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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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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权研究

——兼论小股东利益

一、引言

公司产权性质为法人所有权,公司享有法人所有权,股东享有股权,公司产权就是公司财产所有权和股权的有机结合。公司作为法人有三独,财产独,人格独,责任独。理论上,公司法人对其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虽然这些权利由公司内部机关——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监视会等享有,但这些机关都是公司法人的有机组成部分,从整体上看这些权利依然属于公司法人。

其次,公司已经成立,公司的财产就同股东的财产区分开来,这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股东的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存续,但股东对公司经营不会产生决定性影响,只有通过股东内部机关——股东大会,才可以参与公司经营。从法律意义上讲,公司形成一个独任的人。所以公司产权是独立的、排它的。可见公司产权从法律意义上讲符合所有权定义,应成为公司法人所有权。

公司法人所有权是指公司法人对其财产,包括由股东出资形成的财产记在其基础上增值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即对公司全部法人财产有着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现代公司根据其内部组织形式,法人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可具体分为重大决策权、经济决策权、具体经营权、监督权。

就我国现行的《公司法》来看,其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其法律的应然状态为:股东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享有分红的权利和对公司的最高决策权;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对除股东大会决议以外的事项有决策的权利;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及成员和经理等公司管理人员执行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的机构。从上述制度设计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我国《公司法》将公司的主要控制权赋予了股东大会,法人本身对公司财产的直接所有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抽象意义上的所有而已,股东才是企业及其资产的实质所有者。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的权力机构集中全体股东的意志选举董事会,原则上有权决定公司资产运营的一切方面,特别是有关公司的重大问题决策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

社会现实往往与立法者设计的美好愿望难以一致,现实生活中公司的控制权的配置发生了严重的异化。早在1932年美国著名学者伯利(Berle)和米恩斯(Means)在其合著的《现代公司与私人财产》中就提出了一个经典的论题“所有与经营相分离”。在公开公司中,股东获得了资产的高度流通性,可以随时让渡产权,因此公司的股权结构高度分散,众多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时面临着搭便车问题和集体行动的困境,股东个人或者集团没有足够的利益去参与公司事务,管理层成为“自我存在体,即使其股权是微不足道的”。这样就形成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现象。伯利和米恩斯的研究成果表明:1930年美国200家最大的非金融性公司中,以家数而论,有44%的公司处于“经营层控制”之中,即经营者所拥有的股权微不足道,原本无法控制公司经营,但是因为公司股权极为分散,没有任何人或者任何集团持有足够的股份可以控制公司,或者给予经营者以有力的威胁,经营者从而获得对公司的控制。而属于少数控制型的占23 %,即个人或者少数人集团持有充分的股票权益,通过自身的股票权益,从而控制公司。我国的公司控制权配置的现状与伯利和米恩斯分析的理论模型大体上是相同的:一种情形是由于股权的大量分散,各股东没有对公司占有绝对的控股优势,一部分股东

抱着搭便车的思想,对行使自己的股权处于一种惰性,还有一部分股东完全处于一种投机的心理,并不长期持有某公司的股票,使得公司的实际控制权落入了经营层即董事会或总经理的控制中,又称为内部人控制。另一种更常见的情形是公司的股权高度集中,第一大股东实现了绝对控股,导致了第一大股东在公司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以及在选举董事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

因而实际上大股东常常决定这公司的运作发展,小股东的意思可以置之不理,小股东也实际上没有希望对企业发展做出贡献的期望,投机套现者比比皆是,同时大股东也在肆无忌惮的侵害着小股东的利益。

曾在美国发生的瑞芝伍德案是一起公司的大股东违反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利用股份回购从事自我交易而侵害小股东权益的典型案例。案中的沃顿既是公司的股东又是董事,而且他在公司的持股构成其所有资产的百分之六十五以上。沃顿主导下的董事会批准了在公司财务状况恶化的情况下靠出售公司的优质资产获取大量现金以回购公司股票的交易,且整个运作过程没有任何代表小股东利益的独立人士参与。股票回购直接导致股价上升和公司流通在外的股份数量减少,使得沃顿本人对公司的持股比例相应提高而成为控股股东。本案中沃顿作为瑞芝伍德的股东兼董事利用股份回购进行自我交易、侵害了小股东权益且其不能举证证明交易的公平性,违反了忠诚之责而被美国特拉华州法院判决承担责任。

同样在我国,由于公司运作过程中的资本多数决的表决原则,持股多少直接影响到股东表决权的大小,以及股东本人对公司的控制权。所以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比比皆是,“郑百文重组事件”就是典型。而股东表决权又是股东权利实现与保护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是股东的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对于如何完善股东表决权制度,特别是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构建稳定的公司治理结构就越发重要。

那么什么是股东表决权?

二、股东表决权概述

(一)股东表决权概念

“股东表决权”学界对其定义有着不同的解释。但大多大同小异,只是表述不同而已。股权中的表决权就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是指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上的意思表示,可按所持股份参加股东共同的意思决定的权利。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对股东表决权进行结构性分析:第一,股东表决权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是股权的合法存在。第二,股东表决权仅针对那些影响重大,关系股东和公司利益的事项,如公司重要的人事变更,经营计划方针的决定,重大财务方案的通过等。另外,股东表决权必须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行使方可产生法定

效力。第三,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在现行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虽无具体的事务执行权,却可以通过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行使“参与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权”。因此公司法规的股东表决权乃是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天赋人权”。

(二)股东表决权的性质

学界一般认为股东表决权有以下几个性质:

1.表决权为一种共益权。表决权行使要体现各自股东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个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汇集而成的,表决权行使又必然关系到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由此可见,表决权应属共益权范畴。

2.表决权作为一种固有权,法定权。表决权是基于股东地位而衍生的一种权能,除非依据法律规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予以剥夺或限制。

3.表决权为单独股东权。这是一股一权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各国公司法的通例。

4.表决权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当表决权为公司所侵害时,股东得以此为由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并得到对直接参与此种侵权行为之董事请求损害赔偿。当表决权为第三人所侵害时,股东得以侵权法的一般原则,向侵权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损害赔偿。

(三)股东表决权的价值分析

耶林号召我们要为权利而斗争。作为股东为了股东表决权而斗争无论从个体利益的角度还是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来说都具有深远的价值:

1.对股东而言,由于现代公司体制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经营权集中到董事会,股东想要对公司的发展按照自己的思路进行,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那么股东表决权就成为其牵制董事会的最后一个武器。特别是对中小股东而言,如何行使手中有限的表决权也就愈加重要。

2.对公司来讲,使公司治理结构更加合理和高效。虽然目前很多股东也别是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普遍对自己的表决权有一种消极的态度。但实践证明如果没有股东表决这种制度设计,那将会使所有权空洞化,直接威胁到作为权利人的股东的切身利益。

三、股东表决权的行使

(一)行使范围

股东表决权的行使范围与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具有重合性,因为股东表决权必须在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行使方可产生法定效力。根据公司法第38条和第100条规定,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三类:1.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对注册资本的增减,债券发行和公司组织的变更等作出决定,修改公司章程。2.重要的人事任免权,包括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股东代表)及决定其报酬事项。3.审批权,包括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二)行使原则

1. 一股一权原则

“一股一权”原则又称“一股一票”原则。“一股一权”原则强调每一股份的价值是相同的,每一股份代表着一个独立的股东权,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一股一权原则乃是公司法的通例,比如《日本商法典》第241条规定“各股东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韩国商法》第369条第1项规定:“一个股份有一个表决权。”;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79条第1项规定:“公司各股东,除有第157条第3款的情形外,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 我国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此即“一股一权”。所有的股东均参加大会的决议活动,每一股份被平等地赋予一个表决权,股东拥有多少股份就决定了它拥有多少表决权,相应的,股东对公司支配力的大小也因此确定。“一股一权”原则是由公司的资合性特点决定的,与合伙、无限责任公司中不论出资多少,均一人享有一表决权的情形相异。

一股一权原则属于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我国公司法对一股一权原则硬性规定,不可通过公司章程对其进行改变。虽然每一股东拥有每一股份而平等的拥有一个表决权,但由于我国同时采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所以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受控股股东宰割的事时常发生。

2.资本多数决原则

在现代公司法理念中,如果说使公司得以存在的股东平等原则,形成了“一股一权”原则的话,股份有限公司的资合性特点为公司法上的另一个重要原则——“资本多数决”原则

提供了理论前提,从而使股东平等原则大打“折扣”,使得股东大会的民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主,而是资本的民主,股份的民主。故以一股一权原则为逻辑起点的话,那资本多数决原则则是其自然衍生物。

资本多数决原则根据我国公司法第43条的理解就是,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故谁持有的公司股份多,谁就是事实上的公司的控制和支配者。可见,资本多数原则是在“一股一权”的基础上加入了“多股多票”和“依多数表决作出决议”。

从经济学的效益最大化角度,“资本多数决”原则对于保护大股东投资热情,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以“一股一权”原则为基础,兼顾公平。但是,任何制度构建都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性。绝对的“权力”会产生绝对的腐败。现实中,“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得大股东控制公司成为现实,中小股东参与的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操纵公司事务的合法工具。为了使“琼民源”、“红光实业”、“大庆联谊”这样的恶性操纵的悲剧不再重演,限制控股股东权利的滥用已刻不容缓。

(三)行使方式

股东行使表决权,以本人行使为常态,以直接投票为形式。本人投票制指股东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进行投票。而直接投票制则是指在行使股东会表决权时,针对一项决议,股东只能对其持有股份决定的表决票数一次性投在这个决议上。由于受公司股东大众化的影响,股份日趋分散,加之“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实行,不出席或不能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增多,从而使部分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的威胁。在此种情况下,为保护股东利益,保证股东会会议正常召开,各国先后出现了许多其他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

1.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每一股所拥有的投票权不是一个,而是与将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股东可以把其拥有表决票投到一人名下,也可以分别投到数人名下。累积投票制起源于1870年美国伊利诺斯州宪法,后被引进公司法中,成为与直接投票制相对应的投票制度。它能够克服直接投票制下大股东对公司董事的绝对控制权,有利于中小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

我国公司法第106条规定了累计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2.委托投票制

委托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进行投票。随着股权分散化,广大中小股东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几乎完全被剥离开,所以股东会“空壳化”程度越来越严重。委托投票制就是为了调动中小股东行使表决权的积极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制衡公司大股东而设计的。

我国公司法第107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这在中国确定了委托投票制。

同时国外,特别是英美还规定了表决权的信托投票等制度。这些都有利于调动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进行决议的积极性,值得我们借鉴。

四、我国股东表决权制度与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我国现行《公司法》是在2005年10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它体现了立法观念的巨大跃进。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1993 年《公司法》作了较大修改 ,新增加 44条 ,删除 13条 ,修改 91条 ,其中一个主要的修改内容就是健全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机制。

(一)加强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从本质上说 ,公司就是一种股权式的投资收益形式 ,是股东赚钱的工具。由此决定,公司法的使命和宗旨在于通过对当事人行为的规范和对公司内外法律关系的调整,鼓励社会投资 ,促进企业发展和公司繁荣 ,同时又能兼顾债权人的权益安全,平衡公司参与人之间潜在的利益冲突 ,而平衡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

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保护和扩大中小股东的权益,二是对大股东的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如何保护和扩大中小股东的权益主要以下几个方面来做。第一 ,应该为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和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创造条件 ;第二 ,对于中小股东的投资和经济利益提供充分的保障 ;第三 ,当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 ,应该为中小及时地提供救济手段。而股东表决权制度就是对中小股东权益进行保护的其中一个手段。

(二)我国现行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1.“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例外

“资本多数决”作为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被广泛接受。但《公司法》第43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简言之,这里为其他模式的表决方式打开了一扇大门。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有足够的谈判能力则完全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表决能力及分红比例而并完全不拘泥于其出资比例,可以按照其他要素进行分配

2.累积投票制度

《公司法》第106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该条款在我国公司法制度中正式确立了累积投票制度,是我国立法机构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典范。很显然,累积投票制使那些仅持有少量股份的中小股东赢得董事席位,从而在董事会中拥有“代言人”的希望成为可能,使中小股东在其与大股东或董事会之间发生严重利益冲突时有机会表达他们的意见。

3.表决权排除制度

《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该条第3款的规定在我国公司法上首次确立表决权排除制度,使与该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均被排除在该次表决之外,防止大股东操纵的股东大会将公司至于危险的境地。

4. 关联董事的回避制度

《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了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

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这有利于防止上市公司董事瞒天过海,关联交易,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5.表决权代理制度

《公司法》第107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该条款确立了表决权代理制度。这有利于调动中小股东的表决积极性,防止股东大会“空壳化”。从这一条文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内容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法律主要是对股东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进行投票的行为进行了规定,而对表决权信托、委托书征集等制度没有涉及。

由此可见新公司法在表决制度对中小股东的保护的立法设计上,有了十分显著而全面的变化,基本上实现了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的健全与完整。

五、完善我国股东表决权制度,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虽然现行公司法较之前的公司法制虽然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公司股东表决权制度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但为了更好的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仍然有一些细微之处需要充实、修正。

(一)累积投票制度

《公司法》第106条确立了累积投票制,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但是,我国公司法对累积投票制的设计采用的是许可模式而非强制模式。虽然从世界立法趋势来看,累积投票制度存在一个从强制性向许可性转变的趋势,多数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在股东投票权制度上的立法政策也已渐趋宽松。甚至有学者肯定地指出,累积投票制度在美国已呈现衰落的迹象,因为许多州的公司法逐渐删除了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在日本关于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也可以通过章程予以排除,日本几乎所有的公司都不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但笔者认为,累积投票制的立法政策对于保护中小股东表决权的经营权是有巨大帮助的。由于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的形成仍是遵循了资本多数决原则,完全可以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仍依照资本多数决原则,使得以分散的公众股为主体的中小股东很难在选举董事时选出自己“代言人”同大股东的权利相抗衡,从而使立法流于形式。因此,公司法再次修订时,应当采取强制主义的累积投票制度。

(二)表决权排除制度

《公司法》第16条确立了表决权排除制度,该制度的设计有利于防止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损害公司利益或者中小股东利益,特别是在涉及利益分配和关联交易等事项时。但同时根据条文示意可以看到,表决权排除制度仅仅针对担保的表决事项,适用范围过于狭窄。而实践中大股东滥用表决权绝不仅仅限于担保,这样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的作用就相当有限。

今后再次修订公司法时,应扩大该制度的适用范围,股东回避表决的事项除了担保只要是股东(大)会决议的,与其自身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表决进而有害于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任何事项都应该回避。以更好的发挥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之实效。

(三)表决权代理制度

表决权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代理,其代理的是投票行为,初衷在于分散的中小股东对自己权力的放弃。但同时我们应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公司法只是相当粗陋的规定了委托投票制,对于表决权代理人的资格,代理人的人数,代理权的授予与消灭等只字未提。这些将会导致委托投票制作用的空泛化,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作用也相当有限。为此,本人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完善:

1.代理人的资格:我国公司法对此未作任何规定。但为了最大限度的方便中小股东正确行使表决权,因此在修改公司法时对代理人的资格可以适当放宽,只要享有表决权,不受特殊事项限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可作为股东的代理人。

2.代理人的人数:从安全性的角度出发,股东委托代理人,应当是一个股东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

3.代理权的授予:股东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时,除了代理人应只能是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外。为防止少数人不正当的操纵股东大会,我国《公司法》应规定对股东代理权之授予进行严格审查。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对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化构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还有很多,如何通过完善公司法制切实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任重而道远。

作为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大会本应该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决定那个公司发展方向。但由于现代公司体制的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同时股东表决权的施行坚持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使股东大会中大股东的意思被视为公司的意思,大股东的利益被拟制为公司的利益。这样做虽然高效性,有利于调动大股东的积极性,但同时也为大股东滥用持股优势压迫、欺

诈、排挤中小股东留下了空间。为了防止大股东在表决权上的霸权主义,在不改变“资本多数决”原则的前提下,又要对中小股东的权益有所保护的表决制度就显得非常必要。本文宗旨就在于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视角对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制度进行反思,引发更多人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关注。

集团公司的控制权之争与集团公司的股权设计模式(转摘)

公司控制权之争与公司股权设计模式(转摘) (2017-02-10 14:07:03) 转载▼ 全民热议的万科和汽车之家控制权之争,引起了创始人对控制权问题的高度警觉,创业者们开始发愁到底应该如何保持对公司控制权的问题。现在,我们结合最新的研究和动态推出这篇文章详细阐述创始人的控制权问题,以供创业者参考。 公司的控制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股权层面的控制权、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权。 股权层面的控制权 创始人要想牢牢地把握公司的控制权,最理想的方式就是把握公司的控股权,因为股权是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利,公司最重大的事项通常是基于股权由股东(会)决定的,如: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任命、融资以及公司分立合并或清算等。

1、股权层面的控制权 股权层面的控制权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在绝对控股权情形下创始人持股达到67%,也就是达到三分之二,公司决策权基本可以完全掌握在手中。绝对控股权情形下创始人至少要持有公司51%的股权;而相对控股权往往需要公司创始股东为持有公司股权最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相比可以保持对公司的相对控制力。 法律依据在于:根据中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是股东(会),股东会的普通表决事项多为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权通过,而少数重大事项(如公司章程修改)还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境外架构的公司道理也基本类似,只要查看公司章程性文件中的股东决议条款就能清楚知道。 简而言之,掌握了控股权,基本就能够控制股东(会)决策,进而控制公司。 案例一:汽车之家 2005年,李想创办汽车之家网站(他在此前的2000年创建了PCPOP); 2007年,秦致加入汽车之家; 2008年,李想把自己创办的这两家公司卖给了澳洲电信,据媒体报道澳洲电讯用7600万美元拿下汽车之家55%股份,并在之后的几年里多次增持; 2009年,秦致开始担任汽车之家CEO; 2013年11月,汽车之家向美国证监会递交上市申请,申请材料显示澳洲电讯在上市前的持股比例已经达到71.5 %,而李想和秦致手中的股权则分别被稀释到5.3%和3.2%; 2015年6月12日,汽车之家发布公告称,李想不再担任汽车之家总裁一职,但继续担任董事;

公司控制权理论概述

公司控制权理论概述部分 一、公司控制权词源 在现代汉语词典里,控制,已经成为一个固定用法的组合词,是控与制两者所组成的关联。控‘“掌握;操纵。”制,“管束;约束。”从现代汉语的用法来看“控”与“制”具有不可分离性。其表达了一个主体对他的相对对象进行某种支配的观念。控制,“掌握、支配,使不越出一定范围。” “从控制的内容上看,公司控制是指所行使的控制力作用于什么事情或什么事务”是指对一个公司的经营者或方针政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可以决定一个董事会的选任,决定公司的财务和经营者管理活动,甚至使该公司成为某种特定目的的工具。 二、公司控制权概念解析 如果将公司控制理解为一种与公司有关的相关“控制”,即一种更宽泛的“控制”理解,那么上述的“公司控制”定义也可以说是一种公司内部控制的定义。相对于这种内部控制而言就会产生外部控制的理解,即公司作为一个即存物与外部发生联系时产生之控制内容,“控制还可以从公司之间的关系来考察。”换言之,公司控制还应包括,公司之间的控股关系产生的控制,以及“除了控股一种因素或方式之外,并不排除其他因素和方式也可以形成”之控制——公司之间的控制所形成母子公司关系或控制从属公司形成企业集团或关系企业关系。

从严格意义上讲,控制权并不是像“所有权”或“股东权”一样有着明确权利内涵的概念,控制权更多的是一种事实状态,一种对公司资源的实际控制,其实质的股东权与法人财产权相互博弈的一个过程。 本文认为。公司控制权,是指股东、管理层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在事实状态下,拥有对公司经营决策、日常管理以及财务政策制定等的可能性与现实性结合,是一种权力与权利观念的结合,即制度化了的影响公司财务决策和经营决策的能力与暗含于私权观念下的“意思自治”的“权利”观念的结合。 三、公司控制权与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三者之间的概念辨析 本文中将公司控制权与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三者的关系界定为:公司控制权是指对公司的所有可供支配和利用资源的控制和管理的权利,它与剩余索取权一起构成所有权,公司控制权源于公司所有权,公司所有权是公司控制权的基础。公司控制权派生出投票权、决策权等经营管理权,但以上派生权利并非控制权的全部。 下面就以上观点进行如下论述:首先企业所有权的核心是剩余索取权,全部的所有权拥有合同权利之外的剩余控制权,而控制权从属于所有权,控制权由所有权派生。即是说,经营管理权出自于控制权且受制于控制权,但同时经营管理权又是控制权赖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因为所有权与控制权存在分离的倾向,控股股东只有通过股东会选举出代表自己的董事会,才能真正实施对公司的控制。 因此,公司控制权虽然与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在内容上存在交叉,

如何掌控公司控制权

如何掌控公司控制权 要实现对一家公司的控制,股份比例是很重要的,很多公司创始人就把占股51%看作一条基本原则。有些创始人坚持应当“要守住占股51%的底线,其他部分股份可以分配,但这一比例股份是不容谈判的。”但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公司会多次融资,加上有多个合伙人,以及需要对核心团队进行股权激励,创始人要始终保持51%的股权并非易事,那么,这样的情况应当怎么办呢?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所以,股东之间最为重要的表决权和盈余分配权等,都可以通过章程、协议的约定,“同股不同权”。即使股权比例低于51%,甚至低于33%,也可以享有绝对的表决权和控制权。 具体而言,抛开股权比例不谈,一家公司创始人要实现对公司的控制,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 投票权委托 一般股东作为财务投资者,没有特别大的兴趣参与公司具体运营,而且对创始人特别信任,那么为了让创始人始终能够对公司具有控制权,一些股东会把其投票权委托给创始人代为行使。 经典案例:京东股权投票权委托。京东在上市之前一共有11家投资公司对其进行过投资,虽然刘强东上市前仅仅持有约18.8%的股权比例,但是他通过DST、红杉资本、中东投资人、高瓴资本、腾讯等股东委托投票权的方式,取得了京东上市前超过半数(51.2%)的投票权。保证了刘强东对京东的控制权。 一致行动协议。公司的部分股东之间达成约定,就特定事项投票表决采取一致的行动,意见不一致时,参加约定的股东必须跟随被授权股东一起投票。它们签署这种协议,保证创始团队对公司的控制。 经典案例:蓝色光标。蓝色光标一共有五个创始人,主要由赵文全负责公司运营。2008年12月31日,孙陶然、陈良华、吴铁、许志平、赵文权五名股东《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五方将在公司下列事项上采取一致行动,做出相同的意思表示,无论五方中任何一方或多方是否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1)行使董事会、股东大会的表决权;(2)向董事会、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3)行使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权;(4)保证所推荐的董事人选在公司的董事会行使表决权时,采取相同的意思表示。2010年1月6日,他们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如任何一方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擅自退出一致行动,则该方(以下简称“违约方”)应缴纳1,000万元的违约金,五方中的其他任何一方(以下简称“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退出一致行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前述违约金,前述违约金应全部上缴公司。如出现本人

从阿里巴巴合伙人制看公司控制权

摘要:公司控制权配置实质上是公司各利益相关方对公司权力和利益的安排。控制权的争夺不应成为为自身利益的权力斗争,而应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的长远健康发展。正如阿里巴巴对外宣称的合伙人制在于维护企业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得以延续,控制权只是手段,手段要服务于企业的长远健康持续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合伙人制;控制权;企业目标 一、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是2010年确定的,目的是确保公司的使命、愿景和价值观得以持续健康发展。马云在其内部邮件中描述“湖畔合伙人制度”:阿里巴巴合伙人的产生必须基于――“在阿里巴巴工作五年以上,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高度认同公司文化,并且对公司发展有积极性贡献,愿意为公司文化和使命传承竭尽全力。”合伙人制度是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在权力机构之外建立“合伙人”,从而获得多数董事提名权、过渡董事指定权。 阿里合伙人制度是在不违背《公司法》“同股同权”的前提下,通过“提名权”安排信赖的董事,再由董事会控制公司。合伙人制度具有流动性,具有重大贡献的公司员工能参与其中,使公司价值观得以延续。 (一)合伙人的类别 合伙人有永久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和荣誉合伙人之分。马云、蔡崇信为永久合伙人,即不受退休年龄限制;合伙人委员会从退休的普通合伙人中选取荣誉合伙人,其不再具有普通合伙人的管理权力,但可享受奖金分配。 成为普通合伙人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通过现有合伙人提名并投票,得到75% 以上的现有合伙人支持,最后由合伙人委员会确认才能成为正式合伙人。永久合伙人不仅有被选举出来这一种方式,还可由退休的或者在职的永久合伙人指定。合伙人退出受生理、自愿影响,同时可被除名。 (二)合伙人权利与义务 1.董事提名权。阿里合伙人对董事会半数以上席位拥有提名权。若提名未获得通过,合伙人有权指定临时董事直至股东大会。 2.奖金分配权。阿里集团每年会向包括合伙人在内的管理层发放奖金。 3.义务。合伙人任职期间不得减持任前的40%;任职期满后三年内不得减持60%。 二、公司控制权 什么是公司控制权?有人认为能够选任大部分董事会董事,进而任命管理层人员是公司控制权;有人认为拥有公司重大决策权就是控制权;有人指出公司控制权是从股东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经济性权利。它在本质上是一种新的利益存在方式,是利益冲突的产物。公司控制权的正当行使,有利于建立股东之间、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信任基础,有利于提高公司运行的效率。公司控制权是一种公司运行状态评价的表征,其真正价值是各方相关主体的现实利益和合理的期望利益之间相互制约平衡的结果。 伯利和米恩斯1932年就指出,随着现代股份公司股权分散,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现状的出现,公司的控制权事实上落到公司经营者手中,出现了所谓的“经理革命。”伯利和米恩斯认为,控制权是通过行使法定权力或施加影响,对大部分董事有实际的选择权;德姆塞茨认为,企业控制权“是一组排他性使用和处置企业稀缺资源(包括财务资源和人力资源)的权利束。” “两权分离”理论的前提是资本雇佣劳动,即资本的所有者雇佣经营的劳动者。 我们知道, 完全契约理论指出,委托代理关系中一切权力来自所有权,即企业所有者具有的权力。委托人总能通过激励约束机制使代理人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从而保证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但实际情况是代理人是具有主动的人力资本,并具有信息优势,机会主义倾向和利己动机。因此,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方式,工作内容及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方式,工作内容及流程一,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保密协议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必然涉及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为避免收购过程本身及收购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被不当使用和披露,参与交易的双方会签订保密协议。形式方面,保密协议包括单向保密协议、双向保密协议以及承诺函等形式,其中以双向保密协议较为常见。 2,委托中介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离不开专业中介机构的协助。收购方一般需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收购方如为国有资本,会涉及按国资采购要求选择中介机构。如何平衡国资的采购要求和交易的保密要求,需要收购方审慎考虑对中介机构服务采购的具体方式。 3,尽职调查 针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收购,中介机构不仅需对上市公司进行核查,也需要对交易对方、收购方自身进行核查。关于尽职调查,具体请见本文第三部分。 4,交易文件 若收购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决定继续收购,则需拟定相关交易文件,并与转让方谈判和最终签署相关交易文件。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交易文件可能涉及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主要交易文件,其他附属文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包括特殊事项的承诺函、备忘录等。 5,股份交割 证券交易所会在股份交割前对交易进行合法性审查。作为收购方,应注意在中介机构帮助下对股权结构是否清晰、出让股份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交易是否存在实施障碍、收购方内部的审批流程是否完备、是否已完成税务申报等问题进行核查,避免在前述合法性审查中遇到障碍。在股份交割的设计上,交割

与付款时间节点的选择、资金监管措施及违约条款的合理安排,均是股份交割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6,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控制权变动将对经营管理决策和投资者利益造成影响,因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相应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协议收购、要约收购、间接收购等不同方式,有不同的信息披露要求。总体而言,首次持股达5%、增减持幅度达5%、持股达20%、持股达30%是收购上市公司进行中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几个重要节点。 二、尽职调查事项 1,)同业竞争和xx交易 收购方通常出于产业结构的布局、协同性等层面考虑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但也正因为如此,在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完成后,可能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关联交易亦是如此。所以,对收购方本身的尽职调查,除关注收购方的资质条件、资金来源外,还应核查收购方的自身主要业务,是否与上市公司有业务往来等,以判断在收购完成后是否因为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事项需要整改甚至重组。 2,股份质押和冻结 受经济环境变化和去杠杆政策等影响,2018年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质押股票触及平仓线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也很大程度上成为促使控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最重要的原因。若标的股份存在权利负担,将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监管机构亦对股份质押冻结的情况、原因、风险、解除安排等问题较为关注。收购方应对标的股份的质押和冻结情况进行详细及全面核查,合理筹划解除质押或冻结的安排,防止后续对股份交割造成障碍。 3,股东承诺和股权结构 首先,标的股份需要依法能够出售。收购方需要对标的股份的持有主体及穿透股东的相关公开承诺进行详细和全面核查。因为在实践操作中,上市公司

公司股权与公司控制权

公司股权与公司控制权 对于创始人而言,创业公司就是自己的孩子,倾注了所有的心血和情感,哪怕吃饭,走路,甚至做梦都想到如何发展公司。这样的事业在创始人精心浇灌下逐渐长大,但如果突然中途被人抢走,这将给创始人带来多么巨大的痛苦? 如果创始人忽视了公司治理架构与公司控制权,这一切,并非遥远的故事,很可能就发生到创业者身上。事实上,俏江南的创始人张兰,1号店的创始人于刚,雷士照明的创始人吴长江,蒙牛的创始人牛根生,这些公司的创始人已经不在公司的董事会里,也不在公司的管理岗位上,有的甚至在公司的股权也没有了,而阿里巴巴的马云,京东的刘强东,百度的李彦宏,他们从进公司到今天,一直都在公司,而且是公司核心的灵魂人物,牢牢把握着控制权,带领着公司往前发展。在华创教育研究院郑旭院长编著的畅销书《创业突围》中,创始人柳长勋毅然辞去待遇优厚的职位,放弃高科技公司的股份,就是为了实现自己心中的梦想;为了这份梦想,他倾注了无数的心血,但在发展过程中,居然面临被团队赶出自己创办公司的尴尬境地。这就提醒我们,创业不仅仅靠的是理想与激情,还要高度重视公司控制权。 如果公司是创始人一个人持股,就没有必要对公司控制权进行详细研究;但当前绝大部分创业公司,是由一个创始人为主,带着一批兄弟出来创业,而且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还会用股份吸引新的人才进来,这就必须要了解公司股权比例、治理结构与公司控制权,提前做好长期规划。 关键股权比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下比例是关键股权比例,在公司控制权中有着重要作用,从小到大依次是: 1%:核心权利是公司的代表诉讼权。公司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有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的整体利益,如果发生这种情形股东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或监事(会)对侵害公司利益的董事、监事、高层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公司相关机构不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 :核心权利是临时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议案。根据《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议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10%:核心权利是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包括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10以上的股东,当其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召开临时

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流程及要点

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流程及要点 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流程及要点 中伦视界作者丨贺云帆余际 2018年,中国资本市场受制于经济下行和宏观政策调整,以及贸易战、去杠杆、资管新规等因素的影响,可谓是迎来了寒冬。但在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领域,却呈现了数倍于往年的交易规模。随着国资监管从“管资产”到“管资本”运作思路的转变,国有资本成为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主力军。 本文拟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尤其是国有资本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相关事项进行简要梳理,以期交易双方能够对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相关事项有初步认识和概括了解。此外,本文最后一部分亦涉及收购境外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一些特殊事项。 一、收购主要流程

无论是二级市场交易、协议转让,还是间接收购,甚至是定向增发,一旦与转让方达成初步交易意向后,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运作即告开始。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的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 保密协议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必然涉及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为避免收购过程本身及收购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被不当使用和披露,参与交易的双方会签订保密协议。形式方面,保密协议包括单向保密协议、双向保密协议以及承诺函等形式,其中以双向保密协议较为常见。 (二) 委托中介 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离不开专业中介机构的协助。收购方一般需聘请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收购方如为国有资本,会涉及按国资采购要求选择中介机构。如何平衡国资的采购要求和交易的保密要求,需要收购方审慎考虑对中介机构服务采购的具体方式。 (三) 尽职调查

针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收购,中介机构不仅需对上市公司进行核查,也需要对交易对方、收购方自身进行核查。关于尽职调查,具体请见本文第三部分。 (四) 交易文件 若收购方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决定继续收购,则需拟定相关交易文件,并与转让方谈判和最终签署相关交易文件。根据收购方式的不同,交易文件可能涉及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认购协议等主要交易文件,其他附属文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包括特殊事项的承诺函、备忘录等。 (五) 股份交割 证券交易所会在股份交割前对交易进行合法性审查。作为收购方,应注意在中介机构帮助下对股权结构是否清晰、出让股份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交易是否存在实施障碍、收购方内部的审批流程是否完备、是否已完成税务申报等问题进行核查,避免在前述合法性审查中遇到障碍。在股份交割的设计上,交割与付款时间节点的选择、资金监管措施及违约条款的合理安排,均是股份交割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

创业公司股权结构设计(案例)

▌一、股权架构 ?员工+顾问15% ?投资人15% ?合伙人70% 阿里巴巴:香港资本市场要求同股同权,因为合伙人制度受限,只能在美国上市。 相比之下,万通只是培养了一堆优秀的老板,万科则培养了一堆优秀的职业经理人。“企业不再需要职业经理人,而是事业合伙人。职业经理人可以共创、共享,但不能共担。” 股权架构的搭建非常重要,企业早期就应打好基础。 ▌二、职业经理人制与事业合伙人制 职业经理人制vs事业合伙人制,区别在于: ?钱为大vs 人为大 ?单干vs 兵团作战 ?分配制vs 分享制 ?用脚投票vs背靠背,共进退 ▌三、什么是股权 使用非股权激励的方式: ?项目分成:一项目一结 ?虚拟股票:华为不算真正的全员持股。有的员工为虚拟受限股,实际上没有投票权,不是真正的股权。 ?期权:预期可以实现但还未实现的股权。 ?限制性股权:分期兑现,与业绩挂钩,离职时有条件的收回。 真正的股权:必须同时具有钱和权——分红权与投票权。 ▌四、找合伙人的标准:

合伙人的聚集需要以下因素: ?创业能力 ?创业心态 1. 愿意拿低工资; 2. 愿意进入初创的企业,早期参与创业; 3. 愿意掏钱买股票。直接反应这个人是否看好这个公司。 什么样人适合做合伙人?借鉴小米的案例:团队是三个土鳖和五个海龟。小米团队是按业务模式来搭的,主营业务为铁人三项。雷军和林斌、kk做软件出身,王川、周光平、刘德做硬件,阿黎做互联网服务。这几个合伙人是怎么来的呢?经过磨合的合伙人团队,磨合后发现合适。最后的核心是两个人传过来的。雷军与阿黎和王川是很多年朋友;雷军被阿里巴巴收购的公司林斌代表google与UCweb合作,谈得来;雷军早期想投资魅族,做天使投资,张罗人配5%股权最后把林斌挖到了自己那里。 ▌五、慎重把这些人当作合伙人 天使投资人 案例:西安有个客户,资金不足:合伙人30万,投资人70万,按出资额分配股权。两年后:1.股权结构不合理:团队既出钱又出力;2.融资的尽调过程中:没有人敢投这个架构。 合作者与合伙人是不同的概念,创始人投小钱占大股,投资人投大钱占小股。全职干满得到股权,全职绑定四年成熟。 资源承诺者 案例:15%的股权给了,资源没到位。怎么收回股权? 开始的方向最好不要走错,一旦走错很难收回。不管股权有多小,股东会决议也很难拿回。股权类比夫妻关系:长期深度的强关系。绑定长期的大的盘子里的深度分配关系,赚的都有15%是他的。大事情还要商量,股东会决议。 所以,资源承诺优先考虑一事一结。建议采用合作模式:项目分成——谈利益分成不谈股权合作。 兼职人员 案例:CTO配了20%的股权,两边拿股当CEO。 移动互联网创业相似跑道赛马,跑出来的是少数。不是兼职人员不可以配股,但建议不应按合伙人制度配股,即按照15%里的员工期权池配股。对外部顾问1-2个点的配股。 早期普通员工 不建议早期做员工股权激励,员工不在意期权在意加工资。

你真的掌握了公司控制权吗(二)

你真的掌握了公司控制权吗?(二) 2016-11-02公司制高点公司制高点 gongsizhigaodian分享法律咨讯,直接与知名律师对接——股权激励机制构建、顶层架构设计、企业并购与投资、发行公司债、公司控制权制衡、高管与股东上位之争、公司日常法律风险防范等。 上期我们从公司股权层面剖析了几种控制了股权并不等于掌握了公司控制权的情况,文章发 出后,或许大家有很多困扰,认为持股比例1/2或者2/3以上并不等于掌握了公司控制权,那如何才能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呢? 这期我们从股权方面探讨如何掌握公司控制权? 讲到这里就不得不谈到

股权架构设计 在合伙人创业初期,一般都是基于朋友、同学或亲戚关系走到一起打拼,在创业初期大家“如胶似漆”,共同进退,所有的事情都由其中比较年长的或经验比较丰富的人说了算,股权比例也基本均等。 但是一旦公司发展壮大,从创业期到了守业期,心态就变了,为公司付出得多的有能力的人就希望掌握公司控制权、获得公司更多的分红,假如没有在公司成立时就事先对股权结构做好事先安排,设计股东的退出机制等制度,就有可能让辛苦经营的事业以及友情、亲情毁于一旦。

真功夫内讧事件就是典型的案例。他们从最初的勾心斗角到公开决裂,发展到最后,公司创始人蔡达标被捕入狱。看了之后大部分人都很惋惜,也对自己是否真正掌握了公司控制权产生了担忧。 是的,公司控制权的争斗有时候就是这么激烈、残酷。这个事件也深刻的折射出民企股权结构设计的缺陷。 那么家族民营企业如何突破自身局限,避免步真功夫后尘呢? 有如下几点可以尝试,帮助你牢牢把握公司控制权。 一、掌握2/3以上股权比例,并确认同股同权原则

什么是公司控制权

什么是公司控制权 公司控制权简单地说对公司进行控制、影响的权利,公司的控制权不仅仅是指投票权、表决权,其实际上是指通过公司的股权拥有、人员安排、财务支配、资产控制、上下游客户影响、技术控制、协议安排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和影响的权利。 这种控制权实质上也是来源于股东的所有权,是从股东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经济性权利,当然也是一种利益的存在方式,对公司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企业的不同阶段,对公司控制权的重要性的体现也有着不同,公司发展初期,对公司控制权的体现比较弱,但是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公司控制权的意义逐步体现出来了。公司初期,一般都是家族企业,老板本身就是股东,直接负责公司的管理,家属或者老板指定的人担任公司监事;等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有的需要引入其他资金方作为股东,有的需要引入核心技术人才并给予股份,有的为了战略引入战略合作伙伴等情形就需要合伙人的进入,人家进入做了股东就需要享有股权,要参与公司的决策、经营、管理或者是对公司的股东、管理层进行监督等;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壮大,各种融资、人才引进情形会增加,创始人的股权会逐步被稀释,有的股权都不到30%,像马云、马化腾、刘强东的股权持有比例都低于10%,如果仅仅按照他们持有的股权比例,对公司的影响是很小的,所以也就要求这些创始人、核心层成员通过一系列的方式、方法来达到控制公司,实现公司

控制权。 随着现代化经济的发展,公司在经济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公司的控制权的重要性越来越显著,因为公司控制权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有的企业因为控制权纠纷将合作伙伴送下了监狱,有的企业因为控制权纠纷将即将上市的企业陷入了泥潭,有的很多盈利能力很强的企业也会控制权纠纷弄的濒临破产。 所以,近些年来发生的黄光裕与陈晓的纠纷、真功夫蔡达标与潘云海的纠纷、雷士照明的事件等案例已经引起了很多人对公司控制权的重视,又像阿里巴巴和京东这样的AB股或者合伙人制度的设计保证了马云、刘强东这样持股比例低于10%的情况下对公司的控制权,也就保证了公司的发展方向,给公司带来了巨大发展。做好了你可以一帆风顺,造就一个像阿里巴巴一样的商业帝国;因为公司控制权发生纠纷,创始人或者核心层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最终被多年的合作伙伴被送进了监狱,有的各方都争执不下,导致市场份额被其他公司抢走,有的导致上市流产,有的妻离子散,有的...... 近些年来正反两方面的案例非常多,人们对创始人或者是核心层如何实现控制权的研究也就增多,本人作为一名从事多年公司法律研究及实践的律师,将逐步对公司控制权的一些经验和研究成果和大家进行分享。

资本结构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一、引言公司控制权是一项有价值的资产,这一价值与规模经济或垄断利益无关,存在一个活跃的公司控制权市场(Manne,1965)。公司控制权市场(the market for corporate control)指不同的利益主体为谋求公司控制而以各种手段与方式为获取具有控制地位的公司所有权而相互竞争的市场。企业资本结构(Capital Structure)又称融资结构(Financial structure),指的是企业融通资金不同方式的构成及其融资数量之间的比例关系,它反映了企业各项资金来源的组合情况。企业的资金来源,按其具体渠道不同可分为内源融资与外源融资两大类。内源融资即企业的留存收益,外源融资包括股票发行、债券发行、商业贷款、银行借款等;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负债和股本两类。本文采取的分类方法为后者。Willamson (1988)认为,股本和债务与其说是融资工具,不如说是控制和治理结构。股权和债权均对企业形成控制权,有着不同的控制权形式,共同构成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内容。股权和债务既然是一种控制权基础,那么,他们二者特定的比例就会构成特定的控制权结构。股本和债务比例的变化主要与融资方式的选择有关系,选择什么样的融资方式就会形成什么样的股本-债务比例,从而就会形成什么样的控制和治理结构。哈特(1995)则认为,给予经营者以控制权或激励并不特别重要,关键的问题是要设计出合理的融资结构,限制经营者以投资者的利益为代价而追求他们自己目标的能力。本文在剖析我国资本结构的基础上,以股权结构为着眼点分析了资本结构对于公司控制权市场的影响,并对如何培育我国公司控制权市场,提高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提出了一些对策性建议。二、资本结构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公司控制权的争夺作为公司控制权市场上的公司控制权转移方式,指的是各个不同的管理集团为夺取某个公司的决策控制权而采取的种种策略及行为。经营者拥有公司控制权可以直接或间接得到各种货币形态的收益,主要包括“控制权的共享收益”与“控制权的私人收益”。前者指由于大股东改善公司管理与监督所导致的公司价值提高,后者指大股东利用所掌握的控制权攫取公司收益。世界银行1999年的一份报告指出,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提高了股东股份的价值,通过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实现了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主要方式有购并与代理权争夺两种。前者是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主要方式。公司购并可分为公司兼并和公司收购。公司兼并是指收购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使目标公司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公司收购是指收购公司通过资本市场,收购目标公司的部分股票,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行为。代理权争夺是持有异议的股东,通过资本市场征集委托表决权,以获得股东大会控制权的行为。股东权益的委托性是代理权争夺存在的基础。股东表决权可以委托给其他股东,造就了委托表决权的争夺,控制了委托表决权就能控制股东大会,进而控制董事会和掌握公司控制权。[!--empirenews.page--] 1.资本结构与公司控制权争夺。企业的负债—股权比与其被购并的可能性负相关,这就是所谓的“债务杠杆效应”。由于债权的所有者不拥有控制公司的股票权,而股权的所有者拥有控制公司的投票权。因此,公司现任经理在具有对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进行安排的权力,而且其自身也拥有一定份额股权的情况下,便可以通过增加债务融资的数量,扩大自己占有或所能控制的股份比例,从而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与外来现实或潜在竞争者争夺企业产权控制的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外来竞争者的购并壁垒,降低外来竞争者的购并能力,有效地抵御外来购并。因此,负债水平与被购并成功的可能性负相关,债务杠杆由此成为现代公司一种重要的抵御购并的策略。如上所述,经理可以通过改变企业的融资结构,提高负债水平,改变自身的持股份额,进而扩大自己占有或所能控制的股份比例,这样,在职经理掌握企业控制权的概率相应增大,其在代理权之争过程中的主动性必然加强,从而降低了更有能力的潜在竞争者获取代理权成功的可能性。哈里斯和雷维尔(1988)在考察了投票权的经理控制后认为,代理权之争导致需要一些负债,企业负债水平的提高,确实有利于在职经理在委托股权竞争中的控制能力。同时,由于在职经理的股权比例增加,其所拥有的剩余索取权的比例也将提高,经理偷懒和谋求私利的积极性将降低,进而降低应由经理承担的外部股权的代理成本。

创始人控制公司的四项基本原则.

创始人控制公司的四项基本原则 今天有创业的朋友跟我聊,谈到如何保持公司控制权的问题。朋友说,他非常愿意财散人聚,愿意把股权分一分,大家一起把公司做大,分享成功的收益。但是为了把公司做起来,他需要掌握对公司的控制。在股权分出去的时候,如何保持公司的控制权呢。 公司的控制权,我认为包括这么几个方面:股权层面的控制权、董事会层面的控制权、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控制权,以及对产品和人的控制权。 一、股权层面的控制权 1.掌握半数以上股权比例 股权层面的控制权,就是指核心创始人要持有公司至少51%的股权,为保险最好还以可以达到67%,这样能够达到三分之二,在决策上都可以完全掌握在手中。原因是因为,大部分的股东会表决事项,都是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按照中国公司法,个别事项还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掌握了控股权,就能够掌握股东会。 2.投票权问题/一致行动人协议 如果核心创始人不掌握公司的多数比例股权,但是其他股东又同意让核心创始人说了算,那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可以用投票权委托和一致行动人协议,使其他股东的投票权变相地集中到核心创始人身上。 “投票权委托”即通过协议约定,某些股东将其投票权委托给其他特定股东行使。比如,曾投资过Facebook, Groupon、Zynga、京东商城与阿里巴巴等互联网明星企业的投资基金DigitalSky Technologies (DST),一直就有全力支持被投资企业CEO的传统,通常都会将其大部分投票权委托给被投资企业CEO行使。根据京东的招股书,在京东发行上市前,京东有11家投资人将其投票权委托给了刘强东行使。刘强东持股只有18.8%(不含代持的4.3%激励股权),却据此掌控了京东过半数(51.2%)的投票权。

公司控制权七种设计方案

公司控制权七种设计方案 作为企业的发起人、创始股东,在企业日益扩大的同时,最怕的不是把利益分出去,而是对公司控制权的丧失,导致无法用自己思想引领公司走向。特别是公司因为扩大,需要各种各样的人才、资金、资源,吸纳进来大量的人,占有大量的股份,而股份没有做特别约定,在“同股同权”的法律效应下,100%的股份越分越少,当低于某个程度,自然对公司没有了实际控制。 股权的多少决定了对公司有那些权限: 67%绝对控制权 51%相对控制权 34%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 30%持股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 20%为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10%临时会议权 5%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 3%临时提案权 1%代位诉讼权 除了以上方法可以对公司控制之外,以下(赖一老师)罗列了七条采用架构、协议等方式同样能够达到控制的方式。 一、有限合伙架构

有限合伙公司只有两类股东,一个是普通合伙人(GP),拥有合伙公司所有决策权;一个是有限合伙人(LP),只有分红权没有决策权。 这种架构一般是为了防止主体公司过多股东,导致股权稀释严重,大股东丧失决策权。所以另外成立有限合伙公司,公司主要目的就是装入股东,股东人数不超过50人。然后再由有限合伙公司成为主体公司的股东,有效规避了主体公司股权过于稀释问题, 二、多层次公司架构 多层次公司架构是指:公司控股人通过间接控制的方式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假设a是A公司股东,现在a想通过间接持股的方式控制A公司,a成立B公司,再控股B公司,用B公司作为A公司的持股主体,这样就达成了间接控股。 这样的好处在于,当老板公司太多时,管理分散难于形成合力,就可以运用多层次公司架构整合公司。 三、公司章程控制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是公司最高法。

PPP项目公司的控制权应如何分配

PPP项目公司的控制权应如何分配 公司控制权主要通过公司治理结构来现实,即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选举与职责界定,来具体分配公司的经营决策权、人事权、财务管理权、收益分配权等。 1. PPP项目公司的股权结构、决议机制及政府方出资代表的一票否决权 目前PPP项目实务中PPP项目公司的主要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结构按照出资比例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社会资本全资控股。对于相对比较成熟、易于监管的项目,由由资金与运营实力的社会资本全额出资设立项目公司,全资控股,避免股权结构复杂化; 第二类是政府出资代表象征性参股。政府为了获得一票否决权和知情权,象征性地出资较小的比例,一般在5%—10%左右; 第三类是政府出资代表实质性参股,一般在10%—40%。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满足项目资金需求,这就需要考虑到地方政府财力、项目规模、项目自偿率等多种因素,做好财务方案的平衡,来确定合适的股权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PPP模式的核心在于公私合作,而控制权让渡给社会资本越多,其私有化特征越强,进而社会资本承担风险成本越高,所获收益越大;反之,PPP项目公司中控制权让渡给政府方出资代表越多,社会资本收益、处分的权利也就越少。换言之,特定的公共项

目选择何种PPP模式,就决定了项目公司中控制权的分配,但原则上,政府方出资代表在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和控制权配置都不宜过多。从笔者了解的情况来看,第一种类型由社会资本全资控股的类型较少,大部分是采用第二种类型和第三种类型。 在采用第二种类型和第三种类型中,股东会的表决机制有采用二级表决机制的,也有采用三级表决机制的。例如笔者提供法律服务的某项目,其股东会表决机制分为三级:一般事项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事项(如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延长经营期限、制定和修改项目公司章程、对外担保、股权质押的决议)需要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重大事项(涉及到民生保障、社会稳定且影响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项目公司股权变动等)由全体股东一致通过。 但无论是二级还是三级表决机制,笔者认为,都应当允许政府方出资代表对特别重大事项(涉及到民生保障、社会稳定且影响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等)享有一票否决权,反之,除此之外,也不应扩大政府方出资代表的一票否决权事项范围。 2. PPP项目公司的董事会结构、决议机制及政府方出资代表委派董事的一票否决权

控制权与股权结构设计

股权稀释过程中公司控制权的保持(控制权与股权结构设计) 各位来宾,大家晚上好,我是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的洪蜀亮,很荣幸今晚能够参加这个会议,有机会跟各位领导、学者和律师界的前辈请教学习。 我选择的题目是控制权与股权结构设计,这个题目很大,而我只是选择其中一个小问题来跟大家分享。 一、问题的提出 1.《中国合伙人》不下十遍,创业者——管理者,言归正传 孟晓峻:为什么我的股份少了 成东青:我增发了30%的股份,我们的股权都被稀释了(大吵了一架)目的是为了阻止孟上市,但是这里反映另外一个问题:股权被稀释后,孟对公司的控制权就被削弱,这些权力都分散到新的股东手里。 这里就反映出了我们今晚的问题: 2.一些比较高成长性的公司在上市之前要经历一段很长时间的成长期,而创始人在这个过程中为了壮大公司,支撑公司成长必然会大量的引进资本。我们都知道 《公司法》第126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公司法》第103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换句话说,根据咱们国家法律的规定,公司股权的财产权和决策权是一体的,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创始人在引进资本的过程中,自己的股权也会被反复稀释,进而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我们都知道,如果创始人不能控制公司的发展方向、战略和运营模式,那么这个公司就要面临很大的风险。比如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他们只关心自己的利润,并不会真正百分百的关心一个公司的成长历程,当公司不能为其带来利润

的时候,一些成长性好但是利润周期比较长的公司很有可能就会在机构投资者怀里夭折。 3.这种例子屡见不鲜,(手扶苹果电脑) 我们都知道乔布斯,这个教父式的人物。 当年乔布斯在世的时候,就曾经因为股权被稀释而丧失了对苹果公司的控制权,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他被自己亲手创建的苹果公司所抛弃,苹果公司在这12年里一度濒临破产。最后公司股东不得不请回乔布斯主持大局,这才有了今天的苹果公司。(乔布斯,一个值得尊敬的人) 4.那么,这里的关键点就是:如何在同股同决策权的情况下,既能完成融资又保证创始股东的控制权。在这个命题下必然会使得一部人的股份没有决定权。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解决模式: (一)双层股权模式 1.在美股市场上,早就有了双层股权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股权被分成两类,一类就是普通的股权,每一股代表1个投票权。而另一类是创始人手里的股权, 每一股代表多达10个投票权。这样,创始人即使持有股份很少,也可以有效控制公司。 2.这种情况在美国比较普遍,比如Facebook和Google,但是我们都知道,我们国家目前并不存在双层股权模式成长的土壤,《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股东同股同权。14年初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允许上市公司发行受益优先但是投票权收到限制的优先股,这是对“同股同权”的一个突破,但是依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股权稀释的问题。 这是我国制度上的一个瓶颈,京东,聚美优品,百度无法在国内上市而远走他乡。 (二)中国合伙人模式(阿里合伙人制度) 在双层股权制度下,股权的所有权和决策权虽然不对等,但是两者尚未

上市公司控制权问题研究

上市公司控制权问题研究 选送单位:成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研究人:肖腾文 内容提要: 本文研究与分析上市公司操纵和操纵权咨询题相关的几个理论与实践咨询题,旨在为参与上市公司操纵权转让式重组的投资者,设计上市公司以后操纵结构时,提供一些分析的思路和值得引起重视的要点。在上市公司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中,不同持股比例的投资者其对公司有着不同的阻碍力和参与程度,同时也会在利益的实现方式上存在较大差距。因而具体运作中往往显现对公司法人意志左右的争吵。持股比例、董事制度的安排、持股结构的设计、业务方向乃至法人持股及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差不多上阻碍上市公司操纵权的重要因素。 正文: 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由上市公司操纵咨询题而产生的纷争与诉讼已发生多起,远的如新大洲、申华实业,近的如金帝建设、宝商集团等。这些纷争与诉讼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曾被忽略的企业具体运作的细节咨询题凸显出来,对这些咨询题的研究有助于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及设计公司以后操纵结构时作出合理的安排,较好地实现投资意图。 公司操纵的产生及内涵 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生产的社会化程度也随之不断提高,作为社会生产最差不多单位的企业的组织形式也历经了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并进展到了公司制企业。由于在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企业中出资者个人深入地介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去,出资人

通过自已的参与治理而自然而然地保持了对企业的操纵,因而不存在本文所要讨论的操纵咨询题,而导致这一咨询题凸现的深层缘故在于现代企业组织形状的公司制的显现,专门是完全资合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显现(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两合公司,出资者相对较多地介入到企业中)。由公司制而导致的企业出资者和企业内部运作相对分离态势的全然缘故在于公司制的一些本质特点:出资者产权的可分解性,这要紧表现在二个方面的内容。第一,现代公司专门是股份有限公司是社会大生产的产物,它是由众多的股东分不以各自的财产投资所组建的,因此其所有权不再是完整地归于单一主体企业主,而是表达在股票所有权上。由于财产权主体结构的分散而导致公司内部显现了众多的具有不同利益的主体。这些不同主体其出资比例大小各不相同,因而对公司有着不同的阻碍力和参与程度,同时也会在利益的实现方式上存在较大差距。其次,公司出资者的财产权显现了二重化分解,分解为公司的股权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这一双层产权结构最终导致了公司的股权持有者从法律上与公司的实际运营相对分离,公司法通过公司代表机关董事会的构造以及相应权力的配置条款使企业所有者从法律上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相脱离。 操纵权与控股权 持有上市公司达到优势比例的股权(又称控股权)是实现操纵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和保证,控股权分为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绝对控股是指持股在50%以上,相对控股则是指持股在50%以下,但能有效的操纵公司表决及有效地操纵公司的经营行为的持股比例。通过控股达到操纵的通常的途径是在股东大会中行使相应比例的优势表决权。 对55家样本公司的统计分析讲明: (2)公司前十大股东分散度越大(以标准偏差表示)大股东在董事会中派驻董事的比例大于其持股比例,公司为获得操纵权支付的成本越低。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董事会的控制与反制

上市公司控制权争夺的攻与防——董事会的控制与反制 刘成伟| 环球律师事务所 一、引言 控制董事会,无疑会已取得股份的收购人进一步控制上市公司的首要目标。另一边厢,上市公司的现任董事会,当然通常也不会坐以待毙。如此一来,作为上市公司管理执行层面的核心决策主体,董事会势必成为各方争夺的焦点。 万科纷争中的“分母大战”,虽还未完全涉及收购人对董事会席位的直接争夺,但已经很夺眼球地显示出了董事会话语权对利益相关各方的重大影响。所谓话语权,也就是要在董事会中有代言人。[1]这就涉及到收购人对董事会的改组以及原控制人及现任董事会的反制,也就是董事会席位的争夺。关于董事会的改组,涉及到董事的提名与选举。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董事(职工代表董事除外)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股东大会的选举又涉及到股东大会的召集、提案、召开与表决。有关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将另行撰文详述,本文将先来分析一下董事的提名与选举问题。 二、侯任董事的提名

(一)董事的提名与股东大会的提案权 改选董事会首先涉及的问题是,谁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关于这个问题,《公司法》并没有明确的直接规定。在这方面,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10月修订)(简称“《章程指引》”)第82条规定,董事候选人名单应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由此来看,谁有权提名董事候选人的问题实质上涉及的是谁有权向股东大会“提案”的权利。 关于股东大会的提案权,按照《公司法》第102条、第118条规定,以及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10月修订)(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下列主体有股东大会的提案权: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案程序: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或者 - 董事会(直接提交);或者 - 监事会(直接提交)。 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均有权直接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除此以外,另一个拥有股东大会提案权的主体便是持股3%以上的股东。不过,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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