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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专题之一: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2)

IPO专题之一: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2)
IPO专题之一: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2)

IPO专题之一: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四、“央企”航天生物被否:假、大、空的典型

又一家央企要上创业板了:证监会创业板发审会11月20日晚间公布称11月25日将审核北京东方红航天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生物)IPO申请,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主营空间生物品:

一、假央企,真私企

按照过去惯例,央企上市过会几乎没有悬念,如果该公司上市,将成为国内航天生物第一股,这是发行前后股权结构:

航天生物上市前有十位股东,国有股所持比例只有37%,PE持股12.7%(庞彩皖和江苏新业),而管理层持股比例高达50.3%,据招股书称:

这是该公司上市前的股权结构图,

尽管邱斌出具了一致行动的承诺函,但该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前持有37%股份,发行后除了流通股稀释外,还要给社保2.47%股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只剩下25.28%股权,而管理层还持有37.73%股权,该公司控股股东与管理层持股差距进一步拉大,故笔者对发行人的央企控股公司身份深表怀疑,这实质是一家央企参股、管理层控股的企业。

更令人感到可怕的是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严重的内部人交易,这是该公司前五大客户名单:

据招股书披露,2007年第一大客户、2006年前两大客户都是管理层私人公司:

邱斌2004年5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邱斌控制人的私人公司竟然成为其任总经理国企的前两大客户,而且竟然占同期发行人销售额的86%。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发行人的利益,且构成法律上的同业禁止,所得的收益要全部归还给发行人。创业板第一家被否公司南京馨能被否的原因就是2006年度存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的嫌疑,但是南京馨能与航天生物相比,简直是小巫见大巫,而且性质也不一样,航天生物这是国企向私企输送巨额不法利益,奇怪的是保荐人及律师竟然没有对此行为性质发表意见,笔者怀疑此举实已构成刑事犯罪,但更奇怪的是该公司竟然能通过层层审核,俨然已成为一家央企拟上市公司,离成功上市只有一步之遥。

该公司在改制上市前有一次股权转让比较可疑,引起笔者关注:

我们来看一下这三位股权受让人简历:

王增强有很强的资本背景,在多家券商任过高管,发行人IPO离不开他,有以股份换上市通道不法利益输送之嫌;李娥与邱斌上世纪九十年代曾在山东三株共事过,邱斌、李娥、牛晨此后还都在北京航天东方红天曲销售有限公司共事过,当时邱任总经理,李任财务总监、牛任副总经理,这家公司应该是航天生物的私人经销商;2004年邱到发行人任总经理,李、牛二人却跑到邱私人控股公司上海寰誉达分任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后又全部到发行人工作,分任常务副总经理及副总经理。

笔者据此怀疑邱斌2004年入主发行人之后就控制了航天生物,但名义上仍是国企控股,故导致发行人与邱斌私人公司公私不分,邱斌私人公司2006年与发行人关联销售额竟然高达86%。李、牛二人长期追随邱,邱、李、牛三人已形成发行人内部铁三角关系,这三人是发行人的第二、三、四大股东,持有股份42.57%,再加上邱的老婆持股3.51%,这三人持股就高达46.08%,远超过了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37%持股比例,这更加印证了笔者对这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怀疑,管理层才是真正的一致行动人。实际上,就是到了2008年、2009年,前五大客户怀疑还有关联企业,这家公司IPO报告期内业绩很难让人相信是真实的,一个是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另外一个是关联交易输送利润甚至造假,因为销售渠道完全控制在管理层私人公司手中。

二、大航天,小三株

这是航天生物IPO报告期内业绩:

该公司报告期内成长性良好,收入及净利均有大幅增长,三大产品报告期内收入结构如下表:

这三种保健品都是空间生物品,据招股书披露:

天曲牌益脂康片功能是降血脂,航天东方红牌航力片是增强骨密度,东方红一号牌宇航口服液是增强免疫力,都是流行的保健品,可惜保健品市场竞争剧烈,该公司主打的天曲牌益脂康片市场占有率只有3.5%:

邱斌为首的管理团队曾在山东三株呆过较长时间,善长保健品营销,充分利用了发行人航空般天背景,大打“航天生物”、“空间生物”等概念,并以“东方红一号”等品牌推销保健品,保健品卖得就是概念和信任,航空央企背景再加上“东方红一号”等响亮口号,使发行人近几年业绩得到迅猛发展,但是该公司

这是该公司披露的已申请未审批的部分商标:

这些商标几乎都带有航天、东方红或神舟等字眼,但是2007年都申请了,现在还没批下来,可是细心读者会注意到,发行人已在东方红一号牌宇航口服液用了这个未批准的商标:

三、空研发,实忽悠

实际上,航天生物并不是五院(发行人国有行政主管部门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唯一的航天生物研发成果民用平台,五院旗下还有一家全资子公司叫神舟天辰科技实业公司(天辰实业),天辰实业旗下有一控股子公司叫神舟生物科技(神舟生物),神舟生物主要产品为辅酶Q10、糖化酶,该公司主打产品还真

发行人原来也放在天辰实业中,与神舟生物同受天辰实业控制,但在上市前又将该公司剥离出来:

五院下属还有一个空间生物实验室,这才是空间生物真正研发平台,发行人研发力量薄弱,需借助五院的研发平台进行核心研发工作,且该公司两位主要研发人员(首席科学家谢申猛及研究部副主任庞欣)也是兼职人员,实际也是五院研究人员,这充分说明发行人技术严重依赖于五院:

综上,航天生物实质是一家普通的保健品公司,且市场份额远不如当年山东三株,但该公司利用消费者对中国航天事业的热爱和信赖,大打航天生物概念忽悠消费者,严重损害了东方红及航天人在老百姓中的光辉形象;航天生物报告期内部人交易严重,名为国企实为私企,公私混营,销售渠道完全控制在管理层私人公司手中,研发严重依赖五院,涉嫌隐瞒实际控制人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

1、关联交易

航天生物2006年和2007年的第一大客户上海寰誉达生物制品公司、2006年的第二大客户上海天曲生物制品公司,均为关联企业。航天生物2006年向这两家公司销售2524.74万元,占同期销售收入的85.96%。

2、股东频繁更迭

航天生物股东频繁更迭,在历史沿革中共计现身过11名法人股东和11名自然人股东,总共发生过16次股权变更,部分“过客股东”与原有股东之间是否有关联是否存在委托持股等情形已无从考证。

3、成长性不强。

09年上半年盈利不到08年的一半,不能体现创业板企业的高成长性。

4、产品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

航天生物主营的保健食品行业波动性大,企业对某一产品的依赖性强,产品生命周期相对较短,历史上疾速陨落的保健品牌众多。公司的天曲牌益脂康产品2001年面市后,一直无法打开局面,经营连年亏损,直到2004年,天曲产品获市场认可后才一举扭亏。近年,天曲益脂康片的销售额一直占总额90%以上。

5、技术和知识产权依赖。

第一大股东航天宇通的上级管理单位为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简称“五院”),公司需借助五院的研发平台进行核心研发工作;且该公司两位主要研发人员(首席科学家及研究部副主任)皆是五院研究人员,在公司只是兼职,说明航天生物的技术和人员严重依赖于五院。该单位是目前唯一能够提供上述设备和资源的单位,发行人的研发过程对控股股东的上级单位存在明显依赖;同时发行人某项技术科研成果的研究也需以另一单位的具有唯一性的科研成果为前提。因此发审委认为发行人不符合《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附:独立性及关联交易操纵利润风险

关联交易审核风险:五公司三否两过

法条:

第十九条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第十八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案例:

南京磐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否)

发行人与南京力导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导咨询”)及其前身南京力导保护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导保护”)、南京力导金融信息研究所(以下简称“力导信息”)及其前身南京力导电子系统研究所(以下简称“力导研究所”)的关联关系未得到充分有效的说明。

成长性不足。2008年公司净利润相比2007年为负增长。

独立性欠缺。公司报告期第一年的销售收入和利润主要来自于控股股东,尽管其后有所改善,但其独立的市场运作能力、独立应对市场竞争的能力还必须时间来检验。

真实性存疑。原始报表与申报报表存在较大差异,对是否存在调节收入、成本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信息披露不充分。招股说明书中对公司商号、人员、技术、品牌等方面的描述不够清楚,委员对公司业务的完整性、独立性无法判断。招股说明书隐瞒被行政处罚等对其有重大影响的事件。

芜湖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被否)

芜湖安得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不其关联公司在提供服务、租赁场地、提供业务咨询、借款不担保方面存在关联交易。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09年1-6月,发行人不其控股股东美的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发生的业务收入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8,19%、32.53%、29.56%、27.47%,关联交易产生的毛利额占总毛利的比重分别为48.18%、42.28%、34.51%、30,82%。

西安隆基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否)

在西安隆基的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提到,公司2007、2008、2009年度(以下简称报告期)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逐年增加,分别为66.24%、82.03%、86.61%。

而洛阳尚德及无锡尚德在报告期内均为西安隆基的第一大客户,西安隆基向洛阳尚德及无锡尚德的销售(劳务)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8.00%、35.83%、67.61%,,销售额在2009年也达到了5.18亿元。而2009年的信息显示,西安隆基对第二大客户中电电气的销售额仅为6268万元。

然而无锡尚德不仅仅是西安隆基的第一大客户,也是公司的股东之一。2008年5月,无锡尚德增资131.025万元购买了西安隆基4.98%的股份,最终经过股权变动,无锡尚德在西安隆基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为4.73%,成为公司的第七大股东。有业内人士认为,无锡尚德的一举一动都将影响到西安隆基的前途。公司自己也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指出,“上述客户如果经营状况发生问题而减少或者取消订单,将对公司的销售业绩和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保代培训笔记:公司从事多晶硅切片生产。原材料2007年度、2008年度和2009年度单价与单位成本的分别为132.58元/公斤、171.25元/公斤和38.78元/公斤,毛利润率在2007年度、2008年度和2009年度分别为7.43%、7.25%和8.59%。单晶硅棒2007年度、2008年度和2009年度单价与单位成本的差价分别为746.01元/公斤、287.19元/公斤和117.15元/公斤。

1、关联销售:公司报告期内向关联方销售货物(全部为单晶硅片)的金额分别为4008万元、22097万元和44740万元,分别占当年单晶硅片销售收入的比重为52%、49%和80%。另外,公司2009年末的应收账款较2008年末大幅增长,由2008年末的2638万元大幅增长至12263万元,公司2009年净利润、毛利率均高于同行业的主要原因是其2009年上半年执行了关联销售合同。

2、定价异常:2008年延迟执行的与关联方单晶硅片合同,累计合同金额为10564万元,上述执行价格大约为48元/片,而2009年6月单晶硅片市场价格为17.8元/片,若以市场价格测算,公司2009年多计入及毛利6300万元,业绩则大幅下降。2009年上半年执行了2008年延迟执行的单晶硅片合同,累计合同金额为10564万元,上述执行价格大约为48元/片,而2009年6月单晶硅片市场价格为17.8元/片;涉嫌操纵利润,导致发行失败

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公司(过会)

从2008年开始,金刚玻璃的上下游都开始浮现南玻集团的身影,而且影子越来越浓。关联路线演绎是:上游,金刚玻璃向南玻子公司(深圳南玻、广州南玻等)采购浮法玻璃原片;下游,金刚玻璃向南玻子公司(东莞南玻工程、吴江南玻工程、天津南玻工程等)销售特种玻璃产品。

2008年,南玻全资子公司东莞南玻工程成为金刚玻璃的第三大客户,涉及销售金额达1215.57万,占金刚玻璃当年全部营业收入的6.3%。2009年,东莞南玻工程一跃成为金刚玻璃最大的客户,销售金额达2217万,占其2009年全部销售收入的8.69%。而在金刚玻璃的前五大供应商中,南玻集团的身影也很显眼。2009年,南玻子公司东莞南玻工程和广州南玻赫然出现在金刚玻璃的前五大供应商名单上。

一言概之,南玻集团是金刚玻璃2009年的第一大供应商,涉及采购金额达4079.23万,占全部采购

9.65%,依存关系可见一斑。

江西华伍制动器股份有限公司(过会)

纵观江西华伍的成长历程,振华重工在当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不仅在公司的几轮增资中累计出资1900万元,更重要的是,振华重工是江西华伍的第一大客户。

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07年至2009年期间,江西华伍对振华重工和上海兴港的合计销售收入分别为1.15亿元、1.12亿元和1.12亿元,占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3.52%、34.05%和30.78%,其中上海兴港为振华重工旗下企业。

仅次于振华重工的客户是华伍电器和大连华伍,其中大连华伍的法人代表为聂菊华之女聂辉艳,华伍电器的法人代表为聂景华。很难想象,公司的前四大客户和江西华伍之间均属于“自产自销”式的关联交易。

IPO尽职调查清单(详尽版)

IPO尽职调查主要内容 1.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发行人基本情况调查包括:改制与设立情况、发行人历史沿革情况、发起人和股东的出资情况、重大股权变动情况、重大重组情况、主要股东情况、员工情况、发行人独立情况、内部职工股(如有)情况、商业信用情况。 2.发行人业务与技术调查。发行人业务与技术调查包括:发行人行业情况及竞争状况、采购情况、生产情况、销售情况、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与研发情况。 3.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调查包括:同业竞争情况、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情况。 4.高管人员调查。高管人员调查包括:高管人员任职情况及任职资格、高管人员的经历及行为操守、高管人员胜任能力和勤勉尽责、高管人员薪酬及兼职情况、报告期内高管人员变动、高管人员是否具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的资格、高管人员持股及其他对外投资情况。 5.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包括:公司章程及其规范运行情况、组织结构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情况、独立董事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内部控制环境、业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会计管理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情况。 6.财务与会计调查。财务与会计调查包括: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评估报告、内控鉴证报告、财务比率分析、销售收入、销售成本与销售毛利、期间费用、非经常性损益、货币资金、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债务、资金流量、或有负债、合并报表的范围、纳税情况、盈利预测。

7.业务发展目标调查。业务发展目标调查包括: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历年发展计划的执行和实现情况、业务发展目标、募集资金投向与未来发展目标的关系。 8.募集资金运用调查。募集资金运用调查包括: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向产生的关联交易。 9.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包括:风险因素、重大合同、诉讼和担保情况、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中介机构执业情况。 IPO尽职调查清单(详尽版)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调查(Basic Information) 说明:企业尽职调查是企业获得风险投资和企业上市的关键环节,直接影响到企业价值评估和项目的运作,请务必保证提供所有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同时尽职调查涉及企业各方面内部信息,是企业最高级的调查,请相关参与人员严格保守企业机密。 1.公司背景(Company Description) 1.1.公司成立 1.1.1.请提供公司发起人协议、股东协议、批准证书以及与成立、组建及改组有关的政府批文,包括任何对该文件进行修改的文件;

讲义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关联交易内部控制 知识点1:关联交易概述:(一)关联方界定不准确、关联交易及其披露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关联交易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 1.什么是关联交易 本章所称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关联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2.关联方界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界定是关联交易内部控制的首要问题。上市公司应依据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准确划定关联方的范围,确定关联交易所包含的事项,定期编制并及时更新股权结构图,如实披露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披露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自然人或其他最终控制人。最终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进一步披露该自然人的简历,该自然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以及与该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情况。 关联方主要应包括: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的形式多种多样,在我国的关联交易准则中列举了11种类型的关联方交易:(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末,要求重要股东、债权人、客户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完整版)关联交易法律法规

关联交易法律法规检索 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3、《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 (三)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若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9.1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IPO尽职调查报告模版

I P O尽职调查报告模版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xxx有限公司 拟IPO项目财务尽职调查报告二〇一一年x月x日 目录

第一部分序言 一、工作声明 根据与贵公司于XXXX年XX月XX日合同约定,我们于XX月XX日——XX月XX日对贵公司拟IPO进行了财务尽职调查。本报告基于贵公司IPO导向,考虑不影响公司的现有经营,最小的重组成本等而编制。 我们在此表明,我们并没有执行任何审计性质的工作,也没有对本报告内的财务或其他资料执行任何核对或验证程序。因此,除非另外指明,我们不对本报告内的资料的准确性或完整性承担责任和作出声明。 基于信息保密原则,本报告以电子文档形式呈递贵公司,不再出具纸质文档。本报告仅限于约定用途使用,我们没有将本报告呈送除贵公司之外的其他方,贵公司应对本报告的使用负责。 本报告汇总了我们在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及对贵公司的建议。但IPO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重组、法律、财务等诸多方面,我

们作为会计师,重点指出财务方面的瑕疵与建议,IPO最终方案应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多方讨论下形成。 二、报告概述 本报告分以下几部分: (一)公司概况 (二)业务与技术 (三)主要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人力资源与职工薪酬 (五)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六)主要税种的纳税情况 (七)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第二部分公司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名称: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注册号:XXXXXXXX 成立日期:200年月日 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 注册资本:万元 营业期限: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关联交易自查报告

2010年关联交易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要求,现将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2010年度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委员会主要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重新确认了关联方;修订了《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审查了2009年关联交易管理情况;审核了关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关联方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审查了本行与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和南京新港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等重要议题,确保了本行关联交易合法合规开展。 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了较重大的修订,完善了关联方的认定范围,重新厘清了关联交易的管理职责,进一步梳理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流程和信息披露机制。在此基础上,本行结合管理实际,拟定了《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细化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责,明确了关联交易额度及单笔关联交易业务的审批流程和要求,并对关联交易监测、报告进行细化规范,提高关联交易的管理水平。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1、关联方认定情况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本行对关联方名单进行重新梳理。 2、关联交易管理情况 (1)关联交易审批情况 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本行实行关联交易额度控制,分级审批制度。在披露上一年度报告之前,本行对当年度将发生的关联方交易额度进行合理预计,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批,预计额度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法人的交易金额在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且交易余额在本行资本净额5%以下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出前述规定之外的关联交易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在经审批通过的预计额度内,关联自然人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经营层审批,并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超过300万元的,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批。实际执行中若超出经审批的预计额度的,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重新审批。 报告期内,本行严格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履行关联交易的审批手续。2010年5月,本行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对法国巴黎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类关联方和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等7户公司类关联方及关联自然人的关联交易进行了合理预计,经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2009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此外,2010年8月,本行对关联方江苏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1亿人民币授信由经营层、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2010年12月,本行对关联方宜兴阳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由经营层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以上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符合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2)关联交易定价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本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对于授信类型的关联交易,本行根据本行有关授

2-法律尽职调查--公司股东、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情况

有限公司 公司股东、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情况 一.股东简介(如有) 二.股东投资企业情况 1.股东投资企业情况 2.股东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股东投资企业主要从事业务情况书面说明 三.企业实际控制人 1

1.企业实际控制人简介(如有) 2.企业实际控制人投资企业情况 注: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企业实际控制人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实际控制人投资企业主要从事业务情况说明 四.关联交易 2

1. 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交易合同复印件及履行情况说明 2. 如不存在关联交易,请提供书面说明(盖公司公章) 3. 关联交易防范机制(如有,请提供复印件,如无,请书面说明) 备注: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要点 股份公司内部制度之关联交易。 _____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 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 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 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 销售产品、商品; 13.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4.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6.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7. 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1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5?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公司与第六条第2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六条第2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八条 2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第六条第1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条第1项和第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2?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清单-律所使用版本

XXX市XXX律师事务所 关于XXXXXX资源投资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尽职调查清单 敬启者: XXX市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拟受XXXXXX资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担任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现提交尽职调查清单,对贵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请贵公司严格按照本文件清单的要求,尽量提供原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经贵公司所在地工商管理机关加盖专用章的工商档案)和加盖贵公司公章的、撰写人署名的书面说明、证明或承诺。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贵公司可提供复印件(但须加盖贵公司公章)。贵公司有义务保证该等文件、资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贵公司如对本文件清单有任何疑问、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以保证尽职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件清单中各部分文件/问题之间可能存在重复和交叉,请贵公司本着诚实信用、充分披露的原则提供相关文件。 此外,对贵公司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本所和本所律师承担保密义务。如果涉及重大保密事项,请贵公司予以特别说明。 此外,请贵公司注意: (1) 本清单所有资料请提供书面版本,如有电子版本并请将电子文件发给本

所律师邮箱:X; (2) 如果没有清单中所列文件,请答复“无”;如某项问题不适用于公司,则请答复“不适用”;如果所列文件已经提供,请答复“已提供”; (3) 除非特别指出,以下“公司”均包括贵公司及其子(分)公司。 (4) 请各公司分别回复清单各项内容,如果有该公司不适用的情况,请在“答复”格内填写不适用的具体情况,各公司回复的清单本身将作为本所尽职调查的一部分,并请加盖公章后提供给本所; (5) 如对本清单有任何问题,请联系XXX律师:X;XXX律师:X。 为保证本次专项法律顾问工作的顺利完成,随着尽职调查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本所可能发出补充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要求贵公司进一步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请贵公司协助。 XXX市XXX律师事务所 2017年3月14日

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法规

1、《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深交所上市规则》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3、会计准则 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生产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

关于拟IPO企业同业竞争问题的梳理

关于拟IPO企业同业竞争问题的梳理 二〇一七年七月

关于拟IPO企业同业竞争问题的梳理 一、同业竞争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同业竞争的涵义 现行有效法律文件未对同业竞争进行明确界定。已于2006年5月29日废止失效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第1号》(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2001)第1号,下文简称为《备忘录》)中对同业竞争的进行过较为概括的界定。《备忘录》规定“控股股东不得与上市公司从事相同产品的生产经营,以避免同业竞争”,“对此,适用于一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根据《备忘录》的规定,同业竞争是指:“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与公司从事相同、相似的业务。”在同业竞争下,直接、间接地控制公司或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及其控制的法人单位被视为竞争方。如果竞争方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一方面造成利益冲突,不利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容易出现竞争方转移上市公司利益,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阻碍上市公司的发展。所以,同业竞争被予以高度关注并明确禁止。 (二)同业竞争相关的现行有效法律文件 关于同业竞争的规定散见于下列法律文件中: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15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2号) 第四十二条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笔者注:“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即《上市招股说明书准则》的第51条)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3号)

IPO_专题之五: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IPO专题之五: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核心风险: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涉及发行人的业务独立性,IPO招股书有专门一章对此作出说明,根据IPO 规定发行人的业务必须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为了解决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问题,投行一般使出三招:买、卖、销。?买?就是发行人购买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公司,这样一般会涉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卖?就是将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公司转让给独立第三方;?销?就是将同业竞争和关联关联公司注销。笔者发现,不管是?卖?或?销?都存在很大的隐患,?卖?极容易导致关联方非关联化,涉嫌隐性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由地下转向地下;?销?与?卖?类似,且以?销?解决同业竞争往往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但此举之前为业界和监管层所忽略,大家只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没有关注?构成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事实,金仕达为宁和榕基软件就是两个鲜活案例,警示投行在解决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时以?买?为上策,?卖?和?销?为下策,否则极容易出事。 NO.1金仕达为宁及榕基软件折戟:同业竞争岂可一销了事? 夏草 2010年4月30日四家企业上创业板,两家通过,一家取消上会,还有一家被否,被否就是上海金仕达卫宁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仕达卫宁),该公司是医疗卫生领域应用软件龙头企业,据招股书称: IPO报告期内业绩成长迅猛,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分别为46.98%、46.20%: 但是笔者很快发现该公司收入增长异常:

关于集团公司内部交易关联交易探讨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c5924747.html, 关于集团公司内部交易关联交易探讨 作者:钱熙文 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17期 【摘要】集团公司内部的关联交易,除了与国外企业一样具备一般动机之外,我国集团公司也具备自己特殊的动机,此种动机便直接催生了不公平关联交易。在我国,上市子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交易可以划分成抽取利益型和输入利益型。关联交易的不公平对债权人、中小股东、公司自身的利益造成了一定损害,因此就需要对集团公司的内部关联交易加以规范。文中就集团公司内部交易关联的动机进行了大致分析,并就其类型与危害作了大致论述,并就此提出了对集团内部关联交易加以规范的对策。 【关键词】集团公司内部交易关联交易 一、集团公司关联交易的不公平危害及其类型 (一)集团公司不公平交易类型 集团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特殊的动机,直接造成不公平关联交易的产生。从子公司角度出发,与集团公司实行不公平的关联交易最主要有如下两种类型:一是“抽取利益型”的关联交易,也就是集团公司对控股地位加以利用,经过关联交易对子公司利润进行直接转移或者占用子公司的资源。二是“输入利益型”的关联交易,也就是为了在子公司业绩欠佳之时将配股资格保住,又或者为了取得上市的资格,通过与子公司展开资产托管、资产重组、承包经营、关联购销等行为,通过集团公司来对子公司的经营利润加以转移,在短时间内,将子公司经营的业绩进行人为提升。其中,有一点值得关注,由于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在筹资渠道、经营状况等方面有明显差距,使得“输入利益型”的关联交易只能沦为手段,而“抽取利益型”的关联交易才是真正的目的。集团公司的不公平交易会对广大的债权人、中小股东以及上市子公司本身造成一定损害。 (二)集团公司不公平交易危害 1.对子公司利益产生损害。一方面,由于上市子公司对集团公司过于依赖,对子公司自身健康的发展不利。另一方面,上市子公司为集团公司所提供的资金、贷款和担保金额远远超过集团公司为子公司所提供的资金、贷款和担保金额,从而使上市子公司财务风险得到了极大增加。 2.对子公司小股东利益造成损害。关联交易的不公平性最主要危害便是对子公司中的小股东利益造成损害。大股东可通过表决形式,对子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安排,如此一来,便使得子公司在包装上市之后,集团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把小股东募集而来的资金进行套现使用,在这个过程中,最大的受害者便是中小投资者。

某事务所IPO财务尽职调查所需资料清单

财务尽职调查资料收集总结 资料收集是进行财务尽职调查的重要依据,资料收集不仅有外部资料,也有企业内部资料。并且客户从项目组资料的收集过程中,可以判断出一个项目经理及其团队的素质及能力。 一、资料来源 项目期间资料主要来源于以下方面: 1、统计年鉴; 2、专业报刊杂志; 3、各类有关专业书籍; 4、互联网; 5、资询顾问研究分析; 6、客户内部资料。 二、资料收集要求 1、进行客户内部资料收集时。必须编写资料收集清单,经项目经理审核后提交给客户,项目成员不得擅自向客户要资料。 2、由项目经理根据资料清单内容及工作分工安排项目组成员分别负责资料收集。 3、属于客户同一部门的资料尽量由专人收集,不得重复向客户要资料。 4、根据工作进度分清资料收集的缓急,给客户一个合理安排的时间。 5、收集的资料要力求真实可信,如经初步分析后认为该资料有不详实之处,一定要核实。 6、项目成员在提交所收集的资料时(尤其是电子版本),必须注明资料来源。 7、所有收集的资料及时交至项目组资料管理员,资料收集的质量和数量将作为小组成员的考核依据之一。 三、资料保管 1、项目组需安排专人负责统一管理项目期间收集的所有资料。 2、资料管理员应及时将所有资料分类登记,并编制资料目录,标记索引。 3、资料管理员负责办理项目组资料的借阅手续。 4、项目组成员须保管好各自所借阅的资料,并有责任促进所有资料在小组内充分共享。 5、项目组成员不得私自向客户报送资料,如需向客户报送代表事务所意见或观点的资料,在报告时,必须经项目经理审核同意后方可。 四、资料的保密 1、不得随便复印客户资料,必须经客户方同意后方可复印。 2、不得随意放置客户资料,以免泄露资料内容。 3、不得随意向项目组以外的人透露相关资料。 4、U盘中不得保存客户电子资料,更不得放入U盘带出。 5、存放客户电子资料的文件夹需要加密。 五、资料的处理

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几点思考

关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几点思考关联交易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也已经成为许多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国外如此,在我国已经公布2001年年报的上市公司中,披露了关联交易的占到九成以上。由于关联交易不是在竞争的、自由市场条件下进行的,而且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操纵上市公司利润,或者通过关联交易侵占上市公司财产的事常有发生,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下面笔者就从关联方的确认、关联交易的价格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等方面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重大影响” 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没有给关联方以明确的定义,只是给出了判断关联方是否存在的基本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可见,一方有能力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是我国关联方关系的一个重要类别。 我国准则对重大影响是这样定义的:“重大影响,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和国际上一些类似的规定,笔者以为,我国准则对重大影响范围的界定有偏窄之嫌。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持股比例须超过20%.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成熟,规范与监管的措施还不够健全,对关联方关系的界定宜宽不宜窄。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我国准则对重大影响的定义没有象日本等国家那样,用拥有表决权资本的比例加以表述。但由于这样的规定可操作性较差,而且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中有这样的说明:“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所以实务中往往都还是以20%作为衡量是否有“重大影响”的标准。笔者以为,虽然20%的标准给操作带来了很大方便,但似乎与准则制定者的原意有所出入。既然准则在试图放宽关联交易的范围,为了便于操作而另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解释,似乎有些得不偿失。 2.间接重大影响不视为关联方。人们之所以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投入更多的关注,是因为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有可能不是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时,不存在竞争的、自由市场交易的条件,而且交易双方的关系常常以一种微妙的方式影响交易。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中,间接共同控制或间接重大影响,以及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都被视为关联方。笔者认为,在存在间接重大影响(还有间接共同控制、同受共同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的情况下,很难说当事双方之间的交易还仍然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把这种关系认定为关联方关系,可以说并不过分,尤其是在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够成熟的背景下。 3.仅仅因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

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汇总)

目录 第一章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泛谈 第二章定义及规则 一、《公司法》相关规定 二、《深交所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相关规定(第十章关联交易) 三、会计上的关联方、关联交易定义 四、IPO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五、其他相关规定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09.10.15) (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公司字[2006]38号) (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 (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2011年5月1日执行)(最新规定)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指导意见(证监发[2004]9号) (七)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4]1号) (八)《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九)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02年1月7日证监发[2002]1号) 第三章示意图及比较 一、上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二、深交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三、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关于关联方界定的比较 四、企业会计准则36号规定的关联方示意图 五、企业会计准则36号与上市规则对关联方界定的比较 第四章关联交易之保代培训总结 第一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 第二部分:关联交易处理应关注的问题 第三部分: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 第四部分相关案例 第五章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一、关联交易的判断和规范等问题 二、减少关联交易的几种常用方法 三、关于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规定 四、关注几种常见的不正当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浅析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试论上市公司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问题 汤树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关键词: 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法律规制/listed company/competition in the same business/affiliated trade/legal regulation 内容提要: 设立股份公司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上市,成为上市公司。而能否正确处理好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对于股份公司能否上市及上市后经营活动是否能够顺利进行至关重要。法律对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问题进行规制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能够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更在于还可以公平地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和境外股东的合法利益。 一、同业竞争问题 (一)同业竞争的基本含义及各国对于限制同业竞争的立法 所谓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所从事的业务同该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从竞争的一般意义来讲,企业之间存在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原因,但由于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如果两者之间构成直接或间接的

竞争关系,不仅不利于整个社会竞争的有序进行,而且还有可能出现控股股东利用控制与从属关系进行各种内部活动和安排,从而不仅损害国家的利益(如通过惯常的内部转移定价使国家税收减少等)而且 还可能做出有损于上市公司利益的决定,并进而侵害其他股东,特别是境外股东权益。 鉴于上述原因,各国在法律上一般都限制同业竞争,要求控股股东避免出现与上市公司之间同业竞争关系。例如,日本商法第二编第74条规定:“(1)股东非有其他股东的承诺,不得为自己或第三者进行属于公司营业部类的交易或成为以同种营业为目的的其他公司的 无限责任股东或董事;(2)股东违反前项规定进行为自己的交易时,可依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决议,将其视为为公司所作的交易。” [1]德国股份公司法第88条规定:“未经监事会许可,董事会成员既不允许经商,也不允许在公司业务部门中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从事商业活动;未经许可,不得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业务领导人或无限责任股东。”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当然,在少数情况下,股东可以在取得豁免的前提下与其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调解和制约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关系,解决的办法主要有:在公司中

税法、会计准则及沪深交易所、证监会、银监会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汇总

税法、会计准则及沪深交易所、证监会、银监会 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定义汇总 目录 一、关联方定义 (1) (一)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 (1) (二)会计上对关联方的认定: (2) (三)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关联方的认定 (3) (四)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方 (4)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方: (6)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定义的关联方: (7) 二、关联交易定义 (8) (一)会计上对关联交易的认定 (8) (二)《国际会计准则第24 号—关联方披露》定义的关联交易 (9) (三)银监会《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交易 (9) (四)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定义的关联交易 (10) (五)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 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定义的关联交易 (10)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交易 (10)

一、关联方定义 (一)税法上的关联方认定标准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 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另一企业)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或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的区别.doc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企业经营逐步由单一的产品经营向资本经营转化,通过收购兼并。参股,控股,重组等形式,快速扩展经营规模和经营领域,提高抗御风险的能力,因此产生大量的关联交易。关联双方通过明确产供销关系,可以优化资本结构和内部资源配置,提高资产盈利能力,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和快速发展。通过相互拆借资金。相互担保,及时筹措资金,可以有效地把握投资机会,降低机会成本,提高资金营运效率。但是,关联交易毕竟是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受利益的驱动,在交易中难免存在不公平的内幕交易。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更加突出。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问题形式复杂繁多,关系错综复杂。本文主要针对我国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关联交易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1 关联交易问题的形式 关联交易属于中性经济范畴。它既不属于单纯的市场行为,也不属于内幕交易的范畴。从大方面说,主要是生产经营中的关联交易和资产重组中的关联交易,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主要体现为上市股份公司和集团公司之间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转移。其主要作用是,为了降低企业的交易成本,动用内部的行政力量,确保存合同的有效执行。但在我国,上市公司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上市改组时是由集团公司一块优质资产为主整合的,与母公司存在着产、供、销及其他方面的密切联系,不可避免地产生大量关联交易。这种交易毕竟是市场竟争、公开竟价方式不同,为了达到各自的目的,很容易使关联交易失去公平性。以下介绍我国上市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关联交易问题的形式及关联交易的定价问题。 1.1 原材料购销业务问题 在我国,企业上市前资产“剥离”得不彻底,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同业竞争现象,在原材料采购、产品销售业务中存在着大量的关联购销业务。较为普遍的做法是,为了扶植上市公司,集团公司往往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向股份公司提供原材料,而又以较高的价格买断并包销股份公司的产品,利用原材料供应渠道和产品销售渠道向股份公司转移价差,实现利润转移。甚至可以按照协议价设计虚假购销合同,将销售收入作为应收账款而非实际资金流动,通过主营业务收入作出账面利润。大部分上市公司只披露交易数额,不披露定价原则和方法,也不披露关联购销占同类购销量的比例,与关联方进行购销是日常经营业务的一种。大部分的上市公司都存在这一业务。 1.2 资产租赁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多为非整体上市。上市公司与集团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资产租赁关系(包括土地上市公司利润水平不理想时,集团公司调低租金价格或以象征性的价格收费,或上市公司以远高于市场价格的租金水平将资产租赁给集团公司使用;有的上市公司将从母公司租来的资产同时以更高的租金再转租给关联同属公司,形成股份公司的其他业务利润,向股份公司转移利润。由于各项服务收费的数额的合理性无法准确判断,因此操作弹性较大,有关信息难以准确。 1.3 转嫁费用负担问题 股份公司改制上市时,一般都将企业办社会的非生产性资产剥离出来,但股份公司上市后仍需要关联公司提供有关方面的服务,因此,上市前各方都会签订有关费用的支付和分摊标准的协议。这些项目涵盖面较广,包括医疗,饮食。托儿所、职工住房、广告费用、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等。 当股份公司经营不理想时,集团公司或者调低上市公司应交纳的费用标准,或者承担上市公司的相关费用,甚至将以前年度已交纳的费用退回,从而达到转移费用、增加利润的目的。反之亦然,这类关联交易将动用期间费用类账户,在股份公司与集团公司的费用类账户之间调账(如营业外支出、长期待摊费用账户),引起的资金往来是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重要内容之一。 1.4 向关联方提供贷款进行非法融资问题 在1999年年报中有6家上市公司披露了这一关联交易行为,这一类别相对简单,信息也比较清楚,报表阅读者可以从中看到贷款金额、贷款利率对上市公司财务的影响状况。但只说明资金占用金额,不说明按何种利息收费,或者只有利息收取的数额,没有贷款发放数,或者只是列示贷款利率而未与同期银行利率作出比较。11家上市公司的披露属于这种情况,比如耀华玻璃为集团公司提供巨额贷款,又通过集团公司向第三方贷款,均未说明收取费用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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