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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民用建筑得以兴建。在建筑设计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可以为居住者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为了保证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效果,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一、供暖设计规范

1.温度设计标准

供暖设计应符合当地气候条件,确保室内的舒适度和健康性。通常,我国南方地区供暖设计温度为18-20℃,北方地区为18-24℃。此外,不同房间的温度也应符合不同的要求。

2.暖气片安装规范

暖气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安装在建筑外墙、窗户或其它冷房间的墙面,以保证热量能够有效的向室内传递。同时,应注意暖气片管路的顺序和朝向,以避免死角和不同温度区域的出现。

3.热力站设计规范

热力站是供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和施工质量对整个供暖系统的性能和安全都有直接影响。热力站进水和回水口尺寸应符合系统要求,进水口高度应尽量靠近水箱底面,阀门等设备的尺寸和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

二、通风设计规范

1.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关系到人体健康和舒适程度,通常以氧气含量、二氧化碳含量和施工中产生的甲醛、苯等有害气体浓度来体现。通过设计和施工措施来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75以上。

2.通风设计方案

通风设计方案应以满足室内空气质量为主要目标,包括供风方式、通风量、换气次数、通风系统的设计和使用情况等方面。在窗户和门的位置、大小、朝向和数量方面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使用目的确定。

3.通风设备规范

通风设备的选型和设计应考虑到实际情况和使用目的,包括风量、风速、温度、湿度、噪音等方面的要求。如风机的选型应满足风量及静压的要求,同时考虑噪音和能耗等因素。

三、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1.空调负荷计算标准

空调负荷计算是空气调节设计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室内和外界的温度、湿度、室内活动人数、使用设备的功率等因素。应根据建筑的实际情况和使用需求,选取合适的计算方法和软件来进行计算和评估。

2.空调系统设计规范

空调系统设计应考虑到安装及使用成本、噪声、直接和间接能耗、卫生条件、室内空气质量和热负荷等多方面因素。应尽量避免空调冷凝水滴到墙地上,或者对室内人员造成不舒适的湿感。

3.空调设备规范

空调设备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实用性、经济性、节能性和环保性等多方面因素。在空调设备的尺寸和规格选型方面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使用需求来确定,以满足建筑内部各个位置的空气调节需求。

总之,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规范和标准是非常重要的。通过综合考虑国家标准、实际情况和使用需求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可以为居住者提供舒适、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也可以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1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102 号文件“关于印发《2008 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会同国内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组成编制组,共同编制本标准。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国内实践经验,吸收了 发达国家相关设计标准的最新成果,认真分析了我国暖通空调行业的现状和发展,多次征求了国内各有关单位以及业内专家的意见,通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形成征求意见稿。本规范共分11 章和10 个附录。主要内容是:总则,术语,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室外设 计计算参数,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冷热源,监测与控制,消声与隔振,绝热与防腐。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进行解释,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 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 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暖通空调规范编制组(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 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国家气象信息中心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天津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同济大学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2 中建(北京)国际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开利空调销售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特灵空调系统(中国)有限公司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民用建筑得以兴建。在建筑设计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可以为居住者提供舒适的居住环境。为了保证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效果,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一、供暖设计规范 1.温度设计标准 供暖设计应符合当地气候条件,确保室内的舒适度和健康性。通常,我国南方地区供暖设计温度为18-20℃,北方地区为18-24℃。此外,不同房间的温度也应符合不同的要求。 2.暖气片安装规范 暖气片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安装在建筑外墙、窗户或其它冷房间的墙面,以保证热量能够有效的向室内传递。同时,应注意暖气片管路的顺序和朝向,以避免死角和不同温度区域的出现。 3.热力站设计规范

热力站是供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计和施工质量对整个供暖系统的性能和安全都有直接影响。热力站进水和回水口尺寸应符合系统要求,进水口高度应尽量靠近水箱底面,阀门等设备的尺寸和规格应符合国家标准。 二、通风设计规范 1.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室内空气质量关系到人体健康和舒适程度,通常以氧气含量、二氧化碳含量和施工中产生的甲醛、苯等有害气体浓度来体现。通过设计和施工措施来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75以上。 2.通风设计方案 通风设计方案应以满足室内空气质量为主要目标,包括供风方式、通风量、换气次数、通风系统的设计和使用情况等方面。在窗户和门的位置、大小、朝向和数量方面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使用目的确定。 3.通风设备规范 通风设备的选型和设计应考虑到实际情况和使用目的,包括风量、风速、温度、湿度、噪音等方面的要求。如风机的选型应满足风量及静压的要求,同时考虑噪音和能耗等因素。 三、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1.空调负荷计算标准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供暖)

供暖 5.1 一般规定 5.1.1 供暖方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状况、能源政策、环保等要求,通 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条文说明】5.1.1 选择供暖方式的原则。 目前各城市供热、供气、供电以及所处地区气象条件以及生活习惯各不相同,供暖方式也是各种各样;各地的能源结构、价格以及经济实力也存在较大差异,并且还要受到环保、卫生、安 全等多方面的制约。因此,如何选择合理、节能的供暖方式,是应通过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来确定 的。 5.1.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 天的地区,宜设置集中供暖。 【条文说明】5.1.2 宜采用集中供暖的地区。 根据几十年的实践经验,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大于或等于90 天的地区, 在同样保障室内设计环境的情况下,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更为经济、合理。这类地区是北京、天津、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西藏、青海、宁夏、新疆等13 个省、直辖市、 自治区的全部,河南(许昌以北)、陕西(西安以北)、甘肃(天水以北)等省的大部分,以及 江苏(淮阴以北)、安徽(宿县以北)、四川(西川)等省的一小部分,此外还有某些省份的高 寒山区,如贵州的威宁、云南的中甸等。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 小于90 天地区的建筑也开始逐渐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具体方式可根据当地条件确定。 5.1.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区,宜设置供暖设施;其幼儿园、养老院、中小学校、医疗机构等 建筑宜采用集中供暖: 1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为60~89 天; 2 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5℃的日数不足60 天,但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 8℃的日数大于或等于75 天。 【条文说明】5.1.3 宜采用集中供暖的建筑。 为了保障人民生活最基本要求、维护公众利益设置了本条文。具体采用什么供暖方式,应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情况,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1.4 供暖热负荷计算时,室内计算参数应按本规范第3 章确定;室外计算参数应按本规范第4 章确定。 5.1.5 严寒或寒冷地区设置供暖的公共建筑,在非使用的时间内,室内温度必须保持在0℃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87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的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统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条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 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C;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 轻作业不应低于15°C 中作业不应低于12°C 重作业不应低于10°C 注:(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2)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2)时,轻工业可低至10°C;中作业可低至7°C,重作业可低至5°C。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 浴室25°C 更衣室23°C 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C 办公用室16-18°C 食堂14°C 盥洗室、厕所12°C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2012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2012 篇一:《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及说明 3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3.0.6设计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6-1规定。表3.0.6-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m/(h?人)] 建筑房间类型新风量 办公室 30 客房30 大堂、四季厅 10 【条文说明】3.0.6 5.2热负荷 5.2.1集中供暖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个房间进行热负荷计算。 【条文说明】5.2.1 5.3散热器供暖 1 5.3.5管道有冻结危险的场所,其散热器的供暖立管或支管应单独设置。 【条文说明】5.3.5冻结危险场所的散热器设置。 对于有冻结危险的楼梯间或其他有冻结危险的场所,一般不应将其散热器同邻室连接,以防影响邻室的供暖效果。 5.3.10幼儿园、老年人和特殊功能要求的建筑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条文说明】5.3.10幼儿园散热器的安装。强制条文。 规定本条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儿童安全健康,避免烫伤。

5.4热水辐射供暖 5.4.3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地面构造,应符合以下规定: 1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条文说明】5.4.3为减少供暖地面的热损失,直接与室外空气接触的楼板、与不供暖房间相邻的地板为供暖地面时必须设置绝热层。 5.4.6热水地面辐射供暖塑料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条文说明】5.4.6 5.5电加热供暖 5.5.1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加热供暖: 2 1供电政策支持; 2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以共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4采用蓄热式电散热器、发热电缆在夜间低谷电进行蓄热,且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建筑; 5由可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供电且其发电能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条文说明】5.5.1 5.5.5根据不同的使用条件,电供暖系统应设置不同类型的温控装置。 【条文说明】5.5.5电供暖系统温控装置要求。强制性条文 从节能角度考虑,要求不同的电供暖系统应设置相应的温控装置。 5.5.8安装距地面高度180cm以下的电供暖元件,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736-2012 条文说明制定说明《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2012,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1月21日以第1270号公告批准、发布。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1 总则 1(0(1 规范宗旨。供暖、通风与空调工程是基本建设领域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合理利用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障工作条件、提高生活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暖通空调系统在建筑物使用过程中持续消耗能源,如何通过合理选择系统与优化设计使其能耗降低,对实现我国建筑节能目标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作用巨大。 1(0(2 规范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民用建筑,其中包括居住建筑、办公建筑、科教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交通邮电建筑、文体集会建筑和其他公共建筑等。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其供暖、通风与空调设计,均应符合本规范各相关规定。民用建筑空调系统包括舒适性空调系统和工艺性空调系统两种。舒适性空调系统指以室内人员为服务对象,目的是创造一个舒适的工作或生活环境,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或维持良好的健康水平的空调系统。工艺性空调系统指以满足工艺要求为主,室内人员舒适感为辅的空调系统。本规范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是针对某些特殊要求、特殊作法或特殊防护而言的(并不意味着本规范的全部内容都不适用于这些建筑物的设计,一些通用性的条文,应参照执行。有特殊要求的设计,应执行国家相关的设计规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民用建筑的供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下面将介绍一些民用建筑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规范。 首先是供暖方面。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该满足室内舒适的温度需求,并 保证供热效果良好。设计时应该考虑建筑的热工性能,如建筑的保温隔热 性能、采暖系统的供热负荷等因素。供暖系统应该采用节能型设备,减少 能耗。同时,供暖系统的设计应该考虑到室内空气质量,避免出现室内空 气污染问题。 其次是通风方面。通风系统的设计应该能够保证室内新鲜空气的供应,以维持良好的室内空气质量。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情况和所在地区的 气候条件,确定通风系统的类型和通风量。通风系统应该设计合理,能够 实现室内外空气的交换,提供充足的氧气供应,并排除室内的有害气体和 污染物。通风系统的风速应该控制在适宜的范围内,避免产生不舒适感。 最后是空气调节方面。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该能够调节室内空气的 温度、湿度和洁净度,以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设计时应该根据建筑的使 用情况和所在地区的气候条件,确定空气调节系统的类型和参数。空气调 节系统应该具备良好的节能性能,能够实现逐渐调节和控制室内空气的温 湿度。此外,空气调节系统的设计应该考虑到室内空气质量,防止室内空 气污染。 综上所述,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非常重要。设计师 在进行设计时应该综合考虑建筑的热工性能、使用要求和所在地区的气候 条件等因素,设计合理、经济、节能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以提供

舒适、健康的居住环境。并且,设计师还应密切关注新技术的发展,不断更新设计理念和技术手段,以满足人们对居住环境的不断提升的需求。

(完整版)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标准号:GB 50019-2003 ◆发布日期:2003 年 ◆实施日期:2004 年4 月1 日 ◆发布单位:建设部 ◆出版单位:中国计划出版社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 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第 2.1.1 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作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 -20 ℃;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 轻作业不应低于15 ℃;中作业不应低于12 ℃;重作业不应低于10 ℃。 注:( 1 )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 2 )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 -100m2 )时,轻工业可低至10 ℃;中作业可低至7 ℃,重作业可低至 5 ℃。 三、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 浴室25 ℃;更衣室23 ℃;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 ℃;办公用室16 -18 ℃;食堂14 ℃;盥洗室、厕所12 ℃。 注: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内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 2.1.2 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内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 /s ;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内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 (m3 · h )] 时,不宜大于0.3m /s ;当室内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3 时,不宜大于0.5m /s 。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 第 2.1.4 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 2.1.4 ]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表 2.1.4 ] 注: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 1 -2 ℃。 第 2.1.5 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内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范第 4.3.5 条至第 4.3.7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2.1.6 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内计算参数: 温度应采用24 -28 ℃;相对湿度应采用40%-65% ;风速不应大于0.3m /s 。 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内温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确定;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0.2 -0.5m /s, 当室内温度高于30 ℃时,可大于0.5m /s 。 注: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范第 5.1.1 条的规定。 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第 2.2.1 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历年平均不保证 5 天的日平均温度。 注:本条及本节其他文中所谓“不保证”。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历年平均不保证”,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 第 2.2.2 条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第 2.2.3 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 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第 2.2.4 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 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第 2.2.5 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 1 天的日平均温度。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一般规定 第2.1.1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一、对于高级民用建筑,当采用采暖通风达不到舒适性温湿度标准时; 二、对于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采用暖通风达不到工艺对室内温湿度要求时. 注:本条的”高级民用建筑”,系指对室内温湿度、空气清洁程度和噪声标准等环境功能要求较严格,装备水平较高的建筑物,如国家级宾馆、会堂、剧院、图书馆、体育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上述各类重点建筑物。 第2.1。2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尽量减少空气调节房间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当采用局部空气调节器或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层高大于是10M的高大建筑物,条件允许时,可采用分层空气调节。 第2。1。3条室内保持正压的空气调节房间,其正压温度值不应大于50Pa (5mmH2O). 第2.1。4条空气调节房间应尽量集中布置。室内温度和使用要求相近的空气调节房间,宜相邻布置。 第2。1。5条空气调节房间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和空气调节器的类别,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但最大传热系数,不宜大于表2。1。5所规定的数值。 围护结构最大传热系数[W/(m²。ºC)][Kcal/m².h.°c]表2。5。1

注:1:表中内寺和楼板的有关数值,仅适用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3ºC时. 2:确定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 第2.1。6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当室温允许波动范围小于基等于±0.5ºC 时,其围护热情性指标,不宜小于表2。1.6的规定. 围护结构最小热情性指标表2.1。6 第2。1.7条工艺性空气调节房间的外墙、外墙朝向及其所在层次,应符合表2。1.7的要求.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了在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技术经济政策,合理利用资源和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先进技术应用,保证健康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1.0.3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与功能、使用要求、冷热负荷特点、环境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结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政策、方针,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在设计中应优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1.0.4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对有可能造成人体伤害的设备及管道,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0.5 在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设计中,应设有设备、管道及配件所必需的安装、操作和维修的空间,或在建筑设计时预留安装维修用的孔洞。对于大型设备及管道应提供运输和吊装的条件或设置运输通道和起吊设施。 1.0.6 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中,应根据现有国家抗震设防等级要求,考虑防震或其他防护措施。 1.0.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考虑施工、调试及验收的要求。当设计对施工、调试及验收有特殊要求时,应在设计文件中加以说明。 1.0.8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预计平均热感觉指数(PMV) predicted mean vote

PMV指数是以人体热平衡的基本方程式以及心理生理学主观热感觉的等级为出发点,考虑了人体热舒适感诸多有关因素的全面评价指标。PMV指数表明群体对于(+3~-3)七个等级热感觉投票的平均指数。 2.0.2 预计不满意者的百分数(PPD) predicted percent of dissatisfied PPD指数为预计处于热环境中的群体对于热环境不满意的投票平均值。PPD指数可预计群体中感觉过暖或过凉“根据七级热感觉投票表示热(+3),温暖(+2),凉(-2),或冷(-3)”的人的百分数。 2.0.3 供暖 heating 用人工方法通过消耗一定能源向室内供给热量,使室内保持生活或工作所需温度的技术、装备、服务的总称。供暖系统由热媒制备(热源)、热媒输送和热媒利用(散热设备)三个主要部分组成。 2.0.4 集中供暖 central heating 热源和散热设备分别设置,用热媒管道相连接,由热源向多个热用户供给热量的供暖系统,又称为集中供暖系统。 2.0.5 值班供暖 standby heating 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为使建筑物保持最低室温要求而设置的供暖。 2.0.6 毛细管网辐射系统 capillary mat radiant system 辐射末端采用细小管道,加工成并联的网栅,直接铺设于地面、顶棚或墙面的一种热水辐射供暖供冷系统。 2.0.7 热量结算点 heat settlement site 供热方和用热方之间通过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直接进行贸易结算的位置。 2.0.8 置换通风 displacement ventilation 空气以低风速、小温差的状态送入人员活动区下部,在送风及室内热源形成的上升气流的共同作用下,将热浊空气顶升至顶部排出的一种机械通风方式。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19—87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中,体现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精神,贯彻国家现行的有关方针政策,以便为安全生产、改善生活和劳动条件、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提供必要的条件,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的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地下建筑、有特殊用途和特殊净化与防护要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第1.0.3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方案,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工艺和使用要求、室外气象条件以及能源状况等,同有关专业相配合,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1.0.4条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系统所用设备、构件及材料,应根据国家和建设地区现有的生产能力和材料供应状况等择优选用,尽量就地取材。 同一工程中,设备的系列和规格型号,应尽量统一。 第1.0.5条编制设计文件时,应根据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装置的数量及其复杂程度,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和操作、维修人员以及相应的维修设备和检测仪表等。 第1.0.6条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系统,应在便于操作和观察的地点设置必要的调节、检测和计量装置。 第1.0.7条布置设备、管道及配件时,应为安装、操作和维修留有必要的位置。对于大型设备和管道,应根据需要在建筑设计中预留安装和维修用的孔洞,并应考虑有装设起吊设施的可能。 第1.0.8条设计中,对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制冷设备及管道,当有可能伤及人体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1.0.9条位于地震区和湿陷性黄土地区的工程,布置设备和管道时,应根据需要分别采取防震和有组织排水等措施。 第1.0.10条根据本规范进行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及其制冷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室内外计算参数 第一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第2.1.1条设计集中采暖时,冬季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按下列规定采用: 一、民用建筑的主要房间,宜采用16~20℃;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 轻作业不应低于15℃ 中作业不应低于12℃ 重作业不应低于10℃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通风)

通风 6.1 一般规定 6.1.1 建筑物存在大量余热余湿及有害物质,应优先使用通风措施加以消除。建筑通风应从总体 规划、建筑设计和工艺等方面采取有效的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 【条文说明】6.1.1 民用建筑通风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大量热、蒸汽或有害物质向人员活动区散发, 防止有害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大量余热余湿及有害物质的控制,应以预防为主,需要各专业协调 配合综合治理才能实现。当采用通风处理余热余湿可以满足要求时,应优先使用通风措施,可以 大大降低空气处理的能耗。 6.1.2 对通风过程中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或污染环境的物质,在排放前必须采取通风净化措施, 并达到国家有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各种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条文说明】6.1.2 某些民用建筑,如科研和教学试验用房、设备用房等在使用和存储过程中会放 散大量的热、蒸汽粉尘甚至有毒气体等,如果不采取治理措施,会直接危害操作工作人员的身体 健康,还会污染建筑周围的自然环境,影响周边居民或办公人员。因此,必须采取综合有效的预 防、治理和控制措施。 6.1.3 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建筑物,建筑方位的确定应根据主要进风面和建筑物形式,按夏季最多 风向布置。 【条文说明】6.1.3 关于建筑物方位的确定。 确定建筑物方位时,本专业应与建筑、工艺等专业配合,使建筑尽量避免或减少东西向的日晒。以自然通风为主的建筑物,在方位选择时,除考虑避免西向外,还应根据建筑物的主要进风 面和建筑物的形式,按夏季最多风向布置,即将主要的进风面,置于夏季最多风向的一侧,或按 与夏季风向频率最多的两个方向的中心线垂直或接近垂直或与建筑物纵轴线成60º~90º 布置。建筑 物的平面布置不宜采取封闭的庭院式。如布置成“L”和“Ⅲ”、“Ⅱ”型时,其开口部分应位于夏季最多风向的迎风面,各翼的纵轴应与夏季最多风向平行或呈0º~45º。 6.1.4 设有机械通风系统的房间,人员所需的新风量应满足第3.0.7 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 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 条的规定;人员所在房间不设 机械通风系统时,应有可开启外窗。 【条文说明】6.1.4 室内新风量的要求。强制条文。 规定本条是为了使住宅、办公室、餐厅等民用建筑的房间能够达到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无论是采暖房间还是分散式空气调节房间,都应具备通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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