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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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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文件

皖价服〔2008〕210号

关于公布省及省以上管理部分涉企经营性

服务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八届九次全会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皖政〔2008〕8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局对中央和省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尤其是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了清理。现将取消、降低及授权市县物价部门管理的收费予以公布(具体项目见附件)。

请各有关收费单位接通知后立即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取消、降低的收费落到实处。

本文自2008年1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取消、降低、授权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取消、降低、授权管理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安徽经典合肥土话

xx经典合肥土话1。孩子叫: 呀来! 2。吃叫: 七,扫,干,肿。 3。抽烟叫: 拔烟! 4。敲门叫: 靠门! 5。床单叫: 窝单! 6。拖鞋叫: 腮鞋! 7。聊天叫: xx! 8。小孩叫: 峡们! 9。郁闷叫: 搞伤的了! 10。恶心叫: 吐的了!

11。可爱叫: 得味! 12。漂亮叫: 化的了! 13。爸爸叫: 达! 14。外公叫: 窝哋! 15。外婆叫: 窝赖! 16。打架叫: 披架! 17。砸叫: 叮! 18。我一脚把你揣死叫:我一板觉给你耸屁的了!19。我拿个石头砸死你叫:一渣巴图路订屁的你!20。洗衣服: 死嚷 21。厉害:

过劲 22。不明事理: 不愣 23。换鸡蛋: 哄子蛋 24。上下左右: 高豆,底下,地崩,xx 25。明天: 麻个 26。xx: 日豆(头) 27。不明事理: 不顶龙 28。漂亮叫: 排场 29。干什么: 搞红个 30。怎么搞的: 讲搞的 31。大哥: 大故

32。大姐: 大子 33。自行车: 纲狼车 34。摩托车: 木的卡 35。老母鸡: 老母子 2006-10-12 13:39:00二手车快讯辛巴 等级: 中校 文章:903 积分:727 门派: 无门无派 注册: 2006年9月16日第2楼 -------------------------------------------------------------------------------- xxxx方言笑话 福建莆田一妇女在卖甘蔗,来了一个人要买,妇女说:

“你钱给我,我嫁(‘甘庶’的莆田方言)给你。”此人很奇怪,素不相识却要嫁给我。但妇女却不停地说: “你钱给我,我嫁给你。”这人越想越奇怪,最后满脸通红地跑了。 2006-10-12 13:40:00二手车快讯辛巴 等级: 中校 文章:903 积分:727 门派: 无门无派 注册: 2006年9月16日第3楼 -------------------------------------------------------------------------------- xxxx方言发牢骚 半夜3更老子点了光烟, 坐来动床头个旁边, 看你个照片,眼泪水乱喷 记得你窝老子恰头披脑 一看就是个麻袋 xx天xx地没花头,啊要每天油趣得死 难道我真当噶失败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定合肥市滨湖医院等四家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价格 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合价费[2013]78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3.10.12 【实施日期】2013.10.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卫生局、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定合肥市滨湖医院 等四家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价格的通知 (合价费〔2013〕78号) 合肥市滨湖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民医院、第五人民医院: 合肥市滨湖医院等四所医院申报《关于申报合肥市滨湖医院病房床位费价格的请示》(院发[2013]48号)、《关于请求核定合肥市第二人民医院广德路新区床位费的请示》(院办[2013]64号)、《关于核定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病床床位费的请示》(院财[2013]114号)、《关于申请调整合肥市第五人民医院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院办[2013]23号)收悉。经调查,上述四家医疗机构住院病房为患者提供了较为齐全的服

务设施和良好的治疗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安徽省非营利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医〔2013〕80号)和《关于合肥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价格的通知》(合价费〔2013〕47号)规定,以及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精神,并参考省级医院床位费价格水平,经研究,现将病房床位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合肥市滨湖医院、第二人民医院(广德路新区)属三级医院,床位费收费标准:单人间117元/床·日、双人间52元/床·日、三人间42元/床·日、普通间32元/床·日、新生儿12元/床·日、门/急诊留观17元/床·日。具体项目内涵见附件。 二、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外科大楼、内科大楼病房)、第五人民医院属二级医院,床位费收费标准:单人间105元/床·日、双人间46元/床·日、三人间37元/床·日、普通间28元/床·日、新生儿10元/床·日、门/急诊留观15元/床·日。合肥市第三人民医院(改建南区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单人间70元/床·日、双人间33元/床·日、三人间25元/床·日。具体项目内涵见附件。 三、床位费价格项目内涵中服务项目,有医疗服务项目的,按规定的价格向患者收取费用;无医疗服务项目的,一律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 四、对持有《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特困群众住院的,应按有关规定收取。 五、合肥市滨湖医院等四所医院的病房床位费价格自2013年10月20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执行前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期间国家和省有新的床位费价格政策,执行新的政策。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附件:医疗机构病房床位费项目内涵

我眼中的合肥

安徽合肥 城市简介: 合肥,安徽省省会,位于安徽中部,长江淮河之间、巢湖之滨,通过南淝河通江达海,具有承东启西、接连中原、贯通南北的重要区位优势,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信息、金融和商贸中心,全国重要的科研教育基地,国家级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核心城市。 合肥印象: 中文名称:合肥 别名:庐州,庐阳,合淝 行政区类别:省会 所属地区:安徽省 下辖地区:巢湖市,肥西,肥东,长丰,庐江 地理位置:安徽省中部 气候条件: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 著名景点:逍遥津,包公祠,三河古镇,明教寺等 合肥的历史:、 (1)历史 考古学家发现合肥在新石器时期就已经有人类活动,他们除了采集狩猎外,还从事农业、手工业等经济活动。秦置合肥县,属九江郡。曾为扬州治。 自古以来,合肥就是兵家必争之地,三国时期,曹魏、东吴两国就在合肥大战几十年。三国时合肥较多时间为曹魏控制。 西晋属淮南郡。东晋改汝阴县,曾为淝水之战的主战场。隋初复改合肥县,为庐州治所。宋为庐州,南宋时期,合肥是抗金前沿。元为庐州路,明为庐州府治。清为江南省庐州府治。 安徽省建于1667年,合肥在1853年至1862年间为安徽省临时省会。1912年废合肥县,分置肥东县、肥西县。1938年春,安庆沦陷临时省会迁至立煌县(今金寨)。民国34年(1945年)9月,抗战胜利后,省会由金寨迁驻合肥。1952年正式定省会为合肥。1988年辖东市、西市、中市、郊区4区和长丰、肥东、肥西3县。 (2)地名由来 “合肥”名称之由来,说法有二。北魏郦道元《水经注》云:夏水暴涨,施(今南淝河)合于肥(今东淝河),故曰合肥。这是一种说法。 唐代有人提出另一种说法,淝水出鸡鸣山,北流二十里分而为二,其一东南流(南淝河),经过这里入巢湖;其一西北支(东淝河),二百里出寿春入淮河。 《尔雅》上指出“归异出同曰肥”。“二水皆曰肥,合于一源,分而为二,故曰合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111号)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的 通知 (皖价费[2008]11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6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2008 年1月1日起,分3年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 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以0.63元/公斤为基准,每年提高0.21元/公斤,分三年提高到1.26元/公斤。即2008年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为0.84元/公斤;2009年为1.05 元/公斤;2010年及以后为1.26元/公斤。 其他废气污染因子、污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排污费征收、减免、分成使用办法仍按原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三、各级价格、财政、环保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执行 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确保排污费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违规减免排污费。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重点行业、企业强化监管,对偷排、无故停用脱硫、污水处理等污染防治设施的,要加大处罚力度。各级财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 四、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实行亮证收费,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省环保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发布部门:安徽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8年06月30日实施日期:2008年06月3 0日(地方法规)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收费报告和省管收费单位收费监管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收费报告和省管收费单位收 费监管服务系统培训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苏价费[2018]4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4.02 【实施日期】2018.04.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7年度收费报告和省管收费单位收费监管服务系统培训的通知 (苏价费〔2018〕43号) 各设区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省各有关部门,省属、中央驻苏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价格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9号)、省物价局《江苏省收费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苏价规〔2017〕5号)、省物价局《江苏省收费动态监管服务系统应用工作方案》(苏价费〔2017〕203号)等法规要求,决定于4月中旬起开展2017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及分析工作,并对省属和中央驻苏有关单位开展江苏省收费动态监管服务平台系统(简称省收费监管服务系统)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收费报告

(一)报告范围 1、全省范围内实施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单位(包括行政事业性及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2017年度政府定价管理的收费(包括行政事业性及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执行情况。 2、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向上级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含电子版、纸质版)逐级汇总报送2017年度收费情况及分析报告。 (二)报告内容和方式 1、收费单位报告 全省各级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按省收费监管服务系统短信群发功能推送的报告要求,以书面形式填写《2017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附表1)表一中列明的单位性质、收费总体情况和收费执行情况,以及表二中列明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性质、应收和实收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收费金额、支出金额等内容,加盖公章后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同时,通过省收费监管服务系统分级报送收费数据信息(网址见附表2)。对收费单位报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责成其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 驻苏中央直属收费单位,直接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各级垂管收费

安徽省合肥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安徽省合肥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核心内容:安徽省霍山县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如下。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是根据相关文件老规定的。进行公证服务有哪些?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等等。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皖价服(2008)5号《关于公布我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及合肥市物价局、合肥市司法局合价服[2008]91号《关于我市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规定,现将合肥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整理公布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标的额收取: (1)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足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2)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3)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4)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6)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7)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它经济合同,按标的额收取:

(1)20000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 (2)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3)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4)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6)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7)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8)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9)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3、证明民事协议: (1)非财产性民事协议(含赡养协议、扶养协议、变更扶养权协议、寄养协议、监护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等),按200元/件收取;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含家庭财产分割协议、遗产分割协议、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按400元/件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 1、生父母共同送养的,按500元/件收取; 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按800元/件收取; 3、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按1000元/件收取。

安徽省物价局收费目录管理办法

安徽省收费目录管理办法 安徽省收费目录管理办法 省物价局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为加强收费监督管理,根据《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的制定、修订、公布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全省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重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行署(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 省物价主管部门通过收费目录附录的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公布全省统一放开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 第四条收费目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 (二)收费主管部门; (三)收费审批机关; (四)其他应注明的事项。 第五条各级物价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收费,应编入本年度收费目录。 第六条制定、修订收费目录,应当征求下级物价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应与毗邻地区衔接。 第七条省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目录,每年公布一次,除行文通知外,应在指定的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 第八条行署(市)、县(市)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或审定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应自公布之日起二十日内,一式三份报省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被收费单位和个人对与收费目录不符的收费,有权提出异议和向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反映。 第十条下级物价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由上级物价主管部门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附:《安徽省省以上收费管理目录》 安徽省省以上收费管理目录(第一批行政性收费) ────┬─────────┬──────┬─────────┬──┬─────

2018年安徽省合肥市中考数学一模试卷(解析版)

安徽省合肥市中考数学一模试卷 一、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4分,共40分) 1.﹣的相反数是() A.B.﹣ C.D.﹣ 2.如图是由5个大小相同的小正方体拼成的几何体,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主视图是轴对称图形B.左视图是轴对称图形 C.俯视图是轴对称图形D.三个视图都不是轴对称图形 3.总投资约160亿元,线路全长约29.06km的合肥地铁一号线已于2016年12月31日正式运营,这标志着合肥从此进入了地铁时代,将160亿用科学记数法 表示为() A.160×108B.16×109 C.1.6×1010D.1.6×1011 4.如图,直线a∥b,若∠1=50°,∠3=95°,则∠2的度数为() A.35°B.40°C.45°D.55° 5.下列运算中,正确的是() A.3x3?2x2=6x6B.(﹣x2y)2=x4y C.(2x2)3=6x6D.x5÷x=2x4 6.蜀山区三月中旬每天平均空气质量指数(AQI)分别为:118,96,60,82,56,69,86,112,108,94,为了描述这十天空气质量的变化情况,最适合用的 统计图是() A.折线统计图B.频数分布直方图 C.条形统计图D.扇形统计图

7.如图,D、E分别是△ABC的边AB、BC上的点,DE∥AC,若S△BDE:S△CDE=1:3,则S△DOE:S△AOC的值为() A.B.C.D. 8.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上购物,导致各地商铺出租价格 持续走低,某商业街的商铺今年1月份的出租价格为a元/平方米,2月份比1月份下降了5%,若3,4月份的出租价格按相同的百分率x继续下降,则4月份该商业街商铺的出租价格为:() A.(1﹣5%)a(1﹣2x)元B.(1﹣5%)a(1﹣x)2元C.(a﹣5%)(a﹣2)x 元D.a(1﹣5%﹣2x)元 9.如图,点E是矩形ABCD的边AD的中点,且BE⊥AC于点F,则下列结论中错误的是() A.AF=CF B.∠DCF=∠DFC C.图中与△AEF相似的三角形共有4个 D.tan∠CAD= 10.如图,在△ABC中,∠BAC=90°,AB=AC=3,点D在BC上且BD=2CD,E,F 分别在AB,AC上运动且始终保持∠EDF=45°,设BE=x,CF=y,则y与x之间的函数关系用图象表示为:()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工[2018]5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8.04.20 【实施日期】201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价工〔2018〕52号) 各设区市、县(市)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降低企业用能成本和《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电价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29分。涉及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的输配电价相应降低。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用电价格本次不调整。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

二、进一步规范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一是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完善两部制电价制度,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受电变压器容量(含不通过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户选择执行大工业两部制峰谷分时电价。用户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以及调整两部制电费计费方式的,选定后在3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选择按照合同最大需量方式计收基本电费的,可按月变更最大需量核定值。二是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并公布分摊结果,不得强制摊派。 三、继续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 四、以上电价调整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 1.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江苏省工业用电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3.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4.江苏电网输配电价表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 (一)收费性质和分类 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严格按本文规定认定涉及财产案件标的金额。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严格履行委托代理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均应予以明确。 3、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范收费行为,实行委托人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规定。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 创新价格管理模式化解物业收费管理矛盾 ——于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我市现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是2006年制定,与现行物业管理范围已经不相适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新修订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将于2011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将公示及修改有关情况及新《办法》的执行意见通报如下: 一、《办法》公示及修改情况 2011年5月19日,市政府83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办法》。根据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要求,我局通过报纸、网站等媒体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为期21天(6月1日—6月22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收到电子邮件、信件61封,电话反映意见百余次。从征集的意见看,主要涉及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以及政策咨询等方面。对新修订的《办法》比较认可,认为能结合合肥市物业管理中的实际情况,从管理方式、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原有的《物业收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有利于加强和规范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希望尽快颁布实施。同时,一些业主和物业企业对物业服务管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收费、停车收费标准及收费管理方面也提出了积极的建议和意见。 针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建议,我局办理意见是: (一)属于物业管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我局负责整理汇总,转交市房产局,在《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正在拟定)等管理意见办法中予以吸纳完善。 (二)属于收费管理方面。 1、对拟订的物业综合管理费收费标准不再调整。主要考虑:(1)新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物业管理行业利润水平为5%,决定了物业管理行业是微利行业;(2)根据物价部门对部分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费用的成本监审,目前我市住宅小区公共设施设备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函〔2010〕57号)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皖价医 函〔2010〕57号)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价医函[2010]5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4.09 【实施日期】2010.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函 (皖价医函〔2010〕57号) 安徽省立医院,安徽省立友谊医院: 报来《关于申报“血酮体快速测定”等项目收费标准的请示》(院计财发〔2010〕14号)和《关于将“洁悠神长效抗菌材料”作为〈医疗服务价格〉的请示》(省友医〔2009〕64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核定血酮体快速测定(250303019)等价格,具体见附件。定量检测抗dsDNA抗体、EGFR基因测序、Kras基因测序等项目不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不予核定其价格。对超声刀等“手术治疗说明”的相关内容,目前正在研定之中,随后下发。

二、为杀灭和隔离细菌、真菌及病毒,同意在创面治疗中收取长效抗菌材料费,价格每人次不超过4.2元。医疗机构应将使用另外计费的“长效抗菌材料”的单价、疗效等情况告知患者或其家属,由患者或其家属自愿自主选择,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收取费用;未经签字确认的,不得收费。 本文自2010年4月20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卫生厅报告,以便进一步完善。本文制定的价格为最高价格,你们可结合实际,在此最高价格内制定实际执行价格,并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备案。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卫生厅 二○ 一○ 年四月九日 附件: 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表

合肥土话大全

合肥土话大全 0、妈妈:妈姨 1、捞头八基:很笨,脑子不好。 2、一逼吊糟:一塌糊涂,乱七八糟。 3、猪头八基:鲁莽。 4、歇屁黄良:不正经。 5、韶不拉几:没有实力却爱表现。 6,搞不车你:不明白你的意思。 7、外龙你妈:表示惊讶,并不是骂人。 8、七屁八磨:经常骗人。 9、孩子:呀来! 10、吃:七,扫,干,肿。 11、抽烟:拔烟! 12、敲门:靠门! 13、床单:窝单! 14、拖鞋:腮鞋! 15、聊天:郭旦! 16、小孩:侠们! 17、郁闷:搞伤的了! 18、恶心:吐的了! 19、可爱:得味!很可爱就真得味! 20、漂亮:化的了!

21、爸爸:达答! 22、外公:屋爹 23、外婆:屋奶 24、打架:披架! 25、砸:定! 26、我一脚把你揣死叫:我一板觉给你耸屁的了! 27、我拿个石头砸死你叫:一渣巴订屁你! 28、洗衣服:死嚷 29、厉害:过劲 30、不明事理:不愣 31、换鸡蛋:哄子蛋 32、上下左右:高豆,底下,第崩,耐崩 33、昨天:搓个今天:街个明天:麻个 34、太阳:日豆(头) 35、不明事理:不顶龙 36、漂亮:排场 37、干什么:搞红个 38、怎么搞的:讲搞的 39、长一点的:长豪的 40、大哥:大锅 41、大姐:大纪 45、捎道:绍到,故意表现自己!

46、有点意思:有好赞! 47、没时间:不得手! 48、场面大:排场! 49、脑子不清楚:拨弄 50、现在:张个 51、钥匙:约赤 52、勺子:唰子,挑子 53、簸箕:戳布 54、鼻涕:龙鼻 55、这里:料块 56、那里:啦块 57、一天的时间:天把 58、谁:哈个? 59、什么:横个、轰个 60、傻,蠢,笨:孬头巴子、孬头巴鸡 61、够狠的意思:猪(野)头巴子 62、喜欢:泗洪斯烘 63、按不住:然不住 64、知道了:晓得了 65、没什么大不了的事:好大四、轰要经的? 66、拖鞋:色鞋、撒鞋 67、不睬你:不优你

安徽省物价局制定检测费用的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 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服〔2006〕177号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各市、县物价局、建委(局)、合肥市建管局: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制定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以下简称检测试验服务),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服务(以下简称室内环境检测)。 二、建设工程检测试验服务是指依法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省物价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涉及建筑结构安全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等。 室内环境检测是获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取得省物价主管部门确认的收费资格,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进行的检测服务。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应本着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检测机构按有关规定与委托单位签订检测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按照提供检测的项目分别计费。具体检测项目和标准见附件。本通知中未列的检测项目,实际工作中又确实需要的,由检测单位参照相近项目收费标准与委托方协商确定。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对其提供的检测结果负经济、法律责任。 六、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对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有政策指导、技术认定、信息技术、对比试验等服务职能。各检测机构按检测服务费的1%上交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专项用于全省建设工程检测服务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属省管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测机构收费前,应按隶属关系到物价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时使用税票,按章纳税,主动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八、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审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资质和资格。凡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检测服务并收费。 九、本通知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5年后视执行情况重新核定。原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件:1.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2.安徽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

最新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pdf

标的收费标准最低收费速算法最高收费速算法 1万元以下2500 2500 2500 1-10万元4-7% 4%+2100 7%+1800 10万元-50万元3-6% 3%+3100 6%+2800 50万元-100万元 2.5-5% 2.5%+5600 5%+7800 100万元-500万元2-4% 2%+10600 4%+17800 500万元-1000万元 1.5-3% 1.5%+35600 3%+67800 1000万元-1亿元0.7-2% 0.7%+115600 2%+167800 1亿元以上0.5% 0.5%+315600 0.5%+1667800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并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保障律师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性质、分类和标准 (一)收费性质和分类 律师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1、下列案件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详见附件1)。 (1)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2)代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 (3)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4)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5)代理各类诉讼案件

的申诉。 (6)代理各类仲裁案件。 2、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以及提供其他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计费方式 律师服务收费分为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以及协商收费。 1、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仅适用简单案件。 2、计时服务收费及收费标准适用全部法律事务,但必须征得委托人同意和认可,并按照《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规定执行。《江苏省律师服务计时收费规则》由江苏省律师协会制定,并报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备案后执行。 3、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数额。 二、律师服务收费相关要求 1、各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履行服务和收费时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服务内容、收费办法以及行为规范进行执业。 2、律师服务收费过程中,严格按照《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标准(2013年版)》(附件2)确定案件难易程度。严格按本文规定认定涉及财产案件标的 金额。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严格履行委托代理手续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在委托代理合同载明收费条款,对收费项目、标准、方式、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 均应予以明确。 3、各律师事务所收费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规范收费行为, 实行委托人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得超标准或自立项目乱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规定。收费使用税务发票并按章纳税,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行为的监 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20日起试行,试行期限2年,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江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2〕378号)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安徽省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正式核定安徽省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服〔2008〕36号) 各市、试点县物价局: 省物价局《关于安徽省道路交通拯救作业收费转为经营性服务收费的通知》(皖价服〔2007〕15号)试行期1年已到,该收费项目及标准对规范道路交通拯救服务收费行为起到积极作用。随着道路交通的迅速发展,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等事故比例增加较快,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清障施救服务收费行为,保障服务和被服务双方合法权益,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现将我省道路交通清障施救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因故障抛锚或发生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行驶而影响道路交通的,由拖车服务单位将车辆拖移至最近的停车场或修理厂,可以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二、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停止收取违章停放车辆拯救作业费的通知》(财综〔2004〕298号)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停放车辆实施拖引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道路清障施救服务收费标准具体为: (一)拖车费。城市道路事故车辆进行施救的,其收费标准按附件1执行;在公路上进行施救的,其收费标准按附件2执行;在高速公路上进行施救的,其收费标准按附件3执行。 摩托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车等车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市物价局进行成本监审,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在公路上施救收取起步费后,不再收空驶费和拖行费。 (二)修整费。因重、特大交通事故中的损毁车辆,必须加以整修方可拖、吊的,另收取修整费,重大交通事故每车收费50元,特大交通事故每车收费100元。 (三)保管费。对交通事故车辆,按规定需要暂扣的,或因车主(驾驶员)责任不能及时对违章车辆进行处理的,需拖、吊至停车场停放保管的,按实际停放天数收取保管费。保管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所的标准执行。收取保管费后,应对车辆及所属部件和车上货物等安全负责。 (四)现场清理费。对影响交通畅通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现场散落物,应车主(驾驶员)要求,或在与驾驶人员无法联系的情况下,施救服务单位可对事故现场散落物进行清理,收取现场清理费,每起重、特大交通事故收费100元。一般交通事故以及车主(驾驶员)自行清理的,不收费。 (五)因车主(驾驶员)要求施救,施救车辆到达现场,而车主(驾驶员)已自行排除障碍,不需施救的,收取空驶费。空驶费具体标准按附件2、3中的规定执行。收取空驶费后,不得再收取起步费、拖行费等费用。

合肥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管理办法

合肥市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进一步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全市医疗卫生行业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维护医疗机构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和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医〔2014〕85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合肥市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合价费〔2014〕39号)公布的公立医疗机构名录之外的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 第三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自主制定价格;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自主制定价格。其中,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说明提供

医疗服务。 第四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在医疗科室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公示内容必须包含医疗服务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 第五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应科学确定价格公示方式。各单位可根据经济条件和经营规模确定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方式,公示方式主要包括: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电子查询机、公示牌(栏)、公示手册、门户网站等。 第六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向就诊患者公开患者个人的医疗服务和其他支出信息。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做到住院患者费用一日清,一日清单要及时发放给患者或其家属,或在病区设置触摸屏、计算机方便患者或其家属查询。医疗服务项目结算,应当及时、详尽、准确并出具票据,结算票据应如实写明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具体名称、单价和总结算价格。 第七条建立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监测报告制度和价格调整即时报送制度。非公立医疗机构每半年报送具有代表性的50项基本收费(见附表一、二)和本医疗机构特色项目、单病种收费情况(见附表三),如遇调整即时报送,以便价格主管部门掌握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总水平,适时向社会公布,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第八条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内部管理制度。

安徽物价局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卫生厅 文件 皖价费〔2005〕326号 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 按照国务院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城镇医疗服务价格的有关文件精神,2003年,省物价局、省卫生厅下发了《关于改革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费〔2003〕220号),颁布了《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对于规范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根据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情况,决定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部分修订,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对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结构性调整,进一步明确服务项目内涵,颁布未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具体修订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表。其中,新制定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期一年,期满后重新核定。 二、严格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中的各医疗服务项目,是严格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设置的。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项目收费。确需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必须按照《安徽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未经审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一律不得自行收费,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三、严格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保证基本医疗服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应以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为前提,不得以特需服务为名,变相提高服务价格。要严格床位费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保证普通病房的比例数不得低于总床位数的80%。特需病床必须在病房明确标示,特需病房接纳住院病人要向患者或其亲属说明并签字确认,未明确标示和签字确认的,一律不得按特需床位收取费用。 四、严格大型医用设备的服务价格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规定配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并严格执行相应的服务价格。未经审批,各级物价部门不得制定相关设备的服务价格。 五、适时修订医疗服务价格。为适应医疗技术进步和医疗服务的需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必须实行动态管理,物价部门要会同卫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及时修订。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及时上报价格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新的政策未出台前,必须按照原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6年1月10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一、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项目 二、明确部分价格项目内涵 三、制定部分医疗服务价格(原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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