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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134号

湘建价134号

湘建价〔2016〕13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1号)规定,现就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文件中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劳保基金)”的计价规定及相关的说明与解释。

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在工程造价的规费栏目中增列“社会保险费”项目。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一般计税法其“社会保险费”以建安造价(扣除规费)为基数计算;简易计税法其“社会保险费”以税前造价(扣除规费)为基数计算。费率标准为

3.18%。3. “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足额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各企业应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确保及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1号)要求,2016年7月1日前已开工项目欠缴的劳保基金,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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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2016〕160号

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湘建价 〔2016〕160号) 编稿时间: 2016-09-20 来源:岳阳市住建局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字体:大中小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规定,现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相关规定调整补充如下: 一、鉴于劳保基金取消等政策调整,湘建价〔2014〕113号、湘建价〔2016〕72号文件所附的工 程计价表格、工程费用标准全部作废,统一调整为本通知所附《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 二、对湘建价〔2016〕72号文件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进行调 整补充: 1.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材料如为现场拌合,则按对应的材料分别除税。 2.园林苗木综合税率按12.76%除税。 3.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及设备综合税率由按6%调整为按16.93%除税。税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为不超过清单项目总造价的30%。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施行,与湘建价〔2016〕134号文件配套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6日附件: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doc

附件 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 目录 附录A 工程计价文件封面 5 A.1 招标工程量清单 5 A.2 招标控制价6 A.3 投标总价7 A.4 竣工结算书8 A.4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9 附录B 工程计价文件扉页10 B.1 招标工程量清单10 B.2 招标控制价11 B.3 投标总价12 B.4 竣工结算总价13 B.5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14 附录C 工程计价总说明15 附录D 工程计价汇总表16 D.1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16 D.2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简易计税法)17 D.3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一般计税法)18 D.4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简易计税法)19 附录E 清单项目计价表20 E.1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一般计税法)20 E.2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简易计税法)21 E.3 清单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表22 E.4 清单项目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23 E.5 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一般计税法)24 E.6 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简易计税法)25 E.7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费表26 附录F 其他项目计价表27 F.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27 F.2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简易计税法)28 F.3 暂列金额明细表29 F.4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30 F.5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31 F.6 计日工表32 F.7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33 F.8 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34 F.9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35 F.10 现场签证表36

湘建价134号

湘建价〔2016〕13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1号)规定,现就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文件中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劳保基金)”的计价规定及相关的说明与解释。 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在工程造价的规费栏目中增列“社会保险费”项目。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一般计税法其“社会保险费”以建安造价(扣除规费)为基数计算;简易计税法其“社会保险费”以税前造价(扣除规费)为基数计算。费率标准为 3.18%。3. “社会保险费”应按规定足额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各企业应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确保及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1号)要求,2016年7月1日前已开工项目欠缴的劳保基金,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 1

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 湘建价协〔〕 号

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 湘建价协〔2016〕25 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9〕81号)取消后,全省各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市场出现了标准不明、恶意竞争等乱象。为切实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强化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如下意见: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本着“公开透明、规范收费”的原则,根据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深度及质量要求自行制订相应的收费标准,将收费标准张贴在企业醒目位置。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将自行制订的收费标准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属市州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还应向市州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如需要变更收费标准的,应及时向省造价管理协会重新进行告知性备案。变更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可以将企业的收费标准在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接受协会及社会监督。 三、为方便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制订收费标准,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求,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造价咨询行业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供会员参考(见附件)。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包括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结算、竣工结算、全过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全过程跟踪审计10个表格,咨询服务项目包含基本工作和可选工作。省造价协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定期公布咨询费率的变化指数。 四、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造价咨询企业的下列行为列为不良行为:未按规定向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的;实际收费在企业收费标准基础上浮动幅度大于20%的。协会收到投诉并经查实,对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作出惩戒处理,同时在协会网站公示。并依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湖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规定,上报中介协予以信用评价降级处理。 五、本意见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造价咨询行业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6年10月18日

施工合同

(HNJS-2014)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发包人:承包人: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株洲市园林局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株洲市园林局三楼办公室装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4.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确认的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16 年 9 月 16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16 年 10 月 31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45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一次性交验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贰拾玖万壹仟壹佰壹拾壹元伍角,(¥ 291111.5 元); 2.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款及清单综合单价等详见承包人中标的投标报价书。

五、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六、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16 年 9 月 16 日签订。 七、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八、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十、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二份,承包人执二份。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工程施工合同变更

工程施工合同变更 甲方:XXXXXX公司 乙方:XXXXXX公司 根据企管人力资源部和工程管理部对相关企业工程项目取费标准的调查意见和公司会议纪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对XXX号合同第三条、第四条变更如下,其余条款不变。 原合同内容: 第三条: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第四条:工程结算方式 1、工程量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及相关技术资料计算。 2、定额采用2014年版《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及解释汇编;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取费:管理费20%,利润20%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防腐保温工程取费:管理费22% ,利润22% ;增值税率11% ;附加税率0.36% ;其他各项取费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3、人工工资暂按湘建价【2014】112号文件综合工资单价,建筑安装工程按76元/工日、装饰装修按90元/工日计取,如有湖南省新的配套文件颁布,则按新文件执行。 4、计时工单价按120元/工日计算。 5、主要材料单价采用施工同期本地区信息价,信息价上没有的根据市场调查确定。 6 、对已完工程项目每两个月结算一次。 变更后: 第三条:承包方式 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工程不包主材和设备,其余工程及安装工程中

的防腐保温工程均包工包料。 第四条:工程结算方式 1、工程量按甲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及相关技术资料计算。 2、定额采用2014年版《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基价表)及解释汇编;计价办法参照湘建价【2016】134号文件执行,其中: 土建工程取费:管理费23.33%,利润25.42%; 装饰装修工程取费:管理费26.48%,利润28.88%; 安装工程取费:管理费29.34% ,利润31.59% ; 防腐保温工程取费:管理费28.98% ,利润31.59%: 机电设备安装及维修工程增值税率3% ,其余工程增值税率11%;附加税率0.36% ;其他各项取费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3、人工工资暂按湘建价【2014】112号文件综合工资单价,建筑、安装工程按68元/工日、装饰装修按80元/工日计取,如有湖南省新的配套文件颁布,则按新文件执行。 4、计时工单价按150元/工日计算。 5、优惠率5%。 6、主要材料单价采用施工同期本地区信息价,信息价上没有的根据市场调查确定。 7 、对已完工程项目每个季度结算一次。 发 包 方 单位名称(章): XXXXXXX公司 地址:湖南省XX市XX区XX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行: 帐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承 包 方 单位名称(章): XXXXXXX公司 地址:湖南省XX市XX区XX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传 真: 开户行: 帐 号: 税 号:

湘建价2020-72号文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HNPR—2016—16007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 定》及 《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湘建价〔2016〕7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满足建筑业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以下简称“增值税计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计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 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附件1.rar附件2.doc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9日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附件1 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现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中的“附录M建设工程项目组成及费用标准”和“工程计价表格”进行修订,对建设工程计费程序、计费标准、计价表格进行相关调整,内容详见附表《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 《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与湘建价〔2014〕113号文配合使用,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设工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应执行下列规定: 1.编制概算文件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 1)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5”执行; 2)人工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6”执行。 2.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包括招标控制价)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 1)费用标准按“附M新表1”、“附M新表2”、“附M新表3”、“附M新表4-1”、“附M 新表4-2”中有关“一般计税法”的规定执行; 2)单位工程的计价表格及计费程序按“附E新表3-1-1”、“附E新表3-1-2”、“附F新表1-1”、“附F新表2-1-1”、“附F新表2-2-1”、“附F新表2-3-1-1”、“附F新表2-3-1-2”、“附L新表4-1”执行。 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建设工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应执行下列规定: 1.施工图预算(包括招标控制价)费用标准按“附M新表1”、“附M新表2”、“附M新表3”、“附M新表4-1”、“附M新表4-2”中有关“简易计税法”的规定执行。

湘建价〔2016〕16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湘建价〔2016〕160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规定,现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相关规定调整补充如下: 一、鉴于劳保基金取消等政策调整,湘建价〔2014〕1 13号、湘建价〔2016〕72号文件所附的工程计价表格、工程费用标准全部作废,统一调整为本通知所附《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 二、对湘建价〔2016〕72号文件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进行调整补充: 1.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材料如为现场拌合,则按对应的材料分别除税。 2.园林苗木综合税率按12.76%除税。 — 3 —

3.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及设备综合税率由按6%调整为按16.93%除税。税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为不超过清单项目总造价的3 0%。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施行,与湘建价〔2016〕134号文件配套执行。 附件: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6日 附件 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 目录 附录A 工程计价文件封面 (5) A.1 招标工程量清单 (5) A.2 招标控制价 (6) — 4 —

湘建价2016-72号文

HNPR—2016—16007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 定》及 《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湘建价〔2016〕7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满足建筑业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以下简称“增值税计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计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 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附件1.rar 附件2.doc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9日 — 3 —

附件1 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现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中的“附录M建设工程项目组成及费用标准”和“工程计价表格”进行修订,对建设工程计费程序、计费标准、计价表格进行相关调整,内容详见附表《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 《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与湘建价〔2014〕113号文配合使用,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设工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应执行下列规定: 1.编制概算文件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 1)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5”执行; 2)人工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6”执行。 2.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包括招标控制价)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 1)费用标准按“附M新表1”、“附M新表2”、“附M新表3”、“附M新表4-1”、“附M 新表4-2”中有关“一般计税法”的规定执行; 2)单位工程的计价表格及计费程序按“附E新表3-1-1”、“附E新表3-1-2”、“附F新表1-1”、“附F新表2-1-1”、“附F新表2-2-1”、“附F新表2-3-1-1”、“附F新表2-3-1-2”、“附L新表4-1”执行。 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建设工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应执行下列规定: — 4 —

关于某要求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地意见湘建价协〔2016〕25号

实用文案 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 湘建价协〔 2016〕25 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 2009〕81 号)取消后,全省各地建 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市场出现了标准不明、 恶意竞争等乱象。 为切实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收费 行为,强化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国家发 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8 号)、中国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如下意见: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本着“公开透明、规范收费”的原则,根据服务 类型、服务内容、深度及质量要求自行制订相应的收费标准,将收费标准张贴在企业醒目位置。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将自行制订的收费标准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 属市州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还应向市州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如需要变更收费标准的, 应及时向省造价管理协会重新进行告知性备案。 变更 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可以将企业的收费标准在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发布, 接受协会及社 会监督。 协会制定了造价咨询行业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供会员参考 格表包括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结算、竣工结算、全过程造价咨询、 工程造价 纠纷鉴定、全过程跟踪审计 10 个表格,咨询服务项目包含基本工作和可选工作。省造价协会将 根据市场情况定期公布咨询费率的变化指数。 四、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造价咨询企业的下列行为列为不良行为: 未按规定向协会进行告 知性备案的;实际收费在企业收费标准基础上浮动幅度大于 20%的。协会收到投诉并经查实,对 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作出惩戒处理, 同时在协会网站公示。 并依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和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湖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规定,上报中介协予以信用评价降级处理。 五、本意见由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造价咨询行业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 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16 年 10 月 18 日 三、为方便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制订收费标准, 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求,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见附件) 。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

关于某要求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地意见湘建价协〔2016〕25号

关于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意见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文件 湘建价协〔2016〕25 号 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09〕81号)取消后,全省各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市场出现了标准不明、恶意竞争等乱象。为切实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强化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国反垄断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五点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如下意见: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本着“公开透明、规收费”的原则,根据服务类型、服务容、深度及质量要求自行制订相应的收费标准,将收费标准贴在企业醒目位置。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必须将自行制订的收费标准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属市州管理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还应向市州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如需要变更收费标准的,应及时向省造价管理协会重新进行告知性备案。变更每年不得超过一次。 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可以将企业的收费标准在或以其他方式公开发布,接受协会及社会监督。 三、为方便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制订收费标准,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求,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制定了造价咨询行业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供会员参考(见附件)。咨询服务收费参考价格表包括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预决算、工程结算、竣工结算、全过程造价咨询、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全过程跟踪审计10个表格,咨询服务项目包含基本工作和可选工作。省造价协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定期公布咨询费率的变化指数。 四、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将造价咨询企业的下列行为列为不良行为:未按规定向协会进行告知性备案的;实际收费在企业收费标准基础上浮动幅度大于20%的。协会收到投诉并经查实,对认定为不良行为的作出惩戒处理,同时在协会公示。并依据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的规定,上报中介协予以信用评价降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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