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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中国驰名商标需提交的材料指引

申请中国驰名商标需提交的材料指引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一、具体要求

1、申请人应知悉其提供的材料性质为案件证据;

2、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3、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仅需达到证据效果即可,应避免过度包装、非关联性过度举证。证据材料以不超过两本为宜;

4、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一般限于一个商标;

5、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结合实际使用情况,且不超过三项。申请认定商标已注册的,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仅限于核定使用的项目;

二、证明材料基本要求和证据效力

1、商标注册/使用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应介绍发展历史、所有制性质、注册资本、资产总额、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主导产品等基本情况,应提供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影印件。

申请人不是该商标注册人的,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授权书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证明(复印件),并注明许可类型(一般/独占/排他)。

2、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据

最早使用时间是指有证据证明的申请认定商标最早使用的时间。与申请认定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的使用证据可以视为其使用证据。

证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使用证据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

使用证据上须标有明确的年份。关联企业或印刷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无效。

3、证明该商标宣传情况的证据

申请认定商标的宣传情况主要包括宣传方式、广告宣传的地域范围、广告宣传的媒体、广告投放量等情况。广告宣传应当为申请人主动发布的广告,不包括媒体的新闻或宣传报道。

其中宣传方式、广告宣传的媒体应有广告合同、发票等证据影印件支持;

广告投放量应提供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影印件视为原件,下同);

广告宣传的地域范围以能够表明覆盖有关省份的广告

合同和票据影印件为证据,并结合其宣传的方式及宣传的媒体等情况综合判断。一般来说,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省级卫视、全国发行的报纸、行业内核心报刊杂志、全国性重大赛事的宣传范围为全国;省级地面频道或电台、大型展会、行业内普通报刊杂志、户外广告的宣传范围视为该省域。

4、证明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证据

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是指申请认定商标(或与其基本相同的商标)被我国或者其它国家有权认定驰名商标的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申请人所持有的其他商标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可以另行注明。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经济数据及经营情况证据材料

(1)经济数据内容及范围: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主要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销量、销售额、利润、税收的数据,还可以涉及出口量、出口额、市场占有率等项目。

商标管理程序中要求提供的近三年数据一般指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前的近三年。每年1至3月提交的申请可以先提交之前第四年、之前第三年、之前第二年的数据,待前一年数据统计出来后再补充该数据。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不包括申请人使用其他商标

的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指标。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数据涵盖多个商标使用人的,应当提供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证据。

(2)经济数据证据要求:

销量、销售额、利润、税收等经济数据应当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明或公证材料。

其中,证明除地理标志商标外的商品或服务的销售额、利润应当提供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原件。证明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润可以提供统计局证明原件。

证明税收数据应当提供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纳税证明原件。享有减免税收政策的应注明并提供相关文件影印件。

证明出口量和出口额可以提供海关或统计部门的证明影印件或原件。

(3)销售范围证据要求:

销售范围以能够表明销售区域的合同或票据为证据。一般来说,发票、销售合同及门店营业执照可以证明其覆盖的国内省份;海关单证和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可以证明其出口的国家和地区。前述票证均为影印件。

(4)证明在同行业中的地位的证据要求

a. 申请认定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同行业的排名应当是其在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提供有效证明的机构应

当是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全国行业排名的组织;官方机构公开的排名、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可以作为重要参考。

专门出具的证明应当提供原件,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年份、在全国同行业位次,仅证明企业经济指标“名列前茅”之类的模糊表述不予采信。

配套提供的同行业相关企业详细排名证据有助于提高证据证明力。

b. 证明该商标驰名或申请人行业地位的荣誉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近三年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影印件,重大的国家级奖项不受三年限制。

三、其他证据要求 .

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1)申请人隶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并在该行业、地区、领域中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况;

(2)作为农产品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农民增收的情况;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对上下游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情况以

及申请人自主创新的其他情况;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技术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制修订依据被采用的情况;

(6)其他能够证明该商标驰名的证据。

前述情况需提供相关书件影印件或原件作为证据。

附件: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

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

申请认定商标:

商标注册人或所有人:

填表日期:

说明:

1、表格的格式可以在页数内自由调整,但不得改变表格的内容。

2、“最早使用时间”是指有证据证明的申请认定商标的最早使用时间,应提供相关的使用证据,并标注相应证据所在的页码。

3、“请求认定商品/服务”一栏填写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一般为三个以内。

4、“注册人/所有人”一栏,若申请认定的商标为自然人注册,须同时填写被许可使用人,并注明许可使用的类型,是一般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还是独占使用许可。“注册人/所有人性质”一栏,若注册人为企业,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为准,如“全民所有制”、“美国独资”、“中澳合资”等;若注册人为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则以登记机关登记为准;若注册人为自然人,则填写被许可使用人的性质。

5、“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情况”一栏可以填写该商标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情况,以及其他为相关公众知晓的情况,但应标注证明文件所在的页码。例:××年××月,××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类××商品(服务)上的第××号“××”商标被××省工商局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第×页)

6、“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一栏可以填写该商标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或者其它国家或地区有权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情况,并标注证明文件所在的页码,否则该项填写“无”。例:××年××月,××公司注册并使用在第×类××商品(服务)上的第××号“××”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第×页)/××年××月××日,××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第××号民事判决,认定第××号“××”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第×页)

7、“该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一栏可以填写该商标被侵权假冒,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记录,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判决书。

8、“广告宣传载体”一项,需注明主要媒体名称,如CCTV-1、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湖南卫视、《人民日报》、《中国工商报》、《中华商标》、新华网、参展2009年第十届西部博览会、参展第四届中国商标节、赞助2010年广州亚运会等。在证据材料中须提供与该商标广告宣传有关的电视、网络广告画面的截图,报刊、杂志登载广告页面及户外广告的照片,展会、各项赞助活动的图片,广告合同的扫描件等。其中,主要媒体广告宣传的证据材料应与摘要表中一一对应。

9、广告投放量、销量、销售额、出口、利润、税收等经济数据应当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告、证明或公证材料,其中税收数据应当提供税务部门的证明,出口应提供海关部门的证明。上述数据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无出口或出口比例较小的,可以不填出口量和出口额数据。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不包括申请人使用其他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指标。

10、“销售区域”应提供相关的主要的销售发票或销售合同扫描件或复印件。

11、申请认定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同行业的排名是其在全国同行业中的排名。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官方公开数据、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或在期刊杂志上刊载的行业排序、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等能够证明行业排名的材料均可以作为证据。

12、“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一栏填写有证据证明的该商标驰名的各项荣誉,例如该商标及其注册人获得的省部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或全国性行业协会授予的重要荣誉,如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国家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国家农业部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等。

13、“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重要情况” 一栏填写的内容包括:(1)申请人隶属于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并在该行业、地区、领域中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况;(2)作为农产品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农民增收的情况;(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对上下游行业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况;(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情况以及申请人自主创新的其他情况;(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技术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制修订依据被采用的情况等。上述情况须有证明文件,并应当注明相应证据材料所在的页码。字数在500字以内。

14、对于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海关出具的出口证明、国家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级行业协会出具的同行业证明等专项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及广告投放专项审计报告一般应使用原件;若使用复印件,一般应当经过公证。

15、申请材料摘要表及其说明中要求提供页码的,须填写相关证据材料对应的页码,以方便审查。标注不清的,可视为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16、本摘要表填好后,应同时提供电子版(以word文档的格式(可修改)附U盘或刻成光盘)随书面材料层报商标局,其他证据材料有条件制作电子版的(PDF格式),可同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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