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的区分

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的区分

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的区分

法律条文中的条款项目的区分

法典的基本单位为条,条下设款,款下设项,项下再分为目。

举例说明,[刑法典]中的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其中的第三十四条即为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及后面的三项”即为第一款,“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为第二款,“(一)罚金”即为第一款第一项,如果该项下又分为若干情形,则称为目。

合同条文翻译

合同条文翻译 第七部分格式条款 一、服务合同格式条款 Section 11 - Communications And Payments 11.1 Checks will be made payable to: “【name 】”and sent to: 【address 】 Attention: Institution Tax Identification Number: 11.2 Any notice required or permitted hereunder shall be in writing and shall be deemed given as of the date it is: (a) delivered by hand; (b) by overnight or next day delivery; (c) received by Registered or Certified Mail, postage prepaid, return receipt requested; or (d) received by facsimile, as can be presumptively demonstrated by return fax or letter demonstrating successful facsimile transmission; and addressed to the party to receive such notice at the address(es) and/or facsimile telephone number(s) set forth below, or such other address as is subsequently specified to the notifying party by the receiving party in writing. If to COMPANY: 【name 】 【address 】 Telephone: Facsimile: If to ABC: 【name 】 【title 】 【address 】 Telephone: Facsimile: With a copy to: General Counsel 【ABC 】 【address 】 Telephone: Facsimile: 第十一条通讯和付款 11.1 支票应当支付给:(名称)并送交至: 地址: 联系人: 单位税号: 11.2 本协议项下所有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之,并且在下列情况下视为已经交付:(a) 专人递送;(b) 经由隔日送达业务递送;(c) 由挂号邮件或保证邮件方式接受,邮资预付,需要回执;(d) 由传真接收,并回传真或信函证明已经成功发送;通知应当按照下列地址或者

法律术语的翻译与法律概念的解释

法律术语的翻译与法律概念的解释 以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翻译和解释为例; ;关于文学作品的翻译,钱钟书先生有过著名的"化"境之说:"既能不因语文习惯的差异而露出生硬牵强的痕迹,又能完全保存原作的风味"[2];。阅读文学作品的时候,本人自然是向往这种"最高境界"的,然而,最近研究《海商法》中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时,发现这一制度在适用中产生的种种分歧都可以归咎于术语翻译。于是彻悟:法律术语的翻译是不能追求"化"境的! 究其原因,盖文学作品表现的是人类的生活和情感,人性的精髓因民族、地域、文化传统所产生的差异也许可以忽略不计,翻译高手能够从语言文字中提炼出人类感觉的共同"精魂","投胎转世"之后,语言习惯的差异便通过翻译家的再创作"化"之而去,出落的是"依然故我"的仙女。然而法律概念是法律制度的载体,翻译往往是从无到有的过程。用目的体系(本土的)法律术语对译出发体系(比如英美的)法律术语,意味着把不完全相同的两种制度牵强地叠合在一起,即使二者所代表的制度内涵有着共同的"精魂",但细微的差别也可能影响移植制度的功能。当然,如果立法者的本意是要用本土的制度"化"掉本源的制度,着意把出发制度的内涵植入目的制度,又另当别论。但许多情况下并非如此,象《海商法》这样一部强调保持渊源制度完整体系的法律,法律术语之间的差异一旦"化"掉,就无法实现法律规范

的功能和法律移植的目的。[3] 我们不妨剖析一个《海商法》制度"海上货物留置权"为例,分析Possessory;Lien,[4]翻译方法如何给法律概念解释造成困惑,由此看出法律术语翻译方法在以法律移植为主要立法渊源的我国具有怎样特别的意义。这一问题至少在具体学科的比较法研究中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一、海上货物留置权产生背景和由此引出的法律解释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开创了我国将国际公约直接变为国内立法方式上的先例,并且成为我国大陆第一部系统引进英美法制度的立法。这一立法特色对海商法中的概念界定和制度内涵的解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法律结构上看,《海商法》几乎全部是对国际公约或构成国际航运惯例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标准合同形成的。由于公约的逻辑结构十分严密,加之公约渊源于英美法,概念、制度自成体系,与隶属大陆法传统的我国一般民商法体系难以融合,故只能采取整章移植国际公约或国际标准合同的方式,构成我国《海商法》各章的内容。如涉及本文讨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两章内容,分别为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四章是移植《海牙公约》、

SPSS与测验信度、效度、及项目分析

SPSS在测验信度、效度、及项目分析中的应用 李鹏 云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与管理学院 在SPSS中,专门用来进行测验信度分析的模块为Scale下的Reliability Analysis;使用Data Reduction之下的Factor模块,可以利用因素分析的方法来进行测验的建构效度检验;至于项目分析则没有专门的模块可以之间进行计算分析,但是却可以利用Summarize下的Frequencies、Correlate下的Bivariate 和Compare Mean下的Independent-Samples T Test来计算几个常用的项目分析指标。 一、信度分析 Reliability Analysis模块主要功能是检验测验的信度,主要用来检验分半信度、库李及a系数以及Hoyt信度系数值。至于重测信度和复本信度,只需将样本在二次(份)测验的分数的数据合并到同一数据文件之后,利用Correlate 之下的Bivariate求其相关系数,即为重测或复本信度;而评分者信度则就是使用的Spearman等级相关及Kendall和谐系数。 表1 Reliability Analysis模块的Model选项的参数及对应中文术语 关键字功能 Alpha Cronbach a系数 Split-half 分半信度,n是第二分量表的题数 Guttman Guttman最低下限真实信度法 Parallel 各题目变异数同质时的最大概率(maximum-likelihood)信度Strict parallel 各题目平均数与变异数均同质时的最大概率信度 表2 Reliability Analysis模块的Statistics部分选项的参数及对应中文术语 关键字功能 F test Hoyt信度系数 Friedman Chi Friedman等级变异数分析及Kendall和谐系数 Cochran Chi Cochran’s Q检验,适用于答案为二分(如是非题)的量表

卷编章节条款项目的翻译

CHAPTER SECTION SUBSECTION 的翻译 一、英汉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一般意义上而言,在英文中能够表达法律中“条款”之类的词汇大概有:article; section; subsection; paragraph; subparagraph; item; clause; rule; regulation; provision,以及stipulation等等 (1)关于“article”一词的翻译。将article一词译为“条”,争议不大。例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789)共有“7条”(seven articles)。再如,世界贸易组织《中 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文译本也将“article”译为“条”。 根据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字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Garner, 1999:106),Article: A separate and distinct part (as a clause or stipulation) of a writing, esp. in a contract, statute, or constitution. 再如,美国《法律词典》(A Dictionary of the Law. Clapp, 2000:36),Article: Subdivision of a written instrument; particularly ① a subdivision of a statute or constitution, usually subdivided into sections. ② one of the items or clauses in a contract, treaty, or other agreement. 从以上两本比较权威的工具书对Article的释义来看,“Article”是宪法、制 定法、或合同中“单独的,显著的部分”。所以,将之译为我国法律条文中的“条”是合适的。 “Article”与“Articles”的区别:“Articles”应译为“条例”。例如,在 《美国宪法》之前颁布的《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这一宪法性文件直接称自己为“Articles”,不过,我们仍 将该“条例”中的具体的13个“Article”译为“条”。 (2)关于section一词的翻译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section”应译 为“条”或者“节”,而绝不可以译为“款”。如陈忠诚先生在其力作《汉英-英汉法律用语辩证词典》中讲“以个人有限的认识而论,在英美有以‘article’称‘条’的,也有以‘section’称‘条’的。以‘article’译‘条’为常,以 ‘section’译‘节’为常。……而未见有以‘section’译‘款’的”(陈忠诚,2000:604)。第二种观点:“section”可译为“款”。 本文作者认为,section一词在英汉法律英语翻译中,通常译为“节”,也 可以译为“条”,极少数情形下可译为“款”。 把Section译为“节”,是因为“section”这一概念有时很大,它比“article”(条)还大,若译为“款”、“项”、“目”过小,译为“章”、“编”则又过大。例如,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项目管理九大知识体系和五大阶段

驱动21世纪新型商务企业发展的原动力是什么?有人答曰:项目管理。的确,项目管理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发展之快已超过了我们的想象。美国Fortune杂志甚至预言,项目经理将是21世纪的首选职业。让我们共同走近项目管理。 “金字塔工程”到“北极星导弹计划” 论起项目管理的起源,其实很早。古代诸如金字塔、长城等著名的伟大工程项目的成功,都得助于当时对工程项目进行的严密和科学的管理。20世纪60年代初,在著名数学家华罗庚教授的倡导下,将项目管理的概念引入了我国,并在当时的国民经济各个部门进行试点应用,将这种方法命名为“统筹法”。之后,中国科学院管理科学与科技政策研究所,还牵头成立了“中国统筹法、优选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改革开放后,项目管理在水利、建筑、化工等领域开始被大量地应用起来。2000年底,联想在“天麒”、“天麟”两款计算机产品的开发过程中,结合业务对项目管理的需求,配合项目管理相关理论、方法编制软件方案,使该项目在8个月的时间内便全部完成,并达到了国际上PC生产技术的最高水平。 现代项目管理的概念起源于美国。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后期,美国的Booz-Allen Lockheed 公司首次在北极星导弹计划中运用了PERT技术。同一时期,美国的Dupont and RamintonnRand公司创造了CPM方法,用于研究和开发、生产控制和计划编排,结果大大缩短了完成预定任务的时间,之后它们分别被称为“计划评审技术”和“关键路径法”。现代项目管理科学便是从这两项技术的基础上迅速发展起来的,融合了后来发展起来的WBS工作分解技术、蒙特卡罗(Monte Carlo)模拟技术和EV挣值分析技术,形成了一门关于项目资金、时间、人力等资源控制的管理科学。著名的阿波罗登月计划、曼哈顿计划等都是采用项目管理的理论和方法而取得成功的经典案例。 9大知识体系与5个具体阶段 早期的项目管理主要关注的是成本、进度(时间),后来又扩展到质量。最近十几年间,项目管理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涵盖9大知识体系、5个具体阶段的单独的学科分支。9大知识体系包括: ·集成管理在项目分析中,项目管理人员必须把各种能力综合起来并加以协调利用。 ·范围管理定义项目的边界,着眼于“大画面”的事物。例如项目的生命周期、工作分工结构的开发、管理流程变动的实施等。 ·时间管理要求培养规划技巧。有经验的项目管理人员应该知道,当项目出现偏离规划时,如何让它重回规划。 ·成本管理要求项目管理人员培养经营技巧,处理诸如成本估计、计划预算、成本控制、资本预算以及基本财务结算等事务。 ·人力资源管理着重于人员的管理能力,包括冲突的处理、对职员工作动力的促进、高效率的组织结构规划、团队工作和团队形成以及人际关系技巧。 ·风险管理需要管理人员在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作决定。风险管理模式通常由三个步

合同条款(模板)

第四章合同条款 (本合同格式供参考,具体以实际签约为准) 一、合同通用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 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产品、设备和/或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 服务,例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乙方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5)“甲方”系指在本合同中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6)“乙方”系指在本合同中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其它实体。 7)“天”指日历天数。 2适用性 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1)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代表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 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2)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乙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4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 和资料。 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4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甲方的财产。如果甲方有要求,乙方 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甲方。

法律术语的翻译与法律概念的解释――以海上货物留置权的翻译和解释为例

法律术语的翻译与法律概念的解释――以海上货物留置权的 翻译和解释为例 关于文学作品的翻译,钱钟书先生有过著名的“化”境之说:“既能不因语文习惯的差异而露出生硬牵强的痕迹,又能完全保存原作的风味”[2] .阅读文学作品的时候,本人自然是向往这种“最高境界”的,然而,最近研究《海商法》中的海上货物留置权制度时,发现这一制度在适用中产生的种种分歧都可以归咎于术语翻译。于是彻悟:法律术语的翻译是不能追求“化”境的!究其原因,盖文学作品表现的是人类的生活和情感,人性的精髓因民族、地域、文化传统所产生的差异也许可以忽略不计,翻译高手能够从语言文字中提炼出人类感觉的共同“精魂”,“投胎转世”之后,语言习惯的差异便通过翻译家的再创作“化”之而去,出落的是“依然故我”的仙女。然而法律概念是法律制度的载体,翻译往往是从无到有的过程。用目的体系(本土的)法律术语对译出发体系(比如英美的)法律术语,意味着把不完全相同的两种制度牵强地叠合在一起,即使二者所代表的制度内涵有着共同的“精魂”,但细微的差别也可能影响移植制度的功能。当然,如果立法者的本意是要用本土的制度“化”掉本源的制度,着意把出发制度的内涵植入目的制度,又另当别论。但许多情况下并非如此,象《海商法》这样一部强调保持渊源制度完整体系的法律,法律术语之间的差异一旦“化”掉,就无法实现法律规范的功能和法律移植的目的。[3]我们不妨剖析一个《海商法》制度“海上货物留置权”为例,分析Possessory Lien,[4]翻译方法如何给法律概念解释造成困惑,由此看

出法律术语翻译方法在以法律移植为主要立法渊源的我国具有怎样特别的意义。这一问题至少在具体学科的比较法研究中尚未引起足够重视。 一、海上货物留置权产生背景和由此引出的法律解释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开创了我国将国际公约直接变为国内立法方式上的先例,并且成为我国大陆第一部系统引进英美法制度的立法。这一立法特色对海商法中的概念界定和制度内涵的解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从法律结构上看,《海商法》几乎全部是对国际公约或构成国际航运惯例重要组成部分的国际标准合同形成的。由于公约的逻辑结构十分严密,加之公约渊源于英美法,概念、制度自成体系,与隶属大陆法传统的我国一般民商法体系难以融合,故只能采取整章移植国际公约或国际标准合同的方式,构成我国《海商法》各章的内容。如涉及本文讨论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两章内容,分别为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四章是移植《海牙公约》、《海牙—威斯比公约》及《汉堡规则》的内容,只是根据我国的航运政策进行了取舍,具体规范结构则是翻译原文;第四章中“航次租船合同”一节还参考了国际标准合同如使用率较高的“金康”合同(GENCON);第六章主要是参照几个国际标准合同制定的[5]. 由这种移植方法所形成的我国海商法概念独具特色――公约或标准合同中的概念按照其在本章中的特定含义翻译,《海商法》各章的概念涵义都在本章中加以解释,同一中文法律术语并不要求其涵义在整部法律中是一致的,相应地,同一英文法律术语的多个涵义则在

2017法律渊源的概念与类型划分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 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 2017法律渊源的概念与类型划分 法律渊源;概念;类型 法律渊源是一个歧义较多的法学基本范畴,对于这一问题,法学界长期未予重视。本文拟对此谈点个人的看法,以就教于方家。一、法律渊源语义多样性与置换尝试在法律科学中,恐怕再没有一个法律概念象法律渊源一样易生歧义和模糊的了。因此,尽管法学界均无疑义地将法律渊源作为法学的一个基本范畴之一,但一些专门研究法学基本范畴的著作却将它 排除在外,从体系化的角度讲,这多少是件遗憾的事情。 从语源上看,法律渊源(sourceoflaw)演化于罗马法的fontesjuris,原意是指“法的源泉”。但是,什么是法的源泉呢?罗马法时代及后世的法学家又有不同的理解。英美法系国家中,法律渊源的研究较大陆法系国家中的研究要多,因而关于法律渊源的语义的观点亦多种多样。英国早期分析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的霍兰德(ThomasErskingHolland)认为法律渊源一词有四层涵义:(1)它是指我们获悉法律知识的来源;(2)它是指赋予法律强制力的最终权威, 即国家;(3)它是指那些使已取得法律强制力的规则得以自发产生的原因,即习惯、宗教和科学论述;( 4)它是指一些国家机关,通过这些机构,国家可以认可以前无权威的规则具有法律 效力,或者国家自身创制新的法律,即判例法、衡平法、制定法。1随后,J·W萨尔蒙(JohnWilliamSalmon)发挥了霍兰德观点,他明确指出:法律渊源一词有几种不同的涵义。首先,应区分法律的正式渊源和材料渊源。前者是指法律规则从中取得强制力和效力的渊源,即国家的意志和权力;后者是指法律从中取得材料而不是效力的渊源。其次,法律的正式渊源只有一个,而其材料渊源却有很多,又可以分为法定渊源和历史渊源。法定渊源是指那些法律自身所认可的渊源。历史渊源是指那些事实上存在但缺乏法律认可的渊源。2美国法学家J·C·格雷(JohnChipmanG ray)以英美判例法为其立论的基础,认为法律是法院在其判决中权威地确立的规则,法律渊源即是法官在制定构成法律的规则时习惯地依靠的某些法律和非法律的资料,它包括立法机关的法规、司法判例、专家意见、习惯和道德原则(包括公共政策的箴规)。3对此观点,综合法理学的创始人,美国法学家E·博登海默(EdgarBodenheimer)亦基本赞同。4原籍奥地利的美国法学家H·凯尔森(HamsK elsen)认为:法律渊源不仅用来指习惯和立法(广义)这两种创造法律的方法,而且也用来说明法律效 力的理由,尤其是最终理由;因而基础规范是法律的渊源,任何“高级”法律规范就是“低级”

项目的区分度分析

第三章第二节项目的区分度分析 第二节项目的区分度分析 一、项目区分度的意义 项目区分度(Item Discrimination),又称项目的鉴别力,指项目得分对被试心理特质水平的区分能力或称鉴别能力。 区分度高的项目能将不同水平的被试区分开来,区分度低的项目不能将不同水平的被试区分开来,不同水平的被试的得分差不多。 二、项目区分度的计算 (一)项目鉴别指数法 这是项目区分度分析的一种简便方法,比较测验总分高分组和低分组在某一项目上的通过率的差异,作为项目鉴别指数。计算公式为: D= P H-P L(公式3-5) 其中,D为鉴别指数,P H为高分组在该项目上的通过率,P L为低分组在该项目上的通过率。D值越大,项目的区分度越大,反正也然。 例6,某高中物理测验,被试共18人,高分组和低分组各取总人数的27%,则两组各为5人,第五题高分组5人全部答对,低分组只有1人答对,计算该题的鉴别指数。(1-0.2=0.8) (二)相关分析法 我们一般以总分(或效标分数)来衡量被试能力或成就的高低,被试总分高,在某个项目上的得分也高,说明该项目于总分具有一致性,从这个项目上就可以鉴别出被试水平的高低,那么这个项目的鉴别力就高;反之也然。也就是说,项

目与总分的相关高,项目的鉴别力就高。所以,我们可以用项目的得分与总分的相关来衡量项目的区分度或称鉴别力。 1.点二列相关(Point biserial correlation) 适用资料:两列变量中,有一列为等距或等比的数据而且其总体分布为正态,另一列变量只是名义上的变量,按事物的性质划分为两类,如性别分为男、女,选择答案的是、否;有时一个变量是双峰分布也可以划分为二分名义变量。如,文盲与非文盲。就识字量来说可能是一个双峰分布。 计算点二列相关的公式是: r pb = [(Xp-Xq)/S t ]* (pq)1/2(公式3-6) r pb :点二列相关系数;Xp:答对该题的被试在总分上(或效标分数上)的平 均得分;Xq答错该题的被试在总分上(或效标分数上)的平均得分;S t 全体被试的总分(或效标分数的标准差);p为答对该题的人数百分比;q答错该题的人数百分比,q=1-p。 点二列相关系数的显著性检验: 对Xp与Xq进行差异的t检验,如果差异显著,表明相关系数显著;如果差异不显著,表明相关系数不显著。是两独立样本的t检验,可以用电脑完成。 如果样本容量较大(n>50),也可以用下面的近似方法: /r pb />2/(n1/2)时,认为在.05水平上显著; /r pb />3/(n1/2)时,认为在.01水平上显著。 例6,下表是某学校的15名学生在一次数学测验中的总分和第一题的得分情况,请计算第一题的区分度。

章节条款项合同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章节条款项合同 篇一:卷编章节条款项目的翻译 chApTeRsecTIonsubsecTIon的翻译 一、英汉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一般意义上而言,在英文中能够表达法律中“条款”之类的词汇大概有: article;section;subsection;paragraph;subparagraph;i tem;clause;rule;regulation;provision,以及 stipulation等等 (:章节条款项合同)(1)关于“article”一词的翻译。将article一词译为“条”,争议不大。例如,《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heconsTITuTIonoFTheunITeDsTATesoFAmeRIcA,1789)共有“7条”(sevenarticles)。再如,世界贸易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protocolontheAccessionofpeople’sRepublicofchina)中文译本也将“article”译为“条”。 根据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字典》(black’

sLawDictionary.garner,1999:106),Article:Aseparated istinctpart(asaclauseorstipulation)ofawriting,esp.i nacontract,statute,orconstitution.再如,美国《法律词典》(ADictionaryoftheLaw.clapp,2000:36), Article:subdivisionofawritteninstrument;particularl y①asubdivisionofastatuteorconstitution,usually subdividedintosections.②oneoftheitemsorclausesinacontract,treaty,orotheragr eement. 从以上两本比较权威的工具书对Article的释义来看,“Article”是宪法、制定法、或合同中“单独的,显著的 部分”。所以,将之译为我国法律条文中的“条”是合适的。 “Article”与“Articles”的区别:“Articles”应译为“条例”。例如,在《美国宪法》之前颁布的《邦联和永 久联合条例》(Articlesofconfederationandperpetualunion),这一宪 法性文件直接称自己为“Articles”,不过,我们仍将该“条例”中的具体的13个“Article”译为“条”。 (2)关于section一词的翻译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 种观点:“section”应译为“条”或者“节”,而绝不可以 译为“款”。如陈忠诚先生在其力作《汉英-英汉法律用语辩证词典》中讲“以个人有限的认识而论,在英美有以‘article’

《项目管理》知识点归纳总结

《项目管理》知识点归纳总结 1. 项目管理的核心任务是项目的目标控制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内涵是:自项目开始至项目完成,通过项目策划、项目控制,以使项目的费用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得实现。 3.目管理分为如下类型:①业主方的项目管理②设计方的项目管理③施工方的项目管理④供货方的项目管理⑤建设项目总承包方的项目管理。其中,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是管理核心。 4.资方、开发方和由咨询公司提供的代表业主利益的项目管理服务都属于业主方的项目管理,施工总承包和分包方的项目管理属于施工方的项目管理,材料和设备供应方项目管理属于供货方的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总承包有多种形式,但都属于建设项目总承包项目管理。 5.业主方项目管理服务于业主的利益,其项目管理的目标包括投资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 6.项目的质量目标不仅涉及施工的质量,还包括设计质量、材料质量、设备质量和影响项目进行或运营的环境质量等。质量目标包括满足相应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以及满足业主方相应的质量要求。 7.建设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包括项目的决策阶段,实施阶段和使用阶段。项目的实|考试|大|施阶段包括设计前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保修期。项目决策阶段不是项目管理的任务。 8.业主方的项目管理工作涉及项目实施阶段的全过程,即:设计前的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和保修阶期。 9.业主方项目管理的任务:①安全管理②投资控制③进度控制④质量控制⑤公司管理⑥信息管理⑦组织和协调 .其中安全管理是项目管理中最重要的任务。而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和合同管理等则主要涉及物质的利益。 10.设计方项目管理主要服务于项目的整体利益和设计方本身的利益。其项目管理的目标包括设计的成本目标,设计的进度目标,设计的质量目标以及项目的投资目标。 11.设计方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在设计阶段进行,但也涉及设计前的准备分阶段,施工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和保修期。 12.设计方项目管理的任务:①与设计有关的安全管理②设计成本控制和与设计工作有关的工程造价控制③设计进度控制④设计质量控制⑤设计合同管理⑥设计信息管理⑦与设计有关的组织和协调。 13.施工方项目管理主要服务于项目的整体利益和施工方本身的利益。其项目管理的目标包括施工的成本目标,施工的进度目标和施工的质量目标。 14.施工方项目管理主要在施工阶段进行,但也涉及设计准备阶段,设计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和保修期。 15.施工方项目管理的任务:①施工安全管理②施工成本控制③施工进度控制④施工质量控制⑤施工合同管理⑥施工信息管理⑦与施工有关的组织和协调16.供货方项目管理主要服务于项目的整体利益和供货方本身的利益。其项目管理的目标包括供货方的成本目标,供货方的进度目标和供货方的质量目标。 17.供货方项目管理工作主要在施工阶段进行,但它也涉及设计准备阶段,设计阶段,动用前准备阶段和保修期。 18.供货方项目管理的任务:①供货方的安全管理②供货方成本控制③供货方进度控制④供货方质量控制⑤供货合同管理⑥供货信息管理⑦与供货有关的组织和协调。 19.我国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的目的:①确保工程质量②提高工程建设水平③充分发挥投资效益20.建设工程监理的依据:①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②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③工程建设论理合同④其他工程建设合同21.建设部规定下列工程必须实行监理: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③成本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④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货款,授助资金的工程⑤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22.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方项目管理的范畴。 23.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在国际上把类服务归类为工程咨询服务。 24.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任务:①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②控制建设工期③控制工程质量④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⑤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⑥工程建设信息管理。

法律渊源法律术语翻译

法律渊源source of law制定法statute判例法case law; precedent普通法common law特别法special law固有法native law; indigenous law继受法adopted law实体法substantial law程序法procedural law原则法fundamental law例外法exception law司法解释judicial interpretation习惯法customary law公序良俗public order and moral自然法natural law罗马法Roman Law私法private law公法public law市民法jus caviled万民法jus gonium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英美法系system of Anglo-American law大陆法系civil law system普通法common law大陆法continental law罗马法系Roman law system衡平法equity; Law of equity日尔曼法German tic law教会法ecclesiastical law寺院法canon law伊斯兰法Islamic law民法法律规范norm of civil law授权规范authorization norm禁止规范forbidding norm 义务性规范obligatory norm命令性规范commanding norm民法基本原则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平等原则principle of equality自愿原则principle of free will公平原则principle of justice等价有偿原则principle of equal value exchange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 of good faith行为、作为act不作为omission合法行为lawful act违法行为unlawful act民事权利权利能力civil right绝对权absolute right相对权relative right优先权right of priority先买权preemption原权antecedent right救济权right of relief支配权right of dominion请求权right of claim物上请求权right of claim for real thing形成权right of formation撤销权right of claiming cancellation否认权right of claiming cancellation解除权right of renouncement代位权subrogated right选择权right of choice承认权right of admission终止权right of termination 抗辩权right of defense一时性抗辩权momentary right of defense永久性抗辩权permanent counter-argument right不安抗辩权unstable counter-argument right同时履行抗辩权defense right of simultaneous performance既得权tested right期待权expectant right专属权exclusive right非专属权non-exclusive right人身权利personal right人权human right人格权right of personality生命健康权right of life and health姓名权right of name名称权right of name肖像权right of portraiture自由权right of freedom名誉权right reputation隐私权right of privacy 私生活秘密权right of privacy贞操权virginity right身份权right of status亲权parental power; Parental right亲属权right of relative探视权visitation right配偶权right of spouse荣誉权right of honor权利的保护protection of right公力救济public protection私力救济 self-protection权利本位standard of right社会本位standard of society无责任行为irresponsible right正当防卫justifiable right; legitimate defense防卫行为act of defense自为行为self-conducting act紧急避险act of rescue; necessity自助行为act of self-help不可抗力force majored意外事件accident行为能力capacity for act意思能力capacity of will民事行为civil act意思表示declaration of intention意思表示一致meeting of minds; consensus完全行为能力perfect capacity for act限制行为能力restrictive capacity for act准禁治产人 quasi-interdicted person保佐protection自治产人minor who is capable of administering his own capacity无行为能力incapacity for act禁治产人interdicted person自然人natural person 公民citizen住所domicile居所residence经常居住地frequently dwelling place户籍census register监护guardianship个体工商户individual business农村承包经营户lease holding rural household合伙partnership合伙人partner合伙协议partnership agreement合伙财产property of partnership合伙债务debt of partnership入伙join partnership退伙withdrawal from partnership合伙企业partnership business establishment个人合伙partnership法人合伙partnership of legal person特别合伙special partnership普通合伙general partnership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民事合伙civil partnership隐名合伙sleeping partnership; dormant partnership私营企业private enterprise; proprietorship法人legal person企业法人legal body of enterprise企业集团group of enterprise关联企业affiliate enterprise个人独资企业individual business establishment国有独资企业solely state-owned enterprise中外合资企业Sino-foreign joint venture enterprise中外合作企业Sino-foreign contractual enterprise社团法人

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法律翻译者在翻译立法条文、法学论文、法院判决等法律文件时,常常会碰到诸如“条”、“款”、“项”、“目”等词的翻译,参阅国内一些法律翻译(英汉、汉英)工具书,我们发现,各工具书对上述四个词的翻译或者没有涉及,或者十分混乱。这些翻译之中,不乏十分正确的翻译,但是有些翻译则值得商榷。本文作者旨在探讨这一组词的译法,为法律英语词典编纂及法律条文的翻译提供借鉴。本文从英译汉、汉译英两个方面来说明这一问题。 一、英汉法律翻译中的“条”、“款”、“项”、“目” 在英汉法律翻译中,上述词条的翻译不可一概而论。我们知道,一般意义上而言,在英文中能够表达法律中“条款”之类的词汇大概有:article; section; subsection; paragraph; subparagraph; item; clause; rule; regulation; provision,以及stipulation等等。 (1)关于“article”一词的翻译。将article一词译为“条”,争议不大。例如,《美利坚 (seven 合众国宪法》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789)共有“7条”articles)。再如,世界贸易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Protocol on the Accession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文译本也将“article”译为“条”。 根据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字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Garner, 1999:106),Article: A separate and distinct part (as a clause or stipulation) of a writing, esp. in a contract, statute, or constitution. (斜体字为作者所加)。再如,美国《法律词典》(A Dictionary of the Law. Clapp, 2000:36),Article: subdivision of a written instrument; particularly a. a subdivision of a statute or constitution, usually subdivided into sections. b. one of the items or clauses in a contract, treaty, or other agreement. 从以上两本比较权威的工具书对Article的释义来看,“Article”是宪法、制定法、或合同中“单独的,显著的部分”。所以,将之译为我国法律条文中的“条”是合适的。纵然有字典将“Article”译为“节”(李宗锷、潘慧仪,1999:23),或是其它不同翻译,笔者认为,“Article”一词在法律条文翻译中一般应该译为“条”。 读者不能混淆“Article”与“Articles”的意义、用法。“Articles”应译为“条例”。例如,在《美国宪法》之前颁布的《邦联和永久联合条例》(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and Perpetual Union),这一宪法性文件直接称自己为“Articles”,不过,这不妨碍我们仍将该“条例”中的具体的13个“Article”译为“条”。 (2)关于section一词的翻译,分歧比较大,主要有两种声音。第一种观点:“section”应译为“条”或者“节”,而绝不可以译为“款”。如陈忠诚先生在其力作《汉英-英汉法律用语辩证词典》中讲“以个人有限的认识而论,在英美有以‘article’称‘条’的,也有以‘section’称‘条’的。以‘article’译‘条’为常,以‘section’译‘节’为常。……而未见有以‘section’译‘款’的”(陈忠诚,2000:604)。第二种观点:“section”可译为“款”(薛波,2003:1234),此外,注释所言,余叔通主编《新汉英法学词典》中也认为“款”可以译为“section”。 依笔者看,section一词在英汉法律英语翻译中,通常译为“节”,也可以译为“条”,极少数情形下可译为“款”。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