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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赠与合同单方撤销权

合同范本之赠与合同单方撤销权

赠与合同单方撤销权

【篇一: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文献综述】

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朱淼(2012)在《赠与合同制度辨析》说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其在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这一点与买卖合同在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似,单务、无偿性是其最大的特征。正是由于这种独特的性质和特征,赠与合同在赠与人和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赠与人在无利益回报的情况下做出给付,受赠人在不需要付出代价的情况下收获利益。宁红丽(2013)在《赠与人“撤销权”的厘定与赠与制度的基本构造》说赠与合同的无偿单方给与行为,不符合公平等价交易原则,也不符合法律正义。法律应该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尽量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正是对当事人各方利益保护的需要,这才有了撤销权制度存在的法律上的基础,法律通过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来保护赠与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的主要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在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

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一时冲动、感情用事等情形下,将财物无偿给予他人,而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损失。王明晖(2012)在《合同法中五种撤销权辨析》一文中说,赠与往往是基于感情及救助等因素而进行的,赠与人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优势,但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和生活的,若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事实上将

成为不可能。因为对于一般赠与合同而言,即使赠与人并未发生经济状况的恶化,在标的物转移之前有权通过行使任意撤销权免除赠与义务,有无此条的规定并不影响赠与人的权利的行使,因此应当认为该条适用于上述两类赠与合同,但在适用时应严格掌握,防止赠与人滥用权利规避其赠与义务。

姬新江,赵家琪(2012)《对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律思考》一文中说合同撤销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享有合同撤销权的主体撤销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或意思表示有瑕疵。其二,合同撤销权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都不得依职权主动撤销合同。其三,合同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享有的权利。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应由权利人自由决定。其四,合同撤销权在行使之前,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但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同时,撤销权人享有的撤销权依法定原因而消灭后,不得再主张撤销。

吕舜林(2012)在《赠与撤销权实务问题探讨》一文中说形成权是在特定情形下,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依自己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它意味着合意原则的偏离,因此,必须具有合理性。这种合理性,既可以因为形成权相对人的事先表示同意,也可以有法律本身作出规定。如:重大误解,基于对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而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

行为;根本违约、预期违约,基于给付障碍而规定的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汪渊智,李志忠(2012)在《赠与合同的撤销》一文中提到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仅凭单方撤销的意思表示就可使合同自始归于无效的权利。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与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有一些相似之处,例如,从行使的时间来看,都是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行使;从权利主体来看,撤销权的主体都为法律着重保护的一方当事人(赠与人、受欺诈、受胁迫、发生误解的当事人等),另一方当事人不享有此权利(从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从行使的方式来看,享有权利的一方向相对方为之即可。

胡晓军(2011)在《赠与合同撤销权问题研究》一文中说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不具有溯及力,如果赠与物的权利己部分移转,则任意撤销权只对未转移部分发生效力,对已移转部分不发生效力;而可撤

销合同的撤销权一经行使,则合同自始无效。因此,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两种不

同的权利形式。

王荣珍(2011)在《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与赠与人的责任》一文中说一般而言,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实施的,原则上赠与的法定撤销应由赡与人亲自为之,但当赠与人无法行使法定撤销权时,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应是理所当然的。。赠与人的继承人在受赠人的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的情况下,有权行使撤销权;而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在受赠人的行为致使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权行使撤销权。这种撤销权的行使同样是因为赠与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仅仅是因为受赠人的行为己经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再行使撤销权,因此,法律规定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

夏凤英(2011)在《论赠与人的撤销权》中说赠与合同的撤销,必须以赠与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如果没有有效成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就没有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也就无交付前行使任意撤销权的问题。因此,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尚须具备赠与有效成立的条件。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必须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即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转登记。如果财产权利己经转移,则赠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不得反悔,除非具有法定事由,否则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冀国栋(2011)在《论赠与合同的效力拘束》中说在赠与合同中,若赠与标的物已为交付(针对一般动产而言)或登记,不得撤销;若标的物一部分已交付或登一记,则仅得就未交付或登一记部分为撤销,己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甚至规定“立有字据之赠与”不得撤销。

梁丽金(2013)在《论赠与合同》说赠与人的撤销权在其所为的赠与行为中,都是以赠与人作出的赠与意思表示为对象,纵观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这两者的意思表示都是不存在瑕疵的,而

是之后的一些因素导致赠与人行使其撤销权,因此属于意思表示无瑕疵的撤销。共有权人基于赠与一致意思表示将其共有财产赠与受赠人,因而在行使撤销权时,也应建立在共有人双方达成一致情况下才可行使,共有人单独一方不能行使撤销权。

金熙哲(2014)在《赠与合同研究》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赠与人后来出现反悔或者受赠人作出了过错的行为;要约人撤销要约应满足的条件,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就要到达受要约人;善意相对人的撤

销权行使的前提是,法定代理人对合同尚未追认之前;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债务人实施了对债权有害的行为,阻碍债权的实现。

熊斌(21014)在《赠与合同若干问题研究》说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制度在于对赠与合同的效力作出一定限制,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制度目的是相同的,附失效条件的合同虽已成立并生效,在条件成就时,既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时,合同才失效。在把赠与合同理解为诺成性合同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赠与合同便成立并立即生效,但基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在赠与物交付前,它对赠与人无真正约束力,赠与人可以随意行使任意撤销权而使赠与合同失效

二、国外研究现状

根据《日本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性、不要式合同,同时赠与合同双方都享有撤销权,但如果赠与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书面的合同,双方都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种时就成立,在赠与合同履行之前,赠与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都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排除了通过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虽然从立法上,赠与2事人双方都享有任意撤销权,实际上受赠人行使该撤销权的可能性不大,设立撤销权的初衷是要优待赠与人。

《意大利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在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上规定的相同之处为,其强调赠与的形式,赠与必须以公证的方式做出,否则不生效,但对于价格低廉的赠与,可以通过履行来弥补形式上的不足。

《法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赠与是一种财产取得的方式,对于生前赠与,需要经过受赠人的同意,即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规定,赠与必须经过公证方能生效,已经履行的赠与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国民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为要式,必须经过公证方能生效,这与大陆法系的规定有所不同

参考文献

[1] 朱淼.赠与合同制度辨析[j]. 平原大学学报. 2012(13)

[2] 宁红丽.赠与人“撤销权”的厘定与赠与制度的基本构造[j]. 暨南

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12)

[3] 王明晖.合同法中五种撤销权辨析[j].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2(13)

[4] 黄雅静,李新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2(12)

[5] 姬新江,赵家琪.对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律思考[j]. 暨南学报(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版). 2012(06)

[6] 吕舜林.赠与撤销权实务问题探讨[j]. 经济与社会发展. 2012(06)

[7] 汪渊智,李志忠.赠与合同的撤销[j]. 兰州学刊. 2012(02)

[8] 胡晓军.赠与合同撤销权问题研究[j].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高等教育版). 2011(12)

[9] 王荣珍.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与赠与人的责任[j]. 社会科学家. 2011(13)

[10] 夏凤英.论赠与人的撤销权[j]. 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学报. 201101)

[11] 冀国栋.论赠与合同的效力拘束[d]. 中国政法大学2011

[12] 梁丽金.论赠与合同[d]. 华东政法学院2013

[13] 金熙哲.赠与合同研究[d]. 黑龙江大学2014

[14] 赵守东.附负担赠与合同研究[d]. 黑龙江大学2014

[15] 熊斌.赠与合同若干问题研究[d]. 暨南大学2014

[16] 吴彬.赠与合同若干问题探讨[d]. 安徽大学2011

[17] 吴蕾.论赠与合同中的信赖利益保护[d]. 吉林大学2014

[18] 徐淑华.非典型赠与法律问题探究[d]. 苏州大学2014

[19] 刘兰英.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d]. 武汉大学2013

[20] 曹祥坤.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研究[d]. 兰州大学2014【篇二:赠与合同订立后,赠与人是否能单方撤销赠与合

同?】

赠与合同订立后,赠与人是否能单方撤销赠与合同?

求直所/潘以强

刘某与赵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屋一处双方自愿赠与当时三岁的女儿刘小丽。孩子由赵某抚养,该房屋暂由赵某与女儿居住,但未变更房产登记。2009年,刘小丽结婚拥有了自己的“安落窝”,赵某也改嫁他人搬出这处老屋子。刘小丽考虑腾空的房屋不能闲置,便决定将父母赠与的这处房屋出租他人。这时的刘某已经是个下岗职工,经济困难,离婚后一直独身未在婚娶。他考虑自己女儿和前妻都有了好的归宿,而自己却靠政府发放低保艰难度日,便找前妻商量将赠与女儿的房屋收回,遭拒。这时,刘某是否可以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依照我国现有法律的规定,对于赠与合同订立后,赠与人撤销赠与是有条件限制的,大致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撤销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任意撤销。

第二,撤销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全部转移,则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部分转移,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

当然上述两种情况也有例外,即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该案中,由于赠与合同签订后,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事实上该处房产一直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并未转移给女儿,刘某可以随时撤销赠与合同,取回该处房产中自己应有的份额。

【篇三: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篇一:赠与合同撤销

法定撤销权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而任意撤销权不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事由即包括不履行抚养义务。

退一步说,即使法定撤销权行使不了,也可以以情势变更条款对抗,即: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案例一:白某常年在外,家乡四间平房由其妹妹管理。去年平房要拆迁,妹妹建议他将其中两间赠与自己,不用办理过户,只要公证一下赠与合同,拆迁时他就可以分两套房子,将来再还给他,这样将来他的两个儿子就可以一人一套了。白某觉得妹妹想得很是周到,就按照妹妹的意思办理了公证赠与。

后拆迁办因其房产证未予变更最终还是仅分给了白某一套房产,可是妹妹却拿着公证的赠与合同要求他履行赠与,将其分到的房产分给自己一半。这时候白某才意识到这是个严肃的法律问题,遂到石景山区广宁司法所咨询自己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对于所有权已经转移的赠与、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只有在受赠人出现法定情形时,赠与人才可以撤销赠与。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情形包括如下三种:(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白某的妹妹正是基于公证赠与不可随意撤销的法律规定,要求白某履行赠与合同。白某妹妹又不具备可以撤销赠与的法定情节,只能按照赠与合同履行赠与。法律人士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当利益,这样往往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郭凤杰)案例二:案例

甲将房屋赠与给其大儿子乙,并办理了公证。乙凭赠与公证将该房屋过户到其名下。房屋到手后,乙某拒不履行对甲的赡养义务,采取了对甲不管不问的遗弃行为。甲现反悔要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将房屋收回。

争议焦点

一、甲认为乙房屋到手后,拒不履行对其赡养义务,依法应撤销房屋赠与协议,收回房屋。

二、乙认为房屋赠与协议已经过公证,不可撤销。

律师评述

本案争议焦点,关键要搞清楚赠与任意撤销和赠与法定撤销两个概念。赠与的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是针对任意撤销而规定的。该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的法定撤销权是指只要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依据何种形式订立,也不论该赠与合同是否已履行,赠与人均可撤销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2条是针对法定撤销权而规定的。该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乙只注意到《合同法》第186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忽视了本条是针对办理了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而作的规定。但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不论赠与合同是以何种形式订立的,只要出现本条法定事由,赠与人就可依法撤销赠与合同。本案乙不履行对甲的赡养义务,符合《合同法》第192条第

(二)项规定的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法定事由。因此本案甲的主张正确。乙以办理了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显然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解。篇二: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文献综述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文献综述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改善,大多数人告别了产品

短缺时代并解决了温饱问题,生活达到了小康水平,一部分人已经率先富了起来。相应地,社会生活中的赠与行为也明显增多,赠与物也在悄然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如今的赠与物不但种类繁多,而且赠与物的价值也是今非昔比,赠与在财产流转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赠与合同己经成为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合同。如何规范生活中的赠与行为,把赠与行为纳入健全的法律轨道显得更加重要。由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受赠人无需付出相应对价即可获得赠与财产,于是,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应该对赠与人给予更多的保护,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正是为此规定。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出我国赠与合同的规定还有一些的不足,亟需完善,比如:体系逻辑混乱,部分法条规定不明,对公益赠与合同的相关限制也不明确等等。为此国内过专家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下面是专家学者的相关论点。

一、国内研究现状

朱淼(2012)在《赠与合同制度辨析》说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其在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这一点与买卖合同在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似,单务、无偿性是其最大的特征。正是由于这种独特的性质和特征,赠与合同在赠与人和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赠与人在无利益回报的情况下做出给付,受赠人在不需要付出代价的情况下收获利益。宁红丽(2013)在《赠与人“撤销权”的厘定与赠与制度的基本构造》说赠与合同的无偿单方给与行为,不符合公平等价交易原则,也不符合法律正义。法律应该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尽量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正是对当事人各方利益保护的需要,这才有了撤销权制度存在的法律上的基础,法律通过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来保护赠与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的主要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在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

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一时冲动、感情用事等情形下,将财物无偿给予他人,而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损失。王明晖(2012)在《合同法中五种撤销权辨析》一文中说,赠与往往是基于感情及救助等因素而进行的,赠与人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优势,但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和生活的,若要求其履行赠与义

务,事实上将成为不可能。因为对于一般赠与合同而言,即使赠与人并未发生经济状况的恶化,在标的物转移之前有权通过行使任意撤销权免除赠与义务,有无此条的规定并不影响赠与人的权利的行使,因此应当认为该条适用于上述两类赠与合同,但在适用时应严格掌握,防止赠与人滥用权利规避其赠与义务。

姬新江,赵家琪(2012)《对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律思考》一文中说合同撤销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享有合同撤销权的主体撤销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或意思表示有瑕疵。其二,合同撤销权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都不得依职权主动撤销合同。其三,合同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享有的权利。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应由权利人自由决定。其四,合同撤销权在行使之前,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但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同时,撤销权人享有的撤销权依法定原因而消灭后,不得再主张撤销。

吕舜林(2012)在《赠与撤销权实务问题探讨》一文中说形成权是在特定情形下,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依自己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它意味着合意原则的偏离,因此,必须具有合理性。这种合理性,既可以因为形成权相对人的事先表示同意,也可以有法律本身作出规定。如:重大误解,基于对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而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

行为;根本违约、预期违约,基于给付障碍而规定的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汪渊智,李志忠(2012)在《赠与合同的撤销》一文中提到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仅凭单方撤销的意思表示就可使合同自始归于无效的权利。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与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有一些相似之处,例如,从行使的时间来看,都是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行使;从权利主体来看,撤销权的主体都为法律着重保护

的一方当事人(赠与人、受欺诈、受胁迫、发生误解的当事人等),另一方当事人不享有此权利(从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从行使的方式来看,享有权利的一方向相对方为之即可。胡晓军(2011)在《赠与合同撤销权问题研究》一文中说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不具有溯及力,如果赠与物的权利己部分移转,则任意撤销权只对未转移部分发生效力,对已移转部分不发生效力;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一经行使,则合同自始无效。因此,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和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利形式。

王荣珍(2011)在《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与赠与人的责任》一文中说一般而言,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实施的,原则上赠与的法定撤销应由赡与人亲自为之,但当赠与人无法行使法定撤销权时,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继承人行使应是理所当然的。。赠与人的继承人在受赠人的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的情况下,有权行使撤销权;而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是在受赠人的行为致使赠与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有权行使撤销权。这种撤销权的行使同样是因为赠与人的利益受到了侵害,仅仅是因为受赠人的行为己经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再行使撤销权,因此,法律规定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

夏凤英(2011)在《论赠与人的撤销权》中说赠与合同的撤销,必须以赠与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如果没有有效成立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就没有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也就无交付前行使任意撤销权的问题。因此,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尚须具备赠与有效成立的条件。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时间必须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即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未移转登记。如果财产权利己经转移,则赠与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对于已经履行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不得反悔,除非具有法定事由,否则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冀国栋(2011)在《论赠与合同的效力拘束》中说在赠与合同中,若赠与标的物已为交付(针对一般动产而言)或登记,不得撤销;若标的物一部分已交付或登一记,则仅得就未交付或登一记部分为撤销,己

交付或登记部分不得撤销。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甚至规定“立有字据之赠与”不得撤销。

梁丽金(2013)在《论赠与合同》说赠与人的撤销权在其所为的赠与行为中,都是以赠与人作出的赠与意思表示为对象,纵观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这两者的意思表示都是不存在瑕疵的,而是之后的一些因素导致赠与人行使其撤销权,因此属于意思表示无瑕疵的撤销。共有权人基于赠与一致意思表示将其共有财产赠与受赠人,因而在行使撤销权时,也应建立在共有人双方达成一致情况下才可行使,共有人单独一方不能行使撤销权。

金熙哲(2014)在《赠与合同研究》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赠与人后来出现反悔或者受赠人作出了过错的行为;要约人撤销要约应满足的条件,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就要到达受要约人;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是,法定代理人对合同尚未追认之前;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债务人实施了对债权有害的行为,阻碍债权的实现。

熊斌(21014)在《赠与合同若干问题研究》说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制度在于对赠与合同的效力作出一定限制,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的制度目的是相同的,附失效条件的合同虽已成立并生效,在条件成就时,既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时,合同才失效。在把赠与合同理解为诺成性合同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赠与合同便成立并立即生效,但基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在赠与物交付前,它对赠与人无真正约束力,赠与人可以随意行使任意撤销权而使赠与合同失效

二、国外研究现状

根据《日本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性、不要式合同,同时赠与合同双方都享有撤销权,但如果赠与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书面的合同,双方都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种时就成立,在赠与合同履行之前,赠与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

都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排除了通过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虽然从立法上,赠与2事人双方都

享有任意撤销权,实际上受赠人行使该撤销权的可能性不大,设立撤销权的初衷是要优待赠与人。

《意大利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在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上规定的相同之处为,其强调赠与的形式,赠与必须以公证的方式做出,否则不生效,但对于价格低廉的赠与,可以通过履行来弥补形式上的不足。

《法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赠与是一种财产取得的方式,对于生前赠与,需要经过受赠人的同意,即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但规定,赠与必须经过公证方能生效,已经履行的赠与受到法律的保护。法国民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为要式,必须经过公证方能生效,这与大陆法系的规定有所不同

结论

赠与是指赠与人无偿的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而受赠人不需要给付对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强调的是赠与具有无偿性和单务性,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为了维系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法律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用以保护赠与人,即赠与人享有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

移给受赠人之前,可以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权利。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的存在对整个社会的平衡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

在立法上仍有一定的欠缺,所以我们要在立法上尽量要去解决这些问

题和不足之处,使该制度能够进一步的完善,将使赠与合同撤销权的制度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其功能,为法律在社会中的广泛应用起到积极的

推进作用。因此,我们应当对于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的行使在立法上作更加严密的规定,使其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能够都在社会事务中发

挥各自的作用,让我们有法可依,从而可以更好的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参考文献

[1] 朱淼.赠与合同制度辨析[j]. 平原大学学报. 2012(13)

[2] 宁红丽.赠与人“撤销权”的厘定与赠与制度的基本构造[j].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12)

[3] 王明晖.合同法中五种撤销权辨析[j].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2(13)

[4] 黄雅静,李新庄.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j].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12(12)

[5] 姬新江,赵家琪.对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律思考[j]. 暨南学报(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版). 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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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荣珍.论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与赠与人的责任[j]. 社会科学家. 2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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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梁丽金.论赠与合同[d]. 华东政法学院2013

[13] 金熙哲.赠与合同研究[d]. 黑龙江大学2014

[14] 赵守东.附负担赠与合同研究[d]. 黑龙江大学2014

[15] 熊斌.赠与合同若干问题研究[d]. 暨南大学2014

[16] 吴彬.赠与合同若干问题探讨[d]. 安徽大学2011篇三: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文献综述

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文献综述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国民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普遍得到改善,大多数人告别了产品短缺时代并解决了温饱问题,生活达到了小康水平,一部分人已经率先富了起来。相应地,社会生活中的赠与行为也明显增多,赠与物也在悄然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如今的赠与物不但

种类繁多,而且赠与物的价值也是今非昔比,赠与在财产流转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赠与合同己经成为社会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合同。如何规范生活中的赠与行为,把赠与行为纳入健全的法律轨道显得更加重要。由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受赠人无需付出相应对价即可获得赠与财产,于是,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应该对赠与人给予更多的保护,赠与合同的撤销权正是为此规定。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看出我国赠与合同的规定还有一些的不足,亟需完善,比如:体系逻辑混乱,部分法条规定不明,对公益赠与合同的相关限制也不明确等等。为此国内过专家学者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下面是专家学者的相关论点。

一、国内研究现状

朱淼(2012)在《赠与合同制度辨析》说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其在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这一点与买卖合同在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似,单务、无偿性是其最大的特征。正是由于这种独特的性质和特征,赠与合同在赠与人和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赠与人在无利益回报的情况下做出给付,受赠人在不需要付出代价的情况下收获利益。宁红丽(2013)在《赠与人“撤销权”的厘定与赠与制度的基本构造》说赠与合同的无偿单方给与行为,不符合公平等价交易原则,也不符合法律正义。法律应该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尽量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正是对当事人各方利益保护的需要,这才有了撤销权制度存在的法律上的基础,法律通过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来保护赠与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的主要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在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

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一时冲动、感情用事等情形下,将财物无偿给予他人,而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损失。王明晖(2012)

在《合同法中五种撤销权辨析》一文中说,赠与往往是基于感情及救助等因素而进行的,赠与人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优势,但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和生活的,若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事实上将成为不可能。因为对于一般赠与合同而言,即使赠与人并未发生经济状况的恶化,在标的物转移之前有权通过行使任意撤销权免除赠与义务,有无此条的规定并不影响赠与人的权利的行使,因此应当认为该条适用于上述两类赠与合同,但在适用时应严格掌握,防止赠与人滥用权利规避其赠与义务。

姬新江,赵家琪(2012)《对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律思考》一文中说合同撤销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其一,享有合同撤销权的主体撤销的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即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或意思表示有瑕疵。其二,合同撤销权须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行使,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行使,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都不得依职权主动撤销合同。其三,合同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享有的权利。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应由权利人自由决定。其四,合同撤销权在行使之前,合同仍然是有效的,但一旦被撤销则自始无效。同时,撤销权人享有的撤销权依法定原因而消灭后,不得再主张撤销。

吕舜林(2012)在《赠与撤销权实务问题探讨》一文中说形成权是在特定情形下,法律赋予权利主体依自己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它意味着合意原则的偏离,因此,必须具有合理性。这种合理性,既可以因为形成权相对人的事先表示同意,也可以有法律本身作出规定。如:重大误解,基于对意思表示真实的要求而属于可撤销的民事法律

行为;根本违约、预期违约,基于给付障碍而规定的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汪渊智,李志忠(2012)在《赠与合同的撤销》一文中提到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仅凭单方撤销的意思表示就可使合同自始归于无效的权利。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与赠与合同中的任意撤销权有一些相似之处,例如,从行使的

时间来看,都是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行使;从权利主体来看,撤销权的主体都为法律着重保护的一方当事人(赠与人、受欺诈、受胁迫、发生误解的当事人等),另一方当事人不享有此权利(从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从行使的方式来看,享有权利的一方向相对方为之即可。

附条件赠与合同标准样本

合同编号:WU-PO-292-49 附条件赠与合同标准样本 In Order T 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Each Party,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n Agreement Through Common Consultation And Fix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Each Party,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Restricting All Partie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附条件赠与合同标准样本 使用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协作的当事人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把各方所承担的责任固定下来,从而实现制约各方的效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甲方(赠与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乙方(受赠人):_________(写明姓名、住址)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 3.质量:_________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 板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供大家参考!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范文一 同志: 您于年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岗位是。现因下列第___________ 项情形,你与我公司年月日签订的为期年的劳动合同书于年月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1.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3.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4.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证明材 料是虚假的,或者以胁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10.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 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请您于_________ 年 ____ 月_____ 日前到您所在的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 年月曰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 范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xxxx年xx月xx日x签 订为期xx年的劳动合同,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自xxxx年xx月xx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2、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x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x元。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示范合同)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示范合 同) The agreement between parties A and B after friendly negotiation stipulates the obligations and rights that must be performed between each other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示范合同) 摘要 “契约法或许就是源于原始社会中的互惠赠与。”[1]赠与能推动社会进步,我国关于赠与人的撤销权主要集中于合同法赠与合同中11个条文中,由于赠与合同的单务性和无偿性的特点,我国赠与合同法对赠与人赋予撤销权,但是赠与人撤销权的立法规定存在一些不足,缺乏对受赠人信赖利益的保护及赠与人撤销权具体规定,应借鉴国外的一些规定和其它撤销权的有关规定,对其加以完善。(一)赠与人撤销权内涵释义 “契约法或许就是源于原始社会中的互惠赠与。”赠与虽然不可能成为社会中财产所有权移转的主要形式,也起不到直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在现代社会,赠与仍具有相当的社会意义:赠与一方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财富平衡分配;另一方面,赠与可以

沟通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进而融洽社会气氛,减少社会矛盾。“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既可获得利益,这一合同关系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因此,为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赠与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尽可能采取措施优遇赠与人。”[2]赠与人的撤销权正是法律为保护赠与人的权利而设定的优遇措施之一。赠与合同的立法建构中,一个基本的价值判断即出于保持双方利益平衡的考虑,需要对赠与人进行特别保护。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民法将赠与合同或规定为实践合同,或规定为要式合同,均在实践此项价值判断。但是,将赠与合同确认为实践合同或要式合同,只不过为达成此目的的一种途径而已,实际上,在确认赠与合同诺成性的同时,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回权亦能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在此立法例下,赠与合同经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即可成立,但在赠与物权利转移前(在动产须交付,在不动产须登记),赠与人可以任意撤回,使赠与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的归于消灭,从而不受赠与合同的约束。可见,其结

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

篇一: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有哪些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有哪些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赠与不可撤销,赠与人必须履行赠与义务,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撤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赠与合同终止的事由主要是:任意撤销、法定撤销和法定解除三种,赠与合同撤销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哪些赠与合同不能撤销?小编在下文对赠与合同的撤销相关事宜作了详细介绍,详情请看下文。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部分不得撤销。对于动产而言,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而言,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利而言,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由于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会意义,若赠与人可以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仅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因此,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重考虑,不存在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既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蔑视公证的严肃性。所以,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则不得撤销。另外,赠与人撤销赠与,须将其撤销赠与的意思通知受赠人,如果赠与人不向受赠人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发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以上是小编整理的赠与合同任意撤销的一些条件,总的来说,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开户行: 帐户: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动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付 (写明交付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交付,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能够约定其它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能够写自分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 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贪污需要办理登 记等手续的,理应办理相关手续。 赠一合同系无偿合同,所以,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 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 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 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 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因为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所以, 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 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 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 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 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 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 请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 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其次 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 受赠人损失的,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

项情形,你与我公 //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 单方解除合同通知函 合同的解除, 是合同有效成立后,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 使合同关系归于消 灭的行为。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供大家参考 !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 板范文一 同志: 您于 年 月起就职于本公司,目前的工作岗位是 。现因下列第 司 年 月日签订的为期 年的劳动合同书于 年 月 日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解除。 1. 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 2.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3. 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 4. 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 5. 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 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 6. 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个人证明材料是虚假的,或者以胁迫、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 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 7.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8. 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 9.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 10. 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 协商,双方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 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请您于 ___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前到您所在的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特此通知 公司名称 年 月 日 解除合同通知书模板范文二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 x 签订为期 xx 年的劳动合同, 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 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1、 自 xxxx 年 xx 月 xx 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随之终止 ; 2、 乙方工资结算至离职之日, 支付时间为甲方正常发放工资时间。乙方奖金为元,差 旅费、交通费、手机费等费用合计 x 元,以上费用均需扣除所得税,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 工作移交手续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3、 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 x 元。甲方同意在乙方办理完工作移交 手续 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 甲方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 育保险金、住房公积金至 x 年 x 月 x 日止。 5、 甲方根据相关劳动法规和规定, 向乙方提供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明并办理相关退工手 续; 6、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 3 日内妥善办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续, 离职后不得作出有损 公司名誉或利益之行为。 7、 乙方应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否则应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x 元。 // 8、 甲乙双方之间无任何竞业限制协议, 合同解除后, 乙方无需履行任何竞业限制义务。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回权(1)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回权(1) 论文摘要 长期以来,对于赠于合同究属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理论上存在广泛争论,而在人们的思想上更各致一说,无法达成一致见解,合同法的出台并未能使这场争议平息,赠与合同为典型的无偿合同,它在无偿合同中的地位与买卖合同同在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当,而实际上人们意识中存在这们两种看法。一、当赠与人表示它的意思时,不论是否采取书面方式,赠与即成立,这些赠与应以买卖为范例,转让是必要的,但是即便没有转让行为,转让也有完全的效力,并使赠与人负有转让义务,因此,根本不需要登记,其本身完全有效;二、赠与人将这些赠与转让后,应为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也未采取公正,即不能完全满足合同的要义,所以合同法中规定的某些条款并不适合于赠与合同,这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促成了当赠与人收回赠与时产生究纠,即赠与人行使任意撤回权的问题。 关键词: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地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转让财产的一方为赠与人,接受财产的一主为受赠人。

二、赠与合同的特征 1、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利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目的,最常见的是发生财产所有权的移转,这使其无偿服务合同和无偿借贷合同区别开来,赠与的财产不限于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其他权利。 所有权以外的物权的让与,如让与抵押; 无形财产权的让与,如无偿许可受赠人使用专利发明权; 债权让与,债务免除及债务承担而不要求对价; 有价证券及股权的无偿赠与。 2、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传统理论认为赠与是典型的实践合同,即赠与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要件,但这种对赠与合同的定性导致在司法操作中弱化了对受赠人正当权益的保护,因此《合同法》中规定了保护受赠人利益的相关条款,从原则上规定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3、赠与合同无偿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即赠与人不要求受赠人作出对待给付。 4、赠与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可为书面形式,也可以为非书面形式,非书面的赠与在未履行之前各当事人得以撤销,对于某些财产,如

附条件股权赠与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附条件股权赠与合同范本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甲方(赠与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 乙方(受赠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送达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股权赠与事宜达成如下 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赠与标的 1、甲方拥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2、甲方自愿将其拥有的%的公司股权赠与乙方。 3、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赠与。 第二条赠与条件 为取得上述赠与,乙方应为公司提供如下服务: 1、乙方为公司连续服务每满一年,甲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的1%赠与乙方,所赠与的股权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权总额的%。 2、乙方提供的服务应当是连续的,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中断。

第三条赠与程序 1、乙方连续服务每满1年,自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甲方按照本合同提请公司股东会通过,并负责向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将股权变动情况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同时向乙方出具《出资证明书》。 2、如此项赠与需征得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的,甲方应负责取得该项同意。 第四条赠与的撤销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撤销赠与: 1)乙方严重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亲属; 2)乙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给公司一年累计造成10万元以上损失的; 3)乙方未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一款约定的服务或擅自中断服务。 2、因上款第1)项、第2)项撤销赠与的,乙方应当返还其基于本合同受赠 的全部股权,并配合甲方和公司办理公司股权变更手续;因上款第3)项撤销赠与 的,乙方无须返还依合同已取得的股权。 3、赠与撤销后,本合同终止履行。 4、除本条第1款规定之情形外,若乙方已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服务,甲方不得撤销赠与。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 赠与合同的司法解释 一、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出赠财产方为赠与人,接受赠与方为受赠人。 赠与合同虽然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但赠与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因为赠与是无偿的,而且赠与人赠与财产或是出于某种报答,或是为了给与资助,所以赠与一方面可以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资助,另一方面也有满足当事人感情需要的作用。

1.赠与合同属于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仅赠与人有义务将其出赠财产给与受赠人,而受赠人并不负担相对应的任何义务;即使在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履行所附条件的行为也不是赠与人履行赠与义务的对价,所以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与合同受赠人取得赠与标的物不需要给付任何代价。正因为赠与合同是无偿的,受赠人是纯受利益的,所以即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单独接受赠与,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赠与无效。

二、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的撤销权可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基于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但对赠与人的撤销权如果不加以限制,就会使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因此法律对此进行了限制:

1.撤销须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如果赠与人已将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与人,赠与人就不能行使这种任意撤销权。 2.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管赠与财产交付与否,赠与人均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这主要是考虑到,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和个人出于种种目的,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表示愿意向灾区和贫困地区无偿捐赠财物等,但事后并未真正兑现,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合同范本之赠与合同单方撤销权

合同范本之赠与合同单方撤销权

赠与合同单方撤销权 【篇一: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文献综述】 关于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文献综述 一、国内研究现状 朱淼(2012)在《赠与合同制度辨析》说赠与合同是典型的单务合同、无偿合同。其在单务合同、无偿合同中有着重要的地位,这一点与买卖合同在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中的地位相似,单务、无偿性是其最大的特征。正是由于这种独特的性质和特征,赠与合同在赠与人和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赠与人在无利益回报的情况下做出给付,受赠人在不需要付出代价的情况下收获利益。宁红丽(2013)在《赠与人“撤销权”的厘定与赠与制度的基本构造》说赠与合同的无偿单方给与行为,不符合公平等价交易原则,也不符合法律正义。法律应该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尽量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正是对当事人各方利益保护的需要,这才有了撤销权制度存在的法律上的基础,法律通过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来保护赠与人的利益。法律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的主要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在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后 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一时冲动、感情用事等情形下,将财物无偿给予他人,而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损失。王明晖(2012)在《合同法中五种撤销权辨析》一文中说,赠与往往是基于感情及救助等因素而进行的,赠与人须具有一定的经济优势,但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和生活的,若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事实上将 成为不可能。因为对于一般赠与合同而言,即使赠与人并未发生经济状况的恶化,在标的物转移之前有权通过行使任意撤销权免除赠与义务,有无此条的规定并不影响赠与人的权利的行使,因此应当认为该条适用于上述两类赠与合同,但在适用时应严格掌握,防止赠与人滥用权利规避其赠与义务。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下面给大家带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文,供大家参考!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范文一尊敬的公司领导:您好!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阅读此通知书,本人自XXXX年X月X日入职至今,一直担任XX岗位,在这1年多的时间里,我成长了很多,无论是专业技能还是为人处事方面都让我受益颇深,感谢公司领导和同事长期对我的帮助。 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单方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下面是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的内容要求公司给本人补偿如下: 1、根据劳动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本人劳动合同中明确说明工资在每个月的10日发放,但实际每次公司都以各种理由进行拖欠。)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本人工资XX元,实际只按北京市最低标准为本人缴纳社保)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公司规章制度中,存在多处违法、违规行为)

劳动法中规定,只要满足上述其中一条,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提前30天告知公司。 2、根据劳动法中第四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 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本人工作X个月,要求补偿X个月工资,即XXXX元。) 3、本人 XXXX年X月X日入职,劳动法规定,入职当月必须缴纳社会保险,现要求公司将本人入职当月保险全额补缴,并将在职期间保险足额补缴,个人差额部分本人承担,公司可在2012年7月之前为本人减员社保并补缴,如公司未能及时补缴,导致没能减员而多上的保险,此金额本人不予承担。 5、根据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6、根据劳动法第四章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综合上述内容,本人要求公司除工资以外,额外补偿本人共计xxxx元,所有工资及补偿在本人离职当日进行结算,并开具离职证明。

2019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

2019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赠与合同撤销的条件 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推出【】考生可点击以下入口进入免费试听页面!足不出户就能够边听课边学习,为大家的取证梦想助力! 【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基本规定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人依据自己的意志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即《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所规定的,“赠 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能够撤销赠与”,这种撤销权是法律 赋予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是在赠与财产 权利转移之前,一般为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 记手续,则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之后,当事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赠与人不负给付义务。 二、享有撤销权的主体 在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之中,享受有撤销权的主体,依《合同法》的 规定仅限于赠与人,而不包括受赠人。因为受赠人虽然在接受赠与财 产之前,是有权拒绝接受赠与的,但是,此种拒绝接受赠与的权利并 不能称其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因为撤销权是形成权,其基本内涵是 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自己与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归于消灭, 而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财产的行为并不能产生撤销权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并不是无限制的,为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法律规 定赠与人撤销赠与也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赠与人撤销赠与应受下列 限制: 1.赠与人撤销赠与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若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若赠与财产的权 利已经转移一部分,则赠与人仅能就未转移部分为撤销,对已经转移 部分不得撤销。 对于动产来说,在赠与物交付前,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对于不动产 来说,在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对于财产权 利来说,根据法律规定转移权利是否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财产权利 交付或办理权利转移登记之前,赠与人能够撤销赠与。 2.赠与人可撤销的赠与必须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 德义务性质的赠与。 因为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使得赠与具有了重要的社 会意义,若赠与人能够随意撤销这种赠与,则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是指基于道义上的情感而作出的赠与,如 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这种赠与,不但与道义不符,而且会给受赠人 造成情感上的极大伤害。所以,凡是具有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论当事人依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赠与人 均不得撤销该赠与。 “社会公益”的内容,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包括下列事项: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 3.赠与人撤销赠与,仅限于没有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此类合同中,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不说是经过法律上的慎 重考虑,不存有一时冲动考虑欠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

最新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模板

最新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年字号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开户行: 帐户:帐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满足利益,明确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 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 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付 (写明交付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交付,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它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分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年月日 赠与人的主要义务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贪污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一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

附条件赠与合同模板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21988 附条件赠与合同模板Template of conditional donation contract

附条件赠与合同模板 附条件赠与合同样本 甲方(赠与人):×××(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赠与的标的物,如赠与微机一台,应写明“浪潮386型微机一台”,如其他物品,也应写明该赠与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达成 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写明 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如赠与房屋,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赠与微机应 有购买该微机的发票等) 二、赠与物的交割 (写明交割的条件,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交割,办理什么手续等等)。 三、乙方应在×××期限内办理所有权转移的手续逾期不办的,视为拒绝赠与(也可以约定其他条件)。 四、本合同自××日起生效(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方将自己所有的物品、现金或者某种权利赠送给他人的行为。赠与合同通常是单务合同,即合同生效后,赠与方负有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的义 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受赠方享有领取赠与物的权利而不承担义务。赠与也可以附 条件,即赠与一方要求受赠方履行某种义务,受赠方不履行义务赠与方有权撤销赠 与。但这种条件一般是与赠与人的利益无关的条件,而不是要求有偿地赠送。如果 将某种物送给他人并要求给付一定的金钱就不是赠与关系。因此,附条件的赠与仍 然是单务行为。签订赠与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赠与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或者赠与人有权处理的财产或者某种权利,赠与人不能把不履于自己或者自己无权处理的财产和权利赠送他人,否则,构成 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赠与标的可以是物,可以是货币(包括外国货币),也可以 是有价证券、某种权利。例如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赠与他人,房屋所有人可以将 房屋赠与他人等。

浅谈赠与合同中的票据赠与撤销权

浅谈赠与合同中的票据赠与撤销权 为缓和赠与关系中义务的片面性,合同法设置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赋予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权利。而票据法为保障持票人的权利也相应规定了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以及民法上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等,从而保证票据在我国当代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正常有序流通。然而当票据与赠与合同这两个领域出现交叉和重合时,我们又将如何应对票据赠与的相关问题呢? 标签:票据赠与;撤销权;票据赠与撤销权 李某帮助张某找到了失散多年的母亲,为表感谢,张某将一张面额2万元的支票赠与给李某,张某可否行使撤销赠与?粗粗过一遍案例,似乎依据《合同法》第185条所规定的所有的赠与合同都是诺成合同的内容,可以认定赠与合同业已成立,问题的焦点在于支票到底是物还是一项权利,在其被交付给李某后是否意味着这2万元财产也同时移转。但再读一遍会发现,这与《民通意见》第128条所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的内容明显不同。那么,假如我们将张某与李某之间的赠与合同定性为实践合同,不难发现,案例的焦点问题还是在于支票到底是物还是一项权利。如果是物,那么一经交付赠与合同便发生效力,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相反,如果只是代表一项有待于实现的权利,那么赠与合同并不当然生效,张某当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由此可以发现,不论赠与合同本身是否成立,我們对票据赠与撤销权的探讨都要归结到票据到底是物还是权利这个问题上,也就是说它并不影响本文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以及最终能得出的结论。因而,在此我们对赠与合同成立与否的问题在所不问,下文主要围绕在赠与关系中票据本身到底是物还是权利的问题展开探讨。 一、权利说 即认为在赠与合同中所赠与的票据只是一项代表一定财产的权利,当赠与人交付票据时,相应的财产并不当然转移,须经受赠人依法承兑后该财产才确定转移。受赠人未承兑之前,赠与人可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这种观点,如果说是为了“惩罚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或者是基于促进票据流通的考虑,而可以勉强对本票、支票这类的见票即付票据予以适用的话,那么如果对于记载了付款日期的汇票也同样适用的话,则未免显得过于苛刻且不切实际。这实质上是在无形中扩大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并不利于对受赠人权利的保护。例如,甲赠与乙一张面额为2万元的支票或者本票,而乙一直怠于行使提示付款或怠于承兑,那么依据权利说的观点,财产并未转移,甲可行使任意撤销权。对于这种结果,我们姑且可以认为是对乙自己怠于行使权利的惩罚。那么,同样的,如果甲赠与乙的是一张记载有明确承兑日期的汇票,并且甲在承兑日期到来之前行使了任意撤销权,依据权利说的观点该赠与合同也应该被撤销,乙应当返还受赠与的汇票。可这样的结果对乙显然是有失公允的,因为在承兑日期到来之前,任何人都无法实现这张汇票的权利。然而,汇票才是我国当今社会经济活动中最为常用的票据支付手段,如若允许此种观点在票据赠与合同中大行其道,则明显不利于保护乙这样的受赠人的权利,也不利于促进和维护票据流转秩序。

赠与合同的撤销介绍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赠与合同的撤销介绍正式 版

赠与合同的撤销介绍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 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 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 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只能由赠与人本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行使。赠与人当然享有独立的撤销权,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监护人只有在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可以行使撤销权。 2 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无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赠与合同是非经公证证明订立的; 第二,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第三,赠与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或道德义务性质; 第四,只能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 (2)有因撤销的行使条件 第一,受赠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第二,应当在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第三,只能由赠与人本人行使撤销权。 (3)继承人或监护人撤销赠与的条件

第一,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3 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撤销权一经行使即发生效力。因撤销权为形成权,其行使的效果是使赠与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所以,当赠与人交付之前行使撤销权的,赠与人自可以拒绝履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当赠与物已交付受赠人后行使撤销权的,受赠人因失去取得赠与物的合法根据而应当返还受赠与的财产。受赠人拒绝返还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其返还。 延伸补充:

附条件赠与合同(标准版)

Both parties jointly acknowledge and abide by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and reach an agreed result.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附条件赠与合同

编号:FS-DY-14134 附条件赠与合同 甲方(赠与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赠人):_____(写明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赠送_____(写明赠与标的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其所有的_____(写明标的物)赠送给乙方,其所有权证明为:_____(写明证明甲方所有权的证据名称) 二、赠与财产的状况: 1.名称:_______ 2.数量:_______ 3.质量:_______ 4.价值:_______ 三、赠与目的:_________ 四、合同生效的条件:_______(写明将来合同生效的条件)

五、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七、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_____乙方(签章):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月____日 Foonshion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Fengshun Creative Design Co., Ltd

赠与合同撤销权问题研究

赠与合同撤销权问题研究 赠与是社会交换的一种方式,与人类社会生活紧密相关,具有社会性和交换性的双重属性。而赠与合同是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一种典型的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既可获得利益,这一合同关系导致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严峻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为了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赠 与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尽可能对赠与人采取一些优待,而赠与人的撤销权正是法律为爱护赠与人的权利而设定的优遇措施之一。 一、关于赠与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的合同。由此可见,从赠与合同的特征来看,赠与合同是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一般而言,赠与必须有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或是赠与人为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受赠人表示同意;或是受赠人请求赠与人为赠与的意思表示,而赠与人为赠与的承诺。因此,从这一特征来看, 赠与合同不把赠与作为单方行为,而认作是双方行为,是专门看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尊 重双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另外,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单务合同,在赠与关系中,仅有赠与人负担给付的义务,而无受赠人承担相应对价的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是严峻失衡的。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合意达成的一种选择的结果,其成立要件一旦满足,就应该发生契约对当事人双方的拘束力。否则,其也就失去了作为合同存在的意义,也就没有必要列入《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了。 关于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依旧实践合同,学界存在着一些分歧。持诺成讲的学者认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与传统观念和司法实务作为实践合同有质的差不。其理由大致为,合同法没有像保管合同那样将赠与合同明文规定为实践合同,也没有将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的司法解释精神纳入。依据《合同法》第25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及第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赠与合同采纳了诺成合同讲。而持折衷讲的学者认为,我国立法采纳了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的主张事实上是一个误解。我国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性 质的规定,既不同于德国、日本民法的有关规定,也不同于前苏联东欧国家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而是采取了一种新的折衷方式以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 能够讲,在《合同法》制定之前,以司法实践与司法解释的精神来看,是把赠与定位为实践性合同,在赠与物交付后,赠与关系才成立。而《合同法》显然对此作了重大突破。从立法技术来看是把赠与合同的性质定位为诺成合同,只是又为了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规 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而有不于德、法、日等国家的立法 规定。 二、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一)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赠与人无偿给予受赠人财产,是基于一定的道德和感情基础,由于受赠人主观方面的缘故当这种道德和感情基础不存在或发生全然性变化时,法律给予了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即法定撤销权。不论合同是以何种形式订立的,也不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差不多转移;不论是一般的赠与合同,依旧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通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受赠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只要出现了法定事由,赠与人均能够撤销自己的赠与。合同法第192条规定了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的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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