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附件: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职业培训补贴机制,提高城乡劳动者技能素质,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社〔2009〕703号)和《关于印发<促进就业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0〕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的补贴。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外来农民工培训所需资金由财政就业专项资金负担。

第三条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凭《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本市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凭《身份证》、《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每年可以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选择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参加。

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贴重复申请。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家政服务员、护理员(护工)、养老护理员

职业的外来农民工,可由所在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其它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发布。

第五条市人力社保局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编制全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发布补贴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开展对定点培训机构的抽查和对区县落实职业培训政策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会同区县财政局编制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和组织清算工作;负责对职业培训补贴进行审批;建立审批流程内部监控制度;负责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及指导服务。

第七条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预算管理;组织对区县和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财务管理状况、成本效益以及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八条区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区县人力社保局编制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预算;对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复核、管理和清算;对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编制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预算申请。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区县提出的需求,编制全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失业保险基

金和财政就业专项资金职业培训补贴预算申请。

第十条市财政局分别按照失业保险基金和财政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程序预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一)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市财政局按照全市职业培训补贴预算批复资金的60%,拨付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资金拨付到区县人力社保局社保经办机构;区县人力社保局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区县人力社保局实际批复金额,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财政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程序。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力社保局上报的年度外来农民工培训规模和补贴资金预算的60%,对区县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分配,将资金拨付到区县财政局;区县财政局根据区县人力社保局实际批复金额,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一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于每年年底进行清算。区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应在每年11月份共同组织辖区内全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清算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清算报告。

市人力社保局对区县职业培训补贴情况进行汇总后,将有关材料和清算函于12月10日前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对全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清算,对未完成年初下达60%预算的资金,按照原资金拨付渠道统一收回;对超年初下达60%预算的资金,在年初总预算额度内据实拨付;对超全年总预算部分,纳入下一年度职业培训补贴预算。

第三章定点培训机构

第十二条本市补贴性培训坚持以产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就业、稳定就业为目的,以社会各类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为载体,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承担补贴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由区县人力社保局以资质认定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

区县人力社保局确定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应在《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补贴标准目录》)范围内。

创业培训机构的确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市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愿申请成为定点培训机构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熟悉本市城镇失业、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和外来农民工就业培训任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基础和业绩;热心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三)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具有与承担相应职业(工种)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教学设备、实操场所和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且有两年以上相关职业(工种)培训的经验;

(四)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渠道、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五)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学员满

意度高;

(六)有一定的档案保存能力和信息化管理条件;

(七)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投诉记录和被处罚记录;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应与确认的定点培训机构签订《补贴培训协议》,内容可以包括培训规模、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培训形式、变更与终止情形、违约责任、协议期限等。《补贴培训协议》样式由各区县人力社保局自行确定。

区县人力社保局对定点培训机构应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在认定定点培训机构的过程中,应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和基金监督部门监督、财政等相关单位参与认定的机制,应对培训机构的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师资配备等情况进行重点考察。

第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接受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报名时,应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以下简称《培训子系统》)核验人员资格,对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要与其签订《培训协议书》。

定点培训机构要与组织外来农民工参加培训的用人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并将人员基本信息录入《培训子系统》,同时留存培训人员有效证件复印件。

第十七条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应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和教学计划、大纲制定授课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

没有国家和市人力社保部门统一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编制教学计划、大纲并组织实施。定点培训机构应至少在开班前5天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出开班申请。

第十八条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定点培训机构应对完成培训学业的学员进行考试,合格的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对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学员,应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组织学员参加鉴定;参加特种作业培训的学员,按照北京市特种作业有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考核标准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按照《补贴标准目录》及下列考核标准进行补助:

(一)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合格率达到90%(非等级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其它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特种设备作业证》为准;)、就业率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或就业率未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

(二)外来农民工:培训合格率达到90%的(职业资格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岗前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按补贴标准予以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际人数给予全额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培训机构先垫付后申报。

第二十一条创业培训补贴根据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按照2400元/人的标准分两个阶段进行申请和补助。培训合格率达到80%的,按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80%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培训后一年内,经后续跟踪和开业指导,创业成功率达到30%的,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创业成功率不足30%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

第五章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批

第二十二条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审批包括受理、初审、复审、审核和批复(职业培训补贴经费审批流程式样见附件2)。区县人力社保局会同区县财政局应按照工作职责和有关文件要求,参考经费审批流程式样,细化职业培训补贴审批程序和内容。

第二十三条区县人力社保局要建立职业培训补贴公示制度。对拟批复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培训的职业(工种)等信息在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二十四条定点培训机构申请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3);

(三)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附件4);

(四)就业证明材料(按照区县人力社保局的要求提供);

(五)区县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五条定点培训机构申请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

就业劳动力创业培训补贴的,依申请需要应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附件5)或北京市创业培训开业情况表(附件6);

(三)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创业培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61号)第七条要求的开业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定点培训机构申请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请;

(二)外来农民工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7);

(三)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附件8);

(四)身份证复印件(应对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相同”字样;核对人签字);

(五)企业与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至少复印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合同期限、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页;对合同原件进行核对;家政、护理服务机构可以提供参加家政、护理培训人员的用工证明)。

第二十七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定点培训机构应将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全部材料,按照申请经费的批次进行规范存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做好定点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

和指导服务,引导其依法、诚信、规范办学,对其开展补贴培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有条件的区县人力社保局,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区域内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训、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九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对定点培训机构存在违反《补贴培训协议》约定行为的,应按《补贴培训协议》进行处理;对定点培训机构存在违反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并终止《补贴培训协议》。

第三十条市人力社保局可根据本市开展补贴培训的情况,适时开展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和专项抽查工作;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定期对区县落实培训政策、组织开展工作、规范基础工作、使用信息系统等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三十一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应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职业培训补贴申请程序、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由区县人力社保局按资金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并取消定点培训资格;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与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串通,骗取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牟取非

法利益,造成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损失的,依法追回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实施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6号)废止。《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5号)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说明:标注“*”为本市有特种作业培训的职业(工种)

附件2:

职业培训补贴经费审批流程(式样)

一、审批事项名称: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或外来农民工培训补贴

二、审批依据:(略)

三、补贴标准:(略)

四、申请材料:(略)

五、审批程序:

(一)受理

标准: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文件规定,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审查;2、对网上上报材料进行审查;3、符合条件的当即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

(二)初审

标准:1、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网上申报材料与提交材料一致;3、达到职业培训补贴考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文件规定及经费拨付标准进行审核;

2、按一定比例对申请单位进行抽查;

3、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拨付经费的意见,并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拨付经费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三)复审

标准: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文件规定,对初审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复审;2、同意初审意见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后,连同材料转

审核人员;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签署不同意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后转审核人员。

(四)审核

标准: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文件规定,对复审人员的意见进行审核;2、同意复审意见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后,连同材料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后,签署不同意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后转审定人员。

(五)批复

标准: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1、按照文件规定,对审核人员提出的意见进行审定;2、同意审核人意见的,签署同意批复的意见后,按原渠道退回经办人员;不同意审核人意见的,应与审核人沟通情况后,签署不同意批复意见,按原渠道退回经办人员。

(六)公示

标准:拟批复资金在政府网站上公示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1、拟批复资金情况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2、公示期为一周;3、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正式批复。

涉及外来农民工补贴资金的,在公示结束后,报区县财政局复

核;区县财政局复核同意的,下达正式批复。

(七)告知

标准: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单位结果;

2、制发的文书规范、完整、正确;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岗位职责及权限:1、印发培训补贴批复,并将批复文件送达申请单位;2、对不予批复的申请单位,应书面告知原因,将申请材料和网上材料一并退回;3、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附件3: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人员类型:)

申请单位(盖章):单位:人、万元

单位负责人(签字):经办人:填报时间:年月日

附件4: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

(人员类型:)

经办人:经办人:

日期:年月日证书核发日期:年月日

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

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政策实施细则 1

2

文档仅供参考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北京市财政局 京工促发[ ]75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贴息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证北京工业经济增长,我市拟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部分给予贴息补助扶持的政策,鼓励企业开拓市场,扩大规模,引导和支持企业吸引银行贷款。为规范资金使用,市财政局、市工业促进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工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通知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3月26日印发 共印100份 3

附件: 北京市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贴息补助政策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提出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方针政策,实现北京工业增长目标, 北京工业发展资金使用作适度突破,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增量部分给予贴息补助政策支持。 根据<北京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助范围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工业企业可享受该补助政策: (一)在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纳税、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和结算在北京; (三) 与银行正式签订借款合同,贷款资金已到位,且为经核实的流动资金贷款增量超过500万元(含)。 (四)贷款发生在市属和本市管理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二、补助原则 (一)流动资金贷款增量指当期相对于底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增长的部分; (二)重点支持当年有市场、有订单、有增长,符合本市产业政策, 4

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模板】

广东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本办法所称的“职业技能”,包括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职业培训包,专项职业能力以及为稳定和促进就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技能精准扶贫计划,经地级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专项技能提升项目。在本办法中,将专项职业能力、专项技能提升项目、职业培训包等统称为专项能力,专项能力证书不分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及高级技师(一级)证书五个等级。 政策解读:可申领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职业技能项目包括:国家公布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国家批准的职业培训包和专项职业能力、以及经地级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专项技能提升项目。地级以上市政府人社部门批准的专项技能提升项目,应有专业人员编写的项目大纲、培训内容和课时安排、明确的合格标准和考核鉴定方式等材料。地级以上市政府人社部门批准的专项技能提升项目,核发所在地级以上市政府人社部门用印的培训合格证书;乡村工匠经培训合格后,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统一样式、监制的《乡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 二、本办法所称的“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简称技能 - 1 -

补贴,下同)”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技能补贴从省级专项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再从各级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仍有缺口的,由当地财政资金解决。就业补助资金(含中央财政补助各地的就业补助资金、省级就业创业政策性补助资金)用于技能补贴部分单独核算,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请程序等按照本办法执行。 政策解读: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简称技能补贴,下同)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地级以上市政府人社部门批准的专项技能提升项目,可以将两项补贴合二为一,也可分开设立补贴标准。技能补贴专项资金不足支付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地方财政有解决资金缺口的责任。 三、本办法所称证书包含我省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我省地级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专项能力证书。 政策解读:在本办法中,明确将国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技能等级证书,以及我省地级市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专项能力证书纳入我省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范围。 四、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XX县(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当地用工需求以及技能人才供给状况,制定并公布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发布其他职业(工种)、项目技能人才供求情况,并根据供求状况,在 - 2 -

财政补贴文件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根据银监会统计和认定所确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加大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补贴资金,加大补贴政策力度,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第二章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第六条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七条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关于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的意见

关于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精神,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大力支持我省产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政策的要求,以市场化、专业化、效益化为原则,积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支持产业加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通过创新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产业发展使用方式,部分专项资金由无偿变为有偿、拨款变为投资、资金变为基金。对政府确定需支持的公共性、公益性项目,可按照保本原则让渡投资收益或实施风险代偿补偿、绩效激励、政府购买服务,对市场化项目可适当让渡投资收益,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增加投入。 ——产业导向、市场运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产

业政策,正确处理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的关系,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 ——专业管理、科学决策。创新和规范管理机制,减少行政干预,引入专业机构运作和专业团队管理,提高项目的可行性和资金使用效率。 ——循环滚动、提高绩效。通过转变资金使用方式收回的资金及获得的合理回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原则上继续用于扩大专项资金、基金规模,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三、主要措施 (一)创新资金使用方式。根据产业领域及项目的公用性、公益性、市场性和竞争性,选择符合产业特征和项目属性的资金使用方式。 1.基金运作。基金主要采取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模式。基金设立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应有章程、目标、期限及投资领域。鼓励设立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阶段参股、风险补偿、投资保障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等发展,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范运作。对我省争取到国家支持需配套资金的基金,按规定从相应专项资金渠道予以落实,并依法依规运作。

制造业项目财政资金申请报告

制造业项目 财政资金申请报告 xxx有限公司

承诺书 申请人郑重承诺如下: “制造业项目”已按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报告内容及附件资料准确、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申请、分拆、重复申请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如有弄虚作假、 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将愿意承担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以及由 此导致的所有后果。 公司法人代表签字: xxx有限公司(盖章) xxx年xx月xx日

项目概要 该制造业项目计划总投资12408.3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9622.4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7.55%;流动资金2785.94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2.45%。 达产年营业收入22473.00万元,总成本费用17244.27万元,税金及附加242.09万元,利润总额5228.73万元,利税总额6192.02万元,税后净利润3921.55万元,达产年纳税总额2270.47万元;达产年投资利润率42.14%,投资利税率49.90%,投资回报率31.60%,全部投资回收期4.66年,提供就业职位361个。 报告针对项目的特点,分析投资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计算能源消费量并提出节能措施;分析项目的环境污染、安全卫生情况,提出建设与运营过程中拟采取的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措施。 报告主要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技术工艺特点及优势、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和规模、项目建设地点、工程方案、产品工艺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总平面布置与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安全卫生、消防与节能、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投资与资金来源、财务评价等。

第一章项目承办单位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在发展中始终坚持以创新为源动力,不断投入巨资引入先进 研发设备,更新思想观念,依托优秀的人才、完善的信息、现代科技 技术等优势,不断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以实现公司的永续经营和 品牌发展。本公司秉承“以人为本、品质为本”的发展理念,倡导 “诚信尊重”的企业情怀;坚持“品质营造未来,细节决定成败”为 质量方针;以“真诚服务赢得市场,以优质品质谋求发展”的营销思路;以科学发展观纵观全局,争取实现行业领军、技术领先、产品领 跑的发展目标。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推行现代企业制度,建 立了科学灵活的经营机制,完善了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项目承办单 位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完善,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严格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独立核算、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为了顺应国际化经济发展的趋势,项目承办单位全面建立和实施 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建立起从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核算、库存到售后服务的物流电子网络管理系统,使项目承办单位与全国各

北京市“十五”时期工业发展规划

2001-2005年北京工业发展规划 目录 一、北京工业“九五”时期发展概况 (1) (一)经济运行态势良好 (1) (二)结构调整成效显著 (2) (三)技术进步明显加快 (3) (四)国企脱困取得阶段性成果 (4) (五)开放型经济格局正在形成 (5) 二、北京工业发展的环境和条件 (6) (一)经济全球化趋势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6) (二)宏观经济的重要转机拓展了发展空间 (6) (三)首都经济发展战略为北京工业指明了方向 .. 7 (四)适应资源与环境是北京工业调整的重要课题 8三、北京工业“十五”时期发展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8) (一)指导思想 (8) (二)发展目标 (9) 四、北京工业“十五”时期发展要点 (11) (一)高新技术产业 (12) (二)传统产业 (20) (三)都市型工业 (28) 五、北京工业“十五”时期发展主要措施 (30) (一)调整所有制结构,改革产权制度 (30)

(二)健全技术创新体系 (31) (三)形成全方位的开放体系 (32) (四)建立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新机制 (33) (五)培育一批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 (33) (六)强化企业基础管理 (34) (七)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 (34) (八)着力营造有利于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环境 (35) 附件一北京工业各行业工业总产值发展目标 附件二建设10个高新技术产业基地(概要) 附件三实施10项传统产业升级改造工程(概要) 附件四“十五”时期北京工业投资动态项目库(第一批)

新世纪初的5到10年,我国将进入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发展阶段。按照北京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总体目标,北京工业要紧紧围绕“新三步走”的发展战略,发展首都经济,构建新的产业群体。到2005年,北京工业要基本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总量翻番,为把北京建设成为全国知识经济发展基地提供重要的经济、技术和产业基础。为此,特制定本规划。 一、北京工业“九五”时期发展概况 (一)经济运行态势良好 “九五”期间,北京工业继续保持快速健康发展,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全市独立核算工业企业总产值(不变价)从“八五”末期的1174.4亿元,增至2000年的2286.6亿元,增长了94.7%,实现年均递增 14.3%。 工业增加值从“八五”末期的459.2亿元增至2000年的737亿元,增长了60.5%,实现年均递增9.9%,五年累计实现增加值3126.8亿元,比“八五”时期增长74.5%(现价)。 工业产品产销率从“九五”初期的98.4%,到2000年的98.5%,五年期间始终保持在一个较好的水平。 “九五”期间,北京工业主要经济收益指标显著提高。全市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实现利润从“八五”末期的85.3亿元,增至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1)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

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五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职业培训补贴用于以下方面: (一)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五类人员,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各地应当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定期发布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对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

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115号),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促进我省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给予省级财政资金补贴。为加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本省销售和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同期国家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1配套的省级补贴资金。 第四条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部门管理职责 第五条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主要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省经信委、省

发展改革委按照各自职能予以配合。 第六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负责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登记备案及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受理、初审等工作,并向省科技厅报送初审意见。省科技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复核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工作。 第三章补贴对象、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补贴对象。补贴对象是消费者,包括法人消费者和自然人消费者。 法人消费者是指在本省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自然人消费者是指本省户籍居民,以及在本省拥有合法工作和稳定住所的外省市居民和外籍人士。仅限于购置乘用车。 第八条补贴方式。电动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在山西销售电动汽车产品时按照扣除中央和本省财政补贴后的价格,将电动汽车销售给消费者(消费者直接按销售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扣减中央和省级补贴资金后支付购车款)。 非本省注册的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申领省级补贴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山西省范围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以下简称授权销售机构)统一申请。

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深圳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互联网服务创新扶持计划申请指南 一、审批内容 本计划针对行业领先、带动作用明显的互联网服务类企业(包括:基础服务和应用服务)和外贸供应链管理和国际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为提高本企业的综合运营能力和平台服务水平、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功能、拓展服务规模而开展的项目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 (一)互联网接入服务、域名注册服务(DNS)、设备托管服务(IDC)、网络加速服务(CDN)等互联网基础服务领域。 (二)电子商务(包括:交易平台、服务平台、支付平台、网络商城等)、网络内容与娱乐、移动互联网及为其它互联网应用服务企业提供网站建设、技术服务、支撑服务等互联网应用服务领域。 (三)内、外贸供应链管理平台和为国际贸易提供通关、检验检疫、物流、外汇、融资等环节服务的第三方服务平台。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规划》(深府[2009]237号) (二)《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府[2009]238号) (三)《关于优化服务提升质量促进经贸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府[2012]27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控制,资助项目总数不超过100个项目,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中,供应链管理和国际贸易服务平台项目总数不超过10个(优先支持进出口规模较大、经营规模和纳税额大、行业领先和带动作用明显的供应链服务和国际电子商务企业); 审批方式:无偿资助、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审批机关(领导小组)审定。 四、审批条件 申请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企业注册地在深圳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成立一年以上(2012年1月1日前成立); 2、申请企业须具有有效期内的ICP或ISP经营许可证(供应链管理和国际贸易服务平台除外),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企业须取得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 3、应用服务领域申请企业须拥有正式独立运营的网站; 4、供应链管理平台应具有创新性和综合服务功能,公司的信息化建设费用须达到300万以上; 5、一家企业只能申请一个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也不得在市政府多个部门申请资助;获得过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资助; 6、已获得互联网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资助项目按进度计划到期并完成验收的,方可继续申请,否则不得再申请资助;(资助项目未到完成期限的除外) 腹有诗书气自华

医院项目财政资金申请报告

医院项目 财政资金申请报告 xxx有限公司

承诺书 申请人郑重承诺如下: “医院项目”已按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报告内容及附件资料准确、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申请、分拆、重复申请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情况。如有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将愿意承担相关法律法规的处罚以及由此导致的所有后果。 公司法人代表签字: xxx有限公司(盖章) xxx年xx月xx日

项目概要 该医院项目计划总投资2796.9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2187.0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8.19%;流动资金609.88万元,占项 目总投资的21.81%。 达产年营业收入4346.00万元,总成本费用3416.05万元,税金 及附加50.32万元,利润总额929.95万元,利税总额1108.54万元, 税后净利润697.46万元,达产年纳税总额411.08万元;达产年投资 利润率33.25%,投资利税率39.63%,投资回报率24.94%,全部投资回收期5.51年,提供就业职位78个。 充分依托项目承办单位现有的资源或社会公共设施,以降低投资,加快项目建设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节约用水。贯彻主体工程与 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消防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同时投产”的总体规划与建设要求。 报告主要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技术工艺特点及优势、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和规模、项目建设地点、工程方案、产品工艺 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总平面布置与运输、环境保护、职业安 全卫生、消防与节能、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投资与资金来源、财务评 价等。

第一章项目承办单位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品牌化、规模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以人为本,强调服务,一直秉承“追求客户最大满意度”的原则。多 年来公司坚持不懈推进战略转型和管理变革,实现了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未来我司将继续以“客户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为 原则,在产品质量上精益求精,追求完美,对客户以诚相待,互动双赢。我们将不断超越自我,继续为广大客户提供功能齐全,质优价廉 的产品和服务,打造一个让客户满意,对员工关爱,对社会负责的创 新型企业形象! 公司不断加强新产品的研制开发力度,通过开发新品种、优化产 品结构来增强市场竞争力,产品畅销全国各地,深受广大客户的好评;通过多年经验积累,建立了稳定的原料供给和产品销售网络;公司不 断强化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健全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 照ISO9000标准组织生产,并坚持以质量求效益的发展之路,不断强 化和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实现企业发展速度与产品结构、质量、效益 相统一,坚持在结构调整中发展总量的原则,走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工

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工业发展规划(06.12.30)

北京市“十一五”时期工业发展规划 目录 前言 一、“十五”时期北京工业发展状况 二、“十一五”北京工业发展环境 三、“十一五”北京工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 四、“十一五”北京工业产业优化及发展重点 五、“十一五”北京工业发展空间布局 六、政策与措施 前言 本世纪前二十年是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尤其“十一五”时期,是北京市落实“新北京,新奥运”战略构想、全面实施新修编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基本框架的关键时期。当前,首都社会步入了全面推进城镇化进程和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的新阶段,首都经济发展进入了转变增长方式和调整结构的关键阶段,北京工业的发展面临着新的要求和挑战。 工业现代化是首都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首都的现代化起着强大的支撑作用。为继续保持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北京工业必须进一步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优化产业空间布局,转变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产业集聚、布局集中、资源集约的产业发展格局,为“十一五”时期北京经济社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依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北京市委市政府对北京工业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特制订本规划。

本规划适用范围和领域为北京市工业,实施期限为2006年-2010年。 一、“十五”时期北京工业发展状况 (一)工业总量增长显著 “十五”期间,北京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北京工业的发展,统一思想认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做出了“振兴北京现代制造业”的重大战略决策,确定了北京市工业发展的战略方向、目标,为北京工业“十五”期间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战略基础。 “十五”期间,北京工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济总量增长显著,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实现工业总产值从2000年2707.4亿元增至2005年6775亿元,年均递增20.1%,增速大大超过“十五”规划13.4%的目标。“十五”期间,全市工业增加值按可比价格计算,年均增长12.4%,比“九五”时期提高2.5个百分点,按现价计算,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年平均增速达到17.1%,提高了6.7个百分点。 2005年全市工业实现增加值1782.4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6.2%,对全市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31%,成为全市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在支撑全市经济发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增加外贸出口和解决城乡居民就业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 “十五”期间,北京工业加快了产业结构调整,发挥首都科技、人才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在集成电路、软件、消费类电子、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初步形成若干在国内具有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群,有效提升了北京工业的技术含量,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同时,通过振兴现代制造业,促进了工业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以汽车、装备制造业等为主导的现代制造业发展迅猛。 2000年至2005年,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由213.5亿元增至517.5亿元,实现年均递增

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职业培训补贴办法 一、职业培训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四类人员(含创业初期的四类人员,下同)参加创业培训,用人单位新录用四类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大中专院校就业指导老师参加创业师资培训,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证书(补贴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可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本办法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海南省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海南籍毕业生。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时所在自然年,即月日至月日。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初期是指四类人员实现创业并已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个月内的期限。二、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来源 职业培训补贴的资金主要来源是就业专项资金。其中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的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三、职业培训补贴的申请 (一)就业技能培训 ⒈四类人员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自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特殊工种可用特种行业上岗操作证替代,下同)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下同)后,在个月内向当地就业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拨付至申请人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个人申请表》; 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⑶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校的有关证明;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⑷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 ⑸培训合格后个月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提供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省2020年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模板】

XX省2020年 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申 报 材 料 申报单位:(盖章)项目名称: 联系人及电话: 通信地址及邮编: 申报时间: X X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印制 X X省财政厅

目录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三、资金申请材料正文 四、相关附件 (请列明具体目录及页码)

一、XX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盖章:单位:人、万元

二、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省工信厅、省财政厅: 我单位承诺:此次申报省移动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和附件资料均真实、合法。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特此承诺! 单位(盖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三、资金申请材料正文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1、申报单位(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单位(企业)名称、性质、主营业务、资产、拥有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职工人数、人员构成、主要管理人员、技术团队、研发人员情况等。 2、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情况(含引进前) 包括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企业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相关概况。 3、移动互联网业务及项目开展情况 包括移动互联网业务及项目的主要内容、用户规模、业务增长指数、采用的技术路线与特点、运营模式、产品或服务市场预测、潜在用户、市场前景及风险,须有二年期内的可考核技术指标和社会经济效益指标、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成果推广计划及后续完善方案等。 4、申报《通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它材料 除通用要求和基本材料外,每类项目申报的具体条件和申报资料各不相同,详细要求见《通知》 注:申报指南中要求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的需按编制要点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通知》附件)

申请资金的请示报告

申请资金的请示报告 申请资金的请示报告不会写?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申请资金的请示报告,供大家阅读参考。 申请资金的请示报告1 区建管局: **年城管监察大队认真贯彻区政府和建管局的指示,在做好城管监察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了拆除**山拆除违章建筑,整治报刊摊亭,清理卫生死角,山林防火等项工作,配合做好了省建设规划会议、青博会、家电博览会、海洋节、文明城市复查、全国十六家新闻媒体采访、文明社区验收、建设部人居环境奖验收等项工作。为保证这些检查、会议、活动期间的城市环境,大队全体队员基本上放弃了节假日、公休日的休息,夏季夜间睡眠也难以保证,今年的加班加点比任何一年都多。经统计,如果按白天加班每人每日补贴20元,夜间补贴10元计算,需资金167800元。另外,下半年队员每月每人0元的考核奖因资金缺乏也未能兑现:193人×0元×6个月=138960元,以上两项缺口经费306760元。由于大队资金紧张,实在难以支付以上费用,为了调动全体队员的积极性,继续做好新年度的工作,特请求建管局给予资金援助30万元,对以上缺口进行兑现。 当否,请批示。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申请资金的请示报告2 县人民政府: 在县委、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在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县蚕丝公司、蚕种场的破产改制工作有序进行,现已进入人员安置阶段。县蚕丝公司各类人员522人,其中:在编正式职工408人,退休人员48人,退养蚕桑辅导24人,在岗蚕桑辅导员24人,长期临工4人,遗属定补人员4人。 按照批准的人员安置方案,根据债权、债务清算报告,经测算,人员安置费用646.28万元,退付集资款162万元,支付兑发工资313.85万元,共需资金1119.73万元。因非整合资产的处置(已委托国土供应中心)尚需时日,按照县委、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交通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门<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3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以下简称车购税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收入中安排地方用于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车购税资金实行财政专项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车购税资金的项目管理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主(其中用于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的项目管理以商务主管部门为主),资金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 第二章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车购税资金的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运输重点项目; (二)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三)普通国省道灾毁恢复重建项目; (四)公路灾损抢修保通项目; (五)农村老旧渡船报废更新项目; (六)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 (七)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八)内河航道应急抢通项目; (九)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 (十)国务院批准用于交通运输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交通运输重点项目支出,是指用于纳入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范围的地方交通运输重点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公路(含桥梁、隧道)建设、公路客货运枢纽(含物流园区)建设、内河水运建设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项目法,具体各类型项目的投资补助标准按照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执行。 第七条一般公路建设项目支出,是指用于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之外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的支出,主要包括支持农村公路(含桥梁)建设、农村公路渡口改造、农村客运站建设和普通公路危桥改造、安保工程、灾害防治工程等支出。 该项支出分配采用因素法,切块下达地方。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两化融合资助项目操作规程(2019版)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经济发展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资助政策 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工业转型升级,对纳入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单位、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资助方式 本项资助属于核准类项目。资助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估的管理制度,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和事后补贴制,受资助项目无需验收。 三、资助标准 (一)对上一年度纳入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二)本项目受《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五)款“每家单位同一年度获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区级地方财力贡献”限制。

四、申请条件 (一)申请本项资金资助的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履行统计数据申报义务、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1、近三年内在税收、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2、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3、近三年内申请单位以及单位法人存在违规申报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的; 4、提出资助申请后,将企业注册地搬离南山和未按规定提交统计报表、在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填报相关数据的; 5、近三年内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单位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备齐资料,通过南山区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台提出资助申请,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窗口; (二)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统一受理单位申请,对申请单位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资金主管部门; (三)资金主管部门进行核准; (四)资金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助计划;

北京市工业企业稳增长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附件: 北京市工业企业稳增长奖励政策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全市工业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强化实体经济对首都经济的支撑作用,推动世界城市和“三个北京”建设,确保经济转型期我市国民经济平稳发展,特制定北京工业稳增长贡献突出企业的奖励规定。 一、奖励对象 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以当年统计快报数为准,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1亿元(含)以上,增速高于当年全市工业平均水平一定幅度,且单位产值能耗不高于上年的本市重点工业企业(纳入单独考核的控股公司和集团管理的企业除外)。 二、奖励原则 (一)企业纳入北京市规模以上工业统计范围。 (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产业功能定位,连续生产两年以上。 (三)考核指标为市经济信息化委及市统计局共同认可的工业总产值及单位产值能耗。 (四)企业有比较健全的经济运行监测体系,能够配合国家、北京市和区县工业主管部门开展经济运行监测调度工作。

三、奖励标准 (一)奖励标准分为以下三档: 1. 当年实现工业总产值50亿元(含)以上,增速高于全市工业产值增速5个百分点,且单位产值能耗不高于上年,每户企业奖励金额50-100万元; 2. 当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0亿元(含)-50亿元,增速高于全市工业产值增速7个百分点,且单位产值能耗不高于上年,每户企业奖励金额30-50万元; 3. 当年实现工业总产值1亿元(含)-10亿元,增速高于全市工业产值增速20个百分点,且单位产值能耗不高于上年,每户企业奖励金额20-30万元。 (二)根据符合上述条件企业的实际产值总量和增速以及单位产值能耗情况在相应档次内确定具体奖励金额。 四、资金申请、受理、审核和拨付程序 (一)奖励申请:企业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工业企业稳增长奖励资金申请表》; 2.经年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当年和上年度财务报告及报表。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骑缝),在规定时间内送至受理部门。《北京市工业企业稳增长奖励资金申请表》需同时报送电子版。 (二)申报时间:原则上为下一年度的2月1日-2月

北京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北京职业培训补贴 管理办法

附件: 丰台区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指导培训工作,根据《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京人社办发[ ]5号)的精神和《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京人社职介发[ ]136号) 的要求,结合本区职业指导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承担对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求职期间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街道、乡镇社保所,能够享受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20元。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使用。 第三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职业指导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及街道、乡镇社保所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和网上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 各街道、乡镇社保所负责职业指导培训的组织、开展和实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及网上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

第四条街道、乡镇对本区域内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开展职业指导培训。职业指导培训采用集中办班方式,对确需进行一对一具体指导的,可采用一对一指导的培训方式。 第五条开展职业指导培训要有相对固定的场所、设施及指导老师。职业指导培训内容包括就业形势、就业和劳动保障政策、择业技巧、择业观念等。职业指导培训老师须由具备职业指导师及以上资格人员担任,或是由街道、乡镇社保所提出申请,推荐具有一定政策水平及指导能力的人员,经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认定后方可担任。职业指导培训老师须必须由街道、乡镇社保所在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备案登记。职业指导培训时间每次不得少于2小时。 第六条街道、乡镇社保所在开展职业指导培训前,须要求参培人员认真填写《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表一、表二)。采用集中办班方式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培训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信息录入北京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职业指导子系统(以下简称职业指导子系统)。采用一对一指导方式开展职业指导培训的,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手工台帐》信息录入职业指导子系统。 第七条街道、乡镇社保所向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应提交下列材料: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12]10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2012年3月14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 第二章 补助项目确认 第三条 申请补助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办法由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三)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项目单位、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单位,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助申请(格式见附1)。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第五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对地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的补助标准,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系统而发生的工程投资和运行维护费用,按上网电量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50公里以内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每千瓦时3分钱。 第八条 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给予适当补助,补助标准暂定为每千瓦每年0.4万元。 第九条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价格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不同类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特点和不同地区的情况,按照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的发展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