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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旧婚姻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

2023年新旧婚姻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

照表

一、总则

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的解释适用于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及相关权益的审判活动。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的解释适用于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及相关权益的审判活动。同时,根据国际法律和条约,也适用于我国公民在外国婚姻关系和相关权益的认定和保护。

二、登记结婚

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三条:未经婚姻登记,婚姻相对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受法律

保护。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三条:未经婚姻登记,婚姻相对人之间财产的归属、权利和

义务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以保护婚姻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三、婚前财产

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八条:婚前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无效的,依法处理。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八条:婚前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无效或者协议内容

不明确的,应根据财产来源、财产性质、财产增值等具体情况进行

评估,以保护婚姻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四、离婚财产分割

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离婚财产分割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根据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对家庭的贡献、婚姻期间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判断。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离婚财产分割应根据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努力和承担的义务、对家庭的贡献程度、各自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实现公平和合理的分割。

五、子女抚养

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离婚纠纷中涉及子女抚养的,应根据子女的实际利益和父母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离婚纠纷中涉及子女抚养的,应根据子女的身心健康需求、父母的承担能力、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意愿和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和处理,以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六、家庭暴力

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受害人可以请求民事赔偿,保护其人身权益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2023年新旧婚姻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的对照表。新版的司法解释强调了保护婚姻相对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对未

经婚姻登记财产关系的保护,明确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和合理原则,以及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和受害人的民事赔偿权利。

2023年新旧婚姻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

2023年新旧婚姻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 照表 一、总则 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的解释适用于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及相关权益的审判活动。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的解释适用于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的婚姻关系及相关权益的审判活动。同时,根据国际法律和条约,也适用于我国公民在外国婚姻关系和相关权益的认定和保护。 二、登记结婚 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三条:未经婚姻登记,婚姻相对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不受法律 保护。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三条:未经婚姻登记,婚姻相对人之间财产的归属、权利和 义务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以保护婚姻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三、婚前财产 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八条:婚前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无效的,依法处理。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八条:婚前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无效或者协议内容 不明确的,应根据财产来源、财产性质、财产增值等具体情况进行 评估,以保护婚姻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四、离婚财产分割 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离婚财产分割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根据夫妻一方在婚姻期间对家庭的贡献、婚姻期间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评估判断。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十二条:离婚财产分割应根据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努力和承担的义务、对家庭的贡献程度、各自经济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实现公平和合理的分割。 五、子女抚养 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离婚纠纷中涉及子女抚养的,应根据子女的实际利益和父母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离婚纠纷中涉及子女抚养的,应根据子女的身心健康需求、父母的承担能力、履行子女抚养义务的意愿和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和处理,以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六、家庭暴力 旧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新版婚姻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家庭暴力的行为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受害人可以请求民事赔偿,保护其人身权益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2023年新旧婚姻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的对照表。新版的司法解释强调了保护婚姻相对人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对未

中国民法典婚姻法的新规定与司法解释

中国民法典婚姻法的新规定与司法解释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中国民法典婚姻法作为其中的一部法律,在2021年全面生效后,带来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和司法解释。本文将对其中的一些重要变化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根据新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规定较之前的相关法律更加明确,使得夫妻双方在离婚或财产分割过程中更为公平。此外,新婚姻法还规定,如果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没有约定,那么应当按照各自贡献的程度来决定分割比例。 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婚姻家庭案件财产分割的具体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财产分割中考虑的因素、计算方法等,为裁判员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提供了指导。 二、对婚姻法定年龄的调整 新民法婚姻法取消了男方22周岁、女方20周岁的婚龄限制,将婚姻法定年龄一致调整为22周岁。这一变化体现了性别平等的原则,也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

此外,新婚姻法还加强了对同性婚姻的保护。法律明确规定,不论是男女还是男男、女女,只要符合法定年龄和其他相关条件,都可以合法结婚。这一规定彰显了法律对同性婚姻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三、对离婚程序的调整 新婚姻法对离婚程序进行了一些调整和完善。首先,新增了书面离婚协议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协议约定离婚事宜,由此更加灵活地解决离婚问题。 其次,新的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申请,而不再要求双方必须共同提出。这一变化为那些如因家庭暴力等原因无法征得对方同意的一方提供了保护。 此外,新婚姻法还增加了对虐待、家庭暴力等情况的规定,对受虐待方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保护机制。 四、对抚养责任的明确规定 新的婚姻法对父母的抚养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当由父母共同行使,一方父母对子女行使抚养权的行为应当得到另一方父母的支持。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使得家庭抚养责任更加明确合理。 在司法解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关于抚养权行使的指导性解释。这些解释规定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具体内容,并提供了父母在争议时寻求法院指导的途径。

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

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 婚姻是社会基本组织,也是国家公民家庭生活的基础。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促进家庭和谐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婚姻法律,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是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 一、婚姻法的介绍 婚姻法是我国最基本的婚姻法律,于1980年颁布实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的建立与解除的条件、夫妻的权利与义务、财产的处理等内容。其中,婚姻的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等原则是婚姻法的核心。 根据婚姻法的法律精神,又相继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三个司法解释。 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于1983年出台,共分四章十五条。其中明确规定了夫妻的共同财产制、债务和债权关系、赡养老人的责任等细节问题。例如,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原则为一方独占或均等分割,该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分割标准和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二)》 该司法解释于1993年颁布,共分五章三十三条。该解释进一步明 确了婚姻法中关于抚养子女、财产分割、离婚赔偿等问题的具体规定。例如,在离婚时,如一方有暴力倾向威胁对方人身安全,另一方可以 要求离婚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 解释(三)》 该司法解释于2001年发布,共分七章五十五条。该解释进一步对 离婚等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例如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评估和分割、 财产转移行为的认定等。 三、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意义 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为我国家庭法治建设提供 了法律基础,对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推 动家庭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婚姻法律为夫妻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等问题提供了明 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标准,解决了许多实际纠纷,并保护了弱势群体 的合法权益。同时,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出台也反映了我国在婚姻 家庭领域法制化建设的积极探索,逐步完善了我国家庭法律体系。 总之,婚姻法及其三个司法解释是我国婚姻法律体系的基石。它们 有效地维护了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家庭和谐发展。在未来,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 这篇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全文的时候,说明你的 好运即将来临,为你加油!✅ 婚姻法解释一(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重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 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已于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总体而言,《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在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及其补充规定、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处理子女抚养 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司法解释内容的汇总的同时,亦有针对新时代新 问题的新规定。 一、坚决反对家庭暴力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1条明确规定:“持续性、经常性 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042条、第1079条、第1091条中 所称的“虐待”。 本条参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条,删除了需“对家庭成 员造成身体、精神”造成“伤害后果”的限制条件。只要存在家暴行为, 在符合“持续性、经常性”的条件时,就可以被认定为“虐待”。根据 《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

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涉家暴离婚诉讼中,女性不仅作为婚姻中照顾义务的主要承担者,更是家暴事件中的主要受害者。现实中,女方对于保存遭受家暴伤害后果的证据一般存在诸多障碍。且家暴的形式众多,对于谩骂、恐吓、侮辱、经济压制等冷暴力形式,对于伤害后果女性更加无从留存证据。且家庭暴力给予女性身体、精神上的伤害实在难以量化。 而根据新的司法解释,面对家庭暴力,重点证实家庭暴力的的发生即可在离婚诉讼中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审判机对于家庭暴力的认定与评判以“持续性、经常性”作为重要依据,其实质倾向于家庭暴力中受害女性权益保障。体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1041条中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要求。 二、仅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不受理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条参考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的规定。相比原规定,删除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只要是同居关系,无论是双方均为未婚男女还是一方已经成婚的,单独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都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婚姻法司法解释最新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司法解释最新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2023年1 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1、新的民法典已于2023生效,婚姻法已经相关的司法解释于202331失效。 2、第四十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 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婚姻法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 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财产权利平等是男女平 等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存在特殊情况,如一方受到重大过失或者协议另有约定,可以不按照平分原则分割。 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新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 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规定,夫妻的婚前财产、法定继承财产、礼品、遗赠等属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自行处理。但夫妻一方在婚后取得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应当平分。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有: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参与购买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主观: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有: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参与购买的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有效吗(婚姻法民法典新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有效吗(婚姻法民法典新规定) 同居关系解除的情形调整 【原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新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重点解读】与原规定相比,新司法解释删除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下,“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的规定。即,只要是同居关系,无论是双方均为未婚男女还是一方已经成婚的,都不能单独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 父母为子女婚后全款出资并登记在子女一人名下的房屋权属有待商榷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有效吗(婚姻法民 法典新规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还有效吗(婚姻法民 法典新规定) 【原规定】《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新规定】删除《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暂无明确规定。 首先,父母为子女全款出资买房,这种情况显然不符合新司法解释第29条“为双方购置房屋”的适用前提;其次,目前仅公布了首批司法解释,对于这个房屋归属问题后续可能会有其他司法解释条文具体解决,暂不急着下定论。 不过,鉴于现在立法上处于一空白期,为规避诉讼风险,建议父母出资时做到以下几点: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来源:发表时间:2014年12月26日浏览:466 次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法释〔2001〕30号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第二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婚姻法解释一(2023年婚姻法离婚新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失效,婚姻家庭法律纠纷的处理进入了民法典 时代。法律需要衔接,对于婚姻家庭编涉及的各项具体的规定也需要进行 专门的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25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这一司法 解释的出台,为民法典时代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理提供了具体的审判指导。 司法解释中将已经废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具备实践意义的条款予以 保留,将与民法典相冲突的规定予以删除。其中关于涉及当事人死亡情况 的宣告无效婚姻诉讼的一年时效期规定的删除,需要在实践中予以落实与 掌握。 一、宣告婚姻无效之诉与可撤销婚姻之诉的区别 实践中对于无效婚姻之诉与可撤销婚姻之诉,容易发生混淆。无效婚姻,主要指当事人的结合不具备婚姻的法定条件,在法律上不发生婚姻的 法律效力的婚姻。而无效婚姻的宣告,需要人民法院通过特别程序宣告。 可撤销婚姻,则是指因受胁迫结婚、隐瞒重大疾病等法律规定的情节的, 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被撤销的婚姻都是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共同生活期间产 生的财产及子女,当事人可协商抚养及财产侵害事宜。不能达成一致的, 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可以请求过错方进 行损害赔偿。 宣告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婚姻在法律后果上存在一定相似之处。但需要 指出的是,二者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法律意义上也完全不同。 二、《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出台之前,宣告婚 姻无效需要对时效进行必要考虑。

民法典施行之前,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宣告婚姻无效可以 在无效婚姻形式存续期间提起;也可以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由生存一方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无效。根据以上规定,在特定情况下, 申请宣告婚姻无效需要进行时效考虑。 三、《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施行后,宣告婚姻 无效不再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已经废止。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审理,需要从 民法典的规定进行整体考虑。因为民法典对于无效婚姻的宣告,没有进行 特别的时效规定。因此,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无 效的相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 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律上认为从来就没有 法律上的效力。而确认之诉,只是法官对于无效的法律状态评价。这种评 价并不对法律上认可的权利义务状态产生影响,故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是原婚姻法解 释二第五条规定修改条款,在该条款中将婚姻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的“夫 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 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的“一年内”删除。法律依据也由婚姻法第十条修改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申请宣 告婚姻无效的时效限制规定在《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施行后将不再适用。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与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与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

婚姻法2023最新规定(完整版)

婚姻法2023最新规定(完整版) 婚姻法2023最新规定 一、离婚前财产的界定 二、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原则 三、共同财产的划分 四、抚养费问题 五、查证难题 《民法典》《婚姻法》新规离婚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婚姻法新规离婚孩子归谁? 婚姻的自然属性和属性要求,结婚只有达到一定的年龄,才能具备适合的生理条件和心理条件,也才能履行夫妻义务,承担家庭和的责任。所以,尽管我国赋予每个公民结婚的权利能力,但并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为婚姻关系的主体,只有达到规定的结婚年龄的人,才享有结婚的权利。 中国婚姻法关于婚龄的规定,不是必婚年龄,也不是婚龄,而是结婚的年龄,是划分婚姻与合法婚姻的年龄界限,只有达到了法定婚龄才能结婚,否则就是。法定婚龄不妨碍男女在自愿基础上,根据本人情况推迟结婚时间,婚姻法也鼓励晚婚晚育。 一些单位以享受的婚龄代替法定婚龄,不达到这一结婚年龄,不批准男女双方结婚,这样做是不妥的。是倡导晚婚,而不是强制晚婚,不是说结婚越晚越好。民法典对彩礼规定。

婚姻法2023年新规定离婚(详细)

婚姻法2023年新规定离婚(详细)婚姻法2023年新规定离婚(详细) 婚姻法是我国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调整和管理的基本法律条文。随 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迁,婚姻法也需要不断地进行更新和完善。 预计到2023年,我国将有一系列新规定来规范离婚程序和离婚相关事宜,以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 一、离婚类型的增加和具体细则 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离婚类型较为单一,主要 包括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和决裂离婚。然而,2023年新规定预计将增 加离婚类型,且对各种离婚类型的具体细则进行明确规定,以更好地 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增加的离婚类型可能包括但不限于虐待离婚、家庭暴力离婚、性侵犯离婚等。这些离婚类型的增加将使更多受到家庭暴力或侵害的 当事人能够通过离婚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新规定可能会明确各种离婚类型的具体细则和实施条件。比如,在虐待离婚方面,新规定可能规定当事人需提供虐待行为的证据,并明确判定虐待行为的范围和标准。这样一来,将有助于简化离婚诉 讼程序,提高离婚案件的处理效率。 二、婚姻登记和离婚程序的电子化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化已逐渐渗透到各个领域。2023年新规定预计将推动婚姻登记和离婚程序的电子化,以提高办理效率和方便当事人。 首先,婚姻登记将逐步实现线上办理。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交婚姻登记申请,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完成审核后,发放电子结婚证。这一举措不仅提高了办理效率,还为异地恋情便捷办理提供了可能。 其次,离婚程序也将实现电子化。当事人可以通过在线平台提交离婚申请,并上传离婚协议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离婚登记机关将审核相关材料,并办理离婚手续。这一改革将减少离婚诉讼的时间和成本,方便离婚当事人。 三、关于子女抚养权的新规定 在婚姻关系破裂后,子女的抚养权成为离婚家庭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2023年新规定将对子女抚养权作出新的规定,以更好地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首先,新规定将强调双亲共同抚养原则。除非有特殊情况,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权应由双方父母共同行使,双方应共同出力、共同保障子女的成长。这一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缓解离婚后子女面临的困境,减少由于父母离异而导致的心理创伤。 其次,新规定还将明确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和支付方式。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子女的生活需求,确定合理的抚养费金额,并规定由父

民法典司法解释一共多少条( 民法典司法解释条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总共有九十一条,该司法解释有六个部分的内容,有以下规定:一般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附则。该司法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是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法律分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总共有九十一条,该司法解释有六个部分的内容,有以下规定:一般规定、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离婚、附则。该司法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是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民法典有多少条 民法典一共有1260条。民法典是包含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的百科民法丛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一共多少条 民法典一共一千二百六十条 第一编总则

2022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文

2022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 一全文 (2001年12月24日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法释〔2001〕30号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肯定损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常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其次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四条男女双方依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

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分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治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见享有继承权的,根据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制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纪要 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 权威解读、理解与适用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民法典、八民会议纪要有关探望权纠纷条文 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新旧法条对照 一、新旧法条对照 二、关联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 2.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提出探望未成年子女诉讼请求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的重要意义,并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探望权。 3.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

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三、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 (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条文权威理解与适用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单独就探望权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规定。 《解释》第24条至第26条及第32条是关于探望权问题的若干规定。 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是《婚姻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父母依法享有探望权,建立在相互间只有亲权关系的基础上。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虽然父母离婚,孩子判决一方直接抚养。但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孩子,父母的任何一方对未成年子女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都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也应尽赡养义务,这些基于亲权和血缘关系建立起的特殊关系,都不会因父母关系的改变而改变。在审判实践中,该条规定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人民法院判决探望权行使时,是否要征求子女的意见?哪些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中止探望权的行使?有关中止、恢复探望权的请求是否形成一个独立的诉讼?行使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是否可以扩大?能否对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等等。 关于对探望权能否单独提起诉讼的问题,我们认为,探望权是《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实体权利,当事人可以独立行使。以前判决离婚的案件,当时法律尚无探望极的规定,所以就探望权问题的判决也无从谈起。现在既然法律赋予当事人享有该项权利,当事人主张行使该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所以本条对此作了规定。 由于探望权问题在《婚姻法》修改之前并无相关规定,所以在实施之前已经过诉论程序并判决离婚的大量案件中并无关于探望权问题的判决,实践中许多因子女探望问题屡屡发生纠纷。现在《婚姻法》修改并实施后,之前已经离婚的,现在就未成年子女的探望问题发生争议而无法解决,诉至法院的,如何处理?我们认为,探望权是现行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实体权利,只要是符合规定情形的父母都应依法享有该项权利,其权利的行使应受法律的保护。法律对此项权利的规定不溯及既往,只能是在其规定之后还符合条件的,才可加以适用。所以,对这些单独以探望权的行使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护其今后探望权的依法行使,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受理。 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当发生探望权纠纷的时候,首先应该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也应该让双方尽量化解矛盾,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方式等具体问题,争取双方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只有当双方当事人最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才由人民法院依法酌情进行判决。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就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依法作出判决,事后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的,如何处理?《婚姻法》及《解释》对此并无直接规定。对此目前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该受理,因为当事人的情况发生变化,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有新的需求,属于有新的理由,应予受理。另一种意见认为,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方式问题是个容易发生变动的事情,立法规定也是先由当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施行前,婚姻无效案件均被归类为非诉案件,适 用特别程序审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此类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审理。这一程序规定的变化,并不仅仅是案件审理程序本身的变化。对于 实务中如何相关案件的办理,也产生了重要的意义。 一、婚姻无效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意义 婚姻无效案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影响较大。若认定婚姻无效,则 不产生婚姻制度所产生的相应法律权利义务。当事人间不发生婚姻产生的 人身关系,也不会发生因为特定身份关系而形成的财产关系,更不会因此 而产生特定的权利义务。 类似法律纠纷的审判程序,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也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比较稳妥。最高院的这一观点,系考虑到案件本 身的特殊性质,以及类似案件的审理程序,并选择适用同一种程序处理类 似法律纠纷。 使用普通程序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方便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也给予以的充分的上诉机会,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另外,对婚姻无效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也是考虑了民事诉讼法的 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中,限定了特别程序审理案件 的范围,其中并不包括婚姻无效案件。程序合法,是审判活动合法的基本 要求。若案件审理与程序法规定相冲突,将会直接影响婚姻无效案件裁判 的合法性。故,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婚姻无效案件更加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婚姻无效案件,可以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一并审理。 婚姻无效案件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施行以前,适用特别程序审理,一经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这就导致婚姻无效案件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案件在审理程序上存在一定差异,文书的生效时间也不相同。故原婚姻法 司法解释中规定,婚姻效力判决作出即生效,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部分则 可以上诉。 在婚姻无效案件也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后,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 上诉。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上诉权利的特别规定,在新的司法解释中 删除。上诉权利不再区分。关于婚姻效力与其他纠纷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的 规定,在新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也被删除。 相关规定的变化,对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实务有非常大的影响。需要特 别掌握,在办理具体案件时要与程序变化相适应。 三、婚姻无效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仍然存在 婚姻效力问题取决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非当事人的权利主张。故 婚姻效力案件不适用调解的规定,在新的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仍然沿用。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则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若达成调解协议,可以 另行制定调解书。 四、婚姻效力案件与离婚案件同时存在,需要在婚姻效力案件裁判生效后,再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 合法有效的婚姻是离婚之诉的事实基础。故在两类案件并存时,应先 对婚姻效力案件进行审理。实践中这种情况较为常见,既可能出现当事人

最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

My heart is unwilling to move forward. The road is too far away and I feel too tired. When love becomes so barren, my heart has no place to belong.(页眉可删) 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 针对《婚姻法》我国目前制定了三部相关的司法解释,而要是说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那么就应该是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了。究竟在该部司法解释中对婚姻关系作出了哪些规定呢?请跟随律师365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针对《婚姻法》我国目前制定了三部相关的司法解释,而要是说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那么就应该是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内容了。究竟在该部司法解释中对婚姻关系作出了哪些规定呢?请跟随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2023年新旧行政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

2023年新旧行政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 照表 表格说明 本表格对比列出了2023年新旧行政法司法解释的修改条文,旨在对比和梳理新旧解释之间的差异和变动,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最新解释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表格内容 条文编号。| 修改前条文。| 修改后条文。| 第一条。| 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做出了明确界定。| 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的具体范围和限制。| 第二条。| 无修改。| 无修改。| 第三条。| 删除了部分过时条款和规定。| 对全文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新的内容和规定。| 第四条。| 修改了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力范围。| 对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力进行了细化和限制。|

第五条。| 增加了行政裁量权的运用条件。| 调整了行政裁量权 的运用条件和限制。| 第六条。| 删除了部分与行政审批流程相关的内容。| 对行政审 批流程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和简化。| 第七条。| 新增了司法补偿机制的规定。| 修改了司法补偿机制 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调整了行政撤销程序和违规操作的后果规定。| 对行 政撤销程序和违规操作的后果规定做了一些修改。| 第九条。| 修改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和申请条件。| 对行政复议的 程序和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和明确。| 第十条。| 增加了适用法律条文的解释规定。| 新增了对适用法 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范围的规定。| 结论和建议 从对比表格中可以看出,2023年新旧行政法司法解释在一些重要条文上进行了修改和调整。这些修改主要涉及行政权力的范围、 行政处罚和裁量权的运用条件、行政审批流程的简化、司法补偿机制、行政撤销程序和违规操作的后果、行政复议的程序和申请条件 以及适用法律条文的解释等方面。对于相关从业人员和研究者而言,

2023婚姻法财产分割法律规定一览

2023婚姻法财产分割法律规定一览 最新婚姻法房产如何分割? 1、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2、新婚姻法,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3、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4、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5、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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