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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3Q大战”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论“3Q大战”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论“3Q大战”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论“3Q大战”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摘要:“3Q大战”解决的前提在于界定即时通讯平台市场。该市场属于双边市场,一边是终端用户一边是广告商,界定相关市场时必须关注市场的两边,不能只检查市场一边,而不检查另一边及两边之间的反馈效应,应当认识其产业特性,以此为基础,正确界定相关市场。关键词:即时通讯;双边市场;免费服务;相关市场界定

2012年4月18日,“3Q大战第二季”开幕:奇虎请求广东高院判令腾讯立即停止滥用市场地位行为,停止要求QQ软件用户不得与奇虎交易及搭售安全软件产品等行为。①

相关市场界定是任何竞争分析的起点。②奇虎认为本案中相关产品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③奇虎利用外部替代性和内部细分产品替代性分析认定相关产品市场。但是,奇虎所界定的相关市场却并未考虑即时通讯服务市场的双边市场特性,仍使用传统的单边市场的市场界定的方法,忽略了双边市场的特性,这会使得相关市场界定结果过于狭窄,甚至使相关市场界定路径发生偏移。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即时通讯产品。其次,笔者将介绍类似案件的法院界定过程及结果,并与本案作比较。最后,笔者将在即时通讯产品市场认定为双边市场的基础上界定相关市场。

一、即时通讯产品简介

即时通信,是指允许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使用不同终端即时地交换文字、语音和视频等信息流。相应的,即时通讯软件是指允许用户通过互联网平台,即时地交换文字、语音和视频等信息流的软件;即时

浅谈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浅谈反垄断法中的相关市场界定 工商闸北分局赵卫龙 一、相关市场界定概述 在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也称特定市场,是指在具体案件中有关竞争关系或者限制竞争行为所处市场的范围。它是反垄断法中的一个基础性法律概念,对所有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讨论都必须以相关市场的界定为基础才有意义。对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三种垄断行为的认定无不需要以相关市场的界定为前提或与之密切相关。仅从“相关市场”一词在我国《反垄断法》正文中的高频出现(共有十三次之多)这一现象,也足知其界定对于反垄断法的意义非同寻常。对于“相关市场”这样一对反垄断法至关重要的概念目前人们尚存不同认识,美国《1992年横向兼并指南》认为市场是指某一种产品或者某一组产品以及生产和销售该产品的地理区域,从产品市场和地理市场两个方面对相关市场进行定义。也有观点认为,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市场应是三维的,相关市场应包括物的市场、空间的市场和时间的市场等三个层面。不过从目前各国的反垄断实践来看,通常都认为相关市场包括相关产品(含服务,下同)市场以及相关地理市场两部分,而对于相关时间市场关注相对较少。例如《布莱克法律词典》将相关市场表述为:“在特定的地域内,由那些从用途上看可合理地相互替代的商品所构成的市场。”欧盟委员会也仅对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分别进行了表述:“相关产品市场由消费者根据产品的特征、价格以及预定的用途而认为可以互换或者替代的所有产品或者服务构成”,“相关地理市场由在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及需求中有关企业所在的、竞争条件极其相似的地区构成,这一地区由于跟其他地区的竞争条件略有不同而和相临地区区别开来”。而从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来看,我国反垄断法对相关市场的界定中包含了相关时间市场这一因素。

商主体制度

浅析商主体制度 摘要:在传统商法中一般将商主体称为商人。商人在商法体系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是商法理论研究中的核心问题,商主体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的自然人商人,到中世纪享有特权的商人阶层,再到近现代企业作为商主体的出现,商主体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企业作为商主体的出现,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首先介绍商主体的概念,然后介绍商主体的一些特征,商主体的分类,阐述了我国商主体在法律制度上的一些缺陷,最后提出了一些完善商主体制度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商主体价值缺陷 一、立法体系的演变 商事主体或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被称为商人,是指依照商法的规定,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承担商事义务的自然人和组织。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传统商法中,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 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体,它既关系到商法的调整范围和法律的适用,又关系到商主体的专门保护和商法的价值取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因此,商主体法定成为了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即对商主体的表现形式以相应的商法规定为依据。 二、商主体的法律特征

商人作为商特别法上的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而商法的基本作用首先在于通过一系列具体的规则,保障商主体的公示性和规范性。 关于商事主体的法律特征,通说认为,商主体具有不同于民事主体的法律特征。首先,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其次,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再次,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三、商主体的分类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的不同国家,商主体的表现形态即商主体的划分颇不一样。在当代各国商法中,商主体表现为多种形式,不同国家的商事立法和不同的商法理论,常常依照不同的标准对商主体予以分类。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1)依照商主体的组织结构和形态或特征,即是自然人还是组织体以及组织形式等形式状况,商主体可分为商个人、商法人、商合伙。 (2)依照法律授权或法律设定的要件、程序和方式,商主体可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任意商人。 (3)依照经营者的法律状态和事实状态,商主体可分为形式商人或固定商人、拟制商人、表见商人。 (4)依照经营者的经营规模,商主体可分为大商人或完全商人和小商人。

相关市场界定

相关市场界定* 综述 相关市场界定是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图谋垄断、垄断协议等所有竞争政策问题的基础性概念之一。 相关市场界定为确定特定行为或交易是否会导致反竞争效果提供了一种分析框架。本次论坛从法学、经济学角度讨论了相关市场界定,还讨论了合并模拟、“补偿性边际成本降低法”(CMCR)以及“定价压力指数”(PPI)等新方法。 讨论焦点主要集中于相关市场界定法律方面的问题,该概念的制度“嵌入性”,以及那些相关市场界定无法对市场力量进行精确评估的环境下,针对特定环境而提出的替代性分析工具,比如针对价格竞争环境下的差异性产品合并而设计的“定价压力指数”。 内容提要 一、市场界定是检验与评估一个企业面临的竞争约束以及其行为对竞争的影响的最为重要的工具之一。 市场界定是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检验与评估竞争关注的分析框架。界定相关市场应该是将一个企业面临的竞争约束(即需求与供给方面的替代性)尽量精确地划定。相关市场一般通过假定垄断者测试法(SSNIP)进行界定,依据该方法,被界定的市场(包括产品范围与地域范围)中,一个假定的利润最大化垄断者可以有利可图地实施一项小而明显的非临时性涨价。 在确定一个市场的竞争范围方面,市场界定服务于多个目标。市场界定的主要目标是评估市场力量的存在、产生或加强,而市场力量是指企业长期将价格维系于竞争水平之上的能力。相关企业的市场份额为市场力量提供了一个有效的指示器。市场界定也有利于识别相关的竞争对手,这对于评估并购中的潜在协同效应会非常有帮助。此外,确定竞争的范围也可以使得其他相关的竞争问题得以检验,比如潜在的市场进入障碍。即使假定垄断者测试所需的数据无法获取,这种测试也提供了一个界定相关市场的一致性概念化框架。市场界定的重要性也超出其在分析竞争关注中的角色:这个概念成为计算罚款额以及评估对欧盟成员国之间贸易影响的基础,并成为其他司法辖区的一种流程模式。 *本文是对经合组织2012年召开的“相关市场界定”(Market Definition)竞争政策圆桌论坛会议报告(DAF/COMP(2012)19)的“综述”(Overview)与“内容提要”(Executive Summary)的翻译。 译者韩伟:法学博士,中国科学院大学。

商主体概述

商主体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在传统商法中,有的国家称其为商人。商主体是一种特殊的法律人格体,它既关系到商法的调整范围和法律的适用,又关系到商主体的专门保护和商法的价值取向,其重要地位不言而喻。因此,商主体法定成为了各国普遍采取的做法,即对商主体的表现形式以相应的商法规定为依据。 目录 定义 商主体在传统商法中又称为“商人”。是指依据商事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组织。作为商人应当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营业性商行为,并能独立享受商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商法上义务。学者们在概括商主体概念时,往往强调其主体的基本特征,认为“商业主体者,乃指商业上权利义务所归属之主体也” 。商主体也就是各种商事活动的参加者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然而,现代各国商法在对商主体概念作法律概括时,往往并不注重商主体的外部特征,而更加强调构成商主体的实质性条件。也就是说,法律上通常要求商主体必须以持续地从事某种营利性商行为作为其基本构成条件,并规定凡是以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作为其经常性职业的个人或组织,均可依法定程序成为商人。与早期商法不同,在现代的商人法或商习惯法中,商人(商主体)概念并不具有非常确切的法律含义,也并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被加以保护。1808年的《法国商法典》率先废除了以商人为标准界定商法内容的旧的商人法原则,而代之以通过商行为来界定商法范围的所谓商行为法原则,并禁止任何自然人享有商业特权。按照现代各国商法的一般理解,构成商主体的实质性标准在于商人必须从事营利性的商行为。也就是说,作为商人必须具备四个构成条件:(1)商主体所从事的必须是商行为,并且这种商行为应当具有特定性;(2)商主体必须自己就是其所从事的商行为的主体,是具体商事营业活动的主人,是商行为权利义务的实际承受者;(3)商主体须持续地从事同一性质的营利性行为,偶然从事某项营利活动的个人或组织通常不属于商

3Q大战产生的原因

3Q大战产生的原因 1、利益冲突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即腾讯和360的利益冲突。 (1)2010年9月26日,腾讯借QQ客户端强制推送QQ电脑管家,其作用与杀毒软件的功能类似,与360产生利益冲突,360希望QQ在没有出现正规的杀毒软件时就被封杀禁止进入这一领域。 (2)当时,360直指QQ软件窥探用户隐私——360在他们的论坛中发布了最新公告:直指QQ软件在后台密集扫描用户硬盘,并悄悄查看与自身功能毫不相关的文件,如用户浏览器、下载、视频播放等用户隐私文件和数据,并发布了一个针对QQ的隐私保护器。然后,腾讯做出大的回应——联合众多公司包括百度谴责360。 2、组织关系 (1)与竞争对手的关系,即腾讯和360的关系。 腾讯和360原本一个是聊天软件,一个是杀毒软件,两者是互补关系,可以产生互利共赢的效果。但是由 于两家公司业务的不断扩大,各自的业务都与对方产生了一些交集,组织关系发生了变化,引起了利益的 冲突,导致不道德事件的发生。 (2)企业与客户的关系 企业应该保护客户的信息,不利用客户的信息来赚取利益。引起这场3Q大战的原因之一就是360指责QQ 软件在后台密集扫描用户硬盘,并悄悄查看与自身功能毫不相关的文件,如用户浏览器、下载、视频播放 等用户隐私文件和数据。 3、沟通 (1)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沟通。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腾讯和360没有做好应有的沟通,他们没有进行有效的谈判来解决问题,而是你争我 斗,最后让客户的利益受损,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强烈干预下,才实现兼容,保障了用户的利益。 (2)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 在360指责QQ软件在后台密集扫描用户硬盘,并悄悄查看与自身功能毫不相关的文件,腾讯没有对用户 作出解释,而是直接采取行动对付360,导致3Q大战愈演愈烈。 4、中国企业缺乏商业道德意识 从道德意识方面来看,腾讯和360都没有形成从用户角度来考虑问题的道德意识,没有考虑到自己的利益之争会给用户带来很大的不便。缺乏从用户角度出发,真真切切为用户考虑的商业道德意识,也是这次3Q大战产生的原因之一。

相关市场界定中的次优替代品选择研究

相关市场界定中的次优替代品选择研究 摘要、界定相关市场是对垄断行为进行评估审查的关键环节和基础性工作,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直接影响到反垄断判定结果。在相关市场界定中,如何合理选择次优替代品并对其进行排序一直是困扰学术界和司法界的难题。本文系统研究了相关市场界定中次优替代品选择和排序的主要方法,比较了各种方法的适用性,并提出了对次优替代品进行选择和排序的一般步骤。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以可口可乐汇源案为例,采用SEDS模型估计了相关产品的需求弹性,并对次优替代品选择的主要方法和步骤进行了验证。 关键词、相关市场界定;次优替代品选择;需求弹性;SEDS模型 中图分类号、F27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4)0400120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横向并购反垄断控制中的效率抗辩研究”(11FJL013);山东大学青年学术团队项目“转型期中国反垄断问题研究”(IFYT12072)作者简介、余东华,经济学博士,山东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济南250100);张海东,山东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 一、引言 反垄断意义上的相关市场(RelevantMarket)是指同类或密切替代的产品(或服务)彼此施加竞争约束的范围。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往往直接影响到反垄断执法的判决结果。现阶段主流的相关市场界定方法是SSNIP方法,即“小而显著的非暂时性价格上涨”(SmallbutSignificantandNontransitoryIncreaseinPrice ),也称为“假定垄断者测试”。SSNIP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假定存在一个垄断企业,从一个较窄的初始市场开始,对其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给相关市场界定提供指导,提高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 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限制或排除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界定相关市场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的过程。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前提,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违法性以及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相关市场的含义和种类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可以相互替代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主要指被需求者视为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所有商品。由于这些商品具有紧密替代性,因此具有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具有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相互竞争的地理区域。相关地域市场范围内的竞争条件基本一致,并明显区别于其他地域市场的竞争条件,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当商品的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审查工作中,可能还需要考虑知识产权、创新市场、技术市场等相关问题。 第二章相关市场界定的理论依据 第四条替代性分析 界定相关市场的过程,实际上是认定紧密替代商品以及这些商品相互竞争的地理区域的过程。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大小往往取决于对紧密替代商品范围的认定。 被需求者视为紧密替代商品的存在,对经营者行为构成最直接、最有效的竞争约束,因此,界定相关市场主要考虑需求替代。供给替代对经营者行为产生的竞争约束类似于需求替代时,也可同时考虑供给替代。 第五条需求替代 需求替代是从需求者的角度考察,根据需求者对商品功能用途的需求、质量的认可、价格的接受以及获取的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 原则上,从需求者角度来看,商品之间的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就越可能属于同一相关市场。

论商事主体之人格完善

论商事主体之人格完善 摘要: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催逼企业社会责任从应然到实然的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具有的弹性与韧性,使其内容也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软商法的观念架构为考察企业社会责任的约束力提供了有效的思维进路,并可由此推演出其具有完善商事主体人格、表彰软法补充价值的理论意义以及勃兴行业自律与扶助产业转型的现实功用。 关键词:商事主体;软商法;社会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350-03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存废之争:从理论诟病到现实需求 顾名思义,企业社会责任(CSR: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即企业的社会(属)性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以“社会利益”为基,对“社会利益”范畴的不同解读,使其在官方与民间、在理论界与实务届的各种定义中,分歧并不鲜见,最终成为一个饱受争议的概念。当然,对“企业社会责任”持否定态度者亦各有论述,笔者试就此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传统观念的死角 企业社会责任的提出以及争议最早均可溯源至经济学领域。否定企业社会责任的最典型者即为古典经济学派,强调充分、完全的市场竞争在解决各类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社会问题等与经济问题挂钩的内容)中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表彰市场主体之间“自利”属性的相互制

衡。法学的视角观察,反对这一概念的学者斥责“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属于“纯粹营利性的组织”相悖,且外延无法廓清,义务对象笼统。 笔者认为,“营利性”这一属性作为企业(公司)的构成要件毋庸置疑,其已在学界得到普遍认同,但是“企业社会责任”有违“企业营利性”的这一逻辑衔接值得进一步商榷。如何看待营利性与利润最大化的勾连是问题的关键。利润最大化是自利属性的皈依,同时也是经济学的基本前提。显而易见,利润最大化是行为目标而非行为手段,这一前提假设并不排斥以最优化的营利手段来达成此一目的。换言之,最优化营利与最大化利润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 复观现代社会,一方面,社会化成就了商事主体规模的大幅扩张与丰厚利润,但另一方面,与商事行为息息相关的一系列外部性问题接踵而至。同时,网络等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为披露企业上述问题提供了由抽象到具象的平台,大大增加了企业制造信息不对称的成本。一旦企业负面消息被大范围披露,其他商事主体基于“趋利避害”的动机或者形式意义上的道德观念,都会对该企业产生排斥情绪,最终对其造成不利影响。当制造信息不对称的成本大于其可以攫取的利益时,企业作为商事主体,势必需要考虑以承担某种形式的道义责任或者相关责任的综合体,以赢得信赖,通过优化营利手段,来完成盈利目标。 由此可见,传统观念的逻辑于目前看来,已然存在死角。形式逻辑的推演本身无可非议,但值得注意的是,确保结论为真的先决条件

从3Q大战看windows安全机制

上海电力学院 计算机安全技术大作业 题目: 从3Q大战看WINDOWS安全机制 学号: 20083322 学生姓名:刘广宇 院系:计算机信息工程学院 专业:软件工程 班级: 2008221 2011 年 6月 20 日

从3Q大战看windows安全机制 事件回顾: 2010年11月3日晚,腾讯发布公告,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360随即推出了“WebQQ”的客户端,但腾讯随即关闭WebQQ服务,使客户端失效,事件仍在紧张发展。2010年11月10日下午,在工信部等三部委的积极干预下,腾讯与360已经兼容。2011年4月26日,腾讯起诉360隐私保护器不正当竞争案”做出判决,奇虎被判停止发行360隐私保护器,赔偿腾讯40万。 关于QQ安全扫描 有关用户对QQ安全模块扫描木马的答疑 1.为什么没有看到过查到木马的提示? 其实只要扫描到木马,就会有提示框(如下图)。木马提示框是需要用户您点击才会消失的。如果您未遇到木马提示,说明您的系统目前是安全的,请继续保持良好的上网习惯。 也有的用户对弹出木马提示,手动选择才予以删除感到不便,未来我们会做体验上的优化。

QQ查到木马的提示截图 2.为什么要登录后才查杀,这样就给了盗号者可乘之机? 09年前QQ采用了登录前检测,但这样会延长登录时间,对用户体验来说不是最优的方案,因此我们对检测策略进行了调整。 当然,QQ在用户登录过程中也有保护措施,配合登录后的检测,大大提升了用户信息 安全级别。 (摘自腾讯网) 关于QQ保镖 360扣扣保镖的主要功能如下: 1、保护隐私,阻止QQ强行静默扫描用户硬盘; 2、防止QQ盗号,用360云安全体系精确查杀QQ盗号木马; 3、QQ加速,禁用不需要的插件,大幅提高QQ运行速度; 4、过滤QQ广告,去除名目繁多的广告,让聊天更清爽; 5、清理QQ垃圾(含QQ影音、QQ音乐等QQ周边软件),清除冗余和临时文 件; 6、QQ体检,检测QQ安全性并修复漏洞,并一键修复; 7、保护QQ安全,阻止QQ设置被恶意修改,自动扫描传输文件与网址。

相关市场的界定

相关市场的界定 是反垄断法中一个基础的内容,界定相关市场对认定企业市场行为的性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所谓相关市场通常是指同类产品或者替代产品竞争所存在的、一定的时间范围和空间场所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从竞争的角度讲,相关市场是三维的,包括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 一、相关产品市场 相关产品市场一般是指具有替代关系的产品的范围。对于相关产品市场的界定一般从需求替代性和供给替代性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一)需求替代性的视角 需求替代性是指从消费者的视角看,不同的产品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功能、特性,在满足需要时可以替换。分析产品的需求替代性主要有近似功能分析方法和交叉价格弹性分析方法。近似功能分析方法从产品的功能、用途等物理特性出发,考察两种产品在功能和用途上有无重合,如有重合则具有可替代性。近似功能分析法又包括两个具体的评价标准:一是从商业习惯或者生产商的角度考察其制造产品预期达到的功能是否相同,产品之间是否可以相互替代或者说是否能够同样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二是从消费者的角度看不同的产品是否可以满足同样的消费需求。但从两个角度对同一种产品进行分析可能出现不一致的结果,从生产商角度来看是不同用途的商品对消费者可能具有相同的用途。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机关对上述标准也并不同时使用,而是根据案情的不同而选择判断的标准。交叉价格弹性分析方法认为市场经济是靠市场机制这一看不见的手来安排经济运行的经济,市场机制就是通过竞争发挥价格工具之作用、使市场的需求与供给达到均衡,从而实现效率的机制;竞争的主要方面就是价格,两种产品之间有无竞争性,就看它们之间的价格变化互相影响程度,如果一种产品的价格变化后,另一种产品价格没有任何反应,则它们之间无竞争关系;如果一种产品的价格发生了变化后,另一种产品价格也相应地发生相反方向的变化,则这两种产品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这两种产品就成为替代产品。

浅谈商主体

浅谈商主体 【内容摘要】:商主体是商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区别于民法的标志之一。以商主体和商行为这两个概念为基础构建商事法体系,是现代商法赖以存在的基石。商法之所以成为独立于民法的一个法律部门,其核心要素就在于商事主体制度和商事法律行为制度有着与民法不同的特别规则。商主体独立的价值及商主体的确立、分类、商事能力及其法律规制是研究商主体的核心问题,在探讨与借鉴的同时才能使我国的商事立法不断趋于完善。 【关键词】:商主体独立性商事能力法律规制立法完善 商主体是指具有权利能力,以商事经营为常业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业行为,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或组织。商主体也就是各种商事活动的参加者和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然而,现代各国商法在对商主体概念作法律概括时,往往并不注重商主体的外部特征,而更加强调构成商主体的实质性条件。 从商法产生的历史看,早期的商法实际上是商人法,商法的主体也是商人。那时的商人是专指在消费者与生产者之间提供媒介而从中牟利的人。但从现代的观点看,这仅仅是商事主体的一部分。与早期商法不同,在现代的商人法或商习惯中,商人(商主体)概念并不具有非常确切的法律含义,商人也并不被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加以保

护。在早期商法中规定的商人不仅构成一个特定的社会阶层,而且具有为商行为或自治团体所确认的特殊身份,这些商人无论在其行为模式、行为规则还是在其法律适用上都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 在我国重农抑商传统的影响下,商人在某种意义上成了贬义词,现实生活中人们鄙视商人的心态严重抑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西周时期的法律把商人当成奴隶,不仅限制参与流通的商品,而且限制参与商品交易活动的人。商人作为奴隶和“由命士以上不入市”的规定,是我国商人阶层的发展速度极为缓慢。据考察,我国的商人正式产生于夏末商初。明清时代,自然经济逐步解体,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商人阶层进一步扩大。随着1904年《大清商律》的颁行,商人在我国也成了一个法律概念。 一、商主体的独立性 在近代法制史上,商法从民法中脱颖而出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但在商人法形成以前,法学家并没有将商事习惯、惯例纳入研究的视野,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里没有它,而且法国民法理论里也没有它,由此商法与远在古罗马法上就铸就辉煌的民法不同,它没有体系完备、严密精深的商法理论基石,没有历史悠久的传统学说支撑,这就注定了它的出现不但不能动摇民法的传统地位,而且面对民法强大的扩张性何包容性还会面临丧失独立性的危险。很多学者认为传统的商主体立法有其特殊的背景,而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商人的普遍化,商主体也就失去了单独存在的基础,其必然

论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张小强、卓光俊

论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 张小强/卓光俊 【专题名称】经济法学、劳动法学 【专题号】D413 【复印期号】2010年02期 【原文出处】《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5期第91~97页 【英文标题】Definition of Relevant Market and Dominant Position in Network Economy: On Relevant Articles of Anti-monopoly Law of China 【作者简介】张小强/卓光俊,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张小强,加州大学黑斯廷斯法学院,美国旧金山94103 张小强(1974-),男,湖北随州人,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加州大学黑斯廷斯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从事网络经济、反垄断法及知识产权研究。 【内容提要】文章以网络经济的特征为基础,结合反垄断法理论与实践,指出了静态网络市场的特征、动态网络市场的特征以及网络交易形态对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界定的影响。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认定网络经济中市场支配地位应该考虑的主要因素不是市场份额,而是网络经济效应、标准与对于关键设施的知识产权。文章最后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相关规定给出了完善中国相关制度的具体建议。 Based on the features of network economy and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anti-monopoly law, the author proposes the impacts of static characteristics, dynamic characteristics of network economy and trade form in network space on the definition of relevant market. Furthermore, the author reveals that the market share is not a key factor to define dominant position in network economy. The key factors are network economic effects, standard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 the key facility. Finally, the suggestions for legislation are given by analyzing relevant articles of Anti-monopoly Law of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关键词】反垄断法/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市场/网络经济/立法建议anti-monopoly law/dominant position/relevant market/network economy/suggestions for legislation 中图分类号:D912.9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5831(2009)05-0091-07 从20世纪末开始至今,一些国家出现了针对微软的反垄断诉讼,促使国际法学界关注网络经济中的反垄断问题,由此带来一场反垄断法的革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通过后,2008年8月正式生效,它不可避免地面临在网络经济中的实施问题。鉴于网络经济的重要战略地位,研究反垄断法于网络经济相关产业中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而相关市场与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则是反垄断法能否正确实施的基本前提。网络经济不同于传统经济的特征使其中相关市场与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不能照搬传统方法。笔者将以网络经济的特征为基础,分析国际上有关界定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及市场支配地位的理论与实践,从而梳理出网络经济中相关市场与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方法,并进一步给出中国《反垄断法》相关制度完善的具体建议。 一、网络经济及其对反垄断法提出的挑战 有关网络经济的定义繁多,通过分析各种定义的内涵及其要界定的对象可厘清网络经济的含义。从概念上看,网络经济为经济体之间以节点和链路构成的系统为主要作用方式的经济现象[1];从经济学特征看,网络经济是具有网络经济效应等网络经济学特征的网络产业;从时间上看,网络经济是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一系列新的经济现象;从具体产业看,网络

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

论反垄断法中相关市场界定 我国刚过去的“两会”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呼吁尽快出台《反垄断法》,而且《反垄断法》又一次被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6 年立法计划》。在我国《反垄断法》出台之后,我国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适用反垄断法。而在反垄断法的适用中需要克服的最基本问题是,如何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因为相关市场的界定是判断垄断行为具体形态和测定垄断行为违法效果的分析工具。本文正是基于对相关市场界定的思考,分析了相关市场界定的一般理论;但本文所要分析的是,相关市场一般理论是否适用于所有情况和所有行业呢?通过分析发现,相关市场一般理论在适用到产品差别化行业时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并借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理事的实证研究结果,引进了产品差别化行业“事情本身说明”的市场界定方法,该方法适用于特定产品差别化行业,最典型的产品差别化行业是消费品行业和产品革新行业。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发展,我国也必然面临产品差别化行业相关市场一般理论的适用问题,因此我国借鉴“事情本身说明”市场界定方法存在很大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反垄断法相关市场适用的具体立法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从分析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对相关市场的规定作为出发点,指出在我国讨论相关市场界定的现实意义,并介绍了相关市场界定的基础理论和相关市场的法律价值;第二部分,引进和分析了美国理论界提出的产品差别化行业“事情本身说明”的市场界定方法,总结出该方法产生的背景,适用的行业以及相关市场一般理论在产品差别行业市场界定中的不足;第三部分,通过分析相关市场一般理论的局限性和“事情本身说明”市场界定方法在产品差别化行业适用的特殊性,发现二者之间的互补关系;第四部分,本文立足我国的国情和具体发展需要,针对我国《反垄断法》草案对相关市场规定的笼统性和我国借鉴“事情本身说明”市场界定方法的必要性,对我国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的适用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

解读3Q大战

10 文/魏雅华 解读3Q 大战 新闻事件 腾讯公司宣布:要么舍弃360,要么卸载QQ 2010年11月初,中国互联网爆发了首次“弹窗大战”,装机量6亿的QQ 和装机量3亿的360,分别利用自己的客户端,向用户桌面发送弹窗,猛烈交火,大打出手。几乎中国的每一台电脑,都惊骇不已地目睹了这场火光四溅、硝烟弥漫的QQ 与360之战。 您可以想像,当双方的弹窗都以数亿次的弹出量发射的时候,双方交战火力之强大,这一战的凶猛,会达到何种程度。 广州亚运会的焰火赶得上吗?据电视上说,有80万人现场观赏了广州亚运会的焰火,让人失笑了。现场观赏QQ 大战360的网民们,下得了8亿人次吗? 中国互联网的这一场恶战,激烈到了如此程度:11月1日,360副总裁刘峻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是腾讯先弹窗的,360忍无可忍,最后才无奈采取这种手段。这是正当防卫。360公关总监屠建路说,弹窗 在360是一种战略威慑力量,就像核武器,不会轻易动用,“整个公司只有周鸿祎一个人有权力拍板说:发弹窗。” 这一战的凶猛竟到了如此程度:QQ 和360都动用了“核武器”。 中国的3.6亿互联网用户,在特定时间段里,陷入了这样的一场灾难:我们的电脑里,左手与右手打起来了。而且,右手发了狠:有我没他,有他没我,不共戴天。于是,中国人不得不面对这样的选择:剁掉左手还是剁掉右手? 可我们既不能没有左手,也不能没有右手。难道说,我们真的要变成独臂人吗?这件事是如此地严重。 QQ 大战360 那么,这件事是怎么发生的? 2010年9月27日,以高效而免费使用360杀毒软 腾讯前不久不仅在中国,而且在全球IT 行业,都开了一个极为恶劣的先例:一个软件生产商居然可以肆意的决定自己软件的兼容环境,恶意排斥其他的软件,这是亘古未有的。微软不敢,苹果不敢,雅虎不敢,MSN 不敢。而中国的腾讯敢。 腾讯之所以竟敢如此地胆大妄为,下此毒手, 是因为中国的互联网法制环境过于软弱松垮。

论商主体

论商主体 ——从商主体独立性引出的思考 摘要:商主体作为商法的核心概念之一,决定着商法的调整范围。商主体是否与民事主体相等同,受制于民法;还是应该由一套独特的法律进行规制?本文站在商法的独立性的角度,浅析商主体的基本概念;从理论的驳与斥,和对比民事主体这两个方面,重点说明了商主体独立性原则;并表达了对商法典可以尽快出世的想法。 关键词:商主体要素独立性原则与民事主体的区分 开篇之时,我认为有必要对商法的立法体例取向进行简要的介绍,即商法能否独立于民法而作为调整特殊的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的法律。这个问题不仅关系法律体系的构建和相互协调,而且反作用于商法的关键概念——商主体和商行为。可是各类文献和学者的论点仍是百家争鸣,莫衷一是。总的来说,有如下四种态度:一,采民商分立立法例,在《民法典》外制定单独的《商法典》或《商法通则》,但在许多基本制度上,《商法典》或《商法通则》可直接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二,采民商合一立法例,制定包含商事基本制度的《民法典》,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单行商事法律;三,采民商合一立法例,对传统《民法典》与《商法典》加以改造,制定统一的《民商法典》;四,采民商分立立法例,制定适应商法现代化需要的《商法典》,并构造独立而完备的商法体系。 不过,有学者指出,现在我们不应该拘泥于划清民法与商法的外在界限,而是应在已有的商法特别法存在的基础上,真正做到商法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其内部统一协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应当有其统一的主体制度、法律行为制度、权利体系和法律保护机制等统一规则,并构成统一严密的有机整体。” “事实上,商法要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必然要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我就以此种观点为思想背景,对商主体进行浅显的分析。 一、商主体的基本要素之认识 (一)商主体的概念 商主体又称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通知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国反垄发[2009]3号 【发布部门】反垄断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7.06 【实施日期】2009.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通知 (2009年7月6日国反垄发[2009]3号)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已经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附件: 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给相关市场界定提供指导,提高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 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第三条相关市场的含义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

3q大战分析

3q大战 班级:2012212105 姓名:武真学号:2012212355 2010年9月27日,360公司发布了一款名为“360隐私保护器”的工具软件,其宣称,该软件将可实时监测并曝光客户端软件窥视用户计算机隐私的行为。 面对360的责难,腾讯方面回应称360是恶意攻击,并称360隐私保护器为“QQ抹黑器”3Q战争因此真正拉开了大战的序幕。从2010年年9月底开始上演的,先后上演了“隐私查看器的交火”、“弹窗大战黑名单”、“扣扣——一厢情愿的保镖”、360和QQ不共戴机等几大战役,战争还在继续,可是受伤的却是广大用户。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腾讯在春节期间强行推广Q Q医生、QQ电脑管家,在11月3日强迫用户作出二选一的选择等行为严重违反了自愿、平等原则。由腾讯、金山、百度、傲游、可牛等公司联合发布的声明称,360恶意拦截网页,对用户进行恫吓、欺骗等行为涉嫌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的竞争原则。 腾讯与360之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国家法律的挑战。两企业行为有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嫌疑,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理应依法参与市场活动,不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或打击竞

争者。像企业要求消费者“二选一”,构成侵害消费者选择权,构成强迫交易之嫌;而企业出面号召消费者抵制特定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同样超出企业应有的经营者角色,同样构成损害消费者自主消费权的不当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腾讯指责360打着“安全”的幌子,鼓励和诱导用户删除QQ软件中的增值业务插件、屏蔽QQ广告,同时借机宣传和推广自己的产品,将其产品和服务嵌入QQ界面的行为,若经调查证实,360这种行为将在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的同时,限定了用户的选择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腾讯在今年春节时,通过强制升级的方式,强行在用户电脑上安装腾讯的QQ医生、QQ 电脑管家。这种强制推广行为强迫用户使用其新产品,直接冲击360安全卫士,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腾讯在11月3日挟持6亿用户,“艰难决定”强迫用户作出二选一的举措严重违背了用户的意愿,这行为涉嫌附加不合理条件。再者,腾讯和360随意在用户桌面进行弹窗大战,阻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这也违背了用户的意愿。

第二章商主体

导入案例 泰德电器商行(下称泰德商行)是一家由自然人投资者和法人投资者共同组建的有限合伙制企业,总资本为400万元人民币。其中,天健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天健公司)出资300万元,自然人合伙人李某和张某除以劳务出资外,再各自现金出资50万元。合伙协议约定,由李某和张某出面负责经营泰德商行,李某为执行合伙人;天健公司只负责出资,不承担具体的经营责任,李某与张某承诺以每年不低于50万元的回报率向天健公司支付红利分配金;如果泰德商行出现亏损,由李某与张某负责清理和偿还一切债务,除已认缴的300万元出资外天健公司不承担任何亏损理赔义务;泰德商行经清算后有剩余财产的,按照三方的现金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泰德商行经营过程中,在李某和张某不知情的情形下,天健公司以泰德商行的名义与第三方长城信息产品经销公司(下称长城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由于天健公司违约致使泰德商行遭到长城公司的索赔而产生了200余万元的损失,李某和张某要求天健公司承担该笔损失但遭拒。 问题:对天健公司的行为效力应如何认定? 学习重点和难点 1.商主体与民事主体的关系; 2.商法人、商个人、商合伙的特征; 3.商辅助人的种类。 第一节商主体概述 一、商主体的概念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商主体的定义包含两个基本方面:①商主体概念的确定着眼于法律关系的角度,强调商主体是商事权利的享有者和商事义务的承担者;②商主体是商行为的实施者,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二、商主体的特征 1.商主体须依法确认。 2.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主体,具有职业特征。 3.商主体是商事关系的参加者,享有商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三、商主体的分类 1.以组织属性和人格属性为标准,商主体可以划分为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 1)商个人,又称商自然人,是指依照商法规定从事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2)商合伙,是介于商个人和商法人之间的一种商事主体形态,它又可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3)商法人,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进行商事经营活动,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商事组织。 2.以是否须履行注册登记为要件作为标准,商主体可分为法定商人和注册商人。 (1)法定商人,是指只要从事法定商行为,即自动取得商人资格,无需履行商业登记的商人。 (2)注册商人,是指依法进行商业登记,并以其核准的营业范围为商事行为(即营业商行为)的商人。该种商人以注册登记为其要件,只有在注册登记后才能成为商人。 3.以商行为与商主体形态相结合为标准,商主体可以分为固有商人和拟制商人。 (1)固有商人,是指为谋取利益,有计划、反复、继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营业行为并以此为职业的人。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 (二○○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南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给相关市场界定提供指导,提高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界定相关市场的作用 任何竞争行为(包括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行为)均发生在一定的市场范围内。界定相关市场就是明确经营者竞争的市场范围。在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均可能涉及相关市场的界定问题。 科学合理地界定相关市场,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违法以及在违法情况下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关键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相关市场的界定通常是对竞争行为进行分析的起点,是反垄断执法工作的重要步骤。 第三条相关市场的含义 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通常需要界定相关商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 相关商品市场,是根据商品的特性、用途及价格等因素,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一类商品所构成的市场。这些商品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 相关地域市场,是指需求者获取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地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在反垄断执法中可以作为经营者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当生产周期、使用期限、季节性、流行时尚性或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等已构成商品不可忽视的特征时,界定相关市场还应考虑时间性。 在技术贸易、许可协议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中,可能还需要界定相关技术市场,考虑知识产权、创新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章界定相关市场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替代性分析 在反垄断执法实践中,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主要取决于商品(地域)的可替代程度。 在市场竞争中对经营者行为构成直接和有效竞争约束的,是市场里存在需求者认为具有较强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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