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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基本法45条的规定,特首候选人应由提名委员会提名。

根据香港基本法45条的规定,特首候选人应由提名委员会提名。
根据香港基本法45条的规定,特首候选人应由提名委员会提名。

“这次关于香港行政长官普选的争议,比历次争议都激烈。表面上是制度之争、规则之争,而实质上是政治问题。”李飞8月22日在深圳与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座谈时表示。

如果香港能够顺利拿出政改方案并获通过,2017年就可实行特首普选。但是,香港激进反对派要求特首候选人必须经由“公民提名”,并以违法的“占领中环”胁迫,给政改平添波折。根据香港基本法45条的规定,特首候选人应由提名委员会提名。

中央几位涉港官员在讲话中点明了反对派的真正心思。李飞指出,香港反对派提出的政改观点背后,贯穿着一个简单的逻辑,这就是要求允许与中央对抗的人能够通过普选担任行政长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做不到,就要求在基本法之外另搞一套所谓的普选办法,如果不答应他们的要求,就不是“真普选”、不符合所谓的“国际标准”,就要“占领中环”、搞公民抗命。“天底下哪有这个道理?所以,我们反对这种主张,理直气壮。”

香港中联办主任张晓明23日出席香港新一代文化协会40周年会庆典礼时,同样强调摆在香港人面前的不是方案之争,而是香港与中央的互动模式之争。他说,如果真正有国家观念,真正认同“一国为先”的原则,真正认同基本法的规定,真正认同中央对香港的管治权,包括对香港政治体制改革的主导权,政改就不会有这么大的争议。

冲击中央底线注定徒劳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刘迺强23日在香港表示,中央一向不会轻易将一件事定性,但现在已多次表明香港普选本质是政治问题,所以“一步都不会退让”。他指出,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要爱国爱港、不可以对抗国家,这是中央的底线。中央非常有诚意去落实特首普选,但一定要在这条底线之上去讨论。

香港特区政府提出政改方案后,须经香港立法会通过。刘迺强指出,若反对派议员一意孤行,中央便会“由得你否决”。若普选由此被耽搁,反对派则需负责任。

针对“占中”威胁,李飞直言,“如果因为有些人威胁发动激进违法活动就屈服,只会换来更多、更大的违法活动,香港将会永无宁日”。《香港文汇报》专栏作者黎子珍就此评论,当年撒切尔夫人表示中国取代英国管治“香港就会崩溃”,邓小平针锋相对地回答:“那我们要勇敢地面对这个灾难。”那时的英国吓唬不了中央,今日的“占中灾难论”也绝不可能。政治讹诈最终只是徒劳。而“占中”发起人戴耀廷仍强调扩大“占中”规模可令中央退让的说法,不过是夜行人吹口哨,强作镇定却掩盖不了内心的虚怯。

评论员刘斯路指出,中央对香港实施“一国两制”的决心是不会动摇的,激进反对派企图通过要挟,逼中央让步,打错了算盘。

保香港繁荣才是好普选

《大公报》24日的评论文章说,行政长官必须“爱国爱港”,这一基本条件最早是由邓小平提出来的,但一地的领导人必须爱国家、爱当地,并不是邓小平的发明,原本就是天经地义的事。“爱国爱港”是香港人的本分,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本分,假如行政长官不爱国、不爱港,甚至是一名“反中乱港”者,那就兹事体大。

只有爱国爱港的香港特首,才能保证香港的繁荣稳定。而提名委员会的作用之一,就是筛选出爱国爱港的候选人。在深圳举行的香港政改座谈上,香港不少政界人士表示,在国家安全的前题下,行政长官候选人要过半数提名委员会委员支持才能出闸并无不妥,普选方案不存在反对派所谓的国际统一标准,而应符合法律规定和香港的实际情况。

全国人大代表、香港新界社团联会理事长陈勇说,世界各国选举的规则有很大差异,例如美国总统选举使用选举人团制而非选民直接选举;英国首相亦非普选产生,而是由议会多数党领袖担任。普选不存在所谓的国际标准,只有基本法的标准;不存在所谓真假普选,只有好的普选。

香港银都机构有限公司董事行政总监张康达说,一些人声称所谓国际标准,是以个人的标准来划线,而并非以法律的标准来定义,其目的是为了自己小圈子的利益,向中央讨价还价。建议行政长官普选的提名委员会参照现行的选举委员会,因为选举委员会的四大界别在香港社会已经具备很广泛的代表性,符合基本法关于普选行政长官的要求,选出来的行政长官具备充分的代表性。

针对香港社会当前有一种“即使政改方案不好也先接受,让普选实现”的观点,刘迺强说,不接受这种观点。并非反对派所说的方案才是好的,事实恰恰相反,普选没有国际标准,只有符合“一国两制”目标、维持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的普选才是好普选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根据《香港基本法》,谈谈中央对香港“全面管治权”的含义: 2014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一国两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践》白皮书白皮书》指出:“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把维护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实践不变形、不走样。” 全面管治权受到“一国两制”与基本法框架的约束,是法定管治权,不是无任何约束的任意管治权。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全面管治权主要包括中央直接管治权、中央对特区的授权及授权调整权以及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全面监督权。对于自治权范围内的事项,中央不会直接越位干预,而是支持特区政府依法施政并加以宪制性监督甚至问责。 中央对港澳的“全面管治权”是“中国对香港主权”的应有之义,与特区政府的“高度自治权”并不矛盾。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特区的“高度自治权”是有机结合,这样既是要确保中国对港澳主权的落实以确保国家利益,也是要确保港澳的优势以确保港澳繁荣稳定,从而确保“一国两制”得到很好的落实。 将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就是要将基本法上的中央直接管治权与全面监督权逐项加以检索和制度化、程序化,完善与基本法实施相关的一系列制度机制,确保“一国”不只是抽象遥远的主权象征,也是具体化、接地气、可感的实在治权。这种结合过程是符合基本法秩序及可兼容于香港法治的,因而不会破坏香港的高度自治,也不会损及香港居民的权利和自由。这一调整是回溯“一国两制”的初衷初心与完整意涵,是国家权力的充实与就位,是国家承担“一国两制”最终责任人宪制责任的积极体现。 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是港澳回归祖国本身的必然要求,有助于香港特区诸多难题和社会矛盾的化解。这是“一国两制”实践中的一体两面,绝不可片面强调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而忽略中央对港澳特区的全面管制权,这也是过去几十年里我们港澳特区治理方面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 在《香港基本法》中的体现: 中央一直都享有这项权力,我们不妨来看《基本法》第二条。 《基本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基本法》是根据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的,享有全国性法律的地位;没有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就没有《基本法》。除了中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其他条文也适用于香港,一些《基本法》特有规定不直接适合香港的除外。例如,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宪法》第三十一条容许香港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国家实行大陆法,香港实行普通法,等等。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府和立法、司法机构均是获中央“授权”行使各项权力的,这表明中央一直享有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 一、中央对特别行政管治权的法理基础 关于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的法理基础,应从三方面进行理解。 (一)从“一国两制”战略方针理解 “一国两制”是实现我国国家统一和民族复兴的战略决策。“一国”包容了“两制”,“两制”统一于“一国”之内。所以在强化“一国”观念时,其核心就是确保国家对特别行政区的主权管辖。 (二)从国家主权管辖理论理解 基于中国对香港和澳门拥有主权,中国政府对特别行政区就具有法律上的全面管治权。所谓主权,是指一个国家对其管辖区域所拥有的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的政治权力,具有区别于其他社会集团的特殊属 二、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的构成

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漏洞及填补

香港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漏洞及填补 ——居港权案的再思考与刚果金案的新启示 曹旭东 2012-09-07 22:49:11 来源:《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年第1期摘要:基本法第158条规定了其解释制度的构造,这种“一元双重”的解释体制最重要的一环是香港法院释法与人大常委会释法的衔接。也正是在此环节存在漏洞:对于香港法院应当提请解释而未提请的,没有有效的制约途径。香港法院居港权案中“不厚道”的解释,正是利用了这个漏洞。本文分析了“主动释法”模式、“事后责任”模式和“当事人”模式后,建议借鉴“当事人”模式,设立当事人启动程序,以约束法院滥用提请判断权。香港特区的司法权与基本法解释权是分离的,其司法权是完整的,但是其基本法解释权却并不完整。因此,“当事人”模式并不侵犯香港独立的司法权。当然新法律规则的确立需要时间和等待,在过渡时期需要政治方法的补充。 关键词:提请解释判断权;“主动释法”模式;“事后责任”模式;“当事人”模式;政治压力 一、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构造 香港基本法第158条规定了基本法解释制度,其内容如下: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从该条规定可以解读出基本法解释制度的构造: 1.在解释体制方面[1],有以下几点:(1)人大常委会和香港特区法院均可行使基本法解释权。(2)不同的是,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是原始解释权和普遍解释权;香港法院的解释权是授权解释权和有限解释权。香港法院的解释权源自人大常委会的授权,这一点基本法第2条也可以印证,第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也就是说,基本法解释权的权源是一元的,即只有人大常委会是解释权的所有者,香港法院的解释权并非固有的,不是解释权的所有者而是权力的行使者。(3)既然是授权解释,香港法院所作解释的效力必然低于人大常委会所作解释的效力。正如法条所说,“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4)另外,香港法院的解释权相较人大常委会的原始解释权是有限的,其关系可以类比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关系。人大常委会的

香港基本法

香港领养子女居港权案件 自1997年香港回归中国后,有香港人在内地领养子女声称根据《基本法》第24条第(3)项,他们具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但是,香港政府入境处其后作出内地领养子女在港没有居留权的决定。该等香港人在内地领养的子女处于1998年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透过司法覆核,向入境处处长作出上述关于内地领养子女在港没有居留权的决定提出异议。这件事件引起了社会上广泛的讨论及关注。有关的司法覆核案件(以下统称“谢晓怡案”)资料如下:(1)原讼法庭案件编号HCAL 13/98 法官:祈彦辉,申请人:谢晓怡(译音),与讼人:入境处处长。(2)原诉法庭案件编号HCAL 14/98 法官:祈彦辉申请人:(1)谭雅彦(2)吕耀良(3)陈伟华(译音),与诉人:入境处处长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4条规定,香港特区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两类。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非永久性居民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区法律取得香港特区居民身份证,但并不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只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方可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基本法第24条(1)至(6)项规定了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条件如下: (1)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2)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3)第(1)、(2)两项所列居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4)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5)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4)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港澳特别行政区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1990.04.04 【实施日期】199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一九九○年四月四日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 序言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政治体制 第一节行政长官 第二节行政机关 第三节立法机关 第四节司法机关 第五节区域组织 第六节公务人员 第五章经济 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 第二节土地契约 第三节航运 第四节民用航空 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 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 第九章附则

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序言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基本法的启示

香港基本法的启示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事关当代中国内政和外交,事关中国统一大业和现代化建设全局,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作用如何,应该由法律适用范围内的群众以及国际社会的检验才能得出准确结论。香港回归10年来保持了长期繁荣和稳定的事实,无可辩驳地证明:基本法不仅在世界法制史和中国法制史上有着特殊地位,是无愧于有国际意义的一部伟大法律,而且在世界和中国的政治发展史上也是具有开拓意义的政治文献。在基本法实施10年后的今天抚今追昔,基本法的成功制定和成功实施在许多方面尤其是在继续推进祖国统一大业方面有着许多重要启示。 1.集思广益,殚精竭虑 古今中外任何一部伟大的法律,无不是集思广益与殚精竭虑的产物,基本法也是如此。说基本法是殚精竭虑和集思广益的产物,是因为它是在党和国家以及香港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全世界舆论的高度关注下,全国人大专门成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集中了包括香港在内的全国一大批一流法律专家与政治学和经济学以及其他方面的专家共同参与起草完成的。当时基本法的起草专家队伍可以说是群贤毕至。不仅如此,党和国家的第二代领导集体的核心和重要成员都十分关心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对基本法的起草发表了多次重要讲话,及时为基本法的起草指明了方向,为一些重要条款进行了准确定位。说基本法是殚精竭虑和集思广益的产物,还在于它是经过5年时间兢兢业业的反复研究、修改和反复征求各方面的意见才最终形成的。可以说,世界上很少有一部一国的国内法能够得到如此的重视和关注,持续酝酿如此长的时间和精雕细刻到如此精致的程度。基本法制定的领导机构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参与基本法制定的专家队伍的代表性和学术性,征求意见的广泛性和反复性,凝聚共识的全面性和长期性,法律内容的求实性和严谨性等,对澳门基本法的制定具有直接。的借鉴作用。这种范例作用已经被实践所证明。尽管台湾的政治情况比港澳更复杂,牵涉的外交和国防问题也比较多,但毫无疑问,香港基本法制定的以上经验对将来台湾基本法的制定会有直接的借鉴价值。 2.突出重点,粗细相宜 基本法的制定有两个主要目的,一是中国政府恢复和行使对香港的主权;二是使中国在香港行使主权后香港能够保持长期的繁荣和稳定。实现这两个目的就要求基本法要突出重点和粗细相宜,即解决主要问题的条文要详尽,要十分周密细致,在枝节问题的解决上则要简略,不要过于铺陈。确保中国政府顺利恢复行使主权,是制定基本法的首要和最主要的目的。而且,也只有解决好这个问题,才能保持香港的长期繁荣和稳定。基本法的最成功之处,正是在于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与对“一国”的内容所作的详尽规定相比,基本法对“两制”方面的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叙述则比较简略。个中的原因有二:一是中央政府给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比在英国统治时期的香港拥有更大的权力,二是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除原来香港的个别与中国行使国家主权不相符的权力和法律条文予以取消外,其他的权力与法律都予以保留,香港回归后与香港回归前经济、社会制度、生活方式等方面都不变,也就不会使回归后的香港产生大的震荡。因此,基本法也就无须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内部的事务规定得很细很全。基本法内容的粗细相宜还表现在,对香港民生和民权的问题上对民生规定的比较细,对民权则规定得比较粗。这是因为中央给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比在英国统治时更大的自治权,给香港人民比

业主委员会建立的流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现将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流程、业主大会筹备小组主要工作、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关知识问答一并传上来,供有志于参加华龙美晟业委会筹备组前期临时工作小组的邻居们参阅。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流程(成立业主委员会得分八步走) 第一步,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首先应该互相建立联系,并产 生志愿者小组,以志愿者小组为核心,联系本小区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签名,发起成立业主大会的倡议。同时发信邀请区、县小区办指导 自己小区成立业主大会。 第二步,组建成立业主大会的筹备组,筹备组成员可以由业主自荐,也可由业主推荐,最好的方法是由开始的发起人张榜通告,请业 主在一定时间内自愿报名参与筹备工作。 第三步,筹备组开始工作(人数不多的话,愿参加的业主都可参加),起草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业主大会成立的时间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数,汇集愿意担任业主委员会工作的业主名单和参选业主的资料,并在业主大会成立15天前通知全体业主和告知相关居委会,开会成立的可邀请区、县小区办和相关居委会的代表参加。 第四步,将草拟的业主委员会章程、所有参选业主委员会的业主 资料、选票(最好用统计反对意见的方法)、要求反馈意见的时间和成 立业主大会的时间(收集反馈意见截止时间应早于成立业主大会的时间)书面发给每个业主,并同时请所有收到上述资料的业主签收收条。 第五步,成立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公开在小区所有业主有权参与 监督的情况下进行验票工作,统计收回的收条和反馈意见,如果收条超过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反馈意见中的反对意见少于1/2, 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章程通过,在业主委员会组成人数范围内,

根据香港基本法45条的规定,特首候选人应由提名委员会提名。

“这次关于香港行政长官普选的争议,比历次争议都激烈。表面上是制度之争、规则之争,而实质上是政治问题。”李飞8月22日在深圳与香港社会各界人士座谈时表示。 如果香港能够顺利拿出政改方案并获通过,2017年就可实行特首普选。但是,香港激进反对派要求特首候选人必须经由“公民提名”,并以违法的“占领中环”胁迫,给政改平添波折。根据香港基本法45条的规定,特首候选人应由提名委员会提名。 中央几位涉港官员在讲话中点明了反对派的真正心思。李飞指出,香港反对派提出的政改观点背后,贯穿着一个简单的逻辑,这就是要求允许与中央对抗的人能够通过普选担任行政长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做不到,就要求在基本法之外另搞一套所谓的普选办法,如果不答应他们的要求,就不是“真普选”、不符合所谓的“国际标准”,就要“占领中环”、搞公民抗命。“天底下哪有这个道理?所以,我们反对这种主张,理直气壮。” 香港中联办主任张晓明23日出席香港新一代文化协会40周年会庆典礼时,同样强调摆在香港人面前的不是方案之争,而是香港与中央的互动模式之争。他说,如果真正有国家观念,真正认同“一国为先”的原则,真正认同基本法的规定,真正认同中央对香港的管治权,包括对香港政治体制改革的主导权,政改就不会有这么大的争议。 冲击中央底线注定徒劳 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刘迺强23日在香港表示,中央一向不会轻易将一件事定性,但现在已多次表明香港普选本质是政治问题,所以“一步都不会退让”。他指出,行政长官候选人必须要爱国爱港、不可以对抗国家,这是中央的底线。中央非常有诚意去落实特首普选,但一定要在这条底线之上去讨论。 香港特区政府提出政改方案后,须经香港立法会通过。刘迺强指出,若反对派议员一意孤行,中央便会“由得你否决”。若普选由此被耽搁,反对派则需负责任。 针对“占中”威胁,李飞直言,“如果因为有些人威胁发动激进违法活动就屈服,只会换来更多、更大的违法活动,香港将会永无宁日”。《香港文汇报》专栏作者黎子珍就此评论,当年撒切尔夫人表示中国取代英国管治“香港就会崩溃”,邓小平针锋相对地回答:“那我们要勇敢地面对这个灾难。”那时的英国吓唬不了中央,今日的“占中灾难论”也绝不可能。政治讹诈最终只是徒劳。而“占中”发起人戴耀廷仍强调扩大“占中”规模可令中央退让的说法,不过是夜行人吹口哨,强作镇定却掩盖不了内心的虚怯。 评论员刘斯路指出,中央对香港实施“一国两制”的决心是不会动摇的,激进反对派企图通过要挟,逼中央让步,打错了算盘。

最新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 一、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

业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备投票猜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三)业主委员会选票; (四)业主代表选票; (五)业主授权委托书; (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 (八)业主公约; (九)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准批复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几个问题

编者按:著名法学家肖蔚云教授于2005年1月20日不幸逝世,我们编辑部全体同志深感悲痛。 肖教授生前长期任本刊编委、顾问、为本刊倾注了大量心血,不仅为本刊改进工作提出了许多很有见地的宝贵意见,而且多次亲自揉笔为本刊撰稿,为提高本刊质量作出了重大贡献。《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几个问题》一文是肖教授2005年1月在香港一国两制研究中心举办的香港基本法研讨会上的发言,这也是他的最后一篇佳作,现发表如下,借以寄托我们对先生永远的怀念和追思。 蓑雷羲港境麟馕臻鬃羹泰瀵蟾魇舍阗鼷而reeProblemsabouttheBasicLawofHongKongSpecialAdIIlinistratiVeRegion (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Q0871) 内容提要:本文共分三个部分,讲了三大问题,一是“一国两制”的关系,说明“一国”是“一国两制”的前提和基础;二是中央与特区的关系,说明中央的职权和特区职权的划分,高度自治不同于完全自治;三是特区的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关系,应坚持以行政为主导。 关键词:香港基本法一国两制行政主导 本文谈三个问题,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中的主要问题。第一是“一国”和“两制”之间的关系;第二是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第三是行政与立法、司法的关系。当然经济、教育、文化等问题都比较重要,不过,我还是挑选这几个跟《基本法》的关系比较密切,而且当年起草时,注意力或争议也是比较多的问题。 一、“一国”和“两制”的关系 (一)“一国两制”是一个整体,“一国”与“两制”互相联系。这里讲三点。我觉得一个国家、两种制度,构想也好,方针也好,它是一个整体。所谓一个整体,就是既要讲“一国”,也要讲“两制”,不能把它断然地、绝然地分开。因为整部《基本法》,从序言到第160条,还有三个附件,都贯彻了“一国两制”方针。《基本法》从序言第二段就规定了“一国两制”,总则又从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规定了“一国两制”;然后从第二章开始一直到最后,又在不同的方面,具体地规定了“一国两制”。所以说,《基本法》从头到尾地贯彻了“一国两制”的精神。 “一国”、“两制”是互相联系的。作为一个整体,我们一定要全面看它,不能只讲“一国”,只讲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也不能只讲“两制”,只讲“高度自治”、“港人治港”。如果只讲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而不讲“高度自治”、“港人治港”,那就是“一国一制”,而不是“一国两制”;反过来,如果只讲“高度自治”、“港人治港”,而不讲“一国”,不讲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这就是“两国两制”,也不是“一国两制”。 首先应把“一国两制”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互相联系,而《基本法》里的确也贯彻了这一精神。第1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主要讲“一国”;第2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 作者简介:肖蔚云(1924—2005),男,汉族,湖南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

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之比较谈

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之比较谈 2009第2期 (总第96期)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JournalofChangchunFinanceCollege No.2,2009 SamNo.96 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之比较谈 李桂鑫 (揭阳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广东揭阳522000) [摘要]基于香港,澳门两部基本法的制定具有共同的立法依据和历史背景,两部基本法存在一些相同点, 因为两地实际情况存在差异,两部基本法又有许多不同点.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两部基本法,必须了解两部 基本法之间的异同点. [关键词]一国两制;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一致性;差异性 (中图分类号]DF92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671(2009)02.0082—04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制定的,在 我国政府分别对香港和澳门恢复行使主权时正式实 施的全国性基本法律,它们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 门特别行政区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核心地位. 由于国家对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基本方针政 策一致,两地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及历史传 统也具有基本的共性,两部基本法的基本原则,整体 结构和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但由于两地的实际情况 有所不同,两法又存在着许多差异.

一 ,两部基本法的一致性表现 (一)基本结构上的一致性 两法在基本的体例结构方面几乎完全一致:首 先都是''序言"部分,两法的第一章至五章分别都为"总则","中央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倨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第七章 至第九章同样为"对外事务",''本法的解释与修改", "附则"."在条文的最后,两法同样是三个附件. (二)内容上的一致性 1.指导思想相同.两法都以"一国两制"为指导 思想,并正确处理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两部 基本法明文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明确了"一国"与"两制"的关系,确立了中央的权力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也表明了香港,澳门特区与国家的关系,是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 2.立法依据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整体 上仍适用于港澳特别行政区,是两个基本法的立法依据.两法序言的第三段第一句都明确规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险另外,两法还都规定只有宪法才是基本法 的立法依据;基本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本法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3.高度自治权相同.在总则部分,两法同样都明 确规定特别行政区是国家不可分离的部分;特别行

从香港看基本法颁布10周年

從香港看《基本法》頒布10周年 —律政司民事法律專員溫法德 過去10年來,我大部分時間都在今日稱為律政司的部門擔任律政專員,掌管民事法律科,因此有機會親身體會到“一國兩制”概念在香港回歸前後的發展和落實情況。今年來慶祝《基本法》頒布十周年,其意義在於表明《基本法》的實施並非始於1997年7月1日,而是還要早七年。這使我想起許多香港人在1997年7月1日前都在問的問題:“1997年後會有什麼事情發生?”當時的答案就是“還看1998年”。 公務員制度 正因為《基本法》讓香港許多制度都得以延續,我今天才可以本 一員的身分跟大家講話。坦白說,10年前我確實有點疑慮,不知道特區政府會否接納一個既不是中國籍,又很慚愧不懂華語的人擔任政府的民事法律首要顧問;顯然特區政府遵循了《基本法》的規定,繼續聘用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為公務員。事實上,只要公務員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便可以成為長俸編制人員。 司法制度 《基本法》也有同類規定,確保司法制度得以延續,使1997年7月1日前在港任職的法官繼續留任。法官的委任和晉升,都是根據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荐委員會所推

荐,更值得注意的,是得到晉升或直接委任為法官的資深大律師,各種族國籍的人士都有。 特區法院架構方面,當然有重大的變動。回歸前,由香港上訴法庭審理的案件可上訴至倫敦樞密院,目前則由香港終審法院負責審理。根據《基本法》,香港終審法院可任用來自其他普通法司法區的法官。 香港法院除可委任本地法官外,還可以委任來自其他普通法司法區的優秀法官,這實在是香港之福。 立法會 大家都知道,怎樣落實立法會架構的建議,在1995年曾經引起極大爭議。特區政府根據全國人大籌備委員會的決定,成立臨時立法會,履行立法機關的基本職能,直至首屆立法會選出為止。特區首屆立法會於1998年產生,議員來自社會各階層,代表種種不同聲音,任期規定為兩年。因此,本年9月便會選舉新一屆的立法會議員,其後每四年再選一次。 至於特區政府的架構,已經充分貫徹了《基本法》在這方面的條文。現在讓我轉談另一個項目,就是體現特區政府實行高度自治的條文。

香港基本法资料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f911349120.html,(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仅转载,供大家参考! 香港基本法规定的高度自治及其实践 "一国两制"是我们党和国家为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澳门和台湾问题,实现祖国和平统一而确定的一项基本方针。邓小平指出:"我们的政策是实行,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下,我国于1997年7月1日顺利恢复了对香港行使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生效实施。 "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是中国政府对香港基本方针政策的概括性表述。"一国"是"两制"的前提,同时也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基础。"两制"和"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必须建立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国家主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基础之上。在这个前提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依照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 从法理上讲,"高度自治"是一个相对范畴,尽管它描述的是特区所享有的权力性质、范围和程度,但在单一制体制下,特区的权力与中央的权力是一个有机整体,"高度自治"是相对于中央的权力来讲的,同时也映射了中央的权力。因此,只有放在中央与特区的权力关系背景下,才能全面准确地理解"高度自治"的含义。从功能上看,这里的"高度自治"具有保护性和限制性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高度自治"是指:1、中央不干预按照基本法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2、特别行政区政府对于基本法规定的属于自治权

范围内的问题,享有做出最终决定的权力,无需报请中央政府批准;3、特别行政区政府在行使法定职权时,有权在基本法规定的范围内自主选择合适的方式;4、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高度自治"是指:1、特别行政区不得超越基本法规定的权限、不得以违反基本法所规定的程序的方式,行使高度自治权;2、行使高度自治权不得违背"一国两制"方针,不得损害特别行政区的长期繁荣和稳定,不得危害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3、特别行政区行使高度自治权与中央政府的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依照宪政原则和基本法的规定解决。 高度自治是"一国两制"方针的重要内容。没有高度自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一国两制";而脱离了"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就可能偏离正确的方向,就会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香港基本法规定的高度自治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方享有的任何权力包括自治权,都是来自于中央的授权,而不是地方固有的。中央对自治权的授予和地方对自治权的行使,无论在内地的经济特区、民族自治地方,还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都必须以不损害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为前提和限度。在这个底线之上,中央根据有关地方的不同情况,授予某些地方或多或少的自治权。中央通过基本法授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不是一般权力,而是高度自治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具体来讲,依照基本法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以下方面享有高度自治权: 1、行政管理权。基本法第16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基本法第五、六章具体规定了香港特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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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s://www.wendangku.net/doc/f911349120.html,/Content-904.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https://www.wendangku.net/doc/f911349120.html,/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1990年4月4日 序言 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零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第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第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八条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 第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

成立业主委员会,是目前非常重要的一件事

业委会的组建话说是困难重重,挑头的一般难找,但是组建成功后也是好处多多。 先说说业委会的组建难度。 难题一成立业主委员会手续太多 首先,成立业主委员会,要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和指导。但是街道办事处目前从人员的组织上、对物业管理的支持上还没有做好准备。而且要从街道找个牵头人也是很困难的。 其次,北京市文件中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需要在街道办事处、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因为各方面原因,业主委员会要获得指导非常困难,而且政府指导毕竟不是领导,这就会出现一些业主委员会不听指导,就认为自己的做法正确,从而发生纠纷。 再次,业主之间也存在矛盾,有的互相怀疑,特别是在筹备阶段,在谁来当筹备组成员以及管委会委员的推选上还会出现纠纷。 成立业主委员会非常困难,要经过数道程序,每个程序都有所不同。先要组建一个筹备组,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业主等几方组成;筹备组成立之后要进行选举工作,在这个期间要制定选举方案,制定物业管理委员会章程,成立管委会后到政府备案。这样,业主委员会才能以组织的形式开展工作。 这样一个程序,少则也需要三四个月的时间。据朝阳园业主管理委员会主任舒可心介绍,单以朝阳园为例,从业主第一次去小区办咨询成立管委会到最后获得备案,用了18个月的时间。 难题二弄齐2/3选票实属不易 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要召开业主大会,但是联系所有的业主本身就具有难度。《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

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难题三老物业不腾地新物业难管家 目前,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出台后,还没有哪家物业被炒掉。但在此前,比如北京中海雅园的业主们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找到了新物业。现在很多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同属于一个集团公司,一般开发商会因利益关系而阻挠新物业进驻。 业主找到新物业又有什么用呢,老物业不走,新物业当然不能来“管家”。新物业等很久,终因不能进驻小区行使管家权力,以合同违约为由将中海雅园业主管理委员会告上了法庭。 难题四物业公司与行政阻力 1、物业公司一般对成立业委会的行动很反感。一方面,如果没有业委会,没人可以炒掉它,小区成为物业的自留地。而成立业委会的原因,经常是因为业主不想再忍受物业公司的蛮横服务,业委会的成立意味着解聘物业。另一方面,有组织的业主更有筹码和力量提出更高的要求。 2、业委会成立的相关法规有一个很别扭的问题。成立业委会本来是全体业主的事情,是业主行使私有产权的延伸,应该由业主自主决定。但目前却是行政挂帅,从程序到内容都被政府部门掌控。但政府部门在这件事情上即无动力又缺监督,加上个别情况下被物业公司等利益团体勾引诱惑,因此成立过程中的种种拖延、敷衍、专制、不公都由此而生。甄律师在代理小区业主成立业委会的案例中,大多数遇到的不是来自政府的协助而是租碍。 成大事就会遇到大困难,说了上面的这些难处不是为了吓唬大家,只

《基本法》第条的实施对香港法律的影响

《基本法》第23条的实施对香港法律的影响《基本法》第23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若干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窃取国家机密等。由此可见,第23条渉及的都是政治敏感度较高的课题,因此,自从《基本法》在1990年通过后,香港市民以至国际上都很关注第23条将如何实施,这种关注或甚至担忧是可以理解的。值得留意的是,第23条并没有直接禁止叛国等有关行为,也没有就这些行为提供明确的定义,它只授权特区-实际上便是它的立法机关-对这些行为予以界定和禁制。这是“一国两制”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的一种表现,保证香港能维持其原有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更保证有关的中国内地法规不会直接在香港实施。香港回归祖国的五年多以来,第23条尙未全面立法实施,幸好亦没有出现叛国等渉嫌个案。有人认为,既然在香港并没有出现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活动,那么特区政府便根本没有需要在去年9月24日推出《实施基本法第二十三条咨询文件》。关于这个问题,我的意见是《基本法》第23条的确设定了一项必须由特区政府履行的法律义务,就是以特区本地立法的形式实施第23条。如果在特区成立后,特区政府仍无限期拖延实施第23条的立法,便可能违反了它的宪法性义务。在《咨询文件》发表后的三个月的咨询期内,市民踊跃地表达了支持、反对和其它相关意见。在整理和研究有关意见之后,政府在今年1月28日发表了有关的《意见书汇编》和一份题为《实施基本法第23条前瞻》的小册子,就原有建议提出了九项重大的澄淸或修订。其后,有关的《国家安全(立法条文)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2月13日刊宪,并在2月26日在立法会进行了首读。虽然法案至今仍未通过,但由于草案的基本原则似乎已取得立法会内过半数议员的支持,所以我们现在已经可以看到香港法律和法制将会因《基本法》第23条的实施而出现怎样的变动。叛国根据《草案》的建议,现行《刑事罪行条例》中关于叛国罪的定义范围将会收窄,限于加入或协助与中国交战的外国军

香港基本法(英文版)

Instrument: A101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Gazette Number Version Date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able of Contents 01/07/1997 Remarks: This instrument was not given a chapter number in the Loose-leaf edition of the Laws of Hong Kong. An unofficial reference number, however, is assigned to this instrument in BLIS for identification purposes. This also enables users to carry out a search in relation to this instrument by reference to the unofficial reference number.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Adopted at the Third Session of the Seven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4 April 1990 Promulgated by Order No. 26 of the Presid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4 April 1990 Effective as of 1 July 1997) CONTENTS Preamble Chapter I General Principles Chapter II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entral Authorities and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hapter III Fundamental Rights and Duties of the Residents Chapter IV Political Structure Section 1 The Chief Executive Section 2 The Executive Authorities Section 3 The Legislature Section 4 The Judiciary Section 5 District Organizations Section 6 Public Servants Chapter V Economy Section 1 Public Finance, Monetary Affairs, Trade, Industry and Commerce Section 2 Land Leases Section 3 Shipping Section 4 Civil Aviation Chapter VI Education, Science, Culture, Sports, Religion, Labour and Social Services Chapter VII External Affairs Chapter VIII Interpretation and Amendment of the Basic Law Chapter IX Supplementary Provisions Annex I Method for the Selection of the Chief Executive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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