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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之财产神圣原则(一)

论宪法之财产神圣原则(一)
论宪法之财产神圣原则(一)

论宪法之财产神圣原则(一)

“摘要”财产神圣原则应作广义理解,不仅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原则,而且也应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财产神圣原则在各国宪法是以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而我国宪法只局限在公有财产的保护方面。市场经济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建立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都迫切要求我国宪法对个人财产的大力保护。因此我国宪法应把财产神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体现出来,尤其应当突出个人财产的至上性。

“关键词”宪法原则,财产神圣,公有财产,私有财产

世界各国宪法对财产保护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侧重保护公民私有财产,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侧重保护公有财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逐步完善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宪法应进一步完善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与已有的公有财产保护共同确立为宪法之财产神圣原则。本文拟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财产神圣原则释义

财产神圣原则在我国理论界更多地认为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原则,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保障私有制”或“保护财产”原则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将社会主义宪法的财产神圣原则确定为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或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财产神圣原则应作广义理解,财产神圣原则首先是指宪法作为民主政治事实固定化的产物,是近代以来所有制尤其是私人所有制变革与确认的结果,近代政治革命在物质基础的准备方面是由所有权或产权的变革引起的。其次,宪法对所有制的确认更多地是以财产权的方式表达的,但是财产权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体,也可以是社会或国家,同时宪法所确认并保障的财产权既是人权的主要内容,又是人权的特殊内容,不同于一般的公民权利。

著名经济学家诺思在《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中指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1].其中鼓励经济长期增长的所有权制度是最为关键的。在从中世纪的神学政治向近代民主政治的转变过程,其物质基础是私人所有制的确立,即所有权的革命,以私人所有权为核心的经济即自由市场经济是西方社会在近代转型的动力,马克思、韦伯对此都进行了系统的阐述。近代资本主义宪法都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确认为宪法的首要原则或核心支柱,主要原因在于自由经济与民主政治之间有着逻辑上的必然联系。弗里德曼认为,经济安排在促进自由社会方面起着双重作用。一方面,经济安排中的自由本身在广泛的意义上可以被理解是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经济自由本身是一个目的。其次,经济自由也是达到政治自由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手段2].私人所有制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不能狭义地理解为个人财产权或资本家的财产权,而是与古典自然法思想、自由、民主共同融合在一起的推动近代宪政的产生的革命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私有财产的确立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许多不可或缺的作用,亚当·斯密和休谟都将市场看作是现代文明进程中的一种自然的自由体系和惟一的决定因素。认为没有所有权的确立过程也不可能导致民主宪政的产生,“因为立宪过程开始之前就已经有了私有财产、普通法和市民社会。市场和市民社会先于宪法”3].同时,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也都认识到个人所有权只有得到宪法的特殊保障,才能使市场经济正常发展,否则将受到不受限制的权力的破坏,因此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上升到宪法的基本原则,并通过财产权的形式在宪法中得以保护。“休谟和斯密都泰然地强调,私人财产制度必须在整体上,并且要作为一个系统受到保护,因为其共同利益要求它必须如此运行;任何在某一特定时候,在受到对痛苦和贫困——而并非真正的饥荒——的关注的影响时,对这些利益所做的分配,都不可避免地、或早或晚会威胁到其产生这些利益的能力,进而扰乱财富积累的自然过程”4].因此宪法中公开地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并被认为是西方国家(资本主义国家)宪法中最具实质性的原则,是一切条文中最为重要的规定,是资产阶级类型宪法的核心,也是整个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柱,是资产阶级最强烈要求保障的权利5].就在于通过对“私有财产神圣

不可侵犯”的确认,从而保护市场经济体制免遭外部权力的破坏,因此确认私人所有制的神圣地位与维护政治民主是互为因果和具有逻辑关联的。一部好的宪法可以为点燃经济发展和民主改革之火起到重要作用。“宪法中对财产权的坚强保护再加上独立的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鼓励国际投资的绝好方式。这种设计也能促进国内投资,为国内投资提供动力。如果没有宪法保护,国内外企业所寻求的必要经济活动就会受到严重阻碍。任何人在这些国家从事经济活动都会认为国家可能会强占他们的财产或废除他们的合同。宪法保护是保护私有企业的一整套保障机制中的组成部分”3].

在近代,洛克首次对私有财产和政府关系作出了哲学上的论证,为私有财产和经济活动中政府的有限参与提供了正当的理由,后人甚至认为洛克在哲学上的最大贡献莫过于对“个人对私有财产的所有权”的论证6].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的主要内容之一即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他所提出的议会主权、政治自由主义和分权原则都是为了这一目的服务的。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是洛克民主宪政思想的动力,作为近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奠基人的洛克,对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论证也是他全部政治思想的既存前提,他的人性论、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理论都是以此为基础的。“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7].早在17世纪,哈林顿就指出:“所有权,即产权是一切国家的基础”,“国家是建筑在所有权的”,所谓产权“就是对土地金钱或商品的所有权”8].近代契约论产生同自然状态下不能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在逻辑上是一致的,因此市场经济的确定和发展必须以维护个人所有制为核心,洛克认识到对市场经济最大的破坏力量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权力和王权,因此必须通过宪政来限制权力,通过议会主权来限制主权。休谟对当时英国迅速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作了进步的和乐观的赞扬,认为私人所有制是符合社会正义的,“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怎么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自私是建立正义的原始动机:而对于公益的同情是那种德所引起的道德赞许的来源”9].对私人所有权的承认和保障,才能实现社会正义,因此休谟提倡自由贸易,反对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为了使私人在追求利益的同时不致危及社会,应当对可能发生的冲突的范围进行限制,即私人财产权的保障。卢梭认为财产是政治社会的真正基础,是公民订立社会契约的真正保障,人类从自然状态到结成社会契约,丧失的是天然自由和无限权利,而他所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的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唯有在财产权确立之后,才能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10].在卢梭的政治理论构建中,财产权是基础,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10].

近代宪法确定私有财产神圣原则和对财产权的保障,涉及到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的关系,基本形成的共识是:不受政府干涉的私有财产权对民主是必要的、或至少是有益的基础。通过宪法巩固私有制经济,使经济自由与政治发生了必然联系。进入20世纪,虽然所有权的绝对性被福利国家与社会保障政策所遏制,但二战以后随着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在全球的复兴以及计划经济实践的失败,全球性的自由市场经济再次得到关注,市场经济所内含的个人所有制同民主宪政的联系问题再次得到论证。弗里德曼认为政治自由和经济自由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集体经济计划确实干扰了个人自由,市场经济不是必然导致宪政国家的出现,但它是实现宪政的必要条件。弗里德曼指出,资本主义和私有财产的存在给国家的集中权力提供了某些限制。直接提供经济自由的那种经济组织,即竞争性资本主义,也促进了政治自由,因为它能把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分开,因之而使一种权力抵消掉另一种。自由市场的存在并不排除对政府的需要,政府存在的必要性仅在于它是规则的制定者。市场所做的是大大减少必须通过政府的手段来决定的问题范围,从而缩小政府直接参与竞争的程度2].因此二战之后,弗里德曼、哈耶克、布坎南等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都重申了古典个人主义的自由经济对于宪政政府的重要性,把宪政视为调整私有制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社会矛盾的一种政制形式

11].新自由主义经济重视法律与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而不像古典政治经济学家通过“看不见的手”来解释市场经济运行。

社会主义国家在制定宪法时的经济基础是计划经济下的国家所有制,因此首先强调公有财产和全民所有制的神圣性。因为,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是消灭私有制12],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绝对排斥私有制在宪法中的地位。以计划经济体制作为经济运行的手段和片面强调公有制,导致国家权力对经济的全面控制,集体主义代替了个人主义。我国从80年代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到90年代以市场经济对计划经济的全面替代而完成了第一阶段,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市场经济开始纳入了全球经济体系之中。市场经济再度开始了它全球时代的到来,因此我国宪法理应确定私有财产的神圣性,以根本大法的形式保障个人财产权,完善我国宪法的财产神圣原则。

二、财产神圣原则在宪法中的体现

财产神圣原则在近代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中体现得较为鲜明,列宁指出“以前所有一切宪法,以至最民主共和的宪法的精神和基本内容都归结在一个私有制上”13],进入20世纪,资本主义国家进行了内部调整,在财产神圣原则的表述上发生了变化,同时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以公有财产的形式鲜明地体现了这一原则。

第一,近代宪法和宪法性文件中明确地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以财产权的形式,或者是以政治自由与权利的整体形式表现出来。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第1条规定:一切人生而同等自由、独立,并享有某些天赋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享有生命和自由,取得财产和占有财产的手段,以及对幸福和安全的追求和获得。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第2条规定,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自然的、不可消灭的人权;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权、安全和反抗压迫;第17条规定,财产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除非由于合法证明的公共需要,并且在公正的、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权都不受剥夺。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适当赔偿,不得收为公用。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153条规定:所有权,受宪法之保障。1946年日本宪法第29条规定财产权不得侵犯;私有财产只有在正当的补偿下才能收归公用。1950年印度宪法第31规定:除法律准许之外,任何人之财产不得予以剥夺。总之,通过公民财产权的形式或直接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贯彻在近代宪法之中,私有财产权是指个人所拥有的一切财产权,不仅包括民法上的物权,还包括债权、知识产权等,即对一切私人所有权的完全控制,从宪法上进行确认,这是确立并保障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宪法学

①宪法原则 宪法原则,法律术语,即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原则等。 一、主权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也称主权在民原则,意思是指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这一原则最早于1776年北美十三州的《独立宣言》和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中得到政治确认。后来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近代民主政治制度的普及而传播于世界各国,并在1789年美国宪法上首次获得最高法律确认,而当1791年法国宪法将《人权宣言》作为序言予以记载下来以后,人民主权原则就成为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原则。 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社会主义宪法中,人民主权原则已被赋予了新的含义。包括:第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社会主义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石,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它否定"三权分立"反对对主权的分割,强调人民主权的统一性;第二,"人民"是个政治概念,有特定的含义,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资本主义宪法所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民主权是全民的超阶级的,而社会主义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是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即国家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人民主权只能是统治阶级的主权;第三,人民行使主权的方式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机关由人民选举,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机关组织产生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它们都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监督。此外,社会主义国家宪法还规定了许多其它形式和途径,保证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 人权,即作为一个人应具有的权利。1776年的美国《独立宣言》是世界上最早宣布人权内容的宪法性文件,马克思称它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它明确宣布:"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1、(单选题)宪法以()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 ? A.序言 ? B.法律 ? C.决议 D. ? 2、(单选题)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由()所首创。 ? ? A.十月革命 ? B.洋务运动 ? C.巴黎公社 ? D.共产国际 正确答案:C 用户选择: ? 3、(单选题)下列不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的选项是()。 ?

? A.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 ? B.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 ? C.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D.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 4、(单选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 A.党内选举 ? B.人大常委会 ? C.民主选举 ? D.人民代表大会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 5、(单选题)2004年修宪,关于修宪原则表述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在表述上以()代替“指导思想”。 ? ? A.“总方向” ? B.“总原则” ? C.“总方针” ? D.“总路线”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 ?

6、(单选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 ? ? A.制衡原则 ? B.民主原则 ? C.分权原则 ? D.监督原则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 7、(单选题)下列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 ? A.民主集中制在决策中能够兼顾民主与自由 ? B.民主集中制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组织原则 ? C.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国家机关构成的合理性及运行的高效性 ? D.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执行机关的重要组织原则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 8、(单选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 ? A.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 B.党 ? C.国务院 ? D.人民 正确答案:A 用户选择:

婚姻家庭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

婚姻家庭法中的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概述 旧时男尊女卑的封建意识根深蒂固,夫妻间男为女主,可随意打骂休弃。建国以后,随着文化教育和集体生产的发展,女子同男子一样参加学习和劳动,社会地位得到提高,男女平互助互爱之风大大发扬。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在我国,男女平等不仅是婚姻家庭法的原则,而且是宪法原则和相关法律的原则。现行《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从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财产、人身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为妇女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也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特征。这一原则彻底废除了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的旧制度、旧传统,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禁止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对解放妇女,维护和发展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结语 妇女和男子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在漫长的原始社会中,男女两性之间的关系是朴素而平等的。私有制和阶级剥削是男女不平等、妇女受压迫的社会根源。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公然实行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资本主义社会中妇女的地位比古代有显著的改善,男女平等也被奉为一项法律原则。但是,这种男女平等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和虚伪性。原则和实践、法律规定和现实生活之间也有很大距离。故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 消灭一切形式的性别歧视,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必然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一切歧视、束缚妇女的反动法律。在宪法和有关选举、劳动、教育、婚姻家庭和继承等一系列法律和法规中,都鲜明地体现了彻底的男女平等的精神。男女平等是我国妇女发展的重要目标,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尺度。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江泽民同志在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开幕式明确提出的。胡锦涛总书记在2003年中国妇女九大上也要求全党全社会要坚决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男女平等的原则在《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皆有体现,这无疑对我国实现真正的男女平等有着巨大的作用和保障。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目录 1.宪法监督制度概念 (1) 2. 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1) 3.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几个方面 (1) 3.1宪法监督的主体 (1) 3.2监督的方式和对象 (2) 3.3,违宪救济方式 (2) 4.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2) 4.1借鉴国外经验,设立专门宪法监督机关负责宪法监督 (3) 4.2将宪法落实于司法领域,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3) 4.3明确违宪责任与制裁制度,保障“宪法不可违” (3) 参考文献 (4)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摘要: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等问题,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与宪法的这一地位相适应,宪法监督制度也是现代民主社会中一项极其重要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宪法监督制度 1.宪法监督制度概念 宪法监督制度,指的是特定的宪法监督机关依一定权限和程序,取缔或撤销违反宪法的事件或行为,追究违宪责任,保障宪法实施的一项法律制度。 2. 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宪法监督制度一般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宪法监督的主体,即宪法文件或宪法惯例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二是宪法监督的对象,即违反宪法,危害宪法秩序的事件或行为以及对事件或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主体;三是宪法监督的方式,即特定国家机关依监督权限进行监督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等;四是违宪救济的手段,主要指通过纠正或制裁违宪行为来维护宪法尊严,表现为撤销违宪的法令文件,弹劾罢免违宪人员等。 3.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几个方面 我国当代的宪法监督制度最早源于1954年宪法的规定,1982年的宪法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关于宪法监督体制和方式等的规定,从而形成了目前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虽然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在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从历史的、比较的和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仍然有待完善。依据我国目前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效果,其尚待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宪法监督的主体

宪法基本原则

宪法原则的特征 第一,普遍性。既然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人们立宪、行宪的基本准则,那么任何立宪国家,只要是真正以民主宪政为目的就必须遵循这些原则。 第二,特殊性。法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宪法调整对象的特点。 第三,最高性。宪法本身贯彻的原则中也有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之分。宪法的基本原则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某个领域的最高准则,因而具有最高性的特点。宪法的具体原则,则是宪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是宪法基本原则与各国国情和具体历史条件相结合的产物。 第四,抽象性。宪法基本原则是人们在各种宪法现象和宪政实践基础上归纳、总结出来的,是人们抽象思维的结果;另一方面,对宪法基本原则的文字表述又必须高度抽象概括。因此,除个别基本原则通过宪法规范予以明确确认以外,其他基本原则一般都寓于宪法规范之中。 A 人民主权原则 (popular sovereignty, people’s sovereignty) 一、含义 又被称为“主权在民”原则、国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其行使不得背离人民授予权力行使者行使该项权力的目的。 一切政治权力应该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是最后的、固有的和不可剥夺的,它表现为一种所有权,只有在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时,权力才可能授予政府。 北美《独立宣言》(1776年7月4日通过)历史上第一次以纲领的形式宣告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人权宣言》第三条 二、人民主权学说的提出 1.(法)古典法学家让·博丹认为主权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 提出背景:反对封建领主的割据状态 实质:君主主权 历史意义:顺应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 2.(荷)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 “凡行使权力不受别人的意志或法律约束的,这个权力就称之为主权”,“主权属于国家者称为对外主权,主权属于一个人或者多数人者,则称之为对内主权。” 理论贡献:开始将主权与统治权的来源进行区别,认为国家的统治权来源于人民的转让,主权应当属于全体人民。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第二节 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982年12月4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全国人大于1988年、l993年进行了两次大的修改。 (一)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 我国现行《宪法》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我国近代历史基本经验的总结,是被实践证实了的真理,它反映了我国历史发展的规律。因而,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就一定能够保证现行《宪法》在我国法律系统中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从而使我国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1.民主原则。社会主义民主原则是我国《宪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表现在许多方面。首先,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民主原则的一项根本内容。《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当家做主,管理国家,这是最大的民主权利。其次,民主原则还表现在我国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广泛的民主自由权利方面。再次,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都是民主原则的重要体现。 2.社会主

义原则。社会主义原则是我国《宪法》的另一个主要原则,它表现在许多方面。首先,《宪法》确定了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其次,确认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再次,《宪法》规定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这都是社会主义原则的重要体现。3.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民族平等。《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第二是男女平等,《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包括公民享有权利平等,履行义务平等,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平等,等等。4.法制原则。《宪法》对法制原则作了全面规定。在序言中首先明确规定了《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最高地位;《宪法》还规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并对整个法制建设的内容和要求,从立法、执法和守法都作了详细的规定等,这都是法制原则。

论宪法适用与宪法解释权的关系

一、引言 宪法的实施是宪法的生命和价值体现。宪法的实施包括宪法的遵守和宪法的适用。 [1]国家机关在行使宪法赋予的国家权力时,自觉地按照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这是我国宪法实施的重要方面和主要方面。同时,在关于国家权力的行使是否违反了宪法而发生争议的情况下,是否需要由特定机关通过适用宪法解决这类争议,而保证统一的宪法秩序?在确定适用宪法的特定机关时,这类特定机关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这是宪法学中的一个重大问题,也是一个国家宪政实践中的重大问题。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的重要渊源,法所具有的本质和特征,宪法也同样具有。宪法也是以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以统治阶级意志为中心的各种不同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具有法的效力。宪法除了具有最高的效力外,还具有直接的法效力。宪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不完全透过法律的调整作用而得以实现,还通过自身的直接对社会关系的调整而实现。宪法和法律是两种不同效力层次的、以不同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规范。因此,宪法不是法律,宪法是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宪法规范不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宪法规范与法律规范一样都是法规范的表现形式[2].法律的适用不能代替宪法的适用,法律通过适用而体现其价值,宪法也同样需要通过适用而体现其更高的价值[3]. 适用宪法的主体需要具备需要条件?在考察了各国的情况后,我们大体可以将制度上层面上的基本条件概括如下:地位上属于独立的第三者、宪法解释权、所作决定为一般效力而非个别效力[4].本文因篇幅所限,仅讨论宪法解释权与宪法适用之间的关系。 宪法解释通常是在发生宪法争议的情况下,有权的国家机关为了解决宪法争议而对宪法规范所作的说明[5].宪法解释权对于适用宪法的意义在于:宪法争议是具体的、复杂的,而宪法规范是原则性的、通常是抽象的,要将原则性的、抽象的规范适用于解决具体、复杂的争议,不通过必要的解释,就不可能明了宪法规范的界限,也就不可能得出具有说服力的结论,而平息争议。因此,从世界各国适用宪法的体制可以清晰地看出:凡是有权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必然有权解释宪法,换言之,凡是有权解释宪法的国家机关必然有权适用宪法。宪法解释权与适用宪法的权力是合而为一的。 在绝大多数国家,何种国家机关有权适用宪法去解决宪法争议,在宪法中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虽然在广义上,宪法解释的功能与宪法适用的功能有所不同,但由于通常情况下,宪法解释是宪法适用的前提,因此,这些国家在规定适用宪法的主体时,显然是考虑到了两者之间的密切关联。 二、宪法适用与法律适用 宪法是保障、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之法。因此,宪法适用的对象是国家权力,或者说是国家权力的行使。而国家权力的行使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国家机关依据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二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据宪法作出各种具体的行为。由此,宪法适用也有两种情形:一种关于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而引起的争议;二是关于各种具体行为的合宪性引起的争议。 宪法适用与法律适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宪法的规定通常由法律而具体化,因此,

试论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试论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归纳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了解宪法发展的规律性,特别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历史联系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法国启蒙思想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契约协议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如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日本1946年宪法规定,“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意大利现行宪法规定,“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在宪法所规定的形式和范围内实现之”;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力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等等。“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但这些形式上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广大人民群众已经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了。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不能不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虽然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合作“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如洛克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有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法治原则发展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如果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体现资本特权的法治,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则是以消灭特权为目的法治。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马克思指

宪法论述题

宪法论述题 1、试论“分权制衡”原则。并宣布某项法律违宪而我国宪法推动和保障社会3、论述我国现行《宪法》答:英国的资产阶级启蒙思不适用。马克思主义为国主义政治文明建设(3)我的基本精神及其历史意义。想家洛克首创近代分权家权力统一不能分,资产国宪法推动和保障社会主答:1982年《宪法》是我国学说,在洛克思想的基础阶级“分权制衡”只不过义精神文明建设4、宪法发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上,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完是国家机关间的分工而挥作用所必备的条件:(1)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82年成了“分权制衡”理论。已。宪法的充分实施。?从主观12月4日通过,由序言及四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方面说,宪法能否充分实章共138条组成。它的基本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 2、论述宪法的作用及其作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精神为:(1)集中力量进行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用发挥所必备的条件。们特别是领导人的民主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82府和法院行使。“分权制答:1、巩固和规范国家权识和宪法意识。如果这方面年《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衡”学说在法国《人权宣力(1)现代国家的特定阶的观念薄弱,不重视宪法,定: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言》中最明显的表现是,级在取得政权并成为统治那就谈不上宪法的作用。?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它明确宣称:“凡权利无者之后,需要制定宪法以证为了增强宪法意识,首先要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明其握有国家权力的合宪认真学习宪法,如果不知晓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会就没有宪法”。尽管各性。(2)宪法在巩固国家权宪法是什么,不清楚宪法的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国具体的政权组织有着力的同时,还要起规范国家基本内容,那就谈不上增强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彼此相异的特点,但在两权力的作用。具体表现在:宪法意识。第二,必须以宪国家。(2)发展社会主义民个方面几乎是共同的:其?分配中央与地方,联邦与法作为自己根本的活动准

学习宪法基本内容

学习《宪法》基本内容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个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胡锦涛同志指出,现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全国各民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二、宪法的作用是什么?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行机制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的轨道上有效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力。在人民主权原则下,

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力得到最明确是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的和调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解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宪法与一般普通法律的区别是什么? 作为国家脾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 1、内容不同。宪法作为一个国家队的根本法,它确立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主要涉及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力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的关系。宪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等等。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也涉及宪法所规定的各个方面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但是,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是有关规定为基础,不得与宪法规定相抵触。 2、效力不同。我国现行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任何法律、法规必须基于宪法而产生,法律、法规的内容应当符合宪法的要求或者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联系实际理解宪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宪法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于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宪法都不可能凭空产生,都必须反映一国当时的政治指导思想、社会经济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宪法基本原则是对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认真、全面地分析和归纳宪法的基本原则,对于了解宪法发展的规律性,特别是资本主义类型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历史联系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世界各国宪法与宪政理论和实践的考察表明,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因此,国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托,因而主权只能属于人民。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宣布政府的正当权利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等等。“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实质上也就是主权在民。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是社会中的人,因而当人权与某一个体的人相结合时,则不能补打上这个人所处客观社会历史条件的烙印,从而使人权在阶级社会中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人权最原创的意义而言,它在本质上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由于资本主义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人权原则以资产阶级所有权为核心,因而虽然其宪法规范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但它的特点在于以人权的普遍性掩盖人权的阶级性;社会主义宪法则在具体规范中,公开限制少数敌对分子的部分人权,其特点在于以人权的阶级性谋求人权的普遍性。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以后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虽然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合作“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人权的确认。如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权的主要内容。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统治阶级按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如洛克认为,政府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社会主义国家的先锋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和全体公民最高的行为准则,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的人民代表机关。这样,在社会主义国家中,不仅宪法和法律具有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而且以生产资料的社会公有制作为坚强的后盾,从而使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有了真正实现的前提条件。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的监督原则是由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政权巴黎公社所首创的。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巴黎公社所首创的这一原则,被后来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奉为一条重要的民主原则,并在各国宪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等等。尽管如此,但由于监督观念,特别是监督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还有待加强,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政实践中,权力制约原则的贯彻落实还有许多工作可做。

论宪法的适用

关于宪法的适用问题,在宪法学界是备受关注的,本文试从宪法能否作为人民法院审判依据这一命题出发,探讨宪法的适用问题。 一、宪法适用的涵义 在我国法学界,对于宪法的适用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宪法的适用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具体运用宪法处理违宪案件的专门活动。这里的机关一般是指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或立法机关等,不包括普通法院。[1]有的学者认为宪法的适用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适用包括公民和国家机关对宪法的遵守和司法中的适用;而狭义的宪法适用仅指宪法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2]还有的学者把宪法的适用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违宪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即宪法监督或违宪审查;二是依据宪法来裁决其他的具体纠纷案件。[3] 二、我国宪法适用的现状 (一)学术界的观点 宪法能否作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学术界对此有着以下几种不同的看法: 1.否定说。持该学说的学者认为,宪法在我国不应该成为法院判案的直接依据。[4] 2.折中说。该学说认为,人民法院不得在刑事审判中直接援引宪法条文作为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只能在民事审判或行政审判中有限的进行适用。[5] 3.肯定说。该学说认为,宪法也是法,理应在审判实践中加以适用。[6] (二)在审判实践中宪法地位的现状 由于理论上意见不一致,因此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宪法作为审判依据的地位至今尚未真正确立。笔者特意访问了一些法官,其结果惊人的一致。几乎所有的法官都坚持宪法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而且他们也没有这样做过。只有极个别的法官认为宪法应当成为判案的依据,只是目前由于习惯的影响,他们并没有这样做。笔者又查阅了建国以来的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在这些案例判决中引用宪法条文的也是寥寥无几。 当然,宪法在我国的审判实践中并非从来没被引用过。对此,有学者专门撰文进行了分析,指出了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引用宪法取得效果良好的判例,同时也分析了有些由于没有适用宪法而造成司法实践中的尴尬,是对违法者的纵容,对受害者的不公。[7] 可喜的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24日发布了一个《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批复的原文是这样的: “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宪法的四大原则

宪法的四大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和权力制约。 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通用以上原则,但是表现不同,尤其是权力制约原则,资产阶级是三权分立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社会主义国家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基础上的权力制约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人们在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是贯穿立宪和行宪的基本精神。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主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法国布丹首创这个概念,并认为主权在君;洛克则提出议会主权;真正的人民主权的学说是由法国的卢梭所创立。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在卢梭看来,主权是公意的具体表现,人民的公意表现为最高权力;人民是国家最高权力的来源,国家是自由的人民缔结契约的产物,而政府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人民主权学说的出现是国家学说发展史上的一大飞跃,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阶级的锐利武器,胜利后的资产阶级纷纷在宪法中确认人民主权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一般表述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无产阶级在创建无产阶级政权过程中,批判性地继承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基础上,对人民主权原则的创造性运用和发展。 二、基本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人权在阶级社会里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但就其原创意义而言,人权属于应有权利、道德权利。17、18世纪的西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强调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在启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赋人权学说和人权口号的指导下,资产阶级开始了争取人权的斗争,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口号逐渐被政治宣言和宪法确认为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同样也在宪法中确认了基本人权原则。在措辞上,社会主义宪法并未直接使用“人权”一词,但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实质上就是对基本权利的确认。 三、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

宪法的指导思想

宪法的指导思想 编辑丨子愚 宪法的指导思想,又称宪法的总原则,是国家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和特定时代精神的反映。不同意识形态的国家以及其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的指导思想不同。 新中国成立初期制定“五四宪法”时,尚没有明确宪法的指导思想。1975年、1978年修改宪法时,明确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作为宪法修改的指导思想。1979年修宪时,尽管当时已经意识到1978年所确立的修宪指导思想已经过时,但由于酝酿对宪法进行大修,来不及全面地总结建国30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经验教训,也来不及彻底清理和消除十年动乱中某些“左”的思想对宪法条文的影响,以致对宪法中一些反映已经过时的政治理论观点和不符合现实客观情况的条文规定还没有来得及进行全面修正。 1982年修改宪法时,首次明确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宪法的指导思想。彭真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说:“这次修改宪法是按照什么指导思想进行的呢?宪法修改草案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四项基本原则,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是1982年宪法修改总的思想原则。同时,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被写进1982年宪法序言之中,从而使这四项基本原则又成为了宪法本身的指导思想。 1999年修宪,将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成为宪法指导思想的重要内容之一。 2004年修宪,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宪法。王兆国同志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说:“这次修改宪法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体现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基本经验,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这次修宪,关于修宪原则表述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在表述上以“总原则”代替“指导思想”。至此,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又可表述为“总原则”。进而,宪法“总原则”与“具体原则”构成的原则体系亦已形成。 我国宪法之所以要把四项基本原则作为宪法的指导思想或总原则,正是由于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同时,还由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宪法确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在宪法制度与程序中的价值和理念,是构成宪法价值共同体的基础和连接点。它既表现为人类生活共同的价值追求,同时也表现为各国特定宪法文化的存在方式与特殊性。它贯穿于宪法始终,规定着人们生活最根本的制度,是指导宪法制定、修改和实施的基本准则。 结合世界各国宪法和宪政的理论与实践,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人民主权原则 所谓人民主权,就是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归人民所有。17、18世纪启蒙家们倡导人民主权论,主要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卢梭,其理论基础是自然权利说和社会契约论。他认为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强力亦不能产生任何的权利。而这样的约定在形成集体力量的同时,又必须保证“与全体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自由”。. 我国宪法第2条也确认了人民主权原则,并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唯有让人民真正的当家作主,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解决生活中的一切不必要的纠纷和争执,才能保证社会的安定和国家的繁荣富强。 (二)基本人权原则 基本人权,就是指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人人有资格享有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基本人权保障了人们最基本的权利,没有种族歧视,没有性别区分。不会再出现黑人、白人间无谓的争斗;也不会再有中国古代男尊女卑的传统思想。黑人享有平等的权利,妇女能够有自己的事业,自己的理想。 (三)法治原则 法治即严格按照法律治理国家的主张和学说。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法治是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理性原则,表现为良好的法律秩序,并包含着内在价值规定的法律精神的一种治国方略。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只有有了法治,人们才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会超越法律为所欲为,更不会公然挑战法律的权威。对于“法制”和“法治”,人们往往容易混淆,需要明白“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论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

论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 在“民事的领域”内的直接效力 喻敏 一、案件及问题的提出 新津县人民法院(1995)新民初字第118号案:原告王玉伦(女)及其女儿李尔娴,均系新津县五津镇蔬菜村村民,一九九五年初,蔬菜村转让其部分土地后,其他村民都分得了土地转让费,而王玉伦、李尔娴却分文未得,因为该村“村规民约”有一条款规定:“凡本地出嫁女子,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迁走户口,拒绝迁走户口的,连同婚后所生子女,虽准予上户口,但不得享受一切待遇”。王玉伦与一外村村民结婚后,未迁走户口到男方所在地,所以,王玉伦及其女儿李尔娴不能分得土地转让费,为此,王玉伦、李尔娴以蔬菜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向新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此案的合议庭认为,村规民约在性质上属民事协议,而民事协议亦应符合宪法,涉讼条款要求妇女结婚后就必须迁走户口,系对妇女的歧视性对待,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因而无效,原告分得土地转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鉴于合议庭明确而坚决的态度,被告蔬菜村村委会很快分给了二原告土地转让费各5000元。 上述案例,提出了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事领域是否有直接的效力?换言之,法院认定涉讼“村规民约”条款无效的法律基础是什么?是宪法还是民法? 二、国外及我国台湾民法学说判例对类似案件的观点【1】 此案发生原因系王玉伦因其性别而受不公平对待并“株连”其女儿的事实,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的“单身条款案”与之类似。所谓“单身条款”是指在德、日及我国台湾,许多企业与女性受雇者签订的劳动契约,有“结婚即须辞职”或“结婚视为自动辞职”的劳动契约条款。在“单身条款案”中,学说判例均认为,此种契约条款违反两性平等的宪法原则,侵犯了女性职员的婚姻自由及工作权,因而无效,但对认定“单身条款”无效的法律基础,德国与日本及我国台湾存在差别,因而产生宪法的直接效力说与间接效力说两种主张。

宪法习题(标准版)

第八章了解法律制度自觉遵守法律 (宪法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作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宪法是国家()(P145) A.授权法 B.程序法 C.根本法 D.特别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是()(P146) A.社会主义制度 B.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D.政治协商会议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阶级基础是()(P147) A.工农联盟 B.人民民主专政 C.各个阶级的联盟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P147) A.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B.社会主义制度 C.无产阶级专政制度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5、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P149) A.邦联制 B.单一制 C.复合制 D.联邦制 6、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是指()(P149) A.国家的阶级关系 B.国家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 C.国家的民族关系 D.国家局部之间的关系 7、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的人民自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物的制度(P149)A.各少数民族 B.汉族 C.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 D.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 8、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P150) A.主导力量 B.必要补充 C.领导力量 D.依靠力量 9、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P150) A.帮助和管理 B.指导和帮助 C.鼓励和监督、管理 D.引导、监督和管理 10、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P151) A.义务 B.权利 C.权利和义务 D.权力和义务 11、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的是()(P153)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全国人大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2、我国宪法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P154)A.领导 B.监督 C.引导 D.指导 13、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负责 A.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 B.本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 C.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 D.产生它的同级人民政府 14、宪法的制定与修改都要经过区别于()的特别程序(P145) A.普通法律 B.一般法律 C.特别法律 D.基本法律 15、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P148) A.基本制度 B.政治制度 C.社会主义制度 D.基本政治制度 16、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原则,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P147) A.三权分立原则 B.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C.民主集中制原则 D.下级服从上级原则 17、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是() A.民主制度 B.社会主义制度 C.选举制度 D.少数服从多数制度 18、人权指作为一个人()享有的权利 A.应该 B.实际 C.应该和实际 D.应该和可能 19、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其职权包括:()、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等。 A.制定宪法 B.制订法律 C.解释宪法 D.解释基本法律 20、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P147) A.无产阶级专政 B.民主与专政 C.各个阶级的联盟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1、我国的根本社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P147) A.社会主义制度 B.人民民主专政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D.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 22、国家最高的法律监督机关是()(P154) A.最高人民检察院 B.监察部 C.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D.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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