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法律常识】主张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法律常识】主张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法律常识】主张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法律常识】主张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主张要求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本条规定,加班费的主张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并且可以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加班费。

许多人都存在这样一个观点,就是只能主张近两年之内的加班费,超过两年的加班费将被驳回。这是因为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因为劳动者离职后单位保管工资支付凭证的年限为两年,所以认为最多只能主张两年。

虽然相关凭证用人单位只保存两年,但是劳动者仍然可以主张两年以上的加班费,只要劳动者可以证明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事实;但是,如果劳动者证据不充分,需要用人单位予以证明时,可以以劳动者证据不足驳回其主张。

员工自愿加班的,能索要加班费吗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主张要求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多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时要能保留好相关证据,这样日后仲裁维权时才能更好的给自己提供帮助。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图

申请劳动仲裁流程图 提出申请一、申请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请劳动仲裁主要包括以下流程,如下图:

提出申请 一、申请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仲裁申请书》(doc)(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提交正本一套,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doc)一份,注明委托事项。委托公民代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申请人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机读资料或被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附证据清单(doc)(参见《举证通知书》),证据中一般应包括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资料,如:劳动合同书、工作证、厂牌、工卡、工资表(单)、入职登记表(报名表)、押金收据、社会保险缴费清单、暂住证、考勤记录、奖惩通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证明)等。当事人应提供证据正本一套,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供副本。 (二) 申请人为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除提交第一类(1)至(6)项资料外,申请人可推举1-3名代表,并提交全体申请人签名的《授权书》。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按月列明的拖欠金额明细表。 (三)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一份,注明委托事项。 (4)证据附证据清单,参见第一类第(5)项要求。 三、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登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

各类加班费的法律规定和操作建议

各类加班费的法律规定和操作建议 1、相关案例: 一名建筑企业的员工,工作四年多,在工作期间,加班共计3509小时,可是,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忍无可忍,这名员工辞职后,决定把企业诉上法庭…… 2006年12月,彭峻峰在广州天力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下称天力公司)富力城项目部担任资料员,主要负责工程资料报送、员工考勤等工作。由于工作繁杂,他自从在这家公司上班后,就经常加班,不但工作日经常加班到很晚,而且很多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也得不到休息。 彭峻峰自己统计了一下,截至2011年3月他提出辞职时止,在四年多的时间里,他总计加班时间长达3509小时,约合146天。可是,天力公司却从未对此支付过加班费。辞职后,他决定向企业索赔19万元的加班费。7月12日,重庆沙坪坝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彭峻峰说,天力公司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谁提加班工资,谁就得走人。所以,这几年他只好忍气吞声,敢怒而不敢言。直到2011年3月,他实在忍无可忍,决定辞职。办完辞职手续后,彭峻峰将天力公司告上法庭,他以自己平均每月5000元的工资为标准,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19万元。此外,他还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4.9万元。 在法庭上,彭峻峰说,他在天力公司上班期间同时担任“考勤员”。考勤统计表都是他签字之后,再交给人事部、项目经理和老总签字,这种情况从未改变过。为了证明自己的确加班3509小时,彭峻峰将四年

来自己留存的102页出勤情况登记表和考勤统计表提交给法庭,上面记录了全公司职员的考勤情况。 不仅如此,彭峻峰还请出3位原来的同事出庭作证,证实自己原来确实负责公司的考勤工作。在法庭上,作证的员工还证实,最开始公司每月只有2天休息时间,后来才变成每月4天。彭峻峰的一位旧日同事还说:“领导曾口头规定,员工该加班就得加班。” 对于彭峻峰提交的102页考勤记录,天力公司未予认可。该代理人还表示,公司从未主动要求彭峻峰加班,因此,他加班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也就不存在加班工资的说法。 天力公司又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彭峻峰的月工资为2340元,并不是他所说的5000元。彭峻峰则说,他的月收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打在工资卡上,一部分是公司用信封的形式发放的奖金。 法官当庭向彭峻峰阐明,加班费应该以基本工资为计算标准,不包括奖金、福利等。在法官耐心的调解下,彭峻峰和天力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公司一次性支付彭峻峰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10万元。 2、法律规定: 2.1《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013最新劳动争议仲裁法全文

劳动仲裁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的法律。 劳动仲裁法全文 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

企业该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1816802935.html, 企业该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公民之所以会选择出来打工劳动,还不是想要通过自己的劳动能够换取相应的对价,然后养家糊口。因此在找到了合适的企业之后,除了要企业约定工资的数额外,还要知道是怎么支付的。具体企业该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赢了网小编马上在下文中为你解答。 一、企业该如何支付劳动者工资 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企业应当按照下要求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1、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3、企业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

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企业也可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必须书面记录所支付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及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备查。企业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工资的清单。 4、企业支付劳动者工资必须按照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至少应每月支付一次。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5、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企业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6、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7、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8、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

劳动法律常识问题汇总

劳动法基本法律常识问题汇总 一、关于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何时签订? 劳动合同是入职就必须签订的。法律上要求单位必须在劳动者入职1个月内签订合同,否则即违法。不管员工是不是在试用期,只要去工作,在1个月内,单位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2·如何计算入职时间? 入职,是单位对你进行工作安排之日开始计算。 包括岗位介绍、岗前培训等均属于单位进行工作安排之日。 3·无固定期限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为没有固定的合同期,相当于过去的终身录用。 如果入职超过1年,单位还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则在法律上,是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如果主张权利,可以主张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关于试用期 1·试用期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来定的。也就是说,没有签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2·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已完成一定劳动任务为期限的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关于离职赔偿的相关问题 (一)双倍工资 1、入职1个月内,单位必须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一个月的时间在法律上叫做“宽限期”。超过宽限期,单位需要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作为违法的惩罚。法律最多只支持11个月。法条可以参见《劳动合同法》10、14、82条。 2、双倍工资的追偿时间 是从当事人应知或已知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般来说,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员工离职之日起算。 3、如何追要双倍工资 可以直接向单位主张,协商解决;或是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 (二)关于主动辞职和被迫离职的问题 1·单位有没有权利开除员工 单位无权擅自开除员工,如果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是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作为所谓的“代通金”。 2·即使是单位做到了上述行为,但是劳动者仍然可以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不愿意恢复劳动关系或是恢复不能,则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 经济赔偿金=2*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工作满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给半个月。 四、关于加班 1·只要员工加班,公司都要支付加班费吗?

申请劳动仲裁年休假可以追溯几年

申请劳动仲裁年休假可以追溯几年 187****2995 | 浏览321 次2016-08-03 17:56 2016-08-07 12:08 最佳答案 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的,最多可以追索3年。按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年休假由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考虑职工意愿统筹安排,一般在当年度安排,最多跨一个年度安排,而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因此,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年休假跨年安排的,可以追索3年;未经劳动者书面同意跨年安排的,可以追索2年。劳动者主张补休或者经济补偿可以获得法律支持。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了职工年休假,职工本人不休的,不可以追索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浙高法民一〔2014〕7号十九、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及起算点应如何确定?答: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年休假,侵害的是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是因用人单位未安排年休假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故适用一般的时效规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仲裁时效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经劳动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史上最详:加班费的争议处理、认定、计算、举证、时效

一、加班时间的认定 (一)标准工时制下,计算每月正常工作日工资时应以21.75天为基数,计算加班时间时应以20.83天为基数,实践中,以21.75天为基数有误。 根据新修改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为11天,即新年(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据此,全年工作日为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季工作日 为250÷4=62.5天。月工作日为250÷12=20.83天。但是,由于法定节假日为有薪日,每月工资数额已包括了法定节假日的工资,计算加班工资基数即正常工作日工资时应将法定节假日计入,所以,计算加班工资基数的月工作日应为21.75天[(365天-104天休息日)÷12 ],而不 是20.83天。 比如,小李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每月平均工作26天,其一年休息日加班工资是否为3000÷21.75×(26-20.83)×12个月×200%。 (二)非标准工作时间下加班时间的认定 非标准工作时间指的是国家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工时制度。大体有以下几种:用人单位对正常工作时间适当调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以及不定时工作制。 1、用人单位对正常工作时间适当调整的工时制度下加班时间应以每周超过40小时的时间作为加班时间。 用人单位对正常工作时间适当调整的工时制度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对休息日进行调整,安排周末工作,平时安排休息。 第二,每周每天均要工作,但是,每天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 笔者认为,以上对正常工作时间适当调整的工时制度是否合法,应看每周工作时间是否超过40小时。如果超过,又不算作加班时间的,则

【法律常识】主张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主张要求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多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本条规定,加班费的主张可以在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提出,并且可以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加班费。 许多人都存在这样一个观点,就是只能主张近两年之内的加班费,超过两年的加班费将被驳回。这是因为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因为劳动者离职后单位保管工资支付凭证的年限为两年,所以认为最多只能主张两年。 虽然相关凭证用人单位只保存两年,但是劳动者仍然可以主张两年以上的加班费,只要劳动者可以证明存在未支付加班费的事实;但是,如果劳动者证据不充分,需要用人单位予以证明时,可以以劳动者证据不足驳回其主张。 员工自愿加班的,能索要加班费吗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主张要求加班工资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多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时要能保留好相关证据,这样日后仲裁维权时才能更好的给自己提供帮助。

中国梦劳动美法律知识竞赛题及答案目.docx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中国梦 ?劳动美”云南职工 法律知识竞赛网络竞赛题目 一、单选( 67 题) 1、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A、宪法 B、民法 C、刑法 D、劳动法 2、国体也称国家性质,即国家的。 A、阶级属性 B、阶级本质 C、政治体制 D、组成形式 3、《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A、资产阶级 B、小资产阶级 C、农民阶级 D、工人阶级 4、在分配方面,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的是以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A、按劳分配 B、按需分配 C、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相结合 D、国家分配 5、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权利,也是其他权利的基础。 A、平等权 B、劳动权 C、选举权 D、财产权 6、是国家筹措资金的重要方式,是国民收入的重要来源。

A、印发国债 B、地方财政 C、国企缴税 D、税收 7、《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A、用工之日起 B、用工之月起 C、用工第二日起 D、试用期满 8、《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的未成年人。 A、十五周岁 B、十六周岁 C、十七周岁 D、十八周岁 9、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 义务的协议。 A、劳动合同 B、劳动协议 C、口头劳动协议 D、以上答案都不正确 10、《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生效。” A、签字 B、盖章 C、签字或者盖章

劳动法律知识试题(精)

安全法规知识试题题库 一、单项选择题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内订立书面合同。 A、 1个月 B、 2个月 C、 3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个月。 A 、 4 B、 5 C、 6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A 、二年 B、三年 C、四年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的工资。 A 、一倍 B 、二倍 C 、三倍 5、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年。 A、一 B、二 C、三 6、在法定休假日劳动的, 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支付加班工资。 A 、 150% B、 200% C、 300%

7、一次死亡一人或者一次重伤三人至五人的安全生产事故, 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组成事故调查组。 A 、县(市、区 B、设区的市 C、省一级 8、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 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A、 15 B、 30 C、 60 9、王某为 A 公司的员工, A 公司与 B 公司合并为 C 公司后,对于合并前王某与 A 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应由为当事人。 A 、 A 公司 B、 B 公司 C 、 C 公司 10、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A 、十日 B、十五日 C、二十日 1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给予经济补偿, 下列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D 。 A .每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 B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最高不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C .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D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2.王某 2007年 2月在某企业操作印刷设备时,不慎将右手挤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 7级。事故发生后, 被诉单位全额承担了申诉人工伤治疗的各项费用共计 1.5万元左右。申诉人伤愈后,单位继续留用,安排适当工作。此后申诉人多次违纪, 单位多次给予批评教育, 仍然不改, 给单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经征求工会同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和诉讼时效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2、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关系是: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仲裁前置的诉讼案件,究竟应适用哪个法定期间?我国仲裁法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没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就适用该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因此,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是有联系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寓于仲裁时效之中。 如果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仲裁委裁定不予受理,而法院以其未超过诉讼时效受理,那么,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对仲裁时效为60天的规定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劳动争议案件超过了仲裁时效即丧失了胜诉权。

劳动法关于工资的规定

劳动法关于工资的规定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酬、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在政治经济学中,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工资是生产成本的重要部分。 劳动法中工资问题 一)最低工资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55、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鉴于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过程中,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所规定的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过渡办法。 56、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与就业法律常识

第一章劳动与就业法律常识 1、我国劳动法适用的主体范围: (1)用人单位: 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雇工在7人以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与社会团体 (2)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然人 (3)排除范围: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农民; 现役军人; →家庭保姆;

在校学生勤工俭学的活动 ☆实习生? 运动员? 2、劳动者权利,义务 1、劳动者 (1)差不多义务: 劳动义务:不得由他人代为劳动; 服从义务; 保密义务; 增益义务:应尽职尽责地工作,关于工作中所知的有利于增进效益的意见、方法等应报告用人单位; 损害赔偿义务 2)差不多权利 →劳动权:宪法权利、人权 ◇工作权:职业获得权;自由择业权;平等就业权; ◇集体协商权; ◇社会保险权; ◇工作环境权

劳动酬劳权 ◇劳动酬劳请求权:农民工工资; ◇劳动酬劳谈判权; ◇劳动酬劳支配权:月光族 劳动爱护权:精神爱护?(性骚扰) ◇安全卫生环境条件获得权; ◇取得劳动爱护用品权; ◇定期、离职健康检查权; ◇依法获得专门爱护权; ◇拒绝违法指令权 同意职业技能培训权:时刻保障、费用的支付、资格证书的获得、机会的提供; 物质保障权:社会保险、各项福利; 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组织工会、集体合同的签订; 合法权益爱护权:劳动争议提请仲裁(要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 休息权:宪法权利 ◇休息:工作间隔、周日; ◇休假:法定假日、年休假(带薪?)

→其他权利 3、劳动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的要紧内容 (一)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3、劳动爱护和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 4、劳动酬劳; 5、工作时刻和休息休假; 6、社会保险; 7、用人单位的情况; 8、劳动者的情况; 9、其他条款 (二)补充条款 1、试用期:

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主张加班费

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主张加班费 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主张加班费主要取决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还是不定时工时制。如果是后者,则不存在加班费问题。 标准工作时间制又叫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我国现行工时制度的一种形式,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此也是判断是否进行加班事实的证据。标准工时工作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和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制是相对标准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特殊的工时制度,它不仅仅是由用人单位单方作出规定或者在劳动合同上作出约定就能实施的,必须经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才能实行。 关于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一些法律、法规也有相关规定。《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原劳动部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精神,于1994年12月14日颁布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其中规定,不定时工作时间制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规定。但是,实行不定时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仍应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的规定,平均每天原则上工作8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4条的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的职工。” 因此,当用人单位实行了不定时工作时间制,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就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加班费,即使其超出了标准工作时间。当然,用人单位是不能自行订立不定时工作时间制的,它的适应对象比较特殊,审批的手续和过程都是非常严格的。如果用人单位

(完整版)劳动工资案例

劳动工资法律制度 案例一 周某是某外资公司的职员,与公司签订有1年的劳动合同,具体从事办公室文员工作。公司确定周某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公司也按标准工时制支付周某的工资待遇。工作期间,周某每日努力工作,当日工作任务8小时内未完成的,为了不把工作任务留到下一个工作日,周某就在下班后自动加班完成当日工作任务。1年以后,周某对公司的工作安排难以承受,就在合同期限届满时表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其1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并出示了1年内延长工作时间的考勤记录。公司对周某不愿续签劳动合同表示遗憾,但认为公司实行的是计时工资制度,对加班情况公司有明确的加班制度。公司并未安排周某延时加班,周某延长工作时间是个人自愿的行为,公司不能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对周某的要求予以拒绝。周某对公司的说法表示异议,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分析:加班加点的认定问题 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一般应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同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同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规

定的标注支付加班工资,这里,应该支付加班工资是由“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安排标准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即由用人安排单位加班的,用人单位才应支付加班工资。 所以,本案例周某的要求得不到支持。 案例二 路某于1983年10月进入国有企业上海某厂(以下简称“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8年8月公司根据上级规定实行停产,并通过公司职代会确定了分流政策,1999年3月起,路某待岗在家,等待重新上岗通知,公司每月支付路某生活费300元,一直支付到2004年9月份。自2004年10月份起,公司不再向路某支付生活费,只是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07年9月中旬,路某接到公司要求清理劳动关系的通知,路某当天书面回复要求公司解决相关问题。2007年9月30日,公司单方面解除了与路某的劳动关系,并将退工单以快递和挂号信的方式送达,均被退回。2007年10月底,路某至接到查询档案时,发现其已被公司退工,社保也停缴。路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2)支付2004年10月至2007年9月的工资30000元;(3)支付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通知金,即1个月的工资2464元。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在法院的组织下双方达成调解意见,一次性补偿路某50000元,调解结案。

超经典案例如何处理加班费纠纷

如何处理加班费纠纷 一案例陈述 2011年3月,经淑女屋的美女HR经理介绍,某公司的HR主管找到了我。原来是一起加班费案件。 HR主管首先向我介绍了案件的背景情况:员工Y于2009年9月入职公司任车间主管,于2010年4月辞职。2010年底,因公司计划搬迁去别的区,很多员工不愿意去,导致去劳动局投诉加班费等问题,后来,在劳动局的协调下,公司给这些员工补偿了一些加班费,也跟这些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了。现在,Y知道了公司给其他员工补偿了加班费,就回头来找公司要加班费。因为Y早就离职了,公司当然不愿意再给Y支付加班费。于是,Y就去申请劳动仲裁了。 在Y这起案件之前,公司还辞退了员工F(也是在车间工作),2010年11月,F申请了劳动仲裁,其中一项仲裁请求就是要求在职期间(2年内)的加班费。该起案件是由公司原法律顾问A处理的,法律顾问A提交了F的劳动合同、车间人员的考勤记录和工资条。主要的抗辩理由是: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写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1100元,加班费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计算,因此,应该按照11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费,F要求按照3500元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属于计算错误。而按照1100元计算F的加班费,则公司并未拖欠F的加班费。该起案件已经劳动仲裁终结,仲裁结果为不接受公司的抗辩理由,按3500元标准计算了加班费。目前,F的这起案件,公司不再委托A处理,换了一个律师B 代理。B律师已帮公司向法院起诉。 现在,公司又遇到Y这起案件,公司的想法是再重新找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来谈谈,看看他的处理思路是怎么样的,如果觉得合适的,将委托新律师代理此案。 二处理过程 偶翻看了Y提供的证据材料: 1、社会保险单---估计是用了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

劳动法知识点整理

劳动法 一、题型 (一)辨析题(单选)2*10 (二)名词解释5*4 (三)论述题10*1+20*1 (四)案例分析15*2 二、重点(按章节整理) 第一章: 一、我国劳动法的概念(《劳动法》中的是狭义的概念) (1)狭义劳动法的概念 狭义的劳动法,是指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颁布的,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综合性法律。 (2)广义劳动法的概念 广义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劳动关系 (一)定义(《劳动法》中的是狭义的概念) 1、广义: 劳动关系,是指人们在从事劳动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 2、狭义(劳动法):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二)特征(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 1、与劳动(过程)有直接联系。 2、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 3、用人单位录用了劳动者,产生了隶属关系。 4、职业性、有偿性劳动而发生的关系。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 1、主体不同 2、用工双方的关系不同 3、报酬支付形式不同 4、法律的适用不同 5、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6、关系的稳定性不同

第三章: 一、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 (一)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六)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七)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简单来说: 1、劳动权:(首要地位) 2、劳动报酬权包括:(1)报酬协商权(2)报酬请求权(3)报酬支配权。 3、劳动保护权——休息权 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 5、生活保障权 6、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 7、合法权益保护权 第四章: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含义 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形成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 (一)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二)以劳动关系和劳动法律法规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三)是一种双务关系,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互为对价关系(四)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 三、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一)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联系: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2、现实中的劳动关系只有取得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其运行过程才有法律的保障。 (二)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答论述和案例分析记得补充)书本P55 1、范畴不同 2、形成前提条件不同 3、内容和效力不同 4、体现的意志不同 5、范围不同: 四、劳动者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1)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16周岁开始、退休终止);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则是可分割的。(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开始,死亡结束;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开始,死亡结束) (2)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必须由劳动者本人实现;而公民的民事权利能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名词解释: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 劳动关系紧密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2、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一句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 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由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等附随法律关系构成的法律关系体系。 3、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法律关系而依据 有关劳动行政法规而形成的权力(或权利)义务关系。 4、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相 关的劳动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5、法的三要素:概念、规则、原则 6、法律规则的结构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7、劳动法的地位:它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8、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派遣劳动 者派遣至劳务派遣接受单位(工作单位)。 9、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 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的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 10、集体谈判: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雇主组织或者其代表为签 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11、集体合同:团体协议或团体合同。是个别或多数雇主或雇主团体与代表工人的团体 或者由工人依照国家法令选举并授权的代表缔结的关于规定工作条件及雇佣条件的书面契约。 1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我国境内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 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一种劳动保护制度。 13、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 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 14、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规定所 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辨析说明: 15、劳动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区别: A、民法:调整对象不同;调整主体不同;调整的原则不同 B、行政法:调整对象不同;调整主体不同;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不同 C、经济法:调整对象不同;目的不同 16、劳动合同制度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主体不同:自然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内容不同:提供劳动的过程/ 必须有劳动成果 地位不同:合同签订前是平等的,签订后具有一定的隶属性,是管理与被管 理的关系/ 地位始终是平等的 费用计算不同:按劳分配/ 遵循商品定价规则,即成本加合理的利润 适用法律不同:适用劳动法/ 不适用劳动法

用人单位合法避免加班费

用人单位合法避免加班费 徐毅律师 最近宿豫区一家企业49名员工把用人单位告到当地劳动部门,要求这家企业支付共计四百多万元加班费。加班费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中最为常见的纠纷之一,也是用人单位头痛的问题。用人单位面临竞争环境的不确定性,客户订单急缓程度不同,加班情况是经常发生的,这对于用人单位提出很现实的问题:如何合法的减少用人单位加班费的支出,避免加班费争议?结合实务经验,为用人单位在日常管理中如何在法律的框架下控制加班费的法律风险,实现劳资的和谐,提出以下方法: 一、用人单位特殊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 有效运用特殊工时制,采用符合用人单位实际的工时制度。宿迁市目前大多数用人单位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即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实行标准工时的,每天劳动者工作超过8个小时的或者休息日、节假日工作的,都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内某些特殊岗位,比如高级管理人员、司机、内勤、门岗、夜勤值班人员等,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并得到批准。这样可以有效降低特殊岗位的加班费支出。此时要注意,在劳动合同里也要相应的约定特殊工时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按照江苏省的相关规定,是不需要支付加班工资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在一定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超过规定标准的,同样计算为加班时间,但是可以降低加班费支出。

二、调整每周工时制度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因此,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在实践中可以变通成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工时制度,即每天工作时间控制在6.66小时以内,每周可以安排劳动者上班6天,这样每周工作时间仍然不超过40小时,符合法律规定。这种调整适用于一些用人单位必须实行每周工作6天,但每天工作时间可以压缩的情况,避免了双休日加班需计算200%加班工资的情况。 三、采用调休取代支付加班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当优先在六个月之内安排补休,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上述情况下,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在六个月以内安排了补休可以不再支付加班工资。安排补休的,可以放在生产或销售淡季,但要完善书面手续,需要劳动者的签字确认。另外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休假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比如用人单位在国庆节1、2、3号安排加班的,不能以调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这三天是必须支付加班工资的。4、5、6、7号则可以以调休为由不支付加班工资。 四、加班申请与审批程序的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才叫做加班,劳动者自愿的延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