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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图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关系图

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包括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包括 篇一:人身保险合同性质的特殊性表现不包括______。 A.大多数人身保险不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人身保险练习二答案 人身保险练习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中的括号内。 1.《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的目的是保障()的权益。 A.保险人B.被保险人C.投保人D.受益人 2.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

被保险人改变受益人保险纠纷案例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变更的程序是什么? 【案情简介】[1] 原告:李献信,女,37岁,河北省鸡泽县小寨镇赵堡村村民。 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鸡泽县支公司(以下简称鸡泽县保险公司)。 第三人:王玉更,男,42岁,鸡泽县钢圈厂厂长。 原告李献信的丈夫王献彬于1994年6月份到鸡泽县钢圈厂烤漆车间工作。同年11月8日,鸡泽县钢圈厂为王献彬等人在鸡泽县保险公司投保了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的人身平安保险,其中王献彬的保险单编号为944741-944750共10份,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王献彬本人。同月15日,鸡泽县钢圈厂以本厂关于职工参加保险的规定为依据,在未取得被保险人王献彬本人同意情况下,向鸡泽县保险公司申请,要求将王献彬保险单上的受益人变更为本厂法人代表即第三人王玉更。鸡泽县保险公司于11月15日作出94005号人身保险变动批单,同意将王献彬投保人变更为王玉更,并确认王玉更为该保单受益人。1995年1月6日,鸡泽县钢圈厂发生爆炸事故,王献彬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1995年1月19日,第三人王玉更从鸡泽县保险公司取走王献彬的人身平安保险金18006元。此笔保险金一直没给原告李献信。 1996年1月15日,原告李献信向鸡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4年1 1月初,鸡泽县钢圈厂烤漆车间曾发生爆炸事故,此后工人不愿上班,除非厂方为工人投保人身保险。厂方为了生产,为烤漆车间所有人员在鸡泽县保险公司分别投了保险金额为1万元的人身保险。1995年1月6日,该烤漆车间再次发生爆炸事故,我丈夫被炸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我向厂方要我丈夫的保险单,被厂方拒绝。后听说第三人王玉更拿着我丈夫的保险单到被告鸡泽县保险公司取走了保险金。我是该笔保险金的法定继承人,被告鸡泽县保险公司让第三人王玉更领走该笔保险金,侵犯了我对该保险金的合法继承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将我丈夫的180 06元保险金偿付给我。 被告鸡泽县保险公司答辩称:鸡泽县钢圈厂为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于1994年11月9日为本厂职工王献彬等人投了人身平安保险。当时由于保险公司人员的疏忽,将保险单的投保人误写为王献彬。该厂收到保险单后,认为此项填写不妥,即提出书面更正申请。我公司根据该厂申请,同意将投保人变更为王玉更,并明确王玉更为受益人,据此于1994年11月15日批注了人身保险变动批单。事故发生后,我公司把保险金支付给批单指定的受益人,是有事实根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条、第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鸡泽县钢圈厂与我公司协商同意变动保险单的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三人王玉更述称:我厂为工人投保人身平安保险,工人本人不出钱,保险金由厂领回,归厂所有。原告丈夫出事时我不在。厂里处理后事给了原告15000元,算一次性处理完毕。

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案例分析

温州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这份保险合同是否有效案例 案情简介: 2004年5月28日,张某在保险公司给丈夫李某投保了分红保险,受益人为其子李小,张某当日交付了首期保险费。5月29日,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 2004年11月4日,李某因病去世。当日,张某将此事电话通知保险公司,并于11日代表其子提请理赔。11月20日,保险公司以签约当日未经被保险人李某签字、保险合同无效为由拒赔。张某认为,保险公司在签约及审批时并未强调要求被保险人本人签名,且按程序收取了保费并签发了保单,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拒绝理赔,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张某以受益人李小为原告将保险公司诉诸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保单的填写除投保人签名、被保险人签名外,均由保险公司业务员关某填写。关某在声明中对“所投保险中的条款、投保单各栏及询问事项确经本人据实向投保人说明,由投保人、被保险人亲自告之并签名”认可并签名。由此说明,存在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明知被保险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认可投保人张某代被保险人李某签名的事实。因此,李小主张保险公司造成合同无效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理由成立。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而要求投保人代替被保险人签名,未尽到告知义务,应承担导致合同无效的责任,保险公司则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保险公司虽然提交了被保险人李某曾患有肺结核的证据,但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张某签订合同时首先违反合同约定,未要求被保险人本人履行告知义务,仅要求投保人代为签订合同。因此,该告知义务是否真实,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最后,法院判定张某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终身分红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赔偿李小保险金3万元。 该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从案件审理过程中,反映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几个常见的问题: 一、合同效力问题。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为确保被保险人的生命不致在其毫不知情的状况下被他人(即恶意投保人)置于危险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本案所涉及的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人寿保险合同,因为存在由投保人在未获取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情形下代替其签字的客观事实,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问题。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合同条款是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的,投保人只能就该条款表示愿意接受与否来决定是否签订合同。投保人是在业务员当场监督的情况下填写的保单,没有刻意规避、隐瞒的行为,因此可以排除投保人代签的故意。虽然该案投保单中健康告知的申明书和授权书部分明确注明应由被保险人亲自签名,但保险公司业务员在投保人投保时没有向其说明正确的投保手续以及违反这一手续会导致的严重后果。业务员在明知被保险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没有对投保人代签投保单的行为加以制止,也没有要求投保人出示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材料,并于事后将投保人代签的投保单加盖体检章

2014保险代理人考试题库和答案10

2014保险代理人考试题库和答案10 · 1、按损失的原因划分,风险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和()风险。 A.纯粹 B.技术 C.投机 D.责任 答案:B · 2、保险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中提取公积金。 A.保费收入 B.营业收入 C.营业盈余 D.手续费收入 答案:C · 3、对各种技术人员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对方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负责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是()。 A.产品责任保险 B.雇主责任保险 C.职业责任保险 D.公众责任保险 答案:C · 4、产品责任保险不负责()。 A.有缺陷产品引起的人身损失

B.有缺陷产品引起的财产损失 C.有缺陷产品的置换 D.必要的法律费用支出 答案:C · 5、国家严险监管机关对保险业进行监管所采取的主要方式是()、检查及整顿和接管。 A.处罚 B.清理 C.稽核 D.调整 答案:C · 6、某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三年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并导致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假设此时发生了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死亡,则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是()。 A. 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人仍然给付保险金 B.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保险人无须给付保险金 C. 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人拒绝给付保险金 D. 保险合同自始无效,保险人不必给付保险金 通常,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为(A)。 A. 一年或者一年以内 B. 一年或者一年以上 C. 一年以上五年以内 D. 一年或者不确定 答案:A · 7、人寿保险费率有不同的形式。其中,反映被保险人当年死亡率的费率形式是()。

保险受益人填写相关注意事项

保险受益人填写注意事项 关于法定,意思就是将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填写保单时,投保人在受益人栏中随便填写法定二字引起的家庭纠纷案例不在少数。这样填写,不仅逝者的意愿不能达成,而且活着的家人也为法定二字闹得对簿公堂。在此提醒投保人在签署保单时,千万不能马虎,应明确写明受益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就会认为受益人为法定。 、多个受益人可按比例分配保险金 案例:吴女士婚后给自己投保了一份保额为20万元的人寿保险和30万元的意外险,在填写受益人时,面对自己深爱的丈夫和未成年的女儿,还有年近活在农村的父母,吴女士不知该填谁为受益人。 70岁生 对此,保险专家建议,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是多人,多人中受益顺序可以是并列的,也可以是有优先顺序的,受益份额可以是等份的,也可以是不等份的。 如吴女士可以指定丈夫是第一受益人,受益份额为30%;女儿为第二受益人,受益份额为30%;父母是第三受益人,分别受益20%,共40%。也就是说,万一将来吴女 士意外身故,在保险理赔金的划分上,丈夫15万元,女儿15万元,父母共20万元。保险专家提醒,将来吴女士的父母百年之后,吴女士还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更改受益人。 二、填写受益人应注意事项 1.最好明确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是可信可靠的人,与自己有血缘、姻缘关系 2.受益人最好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3.指定受益人应用实名、并注明身份证号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等 4.受益人最好与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关系,即有一定的经济依附关系 5.如果有多个受益人,要注明受益人顺序、受益份额等。

保险受益人顺序说明 保险公司认定属于保险责任,准备支付100万的保险金。但在保险金的分配问题上郭先生的妻子和父母产生分歧。郭母认为未来郭妻肯定会改嫁,将来可能要自己赡养孩子,故受益人应为父母,而郭妻认为自己才是郭先生的法定继承人。后闹到法庭,法院裁决,郭先生的“法定”受益人属于不确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其遗产来继承,由其妻子、父母和儿子按照《继承法》等额分割。 专业解析 关于“法定”,意思就是将“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填写保单时,投保人在受益人栏中随便填写“法定”二字引起的家庭纠纷案例不在少数。在此提醒投保人在签署保单时,应明确写明受益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就会认为受益人为“法定”。 《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作了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其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除了家庭纠纷,债务清偿和税收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规定:“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 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从法院的规定上来看,如何指定收益人,结果完全不同。若指定为法定受益人, 如果被保险人生前负有债务,人身保险身故金首先用于偿还其所负债务,剩余金额才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虽然在保险受益人的指定上两种方式从字面上解释都是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但二者有质的区别,后者是把保险金作为保险人的遗产来分割,而前者作为保险金的性质不会改变。

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当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的受益人 篇一: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问题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若干问题的材料 受益人的产生依据 一、受益人的含义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人。《保险法》第21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受益人”须具有两个条件: 1、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权)的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权利之一:受益权。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是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权由期待权转为既得权。

人们往往认为,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类型,受益人实际上应分为三种:一种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一种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还有一种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其中,第一、二种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目前理论界及实践中研讨受益人多是指第三种,即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2、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源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或指定,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是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受让而来,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蓄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指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二、受益人的指定 1、受益人的资格。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指定自然人为受益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为限。实践中,如果受益人是第三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如家属、亲戚或朋友。胎儿也

人身保险-案例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索赔案 某小镇居民高瑞华于1998年6月向某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名为“一生平安”的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56万元,被保险人高瑞华指定其母为受益人。同年8月高瑞华与刘晓月结婚,11月高母病故。1999年4月高瑞华因患心肌梗塞身亡,高父和刘晓月为保险公司给付的保险金应当由谁领取和如何处理发生了争吵。 高父认为因由他领取全部保险金。理由是被保险人高瑞华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为高母,高瑞华死后的保险金就应该归受益人高母,由于高母已死,他作为高母的丈夫对其妻子的财产当然有继承权。 刘晓月认为应由她与高父分割保险金,而且她应领取其中的3/4。理由是指定受益人高母在被保险人高瑞华死亡之前身故,以后高瑞华又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高瑞华死亡而给付的保险金只能作为遗产,而且是她与高瑞华的夫妻共有财产来处理。她作为高瑞华的妻子,理应先取得这笔财产属于她的那一半,然后对高瑞华的那一半,由她与高父分割。 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同时死亡保险金归属处理案 2005年5月,罗前进为自己购买了P保险公司的寿险产品“老来福”保险单若干份,保险金额共计50万元。被保险人罗前进指定其5岁的儿子罗改革为受益人。2005年12月,罗前进带领罗改革乘坐长途汽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父子双双遇难。 P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为判断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两人当中是谁先死亡和谁后死亡的问题而求助于法医时,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向P保险公司提出了申领全部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是她既是被保险人罗前进的妻子,也是受益人罗改革的母亲,无论判定谁先死亡,谁后死亡,对她来说都是一样。她都可以两人中的任何一人的法定继承人身份领取保险金。 P保险公司并没有就此结束理赔的调查工作,经过对邻居的走访后了解到被保险人罗前进还有一个住在农村但已很少去探望的养母。鉴于这一情况的出现,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认为,判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死亡时间孰先孰后依然十分重要,因为养母也是被保险人罗前进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受益人杀害被保险人索赔案 1997年11月6日,A省某市居民陈建刚在M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了20份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年缴保险费10780元。被保险人陈建刚在保险单上的受益人栏内填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一个是他的妻子白柔,另一个是他弟弟陈建明。但是,陈建刚并没有规定这两个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1999年11月4日,陈建刚与白柔夫妻两人闹矛盾,从口角发展为激烈的争吵,最后甚至大打出手。虽经邻居劝开,但遭到丈夫毒打的白柔委屈万分,痛哭不已,情绪一直平静不下来。到了晚上,白柔还怨气冲天,气恼之下,竟然产生了与丈夫同归于尽的念头。她趁陈建刚熟睡之际,打开了煤气开关,然后在床的另一头躺下,两人中毒身亡的事直至次日中午才被发现,但已来不及抢救,夫妻双双命赴黄泉。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为刑事案件,陈建刚系其妻子白柔所杀,白柔系自杀。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之法律效果--对我国保险法第 65 条第 1 款规定之妥当性质疑(樊启荣 程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之法律效果 ——对我国《保险法》第65 条第 1 款规定之妥当性质疑樊启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程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 上传时间:2007-5-14 关键词: 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 内容提要: 文章针对我国《保险法》第65 条有关“投保人、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之责的规定, 对其妥当性提出质疑; 主张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时保险人不得免责; 投保人为第三人利益投保后杀害受益人时, 保险人亦不得免责; 仅当投保人为自己利益投保后杀害被保险人的, 保险人得以免责; 并探讨了保险人不可免责情形之下保险金的归属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保险法上的公共政策要求: 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 禁止任何鼓励谋杀的行为, 因此法律不允许人们从自己的犯罪或错误行为中获益。所以受益人故意杀害或谋杀被保险人, 依法不能获得保险金给付”[1] (P 399—400)。正是基于上述法理, 我国《保险法》第65 条第2 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丧失受益权。”但这仅是问题之一面; 问题之另一面是, 于此情事之下,保险人能否主张免责? 若不可免责, 则保险金归属又将如何? 另外, 在投保人与受益人并非同一人之下情形, 若仅为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 而受益人并未参与谋杀, 那么保险人是否可得主张免责? 我国《保险法》第65 条第 1 款持“肯定”立场, 该条款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 2 年以上保险费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那么, 在此情形之下,保险人主张免责的法理依据何在? 对受益人而言, 又是否正当? 等等。上述诸端, 有进一步探讨之必要。 二、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时保险人可否免责 受益人故意非法杀害被保险人的, 保险人可否主张免责? 各国或地区保险立法例及其所持法理依据并不完全一致, 主要有三: 1. “全部免责说”。该说认为,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 显为图财害命, 有背公序良俗, 保险人可因此免责[2]。前引我国《保险法》第65 条第1 款之规定即采此说。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21 条第 1 款亦采此说, 该条款规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于死者, 无请求保险金额之权; 保险费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险人应将其责任准备金给付与其应得之人。”上述条款之后半段规定仅需“返还责任准备金”而非保险金, 则显然表明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时, 保险人可以此为由主张免责。 2. “部分免责说”。该说认为, 保险人对该不法受益人所应受领之保险金额部分免责; 但若如有其他之受益人,保险人对其保险金之请求权不得免其责任。换言之, 仅有一位受益人, 保险人得以全部免责; 而如有数受益人之情形, 保险人则仅就该不法受益人之部分免责, 对其他受益人不得免责[3] (P 40)。日本《商法典》采此立法例, 该法典第680 条第 1 款规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包括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包括

篇一:保险代理从业模拟试卷一答案解析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模拟试卷一 一、单选题(共90题,每小题1分,共90分。每题的被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选对得1分,多选、不选或错选得0分) 1、在社会生产或生活中,动态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很多。下列损失中属于动态风险所致的损失是 (c ) a、洪水等所致的损失 b、地震等引起的损失 c、由于技术进步所致的损失 d、意外伤害所致的损失或伤害 p4,风险的分类方式,风险有5种分类方式,包括风险产生原因、风险标的、风险性质、产生社会环境、产生风险的行为,考试常考这几种分类 2、根据风险管理理论,控制型风险技术的重点表现之一是(c )

a、事故发生前,进行财务安排 b、事故发生后,解除对人们造成的经济困难 c、事故发生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d、为维持正常生活提供财务支持p9 ,风险管理的方法有两种:控制性和财务性,此题考试重点在于两者的区别 3、厘定保险费率遵循的适度性原则所强调的适度性”针对的对象时(b ) a、单个保险业务 b、整体保险业务 c、单个保险公司 d、大多数保险公司 4、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 (b )范围 a、人寿保险 b、人身保险 c、财产保险 d、健康保险 p19,主要考人身保险的分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5、2008年初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 “ 5.12 ” 汶川地震两场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保

险公司纷纷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参加救灾抗灾。保险业分别为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地震灾害支付55亿元和10亿元。这一重大赔案发挥的保险功能是(c ) а、社会救济b、社会管理c、保险保障 d、资金融通 p22,考点在于保险的功能:保险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社会信用管理 б、在保险实务中,古玩、字画等特殊的保险标 的适宜采用的合同形式是(a ) a、定值保险合同 b、定额保险合同 c、不定值保险合同 d、特约保险合同p32 ,考点在于定值保险合同的概念理解,此题为常考题型 7、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包括(d) a、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人 b、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受益人的问题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若干问题的材料 受益人的产生依据 一、受益人的含义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又称保险金受领人,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指定或者依法具有保险金领取资格的人。《保险法》第21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第三人,均可为受益人。 “受益人”须具有两个条件: 1、受益人须是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受益权)的人。受益人是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没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却享有保险合同所赋与的基本权利之一:受益权。受益权自保险合同订立时产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行使受益权的前提是有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受益权由期待权转为既得权。 人们往往认为,受益人就是被保险人死亡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这种认识有失偏颇。根据保险事故的发生类型,受益人实际上应分为三种:一种是满期、生存及年金的受益人;一种是被保险人伤残、患病时的受益人,还有一种是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其中,第一、二种受益人多为被保险人本人(因此时的保险金既能满足被保险人的将来之需,又能及时为被保险人解危济困,符合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的初衷,充分体现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主体地位),目前理论界及实践中研讨受益人多是指第三种,即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受益人。 2、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的法律地位源于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或指定,受益人的给付请求权是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处受让而来,但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蓄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受益人,也可在合同中规定指定确定受益人的方法。 二、受益人的指定 1、受益人的资格。我国《保险法》对于受益人的指定,没有附加任何限制。法人、自然人均可被指定为受益人。指定自然人为受益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与被保险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为限。实践中,如果受益人是第三人,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如家属、亲戚或朋友。胎儿也可为受益人,但以“出生时存活”为必要条件。若受益人是未成年人或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他所受领的保险金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管。虽然原则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任意指定第三人为受益人,但如果法律规定受益人应是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或有经济上的切身利害关系的人,则应指定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第三人为受益人;否则,该第三人无权请求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合同因投保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不同,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可能是不同的人。以下几种情况都是合法的: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同,受益人是另外的人;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身体为自己利益订立保险合同,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同一人;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体为他人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可以是第三人。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各不相同;投保人以他人的生命身体为自己利益订立保险合同,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投保人是受益人。即投保人与受益人相同,被保险人是另外的人。 2、受益人的指定方法。一般在合同订立之初确定受益人,但也可在合同成立后指定或追加受益人(此时要书面告知保险人以便批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不以一人为限。如果被指定的受益人为一人的,受益权由该人行使,并获得给付保险金的全部利益。受益人是数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该数人行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指定受益人顺序的,可避免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时给付保险金的麻烦。受益顺序在先的受益人先有权领取保险金。当受益顺序在先的受益人发生死亡或丧失受益权后,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才可享有保险

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包括

篇一:保险代理从业模拟试卷一答案解析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模拟试卷一 一、单选题(共90题,每小题1分,共90分。每题的被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选对得1分,多选、不选或错选得0分) 1、在社会生产或生活中,动态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很多。下列损失中属于动态风险所致的损失是( c ) a、洪水等所致的损失 b、地震等引起的损失 c、由于技术进步所致的损失 d、意外伤害所致的损失或伤害 p4,风险的分类方式,风险有5种分类方式,包括风险产生原因、风险标的、风险性质、产生社会环境、产生风险的行为,考试常考这几种分类 2、根据风险管理理论,控制型风险技术的重点表现之一是( c ) a、事故发生前,进行财务安排 b、事故发生后,解除对人们造成的经济困难 c、事故发生时,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d、为维持正常生活提供财务支持 p9,风险管理的方法有两种:控制性和财务性,此题考试重点在于两者的区别 3、厘定保险费率遵循的适度性原则所强调的“适度性”针对的对象时( b ) a、单个保险业务 b、整体保险业务 c、单个保险公司 d、大多数保险公司 4、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 b )范围 a、人寿保险 b、人身保险 c、财产保险 d、健康保险 p19,主要考人身保险的分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5、2008年初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5.12”汶川地震两场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保险公司纷纷启动应急预案,积极参加救灾抗灾。保险业分别为南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汶川地震灾害支付55亿元和10亿元。这一重大赔案发挥的保险功能是( c ) a、社会救济 b、社会管理 c、保险保障 d、资金融通 p22,考点在于保险的功能:保险保障、资金融通、社会管理、社会信用管理 6、在保险实务中,古玩、字画等特殊的保险标的适宜采用的合同形式是( a ) a、定值保险合同 b、定额保险合同 c、不定值保险合同 d、特约保险合同 p32,考点在于定值保险合同的概念理解,此题为常考题型 7、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包括( d) a、保险人、投保人和受益人 b、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c、保险人、投保人和代理人 d、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p32,本题考点在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内容:保险人与投保人,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8、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具备多种条件,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应具备的特殊条件是( b ) a、对保险金额具有保险利益 b、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c、对保险期限具有保险利益 d、对保险风险具有保险利益 p38,本题重在考保险利益的概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9、在各类保险单证中,保险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最重要的凭证和依据是( a) a、保险单 b、小保单 c、投保单 d、暂保单 p42,本题重在考保险合同的几种书面形式: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及其概念 10、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一种合同生效制度是( b) a、合同成立当日零时起保制 b、合同成立次日零时起保制 c、缴纳保费当日零时起保制 d、缴纳保费次日零时起保制

被保险人必知

被保险人必知 附加综合医疗包括以下项目: 一、门诊治疗: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公司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普通门诊费用(包括药品费、材料费、治疗费) 1、被保险人门诊为100免赔额,按 90 %的比例赔偿。 (二)门诊检查费 被保险人门诊检查费:门诊检查费按 90 %的比例赔偿。 (三)门诊手术费和住院前留院观察前七日内的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的费用按 90 %的比例赔偿,每次无最高赔偿限额。 (四)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首次急诊费用 被保险人的费用按 90 %的比例赔偿,每次无最高赔偿限额。 对于已参加基本医疗的被保险人,与医保机构结清基本医疗保险所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后,保险人对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剩余部分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按照90 %的比例进行赔付。 二、住院治疗: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住院费用(包括药品费、材料费、治疗费、检查费和床位费)对于已参加北京基本医疗的被保险人,与医保机构结清基本医疗保险所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后,保险公司对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剩余部分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照90 %的比例进行赔付,每日床

位费赔付限额为RMB50元。 对于未参加北京基本医疗的被保险人,与当地医保机构结清基本医疗保险所应负担的医疗费用后,保险公司对于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剩余部分按照北京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照90 %的比例进行赔付。每日床位费赔付限额为RMB50元。三、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所支出的医疗费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对女性被保险人在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条件下所支出的下列医疗费用: 1、孕妇孕产期检查费。 2、产妇分娩的费用(不包括婴儿费用)。 3、已婚者人工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无痛人工流产及宫腔镜人工流产除外)。 保险人在人民币8000元范围内按10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孕产期检查费及分娩费在分娩后统一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已婚者的人工流产或由于终止妊娠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用在每次发生后索赔。 被保险人可使用当地社保生育费用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后剩余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四.附加住院补贴金的保障情况? 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住院治疗,本公司按住院补贴金额及被保险人实

保险案例五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认定

保险案例(五)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认定 一、被保险人前后有两个妻子的受益人身份认定案 (一)案情介绍 1998年5月,赵大大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在填写投保险单时,作为被保险人的赵大大在投保险单上的受益人一栏内只填写了“妻子”两个字。2000年6月,赵大大回家乡探亲途中遇车祸死亡。保险事故发生后,由谁来领取20万元保险金在被保险人的两个“妻子”之间产生争执。 被保险人赵大大怎么会有两个妻子?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通过了解方知原委:原来,1998年5月赵大大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其妻为崔翠翠;一年以后赵与崔离婚,2000年春节,赵大大又与蔡彩彩结为夫妻。 正是由于被保险人赵大大在投保险单上的受益人栏内只注明“妻子”,而未具体写上名字,故而他的两个“妻子”崔翠翠和蔡彩彩各持己见,认为自己才是有权提出申领保险金请求的那个“妻子”:崔翠翠的理由是,在前夫赵大大投保时,她与赵大大还未离婚,夫妻关系并未解除,投保险单上的“妻子”当然指的是她;而蔡彩彩对此反驳说,赵大大死亡时,“妻子”已不再是崔翠翠,她才是赵大大名正言顺的妻子。不仅如此,蔡彩彩在提出索赔时还向保险公司提供了被保险人赵大大生前交给她的保险单正本和其他有关材料。 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面对被保险人两个“妻子”各自以受益人身份提出领取保险金的申请挠起了头皮:该付给谁呢? (二)问题思考 1.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具备哪些要件?什么人可以成为受益人?受益人具有什么样的法律地位? 2.受益人有哪几种类型?不同类型受益人的受益权各有什么特点? 3.受益人的确定方式有哪些?为了避免在合同的受益人问题上产生争议,确定受益人晌·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4.你认为,本案的被保险人赵大大前后的两个“妻子”中,究竟谁才应该是他在投保时指定的受益人?

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是否可以变更受益人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是否可以变更受益人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后是否可以变更受益 篇一: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答案 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 一、单项选择 1. 当事人之间因基于不确定的事件取得利益或遭受损 失而达成的协议是(c ) O A.有偿合同b.附合合同c.射彳幸合同D.议商合同 2.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是 (A)。 A.受益人b.保险经纪人c.保险人D.投保人 3. 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c)。 A.可以是法人b.可以是法人和自然人 c.只能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 D.也包括已死亡的人 4 .当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由(D)领取 A.投保人b.被保险人c.受益人D.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 5. 被保险人的代表是(D)。

A.投保人b.保险代理人c.保险人D.保险经纪人 6.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过(b)同意。 A.保险人b.被保险人c.原先指定的受益人D.变更的受 益人 7. 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是(A)。 A.保险期间届满终止b.保险标的灾失而终止 c.履约终止D.因法定情况出现而终止 8. 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是作出是 否同意的意思表示。这说明保险合同具有(D)的法律特征 A.有偿合同b.双务合同c.射悻合同D.附和合同 9. 按照保险价值是否载于保险合同进行分类,可以将 保险合同划分为(A) A.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b. 定值保险合同和定额保险合同 c. 定额保险合同和补偿保险合同 D.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 10.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 保险费义务的人是(b) A被保险人b.投保人c.保险代理人 D.保险经纪人 11.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 任的最局限额是(D) A.保险价值b.实际损失c.赔偿金额D.保险金额

(金融保险)人身保险练习题(修订版)

《人身保险》章节练习题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 A.伤残或疾病 B.死亡或生存 C.年老或疾病 D.生命或身体 2.人的生命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但其作为保险保障的对象时,其生存状况是()。 A.伤残或健康 B.死亡或生存 C.年老或衰老 D.疾病或伤害 3.下列不属于人身保险的特征的是()。 A.人生风险的特殊性 B.保险标的的特殊性 C.保险费率厘定的特殊性 D.保险金额确定的特殊性 4.与非寿险风险相比,寿险风险发生概率所表现出来的特征是()。 A.绝对稳定性 B.相对稳定性 C.绝对变动性 D.相对变动性 5.由于寿险经营面临的巨灾风险较少,因此,寿险经营中对于再保险手段的运用上所表现出来的特点是()。 A.绝对较多 B.相对较多 C.绝对较少 D.相对较少 6.因被保险人风险程度较高而不能按照标准保险费率承保,但可以附加条件承保的人身保险被称为()。 A.标准体保险 B.弱体保险 C.特有体保险 D.完美体保险 7.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有量的规定。如经()同意,()以()为被保险人投保死亡保险时,保险利益以债权金额为限()。 A.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 B.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 C.债权人债权人债务人 D.债务人债权人债权人 8.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的保险利益必须存在的时间是()。 A.投保人投保时 B.受益人索赔时 C.被保险人死亡时 D.保险合同期满时 9.丈夫以妻子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一份,并指定他们的儿子为唯一受益人。三年后,丈夫和妻子因感情破裂离婚。则该保险单的效力状况是()。 A.合同效力中止 B.合同效力终止 C.合同部分有效 D.合同继续有效 10.在人身保险实务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无客观依据,通常采用约定的方式来确定。其考虑的主要因素之一是()。 A.保险人的承保能力 B.代理人的推销力度 C.被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程度 D.受益人对保险的需求程度 11.在人身保险实务中,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是()。 A.保险人和受益人协商确定 B.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C.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D.保险人和代理人协商确定 12.某人购买了10万元的终身保险。在保险期间,不幸被一辆汽车撞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肇事司机应赔偿其家属5万元。事后该保险人的配偶持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该案件的处理方式是()。 A.赔偿10万元 B.先赔偿10万元,然后再向肇事司机追偿5万元 C.赔偿5万元 D.不赔,因为不属于保险责任

浅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受益权问题

浅论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受益权问题内容摘要:受益权,即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其对保障受益人的利益,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都有重要作用。我国《保险法》对受益权虽有所涉及,但规定比较简单、宽泛,缺乏可操作性。本文就从受益权的性质着手分析,对有关受益权的一些问题做一粗略的探讨。 关键词:受益人受益权固有权期待权 保险制度是人类文明发展至今比较人性化的制度之一,建立在“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这一社会互助基础之上,维护着社会的安定。在形形色色的保险险种中,“人寿保险是一种储蓄和投资,以及抚养遗属的最好制度”[1]。作为人身保险合同关系人的保险受益人是保险上特有的主体,关乎于人身保险契约的目的,在保险合同居于重要的地位。但综观我国现有的保险法,对“受益人”及“受益权”虽有所涉及,但规定过于简单、宽泛,缺乏可操作性,经常在实务中引起不必要的纠纷。下面本文将从受益权的性质着手分析,对有关受益权的一些问题做一粗略的探讨。 一、受益权的性质 保险法上的受益权,即受益人基于人身保险合同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2]如何对受益权进行定性,理论界也有所争议,但本文认为受益权是一种固有权和期待权,下面对此进行具体论述。 (一)受益权基于契约而发生,是一种固有权 从法律规定来看,被保险人、受益人均可享有保险金之请求权。

从受益人的产生来看,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所指定。因此,从表面上看,受益人所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是从被保险人那里继受而来的,有人据此认为,受益权是继受而非固有。但实际上则并非如此,受益人所享有之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固有权,并非继受而来[3]。受益权是解决保险金归属问题的法律依据,是基于人身保险合同而存在。在保险合同已确定受益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基于受益权领取的保险金受法律保护,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 (二)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 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它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具体实现,转变为现实的财产[4]。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只有期待权。而且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法律关系中,受益人的权利相对来讲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变更受益人或撤消受益权的权利。受益权本身对受益人而言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即只有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并且是在人身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受益人才依法享有的获得赔偿的一项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并且在被保险人死亡的前提下,受益人有权利根据法律及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 二、受益的取得与行使、丧失与放弃 (一)受益权的取得与行使 受益人身份一旦确定, 便取得受益权。受益权的取得不需要受益人以明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受益权只是一种期待权, 只有在保险事故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与授权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声明与授权 1.经办人员已经向本人提供了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明确说明并详细解释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条款和其他免除 贵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责任等待期、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犹豫期、保险合同中止或复效、保险合同解除条款、理赔申请资 料要求、投保人相关权利义务等内容;本人己阅读保险条款,对上述事项已经充分了解并且同意遵守。 2.所有保险责任以保险合同所载为准,除由贵公司经正式程序修改或者批注的内容外,其他任何人的口头及书面陈述、报告或 合约,贵公司无需负责。 3.若本人接受贵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及任何经本人签署的文件,均视为本人承认贵公司在保险合同及相关文件内约定的内容。 4.本人在购买分红保险、万能保险或投资连结保险时,已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该产品的特点和保险 合同利益的不确定性,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5.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的险种,本人已知晓若贵公司已审核通过且未收到本人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申请,可视作本人申请下 一保险年度继续投保。 6.本人授权贵公司从各种渠道收集与本保险申请有关的任何本人的个人资料,并同意贵公司持有、使用该个人资料或将其用作 于处理本人保险合同、审核与保险产品及服务有关的申请,同时授权贵公司将该个人资料提供及披露予与贵公司有关联的个 人或组织或任何被选择的境内外第三方,以便于处理本保险申请及提供有关售后服务及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进行直接促销 及资料处理、资料核对、资料挖掘,并为上述目的与本人联系。本人有权向贵公司查阅及申请更正本人的所有个人资料,该 申请可在贵公司客户服务部门办理。 7.续期保险费通过转账方式收取。投保人同意并授权贵公司及银行(或邮局)从指定的“投保人账号”中以约定交费方式和金 额按期收取每期保险费。 8.本人授权贵公司在审核本人投保人投保或理赔申请时根据需要委派医师或指定医疗机构安排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或向任何医生、医院、诊所、保险公司或任何组织单位,就有关投保事宜,查询有关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资料或索取其他有 关证明文件。 9.贵公司应对本人的健康资料、财务资料及其他所提供的资料进行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是政府机关或司法部门根据法律 规定提出需要而披露者不在本款限制之内。 10.本人授权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有实施保险欺诈的理赔案件信息纳入保险行业共享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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