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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

CJJ《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
CJJ《城市桥梁设计荷载标准》

目次1总则

2术语、符号

3城市桥梁设计荷载

4城市桥梁设计可变荷载

附录A本标准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总则

1.0.1为改进城市桥梁设计荷载现行方法,采用按车道均布荷载进行加载设计,以达到与国际桥梁荷载标准相接轨的目的,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在城市内新建、改建的永久性桥梁和城市高架道路结构以及承受机动车辆荷载的其他结构物的荷载设计。

1.0.3本标准规定的基本可变荷载,适用于桥梁跨径或加载长度不大于1

50m的城市桥梁结构。

1.0.4本标准的设计活载分为两个等级,即城-A级和城-B级。

1.0.5城市桥梁设计荷载,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

2.1术语

2.1.1作用结构承受各种荷重和变形所引起力效应的通称。

2.1.2荷载各种车辆、人、雪、风引起的重力,包括永久性、可变性和偶然性三类。

2.1.3永久荷载在设计有效期内,其值不随时间变化,或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可忽略不计的荷

载。

2.1.4可变荷载在设计有效期内,其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与平均值相比不可忽略的荷载,

按其对桥梁结构的影响程度,又可分为基本可变荷载(活载)和其他可变荷载。

2.1.5偶然荷载在设计有效期内,不一定出现,一旦出现,其值将很大且持续时间很短的荷载。

2.1.6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结构达到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时,引起结构的效应等于材料的抗力时作为设计条件的设计方法。

2.1.7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结构在正常工作阶段,裂缝、应力与挠度达到最大功能时的设计方法。2.1.8容许应力设计按各种材料截面达到容许应力时的设计方法。

2.1.9效应结构或构件承受内力和变形的大小。

2.1.10抗力结构或构件材料抵抗外力的能力。

2.1.11桥面铺装桥梁上部结构面板上铺设的防水层与摩损层。

2.1.12行车道板承受行车重力的板式结构。

2.1.13重力密度

物质单位体积的重力。2.1.14车道横向折减系数

多车道桥面在横向车道上,当不同时出现活载时,结构效应应予折减的系数。

2.1.15车道纵向折减系数

在桥梁跨径范围内的车道上,实际出现的各种轻型车并不符合标准车辆的设计

轴重与间距,按标准车计算的结构效应应予折减的系数。

2.1.16设计车道

是指桥面上供单一纵列车辆行驶的条带宽度,按桥梁横断面设计尺寸确定。

3城市桥梁设计荷载

3.1荷载分类

3.1.1城市桥梁设计荷载可分为:永久荷载、可变荷载和偶然荷载三类,荷载类别应采用表3.1.1的规定。

3.1.2主要为承受某种其他可变荷载而设置的构件,计算其所承受的荷载时,应作为基本可变荷载。

3.2荷载组合

3.2.1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可能同时出现的荷载,选择下

列荷载组合:

1组合Ⅰ:一种或几种基本可变荷载与一种或几种永久荷载相组合;

2组合Ⅱ:一种或几种基本可变荷载和一种或几种永久荷载叠加后与一种或几种其他可变荷载相组合;

当设计弯桥并采用离心力与制动力组合时,制动力应按70%计算;

3组合Ⅲ:一种或几种基本可变荷载和一种或几种永久荷载叠加后与偶然荷载中的船只或漂流物撞击力相组合;

4组合Ⅳ:桥梁在进行施工阶段的验算时,根据可能出现的结构重力、脚手架、材料机具、人群、风力以及拱桥的单向推力等施工荷载进行组合;

当桥梁构件在施工吊装时或运输时所产生的冲击力,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和设计经验,计入构件的动力系数;

5组合Ⅴ:结构重力、预加力、土重及土侧压力,其中的一种或几种与地震力相组合。

3.2.2不同时参与组合的其他可变荷载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3.2.3当桥梁采用承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根据不同的荷载组合,采用不同的荷载分项系数,分别验算变形、裂缝宽度、施工阶段的应力及预应力状态,其荷载组合及荷载安全系数的采用,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J023)的有关规定。

3.2.4对钢木结构构件仍按容许应力进行设计,其荷载组合、材料容许应力取值,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钢结构及木结构设计规范》(JTJ025)执行。

3.3永久荷载

3.3.1结构物重力及桥面铺装、附属设备等外加重力均属结构重力密度,当缺乏实际资料时,常用材料重力密度可按表3.3.1选用。

3.3.2在结构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预加应力应作为永久荷载计算其效应,并应计入相应阶段的预应力损失,但不计由于偏心距增大引起的附加内力;在结构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预加应力不作为荷载,但应将预应力钢筋作为结构抗力的一部分。

3.3.3土的重力及土侧压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动土压力与静土压力的计算,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J021)附录一、二执行。土的重力密度和内摩擦角,应根据调查或试验确定。当无实

际资料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J024)附录二执行。

2填土的重力对涵洞的竖向和水平压力强度,可按下式计算:

3承受土侧压力的柱式墩台,其柱上的土压力计算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3.4外部超静定的混凝土结构及联合梁桥等应计入混凝土的收缩及徐变影响。并应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J021)和《公路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混凝土桥涵设计规范》(JTJ023)附录四的方法计算。

3.3.5当超静定结构计入由于地基压缩等引起的支座长期变位影响时,应根据最终位移量按弹性理论计算构件截面的附加内力

3.3.6水的浮力应按下列情况进行计算:

1位于透水性地基上的桥梁墩台,当验算稳定时,其浮力应采用设计水位计算;当验算地基应力时,可仅按低水位时计算浮力,也可不计算水的浮力。

2基础嵌入不透水性地基的桥梁墩台,可不计算水的浮力。

3作用在桩基承台底面的浮力,应按全部底面积计算。但桩嵌入岩层并灌注混凝土者,在计算承台底面浮力时,应扣除桩的截面面积。

3.4偶然荷载

3.4.1城市桥梁的抗震力应以桥梁所在城市的基本烈度进行设防。地震力的计算和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的有关规定。

3.4.2处于通航河流或有漂流物河流中的桥梁墩台应计入船只或漂流物的撞击力。当无实测资料时,撞击力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J021)进行计算。

4城市桥梁设计可变荷载

4.1基本可变荷载

4.1.1汽车荷载等级可划分为:城-A级汽车荷载和城-B级汽车荷载两个等级。

4.1.2汽车荷载可分为车辆荷载和车道荷载。桥梁的横隔梁、行车道板、

桥台或挡土墙后土压力的计算应采用车辆荷载。桥梁的主梁、主拱和主桁架等的计算应采用车道荷载。当桥面车行道内有轻轨车辆混合运行时,尚应按有关轻轨

荷载规定进行验算,并取其最不利者进行设计。当进行桥梁结构计算时不得将

车辆荷载和车道荷载的作用叠加。

4 . 1 . 3城-A级车辆荷载和城-B级车辆荷载的标准载重汽车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城—A级标准载重汽车应采用五轴式货车加载,总重7 OOkN,前后轴距

为18. 0 m,行车限界横向宽度为3 . 0 m (图4. 1.3/1) ;

2城—E级标准载重汽车应采用三轴式货车加载,总重3 OOkN,前后轴距

为4 . 8 m ,行车限界横向宽度为3 . 0 m (图4. 1 . 3/2) ;

3城-A级和城-E级标准载重汽车的横断面尺寸相同,其横桥向布置应符合

图4 . 1 . 3/3的规定。

4 . 1 . 4城-A级车道荷载和城-E级车道荷载应按均布荷载加一个集中荷

载计算。均布荷载和集中荷载的标准值应按桥梁的跨径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跨径为2?2 OnI时

4 . 1 . 6当设计车道数目大于2时,应计入车道的横向折减系数,车道横向

折减系数可按表4. 1 . 6采用。加载车道位置应选在结构能产生最不利的荷载效

应之处。车道的纵向折减不予考虑。

4.1.7汽车荷载冲击力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桥、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桥,混凝土桥和砖石拱桥等的上部构造以及钢支座、橡胶支座或钢筋混凝土柱式墩台,应计算汽车荷载的冲击力。

2填料厚度(包括路面厚度)等于或大于0.50m的拱桥、涵洞以及重力式墩台可不计汽车荷载冲击力。

3汽车荷载的冲击力为汽车荷载乘以冲击系数μ。

4汽车荷载的冲击系数μ,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4.1.8离心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城市桥梁弯桥的曲率半径R≤250m时,应计算行车离心力作用;离心力的大小应为车辆荷载(不计冲击力)乘以离心力系数C,离心力系数可按下式计算:

2当计算多车道离心力时,应按本标准第4.1.6条进行折减。

3离心力的作用点应定在桥面上方1.2m处;为计算简便也可将作用点移到桥面处,但不计由此而引起的力矩。

4.1.9人群荷载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桥梁的人群荷载:

1)人行道板(局部构件)的人群荷载应按5kPa的均布荷载或1.5k

N的竖向集中力分别计算,并作用在一块构件上,取其不利者。

(2)梁、桁架、拱及其他大跨结构的人群荷载w。可按下列公式计算,且w值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2.4kPa。

2专用人行桥的人群荷载:

(1)人行道板(局部构件)的人群荷载应按5kPa的均布荷载或1.5k

N的竖向集中力分别计算,并作用在一块构件上,取其不利者;

(2)梁、桁、拱及其他大跨结构的人群荷载w,可按下列公式计算,且ω值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2.4kPa。

3安全道上设计活载应按2kPa的均布荷载或1.2kN的竖向集中力分别计算,并作用在短跨小构件上,取其不利者。当计算与安全道相连构件时,在计入车辆荷载或人群荷载后,可不计安全道上的活载。

4计算桥上人行道栏杆时,作用在栏杆扶手上的活载:竖向荷载采用1.2k

N炖m;水平向外荷载采用1.0kN/ m。两者应分别考虑,不得同时作用。

作用在栏杆立柱柱顶的水平推力应为1.0kN/ m。防撞栏杆应采用80kN横向集中力进行验算。作用点应在防撞栏杆板的中心。

4.1.10土侧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车荷载在桥台或挡土墙后填土的破坏棱体上引起的土侧压力,应采用车辆荷载计算,并应按下式换算成等代均布土层厚度:

2桥台的计算宽度或挡土墙的计算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桥台的计算宽度应为桥台的横桥向全部宽度;

(2)挡土墙的计算长度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取用;

a.按城-A级车辆荷载设计时,采用标准载重汽车的扩散长度,但不超过25m;

b.按城-B级车辆荷载设计时,采用标准载重汽车的扩散长度。当挡土墙分段长度在10m及以下时,扩散长度不得超过10m;当挡土墙分段长度在10m以上时,扩散长度不得超过15m。

(3)各级标准载重汽车的扩散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3计算挡土墙时,标准载重汽车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向布置:当采用挡土墙分段长度时,取分段长度内可能布置的车轮;当采用一辆重车的扩散长度时,取一辆重车;

(2)横向布置;破坏棱体长度l0范围内可能布置的车轮,车辆外侧车轮中线距路面(或硬路肩)、或安全带边缘的距离应为0.6m。

4当需要进行平板车荷载验算时,桥梁纵向只按一辆车布载。横向应为破坏棱体长度l0范围内可能布置的车轮,车辆外侧车轮距路面(或硬路肩)、或安全带边缘的距离应为1.0m

4.2其他可变荷载

4.2.1汽车制动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个设计车道的制动力可按下列要求取值:

(1)当采用城-A级汽车荷载设计时,制动力应采用160kN或10%车道荷载,并取两者中的较大值,但不包括冲击力;

(2)当采用城-B级汽车荷载设计时,制动力应采用90kN或10%车道荷载,并取两者中的较大值,但不包括冲击力。

2当计算的加载车道为2条或2条以上时,应以2条车道为准,其制动力不折减。

3制动力纵向作用点在设计车道桥面上方1.2m处,在计算墩台时,可移到支座中心(铰或滚轴中心)或滑动支座、橡胶支座、摆动支座的底座面上;计算刚构桥、拱桥时,可移至桥面,但不计由此引起的竖向力和力矩。

4.2.2风荷载、温度影响力、支座摩阻力、流冰力、流水压力等的计算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J021)执行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CJJ/T85-200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建标[2002]135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 [1993]699号)的要求,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85-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岀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6月3日 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一、总则 1.0.1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 简称为“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 展,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 二、城市绿地分类 2. 0. 1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2. 0. 2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 0. 3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2. 0. 4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绿地分类

三、城市绿地计算原则与方法 3.0.1 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规划人口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3.0.2 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 3.0.3绿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均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3.0.4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Aglm=Ag1/Np (3.0.4-1) 式中Aglm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人);Agl ---------- 公园绿地面积(m2); Np ------ 城市人口数量(人)。 Agm=( Ag1 + Ag2+ Ag3+ Ag4)/Np (3.0.4-2) 式中Agm——人均绿地面积(m2/人);Ag1 --------------- 公园绿地面积(m2); Ag2 ――生产绿地面积(m );Ag3防护绿地面积(m ); Ag4 ------ 附属绿地面积(m2);Np ---- 城市人口数量(人);。 入g=[( Ag1 + Ag2+ Ag3+ Ag4)/Ac] x 100 % (3.0.4-3) 式中入g ---------绿地率(%);Ag1 ----------- 公园绿地面积(m2); Ag2――生产绿地面积(m );Ag3――防护绿地面积(m ); Ag4 ---- 附属绿地面积(m2);Ac ---- 城市的用地面积(m2); 3.0.5 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 3.0.5的格式汇总。 3.0.5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 3.0.5的格式汇总。 表3.0.5 城市绿地统计表 备注: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hm2,现状人口万人; 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hm2,现状人口万人; 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hm2。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20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今天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公告》:《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85-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绿地分类;3.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绿地大类;2.调整公园绿地的中类和小类;3.调整附属绿地中类;4.调整其他绿地的名称并增加中类内容;5.调整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6.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22层,邮政编码:100083)。 本标准主编单位: 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宜兴市规划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徐波郭竹梅刘冬梅赵锋 李金路贾俊李梅丹孙鸿洁 佟跃程鹏李悦何旭 宋洁郭倩梁治宇于一丁 涂胜杰傅徽楠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完整版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 J J/T85-20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今天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公告》:《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T 85-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绿地分类;3.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绿地大类;2.调整公园绿地的中类和小类;3.调整附属绿地中类;4.调整其他绿地的名称并增加中类内容;5.调整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6.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

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22层,邮政编码:100083)。 本标准主编单位: 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宜兴市规划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徐波郭竹梅刘冬梅赵锋 李金路贾俊李梅丹 孙鸿洁 佟跃程鹏李悦何旭 宋洁郭倩梁治宇于一丁 涂胜杰傅徽楠 本标准主要审査人员: 张树林王磐岩张菁朱祥明 张晓军路林丘荣吴雪萍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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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T85-200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建标[2002]135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3]699号)的要求,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85-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6月3日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一、总则 1.0.1 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 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 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 定。 二、城市绿地分类 2.0.1 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2.0.2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3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2.0.4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绿地分类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及范围 备注 大 类 中 类 小类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 11 综合公园 内容丰富,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 G 111 全市性公园 为全市居民服务,活动内容丰富、设施完善的绿地 G 112 区域性公园 为市区内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 G 12 社区公园 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不包括居住组团绿地。 G 121 居住区公园 服务于一个居住区的居民,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 服务半径:0.5-1.0km 。 G 122 小区游园 为一个居住小区的居民服务、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 服务半径:0.3-0.5km 。 G 13 专类公园 具有特定内容及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 G 131 儿童公园 单独设置,为少年儿童提供游戏及开展科普、文体活动,有安全、完善设施的绿地。 G 132 动物园 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移地保护野生动物,供观赏、普及科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和动物繁育, 并具有良好设施的绿地。 G 133 植物园 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并供观赏、游憩及开展生产资料活动的绿地。 G 134 历史名园 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体现传统造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02年9月1日执行)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02年9月1日执行) CJJ/T85—2002 1 总则 1.0.1 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城市绿地分类 2.0.1 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2.0.2 绿地分类应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3 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2.0.4 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绿地分类 类别代码类别 名称内容与范围备注 大类中类小类 G1 公园 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11 综合 公园内容丰富,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 G111 全市性公园为全市民服务,活动内容丰富、设施完善的绿地 G112 区域性公园为市区内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

G12 社区 公园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不包括居住组团绿地 G121 居住区公园服务于一个居住区的居民,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服务半径:0.5~1.0km G122 小区 游园为一个居住小区的居民服务、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服务半径: 0.3~0.5km G13 专类 公园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 G131 儿童 公园单独设置,为少年儿童提供游戏及开展科普、文体活动,有安全、完善设施的绿地 G132 动物园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移地保护野生动物,供观赏、普及科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和动物繁育,并具有良好设施的绿地 G133 植物园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并供观赏、游憩及开展科普活动的绿地 G134 历史 名园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体现传统造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 G135 风景名胜公园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 G136 游乐公园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单独设置,生态环境较好的绿地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 G137 其他专类公园除以上各种专类公园外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绿地。包括雕塑园、盆景园、体育公园、纪念性公园等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 G14 带状 公园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绿地 G15 街旁 绿地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 G2 生产 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今天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公告》:《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85-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绿地分类;3.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绿地大类;2.调整公园绿地的中类和小类;3.调整附属绿地中类;4.调整其他绿地的名称并增加中类内容;5.调整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6.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22层,邮政编码:100083)。 本标准主编单位: 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宜兴市规划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徐波郭竹梅刘冬梅赵锋李金路贾俊李梅丹孙鸿洁佟跃程鹏李悦何旭宋洁郭倩梁治宇于一丁 涂胜杰傅徽楠 本标准主要审査人员:张树林王磐岩张菁朱祥明 张晓军路林丘荣吴雪萍赵鹏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3]699号)的要求,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85-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6月3日 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一、总则 1.0.1 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城市绿地分类 2.0.1 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2.0.2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3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2.0.4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绿地分类

三、城市绿地计算原则与方法 3.0.1 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规划人口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3.0.2 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 3.0.3 绿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均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3.0.4 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Aglm=Ag1/Np (3.0.4-1) 式中Aglm——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 Agl——公园绿地面积(㎡);Np——城市人口数量(人)。 Agm=( Ag1+Ag2+Ag3+Ag4)/Np (3.0.4-2) 式中Agm——人均绿地面积(㎡/人); Ag1——公园绿地面积(㎡); Ag2——生产绿地面积(㎡); Ag3——防护绿地面积(㎡); Ag4——附属绿地面积(㎡); Np——城市人口数量(人);。 λg=[( Ag1+Ag2+Ag3+Ag4)/Ac]×100% (3.0.4-3) 式中λg——绿地率(%); Ag1——公园绿地面积(㎡); Ag2——生产绿地面积(㎡);Ag3——防护绿地面积(㎡); Ag4——附属绿地面积(㎡);Ac——城市的用地面积(㎡); 3.0.5 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3.0.5的格式汇总。 3.0.5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3.0.5的格式汇总。 表3.0.5 城市绿地统计表 备注: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 hm2,现状人口万人; 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 hm2,现状人口万人; 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 hm2。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17(完整资料).doc

此文档下载后即可编辑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今天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公告》:《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85-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绿地分类;3.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绿地大类;2.调整公园绿地的中类和小类;3.调整附属绿地中类;4.调整其他绿地的名称并增加中类内容;5.调整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6.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22层,邮政编码:100083)。 本标准主编单位: 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宜兴市规划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徐波郭竹梅刘冬梅赵锋 李金路贾俊李梅丹孙鸿洁 佟跃程鹏李悦何旭 宋洁郭倩梁治宇于一丁 涂胜杰傅徽楠 本标准主要审査人员: 张树林王磐岩张菁朱祥明 张晓军路林丘荣吴雪萍 赵鹏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CJJ/T85-2002 J185-2002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2]135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3]699号)的要求,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85-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6月3日

1 总则 1.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 制、审批、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3.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 的规定。 2 城市绿地分类 2.0.1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2.0.2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3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2.0.4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绿地分类

3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3.0.1就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规划人口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3.0.2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 3.0.3绿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均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 3.0.4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A glm = A g1 / N P (3.0.4-1) 式中A glm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 /人); A gl 公园绿地面积(m2);

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一、总则 1.0.1 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城市绿地分类 2.0.1 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2.0.2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3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2.0.4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绿地分类

三、城市绿地计算原则与方法 3.0.1 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规划人口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3.0.2 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

3.0.3 绿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均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3.0.4 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Aglm=Ag1/Np (3.0.4-1) 式中Aglm——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 Agl——公园绿地面积(㎡);Np——城市人口数量(人)。 Agm=( Ag1+Ag2+Ag3+Ag4)/Np (3.0.4-2) 式中Agm——人均绿地面积(㎡/人); Ag1——公园绿地面积(㎡); Ag2——生产绿地面积(㎡);Ag3——防护绿地面积(㎡); Ag4——附属绿地面积(㎡); Np——城市人口数量(人);。 λg=[( Ag1+Ag2+Ag3+Ag4)/Ac]×100%(3.0.4-3) 式中λg——绿地率(%);Ag1——公园绿地面积(㎡); Ag2——生产绿地面积(㎡);Ag3——防护绿地面积(㎡); Ag4——附属绿地面积(㎡);Ac——城市的用地面积(㎡); 3.0.5 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3.0.5的格式汇总。 3.0.5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3.0.5的格式汇总。 表3.0.5 城市绿地统计表 备注: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 hm2,现状人口万人; 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 hm2,现状人口万人; 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 hm2。 本标准用词说明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1 总则 1.0.1 本标准所称城市绿地(以下简称“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二是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这个概念建立在充分认识绿地生态功能、使用功能和美化功能,城市发展与环境建设互动关系的基础上,是对绿地的一种广义的理解,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绿地建设的重要性已为人们所认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绿地分类标准,所以各个城市的绿地分类差别较大,有些即使是同类绿地,名称相同,但其内涵和统计口径也不尽相同。绿地分类及统计口径的不规范,导致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缺少协调关系,使城市之间的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缺乏可比性,直接影响到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影响到绿地的建设与管理。从绿地建设实践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来看,迫切需要制订全国统一的绿地分类标准。 编制本标准的目的在于总结建国以来绿地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参考和学习国外先进方法,建立符合我 鞘薪ㄉ杼氐愕穆痰胤掷啵 酝骋蝗 穆痰胤掷嗪屯臣瓶诰叮 岣呗痰叵低彻婊 嘀啤⑸笈 目蒲 裕 岣呗痰乇;ぁ⒔ㄉ韬凸芾硭 剑 惺蹈纳瞥鞘猩 肪常 俳 鞘械目沙中 ⒄埂?BR>1.0。2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1)绿地规划与设计的编制与审批;(2)绿地的建设与管理;(3)绿地的统计等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本标准所称城市包括直辖市、市、镇。将建制镇作为本标准的适用对象,是考虑到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城镇的发展较为迅速,其环境问题亦日益突出,注重城镇的绿地保护与建设,将有利于城镇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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