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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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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

2013-03-20 08:5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组

近十年以来,我院先后审理了“芦荟案”、“平谷大桃”、“碧溪广场”、“新得力”、“中盛怡和”、“亿霖木业”、“伦敦金交易”、“蒙京华”、“三河墓地”等118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这些案件不仅直接损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且引发诸多不安定因素,成为危害首都和谐稳定的因素之一。为进一步准确揭示此类犯罪发生、发展的内在规律,我院集中开展了专题调研,以期为更有效地打击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危害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2}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为对象,以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为后果,以变化多端的作案手法为特征,给群众财产安全、经济运行安全、社会稳定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的经济犯罪。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为“四个相对集中”

首先是涉案金额巨大,大案要案相对集中。平均个案犯罪金额超过4148万元,涉案金额最大的“亿霖木业”案,为16.8亿元。包含了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3件,如“亿霖木业”、“奶牛银行”案等。“黑洞”效应和“滚雪球”效应明显,随着犯罪的持续,卷入的人数和资金如雪球般越滚越大。

其次是涉及领域广泛,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犯罪遍及证券投资、房地产、车辆租赁、网络电信、户籍公证、环保福利、网络电信、劳务输出、入学就业等众多行业领域,主要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5种犯罪为基本类型。

再次是受害人员众多,维稳压力相对集中。受害人总数达到94621人,个案平均超过800人。其中,人数最多的“亿霖木业”案,受害人达2.3万余人。受害群体不仅与犯罪领域、犯罪类型直接相关,{3}而且受害群体以退休老年人、中年妇女等人员居多,同时受害群体串联聚集效应在放大。

最后是疑难争议交集,办案难点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是用“合法外衣”与违法犯罪相衬托、真实项目与虚假承诺相交织、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相混合的方式,不仅增加了投资者等受害人甄别的难度,也造成了打击处理中的“六难”,即取证难、定性难、查处难、追赃难、协作难、案了难。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四大危害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当前一些经济政策不完善、制度不严密、管理不严格、监管不到位等漏洞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不断增多,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显得尤为突出,不仅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而且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直接。

一是受害人经济损失巨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最直接、最主要的危害后果就是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对每个受害人而言,可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绝对数值并不太大,但考虑到这些受害人本

身的经济状况,尤其是对于老年人、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等,这些数目不大的损失往往是其今后用于生活、养老、治病等方面的一生积蓄,对受害人及其家人生活的影响将十分巨大。

二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直接危害之一,也是最大的危害,就是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局面。包括三个层面:其一,对受害人家庭的影响。部分受害人“投资”并未征得家人同意,若不能收回,势必影响家人关系,严重者可致家庭破裂。其二,受害人之间的影响。部分受害人的加入系是其他受害人引荐,“投资”一旦受损极可能将责任归于引荐者,给原本和谐的社会关系蒙上阴影。其三,对社会的影响。由于受害人众多,造成的损失对生活影响颇大,一些受害人因不满而群体上访,有的甚至演变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

三是波及社会经济安全。与直接侵害个体的刑事案件相比较,集资诈骗、非法吸存、传销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触及的经济领域更广,涉及的流动资金更多,危及的经济安全更深。{4}相对于犯罪金额而言,涉案资金的数额更为庞大、流动更为频繁,对金融安全构成了威胁。如“伦敦金交易”案中,被告人通过非法网络平台,开展非法期货交易金额高达771亿余元,是犯罪金额8000万元的几百倍。

四是社会信用体系受创。深层次危害之一就是对正在重塑中的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政府公信不失为一种打击。其一,部分机构受蒙蔽为不法分子的行为提供帮助,出面为不法行为宣传助势,有的甚至以单位名义参与其中,虽本意为发展本地经济或为群众谋取福利,但无意中被不法分子利用。{5}其二,办案单位间的不协调,由于办案人员的行为或言论不当而引起受害人猜疑。其三,刑民商交叉处理较为普遍,诉讼进展不一带来裁判不统一。如“碧溪广场”案刑事判决生效后,相关法院又陆续撤销已作出的1000

多件民事判决,不仅耗费司法资源,而且有损司法公信。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典型形式及特征

直接考察犯罪手段的外在表现形式,是掌握涉众型经济犯罪发展演化的途径之一。

(一)当前典型形式主要集中体现为五类

第一类是高收益理财类。在改革开放不断发展和深入的新形势下,近年来为扩大内需,国家政策鼓励消费和投资,犯罪嫌疑人利用此契机,以高利率或者高回报为诱饵,采取虚假承诺方式骗取钱财。一是保本借款式高息理财。如纪明荣诈骗案,虚构与他人共同经营中央空调生意、经销家用电器需要资金等事实,以给付高额利息(3个月16%)为诱饵,采用借款方式,骗取数十名受害人的1500余万元。二是零风险式投资。如田成志集资诈骗案,以与他人合作经营为名,采取编造虚假合作项目,并签订合作经营合同书等方法,以投资零风险及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82名受害人的830余万元。三是合作经营式投资回报。如常卫东集资诈骗案,明知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且投资能力不足,以合作经营药品代理销售并许诺年息高额回报为诱饵,先后骗取725万余元。四是出租经营式租金收益。如谷庆合同诈骗案,在互联网上发布租车信息,以私人用车为名,承诺支付高额租赁费,先后骗租32人的轿车48辆,然后再将轿车抵押借款,承诺支付高息,再度骗取40人的435万余元。五是以小搏大式短期投资。如钮庆生集资诈骗案,以在河北怀来经营葡萄园及建葡萄酒厂项目等为名,以承诺每日返息2.5%、5日结息作为回报等高额利息为诱饵,采取先行返息、履行小额合同义务的方式骗取钱财。

第二类是概念化炒作类。利用新的经济概念和经济模式的专业性,偷换概念,编造一些貌似合法的专业经济术语形成新的犯罪模式。一是以即将在国内或海外上市、届时可获得成倍投资收益为名,非法公开销售原始股。如陈威华非法经营案,谎称与北京佳美口腔医院连锁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称相仿的佳美口腔控股有限公司境外上市,使用伪造的佳美口腔控股公司的股权证,诱骗他人购买原始股。二是以养殖、

种植、合作造林等为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如“奶牛银行案”,被告人陈连君等人策划了所谓理财产品“荷斯坦A计划”,即以蒙京华公司为销售主体,以每单位2.5万元的价格出售奶牛,与购牛客户签订买卖合同、养殖租赁合同,承诺给付租金、期满后保本回购。三是投资商铺、展位经营权等为名目的购后返租。如“碧溪广场”案,犯罪分子将碧溪家居广场楼层进行网格式等份划分,采取委托经营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出售附租约的产权式商铺,非法吸收资金7亿余元。四是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如姜占臣非法经营案,以香港亿盟国际公司代理商的名义,采用“消费创富”、“卖二赠一、循环返利”的网络营销模式,通过签协议书认购商品,发展购物人员加盟入会,以上线会员发展下线会员滚动促销进行非法经营活动。五是以专卖、代理、加盟为名进行的传销,以及网络传销。如曾森火合同诈骗案,被告人以经营咖啡连锁店、招募连锁经营加盟商为名,采用签订加盟合约书、收取加盟费的手段骗取钱财,骗取数十名受害人的加盟费240万元。六是通过非法网络平台,采用集中交易的方式,开展期货交易。如卢樱非法经营案,利用伦亚领先公司的名义,通过非法网络平台,采取了保证金、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双向交易、对冲交易等交易机制,招揽社会公众客户,擅自开展无实物交割的黄金标准化合约交易。

第三类是公益筹资类。犯罪分子利用当前社会正着力发展养老、医疗等关系国计民生事业的契机,虚构或利用各种福利组织、公益机构甚至国家机关名义,以筹措发展基金、缴纳基本费用、查处违法行为等名义,骗取社会公众。一是筹建行政机关类。谎称要设立行政事业单位,如章宁泉合同诈骗案,虚构“中国天平调查员管理局”将设立各地分支机构、办事处,以招收地方调查员、享受公务员待遇为诱饵骗取受害人。二是支持公益事业类。如张田集资诈骗案,以“世界和平慈善基金总会”名义,谎称召开“世界和谐博爱大会”由世界各国政府、世界500强企业建设“敬老都”等养老机构,以捐助爱心款、发展爱心大使等为名骗取钱财。三是生活设施类。宣称要增设用水、健身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先行收取材料费、初装费等圈钱骗取。如高峰诈骗案,采取散发安装直饮水管道通知,以收取“预存水费”、“水费账户保证金”为名,骗取2800余户居民钱财。四是电信诈骗类。借助电话、手机通讯手段,假以银行卡欠款、手机欠费、亲人住院交费、诉讼强制扣划等名义,大肆盗取个人信息后骗取钱财。如黄明章等诈骗案中,犯罪分子假冒电信局职员,虚构事主信息被盗用、名下电话欠费等事实,骗取受害人。

第四类招牌式引资类。借助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招牌,假以政策倾向、扶持发展的方式,利用地方政府或者企业急于招商引资的心理,实施经济犯罪。一是招商引资类。如黄德科集资诈骗案,犯罪分子打着“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带动一方群众致富”旗号,以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扶贫办”名义,“大张旗鼓”地带领数十名受害人实地考察贵州遵义地区,最终以开发杜仲项目为名骗取500余人款项。二是融资评估类。如郑奎瑜合同诈骗案,谎称联工发国际投资公司是联合国驻华机构,即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中国投资促进办事处的战略合作伙伴,对公司企业项目评估后可引来外商投资为诱饵,以评估费名义骗取。三是咨询中介类。如陈慧根合同诈骗案,以东方舵手信息咨询公司名义,谎称能帮助事主成功介绍加工、融资业务,以收取会员费、信息咨询服务费、编辑费、业务担保费、接单费为名行骗。

第五类是关系型幌子类。属于经久不衰的传统作案手法,犯罪分子谎称具有特殊身份,掌握特殊关系,拥有特殊渠道,能为受害人解决入学、就业、购房、户口、社保等困难和问题。一是优惠买房类。如王媞诈骗案,编造虚假身份,虚构能买到低于市场价格商品房的事实,在北京市公园大道等小区租赁多套房屋后冒充待售,骗取33名购房人的6000万元。二是入学就业类。如步玉程诈骗案,谎称能够以少数民族特招生等名义办理学生到北京工商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就读事宜,骗取33名受害人的560余万元。三是户籍社保类。如王雪娇等诈骗案,谎称能够办理一次性买断工龄等形式的社会保险手续,通过发放伪造的退休证等方法,先后诈骗390余名受害人的2700余万元。四是超值消费类。如吕丽莉合同诈骗案,冒用北京新华国际旅游公司出境中心的名义,虚构能够组织“低团费”、“零团费”出国旅游的事实,骗取110余名受害人的783万余元。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六大特点

一是骗局紧随市场热点,呈现合法投资外衣。犯罪分子精心设立各种骗局,利用新生事物,结合市

场热点,以新的投资模式、新的经济概念、新的市场招牌诱骗投资人。

二是犯罪活动升级迅速,采取职业化运作。从发展演变过程看,涉众型经济犯罪在近十年间实现了“三级跳”,已从较为单一的非法传销活动,由以非法吸存、集资为主的诈骗类涉众型经济犯罪,过渡到多元化涉众型经济犯罪阶段。

三是犯罪组织结构严密,呈现传销式、家族式特点。上下线利益关系紧密依附,犯罪组织结构严密。特殊的亲情关系既巩固了犯罪组织结构,又易形成案发后的“攻守同盟”,给查处打击治理工作带来障碍。

四是现代手段立体包装,公开化、网络化明显。一改传统的偷偷摸摸形象,大张旗鼓宣传,藉此夸

大经营规模、盈利前景,已成为典型。同时涉众型经济犯罪纷纷触网,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实施。

五是侵害目标的针对性强,受害群体多元化。涉众型经济犯罪侵害目标针对性强,对于不同领域的

不同类型犯罪,预先圈定受骗人群,导致受害人呈现出群体化、多元化等新特点。

六是跨区域作案高发,出现境外跨国联合犯罪动向。部分犯罪人利用境内外经济发展程度差别、法

律制度的不同、地域跨度大等因素,跨境联合犯罪趋势明显,境外新型犯罪被不断“嫁接移植”引进。{6}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高发的四大诱因

犯罪原因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每一种犯罪的产生都有其在那个时期所特定的深刻的社会、经济

层面的原因,涉众型经济犯罪也不例外。{7}我们综合分析犯罪现象原因、犯罪类型原因尤其是个案犯罪

原因,认为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高发,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

一是民众投资需求扩大、金融制度供给不足、投资渠道相对狭窄的矛盾,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高

发的经济诱因。一方面是社会闲散资金、民间资本相对充足,另一方面是传统投资渠道的分流能力下降,造成资本与投资的相对落差。{8}部分群众急于投资,对犯罪分子虚构的高额回报项目,完全消除了防范

意识,最终导致纠纷不断、损失惨重。{9}

二是投资者理性投资意识的欠缺和市场诚信的缺失,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多发的社会因素。经济

的高速发展与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心理等结构要素之间未能得到协调发展,社会财富的积累、公众投资的乱象、市场诚信的缺失等社会结构要素的失衡,不仅造成盲目投资、不当投资占多数,而且投资经验远远不足,在投资项目的选择、投资风险的规避、投资项目的监督等方面缺乏理性投资意识,为犯罪者实施犯罪提供了可趁之机。

三是管理机制失调和预警机制失灵,是导致涉众型经济犯罪预防防范不力的关键因素。在经济转轨

和社会转型期间,旧的体制已被打破,新的体制尚未完全形成。{10}不仅存在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法律适用盲区,而且存在审批把关不严、对失范行为疏于防范、跟踪监管机制滞后、网络监控不及时、媒体对于各类投资广告怠于审核等现象。

四是协作机制不完善,司法对接不畅通是造成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击惩治相对滞后的机制原因。在打

防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中,虽然公、检、法等司法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建立了有关工作机制,但围绕综合治理的整体布局,仍亟待形成运行高效、协调到位的工作机制。尤其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上,行政执法机关主动配合上仍须进一步加强。

四、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暴露出三类警示

在动态、多元的社会条件下,社会管理工作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管理的粗放、零散、被动等难题也进一步暴露和显现。

警示问题一:行政机关有失职渎职行为

第一,客观上提供便利,如黄得科等集资诈骗案中,不仅成功租赁某机关办公场所,而且冒称行政官员接待前来考察的投资者,营造实力雄厚、正规经营的假象。{11}

第二,间接帮助犯罪,行政失职为犯罪行为所吸收。如上述黄得科等集资诈骗案中,犯罪分子先行骗取来京招商引资的某县政府人员信任,随后与政府签订开发杜仲协议,县政府、市计划委、市林业局等单位“一路绿灯”批准立项。

第三,严重失职渎职,审批权限存在滥用现象,甚至徇私舞弊、违规审批。如“亿霖木业”案中,某市林业局向亿霖公司提供800本空白林权证,由亿霖公司自行填写制作,尤其是明知林地超售情况下索要亿霖公司3万元复查费,然后不了了之。

第四,行政执法不严,未及时查处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如“平谷大桃”非法集资案中,其间某区公安分局曾会同工商、审计等部门联合调查,查明涉嫌非法吸存公众存款6000万元的情况下未严格执法,造成了犯罪和损失的扩大化。

第五,徇私枉法犯罪。如“亿霖木业”案查处中暴露出某市林业局副局长任某受贿44万元的事实。任某通过召开会议、打招呼等方式,要求各区县林业局全力支持亿霖公司收购林地,事后收受贿赂44万余元。

警示问题二:媒体等机构的社会责任缺失

首先,媒体社会责任缺失。实践中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甚至连同广告主在内“三位一体”,无法形成有效监督制约,导致虚假广告屡禁不止。

其次,名人明星的社会责任。“代言门”就从一个侧面折射出某些名人的诚信丧失、道德滑坡。社会道德风尚的建设人人有责,名人作为公众人物应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

最后,中介机构一味讲求经济利益,暴露出房产中介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社会责任问题。

警示问题三:司法办案机关的协调处理问题

其一,受害人接访处理问题。如“碧溪广场”案中,围绕主犯王宝平,受害人就分成“倒王派”、“保王派”。前期疏导解释不够,导致受害群体对立情绪持续发酵。

其二,司法办案不同步、不协调难题。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刑民交叉问题、补充起诉等相关程序处理难题。

其三,追赃“老大难”问题。118件案共追赃87383万元,总追赃率不足18%。其中37%的案件追偿率低于5%,70%的案件追偿率低于20%,仅有5%的案件追偿率超过50%。{12}

其四,政府补偿问题。在攀比性信访严重的状况下,“政府埋单式”解决可能会成为示范,助长一些受害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心理预期。{13}

五、治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治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核心内容包括预防、控制和打击,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总体思路,逐步建立完善一体化防范、全程化预警、流程化处置、多元化治理的工作格局。

(一)治理涉众型经济犯罪必须坚持的四项原则

一是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综合治理原则。建立党委、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各司其职、共同防控、一体治理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二是坚持案件办理和维护稳定同步推进原则。树立办案要服从、服务于大局的理念,坚持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体要求。

三是坚持追赃最大化和损失最小化的原则。一方面要严厉打击犯罪,另一方面也要积极为受害群众挽回经济损失。

四是坚持综合发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职能优势原则。公、检、法在刑事司法处理中,通过专案办理、联席会议、提前介入等机制,丰富案件处理的协调统一机制。

(二)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基本经验

一是始终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执法理念。处理好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关系,既要考虑如何减少社会负面影响,降低社会危害性,又要顾及打击犯罪后所产生的社会效果。

二是始终坚持执法为民与执法必严相结合。做到重点问题不含糊,原则问题不退让,案件定性上需要坚持原则严格依法认定。

三是始终正确把握打击的最佳时机。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介入打击的时机选择,直接关系到案件最终处理的效果。具体要做到介入处理时间要早、从介入到处理要快、扣押登记财产要及时。

四是始终坚持一体化审判工作格局。强化树立审执相承、审执兼顾的意识,形成“立审执”兼顾格局。

(三)完善涉众型经济犯罪治理策略的对策建议

一是双管齐下,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金融机构应该考虑针对不同的人群需求,以及不同的资金量而量身定制适宜的理财产品。适时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从民间融资的风险机制、利率管理等方面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对推向市场的一些新兴行业(如托管造林业)进行规范化管理,使之成为一种真正的投资渠道。

二是加强监管,健全完善投资主体的有效监督途径。政府各职能监管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提升综合监管能力,为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在加强市场外部监督的基础上,要加强投资主体的内部监督。

三是严格执法,健全严格的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加强对执法者经济法律和金融知识的培训,提高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识别能力和执法能力。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企业投资能力、相关资质要严格审核,慎发批复性文件。{14}

四是创新和加强社会管理,改变社会管理相对落后局面。健全人口动态服务管理机制,深化“以业控人、以房管人、以证管人”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模式。推动加强公司企业社会责任的承担与履行,要从立法上树立企业社会责任理念。{15}强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法律职业共同体责任。{16}

五是加强自我防范,理性对待投资,增强甄别能力。强化理性投资意识,做一个真正意义上合格的投资者。各类新型金融、投资、理财产品推出时,切实做好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

(四)有效治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具体措施

一是建立完善宣传预防工作机制,解决早提醒、早教育、早引导,将防线纳入社会公众之中防范得早的问题。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加强典型案例宣传,积极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通过喜闻乐见的通俗方式,深刻揭露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的特点、表现形式和惯用手法,促使民众增强识别和判断能力。

二是建立完善情报信息工作机制,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预警得快的问题。不仅要建立全国性联网资料信息库,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而且要着力发挥信息情报优势作用,做好基础性情报的收集和分析。围绕重点区域,加强收集成因信息;围绕重点群体,收集掌握动态信息;围绕敏感时期,收集反馈维稳信息。

三是建立完善专业化的破案打击机制,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打击得准的问题。针对涉众型犯罪案件的特点,公检法机关有必要组建专业化的办案小组,把打击重点放在案值巨大、损失严重、影响恶劣的非法吸存、集资诈骗、非法传销、合同诈骗等大要案上。

四是建立长效化的追赃机制,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追得到赃”的问题。坚持“人赃并重”的原则,通过建立预审时财产申报与登记、财产举报奖励、长期化追赃、涉案财产公开处置等机制,运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积极追赃,尽可能地防止涉案财产流失,保障追赃的效益最大化。

五是建立完善联动式司法办案协调机制,解决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刑事司法处理刑罚得严的问题。正确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促进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正确理解法律、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的精神,正确把握从严与从宽的民意基础和社会效果,达到遏制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综治效果。

六是建立完善预防处置危机工作机制,解决因涉众型经济犯罪引发群体性事件控制得住的问题。建立信息主动公开制度,定期将案件办理进程等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完善告权工作规范以保障知情权,可借鉴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的公告告知制度。加强受害人沟通安抚工作,建立受害人对话机制,探索受害人诉讼代表人制度。

【注释】

{1}本调研报告统计对象的范围:一是仅限于一审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不包括二审案件;二是犯罪类型主要包括刑法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部分罪名,抢劫、抢夺、盗窃不在统计范围内;三是此次涉众受害人数统计范围限于6人以上。

{2}2006年11月23日公安部召开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时任经济犯罪侦察局副局长的高峰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强调,“是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参见于呐洋:“认清四大特点警惕五类犯罪”,载《法制日报》2006年11月24日第2版。

{3}随机抽取4件案件对480名被害人做了统计分析。4件案件具体为:(2006)二中刑初字第2288号赵欣合同诈骗案,有169名被害人;(2009)二中刑初字第202号杨志国合同诈骗案,有61名被害人;(2009)二中刑初字第521号唐敏合同诈骗、诈骗案,有220名被害人;(2011)二中刑初字第743号黄明章诈骗案,有30名被害人。

{4}仅2011年,海南“1·23”、重庆“3·25”、四川“4·21”等地下钱庄案,涉案金额高达上千亿元。参见席志刚:“上海特大地下钱庄案揭秘”,载《凤凰周刊》2012年第22期。

{5}实践中已暴露出深挖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背后渎职犯罪难的问题,参见孙雪丽:“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透析”,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9期。

{6}限于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已经远远滞后于现实的犯罪现状,但是调研中仍发现,域外一些新型犯罪的方式与手段,尤其是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新的犯罪现象,正逐步加快在内地浮现的步伐。这是打击预防中加强信息研判的侧重点之一。

{7}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0-361页。

{8}田享华:“民间资金充足但投资渠道单一”,载《第一财经日报》2009年4月3日第15版。

{9}陈东升:“去年全国法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60余万件”,载《法制日报》2012年3月9日第4版。

{10}陈晨:“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载《西北民族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11}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对于“办公”场所的选择趋势,参见杨俊:“涉众型经济犯罪多发高档写字楼”,载《检察日报》2009年11月12日第4版。

{12}有2件在积极追赃、家属退赔情况下追赃率达100%,即2007年审理的曾森火合同诈骗案,以招募经营咖啡连锁店家加盟商为名骗取钱财;2012年审理的方孔岳合同诈骗案,违法搭建购物广场商铺后骗取钱款。有1件案件的补偿率达100%,系因在案房产升值而得到全部补偿,即2008年审理的“碧溪广场”案。

{13}封丽霞:“应纠正地方维稳工作中的异化现象”,载《学习时报》2011年3月7日第5版。

{14}杨娜:“如何规范政府招商引资执法行为”,载《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1期。

{15}2010年11月1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向全球正式发布了首个社会责任国际标准。

{16}参见“北京律协首次发布《北京律师社会责任报告》”,载《中国司法》2011年第2期;“上海发布律师社会责任报告”,载《法制日报》2011年12月16日第1版。

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 1、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间,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下属企业东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35%—60%不等的高额回报,通过在辽宁13个市(县、区)设立的分公司和代办处,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人民币,除用于偿还部分本金及高额利息近22亿元外,有近8亿元被用于挥霍性投资项目、广告宣传、企业庆典、赞助、偿还个人贷款、借给个人或单位使用等。基本作案手法为:先以高额回报诱使群众投资所谓的“养殖蚂蚁”,并由设在当地的分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一个指定的银行账户,投资者将投资款存入该指定账户后,与该分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代办授权委托书》,约定由该分公司代表投资者与东华养殖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书》及《奖励蚁种投养人补充协议》。该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出售一定数量的蚁种,经养殖后东华公司于一年内回收蚁干,并以奖金的形式付给养殖户35%至60%的利息。自投资者购买蚁种之日起,每37天为一个周期,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返还十分之一的本金及利息,全年为10个周期。 2004年12月后,东华集团资金链断裂,陆续停止向养殖户返款付息,各地养殖户纷纷围堵各分公司索要本息,并到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12月,营口市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2006年5月,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该案起诉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2、上海“必得利”公司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案

2004年3月,潘某、韩某通过中介公司,在美国成立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必得利”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并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现代新农业”)即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公众非法出售现代新农业股票。2004年5月,必得利公司与王某任股东的陕西唐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帮助其在海外上市,并代理注册境外控股公司及融资。6月,潘、韩二人通过中介公司,以王某等人名义在美国成立“王氏国际控股公司”(下简称“王氏公司”),并印制王氏公司股票1000张,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对外出售。7月至10月,潘、韩成立上海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设立销售点,以销售1万股提成1.5万元的经营方式,对外销售王氏公司股票。9月,唐宇药业终止了与必得利公司的合作,但潘、韩二人通过私刻王氏公司印章并伪造王某签名等手段,继续制作王氏公司股票并对外销售。在销售王氏公司股票过程中,潘、韩等人故意隐瞒王氏公司、唐宇药业、必得利公司的真实状况,通过制作“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战略投资人说明书”等虚假宣传材料,夸大公司经营规模和业绩,并以投资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等为诱饵,诱骗投资者上当。此外,潘、韩二人还诱骗部分投资人将原先购买的现代新农业股票转为王氏公司股票。截至案发,共骗取252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430余万股,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被潘、韩二人占有和挥霍。 2006年8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对该案被告人作出了判决。 3、深圳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 2004年5月,福建、广东、四川和重庆等地公安机关侦破深圳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镖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经查,飞镖公司于1997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情况调查报告(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情况 调查报告(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等多重利益,我们把他称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所谓“涉众,”是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近几年来,此类犯罪在一些地区频繁发生,涉及人员多、时间跨度大、地域广,不仅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而是一类最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最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最容易引起群情上访;最容易形成新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在近年来的经侦工作中,虽然我们始终把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作为工作重点,但多种多样涉众型经济犯罪抬头甚至扩散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此,我们公安经侦职能部门要始终把打击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作为工作重点,防止蔓延坐大,应当采取有效对策防之蔓延。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滋生和蔓延的原因分析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体制改革后的民营公司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为当地农村百姓和下岗职工提供了再就业的重要场所。但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有极少部分的公司企业披着“合法”的外衣掩盖“非法”的经济

犯罪活动,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择手段筹措资金,疯狂在民间以高额利息诱骗群众投资,极大刺激群众现投现收益的愿望。但目前国家实行的是刺激消费的宏观经济政策,银行存款利率低;收益少,民间投资市场活跃、投资需求望盛,相对狭窄的投资渠道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在客观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 伪装逼真,识别投资陷阱难度大。有部分公司在建立之初,为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有意夸大自已资金充足、实力雄厚,并拿出一套具有尖端科技性、效益性的虚假开发项目资料作为宣传攻势,骗取政府和社会群众的信任,从而导致公司在不具备开发物质和条件的情况下,却顺利取得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为造大影响面和吸引力,邀请地方拥有‘权’和‘钱’一手统的各部门领导及社会各界同仁志士奠基同贺,采取这种极其诱惑性的伎俩,致使三种不同性格、不同工种的群众上当受骗,一种是下岗职工;二种是城镇无职无业人员及农村部分农民;三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前两种受害群众防范意识薄弱,主要是缺乏对不法分子公司业务经营和资信进行印证和深入了解渠道,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势位置,无法作出正确判断,识别不到投资的陷阱,主观上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不法分子在运作之初就采取“折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拿后来投

公安部门通报17种涉众型经济犯罪

公安部门通报17种涉众型经济犯罪 核心提示:公安部门近日通报了17种涉众型经济犯罪,非法买卖代理未上市公司股票、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等行为均包含在内。 山西新闻网7月16日报道7月上旬,公安部门就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是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处理法律依据,向社会进行了通报。其主要形式约有以下17种。 1 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2 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3 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4 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 5 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6 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7 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8 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9 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10 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 11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 12 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3 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4 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15 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济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未上市公司股票; 16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17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公安部门提醒广大民众,一定要对上述行为提高警惕,切实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作者:杨继红刘倩

2020年(财务知识)高度重视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财务知识)高度重视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高度重视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我国现实国情,建立有效的预防和打击涉众性经济犯罪机制已成为迫于眉睫的重大现实问题。 壹、涉众性经济犯罪的主要特征 第壹,涉及面广,传染性强。涉众型经济犯罪之“众”是指该类经济犯罪涉及受害人人数众多,且往往为不特定的人。侵害对象的多众性和不特定性决定了该类经济犯罪存于范围的广泛性。从涉及的领域来见,涉众型经济犯罪几乎触及到了社会生活中的各个行业,涉及农业、文化、旅游等诸多领域。从活动地域来见,涉众型经济犯罪已呈现出由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逐步渗透到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以及由城市蔓延到农村的态势。于传销犯罪活动中,犯罪组织者不断对参和人员进行“洗脑”。通过接受“教育”,许多参和人员从开始反感、抵制到逐步认同、接受,且积极参和,拉亲友、同学等下水,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形成恶性循环。从涉案主体来见,涉众型经济犯罪不仅涉及为数众多的被害人,往往仍牵涉到关联的审批单位、新闻媒体、公证机关、会计审计事务所以及金融机构等。 第二,手法多样,花样翻新。近年来,壹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需求,编织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其手法多样,不断翻新。其中包括: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为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以投资展位、铺位、公寓式酒店运营权等为名目的“购后返租”;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以教育储备金办学、造林投资

“绿色银行”等为名目的集资;以专卖、代理为名进行的传销以及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的“网络传销”;以互联网为炒汇平台,大肆实施的非法外汇买卖活动;打着合作建房的幌子搞非法集资等等。 第三,隐蔽性强,具有较强组织性。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X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运营活动掩盖其非法行为。壹些X公司采取于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办理公证、投保等方法,骗取群众的信任。 第四,涉案金额的巨大性。和壹般经济犯罪相比,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于针对的是为数众多的受害人,这就决定了该类犯罪涉案数额往往特别巨大。从现已侦破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来见,涉案金额少的也有数百万元,多的则达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元。 第五,犯罪类型的相对确定性。涉众型经济犯罪虽然涉案范围极广,可是其触犯的犯罪类型仍是相对确定的。从目前出现过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存于类型来见,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犯罪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运营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X公司、企业债券罪,合同诈骗罪,出售假币罪等。 二、涉众性经济犯罪的生成原因 第壹,经济原因。涉众型经济犯罪源于壹定的社会矛盾,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变革和发展过程中所存于的壹些重大的、带全局性的矛盾和问题是我国涉众型经济犯罪发生发展的经济根源,当前的国内外金融危机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壹是失业人数的增加对涉众型经济犯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危害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为对象,以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为后果,以变化多端的作案手法为特征,给群众财产安全、经济运行安全、社会稳定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的经济犯罪。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为“四个相对集中” 首先是涉案金额巨大,大案要案相对集中。平均个案犯罪金额超过4148万元,涉案金额最大的“亿霖木业”案,为16.8亿元。包含了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3件,如“亿霖木业”、“奶牛银行”案等。“黑洞”效应和“滚雪球”效应明显,随着犯罪的持续,卷入的人数和资金如雪球般越滚越大。 其次是涉及领域广泛,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犯罪遍及证券投资、房地产、车辆租赁、网络电信、户籍公证、环保福利、网络电信、劳务输出、入学就业等众多行业领域,主要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5种犯罪为基本类型。 再次是受害人员众多,维稳压力相对集中。受害人总数达到94621人,个案平均超过800人。其中,人数最多的“亿霖木业”案,受害人达2.3万余人。受害群体不仅与犯罪领域、犯罪类型直接相关,而且受害群体以退休老年人、中年妇女等人员居多,同时受害群体串联聚集效应在放大。

最后是疑难争议交集,办案难点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是用“合法外衣”与违法犯罪相衬托、真实项目与虚假承诺相交织、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相混合的方式,不仅增加了投资者等受害人甄别的难度,也造成了打击处理中的“六难”,即取证难、定性难、查处难、追赃难、协作难、案了难。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四大危害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当前一些经济政策不完善、制度不严密、管理不严格、监管不到位等漏洞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不断增多,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显得尤为突出,不仅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而且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直接。 一是受害人经济损失巨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最直接、最主要的危害后果就是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对每个受害人而言,可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绝对数值并不太大,但考虑到这些受害人本身的经济状况,尤其是对于老年人、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等,这些数目不大的损失往往是其今后用于生活、养老、治病等方面的一生积蓄,对受害人及其家人生活的影响将十分巨大。 二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直接危害之一,也是最大的危害,就是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局面。包括三个层面: 其一,对受害人家庭的影响。部分受害人“投资”并未征得家人同意,若不能收回,势必影响家人关系,严重者可致家庭破裂。其二,受害人之间的影响。部分受害人的加入系是其他受害人引荐,“投资”一 旦受损极可能将责任归于引荐者,给原本和谐的社会关系蒙上阴影。

幸福社区预防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方案

幸福社区预防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方案 改期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完成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转变,进入了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进程逐步加快,经济犯罪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性也开始逐渐显现并日益加深。经济活动日益多样化,市场经济自由、宽松的投资发展环境给各种经济主体提供了极具潜力的发展空间,同时也诱发和滋生了经济犯罪活动。随着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也不断尝试、创新犯罪方法和手段,各种新型经济犯罪层出不穷,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呈多发态势,直接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不仅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已经成为每个部门一项重要责任和政治任务。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经济犯罪案件中被侵害对象众多,在一定地域时空范围内涉及面广的案件,较为常见的有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合同诈骗案、非法经营案,以及特定职务犯罪案件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除一般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一)受害人多,涉及面广,金额巨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人员众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集群效应明显。由于受害者有着相同或相类似的诉求,容易形成共鸣,报案或询问案情时蜂拥而至,上访时成群结队;二是缺乏理性,易受影响。由于被侵害人

急于挽回经济损失的心态,往往将道听途说的信息信以为真,甚至表现为情绪激动,语言偏激;三是易引发媒体关注。涉众案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各类媒体会对案件的有关情况竞相报道,有的被害人还会主动寻求媒体,试图扩大影响,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关注。从涉及范围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触角不仅延伸到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各行各业,受害群体范围也不断拓展,从下岗职工、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到具有较高自我保护意识的机关公务员、城市“白领”等,几乎涉及社会阶层各个层次。从表面看,受害者个体的经济损失相对较小,金额在几万至几十万元不等,但由于个案的受害者数量较多,因此往往造成每个案件涉案总的损失金额巨大。 (二)手段多样,虚假许诺,煽动性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法越来越狡诈、越来越具有欺骗性,有些犯罪甚至还呈现出公开、半公开发展的态势。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行业领域中的行规或潜规则中的漏洞,实施犯罪活动。如利用发包工程类的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的是施工建设单位急需工程项目的心态,及时抛“砖”引“玉”;在以投资为名骗取相关费用的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针对的是急需扩张,资金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做广告、办理公证、投保等方法,骗取群众的信任。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编制各种名目,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来诱惑和煸

涉众型经济犯罪之刑事政策及其适用

涉众型经济犯罪之刑事政策及其适用 印仕柏李春阳 2012-06-27 22:59:52 来源:《法学评论》2010年第5期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刑事政策;宽严相济 内容提要: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涉案范围广泛、涉案金额巨大、犯罪手段带有欺骗性、危害后果严重等特点,在案件定性、证据收集、协调处理、社会矛盾化解等方面具有较大难度。在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过程中要运用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争取早发现、早处置,在司法过程中要做到区别对待、严格依法、统一平衡,自由刑与财产刑并重,慎用死刑。 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出高发态势,这类案件的受害人特别众多,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对社会安定和经济秩序的破坏性特别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把握对这类犯罪的处理,具体处理过程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和可供借鉴的经验?为了有助于我国深入开展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打击与处理,我们在多年办理这类案件故而具有相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试图加以分析和总结,期望能抛砖引玉。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涉众型经济犯罪并非刑法学意义上的类罪概念,而只是司法实践中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严重侵害社会公众经济利益的一类犯罪的总称,具体是指涉及众多被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被害群体的经济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的上位概念是经济犯罪,一般认为,经济犯罪是指市场经济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实施的危害经济法律秩序的行为,具体是指我国刑法典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因此,对于涉及不特定多数被害人的一般侵财型犯罪,不

认为是涉众型经济犯罪。从公安部通报的典型案例[1]和媒体报道的案件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合同诈骗、保险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罪[2]等罪名,此外,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以及证券领域的经济犯罪也存在着涉众因素。 涉众型经济犯罪具有如下特征: (一)涉案范围的广泛性 这是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首要也是最基本的特征。第一,是指被害人人数众多且不特定。比如,涉众型经济犯罪之“众”是指该类经济犯罪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且往往为不特定的人。非法集资犯罪是典型的涉众型犯罪,它包括两个罪名,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两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均包括对象的不特定性。第二,是指涉及领域较多。涉众型经济犯罪往往涉及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农业建设、酒店经营管理、旅游开发、医药、证券等诸多领域。第三,牵涉到案件当中的部门、环节多。涉众型经济犯罪发展到一定气候,往往会牵涉到相关的审批单位、新闻媒体、公证机关、会计审计事务所以及金融机构等。第四,参与人员多元,而且往往具有一定的组织性。从犯罪主体来看,既有公司和家族式的企业,也有自然人结成的犯罪团伙,涉案人员往往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如非法集资类犯罪往往以公司、企业为组织形式,非法传销类犯罪也有明确分工,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而且随着打击力度的加大,其组织性也越来越严密。从人员构成来看,包含了工人、农民、个体业主、职业经理人,乃至一些高学历的知识分子,如在广西北海“307”系列案中,传销案件的95名被告人中,包含博士2名、硕士2名、大学本科文化程度26人。

涉众型经济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涉众型经济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当前,处于“三期叠加”新阶段,经济发展中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化必然靠法治推动和实现。在涉众型经济案件的预防和处臵中,坚持法治逻辑,就是要求我们在依法维护好社会稳定的同时,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根源性问题,构建起良好的法治经济新生态。本文立足X市X区近三年来涉众型经济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析共性原因,并跳出区域进行深层次的法治思考,以期形成预防和处臵涉众型经济案件的法治样本,推动法治建设工作走得更快、行得更稳。 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和下行压力的影响,经济 大环境不景气,许多民营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甚至资金链断裂,群体性债务、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或工程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典型涉众型经济案件呈高发态势。可以说,涉众型经济案件已成为当前影响经济金融秩序、区域和谐稳定的突出诱因,如何科学处臵成为地方党委、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突出特点 所谓“涉众型经济案件”,通常是指涉及x人以上、数 额较大或涉及金额x万以上、人数较多的经济纠纷或案件。通过基础数据上报、上门查阅案卷、开展实地调研等形式,

对近三年来发生的涉众型经济案件,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实。综合分析,主要呈现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受害主体类聚化。在涉众型经济案件中,同一纠纷和案件类型的受害群体呈类聚态势,如拖欠职工工资或工程款纠纷的侵害对象,通常为企业职工或工程承包人;传销活动的侵害对象往往是家庭境况较差且不安于现状的人,通常以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居多;非法集资的侵害对象则主要针对的是具有一定经济实力且投资愿望较强的退休老人或者家 庭妇女,也包括部分急于寻找生活来源的下岗工人。在林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受害群众达x多人,主要为期望博取较高投资收益的老年人、下岗退休职工这类易感群体。 二是手段方式隐蔽化。在处理的事件中,夸大公司经营规模和前景的民间借贷有x起。在处理的案件中,x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x起集资诈骗案均以公司经营为幌子,利用合法经营形式掩盖非法活动;x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均利用新的经济概念编造一些貌似合法的专业经济术语实施 犯罪。如王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x年x月以来,王某等人在上海、x、浙江等x省市,假借有直销牌照的湖南绿之韵集团之名,以推销多慧商务终端机为由,拉人头成为绿之韵易凯集团会员。该案犯罪活动组织、策划、后勤等分工明确,带有极大的迷惑性和隐蔽性,受害人很难理性辨析,案发时已层层发展会员x余人,涉案金额x余万元。

浅谈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成因及打击对策讲课稿

浅谈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成因及打击对策 改期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完成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转变,进入了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进程逐步加快,经济犯罪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性也开始逐渐显现并日益加深。经济活动日益多样化,市场经济自由、宽松的投资发展环境给各种经济主体提供了极具潜力的发展空间,同时也诱发和滋生了经济犯罪活动。随着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也不断尝试、创新犯罪方法和手段,各种新型经济犯罪层出不穷,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呈多发态势,直接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不仅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已经成为公安经侦部门一项重要责任和政治任务。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经济犯罪案件中被侵害对象众多,在一定地域时空范围内涉及面广的案件,较为常见的有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合同诈骗案、非法经营案,以及特定职务犯罪案件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除一般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一)受害人多,涉及面广,金额巨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人员众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集群效应明显。由于受害者有着相同或相类似的诉求,容易形成共鸣,报案或询问案情时蜂拥而至,上访时成群结队;二是缺乏理性,易受影响。由于被侵害人急于挽回经济损失的心态,往往将道听途说的信息信以为真,甚至表现为情绪激动,语言偏激;三是易引发媒体关注。涉众案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各类媒体会对案件的有关情况竞相报道,有的被害人还会主动寻求媒体,试图扩大影响,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关注。从涉及范围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触角不仅延伸到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各行各业,受害群体范围也不断拓展,从下岗职工、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到具有较高自我保护意识的机关公务员、城市“白领”等,几乎涉及社会阶层各个层次。从表面看,受害者个体的经济损失相对较小,金额在几万至几十万元不等,但由于个案的受害者数量较多,因此往往造成每个案件涉案总的损失金额巨大。 (二)手段多样,虚假许诺,煽动性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法越来越狡诈、越来越具有欺骗性,有些犯罪甚至还呈现出公开、半公开发展的态势。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行业领域中的行规或潜规则中的漏洞,实施犯罪活动。如利用发包工程类的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的是施工建设单位急需工程项目的心态,及时抛“砖”引“玉”;在以投资为名骗取相关费用的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针对的是急需扩张,资金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做广告、办理公证、投保等方法,骗取群众的信任。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编制各种名目,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来诱惑和煸动群众骗取资金,使群众对犯罪分子所设置的陷阱毫无提防,并在受害后仍积极帮助犯罪分子扩大影响,成为宣传的“幌子”。 (三)矛盾尖锐,对抗性强,处置困难。实践表明,涉众案件的追赃率往往较低。由于涉及的被侵害对象众多,有的受害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当犯罪分子将先期获得的犯罪收益用于犯罪活动的再继续,至涉众案件案发时,部分甚至大部分的被骗资金已被耗费于犯罪活动中,犯罪嫌疑人也早已负债累累,资不抵债、甚至携款潜逃,即使尽力追缴犯罪所得,也难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时,受害人因经济损失巨大,在心理盲目无助的情况下,极易受他人煽动,

工作心得: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刑法认定及司法处理

工作研究: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刑法认定及司法处理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合同诈骗为表现形式的涉众型经济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因其涉及的被害人多、涉案金额巨大且难以追回、直接损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极易引起上访缠访、威胁社会稳定,所以要对其有清醒的认识。本文将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出发,分析该类犯罪的特点及成因,从而探讨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应对措施及工作机制。 第一章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201X年至201X年,我国的经济增长迅速,国内生产总值连续五年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速,五年年均增长10.6%,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快、持续时间长的时期之一。但在经济迅速发展的背后,经济犯罪案件同样出现了新的犯罪增长点。201X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8.4万起,比201X年上升4.2%,自201X年以来连续第4年出现明显上升。在这些经济犯罪案件中,有一类案件因为涉案人数多、金额大等特点凸显了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公安部门专门将此类犯罪称之为“涉众型经济犯罪”,并将其作为防范和打击犯罪的重中之重。 据统计,XX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自201X年以来,共受理受害人数众多,社会影响重大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32件65人。其中“亿霖案”单起案件涉案群众达2.2万余人。我院近年来涉众型经济犯罪出现激增的态势。仅201X年一

年就出现新型犯罪1件24人,涉及奥运会的涉众型经济犯罪5件11人,另外还有常规型的涉众犯罪7件20人。不但在案件类型上呈现多样化趋势,而且涉案人数众多,被害人遍及全国各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 第二章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刑法认定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概念及特征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人或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它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罪名,而是公安机关对某几类经济犯罪的犯罪形式进行分析、总结以后提出来的犯罪概念,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犯罪活动。该类犯罪具有如下特征:(一)犯罪涉及面广,涉案金额巨大。 即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的被害人多、涉及的行业广泛、涉及的地域广大、涉案金额和造成的损失巨大且难以挽回,造成的社会影响重大。以公安机关查处的在全国范围造成重大影响的“亿霖案”为例,该案涉及投资群众2.2万人,涉及十多个省市,非法聚敛资金总计16.8亿元,但总计所有收缴、冻结的账户资金,加上扣押车辆、房产及其他投资,也只能挽回部分经济损失。 (二)作案手段隐蔽,手法不断翻新,欺骗性强。 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某些地方政府急于招商引资的心理,通过虚假出资成立公司、制作虚假的产品检验文件、质量认证文件和宣传资料等方式,打着投资的幌子,骗取地方政府的信任,通过邀请政府领导视察、给项目剪彩、政府相关部门做出批复等手段,骗取群众的信任。有的犯罪分子甚至先注册成立合法公司,办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 2013-03-20 08:5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组 近十年以来,我院先后审理了“芦荟案”、“平谷大桃”、“碧溪广场”、“新得力”、“中盛怡和”、“亿霖木业”、“伦敦金交易”、“蒙京华”、“三河墓地”等118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1}这些案件不仅直接损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且引发诸多不安定因素,成为危害首都和谐稳定的因素之一。为进一步准确揭示此类犯罪发生、发展的内在规律,我院集中开展了专题调研,以期为更有效地打击处置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危害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2}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为对象,以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为后果,以变化多端的作案手法为特征,给群众财产安全、经济运行安全、社会稳定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的经济犯罪。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为“四个相对集中” 首先是涉案金额巨大,大案要案相对集中。平均个案犯罪金额超过4148万元,涉案金额最大的“亿霖木业”案,为16.8亿元。包含了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3件,如“亿霖木业”、“奶牛银行”案等。“黑洞”效应和“滚雪球”效应明显,随着犯罪的持续,卷入的人数和资金如雪球般越滚越大。 其次是涉及领域广泛,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犯罪遍及证券投资、房地产、车辆租赁、网络电信、户籍公证、环保福利、网络电信、劳务输出、入学就业等众多行业领域,主要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5种犯罪为基本类型。 再次是受害人员众多,维稳压力相对集中。受害人总数达到94621人,个案平均超过800人。其中,人数最多的“亿霖木业”案,受害人达2.3万余人。受害群体不仅与犯罪领域、犯罪类型直接相关,{3}而且受害群体以退休老年人、中年妇女等人员居多,同时受害群体串联聚集效应在放大。 最后是疑难争议交集,办案难点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是用“合法外衣”与违法犯罪相衬托、真实项目与虚假承诺相交织、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相混合的方式,不仅增加了投资者等受害人甄别的难度,也造成了打击处理中的“六难”,即取证难、定性难、查处难、追赃难、协作难、案了难。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四大危害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当前一些经济政策不完善、制度不严密、管理不严格、监管不到位等漏洞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不断增多,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显得尤为突出,不仅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而且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直接。 一是受害人经济损失巨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最直接、最主要的危害后果就是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对每个受害人而言,可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绝对数值并不太大,但考虑到这些受害人本

新形势下涉众型经济案事件处置的实践与思考

新形势下涉众型经济案事件处置的实践与思考 【我要纠错】【字体:大默认小】【打印】【关闭】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法制网发布时间:2013-12-25 15:40:36 潘建华 伴随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量不断增大,囿于融资渠道单一,民营企业的资金需求很难得到有效满足;同时,由于产业资本平均利润率的下降,大量民间资金游离于产业而成为流动性资本,投资冲动极为强烈。基于此,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成为资本供需双方的次优选择。受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和经济下行影响,许多民营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甚至资金链断裂,引发了债务纠纷等群体性事件。可以说,涉众型经济案件已成为当前影响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之一,如何破解群体性债务矛盾亦已成为地方党委、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是民营经济先达地区,民营企业众多,外向依存度高,受金融危机影响也较为深重。路桥区委、区政府从维护社会稳定视角,高度重视、多措并举,妥善处置了一系列涉众型经济案件,实现了维护法律权威和群众利益的有机统一,形成了鲜明的特色和经验,现撰文如下,以资参考。 一、路桥区涉众型经济案件简析 (一)发案趋势。2008年以来,路桥区共发生千万元以上涉众型经济案(事)件28起。2008、2009年是案件集中爆发期,2008年发案9起,涉案5亿元;2009年发案7起,2010年减至2起,2011年又小幅上扬,2012年再度回落。从案件涉及行业看, 2010年以前,涉众型经济案件主要集中在废旧金属拆解、货物联托运、民间融资等行业,2010年以后开始向其他产业扩散,如制造业、船舶修造业和汽配城等专业市场,体现了民间金融关系日益复杂的特点。 (二)主要特点。路桥区近几年爆发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相比全国情况来看,有共性也有特性,主要体现在:一是涉及面广。民间融资手续不完备,且每个债权大户后面往往串着众多小户,导致每起涉众型经济案(事)件涉及受害人少则数十人,多则成百上千人,涉及区域甚至遍及省内外多个县市区,涉案金额动辄上千万元,乃至上亿元。二是许以高利。债务人往往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特别是非法集资案件,许诺的回报率通常高于金融机构几倍、甚至十几倍的。三是追赃不易。大部分案件的爆发源于资金链断裂,此时债务人资产或消耗殆尽或转移,致使追赃困难、获偿率低。四是诉求激烈。因无法追回损失,债权人往往采取抱团上访形式,并通过各种途径给政府施压,极个别债权人甚至以过激行为威胁政府。五是界定困难。路桥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多数嫌疑人获取资金是用于日常经营、投资,如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On the case of economic crime report 编订:JinTai College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小泰温馨提示:调查报告是反映对某个问题、某个事件或某方面情况 调查研究所获得的成果的文章。调查报告是宣传唯物论和辩证法、坚 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有力武器,历来被无产阶级革命家所重视。本 文档根据调查报告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 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危害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以高额回 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为对象,以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为后果,以变化多端的作案手法为特征,给群众财产安全、经济运行安全、社会稳定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的经济犯罪。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为“四个相对集中” 首先是涉案金额巨大,大案要案相对集中。平均个案犯 罪金额超过4148万元,涉案金额最大的“亿霖木业”案,为16.8亿元。包含了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3件,如“亿霖木业”、“奶牛银行”案等。“黑洞”效应和“滚雪球”效应明显,随着犯罪的持续,卷入的人数和资金如雪球般越滚越大。

其次是涉及领域广泛,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 犯罪遍及证券投资、房地产、车辆租赁、网络电信、户籍公证、环保福利、网络电信、劳务输出、入学就业等众多行业领域,主要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5种犯罪为基本类型。 再次是受害人员众多,维稳压力相对集中。受害人总数 达到94621人,个案平均超过800人。其中,人数最多的“亿霖木业”案,受害人达2.3万余人。受害群体不仅与犯罪领域、犯罪类型直接相关,而且受害群体以退休老年人、中年妇女等人员居多,同时受害群体串联聚集效应在放大。 最后是疑难争议交集,办案难点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 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是用“合法外衣”与违法犯罪相衬托、真实项目与虚假承诺相交织、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相混合的方式,不仅增加了投资者等受害人甄别的难度,也造成了打击处理中的“六难”,即取证难、定性难、查处难、追赃难、协作难、案了难。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四大危害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当前一些经济政策不完善、制度 不严密、管理不严格、监管不到位等漏洞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

浅谈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成因及打击对策

浅谈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成因及打击对策

KSs1EmB 乐陵经侦大队 F? 6kkLS/ 0~ U 0 s3 改期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完成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转变,进入了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进程逐步加快,经济犯罪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性也开始逐渐显现并日益加深。经济活动日益多样化,市场经济自由、宽松的投资发展环境给各种经济主体提供了极具潜力的发展空间,同时也诱发和滋生了经济犯罪活动。随着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也不断尝试、创新犯罪方法和手段,各种新型经济犯罪层出不穷,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呈多发态势,直接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不仅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已经成为公安经侦部门一项重要责任和政治任务。 |*?N#0s 5h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 VV Q~;{L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经济犯罪案件中被侵害对象众多,在一定地域时空范围内涉及面广的案件,较为常见的有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合同诈骗案、非法经营案,以及特定职务犯罪案件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除一般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uUfw"* D (一)受害人多,涉及面广,金额巨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人员众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集群效应明显。由于受害者有着相同或相类似的诉求,容易形成共鸣,报案或询问案情时蜂拥而至,上访时成群结队;二是缺乏理性,易受影响。由于被侵害人急于挽回经济损失的心态,往往将道听途说的信息信以为真,甚至表现为情绪激动,语言偏激;三是易引发媒体关注。涉众案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各类媒体会对案件的有关

涉众型经济发展犯罪特点及防控对策

作者:ZHANGJIAN 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 浅析涉众型经济犯罪特点及防控對策-新闻学 浅析涉众型经济犯罪特点及防控對策 侯奎星 【摘要】随着改革地发展,涉众型经济犯罪呈多发、上升趋势且犯罪手法否断翻新,涉案金额日益扩大,由该类案件引发地群体性事件也频频爆发,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如何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已经成为公安机关亟需解决地重要课题.本文再参考大量文献地基础上,总结了经济犯罪地特点,进而提出涉众型经济犯罪地防范對策.通过较为全面深入地研究,为今后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提供一定地理论指导,从而更加有力地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 关键词涉众型经济犯罪特点防范對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地发展和對外开放地步伐加快,经济建设得倒飞速地发展.与此同時,我国经济建设也面临着经济模式由地区模式向世界模式接轨、经济转型缓慢、经济犯罪案件立法滞后与经济犯罪等一系列地问题.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作为打击经济犯罪地主力军,近些年虽然再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取得了优秀地战果,但是,也付出非常高地工作成本,消耗大量地行政资源.同時,此类案件地发生對社会会造成非常直接地影响,虽然有些案件得已顺利侦破,但是,所造成地损失却也难已完全挽回.鉴於此,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地预防则显得更为重要.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地特点 1、作案手段否断翻新 涉众型经济犯罪地嫌疑人往往倾向於采取合法地交易形式來掩盖其非法地目地,往往已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项目投资、委托理财等为幌子,通过法定渠道获得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从而成立一個形式上合法地投资公司、融资公司甚至是从事实体经营地公司、企业.有地犯罪嫌疑人为了使其犯罪行为显得“合法”,办理税务登记和工商执照等完备地手续,甚至还进行公证、投保,这使得普通群众更容易上当受骗.还有一些犯罪嫌疑人打“政治牌”、“明星牌”,虚构产业形态,编造政策谎言,再大型推广活动時必请领导出席,再媒体进行鼓吹式宣传,把作案手段发挥得淋漓尽致. 2、案件隐蔽性强 就其隐蔽性而言,涉众型经济犯罪分子为了取信於人,常常采取“拆东墙补西墙”地手段,再前期兑付参与人高额利息,从而造成自身信誉良好地假象,并再犯罪嫌疑人与参与人之间形成稳定地经济关系.由於涉众型经济犯罪嫌疑人再前期往往资金运转正常,参与人再此期间也拥有相對高额地利润收益,故即便参与人发现犯罪嫌疑人存再违法违规地行为,也多半会选择沉默或者纵容.即便司法机关再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地前期即已发现犯罪动向而予已主动介入地,也常常会因为参与人地刻意保护和强烈抵触导致司法机关难已對其犯罪行为进行有效认定.参与人地复杂行为,给警方发现线索、侦查取证、处理犯罪嫌疑人地工作带來很大地难度. 3、案件涉及面广 涉众型经济犯罪再社会影响上存再两個典型特征:涉案人数尤其是被害

防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对策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化,刑事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经济犯罪就是在这种新形势下出现的变化最大的一种犯罪形式,经济犯罪案件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其中涉众性经济犯罪较为突出。根据公安部的界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涉众性经济犯罪案件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经济秩序,降低政府公信力。特别是在目前的全球经济危机日益蔓延形势下,更容易使金融、证券市场以及各商贸领域的经济活动产生波动,引发大量不安定事端,直接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目前,从涉及的领域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几乎触及到了社会生活中的各个行业,涉及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诸多领域。从活动地域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已呈现出由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逐步渗透到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由城市蔓延到农村的态势。从犯罪手法上看,手法多种多样,而且花样不断翻新,有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为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以教育储备金办学、造林投资“绿色银行”等为名目的集资,以专卖、代理为名进行的传销以及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的“网络传销”等等。相应的犯罪形式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合同诈骗罪,出售假币罪等。另外,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隐蔽性、组织性较强。因为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行为。防范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首先是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其次是要充分发挥执法职能作用,有效实现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和打击。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法越来越具欺骗性,有些犯罪甚至还呈现出公开、半公开发展的态势,因此,对该类犯罪的防范,首先必须大力加强防范宣传工作,逐步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能力。作为公民个人而言,要不贪利、不侥幸、不盲从,理性投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和远离非法集资、传销等,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实践中,涉众型经济犯罪常常造成被害人生活无着、谋生困难的严重后果,极易诱发被害人群体上访、请愿、集会甚至实施过激行为,酿成恶性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所以加强对此类犯罪的防范宣传尤为重要。在加强对公民进行防范宣传的同时,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惩治与防范主要还是通过有效的执法来实现。一要严格执法,确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司法、执法机关往往只关注经济犯罪的“经济效益”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罚过放人、处罚偏轻的问题,这一方面不利于防治涉众型经济犯罪甚至会助长犯罪,另一方面还有可能对立法造成不良的影响,比如立法者可能会认为经济领域犯罪屡打不绝的原因是因为刑罚设置偏轻,那么立法上就有可能采取严刑峻罚,其结果必然导致刑罚超量投入。因此,加强严格公正执法意义重大,必须下大力气解决。二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地区间的司法合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科技、交通、通讯的发展,跨地区间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更为突出,从而加强地区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显得极为必要。各执法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协调一致,严格依照法律办事,消除各地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切实通力合作,协同作战,共同打击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三要建立起发现、揭露、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网络。要建立、健全“经济犯罪举报中心”,并与金融、税务、审计、工商、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起一套多种形式的社会联系制度和案件移交制度,形成发现、揭露、打击经济犯罪的社会合力。四要做好经济犯罪的预测工作。做好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测工作可以使司法机关对这类犯罪的司法对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提高司法工作的成效,同时将涉众型经济犯罪发展趋势、特点、类型等进行宣传,可以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做好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防工作。五要加强司法机关自身建设,增强打击经济犯罪的力量。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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