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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

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

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

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九条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

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

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三章变更设计程序

第十二条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按处理意见完成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对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后,连同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费用处理方案报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经审查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组织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并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Ⅱ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有关方面分析、研究,确定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单位、技术方案、费用及费用处理,由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设计。设计文件经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Ⅰ类变更设计文件按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建设[1999]99号)规定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文件深度;Ⅱ类变更设计文件可适当简化。变更设计文件应附工程数量和费用增减对照表。

第十五条变更设计要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因突发事件、工程安全需要立即处理的Ⅰ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应在处理的同时按规定向铁道部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及时按程序办理变更。

第十六条变更设计工作应满足建设需要。建设单位应及时对变更设计意见组织研究、委托勘察设计、组织审批或报批,初步设计批准单位应及时审查Ⅰ类变更设计。

第十七条铁道部投资铁路项目的Ⅰ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审查后报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并抄送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等相关部门,由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组织审查,审查批复意见经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以及相关部门会签后报部领导批准。

第十八条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Ⅰ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报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

第四章变更设计费用

第十九条Ⅰ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编制原则,扣除不应发生的费用后确定;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应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单价和计价方式确定。

第二十条Ⅰ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按批准意见执行;Ⅱ类变更设计引起的费用列入预备费。

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相关费用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Ⅰ类变更设计的勘察设计费,按铁路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按变更设计批准意见办理;

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勘察设计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勘察设计单位无偿完成因勘察设计质量引起的变更设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实行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项目,变更设计文件严格按本办法审查批准,变更设计费用执行相应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环办[2012]13号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相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环保部网站 2012-02-07 环办[2012]13号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变更 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铁路局: 为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促进铁路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规定,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评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变更的核查 铁路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和开工建设前,或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变更工程开工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对设计和实施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进行对照和核查。若工程范围、工程内容以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或变更工程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铁路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的界定 按功能定位、技术标准、工程内容、环境敏感区等变更情况进行分类,铁路建设项目满足下列任何一类中的任何一项变更,均界定为重大变动: 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铁 道 部 办 公 厅

(一)功能定位 1.客货共线改客运专线或货运专线; 2.牵引方式由内燃改电气化。 (二)技术标准 1.最高运行速度增加超过50公里/小时; 2.列车对数增加30对以上; 3.最大牵引质量增加1000吨以上; 4.有砟轨道改无砟轨道或无砟轨道改有砟轨道。 (三)工程内容 1.线路横向位移超出200米的累计长度超过原正线长度的30%; 2.路基改桥梁或桥梁改路基累计长度超过线路长度的30%; 3.正线长度或单双线长度改变累计长度超过线路长度的30%; 4.车站数量、位置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动。 (四)环境敏感区 1.因项目变更出现新的重要生态敏感区(国家或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2.因项目变更出现新的城市规划区或建成区; 3.声环境敏感点变化数量超过原敏感点数量的30%; 4.重要敏感区内施工组织变化,引起临时占地面积增加50%以上;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4]299号

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勘察设计文件质量,严格控制工程投资,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有关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 目的施工图审核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核是指建设单位收到勘察 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含变更设计施工图,以下同)后、交付施工单位施工前,组织对施工图进行检查核对的活 动。 第四条施工图审核是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 技术标准、工程投资、建设工期组织建设的重要程序,审 核后的施工图是工程招标、工程实施、验工计价和竣工验 收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建设单位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对施工图的审核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审核的有关事宜纳入勘察设计合同,明确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 工图审核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同时明确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按照审核意见修改施工图等 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施工图审核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铁路建设规程规范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切实提高施工图 的质量。 第二章施工图审核管理 第七条总公司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工管中心)归 口管理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对施工图审核工作 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工管中心直接组织重大桥梁、隧道、新型无砟 轨道、省会城市及重点城市客运车站站房的施工图审核以 及典型工程的施工图审核。 审核的重点为技术方案、工程措施和结构安全等,审 查意见为施工图最终意见。 第九条工管中心应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细化施工图 审核流程,完善施工图审核标准,加强对施工图审核工作 的管理,及时研究解决施工图审核中的问题,并定期向总 公司报告施工图审核工作情况。 第三章审核依据及内容 第十条施工图审核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有关规定; (二)总公司有关管理制度; (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程规范,总公司有关标 准;(四)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初步设计(含变更设计)批复意见。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变更设计原则 (1) 第三章变更设计条件 (2)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等级 (4) 第五章变更设计的有关规定 (6) 第六章变更的办理程序 (7) 第七章变更履行的审核程序 (10) 第八章变更设计审批的权限 (12)

第二章变更设计原则 (一)设计文件是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及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二)变更设计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在确保工程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在降低工程造价、节约用地、缩短工期等方面有显著效益以及设计与实际不符合时,可考虑变更设计。 (三)进行变更设计,事先应周密调查、备有图文资料,并填写《变更设计报审表》(A-22表),详细申述变更设计理由(包括与原设计的经济比较)按照审批权限逐级报请审批。每项设计变更在实施前必须向指挥部提出申请,未经正式批准,一律不得实施。 (四)变更设计后的工程费用按本章规定办理。 (五)变更设计后的工程工期,属一般变更的,仍按原工期完成。属重大变更项目,指挥部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专家论证,审查确认后报省建设局初审,初审通过后报省交通厅批复。

第三章变更设计条件 (一)设计文件存在下列问题,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对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 1、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 2、设计文件虽然可行,但明显不够合理。 3、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及安全隐患; 4、设计与实际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 (二)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按本办法对设计进行变更。 1、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 2、由于农田、水文、水利、地质、工矿、文物、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环保等方面的不可预见因素,需要变更原设计方案和完善的,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对局部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3、有利于提高综合环保水平。矿渣、粉煤灰等废弃物的利用,能够降低噪音和粉尘的施工工艺,更加完善的绿化方案等。 4、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或便于日后工程改造和扩建,但不增加投资或投资不多。 5、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良田。 6、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不增加投资或增加投资不多,能解决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正升置业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一、目的 为保证公司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在总体计划成本控制范围内实施,以及规范约束建设过程中的不严谨行为,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项目从设计变更到施工阶段的工期、质量、投资成本以及保证项目品质效果控制的全过程。 二、变更类别 设计变更——指对原设计的补充、完善、优化及市场条件变化而提出的变更。 施工条件变更——指未能预见的现场条件或不利自然条件,与标书中描述有本质差异,导致施工单位向公司提出工程价款、措施和工期调整等而提出的变更。 合同条件变更——指公司对施工单位承包的工程项目、数量、质量、工艺、供料方式等要求进行调整以及对原标书有关部分进行修改的变更。 三、职责 (一)公司项目部总(副总)工程师负责对所提出的设计变更进行工作,由项目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执行进行监督、签证。 (二)公司项目部、预决算部负责施工条件变更的工作,由项目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执行进行监督、签证。 (三)公司预决算部、项目部负责施工合同条件变更的工作,预决算部负责修订原合同或签订补充合同的工作,项目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执行进行监督、签证。 四、工程变更程序实施规定 (一)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公司相关部门、政府主管部门等提出。其提出的依据如但不限于下列: (1)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地质,水文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资料不符; (2)不影响工程投资、工期及工程最终质量与整体设计功能、效果的局部变动; (3)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不核定或改变设计就难以或无法继续施工;

(4)原设计的错、漏、缺,影响局部使用功能或使用不便、以及设计标准的不适宜; (5)投资的变化、项目整体规划的变化; (6)其它更改的依据。 2.设计变更的论证、评估 (1)公司总(副总)工程师负责不定期主持设计变更协调会,公司总经理(重大设计变更参加)、分管副总、项目部经理、技术负责人、现场代表及专业工程师、材设部、预决算部、营销部、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代表、施工单位代表(视具体情况)应参加设计变更协调会。 (2)设计协调会对所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和其它有关资料、合同有关条款,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确定: ·设计变更项目与变更前的技术类似程度和难易程度; ·设计变更的单价或总价(即成本控制影响); ·设计变更的工程量及对工期的影响情况; ·设计变更的技术方案、方法及对施工质量带来的影响; 设计变更由总(副总)工程师负责此项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编写或配合设计单位编写设计变更文件,提交设计单位审查同意签章。 3.设计变更的处理规定: (1)基坑与地基、基础部分。公司总(副总)工程师负责要求设计单位处理设计变更的设计师、勘察单位处理地质变化的代表,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要求随时应召到达现场处理问题。 (2)基础以上至封顶部分。公司总(副总)工程师负责要求设计单位设计师代表参加每次的设计变更协调会,处理设计变更事务。 (3)凡多次变更的,必须对每次变更过程进行核定,检查是否每次都进行了实质性的施工,还是仅仅在图纸、变更单上调整。 4.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查、审定及批准 设计变更文件的审批: (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不足提出的设计变更,直接由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督促、跟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2)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洽商)核定单》,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由公司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提交设计单位审定同意签章。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建设[2005]146号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 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 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修订)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1目的 为有效控制建设成本,规范设计变更的工作流程,确保设计变更的有效性及正确执行,保证工程的质量、成本和进度等满足要求,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全额投资或控股项目在施工过程及保修过程中的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设计变更 指工程招标完成后再由设计院出具的,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进行设计修改或补充的图纸及设计修改通知单。 《设计变更》主要用于下述修改工作: 1)因原设计不完善由公司设计或工程管理部门提出的补充设计; 2)不包含在原设计范围之内而经研究,论证必须增加的补充设计; 3)施工图错误导致难以施工需进行的修改; 4)销售管理部门提出要求需进行的修改; 5)工程管理部门提出技术工艺意见或优化意见需进行的修改; 6)设计单位提供优化设计提出的修改; 7)发现现场施工错误需进行的修改; 8)样板施工效果不佳需修改或更换样板。 3.2 重大设计变更 1)涉及建筑及装修专业影响设计外观效果、使用功能、交房标准的所有变更; 2)涉及主材或主要设备系统的变更; 3)涉及结构体系及水电系统的变更; 4)涉及渗漏问题的做法和节点的重大变更; 5)会影响总工期超过一周的;

6)由于公司对项目定位重大调整而引起的设计变更; 7)经估算,工程费用增加超过10万元或超过合同额10%的。 3.3 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均属一般设计变更。 4 职责 4.1公司工程管理部 1)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监督检查; 2)参与重大设计变更审核会签及审批; 3)监督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 4.2公司规划设计部 1)协助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解释、监督检查; 2)参与重大设计变更审核会签及审批。 4.3 成本合约部、营销策划部 参与与本部门有关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会签及审批; 4.4 区域(直属项目)公司设计部 1)负责本系统工程设计变更需求的申请; 2)负责工程设计变更申请的审核; 3)负责设计变更审批流程的发起; 4)负责设计变更的形成及签发; 4.5 区域(直属项目)公司相关部门 1)负责各自部门工程设计变更需求的申请; 2)参与与本部门有关的设计变更的审核会签; 3)监督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 注:项目公司的变更需求,统一提交区域公司工程部审核后再提交设计部。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铁计[2007]97号]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建设新理念,加强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实现铁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工期目标,节约建设资金,发挥投资效益,依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基本建设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管理,按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四个阶段进行投资控制。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合理确定投资规模,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发展计划司;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批复设计概算,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工程设计鉴定中心;项目工程招投标、项目实施阶段按批准投资进行过程控制,铁道部主管部门为建设管理司。项目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责任主体,项目设计单位是全过程投资控制的基础,项目施工单位依据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并按照合同价款控制投资,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和验工计价实施监理。铁道部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过程投资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三条按照科学定标、适度从紧、强本简末、节约投资的要求,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和设计概算。国家或铁道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建设项目规模和投资控制的依据,批准的投资估算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法定限额。建设单位在铁道部批准项目设计概算规模内组织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可参照执行。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程序适用于本办法,但各项投资决策应经公司法定程序决策后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章 (预)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五条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科学确定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优化选择技术方案并合理核定项目投资估算。(预)可行性研究重点研究项目的工程范围、技术标准、线路主要方案、主要设备设计原则、重大桥隧工程方案和桥隧工程比例、主要站段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年限、资金筹措方案和项目的效益评价等内容。 第六条项目设计单位完成初测后开放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投资估算依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专业设计方案和工程数量,按照铁道部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基本预备费按一至十一章费用总额的10%计列。项目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投资估算)应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和精度,推荐的主要技术条件明确,重大设计方案比选充分,影响投资的因素考虑全面,投资估算编制合理。投资估算文件应有符合规定的工程数量清单和综合(分项)估算资料。 第七条项目征地拆迁数量(含三电迁改和地下管线迁改应以勘测调查资料为基础准确计算,依据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及铁道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征地拆迁工作和费用补偿原则,分析具体补偿单价和费用列入估算。铁道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没有明确征地拆迁费用补偿原则的项目,可按照国家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计算或参照相关项目的补偿标准(时间相近、区段相邻或合作方式一致等)测算费用列入投资估算。以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入股的合资铁路,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应以出资各方确认的原则和标准核定后列入投资估算。 第八条项目可性行研究报告评审主要对项目技术条件、建设方案、土地利用、节能环保、工程规模、建设工期、投资估算、效益评价等内容形成明确审查意见,评审报告要附项目投资总估算表(或总估算汇总表)。经铁道部评审单位组织评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报国家批复或铁道部自行批准后,即作为项目建设标准、工程规模和总投资的控制基础。项目设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或批准原则开展下阶段设计工作,按照批准的投资估算总额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审查修改设计文件,作为下阶段投资对照分析和控制的依据。 第三章初步设计阶段 第九条项目初步设计是依据国家或铁道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范围、规模和主要技术标准,对设计方案、工程措施、工程数量和投资进一步优化和深化设计。建设单位安排设计单位完成项目定测,

(完整版)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及变更计量的工作程序,有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程变更的合法、合规、有序和时效性,满足工程质量、精度和成本控制的要求,结合公司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工程在实施工程中发生的所有变更。 第三条管理原则 1.先审批后实施原则 工程变更严格实行“先生僻后实施”的原则,应急性以及存在严重安全应还的变更。井项目部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后可先实施,并按本管理办法在60个日历天内完成审批手续。 2. 实事求是原则 相关部门及单位在工程变更管理中必须坚持“实施求实”的原则。不瞒报、不虚报、不增报,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化大为小”等方式认为降低审批级别。

3,实施与审批一直原则。 工程变更的实施必须于生僻通过的范围、内容、工程量、金额等一直,项目部应加强实施工程中的动态控制,对审批后出现范围、内容超审批或实施金额超过审批金额20%或实施金额跨越审批权限之任一情况的,有项目部负责按事前审批手续补充报审,未补充报审的,一律不予认可。 第四条工程变更分类 第一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变更;第二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60~100万元(含60万元)的变更;第三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20~600万元(含20万元)的变更 第四类变更:指单次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变更。 单次变更金额,是指拟发生变更的全部直接费金额,变更金额不冲抵被替换项目的造价。 第五条审批管理 (一)变更报批要件 1.变更的原因及依据; 2.变更的内容及范围; 3.变更的工程量及造价; 4,建立、造价对变更应另行计费的分析意见; 5.造价单位出具的计价表;

铁路建设项目资料管理规程全部

表A.0.1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段:编号: 致(项目监理机构): 我单位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已编制完成工程的施工组设计(方案),并经我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请予以审查。 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施工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日期:年月日 专业监理工程师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期:年月日 项目监理机构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章):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年月日 建设单位意见(需要时): 建设单位(章): 负责人: 日期:年月日

表A.0.2 测量实施方案报审表 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段:编号: 致(项目监理机构): 我单位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已编制完成工程的测量实施方案,并经我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请予以审查。 附:测量实施(方案) 施工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日期:年月日 专业监理工程师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期:年月日 项目监理机构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章):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年月日 建设单位意见(需要时): 建设单位(章): 负责人: 日期:年月日 表A.0.3 试验实施方案报审表

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段:编号: 致(项目监理机构): 我单位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已编制完成工程的试验实施方案,并经我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请予以审查。 附:试验实施方案 施工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日期:年月日 专业监理工程师意见: 专业监理工程师: 日期:年月日 项目监理机构意见: 项目监理机构(章): 总监理工程师: 日期:年月日 建设单位意见(需要时): 建设单位(章): 负责人: 日期:年月日 表A.0.4 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 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合同段:编号: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5】146号)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建设[2005]146号)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 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 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五年 八月二十二日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 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doc

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GCGL第006号 第1条为加强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使之程序化、规范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2条工程管理部负责施工图设计变更的管理工作。 第3条设计变更分类: 1、一般变更:是指不涉及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装饰装修方案、景观设计方 案、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对质量和工 期不产生影响,引起的费用增减在5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 2、重要变更:是指不涉及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 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对质量和工期影响较小的变更设计,引起的 工程费用增减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设计变更。 3、重大变更:是指涉及到建筑外观、建筑功能布局、装饰装修方案、景观设计方 案、结构型式、给排水方案、暖通方案、电气方案、智能化方案的变更,对工 程质量、造价和建设周期有明显影响的,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减在10万元以上的 设计变更。 第4条设计变更控制程序: 1、公司内部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施工图纸均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至工程管理部要 求设计变更,工程管理部填写《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工程管理部进行复 核,按程序报批。 2、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同样可提出合理化建议至工程管理部要求设计变更,工程 管理部进行审核,填写《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按程序报批。 3、变更要求被批准的,设计变更均由工程管理部拟订《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 22),并提交设计单位审核签章同意。《设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在下发之前 工程管理部要填写《设计变更通知单审批表》(GCGL-表24),按规定程序报批。《设 计变更通知单》(GCGL-表22)一式六份,其中工程管理部一份、工程审算部一份、 营销策划部部一份、监理公司一份、施工单位一份,并在行政管理部存档备案。 4、一般变更须在3日内完成。 5、重要变更须在一周内完成。 6、重大变更,由工程管理部根据方案调整情况提出,由总经理批准。该类变更一 般应在提出后一月内完成。 7、营销策划部根据市场销售情况要求对已施工房屋进行变更设计的,由营销策划 部提出申请,填写《设计变更签呈》(GCGL-表21),按程序报批,由工程管理部拟

关于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有关问题的通知(铁计电[2009]100号)

关于明确铁路基建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 有关问题的通知 (铁计电[2009]100号) 为加快铁路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加强征拆资金管理,规范操作,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征地拆迁实施协议补偿标准。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应认真执行项目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已公布的征地拆迁政策、办法。当根据地方政府公布的征地拆迁政策、办法计算征地拆迁单价低于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单价时,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按地方政府公布政策、办法签订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当根据地方政府公布的征地拆迁政策、办法计算征地拆迁单价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单价时,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要将地方政府公布的有关政策、办法,征地拆迁费用组成,及对概算影响等报发展计划司,抄送建设管理司、工程设计鉴定中心。发展计划司牵头研究,同意后方可签订实施协议。 二、及时办理征地拆迁概算变更。当铁道部批准的征地拆迁实施协议单价高出批复初步设计单价时,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应根据实施协议单价和设计数量及时组织设计单位编制征地拆迁费用调整文件,按变更程序报部审批。部将及时办理批复,以保证征地拆迁费用。 三、按规定验工计价、确认征地拆迁投资完成。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对征地拆迁及时验工计价。征地拆迁款由建设单位拨付的项目,原则上按季度(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五方已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费用,报建设管理单位相关部门验工计价,经确认后建设单位向地方征地拆迁管理部门拨付征地拆迁款。征地拆迁款由地方政府拨付的项目,原则上按季度(或月)由地方政府承办部门根据五方己确认的征地拆迁数量和实施协议确定的费用计算原则计算费用,报建设管理单位相关部门验工计价,确认征地拆迁已完成工作量和支出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的征(租)地拆迁,根据工程进度,与其他工程一并验工计价。根据征地拆迁验工计价据实上报投资完成情况。 四、根据征地拆迁实际数量,及时进行阶段性清理征地拆迁费用。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应对征地拆迁实际数量真实性负责,要与被征地拆迁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事前共同确认征地拆迁数量。实际征地拆迁数量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数量时,各铁路局、铁路公司(筹备组)要根据工程进展、资金情况及时进行阶段性清理征地拆迁数量和费用,增加费用(合资公司经董事会后)报铁道部审批。征地拆迁总费用待中介审计机构审计后,报铁道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确认,并按有关纪要精神处理资本金、入股事宜。 五、严格控制边角地、夹心地及特殊敏感建筑物拆迁数量。 1.边角地、夹心地数量原则上按照有证建筑用地总量的2%控制,由建设单位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 2.对于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居民区)等特殊敏感建筑物,应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颁布的《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号)规定。原则上应首先采取工程措施,工程措施无法满足时可考虑进行功能置换;仍无法满足要求的报铁道部、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建设[2005]1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 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I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I类变更设计: 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 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 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第九条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第十条变更设计项目划分原则 1.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 2.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病害类型的不同工点、同一变更内容的不同段落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第三章变更设计程序 第十二条 I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理由和技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技术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明确工程相关单位、业主(或称发包人、甲方、招标人、建设单位,下同)内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权限,规范工程变更(简称变更)的分类及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所遵循的原则为优化设计、不降低原设计使用要求、尽量降低或少增加工程成本,并按分类、分级的原则快速、准确、有序地予以处理。 三、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工程部下发变更指令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施工单位(或称承包人、中标人、乙方,下同)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没有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上述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表示,也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施工合同作废或无效。 四、由于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或工序引起的变更指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有权不予认可和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五、所有工程都须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是指根据合同、施工图纸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中标文件(如

投标原则及单价等)及招标文件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施工图预算是指编制单位根据合同、施工蓝图、定额文件及定额计价法的计价原则和有关规范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六、增加合同外项目,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合同总价变化,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费用。 七、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变更(如抢险等时间上不允许的),经济分析未能及时与技术论证同步报送的,可先报该项目投资估算,但经济分析应在技术论证上报7天内报审,经审批的经济分析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八、工程变更是指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下发指令的任何工程改变。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为基础,凡相对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发生工程数量变化的项目均为工程变更项目。工程变更造价控制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编制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单项金额相对于施工预算对应项目变动的金额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施工预算仅因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数量发生变动差异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在施工预算报批之前,出现与中标造价、合同造价有变动的项目应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工程变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设备材料变更、新增项目等。 九、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工程变更台账,按月度对各类变更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投资管理,全面实现项目质量、安全、工期、投资、环保和稳定等建设目标,节约建设资金,满足运营需求,发挥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及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总建设〔2015〕78 号)和《中国铁路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铁总计统〔2015〕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管理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所属企业更新改造和自筹资金管理项目參照执行。 第三条项目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投资管理,按项目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进行投资控制。总公司投资主管部门为计划统计部,相关单位和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全过程投资进行审查和监管。 第四条铁路项目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主要工程内容、规模和技术标准、投资估算进行规模控制,批准的投资规模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的法定限额。总公司按照初步设

计批复的建设规模、标准、工程措施和总概算对建设单位进行投资控制,批准(调整)总概算額度是建设单位蛆织实施的最大限额。建设单位根据审核后施工图纸、中标总价及合同条款约定对参建各方进行合同控制,合同总价(含调整费用)为參建各方认可的最终价款。 第二章各阶段投资控制主要内容及责任单位第五条立项决策阶段依据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和铁路建设规划,合理确定拟建项目功能定位,招标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委托咨询评窜,合理确定工程范围、运量需求、运输组织、主要技术标准、线路基本走向、建设和投资规模。责任单位为国铁出资人代表和项目建设单位,总公司相关责任部门为计划统计部。 铁路局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依法履行国铁出资人代表职责,指导合资公司加强投资控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勘察设计阶段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定测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准后,开展施工图设计和审核工作。勘察设计阶段责任单位为国铁出资人代表和项目建设单位,总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初步设计阶段为工程设计鉴定中心、施工困设计阶段为工程管理中心。 第七条工程实施阶段按规定组织工程招标投标,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和投资,按照施工

变更设计(优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兰渝铁路工程的勘察设计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工程勘察设计审查的严肃性,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项目投资效益,严格变更设计管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新型材料不断完善和优化设计,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46号)及《关于调整重大复杂Ⅰ类变更设计审查程序的通知》(铁建设函〔2009〕633号文件),结合兰渝铁路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兰渝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二条在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竣工国家验收前,所有需变更原施工图或对已变更过的施工图再次变更时,以及各种优化设计,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原则 第三条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尽量节约投资。 第四条变更设计应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充分论证,坚持集体决策,一次变更到位,避免“反复变更”。 第六条坚持依法合规,严禁不顾客观条件、不负责任将矛盾上交,盲目增加额外工程。 第七条各类变更设计,原则均由原设计单位负责设计。 第八条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各参建单位都可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第三章 变更设计分类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变更设计分类按“铁建设函〔2009〕633号”和“铁建设〔2005〕146号”文件第二章的具体规定划分。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复杂Ⅰ类变更设计: 1.大面积拆迁、重要文物、重大地质等问题引起的线 路方案变化; 2.隧道、桥梁重大方案变化; 3.公司变更设计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重大方案变化。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 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的; 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三)除Ⅰ类变更设计之外,对施工图的其他变更为Ⅱ类变更设计。 根据兰渝铁路的工程特点,Ⅱ类变更又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Ⅱa类: 变更设计增减投资一次在100万元(含)至300万元(不含)的变更设计; Ⅱb类:变更设计增减投资一次在100万元(不含)以下的变更设计。 第十条重大复杂Ⅰ类变更设计和Ⅰ类变更设计由公司负责组织初审并报铁道部工程设计鉴定中心(抄报部发展计划司、建设管理司、工管中心)审批;Ⅱ类变更设计由公司负责审定。 第四章 变更设计的管理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领导小组 1.公司成立变更设计领导小组,组长为公司总经理,副组长分别为分管技术部、计划财务部、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的副总经理。成员为公司技术部、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计划财务部、段落指挥部负责人。

设计变更管理组织办法(暂行)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总工办 2018-8-7

施工图变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广西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图变更的审批流程、明确各单位或部门职责、强化执行及记录,实现投资、工期和质量目标,依据钦州市《关于修订和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钦市建字【2016】74号)和《广XX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加强设计重点环节管理及控制价编制管理要求的通知》、《工程项目管理制度》(GC-03-2016)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参照广西区内其他地市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广西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辖的所有合同签订后的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施工图变更。 第三条施工图变更,指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从已审定有效的施工图下发至工程竣工验收期间,对已审定有效的施工图所发

生的技术及数量上的变更,即图纸勘误(澄清)、技术变更和涉及图纸变化的工程变更。 第四条施工图变更申请单位(部门)可以是业主单位和非业主单位。业主单位是广西XX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投控集团);非业主单位是指EPC总包牵头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货商、咨询单位等。 第五条投控集团相关部门对施工图变更应严格控制。实行部门审查和审查会议、部门会签、部门领导负责制、公司领导审批的变更管理制度。投控集团拥有所有施工图变更的审批权,必要时,按规定上报园区管委和自治区、钦州市相关部门审批。(指令流程图、超过概算总价10%须报政府或董事会审批)第六条变更的五项原则要求:变更的必要性、技术合理性可行性、变更范围、工程量及投资造价变化、引起的连带变更。施工图变更审查、审批时应按五项要求对变更进行综合评审、决策。 第七条施工图变更项目划分原则 1.同一项目、同一原因引起的其内容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应为同一项施工图变更。 2.同一项目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原因或同一内容的不同单位工程的变更应划分为不同的施工图变更。 第八条变更必须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和保证工程进度的原则进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铁路基建管理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投资控制,严格变更设计管理,明确变更设计的分类、程序、分工及费用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它投资方合资的新建与改建铁路、增建第二线(含电气化及铁路枢纽)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第三条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一经鉴定批准成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改变。自设计单位交出施工图至工程竣工验收交接期间需变更原设计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四条变更设计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本着精打细算、节约投资,不断优化设计和保证施工进度需要的原则进行。变更设计应充分考虑设备、材料的订货和供应情况,以及本工程和相关后序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尽量减少废弃工程,避免造成设备、材料的积压和延误工期。 第五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变更设计管理,建立变更设计台账,按季度对各类变更设计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六条为及时、正确地处理变更设计,设计单位应派人常驻现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通力协作,及时处理变更设计的有关问题。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 第七条变更设计按其内容的重要性、技术复杂程度和增减投资额等因素分为Ⅰ、Ⅱ、Ⅲ类。 第八条Ⅰ类变更设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属Ⅰ类变更设计: (1)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基本原则、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等鉴定意见; (2)虽未变更鉴定意见,而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300万元(含)以上者。 第九条Ⅱ类变更设计 凡变更已经批准的个别重点工程或个别地段工程的一般设计原则;技术比较复杂,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整体布置和使用性能;或虽不属于上述范围,而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20万元(含)至300万元者,属Ⅱ类变更设计(即不属于Ⅰ、Ⅲ两类者)。 第十条Ⅲ类变更设计 凡变更技术简单,不影响工程主体结构或整体布置,不降低技术条件、使用条件和效能,一次变更设计增减投资在20万元以下者,属Ⅲ类变更设计。主要有: (1)区间线路平面、纵断面局部变更,不牵涉车站、桥梁、隧道、复杂路基个别设计,且不降低原设计的线路标准者; (2)桥涵明挖基础尺寸或深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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