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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建议

***关于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的

相关建议

接到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进行书面调研的函》后,***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研究,并就容错纠错基本原则、可容错情形及适用范围提出相关建议,具体如下:

一、容错纠错基本原则

1、支持实干,鼓励创新。鼓励干部大胆解放思想,积极先行先试,在符合政策法规、符合纪律规定、符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前提下,勇于实践,勇于创新,勇于作为。

2、实事求是,区别对待。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三个区分开来”的总体要求,实事求是开展调查研究,区分甄别发展实践中产生的失误或过错是明令禁止还是尚无规定,是明知故犯还是无意过失,是以权谋私还是为公为民,定性量纪做到宽严相济。

3、准确把握,宽容失误。准确把握性质和情节,对改革创新中出现的一般性偏差,及时帮助总结教训;对改革创新中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受政策调整等客观因素而引发的失误或过错,视情节予以从轻、减轻或免责处理。

4、客观公正,注重效果。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全面了解事由,充分听取当事人阐述申辩,客观、公正、科学认定责任,力求达到组织、群众、干部等各方满意的效果。

二、可容错情形及适用范围

(一)可容错情形

1、在推进改革和促进发展的工作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或过错,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影响的;

2、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符合市委及区委重大项目推进、重大决策部署,因法律法规、上级党委和政府尚未有明确要求,或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政策调整影响出现偏差的;

3、在涉及经济项目、信访维稳、城市管理、群众利益等工作中,干部主观上已经尽力,且客观上尽职尽责,仍然出现无意过失的;

4、已按规定程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阳光运行,有确凿证据且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小群体谋取私利的;

5、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适用范围

容错纠错机制适用于对一般性失误或过错的从轻、减轻或免责处理,不适用于严重违法违纪和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经济损失、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行为。

三、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单位或个人认为符合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条件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 7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问责事项,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申请。

(二)调查核实。问责决定机关对照可容错情形,实事求是地开展调查,在 3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三)认定反馈。根据调查结果,问责决定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作出认定意见,并在 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或个人予以书面答复,或书面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必要时可公开调查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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