名,是为了表明作者身份,使自己获得应有的尊重;作者不在作品上署名,即匿名发表文章,也是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放弃权利也是一种权利行使的方式。至于以何种方式署名,也是由作者决定的,既可以署真名也可以署笔名、艺名、别名、假名。 其二,作者有权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是一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这一法律规定也就赋予了作者署名权又一项权利内容即禁止他人未经允许“搭便车”而谋取名利的行为。那么这种经作者允许的“挂名”行为,并没有被《著作权法》明文禁止,但也并不说明这种行为是《著作权法》所提倡的。

其三,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假冒署名。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八)项规定,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行为是一种著作权侵权行为。据此作者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虽然作者也可依据《民法通则》有关姓名权的规定,禁止他人假冒其署名,但是既然《著作权法》对该行为作了规定,我们也可以认为禁止他人假冒署名的行为也是署名权的内容之一。 通常,作者身份要经过署名权的行使来体现甚至确认,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可见,作品上的署名是作者与作品间的重要纽带。具有作者身份的人才能享有署名权,不具有作者身份的人是不能在作品上署名的。署名权不同于姓名权,姓名权是一种人格权,与生俱来的固有权利,人人都有姓名权但并不是人人都有署名权。作者在作品上署名是基于创作的事实,没有参加创作就不能以作者自居获得作者身份,也就不能在作品上署名。在作品上署名,一方面使读者了解作品的创作者,是对作者智力创作活动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意味作者要承受作品发表后的社会评价,无论是正面的评价还是负面的评价。最后,作者还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如作品有可能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等人身权,还有就是因抄袭篡改他人作品产生侵犯他人著作权。署名权是一种与作者身份密切相关的著作人身权,侵犯署名权的行为会使作者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侵害。

专利署名归属协议

专利权归属合同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是猪场保育育肥I型饲喂系统的专利发明单位,乙方参与猪场保育育肥I型饲喂系统专利发明工作,现就在工作中涉及到甲乙双方相关成果的专利权归属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所涉及的专利权 本合同所提及的专利权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几类: 1. 专利归属权以及署名权等。 2. 专利使用权,授权以及奖励收益权等。 第二条专利权归属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第一条所提及的专利权的所有权归甲方享有。乙方享有专利署名权等名誉。 2.甲方有权以其名义单独进行专利权的申请以及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等。同时,乙方可享受甲乙约定的专利收益以及奖励。 3.若乙方从甲方离职,则乙方不再享受此专利约定的收益以及奖励,同时不得干预甲方对专利的合法使用。 第三条权利和义务 1.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应是乙方配合研发部自主开发完成的产品及相关资料。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

资料如果是在第三方享有权利的基础上(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产生的再创造,应当告之甲方有关该第三方的相关权利及信息,并提交该第三方对乙方的授权许可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证没有侵犯任何人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和其他人身权或财产权。 2.乙方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应当不包含带有政治敏感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内容,因出现上述内容而引发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提交至甲方的各类产品及相关资料泄露给他人或擅自提交第三方阅览使用;亦不得擅自向第三方转让上述产品及资料。 4.非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上述产品及资料发表、复制、发行、网络传播、出租、展览、演示、改编、翻译;不得以其名义就上述产品进行商标权、专利权的申请,不享有上述产品所产生的商标权益和专利权益。 5.乙方应就甲方为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宜而向乙方提供的资料、信息承担保密责任,除依据国家法律向有权了解该等资料信息的其他人员提供以外(如法官、检察官等),非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各自的义务履行本合同,如因违反其义务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

行政管理学资料3(多项选择题)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 行政管理专业(本) 专业补修课《行政管理学》 平时作业一 三、多项选择题 1、有些学者是从“三权分立”来界定公共行政范围,认为国家可以分为( )三种权力。 A.立法B.监察C.行政 C.考试E.司法 2、公共行政学的特点是()。 A.公共行政学是一门交叉学科和边缘学科B.公共行政学是应用型的学科 C.公共行政学是政治性较强的学科D.公共行政学研究的广泛性 E.公共行政学的发展性 3、构成一个国家公共行政政治环境的因素主要有( )。 A.政治制度B.政党制度C.阶级状况 D.法律制度E.政治文化 4、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经济职能主要有( )。 A.直接生产和提供公共物品,弥补市场不足的职能 B.规范和稳定市场秩序,确保自由竞争的职能 C.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确保国民经济平衡发展的职能 D.改善收入分配E.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 5、行政区划体制应遵循的原则有( )。 A.民族自治原则B.政治原则C.有效管理原则 D.有利于发展的原则E.尊重历史传统的原则 平时作业二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非营利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中的作用表现在( )。 A.在制度建设方面有倡导作用B.监督市场 C.监督政府D.中介作用E.维护良好的社会价值 2、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 A.减免税收B.委托公共事务C.辅导监督D.补助E.法律管制 3、从工作性质和职责以及产生方式角度划分,行政领导者的类型划分为( )。 A.政务类行政领导者B.委任产生的领导者C.行政类行政领导者D.选任产生的领导者E.考任产生的领导者 4、人事行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 )。 A.德才兼备原则B.知人善任原则C.公平竞争原则D.功绩原则E.依法管理原则 5、机关行政的职责可以概括为( )。 A.参与政务B.处理事务C.搞好服务D.进行决策E.执行公务 平时作业三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1、从决策的风险程度来讲,行政决策可以分为( )。 1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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