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论隐私权

论隐私权

论隐私权
论隐私权

西南政法大学

本科学年论文题目:论隐私权:美国隐私权起源及法律保护对我国的启示民商法学院法学专业 2008 级 7 班

学号2008011398

姓名袁野

指导教师黄家镇

成绩

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制

2011 年 5 月 6 日

指导教师评语:

教师签名:

20 年月日

论隐私权:

美国隐私权起源及法律保护对我国的启示

袁野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学院;重庆 401120)

[摘要] 本文旨在通过对比中美两国的隐私权法律制度的对比进一步探究隐私权这座近些年才发现的火山,为何称之为“火山”?因为我们只要摸清了它的规律,制定出了完善的法律制度,便可及早躲避祸事;反之,我们遗漏了任何一个重要的法律环节,便会不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与完善。同时,本文不仅涉及到隐私权的理论起源,还涉及到大量的司法实践中的立法、司法保护原理及建议。采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旨在通过横向的现状分析,一步一步顺藤摸瓜整个隐私权的线索与脉络,望读者读完此文后能有醍醐灌顶的感受。

[关键词] 隐私权;宪法;美国侵权法;人格权;民法典;专门立法

隐私,西方谚语中称之作“柜中骷髅(skeleton in the closet)”字面上是“衣柜里的骷髅”,故事大意是说,有人欣羡一老太太,说她这一辈子如何夫贤子孝家庭和美,老太太便带他们到卧室看自己的衣柜,砖石封死的衣柜打开来,里面有一具雪白骷髅。原来老太太年轻时有一个情人,有一天幽会时丈夫提前回来,慌乱中情人躲进衣柜,丈夫听到动静再三问太太衣柜里是否有人,太太未够胆

承认红杏出墙,于是丈夫便把衣柜封死。她的“幸福生活”的背后,永远都有一个衣柜里的旧情人。柜中骷髅,便引申为见不得人的秘密。

隐私是指个人不愿公开的私生活秘密或私人信息,通俗地讲也就是所谓不方便告诉别人的事情,不可告人的隐私性自然是隐私最突出的表征。与此相对应,所谓隐私权就是指公民个人私生活不受侵扰及私人信息资料不予公开的权利。中国民间古语“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和“一个人的家就是他的城堡”这句西方谚语,其实都从不同的角度诠释了有关隐私权的一个常识性真理,即隐私是人格尊严的防线,是人之所以为人的人性证词,隐私权体现了人们对私生活自由的渴望和个人对自身的支配权、与外界沟通的自主权①。

一、美国对隐私权的保护

确切的说,早在启蒙运动时期,英国的洛克(John Locke)和法国的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为代表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天赋人权论”,主张人生而具有生存、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这被有的学者认为是近代隐私权的理论起源②。

(一)隐私权在美国的起源

1890年以前,隐私权被称为“不被打搅的权利”,没有一个英国或美国的法院审理过侵犯隐私权的案子。③

隐私权概念在美国的正式提出最早是在1890年的12月15日,这一天出版的《哈佛法律评论》发表了沃伦(Samuel D. Warren)和

①刘武俊《被法律冷落的隐私权》法制日报 2002年06月16日

②杜渐孙宏辉《关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思考》2009年 1月

布兰戴斯(Louis D. Brandeis)共同发表的论文《论隐私权》,该文明确提出了一种新的权利——隐私权。这里隐私权的提出在世界上也是首次。隐私权的产生,是在一个城市化生活文化趋于枯竭的情况下。在这篇《论隐私权》发表的十九世纪后期,正是工业革命高速发展的时代,城市化的生活刻板、机械、无聊。社会进入生人社会,人们有赖于报纸提供的信息。媒体们为了获得市场,而尽力寻找大众感兴趣的内容。报纸频繁的报道丑闻和名人的私生活。沃伦和布兰代斯对这种现状堪忧,就写下了这篇《论隐私权》,从而开创了一个新纪元④。沃伦和布兰代斯认为法律体系“应该承认并保护长期在道德和社会关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隐私权。”⑤他们认为隐私权的核心是“个人不受侵犯”的原则。这样的观点,使得隐私权在成为自然法原理的一个延伸,为以后隐私权成为判例奠定了基础。沃伦和布兰戴斯关于隐私权的主要观点如下:沃伦和布兰戴斯认为,“在任何情况下,每一个人都有被赋予决定自己所有的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都有不受他人干涉、打扰的权利,并认为用来保护私人著述及其他智力和情感产物的理念,就是隐私权的价值,而隐私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媒体和公众往往侵犯这一标志着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禁地。⑥”他们认为早期的法律仅对涉及人身和财产使用暴力的物质侵害予以救济,后来法律才开始承认人的精神性、情感以及智力,这些法律权利范围的逐渐

④ Anita L . Allen Richard C . Turkington《美国隐私权法学说判例与立法》冯建妹等译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

⑤参见 Anita L. Allen、Richard C. Turkington 《PRIVACYLAW:CASES AND MATERIALS》冯建妹等译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第14页

⑥《哈佛法学评论》徐爱国组织编译法律出版社

扩大。他们对“不受别人干涉的权利”倡导和呼吁使人们逐渐认识和接受了隐私权理论。他们认为,普通法的本身就包含了保护隐私权的原则,无须阐明新的原则就可以将个人的外貌、言谈、行为、家庭和其他私人活动领域和空间纳入保护的范围之内。如果侵犯隐私权是一种法定侵权行为的话,受害人就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不正当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精神痛苦本身就构成了侵权赔偿责任的基础。美国隐私权理论的发展隐私权是为了保障个人对其私人事务的自由支配权而排除外界不当干预的权利,确立隐私权的目的就要为人们捍卫私人活动领域和独立安宁提供重要武器,故此,隐私权本质上是一种对隐私进行自由支配的权利。只要这种支配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受到法律的保护。沃伦和布兰戴斯在该文章中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隐私权保护原则:个人不被打扰的权利以及他的私人事务不被非法公开的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自此以后,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得到了各国学者的注意。波斯纳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的方法和观点,用成本效益的公式对隐私权进行了分析,他认为隐私是具有经济利益的,人们总是希望获得自己的事实信息和与其他人交往的信息,而且人们要为此信息付出成本。波斯纳认为,在贫穷的社会中,隐私是不存在的。因为隐私很容易得到,人们之间没有什么可以隐瞒。而在一个物质丰富的社会当中,想要探知他人的隐私是要付出代价的,而且还可能是比较大的代价。这个观点同沃伦和布兰代斯的理论类似⑦。基于以上的观点,波斯纳得出这样的

结论:富人比穷人的隐私更具有经济价值;同时,威廉·普洛塞尔在《《加利福尼亚法律评论》上发表文章,指出侵犯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可以分为四类:(1)公开他人隐私;(2)侵扰他人生活安宁及私生活;(3)公开扭曲原告之形象;(4)窃用他人姓名和肖像。这一观点得到了广泛的认同。许多美国学者都认为,美国隐私权的价值理念是建立在自由基础上的。在美国价值观念的核心就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宣扬个性的自由和独立,凡是属于个人领域的事情,无论好坏都应当受到尊重,他人无权干涉。

隐私权的产生,建立在人对求知欲的不适当的控制。这种求知欲可能会表现为人的冒险精神、探索精神和求知精神。但这种精神也是柄双刃剑,它可能会然人们去窥探他人的私密,即是侵犯隐私。“美国隐私权理论的发展隐私权是为了保障个人对其私人事务的自由支配权而排除外界不当干预的权利。”⑧隐私权即是禁止他人不适当的求知的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人对隐私进行自由支配的权利。在经过长期的发展和探讨后逐步为美国法律所吸收。

(二)司法对隐私权理论的接受过程

隐私权被司法所承认经过了一段曲折的过程。沃伦和布兰戴斯在该文章中提出的重要的隐私权保护原则,即个人不被打扰的权利以及他的私人事务不被非法公开的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很快被纽约的法院所接受,但在接下来的罗伯逊诉罗切斯特(Roberson v. Rochester Folding Box Co.,1902)一案中,纽约的上诉法院却极

力反对这一原则。在该案中,被告非法将一个年轻漂亮的女的的照片用在他们公司的面粉广告中。上诉法院拒绝承认“隐私权”的存在。法院认为:如果承认隐私权,这方面的诉讼将大量的增加,不仅涉及照片的使用,对一个人的形象、行为、家庭关系和习惯等的评论都可能成为诉讼的对象,他们认为这样重大的变化应该留给立法机关去考虑。然而,这种判决受到了广发的批评。最后,纽约州制定了一项法律,现称《纽约民权法》。该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未得到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他人的姓名、画像或照片用于广告或贸易目的。其他州后来也逐渐制定了类似的法律。

第一次正式承认了隐私权的是案例派维斯奇诉新英格兰生命保险公司(Pavesich v. New England Life Ins. co)中,佐治亚州高等法院宣布隐私权是佐治亚州法律的一个部分。后来,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格鲁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Griswold v. Connecticut)一案中,首次确立了一般性的宪法隐私权。至此,隐私权的保护在美国纳入宪法保护。

美国宪法在最初制定的时候并未就公民的基本权利做出规定,立宪者认为没有这个必要,因为联邦宪法已经明确划定了联邦政府的权力界限。然而这些都是立宪者的一厢情愿,两年之后他们不得不通过了十条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做出规定,因此这十条宪法修正案又被称为《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虽然宪法及其修正案当中都未直接提及隐私权的保护,但是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大法官们认可了这种权利的存在。

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宪法第一、第三、第四、第五、第九和第十四修正案中包含了对隐私权的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宪法第三修正案规定:“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认为本条修正案是对个人隐私存在的空间的一种保护。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受侵犯。”宪法第五修正案则规定,犯罪嫌疑人有权不自证其罪。宪法第九修正案则规定,“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忽视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第一款则规定:“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合众国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和他所居住的州的公民。无论何州均不得制定或实施任何剥夺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法律;无论何州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亦不得拒绝给予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以同等的法律保护。”即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的生命和自由不受剥夺,要保护罪犯的基本人权不受侵害,基本人权之中内涵了隐私权的范畴。综上所述,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明确了隐私权是宪法上的一种权利。然而,有一个问题必须明确的是,美国宪法上的隐私权并不完全等同于侵权法意义上的隐私权,宪法上的隐私权更大一部分上是非民事侵权意义上的。宪法限制各州或规范一些诸如生育、婚姻、堕胎、教育之类的私人事务的权力,都被称为

宪法上的隐私权。他们和侵权法上的隐私权基本上没有什么关系。但是宪法对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政府权力的限制却对侵犯隐私权行为的成立具有重要作用。

《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American tort law (second) Restatement,以下简称《美国侵权法》)是美国法律协会对现存于各级法院判例中的各种侵权行为法原则、规则进行的系统化整理和条文化方式表述。通过对《美国侵权法》中有关隐私权的条文,可以清晰地概括出美国判例法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基本状况。《美国侵权法》将隐私权认定为一种权利,在其第652条中规定了一般原则,即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应当就受害人因此而受到的利益损失承担侵权责任;侵犯隐私权的范围,包括不合理地侵入他人隐私、窃用他人姓名或肖像、不合理地公开他人私生活、使他人有不实形象的公开,等等。这些条文,具体的规定了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在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认定上,《美国侵权法》采纳了威廉·L·普洛塞尔教授的观点,分为侵入隐私、窃用姓名或肖像、公开私生活、公开他人的不实形象等四种。同时《美国侵权法》还明确了侵犯隐私权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包括三个方面,即:对隐私利益的损害的赔偿、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和其他法律认可的损害的特别赔偿。⑨

(三)美国隐私权保护之现状

著名侵权法学专家威廉·L·普洛塞尔教授统计,在《论隐私权》后的半个世纪里发表的有关隐私权的论文有三十多篇,其中还是有一

些是关于隐私权的比较法问题的⑩。

《美国侵权法》652条按照威廉·L·普洛塞尔的划分,把侵犯隐私权的案件分为四类:1.公开他人隐私;2.侵扰他人生活安宁及隐私生活;3.公开扭曲原告之形象;4.窃取他人姓名和形象;

在公开他人隐私的案件中,《美国侵权法》认为原告必须证明一下事项:1.该项公开指向的是个人隐私;2.依一般善意之人的理解,该项公开为高度冒犯;4.该项公开已经或可能或造成损害。该处之“公开”是指:该事项必须详尽地向公众揭示,或者传达给如此众多的人以致当然地被视为一项公知的事实......因此,将原告私生活相关的事实向一人或甚至一些人透露,都不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11。被公开的事项必须属于私人事务。因此,公开公众记录上的原告的生活事务,如生日、婚姻状况、服役记录、其获准的行医或开出租车之事实,或其在一案件中的诉讼请求,被告皆不负侵权责任。要确立一般公开他人隐私的诉讼,被公布的事项必须是依一般人善意之人理解为高度冒犯性的。一般而言,一个人必须预见并容忍其邻人对家庭一般来往或其他显而易见事项的观察和评述。但是如果某个事项属于公众合法关心的范畴,也不存在他人隐私之侵权责任。

在骚扰生活安宁之侵权案件中,根据《美国侵权法》652条规定,须具有以下要见:1.故意侵权的行为(有形的方式或其他方式);2.侵扰针对的是他人之独立,生活安宁或私人事务;一般善意之人认为该行为为高度冒犯的。其侵权行为方式有:窃听他人电话,透过窗户

⑩ William L. prosser, Law of Torts, 4th ed., West Publishing Co., p. 802-803.

11

窥视,检查他人计算机文档等。

在公开扭曲他人形象的案件中,原告需证明 1.行为人害死实际恶意为之;2.被告把不实信息加以公开;3.扭曲原告之形象且依一般善意人为高度冒犯;4.导致或可能导致损害。

在盗用姓名及肖像的案件中,根据《美国侵权法》第652条,原告需证明:1.被告对原告身份之窃用(通过使用原告姓名、肖像或其他方法);2.被告因此而受利益;

然而,在美国强大而成熟的隐私权立法体系与丰富的司法实践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即过于强调个人属性和隐私权的绝对主义,导致美国隐私权缺乏对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的通盘考虑

“人类之所以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能是自我防御。”12这种极端的美国式思想受到众多美利坚民族的追捧,即在隐私权大厦的阴影下,公民是肆意妄为的。这种极具浪漫色彩的“不自由,毋宁死(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13的极端主义仿佛早已植入了美利坚民族的骨髓里,使得美国法律在面对隐私权时,也陷入了“不成功,则成仁”的尴尬境界,缺乏对整个社会利益进行通盘的审视与考虑。

二、中国隐私权

(一)立法、司法现状

目前,我国的立法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没有具体的概括隐私权的内

12(英)约翰·密尔《论自由》商务印书馆

13帕特里克·亨利 (Patrick Henry,1736~1799)在弗吉尼亚州议会上的演讲 1775年

容,仅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隐私权”一词,而并未规定隐私权的保护内容。我国对于隐私权的内容的含义仅限于学理上的探讨。

1.隐私权与相关民事权利的关系

一个精确的法律概念,不但需要确切的内部规定性,而且要求有比较明确的外部范围界定。就隐私权而言,尤其需要说明它与其他相关的人格权如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人生自由权的相互关系。

隐私权与名誉权

我国就隐私权与名誉权的关系存在以下意见:(一)将公开他人私生活秘密归为侵害名誉权;14(二)认为虽然隐私权与名誉权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出现交叉的情况,但隐私权应被确认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15(三)认为不能将隐私权等同于或从属于名誉权,它是一项与名誉权并存的独立人格权,其与名誉权在主体、权利性质和侵权方式方面不相同。16就法律实践的现状来看隐私权与名誉权可能出现交叉的情况,但二者都有自己特定的调整与保护领域。名誉权所关注的是与民事主体名誉有关的事实的表述的真实性及评价的适当与否。而隐私权所关注的则是民事主体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侵犯。所以专属于隐私权的内容都不能盲目归入名誉权。

隐私权与姓名权

在我国,民法通则将姓名权规定为人格权中的独立一类,因此有必要将隐私权与姓名权区分开来。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与他人

14王利明等:《民法新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版,第523页。

15张新宝:《隐私权研究》,《法学研究》1990年第3期。

16

相区别地使用姓名的权利,包括姓名的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四个方面的权能。对姓名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或不使用他人姓名(如文学作品的署名)以及非法更正他人姓名等行为。17

隐私权与肖像权

肖像是自然人以其面部为中心的形态和神态的客观表现形式。肖像权是自然人对其肖像的制作及使用的一项人格权。18我国的民法通则已将肖像权作为独立的一类人格权,因此应该将其与隐私权区分开来。笔者认为公开他人肖像,破坏了受害人的宁静生活或暴露了其私生活的秘密信息,则应认为是对其隐私的侵害。只有符合这种情况才应该采取隐私权的保护,其他情形应当归入肖像权的保护。

2.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而隐私权正是人格权的一种。国家保护公民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毁谤和诬告、陷害;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我国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17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88-190页。

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由此可见,《民法通则》中没有直接提及到公民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反而,依照中国法律的特色,现在依靠发达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进行保护:“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19。”、“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20。”据此,司法实践中采取变通的方式,对侵害他人隐私权,造成名誉权损害的,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类推适用对侵害名誉权的法律保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第3条规定:“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其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痛苦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司法解释首次使隐私权获得了较为独立的民法保护,是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一大进步。

隐私权在法律中的首次出现是在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

19 1988年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20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

中。其第二条规定的十八种权利中将隐私权列为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之内。这是我国隐私权立法的又一重要里程碑。但是《侵权责任法》立法保守,对隐私权的具体内容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样的立法值得我们思考。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具有滞后性。随着社会的发展,立法无法穷尽隐私权的最新内容。同时,隐私权立法也不宜过细,太细的立法会更多的造成法律保护的漏洞。伴随着我国现在的国情、传统和国人对隐私的理解,对隐私的保护不宜过强,以免造成法律的空洞无用。在实践中,对隐私权的内容可以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在公平的前提下具体问题具体而定。

4.刑法、诉讼法和行政法对隐私权的保护

第二百五十二条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从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到新增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我们可以很明显感受到刑法不仅发挥着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功能与作用,还在不断扩大保护的力度与范围。同是,“侵犯通信自由罪”也可以看做是对宪法第四十条“通信秘密”的具体适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前者条款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于需要裁定的证据有关当事人请求“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出于对有关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可以允许此要求。后者“不公开审理”违背了现代民事诉讼法“公开审理原则”,按照法理的角度,这是立法者对法律价值的取舍,即优先保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权或者商业秘密,因为如果公开审判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更大的伤害。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隐私权”的直接规定只有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其法律效果与民诉规定是基本重叠的。

行政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第四十八条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警察法》条款中要求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尊重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隐私权。并且,还规定了警察违反职责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法律责任,究其原因,人民警察的身份特殊性使得他们是最常见的侵犯隐私权的行政机关,而且他们的行为更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以上民法、诉讼法以及行政法中有关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有力的保障了公民的人格利益和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也有利于提高公民权利意识。

(二)我国隐私权存在的问题

1.隐私权研究明显滞后,理论不够成熟

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法学界最近几年才发表了为数不多的研究论文,以张新宝21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为代表推动着国内隐私权理论研究,然而,国内的研究都是建立在民法领域内的,且探讨的效果都是浅尝则止的,无论是在广度和深度上都很是欠缺的,但往往一部法律的制定都需要各个领域的相互支持,不能只局限于单一的、片面的、孤立的思维模式,毕竟法律具有社会功能性。

2.立法上过于松散,隐私权法律规定零散,缺乏一个全面统一的专门立法

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规定散见于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等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其内容缺乏衔接性、统一性,对隐私权受到侵犯时的法律适用难以确定。我国民法尚未确2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著有《精神损害赔偿研究》《互联网上侵权问题

认隐私权的概念,而是将其纳入名誉权的范畴进行保护。随着现代的信息化的膨胀式发展,公共场合的摄像头、手机信息、互联网等高科技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案件屡见不鲜,遗憾的是,针对这些新兴问题,我们连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都尚未制定,这无疑是法律的漏洞。

3.司法实践中,我国的隐私权侵害案件只能依附于名誉权案件提起诉讼,不利于隐私权的保护

但是隐私权和名誉权毕竟是两项独立的人格权,在审判中将两者混为一谈只会抹杀二者的界限,使得隐私权的立法确认像婴儿般被扼杀在摇篮之中,这样持续下去,我国隐私权难以形成完整系统的法律制度。且隐私权还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其不能以别人侵犯其隐私权为由直接提起诉讼,而是委屈地向名誉权投去近似祈求的眼神,这样只会减弱了法律在隐私权上的保护力度。

三、美国对我国隐私权发展的启示

在我国,严重的隐私权侵权现象和法律保护不足之间冲突的加剧,使得对建立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的需要更为迫切。立法的滞后、司法的混乱、理论研究的薄弱和隐私观念的落后虽然加大了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建构的难度,但我们仍要迎难而上。

(一)在编撰民法典时,人格权独立成章写入,将隐私权与名誉权严格区分开来

美国的隐私权保护与名誉权的保护是分开的。根据美国《侵权法重述》的条文可知对侵害隐私是单独作为一种侵权来对待的,而对名誉的侵害是通过诽谤法(defamation law)来保护的。英美法的诽谤

法是非常发达的,已经成为了侵权法里不可或缺的制度。22从1999年开始,立法部门就已经再次开始准备民法典的起草工作,毫无疑问,随着民法典的问世,对于国内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将提升到新的高度并引起国内法学界前所未有对于隐私权研究的关注,到那时,隐私权的发展也走上了正轨,一部真正适应社会需要的法律也由此诞生。

(二)制定特殊领域内的专门法,如《新闻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美国联邦及一些州为更加全面地、高效率地解决隐私权纠纷,也为及时补充传统侵权行为的法律滞后现象,分别制定了一系列特殊领域内的专门法律,如《信息自由法》、《电子通讯隐私法》、《隐私法》、《公平信用报告法》、《电话消费者保护法》、《财务隐私法》以及《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等。其中,1991年的《电话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使用自动电话拨号方式或者预先录制的语音电话进行营销而让对方付费属于违反行为。23

随着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使得隐私权的内容不断扩展。特别是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基本上将人与人之间距离消除。纵观我国的隐私权的发展,学者们都无可奈何地发出一声感叹:“隐私权大厦的地基都还没有牢固,时代发展的狂风暴雨使得这座大厦摇摇欲坠。”制定《网络隐私权法》等特殊领域的专门立法在现在尤其显得格外重要,对网络隐私权加以特别保护,使其成为隐私权民

22本文引自王利明教授2004年11月1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进贤楼的讲座

23

论隐私权法律保护必要性

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xx法学班xx 引言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与公众生活息息相关。隐私权自其诞生之日起至今已逾百年,百年间关于隐私权相关问题的争论从未停止!这其中就包括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问题。许多中外学者均就此问题给出过自己的观点、立场。但是,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种科学技术、电子、通讯、网络技术迅猛发展,作为隐私权保护内容之一的私人信息面临的威胁前所未有。事实证明,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确有其存在的社会基础、价值和社会需求。本文将通过对中西方传统理论思想的叙述,来向大家展示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形成过程;通过对德国、美国隐私权保护理论的介绍,探寻隐私权法律保护的价值。 一、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 (一)西方文化中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社会基础 隐私权作为一项法律权利,它的诞生标志是1890年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学评论》刊登了隐私权的文章并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但在此以前,西方社会的实践和规范中已经存在对隐私的价值认同,这主要体现在公私领域的划分上。 1、古希腊时期的公私领域划分。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首次使用了政治社团或城市社团的概念。[1]他区分了一种截然不同的生活范畴—“城邦生活”和“家庭生活”。在他看来,家庭是一种对个人利益的管理生活,城邦是对家庭、私人的超越,具有独特性和优位性。亚里士多德时期所体现的是个人只能依赖于城邦而存在的整体主义的哲学价值观。这种价值观显著特点是个人隶属于城邦之下,唯有少数自由民结合成集体才能直接参与公共生活。从总体上看这种价值观是压抑人的个人观念的,但另一方面也包含着一些对个人的尊重理念,虽然这时能够得到尊重和能够自由表达意见的自由民是少数人。正如贡斯当所述,在古代人那里,个人在公共事务中几乎永远是主权者,但在所有私人关系中却是奴隶。由此古希腊人并未产生明确的个人观念,缺乏个人主义精神。他们虽然区分了公私领域,但是其观念却是个人隶属在城邦之下。此种情况下,隐私权缺乏其生存的文化土壤。 2、古罗马时期的公私领域划分。罗马“主权”观念的提出对后世的公私领域划分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所谓的“主权”观念是一个集权、统一且无所不能的统治机器。它站在社会之上,经由制定及执行法律来治理社会。主权者“公”权利统治,并且原则上代表“私”的且在政治上是被动的个体所组成的社会。这些个体是享有主权者承认并加以保障的权利承载者。罗马法学家还首次对法律作出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并构成了近代西方国家法律的历史基础。查士丁尼《法学阶梯》明确规定: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2] 中世纪后期,教会势力的迅速崛起,使得教会组织能够向政府垄断的公众事务的功能提出挑战,并最终导致了罗马帝国统治权的分裂。圣?奥古斯丁在《上帝之城》一书中将世界分为地下之城和天上之城。地下之城即为世俗世界,而天上之城是基于人的宗教信仰而形成由教会控制的领域。在某种意义上,世俗世界变成了私领域,但这绝对是个人意义上的私领域,其仍然是有强烈的公性质。 就整个罗马帝国时期而言,虽然提出了“主权”的概念,并在某种意义上产生了私领域,但仍

论隐私权及中外对比研究

姓名:谢鑫 序号:32 学号:2013211437

论隐私权及中外对比研究 一:何为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二:中国对于隐私权的方式与态度 10月8日晚,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开奖爆出了一特大消息——中国最牛的彩民在河南安阳诞生了!一名牛人用一张2注同样的号码进行44倍投注,最终中得88注一等奖,获3.59982832亿元超级大奖,刷新了中国彩票史上单人中奖奖金的最高纪录!自此各大广播、报刊、电台争相追踪报道,也成了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人们好奇这位中奖者会怎么用他的奖金?可是就在人们吵的沸沸扬扬的时候,中奖者却并没有现身去兑奖,而且媒体试图拨打中奖者的手机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彩票站透露中奖者可能是安阳钢铁公司的一名职工,而且就在中奖当晚中奖者带着妻儿举家撤离,这不能不让我们深思,为什么中了3.6亿的人不敢领奖?我们有没有想到过这个幸运儿愿意让媒体这样的报道吗?愿意被人这样追踪吗?这已经涉及到个体隐私权是否得到尊重的问题.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这里的自然人也就是组成社会的每一个个体,每一个个体都是整体的一部分,每一个整体都是由个体组成,离开了个体的整体是不存在的,同样脱离了整体的个体也是渺小和微弱的,整体的能量的释放和发挥是与个体的贡献休息相关的,对于个体的尊重一直是我国法律工作者,特别是私法工作者极力倡导的,因为,只有在法律上对个体的合法权益加以有效的保护,才能更好的激发他们的积极性,这样,在个体的能量的释放下,社会的整体财富才能更加的充足和殷实。另一方面,对于个体的法律保护是个体人格的尊重,个体生活方式的宽容和包容,而个体人格的尊重不仅仅是启动社会财富的一把钥匙,更高意义上来讲,也是社会整体文明和进步的主要标志。而尊重个体最重要的是对个体隐私权的尊重。随着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增强,个人隐私权的话题就变得越来越重要,甚至成了人的基本权利不可或缺的部分。可以想象,一个人如果没有隐私,或者说他的隐私得不到保护,那就会变成透明人,就像被剥光了衣服赤裸裸站在大庭广众之下,那是多么尴尬的事情!近日来通过相关资料的查阅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隐私权概念,我国也未制定过专门针对隐私保护的法律。但是,没有隐私法并不代表国家放弃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条款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等,对隐私权的保护往往采用间接、分散方式来实现,比如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时,将其分解开,以名誉权和肖像权等相关法律的构成要件进行衡量,并以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制裁或保护。从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浅谈民法中的隐私权和宪法中的隐私权之比较(一)

浅谈民法中的隐私权和宪法中的隐私权之比较(一) 论文关键词:隐私权宪法权利人格权 论文摘要:隐私权已经或正在成为一种国际社会和各国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基本权利。通过比较民法中的隐私权和宪法中的隐私权,我们能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概念和出现之比较 第一,隐私权的概念比较。首先从私法的角度定义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生活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然后从公法,即基本人权的角度来定义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对于私人信息自我控制、不被非法利用,私人事务自主支配、不受侵扰和私人活动自主决定、私人秘密不被侵犯的自由权。可以看出,民法中的隐私权更多的是人格尊严方面的保护,而宪法多是从自治性、自由权方面的保护。 第二,隐私权出现的顺序比较。从源头上看,隐私权是以寻求侵权法保护的面目出现的,这有着深刻的大陆法系民法保护的根源。在我国,学者们至今还在民法人格权保护的视角下研究和界定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这是和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的开端和努力分不开的。但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却从民法保护走上了宪法保护的道路。1890年,美国波士顿市社会名流华伦夫人不满报纸对她所开的舞会的报道,由其丈夫——哈佛大学法学教授撒莫尔·华伦及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白兰·德斯教授——发起主张“不受别人干涉”的权利,并在《哈佛法学评论》上着文阐述隐私权,揭示了隐私权的概念及相关的理论。华伦教授和德斯教授所强调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是有着深刻的大陆法系民法保护传统的。他们的文章努力把大陆法系特征的基于尊严的隐私权保护引入美国法律。可以说,他们的隐私权保护是从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对荣誉和尊严这样一种精神性权利的侵权保护借用过来的,美国侵权法保护意义上的隐私权的雏形在法国和德国的民法典中可以找到。但是,由于社会发展的局限性,大陆法系具备了隐私权法保护的雏形,却没有明确提出侵权法保护意义上的隐私权保护。由于美国人对自由理念的尊崇,政府始终被看成是个人权利的最大的威胁主体,所以美国隐私权保护的发展集中体现在针对政府权力行使的宪法保护上。二战后,德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是借助于基本法一般人格权保护完成的。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对人性的摧残之后,人们加深了对于人格尊严保护的认识。当代国家权力扩张和高科技的迅猛发展带来了对于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强烈需求,人们对于隐私权基本人权的认识更加清晰。虽然侵权法保护隐私权依然是重要的,它是在平等主体之间保护尊严利益,但是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更为重要,并且还可以从基本法的高度完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如今世界许多国家都从宪法高度保护个人隐私权。 二、隐私权保护理念之比较 第一,民法中隐私权保护理念。与公法相比,民法对人的价值实现有着更直接、更普遍的作用。民法的一切制度都以人这一主体为出发点,并且又以人为其归依。没有私法,自由、平等、权利、人权这些社会进步的基本内容将会由于远离人们的现实生活而成为无力的说教。在现代人的观念日益受到物化威胁的市场背景下,强调民法理念的人文精神将有助于我们清醒地认识人类社会与法律的发展趋向。民法中隐私权保护的理念主要是人格平等和意思自治理念。所谓“人格平等”,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现代社会,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人格尊重是现代人权运动的目标和基本理念。人格权的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法律先进与否之标志。人格制度保护个人的隐私领域不受他人不法侵入。由于侵入他人隐私领域的技术手段日益增多,因此保护个人隐私具有特别的紧迫性。“意思自治”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形成与其他民事主体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受国家、社会团体和其他个人的非法干预。隐私权主体可以在不妨碍他人的条件下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处理自己的事务。第二,宪法中隐私权保护理念。人格尊严和人格自治是宪法中隐私权保护的理念。“人格尊严”,又

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论隐私权的构成及其法律保护 [引言]由于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法律保护有所不周,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且呈逐年上升的趋势。由此,加强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对于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倡导创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一、隐私权的概念 要研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首先要知道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有哪些特征。对于隐私权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各自发表了诸多不同的见解: (一)国内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王小能认为“隐私权一般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佟柔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张胜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索、刺探和公开的权利。”还有学者认为“隐私权是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1(二)国外学者的学说和主张 国外理论中有“信息说”、“接触说”、和“综合说”等。信息说认为隐私权所保护的是个人信息。接触说认为隐私权是指个人有权控制他人对其接触的一种状况。综合说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私人领域的一种控制状态,包括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对其进行亲密的接触(包括个人信息的接触)的决定和他对自己私人事物的决定。2 综上我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私人生活、私人秘密、私人信息等私人领域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二、隐私权的特征 一般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点,一是“私”、二是“隐”。前者顾名思义,“私”既是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是隐私的本质要件,后者主要描述一种某 1傅林达.《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法院网 2张新宝.《名誉权的法律保护》[J].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6月第一版.第39页

布兰代斯《论隐私权》

4 Harv. L. Rev. 193 Harvard Law Review December 15, 1890 *193 THE RIGHT TO PRIVACY Samuel D. Warren Louis D. Brandeis Boston, December, 1890 Copyright ? 1890 Harvard Law Review Association; Samuel D. Warren, Louis D. Brandeis “It could be done only on principles of private justice, moral fitness, and public convenience, which, when applied to a new subject, make common law without a precedent; much more when received and approved by usage.” WILLES, J., in Millar v. Taylor, 4 Burr. 2303, 2312. THAT the individual shall have full protection in person and in property is a principle as old as the common law; but it has been found necessary from time to time to define anew the exact nature and extent of such protection. Political, social, and economic changes entail the recognition of new rights, and the common law, in its eternal youth, grows to meet the demands of society. Thus, in very early times, the law gave a remedy only for physical interference with life and property, for trespasses vi et armis. Then the “right to life” served only to protect the subject from battery in its various forms; liberty meant freedom from actual restraint; and the right to property secured to the individual his lands and his cattle. Later, there came a recognition of man's spiritual nature, of his feelings and his intellect. Gradually the scope of these legal rights broadened; and now the right to life has come to mean the right to enjoy life, — 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 the right to liberty secures the exercise of extensive civil privileges; and the term “property” has grown to comprise every form of possession —intangible, as well as tangible. 人身伤害――噪音与气味――精神价值的法律确认――名誉的法律确认 Thus, with the recognition of the legal value of sensations, the protection against actual bodily injury was extended to prohibit mere attempts to do such injury; that is, the putting another in *194 fear of such injury. From the action of battery grew that of assault. [FN1] Much later there came a qualified protection of the individual

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论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作者:李从付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3期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隐私权的含义,从宪法角度加强对隐私权保护的意义,以及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现状,并从明确隐私权的宪法地位,严格限制公权力的公域范围,加强隐私权的宪法救济三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隐私权宪法保护的建议和构想。 【关键词】隐私权;人格尊严;宪法保护 当前,随着现代息信技术的迅猛发展,通过高科技手段,随意侵入他人私人领域、侵犯他人隐私已不足为奇了。这其中有来自平等主体的,也有来自代表公权力机关的,随着当前国家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大及涉及个人信息的资料处理系统的日益完善,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以宪法规范约束政府公权力的行使,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显得尤为迫切。 一、隐私权宪法保护的意义 (一)隐私权的含义 对隐私权含义的界定,我国学者主要有两类不同学说:一是消极人格权说,此学说认为作为涉及个人私密的隐私权,是指禁止他人干涉个人私人事务和个人生活自由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是个人生活领域内的自由权,是个人信息不向他人公开,禁止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二是积极人格权说,这种学说认为个人不仅拥有控制自己私人信息的权利,而且还有权请求国家履行保护个人隐私职能的权利,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排除他人对个人隐私的非法干涉。总而言之,隐私权是个人自由权、个人信息秘密权和私人生活安宁权,而且个人对自己的私人领域具有支配权,有权决定是否公开且在何种程度上向他人公开自己的隐私和个人的私人信息。 对个人隐私的尊重,有利于培养人的个性和创造性,这对一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目前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更注重对人的创造性的培养和对人格尊严的尊重。和民法上的隐私权概念相比,宪法隐私权具有更高的位阶和更丰富的包容性,其与民法上的隐私权具有鲜明的对比,宪法隐私权更关注人的尊严和人的自主地位,其防御的对象是政府公权力。民法上的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其保护的是个人生活和私人事务的自主权,其处理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隐私权纠纷。有学者把宪法隐私权归纳为三个方面:个人有要求政府不公开个人私事的权利;个人的私人空间和私人事务不受政府监视和干扰的权利;个人享有充分的私人自由和私人空间而不受政府限制的权利。 (二)隐私权宪法保护的意义 1.制约国家权力

浅论我国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personality ,The right to Privacy has been protected by legislation and justice in great major countries .The protection to privacy right by our country begin in the early 1980s in 20th century and has obvious progress in recent years,but it not to be as an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right in general civil law .This status causes the judicial practice at loose ends .Civil privacy right couldn’t receive comprehensive and effective protection .This article analyses to the request to legislation ,further point out the importance and necessity in establishing privacy right in our country .At the same time ,on the basis of the status of current Privacy protection and shortage in China .Writer refer to the foreign legislation achievement about privacy right to raise personal suggestion and opinion that how to strength and consummate the protection of law to Chinese citizens’privacy right. Key words:privacy;privacy right;personality right;right

高一政治必修3政治与法治(统编版)9.1 科学立法(导学案)

9.1 《科学立法》导学案 【预习案】 一、科学立法 (一)内涵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科学立法。科学立法就是要尊重和体现( ),不断提高法律的()。 (二)我国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1.():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 3.():制定行政法规 4.():制定部门规章 5.():制定地方性法规 6.():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7.():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三)坚持科学立法的标准 1.科学立法体现(),顺应时代发展要求,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障()。 具体要求:立法要符合中国的政治制度和历史传统,要与( )相适应,制定出适合中国的良法。 2.科学立法符合()。 具体要求:要立(),立(),完善(),使每项立法都能科学合理地规范(),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使法律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3.立法必须遭循(),遵循立法程序,注重立法技术,努力实现()。 具体要求:要明确划分(),形成符合国家发展目标的法律体系。 (四)怎么样坚持科学立法 1.科学立法要做到()。 在我国,()是国家机关制定和修改法律的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所有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都应当按照法定职权、依据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工作。

2.科学立法要()。 要健全(),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3.科学立法要()。 应在立法中客观地认识现实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并加以合理的确认和保护,做到 ()。立法还要科学合理地配置(),根据国家治理需求,授予国家机关必要的权力,并对其加以制约,明确权力行使不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讲授案】 总议题:国家治理的深刻革命 议题一:科学立法巩固法治根基 议题二:严格执法建设法治政府 议题三:公正司法守卫公平正义 议题四:全民守法倡导社会新风 议题一:科学立法巩固法治根基 基础过关:科学立法知多少? 结合预习,快速浏览教材,自行梳理: Ⅰ科学立法的内涵? Ⅱ我国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有哪些? (提示:本问题比较简单,请同学们提前在教材上圈画知识点。) 材料: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新时期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2012年,中共十八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从“有法可依”到“科学立法”,这一变化被形象地称为依法治国“升级”到了2.0版。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莫于川表示,在“依法治国1.0”时代,中国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现在,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中国的立法工作进入精细化阶段,从“增量”转向“提质”。 材料: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草案。

论隐私权的内涵

论隐私权的内涵 【摘要】隐私权是个人对其不愿为公众所知,与人格尊严有关,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利益的自由支配权。隐私权的内容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保护自己的隐私,禁止他人任何形式的窃取、披露和利用以及披露、利用自己隐私的权利。隐私权是自由支配权,具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双重属性,应纳入名誉权范围保护。 【关键词】隐私权;自由支配权;人格利益;财产利益 自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于1890年在《论隐私权》一文中将隐私界定为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后,隐私权日益引起学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经过多年发展,人们虽然对隐私权的内涵达成了一些基本共识,但在一些领域仍存在争议。作为一种抽象、概括的权利,隐私权的内涵发展形成了多元纷争的现象,其基本问题有进一步予以澄清的必要。 一、隐私权的定义 托马斯·库利是第一个将隐私权定义为“不受干扰的权利”的人。①此说在隐私权最初研究过程中成为最常用的定义。这种观点认为,隐私权是使得个人保持独处不受干扰的权利。此说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且为纷争多年的隐私权定义问题提供了统一的概念界定。然而随着隐私权研究的逐渐深入,此观点的弊端也逐渐显露。以“独处而不受干扰的权利”作为隐私权的定义,在概念上与“消极自由”并无差异。②消极自由是指,在一定限度内,某一主体,可以或应当被允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情,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③消极自由事实上区分了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两种领域,而为个体保留一个不容国家、政府或其他权威、抽象理念任加干涉的广大私生活范围。以上隐私权的概念与此并无差别,由此造成隐私权的实质内涵与其他自由权并无明显区分。此为该学说作为隐私权定义的最大缺憾。 信息控制理论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团体或公共机构自主决定何时、何种方式、在什么程度上与他人沟通自己的信息。④该观点注意到了隐私权中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较前一种观点有进步意义,然而依然存在不足之处。首先,将隐私权定义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便有必要将“个人信息”的范围予以说明,但此观点在该方面定义模糊。不知何为个人信息,如何把握隐私权的具体范畴?其次,该观点过于重视隐私权中包含的财产利益,倾向于将隐私权财产化、市场化,而忽略了当中包含的人格利益,未免片面。 隐私权是一项发展中的权利,其概念尚未明晰,还未取得一致见解。本文参酌以上对隐私权定义的各种意见,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不愿为公众所知,与人格尊严有关,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利益的自由支配权。关于该定义,有以下四点值得注意:

论隐私权的保护

摘要 如今,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飞速发展,互联网也在逐步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了当今沟通交流、办公学习、感知世界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与途径。当我们打开多种多样网络媒体,只需按动键盘,点击鼠标,数不胜数的信息数据都将即刻映入眼帘。每一次数据的输入、每一次图片的浏览都在不知不觉中为这个庞大虚拟世界的建造提供着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丰富资源。数据爆炸的网络大环境下,信息的快速流动使得人们获得更多信息的需求愈加强烈、传播渠道更加畅通、信息的采集更加高效便捷,然而公民的个人信息也越来越容易被非法搜集、滥用,这无形中给隐私权的保护造成了隐患。隐私权作为公民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其受保护的程度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在我国,隐私权作为一项未列举的基本权利,由于相关法律保护上的缺位, 在面临国家权力侵蚀的同时, 也遭受着不同民事主体的侵害。本文将通过对当前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及问题进行论述,寻求我国在网络大环境下保护隐私权的可行之道与解决方案。

(一)隐私权的起源与概念 隐私权保护最早可追溯于西方资本主义所提倡的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文思想。早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就体现出了个人自由的先进观念,这也可以被视为西方隐私权保护思想的初次闪现。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而有必要得到国家公权力保护的观念, 则要延续至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共同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论隐私权》一文, 这是法学界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及相关理论。20世纪中后期, 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而掀起的思想解放热潮,以及经济水平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隐私权才逐步在美国以及欧洲各国的立法及实践上受到了重视。如美国1974年《联邦隐私权法案》、1980 年《隐私权保护法》等。1i 由于我国宪法及民法并未对隐私权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我国民法界对隐私权的界定也是并无定论。其中,著名法学家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里将隐私权定义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生活范围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以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方式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利。目前,这种观点已被我国法学界大多数学者所认可。 笔者认为,相较于其他人格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殊点: 首先, 从隐私权的主体、客体来分析。隐私权理应等同于名誉权、姓名权等其他权利,是每位公民都应该享有并受国家保护的一种人格权,这也是当今世界多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所呈现的整体发展趋势。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隐私都应受保护,所有的公民都享有一样的隐私权。在我国,某些特定的国家机关、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掌握着公民某些特殊信息资料,如公安部门掌握公民户籍资料、婚姻登记机构掌握公民婚姻情况、房产局掌握公民房产信息等。同理,公民因在某些特定部门任职或执行某些特殊职务, 则他所占有的隐私领域相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可能就要受到一定限制,如公务员、军人等部分隐私信息要按规定被国家有关部门所掌握或公开。 其次,从隐私权的内容来分析。隐私, 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 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被他人不法干预, 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的个人领域。2 ii 因此,隐私应是一种只被一定范围内的人知道且是拥有这种客观事实的人所不愿意公开、不希望被无关人干涉的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在我国隐私可大体分为两类:一是若本人不主动告知,则无关此事的其他人很难直接知道的,且本人不愿为某些人知道的个人隐私。这就包括公民个人的家庭出身、身体缺陷、情感状态、对某人某事的评论等。二是公民个人已为人知,但是应被保存在有关国家机构的档案中,即只为经手过的相关工作人员知道的个人隐私。这就包括个人工作学习经历、医疗记录、婚姻状况、犯罪记录等。 此外, 并非全部个人隐私都会被法律承认和保护,隐私权的客体仅局限于被法律明文

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45791509.html, 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作者:魏天琦 来源:《中国·东盟博览》2013年第01期 【摘要】本文旨在探讨隐私权的民法保护,首先从隐私的起源出发,介绍了隐私以及隐 私权;其次探讨了我国对于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及缺陷,尤其是民事立法方面,包括对隐私权只提供间接保护,将侵害隐私权纳入侵害名誉权的范畴,对于隐私范围的确定标准不明,以及对于隐私权的民事责任规定的缺失;最后,针对上述缺陷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民法保护 文章编号:1673-0380(2013)01-0102-02 一、隐私权探源 (一)隐私 隐私意识自古就有,它起源对于人们对人体某些部位的羞耻心,而近代意义上的隐私则是资产阶级提倡人权和个人尊严、个人解放的产物。然而,什么是隐私,却众口不一。依杨立新教授的观点,隐私也称之为个人生活、私生活、私生活秘密。 构成隐私有两个要件,一为“私”,指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这是隐私的本质;二为“隐”,它并非描述某个事情、某个信息不为人知的事实状态,它包括:当事人不愿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按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水平,个人隐私不便让他人知道,否则会对当事人产生各种不利的后果;个人私事当事人不愿或不便他人干涉;某些私人领域当事人不愿或不便他人侵入。[1] (二)隐私权 1.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的概念起源于美国。1890年, Warren邀请Brandeis二氏共同撰文,在哈佛法律评论第四期发表《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2]杨立新教授认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自主进行支配的具体人格权。 2.隐私权的内容 依杨立新教授的观点,隐私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二是隐私利用权,主要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资

统编版高中政治必修三政治与法治新学案 (二十) 严格执法

课后层级训练(二十)严格执法 1.有专家提出,一个和谐、宜居的城市,应该是“婴儿车能在街头任意出现”的城市。媒体将这概括为“婴儿车指标”。有同学据此推测,达到这一指标需要城市基础设施完善、行人车辆各行其道、环境优美等条件。创造这些条件,政府须切实() ①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②坚持依法行政,带头严格执法③履行科学立法职责④依法全面履行职能 A.①③B.②④ C.①④D.③④ 解析:选B创造这些条件,政府应依法行政,需要带头严格执法,全面履行职能,②④正确;政府没有立法和司法的职能,排除①③。 2.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只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能() ①提高法治中国建设的成效 ②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③彰显公平,伸张正义 ④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和目标 A.①②B.①④ C.②③D.③④ 解析:选B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严格执法。各级政府只有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才能提高法治中国建设的成效,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任务和目标,①④正确;②③与材料主旨内容不符。 3.我国政府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放”是放活而不是放任;“管”要管好不是管死;“服”是落实服务不是流于形式。为此政府要() ①严格执法,勇于负责敢于担当 ②积极作为,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③弱化管理,增强为民服务意识 ④公正司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A.①②B.②③ C.①④D.③④ 解析:选A把握题干“为此政府要”的要求,①②符合题意;③说法错误;④混淆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 4.党中央对建设法治政府作出重要部署,吹响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冲锋号,开启建设法

治政府的新征程。下列做法中,符合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的是() ①坚持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②优化政府管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平均化 ③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A.①②B.①③ C.②④D.③④ 解析:选D建设法治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③④符合题意;坚持公正司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对司法机关的要求,①与题意不符;优化政府管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而不是平均化,②错误。 5.漫画《待“客”》警示各级政府应该() A.加快立法,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 B.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促进严格和公正执法 C.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D.进行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解析:选B漫画反映的是某地政府拿人民群众的利益与开发商做交易,违背政府的宗旨和原则,启示政府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公正执法,严惩腐败行为,B项正确;加快立法,是对立法机关的要求,不是对政府的要求,A项错误;执政为民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政府坚持的是依法行政,C项错误;漫画是对政府官员行为的要求和监管,D项与题意不符。 6.《城市管理执法办法》要求,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 ①是对执法主体公正执法的一种限制②有利于制约和监督执法主体的权力③是执法部门创新民主管理方式的体现④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A.①②B.①③ C.②④D.③④

隐私权的内涵及其外延论文

隐私权的内涵及其外延 【引言】 隐私权作为一种近现代才出现,但却迅速赢得各国关注,并由法律给予了全面保护的权利,其内涵和外延却不甚清晰。又由于社会的发展,网络的出现,使得判断一项权利是否是隐私权所保护的,一项行为是否是侵犯隐私权变得模糊不定。这就需要我们从隐私权的起源发展、从立法规定隐私权的本意来考察保护隐私权,到底保护的有哪些地方。 注意我们在讨论隐私权的时候并不是否认了其他权利,一项行为可能同时侵犯好几种权利,有的情况下隐私权并不是最重要的那一部分,比如铺天盖地的诈骗短信之下,诈骗这一行为更为严重,但我们不能否认这种骚扰短信也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 第一章隐私权的发展 考察隐私权的内涵及其外延我们必须从隐私权的起源,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出发点来看。 一、起源1 隐私权概念的提出始于美国。1890年美国著名学者沃伦(War-ren)和布兰代斯(Brandeis)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的论文,提出隐私是一种独处的权利,以及保持自己个性的权利。 二、外延扩张1 1960年,美国普洛塞教授在总结以往二百多个案例的基础上将隐私权概括为四种类型, 1 王 利 明 《 隐 私 权 的 新 发 展 ( 上 )

并被《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二版所采纳:一是不合理地侵入他人的隐私;二是窃用他人的姓名或肖像;三是不合理地公开让人的私生活;四是公开他人的不实形象。 随着人们精神生活越来越丰富,也随着社会技术的不断发展,尤其是网络的出现之后,现在社会的隐私权已扩张到对个人资料、个人生理信息、身体、健康、财产、基因等的保护,甚至私人谈话(如使用电子监视器)也成为一种隐私。 三、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 至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官通过在判决中解释宪法,将隐私权上升为宪法所保护的权利,在美国至少有10个州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了要保护隐私权1。 法国法院最初是援引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为隐私权提供保护,在1970年7月17日颁布的《民法典》第九条中规定了对隐私权的保护,并且规定了对侵犯隐私权可以采取预防性措施。后来,法国立法机构又根据此原则发展出了许多特别法对隐私权提供全面的保护1。 德国从1907年开始就有提出对隐私权的保护,到1959年才以判例的形式确定了德国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包括隐私权。但是在德国隐私权未能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只是一般人格权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 四、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 就其固有性质来说,隐私权主要是一种私权利,属于人格权的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其重要性,其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保护,并被认为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有学者据此认为,隐私权已经演化为具有公法性质的权利。对隐私权的保护也因此呈现出国际统一化趋势1。例如,《欧洲人权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世界人权宣言》《美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都直接或间接涉及到隐私权保护问题。这些国际公约对隐私权的广泛重视体现了隐私权保护在国际化发展趋势,也表明隐私权是当代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总结 从隐私权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来看,隐私权最初主要指一种独处的权利,后来逐渐扩张到私人的生活秘密及其相关信息的私密性,隐私权的内涵,由独处的权利演变成为“自己支配自己资讯资料之作成、贮存与利用”的权利1。 世界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方式、保护力度各有不同,但对于隐私权需要保护这一事实是没有争议的。 第二章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出发点 欧洲以高度关注人格尊严为出发点来保护隐私,美国则基于对行为自由的追求来保护隐

浅析个人数据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浅析个人数据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 09-09-30 08:29:00 ] 作者:易艳陈文 涛编辑:studa090420 摘要: 为体现现代文明社会对人的尊严和人权的保护,尽快实现用法律的方式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确立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的法律原则,界定对个人数据隐私权侵犯的构成要件显得极为必要。 关键词: 个人数据隐私权法律保护原则构成要件一、对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应尽早纳入法制轨道一般来说,个人私事的发生与个人空间的占有都是有形的,但是,在个人空间中发生的个人私事却会生成无形的个人数据。在信息时代,个人数据扩散的最大威胁来自于对信息技术的滥用与网络道德的败坏。个人数据一旦进入国际互联网,就有可能在全球范围内广为传播,且无拘无束地被下载、复制。因此,随着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对信息安全的保护,并根据网络传输的特点将个人信息称为个人数据。完整法律意义上的个人数据隐私权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保证公民的个人数据隐私权不受他人侵犯;二是个人数据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可求助法律保护。在一个文明民主的国度里,每个公民都有防止个人数据被非法扩散的权利。个人数据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有对其思维和行为所生成的个人数据具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国家应保护其个人数据处于秘密状态。另外,根据私权可以放弃的原则,公民对个人数据是否加以保护以及是否允许特定主体使用,只要其具有行为能力就可以自主决定。个人数据隐私权是传统隐私权在现代信息社会的延伸,由传统隐私权“独自享有的权利”发展为“控制有关自己私人资料的权利”。这一观念变化源于上世纪60 年代以后,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现代化,我们的信息网络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信息技术的发展已经能够使得远距离在实时状态下为零,信息的收集、加工、传输可以在隐蔽状态下悄无声息地进行,个人数据被非法利用的危险时刻存在。为了体现现代文明社会对人的尊严和人权的保护。我国用法律保护个人数据隐私权已刻不容缓。第一,人类逐步摆脱物质贫困,步入不再因物质条件的贫乏而影响其生存的时代,从而会将更多的注意力转向对精神生活的追求及对自我人格的关注。从工业革命的完成到电子时代的到来,人们普遍感到“天下真小”,大千世界有时竟找不到一处安宁的容身之地。物质文明越发达,人们对精神文明的追求愈高,也就愈感到个人隐私不容侵犯,愈感到保护个人隐私的重要。第二,科学技术的发展本身具有盲目性,它不可能自发地沿着为社会绝大多数人造福的方向发展;相反,科技在有些方面被不当利用,如果没有高度理性的价值评判标准加以约束、限制或取缔,那么可能带来重大的危害。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的不当利用则对公民的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强化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限制某些监控和间谍产品的研制及利用,可为这一领域提供一个具有更高层次意义的价值评判标准,避免科技在这方面的畸形发展及其产品的不当利用危害人类自身。正因为如此,对个人数据隐私权的保护应尽早纳入法制轨道。二、个人数据隐私权法律保护原则隐私权理论诞生于19 世纪下半叶,涉及隐私权的法律制度始于19 世纪与 20 世纪之交,这一历史现象与作为社会第一生产力的科技的发展密切相关。当今中国,随着计算机的日渐普及和信息处理传播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数据资料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