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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如何遵循先例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社会学

美国法院如何遵循先例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社会学
美国法院如何遵循先例 -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法社会学

中外法学 Peking University La w Journal

Vol .21,No .6(2009)pp.951-957

美国法院如何遵循先例

林 彦3

众所周知,遵循先例原则源自拉丁文的sta re decisis ,意为“遵照已决之事项”

(t o stand by things decided )。该原则久已成为英国普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着重强调先前法院的判决必须被作为先例对待。而新教徒在移植普通法其他制度的同时也将该原则引进到了北美大陆。在美国,遵循先例原则在促进公平执法、保持法律稳定性、提高法律可预见性以及提升司法效率

方面均已显现了重要的价值。〔1〕时至今日,遵循先例不仅成为美国司法最重要、最核心的技

术规则,而且也成为各级法院所恪守的首要行为准则和政治惯例。

〔2〕然而,遵循先例在美国究竟是如何运作的?判决何时才能成为先例?判例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需要遵循哪些技术规则?这些重要的制度细节还有待于进一步加以描述,以展现该原则实践运作的全貌,使我们更为细致、全面地了解其对于司法过程的功用,而不是停滞于将此原则作为与大陆法系司法运作模式对应物的刻板印象。同时,当我国的司法机关着手设计和实践适合于我国国情的案例指导制度时,我们也有必要全面了解作为重要参考对象的美国是如何实践遵循先例原则的。为此,本文将围绕先例效力这一核心问题对美国法院如何遵循先例作一番简要介绍。

一、遵循先例的结论

一份判决书有若干组成部分,大致包括事实(facts )、争点(issue )、说理(reas oning )、以及结论(holding )等内容。同时,不同的判决书因案件难易程度、法官写作风格等因素影响而在篇幅上简繁各异,少则上千字,多则上万字甚至几万字,其中不乏法官们精彩、睿智的说理和论

3〔1〕〔2〕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感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杨珍同志在本文构思以及写作过程中提供的帮助和贡献。

有关遵循先例原则的价值的介绍,参见Note,Ja mes C .Rehnquist,The Power That Shall be Bested in A Precedent:Stare Decisis,The Constituti on,and The Sup re me Court,66B.U.L.Rev .345,347-48.加州最高法院认为,遵循先例作为一项根本的司法政策确保了法律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稳定性。See M oradi -Shalal v .Fire m an ’s Fund Ins .Co m panies ,46Cal .3d 287,296(1988).

对先例的态度是法官最重要的职业操守之一。因此,它也每每成为联邦法院法官、尤其是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提名听证会上的焦点问题。这足以证明遵循先例原则的重要性。

断。但是,判决书的哪个(些)部分将成为必须被遵循的先例呢?显然,如果先前判决中的每一句话都成为先例并约束后来的法官的话,那么,先例将与大陆法系中僵化的立法无异。而此时一国的最高司法机构事实上将成为可怕的、专断的立法者。

为确保司法本份,并维持司法创造与稳定之间的平衡,先例的外延被严格地限定在判决的结论部分。〔3〕对此,联邦第九巡回法院曾做出如下细致而精确的说明:

遵循先例是法院所贯彻的依照先例判决的政策。这一词汇(意味着)……‘遵循和贯彻决定,并且不改变既定的结果。’让我们再斟酌一下‘decisis’这个词。不论在文意上(literally)还是法律上它都代表决定(decisi on)。该原则并不是遵循判决(stare dictis),即它并不表示遵循(先前法院)所述的一切。它也不是遵循先例中的推理(stare rati onibus decidendi),即‘遵循已决案件中的论证’。相反,在遵循先例原则下,一个案件之所以重要仅仅(only)因为它的判决结果———即(重要的是)‘什么(what)’,而不是‘为什么(why)’,也不是‘如何(how)’。就先例而言,遵循先例的重要性仅仅在于判决结论,即在详细事实基础上得出的详尽的法律后果(legal consequence)。〔4〕

换言之,遵循先例仅适用于案件的判决结论(holding),而不涉及附带说理(obiter dicta)。正如联邦最高法院所强调的,“如果有充分的说服力(sufficiently persuasive),附带说理可以被采纳,但它们并不具有拘束力(binding)。”〔5〕以著名的焚烧国旗案为例,该案的判决结论是: (1)被告在示威游行过程中焚烧国旗是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表达自由;(2)防止扰乱治安或者保护国旗作为国家及国家统一的标志等州利益并不能正当化为对被告的起诉。〔6〕上述两个结论便是有拘束力的先例。而像“我们容忍类似约翰逊这样的批评是我们力量的标志和源泉”、“维护国旗特殊地位的合适方法,并非是惩罚那些对国家事务有不同想法的人,而应是通过说服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7〕等脍炙人口的名言仅仅是具有说服力的权威。

另外,在法院内部出现意见分歧的情况下,只有代表法院意见的多数意见的结论才具有先例的效力,少数派得出的结论并不会创造先例。然而,一些务实、睿智、精彩的少数派意见作为有说服力的渊源常被后世法官所接纳,并成为缩限、甚至推翻原先多数派结论的基础。例如,霍尔姆斯大法官曾在洛克勒案的反对意见中振聋发聩地呼吁,“第十四修正案并不撰写赫伯特?斯宾塞先生的《社会静力学》”,〔8〕以此抨击多数意见运用其偏好的经济理论检验政府立法的司法专断。在经历了1937年“法院填充方案”(“court packing p lan”)这一政治挫折之后,最高法院对经济立法的态度随即发生重大转变,不干预和尊重立法成为主导的司法政策。到了1963年,布莱克大法官在其执笔的多数派意见中声明,“我们拒中外法学 2009年第6期

〔3〕

〔4〕〔5〕

〔6〕〔7〕〔8〕在日本,判决书的说理部分才具有先例的功能。参见(日)后藤武秀:“判例法在日本法律近代化

中的作用”,《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1期。

U nited S tates Internal Revenue Serv.v.O sborne(In re O sborne),76F.3d306,96-1U.S.Tax Cas. (CCH)paragr.50,185(9th Cir.1996).

Central Green Co.v.U nited S tates,531U.S.425,431,quoting Hum phrey’s Executor v.U nited S tates, 295U.S.602,627.

Texas v.Johnson,491U.S.397(1989).

Id,at419.

L ochner v.N e w York,198U.S.45,75(1905).

绝作为‘超立法机关评判立法的智慧’……立法机关究竟使用亚当斯密、赫伯特斯宾塞、凯恩斯爵士、还是其他人的教科书与我们无关。”〔9〕霍尔姆斯大法官的和寡高曲最终成为了整个最高法院的共鸣之音。

由于涉案纠纷极具争议性,法院有时在某些案件中会因出现重大分歧而无法形成多数意见。这样的判决被称为复数意见(p lurality op ini on)。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此类案件中,赢得最多支持的一派意见应被视为法院的意见。〔10〕例如,后罗伊时代最重要的堕胎案件卡西案〔11〕就是一个复数意见。尽管是一个5:4的表决结果,但由于形不成多数意见,结果由奥康纳执笔、肯尼迪和苏特附署的意见最终成为法院的意见。由于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复数意见并不具有拘束力,仅仅是具有说服力的权威(persuasive authority)。但是,复数意见又经常被作为先例看待,因为当后来的法院碰到同一个问题时,往往有多数法官对先前的复数意见表示赞同和尊重。〔12〕

二、官方出版的案例才是先例

在有些情况下,明确判决书中结论与其他部分的区分对于确定先例会变得毫无意义。为什么呢?因为某个案件是否构成先例还要以其被官方案例公报(case reporter)公开出版为前提。

在美国,不是所有的法院判决都必须、能够出版的。就联邦法院系统而言,地区法院的判决都没有公开出版,联邦巡回法院只有不到20%的案件得以出版,〔13〕联邦最高法院的所有判决都是公开出版的。需要强调的是,官方出版指的是必须由法院指定或授权的出版机构出版。任何未经法院授权,由商业机构(如W estla w、Lexis等)出版的案例并不被认为是公报案例。同时,法院出于信息公开的需要将判决书公布于纸面或网络均不被视为该案例已被出版。〔14〕法院未将所有的判决付诸出版主要为了减轻工作负荷。如果将所有的判决书付诸出版,所有的判决便获得了先例的身份,那么未来类似案件的解决就必须参考、遵循所有已出版判决确定的规则。这无疑加重了法官们的工作负荷。〔15〕为减轻负担,将主要精力投入到疑难、重要案件的解决,在很多案件中法官将判决文书尽可能变得简约,说理部分仓促、简要、甚至有些随意。因此,他们希望如此草就的判决书仅仅拘束熟悉案情的两造当事人,而不让其约束未来的法官和当事人。〔16〕

美国法院如何遵循先例

〔9〕〔10〕〔11〕〔12〕

〔13〕〔14〕

〔15〕〔16〕Ferguson v.Sk rupa,372U.S.726,731-32(1963).

M arks v.U nited S tates,430U.S.188,193(1977).

P 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a.v.Casey,505U.S.833(1992).

例如,宣布对未满16周岁的罪犯执行死刑构成违宪的汤普森案(Tho m pson v.O k laho m a,487U.

S.815.)是一个复数意见。在宣布对未满18周岁的罪犯实施死刑构成违宪时,肯尼迪大法官领衔的多数意见就将汤普森判决作为先例看待。See R oper v.S i m m ons,543U.S.551.

T onyMaur o,Judicial Conference Gr oup Backs Citing of Unpublished Opini on,Legal Ti m es,April15,2004.

例如,加州的法院规则认定,判决书在网络上被公布的并不构成出版。htt p://www.courtinf o.ca. gov/op ini ons/nonpub.ht m,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8月16日。

以联邦巡回法院为例,如果所有的判决书都需出版,那么,他们的工作量至少增加4倍。

在联邦法院系统,这一省时、省力的实践始于20世纪60年代。TonyMaur o,Sup re me Court Votes t o A ll ow Citati on t o Unpublished Op ini ons in Federal Courts,L egal Ti m es,Ap ril13,2006.

因此,很多法院规则对未出版案例的先例效力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加州法院规则规定,未出版的意见不能在任何案件中被引用或被作为先例。〔17〕大多数联邦巡回法院也作出类似的规定。〔18〕

案例是否在相关公报出版直接决定了某一案件是否具有先例的作用。仍然以联邦法院系统为例,由于地区法院的判决文书都未被官方出版,这些法院所做的一切判决不仅对后来的法官没有约束力,而且也无法拘束直接做出判决的法官。〔19〕由于都被付诸出版,最高法院判决的先例功能自不待言。而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则需要进行区分。已出版的判决对于巡回法院及其辖区内的地区法院当然具有先例的作用,而未出版的判决则不能被作为先例。〔20〕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近些年来,以是否由官方出版确定先例效力的做法不断受到诟病和挑战。为此而展开的学术和司法论战也延续至今。反对这一做法的律师和法官认为,禁止引用未出版判决和将其作为先例严重削弱了司法透明度,引发司法不公平和司法滥权。而支持这一区分的人则认为,未出版案例文书质量低劣,将其作为先例则不仅增加法官的负担,而且因此影响司法的整体质量。〔21〕

联邦第八巡回法院率先对本院以是否出版区分案件先例效力的司法惯例发难。2000年,该院在一个有关税收返还的案件中宣布上述做法违宪。该院被公认为最具影响力的巡回法院法官理查德?阿诺德认为,这一区分违背了遵循先例原则,并且超越了联邦宪法第三条对司法权的设定的限制。〔22〕他拒绝了以节约司法成本为核心论调而提出的抗辩。他认为缓解法官由于先例众多而带来的工作量问题不应通过排除未出版判决的方式实现,而应当通过增加法官席位来解决。即便增加法官数量的成本很高,这也是实现正义而应当承受的代价。〔23〕第八巡回法院突然改变态度对整个联邦法院系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并推动了更为广泛的制度变革。2002年,现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约翰?罗伯茨领导的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率先摒弃了所谓的不引用规则,宣称当年1月1日后做出的所有未出版判决“可以作为先例引用”。〔24〕2004年,由约翰?罗伯茨和时任第三巡回法院法官萨缪尔?阿利托(现任最高法院法官)等人组成联邦司法联席会议咨询委员会(U.S.Judicial Conference Advis ory Comm it2中外法学 2009年第6期

〔17〕〔18〕〔19〕

〔20〕

〔21〕〔22〕〔23〕〔24〕Rule8.1115(a),Calif ornia Rules of Court.

第二、第七、第九和联邦巡回法院禁止引用未出版判决,还有六个巡回法院不鼓励引用。见前注〔13〕。当然,其中也存在例外。有法院认为,如果两个案件涉及的是同一个被告、同一个法律争议,并且

被告在两个案件中聘请同一个律师,那么,未出版的先前判决可以被审理后一个案件的法官引用并作为先例。See Cajun Contractors,Inc.v.L afayette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07218428.html,ernm ent,715So.2d588(La.Ct.App.3d Cir.1998),writ granted in part,judg ment rev’d in part on other gr ounds,723So.2d968(La.1998).

在我国,尽管近些年来公众可以通过某种途径(如北大法意、北大法宝等搜索系统)接触到越来越多的判决书,但绝大多数的判决书仍然只向涉案的两造当事人公开。同时,在我国确实也存在公报案例(最典型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报案例),这些案例对审判实践起着一定的指导作用。由于这些案例由官方精心筛选并出版,其比未出版案例更易于被其他法院接触并可能因被认可而被借鉴、采纳。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未确立类似于美国的、以是否出版决定先例效力的规则。

TonyMaur o,见前注〔13〕。

A nastasoff v.U nited S tates,223F.3d898,903.

Id,at904.

D.C.Cir.R.28(c)(12)(B).

tee)以7∶2表决通过一个新规则,允许律师引用未出版的联邦法院判决。〔25〕2006年,联邦最高法院批准该规则。据此,2007年1月1日后做出的、未出版的联邦法院判决可以被律师引用,其先例功能由联邦巡回法院法官在个案中具体斟酌。〔26〕

但是,在州司法层面,以是否出版区分先例效力仍然是主流的规则,尽管有人提议将联邦法院系统的新规则推广至全国。〔27〕

三、司法管辖权确定先例效力

影响案件先例效力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司法管辖权(jurisdicti on)。众所周知,美国是一个复合司法主权的国家,拥有联邦和州两个并行不悖、基本上互不隶属的司法体系。同时,联邦和州司法系统又进一步细分成由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终审法院组成的若干审级。而因司法分区、分级而产生的管辖权便成为指导遵循先例原则运作的技术工具,成为了判断和区分先例约束力程度的重要指标。

遵循先例原则要求下级法院遵从上级法院确立的先例。而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便是以司法管辖权加以区分和识别的。以联邦法院系统为例,联邦地区法院必须遵从对其有管辖权的联邦巡回法院的先例以及所有的联邦最高法院先例;而联邦巡回法院只需要遵循联邦最高法院的先例。就联邦地区法院与联邦巡回法院关系而言,位于伊利诺伊州的地区法院只需要遵从第七巡回法院的先例,而其他巡回法院的先例对其而言仅仅具有参考价值而不具强制约束力。〔28〕尽管只有上级法院和本院的先例具有约束力,〔29〕当法官认为同级的其他法院的先例很有说服力,他们依然能够在判决书中引用这些先例。例如,联邦巡回法院法官经常援引其他巡回法院同僚作出的判决。但是,同级其他法院的先例并不具有与上级法院相同的约束力,而仅仅是有说服力的渊源。

目前富有争议的、与管辖权有关的问题是美国的法官能否在判决中援引外国法院的判决、立法例、学说等作为先例。联邦最高法院已就该议题展开长久的争论。进入新世纪,最高法院的自由派法官越来越重视世界其他国家的法治实践,并在判决中大胆加以援引。2002年,在宣布对精神障碍者实施死刑构成违宪时,斯蒂文斯大法官提醒人们这一残酷的实践已被国际社会所唾弃。〔30〕

美国法院如何遵循先例

〔25〕〔26〕〔27〕〔28〕

〔29〕〔30〕TonyMaur o,见前注〔13〕。

TonyMaur o,见前注〔16〕。

TonyMaur o,见前注〔16〕。

在有关许霆案的讨论中,有些学者认为由于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因此,许霆案的结果对于云南的何

鹏案以及宁波的唐氏兄弟案无法产生实质的影响。参见段瞾红、洪扬:“‘云南许霆’服刑7年上诉官司要打到最高法院”,载《都市时报》2008年4月22日;吕明合:“宁波兄弟判决在即‘许霆判例’考验司法”,载《南方周末》2008年5月1日,A03版。上述观点放在美国这样的判例法国家至少显得有些武断,因为它忽略了管辖权对于先例效力的影响。假设许霆案是由联邦第三巡回法院作出的判决,那么,它的结果当然不能约束由第四巡回审理的何鹏案和第五巡回审理的唐氏兄弟案。

法官遵循本院的先例也是遵循先例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就联邦巡回法院而言,每个法官必须遵循本院创造的先例。只有由所有本院法官出席的全院联席(the court en banc)判决或者最高法院的判决能够推翻本院的先例。

A tkins v.V irginia,536U.S.304,316,note21.

2003年,肯尼迪大法官援引欧洲人权法院判决说明禁止同性性行为是违宪的。〔31〕2005年,肯尼迪大法官再一次用国际社会的共识证明对未满18周岁的罪犯判处死刑是残酷而异常的刑罚。〔32〕而著名的保守派大法官斯卡利亚在三个案件中均对援引域外法的做法加以猛烈抨击。〔33〕不仅如此,斯卡利亚和自由派大法官布莱耶还就能否援引外国法展开公开的辩论。〔34〕可以肯定的是,双方很难就此问题达成共识,而争论一定还会继续。

另一个需要说明的重要问题就是联邦制下法律解释中先例的认定。通常而言,在与联邦法有关的问题上,州法院不受联邦地区或者巡回法院解释的拘束,而只受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约束。〔35〕而有关州法(无论是普通法还是制定法)的解释,联邦法院必须遵从州的终审法院的解释,并且通常也被要求尊重州上诉法院先例。

四、不被遵从的先例

就像不存在被所有人不折不扣遵守的法律一样,美国的司法实践中也不存在百分之百被遵从的先例。这是一个毋庸置疑的事实。不遵从先例主要出现在两种既有关联又有区别的情境下:即司法抵制和司法创新。

尽管下级法院在理论上必须遵循上级法院的先例,但是在实践中他们依然有办法规避这些先例。由于对某一既存的先例心存抵触,有些法官在尽力规避这些先例。他们通常设法将眼下正在审理的案件与先例加以区分以避免有关规则的适用和类似结果的出现。〔36〕当然,敢于诉诸司法抵制的法官还掌握着一个非常现实的心理筹码———不遵循先例的判决并不一定会通过上诉被推翻,因为高昂的上诉费用足以阻却一审败诉的当事人寻求上诉。另一种比较常见的司法抵制是一些少数派法官在其反对意见中对先例公开表明批判的态度。〔37〕此外,在极中外法学 2009年第6期

〔31〕〔32〕〔33〕

〔34〕

〔35〕〔36〕〔37〕L aw rence v.Texas,539U.S.558,573.

Roper v.S i m m ons,543U.S.551,575-578,part I V.

See A tkins v.V irginia,536U.S.304,347-348(Scalia,dissenting);L aw rence v.Texas,539U.S.

558,598(Scalia,dissenting);Roper v.S i m m ons,543U.S.551,622-628(Scalia,dissenting,part III).

有关辩论的全文,请访问以下链接:htt p://https://www.wendangku.net/doc/f07218428.html,/f ocus/f-ne ws/1352357/posts,最后访问日期:2008年8月23日。

例如,一个加州法院在否认联邦地区法院判决对其具有约束力时曾做如下说明:“有关联邦宪法的问题,(只有,本文作者注)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州法院有约束力。联邦最高法院尚未就本上诉审中涉及的问题发表意见。尽管联邦低等法院就联邦宪法问题作出的判决具有说服力并应当被充分尊重,但它们并不能约束州法院。但是,我们的判决受到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的每一个分院、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以及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的约束。”See Z i m m er m an,15Cal.App.4th Supp.at10.

例如,在乞讨权诉讼中,第二巡回法院和它的一个下级法院就联邦最高法院的先例是否承认乞讨权展开激烈的论战。第二巡回法院坚持最高法院的先例仅承认慈善募捐是一种言论自由,因此,乞讨行为不受宪法保护;而下级法院则认为先例将募捐作为言论自由看待,因此乞讨是一种宪法权利。参见林彦:“乞讨是言论自由吗?———美国乞讨权诉讼中的核心问题”,《清华法学》2008年第5期。

例如,在卡西案中,伦奎斯特大法官在反对意见中鲜明地指出,“我们认为罗伊是一个错误的判决,它可以也必须通过符合宪法案件中遵循先例原则的方式被推翻。”See Planned Parenthood of Southeastern Pa. v.Casey,505U.S.833,944(Rehnquist,concurring in the judg ment in part and dissenting in part).

端罕见的情况下,下级法院的法官也可能公开对上级法院的先例说不。

〔38〕同时,遵循先例也并不意味着墨守成规,否则那些摧毁旧秩序、确立新秩序的著名判决将无法产生。否认先例的先锋当然非联邦最高法院莫属。在那里,遵循先例原则成为一种比较灵活机动的司法政策。布兰代斯大法官对此曾经作过说明:“遵循先例通常是一个明智的政策,因为在绝大多数争议中重要的是法律适用问题被解决了,而不在于(是否)被正确地解决了……但是在涉及联邦宪法的案件中,由于通过立法进行纠偏事实上是不可能的,最高法院

因此经常推翻其先前的判决……在有关正当程序条款的案件中更是如此。”

〔39〕据统计,从1946年至1992年,联邦最高法院总共在130个案件中推翻其先前的判例。

〔40〕联邦最高法院也曾为其灵活的司法风格作如下解释:“当确信的确存在错误,本院从未觉得必须遵循先例。在宪法争议中,由于纠偏依赖于宪法修正案,而不是立法,本院从成立至今都自

由地行使重新审查作为宪法判决的基础(basis )的权力。”〔41〕当变革成为必然时,先例是无法

束缚住法官的前进步伐的。“隔离但平等”曾是铁律,但布朗案将其推翻;堕胎曾是非法的,但

罗伊案将其确认为宪法权利;将基于同意的同性性行为作为犯罪的法律曾被判定为合宪,〔

42〕将近20年后,同样的法律却被判违宪〔43〕……诚如庞德所言,“法律必须保持稳定,但它不能

一成不变”(La w must be stable and yet it cannot stand still )。〔44〕而“作为一种法律渊源,普通法

之遵照先例原则之所以取得成功,主要在于它糅合了确定性与进化力之双重功能,……”

〔45〕五、结 语

显然,判决并不等同于先例。美国法院在确认先例的过程中考虑了诸多相互消长、相互补充的价值追求:遵循先例的结论平衡了原则的统一性和方法的多样性;出版决定先例效力的规则则体现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博弈;司法管辖权的考量是维护局部司法一元权威与融合整体司法多元视角之间的角力;而无论司法抵制还是司法创新都体现了稳定与变革之间的权衡。尽管有些规则看似很不合理,但这些不合理规则的妥协与整合恰恰造就了一个较为合理的、有效的、稳定的司法体系。因此,在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判例制度时,我们不应当天真地想象一个完美的制度,或者使判例制度服务于单一的目的,而应设法让一个作为各种利益、价值权衡结果的不甚完备的制度在明确的、体系化的技术规范指导下运行得更好。

美国法院如何遵循先例

〔38〕〔39〕〔40〕〔41〕〔42〕〔43〕〔44〕〔45〕近年来最著名的一个例子就是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汤姆?帕克(Tom Parker )在报纸上公开挑战联邦最高法院,声称Roper v .S i m m ons 是一个错误的判决,因此,他怂恿他的同僚不必理睬、遵循这一先例。帕克大法官的上述言论在美国曾引起很大的争议,人们对他的职业道德产生怀疑。See Tony Maur o,A laba ma Judge DeclaresW ar on U.S .Sup re me Court:State Justice Says Colleagues Should ‘Actively Resist ’Juven 2ile Death Penalty Ruling,L egal Ti m es ,March 3,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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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体系

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 2.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联邦法院体系 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is basically a three-tiered model consisting of (1) U.S. district courts (trial courts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and various courts of limited jurisdiction, (2) U.S. courts of appeals (intermediate courts of appeals), and (3) 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联邦法院体系模式基本上由三个序列组成(1)美国联邦大区法院(拥 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和各种各样的有限管辖权的法院,(2)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仲裁法院)和(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Unlike state court judges, who are usually elected, federal court judges—including the justices of the Supreme Court—are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U.S. and confirmed by Senate. All federal judges receive lifetime appointments (because under Article 3 they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 与州法院法官通常由选举产生不同,联邦法院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 的大法官们——是由美国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是终 身制(这是由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他们品行端正因而受任终身‖所规定的)。 a. U.S. District Court 美国联邦区法院 At federal level, the equivalent of a state trial court of general jurisdiction is the district court. There is at least one federal district court in every state. The number of judicial districts can vary over time, primarily owing to population changes and corresponding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研究生《自然哲学与科学技术概论》考试索引

《自然哲学与科学技术概论》重要名词索引 A 阿那克西曼德P4 阿那克西美尼P5 阿伏伽德罗P31 爱丁堡学派P7(导论) 奥卡姆剃刀P24 B 贝塔朗菲P35 布鲁诺P77 比较P114 巴黎学派P7(导论) 巴斯德象限P201-202 柏拉图P10-P14 贝尔纳P3、P6(导论) 悖论P93 必然性P121 毕达哥拉斯派P5-P6 辩证法传统的技术观P155 辩证唯物论自然观P29-P33 波兰尼P224 波普尔P5(导论)、P82 波特P207 波义耳P229 不可逆过程P41 不完全归纳法P117 布伦特兰夫人P64 布什(线性推动)P196 C 查尔斯达尔文31 抽象模型工具P133 侧向思维P180 产品创新P194 常规问题P92 抽象的规定P111 创新P194 创新活动P195 创新型国家P211-215 D 《地质学原理》P30 《动植物结构和生长相似性的显微研究》P31 《大科学,小科学》P6(导论) 道尔顿P30 达芬奇P25,77 德谟克利特P84 大地伦理学P61 大科学P222 代际公平P65 代内公平P65 丹尼尔P209 单向度的人P157 德谟克利特P7、P84 笛卡尔P27-P28 定量实验P103 定性实验P103 独创性P228 对象性关系P55 顿悟P123 E 恩格斯致信马克思P2 二元论P63 恩培多克勒P8 F 《方法论》P85 发明P195 反驳P130 非常规问题P92 非逻辑方法P122 非人类中心主义P59 分类P114 分析P118 发散思维P180 法兰克福学派P157 范式P5、P7(导论) 非谋利性P227 弗兰西斯·培根P27 弗里曼P206 范式P5 G 概念P112 概念问题P92 概念语言工具P133 盖天说P19 感性的具体P111 个体主义P59 工程P168 工程哲学P159 工业文明P48 广义的工程P158 广义的技术P146 高尔吉亚P9 工效学设计法P187 公理化方法P122、P136 公有主义P226 功能设计法P187 归纳P116-117 规范P83 规范主义P82 国家体系P203 国家优势P208 国家创新体系P240-205 国家创新体系宏观学派P206 国家创新体系微观学派P207 国家创新体系综合学派P207-P211 惯性原则P169 工效学设计法P186 古希腊自然观P3 古代中国自然观P15 哥白尼P26 H 哈耶P274 黑格尔P1(导论) 宏观学派P206 后工业文明P50 划界标准P4 环境公害P262 回采法P183 混合学派P207 混天说P19 活力论P36 海德格尔P156 耗散结构理论P43 赫拉克利特P6 赫森P3、P6(导论) 横断学科P81

(上海交大)大学物理上册课后习题答案2质点运动定律

习题2 2-1 质量为16kg 的质点在xOy 平面内运动,受一恒力作用,力的分量为 6N x f =,7N y f =,当0 t =时, 0x y ==,2m /s x v =-,0y v =。当2s t =时,求: (1) 质点的位矢; (2) 质点的速度。 解:由 x x f a m = ,有:x a 263m /168 s ==,2/167 s m m f a y y == (1) t dt a v v t x x x 83 200+-=+=? 2000163 2)832(t t dt t dt v x x t t x +-=+-=+=?? t dt a v v t y y y 167 000+=+=? 200032 7 167t tdt dt v y y t t y ==+=?? 于是2秒时质点的位矢为:)m )(8 7413(j i j y i x r +-=+= (2)于是质点在2s 时的速度: )m/s (8 745j i v +-= 2-2 质量m =10 kg 、长l =40 cm 的链条,放在光滑的水平桌面上, 其一端系一细绳,通过滑轮悬挂着质量为m 1 =10 kg 的物体,如图所示.t = 0时,系统从静止开始运动,这时l 1 = l 2 =20 cm< l 3.设绳不伸长,轮、绳的质量和轮轴及桌沿的摩擦不计,求当链条刚刚全部滑到桌面上时,物体m 1速度和加速度的大小. 解:分别取m 1和链条m 为研究对象,坐标如图. 设链条在桌边悬挂部分为x ,a m T g m 11=-,ma l xgm T =-/,解出)/1(2 1l x g a -=

美国联邦法院判决

1 Cite as: 562 U. S. ____ (2011) Per Curiam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GARY SWARTHOUT, WARDEN v. DAMON COOKE MATTHEW CATE, SECRETARY, CALIFORNIA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S AND REHABILITATION v. ELIJAH CLAY ON PETITION FOR WRIT OF CERTIORARI TO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NINTH CIRCUIT No. 10–333. Decided January 24, 2011 P ER C URIAM. I California’s parole statute provides that the Board of Prison Terms “shall set a release date unless it determines that . . . consideration of the public safety requires a more lengthy period of incarceration.” Cal. Penal Code Ann. §3041(b) (West Supp. 2010). If the Board denies parole, the prisoner can seek judicial review in a state habeas petition. The California Supreme Court has explained that “the standard of review properly is characterized as whether ‘some evidence’ supports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inmate is unsuitable for parole because he or she currently is dangerous.” In re Lawrence, 44 Cal. 4th 1181, 1191, 190 P. 3d 535, 539 (2008). See also In re Shaputis, 44 Cal. 4th 1241, 1253–1254, 190 P. 3d 573, 580 (2008); In re Rosen-krantz, 29 Cal. 4th 616, 625–626, 59 P. 3d 174, 183 (2002). A Respondent Damon Cooke was convicted of attempted first-degree murder in 1991, and a California court sen-tenced him to an indeterminate term of seven years to life in prison with the possibility of parole. In November 2002, the board determined that Cooke was not yet suitable for parole, basing its decision on the “especially cruel and callous manner” of his commitment offense, App. to Pet.

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又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体系。独立后,1787年美国宪法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联邦法院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 司法组织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 1~27人不等。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见美国独立机构)。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起诉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司法审查制度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法院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宪法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法院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法院,主要

A卷上交

一、填空题(每空 1 分,共 10 分。请将答案填在相应的横线上) 1、从矿石或者其他原料中提取金属的方法主要包括三种:电冶金、湿法冶金、 。 2、目前应用最广泛的粉矿造块方法主要包括 和烧结法造块。 3、据高炉解体研究,炉料加入炉内以后,依其下降行为和结构状况,按不同的功能由上至下可分为块状区、软熔区、滴落区、 、炉缸区等五个区域。 4、高炉基本操作制度包括炉缸热制度、 、 和装料制度。 5、铁水预处理中的三脱技术主要指脱硫、脱磷和 。 6、钢液的保护浇铸时,中间包到结晶器注流常采用浸入式水口保护,而结晶器液面使用 保护,使钢水完全密封。 7、粉末冶金零件烧结工艺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分别是预热、烧结和 。 8、有一种石灰石中含CaO=52%,SiO 2=6.0%,炉渣碱度为1.10,则该石灰石有效熔剂性为 。 9、已知一中型轧机,一道压下量为△h ,咬入角为α,则该中型轧机工作辊径为 。 二、选择题(每题 2 分,共 20 分) 1、以下关于直接还原与间接还原的表述,正确的是 ( ) A 、在高炉冶炼中,凡是以CO 和H 2作为还原剂,生成CO 2和H 2O 的还原反应属于间接还原 B 、在高炉冶炼中,凡是用碳作还原剂还原铁氧化物,生成CO 的还原反应属于直接还原 C 、直接还原是放热很大的反应,而间接还原大部分是吸热反应 D 、在高炉冶炼中,直接还原度越高,冶炼效果越好 2、炉料均匀而有节奏地顺利下降,是高炉顺行的重要标志,以下哪些措施有利于高炉顺行( ) A 、提高炉顶煤气压力 B 、降低炉顶煤气压力 C 、提高焦炭在高温下的机械强度 D 、增加熟料比 3、炼钢常用的脱氧元素有 ( ) A 、硅 B 、锰 C 、铝 D 、铬 4、关于钢液吹炼过程中氧气的硬吹与软吹,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 A 、硬吹时熔池中金属液做强烈的循环运动,对脱碳反应速度等有利,但渣中氧化铁含量低,对化渣不利,而软吹则与之相反 B 、硬吹的枪位较高,而软吹的枪位较低 C 、硬吹的氧压较高,而软吹的氧压较低 D 、硬吹的冲击深度大,冲击面积小,而软吹与之相反 5、与顶吹转炉冶炼相比,底吹转炉冶炼的特点是 ( ) A 、熔池搅拌强度大,搅拌条件好 B 、吹炼过程平稳 C 、上部渣层对炉内反应的影响较小 D 、改善了脱硫的动力学条件,渣中氧化铁含量又低,因此脱硫率较顶吹转炉高 6、在氧化法电弧炉炼钢工艺的氧化期,发生如下的脱磷反应:252[]5()4()(4)5[]P FeO CaO CaO P O Fe H ++=?+D ,从该反应可以看出 ( ) A 、脱磷反应为放热反应,仅从热力学方面考虑,低温有助于脱磷反应的进行 B 、渣氧化性低有利于脱磷 C 、碱度高有利于脱磷 D 、流动性好有利于脱磷 7、连铸生产中,使用中间包的作用包括 ( ) A 、减少钢水冲击和飞溅,使钢流平稳 B 、钢水在中间包内停留时使钢中非金属夹杂有机会上浮

上海交大大学物理2008年4月(144A)

2008年大学物理(力学)期中考试试卷(144A) 2008.4. 班级_________姓名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得分__________ 注意:(1)试卷共三张。(2)填空题空白处写上关键式子,可参考给分。计算题要列出必要的方程和解题的关键步骤。(3)不要将订书钉拆掉。(4)第4页是草稿纸。 一、选择题(每小题3分,共18分) 1、圆柱状玻璃杯在光滑的水平桌面上以恒定的角速度绕玻璃杯的对称轴旋转,在杯底覆盖了一层厚度均匀的冰和玻璃杯一起转动。冰融化后,在没有水从玻璃杯溢出的情况下,则下面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系统的的角动量和角速度都减少; (B )系统的的角动量不变但角速度减少; (C )系统的的角动量不变但角速度增加; (D )机械能和角速度都增加; (E )机械能不变但角速度减少。 选:___________ 2、一物体以初速度0v 、仰角α由水平地面抛出,则地面上方该抛体运动轨道的最大曲率半径与最小曲率半径为: (A )()αρcos /2 0max g v =,g v /cos 220 min αρ=; (B )()αρcos /0max g v =,g v /cos 20min αρ=; (C )g v /cos 220max αρ=,()αρcos /20min g v =; (D )g v /cos 20max αρ=,()αρcos /0min g v =。 选:___________ 3、下面的几种说法中,哪一种是正确的? (1)静摩擦力作功: (A )一定为零;(B )可以作正功;(C )一定作负功。 选:___________ (2)滑动摩擦力作功:(A )一定为零;(B )可以作正功;(C )一定作负功。 选:___________

法学专业排名

法学排名 自2000年开始,以武书连为组长的《中国大学评价》课题组每年发表中国大学研究生院年度评价。《2006中国大学研究生院评价》是该课题组的第7份年度评价报告。武书连认为,相对于综合实力的对比,研究生院各个学科实力的对比更重要,因为一般情况下,考生报考的是研究生二级学科,社会录用的也是研究生的二级学科,研究生二级学科通常也称为研究生专业。 法学一级学科的学科代码是0301,下设9个二级学科。 下表是法学一级学科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大学的9个二级学科B+及其以上等级的学校排名。 2006中国大学研究生院法学9个二级学科排名 1、法学理论排名学科代码:030101 排名校名等级二级学科一级学科学科门 1 吉林大学A++ 030101法学理论030100法学 03法学 2 北京大学A++ 030101法学理论030100法学 03法学 3 中国人民大学A++ 030101法学理论030100法学 03法学 4 西南政法大学A+ 030101法学理论030100法学03法学 5 中国政法大学A 030101法学理论030100法学03法学 6 山东大学A 030101法学理论030100法学03法学 7 南京师范大学A 030101法学理论030100法学03法学 8 浙江大学A 030101法学理论030100法学03法学 9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A 030101法学理论030100法学03法学 武汉大学B+ 030101法学理论030100法学 03法学 华东政法学院B+ 030101法学理论030100法学 03法学 厦门大学B+ 030101法学理论030100法学 03法学 中山大学B+ 030101法学理论030100法学 03法学 2、法律史排名学科代码:030102 排名校名等级二级学科一级学科学科门 1 中国政法大学A++ 030102法律史030100法学 03法学 2 中国人民大学A++ 030102法律史030100法学 03法学 3 华东政法学院A+ 030102法律史030100法学03法学 4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A 030102法律史030100法学03法学 北京大学B+ 030102法律史030100法学 03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B+ 030102法律史030100法学 03法学 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排名学科代码:030103 排名校名等级二级学科一级学科学科门 1 武汉大学A++ 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0100法学 03法学 2 浙江大学A++ 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0100法学 03法学 3 北京大学A++ 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0100法学 03法学 4 中国人民大学A+ 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0100法学03法学 5 中国政法大学A 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0100法学03法学 6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A 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0100法学03法学 7 苏州大学A 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0100法学03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B+ 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0100法学 03法学 华东政法学院B+ 03010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030100法学 03法学

首例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案

首例中国法院判决在美国的承认与执行案 1994年2月24日,经罗宾逊公司介绍,三联实业公司与卓诚公司(罗宾逊公司的亚洲代理经销商)在中国宜昌签订了买卖合约。按照合约,三联实业购买罗宾逊公司R-44直升机一架,加上在中国的安装和试飞费,总计29.3万美元。没想到这架直升飞机一上天便折戟。1994年3月22日15时45分,三联实业公司安排R-44直升机进行首次载客,但起飞六分钟后,这架崭新的直升机就坠毁于重庆丰都境内的长江主航道上。机上3名游客遇难身亡,飞行员受伤获救。中国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结论是,“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很可能是机械故障,与生产质量有关”。 2001 年1 月,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在中国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高院”)提起诉讼(“中国诉讼”),要求被告罗宾逊公司承担因产品质量事故造成的直升机损失以及其他经济损失赔偿。该诉讼程序中的传票、诉状、出庭通知等相关文件于2004 年2 月送达至被告罗宾逊公司,但罗宾逊公司并未出席其后的开庭审理,也未申请延期诉讼或采取其他措施。同年12 月,湖北高院在罗宾逊公司缺席庭审的情况下作出判决(“中国判决”),支持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罗宾逊公司向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支付总计2000 多万元人民币的损失赔偿金及相应的利息。为了使中国判决得以执行,2006 年3 月,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委托金杜律师事务所,并在具有相关专长的美国律师的协助下,在美国联邦法院加州中部地区法院(“联邦地区法院”)提起关于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的请求。 经过长达三年多的双方争辩及法院审查过程,美国联邦地区法院于2009 年8 月作出判决,同意承认与执行本案的中国判决。三联公司和平湖公司由此将获得总额约650 万美元的赔偿及相应的利息。罗宾逊公司不服,于当年10月向美国第九巡回法院提起上诉;2011年3月,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院驳回了上诉请求。2011年6月底,罗宾逊公司履行相关赔款义务。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美国法院体系概览 上海申一企业法务总网 2013-03-06 13:27:22 作者:张烨来源:原创美国法院体系划分为联邦和州两大系统。 一、联邦法院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等。 美国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通法院分为三级,从下到上分别是:地区法院、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1. 联邦地区法院(District Court) 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的州可能设2至4个地区法院,全国50个州共设有89个地区法院;另外,哥伦比亚特区、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关岛、北马里亚纳群岛各设1个地区法院;一共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s) 美国的50个州、首都华盛顿特区及境外领土被划分为13个司法巡回区,设有13个巡回上诉法院。其中11个巡回法院由数字命名,其余两个法院分别是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1)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 该上诉法院与其他12个上诉法院地位相同,但其管辖的地理范围涉及全国,管辖的案件限于审理由各联邦地区法院及有关联邦独立管理机构转来的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合同、国内税收的案件,以及索赔法院和国际贸易法院的判决。 (2)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华盛顿DC)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 (3)第一巡回上诉法院 (波士顿) 缅因州 马萨诸塞州 新罕布什尔州 波多黎各 罗得岛州

上海交通大学三位一体面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交通大学三位一体面试 篇一:上海交通大学20xx高考自主招生面试题整理汇编 上海交通大学20xx高考自主招生面试题整 理汇编 1、你是否参加过一些科研项目,简要介绍一下自己在实验中的思路与创意。 2、举例说明你所理解的领袖型人才应该具备什么样的素质。 3、谈谈你对沟通协调能力与团队精神的看法与体会。 4、你阅读过哪些书籍,简要谈一两点读书感悟。 5、你印象最深的古诗是哪一首,它对你有何启发。 6、你对大学生活有什么期望与规划 7、“心静自然凉”这句话中包含着什么哲学道理 8、如何理解“大学是一生中精神的故乡”。 9、你最敬仰的一位历史文化名人是谁他的经历对你有何启发 10、谈谈对马航事件的看法。

11、用三个生活实例描述一个物理定律 的实际应用。 12、谈谈你对学生参与公益类活动的看法。 13、用一句话总结高中生活带给你的最深刻的感悟。 14、请用一个具体的句子描述物质是什么 15、你对篮球很感兴趣,那么请问“挡拆”的起源是什么 16、请为你的孝心打个分——你为父母做的最多的一件事是什么 17、设想一下,在雾霾压城的一天,如果让你写封信给古人,你将怎么写如果写一封信给未来,你又将怎么写 18、假设你和一个陌生人一起乘电梯,如何在一分钟内取得对方的信任 19、看(上海交通大学三位一体面试)过电影“私人订制”吗如果给你一份“私人订制”的机会,你会订制社会上的哪一种角色或职业 不会提问的学生不是好学生 为期两天的上海交大江浙沪三地自主招生面试昨天拉 开帷幕。江苏、浙江、上海 篇二:上海交通大学自主招生面试试题综合素质答案技巧 上海交通大学自主招生面试试题与答题技

上海交大版大学物理第一章答案

习题1 1-1.已知质点位矢随时间变化的函数形式为(cos sin )r =R ωt i ωt j + 其中ω为常量.求:(1)质点的轨道;(2)速度和速率。 解:(1) 由(cos sin )r =R ωt i ωt j + ,知:cos x R t ω= ,sin y R t ω= 消去t 可得轨道方程:222x y R += ∴质点的轨道为圆心在(0,0)处,半径为R 的圆; (2)由d r v dt = ,有速度:sin Rcos v R t i t j ωωωω=-+ 而v v =,有速率:1 222[(sin )(cos )]v R t R t R ωωωωω=-+=。 1-2.已知质点位矢随时间变化的函数形式为 24(32)r t i t j =++ ,式中r 的单位为m ,t 的单位为s 。求:(1)质点的轨道;(2)从0=t 到1=t s 的位移;(3)0=t 和1=t s 两时刻的速度。 解:(1)由2 4(32)r t i t j =++ ,可知24x t = ,32y t =+ 消去t 得轨道方程为:x =2(3)y -,∴质点的轨道为抛物线。 (2)从0=t 到1=t s 的位移为:j i j j i r r r 243)54()0()1(+=-+=-=? (3)由d r v dt = ,有速度:82v t i j =+ 0=t 和1=t 秒两时刻的速度为:(0)2v j = ,(1)82v i j =+ 。

1-3.已知质点位矢随时间变化的函数形式为 22r t i t j =+ ,式中r 的单位为m ,t 的单位为s.求: (1)任一时刻的速度和加速度;(2)任一时刻的切向加速度和法向加速度。 解:(1)由d r v dt = ,有:22v t i j =+ ,d v a dt = ,有:2a i = ; (2)而v v =,有速率:1 222[(2)2]v t =+=∴ t dv a dt == 222t n a a a =+有: n a == 1-4.一升降机以加速度a 上升,在上升过程中有一螺钉从天花板上松落,升降机的天花板与底板相距为h ,求螺钉从天花板落到底板上所需的时间。 解法一:以地面为参照系,坐标如图,设同一时间内螺钉下落的距离为 1y ,升降机上升的高度为2y ,运动方程分别为 2 012 1gt t v h y - += (1) 2201 2 y v t at =+ (2) 相遇时y 1=y 2 即得: a g h t += 2。 解法二:以升降机为非惯性参照系,则重力加速

2016年美国最佳法学院排名

留学监理服务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f07218428.html, 2016 年 USNews 美国研究生最佳法学院排名 《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US News & World Report)3月10日发布最新的2016年研究生项目排名。除了以往学生们期待的商科、教育学,工程学、法学和医学专业外,US News2016 年研究生项目排名还将首次囊括护理学硕士项目。在未来,护理学研究生项目将正式加入年 度排名行列。 以下是US News发布的2016研究生院法学院排名:以下大学都可在院校库中搜索查看官网 排名学校中文名学校英文名所在地 1 耶鲁大学Yale University New Haven, CT 2 哈佛大学Harvard University Cambridge, MA 2 斯坦福大学Stanford University Stanford, CA 4 哥伦比亚大学Columbia University New York, NY 4 芝加哥大学University of Chicago Chicago, IL 6 纽约大学New York University New York, NY 7 宾夕法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hiladelphia, PA 8 杜克大学Duke University Durham, NC 8 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Berkeley, CA 8 弗吉尼亚大学University of Virginia Charlottesville, VA 11 密歇根大学安娜堡分校University of Michigan, Ann Arbor Ann Arbor, MI

美国的司法制度

美国的司法体制考察及启示 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团 原载于《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93页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科学借鉴国外和法制度的有益成分,去年10月,中国司法改革考察回对美国司法体制进行了全面考察。 美国司法体制概况 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固家,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美国联邦司法体制主要包括法院和司法部两大体系。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构仅指法院,检察、警察和国际司法协助等执法部间均由政府所属的司法部管辖。 法院体制。 法院的设置。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体系。联邦法院根据联邦宪法和法律设立,划分为三级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地区法院。联邦最高法院由9名大法官组成,行使联邦最高司法权,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对行政、立法部门之间的纠纷、州与州之间的重大纠纷等作出最终裁决。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案件实行法律审,一般由3名法官组成会议庭进行。联邦地区法院审理一审普通民刑事案件,美国按照司法区设置94个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惟一实行陪审制的一级法院。联邦地区法院审理案件除个别案件要由3名法官审理外,一般只由1名法官听审或裁决。 各州法院由各州议会决定设立,在名称和结构上不尽一致,但一般划分为州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审法院。与联邦法院审判程序相似,州初审法院是开庭审判的一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只进行法律审,对于州上诉法院审判的案件,最高法院也是自由裁量受理。 联邦法院和外联院管辖权的划分。一般而言,发生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刑事案件、以联邦为当事人的诉讼、州与州之间的诉讼、州与外国间的诉讼、涉及到联邦法律适用的价值超过1万美元的民商事案件由联邦法院审理,这些案件一般只占到案件总数的5%左右。涉及到州法律适用的案件由州法院审理,数量约为案件总量的95%。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系统相互独立,互不隶属,在州法院审理的案件,当事人认为涉及联邦事务的,可以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否受理由联邦法院决定。 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体制。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由三级法院的首席法官和其他法官代表组成的司法会议负责,具体由司法会议下属的美国法院管理局管理。各州的管理体制不同,此次考察的加利福尼亚州、康涅狄格州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由州首席法官负责,下设办公室统一负责州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事务。 法官的产生、任用与管理制度。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产生要经历一个严格的进选审查过程。当联邦法院法官空缺或由法律规定增加法官职数时,国会议员、在职法官都可以向总统推荐法盲人选,经司法部、美国律师协会、联邦调查局、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进行政治背景、个人品行、司法观点和价值取问、司法能力的评估、确认、审查后,总统从审查后的名单中提出拟任法官人选,并经参议院司法委员会举行听证会表决通过,由总统正式任命法官。总统提名法官带有较强的党派政治倾向,一般从长期追随、支持和同情本党的法官中进行提名。卡特、里 根、布什和克林顿四任总统提名的联邦法官,与总统为同一党派的占89.4%。此次考察的康涅狄格州设有专人组成的司法选拔委员会承担法官的选任工作(其中州长提名6人,议会提名6人)。当法官候选人提名后,由司法选拔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评估,由州长提名,议

【专业指导】2020上海交通大学文化产业管理考研最高经验分享必看——致19学长

【专业指导】2020上海交通大学文化产业管理考研最高经验分享必看——致19学长 我今年报考上海交通大学文化产业系的研究生,初试成绩为428,各科分别为英语82,政治69,专一141,专二136,据学姐们说是创下了记录。 首先我想谈谈我的情况,给那些想考交大文管却又怀疑自己的同学打一剂强心针,我本科是一个极为普通的本二,起初报考交大的时候更多的人是对我抱不信任的态度,我也默默承受着压力经历了一次失败,但是在经过第一次的失意后,我发现事实上一切都没有自己想象的那么难,只要你意志足够坚定,坚持正确的方法一路走下去直到进入考场,那你就胜利了。 但很不幸的是,一战我并没有能够坚持到底,而是在接近考试的时候意志上投降了,直到走出考场才后悔莫及,后来成绩下来,我的专业课总分比一些录取了的同学还高,还是在我题目没做完的情况下。这对我刺激很大,因为我的目标似乎离我只有一步之遥。于是我毅然决定二战,因为我心态上已经发生了变化,所以这一年我的目标也更加明确,结果也在预料之内,至此我的考研生涯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上交大高分咨询邓老师扣扣:3364342286 说这么多,我想表达的意思只有一个:

如果你确定考交大文管,不论你是不是211/985,只要你目标足够明确,心态能够摆正,你就已经成功了一半。 因为经历了初试的痛苦,所以我也非常理解想考交大文管的同学的难处,首先目前市面上难以找到交大文管的复习资料,其次指定参考书目对于初次接触的同学略显晦涩,如果说640文化理论还算有趣的话,那么877文化经济与政策的三本书则能虐倒不少人。相信很多初次报考的同学都无从下手,该怎么去复习着两门课,因此我希望能够以自己两次考试的经验为有志于报考交大文管的同学提供借鉴。 一、专业课的复习 在讨论怎么复习这两门课之前,我想先谈谈文科的学习方法,很多同学操之过急,在没有掌握方法和收集充分的资料之前就急于投入专业课的学习中,这其实是一种懒惰的行为,因为懒于离开自己的舒适区,惯守着本来就效率不高的方法,这样只能事倍功半。这里我推荐一篇关于文科学习的方法的文章,大家可以上百度搜《我的文科考研专业课复习记忆方法》 在掌握方法后就可以投入这两门课的学习中了,首先明确一点,绝对不要因为看到历年考试题目具有重复性就心存侥幸,不进行系统的复习,从历年出题风格也能看出题目越考越活,比如往届一般只会让你论述某个流派的理论,而今年则采用对比的方式考察你的理解,而且今年877文化经济出题风格大变,政策学比重大幅上升。

上海交通大学物理化学教学大纲

★先修课程: 无机化学、分析化学、有机化学、基础化学实验、大学数学、大学物理等。 ★适用专业: 化学专业。 ★教材: 《物理化学》(第五版),傅献彩等编,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教学参考书: 《物理化学简明教程》(第三版),山东大学印永嘉等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物理化学》,胡英等编,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 Physical Chemistry.6th ed., Atkins P.W.,Oxford University Press.(有中译本) 附:关于教材 本课程采用的教材是由南京大学教师编写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2005年)的《物理化学》(第五版),它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第五版是在第四版的基础上,遵照教育部高等学校化学与化工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2004年通过的"化学专业和应用化学专业化学教学基本内容"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增删,并总结近年来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成果修订而成的。全书重点阐述了物理化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同时考虑到不同读者的需要也适当介绍了一些与学科发展趋势有关的前沿内容。 ★本课程的性质、地位、作用和任务 本课程是高等院校化学专业的一门重要基础课,为化学专业二级学科。课程以化学热力学、化学动力学、电化学、表面化学和胶体化学为基本结构,主要内容有化学热力学第一、二、三定律、相平衡和化学平衡;电解质溶液、可逆电池的电动势、电解与极化作用;化学动力学基础一、二;表面化学和胶体化学。 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一方面使学生掌握物理化学的基本知识,掌握处理问题的基本方法;了解该研究领域的一些新进展,从而进一步扩大知识面,打好专业基础,加深对先行课程如无机化学、有机化学、分析化学的理解,做到知识面宽、基础深。另一面进一步培养学生的独立工作能力,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学习前人提出问题、考虑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逐步培养独立思考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便在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中碰到问题时,能得到一些启发和帮助。 ★实施本课程教学任务的方法、手段 本课程以课堂讲授为主、自学和讨论为辅的方式组织教学,采用多媒体投影辅助教学手段,并通过阅读主要参考书目、网上查询、资料整理和专题讨论,加深对物理化学基本原理的了解,并掌握该学科的前沿发展动态。对每章进行一次习题课,以巩固难掌握的知识点,并掌握运用物理化学方法初步解决问题的能力。 物理化学课堂教学纲要 绪论(1 学时) 一、知识点 着重阐明物理化学的意义、介绍物理化学的研究内容以及学习物理化学的方法。 二、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 教学内容 1. 物理化学的建立与发展 2. 物理化学的目的和内容 3. 物理化学的研究方法 4. 物理化学课程的学习方法

法学院最新排名

2012年法学院排名百强(教育部学科评价) 1、北京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3、中国政法大学 4、武汉大学法学院 5、清华大学法学院 6、西南政法大学 7、华东政法大学 8、吉林大学法学院 9、厦门大学法学院 1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11、复旦大学法学院 12、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13、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14、南京大学法学院 15、中山大学法学院 16、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17、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18、山东大学法学院 19、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20、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21、南开大学法学院 22、四川大学法学院

24、西北政法大学 25、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26、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27、重庆大学法学院 28、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29、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30、暨南大学法学院 31、辽宁大学法学院 32、郑州大学法学院 33、湖南大学法学院 34、东南大学法学院 35、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36、中南大学法学院 37、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38、上海大学法学院 39、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40、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41、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42、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43、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44、兰州大学法学院 45、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46、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48、同济大学法学院 49、安徽大学法学院 50、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51、扬州大学法学院 52、云南大学法学院 53、山西大学法学院 54、外交学院法律系 55、福州大学法学院 56、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 57、河海大学法学院 58、烟台大学法学院 59、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60、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61、甘肃政法学院 62、西北大学法学院 63、南昌大学法学院 64、海南大学法学院 65、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66、深圳大学法学院 67、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68、华侨大学法学院 69、河南大学法学院 70、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

美国联邦法院判决

1 Cite as: 558 U. S. ____ (2009) Per Curiam SUPREME COURT OF THE UNITED STATES JOSEPH E. CORCORAN v. MARK LEVENHAGEN, SUPERINTENDENT, INDIANA STATE PRISON ON PETITION FOR WRIT OF CERTIORARI TO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VENTH CIRCUIT No. 08–10495. Decided October 20, 2009 P ER C URIAM. An Indiana jury convicted Joseph Corcoran of four counts of murder. Corcoran was sentenced to death. After Corcoran’s challenges to his sentence in the Indiana courts failed, he sought federal habeas relief. Corcoran argued in his federal habeas petition that: (1) the Indiana trial court committed various errors at the sentencing phase; (2) his sentence violated the Sixth Amendment; (3) Indiana’s capital sentencing statute was unconstitutional; (4) the prosecution committed misconduct at sentencing; and (5) he should not be executed because he suffers from a men-tal illness. See Corcoran v. Buss, 483 F. Supp. 2d 709, 719, 726 (ND Ind. 2007). The District Court granted habeas relief on Corcoran’s claim of a Sixth Amendment violation, and ordered the state courts to resentence Cor-coran to a penalty other than death. Id., at 725–726. The District Court did not address Corcoran’s other arguments relating to his sentence, noting that they were “rendered moot” by the order that Corcoran be resentenced because of the Sixth Amendment violation. Id., at 734. The Seventh Circuit reversed the District Court’s Sixth Amendment ruling. Corcoran v. Buss, 551 F. 3d 703, 712, 714 (2008). Then, without mentioning Corcoran’s other sentencing claims, the Seventh Circuit remanded “with instructions to deny the writ,” stating that “Indiana is at liberty to reinstate the death penalty.” Id., at 714. Cor-coran sought rehearing, arguing that the Court of Appeals should have allowed the District Court to consider h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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